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在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常面临核心证据由对方掌控、难以获取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粤知民终457号案(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网络公司诉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明确适用了举证妨碍原则,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被诉侵权源代码的情况下,推定其与权利人的源代码构成实质相同。该判决为破解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举证难”问题提供了关键指引。本文将结合2025年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202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析此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企业在新法背景下有效维权提供参考。




【导语】
在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常面临核心证据由对方掌控、难以获取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粤知民终457号案(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网络公司诉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明确适用了举证妨碍原则,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被诉侵权源代码的情况下,推定其与权利人的源代码构成实质相同。该判决为破解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举证难”问题提供了关键指引。本文将结合2025年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202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析此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企业在新法背景下有效维权提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前员工“另起炉灶”,源代码比对成关键
原告(权利人):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网络公司(关联公司)
被告:肖某、徐某(两公司前员工)、深圳某网络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
核心事实:
1.技术秘密与保密义务:肖某、徐某曾任职于珠海某科技公司,参与开发“**霸业”网页游戏,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二人于2015年3月离职。
2.被诉侵权行为:肖某、徐某离职后,与他人共同成立深圳某网络公司,开发并运营《三国》、《逐鹿》两款网页游戏。该两款游戏的著作权人登记为上海某科技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肖某的同学。
3.核心争议与举证:原告主张《三国》、《逐鹿》的游戏源代码系在“**霸业”源代码基础上修改而成,构成技术秘密侵权。为证明“实质相同”,原告需将被诉游戏源代码与己方源代码进行比对。
4.被告拒不提交关键证据:一审法院责令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提交被诉游戏源代码。上海某科技公司虽提交了一份光盘,但光盘中所有源代码文件的“最后修改时间”均显示为2018年8月29日(即法院责令提交证据的次日),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被告未作合理解释。深圳某网络公司则未提交任何源代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原告未能完成“实质相同”的举证责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二、裁判要旨:举证妨碍原则的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被告拒不提供由其单方持有的关键证据(被诉侵权源代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侵权事实。二审法院的裁判明确了以下规则:
1. 适用举证妨碍原则的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法院认为适用该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控制:被诉侵权游戏的源代码完全由被告深圳某网络公司和上海某科技公司控制,原告客观上无法获取。
(2)权利人已尽初步举证责任:原告提供了其享有权利的“霸业”游戏源代码、被告接触该源代码的可能性(肖某、徐某为前员工)、两款游戏界面高度相似等证据,初步证明了被诉侵权源代码与涉案商业秘密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可能性。
(3)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已责令被告提交,但其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修改时间异常)或拒不提交,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有违诉讼诚信原则。
2. 举证妨碍的法律后果:不利推定
由于被告构成了举证妨碍,法院依法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即推定原告主张的“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与涉案商业秘密构成实质相同”这一待证事实成立。在此基础上,结合肖某、徐某违反保密义务、离职后立即成立竞争公司开发同类游戏、上海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肖某同学等情节,综合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分析:新法背景下的维权强化
本案二审判决于2020年9月。此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更新,进一步强化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并降低了维权门槛。
1.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条)
新法延续并细化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明确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此类行为列为侵权行为。本案中肖某、徐某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商业秘密。
2. 关于“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的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举证责任转移: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人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时,举证责任转移至侵权人,由其证明其信息有合法来源(如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本案二审法院的推理逻辑与此高度契合。
(2)“实质相同”的认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认定“实质相同”的考量因素,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3.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1)故意侵权的认定: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与权利人存在劳动、劳务等关系且基于该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侵害的故意。本案中肖某、徐某作为前员工,其行为若发生在该解释施行后,很可能被直接推定为具有故意。
(2)情节严重的认定:该解释第七条规定,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提交疑似篡改的光盘或拒不提交源代码的行为,符合此情形。
(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根据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对于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大大提高了恶意侵权的违法成本。
4. 关于刑事追诉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
对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即可能构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中,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违法所得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权利人还可考虑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四、给企业的实务建议:如何应对技术秘密侵权举证难题
基于本案启示及最新法律规定,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并有效应对侵权:
1.强化源头保密管理:
(1)制度与协议:与所有可能接触技术秘密的员工、合作伙伴签订内容明确、权责清晰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如适用)。
(2)技术措施:对源代码等电子载体采取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操作日志记录、加密存储等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相应保密措施”的要求。
(3)过程留痕:妥善保存技术研发、迭代的过程文档,以证明技术信息的形成过程、独创性及商业价值。
2.侵权发生时的证据固定:
(1)初步证据收集:一旦发现疑似侵权,应立即着手收集能证明“接触可能性”和“信息实质相同”的初步证据。例如:侵权方核心人员为前员工的证明、两款产品在功能、界面、逻辑上的高度相似性对比材料、市场替代性分析等。
(2)证据保全:对于易于灭失的网络证据(如游戏界面、宣传资料),应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固定。
3.善用诉讼策略与法律规则:
(1)明确诉讼请求:在起诉时,清晰主张所保护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如整套源代码或核心模块),并说明其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
(2)积极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证据:在己方完成初步举证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提交其控制的被诉侵权技术信息(如源代码),为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创造条件。
(3)主张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2025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2026年惩罚性赔偿解释施行后,可积极主张惩罚性赔偿,以提高赔偿额度和震慑效果。
4.综合运用民事与刑事手段: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证据情况,评估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行性。2025年新的刑事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定罪量刑标准,刑事手段的威慑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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