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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方鹏刑法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3 天_贪污贿赂渎职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2026 年方鹏刑法主观题
“冲刺背多分”特训营(10.1-6)
关键词模板+事例习题
第3 天:贿赂、渎职
+贪污、挪用
主观题有套路,多背勤写得高分
方鹏著
第3 天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
CCtalk:刑法学人方鹏
2026 年10 月3 日
1
20261002 方鹏刑法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3 天_贪污贿赂渎职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讲义
第3 天:贿赂、渎职+贪污、挪用
第一部分
贿赂犯罪+渎职犯罪
一、贿赂犯罪
带背口诀及关键词
⊙、连环贿赂的推理方法:从最后办事人“倒着推”:
1、有无拿钱:贿赂犯罪
2、有无办事:渎职犯罪
3、有无送钱:行贿犯罪
4、罪数:三个罪名择一重,其他都数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四类单位+从事公务](最终办事的人)
1、普通受贿(索取贿赂、收受贿赂):收受财物时,承诺谋利即可
2、不作为受贿:国工明知特定关系人收贿而不退还
(二)中间人:利用官位影响?有无通谋?利用人身影响?
3、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斡旋受贿?
斡旋型受贿:利用“官位”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工,谋取不当利益,
收财或要财
4、国工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收钱的定性:有无通谋?
(1)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
(2)无通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1)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国工)约定收钱、谋利,构成受贿罪。
(2)利用原职权(“余热”)、谋取不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
6、帮助行贿人送钱:行贿罪的帮助犯
7、介绍贿赂(同时触犯行贿罪共犯、受贿罪共犯的,择一重处)
(三)送钱人
8、行贿罪:
(1)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因勒索+未获不当利益=无罪;
(3)追诉前交待,揭发受贿人,不构成立功,构成自首,按分则从宽
(四)多观点
1、虚假承诺型受贿:法条竞合VS 只构成诈骗VS 想象竞合
2、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分
3、“中间人”多重身份:以实际利用的身份定VS 优先适用斡旋受贿VS
想象竞合
4、收受银行卡型受贿案的既未遂及数额认定
5、古玩字画的数额计算
6、出卖信息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VS 没有利用
7、多重斡旋:构成斡旋型受贿罪VS 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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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方鹏刑法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3 天_贪污贿赂渎职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贿赂犯罪体系
收钱方(承诺)
送钱方(为了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普通;
斡旋[不正当])
自然人→国工
行贿罪
单位→国工
单位行贿罪
国工、离职国工近亲属、
关系密切人;离职国工
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不正当]
自然人→国工、离职国工近
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国工
对有影响力的
人行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单位
单位受贿罪
自然人、单位→国家机关、国
有单位
对单位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
自然人、单位→非国工
对非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罪
自然人→介绍自然人、单位→向国工自然人:介绍贿赂罪
【法条】
第385 条【普通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8 条【斡旋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 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
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
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四类单位+从事公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宪法: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
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
照
法
律
从
事
公
务
(2)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员
(3)立法解释规定的3种人:
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
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指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如
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区别于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委派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
公务
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国家工作人员(四类单位+从事公务):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行政委派人员、其他人员(如村官协公);
只要从事公务,即使没有编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有多种身份,以实际利用的身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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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方鹏刑法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3 天_贪污贿赂渎职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连环贿赂的推理方法:从最后办事人“倒着推”:
1、有无拿钱:贿赂犯罪
2、有无办事:渎职犯罪
3、有无送钱:行贿犯罪
4、罪数:三个罪名择一重,其他都数罪
【事例3-1】某县规定,只有缴纳规定数额的税款才能获得购房资格。甲因为税款没缴
够,没有购房资格。为了获得购房资格,请乙(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忙;乙又找到了税务局
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丙,许诺给其好处;丙因为自己不办理此业务,就又找到了同单位该税
务局的国家工作人员丁,丁答应帮忙。后乙欺骗甲说需要钱去打点关系,还谎称要帮甲补缴
税款,甲遂给了乙50 万;接着乙拿出其中30 万元给了丙,告诉丙说:“甲只给了我30 万
元,我都给你了。”丙自己留下20 万元,给了丁10 万元。丁误以为甲只给了其10 万元,
遂收下,在系统里伪造了甲的纳税记录。
【解析】
一、丁:
1、受贿罪,10 万。
2、滥用职权罪。
3、数罪并罚。
二、丙
1、给丁的10 万:行贿罪,10 万
2、自己收的30 万:不构成斡旋受贿,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是自己吞20 万的“截
贿”;而是到手30 万后又从中拿出了10 万去行贿。)
3、滥用职权罪教唆犯。
4、数罪并罚。
三、乙
1、给丙的30 万:对利用影响力人的人行贿罪。
2、自己骗的20 万:诈骗罪。
3、数罪并罚。
四、甲
1、对利用影响力人的人行贿罪:30 万。
2、被骗:2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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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方鹏刑法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3 天_贪污贿赂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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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最终办事的人)
1、普通受贿(索取贿赂、收受贿赂):收受财物时,承诺谋利即可。
2、不作为受贿:国工明知特定关系人收贿而不退还。
1
普通受贿
索取贿赂(主动要)
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被动收)
需为他人谋取
利益(正当,不
正当)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客观上承诺即可)
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
收受。
4、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
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可能
影响职权行使。
2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要有“官位”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
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要利用自己的“官位”,给别的官员“打招呼”会听从。包括制约(上
下级关系)和影响(同级同事关系、下上级关系)关系、工作
联系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
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官位”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
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斡旋受贿;视情况不同可涉
嫌介绍贿赂罪、受贿罪的共犯、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等
索取或收取请托人财
物
以钱换“官位”影响,也是一种权钱交易
3
不作为受贿
明知特定关系人收贿
而不退还
普通受贿,或斡旋受贿
4
离职后受贿
在职时约定收钱
(二)中间人:利用官位影响?有无通谋?利用人身影响?
中
间
人
国工利用“官位影响”+收钱+不正当利益
1斡旋型受贿罪
与受贿人通谋,帮受贿人收钱(行为人不一定要收钱)+利益
2受贿罪共犯
利用“人身关系影响”+收钱+不正当利益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与行贿人通谋,帮行贿人送钱(行为人不一定要收钱)+行贿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4行贿罪共犯
居中提供信息(行为人不一定要收钱)
5介绍贿赂罪
3、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斡旋受贿?
斡旋型受贿:利用“官位”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工,谋取不当利益,收
财或要财
4、国工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收钱的定性:有无通谋?
(1)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
(2)无通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1)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国工)约定收钱、谋利,构成受贿罪。
(2)利用原职权(“余热”)、谋取不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
6、帮助行贿人送钱:行贿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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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介绍贿赂(同时触犯行贿罪共犯、受贿罪共犯的,择一重处)
核心判断标准:以请托人对钱款用途的真实意愿
事例
办事国工丙
中间人乙
请托人甲
1、甲托乙,将100 万代送给丙,
乙依甲所托,全数给丙
受贿罪:
100 万
行贿罪帮助犯:100
万
行贿罪:100 万
2、甲给乙100 万,说好其中70
万代送给丙,其中30 万是给乙
的辛苦费,乙依甲所托
受贿罪:70
万
1、行贿罪帮助犯:70
万;2、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30 万
1、行贿罪:70 万;
2、对影响力的人行贿
罪:30 万
3、截贿:甲托乙,将100 万代
送给丙;乙给丙20 万,自己截
留80 万
受贿罪:20
万
1、行贿罪帮助犯:20
万;
2、侵占罪:80 万
1、行贿罪20 万既遂
(另有80 万未遂);
2、被侵占80 万
4、部分诈骗:乙骗甲说丙索要
100 万,实际上丙只要40 万;甲
相信,让乙把100 万代送给丙。
乙给丙40 万,其余60 万据为已
有
受贿罪:40
万
1、行贿罪帮助犯(或
者受贿贿罪帮助犯):
40 万;
2、诈骗罪:60 万
1、行贿罪40 万既遂
(另有60 万未遂);
2、被诈骗60 万
5、全部诈骗:乙不认识丙,欺骗
甲称其与丙关系密切;或者丙没
有要钱,乙骗甲说丙索要100
万;甲相信,让乙把100 万代送
给丙。乙将100 万全部据为已有
不构成受贿
罪
诈骗罪:100 万
被诈骗100 万
【事例3-2】副县长赵小某带队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村长李某为了违规过关,
遂给赵小某的父亲赵老某(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00 万元现金,请赵老某帮忙说
话。赵老某即告诉赵小某,赵小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让其验收过关。
(三)送钱人
8、行贿罪:
(1)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因勒索+未获不当利益=无罪;
(3)追诉前交待,揭发受贿人,不构成立功,构成自首,按分则从宽
行贿者
受贿者
1、为了谋取不正当
利益
①主动给予
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
②因勒索被动
给予
已获得不正当利益
未获得不正当利益
无罪
2、为了谋取正当利
益
主动给、被动给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自首)
一般
犯罪较轻
对侦破重大案件
起关键作用
有重大立功表现
可以从轻或减轻
可以减轻或免除
【事例3-3】A 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董事长甲却想为公司申请贷款。甲知道公司股东
乙的儿子丙是市领导秘书,便向乙请求向丙帮忙找关系帮忙批贷款,承诺事成后给乙10%
的回扣,乙便告知丙自己可拿回扣事,并请丙帮忙。丙找到国有银行的国家工作人员丁帮
忙,丁想到和丙有工作上的联系,便违规向A 公司发放贷款1000 万。甲如约给了乙100
万,丁并未收取好处。后A 公司经营不善不能归还贷款。
【简要答案】丁:违法发放贷款罪;丙、乙:受贿罪;甲: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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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方鹏刑法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3 天_贪污贿赂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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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观点
1、虚假承诺型受贿:法条竞合VS 只构成诈骗VS 想象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 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
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
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事例3-4】公安局局长甲收受强奸犯罪嫌疑人乙的家属丙10 万元现金,假意承诺会
帮忙释放乙,但心里想“只拿钱不办事”,乙未释放。被丙举报,案发。
【问题】如何评价甲的行为?可以陈述不同观点。
【答案要点】
一、甲
(一)观点一:如认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系客观要素,客观上承诺即可,包
括虚假承诺。
1、有承诺,触犯受贿罪
2、触犯了诈骗罪
3、受贿罪可包容诈骗内容,系法条竞合,以受贿罪一罪论处
(二)观点二:如认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系客观、主观统一要素。则仅构成
诈骗罪。
(三)观点三:诈骗罪、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二、丙
1、不正当利益,行贿罪
2、追诉前交待,构成自首,不构成立功;按分则从宽处罚。
2、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6 号)
第十四条【斡旋受贿中职权上便利VS 普通受贿中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
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普通受贿)。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应
当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所任职务以及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政策影响、
实践惯例等具体认定。
刑法规定
第385 条(普通受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388 条(斡旋受贿)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
司法解释
1、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
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2、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
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
权;
3、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
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
1、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
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
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2、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
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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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方鹏刑法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3 天_贪污贿赂渎职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接上下级关系,应当结合实际
情况。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大白话
请托事务:归该国工管,或者
归该国工所在单位的下属管
请托事务:不归该国工管,也不归该国工所
在单位的下属管;而是别人管,或别的单位
管
【事例3-5】企业主郑某送给某市主管组织人事的副市长王某100 万元,让王某给该市
环保局局长林某打招呼,让林某不要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问题】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可说明不同观点。
【分析】
(1)观点一:如认为刑法第385 条普通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请托事
务,在行为人经管、主管范围。则王某不主管环保工作,故王某不构成普通受贿罪。系“利
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林某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刑法第388 条斡旋型受贿罪。
(2)观点二:如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
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王某构成普通受贿罪。
3、“中间人”多重身份:以实际利用的身份定VS 优先适用斡旋受贿VS 想
象竞合
【事例3-6】甲男是某市市委书记,乙女系甲男的情妇,同时也是该市妇联主任。丙为
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乙女100 万。乙女将其存作私房钱后,给甲男吹枕边风。甲男对于
乙女收钱事不知情。
【问题】乙女的行为如何定性?可说明不同观点。
【分析】
(1)观点一:认为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应当以实际利用的身份来认定罪名。则乙女实
际利用的是其甲男情妇的身份,利用甲男的职务便利,为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乙女构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观点二:认为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可以同时触犯多罪,优先适用斡旋型受贿罪。
则乙女同时触犯斡旋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以斡旋型受贿罪论处。
(3)观点三:认为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可以同时触犯多罪,系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
处。则乙女同时触犯斡旋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
4、收受银行卡型受贿案的既未遂及数额认定
【事例3-7】李某为了升职,送给上级部队领导魏某一张存在200 万元的银行卡(开户
人为李某的妻子)、并告知其密码。结果事情没办成,李某偷偷从网上银行上,将银行卡中
180 万元转走,只留给魏某20 万辛苦费。魏某对此情况一直不知情,直至案发。【问题】魏
某的受贿数额、犯罪形态?可说明不同观点。
【答案】涉及到收受银行卡型受贿案的既未遂及数额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 条“收受银行卡的,不
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的理解。
1、观点一:如认为应当按照“实际控制”标准,对前述解释的具体标准进行再解释。
将案发时可无障碍取现的数额认定为既遂数额、剩余部分为未遂数额。
则本案魏某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为20 万元,未遂数额为180 万元。
(1)观点1:部分既遂、部分未遂,职务犯罪整体认定数额,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
则魏某构成受贿罪,犯罪形态为既遂;数额为200 万元(其中180 万元未遂作为量刑情节)。
(2)观点2:既遂20 万元、未遂180 万元,择一重处。
2、观点二:如认为应将收受银行卡时可无障碍取现的数额认定为既遂数额。则郑某构
成受贿罪既遂,数额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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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古玩字画的数额计算
【事例3-8】房地产开发商钱某,为了改规划事请托喜欢“雅贿”的市委书记吴某。吴
某就让钱某去某书法名家范某处,找其花800 万元购买一幅画作送给自己。钱某找到范某,
只花了250 万元,即购得此画,送给吴某,谎称花费了800 万元,吴某信以为真。案发后经
价格认定机构认定,该画作市场价格仅10 万元。
【问题】吴某的受贿数额是多少?可说明不同观点。
【答案】
(1)观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第12 条的规定:一般以认定价格认定受贿
数额,但是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
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故本案中吴某受贿罪数额为250 万元。
(2)观点二:认为受贿罪数额以财物的实际价值计价。故本案中吴某受贿罪数额为10
万元。
(3)观点三:认为受贿罪数额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数额认定。故本案中吴某受贿罪数额
为800 万元(其中550 万元未遂,或者790 万元未遂)。
6、出卖信息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VS 没有利用
【事例3-9】市长秘书甲在参加某次市里项目会议时,得知市政府计划在某地块附近建
设产业园区的保密信息,遂将其告诉一地产商乙,乙给甲200万作为“辛苦费”。之后,乙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低价竞拍到该地块。之后,至政府公布建设产业园区时,地块升
值10亿元。【问题】甲是否构成受贿罪?可以陈述不同观点。
【简要答案】
观点一: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也是利用职务便利,构成受贿罪。
观点二:仅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
共事务的职权,不构成受贿罪。
7、多重斡旋:构成斡旋型受贿罪VS 不构成犯罪
【事例3-10】甲为了谋取某项不正当利益,要找主管该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丁,但甲
不认识丁。遂找到国家工作人员乙,送给乙20 万;乙对甲说“我也不认识丁,但丙是丁的
同事,他认识丁,我去找丙”。于是乙找到丙,让丙去给丁说情,果然把事办好了。丙、丁
均未收钱。【问题】乙是否构成受贿罪?可以陈述不同观点。
【简要答案】涉及到刑法第388条(斡旋型受贿罪)中“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的理解。
观点一:如认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包含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再斡
旋请托的情况,则乙构成斡旋型受贿罪。
观点二:如认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仅限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直
接利用职权谋利,则因乙利用的丙,不直接主管该事务,乙不构成斡旋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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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带背口诀及关键词
1、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构成徇私枉法罪
2、甲教唆乙徇私枉法罪,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3、受贿后滥用职权的罪数:三个罪名择一重处;其他都数罪
本章罪名的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过程
罪名
典型事例
关联罪名
一般法
滥用职权罪
(故意犯)
玩忽职守罪
(过失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工
人作人
员渎职
刑事
诉讼
√徇私枉法罪(司
法工作人员)
刑事诉讼中的刑警、检
察官、刑庭法官故意乱
办案
抓捕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
处罚罪
(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
察给通缉犯报信
窝藏、包庇
罪
看押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
人员脱逃罪
押解、看守所、监狱的
警察、检察官让在押犯
逃走
脱逃罪
行刑
徇私舞弊减刑、假
释、暂予监外执行
罪
(司法工作人员)狱警、
法官故意乱报材料、裁
定减刑、假释、监外执
行
伪证罪
民行
诉讼
民事、行政枉法裁
判罪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法
官故意乱办案
执行
执行判决、裁定滥
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
定失职罪
执行庭法官乱执行
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
罪
其它
当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实
施时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
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司法工作人员;
监管机关的监管人员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拘禁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犯该罪,从重处罚
行政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
二、受贿后又实施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
择一重罪处断
(非常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
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罪之一(记忆方法:联想法院刑
庭、民庭、行政庭、执行庭)
数罪并罚(常
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除上述三罪之外的其它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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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方鹏刑法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3 天_贪污贿赂渎职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象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及罪数认定
无共谋不构成共犯,构成
职务之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共谋仅利用职务,可构
成共犯,同时与职务之罪
择一重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
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共谋,既利用职务,又
不利用职务,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
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
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方鹏主观题“背多分”带背班第三天练习题
【方鹏带背案例3:市委书记的捞钱之道】朱某系某市市委书记,有以下犯罪事实:
李某承接了该市A 国有企业的一项工程项目已完工多年,但该国企拒不支付到期工程
款5 千万。李某遂私下送给朱某的妻子金某两根500 克金条(价值99 万),让金某“请领
导帮个忙”,金条算作是给金某的“辛苦费”。金某收下后偷偷藏起来,本不想让朱某知
道,但却被朱某无意间瞥见。当金某在朱某帮李某打招呼时,朱某假意问金某“该没有收
别人的钱吧”,金某回答“没有”,朱某假意相信。后朱某给A 国有企业总经理何某打招
呼,帮助李某催要工程款。(事实一)
朱某帮助老板吴某拿到巨额财政资金收购某酒店公寓项目。事成之后,吴某送给朱某
一套房产,已将钥匙交给朱某(当时市场价格1400 余万元),但尚未过户。后因吴某资金
紧张,遂拿这套房产抵押贷款自用,因吴某未能还清贷款、导致房产被拍卖(拍卖价格为
800 万)。(事实二)
孙某因其儿子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被该某公安局抓捕。孙某为“捞人”,遂找到朱某
的情妇杨某(同时也是该市教育局副局长),将存有100万的一张借记卡送给杨某(并告知
杨某借记卡的密码),让杨某把借记卡捎给朱某、帮忙向公安局说情办事。杨某将借记卡中
40万挥霍,卡里尚有余额60万。将此事告知朱某时,谎称孙某卡中只存有60万。朱某说
“知道了。卡搁你那里,事我会办的。”遂给市公安局局长王某招呼,将孙某的儿子放了。
事成之后孙某却将卡中的50万转走(只留下10万)。(事实三)
后因群众举报,纪监委对前述事实一进行调查,传唤朱某;朱某遂到案,如实供述了
事实一;并交代了纪监委还未掌握的事实三的全部情况,并揭发孙某向其行贿、王某放人
的事实;但并未交代事实二。(事实四)
【问题】
1、事实一中,关于朱某的行为定性,检察官认为构成受贿罪,辩护律师认为不构成犯
罪。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并说你赞同哪种观点。
2、事实一中,关于金某、李某的行为定性,有哪些不同观点,予以说明并说明理由。
3、事实二中,朱某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犯罪数额多少?说明理由。
4、事实三中,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形态和数额为何?说明不同观点和理由。
5、事实四中,朱某是否成立自首、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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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方鹏刑法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3 天_贪污贿赂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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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0、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有两类: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非国家
工作人员)
1、身份与共犯:内外勾结,按照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的犯罪性质定罪
2、贪污罪VS 职务侵占罪VS 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国工利用公务便
利VS 非国工利用职务便利VS 没有利用职务
3、贪污罪VS 受贿罪(职务侵占罪VS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方给与
财物的实际权属,是公有,还是请托人所有
4、私分国有资产罪VS 共同贪污:单位行为(分给多数人)VS 个人行为
(分给少数人)
5、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款项用途各怀鬼胎,各自主
观确定挪用用途
6、挪用公款罪VS 贪污罪:有无非法占有(所有)目的
7、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VS 挪用特定款物罪:私用VS 公用;国工VS
非国工
8、罪数:一般(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补充法):差额巨大,国家工作人员,有说明义
务,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是不作为犯
【法条】
第382 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4 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0-2、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有两类: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非国家
工作人员)
贪污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规定
侵吞
挪用
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前述表格四类人员:国家机关、国
有单位、行政委派人员、其他人员
(如村官协公)+从事公务
贪
污
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受民事委托人
员(非国家工作
人员)
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民事委
托)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系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
污
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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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方鹏刑法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3 天_贪污贿赂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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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与共犯:内外勾结,按照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的犯罪性质定罪
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
区分:国工利用公务便利VS 非国工利用职务便利VS 没有利用职务
主体身份
利用职务、公务与否
罪名
关系
一般主体
单纯利用熟悉作案环境(以及劳务便利),
没有利用职务
盗窃罪、诈骗罪、侵
占罪
部分
法
单位人员
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一
般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罪
一般
法
国家工作人员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
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职
权及公务便利
贪污罪
特别
法
三、贪污罪VS 受贿罪:对方给与财物的实际权属,是公有,还是请托人所
有
对方给与的财物应归公有或国有
贪污罪:对象是公共或国有财物
对方给与的财物是给与个人的(用于换取职
务行为)
受贿罪:对象是职务行为对价
【事例3-11】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丙等“只交罚款一半的钱,
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丙等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
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 万元,乙留下10 万元,余款归甲。
【答案要点】
一、甲
1、收取的32 万:权属,司机的钱,贿赂;构成受贿罪。
不是收取的罚款,不属公款,不构成贪污罪。
2、未收的罚款64 万:造成国家损失,滥用职权罪
3、数罪并罚
二、乙
1、共犯
2、共犯
3、数罪并罚
三、丙等:行贿罪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VS 共同贪污:单位行为(分给多数人)VS 个人行为(分
给少数人)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单位,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集体贪污的区分:单位行为VS个人行为。(1)私分的人员的多少;
(2)单位集体研究与否;(3)单位内部员工知情与否。
五、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款项用途各怀鬼胎,各自主观
确定挪用用途
(一)成立条件:客观上挪作私用(“三私”)+主观上三种用途(数额、时间)
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挪用公
款归个人使
用(“三私”)
决定者
公款去向
名义
谋取利益
原理
个人决定
供自然人(本人、亲友等)使用
去向私人
供其他单位(私有、国有)使用
以个人名义
去向单位
私人名义
逃避监管
去向单位
逃避监管
以单位名义
谋取个人利益
去向单位
单位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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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私利
主观用途及
量(三种+量)
用途
立法数额
时间
司法数额
进行非法活动
3 万
进行营利活动
数额较大
5 万
其他活动
(生活消费使用)
数额较大
3 个月
5 万
(二)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各怀鬼胎,各自主观定用途
正犯:甲(国工)
共犯:乙
客观
挪作私用
教唆、帮助
共同行为
主观
想用于A用途
想用于B用途
各自主观
罪名
正犯行为+A用途
共犯行为+B用途
【事例3-12】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
诱甲出借公款,送给甲好处费5 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 万元资金借给乙。乙
得到巨款以后,用于贩卖毒品。2 个月后归还给甲。甲只还给单位账上20 万,余下80 万携
款潜逃。
【答案要点】
一、甲
1、三私;营利活动,无需3 个月。挪用公款罪。
2、对贩毒无共同故意
3、5 万元:受贿罪。
4、80 万: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额为20 万。
5、数罪并罚
二、乙
1、挪用公款罪教唆犯;非法活动
2、贩卖毒品罪
3、行贿罪
4、数罪并罚
六、挪用公款罪VS 贪污罪:有无非法占有(所有)目的
表现
主观
罪名
潜逃;平账、销毁;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有能
力归还而拒不归还
有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罪
其它;以及主观上想还客观上还不了
无非法占有目的
挪用公款罪
对查明具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数额,定贪污罪。剩余数额,定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七、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VS 挪用特定款物罪:私用VS 公用;国工VS
非国工
罪名
主体身
份
核心构成要素
关系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
人员
利用公务便
利
挪作私用
本单位款项(及特
定款物)
量的要
素
特别法(身份
特别)
挪用资金罪
单位人员
利用职务便
利
一般法
挪用特定款
物罪
责任人员
利用职务便
利
挪作其它
公用
特定款物
重大损
害
挪作其他公用
八、罪数:一般(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1、挪用,又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2、挪用生息公款后,将利息据为己有,认定为挪用一罪。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补充法):差额巨大,国家工作人员,有说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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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方鹏刑法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第3 天_贪污贿赂渎职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务,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主体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
事实前提
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以家庭计超30万);可责令其说
明来源
行为
不作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推定结论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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