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
通
程
序
与
简
易
程
序
、
第
二
审
程
序
、
特
别
程
序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概述
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基础
程序
特征
系统性
普适性
56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
概念
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回, 不再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诉
讼行为
种类
当事人申请撤诉和人民法
院按撤诉处理
原告撤回起诉、 被告撤回反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
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
原告申请撤诉
书面或者口头的撤诉申请
意思表示应当真实
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 合法
应当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之前提出
按撤诉处理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通知
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 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
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终结
视为原告未起诉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但可以减半征收
缺席判决
概念
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 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
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 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
适用情形
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 被告反诉的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 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
可以缺席判决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 债权人起诉时,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
概念
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期日后或者在进行开庭审理的过
程中, 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 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 从而
将
开庭审理推延到下一期日的诉讼制度
适用情形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
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 勘验或
者需要补
充调查的
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13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概念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 使诉
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时, 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程
序的法律制度
与诉讼中止区别
引起的后果不同
引起的原因不同
适用情形
原告死亡, 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 没有遗产, 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
方当事人死
亡的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概念和适用范围
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以及
非简单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于程序选择权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
诉讼程序
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基层人
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第一审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
单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双方开庭前提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具体使用
起诉与答辩
原告
可以口头起诉
被告既可以口头答辩, 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答辩
审理前准备
传唤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 电话、 短信、 传
真、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
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
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送达
无法通知被告时的处理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但人民法院无
法向被告直接送
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应当将案件转入
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经
查证后仍不能确
定被告送达地址的, 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
回原告起诉
13
开庭审理
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判决结案的, 应当公开宣判
裁判文书的制作
在法定情
形之下, 人民法院可以适当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
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案件, 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认为理由
正当
的
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审限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
简易程序中的一个更加简化的特殊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 提高了
诉讼效率, 而且对合理利用司法
资源, 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
用
具体内容
适用条件
案件性质条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案件标的额条件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
30% 以下
案件范围
海事、 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简单的小额金钱给付案件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人身关系、 财产确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需要评估、 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 鉴定结果有
异议的纠纷
其他不宜适
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点
对某种权利或者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审判组织特殊
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审理期限较短
免交诉讼费用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
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
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
力案件、 认定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
议案件、 实现担保
物权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申诉处理前置
起诉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 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申诉, 只有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 才能向人民
法院起诉
起诉人起诉
起诉人必须在选举日 5 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
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选民本人, 也可
以是与本案无直
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审理期限特殊
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将案件审理结束
16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条件
必须有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
的事实
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限
在通常情况下, 公民下落不明满 4 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
明满 2 年。 期间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因
战争下落不明的, 期间从战
争结束之日计算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
可能生
存,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 必
须由下列利害关系人
按照顺序提出书面申请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案件的审理
管辖
由下落不明
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公告
公告期间为 1 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
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公告期
为 3 个月
判决
公告期间内, 该公民出现或者已知该公民下落的,
应作出判决, 驳回申
请人申请
公告期间届满, 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 应当作出
判决, 宣
告该公民死亡
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个人的合法财产变为遗产, 发生继
承关系
夫妻的另一方可以送养子女给他人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
未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
告之日起自行恢
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
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
宣告死亡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
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
公民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
主张收养无效
被宣告死亡公民的财产, 如果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
取得的, 在宣告死
亡判决被撤销以后, 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
根据继承法取得财产的民
事主体, 应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
产的, 除应返还财产外, 还
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条件
必须具有该公民患有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事实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审理程序
管辖
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 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如果对鉴定意见
有怀
疑的, 可以重新进行鉴定
确定代理人
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作为代
理人, 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作
为代
理人
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
亲属为代理人
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
请人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
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
切的朋友为代理人
没有上述规定的代理人的, 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
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
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 2 人
判决
认定申请公
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
事实根据的, 判决该公民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 应当
判决予以驳回
原判决的撤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 如果该公民经过治疗病情痊愈, 精神恢复正
常,
能够正确辨别自己的行为后果, 该公民或者其监护人, 有权向人民
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原判决的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 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条件
需要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财产失去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审理程序
管辖
由财
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核
实, 应当发布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期是 1 年
判决
在公告期内有人认领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认定
财产无主案
件的审理程序, 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
无人认领财
产, 则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 收归国家或者
集体所有
财产所有人出现后的处理
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
承人出现, 在 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
财产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 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
决
原财产
尚存的, 应当返还原财产
原财产不存在的, 可以返还同类财产或者按原财
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
确认调节协议案件
概念
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 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后即
赋予该调解协议具有强
制执行力的案件
程序
申请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依照 《人民调解法》 等法律提出申请
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
管辖
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 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 各调解组织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
权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 2 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的, 由最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应
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
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 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住所、 联系方式等基
本信息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 亲子关系、 收
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 有效或者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 公示催
告程序、 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 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
法院受理申请后, 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 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审查与处理
审查
撤回申请或者按撤回申请处理
驳回申请
裁定及效力
经审查,
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
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
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
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担保物权人申请人民法
院经法定程序, 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 变卖等方式, 使
其债权得到优先受
偿的案件
程序
申请
由法定主体提出申请
依照 《物权法》 等法律规定提出申请
管辖
应向担保财
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 5 日
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异议权利告知书
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
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 5 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出, 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
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查
审理组织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的,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
同的效力、 期限、 履行情况, 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 担保财产的范围、 被
担保的债权范围、 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 以
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申请人对担
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 可以按照 《民事诉讼法》 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
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 裁定准许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
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 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 变卖担保
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 裁定驳回申请, 并告知申
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概述
概念
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针对一审允
许上诉的判决、 裁定所提出的上诉请求, 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特点
第二审程序是落实两审终审制度的需要
第二审程序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
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提起上诉的主体应当合法
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
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
上诉的受理
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 应当在 5 日内
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
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答辩状, 应当在
5 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中的撤诉
第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
当事人只能依法申请撤回
上诉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 是否准许,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
裁定
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
权益的
原
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
的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
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
问题
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为原则
不开庭审理
不服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
裁定的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
实清楚, 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需要发回重审的
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
案件, 既可以在本院进行, 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
民法院所在地进
行
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调解成功时的处理
应当制作调解书,调
解书送达后, 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调解未成时的处理
通常应当
及时裁判
特殊情况
对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对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的处理: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
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
第二审人民
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对离婚案件的处理: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
一并审理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上诉案件的裁判
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裁判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重审
裁定撤销原判决, 驳回起诉
裁定撤销原判决,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案件的裁定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
对不应受理案件的处理
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不得重复起诉
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 依法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
效力
二审判决的宣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对判决的上
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
起 30 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诉
的
基
本
理
论
、
主
管
与
管
辖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
从法律关系上看,具有平权法律关系的特点
从纠纷内容上看,具有私权的性质
从对抗程度上看,具有比较缓和的特点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和解
诉讼外调解
仲裁
诉讼
民事纠纷的特征
公权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并调整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
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
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适用于
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
对事的效力
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 也就是法院的主
管范围
时间上的效力
指民事诉讼法的生效与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
及力的问题
空间上的效力
指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的许多诉讼权利
是相同的, 如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享有委托代理人、 提供证据、 参与庭审等权
利
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其诉讼地位的不同
而无法相同时, 其诉讼权利应处于对应状态, 例如, 原告的起诉权与被告的
应诉答辩权, 原告提出、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与被告承认、 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等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 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
的诉讼地位, 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
对等原则,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 遇有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 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 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
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辩论与书面辩论
辩论原则仅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处分原则
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全部诉讼过程
处分权的行使应当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
对当事人的要求
真实陈述义务
促进诉讼义务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止反言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法官的要求
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禁止进行突袭裁判
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应客观中立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在行使其相应的诉讼权利时,应当诚实善意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庭组成
一审程序,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
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的适用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回避制度
回避的情形
简而言之,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证人非回避的对象
回避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
自行回避
回避的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公开审判制度
含义
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 审
判活动应当依法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依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
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情况
适用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
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认定婚姻无效的案件
第四章:诉
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纠纷, 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特征
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是一种请求
诉的要素
主体
诉的当事人, 是指为解决民事权利与义务纠纷而参加诉讼
的原告及其相对人
诉的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
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诉的理由
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
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给付之诉
也称为形成之诉,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提起的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变更之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 责令义
务人履行一定实体义务, 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反诉
概念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
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 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
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诉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
目的具有对抗性
请求具有独立性
时间具有特定性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性质不同, 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的诉; 而反驳
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种诉讼手段, 不具有诉的
性质
前提不同,被告提起反诉以承认原告提起的本诉存在为前提; 而反驳
则是一方当事人直接否定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主张, 不以承
认为前提
目的不同,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抵销、
吞并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而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则只是否
定其提出的诉讼主张, 使其诉讼主张不成立, 但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主体不同, 反诉的提起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而且本诉的被告只能
针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而反驳的主体可以是原告、 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各种当事人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主体合并
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
客体合并
将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诉的分离
法院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进行审理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
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 又称为法院主管,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判一定范
围内的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换言之, 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 社
会团体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分工
标准
主体的平等性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性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因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民事案件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因商事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自治性组织
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或裁或审的关系
管辖的概述
概念
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分类
以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管辖恒定
在级别管辖中的适用,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的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在地域管辖管辖中的适用,起诉时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专门法院的管辖
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
海事法院
海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所提起的诉讼
集中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
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
级别管辖
概念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依据
案件性质
案件影响大小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 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
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消费者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
涉港澳台的案件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案件
地域管辖
概念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
确定的管辖
依据
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辖区之间的联系
诉讼标的
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的辖区之间的联系
一般地域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
的
管辖
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
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
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 抚育费、 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
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
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以当事人住所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或者引起法
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
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其他标
的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
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的, 以
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
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
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 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
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服务提供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 公路、 水上、 航空运输和联合运
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 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
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
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
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
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 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
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
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的概念与条件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
或纠纷发生后, 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的法院
条件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管辖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必须是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条件
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程序
移送的次数限于一次
管辖权恒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
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 应当报请上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时, 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的向上转移
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
管辖权的向下转移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
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
他类型案件
管辖权异议
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人民
法院对所受理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条件
主体
被告
客体
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期限
提交答辩状期间
处理
异议成立的,
应作出裁定,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被告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 10 日内提起上诉
诉
讼
参
与
人
、
证
据
与
证
明
第五章:当事人
当事人概述
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请求
人民法院裁判民事纠纷的人及相对人。
特征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因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自己所管理、支配的民事
权益发生争议。
自己的民事权益收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自己所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收到侵害或者与他
人发生争议。
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
诉或者应诉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是否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否是根据他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权益享有管理权的人
在确认之诉中,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诉讼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是指当事人依法用于维护自己的或者自己应当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
起诉和答辩的权利、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申请回避的权利。
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请求和解的权利。
自行和解的权利。
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权利。
申请再审的权利。
申请执行的权利。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等...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应当作出或者不应当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当事人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因公民死亡所发生的的变更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所发生的的当事人变更
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某种情况,根据原当
事人的意思表示,由新的当事人承受原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或者诉讼义务,继续进行诉讼的制度。
原告与被告
概念
原告,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发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的人
共同诉讼人
概念
共同诉讼人,是指因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同一种类,基于法院合并审理而形成的共同诉讼中,一同进行诉讼的人。
特征
原告一方为2人以上的,成为共同原告。
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的,成为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人
基于法定、固有的权利义务共同性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基于合法约定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基于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
讼人
基于某一事实或者法律原因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
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诉讼代表人与公益诉讼
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是指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
人推选出代表,代表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所形成的诉讼制度。
诉讼代表人
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本方当事人实施诉讼
行为的人。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且起诉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统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仍未确定
人数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确定诉讼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发布公告
登记
公益诉讼
概念
公益诉讼, 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由法
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特征
诉讼目的不同
维护利益的特点不同
对起诉主体的要求不同
起诉针对的行为特点不同
第三人
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是同案件
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第三方当事人。
特征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
始但尚未审理终结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 并提出独立的实体主张, 因而
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的第三方当事人
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即第三人认为自己对本诉原告
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实体利益。
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审理终结
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 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 尚未审理终结的诉讼中
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 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在法
定期间内向作出该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 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性质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形成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概述
概念
诉讼代理人,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委托, 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被代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特点
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诉讼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种类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 代理无诉讼
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
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代理权限
起诉
应诉
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反诉、 上诉等...
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依据是法律规定, 而根据法律规定, 只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才能依法取得法定诉讼代理权
代理权的消灭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了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解除
被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
诉讼结束
委托诉讼代理人
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指基于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范围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的社区、 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
的公民
权限
纯粹的程序性诉讼权利, 该类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不存在密切的关系, 如起诉、 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涉及实体性利益的诉讼权利, 该类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有着密切的关系, 如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取得
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的, 具体来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实际上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范围则是基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而产生的
消灭
诉讼终结
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
概述
证明对象, 也称为待证事实, 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
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解决争议案件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
范围
实体法律事实
程序法事实
证据事实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习惯
无需证明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 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
概述
证明责任, 又称举证责任或者举证证明责任, 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 以及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 该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的制度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 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
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情况为“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的例外分配
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证明标准
概述
证明标准, 是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其他证明标准
证明程序
举证时限
举证期限,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法律规定或法院指
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 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 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彼此
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证据的收集
质证
质证, 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当事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 针对证据的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行询问、辨认、 说明和质辩的活动
认证
认证, 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 确认
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诉讼活动
妨碍举证
证明妨碍, 也称为举证妨碍, 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阻碍负
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明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证据概述
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 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程序经过审查判断, 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作出裁判的根据。
特征
客观性
客观性, 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而非主观臆想或虚构的
关联性
关联性, 也称为相关性, 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
合法性
关联性, 也称为相关性, 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
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
书证, 是指以文字、 符号、 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
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易于长期保存
物证
物证, 是指以物品本身的外形、 重量、 质量、 规
格、 痕迹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具有较强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物证的证明作用具有间接性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
的声音、 图像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信息量大、 形象逼真
视听资料便于收集、 保管和使用
视听资料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感性
视听资料容易被修改或者伪造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 又称电子证据, 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
通信和现代网络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
以电子邮件、 网上聊天记录、 电子签名等电子
形式存在于电脑硬盘、 光盘等载体的客观资料
电子数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
电子数据的感知方式特殊
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证
人证言的人
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
的陈述, 而不包括对这些事实所作的评价
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易受影响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就案件情
况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叙述
客观性
虚假性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 专门技术
对民事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 鉴
别、 研究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与可靠性
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鉴定意见是针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别与判
断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 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 法院对与案件
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勘查、 调查后制作的笔录
勘验笔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勘验笔录具有综合的证明力
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
本证, 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 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也就是
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为完成其证明责任而提出的证据
反证, 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 用于反驳或者是否定对方
主张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是指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 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原本、 侵权行为中的受损害物品等
传来证据, 也可以称为派生证据,是指来源于证据的证据, 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如合
同的复印件、 依据受损害物品制作的录像带等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 能够单独、 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 不能单独、 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而需要通过
与其他证据结合成证据链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证据保全
概念和意义
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或主动依职权, 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条件
诉中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当事人申请保全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
因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
全, 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
程序
依职权
依申请
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
查封、 扣押、 拍照、录音、 录像、 复制、 鉴
定、 勘验、 制作笔录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