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题时也懒得整理了…
1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应当看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显然,收条能够完整证明还款事实,应当是直接证据。
记忆提示:直接证据看完整,间接证据不完整
2、甲向法院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自己借给乙50万,显然,该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自己向乙转款50万,但并不能完整证明借款事实,是间接证据。
记忆提示:转账只能证交付,借贷合意尚不足
3、专门知识的人,其出庭是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视为质证意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中并不存在鉴定意见,故刘某和张教授出庭是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记忆提示:
专门知识看鉴定,视为当事人质证;
没有鉴定提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4、关于鉴定的启动方式。首先,鉴定的启动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申请,但待鉴定事项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项三大类)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鉴定。本案工程造价问题并不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不涉及身份关系,不涉及程序性事项,故应当由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鉴定。
记忆提示:国社三身程序性,法院职权去鉴定
5、本案是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故应当由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承担证明责任,即应当由乙公司对工程造价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当然,应当由乙公司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
记忆提示:工程公司诉甲方,申请鉴定才不慌
6、关于证人资格问题,作为证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了解案件事实,二是能够正确表达。同时证人不需要回避,也就是说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故本案中钱某虽然是乙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具有证人资格,且无需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记忆提示:证人资格两条件,正确表达知案件
7、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一是视为出庭——证人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二是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包括两大类,①法定原因:健康原因、交通原因、不可抗力、其他法定情形下经法院许可后证人可以不出庭;②意定原因:虽然没有法定原因,但当事人均同意证人不出庭,且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本案中证人赵某路途遥远不能出庭作证,属于法定原因,经法院同意后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且无需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记忆提示:证人可以不出庭,准备阶段视出庭,健康交通不可抗,双方同意法院让
8、本案争议的事实是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证明对象,不需要证据证明,甲、乙公司都不需要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记忆提示:否认不需担举证,另诉新事才举证。
9、张三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并非《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鉴定意见,一般准用私文书证规则,故应当视为书证,而不是当事人陈述。
记忆提示:自行委托鉴定书,视为书证非陈述
10、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能排除“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记忆提示:侵权违法违公俗,非法证据要排除
11、根据《民事诉讼法》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即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为免证事实,但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
记忆提示:公证书,是免证
12、关于钱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属于对钱某不利的事实,在法院组织的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故钱某对于该借款事实的存在构成了自认。
记忆提示:质证过程互承认,不利陈述构自认
13、私文书证(如借款借条,还款收条)的真实性分为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其中形式真实性用证明,谁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谁对私文书证的形式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内容真实性用推定,只要私文书证具有形式真实性(由制作者签名、盖章、捺印)即推定其记载内容为真实,谁反对该推定的,由反对者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对签名的真伪有争议,签名的真伪属于形式真实性,应当用证明,是债务人主张以该收条证明还款事实,故应当由债务人对该签名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应当提出对借条真伪进行鉴定的申请,否则当借条的真实性无法查明时应当由债务人承担不利后果。
记忆提示:
私文签名属形式,主张之人证真实,如不鉴定可担责;
签名属实推实情,内容真实即推定,异议之人负证明
14、关于发短信要求借款,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没问题,同时,从手机短信的内容仅仅是表示战某“要”向牟某借款5万,不能完整证明借款事实(即仅仅能够证明潜在债务人发出要约,但是潜在债权人是否承诺呢),故该短信为间接证据。
记忆提示:短信仅作借款邀,借没借款难成交
15、首先本案是牟某起诉战某要求归还借款5万元,故牟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成立,战某是否归还该笔借款等是本案争议的事实,是本案的证明对象。而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借条复印件是为了证明另外一笔借款事实(战某曾经借给牟某10万元),与本案所争议的借款事实无关,且战某并没有对该笔借款关系提起诉讼,故该笔10万元的借款不是本案法院审理的对象,也不是证明对象。该借条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是本案的证据,故既不是本案的本证,也不是本案的反证。
记忆提示:无关证据非对象,本证反证都够呛
16、弟弟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遗嘱原件,法院可以认定哥哥所主张的遗嘱内容为真实,但并不意味着应当支持哥哥的全部诉讼请求,毕竟诉讼请求有可能有其他很多。
记忆提示:拒不提供定真实,并非诉请都支持
17、环境污染案件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故被告是否有过错 不是证明对象; 同时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 故应当由原告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证明责任, 由被告对免责事由以及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记忆提示:环境污染无过错,是否有错无需证;被告证明无因果
18、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理解。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事实产生争议,应当由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主张不存在,并不需要举证。所以这句话完整的意思是,“谁主张存在谁举证”,而不是单纯的“谁主张谁举证”。
记忆提示:谁主张存在谁举证,主张否认无需举证
19、自认的撤销,撤销自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对方当事人同意,二是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记忆提示:撤销自认两条路,同意胁迫或谬误。
20、商店销售商品侵权后,原告申请追加商品生产厂家的,法院依法可以追加。商店和厂家属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下的必要共同被告。因此,在共同被告中,一方的自认需另外一方同意才构成自认,否则不构成自认。如果另外一方始终不表达意见,则构成自认。
记忆提示:必要共同被告,自认需要全认,不否认即自认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