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国家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而出台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结合最新政策对这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政策核心:超3%税负,全额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即征即退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 3%
二、哪些软件产品可以享受?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具体分为两类:
(一)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企业自主开发并销售的软件产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
(二)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后销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也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享受条件:三个“硬指标”
(一)主体资格: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证书要求: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
⚠️ 特别提醒:
软件著作权必须为原始取得,受让取得的不可以享受;
在著作权取得时间之后销售软件并开具发票的,方可享受。
(三)分别核算:软件与非软件必须分开
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哪些情形不能享受?
根据政策规定,以下情形不能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对外销售;
2.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
3.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期或者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
五、进项税额如何分摊?
如果企业同时销售软件产品和其他货物,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操作要点: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六、计算案例
示例:A公司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条件。
1.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
2.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
3.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30万元,税额29.9万元;
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为13.9万元,其余16万元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
计算步骤:
第一步:分摊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16 × 300 ÷ (300 + 100) =12万元
第二步:计算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12 + 13.9 =25.9万元
第三步:计算即征即退项目应退增值税
300 × 13% - 25.9 - 300 × 3% = 39 - 25.9 - 9 =4.1万元
即A公司当月可申请退税4.1万元。
⚠️ 关键提醒
1.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需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必须先全额缴纳增值税,税款入库后,才能申请退税。
七、这些细节要注意‼️
(一)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第(一)项,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但如果是软件交付使用后,单独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则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二)嵌入式软件:必须分别核算
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财税〔2011〕100号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
建议🔔
提前取得软著证书:在软件产品销售之前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保留完整资料:软著证书、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妥善保管。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