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安卓律师团队
编辑|杨娟
审核|赵勇胜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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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约定"出轨方赔偿30万元"的忠诚协议,一份被法院支持、但最终以25万元调解结案,另一份法院直接驳回诉求。相差20多年的时间,司法态度经历了怎样的转变——而在2026年,风向是否又在悄悄回摆?
01两个案件,两种结局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再婚夫妻曾某与贾某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若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一年后,曾某出轨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以曾某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3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曾某支付贾某30万元赔偿金。曾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双方最终以25万元达成调解并当场付清。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进入司法视野的首起标志性案例。
然而,同样是忠诚协议,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却走向了另一个方向。江苏高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李某与马某约定"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后李某出轨并诉请离婚。法院明确认定该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判决该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但考虑到李某的明显过错,最终判决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这两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核心命题:夫妻忠诚协议,从一度被认可到"不受理不强制执行",司法态度经历了根本性的转变。而202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又出现了新的信号。
02法律定性
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义务
要理解忠诚协议为何长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首先需要厘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一规定的法律性质。
核心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条款确立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但并未明确违反该义务的具体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作出权威解读: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为什么法院长期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三个层面的考量:
第一,举证风险。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侵犯个人隐私权,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婚姻变质风险。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会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性质界定。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但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就通过《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确立了更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忠诚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上海高院的四条意见——(1)仅以忠实义务为依据起诉的不予受理;(2)以违反忠实协议为由单独起诉的不予受理;(3)离婚案件中以此为由主张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不予处理;(4)已生效案件不再调整——实质上在闵行案判决仅一年后就锁定了否定立场,也说明2002年的闵行案从来不是主流裁判观点,而是一个引发巨大争议的孤立一审判决。
通俗地说:法律鼓励夫妻忠诚,但长期拒绝将情感道德问题变成冰冷的索赔工具。
03 2026年新动向
风向正在回摆?
2026年1月21日,《法治日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民商事审判实务(第4册)》重点内容。在回答"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时,统编教材提出了一个与以往明显不同的立场:
"我们倾向于认为,有条件地支持'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利大于弊。"
统编教材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应作限缩解释——即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其他协议,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情形。对于签订了明确忠诚协议的,不应一概否定其可诉性。
其具体理由包括三条: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原《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与其由法院酌定,不如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执行,这更符合当事人本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或违约责任的约定,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同时,统编教材也区分了不同类型条款的处理方式:对于"支付违约金""财产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参考";但对于"离婚""放弃子女监护权"等涉及身份关系变更的约定,不能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
这意味着:忠诚协议的司法态度并非一个已完成的"从有到无"的单向转变,而是一个仍在演进中的过程。2026年的最新信号表明,"有条件支持"正在成为新的共识方向。
04典型案例
三类条款的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忠诚协议并非"一刀切"地全部否定或全部肯定,而是根据条款内容进行类型化处理。2026年统编教材也延续了这一思路。
第一类:违约金或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传统上不支持,未来可能变化
这是忠诚协议中最常见的条款类型。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出轨,需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江苏高院发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中,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极具代表性。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后李某出轨并诉请离婚,马某依据协议主张20万元赔偿。法院认定,该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当时适用)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中,法院不会完全无视过错方的行为。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判决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在江苏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夫妻双方签订"出轨方放弃全部财产"的协议,离婚时法院仅将财产分割比例调整为女方70%,未认可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传统裁判规则:忠诚协议中的违约金或赔偿条款,法院原则上不支持强制执行;但协议本身可以作为证明"一方存在过错"的有力证据,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据此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
2026年新动向:统编教材倾向于有条件支持此类条款的诉讼请求,认为"否认'忠诚协议'效力的后果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甚至连金钱上的惩罚都没有,更会助长一方恣意妄为"。
第二类:"净身出户"条款——性质上属于忠诚协议,但极端条款面临公平性审查
"出轨就净身出户"是最受关注的忠诚协议条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年)明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 "净身出户"条款完全剥夺一方的财产权,可能使其丧失基本生活保障,违背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不是一份协议能解决的问题——它触碰了法律保护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特殊情形:2023年厦门海沧法院审理的肖某与陈某案中,丈夫肖某出轨被发现后,与妻子陈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有再犯,放弃房产、净身出户"。法院支持了陈某的主张,判决房产归陈某所有。但该案有两个特殊背景值得注意:其一,协议是在出轨已被发现之后签订的,属于"再犯保证"而非婚前预防,法院在说理中特别强调了"签订协议后仍有向出轨对象转账、发红包等过错行为";其二,协议针对的是特定房产,而非常见的笼统"全部财产"。因此该案的参考价值应放在具体语境下理解,不宜简单等同于"法院支持所有净身出户条款"。
第三类:涉及子女抚养权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绝对无效
如果忠诚协议中包含"出轨方放弃子女抚养权""不得提出离婚""限制社交自由"等内容,这类条款因涉及身份关系和人身权利,直接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为绝对无效。2026年统编教材也再次确认:关于离婚、放弃子女监护权的约定,属于变更身份关系的身份行为,不能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
裁判规则:子女抚养权归属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由法院判决,不能由夫妻协议预先约定;离婚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不能通过协议加以限制或剥夺。
05地域差异
各地法院裁判并不完全统一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阶段给出了指导意见,但由于忠诚协议问题在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判仍存在一定差异。
支持型裁判:厦门海沧法院案例(2023年)
厦门海沧法院审理的肖某与陈某案中(前述),法院认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可其效力",判决支持陈某的房产主张。但如前所述,该案的特殊事实背景(出轨被发现后的"再犯协议"、针对特定财产)使其参考价值具有一定限度。
否定型裁判:江苏高院典型案例(2019年)
江苏高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认定忠诚协议不具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要求履行。李某与马某案中,法院明确表示忠诚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予支持。
中间型裁判:酌情参考,但不强制执行
更多法院采取中间路线:忠诚协议本身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强制执行力,但其中合理的财产约定可能在离婚时作为参考。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程序注意:如果当事人依据忠诚协议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效力或者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只有在离婚诉讼中,忠诚协议才能作为"过错证据"发挥作用。
06那么,忠诚协议到底有什么用?
尽管忠诚协议的强制执行力长期受到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一文不值"。在实际操作中,规范的忠诚协议仍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随着2026年统编教材释放的新信号,其实际效用还有望进一步增强。
第一,作为"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忠诚协议本身可以证明双方对"忠诚"有明确约定,如一方在出轨后签署协议,签字行为本身就代表着确认出轨、有悔过心态,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认定其存在明显过错。
第二,作为财产倾斜分割的参考依据。虽然法院不直接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在实践中,无过错方可能争取到60%至70%的财产份额。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下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法定权利,不以签订忠诚协议为前提。
第三,作为离婚谈判的重要筹码。忠诚协议的威慑意义可能大于实际的法律效力。在离婚谈判中,过错方为避免诉讼、名誉受损,可能愿意按照协议约定自愿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已自愿履行的,反悔不予支持。如果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已经心甘情愿地履行了协议(如支付了赔偿金),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2026年新期待。随着统编教材明确"有条件地支持'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的立场,未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能更加积极地对合理条款予以参考甚至支持。但这仍取决于协议内容是否合理、取证是否合法、条款是否清晰具体等因素。
07实操建议
如何设计有效的婚姻保障协议?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及最新的司法动态,以下策略有助于在合法范围内实现婚姻中的财产保障:
第一,优先使用"婚内财产协议"。将财产分配条款剥离为独立的协议,直接约定财产归属,不附加"出轨""不忠"等前提条件。婚内财产协议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保护,是法律明确承认的夫妻财产约定形式,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要签忠诚协议,量化行为、避免模糊表述。避免使用"暧昧关系""不检点"等模糊表述,应明确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具体行为。2026年统编教材的态度表明,清晰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更有可能获得法院的参考。
第三,设定合理的财产惩罚比例。财产惩罚不宜超过过错方的承受能力,建议设定不超过共同财产的合理比例。"净身出户"式的完全剥夺,极易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第四,协议公证,增强证明力。协议经公证后,虽然不能自动赋予强制执行力,但在证据效力上会大大增强,对方事后主张"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难度显著提高。
第五,合法取证,避免侵犯隐私。收集出轨证据时避免侵犯隐私权,合法途径包括监控公共区域、保留转账记录、申请法院调查等。非法证据不仅不被采信,还可能使取证者自身面临法律风险。统编教材也指出,不能以"可能诱导当事人非法取证"为由全盘否定忠诚协议的效力——但反过来,个人在取证时仍须守住合法底线。
08结语
忠诚协议的司法态度,并非一条简单的下行线。从2002年闵行案的一审支持,到上海高院2003年立即否定,到此后长达二十年"不受理不强制执行"的主流立场,再到2026年统编教材"有条件支持"的新信号——这是一个仍在演进中的法律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的最新表态是明确的:一概否认忠诚协议的效力,将使违约方恣意妄为,而有条件地支持违约责任,利大于弊。
但有几个底线始终未变:涉及身份关系(离婚、抚养权)的约定绝对无效;"净身出户"式的极端条款仍面临公平性审查;非法取证仍然不被允许。
婚姻需要经营的智慧,也需要法律的保护。与其寄望于一纸协议"拴住"对方,不如通过合法的婚内财产协议、充分的证据留存和理性的谈判策略,构建真正有效的婚姻保障体系。而在2026年之后,一份设计得当的忠诚协议,其分量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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