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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EDPB新版数据泄漏通知模板,串讲一次GDPR下的数据泄漏义务

从EDPB新版数据泄漏通知模板,串讲一次GDPR下的数据泄漏义务

一、背景:赫尔辛基声明与统一通知模板的到来

2025年7月1日至2日,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下称EDPB)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了高级别会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进清晰度、支持与参与的赫尔辛基声明》(The Helsinki Statement on enhanced clarity, support and engagement,下称《赫尔辛基声明》)。声明提出一系列简化《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下称GDPR)合规的举措,重点照顾微型、小型和中型组织(micro, small and medium organisations)的合规负担,同时强化欧盟范围内的执法一致性,以及与非数据保护监管机构之间的跨部门协作。

EDPB主席Anu Talus在声明中明确提到,EDPB将通过"贴近实务、可即取即用的资源"——例如统一的数据泄漏通知模板(a common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 template)、检查清单、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FAQ)——帮助各类组织更顺畅地完成GDPR合规。

落到这次的主角:2026年6月10日,EDPB在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了统一的数据泄漏通知模板(Template for personal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该模板的作用,是为整个欧洲经济区(EEA)提供一份各成员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下称DPA)共同认可的标准格式,目标是替代此前各国DPA各自维护的、字段和形式各异的本地通知模板,让跨境运营的控制者(controller)和处理者(processor)可以用同一套结构化字段,一次性满足多国的Article 33通知要求。

模板的引入并非另立新规,而是把GDPR第33条、第34条原本就要求的内容固化为一份共通表单。结合赫尔辛基声明的整体方向,新模板与EDPB此前发布的两份关键指南——《关于个人数据泄漏通知的指南9/2022》(Guidelines 9/2022 on personal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 under GDPR,下称Guidelines 9/2022)以及《关于个人数据泄漏通知示例的指南01/2021》(Guidelines 01/2021 on Examples regarding Personal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下称Guidelines 01/2021)——构成"原则—示例—工具"三件套。EDPB还在2025年3月发布了一份5页的精简手册《Personal data breaches – what to do》,把上述两份指南的核心内容浓缩为面向一般受众的速查指引。

借着新模板落地的契机,本文按照"时效—两道判断题—向个人沟通的内容—示例"的顺序,把GDPR下的数据泄漏义务体系串讲一次。


二、回顾GDPR下数据泄漏的通知时效

2.1 个人数据泄漏的定义

在谈时效之前,先把对象厘清。GDPR第4(12)条把个人数据泄漏(personal data breach)定义为:导致已传输、已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个人数据被意外或非法地销毁、丢失、变更,或者被未经授权地披露或访问的安全事件。Guidelines 9/2022沿用了第29条工作组(WP29)2014年第03号意见的分类方式,将其细分为三类:

  • 保密性泄漏
    (Confidentiality breach):未经授权地披露或访问个人数据;
  • 完整性泄漏
    (Integrity breach):未经授权地变更个人数据;
  • 可用性泄漏
    (Availability breach):意外或未经授权地丢失访问权或销毁个人数据。

同一事件可能同时触发其中多类。

2.2 控制者向DPA通知:72小时

GDPR第33(1)条的核心义务是:控制者在意识到(becoming aware of)发生个人数据泄漏后,应当毫不延迟,并在可行的情况下不迟于72小时内(without undue delay and, where feasible, not later than 72 hours),向第55条所指的主管DPA作出通知。仅当该泄漏不太可能给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rights and freedoms of natural persons)带来风险时,方可豁免通知。若通知超过72小时,则须随附延迟原因(reasons for the delay)。

Guidelines 9/2022在§31至§36中,对"意识到"作了关键澄清:

  • "意识到"指控制者已经具有合理程度的确定性(a reasonable degree of certainty),认定一起安全事件已经发生并致使个人数据受到影响;
  • 在收到初步线索后,控制者可以有一段简短的初步调查期(short initial investigation period)来核实是否确实构成泄漏;这段时期内,控制者尚未"意识到",72小时尚未起算;
  • 但调查"应当尽快展开","初步动作应在最初告警之后很短时间内完成,例外情况才会更长";
  • 一旦控制者达成上述合理确定性,72小时计时即开始。

举几个EDPB列出的判断要点:丢失U盘的情形下,控制者一旦意识到U盘丢失,至少已构成可用性泄漏,即应起算;第三方携带充分证据告知数据被错发的情形下,控制者立即"意识到";网络入侵被确认或勒索要求被验证后,亦同。

2.3 处理者向控制者通知:起算点的关键

GDPR第33(2)条规定,处理者在意识到泄漏后,应毫不延迟地通知控制者。Guidelines 9/2022在§44至§48强调了几条规则:

  • 处理者不需要先做风险评估,只要确认泄漏发生即应通知,风险评估由控制者完成
  • 控制者的72小时计时,原则上从处理者通知控制者那一刻起算
    ——不是从处理者本身意识到的那一刻起算;
  • 处理者的具体时限并未明文规定,但EDPB建议尽快通知,必要时分批补充,以便控制者完成自己的72小时义务;
  • 双方应在GDPR第28(3)(f)条所要求的合同中约定具体协作机制;
  • 处理者可以在控制者授权的情况下代为通知DPA,但法律责任仍归属控制者

2.4 分阶段通知与延迟通知

GDPR第33(4)条允许信息分阶段提供(in phases):在初次通知时无法获得全部信息的,可以毫不延迟地分批补充。Guidelines 9/2022建议控制者在首次通知时即明示信息尚不完整,并与DPA约定后续补充节奏。该条与第33(1)条所允许的带原因的延迟通知应作区分:分阶段通知本身仍属及时通知,仅是信息分次到位;延迟通知则是首次通知整体超过72小时,需要附理由。

Guidelines 9/2022还提到打包通知(bundled notification)的概念:对短时间内发生的多起性质相近的小型泄漏,可以集中提交一份通知,但每起事件的关键事实仍需各自记录。

2.5 控制者向个人沟通的时效

GDPR第34(1)条规定,当泄漏可能对自然人权利和自由带来高风险(high risk)时,控制者应毫不延迟地向数据主体沟通。EDPB把"毫不延迟"解释为"尽快"(as soon as possible)。Recital 88和Guidelines 9/2022提到,仅在执法机关明确建议时(例如延迟披露有助于刑事调查),可以暂缓向个人沟通,但事后仍应及时补充告知。


三、第一道判断题:是否会对个人权利和自由造成"风险"

GDPR第33(1)条把"是否给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带来风险"作为是否需要通知DPA的开关。Guidelines 9/2022在§100至§102明确:只要不属于"不太可能产生风险"(unlikely to result in a risk)的情形,就应当向DPA通知。这是一个相对宽松的门槛——存在合理可能性即应通知,存疑时应通知。

3.1 风险所指向的损害类型

GDPR的Recital 75与Recital 85列举了泄漏可能造成的损害:身体损害、物质损害、精神损害——具体可能表现为对个人数据的失控、权利受限、歧视、身份盗用或欺诈、经济损失、假名化被未经授权地反向解除(reversal of pseudonymisation)、名誉受损、受职业保密义务保护的数据失密,以及其他严重的经济或社会不利影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Guidelines 9/2022 §102指出:当泄漏涉及GDPR第9条所列特殊类别个人数据(special categories of personal data,即种族或民族出身、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成员身份、基因数据、生物识别数据用于唯一识别、健康数据、性生活或性取向数据),或第10条所涉刑事定罪与犯罪相关数据,则上述损害"应当被视为可能发生"(should be considered likely to occur)。

3.2 即使不通知,记录义务也跑不掉

GDPR第33(5)条规定了一项与通知义务并行的、与风险等级无关的强制性义务:

控制者应记录任何个人数据泄漏,包括与该泄漏相关的事实、其影响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Guidelines 01/2021 §15明确:内部记录是默认义务,无论事件最终被定级为无风险、有风险还是高风险。Guidelines 9/2022 §125进一步建议:当控制者决定向DPA通知时,应一并记录其判断理由——这是问责原则(accountability,第5(2)条)和第24条的要求。无法提供合规记录可能导致DPA依第58条采取措施、依第83条处以罚款。

3.3 ENISA的严重性评估方法可作工具

Guidelines 9/2022 §120提到,欧盟网络安全署(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Cybersecurity,下称ENISA)的《关于个人数据泄漏严重性评估方法的建议》(Recommendations for a methodology of the assessment of severity of personal data breaches)可以作为风险评估的有用工具。该方法给出一条可量化的公式:

SE = DPC × EI + CB

其中:

  • SE
    (Severity,严重性得分):泄漏对个人潜在影响的量化估计;
  • DPC
    (Data Processing Context,数据处理情境):取值1至4,反映被泄数据本身的敏感程度与处理情境;
  • EI
    (Ease of Identification,识别难易度):作为系数取值0.25、0.5、0.75或1,反映从被泄数据中识别出特定个人的难易;
  • CB
    (Circumstances of Breach,泄漏情境):对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的损失以及恶意意图分别加分(每项0、0.25或0.5,恶意意图加0.5),逐项相加。

DPC的基础分按数据类别分档:

数据类别
基础分
示例
一般数据(Simple data)
1
姓名、联系方式、教育、家庭、职业经历
行为数据(Behavioural data)
2
位置、流量、偏好、习惯
财务数据(Financial data)
3
收入、交易、账单、信用卡
敏感数据(Sensitive data)
4
健康、政治倾向、性生活

DPC再按上下文加减分(如涉及未成年人或对人身安全至关重要时上调)。

EI的分档为:可忽略(Negligible)0.25、有限(Limited)0.5、显著(Significant)0.75、最大(Maximum)1。

最终SE落入四档:

  • SE < 2
    :低(Low),个人未受影响或仅受可轻易克服的轻微不便;
  • 2 ≤ SE < 3
    :中(Medium),显著但可克服的不便(额外费用、被拒绝服务、恐惧、压力、轻微身体不适);
  • 3 ≤ SE < 4
    :高(High),严重后果,仅在重大困难下可克服(资金被挪用、被银行拉黑、财产损失、失业、传讯、健康恶化);
  • SE ≥ 4
    :极高(Very High),重大或不可逆后果(重大债务、丧失工作能力、长期心理或身体疾患、死亡)。

需要说明的是,ENISA方法在GDPR下的定位是辅助工具,最终判断仍以控制者结合具体情境作出的综合评估为准。Guidelines 9/2022在§119同时提示:"存疑时应倾向通知"。


四、第二道判断题:是否会造成"高风险"

GDPR第34(1)条把高风险作为是否需要向数据主体沟通的开关。Guidelines 9/2022 §82与§815至§817明确,第34条的门槛高于第33条——立法者刻意拉开两个台阶,避免"通知疲劳"(notification fatigue)使个人对真正严重的事件反应迟钝。

4.1 评估高风险的七个因素

Guidelines 9/2022 §103至§118(其判断框架沿袭WP29的WP250号文件)列出了应同时考量"可能性严重性"的七项因素:

  1. 泄漏类型
    (Type of breach):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的不同性质会导向不同的伤害路径。例如,保密性泄漏可能引发身份盗用,可用性泄漏在医疗场景下可能直接危及生命。
  2. 数据的性质、敏感性与体量
    (Nature, sensitivity and volume of personal data):越敏感越高风险;将身份、健康、财务数据组合起来,伤害风险将显著提升;少量高敏感数据,或大量普通数据,都可能构成高风险。
  3. 识别难易度
    (Ease of identification):直接识别(如配有姓名)与间接识别(需结合其他信息)的风险存在差异;恰当的加密或假名化(pseudonymisation)会降低识别难度,但单纯的假名化不等同于使数据不可识读
  4. 后果的严重性
    (Severity of consequences):是否涉及特殊类别数据、是否会导致身份盗用或欺诈、是否会带来人身伤害、心理痛苦、羞辱、名誉损失;数据是否落入恶意之手;后果是否不可逆转
  5. 个人的特殊属性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ividual):未成年人和其他脆弱群体面临的风险更高。
  6. 控制者的特殊属性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troller):例如医疗机构本身就大量处理特殊类别数据,因此其泄漏天然带有更高敏感度。
  7. 受影响个人的数量
    (Number of affected individuals):通常人数越多影响越大,但即便仅涉及一人,也可能构成高风险。

4.2 第34(3)条的三项例外

即便已认定高风险,GDPR第34(3)条仍提供了三种无需向个人沟通的例外,Guidelines 9/2022 §97对其逐项作了解释:

  • (a) 事前的保护措施使数据不可识读
    :控制者已对受影响数据采取了适当的技术与组织措施,特别是使数据对未授权人员不可识读的措施——典型例子是符合当时技术水平(state-of-the-art)的加密或令牌化(tokenisation)。一旦密钥可能受损或加密强度不足,本例外即不再适用。
  • (b) 事后的措施使高风险不再可能发生
    :泄漏发生后,控制者迅速采取了能够确保高风险不再可能实现的措施。例如及时识别并制止了访问数据的人员,使其无法实际利用数据。
  • (c) 直接沟通将构成不成比例的努力
    :例如联系方式已丢失或不存在。这种情况下,控制者应改采"公开沟通或类似措施"(public communication or similar measure),使个人以同等有效(equally effective manner)的方式获得通知。

控制者必须能够证明(demonstrate)所主张的例外成立——这是问责原则的延伸。GDPR第34(4)条还赋予DPA否决权:DPA可以直接命令控制者向个人沟通,即便控制者认为已具备豁免条件。


五、向个人沟通的关键内容

5.1 GDPR第33(3)条:向DPA通知的内容

GDPR第33(3)条要求向DPA的通知至少包含四项内容:

  • (a) 泄漏的性质
    ——在可能的情况下,包括受影响数据主体的类别和近似数量、受影响个人数据记录的类别和近似数量;
  • (b) 数据保护官
    (Data Protection Officer,下称DPO)或其他联系人的姓名与联系方式;
  • (c) 泄漏的可能后果
  • (d) 控制者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包括在适当情况下用于减轻可能不利影响的措施。

Guidelines 9/2022 §52强调,在精确数字尚不可得时可以使用近似值,且不应因等待精确数字而延迟通知;§54指出"至少"二字意味着控制者可以提供更多信息。新版统一通知模板正是把上述四项内容固化为结构化字段,并在跨境场景下允许一次性提交、由首席DPA分发。

5.2 GDPR第34(2)条:向个人沟通的内容

GDPR第34(2)条要求向个人的沟通:

用清晰、平实的语言(clear and plain language)描述个人数据泄漏的性质,并至少包含第33(3)条(b)、(c)、(d)三项所规定的信息。

也就是说,向个人的沟通至少需要覆盖:

  • 泄漏的性质(用易懂语言陈述发生了什么、涉及哪些数据);
  • DPO或联系人;
  • 可能后果;
  •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减轻不利影响的建议(例如建议立即重置密码、警惕仿冒邮件等)。

Guidelines 9/2022 §85至§92对沟通方式提出了具体期待:

  • 应作专门通知(dedicated message),避免与新闻简报、营销邮件等捆绑发送;
  • 应通过最大化触达的渠道——电子邮件、短信、应用内直接消息、显眼的网站横幅、纸质邮件、报刊广告等;仅靠新闻稿或博客文章并不够
  • 不应使用因泄漏本身已被攻陷的渠道(例如外泄的邮箱);
  • 应考虑语言、可访问性需求和受影响群体的特殊性。

六、Guidelines 01/2021的示例:把规则落到事件类型上

Guidelines 01/2021把实务中常见的泄漏归为六类、合计18个案例(CASE 01–18)。每个案例都给出三种动作的勾选——内部记录(默认必做)、是否通知DPA、是否向个人沟通。下面挑出代表性案例,以便快速把握判断逻辑。

6.1 勒索软件(Ransomware)

  • 案例1
    :勒索软件 + 数据有妥善备份 + 未发生外泄 + 静态数据采用了当时技术水平的加密。结论:仅内部记录
  • 案例2
    :勒索软件 + 未做妥善备份 + 未发生外泄。结论:记录 + 通知DPA
  • 案例3
    :医院遭勒索软件 + 有备份 + 未外泄。健康数据的可用性中断本身即可能危及生命,构成高风险。结论:记录 + 通知DPA + 向个人沟通;对早已出院、联系方式不全的患者,可借助公开沟通履行第34(3)(c)条。
  • 案例4
    :勒索软件 + 无备份 + 同时外泄身份与信用卡数据。结论:记录 + 通知DPA + 向个人沟通

6.2 数据外泄攻击(Data Exfiltration)

  • 案例5
    :求职网站被外泄213份求职表(无特殊类别数据)。结论:记录 + 通知DPA + 向个人沟通(高风险)。
  • 案例6
    :烹饪网站的密码哈希被外泄,使用了带盐值的强哈希算法、用户名为假名。结论:仅内部记录。EDPB额外建议出于良好实践仍可向用户告知。
  • 案例7
    :银行网站遭凭据撞库(credential stuffing)攻击,约10万账号受波及,财务与身份信息泄漏。结论:记录 + 通知DPA + 向全部10万人沟通——包括最终未被实际盗用的账号。

6.3 内部人员风险

  • 案例8
    :员工在离职前外泄业务联系信息(无特殊类别数据,意图不明)。结论:记录 + 通知DPA;是否向个人沟通可由控制者酌情。
  • 案例9
    :信息被误发给受职业保密义务约束的保险代理(约二十余名客户),代理自行报告并删除。结论:仅内部记录

6.4 设备或纸质材料丢失

  • 案例10
    :被盗平板已加密、设强密码、有备份、可远程擦除。结论:仅内部记录
  • 案例11
    :被盗笔记本未加密、无密码,涉及十万余客户。结论:记录 + 通知DPA + 向个人沟通(身份欺诈高风险)。
  • 案例12
    :康复机构纸质日志本被盗,记录了健康数据,无备份、无访问控制。结论:记录 + 通知DPA + 向个人沟通(GDPR第9条特殊类别数据,高风险)。

6.5 邮寄/投递错误

  • 案例13
    :两份鞋类订单的发货单被互寄(仅2人)。结论:内部记录为主;按第34条不构成强制向个人沟通,向DPA通知亦非必需,但控制者仍需联系收件方以便补救。
  • 案例14
    :超过6万名求职者数据(含社会保障号)误发。结论:记录 + 通知DPA + 向个人沟通(高风险)。
  • 案例15
    :课程参与名单(姓名、邮箱、饮食偏好,含两人乳糖不耐受)误发给15位错误收件人。结论:仅内部记录(低风险,少量健康相关信息不致造成损害)。
  • 案例16
    :自动套封错误,把含车牌、车险费率等信息的保单误寄给一位错误的投保人。结论:记录 + 通知DPA(中等风险),无须向个人沟通。

6.6 其他与社工攻击

  • 案例17
    :呼叫中心被以静态知识问答方式冒名身份盗用,账单邮箱被改。结论:记录 + 通知DPA + 向个人沟通(高风险),并建议引入带外多因素认证。
  • 案例18
    :连锁超市邮箱被入侵,攻击者通过转发规则与冒充供应商欺诈,99名员工的薪资数据被泄。结论:记录 + 通知DPA + 向全部99名员工沟通——而不仅限于薪资详情被外泄的10人。

每一类的末尾,Guidelines 01/2021都列举了非穷尽的预防性技术与组织措施(如经测试的离线备份、最新防恶意软件、强加密与多因素认证、输入校验与Web应用防火墙、最小化访问、默认密送、四眼原则、设备加密与移动设备管理、带外多因素认证)。这些清单本身已是日常合规自查的优良起点。


七、把模板用起来:从形式合规走向内容合规

新版统一通知模板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 跨境一次提交
    :跨多个EEA国家运营的控制者,可以用同一份结构化表单满足所有相关DPA的Article 33通知形式要求。
  • 倒逼内部流程对齐
    :模板的字段(受影响数据主体类别与近似数量、记录类别与近似数量、可能后果、已采取与拟采取的措施、DPO联系人)正是GDPR第33(3)条与Guidelines 9/2022反复强调的事项。把这些字段映射到事件响应剧本(incident response playbook),可以减少72小时内的临场拼凑。
  • 把72小时变成可执行节奏
    :新模板鼓励"先就已知信息提交、再分阶段补充",与GDPR第33(4)条的分阶段通知机制相互印证。

当然,模板只是表单。决定事件最终走向的,仍然是两道判断题——是否对个人权利和自由造成风险,以及是否构成高风险。把Guidelines 9/2022的七因素方法、ENISA的SE评分、Guidelines 01/2021的18个案例放在一起对照,再结合自身行业、数据类型、个人群体特征做出书面化判断,并把判断过程纳入第33(5)条所要求的记录之中——这才是新模板真正想要支撑的实质合规。


参考文件

  1. EDPB. The Helsinki Statement on enhanced clarity, support and engagement(3 July 2025). https://www.edpb.europa.eu/news/news/2025/helsinki-statement-enhanced-clarity-support-and-engagement_en ;声明全文:https://www.edpb.europa.eu/system/files/2025-07/edpb-statement-20250702-enhanced-clarity-support-engagement_en_0.pdf

  2. EDPB. Guidelines 01/2021 on Examples regarding Personal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 Version 2.0 (adopted 14 December 2021). https://www.edpb.europa.eu/our-work-tools/our-documents/guidelines/guidelines-012021-examples-regarding-personal-data-breach_en

  3. EDPB. Guidelines 9/2022 on personal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 under GDPR, Version 2.0 (adopted 28 March 2023). https://www.edpb.europa.eu/our-work-tools/our-documents/guidelines/guidelines-92022-personal-data-breach-notification-under_en

  4. EDPB. Personal data breaches – what to do(Guidelines 9/2022 与 01/2021 摘要手册,March 2025)。https://www.edpb.europa.eu/system/files/2025-03/edpb_summary_092022-012021_data_breach_en.pdf

  5. ENISA. Recommendations for a methodology of the assessment of severity of personal data breaches, Working Document v1.0 (December 2013)。报告页:https://www.enisa.europa.eu/publications/dbn-severity ;PDF:https://www.enisa.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Data%20breach%20severity%20methodology_1.0.pdf

  6. EDPB. EDPB meets with EU Commissioner McGrath and adopts common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 template(10 June 2026). https://www.edpb.europa.eu/news/news/2026/edpb-meets-eu-commissioner-mcgrath-and-adopts-common-data-breach-notification_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