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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单位、外观、合同、阶段、竣工)验收填表说明及示例(后附表格下载)

2025版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单位、外观、合同、阶段、竣工)验收填表说明及示例(后附表格下载)

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填表说明及示例

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 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2.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3级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含单元工程已完成并通过施工质量验收。

(2)相关文件齐全。

(3)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4)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质量缺陷备案完成。

(5)设备安装工程(如有时)应通过联调。

(6)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 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5.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听取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和单元工程验收情况的汇报。

(3)检查单元工程验收及相关文件。

(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和验收鉴定书。

6.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分部工程相关文件齐全。

(3)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检验评定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 电产品、信息化设备等质量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检验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7.项目法人应自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

8.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9.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填表说明及示例

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 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2.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含分部工程已完成并通过施工质量验收。

(2)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已完成。

(3)相关文件齐全。

(4)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5)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时)。

(6)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单位工程验收。

(7)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4.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文件。

(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和验收鉴定书。

5.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

(1) 所含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全部合格。

(2)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合格。

(3)单位工程相关文件齐全。

(4)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文件、分析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6.项目法人应自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

7.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8.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3 外观验收填表说明

3-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验收表填表说明

1.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参加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不宜少于7人。

2.单位工程验收前,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 223—2025)表D.1.3的规定。

表D.1.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

等级

检测项目测点合格率1%

各项验收得分/分

一级

100

该项标准分

二级

90.0~99.9

该项标准分×90%

三级

80.0~89.9

该项标准分×80%

四级

<80.0

0

(2)检测数量: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全面检查后,抽测应达到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3)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外观质量验收表。

(4)检查项目(如表中项次6、7、12、17、18、20~27)应由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5)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验收成员应在外观质量验收表上签名。其中,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各1~2人;施工单位1人,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可各派1人参加;运行管 理单位(施工阶段已有时)至少1人参加。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调整。

3.外观质量验收表中列出的项目,如果实际工程中未涉及,则应在相应验收得分栏、检查(检测) 栏内用“/”表示,如果实际工程中涉及但未列出,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 准及标准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

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80%及以上为合格;外观质量得分率80%以下为不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应按规定处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5.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

4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填表说明及示例

1.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验收。

2.合同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4.合同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完成。

(2)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已完成。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时)。

(4)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或工程计量已确认。

(6)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7)应归档文件已收集、整理。

(8)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合同工程验收。

(9)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

6.合同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合同工程完成情况和施工质量。

(2)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3)检查合同工程验收相关文件。

(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

7.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8.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5 阶段验收鉴定书填表说明及示例

1.当工程建设进展到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水电站(泵站) 机组启动等阶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阶段验收,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增加部分工程投人使用、水下工程等其他阶段验收。

2.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将水库下闸蓄水外的其他阶段验收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3.阶段验收委员会宜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施工阶段已 有时)的代表以及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 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4.各类阶段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涉及阶段验收的工程已完成并通过施工质量验收。

(2)相关文件齐全。

(3)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质量缺陷备案完成。

(4)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验收和后续工程施工。

5.各类阶段验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各自的特定条件。

6.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 持单位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

7.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

8.验收主持单位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阶段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验收主持单位为项目法人的,还应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9. 阶段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6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填表说明及示例

1.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 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3.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通知专家组成员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

4.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文件。

(2)听取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及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工作报告。

(3)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如有时)、工程质量竣工抽检报告(如有时)、工程安全监测报 告(如有时)。

(4)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7.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7竣工验收鉴定书填表说明及示例

1. 竣工验收由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的主持竣工验收的单位主持。

2.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投资方代表(如有时)以及专家组成。竣 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3.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时)、监测(项目法人委托时)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 题。

4.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应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3)工程满足一定运行要求: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 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4)竣工验收文件已准备就绪。

(5)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6)各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已完成。

(7)历次验收及初期运行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8)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9)运行管理单位和经费等已落实,正常运行管理条件已具备。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提交。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已满足。

6.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 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

7. 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4)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5)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

9. 竣工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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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规范:

SL/T631.1~631.4-2025《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L/T223-202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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