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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总结与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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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基本理论
★【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
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指向的具体的对象。
2.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3.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诉的分类】
1.诉的分类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分为
(1)确认之诉:如解除合同;(2)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
▲小提示:
1、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有效或者无效,为确认之诉。
2、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为给付之诉。
3、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为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总结】民诉中的时间节点:
1、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天之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可以选择答辩,也可以选择
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
权。故提交答辩状或提出管辖权异议均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完成。
2、举证期限届满前: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准许。一审普通程序法院确定
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 天,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 天,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 天,
小额诉讼的程序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 天。
凡是与证据或证明有关的事情均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举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诉讼中)证据保全、申
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文书提出命令)等。
3、法庭辩论终结前:法庭辩论终结意味着庭审结束,接下来就是合议庭的评议和宣判。
(1)申请回避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包括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独三参
加诉讼。
(3)撒销自认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可以撤诉;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
2.诉的分类的前提是“诉”,非讼程序不讨论“诉”的分类问题
3.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小提示:
1、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辩论原则只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2、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调解制度只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调解制度;当然,诉讼程序中有关身份关
系的确认等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也不适用调解制度。
3、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4、《民法典》第147-151 条规定的撤销权(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是形成诉权,《民法典》
第538、539 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诉权
★【反诉】
1.基于反诉的独立性,本诉撤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
2.二审法院对一审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处理:
(1)一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前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错
误,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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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背下来:
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
下,协议管辖适用于一切财产纠纷。
▲背下来:
在线诉讼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一方同
意,一方不同意的,谁同意对谁用。
(2)一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错
误,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故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诉的合并】
1.预备合并:原告向法院同时提出主请求和预备请求,其中主请求是
预备请求的先决问题。法院应当按照逻辑先审理主请求,再根据主请
求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对预备请求进行审理
2.重叠合并(选择合并):原告基于若干不同诉讼标的,向被告提出同一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
诉讼标的全部或者择一审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支持起诉原则】
1.支持起诉仍然是受害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只是为受害人提供物质、精神和法律上的帮助和支持。
★【辩论原则】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的做法剥夺、限
制了当事人的质证权,违反辩论原则
★【审判组织】
⊙做题思路:审判组织判断思路
(1)判断案件适用的程序。是一审还是二审?如果是一审,那是简易程序还
是普通程序?
(2)根据不同程序判断适用的审判组织。
简易程序
一定适用独任制
普通程序
原则上合议制
基层法院+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独任制
二审
原则上合议制
中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
方当事人同意=独任制
▲小提示:
只要案件由中院一审,不论是一审还是将来的二审,都不可能适用独任制。
(1)在一审中不可能适用独任制。首先,中院一审的案件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在普通程序中适用独任制
的前提是基层法院,中院一审的案件也不可能在普通程序中适用独任制。
(2)在二审中也不能适用独任制。中院一审的案件,二审由高院审理。而二审适用独任制的前提是中院。
试想,中院一审的案件都是较为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论一审还是二审,都不是简单问题,需要慎重、慎重、再慎
重。
★【回避制度】
1.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
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执行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的规定)
▲背下来: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
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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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背下来:
1.申请回避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是否回避应当用决定书
3.审判人员回避后,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
进行,原诉讼程序依然有效。
(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3)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
停本案工作。同时由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暂停本案工作,庭审无法顺
利进行,但诉讼仍需要继续,仍由原当事人继续,待法院对回避申请
作出决定后即可继续进行,故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4.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总结】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原则上应当依申请进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于五种情形: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公益诉讼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以上五种情形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即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涉及身份关系,以及程序性事实。
▲【总结】证明标准:
1.程序性事实(保全、回避等):较大可能性
2.实体性事实
(1)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2)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适用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事实)
◎主管与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
⊙做题思路:“三步走”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1.是否存在专属管辖?
(1)如存在专属管辖,则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即可。
(2)如不存在专属管辖,进入下一步。
2.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
(1)如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则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即可。
(2)如不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进入步骤三。
3.进入法定管辖(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先拿下被告住所地,一定有管辖权;然后逐
一讨论合同履行地问题。
(1)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不在当事人一方住
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案件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履行地不明的,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①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③交付其他标
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④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⑤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
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⑥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
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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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勺糊糊提醒:
1.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可以
发生在同级,也可发生在上下级
2.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变通和调整
▲背下来:
1.集中管辖是一个管辖规则,不能对抗仲
裁协议。
1.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机构最低设在设区的市,区和县没有仲裁机构。
3..有效的管辖协议要求在起诉时能够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在起诉时无法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协议无效。
4.双务合同中如何判断合同到底是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还是交付其他标的?谁为接收货币方、履行义务方?
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中的何种主要义务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或提出反
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法院
2.管辖权转移
(1)向上转移:①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②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
级法院审理,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2)向下转移: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
准,“确有必要”是指: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②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③最高人
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总结】所有与移送管辖有关的规则:
1.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纠正地域管辖错误),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纠
正级别管辖错误)。
2.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是一种单方行为,不需要受移送法院同意,哪怕受移送法院是上级法院。
3.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故法院立案错误就要移送管辖。
(1)原告先后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故后立案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立案错
误,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
(2)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则说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受诉法院立案错误,应当移送管辖。
4.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故法院立案没有错误就不能移送管辖。
(1)基于管辖权恒定原则:法院立案后不会因为确定管辖的事项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故行政区划变更、当
事人住所地变化后,原受理案件的法院依然有管辖权,不能移送管辖。
(2)基于先立案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先后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故先立
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没有错误,不能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3)基于应诉管辖的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视为受
诉法院取得管辖权(但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除外),受诉法院既然取得管辖权,故不能再行移送管辖。
3.应诉管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
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4.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再审。
★【破产法院集中管辖规则】
1.法人进人破产程序后,有两个考点值得注意:
(1)当事人的问题:此时仍然应当以法人的名义起诉、应诉,因为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终止的标志为注销,故
就算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尚未注销,法人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仍然应当以法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2)管辖问题:法人进人破产程序后,所有与该法人有关的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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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背下来:
1.有担保的合同中主管与管辖的确定:
(1)主管问题,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分别确定;
(2)管辖问题:分别起诉的分别确定,一并起诉的
根据主合同确定。
2.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推定为一般
保证。
▲背下来:
1.有独三只能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
能追加有独三。
2.有独三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诉,本诉撤诉
或者按撤诉处理后有独三之诉继续进行
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的管辖等均不再适用。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无需移送管辖,应当裁定诉讼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
续进行。
★【担保合同的主管与管辖】
1.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
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2.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
辖法院。
3.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
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
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不
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
(2)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
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2025 年《仲裁法》新增)
◎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做题思路:
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原则——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适格当事人,故在《民法典》中规定的赔偿义务人
即为适格被告,具体而言有如下三种情形:
(1)《民法典》规定A 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诉讼中就以A 为适格被告。
(2)《民法典》中规定“A 与B 承担连带责任”,即在诉讼中视权利人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主张A 承担责任,A
为被告;权利人主张B 承担责任,B 为被告;权利人主张A 和B 均承担责任,A 和B 为共同被告。
(3)3 民法典》规定“由A 承担侵权责任,B 有过错的(或者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等)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承担相应责
任)”,即A 一定要承担责任,B 只有在满足一定实体条件(如有过错、未尽到管理职责等)才承担责任,在诉讼中首
先以A 为被告,B 是否作为共同被告视权利人主张而定--如果权利人主张B 承担责任,B 为共同被告。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
3.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参诉理由: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
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2.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3.参诉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有独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
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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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下来:
1.无独三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追加参加诉讼
2.无独三不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3.附条件享有两项权利:所附条件为在判决或者调解中承
担责任
▲背下来:
不论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都
可以代为自认,除非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
确排除,或者当庭否认
⊙做题思路:区分有独三、(必要)共同原告、无独三、(必要)共同被告“两步走”
1.找出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2.判断待判断主体是否为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1)如果该主体是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则该主体要么是共同原告,要么是共同被告,而共
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2)如果该主体不是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则该主体要么是有独三,要么是无独三,而有独
三和无独三的区分是没有难度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参诉理由: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1)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2)调解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无独
三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三,无独三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无权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委托代理】
1.代理权限:
(1)一般授权: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
者上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
(2)特别授权: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
者上诉。
2.代理阶段: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授予执行阶段代理权的,代理权仅限于诉讼阶段
3.法律后果:
(1)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有了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离婚诉讼除外。离婚诉讼中,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都应出庭,
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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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证明
★【当事人适格】
1.自认的方式
(1)明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2)默示: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
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
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3)委托代理人的自认: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委托代理人(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自认视为当事
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
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3.范围: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以及程序性事实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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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勺糊糊提醒: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但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并非
都是间接证据→还有因为证据证明力小需
要补强的证据
▲注意:
1.形式真实性用证明:谁主张谁举证
2.内容真实性用推定:只要具备形式真
实,推定为真实,反对者举证
自认的规定。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申请
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1.持有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对书证进行毁损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以书证证的事实为真实,
同时可以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
★【限制自认】
1.三种场合下的承认构成自认:①庭审中的承认;②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调查、询问中的承认;③起诉状、答辩
状、代理词中的承认。
2.撤回自认必须:法庭辩论终结前,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
3.附条件的自认:要看所附条件与所承认的事实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1)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所附条件和所承认事实必须统一认定,要么都成立,要么都不成立
(2)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认定,承认事实构成自认,所附条件作为一个新的事实主张。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1.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
力)
2.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
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证明对象】
1.证明责任以证明对象为前提,不是证明对象的事实不需要证明,不讨论证明责任。
2.无过错责任中,被告是否有过错与案件无关,不是证明对象,不讨论证明责任。
3.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不讨论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
⊙做题思路:“一个原则,两类倒置”解决证明责任的分配
1.“一个原则”指:谁主张,谁举证。
具体而言,在侵权纠纷中体现为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四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要件),被告证明
免责事由。
2.“两类倒置”指: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因果关系倒置;②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
1.过错倒置常考的情形: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堆放物等致人损害案件。
2.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
1.直接证据VS 间接证据:证据内容的完整性
(1)直接证据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
(2)间接证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
2.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是讨论本证、反证以及证明
标准的前提。
3.私文书证真实性规则
(1)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
(2)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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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背下来:
谁对鉴定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申请鉴定。
▲背下来:
谁对鉴定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申请鉴定。
▲背下来:
谁对鉴定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申请鉴定。
▲背下来:
谁对鉴定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申请鉴定。
▲背下来:
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只能依申
请,不能依职权
4.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
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5.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①知晓案件事实,②能够正确表达。
(2)下列情形证人可以不出庭:
①视为出庭: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时出席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②法定原因,如: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有其他正当理由。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
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
③意定原因,即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其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即没有证据能力),而不是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
据(证明力小)
★【鉴定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鉴定的启动原则上由当事人申请;只有待鉴定事实属于法院应当依
职权调查的事实(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
法院才能依职权决定鉴定
2.诉讼中应当由对待鉴定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否则该事实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由
该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根据。
4.鉴定人需要中立地发表鉴定意见,所以其出庭的费用应当由败诉方
当事人承担;同时,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需要适用回避制
度。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则是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质证(视为质
证意见)或者帮助当事人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既然是帮助申请方当事人质证或者陈述,所以不需要中立,
所以其出庭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同时不适用回避制度。
▲【总结】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1.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有三类: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
2.上述三大类事实涉及如下四个规则:
(1)一般的事实都可以自认,但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能自认
(2)法院原则上应当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如果涉及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
证据
(3)证人出庭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申请,但如果证言涉及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的,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
人出庭
(4)鉴定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申请,但如果待鉴定事实涉及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决定
鉴定
▲【总结】回避的适用对象:
哪些人需要适用回避制度→如果我们期待这个人保持中立,那么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则无法保持中立,需要回避,
如:
我们期待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技术人员、勘验人、鉴定人、执行员保持中立,故这些人
应当适用回避制度。但注意一个例外,我们也期待证人如实作证,保持中立,但证人由于具有不可替代性,故不适
用回避制度。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用本来就是帮助申请方当事人质证或者陈述,故不需要保持中立,故不适用回避制度
▲【总结】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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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下来:
当事人自行委托专业机构、人士出
具的专业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
法》中的鉴定意见,但可以作为证
据使用,准用书证的规则。
关键看收钱的人是什么立场,如果收钱的人是中立立场,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由申请方垫付);如果收钱的人是帮
助一方当事人打另外一方当事人,则费用由申请方自行负担。
(1)原告垫付:如诉讼费,由法院收取,法院处于中立立场,故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2)申请方垫付:①如证人出庭的费用,由证人收取,证人处于中立立场,故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②如鉴定人出庭的费用,由鉴定人收取,鉴定人处于中立立场,故鉴定人出庭的费用由败诉
方当事人承担
(3)如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费用,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收取,有专门知识的
人是帮助申请方当事人打另一方当事人,故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5.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举证期限】
1.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举证期限:
(1)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
(2)法院确定的一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 天,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 天
3.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法院申请延长
4.逾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不采纳该证据。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采纳该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
诫、罚款。
(3)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采纳该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总结】不同程序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均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准许:
1.一审普通程序:法院确定的不得少于15 天,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的不受限制。
2.一审简易程序:一般不得超过15 天。
3.小额诉讼的程序:一般不得超过7 天。
▲【总结】举证期限的其他效力:
举证期限不仅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同时与证据有关的其他事项也需要在举证期限内进行,总结如下:①提供
证据;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④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⑤诉讼中申请法院保全证据;⑥申
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⑦申请法院责令书证持有人提交书证。
★【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
1.基于辩论原则,法院不能直接以其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出判决。
2.基于平等原则,法院不能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3.基于辩论原则,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4.基于处分原则,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
5.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
◎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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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背下来:
1.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在途期间要计算。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
到第一个工作日,但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的法
定休假日不扣除。
3.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间的,只能依申请顺
延,不能依职权顺延。
★【诉前保全】
1.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给受理案件
的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
3.诉前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被保全人起诉的,分情形讨论:
(1)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2)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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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与送达
★【期间】
1.计算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1)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2)程序:障碍消除后的10 日内,由当事人申请
(3)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送达】
1.电子送达=经当事人同意+确保当事人收悉,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2.采取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家不能留置送达。
4.邮寄送达的,不论送达回证是否寄回,也不论寄回的送达回证上记载什么日期,一律以邮局挂号信回执上记载的
日期为送达之日。
5.委托送达一定是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转交送达一定是转交给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送达。
◎调解
★【调解书】
1.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书不允许留置送达)。
关于无独三:调解书是否需要无独三签收需要看无独三是否承担责任→调解书需要无独三承担责任,需要经过无独
三签收才生效;调解书不需要无独三承担责任,则无需经过无独三签收。
2.调解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送达担保人,但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担保的效
力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条件时生效
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
1.调解协议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2.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义务,另外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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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背下来:
1.向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送达文书,如果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法院将文书向该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与该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
2.涉外民事诉讼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4.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5.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1)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
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
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②涉外民事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总结】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1.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但有四种情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
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①调解和好的离婚;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③能够即时履行;④当事人同意在
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
2.二审、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总结】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裁决书的问题:
1.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不允许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但存在两个例外: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②涉外民事案件。
2.在仲裁中,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总结】调解书的纠错:
1.瑕疵(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补正
2.错误:
(1)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2)检察院抗诉: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3)法院决定再审: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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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延期审理应当适用决定书
▲什么是“诉讼中”?
案件受理后,裁判生效前,均为“诉讼中”,庭审
只是“诉讼中”的一个小小的环节而已。别说法
庭辩论终结后死亡,就算在判决宣告后(生效前),
甚至当事人上诉后在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都属于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视情形作出诉
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的裁定。
▲注意:
离婚诉讼,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裁定诉
讼终结。
离婚诉讼终结后,继承人进行遗产分割,如果产
生纠纷则应当另行起诉,此时属于遗产继承纠
纷,跟本案离婚诉讼没有任何关系。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
1.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处理: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在受理前发现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2)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①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体上能够得到支持,判决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实体上胜诉;②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体上不能得到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
告在实体上败诉
3.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诉讼障碍】
1.追索赡养费案件中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但是在第一次传票传唤时被告
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缺席判决(因为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也不能拘传
(因为拘传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但是本次庭审不能顺利进行,法院只能延期审理,再次传票传唤被告到庭,再
次传唤不到的,可以拘传被告。但是请同学们注意,延期审理应当适用
2.诉讼中止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
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
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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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错误的救济】
1.笔误:通过裁定书补正
2.错误
(1)当事人上诉:一审法院将判决书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在二审中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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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下来:
法院对部分请求作出的判决将对全部法
律效果产生既判力。
(2)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既判力】
1.判决主文才有既判力,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
2.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一定会进入判决主文,判决对该事项具有
既判力。
3.原告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一定不会进入判决主文,判决对该事项没有既判力。
4.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对诉讼的当事人产生既判力
5.既判力相对性的扩张:
(1)对于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形,应当承认既判力向其权利义务避承受者发生扩张
(2)对于公司法上的股东会决议诉讼、董事会决议诉讼等,也应当适当建立既判力扩张规则,避免不同股东对同
一决议反复提起诉讼
6.规则: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7.理论:判决仅仅对“标准时”前的法律关系具有既判力;“标准时”之后发生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约束,当事人可
以再次起诉(我国司法解释将“标准时”确定为“裁判生效时”)。
▲【总结】关于既判力:
概念:即禁止再诉的效力。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之相反
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之相反的判断。
1.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的主文具有既判力,判决的理由没有既判力。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部分请求所作判决
将对全部法律效果产生既判力。
2.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判决只对诉讼当事人发生既判力,但也存在扩张的情形:如当事人死亡,
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形下,判决的既判力将会扩张至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等;股东会决议诉讼、董事会决议诉讼,既
判力扩张至未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等等。
3.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判决仅仅对“标准时”(我国司法解释确定为裁判生效时)前的法律关系具有既判力,判决生
效后,发生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约束,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确认婚姻效力案件的程序问题】
1.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但重婚绝对无效,不
会因为合法婚姻关系的消灭(重婚期间合法婚姻关系解除或合法配偶死亡)而有效
2.确认婚姻效力时,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判断,应当以审理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总结】当事人的死亡对离婚诉讼和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诉讼的影响:
1.无效婚姻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对当事人、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关系有重大影响,还会对整个社会的婚姻
家庭秩序产生影响,故就算当事人死亡,法院仍有必要对婚姻效力进行审理并判决确认婚姻无效。故一方或者双方
当事人死亡,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理,在确认
婚姻无效的案件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当继续对婚姻效力进行审理后对婚姻效力予以确认。(“死
了都要判!”)
2.离婚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无需通过诉讼方式解除,故
在起诉前对方当事人死亡的,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裁定
诉讼终结。
3.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
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4.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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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下来: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不能
作出相反约定
▲背下来:
小额诉讼的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
决、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加诉讼。
5.在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
人可以在开庭前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适用
简易程序的除外。
2.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无法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文书或者通知被告应诉时应当分情形处理:
(1)如果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
普通程序审理
(2)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此时即可视为被告不明
确,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法院通过简便
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即
(1)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诉讼文书
(2)法院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必须确保当事人收悉,否则不允许缺席判决
2.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所以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
2.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假设该省上年
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W)
(1)标的额≤0.5W: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2)0.5W<标的额≤2W:事人可以协议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3)标的额>2W: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3.下列案件不允许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允许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再审】
1.向原审法院申请,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审
2.审理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得适用独任制),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
3.再审判决能否上诉:
(1)情形一: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无异议,但以其判决存在法定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
作判决仍然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
(2)情形二:以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作判决不再适用一审终审规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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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下来:
在公益诉讼中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
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注意: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不能提
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申请再审
▲背下来:
到底是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的再
审,一定要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提审。如果
存在提审,直接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如果没有提审,再看原终审判决是一审还
是二审作出的
◎公益诉讼
1.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
2.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
期满,法院审查:
(1)协议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出具调解书。
(2)协议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后作出裁判
3.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裁判生效后,
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5.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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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
1.(有独三或者无独三)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没能参加诉讼,但
是有证据证明法院生效裁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6 个月(不可变期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以下情形不允许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可以另行起诉)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可以另行起诉)
3.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被告;原审无独三分情形: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被告,不承担责
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4.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5.中止执行的情形:
(1)第三人起诉后提供担保,请求中止对原生效裁判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2)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6.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方式
(1)【改判】诉讼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权利的主张成立的,改变原生效裁判错误部分
(2)【撤销】诉讼请求成立,但确认其权利的主张不成立的,撤销原生效裁判错误部分。
(3)【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7.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即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8.三撤vs 再审
(1)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绝对不能同时进行
(2)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
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原审当事人或者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共同
被告的人
(3)原则上再审优先三撤,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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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程序
①适用一审的再审: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一并审理、判决,该判决可以上诉
②适用二审的再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程序
★【二审范围】
1.二审应当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对于一审没有处理过的问题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分情形处理: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此两种情形中,如果当事人
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
调解不成,
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
调解不成,告
知另行起诉
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
★【发回重审】
1.原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三点:
①一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能搞独任制
②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要回避
③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故合议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2.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所作判决为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再次上诉。故
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有独三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原审中进行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
4.发回重审只能发一次,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总结】撤回上诉VS 撤回起诉:
1.撤回上诉:上诉人处分其上诉权,将上诉撤回,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所以撤回上诉的效果是→自裁定准予撤回上
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2.撤回起诉:原告处分其起诉权,将起诉撤回,原告撤回起诉后,法院对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已经作出的一审判
决归于无效,法院应当在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书中一并撤销原判。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缠讼,《民诉解释》规定
原告在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总结】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均可以撤回起诉,但存在如下区别:
1.一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二审、再审撤回起诉要经其他当事人同
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2.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而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
1.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2.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由原审法院受理
3.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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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4.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告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告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在检察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检察院不予抗诉或者
不予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应当具有终局性)
5.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和处理】
1.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审查对象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故一方面,法
院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1)书面审查;(2)审
阅原审卷宗;(3)询问当事人;(4)组织当事人听证。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不对案
件进行实体审理,故在对再审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不组织开庭审理,当事人申请鉴定、勘验的,不予准许
2.再审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以当事人申请再审,其诉讼请求是撤销、改变一份生效判决、
裁定、调解书,即撤销、改变一份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再审是形成之诉(变更之
诉)
3.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再审)
特殊的救济机制。
★【再审的审理程序】
1.法院裁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
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看到再审一定要分清楚是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还是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
3.判断适用一审还是二审程序的再审,一定先看是否存在提审,没有提审才看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及例外】
1.原则: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再审法院不予审理。
2.例外: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
法院应当准许: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总结】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关于在一审、二审、再审中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问题,我们做如下总结与归纳:
1.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一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
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考虑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
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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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考虑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1)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
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然属于再审程序,适用再审范围有限原则,不允许增加、变更诉讼请
求或者提出反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①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②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④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3.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
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在再审审理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特别程序
★【宣告失踪后财产代管人的变更问题】
1.宣告失踪、死亡属于特别程序,一律不适用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3.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
行审理
★【指定遗产管理人】
1.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2.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3.遗产管理人变更:
(1)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法院
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
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共同申请
2.管辖:
(1)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
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法院提出
3.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 日内提出。
(2)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实现担保物权】
1.仲裁协议并不排斥当事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实现权利。
2.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
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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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下来:
支付令与担保人无关:向债务人发出的支
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也不能
申请向担保人发出支付令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
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没有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4.救济:
(1)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 日内提出。
(2)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非讼程序之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
1.督促程序一律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不论标的额大小。
2.债权人已经申请了诉前保全,应当在保全之日起30 天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有对待给付义务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4.仲裁协议作为一个纠纷解决条款,只禁止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禁止当事人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权利。
★【支付令】
1.支付令只是不能公告送达,但可以留置送达
2.非讼程序不解决纠纷,不用开庭,不能调解,不能辩论,不存在
证明责任的问题。
3.对支付令异议
(1)异议必须书面,口头异议无效
(2)债务人对债权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履行期限、变更履行方式等不构成异议
(3)债务人没有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总结】起诉行为对支付令效力的影响:
1.债权人起诉: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包括对债务人起诉也包括对担保人
起诉),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2.债务人起诉
(1)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债务人在异议期间内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
(2)向其他法院起诉:债务人在异议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非讼程序之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时间是除权判决作出前。
2.对除权判决不能申请再审,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
可以起诉:
(1)起诉时间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
(2)管辖法院是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
◎执行程序
★【执行担保】
1.是否办理担保物权公示手续不影响执行担保的效力,只影响优先受偿权。
2.两种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1)暂缓执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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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下来: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
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
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暂缓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人或担保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的。
3.恢复执行后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无需将担保人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无需考虑先诉抗辩
权。仅仅基于执行的便捷性,如果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存款。
4.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以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为限,担保期间届满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义务,可以申请解除对
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和解】
1.在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权利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如果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因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如
果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
3.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的,担保人只是为和解协议这样一份民事合同提供担保,故仅仅构成民事担保,除非担保人
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否则不能直接根据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
对担保人强制执行。
▲【总结】执行和解中的三种诉讼:
1.不当履行的损害赔偿诉讼: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因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权利
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2.关于和解协议的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只是一个普通民事合同,具有可诉性,故:
(1)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中的三种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执行外的和解】
1.执行时效:
(1)申请执行的时效是2 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
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然适用该2 年执行时效的规定
2.执行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
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578 条规定情
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4)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5)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参与分配】
1.参与分配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由所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加入到
执行过程中平等受偿的制度。
2.分配程序:
(1)法院首先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则按照该方案进行分配;
(2)若有人提出异议,则根据异议人的异议修正方案,将该方案送达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
(3)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未对修正后的方案提出异议的,则按照修正后的方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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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修正后的方案提出反对意见的,则以异议人为原告,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提
起诉讼→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外人的救济制度】
1.救济有两种选择:
(1)基于判决已经生效,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方式撤销原判
(2)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作出裁定后,第三人不服该裁定,申请对原生
效法律文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3.两种模型:
(1)判“钱”执行“房”异议“房”:此时生效判决与案外人无关,案外人可以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
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属于与原生效判决无关,应当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判“房”执行“房”异议“房”:
①判决侵犯案外人的权利,案外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希望希望中止执行,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提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但此时不论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均不能申请再审。
②案外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应当依法申请再审(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
诉)。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1.被追加、变更的当事人具备相应身份就需要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对裁定不服的通过上级复议救济。
2.被追加、变更的当事人只有在满足一定实体条件下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对裁定不服的要另行起诉。
★【代位申请执行】
1.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2.第三人提出的下列主张不构成异议:
(1)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2)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3.对第三人的效力
(1)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再收到通知后15 日内提出异议
(3)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4.第三人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没有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但是
主张该债权已过执行时效、该笔债务已经履行等,则构成异议。
★【执行共有物】
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析产分割:
(1)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2)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
行
3.析产诉讼属于物权纠纷中的共有纠纷,应当按照物权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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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执行不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赔
偿,协议不成的就折价赔偿问题另行起
诉,同时裁定执行终结。
▲注意:
翻译件上不能加盖人民
法院印章
▲背下来:
当事人的管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
非排他意思表示的,视为排他性
管辖协议。
(1)如果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如果仅仅涉及动产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执行特定物】
1.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2.原物毁损灭失:折价赔偿(实体纠纷)
(1)协议赔偿:当事人同意可以协议折价赔偿
(2)诉讼赔偿:当事人无法协议折价赔偿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
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文书。
2.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
人承担。要点有三:
(1)人民法院必须使用中国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发布诉讼文书
(2)翻译不是必须的,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当然也可以不提供
(3)如果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30 天的上诉期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总结】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特殊考点:
1.2023 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两种送达方式
(1)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注意仅
限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不行。
(2)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向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文书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
2.使用中国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使用中国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发布诉讼文书。
(2)翻译不是必须的,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翻译件上不能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特殊规则的适用
(1)四个特殊规则只看住所,不看国籍:特殊的送达方式,特殊的上诉期、答辩期、对上诉状的答辩期(30 天)。
(2)所有的涉外民事诉讼都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4.专属管辖:
(1)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与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
5.协议管辖
(1)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
院管辖→不要求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2)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中国《民事
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
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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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下来:
三种情形不准讨论平行诉讼:
①专属管辖不讨论;
②协议管辖不讨论;
③涉及中国主权、安全、社会公
共利益的不讨论。
6.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不对称管辖条款是指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一方必须在约定的国家(或者地区)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可以向任意
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地区)法院起诉
(1)这种条款本身是有效的
(2)必须基于当事人明确、清晰的表达,否则不允许通过推定等方式解读出不对称管辖的意思。
8.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0 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
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9.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
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1)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3)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
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必须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前提;以先受理法院规则为由裁定诉讼中
止必须以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为前提。
11.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有两条路:①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院申请②外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互惠
原则向我国法院提出请求
12.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只有一条路: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院申请。
13.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
不予承认和执行:
(1)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2)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未得到适当代理
(3)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4)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1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
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
(2)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15.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
◎仲裁法
★【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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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要点:
三大类:程序错误;伪造、隐瞒
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
1.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
(1)如果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该仲裁机构
(2)如果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
2.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
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的保全和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找基层法院。
★【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独任制或者合议制)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确定
2.如果适用合议制,两名边裁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
3.首席仲裁员有三种产生方式:
(1)当事人共同选定
(2)当事人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3)当事人约定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
4.如果适用独任制,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本
★【调查收集证据和鉴定】
1.证据由当事人提供,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2.鉴定由当事人申请,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鉴定
3.鉴定人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
▲【总结】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事项:
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独任制或者合议制)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仲裁规则确定。
2.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
定首席仲裁员。
3.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4.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仲裁文件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
6.仲裁裁决书中,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
★【在线仲裁】
2025 年《仲裁法》新增了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原则。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
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1.在线诉讼需要当事人明示同意;在线仲裁只要当事人不明确反对。
2.审判人员回避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员回避后,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3.诉讼中不准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只有两个例外: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②涉外民事案件。仲
裁中可以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仲裁裁决的撤销】
1.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 个月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2.管辖: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
3.法定事项:
(1)没有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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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4.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的司法审查程序】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撒销仲裁裁决是仲裁的司法审查程序,不是诉讼程序,不讨论诉的分类。
2.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组成合议庭,但不是普通程序。
3.法院拟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拟撤销仲裁裁决、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经过报核程序:
(1)一般情形向高院报核;
(2)如果是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或者拟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请求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高院核准后要向
最高院报核。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专题训练
★【对待给付判决】
◆被告仅仅以抗辩方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且抗辩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对待给付判决
1.司法解释认为原告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只是法院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的前提,并不是判决生效的前提。
2.对待给付判决的执行力和既判力:
(1)被告并没有以反诉形式提出要求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不是判决主
文的内容,只是被告履行义务的一个条件。
(2)由于不是判决主文的内容,因此没有执行力,被告不能直接据此申请对原告的对待给付义务强制执行;同时
由于不是判决主文的内容,因此没有既判力,被告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的判决】
◆被告以反诉方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1.[开始执行要件说]申请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是法院对对方当事人采取执行行为的前提,并不是判决生效的前提。
因此就算申请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也应当受理其执行申请,只是需要等待申请人履行了自
己的义务后法院才能对对方当事人采取执行行为。
2.由于提出的是反诉请求,因此原告的给付义务进入判决猪瘟,具有执行力和既判力
★【代位权诉讼】
1.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和相对人可以在代位权诉讼首次开庭前根
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期间,代位权诉讼中止。
2.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
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又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1)管辖问题分别确定。
(2)防止冲突判决:①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可以合并审理;②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代位权诉讼中止,等待债权
债务诉讼的审理结果。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不得就被代位行使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只能就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的债权
部分起诉相对人:
(1)管辖问题分别确定。
(2)防止冲突判决:①同一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②不同法院管辖的,先行审理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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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债务人是来吃剩饭的,债权人吃完后剩多少债务人吃多少,所以先让债权人吃,债务人等着)。
★【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以
合并审理
2.管辖:被告(债务人和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
3.法律效果:
(1)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
果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4 条】
1.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支持
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
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2.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前提是法院在实体上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
请求。
★【调整违约金】
1.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
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
进行释明
3.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
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4.一审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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