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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考-民法孟献贵精讲卷每日计划(未完结,前23天)_2026法考客观_众-H_2026ZH法考专题讲座精讲卷8科合集视频+讲义+每日计划+打卡表_民法每日计划+打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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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计划是26 年学习计划
学习步骤(每个步骤都要做!):
第一步:快速回顾前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二步:预习当日知识点;
第三步:观看当日视频课程;
第四步:回顾当日知识点;
第五步:做对应真题;
第六步:自己写【每日一问】,写完比对答案,再行整理;
第七步:回顾重点知识点
视频学习路径:众合在线APP/竹马APP/众合官网—公开课—精讲卷—民法
刷题路径:竹马APP/竹马官网(题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取近6 年题型18 年-23 年-
选择简单、较简单模式)—客观题—章节练习—民法
2
第1 天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民事主体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5-P23
二、观看视频课程:
序言:备考之路,方法先行
21min
专题01: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53min
专题02 第01 节:自然人(01)
37min
专题02 第01 节:自然人(02)
32min
专题02 第01 节:自然人(03)
58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①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真题练习:民法概述【4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程灵素拜托舍友袁紫衣放学后帮忙去取快递,袁紫衣同意。放学后袁紫衣的男朋友
胡斐来找她去看电影,她没有去取快递导致程灵素的快递被退回。程灵素能否请求袁紫衣承担
赔偿责任?
【答】答:不能。
理由:根据民法学理,程灵素和袁紫衣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情谊关系、人际关系)。
袁紫衣同意代取快递的行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在程灵素和袁紫衣二人之间不能成
立合同关系,因此程灵素对袁紫衣不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二人之间也不构成侵权
责任,程灵素对袁紫衣也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
综上所述,程灵素不能请求袁紫衣承担赔偿责任。
六、当日必背:
1.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2)人自己的活动
(3)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4)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①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但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②酒后照顾: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主体
(2)民事内容
(3)民事客体
第2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民事主体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二:民事主体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4-P42
二、观看视频课程:
4
专题02 第01 节:自然人(04)
31min
专题02 第01 节:自然人(05)
39min
专题02 第01 节:自然人(06)
30min
专题02 第02 节:法人(01)
32min
专题02 第02 节:法人(02)
44min
专题02 第03 节:非法人组织
32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法定代表人
3.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四、真题练习:
1. 自然人【7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瑛姑和周伯通是夫妻。2004 年5 月5 日周伯通参加华山论剑不幸落入万丈深渊,
生死未卜。2010 年周父申请“临安”法院宣告周伯通死亡,周妻瑛姑申请宣告失踪。若符合宣告
死亡的条件,则法院是否应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答】答:法院应当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理由:《民法典》第46 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
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第47 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
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本题中,周伯通是普通的下落不明的情形,须满4 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因此2010 年提
出申请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另外,周父申请宣告死亡,因此法院应当作出宣告死亡的判
决。
5
六、当日必背: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
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2.法定代表人问题解题思路三步走:
定主体:判断行为人是代表人还是代理人
定行为: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
换主体:新法定代表人能否否定旧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体行为具体分析)
3.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有顺序/承担责任
的第二顺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二:民事主体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43-P64
二、观看视频课程:
6
专题03 第01 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
25min
专题03 第02 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1)38min
专题03 第02 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2)47min
专题03 第02 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3)29min
专题03 第02 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44min
专题03 第02 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5)16min
专题03 第03 节: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17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
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真题练习:
民事法律行为【12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祁同伟为了对高育良行贿,欲将一套别墅以1500 万的价格出售。蔡成功找到祁同
伟,出价300 万,祁同伟拒绝。蔡成功对祁同伟说:“我有你受贿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祁同伟信以为真,以300 万的价格将该别墅卖给蔡成功。但是蔡成功事实上并无祁同伟受贿的
材料。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可撤销的合同?
【答】该买卖合同不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可撤销的合同,而是属于因胁迫而订立的可撤销
的合同。
理由:《民法典》第148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
其一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仅限于具有法定告知义务);其二是对方因此陷
入错误认识(欺诈行为与陷入认识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三是对方因认识错误作出不真
7
实的意思表示;其四是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本题中,蔡成功只是希望祁同伟陷入恐惧,因恐惧出卖别墅(蔡成功只有胁迫的故意而没
有欺诈的故意),因此蔡成功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而构成胁迫,其订立的买卖合同也是因胁迫
而订立的可撤销的合同。
六、当日必背:
1.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能引起
既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公”: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主”: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意”:意思表示真实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恶)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
为);
(2)无权代理
8
(3)职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且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所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且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
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
就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4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四:代理
专题五:诉讼时效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65-P84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04:代理(01)
53min
专题04:代理(02)
55min
专题05:诉讼时效(01)
44min
9
专题05:诉讼时效(02)
29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恶意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真题练习:
1.代理【6 道】
2.诉讼时效和期间【1 道】
五、每日一问:
【问】李大嘴欠吕秀才10 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吕秀才向李大嘴主张还款。李大嘴书面回
复:还也可不还也可,看你面子还2 万。李大嘴的书面回复是否表明其丧失了10 万元的诉讼
时效利益?
【答】书面回复不表明丧失10 万元诉讼时效利益,而是表明丧失2 万元诉讼时效利益。
理由:《民法典》第192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
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
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李大嘴如果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将会使得诉讼
时效重新计算。对于10 万元的债务,李大嘴并未明确表示要履行返还义务,而是对其中的2
万元表示返还,因此李大嘴丧失的是2 万元的时效利益。
六、当日必背:
1.恶意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恶意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与第三人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弄虚作
10
假的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代理人恶意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2)职务代理: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责任承担: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
(4)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5)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核心区别: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包括主
客观相结合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主观上相对人要善意且无过失
客观要件:客观上要存在权利外观(包括: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的空白合同书、交易习惯)
2.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使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的法
律效果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中(最后6 个月内)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客观
障碍)而暂停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11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一定事由的发生,
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的制度。
适用情形: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注意:
①诉讼时效起算前和届满后,无中止和中断的问题;
②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 个月方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
发生在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
③诉讼时效中止的核心事由系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核心事由系债权人主张或债务人认诺;
④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是继续计算6 个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
第5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四:代理
专题五:诉讼时效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六:物权的基本原理
专题七:物权变动
12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87-P100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06:物权的基本原理
38min
专题07 第01 节:物权变动(01)
63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物权的三大效力
2.物权的保护
3.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
的物权变动
四、真题练习:
物权概述【3 道】
五、每日一问:
【问】曾小贤卖给张伟一套别墅,张伟已经支付价款的60%,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
理完毕后付清。请分析张伟和曾小贤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张伟和曾小贤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理由:《民法典》第2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
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题中,虽然曾小贤和张伟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不影响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自依法成立时即生效。
13
六、当日必背:
1.物权的三大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
2.物权的保护重点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
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种类: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3.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物权变动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适用情形
借名买房
房屋买卖中的一房数卖
法律效力
不阻却债权,亦不阻却物
权,仅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
不阻却债权,仅阻却物权
期限问题
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 日内日内
5.动产交付
(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动产已经交付,发生物权变动)
①简易交付:动产标的物的买受人先占有而后购买。
②指示交付:自己所有而他人占有,出卖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③占有改定:先出卖而后占有(租/借)。
6.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物权变动
(1)政府征收
(2)法律文书
14
(3)继承
(4)事实行为
第6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六:物权的基本原理
专题七:物权变动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七:物权变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01-P117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07 第02 节:物权变动(02)
50min
专题07 第02 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9min
专题07 第03 节:共有
33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善意取得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四、真题练习:
所有权【10 道】
15
共有【3 道】
五、每日一问:
【问】乞丐小米捡到了邱小东遗失的iPad,后以自己的名义按市价卖给不知情的莫小贝并
交付。莫小贝能否善意取得该iPad 的所有权?
【答】不能。
理由:《民法典》第312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
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
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
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得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本题中,虽然小米已经交付,莫小贝也是善意的,其受让也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是因该iPad
是遗失物,所以莫小贝不能善意取得该iPad 的所有权。
六、当日必背:
1.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
(2)构成要件:行为人无权处分;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相对人客观上支付
合理对价;已经完成公示。
(3)适用范围
①不动产、动产占有委托物、担保物权
②占有脱离物(又称脱手物):即非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之物。如盗赃物、
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4)法律效果
行为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后对标的物的再处分属于有权处分,二者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第
三人可以继受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为新物。
16
(1)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
花费较大。
①不动产和动产附合
附合物的所有权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②动产和动产附合
附合物的所有权由原所有权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分主物或者从
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著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原所有权人取得合
成物的所有权,并给予对方补偿。
(2)混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动产和动产混合,混合物的所有权,准用附合的规定。
(3)加工: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①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属于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赔偿或补偿。
②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所有人以
赔偿或补偿。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构成: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4.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
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
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内转让原则上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除非另有约定。
第7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17
专题七:物权变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八:用益物权
专题九:担保物权的基本原理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18-P133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08:用益物权
45min
专题09 第01 节:担保物权的基本原理
7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居住权
2.担保的从属性
3.意定担保物权的流押(质)条款
四、真题练习:
用益物权【7 道】
五、每日一问:
【问】张三向李四借款100 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200 万的房子为李四设立抵押权。
李四为了资金周转,将自己对张三的债权以80 万的价格转让给了王五,但是约定抵押权不随
同转让,请分析该约定的效力。
【答】有效。
理由:《民法典》第407 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
18
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本题中,当事人自己约定抵押权不随同转让,因此该约定有效。
六、当日必背:
1.居住权(《民法典》新增)
含义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
居住的需要。
立法目的
保障居住利益
居住权的
设立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
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
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
2.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有偿否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灭
1.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2.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注意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担保的从属性
(1)效力的从属性
当事人约定排除担保合同从属性的约定无效。
例外: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缓和。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中
(2)范围的从属性
法定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
权的费用
约定担保范围:常见的是,针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以及担保责任范围超
出主债务责任范围
注:担保人的责任范围绝对不能超过主债务人,否则,构成过度担保,条款无效。
3.意定担保物权的流押(质)条款
流押(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
19
财产(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意定担保物权的流押(质)条款的本质是债权人权利滥用(剥夺标的物的市场定价权)。
一言以蔽之,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还款的,标的物所有权“直
接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款属于过度担保,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8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八:用益物权
专题九:担保物权的基本原理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九:抵押权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34-P152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09 第02 节:抵押权(01)37min
专题09 第02 节:抵押权(02)33min
专题09 第02 节:抵押权(03)45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抵押权的设立
2.动产浮动抵押权
3.超级动产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
20
四、真题练习:
担保物权【13 道】
五、每日一问:
【问】张大叔为了儿子结婚买房子,向王大爷借款20 万。王大爷要求其提供担保,张大
叔找到好朋友孙大哥,以孙大哥的房屋为其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孙大哥将
房产证交给王大爷,说过几天去办理登记。王大爷向张大叔交付了20 万借款,张大叔到期未
还款。请分析王大爷是否可以实现对孙大哥的抵押权?
【答】王大爷不能实现对孙大哥的抵押权。
理由:《民法典》第402 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
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题中,王大爷只是与孙大哥签订了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不动产抵押权尚
未设立,不能实现抵押权。
六、当日必背:
1.抵押权的设立:
①书面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
②书面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2.动产浮动抵押权
(1)主体特殊:商事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物特殊: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一个整体一并
抵押
(3)登记机构特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4)效力特殊: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登记,也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1
(5)实现特殊
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清算;
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超级动产抵押权:债权人在动产之上取得的担保因购买该动产所生的价金给付义务的担
保权。
《民法典》第416 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
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4.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
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
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
权的有关规定。
特征:抵押合同成立在前,主债权合同成立在后。对约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及其数额具有不确定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法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 年后请
求确定债权的;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清算
第9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九:抵押权
22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九:质权、留置权
专题十:占有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53-P168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09 第03 节:质权
45min
专题09 第04 节:留置权
46min
专题10:占有
42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权利质权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3.占有的分类
四、真题练习:
担保物权【13 道】
占有【2 道】
五、每日一问:
【问】赵先生雇佣骆驼祥子送5 袋大米到家,双方约定货物送到后5 天后支付运费。祥子
买车急需用钱要求赵先生在货送到后立即支付运费被拒绝,于是留置了部分大米。请分析祥子
对该大米能否成立留置权?
【答】祥子对该大米不成立留置权。
理由:《民法典》第447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
23
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
置财产。本题中,祥子对赵先生的运费支付请求权5 天后才到期,在债权未到期时,祥子不能
行使留置权留置大米。
六、当日必背:
1.权利质权
(1)有价证券质押权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押权
(3)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权
(4)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押权
(5)保证金账户质押权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4)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
第10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项目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耗损)
不承担
承担
是否可以请求必要费用
可以
不可以
是否承担风险
不承担
承担
24
专题九:质权、留置权
专题十:占有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十一:债的法定分类、债的学理分类
专题十二:合同的基本原理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71-P191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11 第01 节:债的法定分类
66min
专题11 第02 节:债的学理分类
21min
专题12:合同的基本原理
42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无因管理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
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4.合同的学理分类
四、真题练习:
债的概述【2 道】
五、每日一问:
【问】段正淳养育段誉十八年,后得知段誉并非自己的亲生孩子而是段延庆的孩子。请分
析段正淳的行为对段延庆是否成立无因管理?
25
【答】段正淳的行为对段延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2)理由:
①《民法典》第979 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
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
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或者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其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二,主观上具有管理
他人事务的意思;其三,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的事务;其四,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受益
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②材料中,段正淳虽然无抚养义务而抚养了段誉,但是因其在抚养的过程中,主观上并没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而是把段誉当成自己的孩子来抚养。
因此段正淳的行为对段延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六、当日必背:
1.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上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4)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除外。
2.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2)一方获益
(3)一方受损
(4)获益与受损(即损益变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26
按份之债: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按份之债的前
提是标的可分(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对性质和价值没有损害)。通俗而言,就是可以按照
份额分别给付。
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
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第11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十一:债的法定分类、债的学理分类
专题十二:合同的基本原理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十三:缔约过失责任
专题十四:合同的订立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92-P206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13:缔约过失责任
35min
专题14:合同的订立(01)
48min
专题14:合同的订立(02)
41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合同成立型的缔约过失责任
27
2.要约和承诺
3.格式条款
四、真题练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1 道】(可等学完“合同的履行”之后一起做,也可先尝试着做一遍)
五、每日一问:
【问】甲公司为了提升知名度,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
多家公司来洽谈业务。其中乙公司派代表多次往返真诚洽谈。甲公司佯装要签合同,但是均在
最后时刻以准备不足推脱。因未缔约合同,则甲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须承担责任。对吗?
【答】(1)不对。
理由:①《民法典》第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
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②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在订立合同的谈判过程中恶意磋商,造成了乙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
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甲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须承担责任的说法错误。
六、当日必背
1.合同成立型的缔约过失责任
(1)合同被撤销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此时,只能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而不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被宣告无效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自始无效。此时,亦只能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而不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8
(3)恶意不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
恶意不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追究违约责任;非报批义务条款
未生效,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2.要约和承诺
(1)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注:
履行治愈规则: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
(1)含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认定的三要素:①重复使用;②预先拟定;③未与对方协商
(3)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①提示义务(主动)
②说明义务(被动)
(3)违反后果。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4)无效情形。
①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④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有其适用顺序,分别是:
第一步: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在非格式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的
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9
第二步:通常解释规则。如果按照通常解释只有唯一的解释,那么这就是格式条款的解释
结果,没有必要也不应当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第三步:不利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
第12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十三:缔约过失责任
专题十四:合同的订立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十五:合同(债)的履行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07-P218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15:合同(债)的履行(01)43min
专题15:合同(债)的履行(02)56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涉他合同的履行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情势变更
30
四、真题练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1 道】
债的履行【1 道】
五、每日一问:
【问】曾小贤卖给张伟一套别墅,张伟已经支付价款的60%,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
理完毕后付清。后曾小贤反悔,要求解除合同,张伟不同意,起诉要求曾小贤继续履行合同,
转移房屋所有权。张伟是否有权请求曾小贤履行合同?
【答】张伟有权请求曾小贤继续履行合同。
理由:
①《民法典》第580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②本题中,曾小贤反悔而要求解除合同并无法定事由,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一义务并未出现
上述不可履行的三种,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曾小贤应继续履行合同。
六、当日必背
1.涉他合同的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
务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分为不真正利他合同和真正
利他合同。
①不真正利他合同(《民法典》第522 条第1 款)
A.该第三人不同于受领辅助人。受领辅助人是由债权人指定的代其进行受领的人。而此处
31
的第三人则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B.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中的请求权,只能单纯接受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直接请求债务人进
行给付。
C.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能够主
张违约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合同的债权人。
②真正利他合同(《民法典》第522 条第2 款)。由于商业实践发展的需要,在买卖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旅游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当中均出现了将第三人(受益人)直接纳入合同中的
特殊条款。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
明确拒绝(第三人享有拒绝权),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
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基于债的同一性原理,抗辩权的移转)。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不变更合
同当事人的情况下,合同中的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往往具有减少交易环
节,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
2.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自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本质:无约定+主动履行+合法利益+原则上法定债权转让(追偿权)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无先后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有先后顺序:
①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
②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4.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
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
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32
第13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十五:合同(债)的履行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十六:合同(债)的保全
专题十七:合同(债)的变更和转让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19-P232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16:合同(债)的保全(01)
44min
专题16:合同(债)的保全(02)
32min
专题17:合同(债)的变更和转让(01)51min
专题17:合同(债)的变更和转让(02)31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代位权和撤销权
2.债权转让
3.债务承担
四、真题练习:
债的保全和担保【6 道】
3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 道】
五、每日一问:
【问】刘沉香欠哮天50 万元已届清偿期,但无力偿还。刘父逝世后留有价值100 万元的
房产一套,刘沉香为唯一的继承人。哮天得知此事后及时与刘沉香联系,希望刘沉香卖房抵债。
刘沉香对女朋友丁香说:房子给我也是还债,不如赠与给你。于是双方订立赠与合同。请分析,
哮天是否有权对刘沉香和丁香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从而实现债权?
【答】哮天有权对该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
理由:
①《民法典》第538 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②刘沉香在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偿赠与财产给丁香,影响了债权人哮天债权的
实现。
因此,债权人哮天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刘沉香与丁香之间的赠与合同。
六、当日必背:
1.债权人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
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之权的权利。
(1)成立条件:
①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均合法且到期。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因果关系)。
④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2)法律效果
①债务人的相对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抗辩权的移转),但基于合同相对性
原理,不得以仲裁条款为由进行抗辩。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
34
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
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
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因此,
相对人的给付产生两个法律效果:(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相应的消灭;(2)债务人与相对
人之间的债权相应的消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
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
利。
(1)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②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
③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即导致自己陷人无资力而无法清偿其债务/因果关
系)。
(2)法律效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行为自始无
效。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对人将所获利益返还债务人,而非直接返还给债权人。债权人行使撤销
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
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权转让: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基础上,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给第
三人享有的法律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制度的价值理
念是衡平债权的自由流转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1)生效要件
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②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③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35
(3)法律效力
①内部效力:原债权人(让与人)退出(脱离)原债的关系,不再享有债权债务,受让人取代
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
担保物权和其他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
瑕疵担保责任。
②外部效力:债权转让成立并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向受让人履行。基于“债务人
不能因债权让与而受到损害”的原则,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
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
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③费用承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4.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是指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基础上,债权人或债务人通
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该第三人称
为承担人。
(1)生效要件。
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②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③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
5.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使原债务人全部
或部分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协议的签订方式:
①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②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③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合意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第14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十六:合同(债)的保全
36
专题十七:合同(债)的变更和转让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十八:合同(债)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33-P247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18:合同(债)的权利义务终止(01)38min
专题18:合同(债)的权利义务终止(02)40min
专题18:合同(债)的权利义务终止(03)33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合同解除
2.抵销
四、真题练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 道】
五、每日一问:
【问】李白来到桃花潭的“万家酒店”喝酒,欠钱5 万元到期未还。李白不知所踪,可能是
应孟浩然之约,去了扬州。李白的好朋友汪伦替李白还债,与酒店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
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5000 元,用租金抵酒钱,如李白出现并结清酒钱,本合同终止,
双方另行结算。”汪伦是否有权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为由随时解除合同?
【答】汪伦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37
理由:
①《民法典》第730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
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
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②《民法典》第510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
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③汪伦与酒店虽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但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可以确定租赁期限(5 万元
÷5000 元/月=10 月),故该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六、当日必背:
合同解除
1.含义:合同解除,是指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了的制度。
2.双方解除
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合意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
前,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双方解除的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新合同,该新合同的目的在于解除当事人
原先订立的合同关系,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3.单方解除
(1)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在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在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并据此通过行使解
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的核心区别在于:约定解除乃合同成立时即“事前所为”,而协议解除乃
“事后所为”。
(2)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
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特殊
法定解除权。
特殊法定解除权包括:
38
①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无期限则无预期)。
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无期限则无预期)。
③不定期合伙合同的双方(无期限则无预期)。
④委托合同的双方(《民法典》第933 条)。
⑤行纪合同的双方。
⑥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无期限的双方。
⑦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⑧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⑨旅游合同的旅游者。
⑩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双方。
4.解除权的行使
(1)行使期限。
①性质: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依法定或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经其单方意
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私法效果),打破已有的交易秩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合同解除权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②起算。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1 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行使方式。我国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采德国模式,即解除合同应向相对人表达。具
体而言包括三类:
1)通知解除。①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
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
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②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
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2)行为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
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5.解除权的效力。
39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15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十八:合同(债)的权利义务终止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十九:违约责任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48-P258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19:违约责任(01)
35min
专题19:违约责任(02)
40min
专题19:违约责任(03)
36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
2.违约责任的五种形式
40
四、真题练习:
违约责任【10 道】
五、每日一问:
【问】张丽在美丽小屋网店购买了一款护肤品,使用后皮肤严重灼伤,花费大额医疗费也
未治愈。遂将网店诉至法院。张丽仅能请求网店承担违约责任,对吗?
【答】不对。
理由:
①《民法典》第186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②本题中,网点交付的护肤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另因产品缺陷还侵害了张丽
的人身、财产权益。网店的行为属于加害给付,合同的瑕疵履行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因此,张丽有权要求网店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张丽可以择一主张。
六、当日必背: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存在违约行为
(3)不存在法定(不可抗力)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的五种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金
(4)违约金
(5)定金
41
3.定金
(1)含义: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
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2)定金合同。
①性质:定金合同系要式合同(书面形式)、实践性合同和从合同。
②限额性: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
生定金的效力,按不当得利处理,返还本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③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或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是根本违约,不适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情形。如果
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择一选择,并且在当事人拒绝
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3)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关系。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第16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十九:违约责任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二十:买卖合同
专题二十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专题二十二:赠与合同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60-P280
42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20:买卖合同(01)
40min
专题20:买卖合同(02)
55min
专题2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4min
专题22:赠与合同
4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买卖合同
2.赠与合同
四、真题练习:
无(等下节课的内容学完后再进行练习)
五、每日一问:
【问】微讯公司员工朱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根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
子女的次年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请分析朱某与微讯公司的赠与合同是附条件
的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如朱某次年离职,则微讯公司无给付义务,对吗?
【答】微讯公司与朱某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朱某次年离职,则微讯公司无给
付义务。
理由:
①《民法典》第158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
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
就时失效。
②《民法典》第661 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义务。
43
③本题中,朱某与微讯公司的赠与合同,因朱某是否离职这个条件会直接影响赠与合同的
效力,因此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朱某次年离职,则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所以赠与合同失效,
微讯公司无给付义务。
六、当日必背:
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基本原理
(1)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2)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风险负担: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
损失由何方负担。
(1)原则:有约从约
(2)例外:
①交付主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
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违约在先: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
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③在途货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
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④代办托运:当事人约定明确的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风险不发生转
移。待承运人将标的物运抵该地点,交付给买受人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没有约定交
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
人承担。
3.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
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44
第三人。
(1)取回权
主体:出卖人
行权事由:
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的75%以上,出卖人无权取回标的物。
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
物权,出卖人无权取回标的物。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2)回赎权:
主体:买受人
行权事由:
①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
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②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卖标的物。
③出卖所得价款扣除原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
不足部分由原买受人清偿。
第17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二十:买卖合同
专题二十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专题二十二:赠与合同
45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二十三:借款合同
专题二十四:保证合同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81-P289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23:借款合同
38min
专题24:保证合同(01)
44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民间借贷合同
2.让与担保合同
3.保证方式
四、真题练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16 道】
五、每日一问:
【问】阿紫因容貌丑陋向其老师丁春秋借款1000 万用于整容,约定借期一年。一年以后
阿紫因投资失败没有还款。后阿紫对丁春秋的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后,阿紫投资的股票大
赚,于是向丁春秋返还借款。请分析对于其还款,丁春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答】不构成不当得利。
理由:
①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其一,没有约定或法定的原因;其二,一方获益;其三,一
方受损;其四,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6
②《民法典》第192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
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③本题中,义务人阿紫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事后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的经
过并不导致债权债务的消灭,只是义务人享有抗辩权,债权的受领权能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
履行债务,享有受领权能的债权人保有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
六、当日必背: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
为没有利息。
2.让与担保合同
(1)含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清
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获清偿时,债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未完成
公示)或优先受偿(已完成公示) 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其中,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债务人或第
三人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领标的物所有权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
担保权人(债权人)。
(2)处理:让与担保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如合同中约定“流押/质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没有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
折价偿还债权,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参照法
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且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因
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有权主动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
务。
47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A:本质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丧失: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向债权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本质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第18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二十三:借款合同
专题二十四:保证合同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二十四:保证合同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90-P308
二、观看视频课程:
48
专题24:保证合同(02)
39min
专题24:保证合同(03)
46min
专题24:保证合同(04)
3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保证方式
2.保证期间
3.保证人(担保人)的权利
四、真题练习:
债的保全和担保【6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3000 万元用于建设,乙公司和丙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保证
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在甲公司不按时还款付息时,乙承担40%,丙承担60%的责任。请分析
乙丙之间构成按份之债还是连带责任?
【答】乙丙之间构成按份之债。
理由:
①《民法典》第699 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
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②本题中,乙、丙公司共同为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
责任份额。
③因此,保证人乙公司、丙公司按照约定的份额来承担保证责任,构成按份之债而非连带
之债。
49
六、当日必背:
1.保证期间: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1)类型
①约定的保证期间
②法定的保证期间
A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 个月。
B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 个月。
(2)起算
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①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
②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2.保证人的权利
50
(1)追偿权:保证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
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法定代位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
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
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4)抵销权或撤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
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19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二十四:保证合同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二十五:租赁合同
专题二十六:融资租赁合同
专题二十七:保理合同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309-P331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26:租赁合同(01)
40min
专题26:租赁合同(02)
30min
51
专题27:融资租赁合同
23min
专题28:保理合同
4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租赁合同的基本原理
2.不定期租赁合同
3.保理合同的种类
四、真题练习:
无(复习书上的案例)
五、每日一问:
【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协商一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为承租人,由其选
定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一套,乙公司购买后交付甲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限内,由于甲公司员
工丁操作不当,机器设备致第三人损害。请分析该赔偿责任是否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答】该赔偿责任不应由乙公司承担
理由:①《民法典》第749 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
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②本题中,该机器设备在承租人甲公司占有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乙公司不承担责
任。
六、当日必背:
1.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期或对租期约定不明,并且事后也不能通过协商确定租期
52
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
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4.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人
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请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的本质系
应收账款债权人为保理人不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收回约定的债权而提供的担保,这也是有追
索权的保理被视为非典型担保的原因。
规则: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回
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
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
债权人。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法院可以受理。
5.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
由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的本质系真正(纯粹)债权转让。
规则: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
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第20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二十五:租赁合同
专题二十六:融资租赁合同
专题二十七:保理合同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二十八:承揽合同
53
专题二十九:建设工程合同
专题三十:运输合同
专题三十一:技术合同
专题三十二:保管合同
专题三十三:仓储合同
专题三十四:委托合同
专题三十五:物业服务合同
专题三十六:行纪合同
专题三十七:中介合同
专题三十八:合伙合同
专题三十九:旅游合同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332-P371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28-29: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预计41min
专题30-33: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预计51min
专题34-35: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预计31min
专题36-39: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旅游合同
预计33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
3.委托合同
4.行纪合同
54
四、真题练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3 道】
提供劳务的合同【3 道】
五、每日一问:
【问】孙悟空委托猪八戒出卖一批花果山的蜜桃,要求以猪八戒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猪
八戒与西游水果运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由于孙悟空自己把蜜桃都吃了,导致猪八戒无法向
西游公司交付蜜桃,于是向西游公司说明了自己是受孙悟空委托出卖蜜桃。西游公司是否可以
请求孙悟空和猪八戒承担连带责任?
【答】西游公司不能请求猪八戒和孙悟空承担连带责任,只能择一选择。
理由:《民法典》第926 条第2 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
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本题中,猪八戒因孙悟空的原因对西游公司不履行义务,应当向西游公司披露,西游公司
因此可以选择猪八戒或孙悟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西游公司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
此西游公司不能主张猪八戒和孙悟空承担连带责任,只能择一选择。
六、当日必背:
1.承揽合同
(1)含义: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
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建设工程合同
(1)含义: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处理
55
情形: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俗称“挂靠”)。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④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白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⑤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但恶意不办理的除外。
处理:
①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折价补偿承包人。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
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法院应
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
补偿承包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②工程质量不合格。
A.修复后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B.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
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3.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项目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合同性质
民事合同
商事合同
是否属于合同当事人
除特殊情况(间接代理)外,受托人不得以自己
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不
是合同当事人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合同订立后,行纪人是合同当
事人
费用负担
委托人
有约从约,无约行纪人自担
自买自卖
不得(否则构成代理权滥用)
有约从约;无约可以
有偿否
可有偿、可无偿
有偿
注意义务程度
按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委托情形下,受
托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才
承担责任
只要未尽注意义务致委托物毁损灭
失
的,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56
项目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任意解除权
双方
双方
第21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二十八:承揽合同
专题二十九:建设工程合同
专题三十:运输合同
专题三十一:技术合同
专题三十二:保管合同
专题三十三:仓储合同
专题三十四:委托合同
专题三十五:物业服务合同
专题三十六:行纪合同
专题三十七:中介合同
专题三十八:合伙合同
专题三十九:旅游合同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四十:人格权
专题四十一:婚姻家庭
二、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375-P406
二、观看视频课程:
57
专题40:人格权
53min
专题41:婚姻家庭(01)
52min
专题41:婚姻家庭(02)
56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具体人格权侵权形态
2.离婚制度
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四、真题练习:
人身权【6 道】
婚姻家庭【14 道】
五、每日一问:
【问】张楠(女)和李平(男)是大学同学,两人毕业结婚,张楠刚怀孕六个月,李平多
次酗酒,并染上赌博恶习屡次不改,张楠于是起诉离婚。请分析对于张楠的离婚诉讼请求,法
院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答】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理由:
①《民法典》1079 条第2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
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②《民法典》1082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题中,男方李平多次酗酒、赌博,符合提起离婚的条件。而且是女方张楠主动起诉离婚,
58
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六、当日必背:
1.具体人格权侵权形态汇总表
项目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均有
均有
自然人
侵权形
态
死亡
1. 肢
体、器官
或其他
人体组
织的完
整性;
2. 行动
自由
生理、心
理机能
正常运
转和发
挥
1. 干涉
2. 盗用
3. 假冒
1. 丑化
2. 污损
3. 伪造
4. 制作
5. 使用
6. 公开
1. 侮辱
2. 诽谤
1. 非法
剥夺;
2. 诋毁
3. 贬损
1. 刺探
2. 侵扰
3. 泄露
4. 公开
2.离婚制度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
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诉讼离婚
法定情形: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即“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致婚
离;不准离婚又一年”。其中,“重婚同居暴虐遗”的情形,不仅可以诉讼离婚,而且可以请求离
婚过错损害赔偿。“赌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致婚离”的情形,仅可以诉讼离婚, 但不可以请
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①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9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年;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⑥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
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诉讼离婚的
规定处理。
⑦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 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22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四十:人格权
专题四十一:婚姻家庭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四十二:收养
专题四十三:继承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409-P423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42:收养
25min
专题43:继承(01)28min
专题43:继承(02)52min
60
专题43:继承(03)41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遗产的处理
3.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四、真题练习:
法定继承【3 道】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5 道】
遗产的处理【1 道】
五、每日一问:
【问】孙哲与父母签订协议,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请分析
该协议的效力及是否可以引起继承权放弃的效果?
【答】该协议无效,不能引起继承权放弃的效果。
理由:《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 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
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题中,孙哲以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为条件放弃继承权,该协议无效。
六、当日必背:
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VS 转继承
法律依
据
《民法典》1128 条
《民法典》1152 条
项目
代位继承
转继承
61
代位继承VS 转继承
含义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
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
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
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
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质
继承权的转移(一次继承)
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两次继承)
适用
情形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权利
主体
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
制)
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合法继承人(无辈
数限制)
2.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
人
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继
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
管理人
指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釆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通知义务
(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
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
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保管义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遗产确定
(1)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
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胎儿应留
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
承办理。
62
3.遗赠和遗嘱的异同
遗赠VS 遗嘱
项目
遗赠
遗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4 条
《民法典》第1124 条
性质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对象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如外孙女、侄子、侄女、保姆等)
法定继承人
沉默
后果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 日内,
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
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
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
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遗赠和赠与的异同
遗赠VS 赠与
项目
遗赠
赠与
有偿否
无偿
无偿
性质
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
意思表示数量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否
要式
不要式
法律调整
受继承编调整
受合同编调整
5.遗赠扶养协议VS 遗赠
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意思表示数量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或双务
双务
单务
有偿或无偿
有偿
无偿
性质
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的结合
死因行为
当事人
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
集体组织;且扶养人无需在遗赠人死亡后作出接
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接依协议取得遗产。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 日内,
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
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63
第23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专题四十二:收养
专题四十三:继承
【今日学习内容】
专题四十四: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
专题四十五:损害赔偿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427-P441
二、观看视频课程:
专题44: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01)45min
专题44: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02)27min
专题45:损害赔偿
21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2.精神损害赔偿
四、真题练习:
侵权责任概述【7 道】
64
五、每日一问:
【问】张龙醉酒开车不小心撞伤赵虎,二人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协
议约定:张龙向赵虎赔偿10 万,张龙当场履行了5 万。请分析本案是否属于侵权之债?
【答】本案不属于侵权之债。
理由:张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撞伤赵虎构成侵权,二人之间成立侵权之债。但是二人后又
达成了调解协议,侵权之债后转为合同之债,此时侵权之债已经消灭。
六、当日必背: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从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角度进行区分,可以将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两类,分别是无意思联络的原因力竞合的数人侵权和无意思
联络的原因力结合的数人侵权。其中,只有无意思联络的原因力竞合的数人侵权才属于共同侵
权。
(1)原因力竞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原因力竞合的核心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
害。
注:原因力竞合用公式来表达,即A 或B=C。由A、B 对C 承担连带责任。
(2)原因力结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原因力结合的核心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
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只是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才导致最终损害的发生。
注:原因力结合用公式来表达,即A+B=C。由A、B 对C 承担按份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
(1)性质:是一种非财产上损害,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须存在严重的精神痛苦方
可主张。
(2)主体:仅自然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适用范围:
65
①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具有人身意义
的特定物,包括定情信物、结婚录像带、父母遗照等。
(4)依据
①原则: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与侵权之诉一并提起。
②例外: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
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