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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电脑关掉、电源拔了,就能逃掉软件著作权赔偿?最高法:多赔211万

把电脑关掉、电源拔了,就能逃掉软件著作权赔偿?最高法:多赔211万

软著维权实战案例 ① | 指导性案例279号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6年2月28日发布

软件著作权人申请证据保全,法官上门清点电脑,查到第17台时,被告突然拒不打开剩余电脑、直接断电。结果:一审酌定赔50万,二审改判赔261.28万,诉请的271.28万几乎全额支持。断电那9台电脑,多赔了211万。这个案子已被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列为指导性案例279号,全国法院参照适用。

案情:26台电脑,

查到第17台时"跳闸"了

西某工业软件公司是NX系列工业软件(面向制造业的3D设计、数字仿真检测及辅助制造)的著作权人。广州沃某模具公司是做模具的,未经许可复制、商业使用这套软件。西某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到现场:

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保全了17台,其中 9台上查出 13套 NX 软件(NX8 有8套、NX10 有2套、NX11 有2套、NX12 有1套),部分软件显示的版权人就是西某公司;就在这时,沃某公司拒不打开剩余电脑、直接断电,保全工作被迫终止,剩下 9台 没查成。

一审时沃某公司还交了《检讨书》,为妨害保全道歉。一审法院判赔 50万 + 合理费用10万。双方都上诉。

争议焦点一:

没比对源代码,凭什么认定侵权?

这是软著案件最经典的难题,源代码在被告手里,原告拿不到。本案法院的处理逻辑很干脆:不需要比对代码。

理由链条是这样的:

1、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相同,属于"特有信息"一致;2、这类信息组合的巧合概率极低,可以推定被告复制了权利软件;3、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被告要拿出反证,证明自己买过正版、或说明两软件有何实质差异;4、沃某公司拿不出购买凭证,也没作任何合理说明,还自认"软件是员工从网上下载的"。

结论:侵权成立。

裁判要点1: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争议焦点二:

没保全的9台电脑,算不算侵权?

这是本案真正的"杀手锏"。

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关键在于:法院事先已经释明"妨害保全将推定安装侵权软件并承担不利后果",沃某公司仍然选择对抗。那就按最不利于它的方式推定:

已保全的13套 + 推定未保全的9台各1套 = 至少22套;赔偿按"侵权套数 × 正版单价"计算实际损失;妨害保全本身,作为侵权情节严重的加重因素。

最终:经济损失 261.2827万 + 合理开支10万,全额支持原告271.2827万的诉请。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裁判要点2: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构成侵权,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该行为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

三句话记住这个案子

①软件侵权认定,正在"去代码化"。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界面设计,这些"看得见"的东西一致,就足以把你推到举证不能的位置。想靠"交不出源代码"脱身,越来越难。

②对抗证据保全,是最贵的错误。本案断电省下的,是9台电脑的检查;付出的是211万。而且这种对抗会被记入侵权情节,双重不利。

③本案确立了"事实推定+加重责任"的双轨规则。不仅要推定你没保全的部分侵权,还要因为你的对抗行为,在赔偿上再加重一层。

本案适用的关键法条

《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10条、第48条、第49条(现行法对应第10条、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95条。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9号(2026年2月28日发布),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49批指导性案例评析。本文为案例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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