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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民诉主观题必背60句
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一、主管
1.A、B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A、B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
仲裁协议,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A、B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但该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
其中一个仲裁结构仲裁,无法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
向法院起诉;
4.A、B 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但该仲裁协议约定了或裁或审(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等),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向法院起诉;
5.A、B 之间存在仲裁协议,A向法院起诉,B在法院的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仲裁协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管辖
6.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7.公司诉讼: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8.合同纠纷
(1)有约定履行地: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有约定履行地
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没在当事人一方住
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没有管辖权;
(2)没有约定履行地: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
履行地,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②交付不动产,不动
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9.专属管辖:本案是不动产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四个合同纠纷: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②房屋租赁;③
建设工程施工;④政策性房屋买卖。
10.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
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管辖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
一个法院起诉;
(2)本案在起诉时无法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11.应诉管辖:本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或者反诉,
同时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A 区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
12.管辖权转移: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如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将本院
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三、强调几个重点问题
13.有担保的合同的主管和管辖问题
(1)主管: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之间的
合同纠纷无管辖权。故本案A与B之间的XX合同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管辖:①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②债
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14.代位权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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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
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
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2)管辖: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专属管辖除外。故本案应当由被告
C住所地XX 法院管辖(或者本案债务人B 与相对人C 之间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XX 法院专属管辖)。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
予支持。
15.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撤销权诉讼由被告(即债务人和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
属管辖除外。故本案由被告B、C 的住所地X和Y法院管辖(或者本案债务人B与相对人C之
间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XX 法院专属管辖)。
四、当事人(基本原理+实体法依据)
16.基本原理: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实体法依据:《民法典》或者《公司法》等:
(1)根据《XX法》规定,……由A承担赔偿赔偿责,故在诉讼中应当以A为适格被告;
(2)根据《XX法》规定,……由A、B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选择以A或
B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A和B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3)根据《XX法》规定,……由A承担赔偿责任,B(满足某种实体条件)才需要承担责
任,故在诉讼中应当以A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B承担责任,B为共同被告。
五、证明责任
17.本案原告A 应当对其主张的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①XXXX;②XXXX 。本案被告B
应当对其主张的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①XXXX;②XXXX;
理由: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民诉解释》第91 条规定… …;
两类倒置——(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告对无
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被告XX 应当对其主张的无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是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告对其无过错承
担证明责任,故被告XX 应当对其无过错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8.本案A 主张的XXX 事实无法查清(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法官无法形成心
证),应当推定该事实不成立。理由:XXX 事实应当由A 承担证明责任,根据《民诉解
释》第90 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9.异常人章关系的证明责任:合同仅加盖法人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
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法院应当认定
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故本案中相对人A 无法证明合同是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故该合同对B 公司不发生效力。(《民法典合同
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2 条)
20.减少违约金: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适当减少的,应当
承担举证责任。故本案应当由违约方B 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证明责任。
七、证明力
21.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规则(自由心证):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
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2.证明力的判断:本案的XX证据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存有疑点的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
作为定案根据。
八、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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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起诉条件:①原告适格;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
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24. “重复起诉”要求同时满足: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②后诉与前诉诉讼标
的相同;③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5.XX 是判决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事实,故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九、既判力的基本原理
26.客观范围:由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已经对XX 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
求),故XXX 是判决主文,受既判力约束,当事人就XXX 不能再次起诉。本案原告(或者
被告)对YYY没有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故YYY不是判决主文,不受原判决既判力
约束,当事人就YYY可以再次起诉。
部分请求:如果一个请求权有若干法律效果,原告仅就其中部分效果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对该部分请求所作判决将对该请求权的全部法律效果产生既判力。
27.主观范围:原则上判决只对当事人有既判力(相对性),但存在下列扩张:
①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应当受原判决既
判力的约束;
②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为防止不同股东对同一决议反复提起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扩
张至其他股东。
28.时间范围:XX是“标准时”后发生的新的事实,不受原判决既判力约束,当事人可
以再次起诉。
十、先履行抗辩和同时履行抗辩
29.先履行抗辩: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主张先履行抗辩成立的,法
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民法典合
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1 条)
30.同时履行抗辩(《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1 条)
(1)被告没有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对
待给付判决),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
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故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是法院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的前提,故原告没有履行自己的债
务即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但不得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开始执行要件说”)
由于被告没有提出要求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所以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
务不是判决主文,没有执行力,没有既判力,故被告不能直接申请对原告强制执行,但可
以另行起诉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2)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履行判决),并在判
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
行行为。
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法院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的前提,故当事人没有履行自己的
义务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但不得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开始执
行要件说”)
由于被告提出了要求原告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所以原告履行义务是判决的主文,有
执行力,有既判力,所以被告可以直接根据该判决申请对原告强制执行,同时,被告不
能另行起诉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十一、代位权诉讼与撤销权诉讼
31.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与效力
(1)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
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司法解释》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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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
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民法典》第537
条,“直接清偿原则”)
32.撤销权诉讼的判决与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6 条)
(1)入库规则: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
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以及撤销权诉讼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
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
权。(“连环给付”)
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33.本案生效裁定是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
产程序等非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34.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没有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
明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
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三、二审程序
35.本案A提起上诉,为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是对一审判决中其与B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
有异议,故B为被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中其与C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无异议,故
C应当按照原审地位列列明。
36.(1)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
判、撤销、变更;
(2)本案一审程序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7.(1)一审遗漏当事人XX ,故二审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重审中应当追加XX为共同原告/被告。
(2)一审遗漏XXX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一
审法院重审;
(3)原告在二审中新增的XX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
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作出判决的,二审法
院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十四、再审
3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
38.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①法院驳回当事人再
审申请;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39.(1)因为本案终审判决为基层法院作出,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因当事人申请
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重新审理,故本案由中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
理;
(2)因为本案生效判决为一审作出,且不存在提审,故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3)因为本案生效判决为二审法院做出/本案是上级法院提审,故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
新审理。
40.对于当事人在再审中新增的XXX请求,再审法院应当不予审理。根据司法解释规
定,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
十五、执行
41.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权利义
务主体明确和②给付内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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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由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
院执行;
(2)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执行。
43.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
裁定执行终结;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起诉。
44.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
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45.执行竞合:(1)对担保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
受偿权,故A对XX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本案A区法院对XX的查封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查封的生效,但该查封不能
对抗其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查封。故B区法院对XX查封已经办理登记手续,应当优先于A
区法院的查封受偿。
46.执行行为异议: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
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47.案外人的救济(灵魂三问:判什么?执行什么?异议什么?)
模型一:判钱—执行房—异议房
本案案外人XX 对执行标的(房屋)主张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属于与原生
效裁判无关,申请人或者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①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XX 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XX 为被告,
被执行人XX 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②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XX 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申请人XX 为被告,被
执行XX 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由案外人XX 对其对执行标的享
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民诉解释“执行异议之诉”一节)
模型二:判房—执行房—异议房
(1)本案判决侵犯案外人XX 权利,案外人XX 可以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
三人撤销之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案外人XX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
做出中止或者驳回裁定后,案外人不服该裁定,对原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
理。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民诉解释》第420-422条+《民诉解释》301条)
(2)本案执行侵犯案外人XX 权利,案外人XX 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属于原生
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依法对原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民诉解释》第301条)
48.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
的权利。即:
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权利;②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成立,且该权利足以排除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不成立,或者该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裁定驳回异议。
十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49.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50.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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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
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非排他管辖的意思表示,故应当推定为排他管
辖协议。
52.不方便法院原则:被告以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在中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
人参加诉讼明显不方便,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方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裁
定驳回起诉。但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的
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53.先受理法院规则: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在先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纠纷专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
院管辖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81条)
54.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当事人订立排他管辖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
故XX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人民法院对XX国法院作判决不予承认、执行。
5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十七、仲裁
56.本案A、B之间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不存在仲裁协议),但一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另一方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委有权继续仲裁;
57.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管辖,申请撤销的情形在《仲裁法》第58
条;
58.本案因为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
在撤销仲裁裁决中法院可以书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时中止撤销程序。
59.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在《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60.仲裁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