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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對象如到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須在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算6個月內,檢具下列書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以支付國內特約醫院及診所平均費用為最高之上限額。(請向投保單位所屬轄區的分區業務組申請)。
● 請注意:必須是緊急醫療方可核退,若是平常的小感冒、肚子痛,牙痛等,是無法核退的。
● 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醫,申請核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計,例如115年1月1日住院,115年1月5日出院,計住院4日)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檢具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絡電話:02-25335995 連結: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後,才可以提出申請。
● 申請所需的文件:
(1)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請點擊"閱讀原文"下載)
(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
(3)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住院案件者:另檢附出院病歷摘要)。
(4)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 申請方式:可由保險對象(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或受委託人向健保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核退手續,另可親洽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聯絡辦公室,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














● 核退醫療費用受款人非本人者,應另檢附證明文件: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另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 本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申請,並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定繼承人聲明書及死亡證明文件。
● 委託他人申請或保險對象未入境時,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委託書已整併至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 就醫持收據影本者,應由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證明與原本相符,並出具聲明書及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無法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聲明書已整併至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 境外就醫持電子收據者,請提相關文件佐證,無法提供者,請出具無法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聲明書。
● 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自墊醫療費用部分負擔核退案者,請填妥核退申請書並檢附書據,逕向勞工保險局申辦(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02)2396-1266)。
● 如保險對象採「自動通關查驗系統」入出國境,且無至查驗櫃檯補蓋當次入出境查驗章戳,無法以護照影本為當次入出境證明文件者,可擇一下列方式辦理:
1.檢具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2.至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網站,利用入出境日期證明書線上申辦系統列印入出境日期證明書。
3.檢具護照首頁影本,並於該影本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檢附書據處,註明採「自動通關查驗系統」入出境。
● 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掛號費、診斷書費或不符適應症之檢查和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之藥品及檢驗等,並不在核退範圍內,故不能向健保署申請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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