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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第十四讲第一审普通程序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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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年民诉法先行课
课后要点总结
第十四讲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普通程序,简称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
本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既包括普通程序又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相对于简
易程序而言的。
二、普通程序的特征
1、程序的完整性
具备完整的程序阶段,包含各种特殊情形。
2、程序的基础性
其他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3、程序适用的广泛性
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法院。
第二节起诉-受理
一、起诉与受理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享有的或者依
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
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民事诉权——基本人权,处分原
则——不告不理)
受理,是指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审理的诉讼行为。
起诉与受理的结合,标志着诉讼程序的开始。
二、起诉的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则:书面
方式)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例外:口头方式)
三、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特别提示:要求原告是适格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
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只要求被告明确,不要求被告适格。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具体的诉讼请求
在质的方面:原告必须确定请求诉讼保护的具体形式和具体内容,即必须明
确给付什么、确认什么或者形成什么。
在量的方面:应当表明具体的数额、数量、高度、宽度等。
诉讼请求不明确
执行依据不明确
特别提示:诉讼请求只要求具体,至于最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所不论。
2、具体的事实、理由
只要记载达到能够使该权利关系与其他权利关系相识别的程度即可。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
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
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
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
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
第一,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
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予受理。
第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
件,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予受理。
第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
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后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
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
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
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
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五、受理的特殊情形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
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
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六、立案登记制
(一)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
2014 年10 月20 日至23 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
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决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
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 年4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 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
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二)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概念
立案审查制:起诉条件中包含了诉讼要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
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
立案登记制:将诉讼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剥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
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即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
状是否具备法定内容、是否按照被告人数提交了起诉状副本。
(三)立案登记的内容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
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第三
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对执行异
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
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提交的诉
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
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
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
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
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
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七、民事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八、起诉的法律效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
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九、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受诉人民法院取得了该案的审判权、管辖权
(二)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三)阻止本案当事人重复起诉
1、禁止重复起诉的法律判断标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
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该标准其实只适用于财产争讼案件,不适用于身份关系案件。对
于身份关系诉讼,现行法还考虑了诉讼理由和起诉时间要素。《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
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判断标准
当事人不同,则诉不同,但法定当事人变更的除外。
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不同,则诉不同。
诉讼标的相同,诉讼理由不同,则诉不同。
诉讼理由相同,对于身份关系诉讼,还需考虑起诉时间因素。
(1)部分请求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
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1〕7 号,已被修改)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
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后发性请求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
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
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
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
一、审理前的准备概述
1、审理前准备的概念
审理前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依法进行各项诉讼活动的
总称。其目的是保证庭审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防止诉讼拖延。
2、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第一,证据固定、事实展示功能。
第二,争点确认功能。
第三,案件过滤功能。
第四,促进纠纷的合意解决功能。
3、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通知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6)召集庭前会议
(7)审理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4、被告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
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
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5、交换证据,整理争点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
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四)组织交换证据;(五)
归纳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
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
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
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
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
据交换。
第四节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概述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简称庭审,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
讼活动
(二)开庭审理的任务
在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的情况下,通过举证、质证、认定证据,查明案
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开庭审理程序的形式
1、公开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开庭审理一律采用公
开的形式。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
公开审理。
2、法庭审理
开庭审理案件,既可以在本院内设置的法庭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
纠纷发生地及其他场所临时设置的法庭进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开庭审理还可
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3、言词审理
开庭审理不能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四)开庭审理的内容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
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
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
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一)开庭准备
1、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
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2、发布开庭审理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
纪律。
(二)宣布开庭
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的重要环节。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通过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以
及审判人员审查核实证据,查明争议案件事实,为下一步的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1、法庭调查的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2、当事人陈述的顺序
当事人陈述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口头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2)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双方
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陈述其诉讼请求及理
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定的答辩意见。
案件有多个诉讼请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时,可以按照每个诉讼请求、每
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3、质证
(1)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的询问、辨认、质疑、
辩驳、核实等诉讼活动。质证活动可以帮助法官鉴别和判断证据的效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
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
开质证。
(2)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
诉讼代表人。
(3)质证的客体
质证的客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
的证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
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4)质证的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
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
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质证的程序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6)质证的法律效果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法庭辩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
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指合议庭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
任和处理结果等作出结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六节诉讼中的特殊情形★★★★
一、撤诉
(一)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宣判前,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销。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诉讼行为,诉经依法撤销后,人民法院即停止对
诉的审理,业已开始的诉讼程序即告结束。
从狭义上讲,撤诉通常是指原告撤回起诉。具体分为申请撤诉和人民法院按
撤诉处理。
(二)申请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撤诉申请。
特别提示: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原告。
2、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
3、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
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4、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之前提出。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5、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按撤诉处理
1、按撤诉处理的概念
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虽未主动申请撤诉,但其怠于参与开庭审理的行为已
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即依法按撤诉处理的制度。
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断,由于按
撤诉处理产生与申请撤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
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
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属于原告方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撤诉的法律后果
1、原告提起的诉讼结束。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
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
讼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视为原告未起诉。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
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3、原告负担诉讼费用。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
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二、缺席判决
(一)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缺
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相同的法
律效力。
(二)缺席判决的法定情形
1、被告缺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属于被告方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原告或被告缺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
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3、原告缺席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
以缺席判决。
三、延期审理
(一)延期审理的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致使不能按照确定的日期进行法
庭审理,法院将法庭审理推延到另一期日的诉讼制度。
诉讼程序开始后,就应当连续进行,直至案件审理完毕。但司法实践中常出
现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日前一天被车撞伤住院治疗,致
使法院无法按确定的开庭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延期的审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
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四、诉讼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情形,使诉讼
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的诉讼制度。诉讼程序应当依法连续进行,不得任意停
止。但遇到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形的发生,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
或者继续进行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当中止诉讼。
(二)诉讼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都是暂时停止诉讼程序,但是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诉讼中止发生在裁判作出前的任何一阶段;延期审理则发生在开庭审理
阶段。
2、在诉讼中止期间,案件的任何诉讼活动都不得进行;在延期审理期间,
仍可以进行其他诉讼活动。
3.、诉讼中止后,法院一时难以确定恢复诉讼程序的时间;延期审理决定作
出之时,法院通常可以确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时间。
五、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情形,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诉讼终结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
亡的。
(三)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1、效果不同。诉讼中止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
除后,将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终结是永远结束诉讼程序,不再恢复。
2、原因不同。诉讼中止的原因比较多样,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是否中止
诉讼;诉讼终结的原因单一,以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为适用条件,法院必须依法作
出决定。
六、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
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述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
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七、庭审笔录
法庭笔录,是指在开庭审理阶段,由书记员制作的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法
庭审理全部活动与过程的书面记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
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
情况附卷。
第七节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一、裁判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终结之前和之时,人民法院
对所审理案件的实体争议、程序争议或者其他特定问题作出判定的民事诉讼行为。
分类: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
二、判决
(一)判决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判决是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判决具有以下特征:作出判决的主体是法院;判决的对象是案件的实体问题;
判决具有法律权威性
(二)判决的种类
1、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2、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3、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全部判决,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所有请求事项一并作出的判决。
部分判决,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先行作出的判
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对部分判决可独立上诉。
4、确定判决和未确定判决
确定判决,是指不得通过上诉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判决。
未确定判决,是指可以通过上诉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
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
诉讼案件判决,是指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利主张的确认
所作出的判决。
非讼案件判决,是指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就某项法律事实的存在与否作出的判
决。
6、原判决和补充判决
原判决,是指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终结时最初作出的判决。
补充判决,是指法院最初作出的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因存在遗漏事项,依法
对原判决进行补充后所作出的判决。
(三)判决的效力
1、对法院的拘束力
在判决的形式效力中,拘束力是首先产生并且一切判决都具有的效力。
拘束力又称羁束力,其含义是指“为判决之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任意将
己宣示之判决,自行撤销或变更之效力”。
2、形式上的确定力
与判决拘束力不同的是,形式上的确定力是判决对当事人的效力而非对法院
的效力。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判决确定后,发生当事人不
得以上诉之方法,请求将该判决废弃或变更之效力。故判决一经确定,就处于不能
用通常的方法取消或变更的状态,就有拘束诉讼当事人的效力。
3、既判力
(1)既判力的概念
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是规制双方当事人
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
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
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简而言之,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
力。
(2)既判力的作用
第一.既判力作用的消极侧面
当事人不能提出与既判力之判断相反的主张与证据申请,法院也不能接受当
事人提出的违反既判力的主张,对于违反既判力的证据申请,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换言之,当事人对既判案件不多再行起诉。
第二. 既判力作用的积极侧面
后诉法院必须以产生既判力之判断为前提来作出判决。
(3)我国的一事不再理
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
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
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
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4)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的标准时,通常为“本案最后辩论终结之时”,即若确定判决是一审
终局判决则为一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之时,若确定判决是二审终局判决则为二
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之时。
既判力所确定的仅仅是“权利关系在标准时上是否存在”,而对于“在标准
时以前权利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在标准时以后权利关系是否存在”则未作出确
定。
(5)既判力的空间范围
既判力的空间范围,是指既判力在多大的空间范围内或地域内有效。我国判
决的既判力及于我国整个主权空间。
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中,对于已决诉讼,一般来说,我国法院确定判决必须
得到相关外国法院的承认,在该国才具有既判力,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得到我国法
院的承认,在我国才具有既判力。
在区际民事诉讼中,对于已决诉讼的效力,我国内地与我国港澳台地区法院
判决的既判力仅及于各自的地域范围,除非本法域法院判决被其他法域法院所承
认。
(6)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第一. 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判力的相对性
第二.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判决的既判力原则上仅对本案当事人发生作用,对本案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不发生作用。但在某些情形下,法律上和法理上允许和承认判决的既判力突破这
一原则性限制,对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发生作用,这就是既判力相对性原则
的例外,在既判力理论上称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A.对特定第三人的既判力扩张
a.口头辩论终结后的诉讼的承继人
b.诉讼担当时的利益归属人
c.诉讼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
d.退出诉讼的人
B.对一般第三人的既判力扩张
这种情形下既判力扩张的主要特点是,受既判力约束的第三人不限于针对具
体情形的、特定的第三人,而是限于某些类型诉讼的第三人,因此这种情形的既
判力扩张也称为“判决效力的对世效”。
a.家事(人事)法律关系诉讼的既判力扩张
b.团体法律关系诉讼中的既判力扩张
(7)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中所作的判断。
所谓判决主文,对应于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以诉讼上的请
求为内容作出的判决事项。
(四)判决书的内容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随堂习题
1、【单选】甲向A 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乙母向B 区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甲未
达婚龄)。A 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
B.裁定驳回起诉
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中止审理,待B 区法院判决
2、【单选】丁某因为与陈某的借款纠纷向甲县法院起诉(诉讼A),在诉讼过程中
发现陈某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陈某对另一人李某存在有到期债权怠于履
行。随后,丁某向甲县法院另行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诉讼B)。法院首次开庭
前李某抗辩称自己与陈某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对于本案诉讼
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止审理诉讼A
B.中止审理诉讼B
C.驳回诉讼B 的起诉
D.将诉讼A 和B 合并审理
3、【单选】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
裁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只是解决程序问题
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C.法院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
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
随堂习题解析
1、【答案】D
【解析】A 区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必须以B 区法院“确认婚姻是否无效”的判
决为前提,若B 区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则A 区法院的离婚诉讼失去审理基础,需
驳回起诉;若B 区法院判决婚姻有效,则A 区法院可继续审理离婚诉讼。在此情
形下,A 区法院不能“继续审理”(无基础)、不能“驳回起诉/诉讼请求”(未明
确婚姻效力),而应依法“中止审理”,等待B 区法院的生效判决。
2、【答案】D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6 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
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
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38 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
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
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
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根据司法解释第36 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只在债务人
和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因此无需中止审理诉讼AB。因
此AB 错误。根据司法解释第38 条规定,两案存在事实关联,合并审理利于查清
事实,因此D 正确,C 错误。
3、【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
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的,
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因此,选项A 错误。判
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
头形式,因此,选项B 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根据《民事诉
讼法》第157 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因此,选项C 错误。根据民事
诉讼理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
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因此,选项D
错误。
课程预习任务
第十五讲简易程序与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