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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不比对源代码也能赢:最高法把软件侵权的举证规则说透了|黄继保律师团队

软件著作权|不比对源代码也能赢:最高法把软件侵权的举证规则说透了|黄继保律师团队

本文解读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 2023-13-2-158-003),美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武汉中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 100 万元+合理开支 94,276 元;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软件侵权官司, 行业默认要"比对源代码"。 权利人拿不到对方源代码, 是不是就只能放弃?这个问题,最高法在这个案子里给出了新答案:不用。指纹对上,举证责任就反转。

一、案情并不复杂,教训却很重

美国某科技公司是全球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EDA 软件工具的主要供应商,研发完成了包含 Design Compiler 软件在内的多项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它发现,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复制、使用了"Design Compiler",于是起诉到武汉中院。

关键动作在起诉前:原告申请了诉前证据保全,并采用命令探查方式,直接固定对方相关计算机和服务器的使用状态。保全结果:被告电脑中存在与 Design Compiler 名称、目录结构、错误信息等方面均相同的软件信息,软件标注的著作权人正是原告。

被告的应对堪称反面教材:一口否认使用原告软件;对软件里"著作权人=原告"的标注,一二审都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主张自己用的是其他软件做芯片设计,却拿不出实际安装使用其他软件的确凿证据。

2019 年 8 月 23 日,武汉中院判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电脑内容、赔偿 100 万元、支付合理费用 94,276 元。双方都上诉,2021 年 2 月 25 日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三个数字,撑起了这份判决

3 项"指纹": 名称、目录结构、错误信息,三项全部相同。这不是巧合能解释的重合度:报错文案和目录结构是软件在长期开发中自然形成的特有信息,独立开发撞出"一字不差"的概率趋近于零。

100 万元+94,276 元:一审判赔 100 万元经济损失和 94,276 元合理开支,二审全额维持。对被诉企业来说,这是一套盗版软件的真实价格;对权利人来说,这是"没有源代码比对"也照样能落袋的完整赔付。

0 次合理解释: 从一审到二审,被告对"你电脑里的软件为什么标注著作权人是原告"这个问题,一次都没有给出说得通的回答。这个"0",最终成了判决书的落点。

三、裁判要旨:

初步证据到位,举证责任反转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拆开来,是三层:

第一层:两条初步证据路径。 要么证明界面高度近似,要么证明存在相同的特有信息(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满足其一,且接触可能性较大,初步举证即完成。

第二层:源代码比对不是必经程序。 对软件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判断,既要尽力查明客观事实,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源代码在被告手里,不能让"拿不到"变成被告的护身符。

第三层:被告必须开口。 举证责任转移后,被告要拿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没用。本案被告两手空空:解释不了著作权人标注,证明不了"我在用别的软件",结论只有一个:复制、使用成立。

四、这个案子

把"拿不到源代码"的死结解开了

过去: 权利人起诉软件侵权,第一件事是想办法搞到被告源代码;拿不到,案子就悬着,谈判筹码大打折扣。被诉企业则深知这一点,只要不交源代码,就有周旋空间。之后: 权利人用证据保全+命令探查固定"指纹"(界面、报错、目录、权利管理信息),完成初步举证;被告要么交出合法来源证据(采购合同、授权文件、部署记录),要么承担不利后果。攻防的重心,从"源代码比对"移到了"特有信息+来源解释"。一句话:谁手里有软件,谁就有解释义务。

五、给企业的三个动作

动作一:权利人学会用"指纹"举证。 界面截图、报错文案、目录树、权利管理信息,把这些"特有信息"的公证固定做在起诉前,比苦苦追寻源代码更现实、更快、更致命。

动作二:被诉企业把台账做成救命稻草。 商用软件的采购合同、授权证书、发票、部署记录,平时是合规材料,出事时是免责证据。保全一来,24 小时内拿不出合法来源,就准备进入"举证失败"的轨道。

动作三:保全现场不要耍小动作。 命令探查是在你的电脑上读取状态,隐瞒、干扰、远程清理都可能构成证据妨碍。本案被告全程"沉默"尚且败诉,主动妨碍的后果只会更重。

知寰观察

1、本案与"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2023-13-2-158-008 等入库案例)共同构成软件侵权认定的证据规则体系:源代码比对是路径之一,不是唯一路径。企业的攻防预案都应按"多条路径"准备。2、EDA、CAD、工业设计软件是保全维权的高发区,单价高、使用刚、指纹多。相关行业的软件合规水位,直接决定了诉讼风险水位。3、"无法合理解释"的代价,在二审被再次确认。对被诉企业而言,庭前证据整理不是诉讼技巧,是止损动作:著作权人标注这种问题,庭前一小时的台账梳理就能解释清楚。

黄继保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商标代理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业务专长:

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擅长AI算法、软件、数据合规、医疗器械等硬科技领域知产保护与争议解决;在京执业逾十八年,办案逾千件。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吉林大学 理学学士

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历任公司法、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员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专注AI时代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让每一份创新都有法律护航。当事人名称已作脱敏处理。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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