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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涉嫌某某罪的阅卷笔录
一、本案诉讼程序
本案以涉嫌罪于年月日被 立案侦查,年月日被拘留,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年月日被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年月日重新被移送审查起诉;
年月日被提起公诉,年月日进行开庭,年月日宣判,现该案处于阶段。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职业,户籍地,住址,有无前科,身体状况等【写明犯罪嫌疑 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和单位、户籍地、现住址、有无前科、身体状况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2、被害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职业,户籍地,住址等【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和单位、户籍地、现住址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多名被害人的,概括说明涉及多少被害人、主要情况等)】三、到案经过【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客观叙写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的时间、经过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
四、公诉(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1、事实认定
《起诉(意见)书》(第页)指控涉嫌罪的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
【将公诉(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全面高度概括叙明,注意内容要忠实于移送起诉(意见)书,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和概括。】2、公诉(侦查)机关处理意见:
审查意见: 。
【将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处理意见全面高度概括叙明,注意内容要忠实于移送起诉意见书,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和概括。】五、事实证据分析
1、阅卷认定的事实
【写明查明的事实要求如下:事实叙写:(1)犯罪事实要按照犯罪构成来叙写。(2)凡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都应当叙述清楚,尤其不能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具体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3)对于共同犯罪,各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在事实中得到呈现。(4)注意不要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内容。】2、阅卷证据具体证据摘录:。
【证据摘录:(1)在此摘录的证据应当是经过审查复核后查证属实的。对于不能采信的证据在后面综合分析论证时指出。(2)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3)在证据名称后用括号分别注明每份证据的来源和特征,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证据材料表现形式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等。(4)摘录证据既要具体、全面,又要突出关键点,对于言词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5)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以确认所摘录的证据客观属实。如说明单个证据经审查发现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证据变化及复核补证情况等,藉此客观的呈现该证据的全貌,为证据体系的整体评价奠定基础。(6)对于分组举证的,还要在每组证据全部摘录和分析后,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作小结和说明。(7)要兼顾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全面收集,为量刑建议打好事实证据基础。】3、具体证据分析: 。
【见证据分析参考】
4、综合全案分析论证【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结合证据体系说明矛盾是否能够排除;对于案件非主要事实及情节不够清楚的,应说明该非主要事实、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的认定,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认定的结论。另外,对于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要在此指出,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不一致,或者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等,更要重点分析论证。】
5、对于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应当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原则。对其中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刑事案件,在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犯罪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只要能够达到保持案件事实明确的目的即可,但是在列明证据时,仍应当按照一事一证的方式,将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列明,以保证能够清楚、完整地表述所认定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的具体证据情况。
6、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经审查查清的事实、证据以及未查清的事实、证据都一一写明,并分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
六、涉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
1、法律规定(相关联法律条文)
2、指导案例
3、学术观点
4、类似判例(按照辩护要点分类)
七、需要注意的问题1、案件管辖问题;2、追诉漏罪、漏犯情况;
3、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并移送起诉的同案人的处理问题4、进行刑事和解情况;5、敏感案件预警或处置情况:6、侦查活动违法及纠正情况;7、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及解决情况;8、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9、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及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有无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及化解矛盾情况10、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11、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2、案件经过沟通、协调情况,领导批示情况;13、承办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等。听听最近的法律案件。
八、辩护意见
1、法律辩护
【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意见。】
2、证据辩护
【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结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提出结论性意见。因为在“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已对事实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论证,因此此部分无需重复分析论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要概括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重点在于做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性意见。】
3、程序辩护(程序有无瑕疵 )
4、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
阅卷人:
年 月 日
附:阅卷证据分析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
1、比对提讯时间、笔录时间、次数是否吻合。(有讯问笔录而无提讯记录,有提讯记录而无讯问笔录,两者记载时间有冲突,等等均可引发证据合法性质疑。)
2、被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办案机关是否提供了合格的翻译。
3、讯问笔录中嫌疑人是否有未签名、捺指印或被代签、代捺指印等情况。
4、讯问笔录的讯问人和记录人是否存在签名不一致,是否存在同一时间同时作了数份笔录等情况,是否全程在场。(侦查人员应做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5、侦查机关是否是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诉。(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都应进行讯问;拘留、逮捕后的讯问一般在看守所内,否则需要有合理解释。)
6、查看首次讯问时间。(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嫌疑人到案后,除非同案抓获很多人,若很长时间不进行首次讯问,易引发讯问前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质疑。)
7、是否遵循先讯问后辨认规则。(先辨认后讯问,有诱供、指供的嫌疑,会使笔录的真实性存疑。)
8、姓名、人称是否匹配。(笔录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侦查机关查询人员信息的姓名不一致,笔录中称呼、绰号、小名、曾用名等与嫌疑人无法对应,即无法证明同一性。)
9、时间久远的细节描述,未作说明和解释。(人对时间久远的具体日期和事件细节的记忆会逐渐模糊,如嫌疑人能准确描述,则其真实性存疑,除非有记忆深刻的合理解释。)
10、犯罪嫌疑人供诉存在反复或翻供,讯问笔录未为记录相关经过和原因。(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嫌疑人供诉存在反复,在庭审中不认供,若无其他证据印证,法庭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11、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后是否还存在其他重复性供述,如果有应当一并排除。(但有两种例外:更换侦查人员后,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书证
1、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2、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3、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4、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5、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6、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物证
1、物证是否为原物。
2、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3、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4、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5、物证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6、物证收集是否完整全面。
7、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8、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3、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4、证人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
10、证人证言是否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11、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12、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13、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五、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2、视听资料的来源及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3、是否为原件,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4、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完整,有无伪造、变造、剪辑、增减等。
5、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6、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是否影响播放效果等。
7、视听资料为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
六、电子数据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变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6、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和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七、询问视频
1、核实是否每份笔录均有同步视频。(应当但未全程录音录像,供诉可能会被排除。)
2、视频时长与笔录时长比对。
3、对比视频与讯问笔录,有无漏记、错记以及无中生有的记录,有无复制、粘贴其他笔录。
4、查看视频是否从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开始或是中途开始。
5、查看视频中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
6、查看视频中有无殴打、威胁犯罪嫌疑人的影像、声音。
7、查看犯罪嫌疑人有无被诱供情形。
8、查看视频中犯罪嫌疑人有无念底搞的情形。
9、视频关键内容形成文字稿,并标注时间节点。
八、侦查实验笔录
1、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完全一致。
3、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九、辨认笔录
1、辨认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2、辨认人有无在辨认前见到过辨认对象,在辨认前,应当尽量避免辨认人和被辨认人对象有所接触,包括媒体报道情况的引导等也会对辨认人造成心理影响,产生先入为主的概念,辩护律师对这一点要进行质证。(辨前不见规则)
3、询问应当在辨认前进行,侦查人员应在辨认前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询问结论与辩论结论差异性越小,辨认结论证明力越强。(辨认前询问规则)
4、辨认活动是否单独进行,如多名辩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辨认,辨认人具有彼此交换意见的条件,别人结论便不再是个别辨认人的意见,便是辨认人集体意见的整合。(个别辨认规则)
5、辨认对象或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的,照片上的人数不得少于十人。(混杂辨认规则)
6、有无给辨认人暗示或指认的情形。
7、有无制作规范的辨认笔录。
十、 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2、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3、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
4、补充勘验、检查是否说明理由,前后有无矛盾。
5、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6、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经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十一、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3、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讨是否充足、可靠。
5、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6、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7、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8、签名、印章、鉴定时间。
9、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10、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11、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12、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十二、分析文书卷
1、审查文书卷中办案流程是否合法,时间是否超期,文书是否涂改。
2、查看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有无遗漏。
3、与证据卷中的时间节点相比对。
4、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注意文书衔接上的变化,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5、注意不同本书上罪名的变化,除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定性认识不准确外,也存在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内容发生变化的问题,也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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