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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辅版2026年精讲卷每日计划-民诉法(完结,共13天)_2026法考客观_众-H_2026法考内部基础夯实合集视频+讲义+学习计划+周测_民诉法-戴鹏内部基础夯实视频+讲义+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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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计划是26 年学习计划
学习步骤(每个步骤都要做!):
第一步:快速回顾前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二步:预习当日知识点;
第三步:观看当日视频课程;
第四步:回顾当日知识点;
第五步:做对应真题。
第六步:自己写【每日一问】,写完比对答案,再行整理。
第七步:回顾重点知识点
视频学习路径:众合在线APP/竹马APP/众合官网—公开课—精讲卷—民事诉讼法
刷题路径:竹马APP/竹马官网(题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取近6 年题型19 年-24 年-选择
简单、较简单模式)—客观题—章节练习—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精讲卷每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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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天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专题二:诉的基本理论
专题三: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1-P30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0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0min
专题02:诉的基本理论
73min
专题03:第01 节—基本原则
21min
专题03:第02 节—基本制度
72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民事审判程序的分类
2、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分
3、诉的分类
4、反诉的概念和构成
3
5、诉的合并与分离
6、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
7、独任制的适用条件
8、回避制度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共1 题】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共4 题】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分
2、诉的分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诉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自己与被告之间的某种
既存的法律关系。
3、反诉
(1)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2)构成
①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主体的同一性。
②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③时间: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命题角度: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
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④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牵连管辖),但
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除外。
⑤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4、独任制的适用条件
(1)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原则上合议制,但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独任制:①基层法院
+②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4
(2)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原则上合议制,但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独任制:①中院+②一
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③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④双方当事人
同意。
六、每日一问
【问】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 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
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 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 元。本题中法院对甲增加房租
的要求,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是否正确?
【答】答案:错误。本题发生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事实,但无论其要求的房租是6000 还
是7000,其诉讼标的均是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诉讼标的没有变化,那么就还是原来的诉讼。
因此不是新的诉讼,应是作为诉讼请求的增加来处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 条将当事人增
加诉讼请求的时间扩展到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本题中给出的甲增加请求的时间是“案
件开庭审理前”,符合上述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规定。
第2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专题二:诉的基本理论
专题三: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四:主管与管辖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31-P62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04:第01-03 节:主管、管辖权恒定原则、级别管辖
47min
专题04:第04-05 节: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54min
专题04:第06-07 节: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74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管辖权恒定原则
2、级别管辖: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3、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4、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5
6、移送管辖VS 管辖权转移
7、管辖权异议
8、破产法院的集中管辖问题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主管与管辖【共14 道】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中级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此种情况比较复杂,总结如下:①海事、海商案件;
②公益诉讼案件,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③专利纠纷案件;④与仲裁(民商事仲
裁)相关的,诸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外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不
予执行仲裁裁决等都由中院管辖。
注意: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知识产权法院与中院级别相当。
2、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3)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3、合同纠纷管辖“三步走”
第一步:判断专属管辖;若没有专属管辖方可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判断协议管辖;若没有有效的管辖协议(包括没有管辖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无效两种情
形)方可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判断法定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先拿下被告住所地,肯定有管辖权;
(2) 再讨论合同履行地
①合同有约定履行地: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约定履行地不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没有管辖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履行地不明的,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a.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
b.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c.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d.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f.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4.移送管辖
(1)本质——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2)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纠正
级别管辖的错误)
(3)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也不得将案件退回,只能报请上级法
院指定管辖。
5.管辖权转移
本质—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级别管辖进行调整和变通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裁定转移;
②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2)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
命题角度: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6.管辖权异议
(1)主体:本案当事人(有独三、无独三均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
(3)救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总结】可以上诉的裁定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六、每日一问
【问】家住甲市A 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 区的李强借了5000 元,后李强起诉赵刚还钱,对于该
借款纠纷,甲市A 区法院和甲市B 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是否正确?
【答】答案: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24 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 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
被告赵刚住所地为甲市A 区,甲市A 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同时,本题的诉讼请求为给付货币,李
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B 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7
第3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四:主管与管辖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五:当事人
专题六:共同诉讼
专题七:第三人
专题八:诉讼代理人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63-P95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05:当事人
68min
专题06:共同诉讼
57min
专题07:第三人
37min
专题08:诉讼代理人
9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当事人适格
2、必要共同诉讼VS 普通共同诉讼
3、代表人诉讼
4、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分
5、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诉【共3 道】
当事人【共14 道】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原则: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例外:(1)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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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
虽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依然是适格的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
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
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3)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侵权法律关系的一方当
事人,但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定,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概念: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维护自己权利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权利,而将原告和被
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3)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是有独三之诉的原告)。
 (4)参诉方式: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有独三)。
 (5)参诉时间: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命题角度: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的,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概念: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参诉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①无权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②附条件享有的权利:a.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b.调解书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三,无独三签收前
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有独三、无独三与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区分
第一步,找到案件的原告、被告,以及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第二步,判断该主体是否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1)该主体是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共同原告或者被告; 
(2)该主体不是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
5、第三人撤销之诉
 命题角度: 
(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为被告,提起的一个新的诉讼,
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2)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3)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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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日一问
【问】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
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周某起诉苏拉公司
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
【答】答案: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8 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
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
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因此周某如果单独起诉用工单位苏拉公司时,苏
拉公司作为被告,当事人未主张派遣单位菲特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此不需要追加派遣单位菲特
公司作为当事人。
第4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五:当事人
专题六:共同诉讼
专题七:第三人
专题八:诉讼代理人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九:证明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96-P116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09 第01 节:证明对象
56min
专题09 第02 节:证明责任
53min
专题09 第03 节:证明标准
34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免证事实
2、自认制度
3、证明责任的分配
4、证明标准
四、真题练习:
10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共5 道】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自认 VS 认诺 
(1)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导致的结果是该事实成立,但并不一定会导致自认人败诉; 
认诺是对对方主张或请求的承认,将会导致对方诉讼请求成立,即会导致认诺人败诉。
(2)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的效力 
①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②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
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
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2、自认的撤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法院应当准许: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2)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的。 
注意: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
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3、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个原则,两类倒置”解决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一步:“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第二步:根据民法的规定判断归责原则(是否无过错责任原则)
(1)如果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要件包含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
(2)如果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要件包含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
第三步:根据民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两类倒置”
存在“两类倒置”的,将该倒置的要件倒置给被告证明即可。
(1)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
(2)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
4、证明标准
(1)程序性事实——较大可能性。
(2)一般实体性事实——高度可能性。
(3)特殊实体性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
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
定该事实存在。
六、每日一问
【问】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
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
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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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答】答案: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 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
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
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此时法院只
能认定申请人主张该书证的内容为真实,并不是直接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第5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九:证明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十:证据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117-P141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10 第01 节:证据的分类(理论分类)
30min
专题10 第02 节:证据的种类(法定分类)(01)
71min
专题10 第02 节:证据的种类(法定分类)(02)
70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2、本证与反证
3、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区别与联系
4、最佳证据规则
5、文书真实性规则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鉴定人出庭
9、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民事证据【共3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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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区别
(1)物证是用物理属性(颜色、形状、大小、痕迹、损坏状态)等证明案件事实;书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均是用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只不过记载该内容的形式不同。
(2)书证是用传统的刻、画、写、印刷等方式形成于实物(包括纸张、书本、桌面、墙面、器
物等)表面,可以直观地读取。
(3)视听资料的形成需要借助录音、录像、拍照等技术手段,储存于胶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特殊介质之中,其内容需要借助特定的播放设备(如录音机、录像机等)播放。
(4)电子数据的形成需要借助数码设备(电子计算机、数码相机、数码录音笔、数码摄像机
等),储存于电子介质(u 盘、硬盘、移动硬盘等)中,其内容需要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读取。 
(5)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核心区别有三:一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二是可以离开实物载体而
在虚拟空间内快速传播,三是可以轻松实现剪辑、修改。 
2、关于书证的几个证据规则
(1)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制品等:
(2)私文书证规则: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
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3)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
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如果该书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
事人或第三人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①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
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同时可以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
任。 
3、证人证言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证明
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
(3)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4、证人出庭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存在如下例外: 
(1)视为出庭的:证人在法院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
言的,视为出庭。 
(2)法定原因:健康原因、交通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经法院许可。
(3)意定原因: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
5、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1)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2)承担: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6、鉴定人出庭 
(1)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2)费用承担: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
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3)后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将产生如下后果: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
13
事实的依据;②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法院应当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③
法院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进行处罚。
六、每日一问
【问】甲起诉乙返还借款18 万,甲当庭出示借条原件时,乙将该原件塞进嘴里吃了,则法院可
以认定借条为真实,是否正确?
【答】答案: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48 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乙当庭将借条毁损,属于以妨碍对方使用为为目的
对借条这一书证进行毁损,因此可以直接认定甲主张的借条能够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当然可以认
定借条为真实。
第6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十:证据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十一:证明程序
专题十二:保全与先予执行
专题十三: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专题十四:期间与送达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142-P68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11:证明程序
66min
专题12:保全与先予执行
32min
专题13: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13min
专题14:期间与送达
38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保全的对比
2、先予执行
3、各种送达的适用情形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期间、送达【共1 道】
14
保全和先予执行【共5 道】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共1 道】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直接送达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者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命题角度 
(一)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
人的人签收。 
(二)直接送达不仅可以到当事人住处送达文书,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文书或者在当事
人住处以外的地方向当事人送达文书。 
(1)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
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
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
情况并签名。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
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
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或者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
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命题角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不能留置送达。 
3、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述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4、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5、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为军人的,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教育机构转交。 
6、邮寄送达 
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邮局挂号信回执记载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 
7、公告送达 
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将诉讼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之日
起经过30 天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公告之日起经过60 天即视为送达。 
注意:(1)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2)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
六、每日一问
【问】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
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
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是否正确?
【答案】答案: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 条第2 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
15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
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题中,甲县是证据所在地,乙县是被
申请人住所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
法院,但不应包括合同签订地(丙县),因此可以向甲县和乙县申请诉前保全,但不能向丙县法
院申请。
第7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十一:证明程序
专题十二:保全与先予执行
专题十三: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专题十四:期间与送达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十五:调解
专题十六:一审普通程序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169-P209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15:调解
36min
专题16:一审普通程序(01)
68min
专题16:一审普通程序(02)
71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调解协议
2、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3、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三者的区分
4、一事不再理制度
5、撤诉和缺席判决
6、诉讼障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法院调解【共2 道】
普通程序【共12 道】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16
五、当日必背:
1、调解的适用条件 
诉讼程序可以调解,其他程序不能调解。 
诉讼程序中身份关系的确认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能调解。 
2、与诉讼程序这一概念有关的知识点 
(1)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可以辩论,其他程序不能辩论; 
(2)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3)调解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可以调解,其他程序不能调解。 
3、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1)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
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以下情况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
名或盖章后生效: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④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 
根据情形④,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法院审查确认
后,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
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
持。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
容制作判决书。 
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
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4、两个特殊问题 
(1)关于担保: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调解书应当列
明担保人,调解书应当送达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在符合《民
法典》规定的担保条件时生效。 
(2)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①调解书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当经无独三签收,否则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②调解书不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5、和解后的结案方式 
(1)可以申请撤诉——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2)可以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普通程序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有诉讼权利能力);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命题角度: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而不要求被告适格。 
命题角度: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要求是具体,而不要求该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7、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根
本就不进入实体审理;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
17
法受理并进行了实体审理,但其诉讼请求在实体上得不到支持,而判决原告败诉。 
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情形相同,其区别在于适用的时间不同,裁定不
予受理是指法院在受理前就发现了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而裁定驳回起诉是指法
院在受理前没有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在受理后、诉讼过程中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
驳回起诉。 

法律后果不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而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之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8、一事不再理 
原则: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除外: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命题角度:下列情形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1)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
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
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 个月内起
诉的,不予受理. 
六、每日一问
【问】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
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官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
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是否正确?
【答】答案:错误。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诉讼案件,而宣告死亡需要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本题中两
个案件是由两个不同法院审理的,更不可能直接合并审理。借款案件应当诉讼中止,等待宣告死
亡这一特别程序的结果来确定由谁继续诉讼。
第8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十五:调解
专题十六:一审普通程序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十六:一审普通程序
专题十七:简易程序
18
专题十八:公益诉讼程序
专题十九: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176-P234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16:一审普通程序(03)
69min
专题17:简易程序
34min
专题18:公益诉讼程序
29min
专题19:第三人撤销之诉
43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判决的效力——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
2、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3、简易程序的转换
4、小额诉讼程序
5、公益诉讼程序的起诉主体和起诉条件
6、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7、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普通程序【共12 道】
简易程序【共4 道】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3)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5)第三人撤销之诉。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与受理 
(1)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原审双方当事
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2)处理:法院应当对第三人起诉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后 
①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②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③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④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方式 
19
(1)开庭审理: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当事人诉讼地位: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该第三人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
事人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第三人。 
(3)中止执行 
①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
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
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命题角度: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中止执行:a.提供担保;b.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
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六、每日一问
【问】章俊诉李泳借款纠纷案在某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县法院判决后,章俊上诉,二审法
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在答辩期间,
李泳提出管辖权异议,县法院不予审查。案件开庭前,章俊增加了诉讼请求,李泳提出反诉,县
法院受理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但以重审不可提出反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关于本
案,该县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是否正确?
【答】答案: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 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本案属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
件,按照第257 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协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9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十六:一审普通程序
专题十七:简易程序
专题十八:公益诉讼程序
专题十九:第三人撤销之诉
【今日学习内容】 
20
专题二十:二审程序
专题二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235-P273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20:二审程序(01)
44min
专题20:二审程序(02)
48min
专题21 第01-02 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再审的启动
47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上诉的提起
2、二审程序审理范围和审理形式
3、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判断
4、二审的结案
5、再审的对象
6、再审的启动程序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第二审程序【共4 道】
审判监督程序【共4 道】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判断
首先,判断上诉人,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值得注意的是提起上诉的人应当具有上诉权,如一审
判决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没有上诉权,故就算其提起上诉,也不能作为上诉人。
其次,判断被上诉人,在复杂当事人的情形下,被上诉人的判断存在一定困难,我们可以按照如
下步骤进行判断:
第一步,逐项划出一审判决;
第二步,逐项划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第三步,将上诉请求和一审判决对比,假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全成立,即假设二审法院完全按
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改判。此时相较于一审判决而言,谁会受到损失(包括权利的减少或者义务
的增加),谁就是被上诉人。而相较于一审判决而言不会受到损失的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即可。
2、法院启动再审 
(1)本院启动再审: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启动再审;
3、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情形 
(1)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 
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1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①①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①②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①③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命题角度:“管辖权错误”不再是再审的理由;
上述情形不仅是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同时也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2)生效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4、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1)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
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
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总结与归纳: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方式有抗诉和检察建议:
①抗诉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
②检察建议同级提,但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最高法和最高检都是最高司法机关,所以最高检发现最高法的生效裁判有法定情形,直接向最高
法提出抗诉即可。 
5、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
(1)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2)检察建议: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 个月内审查,发现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
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1)情形 
①生效判决、裁定:与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相同(13 种)。 
②生效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 
(2)管辖 
①原则: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②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也
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命题角度: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
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但以
下四种情形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22
③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5)申请再审的效果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6)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结果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①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②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7、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1)法定情形:
①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审查与处理: 
①检察院对该申请应当在3 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②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总结与归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具有两个特征——断后性;终局性。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总共有两次机会启动再审:首先应当向法院申请再审;当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仍然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法院
申请再审,但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
定具有终局性。 
六、每日一问
【问】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 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
乙、丙分别赔偿2 万元、8000 元和2000 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 元的数额过
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
告,丁为原审原告,是否正确?
【答】答案: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 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
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
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
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
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
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在本题中,甲、
乙、丙三人因共同侵权而形成必要共同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甲
的上诉仅针对丙,而未涉及共同诉讼人乙和对方当事人丁的利益,是故甲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
人,而乙、丁依据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10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二十:二审程序
专题二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23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二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专题二十二:特别程序
专题二十三:非讼程序之——督促程序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251-P291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21 第03 节:再审的审理程序
63min
专题22:特别程序
63min
专题23:非诉程序之-督促程序
20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再审的审理法院
2、再审的结案
3、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4、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7、督促程序要点
8、债务人的异议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审判监督程序【共4 道】
特别程序【共2 道】
督促程序【共2 道】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再审的法院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总结各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以及重
新审理案件的法院如下表所示:
2、总结一审、二审、再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的问题
24
3、起诉行为对支付令效力的影响
(1)债权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法
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失效。
(2)债务人起诉:
①债务人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②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六、每日一问
【问】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
留置送达。12 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
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
的效力,是否正确?
【答】答案: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6 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
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陈某提出已经归还了借款,显然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异议,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因此该异议会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第11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二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专题二十二:特别程序
25
专题二十三:非讼程序之——督促程序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二十四:非讼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专题二十五:执行程序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292-P339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24:非诉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20min
专题25 第01-02 节:执行开始、执行阻却
46min
专题25 第03 节:执行救济
73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和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2、执行的启动
3、执行管辖
4、执行担保
5、执行和解
6、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7、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公示催告程序【共1 道】
执行程序【共17 道】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执行管辖 
(1)管辖的确定 
①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
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以及支付令,由作出该裁定、支付令
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该判决的法院
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③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
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
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3)执行管辖异议 
①异议的提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 
②异议的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6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③救济: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④管辖权异议、复议的效果:管辖权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执行的启动: 
(1)移送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是下列生效文书可以
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①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②民事制裁决定书;
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④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 
(2)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权利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在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
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①申请执行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a.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b.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 日内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在7 日内裁定不予
受理。 
②申请执行的时效:2 年。
命题角度:此处的2 年为申请执行的时效。
①该2 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
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
院不予支持。 
3、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1)适用条件及后果: 
①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③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
签名或者盖章;
④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2)恢复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
证人的财产:①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②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
命题角度: 在执行中的担保,只要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
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法院即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无需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也无需考虑担保
人的先诉抗辩权。
(3)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①执行范围限制: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②担保期间限制: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③ 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
(4)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间届满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
27
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六、每日一问
【问】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
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6 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
行义务的情形,刘某可否申请法院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答】答案:可以。根据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中,
义务人或者案外人提供担保,经过申请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
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
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
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刘某可申请法院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第12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二十四:非讼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专题二十五:执行程序
【今日学习内容】 
28
专题二十五:执行程序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297-P339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25 第04 节:特殊执行措施(01)
77min
专题25 第04 节:特殊执行措施(02)
63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
2、执行中的分配制度
3、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4、对共有物的执行
5、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执行程序【共17 道】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变更、追加当事人
2、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代位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
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1)条件
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②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29
(2)履行通知的效力
①第三人应当收到通知后15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②如果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 日内提出异议;
③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3)关于第三人的异议
①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②第三人在15 日内对债务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
③第三人提出以下主张不构成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
a.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b.第三人提出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④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的,不予支持。
(4)对第三人的措施
①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 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②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
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
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5)不得再代位执行
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
期债权强制执行。
3、对于特定物的执行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
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
另行起诉。
六、每日一问
【问】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普通合伙),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 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
告赔偿钱某19 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 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钱某申请
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允许,是否正确?
【答】答案:正确。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 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
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钱某在甲、乙、丙合伙开
设的饭店“好安逸”饭店中用餐被砸伤,以“好安逸”饭店作为被告起诉,“好安逸”饭店是一
个合伙企业,甲、乙、丙是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第14 条规定,钱某申请追加甲、乙、丙为被
执行人的,法院应予准许。
第13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二十五:执行程序
30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二十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专题二十七:仲裁概述
专题二十八:仲裁协议
专题二十九:仲裁程序
专题三十:司法与仲裁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340-P372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26: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56min
专题27:仲裁概述
29min
专题28:仲裁协议
41min
专题29:仲裁程序
19min
专题30:司法与仲裁
37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规则
2、平行诉讼
3、仲裁的范围
4、仲裁基本制度
5、仲裁协议的效力
6、仲裁中的裁决
7、撤销仲裁裁决
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9、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
四、真题练习:
竹马APP 或者官网  真题练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共1 道】
仲裁协议【共4 道】
仲裁程序【共2 道】
PS:如果有民诉法真金题卷,可以按照上面知识点分布去练习
五、当日必背:
1、仲裁的范围 
(1)可以仲裁的纠纷: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不适用《仲裁法》,适用其他有
关法律规定。 
31
2、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
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
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
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肯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
表示。 
②仲裁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注意:提交仲裁的事项应
当具有可仲裁性。
③选定的仲裁机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注意: 
a.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存在。
b.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c.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
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d.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
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
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的除外。 
(3)仲裁协议的效力 
①效力的体现 
a.对当事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b.对仲裁机构:授予其对案件的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 
c.对法院:排除法院对案件的主管。 
②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
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③仲裁条款效力的相对性及其扩张: 
原则上仲裁协议效力具有相对性,仅仅对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仲裁协议之外的人
没有约束力,但下列人员虽然不是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但是仍然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a.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b.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
约定的除外; 
c.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
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④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a.确认机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
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b.管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
协议签订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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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院确认优先
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但如果仲裁
机构或者仲裁庭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d.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中的裁决
(1)裁决的作出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
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的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即仲裁裁决书中可能只有部分仲裁员的签名。
(3)裁决书的效力
①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②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③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5、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注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致
6、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
(1)需要报核的裁定
中院拟作出①确认仲裁协议无效;②撤销仲裁裁决;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裁定的,应当经过报
核程序。
(2)需要向哪一级法院报核
一般情形:应当经过高院审核后按照高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特殊情形:①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②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高院拟审核同意的,应当向最
高人民法院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六、每日一问
【问】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由A 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
认投资合同无效。A 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
故A 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
向A 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是否
正确?
【答】答案: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0 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
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即使投资合同无效,
仲裁条款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