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上游或下游第三方的原因导致违约,受损一方该找谁追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违约方不能以“是别人的错”为由拒绝赔偿。本案通过一起政府采购软件纠纷,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法律原则的适用边界。
原告钟山县某局为辖区内学校采购教育设备,与被告广西某文化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智能检测平台等四项软件。
被告中标后,通过多层转包方式组织货源:其先后与广西某教育公司、广西某商贸公司签署协议,最终由南宁某电子公司直接向学校供货。2023年5月,货物运抵并由原告及学校验收合格,原告亦依约向被告全额支付货款。
同年12月,原告发现涉案软件遭供应商远程锁定、无法使用。经核实,因下游供货商南宁某电子公司未收到上游货款,遂对相关软件采取远程停用措施。
因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四项软件的采购合同,由被告退还货款205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按约支付货款,被告理应交付质量合格、功能完整的软件系统。本案中,被告通过多层转包链条供货,因下游环节货款纠纷,导致软件被远程锁定、停用,且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功能,致使学校无法正常开展教学,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三十二条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书》基本条款4.2条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采购合同中涉及案涉货物的合同,并进行退款处理。经核算,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195035元,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向对方承担责任。现案涉货物因第三人南宁某电子公司远程锁机及停止更新(升级)而无法继续使用,属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有权直接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与其下游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另案起诉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西某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1950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连环交易模式下,各环节的买卖合同仍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任何一个合同当事人均应向其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不应轻易突破合同相对性。
买卖双方通过连环交易采购设备,因上游卖方与厂家存在纠纷,厂家因此锁定设备导致买方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相应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三十二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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