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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精讲卷每日计划-刑法(未完结-前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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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注:本计划是26 年学习计划
学习步骤(每个步骤都要做!):
第一步:快速回顾前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二步:预习当日知识点;
第三步:观看当日视频课程;
第四步:回顾当日知识点;
第五步:做对应真题;
第六步:自己写【每日一问】,写完比对答案,再行整理;
第七步:回顾重点知识点
视频学习路径:众合在线APP/竹马APP/众合官网—公开课—精讲卷—刑法
刷题路径:竹马APP/竹马官网(题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取近6 年题型
19 年-24 年-选择简单、较简单模式)—客观题—章节练习—刑法
刑法精讲卷每日计划
第1 天 
【今日学习内容】
第一讲 刑法论
第一节 刑法的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1-P15
二、观看视频课程:
前言和方法论
20min
第01 讲:刑法论-第01 节:刑法的解释
73min
第01 讲:刑法论-第02-03 节:刑法的原则、刑法的效力
51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2.体系解释概念、当然解释概念
3.刑法两大功能是什么
4.罪刑法定原则内容
5.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四、真题练习:
刑法概说【4 道】
五、每日一问:
【问】基于伦理解释,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为
出售而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正确吗?
【答】答:正确。从文理解释的角度,“倒卖”应当是指买进后卖出,也即二
道贩子(中间商)。但是,这种解释会导致处罚漏洞。例如,出售自己收
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倒卖文物罪。文理解释是一种解释理
由。由于这种解释理由在此会导致处罚漏洞,因此这种解释理由不可取。
刑法解释学认为,“论理解释”是一个笼统概念,既包含解释的理由(如当然
解释、体系解释等),也包含解释的技巧(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第
一,从解释理由的角度看,根据目的解释,应将“倒卖文物”解释为“贩卖文
物”,这种解释理由是可取的。第二,从解释技巧的角度看,将“倒卖文物”
解释为“贩卖文物”属于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也即,“倒卖”、“贩卖”包
括三种情形,一是买进后卖出;二是只有卖出;三是为卖出而买进。司法
解释也肯定了这种解释结论。根据司法解释,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依照该解释结论,倒卖不要
求“买进+卖出”。这意味着:①出售自己收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
倒卖文物罪。②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然后出售,构成盗窃罪和倒卖
文物罪,并罚。
六、当日必背:
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第一,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
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第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词语文义的“射
程”之内);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词语文义的
“射程”之外)。
2.体系解释:
(1)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
(2)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
(3)同类解释规则
3.当然解释:
(1)举重以明轻;
(2)举轻以明重
(3)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4.罪刑法定原则(掌握其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法律主义;禁止习惯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
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5.罪刑相适应原则
6.刑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2)在中国境外犯罪: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7.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2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一讲 刑法论
第一节 刑法的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
【今日学习内容】
第二讲 犯罪构成
第一节定罪标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第二节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6-P23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2 讲第01 节:定罪标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52min
第02 讲第02 节: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27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定罪标准:四要件体系的原理。
2.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四、真题练习:犯罪构成【16 道】
五、每日一问:
【问】“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吗?
【答】对的。“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指一种处分行为,属于客观
的构成要件要素。诈骗罪的条文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
产”,因此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注意:“非法占有目的”也是诈骗罪的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六、当日必背:
1.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2.大前提的种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3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二讲犯罪构成
第一节定罪标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第二节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今日学习内容】
第三讲  犯罪客体
第四讲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单位犯罪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一:行为
第一节  危害行为
第二节 不作为犯的分类
第三节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4-P43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3-04 讲:犯罪客体、犯罪主体
50min
第05 讲第01-02 节:危害行为、不作为犯的分类
57min
第05 讲第03 节: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47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自然人(真正身份犯VS 不真正身份犯)
2.单位犯罪
3.降低危险VS 替代危险
4.被害人自陷风险
5.真正不作为犯VS 不真正不作为犯
6.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四、真题练习:犯罪构成【16 道】
五、每日一问:
【问】警察甲接到报案:有歹徒乙正在杀害其妻丙。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
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教育局局长丁路过现场,也未
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乙杀害了其妻丙。甲和丁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这句话正确吗?
【答】不正确。警察甲有阻止犯罪的法定义务,而县教育局局长丁虽身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
渎职罪。
六、当日必背:
1.危害行为VS 生活行为: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2.被害人自险风险
做题第一步: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
由行为人负责):
一是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
患者,则认为其无认识能力。
二是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
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
被害人负责):
一是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二是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
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3.作为义务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
义务;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
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签订保管合同的仓管员对仓库货物
有保护义务,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婴儿有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
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
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②特定领域: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
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
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4.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客观:应为、能为、不为也即:
(1)负有作为义务
(2)具有作为可能性
(3)不履行该义务
主观:有故意或过失
第4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三讲 犯罪客体
第四讲 犯罪主体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一:行为
【今日学习内容】
第六讲:客观要件二:结果
第一节: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第二节:结果加重犯
第七讲:客观要件三:因果关系
第一节:关于“因”的要求
第二节:关于“果”的要求
第三节:关于“因”与“果”的关系:介入因素的案件
二、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44-P58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6 讲 :客观要件二:结果
36min
第05 讲 第02 节:结果加重犯
31min
第06 讲 第01 节:关于“因”的要求
28min
第06 讲 第02 节:关于“果”的要求
26min
第06 讲 第03 节:关于“因”与“果”的关系:介入因素的案件
34min
第06 讲 第04 节:无法查明的案件
21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结果加重犯
2.重叠的因果关系VS 双重的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的案件
4.无法查明的案件
四、真题练习:犯罪构成【17 道】
五、每日一问:
【问】驾驶农用三轮车的司机甲抽完烟随手将烟头扔到车外,恰好烫到摩托
车驾驶人乙的脸,导致乙摔成重伤,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
系?为什么?
【答】答:具有因果关系。甲随手扔烟头与乙被烫到继而摔成重伤之间具有
刑法意义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
六、当日必背:
1.结果加重犯
一个行为-----基本犯(A 罪)---定基本犯(A 罪)---结果加重犯(A+B)
一个行为-----加重结果(B 罪)---B 罪成为基本犯(A 罪)的法定刑升格条
件,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A+B)
2.典型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 条)
(2)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 条)
(3)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8 条)
(4)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40 条)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 条)
(6)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
(7)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 条)
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3.介入因素的判断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先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谁的作用大:先行行为的作用大;介入因素的作用
大;二者作用都大
 4.被害人特殊体质:判断标准: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第5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五讲客观要件三:结果
第六讲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今日学习内容】
第八讲 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故意
第二节 罪过形式的区分
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59-77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8 讲 第01 节:犯罪故意
25min
第08 讲 第02 节:罪过形式的区分
47min
第08 讲 第03 节:事实认识错误(01)
45min
第08 讲 第03 节:事实认识错误(02)
53min
第08 讲 第03 节:事实认识错误(03)
21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不同之处
2.对象错误VS 打击错误区分
3.因果关系错误
4.抽象的认识错误
四、真题练习:犯罪构成【17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
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
于意外事件。这句话正确吗?(考点:故意和意外事件的区分)
【答】答:错误。第一,故意犯罪问题。甲想毒死乙的狗,向狗扔有毒肉块,
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狗扑向甲,属于主人的防卫装置在起作用,等同于
主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
属于继续实施故意犯罪。例如,甲杀乙,乙反击甲,甲又反击乙。乙反击甲,
属于正当防卫。甲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继续实施故意犯罪。因此本题中,甲
反击杀死狗,属于继续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本题还考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
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
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狭义的因果
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本题中,甲想毒死乙的狗,实施故意毁
坏财物罪,最后狗也被甲杀死了。甲预想的狗的死法(毒死)与实际发生的死
法(刺死)不一致,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在客观上,甲的刺杀行为与狗
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在主观上,甲有杀害狗的故意,因此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既遂。
六、当日必背:
1.事实认识错误【较难,认真看】
(1)对象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30 米处,实际上是丙。甲误将丙当作
乙而打死。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甲是
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案件事实前提是: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
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
认识错误。
观点展示:
①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②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 “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看来, 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
意。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 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
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
①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如何处理?
行为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该结论有个预设前提: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②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前一行为:故意杀人,重伤昏迷
后一行为:抛“尸”行为
结 论:①多数说:多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少数说:只有后一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
人死亡罪,并罚。
③结果的提前实现: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
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焦点问题:前行为是否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第6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八讲主观要件
【今日学习内容】
第九讲:排除犯罪事由1:排除违法事由
第一节:正当防卫
第二节:紧急避险
第三节:被害人承诺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78-96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9 讲 第01 节:正当防卫(01)
42min
第09 讲 第01 节:正当防卫(02)
54min
第09 讲 第01 节:正当防卫(03)
34min
第09 讲 第02-03 节: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51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正当防卫VS 紧急避险
3.被害人承诺
四、真题练习:犯罪排除事由【13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深夜盗窃5 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 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
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 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
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甲伤害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什么?
【答】答:正当防卫。乙紧拽住甲并以报警相要挟,向甲索要5000 元的行为,
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对于甲而言,属于不法侵害。甲针对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将不法侵害人乙打成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
构成犯罪。
六、当日必背:
1.正当防卫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
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条件
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对象条件
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2.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
任的人。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危险(现实性)。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紧迫性)。所谓正在发生,是指法益受到的
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如果事前或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处理办法
与防卫不适时相同。
【注意】紧急避险的危险“正在发生”与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
者的紧迫性程度有所不同,前者的程度低些,后者的程度高些。前者中,危险
距离发生实害结果的时间间隔,可以长一些。
3.意思条件:注意偶然避险
补充性条件:是指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得
已,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限度条件:要求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益衡量: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第7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九讲排除犯罪事由1:排除违法事由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讲:排除犯罪事由2:排除责任事由
第一节:责任年龄
第二节:责任能力
第三节: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第四节:期待可能性
第十一讲:犯罪形态
第一节:犯罪预备
第二节:犯罪未遂
第三节:犯罪中止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97-117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0 讲 第01-02 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42min
第10 讲 第03-04 节:法律认识错误(违法认识可能性)、期待可
能性
38min
第11 讲 第01-02 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53min
第11 讲 第03 节:犯罪中止
52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责任年龄
2.责任能力
3.犯罪预备
4.犯罪未遂(犯罪未遂VS 犯罪预备;不能犯VS 未遂犯)
5.犯罪中止(犯罪中止VS 犯罪未遂)
四、真题练习:犯罪未完成形态【7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
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
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既遂?
【答】答:不成立,甲成立犯罪中止。本题涉及的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
行为(救助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发生。发生了实害结果,首先判断犯
罪是否既遂。对此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一,介
入因素是乙的跳车逃走,很异常。第二步,介入因素对死亡的作用更大。因
此,死亡结果与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与先前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
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题中甲有中止犯罪并抢救乙的行为,因此应定犯罪
中止。
六、当日必背:
1.犯罪预备:
1)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3)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2. 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2)未遂犯与不能犯(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3.犯罪中止
1)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2)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3)成立条件三:有效性
4)犯罪中止的处罚
第8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讲:排除犯罪事由2:排除责任事由
第十一讲:犯罪形态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一讲:犯罪形态
第四节:犯罪既遂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第二节:共同正犯
第三节:间接正犯
第四节: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18-134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1 讲 第04 节:犯罪既遂
55min
第12 讲 第01 节: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35min
第12 讲 第02 节:共同正犯
57min
第12 讲 第03-04 节:间接正犯、正反与共犯的关系
37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犯罪既遂
2.共同犯罪的原理
3.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4.间接正犯
5.正反与共犯的关系
6.共从犯属性
四、真题练习:共同犯罪【15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
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甲不构成犯罪。这句话正确吗?
【答】答:错误。本题考查的是共谋共同正犯。这是指甲乙共同谋议实行犯罪,
但后来只有乙去实施的犯罪现象。未去实施犯罪的甲,虽然缺少实行行为,但
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条件是:其谋议行为对犯罪的发展起到重要支配作用。
本题中,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甲的谋议行为起到了支配作用,成立共谋共
同正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六、当日必背:
1.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
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
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客观主义
立场。共犯从属性说正确说明了共犯与正犯的必要条件关系,是法考的官方立
场。
2. 间接正犯:这是指支配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使一个人
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
是法律规定的要素。
3. 犯罪既遂
1)既遂的认定
2)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4.共犯从属性: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
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
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
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
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客观
主义立场。共犯从属性说正确说明了共犯与正犯的必要条件关系,是法考的官
方立场。
第9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第五节:教唆犯
第六节:帮助犯
第七节:正犯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第八节: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第九节: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35-149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2 讲 第05-06 节:教唆犯、帮助犯
56min
第12 讲 第07 节:正犯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40min
第12 讲 第08-09 节: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片面的共同犯罪
57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教唆犯
2.帮助犯
3.承继的共同犯罪
4.片面帮助犯
四、真题练习:共同犯罪【15 道】
五、每日一问
【问】乙因妻子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
杀害丙。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答】答:不构成。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他人已经
具有犯某罪的意图,此时教唆其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因为二者不存在心理上的引起与
被引起关系。本题中,乙早有杀害丙的犯罪故意,该犯意不是甲引起的,故甲不构成教唆
犯。
六、当日必背:
1.教唆犯
(1)客观阶层:
①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②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2)主观阶层:故意行为
(3)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2.帮助犯: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1)客观阶层:
①成立条件:帮助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②既遂条件:帮助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2)主观阶层:故意行为
3.承继的共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共
同犯罪,也就是承继的共同犯罪。
第10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第十节: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第十一节: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第十三讲罪数
第一节:一个行为
第二节:两个行为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50-169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2 讲 第10-11 节: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72min
第13 讲 第01 节:一个行为
54min
第13 讲 第02 节:两个行为
4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 真正身份犯
2.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3. 实行过限
4. 主犯与从犯的处罚规定
5. 法条竞合VS 想象竞合
6. 牵连犯
四、真题练习:
共同犯罪【15 题】
罪数形态【4 道】
五、每日一问
【问】丙被甲、乙合法追捕。丙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
能打死乙。设定丙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如果丙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
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这句话正确吗?
【答】答:不正确。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但只能
以一罪论处。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不应数罪并罚。
六、当日必背:
1.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2.法条竞合:
(1)法条关系:
①一般与特别的关系:A 与A+B 的关系。比如: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2)处理规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1)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2)区分标准:触犯的必然性不同。
一个行为触犯此罪名,就必然会 触犯彼罪名,则两个罪名属于法 条竞合
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触犯 必然性,才有可能想象竞合。
(3)处理规则: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法条竞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4.结合犯:
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
(1)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
(2)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
绑架罪。(2008 年第8 题)
(3)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妨害公务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 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2006 年第7 题)
(4)交通肇事罪+遗弃罪(逃逸)=交通肇事罪。
【小结】
1.为了保障人权,不得重复评价。
(1)不能重复评价行为。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只能定一个罪,不能数
罪并罚。例如,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
(2)不能重复评价结果。两个行为,制造一个结果,对这一个结果只能处
罚一次。例如,甲杀乙,致乙重 伤昏迷,以为乙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
进河里,乙溺亡。根据多数说,杀害行为和扔河里共同导致死亡, 二因一果,
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对此不能数
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 亡结果处罚了两次。因此,只能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
故意杀人罪既遂,并且这种吸收不会遗漏评价法益。
2.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评价。
原则上,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触犯数个罪名,就应数罪并罚。也
即,数罪并罚是原则。
例外的,作一罪处理。作一罪处理,要么具有法条依据,例如结合犯、集合
犯;要么具有充分的评价理由, 例如吸收犯、牵连犯。
第11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第十三讲罪数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四讲:刑罚的体系
第十五讲:刑罚的裁量
第十六讲:刑法的执行和消灭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70-201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4 讲:刑罚的体系
30min
第15 讲 第01-03 节:量刑情节、累犯、自首
27min
第15 讲 第04-06 节: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44min
第16 讲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32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 社区矫正VS 禁止令
2. 累犯
3. 自首
4. 数罪并罚的原则
5. 减刑和假释
6.追诉时效
四、真题练习:
罪数形态【4 道】
刑罚裁量【5 题】
五、每日一问
【问】乙因盗窃罪被判3 年有期徒刑,2002 年3 月25 日刑满释放,2007 年3 月20 日
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4 年。乙构成累犯,正确吗?
【答】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后罪的时间在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 年以内,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
六、当日必背
1.社区矫正VS 禁止令
2.自由刑的种类记忆
3.一般累犯vs 特殊累犯
4.假释vs 减刑
第12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四讲:刑罚的体系
第十五讲:刑罚的裁量
第十六讲:刑法的执行和消灭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七讲 分论概说
第一节:罪名与罪状
第二节: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第十八讲 人身犯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第二节: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02-216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7 讲 :分论概说
28min
第18 讲 第01 节: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40min
第18 讲 第02 节:侵犯性权力的犯罪
4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2.故意杀人罪
3.故意伤害罪
4.强奸罪
四、真题练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 道】
五、每日一问
【问】某日,甲男一路尾随乙女,见乙女进入女厕所之后,甲男也溜进女厕所并对乙女实
施了奸淫行为(当时厕所无任何其他女性)。在此期间,甲、乙的声音都很大,惹来了很
多好事的社会青年在厕所外旁听并议论纷纷。甲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答:甲男的行为成立强奸罪,且系当众强奸,应加重处罚。只要在不特定或者多数
人能够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应加重处罚。
六、当日必背
1.强奸罪:
①行为结构: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②法定刑升格条件: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
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①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②即使这类未成年女性同意发生性交,也成立本罪。成立本罪,不要求使用强
制手段。
4.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 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儿童的
身心健康。
①行为主体:已满16 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主要情形包括:男性对男
童、女童猥亵,女性对男童、女童猥亵。
②行为对象。(1)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2)猥亵
男童,包括性交。
③两个“不要求”。(1)不要求强制手段。(2)不要求儿童反抗。即使儿童自
愿,行为人也构成本罪。
第13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七讲 分论概说
第十八讲 人身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八讲:人身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17-237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8 讲 第03 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01)
34min
第18 讲 第03 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02)
62min
第18 讲 第03 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03)
20min
第18 讲 第04-05 节: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
的犯罪
43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非法拘禁罪
2.绑架罪
3.拐卖妇女、儿童罪
4.侮辱罪
四、真题练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 道】
五、每日一问
【问】刑法第239 条第2 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
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被
绑架人时遭到其激烈反抗,用绳子勒死被绑架人,符合“杀害被绑架人”,这句
话正确吗?
【答】正确。在实施绑架期间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
罪(加重处罚)。
六、当日必背
1.绑架罪全部内容
2.拐卖罪的成立与既遂
3.侮辱罪vs 诽谤罪
4.虐待罪vs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14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八讲:人身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九讲:财产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38-267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9 讲 第01-02 节:基本原理、侵占罪
46min
第19 讲 第03 节:盗窃罪
68min
第19 讲 第04 节:抢夺罪
17min
第19 讲 第05 节:抢劫罪
79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侵占罪
2.盗窃罪
3.抢劫罪
四、真题练习:侵犯财产罪【23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邀请乙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乙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
任而默默离开,但甲对此并不知情。后甲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为什么?
【答】答:乙成立盗窃罪既遂。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
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乙离开之前的望风行为对甲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
因力,其离开之后,这种心理的原因力仍一直存在,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六、当日必背
1.财产犯罪总况
2.侵占罪
3.盗窃罪
(1)破坏他人的占有(成立条件)
①事实上的占有
②观念上的占有
③占有意思
(2)平和手段(秘密性问题)
(3)建立自己的占有(既遂条件)
(4)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①多次盗窃
②入户盗窃
③携带凶器盗窃
④扒窃
4.抢劫罪
(1)行为方式
①暴力:
第一,暴力的对象只包括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实施。对物暴力,构成抢夺罪。
第二,对人实施,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财物的
辅助占有者、辅助保护者实施暴力,也成立抢劫罪。对具有一定看守能力的儿
童实施暴力强取财物的,也成立抢劫罪。
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取得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
②胁迫
以暴力相胁迫,并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
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
(2)因果关系
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四步走)环环相扣,不能断裂。
①成立抢劫罪,必须具备第一步和第二步,而且这两步须有因果关系。被害人
虽然陷入了无法反抗的状态,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或不是行为人带着
抢劫的目的的行为造成的,不属于抢劫。
②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具备第三步和第四步,而且这两步须有因果关系。
事后转化抢劫
第269 条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
施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使用暴力
第一,暴力的对象。暴力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
第二,暴力的程度。暴力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根据司法解释,
该程度是指足以造成轻伤的程度。
(4)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①共犯与身份问题。
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实施前罪)+实行行为(事后使用暴力)。“前罪实
施者”类似于一种身份,只有具有这种身份才能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实行犯。因
此,事后转化抢劫类似于一种真正身份犯。可用该原理来指导事后转化抢劫的
共犯问题。
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事后参与。例如,甲单独盗窃并既遂,逃离现场时,乙
参与进来,产生不同情形:
②共犯与实行过限。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另一
人是否也跟着构成转化型抢劫,关键看:有无参与行为。例如,甲乙共同盗窃,
甲入室,乙在外望风,产生不同情形:
情形一: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明确鼓
励(无心理性贡献)。甲构成事后抢劫,乙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乙对此知情并
继续望风,则与甲共同构成事后抢劫。
情形二:甲正在盗窃时或已经既遂后,乙在望风时,保安抓捕乙,乙为了抗拒
抓捕而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明确鼓励。乙虽然是帮助犯,但也
可转化为抢劫罪,前罪实施者不限于实行犯,也包括帮助犯。乙为了抗拒抓捕
自己,使用暴力,构成事后抢劫。甲仍定盗窃罪。如果甲知情并明确支持,则
也构成事后抢劫。
情形三:甲盗窃既遂后逃跑,乙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
明确鼓励。乙与甲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具有身份(前罪实施者),能够转
化抢劫。甲仍定盗窃罪。
第15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八讲:财产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八讲:财产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68-300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9 讲 第06 节:敲诈勒索罪
34min
第19 讲 第07 节:诈骗罪
71min
第19 讲 第08-11 节:职务侵占罪--财产犯罪的数额
54min
第19 讲 第12-13 节: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58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 敲诈勒索罪
2. 诈骗罪
3. 财产性利益
四、真题练习:侵犯财产罪【23 题】
五、每日一问
【问】乙敲诈勒索吴某,要求吴某将10 万元现金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以便自己
取走。吴某将10 万元放入指定垃圾桶,后被清洁工捡走。吴某以为乙取走了10
万元。乙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答】错误,敲诈勒索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该
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罪相同,也即取得控制财物,建立对财物的占有。乙没有取得
财物,故不构成犯罪既遂,只能是犯罪未遂。
六、当日必背
1.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
2.诈骗罪vs 盗窃罪
3.逃单行为区分
4.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1)销赃行为
(2)免除返还义务
(3)先偷后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