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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5 天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2026 年方鹏刑法主观题
“冲刺背多分”特训营(10.1-6)
关键词模板+事例习题
第5 天:刑罚论+犯罪形态+共同犯
罪+不作为
主观题有套路,多背勤写得高分
方鹏著
第5 天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
CCtalk:刑法学人方鹏
2026 年10 月5 日
1
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5 天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讲义
第五天:刑罚论+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不作为
第一部分刑罚论
⊙推理逻辑:
1、犯了几罪、供述何罪?
2、是否如实供述(=本人+主要+犯罪事实)
3、是否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4、是否特别自首(=犯A 罪被抓+如实供述+尚未掌握+B 罪)
1、如实供述=本人+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供述的事实,多于没有供述的事实。
(2)需要供述同案犯(基本信息)、所知的共同犯罪事实。
没有供述同案犯、没有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成立自首。
(3)凶器下落、赃款去向,不是供述内容。
(4)对法律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2、自首:
(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 罪(无论有无掌握)=对A 罪成立一般自首。
(2)犯A 罪被抓+如实供述+尚未掌握+B 罪=对B 罪成立特别自首。
3、共同犯罪中,立功与自首(坦白)的区分:
(2)交代共同犯罪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坦白)。以外的犯罪事实,属
立功。
(3)交代同案犯的基本信息(如身份、居所、体貌、常用联系方式),属自首、
坦白。以外的信息,协助抓捕同案犯,属立功。
4、追诉时效:
(1)不受时效限制的两种情况:立案+逃避;追诉期内控告+应当立案
(2)起算点:(行为人)犯罪成立之日(行为终了之日)
(3)时效中断(A 罪时限内犯B 罪,A 罪时效从B 罪之日起算)
(4)终点:(司法机关)破案之日(侦破真凶)
(5)时限:5 年、10 年、15 年;20 年。
(6)超过时限:一般不能追诉;死刑、无期,报最高检核准可追诉。
一、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A 罪(掌握与否均可)=对A 罪成立自首
2、特别自首
犯A 罪被
抓
如实供述+还未掌握+B 罪=对B 罪成立自首
3、坦白
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本人”+“主要”(供述的多于未供述的)+“犯罪事实”
(一)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 罪(无论有无掌握),对供述之罪成立自首
第67 条第1 款【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
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投案时间:被动归案之前。包括:①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②虽被
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
(1)如实供述基本信息:①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
址、前科等情况。②隐瞒身份: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
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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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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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③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
程中,主动投案的;④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
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
获的;⑤形迹可疑型: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
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
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
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
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
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投案对象不限,但需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
制之下。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
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愿意接受司
法机关控制的,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本人”、“主要”、“犯
罪事实”三个要素):①犯有数罪: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
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
认定为自首。②同种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
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
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
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
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
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
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
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
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
实。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
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
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投案方式不限。①代首、信首:犯罪嫌疑人因
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
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②陪首:并
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
同投案的;③送首: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
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
送去投案的(具有“自动”性)。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①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②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
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③揭发共犯人共同犯罪以外
的犯罪事实的,成立立功。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
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
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动性。下述情形虽不积极,但也认为具有自
动性:①自“报”自弃型:犯罪后主动报案,虽
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
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②束手待擒
型: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
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③惊弓之鸟型:在
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
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④因特定违
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现已废止)、行政拘
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
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
握的犯罪行为的;⑤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
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①绑首(“不自
动”):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
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
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
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
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②犯罪嫌疑
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认为自动投案。但
逃跑后又归案的,认为是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
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应当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中的自首认定。①交通肇事后保护
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
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因上述行为同时系
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
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
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对行为
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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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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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
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
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二、特别自首:犯A 罪被抓+如实供述+尚未掌握+B 罪=对B 罪成立自首
第67 条第2 款【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被羁押者)。
供述内容: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①一般应以罪名区分。②虽然罪名不
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不属自首。
③供述罪名与已掌握的罪名,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也不属自首。例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
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对滥用职权罪不认为是自首。④如果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坦白),可以酌情从轻
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①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
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②如果该罪行
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③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
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行为人没有自动投案,而是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交代的:
①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②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
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③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
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成立自首。
(三)坦白:如实供述(本人+主要+犯罪事实)
第67 条第3 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
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
罚。
二、立功
第68 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
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一)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与本人犯罪(包括共同犯罪)无关
1、揭发他人犯罪,提供破案线索
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抗灾排除事故表现积极
利国利民突出表现
2、协助抓捕犯罪人(包括同案犯)
约至指定地点;当场指认、辨认;带抓;
提供尚未掌握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二)共同犯罪中立功与自首、坦白的区分
单独犯、共同
犯罪
共同犯罪
无关犯罪
本人
信息
本人罪
行
同案犯基
本信息
同案犯共同
犯罪罪行
同案犯基本
信息以外的
信息
同案犯共同
犯罪以外的
罪行
他人信
息、线索
他人
罪行
自首(坦白)
立功
(三)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非法手段获
取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
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
原查办犯罪
获取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
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
亲友代为立
功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代为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
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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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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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诉时效
1、不受时效限
制
[司法机关]立案(对事立案)、受理+[犯罪人]逃避;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1997.10.1 之前:强制措施[手续]+逃避)
2、起算点
(行为人)犯罪成立之日起算;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时效中断
前罪时效内犯后罪,前罪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重新计算
3、终止时点
(司法机关)破案之日:对人立案(侦破确定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对事
立案
4、时限
(1)法定最高刑“不满5 年”(不包括5 年)经过5 年;“不满10 年”
(不包括10 年)经过10 年;“10 年以上”(包括10 年)15 年。
(2)最高刑5 年(包括5 年),时限10 年;最高刑10 年(包括10 年),
时限15 年;最高刑15 年,时限15 年。最高刑无期、死刑,时限20 年。
5、超时限后果
(1)一般犯罪不再追诉。
(2)最高刑无期、死刑超20 年,仍想追诉报最高检核准
【方鹏关于追诉时效的五个故事】
1、赵某,2000 年1 月1 日杀人,当天公安机关立案(未侦破真凶),赵某逃往外地。
2026 年9 月1 日,公安破案发现系赵某所为。【不受时效限制,应当追诉。】
2、李某,1996 年1 月1 日杀人,当天公安机关立案(未侦破真凶),李某逃往外地。
2026 年9 月1 日,公安破案发现系李某所为。【按79 年刑法,受时效限制;时效经过了30
年,超过时效;经最高检核准,可以追诉】
3、钱某,2000 年1 月1 日杀人,当天公安机关立案(未侦破真凶),钱某未逃往外地,
仍在本地爱干啥干啥。2026 年9 月1 日,公安破案发现系钱某所为。【经过26 年,超过时
效;经最高检核准,可以追诉。】
4、孙某,2000 年1 月1 日杀人,当天公安机关立案(未侦破真凶),孙某未逃往外地,
仍在本地爱干啥干啥。2015 年9 月1 日,公安破案发现系孙某所为。孙某逃走不知所踪;
2026 年9 月1 日,新冠期间被抓获。【经过16 年,没超过时效,应当追诉】
5、周某,2000 年1 月1 日杀人,当天公安机关立案(未侦破真凶),周某未逃往外地,
仍在本地爱干啥干啥。2015 年9 月1 日,周某又犯盗窃罪,最高刑3 年。两案公安一直没
破。2026 年9 月1 日,公安破案发现系孙某所为。
(1)杀人:2000+20-2020;2015+20=2035。时效中断,没超过时效,应当追诉。
(2)盗窃:2015+5=2020;超过时效。不能追诉。
方鹏主观题带背班习题第五天之一
【方鹏带背案例5-1:自供强奸案】2000 年1 月1 日,甲、乙共谋在A 市抢劫丙,甲对
乙说好不能杀人。结果乙不听要杀丙,甲为了阻止乙实施杀人而将乙打成重伤,后拿走丙的
财物(价值1000 元)离开。乙自行到医院医治。
案发后,甲迁居到B 市做生意。乙仍有A 市生活。
2010 年5 月1 日,甲在B 市盗窃3 万元(数额较大),强奸、杀害一女孩。
2020 年7 月1 日,公安侦破甲所犯抢劫案,并对其进行全国通缉。甲遂逃到C 市。
2026 年10 月1 日,甲走投无路,被迫向C 市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揭发了乙与自己一
起抢劫的事实(当时公安机关不知乙参与抢劫),并提供了乙的手机号码(甲是唯一知情者),
公安机关当日抓捕一直在A 市生活的乙。
在看守所待审期间,甲又交代了16 年之前自己曾在B 市强奸一女孩的事实(当年B 市
公安机关已将另一人聂某认定为凶犯,抓捕、审判,且已枪毙),但拒不承认女孩系自己杀
害。甲也供述盗窃事,但称只偷得2 万元。
【问题】对甲、乙如何定性。是否构成自首、立功?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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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犯罪形态(既遂;中止;未遂、预备)
推理和写作方法:先既遂(结果+因果);再中止(自动+有效);再未遂(实行)、预备
1、既遂结果(分则规定)+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犯罪既遂
2、自动放弃+有效防止本罪既遂结果=犯罪中止
3、因果关系与犯罪中止:介入因素中断因果,真诚救助构成中止
4、中止犯的处罚: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减),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
免)
5、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6、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先正犯后共犯;先既遂,后中止,再未遂、预备
7、多观点题(通说+胡说)
(1)中止“自动性”的标准:主观说VS 限定主观说(动机说)VS 客观说
(2)实行行为的标准:实质的结果说VS 形式的行为说
【法条】
第24 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23 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2 条【犯罪预备行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推理方法:
先既遂(既遂结果+因果关系);再中止(自动性+有效性);再未遂(实行)、预备
规范标准
犯罪形态
既遂结果+实行行为+因果关系
1 犯罪既遂
完成形态
停顿原因
停顿阶段
未完成形
态
自动放弃(主观自认为无既
遂障碍)
预备行
为之后
既遂之
前
2 犯罪中止
意志以外原因(客观障碍、
主观自认为有既遂障碍)
预备行
为之后
实行行为之
前
3 犯罪预备
实行行为之
后
既遂之
前
4 犯罪未遂
一、既遂结果(分则规定)+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犯罪既遂
二、自动放弃+有效防止本罪既遂结果=犯罪中止
1、自动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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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行为人主观(意志)
不能既遂或放弃原因
俗称
中止
“自动放弃”
主观上认为无既遂障碍
能达目的而不
欲
预备、未遂
被迫停顿:“意志以
外的原因”
有客观障碍。使其不能继续犯罪,或
不能既遂,或不能通过犯罪而既遂
欲达目的而不
能
主观上认为有障碍
2、因果关系与犯罪中止:介入因素中断因果,真诚救助构成中止
(1)修正规则之一。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况下:结果没有发生,
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2)修正规则之二。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况下:结果发生了,
但系其它原因导致(其它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而非实行行为导致,视为有效阻止结果,也
认为是中止。
(3)中止不成(既遂)。实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积极救助,
也是既遂(中止不成)。还有,虽出现介入因素,但并不能中断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的,也仍为既遂。
3、中止犯处罚: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减),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免)
有效防止“犯罪结果”:本罪既遂结果
“损害”:它罪的既遂结果
本罪中止
造成它罪既遂结果:有损害中止(应当减轻)
未造成它罪既遂结果:无损害中止(应当免除)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形式上
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
形式的,开始实施其中任一环节、形式
实质上
能够立即造成既遂结果(直接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
四、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先正犯后共犯;先既遂,后中止,最后未遂、预备
各参与犯犯罪形态=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
1.既遂: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既遂(共同犯罪的范围内)
(1)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实行,全部责任。
(2)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2.部分中止:自动放弃、有效阻止结果,仅及于中止者本人
自动放弃者甲
其他共同犯罪人乙
犯罪形态
自
动
停
止
犯
罪
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
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
发生
自动放弃,防卫结果发生
甲中止,乙中止
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甲中止(部分中止)
乙未遂(实行后)或预备(实行
前)
未能阻止既遂结果发生
得逞
甲既遂,乙既遂
3.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未完成形态的判断: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
段
4.(共谋犯、帮助犯)共犯关系的脱离:自动退出(自动性)+切断因果关系(有效性)
=法律后果:对预备阶段成立中止;对脱离后结果不负责
【事例5-1:强奸自己案】甲女与同宿舍的A 女有仇,为报复A 女,给乙男1 万元,让
乙男晚上潜入宿舍强奸A 女。乙男于夜间潜入,误将甲女认为是A 女,打昏(不小心致重
伤)后强奸;后又误将甲女的手机当作是A 女的拿走了。
【问题】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甲女:强奸罪未遂,教唆犯。乙男:强奸罪既遂、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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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多观点题(通说+胡说)
(一)中止“自动性”的标准:主观说VS 限定主观说(动机说)VS 客观说
【事例5-2】赵某很生气,想杀死妻子万某,遂拿皮带勒住万某的脖子,万某呼救。此
时,其两个孩子(一个三岁,一个五岁)过来哀求赵某,赵某心想当着孩子的面杀死万某不
合适,于是停止了杀人行为,万某构成轻伤。
【问题】对于事实四,赵某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还是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为何?
(可以陈述不同观点)
【答案】
观点一:“主观说”,主观上认为有外部障碍而放弃犯罪是未遂、预备,其他原因放弃是
中止。赵某成立中止。
观点二:“限定主观说(悔过动机说)”,只有出于悔悟、同情等感情、动机而停止犯罪,
才构成中止。客观上能够犯罪,但伦理上不能犯罪,不构成中止。赵某成立未遂。
观点三:“客观说”,客观上有能力继续犯罪但不继续实施,即一般人在此情况下不会放
弃犯罪,但行为人放弃的,才构成中止。赵某成立中止。
观点四:“犯罪人理性说”。犯罪人不理性、不合情理的任意放弃,才构成中止;经理性
思考后停止犯罪,不构成中止。赵某成立中止。
(二)实行行为的标准:实质的结果说VS 形式的行为说
【事例5-3】甲为了毒杀外地的乙,将毒药通过邮局寄给乙,甲已经寄出但乙尚未收到,
被警察抓获。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可以陈述不同观点)
【答案】
观点一:“实质的结果说(结果无价值)”,着手实行是指能够立即造成既遂结果(侵害
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故意杀人罪预备。
观点二:“形式的行为说(构成要件行为说)”,着手实行是指开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
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观点三:“主观说(犯意说)”,着手实行是指开始实施表现出行为者的犯罪意思确定性
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观点四:“实质的行为说(行为无价值)”,着手实行是指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
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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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共同犯罪
口诀及关键词
推理方法:先看实行者,认定正犯;再看帮助者、教唆者,认定共犯。
1、共同正犯: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主观各自过错)
(1)各自的行为
(2)[结果、因果关系]共同行为:甲、乙在“公因数”客观行为的范围内成立共同
犯罪;结果连带:对于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
(3)主观责任是分别的(故意、过失);
(4)罪名=各自客观行为+共同行为导致的连带结果+各自主观责任。
2、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符合分则罪名构成(客观+主观)者,为正犯
(1)直接正犯+共犯:实行者甲,符合A 罪构成(客观+主观),构成A 罪的直接正
犯;乙教唆甲,构成A 罪的教唆犯
(2)间接正犯:实行者甲,欠缺某要素不符合B 罪构成,不能构成B 罪的直接正犯;
乙,通过(教唆、欺骗、强迫)制造甲的犯意、支配利用甲实施B 罪行为,构成是B 罪间
接正犯
3、共犯(以及共犯从属性):客观帮忙、教唆正犯行为(阶段)+主观本人故意=共
犯罪名
(1)帮助犯:乙客观上帮忙甲实施A 罪行为(阶段),主观上具有帮助B 罪的故意,
构成重合之罪的帮助犯
(2)教唆犯:乙客观上教唆甲实施A 罪行为(阶段),主观上具有教唆B 罪的故意,
构成重合之罪的教唆犯
4、承继的共同犯罪:行为终了前加入[+共同故意],“后半截”构成共同犯罪,对后
半截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负责。行为终了后加入,成立事后犯(如妨害司法)
5、片面共犯行为:片面帮助成立帮忙犯;片面正犯、教唆有不同观点
6、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犯罪形态
7、共犯关系(帮助犯、次要共谋犯)的脱离
(1)帮助犯、次要共谋犯的脱离:实行之前+有脱离意思(自动性)+切断因果(有
效性)=预备阶段的中止
(2)共同正犯、主要的共犯,或者实行之后,有效性:不能仅切断自己行为因果;
必须阻止结果,才能符合“有效性”,才能构成中止
8、共同犯罪与身份[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各自利用各自身份,以主犯(职权作用
大者)罪名定罪
9、主犯与从犯: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组织犯=正犯)
10、多观点
(1)共同犯罪的“共同”:不法行为共同说、构成要件共同说、犯罪共同说
(2)教唆犯:从属说VS 独立说
(3)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帮助犯、教唆犯、共同正犯?
(4)共同犯罪与身份(片面教唆)
(5)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地位:组织犯(间接正犯)VS 教唆犯(共犯)
9
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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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共同犯罪所有考点表格
共同犯罪考点归纳:找出实行者,先正犯,后共犯
对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负责
客观上正犯不法行为(+结果)+主观上各自责任=参与犯各自罪名
体系
重要考点
考点归纳
要点
共同犯
罪的成
立条件
1.共同犯罪的本
质(共同不法)
不法是共同的,
责任是分别的
1、客观上共同实施不法行为、主观上有共同故
意,成立共同犯罪(=不法行为)
2、对共同不法行为导致的结果,共同客观归责;
3、无需责任要素(年龄、精神、故意、目的)
完全相同。
2.共同犯罪的成
立条件
共同行为,共同
故意
1、共同行为(实行[包括组织]、帮助[包括共
谋]、教唆);2、共同故意(共同正犯故意、帮
助故意、教唆故意)
3.承继的共同犯
罪
行为终了前加
入,可构成共同
犯罪
1、在前行为人不法行为终了之前加入+共同故
意=后行为人与前行为人只在后半截共同行为
内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2、对后半截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
4.“片面共犯”
帮助故意,可以
是片面的
1、片面帮助可成立帮助犯;
2、片面教唆成立间接正犯;
3、片面实行成立帮助犯。(通说)
正犯与
共犯
5. 正犯(直接正
犯、间接正犯)
正犯是符合分则
者
先看实行者,对比分则找正犯,再找共犯:
1、实行者符合正犯条件,成立直接正犯;
2、制造犯意、支配(教唆、欺骗、强迫)实行
的,符合正犯条件的,成立间接正犯。
6.共犯(教唆犯、
帮助犯)从属说
共犯的客观行
为,从属于正犯
1、客观(从属):帮助、教唆+正犯客观行为性
质+阶段;2、主观(独立):本人的主观罪过;
3、客+主=罪名。
7.教唆犯
制造犯意+有教
唆故意
1、教唆行为(制造新犯意,提高犯意)+教唆故
意;2、欺诈教唆:对结果无故意不成立教唆犯
8. 帮助犯
(中立帮助行为)
可即刻促进实
行,才属帮助行
为
1、帮助行为需要促进实行;能够即刻促进实行。
2、犯罪形态:帮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帮
助犯才构成既遂。
身份
9.共同犯罪与身
份
身份是对正犯的
限定,成立身份
犯须利用身份
1、身份是对身份罪名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
犯)的限定,无身份可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
犯);2 先看实行者:利用本人身份,可构成该
罪正犯;利用他人身份,可构成它罪共犯;3、
各自利用各自身份共同犯罪,以主犯(职权作用
大者)罪名定罪
10.共同犯罪与不
作为
不作为是身份犯
1、不作为犯是身份犯,有义务者构成正犯,无
义务者可成立共犯;2、需留意:不作为形式的
片面帮助犯
客观+
主观
11.共同犯罪与认
识错误
错误类别:各自
主观问题,罪名=
正犯客观+各自
主观
1、错误类别是主观问题,根据各自主观认定;
2、罪名是客观+主观问题:正犯行为+共犯故意,
重合处认定罪名。
犯罪形
态
12.共同犯罪与未
完成形态
各自主观停顿原
因+正犯客观停
顿阶段=参与犯
犯罪形态
先正犯,再共犯;先既遂,再中止、未遂、预备。
1、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共犯(帮
助犯、教唆犯)有因果关系者既遂;2、部分共
同犯罪人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根据停顿原因
认定中止、未遂、预备
13. 共犯关系(帮
助犯、次要共谋
犯)的脱离
自动性(自动退
出)+有效性(切
断因果)
1、帮助犯、次要共谋犯的脱离:实行之前+有脱
离意思(自动性)+切断因果(有效性)=预备阶
段的中止。
2、共同正犯、主要的共犯,或者实行之后,认
定“有效性”:不能仅切断自己行为因果;必须
阻止结果,才能符合“有效性”,才能构成中止。
主犯与
14.主犯与从犯的
主要作用者为主
1、主犯包括构成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主要实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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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
区分
犯,次要作用者
为从犯
行犯、主要教唆犯;
2、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
3、从犯包括次要的实行犯、次要的教唆犯、帮
助犯。
O、推理方法:先看实行者,认定正犯;再看帮助者、教唆者,认定共犯
一、共同正犯: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主观各自过错)
推理、写作方法和格式
(1)各自的行为
(2)[结果、因果关系]共同行为:甲、乙在“公因数”客观行为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
罪;结果连带:对于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
(3)主观责任是分别的(故意、过失);
(4)罪名=各自客观行为+共同行为导致的连带结果+各自主观责任。
二、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符合分则罪名构成(客观+主观)者,为正犯
【事例5-4】甲欺骗乙说:“这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禁药,你帮我走私
回国,我拿去卖”,乙信以为真;后乙被海关查获,实为毒品。即使按药品计算,偷逃税款
也达到数额较大。
一、乙
1、客观走私毒品行为,主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故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没有走私毒品罪故意,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3、没有走私禁药的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二、甲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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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教唆犯。
2、利用没故意乙走私毒品,走私毒品罪的间接正犯。
3、法条竞合,以特别法走私毒品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三、共犯(以及共犯从属性):客观帮忙、教唆正犯行为+本人主观故意=共
犯罪名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从属性说
四、承继的共同犯罪:行为终了前加入,对“后半截”行为可构成共同犯罪
五、片面共犯行为:片面帮助成立帮忙犯,片面正犯、教唆有不同观点
六、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主观上各自停顿原因+客观上正犯停顿阶段=犯罪形态
(一)既遂: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既遂(共同犯罪的范围内)
1.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实行,全部责任。
2.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二)部分中止:自动放弃、有效阻止结果,仅及于中止者本人
自动放弃者甲
其他共同犯罪人乙
犯罪形态
自
动
停
止
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
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
发生
自动放弃,防卫结果发生
甲中止,乙中止
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甲中止(部分中止)
乙未遂(实行后)或预备(实行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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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未能阻止既遂结果发生
得逞
甲既遂,乙既遂
七、共犯关系的脱离:自动性(脱离意思)+ 有效阻止结果发生(切断因果关系),
才成立中止
1、帮助犯、次要共谋犯的脱离:实行之前+有脱离意思(自动性)+切断因果(有效
性)=预备阶段的中止。
2、共同正犯、主要的共犯,或者实行之后,认定“有效性”:不能仅切断自己行为因
果;必须阻止结果,才能符合“有效性”,才能构成中止。
1 、次要共
犯、实行之
前
脱离者为帮助犯、次要共谋犯;脱离阶段为实行之前
2、自动性:
有脱离意思
脱离者有脱离意思,并向对方表示(明示或默示);脱离意思为对方接受(或
对方知道)
3、有效性:
切断因果关
系
脱离者须切断本人之前行为(帮助、共谋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即从物理、心理上彻底消除自己之前行为对之后结果的加功效果,才
不对之后对方结果承担共同责任
共犯关系脱离成功的法律后果:脱离者对于脱离之前参与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是预
备犯),理论上系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务中因未造成损害而免除处罚)。脱离者对于脱
离后的实行犯单独实施的行为不再承担共同责任,不承担既遂责任
【事例5-5】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商量一起去A 某家盗窃。(1)在去向A 某家途
中,王五遇到自己的老婆,被老婆强行拽回家。(2)到A 某家后,约好张三入户,李四在
外放风。此时,李四因慌张,就跟张三说“要不我们算了”;尽管张三没同意,但李四还是
偷偷走掉了,张三对此不知情。(3)之后张三进入A 某家中,看到A 某过于贫困,突发同
情心,放弃盗窃离开。张三、李四、王五如何定性?
八、共同犯罪与身份[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各自利用各自身份,以主犯(职
权作用大者)罪名定罪
模型
(1)官员甲利用公务+老百姓乙诈骗+合谋占有该单位公款=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2)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中的甲+国有参股公司中的乙=职权作用大者定罪
(3)国工家属收钱+国工=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无通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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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多观点(通说+胡说)
(一)共同犯罪的“共同”:不法行为共同说、构成要件共同说、犯罪共同说
【事例5-6:共同防卫案】在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上山检查时,罪犯刘某
与任某为了抗拒抓捕,对赵某与郑某实施暴力,赵某与郑某反击,形成互殴状态。结果罪犯
刘某被打成重伤,由赵某与郑某共同造成,但不知具体由谁造成。
【问题】请分析赵某与郑某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可以同时作答不同观点和理由。
【答案】【正当防卫(合法)+正当防卫(合法)=是不是共同犯罪?】
观点一:按(不法)行为共同说,二人不属共同犯罪。如果不能查明重伤结果具体由何
人行为所致,则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规则,二人对重伤结果均不负责。
观点二:按犯罪共同说,二人也不属共同犯罪,如不能查明具体何人致重伤,对重伤结
果也不负责。
观点三:按构成要件共同说,二人属共同犯罪,客观上均对共同防卫行为造成的重伤结
果负责。在防卫限度上,即使造成重伤,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并不悬殊、也未明显过
激的,不属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 条,构成正当防卫。
【更改事实】二人防卫,把不法侵害人打死了;只有一处死亡,不知谁造成?并且,死
亡超过防卫限度。
【事实】一人防卫致死(过当)、一人正当防卫;二人共同防卫
1、观点一:按(不法)行为共同说,二人不属共同犯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规则
2、观点二:犯罪共同犯罪,二人不属共同犯罪。
3、按构成要件共同说,二人属共同犯罪,对共同防卫致死负责;二人均是防卫过当
(二)教唆犯:从属说VS 独立说
第29 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现象】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事例5-6:教唆盗窃案】李某向国家工作人员黄某行贿10 万元,但黄某只收钱不办
事。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
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 万元)砸坏。(2012
年主观题)
【问题】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可以
同时作答不同观点和理由。
【答案】
(一)李某
1.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预备行为,主观上有盗窃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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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在着手实行之前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根据刑法第22 条
的规定,是犯罪预备。
2.李某故意砸坏汽车玻璃,根据刑法第275 条规定,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陈某
1.教唆李某实施盗窃行为,实行者李某实施了盗窃的预备行为
观点一:按共犯从属说,陈某可构成盗窃罪预备阶段的教唆犯,构成犯罪预备。
观点二:按共犯独立说,陈某属于“教唆未遂”,构成盗窃罪,系犯罪未遂。
2.对于李某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超出了陈某的教唆故意,属于李某实行过限,由李
某自己负责,陈某不负责任。
(三)片面共犯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教唆犯、共同正犯?
观点辨析: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帮助犯、教唆犯、共同正犯
现象(事实)
观点一:帮助故意可以是单向意思联络;
教唆故意、共同正犯故意需双向意思联
络
观点二:帮助故意、教唆故意、
共同正犯故意,均可是单向意思
联络
观点一
结论
观点二
结论
1、片面帮助
帮助故意可以是
单向意思联络
只有片面帮助可构
成帮助犯
帮助故意、教
唆故意、共同
正犯故意,均
可以是单向
意思联络
片面帮助可构
成帮助犯
2、片面教唆
教唆故意需双向
意思联络
片面教唆不构成教
唆犯,可构成间接
正犯
片面教唆可构
成教唆犯
3、片面共同
实行
共同正犯故意需
双向意思联络
片面共同实行不构
成共同正犯,可构
成片面帮助犯(实
行=高度帮助)
片面共同实行
可构成共同正
犯
【事例5-7】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
丙打昏后离去(丙受重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
家取走价值10 万元的财物。甲、乙如何定性?(可以说明不同观点)
(一)乙:盗窃罪(10 万,既遂),单独犯。
1、乙没有共犯故意,不与甲成立共同犯罪。
2、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窃取财物,264 条,成立盗窃罪的单独犯。
(二)甲:盗窃罪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
系片面的共犯,涉及片面共同正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1、观点一:如认为共同正犯故意,不能是片面故意,则甲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1)但可以成立片面帮助犯,客观上帮助乙盗窃行为,主观有帮助抢劫故意,客观主
观统一,系乙实施的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2)重伤丙,234 条,触犯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单独正犯。
(3)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2、观点二:如认为共同正犯故意,可以是片面故意,则甲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1)客观上实施暴力抢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抢劫罪共同正犯故意,构成抢劫罪的共同
正犯。
(2)不仅对丙的重伤结果负责,也对丙的财产损失结果负责。系抢劫罪(致人重伤)。
【事例5-8:小娇妻借刀杀人案】甲绑架了乙,要求乙的妻子丙交钱赎人。丙想起乙平
日经常打骂自己,遂决定借甲之手除掉乙,遂故意拒绝支付赎金并刺激甲,暗中制造甲杀乙
的犯意。原本甲无杀人真意,受丙刺激后果然甲气急败坏,将乙杀害。
【问题】请分析甲、丙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可以同时作答不同观点和理由。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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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
1.触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系直接正犯、单独犯。
2.在罪数上,根据刑法239 条第2 款,系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结果加重犯。
二、丙:
1.对于正犯甲所犯绑架罪,即使丙客观上是在甲实施的绑架行为尚未终了(但已既遂)
之前加入,促进了甲继续绑架、提供了帮助;但主观上丙并无勒赎目的,无论按何种学说,
都不能构成绑架罪的承继共犯、片面帮助犯。
2.对于正犯甲所犯故意杀人罪,刺激甲产生杀人故意,是“片面教唆”;主观上具有杀人
故意。
观点一:如认为教唆故意必须是双向意思联络、不可以是片面的、片面教唆不可成立教
唆犯(片面教唆犯否定说),则丙不构成甲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教唆犯。丙暗中制造甲的杀人
故意、利用没有共同故意的甲杀害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系“直接正犯背后的间
接正犯”。
观点二:如认为教唆故意可以是片面的、片面教唆可以成立教唆犯(片面教唆犯肯定说),
则丙构成甲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教唆犯。
3.由于丙无法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或片面教唆犯),故而也不
能构成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
(四)共同犯罪与身份(片面教唆)
【事例5-9:骗保案】A 公司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价格10 万元)向C 保险公司投保了盗
抢险,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均为A 公司。A 公司的司机李某作业时,将汽车偷偷卖掉,
又向A 公司谎称汽车被盗,让A 公司向C 保险公司申请盗抢险理赔。A 公司信以为真,向C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保险金10 万元。
【问题】请分析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李某除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外,还有“片面教唆”。
观点一: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因李某不具投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故而
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可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观点二:李某虽无身份,但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
(五)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地位:组织犯(间接正犯)VS 教唆犯(共犯)
【事例5-10】抢劫、杀人集团首要分子甲,某次与丙产生纠纷,遂教唆集团成员乙去伤
害丙,乙自作主张,认为打伤不如打死,而将丙打死。
【问题】请分析甲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可以同时作答不同观点和理由。
【答案】
一、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甲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涉及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甲系抢劫、杀人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犯,可认
为是间接正犯)。如认为乙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该集团范围内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32.26
条第3 款,甲应对乙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
观点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如认为乙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集团
之外的个人行为,只考虑甲实施的本案具体行为,并因其基于伤害罪故意教唆乙,根据《刑
法》第234.29 条,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四)教唆教唆犯的、教唆帮助犯的、帮助帮助犯的定性
(1)观点一:①教唆教唆犯的,比照教唆犯处罚;②教唆帮助犯的,比照帮助犯处罚;
③帮助帮助犯的,不处罚。
(2)观点二:教唆教唆犯的、教唆帮助犯的、帮助帮助犯的,均可成立共同犯罪。
(3)观点三:均不处罚。教唆教唆犯的,不构成教唆犯;教唆帮助犯的,不构成帮助
犯;帮助帮助犯的,也不构成帮助犯。均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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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五天练习题之二:共同犯罪
【方鹏带背案例5-2:好哥们的暗中相助】张三是李四的好哥们,经常暗中帮助张三。
某次,李四潜入甲家盗窃,张三误认为李四要入户杀甲,在甲家门外帮李四杀人放风。
(事实一)
后来,李四计划以杀人手段绑架乙并向乙的家人勒赎,张三得知李四的计划后,为帮助
李四,遂提前到乙家把乙杀死后离开;李四之后到乙家后,发现乙已死,遂将其尸体搬走隐
藏;然后谎称乙被绑架,仍向乙的家属勒索到赎金200 万。(事实二)
再后来,李四盗窃到丙的信用卡后,想让张三帮助在ATM 上取钱,遂骗张三说信用卡来
是捡来的;张三早就知道信用卡是李四盗窃来的,但假装听信了李四,在ATM 上将丙信用卡
中的10 万元取出。(事实三)
还有一次,张三知道A 在伤害B,李四不知道A 在伤害B。张三基于制止A 的目的、李
四基于报仇的目的,二人一起合力将A 打死。A 某身上只有一处致命伤,但不知具体谁造成
A 某死亡。假定当时防卫A 的正当限度是重伤。(事实四:一人防卫、一人杀人)
最后一次,因为李四知道了张三太多的事情,张三、李四闹翻了,加上张三之前欠李四
赌债100 万。于是李四扣押了张三的妻子丁之后,欲图向张三索要赌债;因张三早知妻子丁
有外遇给自己戴绿帽子,遂偷机暗中刺激李四,让李四产生杀人意图,而将妻子丁杀死。(事
实五)
之后,张三到公安机关报警,告发李四扣押丁并杀害丁的事实,并提供了李四可能藏匿
在外省某地的信息。
公安在李四的藏匿地将其抓获。之后,张三又交待了自己暗中刺激李四产生杀丁犯意的
事实。(事实六)
【问题】请分析张三、李四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可以同时作答不同观点和理由。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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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不作为
1、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1)形式义务分四种:法律法规、职务业务、法律行为、先前行为。
(2)实质义务(义务的内容、性质、法理依据)分三类: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
谁救助风险)、保护义务(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特定领域的报告救助义
务(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
2、先前行为:与风险创设、提高,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
的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3、先前作为行为+后续的不救助行为=能否“独立成立不作为行为(不作
为犯)”?一看因果关系,二看能否合并评价。
(1)先看结果可否归因于不救助(因果关系);
(2)再看二行为性质是否相同、是否持续行为、结果是否包容。
4、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行为:先看合并评价行为导致的结果,再考虑
是否过当。
5、多观点题
(1)先前的正当防卫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先前行为可否是正当行为)?
如有因果关系,可以VS 不可以
(2)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引起的另一共犯人的实行过限行为是否有制止
义务?因果关系VS 条件关系
推理和写作方法:先看作为义务(身份),再看合并评价(行为个数)
一、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法律法规、职务业务、法律行为、先前行为
四
种
形
式
根
据
法律、法规规
定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的扶养义务
“法律、法规”既包括刑法,也包
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
等
只有符合刑
法规定的具
体罪名的构
成要件(刑
法将此种不
作为行为规
定为犯罪),
才能构成不
作为犯罪
职务或者业务
要求的义务
值勤的消防人员有
灭火义务
需要具体考察其职责范围
法律行为引起
的义务
保姆看护小孩
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
律行为)
先前行为引起
的义务
带邻居家小孩去游
泳负有救助义务
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
(最重要条件)才产生作为义务
二、先前行为:与风险创设、提高,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的
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的实质标准
1.先前行为与危险的造成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引起作为义务。
2.行为人引起他人自主自决的自陷风险行为(有认识能力、有自由意志),风险由自陷风险
者造成,行为人不承担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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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5 天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三、先前作为行为+后续的不救助行为=能否“独立成立不作为行为(不作为犯)”:
一看因果关系,二看能否合并评价
(一)先判断因果关系,看结果可否归因于不作为行为
(二)当结果可归因于不救助时,还需看不救助行为与先前作为行为能否合并评价
(1)能够合并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救助行为不能单独成罪
(2)不能合并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救助行为可以单独成罪
四、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行为:先看合并评价行为导致的结果,再考虑
是否过当
五、多观点题(通说+胡说)
(一)先前的正当防卫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先前行为可否是正当行为)?
如有因果关系,可以VS 不可以
【事例5-11】甲在公交车上扒窃乙的皮包,丙为了帮乙夺回皮包,持菜刀追砍伤害甲
致轻伤。甲被迫跳入河中,在水中挣扎。乙、丙见状,虽然救助也较为便利,但二人故意不
救助而离去,半小时后甲溺水身亡。
【问题】丙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答案】
1、观点一:先前的正当防卫行为,如与风险有因果关系,能够引起作为义务;合并评
价,整体判断,是否过当。
(1)丙追砍的作为伤害,与之后的不救助致死,合并评价为伤害致死行为;
(2)对正在实施盗窃的甲进行防卫,超过防卫限度,系防卫过当。
(3)对过当致死的结果具有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2、观点二:先前的正当防卫行为,如与风险有因果关系,能够引起作为义务。后续的
不救助行为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1)丙追砍的作为伤害致轻伤,系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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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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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之后的不救助致死,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3、观点三:先前行为只能是非法行为,不能是正当行为。先前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能
引起作为义务。
(1)丙追砍的作为伤害致轻伤,系正当防卫。
(2)先前行为只能是非法行为,不能是正当行为。先前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引起作
为义务。后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引起的另一共犯人的实行过限行为是否有制止义
务?因果关系VS 条件关系
【事例5-12:2021 年法考真题C 组事实一】赵某、孙某共同盗窃,之后赵某猥亵女主
人,孙某看了没有制止。(事实一)
【问题】关于事实一,如果认为孙某不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共同犯罪,理由是什么?如果
认为其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共同犯罪,理由又是什么?
【答案】
观点一:只有先前的共同犯罪行为,与过限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犯人才有制止义
务。
1.孙某与赵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2.赵某所犯强制猥亵罪,系其实行过限行为;孙某没有共同作为行为,不构成作为的
共同犯罪。
3.赵某所犯强制猥亵罪,虽与之前的共同盗窃有条件关系,但无因果关系;盗窃罪的
共同犯罪人孙某对于赵某实施的强制猥亵没有制止义务,不构成不作为行为。对于赵某实施
的强制猥亵,孙某既无共同作为行为,也没有不作为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观点二:只需先前的共同犯罪行为,与过限行为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共犯人才有制止义
务。
赵某所犯强制猥亵罪,系之前与孙某的共同盗窃引起的,孙某具有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
义务,不制止可构成不作为行为,系强制猥亵罪的帮助犯。
【事例5-13】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进入被害人丙家后,甲将丙捆绑,二人共同实施
了抢劫行为。之后,乙为灭口而临时起意杀害了丙,甲站在一旁观看没有制止。
【问题】甲、乙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答案】
一、乙:
抢劫后灭口而杀人,构成抢劫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二、甲:
(一)与乙构成抢劫罪(基本犯)的共同正犯。
(二)对于乙实施的杀人行为
观点一:①乙实施的杀人实行过限行为,是丙被杀的风险,负主要责任的条件,亦即具
有因果关系;②甲与乙实施的共同抢劫行为,与丙被杀的风险,仅有条件关系,而无因果关
系。③甲不具有因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对乙实施的杀人行为没有制止义务,不能构成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抢劫罪(基本犯)一罪。
观点二:乙实施的杀人行为,系之前甲与乙实施的共同抢劫行为引起,甲具有制止义务,
构成不作为行为,系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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