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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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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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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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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 数据
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马峰编著.--北京:中
国石化出版社,
2026. 3. -- ISBN 978-7- 5114-8149-8
I. D920. 4
中国国家版本馆CIP 数据核字第20257R49R9 号
未经本社书面授权,本书任何部分不得被复制、抄袭,或
者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传播。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8 号
邮编:100011
电话:(0 10 )575 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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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 亳米x J092 毫米
16 开本
23 印张
552 千字
2026 年3 月第1 版
2026 年3 月第
1 次印刷
定价:85 .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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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Preface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司法考试)当中的理论法学并非某个单一的学科,而是法理
学、宪法学、法制史、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这五门学科的总称。与
我们观念中传统的考试重点“四大金刚",即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这四门大法相比,
理论法学当中的任何一门学科都是不折不扣的“小法"。因此,有相当一部分的考生在复
习考试的过程中,理论法学都会被“有选择性地放弃"。但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十分错误的,
并且十分不利千大家顺利地通过法考。俗语讲“团结就是力扯",这个道理对理论法的这
些“小法”来说同样适用,简单的加法之后我们不难看出作为一个整体的理论法学无论在
当年的司考还是在现在的法考当中都占据着极高的分值比重,事实上从201 5 年理论法学
的学科内容进行重大调整之后,其后在司考年代理论法学的总体分值就没有跌落过120
分,占据整个考试分值的六分之一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法考调整考试方式后各学科
分值同比例下降的原则,这样的分值比例在法考中仍旧得到了保持!
因此,单从分值比例
上来看,理论法学与“四大金刚”中的任何一门学科相比都毫不逊色,毫不夸张地说,放
弃了理论法学,几乎就等于放弃了整个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所以敢下这样的论断,除了
分值方面的考虑外,理论法学的重要性还在下面两个方面有着充分地展现:
首先,理论法学在法考当中的”战略“地位。众所周知,理论法学的五门科目主要集
中在卷一考查,而在卷一150 分的试题当中,理论法学的分值比例无疑要占据头把交椅。
可以说,理论法学这部分试题发挥的好坏,将直接决定考生卷一的成绩。同时,改革后的
法考一天就要考完所有学科,高强度的考试压力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场脑力和体力的双
重挑战。此时,在考试过程中保持一颗平稳乐观的心就显得尤为重要。好的开始是成功的
一半,卷一能不能开个好头,不仅影响考生在这一部分的得分情况,更关乎考生在应对其
后考试科目时的心态。很多考生,特别是老考生会有这样的体会,卷一做完如果感觉不
好,那么接下来的考试就往往会信心大减,做题做得也没啥劲儿。毫无疑问,这样低迷的
状态会直接影响其后面的发挥进而恶性循环影响最终的考试成绩。从我们的经验来看,无
论是原先的司考还是现在的法考,弃考人数往往会在第一天的下午达到顶峰,这也从一个
侧面反映出卷一的发挥状况对千考生考试状态的影响。如何打好这第一枪给自己的法考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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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曼专题讲座精讲卷
战开个好头,是大家必须要严肃思考的问题。显然,理论法学掌握得好不好,将直接影响
这个至关重要的开头,进而影响我们整个的法考战役。因此,学好理论法对于通过法考的
战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大家务必要高度重视。
其次,理论法学的“高性价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一个资格性的考试(与之相对
应的是高考和考研等选拔性的考试),这就意味着我们全部努力的目标只要达到及格线这
个“最低”标准就可以完全实现,考满分只是一个意义有限且极不现实的“神话” 。
因
此,法考注定是一场需要有所放弃的考试:只有"舍”才能“得“,只有有所“放弃”才
能有所“收获“ 。但这里的放弃不仅仅是一种态度,更是一门艺术。那么这个放弃的艺术
性如何显现呢?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法考科目的性价比问题。所谓的性价比,指的是我
们复习考试时的投入与产出的回报比例。举例来说,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都非常重视民
法、刑法等“大法”的复习,因为这些科目的分值比例确实很高,所以这样的复习策略也
无可厚非。但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也正是因为这些“大法”的分值高,所以这些学科本
身的理论广度和深度要远远超出其他小法科目,这就意味着大家复习难度和时间投入的直
线上升。并且由于出题老师手中可以支配的分数相对较多,所以这些“大法“科目的试题
往往涉及面非常广,一些我们没有足够时间投入就不可能注意到的"椅角旮旯"的地方也
可能出题,细节多、陷阱多、得分难是这些“大法”试题的普遍特色。换句话说,所谓的
“大法”对于很多考生来说往往只是看起来很美,但真的要拿高分,没有一番"掘地三
尺"的努力和一些可遇不可求的”运气”是不可能的。这就是大部分的考生都笃信“得
民刑者得天下”,可大部分的考生却通不过考试的重要原因。当然,我这么说并不是要挑
战大家的常识,否认“大法”的重要性。
“大法“确实重要,甚至很重要,但这并不意味
着“大法”以外的“小法”就不重要,甚至很不重要。“小法”虽然单科的分值少,但加
起来却不少。并且由于“小法”的分数少,所以“小法“科目的出题老师在命题时往往
都不像“大法”的出题老师那么“土豪",任性地“浪费”分数,而是将“有限”的分值
投入到“更加有限"的本学科重点内容上。并且“小法”的重点往往非常突出,基本上
可以通过研读历年真题做到一目了然。所以大家要记住,与“大法“老师的“老奸巨猾"
相比,“小法“老师往往都是"淳朴单纯”到无比可爱的,他们甚至在考试以前就通过授
课老师之口给大家事先"划了重点"。因此,从得分“性价比"的角度来说,
“ 小法”恰
恰是大多数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的关键。理论法学占主导地位的卷一正是“小法”的大本
营,也正因为如此,卷一得高分也就变得非常现实。过去司考时代(四卷试题,
360 过线
的时代)无数过关考生的经验告诉我们,卷一一旦破百,通过司考就不再是梦,卷一搞到
了一百一,剩下的二百五,只要不是“ 二百五",凑够360 分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而这
样的经验对千当前的法考备考来说,也是同样适用的。所以,作为一个理论法的授课教
师,也作为一个曾经自己因此受益并且目睹无数其他人也因此受益的“过来人",我必须
要提醒大家拿出必要的时间来认真对待以理论法为代表的“小法”,相信我吧,它们会给
你足够的回报!
解决了态度问题以后,下面我将结合最近几年的理论法试题提几点对大家复习可能有
所帮助的复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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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首先,要充分把握理论法科目的学科特点。理论法共有五门科目,这五门科目在学科
类型上虽然都共享与现实的法律实践距离较远、理论色彩浓厚的特性,但彼此之间仍有差
别。一是法理学,这是法考所有科目当中理论性最强,抽象程度最高的一门。所以法理学
的学习一定要重视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不要妄图以“背诵“解决所有问题,很多时候简
单的记忆根本无法应对法理学的考查要求,而你一旦真正理解了相关知识点,根本就不用
再背诵。在复习过程中,大家要特别注意对相关概念的区分和把握,概念上的混淆是法理
学题目失分的最主要原因。同时,要注重对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以全面应对法理学试
题的考查要求。二是宪法学,宪法学的题目基本上不存在理解上的障碍,因此主要考查的
是大家对知识点的记忆程度。在复习宪法时,有些知识点,典型如选举法上的日期、宪法
修正案的年份等方面内容,更要做到精确记忆,因为宪法的试题往往喜欢在细微之处做文
章,考查大家的细心程度。此类试题难度都不大,只要记忆和审题上足够仔细,拿到分数
就不是难事。而另外一些看似烦琐的知识点,大家要特别注意不要死记硬背,而是要灵活
记忆,典型如《立法法》上的立法审查和备案,行政区划的审批权限分配等知识点,表面
上看起来复杂无比,但只要找到规律,均可以被三言两语轻松概括。同时提醒大家,在复
习时要学会利用零散的时间来处理宪法上的知识点,以多次的重复来加深记忆。三是习近
平法治思想与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这两门科目的分值不低,但得高分却很容易,同
时复习的难度也不大,因为二者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常识”在复习和答题过程中的重要
性,只不过前者是“政治常识”后者是“道德常识”而已,怀揣对我党领导下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无限自信和“ 一尘不染”的极度职业道德自律,这部分的题目就很容
易做对。当然,结合过往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命题趋势变化,今后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考查
有和部门法,特别是法理学不断拉近的趋势,大家要注意该部分的跨学科考查方式,合理
凋用自己在其他学科上的知识储备。四是法制史,法制史严格来说也是考查记忆,但这里
的记忆要求与宪法不同。法制史的复习要把握时间,不宜开始得过早,考前半个月集中突
破是个很好的办法。因为法制史的记忆不求精确,只需要对相关知识点有个概念即可,
“印象做题法”是应对法制史考查的不二良策。
其次,把握理论法的学科重点。理论法学涉及的科目虽多,具体内容看起来似乎也很
繁杂,但由千涉及的都是“小法”,所以“重者恒重”的规律在理论法上体现的是尤为明
显的,可以说占理论法所有复习内容百分之五十左右的重要知识点,基本要占到理论法百
分之八十左右的分数。典型如法理学的重点在千法理学专题一法的本体,专题二的第三、
四、五节即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宪法学中的《宪法》《选举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监督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内容,都在本学科当中占据极
高的分值比例。所以综合折算下来,经过合理的筛选,理论法学的复习内容并不算多,与
其分值和难度相比较,完全算得上是“本小利大”的科目。
最后,要留意新旧大纲的对比和一些时事热点。
“新增必考”是贯穿司考到法考的一
条普遍性考试规律,对千理论法学的试题来说也同样适用。每年新大纲的变动部分,往往
会在考试中有直接的体现,以比较极端的2015 年的理论法试题为例,大纲新增加的社会
主义法治理论部分(保守估计54 分)和宪法学当中的新《立法法》、宪法的制定、社会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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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制度等新增知识点(保守估计8 分左右)在当年的司法考试真题中,均作了极高强度的考
查。同时由千理论法部分的大纲每年变动比较小,那么修改的部分的重要性和可考性就变
得更加集中,无形当中也降低了大家复习的难度。此外,考生可以适当地关注一些时事热
点,因为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往往会在试题当中有不同程度的显现,比如近年来的司法体制
改革、法官检察官的逐级遴选、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等时事热点,就直接多次被用作客观
题的材料。此外,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涉法”场合的重要讲话,更是有可能直接作为主观
题卷第一道大题的出题素材,大家对此要特别加以注意。
接下来大家要看到的这本书,算是我对自已近年来授课经验的一个小小总结,出于为
大家减负的考虑,本书的写作不求全而求精,力图以尽可能少的篇幅为大家展现理论法中
的重点抑或是"必考“内容,期待它能够为大家的理论法学习带来我力所能及的帮助。
当
然由于学识和能力有限,本书中仍然有可能会出现我在写作中虽已努力避免但仍旧出现的
错误之处,对此还期待各位考生朋友能够不吝批评指教。您的任何一点批评建议我都会心
怀感恩地去认真对待和答复(我的联系方式会在文末标明)。
最后祝愿各位读者朋友都能够顺利通关,成就自己辉煌的法律职业梦想!
PS:
我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邮箱:~26.com
新浪微博:@理论法马蜂
牛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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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3 月千山西晋城家中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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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录
Contents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专题一法的本体
/ 3
第一节法的概念
/ 4
第二节法的价值
/ 15
第三节法的要素
/ 19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 30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 36
第六节法的效力
/ 38
第七节法律关系
/ 41
第八节法律责任
/ 48
专题二法的运行
/ 51
第一节立法
/ 52
第二节法的实施
/ 52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 56
第四节法律推理
/ 61
第五节法律解释
/ 65
第六节法律漏洞
/ 70
专题三法的演进
/ 73
第一节法的起源
/ 73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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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巠垦堕座精讲卷
第三节法的传统
/ 78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 80
第五节法治理论
/ 82
专题四
法与社会
/ 83
专题五立法法
/ 88
第二部分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专题六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及重大意义
I 105
第一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
/ 105
第二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
/ 107
专题七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 110
专题八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 134
专题九宪法的基本理论
专题十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部分宪法学
第一节
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制度
第二节
政权组织和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我国的行政区划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四节各级人大的选举制度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六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七节
国家标志
专题十一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概述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义务
专题十二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II
/ 147
/ 164
/ 165
/ 171
/ 172
/ 178
/ 188
/ 196
/ 203
/ 206
/ 206
/ 208
/ 215
/ 217
/ 217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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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主席
第四节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委
第六节监察委员会
第七节地方主要国家机关
专题十三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隍
第四部分
法制史
专题十四
中国法律史
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制内容
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内容
第三节秦代的法制内容
第四节汉代的法制内容
第五节
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内容
第六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第七节宋元的法制内容
第八节
明代的法制内容
第九节清朝的法制内容
第十节
清末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十一节
中华民国前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十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专题十五
西方同时期法文化背景
附
录中外法制史之最
目录
/ 228
/ 229
/ 231
/ 232
/ 235
/ 241
/ 249
/ 250
/ 253
/ 254
/ 256
/ 257
/ 260
I 263
/ 267
I 269
/ 272
/ 275
/ 281
/ 288
/ 292
/ 297
第五部分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专题十六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 301
/ 301
I 308
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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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专题十七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 312
第一节审判制度
/ 312
第二节法官职业道德
/ 317
第三节人民陪审员
/ 322
专题十八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I 326
专题十九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 332
专题二十
法律援助和公证制度
/ 343
第一节法律援助制度
/ 343
第二节公证制度
/ 347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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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部分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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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概念的争议
法概念争议的背后体现了人们关于“法律到底是什么"的不同看法。常识观念下,人
们通常会认为法律就是立法者所颁布的“白纸黑字”的规则(命令),这样的观念在一般
情形下是高度符合我们的直觉的,也能够解释大多数的法律实践,但法理学(法哲学)的
一个基本任务就是要对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进行哲学层面的反思,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
们便会对常识观念中法律就是立法者所颁布的“白纸黑字”的规则(命令)的看法产生
怀疑。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告密者案:
1 944 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
i
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
;
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
:
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她丈夫遭到了特别军事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
i
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
:
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
.
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
:
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并没有违法犯罪。但案件的主审法官认
为,被告所遵循的法律违背了起码的人伦道德底线,是“不正当的法”,其抗辩理由不
能成立。从告密者案中,我们不难看出该案的被告与主审法官在“法律是什么“这个
问题上的不同理解:被告认为法律就是特定时空下掌握政权的统治集团所发布的指令;
而主审法官则认为就算是统治集团所发布的指令,也不能在内容上过分邪恶,否则就
会变成徒有其名的“不法之法”,从而丧失法律效力。
.
...........................................................................................................合. ............. . . ...............
. .
. ................
以是否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非内容上)的必然(非偶然)联系为标准,
可以将人们关于法律概念的争论划分为法律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两个阵营,法律实证主
义者认为法律和道德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而非实证主义者则认为法律和道德存在概
念上的必然联系。
(一)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法律与道德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1. 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官方认同)和社会实效(公众认同)。
2. 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 . 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
[一招制敌]法律实证主义者侧重于研究实际存在的法律(实然法),认为法律的
i
;存在与法律在道德上的好坏是两个不能混同的议题,因此其核心观点可以被概括为恶
}
;
法亦法,即道德上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
l...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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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二)非实证主义:
承认法律与道德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1.核心定义要素:内容的正确性(道德正确)。
2. 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道德正确)为唯一的定义要素。
3. 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也被称为综
合法学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非实证主义者侧重于研究法律在道德上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应然
:
;法),认为法律的要求不能同道德的要求相抵触,法律的效力依附于道德,因此其核心
;:
i 观点可以被概括为恶法非法,即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了。
}
包老马识途)
法概念争议的核心在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关系之前有两个严
格的限定,即”概念上"
(非内容上)和“必然”(非偶然),这两个限定非常重要,改
变或者遗品其中一个限定的表述均错误,因为没有人会否认法律和道德在具体内容上存在
联系甚至必然联系,也没有人会否认法律在概念上(也就是本质上)会与道德之间存在偶
然关联。总之一句话:限定在,争议在,限定改,争议无。
田典型真题
1
1.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13 年·卷一
.
88 题)。
A.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
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
要素
C.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
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解析]本题考查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的区别。根据法律与道德是否存
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可以分成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两大学派。
A 项中,实
证主义法学认为,法与道德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即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
“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
故A 选项正确。非实证主义分为两
派:一为古典自然法学派,以内容的正确性(即道德正确性)为唯一的法定义要素;二
是第三条道路,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三个要素为法定义要素,因此
B 选项正确,
C 选项错误。
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中的第三条道路在定义法律时,均要
考虑社会实效,因此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
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D 选项正确。本题
是选非题,答案为C 。
0
答案:
C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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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2.“ 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
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
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 关千这
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 15 年·卷一
.90 题)@
A. 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
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
C. 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D. 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解析
A 选项错误,题干表述属于典型的实证主义立场,核心意思可概括为“恶
法亦法” 。
实证主义法学派可以分为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两个基本的派别,前者以
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后者以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只有非实证
主义学派才会强调内容正确性这个要素,因此B 选项错误,
C 选项正确。
D 选项错误,
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争论的核心在于法律和道德是否存在概念上(非内容上)的必然
(非偶然)联系,因此无论哪个流派都不会否认法律和道德、正义在内容上可能会有重
合之处。总之,
法概念争议的核心就是一句话,即法律和道德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
系,
大家要注意这种联系前面有两个限定,其一为概念上的,其二为必然,
这两个限定
必须同时具备,改变其中任何一个,这话就都会有问题,典型如法概念争议的核心在于
法律和道德是否存在内容上的必然联系,或者法概念争议的核心在于法律和道德是否存
在概念上的联系,这样的说法一律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
二、马克思主义关千法律本质的看法
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国家性)。
( 1 )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
可的。
( 2 ) 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国家权力机制保障实现。
(3) 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由国家借助千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 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堕塾佳。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中立性。但法所体现的国
家意志实际上只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 2 ) 法律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在某些情况下,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也
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3)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反映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长远利益要求的意
坴,因此其并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个别统治者意志的简单相加。
3 .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佳全佳(物质制约性)。
( 1 ) 法律属千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被特定社会的经
济基础(即生产力发展水平或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推动了包括
法律在内的社会整体发展进步,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
0
答案:
C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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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法的本体
(2)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
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3) 法律归根到底要被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其具体内容却可能受到诸
如道德、宗教、习惯等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gi 老马识途}
马列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本身是有层次差异的,
正式性是最浅层次的认识,阶级性其
次,最深层次的是物质制约性。
同时,正式性、阶级性和社会性三者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
整体,完整地展现了马列关于法律本质的独到见解,也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
流派的差别所在。
[一招制敌]
对马列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老马给大家出几个判断题,能够做对这
几个题目,这个知识点也就搞定了少
(1)马列认为,法律在总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
于缓和阶级矛盾,避免阶级对抗加剧等考虑,也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意志,典
型如美国法律中关于工人罢工权的规定。
(
)
( 2 )
马列认为,法律归根到底要被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因此
两个物质生活条件相同的国家,其法律也应当相同。
(
)
(3)
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因此只要是人民的愿望和需求,都应当在法
律中有所反映。
(
)
. ..... .......... ........................ ·························............................................. ·········································
田典型真题
1
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
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
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依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2007 年
· 卷一
.
1 题)@
A. 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 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 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 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符析
A 选项错误,正式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三位一体共同构成马克思主义
法学与其他法学派别的根本区别。
B 选项错误,按照马列理论,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阶
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C 选项错误,法律的内容在根本上取决于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
件。
D 选项正确,属于对物质制约性的直接表述。
心
三种说法均为错误!
@答案:
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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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三、国法-法概念的交集(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
关千法律本质的讨论构成法学的终极使命,价值立场和研究视角的不同导致人们在“法
律是什么“这一问题上不可能产生完全相同的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无
法展开,人们不同的看法之间往往存在共识或交集,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法)就是
人们关于法律不同看法的交集,也就是各方共同认可的部分。一般认为,国法主要包括:
1. 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制定法或成文法)。
2.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 . 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习惯法)。
4.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典型如教会法)。
. . . . ........... ......... ............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一招制敌]根据是否以规范性条文的形式来表达法律,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
:成文法,依此标准未看,制定法是典型的成文法,而判例法和习惯法是典型的不成文
'
:法。当然需要提醒大家,法理学中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别在于是否成法条,而宪法
:
;学中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别在于是否成法典。
: - ------ -- ---- -- ---- ----------- ------- ------ ---------------------- ---- ----------------
--....................... . ........................ . ................. i
E
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
(2012 年·卷一
.54 题)。
A.“ 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
C . 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
D. 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解析]
A 选项错误,国法是国家现行法的简称。
B 选项错误,国家立法机关创制
的法(制定法)只是国法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制定法外,国法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
等组成部分。
C 选项错误,并非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任何的社会规范都有保证自己得
以实现的力量,即强制性。
D 选项正确,国法构成法概念争议的交集,因此不管哪个法
学流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是实在法。
四、法的特征
所谓特征是指在与相似事物的比较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独特要素,
因此寻求法律的特
征,就是要找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
(一)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存在,但规范的外延却又大千法律,一般认为存在以下三种类
型的规范:
( 1 )
自然规范(规律)
:调整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
(2)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3) 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注意]
法律属于社会规范,但社会规范还包括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组织内部规
心
答案:
ABC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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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则等其他类型。
2. 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法律可能对人们的观念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形成法律
意识,但纯粹的思想活动是不可能被法律规范直接针对调整的,法律注定是一种行为规范。
3. 并非所有类型的行动法律都调整,原则上讲,法律只调整人的涉他(关系)行动,
只具有个人意义的行动(自我指向的行动)法律不调整。
[注意]
正是由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要窄于其他社会规范,所以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
相比,
法律的调整范围都要小,法律的要求都要低。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
1.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前者是指将某一规范要求从无到有
创造出来,后者是指将某一既存的社会规范赋予法律效力进而变成法律上的要求,典型如
习惯法的形成。
2. 根据认可的主体和效果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明示认可:立法机关认可其他社会规范的效力,甚直翟遍约束扛。
(2)
默示认可:司法机关认可其他社会规范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注意]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产生,意味着法律背后显现国家意志(统治阶级的意
志),国家意志注入法律的方式有二:制定和认可,二者实质上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制定影响内容,认可影响效力。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2. 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 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
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注意]
在某种程度上,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法律的普遍性与
前者的普遍性仍然有差别,法律的普遍性以一国的主权管辖范围为界,其本质为属地主义,
其他社会规范的普遍性并不必然与一国的主权管辖范围为界,其适用范围上多为属人主义。
(四)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自然规律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 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即使其他社会规范包含了权利内容,
其内容、效力、适用范围和保障方式层面也与法律存在明显差异。
3. 法律并非同等地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近代以来,权
利本位是普遍的立法趋势。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即保障自己得以实现的力簸。
2. 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依靠国家公权力(国家暴力)保障其要求得
以实现。
3. 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并非纯粹的赤裸裸的暴力,国家强制性往往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与合理性基础。
4. 基于对权威性的保持和对正义的追求,法律天然带有程序性的色彩,在某种程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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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上,法就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互甡些
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可以被人们适用于诉讼的属性,具体包括:
1.可争讼性:当事人将法律作为起诉或应诉的依据。
2. 可裁判性:法官将法律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注意]
法律规范只有具备可诉性,才能够真正在司法裁判中发挥其价值,才能够真
正被人们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才能够真正在司法判决中受到法官的尊重。
因此,是
否具备可诉性往往成为判断法律是否具有生命力的标准(书本上的法VS 行动中的法)。
当代中国《宪法》。并不具备可诉性(无法直接在司法审判中适用),但这并不影响《宪
法》作为法律,
甚至是根本法的地位。
田典型真题
1
1.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千法的这一
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3 年·卷一
.55 题)@
A. 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C.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法律的特征中的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A 选项正确,
法律规范具各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暴力未保证自己得以实现。
B 选项正确,法律从制定
到实施,都具各明显的程序性要求,而其他社会规范则不具备如此鲜明的程序性特点。
C 选项正确,法律具备国家强制性,即依赖于监狱、警察、军队等国家的暴力机器保障
实施,
这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主要依赖行为人的内心自觉或社会非正式强制力量来保
障实施形成明显差别。
D 选项错误,法律依赖国家暴力保障实施,国家强制力与自然
力,即台风、地震、海啸等大自然的力量明显不同。
2. 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
(2007 年·卷一
. 7 题)©
A. 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 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 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解析]
可诉性包括可争讼性与可栽判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B 选项集中反映了可争
讼性的内涵。A 选项与可诉性无关,是在讲立法审查的问题。
C 和D 选项是对于立法的
描述,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性。
1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 8 年修正)
》,自2018 年3 月
II 日起施行。
@答案:
ABC 。
@答案:
B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 年7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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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法的本体
五、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从认识角度而言,
法的作用首先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其次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
的具体表现。按照法律影响对象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
会作用,前者是指法律对于个体行为人行动的影响,后者是指法律对千整个社会的影响。
二者互为表里,构成手段与目的、前提与结果的关系。
(一)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影响。
2. 社会作用:法律对社会整体的影响。
(二)
法的规范作用
:
指引
、评价、教育、预测与强制
1. 指引作用:对行为人本人的行为发挥的导向或引导作用。法律规范通过权利和义
务的配置,将人们的行为纳入社会控制体系,进而维护社会整体的秩序和安定。
( 1 )
两种指引:
0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准确程度
高,效率低。
@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准确程度低,效率高,
法律的指引主要是规范性指引。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个别性)的判断标准可简化为:特定非规范,
:
.规范不特定。
.........................
.
................一..................一........................................................................................
....
(2) 规范性指引的两种分类(行为模式)。
心确定的指引:以义务为内容,对应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行为人没有选择空间。
@不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以权利为内容,对应可为模式,行为人有选择空间。
(3) 基本结构:
心针对本人;
@针对未发生之行动(将要发生的行动)。
2. 评价作用
(1) 含义: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按照评价的主体不同,法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由有权机关作出的专门评价和由普通主体作
出的社会评价两种,前者具备国家强制力,后者具有自发性,没有国家强制力。
(2) 基本结构:心针对他人;@针对已发生之行动;@以法律为判断标准,因此判断
结果为“合法/违法”,而不是“对/错” 。
3.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1)基本类型: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2)
基本结构:
心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包括本人和他人);
@针对已发生之行动(司法、执法和守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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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4. 预测作用
(1) 含义: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主体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及行为的后果。
(2) 基本结构:心相互性:一般是处千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相互针对对方进行预
测;@针对未发生之行动。
5. 强制作用
(1)含义: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
基本结构:心针对违法犯罪分子;@针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gi 老马识途)
行为模式的判断非常重要,不仅涉及法律规范作用的考点,也涉及后面另一个重要知
识点即法律规则的分类。在判断行为模式时,按照两步走的程序操作:
第一步定人,第二
步定事。定人指的是确定法律规范所针对的行为主体,除非法条作出特别规定,
否则就从
一般社会公众的角度去判断。定事指的是确定法条所谈论的是什么事,即概括出法条的关
键词。两步走完之后,就可以根据常识去判断法律给人们提出的行为要求(行为模式)。
举例未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定人(一般公民),定事(依法纳税),
显然一般公民对依法纳税行为要求是应当依法纳税,即应为模式。
( 2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定人
(一般公民),定事(紧急避险),显然一般公民对于紧急避险的行为要求应该是可以紧急
避险,即可为模式。
(3)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3 年
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人(一般公民),定事(故意杀人),显然一般公民面对故意
杀人的行为要求应该是不得故意杀人,即勿为模式。
:································
[一招制敌]
规范作用的判断标志可以概括为:
1
指引
1 本人+未发生,即依法办事
I 评价
他人+已发生+合法或违法,判决即许价,败诉判决往往还顺带体现强制作用
示警示范举例子+一般人+已发生(不管是好例子还是坏例子,都需要已经发生,虚幻
的例子是没有教育价值的)
I 教育
i
预测
1 法律关系+未发生
l
强制
1 违法犯罪+已发生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政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社会职能)。前者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者的对象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前者主要有利
于统治阶级,后者至少在客观上有利千全社会。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在不同的社会制
度下是可以相互借鉴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主要体现着法的社会性,但在本质上与法
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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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O 法的本体
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gi 老马识途)
简单未讲,法律的政治职能直接服务于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法律的社会职能则是通
过保障社会的正常存在来间接服务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典型如保护环境,保障食品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法律的政治职能要以法律的社会职能为基础,
因为社会的非正常状态必然会带来统治秩序的崩塌,乱世当中是不可能有稳定的统治秩序
存在的。
(四)
法作用的局限性
~吵吵~
~
~吵吵吵吵吵
局限性是指注定无法突破,必然会受到的限制。换句话说,从内涵上讲局限性与缺
点或缺陷不可等同。法作用的局限性理论点明了法律在社会当中作用的边界,体现了人
们对于法律作用理性的、客观的认识,反对两种关于法律作用错误的观念,分别体现为
对法律作用过分夸大的理论一法律万能论(法律中心论)和对法律作用过分贬低的理
论一法律无用论(法律虚无主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理论对千法治国家建设具有极
强的启发意义,这一理论提示我们,虽然在法治国家当中要强调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压制或取消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一个理想的法治国家需要一
个综合的社会治理系统,强调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这个意义上,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坚持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也并不矛盾,
党的方针政策在法治国家当中自有其不可或缺的积极价值。具体而言,法律作用的局限
性主要体现为: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的调整范
围相对最小,要求也更为底线。
4.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1)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
(2)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3) 法律的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和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
(4) 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尽i 老马识途}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大家要有足够的重视。考试时碰到主要谈及
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问题,或是直接强调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价值的题目,可以直
接从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入手分析原因。
同时提醒大家,局限性无法突破和克服,只能尽力
缓解,因此诸如:只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能够消除法律体系漏洞;只要坚持与
时俱进地推进法律革新,就能消除法律的带后性;只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就能消除法律
的模糊性等表述,一律错误!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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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m 典型真题
1
1.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 年·卷一
. 10 题)。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
由价值的作用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 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解析
A 选项错误,主动申请回避的行为,体现的是法律的指引作用。
B 选项错
误,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的是法律的评价作用。
C 选项错误,林某参加
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表明林某在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后自
觉接受法律的指引并合法经营,体现的是法律的指引作用,与法律保护自由的价值并无
直接关联,并且该选项的表述与题干也没有关系。
D 选项正确,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
300 元体现了法律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制栽,属于强制作用。
2. 2011 年7 月5 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
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
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
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
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千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
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
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
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 年·卷一
.89 题)@
A.
法的指引作用
B.法的评价作用
C. 法的预测作用
D. 法的强制作用
[解析l
A 选项正确,高经理在知道“酒驾"入刑后,自觉拒绝“酒驾",体现了
法律对其行为的指引作用。
B 选项错误,评价作用针对他人的已发生行为,且最后的结
果是合法或违法,题干中高经理并未酒驾,且酒后推车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因此并未
体现法律的评价作用。
C 选项错误,预测要求有一个现实的法律关系存在,题干中高经
理的酒后推车行为并未产生任何现实的法律关系,因此并没有体现法律的预测作用。
D
选项错误,强制作用针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已发生行为,酒后推车并不违法,因此并没有
体现强制作用的基础。
据此,
A 选项入选。
14
0
答案:D 。
@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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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法的本体
3.2007 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
疾病的医学研究。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对此,下列哪些评论
是正确的?
(2009 年·卷一
.53 题)G
A.
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
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
C. 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
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D. 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
解析]
A 选项正确,立法空白是成文法局限性的重要体现。
B 选项正确,法律虽
然无法面面俱到,但对于可能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事项仍然需要及时予以规范和调整。
C 选项正确,在正式法律渊源缺位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在民事案件中援引非正式法律渊
源来弥补正式渊源的漏洞。
D 选项错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可能体现所有
公民的意志。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价值体现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是客体(各种物质的、精神的、制度的
对象)能够满足主体(个人、集体、社会甚至整个国家)某种需要的属性。价值是主观
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某一事物的价值既与该事物本身的客观属性相关,又与人们对它的需
要程度相联系。法律的价值体现为法律对于人们需要的满足,也就是法律的有用性和好
处。需要注意的是,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
法(应当存在的法律)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种类
内涵
I.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
态。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
垄一方面,法律有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减少冲突和混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另一
方面,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
秩序I 2.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I) 在建立秩序方面,法律制度通常依照人们所向往
的理想社会秩序来设计;法律不仅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
种行为,还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之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
制与约束,以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 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既有助千维护合理的政
治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心答案:
ABC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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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种类
续表
内涵
I. 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 ,即人能够依赖自己的理性、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和行为选
择。马克思曾言:“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不自由对人来说就是一种真正致命的危险。”
2
自由是人的本质,其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
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3 对自由进行限制的具体原则:
自由I
( I ) 伤害原则。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
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2)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
法律。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的体现。
(3) 法律道德主义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
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1.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e 这个定义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权是一
种权利;第二,人权来自“人自身”,人权是人凭自己是人所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人权是
只要是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三,作为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即人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人权概念是一个历史概念。因此,它的具体内容与范围总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
人权
| 2. 人权是人凭自己是人而享有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既不依赖千国家更不依赖千国家的法。
正义
因此,它在逻辑上是先于国家和法的,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这就决定了人权在逻辑上
先于法律权利,可以作为法的评价标准。
3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人权应当尽可能地被法律化,保证人权能够被人们在事实上享有。
人权可以同时作为道德性权利和法律权利存在
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
I.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 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若两方面的角色:
(I) 它是法律必须若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2) 它可以成为独立千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位法律是"良法"抑或是“恶法” 。
3. 正义也极大地推动若法律的进化:
(I )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
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2)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
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千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
的位置;
(3)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陷等制度应运而
生;
(4) 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4. 完整的正义内涵同时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部分,前者强调结果(一般包括法律适用
的结果,事实认定的结果和最终的裁判结果三个部分)
,
后者强调实现这一结果的过程、步
骤和方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正义的方式来实现。一般而言,坚持程序正义有利千实
现实体正义,但程序正义并非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同等重要,
二者如车
之两轮,鸟之两冀,不可偏废
三、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即法律能够满足人的哪些需求,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上述所列举的秩序、
自由、人权和正义并未穷尽法的价值的全部内涵,只是反映了法律最基本的几种价值,除
此之外还有效率等其他价值类型。由千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在实践当中,不同类型的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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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价值有可能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例如为了实现正义,在某些特定案件的处理中,就有
可能会导致效率的牺牲。
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 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 3) 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
情形。
2.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法律的价值冲突背后的实质是人作为主体的需求的矛盾,当不同法的价值之间产生矛
盾时,我们就需要在不同的价值当中进行取舍。当然,这种价值取舍毫无疑问并非随意作
出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因此价值冲突解决原则就是价值(人的需求)取舍的标
准。在实践当中,人们通常遵循以下两个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难题。
(I ) 价值位阶原则:适用于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的场合,所谓的不同位阶,即不同
价值之间的高低次序,价值位阶原则要求我们在高位阶价值和低位阶价值之间发生冲突的时
候,优先保护高位阶价值,牺牲低位阶价值。一般而言,价值位阶有三个层次,即某一具体
法律中的价值位阶,该法律所属的部门法中的价值位阶和该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价值位阶。
( 2 )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指在一个具体的个案中,司法者需要权衡具体价值的优先地
位,具体权衡,综合考虑,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时,也应当
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限度。
曰老马识途}
法律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旨在解决当法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如何进行价值取舍
的问题,分清不同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适用场合构成把握好这个知识点的关键,其中价值
位阶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位阶)的价值冲突,即要求我们保高舍低,优先保护相对重要的
价值。
比例原则关注价值冲突解决的成本与限度问题(要求舍弃的价值越少越好)。
田典型真题
1
1.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千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
“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
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
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
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
(2011 年·卷一. 13
题)心
A. 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 价值位阶原则
D .
自由栽量原则
心
答案: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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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飞解析]
首先可以排除的是D 项自由栽量原则,因为并不存在这样的一个价值冲突
解决原则。接着依据题干,当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与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价值冲突
时,我们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
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
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
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这说明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绝对优先于犯罪分子
的生命,这是不容在个案中进行平衡的,是事前给定的,因而不属于个案平衡原则,而
属于价值位阶原则。至于B 选项的比例原则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价值冲突场合,但由于其
只能作为辅助性(补充性)的原则存在,因此在单选题的场合中,除非直接考查比例原
则的概念,否则就可以直接排除(单选题选择最优选项,当然选择的是主要原则,辅助
性的原则属于次优选项)。并且题干当中并未体现对于比例原则所要求之最小伤害的内
涵,因此B 选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答案为C 。
2. 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
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
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
一解决原则?
(2015 年·卷一
. 9 题)心
A . 价值位阶原则
B.
自由栽量原则
C.
比例原则
D. 功利主义原则
[解析]根据题干设定的情形,此处的价值冲突表现为孕妇母子的生命权和医院实
施急救行为应当遵守的程序要求(先通知家属,再实施急救)之间的冲突,显然生命权
背后显现自由的价值,而医院的急救程序显现秩序的价值,二者并非同一位阶,应当适
用价值位阶原则来解决。据此,
A 选项正确,
B 、
C 、D 选项均错误。
3. 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道:“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
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
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 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 元,社会危害性较小。
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 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
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千该意见,下列哪
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0 年·卷一
· 55 题)@
A . 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
B.”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
c.“ 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 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许估价值仅为
1050
元",属于价值判断
18
D . 辩护意见中的“只是"
"仅为"
"仅从“这类词汇,属于法律概念
心答案:
A 。
@答案:
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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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法的本体
一解析
做对这道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差异,事实判断与
价值判断之间的核心区别在于,价值判断的核心任务是从特定价值立场出发对某一对象
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往往因人而异),而事实判断的核心任务是对客观事实进行全面
的描述(不涉及价值立场的问题,因此描述的结果往往也具有客观性,不会因人而异)。
典型如,马峰是一位法考理论法老师,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马峰讲课很好,则是一个
价值判断。
因为这里面涉及评价的问题,这种评价的结果是因人而异的。结合题干不难
看出,”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只是律师的一家之言,法官完全可能不子采纳,因而属于价值判断。而“本
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 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
1050 元””被告人刘
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 元,收益较少”等表述,则是在描述客观事实,属于典型的
事实判断,因此A 选项正确,
B 、
C 选项错误。
D 选项明显错误,
“ 只是"
"仅为"
"仅
从”
并不具备特殊的法律含义,而是属于典型的日常用语。
第三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含义:法律规则是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
应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最基本组成单位,具备法律规范的所有基
本特征和功能。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传统学说
1.
“ 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缺陷:”制裁“无法体现所有类型的法律后果。
2.“ 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优点:以法律后果取代了制裁。
缺陷:遗失“假定”这个部分。
(二)新三要素说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 假定条件。
(1)定义: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
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 假定条件通常包含两个方面:
心主体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主体。
@事项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行为类型。
(3) 判断假定条件的标志:法律规则中以“如果”引导的部分或者可以用“如果”
引导的部分,均为假定条件。
2. 行为模式。
(1)定义: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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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 2 ) 类型:
中以权利为内容的”可为模式”
:标志是“可以”或者”有何种权利” 。
@以积极义务为内容的“应为模式”
:标志是“应当”或者
” 必须"。
@以消极义务为内容的"勿为模式”
:标志是“不得”或者“禁止” 。
3 . 法律后果:有两种
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 1 ) 肯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保持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 2 ) 否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不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gi 老马识途)
1.任何一个法律规则在逻辑上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逻辑结构要
素组成,但在具体规则的表述或法律条文当中,出于立法语言简洁凝练的考虑,上述逻辑
结构三要素中的任何部分,均可能被省略,
即不明确表达出来。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条文或表述中的省略只是意味着不表达或不明说,并不意味着逻
辑上不存在,因为条文或表述中的省略并不会影响人们对于规则要求的理解。
比如,“故
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这一条文,假定条件就不完整,
因为显然不是任何人的故意杀人行为都要定罪
(比如,
7 岁的小明
,
美国驻中国外交大使,精神病人张三)
,行为模式也没有明确表达出
来,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没说(肯定性法律后果)。
但这些省略并不会影响我们对于规则的理解,
结合总则,我们能够确定它的适用主
体,结合杀人后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我们能够明白法律的要求是不得杀人,根据常识,
我
们可以知道没有杀人,将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制栽。
因此,在做题时,如果问你这个规则在逻辑上有几个部分组成,记住三要素缺一不
可,问你条文中有没有省略,结合法条作出具体判断即可。
2 .
一般未说,
可为的行为模式只与肯定性法律后果相关联,因为可为模式意味着行
为人可以做某事,或者行为人享有某种权利。这就意味不管我们做或不做,依法行使权利
或放弃权利,都不会产生任何的负面后果。
(三)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 规则与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内容是指事物内在的构成要素,形式是指事
物外在的表现样态。
同一内容可以借由多个形式来表达,
同一形式可以承载多个内容。
20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
二者不能等同:法律规则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也不是法律规则。
(3) 交叉关系:
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
@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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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
[一招制敌]规则与条文之间属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这意味着二者之间可以随意
;对应,即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一个或数个条文表达,也可以通过条文以外的其他形
;式如判例、习惯等方式表达,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达一个或数个规则,还可以表达规
;则以外的其他内容,如原则、法律概念等。
:................................................................................................................................................................
2. 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 1 ) 规范性条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
(2) 非规范性条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主要有
两类:
心定义性条文:用以解释法律术语含义的条文;
@辅助性条文: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的条文。
•
-
-
-
-
-
-
-
-
-
-
-
•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
规范性条文不仅仅可以表述法律规则,而且还可以表述法律原则。
法
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也可以不通过法律条文这一形式来表述,英美法系就以判例来表述。
同时,规范性条文和规范性文件的含义不可等同,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条文构成,二
者构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田典型真题
1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 年·卷一
.
54 题)。
A. 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 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 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抖上缺一不可
[解析]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均可能被省略,但省略只发生
在法律条文或表述当中,在逻辑上都不能省略。
(四)法律规则与语言
1.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赖
性。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时每刻都与
语言打交道。如果没有语言,法律人就失去了架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
2. 解释法律实质上就是要揭穿法律条文的字词所表达的意义。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
性和模糊性,这就说明了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也表明了法律是开放而不是封闭的。
3.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C 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
可以被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
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但是,这并不意味
着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也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
0
答案:
8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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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一招制敌]
判断某一语句是否为规范语句的标志为是否带有道义助动词(应当,可以,不得
}及其近义词),一般来说,法律是需要借助道义助动词来表达的,但陈述句同样也可以
:表达某一法律上的要求,只要这一陈述句可以被改造成规范语句(加上道义助动
:
词)而意思不变即可。
典型如
《民法典》
第25 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栽的居所
'
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这一条文中虽未出现道义助
动词,但仍是一个关于公民住所地认定标准的规则,因为道义助动词加入后,其意义
不会发生任何改变。我加一下,大家细品一“自然人竺史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
,
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
-
(五)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行为模式所作的划分)。
( 1 ) 授权性规则: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
规则。
(2) 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它分为两种类型。
麟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应为模式”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勿为模式”的规则。
2.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所作的
划分)。
-
(1)确定性规则(自给自足,不需要帮忙):是指内容已被明确规定,无需再援引或
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
规则。
(2) 委任性规则(找人帮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
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3) 准用性规则(找法帮忙)
: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
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规则的适用谁说了算)。
(1)强行性规则(国家说了算):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
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千强行性规则。
(2) 任意性规则(当事人说了算):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
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曰老马识途}
关于法律规则的分类中的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大家要注意,这两类规则在内容
上都不够明确,因此需要通过“外援”来补充完善其内容。
不同的是,委任性规则将这一任务交由某一立法机关通过另行制定规则的方式来完
成,在大多数情况下,委任性规则所委托的立法机关往往是明确告诉大家的,比如“本法
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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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O 法的本体
定”,但在某些时候,委任性规则所委托的立法机关却并不会直白地告诉大家,
而只是给
出一个概括性的抽象指示,
比如“本法实施细则,由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或“具体实施
办法,由法律规定”
,在后面这两个表述中,
虽然在条文中没有出现具体的立法机关,但
由于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国务院,
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人大或全人常,因此前
后的两种说法并无本质差别,
它们都是委任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将明确规则具体内容的任务交给了其他的法律规定,通过参考或援引其他
法律条文的方式来明确其内容,
因此被参考和援引的法律规定需要已经存在,且一般情况
下会告诉大家具体是哪个法律甚至哪个条文,比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适用
《公司
法》
的有关规定"。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找法帮忙”中的法,指的是本法条以外的
其他法条,并不是仅指其他法的其他法条,换句话说,同一法律中的第一条也可以找第二
条帮忙,
第一款也可以找第二款帮忙,分则也可以找总则帮忙。
E
1
《刑事诉讼法》第54 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
除。吨)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2015 年·卷—. 10 题)@
A. 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
B. 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
C. 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
D. 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解析]
A 选项正确,法律规范要通过语言来表达,表达法律规范语句往往是一种
规范语句,判断规范语句的标志在于使用了“可以““应当”“禁止”之类的道义助动
词,根据题干表述,对于非法搜集的言词证据“应当子以排除",故A 选项正确。
B 选
项错误,任意性规则的判断标志是允许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适用,显然这个
规则属于与行为人意志无关的强行性规则。
C 选项错误,委任性规则是指该规则自身的
内容并不完备,需要通过委派或指令其他机构通过另行制定的方式加以补充的规则类型,
显然该规则的内容高度完备,属于确定性规则。
D 选项错误,法律规则的逻辑三要素,
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均可能被省略,比如题目中所涉及条文
的主体条件(假定部分)和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部分)就都没有表述出来。可
以这样说,法律条文中所表述的规则逻辑结构要素以省略为常态,把握住这个原则,类
似的选项便可迎刃而解。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规则逻辑要素的省略只能发生在表述中或
者法律条文里,在逻辑上,是缺一不可的。同时提醒大家,表达法律规范的语句往往是
规范语句,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只能依靠规范语句来表达,陈述句或描述句也可以表
达法律规范,只要这种陈述句或描述句可以被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加上可以、应当、
禁止之类的道义助动词而不影响该语句的含义)。综上,本题答案为A 。
O
现为
《刑事诉讼法》第56 条。
@
答案:
A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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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2. 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 年
· 卷
一
· 51 题)。
A. 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
的形式表达
B. 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
C . 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从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
的并非一个法律规则
解析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言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
赖性。
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时每刻
都与语言打交道。如果没有语言,法律人就失去了架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表达法
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可以被
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 应当”或
“ 禁止”等这样一些道
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但是,这并不意
味着所有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还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
(只要这种陈述句可以被改造为规范语句且不影响原有的含义即可)。由此可见,选项
A 、
C 必然是正确的。选项B 的错误之处在于,虽然所有法律规则都具有语言依赖性,
但是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毕竟存在内容和形式的区别,规则是内容,而条文是形式,所
以不能将二者等同视之。选项D 中所包含的明显是一个法律规则,虽然它是一种陈述语
句的表达方式,并未以规范语句的方式表达出来,但是只要陈述语句能够被改造为规范
性语句,法律规则同样能够用陈述性语句表达。
比如,
D 选项也可以这样表达:“公民
应当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应当以经常居住
地视为住所。”显然,在添加了道义助动词“应当”之后,原有的意思并没有任何改
变,因此D 选项属于典型的以陈述句来表达法律规则的类型。所以,
D 项错误。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
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同法律规则一样,同样属千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但在内
容上,法律原则的规定较法律规则更加抽象和宽泛,从本质上来说,法律原则不仅关注应
当如何的问题,也关注最好是什么的问题。换句话说,法律原则是一种最佳化的命令(区
别千规则所代表的确定性的命令)。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可视为是法律
原则具体化以后的结果。法律原则可以指导法律规则的适用,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弥补法
律规则的漏洞甚至直接取代法律规则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争.....................一.........................一一一手令--------···--·--------· - --· - ·-·-·-· - ··---- - --···-----------令·•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均属于法律规范,二者的关系可以简化理解为
:
· 总-分关系,即原则属于抽象的总体要求,而规则属于相对细致的具体要求。
;
0
答案:
AC 。
@ 该法现已失效,不影响做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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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法的本体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1882 年的纽约州法院审理了一个奇特的遗产继承案件,被告帕尔默被控谋杀自己
的祖父,并因此被判处终身监禁。这一谋杀案件在刑事方面的处理并不存在太大的争
议。
问题的关键在于帕尔默的祖父在生前曾经立下遗嘱,指定帕尔默为自己遗产的唯
,一继承人,遗嘱严格按照当时纽约州的法律订立,并不存在效力瑕疵问题。在谋杀案
案发后,帕尔默的姑姑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帕尔默的继承权。
由于当时的纽约州法
律并未规定继承人谋杀被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因此,关于帕尔默是否可以继续继承
:遗产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原告的主张:
l.被告谋杀自己的祖父,自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因此自然丧
:失了遗产继承权。2.被告的谋杀行为明显为社会之人伦正义不容,让其继承遗产,有
,
:违人性。
,
被告的主张:
1. 该遗嘱严格依照纽约州当时的法律制定,系被继承人之真实意愿
的表示,理应有效。
2.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律责任,一个人不应
因自己的一次过错受到两次处罚,这违背公平的要求。
,
最终,该案法官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判例法实践中普遍遵循的“任何人不得从自
己的过错行为当中获益”原则为由,剥夺了帕尔默的继承权。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
的法律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2) 政策性原则:指特定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性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中
国法上的计划生育原则等。
2.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
小)。
(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
原则。
(2) 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1) 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等。
(2) 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性
(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回避原则,上诉不
加刑等。
· · · ··· · ···························································· · ···• · 令.........--..........................................................................
l
[一招制敌]法律原则的分类有一个更加粗暴但十分有效的标准,大家可以参考:
i 大多数国家都有的(公理性原则),少数个别国家才有的(政策性原则);相对适用范
i 围大的(基本原则),相对适用范围小的(具体原则);实体法中的(实体性原则),
,诉讼法中的(程序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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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
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鼠"。与此相比,法
律原则的内容宽泛抽象,其着眼点不仅局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
别性。
[注意]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原则既针对共性,又针对个性。
2.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
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社会关
系中概括出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
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 在适用方式上的不同:
( 1 )
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分址的方式”应用千个案当中的。
(2)
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被选择的规则有效,没有被选择的其他规则一律无效,
它们不再适用千待决案件;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分最最重或最具强度的原则应用千待
决案件当中,分址较轻的原则以次千分歉最重原则的顺序,适用千待决案件,或者说,它
们也能够影响案件裁判。
[注意]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规则之下或者没有自由裁量,或者自由裁量的空间
较小,而原则必然涉及自由裁量的运用,且裁量空间较大。
. ..... ..............
[一招制敌]
1.不同法律原则之间发生竞争时的关系为兼顾关系,即以分量重的原则为准,兼
l
:顾分量轻的原则。不同法律规则之间发生竞争时的关系为互斥关系,即一个规则有效,
:另外一个规则就无效。
2. 在考题中,如果命题人给出一个具体法条让大家具体判断这一法条表现的是规
则还是原则,往往需要同时参照以下标准:
;
( 1 )
内容上是否详细清晰,有无明确的范围和界限;
;
(2)
一般而言,原则在立法表述中位置相对靠前,规则相对靠后;
(3)
结合部门法的知识进行判断,看该法条能否与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形成对应,
如《民法典》第8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表达的就是民法当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
......... .... .... . . ..................................... . ................................................................................................ .......;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为了限制原则背后广阔的自由裁址空间,我们需要对千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设定严格的条件,因为一般而言,出千对司法权制衡的考虑,法官的自由裁扯空间是需要
被压缩的。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穷尽法律规则这一条件点明了在司法裁判中
规则和原则的一般优先顺序,在一般案件的裁判中,法律原则更多发挥着弥补法律规则漏
洞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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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2.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所谓个案
正义是指如果在特定案件的审理中,除非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明显无法容忍的不正义的判
决结果,否则就不能放弃规则适用原则来裁判案件。因为一般而言,保证规则的安定性
(确定性)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人首先要考虑的议题,通常情况下,除非案件的裁判结果
已经达到了完全无法忍受的、极端不正义的程度,法律规则的安定性相较于个案正义处于
优先地位。
3.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鉴千个案正义内涵的宽泛与模糊,为避
免裁判者基于个人偏好的“正义观念“随意抛弃规则,法律原则取代法律规则用于案件裁
判还需要满足”更强理由”的要求。
”更强理由“是指意欲取代规则的原则要证明自己的
分量或强度优千与之发生竞争的规则背后的实质性原则和形式化原则。因为规则是原则的
具体化,任何一个规则背后都会有一个给予它支待的原则存在,想要打败这个规则,就必
须要打败其背后的原则。
比如上文中所举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支持遗嘱有效的规则背
后就有”意思自治”这一实质性原则的支持,“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当中获益”
这一原则想要打败这个规则,就必须证明自己的分鼠或强度要优于”意思自治”原则。
同
时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任何一个规则背后除了有实质性原则的支持外,还有一个共同的形
式化原则的支持,这个能够支持所有规则的形式化原则就是“法的安定性”原则。因为贸
然在个案中否定某一规则的适用,将极大地破坏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表面上在一
个具体个案中的一次性否认,很可能会引发在日后相关个案处理中对该规则的效力的持续
性质疑,进而彻底导致这一规则丧失存在的价值,这样的潜在风险,是任何一个法律人都
必须要警惕的,要知道一个有瑕疵的规则也要远好于干脆没有规则存在,我们不能因为一
棵树木就牺牲整个森林。因此,主张否定规则适用原则的一方必须要给出足够强大的理由
来证明否定规则的正当性,否则推翻该规则就不能称之为一个理性选择C
法律原则的理论深度较大,因此大家要特别注意理解相关的知识。要重点注意以下几
个问题:
1.法律原则因内容宽泛抽象,在适用过程中高度依赖法官的个人权衡,因此适用原
则栽判案件的自由栽量权相对较大。
出于限制法官自由栽量的目的,在司法栽判中法律规
则具有通常的优先地位,法律原则往往发挥填补规则漏洞或纠正机械适用规则导致明显非
正义结果的功能(补洞+纠偏)。
2. 法律原则适用条件这个知识点的理论深度是非常大的,但从过往的命题情况未看,
出题人出于有意控制题目难度的考虑,这部分的题目难度并不算太大,关于这一知识点,
从保底的角度而言,大家起码要把握好以下三个要点:
(1 ) 之所以要给法律原则适用规定
如此苛刻严格的条件,最核心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法官的自由栽量;
(2)
穷尽规则是原则弥
补规则漏洞的条件;
(3 )
个案正义+更强理由是原则取代规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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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田典型真题
1
1.关千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 年·卷一
.51 题)。
A. 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 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 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解析]
A 选项错误,在案件审判中,法律规则具有通常的优先地位。
B 选项错误,
法律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穷尽规则、个案正义和更强理由等条件。
C 选项正确,法律原
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 选项错误,法律原则的适用
方式为权衡强度或分量。
2.
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
生效。
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该条款,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 年·卷一.12 题)@
A. 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
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
C . 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
D. 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
[解析]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穷尽规则、个案正义和更强理由这三个方
面,显然题目的表述并不涉及上述内容,因此A 选项错误。案件事实是在司法栽判中发
生的事实情形,本条款并未涉及具体的栽判过程,因此并未与任何案件事实发生联系,
所以B 项错误。授权性规则以“可为"的行为模式为主要标志,而该条款中并未涉及
可为的问题,
只涉及特定行为的效果问题,所以C 项错误,
D 项正确。
3. 法谚云:
"一切规则皆有例外,例外也明示原则。”对这一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2021 金题)@
A. 规则为原则之例外
B. 规则有漏洞,原则无歧义
C. 规则乃共通规则,原则系特别规则
D. 规则具化原则,原则证成规则
[解析]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规范,但二者性质不同,法律规则内容明确
具体,法律原则的内容宽泛抽象,从关系上来看,原则乃规则之母,法律规则属于法律
原则内容的具体化的结果。
因此,
AC 选项均错误。
B 选项明显错误,宽泛抽象的原则
在含义上较规则更加模糊,因此反倒更加容易产生歧义。
D 选项正确,规则是原则内容
的细化,原则为规则提供基础和本源,构成规则的正当化基础。
28
0
答案:
ABD。
@答案:
D。
@ 答案:
D 。本书201 8 年以后的金题均为考生回忆,与原题表述可能不完全一致,仅供学员练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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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法的本体
三、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1.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即遵从权利法定
原则。
(2)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
主性。
(3)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采取的法律手段。
(4) 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关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 义务的概念:
(1)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和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
行了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非义务本身。
(2)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二)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和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
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 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 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典型如物权。
(2) 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典型如债权。
3.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为
条件。
2. 从数址上来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 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原始社会是浑然一体的,阶级社会是分裂对立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相对一致的。
4. 从价值上看,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
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
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是义务本位的,而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是权利本
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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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Ei 典型真题
1
1.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
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
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 万
元。法院认为,
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
千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 年·卷一
.10 题)@
A. 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 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解析]
按照效力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将法律文件区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
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对象不特定,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对特定的对象发生
效力。显然,判决书只针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属于典型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故A 选项
错误。
B 选项正确,相对权利对应相对义务,绝对权利对应绝对义务,前者的义务主体
特定,后者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抚养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义务属
于相对义务。
C 选项错误,判决书的作出,意味着在甲乙和甲母之间形成了抚养费的返
还法律关系。
D 选项错误,该案件虽因小琳的抚养问题而起,但小琳并非诉讼关系的原
告,也非被告,因此小琳并不是该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2. 下列哪些选项属千积极义务的范畴?
(2011 年
· 卷一
.55 题)@
A. 子女赡养父母
B. 严禁刑讯逼供
C. 公民依法纳税
D. 紧急避险
[解析]
积极义务以
“ 应为模式”为判断标志,显然,赡养父母和依法纳税都是
“应当”作出的行动,刑讯逼供则是以"勿为模式”
为内容,紧急避险则对应的是“可
为模式” 。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或者具有法律意义并能够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
的规范或准则的来源。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两大类。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 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
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正式法源是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的,或者说,法律人有法律义务适
用它们。
30
0
答案:
B 。
@答案:
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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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2. 非正式渊源: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说服力并能
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法官可以考虑非正式法律渊
源。非正式法律渊源的主要价值在千捚堕正式法律渊源的运用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堕社正式
法律渊源的涌洞。
曰老马识途}
1.法律渊源这个知识点是法考中经常考到的考点,在掌握这个知识点的过程中,大
家要特别注意法律渊源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官栽判案件的依据来源问题(法官不能
任意栽判,需要为自己的法律判断提供法律依据),显然并非所有的规范或者标准都能够
作为法官栽判案件的参照,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或准则才能够作为案件栽判的依
据,才能够被称为法律渊源。
2. 有没有法律效力是划分法律渊源和非法律渊源的标准,但大家仍要注意,
法律效
力的有无是个定性问题,同时法律效力还有一个效力层次高低的程度问题,比如,最高人
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效力,就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在这个意
义上,我们根据效力层次的高低,可以把法律渊源划分为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
效力,层次较高,法官必须服从)和非正式渊源(具有一定的法律说服力和参考价值,层
次较低,法官可以参照)。
二、当代中国正式法律渊源
1.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因此从理论上讲,司法机关在裁
判案件时,首先应当以宪法为依据来进行案件裁判。但鉴千我国当前宪法并未司法化,因
此将宪法列入正式法律渊源,只是在形式上对宪法的尊重,在司法实践中,宪法无法单独
作为案件裁判依据。
2. 法律:此处法律为狭义,即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
以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某某法”为命名方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1)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根据2023 年修订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基本法授权)。
( 2 )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也被称为普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
性文件。
( 3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效力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视
为法律。
[注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
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
只
要不同该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即可(但有两个例外,
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基本法,
由全国人大制定,
且只能由全国人
大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解释权)。
3. 行政类法规:由特定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
般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两类。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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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1)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匣经堕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
效力仅次千宪法和法律。
(2) 行政规章。
心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地级市级别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本省
级地方性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省级、地级市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2023 年修订
的《立法法》规定,地级市级别的地方性法规需经过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在规
定内容上限定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和基层治理等事项。
5. 民族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
文化的特点,制定变通性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全国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
后才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均具有变通性质,前者为综合性变通,后者为针对某一特
定事项的具体变通。
6.“ 三区“法规(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海南自贸港区)。
(1)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
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3)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注意]
“三区“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特别法的授权制定,其法律
地位和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规、规章,从法理上说,假如
“ 三区”制定并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与上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并不一定因此而被宣布无效或撤销,而是要看
其是否超越授权权限。原则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
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7.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制定的,在
特别行政区生效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8.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这里的国际条约以中国缔结或加入为前提。国际惯例则更
多发挥对国际条约的补充作用。典型如《民用航空法》第26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9.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与监察法规。
( 1 ) 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涉及军事管理类的相关规定。
(2) 军事规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
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3) 监察法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国家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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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法的本体
委员会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从决定内容看,监察法规的效力等级与行政
法规相同,大家注意一下这一变动即可。
1.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的这部分内容与宪法的立法法部分有直接的关系,大家
可以把这两个部分的内容进行合并把握,在法理学部分,大家要着重把握不同正式渊源的
制定主体,这直接决定了该法律渊源的名称和效力等级,一般而言,法律渊源的制定主体
的级别越高,其效力等级也就越高。
2. 关于司法解释是否是法律渊源的问题,似乎存在观点争议。在这本教材中,没有把司
法解释列举为单独的法律渊源。之所以这么做,一方面是想要与官方教材的表述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也是想提醒大家注意法律解释和法律本身存在差异,包含司法解释在内的法律解释
在本质上是对法律含义的说明,因此在某些案件中适用司法解释处理案件,不过就是在适用
法律应有之含义来栽决案件而已,真正充当法官案件栽判标准的还是法律本身。如果把司法
解释单独列举为法律渊源,相当于变相承认了司法机关也有制定规则的权力(立法权),这
就既违反了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同时也混淆了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等级。
3. 在做题过程中,有时候要求大家能够根据法律文件的命名方式准确判断该法律文
件的类别,其中法律的命名方式往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法规(包括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两类)的命名方式往往为"某某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
章)的命名方式为“某某规定或办法"。而判断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标志就在于该条例
或办法之前有无地方(某省或某市)作为前缀,有则为地方立法,没有则为中央立法。
《国际海运条例》是行政法规,而
《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则是地方性法规。
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一)不同位阶
1.判断标准:同一等级看系统(人大高于其他),同一系统看等级(中央高于地方)。
2. 处理原则:上位法和下位法矛盾,上位法优先;上位法和下位法不矛盾,下位法
优先。
3. 两个特例: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上位法矛盾并不必然丧失法律效力,因为该立法机关具有
一定的变通权限,在此权限内不服从“下位法必须遵从上位法”的原则。
( 2 )“ 三区法规”与法律(狭义)矛盾,由于“ 三区法规“属于授权立法,因此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同一位阶(制定主体为同一主体或同一等级)
1.一般原则
(同一制定主体):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千一般法。
2. 三个特例:
(1)同一位阶的交叉,即同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
“ 新法优于旧法”出现
不同结果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
(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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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一步: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第二步: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第三步: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矛盾,统一由国务院裁决。
gi 老马识途)
关于法律渊源的效力冲突部分,除了把握住基本的解决原则之外,大家要尤其注意其
中的几个特例,这是考试常见的命题点。
同时注意,如果法院在栽判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下
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只能够决定适用上位法来栽判案件,对于下位法的效力问题,法院无
权作出确认,只能由有权机关(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纠正,因为在中国,违宪
审查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一)非正式渊源使用的条件
1.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
2. 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二)基本原理:禁止拒绝栽判原则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理由拒绝进行
裁判。即当没有正式渊源时,法官依然有义务借助非正式渊源作出裁判。
(三)
类型(开放性)
1.
习惯:
( 1 )
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规范。
(2) 作为非正式法源的习惯特指群体习惯而非个人习惯,前者体现群体理性,后者体
现个体偏好。
............................................
............................
......................
.......
.
.......
...........................
..................喝
[一招制敌)
注意习惯和习惯法的差别,一般来说,习惯是非正式渊源,而习惯法
:虽来源于习惯,但因为已经被立法机关赋子法律效力,因此属于正式渊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判例:
(1)判例的本质是巳经作出的判决,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在千是否具有普
遍的效力。
(2) 判例之所以可以作用千司法审判,主要在千判例能够为法官提供案件审理的直接
参照和经验指导,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效果,有效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3) 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统一司法适
用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司法解释由审判委员会发布,指导性案例则可以由审判委
员会中的专业委员会发布。
......................................................................................................................................................
[一招制敌]判例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法律渊源,只不过在英美法系
i
!属于正式渊源,称其为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则不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属于非正式
;
;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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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3 . 党和国家的政策。
政策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表现,一般认为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政策主要为国家政策,但
基于党领导一切的原则,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同样需要接受党的政策的指导(纯粹关于
党自身行动计划的政策除外)。
gi 老马识途)
1. 非正式法律渊源只强调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和法律上的说服力,并不以法律的明
确规定为限,因此其本身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辅导用书当中虽然只列举了三个,但其在
范围上还包括法学理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其他类型。
2. 通常来讲,非正式渊源在司法实践中相较于正式渊源属于次佳选择,其主要功能
有二:第一是基于禁止拒绝栽判原则来填补正式渊源的漏洞;第二是在正式渊源(即法律
的明文规定)存在解释上的模糊性时,发挥辅助理解的功能。但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在刑
法领域中因为存在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非正式法源因欠缺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无法发挥填补
漏洞的功能。
田典型真题
|
l. 1983 年3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
2002 年9 月
15
日,
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
2002 年10 月
16 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
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
(2011 年·卷一
.53 题)心
A.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
B.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
《商标法实施条例》
的效力要低于
《商标法》
D.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母法
[解析]
A 选项错误,
《商标法实施条例》属于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 选项正
确,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属
于司法解释。
C 选项正确,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D 选项错误,司法解释的
对象是狭义的法律,并不包括行政法规,并且母法与子法在法学中往往特指宪法与宪法
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可能具备母法的资格。
2. 2011 年,李某购买了刘某一套房屋,准备入住前从他处得知该房内两年前曾发生
一起凶杀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民俗习惯,多数人对发
生凶杀案的房屋比较忌讳,被告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
诈,遂判决撤销合同。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 年·卷一
.56 题)©
A. 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可以作为栽判依据
B. 只有在民事案件中才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C. 在司法判决中,诚实信用原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加以适用
D.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为相关的法律规则提供正当化基础
0
答案:
BC 。
@答案:
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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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解析]
A 选项正确,习惯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液显然可以作为案件栽判的依据。
B
选项错误,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C 选项错
误,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案件栽判,原则则是以权衡分量或者强度的方式
作用于案件的。
D 选项正确,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
性、指导性的原理或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可以为相关的法律规则
提供正当化基础。
3. 某法院在一起疑难案件的判决书中援引了法学教授叶某的学说予以说理。对此,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 年·卷一
.57 题)。
A. 法学学说在当代中国属于法律原则的一种
B. 在我国,法学学说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C. 一般而言,只能在民事案件中援引法学学说
D. 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
解析J
法律原则是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尽管法律原则和法学学说可能在
内容上有重合,但只要没有被法律所明确规定,法学学说仍然不能视为法律原则,因此
A 选项错误。
B 选项正确,正式解释在中国特指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因此
法学学说中关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无权的非正式解释。
C 选项错误,法学学说可以作
为非正式渊源影响案件栽判,在这里并不区分案件类型,只不过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
非正式渊源的使用条件更加严格而已(比如刑事案件中的专家意见书)。
D 选项正确,
法学学说作为非正式渊源可以辅佐对于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因为非正式渊源的核心价
值有二,其一为弥补正式渊源的漏洞,其二就是辅助正式渊源的理解与解释。在此提醒
大家,根据辅导用书,非正式法律渊源也属于法律渊源,而法律渊源就是在解决法官栽
判案件的依据,在当代中国,常见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判例、习惯、政策等,但大家要
注意非正式渊源的种类和范围并没有法定的范围,其本身是开放的,典型如不违反法律
规定的“村规民约”等。把握住这个点,这道题就不难做对。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含义
1.定义: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
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由千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有的
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
3.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二者之间可能的对应关
系如下:
@
答案:
B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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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法的本体
(1)有法律部门,并有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
个完整的法律部门。比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关系。
(2) 有法律部门,但是无同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行政法这个法律部门,就不存
在《行政法》这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部
门的规范。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1.划分标准:
( 1) 首要标准: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 2)
次要标准:法律的调整方法。
(3) 通说标准:以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
2.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1)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
比安提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单一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一般认
为公法主要涉及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典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主要涉及私人
权利和私人利益,典型如民法和商法。
(2) 伴随着“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类型即社会法,社会
法保障的既非单纯的国家利益,也不是单纯的个人利益,而是一种二者兼而有之的社会利
益,一般认为社会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典型如经济法、劳动法等。
二、法律体系
1.定义: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
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 组成要素:
(1)型往茎: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
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尚待制定或巳经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法律。
(2) 旦哩: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比如国际
公法,但是包括国际私法。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
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 大法律部门的有机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1
年建立完成,因此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在于进一步健全(非建立)我国的法律体系。
gi 老马识途)
1.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共由7 大法律部门组成,考试中经常出现题目设计
为给出某一法律文件,然后让大家判断其所归属的法律部门,因此在掌握这一知识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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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大家要对每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典型法律文件有足够的熟悉度。
当然,
由于法律文件和法
律部门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精确地判断某一法律文件的归属往往难度较大,但从过去的命
题上来看,某些杂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文件往往不在命题范围
,一般来说大家只要掌握
那些典型的、没有争议的法律文件即可,不要有太大压力。
2. 同名法律部门的范围要比同名法律渊源和法律文件的范围大得多,
比如行政法部
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法规,
宪法部门的范围大于宪法典。
田典型真题
1
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2011 年·卷一
.51 题)心
A.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 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
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解析]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民
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显然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A 选项正确。
B 选项错误,行政法
部门包括所有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文件,其范围明显要大于行政法规。
C 选项错
误,法律体系强调现行国内法,国际公法不满足国内法的要求。
D 选项正确,法律部门
的划分标准通说为主辅标准说,以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
第六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约束力
1. 法律的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一旦存在,就意味着人们的行为不再是任意
作出的,而是要受到法律标准的约束。
2. 广义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3.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
;
[一招制敌]法律的效力在题目当中如果没有作特别说明,一律当作狭义理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1. 法的效力来自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分析法学。
2. 法的效力来自道德:自然法。
3 . 法的效力来自社会:实证主义中的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三、法的效力类型
1. 对人的效力:针对什么人有效。
0
答案:
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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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2. 空间效力: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
3. 时间效力:在什么时间有效。
四、对人效力的四种原则
1. 属人主义:国籍(我的人归我管)。
2. 属地主义:地域(我的地盘听我的)。
3. 保护主义:国家或国民的利益(谁惹我,我管谁)。
4. 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
国家采用的原则(想管啥,就管啥)。
五、法的空间效力
1.全国范围内生效: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典型如法律、行政法规等。
2. 部分地域内生效: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典型如地方性法规、民
族自治法规等。
3.
《立法法》。第16 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
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
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
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调整权限与此类似,由国务院决定。
..........................................................................
.....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
1.判断某一法律文件到底是全国生效还是地方生效时,千万不要从法律文件的名
l
称上去判断,只需要注意该法律文件制定机关的级别即可,凡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
律文件,不管如何命名,一律全国有效,典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l
本法》,国务院制定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些均是全国性的法律文件。
;
凡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一律地方有效。
:
.
2.关于全国性法律文件在地方的暂停或调整实施的权限,把握住一个基本原理,
i
:就是要找到其制定机关,一句话概括就是:我的文件我的法,我想咋耍就咋耍,期限
!
;届满延改复。
................................................................................................................................................................:
六、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的生效时间
1. 一般原则:
( 1 ) 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或者说,法律一定是在公布之后生效的。
( 2 ) 原因:任何入不得以不知法为理由对抗法律,国家亦不得执行未公布的法律。
2. 具体形态:
( 1 )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23 年修正)
》,自2023 年3 月
15 日起施行。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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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2)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 4 ) 制定机关发布专门决定确定生效时间。
................................................................................................................................................................
[一招制敌]
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
大家牢记,不管其具体类型如何,都发生在公
布之后,因此在做题时,
只要是公布之后才生效的情形,均为正确。
;................................................................................................................................................................
(二)
终止生效的时间
I. 明示的废止: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当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 默示的废止:立法机关并未明确宣告旧法丧失效力,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新
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使得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注意]
法理学中共有两处出现“明示“和"默示"的区分:
一是认可,二是废止。
二者分别对应法律效力的起点和终点。大家记住,所有的“明示“均发生在立法过程中,
所有的"默示”都发生在司法过程中。
(三)
法的溯及力
l. 含义: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
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溯及力问题的核
心在千新法和旧法谁能够优先适用的问题,针对对象仅限为未决案,即判决未确定或判决
未生效的案件。
2. 四大原则:
( 1 ) 从新:一律按照新法,均有溯及力。
( 2 ) 从旧:一律按照旧法,均无溯及力。
(3) 从新兼从轻:通常按照新法,有溯及力;如果旧法轻,则按照旧法,无溯及力。
( 4 ) 从旧兼从轻:通常按照旧法,无溯及力;如果新法轻,则按照新法,有溯及力。
3 . 基本原则:
( 1 ) 通常禁止溯及过往: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
为原则。
( 2 )
除非形成有利追溯:如果新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更有利,那么可以溯及既往。
田典型真题
1
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
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
的?
(2012 年·卷一
.52 题)。
A. 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
C. 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
心答案:
BC 。
40
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
D. 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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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解析]
“外国人”可以排除属人主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排除属地
主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可以确定为保护主义,无论是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保护主义还是折中主义,都属于法律对人的效力范畴,因此本题答案为BC 。
2. 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 国并一直滞
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 年·卷一· 13 题)。
A. 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
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
C. 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
D. 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 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
[解析]
A 选项正确,赵某(中国人)因犯罪逃往国外(空间概念),同时涉及法
律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
B 选项错误,中国法对于身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原则上
也要适用。
C 选项错误,法的溯及力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新法对其生效之前的案件能否适
用的问题,本案并不涉及新法和旧法的关系。
D 选项错误,时效免责并不适用于立案后
逃避侦查起诉的情形,故无论赵某滞留A 国多长时间,均无法适用时效免责。
第七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最早起源千罗马法关千债务关系的“法锁"的观念,根据罗马法的解释,债
的意义有二,首先债权人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债务人应当按照请求而为一定的给
付。这一观念表明了法律关系之中的约束性与强制性。官方教材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律
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询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这一特征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吵~.~.吵.吵.~.吵~吵.吵.
(1)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 法律关系不同千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
体贯彻。
( 4)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 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 1 )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千某些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3
3.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千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法律关系当中的
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
答案:
A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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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gi 老马识途}
1.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但却可能因为一个违法行为产生,这二者并不矛盾。前者
点明了法律关系的建立以符合相应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反之则不形成相应的法律
关系,比如违反《民法典》强制性要求的双方合意就不会产生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后者
告诉我们一个违法行为同样可以产生一个合法的法律关系,典型如侵权行为虽然是违法行
为,但据此建立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却是合法的。
2. 所有的法律关系一定显现国家意志,只是在有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志也可
能有部分的体现而已。
3. 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均包含权利和义务这两个要素,但法律规范当中的权利和
义务是抽象的、一般的、针对所有人的,而法律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则是具体的,现实
的,指向特定主体的。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无法转化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那么立法者设定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就将彻底落空,法律规范将变成彻底的纸面上的
规定而没有任何的现实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
现方式,也是立法目的的实现方式。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l.划分标准: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所作的划分。
2. 特点: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准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
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
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千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
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
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
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一招制敌]
合法调整,违法保护。
.............................................................. .......................................................... .... .............. . . ........ . . . . ........
(二)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1.划分标准: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所作的划分。
2.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和子女,行政关系中的上级与
下级机关。
42
(2)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3.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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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三)单向(单务)
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
法律关系
l .划分标准: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所作的划分。
2.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即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的法律关系,
是法律关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典型如民法上的赠与关系。
3.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
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一方权利对应另外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典型如买卖关系。
4. 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
兰个或兰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
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
(四)
第一性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
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
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
系);在实体和程序性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
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 - --------------------------------------·一一·
[一招制敌]调整一,保护二。
实体一,程序二。
田典型真题
1
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
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 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
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
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千此案,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 年
· 卷一
.12 题)。
A . 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 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D.
《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
[解析
A 选项错误,张某与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
,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
立的平权型(横向)法律关系。
B 选项错误,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实体权利和义
务发生争议,因此所有的诉讼法律关系都属于第二性从法律关系。
C 选项正确,公交公
司从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上来说属于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可分离,同时
产生同时消灭。
D 选项错误,
《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该公交公司自己制定的相关
规定,并不属于法律渊源意义上的地方规章,后者的制定主体是省级或地级市级别的人
民政府。
0
答案:
C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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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三、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1.公民(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
3. 国家。
(1)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
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2)
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字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
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二)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即法律资格,所以它同时与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有关,而不仅只与
权利有关系。
2. 公民权利能力分类:
(1)一般权利能力与笣赞壑利胆扛:
O划分标准: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闱的不同。
@所有主体都具备的法律资格为一般权利能力,特定主体所具备的法律资格为特殊权
利能力。
@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具备,死亡时丧失。
( 2) 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又有特殊权利能力。
3. 法人的权利能力。
(1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
( 2)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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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
法理学中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的区
分,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特殊权利能力则强调满足特定法律条件方能
具备的法律资格,这个特定法律条件可以是年龄,比如选举的权利能力,需要具备政
治权利且年满18 周岁才能荻得,也可以是身份,比如刑法中关于身份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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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能力
1.公民的行为能力。
(1)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少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
无行为能力人。
2.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区别: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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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0 法的本体
(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
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2) 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
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曰老马识途}
法律关系主体这一知识点,大家可以按照民法老师的讲授内容来进行把握,二者的差
别基本不大,且民法上会讲得相对更加详细。提醒各位,凡是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紧密交
织的知识点,一般都不会在法理学的考题中命题。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具体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1.定义: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
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2. 法律关系有多种,而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
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货
物”,而且也包括“货款” 。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理意义上的物
( 1 ) 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2) 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要成为法律关系客
(3) 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 4 )
须具有独...立...性· ·
物
2.
以下几种物不能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水流、空气等。
成为中国私人法律关
(2) 除了集体、私人所有的文物之外的文物。
系的客体,但却是中
(3) 军事设施、武器。
国法律关系的客体
( 4 ) 危害人类之物(如毒药、假药、淫秽书籍等)
( 1 )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
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1.人身作为法律关
(2)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
系客体的限定条件
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
人身
(3) 对人身行使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
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2. 人身(体)部分
( I )
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屈人身本身。
的法律性质
(2)
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
(3)
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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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精神产品
1 即智慧成果,是人的思维创造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体现为:物质载体消灭,权利不消灭
行为结果
含义
I 1 物化结果:义务人的行为
(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
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
(房屋、道路、桥梁等)。
2. 非物化结果: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
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
果)
:································································································································································
.
[一招制敌]
i
l.法律关系本身也有公私之分,有些东西无法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并不意
i
;味着它们不是法律关系客体,比如水流、矿藏,这些就都是国家专有之物。
:
1
2. 物化的行为结果与物虽然最终都有一定的物质实体出现,但二者不可等同,区
:
;分的关键在于物化的行为结果包括行为和物化结果两个部分,而物仅包括一个部分。
}
!典型如买房子和盖房子的区别,虽然权利人最后都得到了房子,但一个属于物,一个
属于物化行为结果(既包括盖房子的行为,也包括最后的房子)。
;....................... .. ................................................................ ..... .......... ................ ......................... i
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l.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1 )抽象条件: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 2 )
具体条件:法律事实,即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2.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各种情况和现象的总称。
(二)
法律事实的种类
1.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分为社会事件(即相对事件,典型如战争、罢工等)和自
然事件(即绝对事件,典型如海啸、地震等)两种。
2 . 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或消灭的人的行为。
3 .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还有两种复杂的现象:
( 1 )
单一事实: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一种或多种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和消灭,比如自然人的死亡就可能会影响包括继承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关系等
多个法律关系。
( 2) 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
灭,比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开始就需要有遗嘱行为、被继承人死亡等多个法律事实的
出现。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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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田典型真题
1
1.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
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心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 年·卷一.88
题)@
A. 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B. 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C. 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D.“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解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情况的总称,按
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系,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显然,王某与张某婚姻
关系消灭的根本原因是张某的起诉离婚行为,故A 选项错误。
B 选项正确,相对权是与
对世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类型,显然张某的生育权只能向自己老婆王某主张。
C 选项错
误,“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不能作字面解读,并非所有的侵犯都能荻得国家的
救济,只有满足法定条件,被法院所支持的权利保护申请才能获得救济。
D 选项正确,
概括性立法的核心目的就在于提升立法的适应性,缓解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与具体案件的
特殊性之间的矛盾。
2.201 2 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
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
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 年
·卷一
· 14 题)@
A. 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
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
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 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
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解析]
B 选项错误,意志能力存在问题的主体是潘桂花而非李能。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01 年4 月28 日施行,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现为
《民法典
· 婚姻家
庭编》。
@答案:
BD 。
@答案:
B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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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八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l.定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
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 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1)违法:违反法定义务。
(2)
违约:违反约定义务。
(3) 法律规定的责任: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也没有违反约定义务,而是由于法律上
的特殊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l.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l.定义: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
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2. 特点: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
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 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
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
处理。
(3) 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
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
法律责任的产生。
( 4 ) 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吸
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和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
突,产生竞合。
3. 产生原因:之所以会发生法律责任的竞合,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
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
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
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 初步解决办法:法律责任竞合,一般采用“从一重”或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方
法解决。当然法律责任竞合可以(注意是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即民事责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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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法的本体
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也可能会出现互相排斥的情形,对此,有人认为民事责任优
先,有人认为刑事责任优先。
[一招制敌]
1.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大家记住一句话即可:一个人,
一个行为,多
个责任,互相排斥。其中第四点是最为关键的,"竞合”二字本身就意味着无法共存,
如果多个责任之间可以同时追究,那么就不是责任竞合,而是责任聚合(比如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导致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承担)。
;
2. 事实上,在法律责任竞合这一知识点的考查上,命题老师的发挥空间相当有
:限,大家牢牢记住以下三个例子即可:定全和违约金、想象竞合犯、侵权与违约。
................................................................................................................................................................
田典型真题
1
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
(2014 年·卷一
.91 题)心
A. 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
处3 年有期徒刑
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
造商法律责任
C. 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D. 载某用
10 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
[解析]根据法律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A 选项不符合条件,方某因违法行医同时
被追究了行政责任(被卫生局没收违法所得)和刑事责任(被判处非法行医罪),因此
不属于法律责任竞合。
B 选项有一定的争议,一般而言,侵权和违约属于典型的法律责
任竞合情形(辅导用书上数次强调),但本题中消费者直接要求产品制造商承担侵权或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产品的制造商同时也是产品的销售者,否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
理,产品的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必然成立合同关系。
因此,该选项的设定似仍有商
榷的余地。
C 选项错误,因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
题。
D 选项满足题意要求,戴某用
10 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的行为,同时满足
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从一重罪以诈骗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故属于
法律责任竞合。综上,本题司法部官方答案为BD, 但严格意义上讲,
B 选项不够精确,
笔者认为只有D 选项是正确的。
三、归责与免责
(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了解即可)
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责任自
负原则。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
0
答案:
D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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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2. 不诉及协议免责。
3.
自首、立功免责。
4.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法不强人所难)。
5. 人道主义免责。
6.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
(三)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栽
1.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
性惩罚措施。
2.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有法律制裁一定有法律责任。
3. 法律制裁依其性质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分为行政处罚和
行政处分),违宪制裁。
g
1. 关于法律责任免除,大家要注意一个前提问题,也就是免责的前提是有责任产生,
如果压根就没有责任产生,那么也就无责可免。比如7 岁的李佳佳杀了人,精神病人老孟
盗了窃,这两种行为本身都不产生责任。
2. 官方教材中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列举为免责理由,这一点存在争议,将其理解
为无责似乎更为妥帖。鉴于过往真题的官方解析,建议大家在做题时把正当防卫、紧急避
险判断为无责而非免责的理由。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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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二
法的运行
圃旧油印`
法的运行
分
区
的
现
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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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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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外
现
目
步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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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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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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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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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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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种
和
法
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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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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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的
适
律
立
法
法
法
阶
位
与
式
制
类
模
体种
用
释与
适
解念
法
的
律
概
方
法
法
的
的
方
的
释
释
释
国
解
解
解
中
律
律
律
代
法
法
法
当
--
__
释
解
律
法
法
方
述
类
补概
分
埴
的
的
的洞
润
洞漏
漏
漏律
律
律
法
法
法
~
漏
律
法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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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一节立法
略。详见其后立法法部分。
第二节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
(一)法的实施
以实施法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执行;法的适
用;法的遵守。也就是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环节。
(二)法的实现
l.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
态的过程和活动。而法的实现是指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被转化为现
实,立法目的顺利实现这一结果。
2. 它也不同千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中
性的现实结果。
二、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1. 广义执法: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
法律的活动。
2. 狭义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的特点
l.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
· .
.
.
.
.
5. 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时,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优益
权,即执法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52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l. 依法行政的原则。
2. 讲求效能的原则。
3. 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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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0 法的运行
m 典型真题
1
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
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08 年·卷一
. 4 题)心
A. 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 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
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
C. 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 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解析]
本题答案为C 选项,原因略。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
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甚
有国家权威性。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2.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 司法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
合法性。
4. 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
2. 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仅限千案件,而执法活动的对象远比司法广泛,不仅
包括案件,还包括案件以外的大量内容。
3. 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
序规定,但由千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 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而执法活动具有较强的主动性。
(四)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
2. 司法原则:
(1)司法合法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司法平等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受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
责任。
O
答案:
C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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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3)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少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千涉)
;
@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 4 )
司法责任原则,对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要追
究相应的责任。
(5)
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公平和正义。
四、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1. 积极守法:行动和观念均与法律保待一致。
2. 消极守法:行动与法律一致,观念与法律不一致。
3. 守法:
既包括积极守法,又包括消极守法。
(二)守法的主体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
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法律行为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关系,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由此产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
即形成法律关系,法律因此而得到践行。因此,守法
总是与特定的权利义务联系在一起。
五、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 .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
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3 . 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是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法律实施各个环
节能够真正落实的关键所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
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必然需要。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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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0 法的运行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
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对
象、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
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1.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 法律监督的对象: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媒体舆论和公民
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对象。
3. 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对象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监督的重点是国
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法律监督体系(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1. 国家监督(人大及一府两院一委)。
( 1 )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
关实施法律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千核心和主导地
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内容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工作监
督
(对一府两院一委工作的监督)两个基本方面。以监督客体为基本标准、以监督内容的
性质为辅助标准,可以大体上将国家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
监督、人事监督和宪法监督五种。
(2)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被
称为检察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
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作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一是人民法院系
统内的监督,二是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 )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进行的监
督。它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
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
四类,
即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 4 )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是由201 8 年修改的
《宪法》
和
《监
察法》@所规定的,由国家监察机关作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
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
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 社会监督。
( 1 ) 政党的监督:特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法律活动的监督。
(2 ) 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 3 )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媒体舆论的监督。
( 4 ) 人民群众的监督:指公民的监督。
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自20 18 年3 月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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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一、法适用的目标
(一)目标:正确的法律决定
(二)“正确"的判断标准
l. 可预测性:
(1) 这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强调法律的权威和法律人对千法律的服从和忠诚。
吵~
吵
吵吵
吵吵
吵吵吵
吵吵
( 2 ) 实现途径:应该尽昼避免武断和恣意,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
的基础上,并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
2. 正当性:
( 1 ) 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盘,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
确的。
(2) 实现途径: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保证其法律决定与
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的冲突
l. 冲突的实质: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
活的可能性越大。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
越大。一个法律决定可能是严格依法作出的(实现了可预测性的要求)
,但该决定却可能
与该国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的实质道德相背离(没有实现正当性的要求),反之亦然,一
个法律决定可能是正当的,但这个决定却可能并不是严格依法作出的。
2. 一般解决办法: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通常的优先性。
gi 老马识途}
l. 法的适用的最终目标是得出一个判决,既合法又合理地化解一个纠纷。
可预测性
保证判决建立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之上,要求法官严格依法栽判
,确保法律决定具有合法
性;正当性保证判决本身能够被一般的社会公众接受,具有合理性(一般意义上的合理
性,即合乎道理、情理、一般人的理性)。法律人以忠于法律为天职,因此一般而言可预
测性(合法性)是其优先考虑实现的目标。
2. 尽管可预测性与正当性可能存在矛盾,但在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中,这种矛盾注定是变
态而非常态。一般来说,法律人在作出法律决定时,只要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行动,那么他所作
出的法律决定就大体上是合法合理的。试想一下,如果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冲突变成常态,那
么也就意味着国家的法律和民众的期许已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官只要严格依法办事,
社会公众就无法接受,这样的状况显然在一个现代正常法治国家中是不可想象的。
3 . 任何引起社会公众意见和法律人专业意见发生尖锐矛盾的案件(也就是法律效果和
社会效果产生对立的案件),其背后的深层次原理,都可以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矛盾来进
行分析,
而法律人的基本立场就是在保证严格依法操作的前提下,加强论证说理工作,消除
公众疑虑,尽可能实现对民众意见的尊重,加强司法的民意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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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适用的步骤
(一)形式过程:司法三段论
法律适用的逻辑步骤:
司法三段论
大前提:法律规范
小前提:法律事实
结论:案件裁判
(二)实质过程
1.实质过程的基本属性:
专题二O 法的运行
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
转换。
2. 实质过程的要素:
(1)法律事实的获得: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
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2) 法律规范的选择: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
基础。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
(3) 作出裁判过程中的说理(证成):当法律人有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之后,还必
须要说明或论证这个具体的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
法律规范中推导出的法律决定或裁决为什么是合适的。
曰老马识途}
1. 司法的形式过程体现为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和结论对应的内容是固定的,法
律规范只能充当大前提,案件事实只能充当小前提,结论只能在第三步。
2. 在司法的实质过程中,
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和结论这三个步骤无法严格区分,而是
互相参照杂揉,案件事实是遵照法律规范进行认定之后的结果,具有规范性(并非纯粹的客
观事实,而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法律规范的寻找也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以整个法律体系为
背景进行确定,具有体系性(某一案件栽判虽然是单个法条适用的结果,但建立在栽判者对
整个法律体系都有了解的基础之上。法律人适用一个法条,其实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
三、法律论证与法律发现
要点
概念
联系
法律发现
法律人获得法律决定或判断的事实过程,
这一过程受到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等法外
因素的主导。所谓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主
要是指法律人的直觉、偏见、情感、利益
立场、社会阶层、价值偏好等
法律论证
法律人必须要对其所得的决定或判断
提供尽可能充足的理由支持,换言之,
要保证作为结论命题的决定或判断是
推理或论证的结果
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代表了对司法过程的两种认识角度,前者强调司法裁判的事实
性,后者强调了司法裁判的规范性(理性),二者是对同一过程的不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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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I
续表
要点
法律发现
法律论证
法律发现理论将司法裁判的过程理解为结
法律论证理论强调法律人的法律决定
论先行的事后包装过程,即法律人先根据
应当具有非个人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区别
自身的直觉和偏好得出结论,然后再寻找
理由,即理由优先千结论、过程优先
法律规范对该结论进行“合法性包装"。换
千结果,法律人的直觉和偏见对法律
句话说,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规范对该结
决定只能产生有限的影响,真正对法
论并不起决定作用
律决定起到决定作用的是法律规范
代表理论
弗兰克、卢埃林的法律现实主义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
教材支持法律论证理论,理由如下:
l. 法的发现过程中影响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心理与社会因素是无法进行规范
的控制、检验与评价的。因为这些心理与社会因素是不公开的,也就是说,它们不
会出现在法律人的法律文件中——如法官的判决书之中。法律人所公开的理由一定
是其对法律决定或判断进行证成所必然要求的充足理由。这不仅本身代表了法律人
命题人观点
自觉地公开理性证成其决定或判断的努力,而且能够使我们了解到什么是令人满意
的并被公开承认的特定法律决定或判断的理由。法律论证对理由的强调和公开使得
法律决定的正当性得以实现。
2. 法的发现过程中影响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心理与社会因素对法律人作法律
决定或判断来说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过分强调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对于法律决定
的决定性作用将导致法律工作的专业性丧失。并且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往往极易变
化且因人而异,这将使得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彻底丧失
四、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区分
(一)
证成的含义
1.证成:就是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和过程。
2. 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
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从给定的前提中按照一定的推理
规则得出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二)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1. 内部证成:
(1)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有逻辑地推导出来(不质疑前
提)。
(2) 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
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58
(3)
内部证成一般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
2. 外部证成:
(1)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2) 关涉的是在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
(3)外部证成一般包括法律解释、案件事实的形成和法律渊源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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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0 法的运行
(三)内部证成的特征
1.内部证成主要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因为它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有逻辑
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
2. 在内部证成中越多地展开逻辑推导步骤,越能够尽可能地将法律决定中的问题清
楚地凸显出来,越能够更加逼近问题之核心。相反,如果在内部证成中展开的推导步骤越
少,而且因此推导的跨度非常大,那么,这些步骤的规范性内涵就不会清晰地显现出来。
(四)外部证成的特征
L 外部证成主要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正当性。
2. 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内部证成,也就是说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
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也有一个内部证成问题。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一招制敌]
证成或者论证在本质上是一种方法,法律人通过证成来保障自己的法
律决定是正确的,可以成立的。
而法律人通过司法三段论得出的法律决定是否能够成
立,往往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推理的前提是否正确(保证正当性);第二是推理的
逻样是否顺畅(保证可预测性)。上述的两个标准,也就带来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
区分。关于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提醒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牢记下面几句话:
:
内部证成搞逻辑,外部证成搞前提。
;
大小前提都要搞,搞定前提有逻辑。
推理逻辑越细密,结论越有说服力。
外部证成解难题,
马峰老师最牛米。
i
这个口诀的详解如下:
!
1.内部证成实现可预测性(形式法治),外部证成实现正当性(实质法治);
,
2 .外部证成关心前提,内部证成关心结论,保证结论的逻辑正确;
,
3 .
内部证成越细致,结论的说服力越强,但不影响结论的成立;
i
4.外部证成必然包含内部证成;
5.
内部证成就是法律推理,外部证成包括法律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渊源
,
的选择以及法律汤洞的填补等工作。
----------------------------------------今一一------------------·-···--·--··-·-·-·-·-·---·------·-------·--·--··-·---·----··---·-----·--·---·-··-··-·---·--·-·-----
田典型真题
1
1.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 年·卷
一
.52 题)心
A. 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
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
B . 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C.
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
D. 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
0
答案:
ABC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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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解析]
A 选项错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均属于前提,外部证成关心前提。
B 选
项错误,内部证成在不质疑前提的基础上直接展开推理,但外部证成是关于前提的证
明,能够解决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C 选项错误,内部证成对应法律推理过程,外部证
成必然包含内部证成,因此也必然包含法律推理,但法律推理具体采用何种方法,会因
为法系的不同而有差异,大陆法系倾向于演绎,英美法系侧重于类比和归纳。
D 选项正
确,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都涉及推理问题,因此离不开推理规则,同时无论是内部证成
还是外部证成,都属于证成(用理由去支持结论),因此也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
2. 关于法律论证中外部证成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 年·卷一.54 题)心
A. 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之合理性的证成
B. 外部证成是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法条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过程
C. 外部证成与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无关
D. 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
[解析]
A 选项正确,外部证成解决内部证成推理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B 选项错
误,内部证成关心结论,因此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法条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过程属于内
部证成。
C 选项错误,案件事实的确定属于确定小前提,外部让成关心前提。
D 选项正
确,内部证成对应法律推理,外部证成必然包含内部证成,因此其本身也是一个推理
过程。
3. 关于法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 年·卷一
· 15 题)@
A. 在法治社会,荻得具有可预测性的法律决定是法的适用的唯一目标
B.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与规范认定无关的过程
C. 法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法律证成过程
D. 法的适用过程仅仅是运用演绎推理的过程
[解析]法律的适用也被叫作司法,司法的目标是作出一个合理的判决,而该判决
是否合理的标准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该判决是否满足可预测性的要求;其二是该判
决是否符合正当性的要求。
因此,
A 选项错误。法官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绝不是从一个
客观中立的视角来还原之前发生过的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从法律规定本身出发,以一
个反映其价值立场的规范性态度来对过往的事实进行栽剪以贴合当前现行法律规范的过
程,最终呈现于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是法官对过往事实进行发现和评价的混合产物,
绝不是一个客观的、纯粹的事实。大家经常听到看到的所谓“法官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进行目光的往返流转”即是对这一过程形象的描绘。
因此,
B 选项错误。
C 选项正确,
法官在得出最终判决的过程中必须说理,即为最终的判决提供理由,说理即证成。
D 选
项错误,法适用的过程离不开法律推理,而推理包括演绎、类比、归纳、设证等具体形
式,因此法的适用过程并非仅仅是运用演绎推理的过程。
60
心答案:
BC 。
@答案: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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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0 法的运行
第四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1.定义: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逻辑法则。
2. 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原理或理由为基础的。
( 2 )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涵摄)
1.定义: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含在前提之中的
推论。
2. 推进形式
( 1 ) 大前提:所有的人都会死。
(2)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3)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3. 演绎推理的特征:
(1)属于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
(2) 是唯一的必然性推理。
(3) 演绎推理在司法领域的经典运用为司法三段论,属千大陆法系默认的推理形式。
(二)归纳推理
1.定义: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2. 推论规则:
(1)被考察对象的数扯要尽可能得多。
(2) 被考察对象的范围要尽可能的广。
(3) 被考察对象之间的差异要尽可能的大。
(三)类比推理
1.定义: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2. 推理形式:
( 1) A (类)事物具有a, b, c, d 属性。
(2) B (类)事物也具有a, b, c 属性。
(3)
因此,
B (类)事物也具有d 属性。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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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3. 结论说服力的标准:
( 1 ) 前提中事物相同属性越多,结论可靠性越高。
(2) 前提中相同属性与类推属性之间的关系越密切,结论的可靠性越高。
(四)设证推理
1. 推理形式:
(1)出现待解释现象C 。
(2) 经验可知,如果满足H 的条件,结果C 会出现。
(3) C 结果出现,因此H 这一条件满足(出现)。
2 . 设证推理是开放的,可修正的。
3. 设证推理依赖“法感”或“法的前理解” 。
(五)反向推理
1. 推理形式:
(1)法律规定如果出现A 的事实情形,那么就适用R 的法律效果。
(2) B 不同千A 的事实情形。
(3)
因此,
R 的法律效果不适用于B 。
2. 反向推理将法律规范解释为,它只适用千它明确规定的情形,即“明示其一即否
定其余”或"例外证实了非例外情形中的规则”,反向推理属于与类比推理相反的“消极
推理”,限制了某个规范的法律后果。
3. 反向推理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
(1)高度强调法律安定性或确定性价值的法律规范,典型如国家机关职权性规范,公
民的义务性规范,刑事法律规范等。
(2) 例外条款。即例外条款所规定之条件只有在例外条件严格满足时,方可适用,反
之则不能适用。
(六)当然推理
如果法律规定某种较轻(较重)事实情形A 将适用结果R, 那么如果某一行为B 相
较于A 更重(或更轻),那么当然就更需要适用R 的结果。当然推理分为两种情形。
1. 举轻以明重:如果某一较轻行为适用B 的效果,那么相较于该行为更重的行为,
将更加需要适用B 的效果。典型如,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国家连合法的征收都要补偿,那么国家权力违
法征收土地的行为,就更需要赔偿了。
2. 举重以明轻:如果某一较重的行为都不受处罚,那么相对更轻的行为就更不需要
受到处罚了。典型如某些承认安乐死的国家中,故意协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受法律处罚,
那么就可以推出,由于过失行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就更不需要受到法律处罚了。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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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0 法的运行
[一招制敌]
I
推理类型
判断标志
推理必然性
|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司法三段论
必然性推理
归纳推理
从个别到一般,涉及多个相关个案的总结
或然性推理
类比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涉及两个相似个案的比对,即同案
或然性推理
同判
设证推理
逆向推理,由果推因
或然性推理
反向推理
严格投调规则的适用条件,再因案件不满足规则的
或然性推理
适用条件而将该规则排除
当然推理
"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
或然性推理
gi 老马识途}
1.设证推理的常见适用领域有二,第一是立法领域,第二是案件侦查领域,考试时
可以直接据此判断推理形式。
2. 反向推理的本质是通过严格强调规则适用的条件,进而证明当前情形不符合规则
适用的条件而排除该规则在当前案件中的适用。这是一种非常明显的排除式推理(消极推
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反向推理和类比推理都涉及两种情形的比对,二者的差异
可以简单概括为:类比推理强调两种情形的相似性,即我们都一样,我这样,
你也这样;
反向推理强调两种情形的差异,即我们不一样,我这样,你别这样。
3 .
当然推理与类比推理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基于两种情形的相似性将一种情形
的法律后果适用于另外一种情形。但二者仍有不同,类比推理的”相似"取决于两种情形
在”事实上"的共同点,
而当然推理的”相似”取决于两种情形在“性质上"的轻重程
度判断。在当然推理中,(性质)实质判断必不可少,
同时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在
刑事领域中“举轻以明重"的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
田典型真题
1
1.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
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
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 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 年·卷
一· 58 题)。
A.“ 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
实的法律认定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
C. 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D.“ 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
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
心答案:
AC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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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解析]
A 选项正确,“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既有对徐某作案时认知能力的描述,也体现了对徐某认知能力的法律意义的判断。
B 选
项错误,法官将徐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同时体现了法律
的评价(构成故意伤害)和强制(有期徒刑10 年)作用。
C 选项正确,演绎推理是从
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本案的审理显然运用了司法三段论技术,是典型的演绎推理。
D 选
项错误,“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
是对案件事实的概括,属于小前提,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只能是法律规范。据此,本题
答案为A 、
C 。
2. 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巳飞往国
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法院认
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
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2014 年
· 卷一
· 52 题)。
A. 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则栽判案件
B . 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C. 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
D. 只有依据法律原则栽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栽判理由
[解析]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包含三个:
(1)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不得越过规则适用法律原则;
(3) 若无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因此,从栽判依据的角度来说,法律
原则具有弥补规则漏洞和修正规则缺陷的双重价值。在本题中,由于找不到相应的规则
来处理案件,原则自然可以直接充当案件栽判的依据。据此,
A 选项正确。
司法三段论是我国法官司法栽判的主要形式,即大前提(法律规范)
+小前提(案
件事实)=结论(司法栽判),本案中法官的栽判显然是依据作为法律规范之一的法律
原则作出的,因此满足司法三段论的特征。而司法三段论本身就是演绎推理在司法栽判
领域的直接运用,因此B 选项正确。
司法三段论共有两个前提,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因此确定大小
前提是法官进行演绎推理的前提条件,据此C 选项正确,因为确定案件事实正对应构建
司法三段论中小前提的工作。
法官的任何判决均需要提供相应的理由,过程先于结果,理由优于结论是司法的重
要品质,因此D 选项错误,无论法官是依规则还是依原则栽判,均需要提供相应的
理由。
心答案:
ABC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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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0 法的运行
第五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解释的含义:特定主体对法律含义的说明活动。
(一)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即立法背景和立法资料)。
2.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法律解释往往发生在具体个案的解决过程中。
3.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在法律解释中,解释者的价值判断必不可少。
4.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是指理解的对象的部分和整体,部分
和整体相互联系,互为理解前提,想要理解部分,必先理解整体,想要理解整体,必先理
解部分,想要理解这个部分,必先理解其他部分。解释学循环的存在,决定了体系解释方
法的必然性。
gi 老马识途)
1.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含义的理解和说明,理解法律的要求,这是正确实施法律的前
提,因此并非只有在疑难案件中才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常态而非变态,只不过在疑
难案件中,法律解释工作更为复杂和重要而已。
2. 法律规定本身是一种体系性的存在,解释学循环的原理提示我们不可以孤立地看
待某一法条,而要将其和其他相关的法条乃至整个法律体系联系在一块儿来把握,这也就
导致了体系解释这一方法的必然适用。
(二)
法律解释的种类
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
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2. 非正式解释,通常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结果专业程度
区分)
,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畸..-- ·呵· - • - - • • - - - -
·一一一- -- - - ----- -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代
i
;
中国,除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以外,其余任何组织或个人所作出的解释均
,
:为非正式解释。
i... ~
. ~~. ~~.~~. ~ - · ·-···- ·-···· · ···························-·········-····· - ········ ·····-············ · ·············-··························· · · · J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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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
I ) 定义: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
I. 文义解释
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 2 ) 判断标志:解释活动仅限于语言文字的字面含义
( I ) 定义: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
2. 主观目的解释
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
(立法者目的解
立法资料的基础上
释)
(2)
判断标志:立法意图+立法资料
( I ) 定义: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
行解释。一般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
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
3. 历史解释
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2) 判断标志:新旧立法背景对比+新旧法律规定对比+新旧司法实践
方法
对比
4. 比较解释
( 1 ) 定义: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 2 ) 判断标志:解释活动围绕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学说而展开
( I ) 定义: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
5. 体系解释(逻
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其作用在千以法律体系
辑解释、系统解
整体为参照,保证法律体系内在的统一性,避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
释)
( 2 ) 判断标志:是否联系其他条文进行解释
( I ) 定义:指着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利益的衡址,根据各种社会
因素对法律规范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益进行解释,以更深刻地理解法律
6 客观目的解释
的社会内容和利益所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使法律适用符合社会政策
(社会学解释)
(2) 判断标志:结合现实社会的客观发展需要解释法律,往往用来解决
, ,
新型案件,应对新鲜事物
[一招制敌]
i
1.上面表格中最精华的部分在于判断标志,大家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牢记。同时提
!醒大家,法律解释的方法是绝对重点,每年的重要知识点(如果不考,那就算了)。大
i 家一定要认真把握。
:
2. 从解释者的主体身份上往往能够判断出其解释方法的选择上的偏好,一般的社
;会公众由于欠缺对法律系统的了解,因此往往只能对某一条文作出字面的、最为直白
;的解读(文义解释),而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则往往倾向于体系解释。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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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模式与位阶
(一)适用模式
专题二0 法的运行
由千法律解释方法本身的多样性,法律人在对特定法律渊源(即大前提)进行解释
时,既可以只采用一种方法,也可能同时运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更为重要的是,多种方法
的同时适用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法律文本的不同解释结果。总结来看,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
模式有三。
1. 单一模式:即适用单一解释方法解释法律规范,一般默认为文义解释方法,但当
适用单一方法导致的解释结果不具有可接受性时,则必然涉及其他解释方法的适用。
2. 累积模式: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解释同一法律规范,并且在结果上殊途
同归,该解释模式导致解释结果往往说服力较强。
3. 冲突模式: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且解释结果对立冲突。冲突模式的存
在,就需要我们去考虑不同解释方法的价值及优先性,即解释方法的位阶。
(二)方法位阶
1.不同的解释方法担负的功能各异,一般而言,文义解释和主观目的解释能够最大
程度地限制解释者的自由裁址,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能够
帮助我们更好地吸收过往经验和他国先进经验;体系解释能够避免因孤立看待单一条文而
导致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客观目的解释则能够让法律解释的结果具有更强的现实正当
性,与当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协调。解释者的价值偏好导致了方法选择上的差异,进而
导致了解释结果的不统一。
2. 主流观点对解释方法位阶的排序如下:
(1 ) 文义解释-
(2) 体系解释一(3)
立
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
( 4 ) 历史解释一(5)
比较解释-
(6)
客观目的解释。
(文体主
历,比较客观)
3. 尤其需要提醒各位的是,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排序只是一个一般顺序,并不固定,
法律人通过充分论证(更强理由)可以推翻该顺序。实践中,法律人对不同解释方法往往
是交替综合使用的。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元多级”
1.立法解释:对法律本身进行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 1 ) 解释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2)
申请主体:两央(中央政府和中央军委),两高(最高法和最高检),三委(国
家监察委,全国人大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3) 效力等级:相当于法律。
2. 司法解释:对审判和检察领域中法律、法令应用问题的解释。
(1)解释主体:最高法和最高检,若二者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
定。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实践中,为避免审判解释和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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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检察解释的冲突,两高经常采用联合解释的形式,共同发布司法解释。
( 2 )
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3)
审查申请主体:
O审查要求(必须考虑)
:两央(中央政府和中央军委),两高(最高法和最高检),
监省常(国监委和省级人大常委会)。
@审查建议(需要研究):其他主体。
3 . 行政解释:对不属千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
行解释。
(1)解释主体:中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
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的应用问题作出的解
释(但对该地方性法规本身进行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需要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解
释)。
( 2 )
申请主体: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机构或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
gi 老马识途}
1. 务必注意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在功能上的差异,立法解释是具有立法
效果的解释,本质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以解释为名的变相立法活动,它可以对法律本身进
行修正和补充(题目中一般表述为对法律本身进行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相当于对执行
机关发布了新的命令(法律)。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为立法机关意志的执行者,只能
够根据法律执行的需要,在不改变法律本身含义(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必要的
细化,功能上不具有创造性。
2.“ 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的应用问题作出的解释“中的“地方性法
规”为省级地方性法规,关于地级市地方性法规应用问题的解释权,目前尚无法律规定。
田典型真题
1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
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千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该解释,
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4 年
· 卷一· 14 题)。
68
A. 属于法定解释
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
C.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 . 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l)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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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0 法的运行
[解析]
A 选项正确,法定解释也称为正式解释,在中国主要包含三个类型,即立
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然属于由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
B 选项正确,扩大解释指的是对某一法律规定作出超出其字面含义或通常含义的解
释,显然,通常意义上的“开设赌场”指的是开设具备一定实体场地和赌博设备的赌
场,并不包含开设于虚拟空间中的赌博网站。因此,将赌博网站纳入赌场的范畴,属于
对赌场的扩大解释。
C 选项正确,根据
《法规、
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和
《立法法》
的规定,
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 选项错误,历史解释的判断标志是涉及历史上的同类做法,显然赌博网站是一个
伴随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才出现的新鲜事物,不可能在历史上找到先例,因此不会
涉及历史解释的问题。
2. 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千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
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由于
《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 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
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
《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
《刑法》《集
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
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4 年·卷一
.55 题)心
A. 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C . 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D. 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
[解析]外部证成指的是对法律决定前提的补强和论证,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
体含义的证成属于面向作为大前提之法律规范的解释,因此属于外部证成,
A 选项
正确。
历史解释的判断标准是看是否涉及过往的同类做法,体系解释的判断标准是看是否
联系其他法条,因此B 选项错误,
C 选项正确。
D 选项错误,同一术语是否应作相同的解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立法背
景、立法目的和社会客观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不应简单地一刀切。例如宪法当
中的“人",在涉及公民权时应作“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的解释,在涉
及生命权时,就应作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的解释,以囊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情况。有
时,甚至同一法条的同一术语,也应有不同的含义,比如,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中的子女,前半句应作未成年子女来理解,后半句应作成年子
女来理解。
0
答案:
AC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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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六节法律漏洞
法律涌洞,即违反立法计划(目的)的不圆满性,由千立法者的理性是有
含义
限的,因此立法者无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形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
定,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应当调整的事项在法律中未作明文规定的情形
法律漏洞的
前提
禁止拒绝作出裁判原则: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清楚为理由
概述
拒绝进行裁判
法律漏洞的
判断是否存在漏洞的前提是明确立法目的,因为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可能
判断
属千立法者针对“法外空间”的有意沉默,真正的法律漏洞是指违反立法
目的的漏洞
l. 全部涌洞:综合法律体系,如果法律对某一应当规定的事项完全未作出
全部漏洞与
规定,那么就属千全部涌洞,即立法空白。
部分漏洞
2. 部分漏洞:综合法律体系,如果法律对某一问题虽作出规定,但该规定
不够全面完整,则为部分漏洞
I. 明显漏洞:基于立法计划,立法者应当积极对某一问题作出规定,却未
作规定的情形。如《侵权责任法》@出台前,立法对普遍存在的网络侵权
行为却未提供任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
明显漏洞与
2 隐藏漏洞:基千立法计划,立法者虽对某一问题作出规定,但应当规定
隐藏涌洞
例外情形却未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3 条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人
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却未考虑到当与关联公司的财
法律漏洞的
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应当
分类
创设例外,即应当由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I. 自始湍洞:指在法律制定时就已经存在的漏洞。按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
时对涌洞是否明知为标准,自始漏洞可以分为明知漏洞和不明知漏洞。
明
知涌洞指立法者在立法时已认识到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漏洞,而故意将这
自始涌洞与
一问题保留给其他部门或机关来具体规定,典型如法律规则中的委任性规
嗣后漏洞
则。明知涌洞属千立法策略中的立法者的有意沉默,又被称为“法政策漏
润"。不明知漏洞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因疏忽或认知能力的局限而没有意
识到法律规定有欠缺的情形。
2. 嗣后湍洞:法律制定和实施后,因社会客观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出现了新
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但立法者却未对此作出预见性规定的漏洞
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自202 1 年1 月
1 日起失效。现为《民法典
· 侵权
责任编》。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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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0 法的运行
续表
无论是部分漏洞还是全部漏洞、自始漏洞还是嗣后涌洞,要么属于明显漏洞,要么属千
隐藏涌洞。填补明显漏洞和隐藏涌洞的方法分别是目的论扩张和目的论限缩
1.适用情形:法律规定的范围明显小于规范目的“潜在包含"悄形,此
目的论扩张
时应当扩张规则适用范围,将本该包含的情形包含进来
(词不达意,
2. 要求:
当说不说)
( I ) 确定规范目的;
法律漏洞的
(2) 证明所欲包含之情形为规范目的之必须
填补方法
1. 适用情形:法律规定的范围明显大千规范目的的“过度包含“情形,
目的论限缩
此时应当依规范目的创设例外,将本不该包含的情形排除于外
(言过其实,
2. 要求;
不当说却说
( I ) 确定规范目的;
了)
(2) 证明所欲排除之情形为规范目的之必须
3. 基本原理:相似案件相似处理,不相似的案件,理应区别对待
[注意]
目的论扩张和目的论限缩不可等同于文义解释中的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因为不管是限制解释
还是扩张解释,都只是在通常的文义范围内所作出的较大范围或较小范围的选择,本质上都未超越或改
变文义的通常范围,而目的论扩张已经途越了文义的通常含义,目的论限缩则在事实上已经为文义的通
常含义添加了限制性条件,将某一例外情形从通常含义中排除出去
gi 老马识途}
1.法律漏洞的判断必须结合整个法律体系的规定,如某一情形虽未被某一法条所明
确规定,但在法律体系的其他法条中作出了相应规定,那么就不构成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
是一种立法缺陷,立法者对“法外空间”的有意沉默,不构成法律漏洞。
2.
目的论扩张针对的漏洞类型为明显漏洞(潜在包含),也就是立法者”当说不说“
或”说少了"的情形,此时就应当结合立法目的,扩张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本该包含的事
实情形囊括进去。
3.
目的论限缩针对的漏洞类型为隐藏漏洞(过度包含),也就是立法者”言过其实”
或”说过了"的情形,此时就应当结合立法目的,限缩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本不应该包含
进来的事实情形排除出去(也就是创设排除规范适用的例外)。
田典型真题
1
沈某因继承爷爷留下来的遗产一座房屋所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祖母李某搬离房
子。法院认为,此住房是李某唯一住房,且李某年事已高,无其他生活来源,如让其搬
离,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虽然此房屋并未登记设立居住权,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居
住权的立法目的,应当承认李某的居住权利。故法院判沈某败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21 金题)心
0
答案:
C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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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A. 法院对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立法目的的解释属于外部证成
B.为了证成李某的权利,法院做了目的论扩张
C. 沈某的所有权是普通权利,受到居住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限制
D. 为了确保判决合目的性,法院考量了公序良俗
[解析]外部证成是指对栽判前提的说理,一般包括法律和事实两部分,因此法律
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渊源的判定等工作都属于典型的外部证成,法院对
《民法
典》居住权立法目的的说明,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因此属于外部证成,
A 选项正确。
B 选项正确,目的论扩张针对的是应当包含但未包含的情形,本题中基于立法目的,应
当考虑李某居住权利,但却并未有居住权的登记设立,因此应当扩张居住权的适用范
围,属于目的论扩张。
C 选项错误,居住权的设立基础是
《民法典》,属于普通权利,
而所有权则是公民依据
《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普通法律以宪法为基础,普通权利也
以基本权利为依据。D 选项正确,关爱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居是中华民
族的传统美德,法院判决显然符合这一传统伦理的基本精神,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
原则。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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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专题三
法的演进
匾l臣阻璋司
法的起源『二二二: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法的演进十法的传统f法律意识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1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法律现代化的标志
法治理论{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 神创说(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源千上帝的一贯的意志,
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
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
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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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2. 暴力说(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菏,故
民争)。
3 . 契约说(17 、
1 8 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学说)。
4 . 发展说
(1)人的能力发展说:人的进化导致财富的增加,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产生。
(2) 精神发展说: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
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了法。
5. 合理管理说(美国当代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
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1.在原始社会,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习惯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化,世代相传,成为氏族成员内
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惯性。
2.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原始习惯)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一)法产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
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 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
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3. 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1) 权利与义务的分离首先表现为在财产归属上有了“你的”“我的”“他的”之类
的区别;
(2) 其次,在利益(权利)与负担(义务)的分配上出现了不平等,即出现了特权;
(3) 再次,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别。
3. 法律诉讼和司法审判的出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
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 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
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3. 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鼠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
社会舆论的力撮、传统力罹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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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0 法的演进
4.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千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
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 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
的不断分化,即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gi 老马识途}
这一节的内容总体未说简单且考试价值较低,唯一考试可能性较高的知识点在于最后
的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三个结论性的论断大家要尽量熟悉。
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
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
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2.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一致,人类社会
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3.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
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
(一)奴隶制法
1.特点: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
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于奴隶的占有权。
(2) 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
(3) 刑罚种类繁多,手段野蛮残酷。
( 4 ) 长期保留了原始社会的某些规范残余。
2. 代表性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
(二)封建制法
1. 特点:
( 1 )
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
主的所有权。
(2) 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 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2. 代表性法典:
《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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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三)资本主义法
1.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主要有:
(1)商法的兴起,这些商法渊源千习惯法,最典型的是海商法。
(2) 罗马法复兴。
(3) 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 4 ) 宪法性法律开始制定。
2. 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
(2) 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确立政党制、普选制和分权制等法律制度。
(3) 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3 .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阶段: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一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当代资本
主义阶段。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力度不断加大,反垄断法
不断制定,法律的社会福利增进功能不断显现。具体表现有:
(1)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有不少限制
的内容。
(2) 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仅是“看守人”“守夜人",国家、政府通
过法律来干预经济。同时,出现法的社会化趋向。
(3)法的运行方面的变化,如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
准法院组织的出现。
(4) 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四)
社会主义法
1. 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的,是对革命
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社会
主义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借鉴和吸收人类法
治文明的成果。
2.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
法的本质特征包括:
(1)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强调工人阶级领导。
(2) 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追求和实现正义,强调共产党的领导。
(3) 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
秀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经验,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制度和实践。
gi 老马识途}
法的历史类型这一知识点总体未说考试价值较低,其中资本主义法相对重要,
可以适
当多看几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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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0 法的演进
二、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一)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1.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时代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
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2 . 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 )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 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3. 法的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
主要有: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2)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3) 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 4 ) 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二)法的移植
1.法律移植反映了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学习。移植的范围除
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和惯例。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
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
以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2. 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 1 ) 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
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 经济全球化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加入国际统
一市场,参与全球贸易竞争,主权国家之间需要相互借鉴,引进外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
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 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
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 4 ) 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 法的移植有下列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千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
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 2 ) 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
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gi 老马识途)
1. 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的核心区别其实不在空间
,
而体现为时间,继承强调跨历史
类型,移植强调同时代。换句话说,法的继承并非只能吸收本国过去的法律,
外国过往历
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同样可以继承。这就会带未一个看起来很奇怪的区分,如果中国学习美
国当前的法律制度,这是移植,如果中国学习美国过去的法律制度,就变成了继承。
当
然,由于本国在学习国外制度时,往往学习的是其最先进的制度,因此学习外国过往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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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淘汰法律制度在现实中的可能性不大(比如当代中国就不可能学习美国过去的奴隶制)。
综上,在现实世界里,继承主要体现的是本国过去法律制度对当前法制的影响,即“自
习"
(自己向自己过去的传统学习),移植主要体现为"抄袭"
(模仿他国的先进制度)。
2. 法的移植的直接动因就在于世界各国的法制发展水平不平衡,因此通过法的移植
能够有效地缩小世界各国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差异,在客观上带未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趋同
的效果。法的移植的终极形态就是从“我们不一样“发展到“我们都一样”,也就是法律
全球化!
第三节法的传统
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1. 法的传统,是指特定国家和民族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2. 中国法的传统表现为:
(1)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 2 ) 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3) 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 4 ) 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以刑为主,民刑不分。
( 5 ) 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重视调解,无讼是求。
3 . 从文化的角度看,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主要有:
( 1 )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思想及社会主义各国,尤其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的经验。
(2) 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3)
中国古代法的传统。
二、法律意识
1.法律意识的概念: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2. 法律意识从发展阶段上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阶段,对应马克思主义认识
论中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
3. 法律意识的作用。
( 1 ) 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传承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的作用。
(2) 在现实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意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4. 法律意识和法律传统的关系。
(1)法律文化包含法律设施、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三个组成部分,其中法律观念,即
法律意识构成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要素。
(2)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和意识的相互关系的论述,意识相对于物质而言具备一
定的独立性,这就意味着法律意识可能独立于法律制度的变革而得以延续,这就集中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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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0 法的演进
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时候制度变革在前,意识变革在后,有的时候意识变革在前,而制
度变革在后。
(3)
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之所以能够延续至今构成中国当代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正
是由于法律意识本身的独立性和强有力的传承能力。
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
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是兰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3.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 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
4.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
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被称为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5. 看似英美法系,但实际上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与地区:英国的苏格兰、加拿大的魁
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南非、菲律宾。
6.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宏观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性思维,而普通法法系属于归纳
性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 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法系中制定
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 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
普通法法系国家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作为法的基本分类。
(4) 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相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法系则
采用对抗制程序。
(5) 在法典编纂方面,
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
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篆活动。普通法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
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 6 ) 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
许多差别。
尽i 老马识途}
1.当代中国大陆在法系归属上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这是从意识形态角度进行的划分,
但从法律传统角度而言,中国大陆高度接近于大陆法系传统。
2. 在“一国两制”的宪制背景下,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计并存三大法系,
大陆地区为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地区保留英美法系传统,澳门和台湾地区则保留大陆法系
传统。
3.
由于法律移植和法律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宏观差异虽然还
将长期存在,但总体上讲,二者的差异正在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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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4.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主要差别体现为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法官主导诉
讼进程为职权主义,如果法官消极中立,诉讼进程主要依靠当事人及其律师推进,就是当
事人主义。
5. 在掌握法系这一知识点时,两大法系的区别构成学习的重点内容。大家要特别注
意,两大法系的很多区别只是程度上的区别,并非绝对的有或者没有的区别,比如民法法
系也会采用归纳和类比的推理技术,英美法系也有相当数量的法典编纂。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1. 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需
要强调说明的是,现代化本身并不单指工业化或者物质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而是包括从物
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社会总体变迁。
2.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比较项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I
动力来源
本国经济和社会的自然发展推动了法的
战争、殖民等外来因素和动力推动了法的现代化
现代化
过程特点
自下而上,
即社会发展在前,法律变革
自上而下,即国家为了解决政治困局,被迫推动
在后
法律变革
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一般不存在太大
法的现代化是被迫的,常采用法律移植的方式,
因此会存在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的
的阻碍
的内部阻力
不适应甚至冲突
代表性国家
欧洲国家,如英国、德国等
亚洲和非洲等曾被列强殖民的国家
[注意]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
难度很大,
要经历一个相当谩长的历史时期。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
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
因此,
一旦
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
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
打断这一进程,
造成反
复。所以,
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
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融合始终
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二、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 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
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2. 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
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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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
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 ) 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 4 ) 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三、法律现代化的标志
专题三0 法的演进
1.法与道德的相互分离。法成为形式法,法的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自
法自身,而并非依附于道德或神学。
2 . 对现代价值的保护,突出对自由、人权、平等、效率等现代价值观念的保护。
3. 法的形式合理:法律具有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遍性、公开性、成文性、
不溯及既往等形式理性标准。
E
关千法的发展、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4 年·卷一.93
题)CD
A. 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B. 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
C.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
变革
D. 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
[解析]
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非常明显的“西方化“色彩,其原因就
在于古代中国的传统并未孕育出如西方国家一般的现代化种子,所以中国走上现代化之
路,并非出于自发(起码历史事实如此,若无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或许天朝上国的美
梦还将持续很久很久),而是受到西方刺激的结果,是一种自觉学习西方,自上而下推
动,试图迅速"赶英超美”的外源型现代化类型。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之路由于自身根基
不牢,因此学习他国的做法往往带有非常功利的色彩,体现一种工具主义思维(典型如
洋务派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等提法)。一般认为,中国被动的外源型现代化之路始于
清末的洋务运动,而法律现代化只是中国外源型现代化之路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因此
从时间上来说相差不大,以清末修律为标志(现代化之路由技术层面先启动进而过渡到
制度层面的做法,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现代化之路的功利主义初衷)。
据此,
A 选
项错误,
C 、
D 选项正确。
中国的现代化之路从一开始就困难重重且多有反复,其最为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现代
化之路遇到的最大困难并不在于技术层面的学习与模仿,而在于传统守旧思想的根深蒂
固,因为思想(意识)相较于制度(物质)有一定的独立性,制度变更并不必然引起
思想的及时变更,因此思想传统构成社会整体意识当中最为稳固的部分。
据此,
B 选项
正确。
0
答案:
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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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五节法治理论
一、法治的含义
1. 社会主义法制: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
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
是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2 .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
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3 . 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在千:
( 1 ) 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2) 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
制度及其实施。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
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
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3) 法治一词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含义
字面看是中性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
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法治一词则蕴含了这种正当性。
O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
民当家作主的要求。
@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
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最后,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
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
1.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
(1)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优良的系统的法律体系。
(2)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
权力运行机制。
(3) 再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体制和一支高素质的司
法队伍。
82
( 4 )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法律职业制度。
2.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1)法律至上。
(2) 人人平等。
(3) 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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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四
法与社会
.........................................
即黜归
........................................
法与社会ii言尸
法与人权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1.法是社会的产物。
2 . 社会是法的基础。
3 . 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址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1.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
确立和维护。
2. 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
3. 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
4. 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配置系统(宗教、道
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一)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2. 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统一社会形态里,
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变化。
(二)法对经济的作用
1.法对千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千生产力。法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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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
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2. 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 规范经济行为。
(3) 维护经济秩序。
(4) 服务经济活动。
三、法与科学技术
(一)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1.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
( 1 ) 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
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
(2)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
(3) 关千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
被广泛承认。
(4) 新技术的出现也导致了伦理困境和法律评价上的困难。
2. 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
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3. 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 1 ) 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
(2)
同时,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
(3) 科技进步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对千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
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1.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2. 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 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
和防御功能。
四、法与政策的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
具有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 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
主;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
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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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0 法与社会
3. 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力有关,政党政策依党的纪律保证实施。
4.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
交涉性和可塑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
律更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高。
5. 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
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五、法与道德
(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1.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并且在发生发展中又相互演化。
2. 在形式归属上,都属千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
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程度上存在差别)。
3. 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
4. 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5. 在发展水平上,都是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2. 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和模糊性。
3. 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和多元性。
4. 调整机制上的外在侧重和内在关注。
5. 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6. 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和内在约束。
7. 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三)法与道德联系的争论
三个理论争点,
即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问题。
1.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1)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
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即“恶法非法” 。
(2) 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2.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1)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
(2)
近代以前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大多
倾向千尽可能地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3)
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上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千只将最低限度的
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
3. 关于道德与法律在功能上的联系:
(1) 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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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其惩治功能上。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依法治国成
为普遍的政治主张。
( 2 ) 法律在现代取代道德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手段的原因。
心分工与交换的普遍、常态化使得人们总要和抽象的他人交往,交易信用不再建立在
熟悉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
@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和常态化,利益表达和价
值平衡与选择是缺乏程序机制的道德难以胜任的。
@作为现代生活理念和目标的民主政治是多数人同意的政治,亦即程序性政治。具有
高度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特征的法不得不居于优越地位。
gi 老马识途)
这一专题的内容基本都不太重要,但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超级重点,
大家一定要仔
细把握。
E
1.“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
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
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
判断正确的是?
(2010 年·卷一
.91 题)。
A. 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 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 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 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解析]
A 选项错误,法律和道德在古代时重合程度较高,可视为浑然一体,近现
代时仍然有重合之处,只是在程度上相较于古代更低,因此法律和道德从未绝然分离
过。
B 选项正确,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比如赡
养父母的义务就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C 选项错误,法律和道德在古代时重合
程度较高,因此古代立法者更多强调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的结合而非分离。
D 选项错
误,理论立场会因人而异,因此近现代立法者不可能都持有“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
义法学派立场。
86
2. 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 年.卷一
.52 题)©
A. 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B.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
C. 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
D. 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
0
答案:
B 。
@ 答案:
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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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0 法与社会
[解析]
A 选项正确,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即约束人们行为的属性。
B 选
项正确,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法律的强制性较为特殊,属于国家强制性。
C 选
项正确,社会规范都具有历史性,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变化。
D 选项正确,法律和
道德均属于一个水平的上层建筑,都要被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六、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1. 人权具有历史性,是伴随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观念,并且伴随历史的发
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2. 人权来自“人自身”,也就是说人权是人凭自己是人所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人
权是一个人只要是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除非否认他(她)是人。
3 . 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但是在根本上,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4 . 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权必须被法律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实际上被
法律化。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1. 人权观念对法的作用体现在:
( 1 )
指出了立法与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
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
(3) 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效率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2. 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与其他保护手段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
( I ) 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
现象。
(2) 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
性。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
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田典型真题
1
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 14 年
· 卷一·
1 5 题)心
A. 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
B.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
C. 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解析]
A 选项错误,人权从其根本上讲,是一种道德性的权利,同时人权也有可
能被法律化,此时就具有了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双重色彩。
BCD 选项均为正确选项。
0
答案:
A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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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五
立法法
-·········
即黜归
`
[二
立法法三
立法裁决
一、立法的定义
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认可和废
止法律的活动。立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1.广义的立法:泛指一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创制、修改、补充、认可和废止
法律的活动。
2. 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创
制、修改、补充、认可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点
1. 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
2. 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询整。
3. 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
素的影响。
4. 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 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 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
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趋向性。
三、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核心是立法权划分,中国当前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 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
支"。所谓“ 一元”是指我国的立法活动是在统一宪法下,统一由最高权力机关规范的活
动。“二级”是指在立法层次上同时存在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等级,其中地方立法从属千
中央立法。“多层次“是指无论在中央立法还是在地方立法中都存在不同层级的机关或机
构立法。“多分支”是指除了权力机关的立法外,还存在行政机关的立法、特别行政区的
立法和经济特区的立法等。具体如下: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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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0 立法法
文件名称
制定、修改主体
规定事项和特点
1.人民制定。
2. 全国人大修改和监督实施。
宪法
3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监督实施。
国家最重要、最根本性的问题,效力最高
4.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
全国人大公告予以公布
根据《立法法》第
11 条,以下事项只能制定
法律:
1 基本法律:涉及民事、刑事、国家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机构或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大制定修改,闭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可以在不违反其基本原则的悄况下部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
分修改。
众自治制度;
2. 普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
4 . 犯罪和刑罚;
修改。
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法律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
措施和处罚;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
6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
法律。
收基本制度;
4. 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效力相当,发
7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生矛盾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
8 民事基本制度;
解释或裁决。
9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
5 法律通过后,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
基本制度;
令予以公布
1 0. 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1 1.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l 执行性立法: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斋要制定行
政法规的事项。
2.
自主性立法:针对国务院自主行使行政管理职
1 国务院制定和修改,效力仅次千宪
权的事项。
3 授权立法:本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法和法律。
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但由上述两机关授权国务院
2.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先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定。授权立法不得突破法
律绝对保留的界限,即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
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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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文件名称
制定、修改主体
规定事项和特点
1.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
2. 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
I.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2. 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
3. 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 日内报
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监察法规的效力等级相当千行政法规
l.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
委会。
2.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
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地级市级别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地方性事务和
3 . 协同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而制定,在内容上限千城
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
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
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
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但“较大的市<D"之前
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
”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
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
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4.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
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1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行署、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屈机构以及法
I.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制定。
律规定的机构制定,没有上位法依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容上限千
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
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
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但“较大的市”之
规章
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
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继续有效” 。
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
2.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和
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没
章实施满2 年需要继续实施规市所规定的行政措
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
施的,应当提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
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
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0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广东
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视为设区的市。
9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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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制定、修改主体
自治条例和
由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
单行条例
定(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经济特区所在
经济特区法规
地的省(广东、福建和海南)、市
(深圳、厦门、珠海和汕头)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浦东新区法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
东新区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海南自由
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
贸易港法规
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
实施
尽老马识途)
规定事项和特点
专题五0 立法法
续表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变通并优先适用,但对以
下事项,不得变通:
l
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心作
出变通规定。
2. 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
规定。
3. 不得对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
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可以对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进行变通规定并优
先适用
浦东新区法规的效力相当千法律,可以对法律、
行政法规的内容进行变通规定并优先适用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可以对
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进行变通规定并优先适用
1.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只是在内容和制定主体层面有区分,但本身在效力上没有区
分,都是法律,都拥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
2.
《立法法》
第
11 条所列明的事项即所谓的法律保留事项,但法律保留有绝对保留
和相对保留的区分,除“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和处罚;以及司法制度(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以及诉讼制
度)“外,其余的都是相对保留,即原则上应当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加
以规定,但因为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也可以授权给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特别注意第6 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虽有税
收法定的概括,但其本身属于相对保留,经过授权,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可以进行规定。
3. 针对相对保留事项授权立法的限制:
(1)
《立法法》
第
13 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 1 年修订施行,以下简称
(民族区域自治法》。
@
此处法律特指202 1 年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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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 年,但授权决定另有规
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 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
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2)
《立法法》
第14 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桧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3)
《立法法》
第
1 5 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
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子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4.
由于人大启动立法权的程序相对繁琐,
因此出于推进改革和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
可以先由同级政府先行立法以适应现实需要,待条件成熟后再由人大立法进行规定(当
然,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不得超越绝对保留的限制)。即人大过渡
找政府:
(1 )
中央五年为期,六月报告,可以延长;
(2) 地方两年为期,没有例外。
[一招制敌]
!
1.法律文件的各案在时间上的要求都是自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即备案都是三
;十天,备案赶早不赶迟。
l
2 .绝对保留事项的内容可概括为:犯罪刑罚;政治人身;司法监察。
l
3.规章受到限制包括于公于私两个方面,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于公不得增加权
[力,减少职责;于私不得增加义务,减少权利。
i
4.地级市级别的所有立法,不管是地方性法规还是地方政府规章,都有城乡建设
;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这五项限制(城乡生态历史基)。
•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限制可以概括为"宪民基专不得变” 。
6. 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体制中,人大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如果相关事项属于重大事
:
项,那么应当由人大未进行规定,即“重大事项人大过“ 。
7.2023 年
《立法法》在立法权眼部分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完善了我国的授权立法体
制,这不仅是立法体制层面的重大变动,同时也是大家在各考当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
授权类型
授权内容及目的
基本法律授权
1 全国人大将基本法制定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出于立法效率层面的考虑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本应先制定法律的相对保留事项授予国务院,由行政
相对保留授权
1 法规先行规定。主要目的在于满足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为人
大的后续立法留足准备时间
“三区法规”
授权
注意
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和海南自贸港区”三区“
立法,由前述地方根据授权决定
或法律自行立法对上位法变通。主要目的在于给子特殊地方政策优惠,促进当地社
会经济发展。这也体现了立法应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
完善法治相统一的法冶观念,通过对“三区”的改革试点,打磨法律政策,为后
续的全国推广积累经验
上述三类根据授权制定的法律文件,其效力均相当于法律,若与法律矛盾,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栽决
,..........................................一一一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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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0 立法法
四、立法程序
1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提升立法的系统性。
2.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案,应当召开论证会,可以吸收或委托相关领域专家起草法律草案。
科学性原则
3. 立法的事前(可行性)和事后(实施效果)评估。
4 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一招制敌]
立法规划,应当开会,可以许估,难事论证,大事听证
基
).法律案涉及重大社会利益调整的,应当召开面向社会公开的听证会。
本
2. 法律草案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 日,但经委员长会议决定
原
则
民主性原则
不公开的除外。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
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一招制敌]
草案公开三十天,委员长会议有例外,基层立法联系点
合法性原则
立法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强化宪法和法律委
员会在合宪性控制层面的专业职能
机关提案:主席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央)
,最商人民法院、最商人民检
察院(两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三委)。
机关提案,应当列入大会议程
全国人大
个人提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个人提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再
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提
机关提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
案
高);委员长会议、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三委)。
机关提案;除委员长会议的提案外,其余提案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
全国人大
会提交,原则上应列入会议议程,但委员长会议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
常委会
除外
个人提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 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
决定不列入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
第一步
的
1 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
的意见
审
全国人大
第二步
在大会上听取提案人说明
议
交各代表团审议:审议过程中,提案人应派代表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应
第三步
代表团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派人介绍悄况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心
《立法法》第90 条进一步规定了地方人大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
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人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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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形成审议结
I
第四步
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再次交付给代表团审议。审议报告中对涉及的合
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I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对法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形成表决
I
第五步
稿,交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
l
全国人大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
l
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特殊
情况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
的处理
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
I
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
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 日
I
法律
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
草案
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提交
[一招制敌」
1 人大一个月,常委会一星期;
2 到本单位开会,名正言顺叫
出席,到外单位开会,提供意见的叫列席
I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
I
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
常规
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
议
三读
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程序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
千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
全国人大
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对三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
常委会
读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
序的
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
简化
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
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
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
草案
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
修改
专门委员会反馈。
稿形
[一招制敌]
合宪性问题要说明。
,
I
成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
I
议,发表意见。
I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
,
I
卜
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
!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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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l
l
l
,
|
l
审
全国人大
议
常委会
I
,
l
!
一般表决
表
单独表决
决
I
合并表决
一般通过
通
过
特殊通过
[
备
特殊备案
案
I
公
一般公布
布
特殊公布
I
关于公布
备
的特殊程
注
序性规定心
I
|
专题五0 立法法
续表
I. 因撤回而
交付表决前的法律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
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终止
[一招制敌]撤回提案需同意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
2. 暂不交付
表决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
特殊
表决
定暂不交付表决,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进一步审议
程序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
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2
3. 其他终止
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2 年没有再次列人常务委员会会
审议
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
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一招制敌]
两年可终止,必要时延长
列人表决程序的法律案,由主席团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或由委员长会议提请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
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一招制敌]
可以单独合并,委员长会议统一定
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一招制敌]
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
l.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
变通的情况。
2. 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
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情况。
[一招制敌]
变通备案,单独说明
一般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I.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
载。以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
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
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
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
2023 年(立法法)进一步规定了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时,还应当同步公布法律草
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立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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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3.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
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以在
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4.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
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
行政区域范割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以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
准文本。
5.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
:
1 :二
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
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序性规定
gi 老马识途}
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
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
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
行的报纸上刊载。以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文本为标准文本。
[一招制敌]
文件报网,公报为准
1. 立法程序这个表格中的核心知识点可以概括为:
(1 )
立法规划,应当开会,可以
评估,难事论证,大事听证,草案公开三十天,委员长会议有例外,基层立法联系点;
(2) 人大一个月,常委会一星期,合宪性问题要说明
,撤回提案需同意,两年可终止,必
要时延长,可以单独合并,委员长会议统一定;
(3)
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
多,变通备案,单独说明,文件报网,公报为准。把表格中的知识点多看几遍,看懂上面
的总结就不成问题。关于提案部分的知识点,大家可以不在这里记忆,放到后面全国人大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程序部分把握即可。
2 . 根据2023 年
《立法法》的规定,人大系统的立法(即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在公布时,除了需要公布通过后的法律法规的标准文本,还需要同步公布该法
律法规的草案说明和审议结果报告。这也是主观目的解释中所参考的立法资料的重要来源。
3.
在立法程序部分的表格中,出现了人大系统中的很多工作机构,如主席团、专门
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等,大家要特别注意这些机构的定性和职权问题。通俗来讲,由于人
大是一个由多名代表组成的临时性的会议,因此需要在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来处理人大在
开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大亦然),也需要在闭会期间设立常委会来处理日常工
作(地方各级人大亦然,但乡人大没有常委会)。
由于常委会也不能每天开会工作,因此
就有了常委会的“常委会”来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中央叫作委员长会议,地方叫作主任会
议。专门委员会(乡人大没有)则是人大系统中为人大处理专门工作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纯干活儿机构,没有决定权,相关事项的决定需要由人大或人常作出)。大家要注意,能
够为人大管事儿的和干活儿的机构非常重要,因为默认它们都有提案权,在后续专门讲解
人大相关知识点的章节当中,大家会有更详细的了解。上述知识点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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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0 立法法
,
主体
开会期间话事人
闭会期间话事人
常委会中话事人
处理专门工作的打工仔
I
全国人大
主席团
全人常
委员长会议
专门委员会
省人大
主席团
省人常
主任会议
专门委员会
市人大
主席团
市人常
主任会议
专门委员会
县人大
主席团
县人常
主任会议
专门委员会
乡人大
主席团
主席团心
主席或副主席
级别太低,凡不起打工仔
五、立法审查
(一)事前审查(依职权批准)
|
批准对象
批准机关
批准内容
地级市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的
合法性审查(是否同上位法矛盾),
人大常委会
4 个月内决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审查
和单行条例
(是否在变通事项之内)
自治州的自治条例
省、自治区的
合法性审查
和单行条例
人大常委会
(是否在变通事项之内)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合法性审查
和单行条例
人大常委会
(是否在变通事项之内)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 -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 ---- - ---··----------·--·----·-··-- ---- -- --- ---·-- ·
[一招制敌]
1. 我国人大系统的设置规律为三四五,即:五级人大(国省市县乡);四级常委
专委(国省市县);三级秘书长(国省市)。
:
2.批准规律可概括为:区州市提一级,自治县提两级,常委会合法性,批准当自
;
已。
....................- - - - -................................................................................................一一一.....................................:
(二)主动的事后审查及各案(依职权改变或撤销)
审查对象
制定主体
备案
审查主体和方式
审查内容
法律
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全国人大对常委会
不适当
/
(改变或撤销)
(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
(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
省级人大或
全国人大常委会
(撤销)
省级地方性法规
常委会
和国务院
省级人大
不适当
(改变、撤销)
(合法性+合理性)
0
乡人大由于没有常委会,因此在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继续处理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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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i
审查对象
制定主体
备案
审查主体和方式
审查内容
I
l
全国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
地级市的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撤销)
地级市地方性法规
及其常委会
和国务院
省级人大
不适当
(改变、撤销)
(合法性+合理性)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
自治区人大
全国人大
合法性
/
和单行条例
钮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
自治州、自治县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的人大
和国务院
遠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行署等
国务院
国务院
不适当
(改变或撤销)
(合法性+合理性)
国务院
省级政府规章
省政府
国务院和
(改变或撤销)
不适当
本级人大常委会
本级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合理性)
(撤销)
国务院
国务院、省级人大
(改变、撤销)
地级市的规章
地级市的政府
常委会、省级人民
省级人民政府
不适当
政府、本级人大
(改变、撤销)
(合法性+合理性)
常委会
本级人大常委会
(撤销)
曰老马识途}
1.上述表格内容可以概括为
:
( I )
本级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领导22
(2) 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合法合理,
(3)
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改变撤销)
[一招制敌]人大人常,政府部门,政府内部
三个原则
(
I ) 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
(2) 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监督
1 1
(3) 授权机关对被授权机关(相对保留授权和“ 三区”授权)
(合法+撤销)
[一招制敌]
监督关系看人常,同级政府你别狂,下一级人大和
人常,授权关系不要忘
批准当自己
事前经过批准的立法,当作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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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例外
专题五0 立法法
续表
(1)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关系,只能撤
销,但审查的是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2)
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审查合法性,
只能撒销,不能改变
(3)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排除了省
人大的审查权限)
2. 关于主动的事后审查,大家可以在记住前面列举的三大原则和三大例外的基础上,
按照“三步走”的方式未做题。
(1)
看批准:如果是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的法律文件,就要当作批准机关的立法来
对待。
(2)
看关系:确定审查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关系,如果是领导关系
,就审查合法+合
理,处理结果就改变+撤销,如果是监督关系,就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只撤销,
不改变。
(3)
看例外:看审查主体和审查对象是否属于三个例外当中的例外情形,有例外的,
从例外。
实例如下:
I
审查对象
I
看批准
看关系
看例外
晕终结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
无需批准
监督关系
不是例外
合法性+撤销
VS 国务院
山西省人大对晋城
需要经过山西省人
市人大制定的地方
常的批准,直接当
省人大和布人常是
不是例外
合法+合理,改
作省人常的立法来
领导关系
变+撒销
性法规
对持即可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属于地方人常对地
合法+合理,只
对晋城市政府制定
无需批准
监督关系
的规章
方政府的例外
擞销
全国人大对山西省
忍着,啥也干
人大制定的地方性
无需批准
没有关系
无所谓例外
不了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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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三)被动的事后审查
I
审查对象
提请主体
审查内容
审查机关
两央(中央政府和中央军委)
司法解释、行政
两高(最高法和最高检)
是否同宪法、
监省常(国监委和省级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
法规、监察法规、
(审查要求)
法律相抵触,
委员会和常务
地方性法规、自治
或者存在合宪性、
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合法性问题的
委员会工作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审查建议)
规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是否同宪法、
国务院
组织、公民(审查建议)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
..............................................一一....一一一一令一一一一一......................
.................-- - - - - - - - - - - -.....
.....................................
.一
[一招制敌]关于被动的事后审查,规律如下:
法律以下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含法律),两央两高监省常向全人常提要求,其他都建议,规章国务院只建议。
-- --············ · ········· · ··············· ···· · ·············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 . .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
1.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的时间要求统一为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备相应主体。
2. 关于接受报备的主体规律,大家直接按照:批准当自己也备案找上级耍人大不
备案硐规章只到国务院@来掌握就可以了。这是一个排除规律,四句话用完之后剩下的
主体,就是需要报备的主体。实例如下:
备案对象
批准当自己
备案找上级
人大不备案
规章只到国务院
最终结果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常
排除市人大
市人常
不需要批准
国务院
排除全人常
的规章
全人大
和全国人大
和国务院
全人常
晋城市人大
省人大
的地方性
当作山西省人常
国务院
排除省人大
不是规章,
国务院和
法规
的立法来处理
全人大
和全国人大
这句话没用
全人常
全人常
O 事前经过批准的立法,当作批准机关的立法来处理。
@ 所有的上位法制定机关都要找到,这里的上级不是监督关系的上级,也不是领导关系的上级.而是所有上位
法的制定机关,也就是说所有的地方立法都要找国务院备案,虽然国务院和地方人大没有任何立法审查或组织法上的
关系,但因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千所有的地方立法,因此地方立法都要找国务院备案。
@ 把所有上位法制定机关中的人大统一排除。
@
如果是规竞,最高报到国务院即可,无需再找更高级的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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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0 立法法
六、立法裁决
I
被裁决对象
裁决内容
裁决机关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
制定机关(人大制定的,由人大常委会栽
规章之间
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决)
三步走:
l. 国务院提意见;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2.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
接适用地方性法规;
3.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
方政府规章之间
授权立法与法律之间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gi 老马识途}--
立法栽决是指不同法律渊源之间发生冲突,但无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等基本原则未解决,只能特事特办的情形。基本规律可以概
括为:自己能解决自己解决,自己不能解决找共同的上级解决(这个规律只是一个一般性
的指引方案,具体的情况还是要按照这个规律去精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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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习近平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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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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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六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及
重大意义
第一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2020 年ll 月
16 日至17 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佳舍竖,是第一次以党中央工
作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顺应党
心民心和时代要求,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
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战略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
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
思想。
我国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
来的伟大飞跃。对新形势新任务,着眼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我
国发展的正要战略机遇期,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地
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
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岑匣~,
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实
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科学
指南。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
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领导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l.从历史逻辑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形
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
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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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2. 从理论逻辑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贯彻运
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继承我们党关千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传承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系统总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是马克思主义
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发展新飞跃,
反映了创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在逻辑
要求。
3. 从实践逻辑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
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在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
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之中完善形成的,并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进一步丰富。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历史进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
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到2035 年
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改,推动
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
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角度,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
力作出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
格局的法治建设工作提出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出发,
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专章部署,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
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进一步突出法治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和
作用。
2024 年7 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
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从进一
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局,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重要论断,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建设和改革任务,将法治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
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化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
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
方向。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色
1.匣型佳。马克思主义创造性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并随看实践的变化而发
展。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敏锐判断力和战
略定力,在理论上不断拓展新视野、提出新命题、作出新论断、形成新概括,为发展马克
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
2. 巠笣佳。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
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注重用整体联系、统筹协调、辩证统一的科学方法谋划和推进法
治中国建设,科学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十一个重要方面的要求,构
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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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及重大意义
3. 匣位世。时代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特性。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立时代之潮头,发思想之先声,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我国法治
建设向哪里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等根本性问题,在新时代治国理政实践中开启了
法治中国新篇章。
4. 上笆世。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
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推动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
权益、增进人民福扯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
感、安全感。
5. 杏些世。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显著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明
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破解法治实践难题为着力点,
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
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第二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
1.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科学阐明了法的价值和功
能、法的基本关系等根本问题,在入类历史上首次把对法的认识真正建立在科学的世界观
和方法论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在一百多年的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始终坚持把马克思
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时代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
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植根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
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同我们党长期
形成的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
集成性贡献。
2.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新民主主
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大址法律法令,创造了
“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
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
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时期,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确立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逐步形成以宪法
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
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全
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基本形成全
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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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待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
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
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四个方面专章布局法治,明确指出:
“我们要坚持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
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新的高度、新的视野、新的认识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
业以新的时代内涵,深刻回答了事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实
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性飞跃;既是提炼升华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
宝贵经验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更是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
光辉思想旗帜。
3.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遴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涵盖改革
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为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
中的重要地位提供了科学指引,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
法治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
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
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隙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当
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要坚
待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及时把
正面玉、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
日臻完善,为穷实”中国之治”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陷。
4.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批发展的思想旗帜。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必须以科学
的理论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出发,立足新
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需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
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为实现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高质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
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习近平法治
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转化为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强大
动力,转化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思路举措,转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
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准
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认真贯彻"一规划两纲
要",即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2020-2025 年)》《法治衬会建设实施纲
要
(2020-2025 年)》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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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及重大意义
2025 年)》的各项部署要求,奋力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高质扯发展。在习近平法治
思想指引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
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新时代法
治中国建设的前景无限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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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七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党政军民
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
心,是最高政治领导力最,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必须坚定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始
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才能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
团结、行动上的一致,才能进一步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为夺取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
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
记强调:“全党同志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
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补会主义法治最
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
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在党的领
导下才能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2. 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
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由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
“深刻革命”
意味着许多改革事项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党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
调,需要各级党委加强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治引领。
”系统工程”不仅意味着全面
依法治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
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党的建设等领域,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
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而且意味看全面依法治国是长期历史任务;只有发挥党总揽
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完成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的总规划,才
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同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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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创新和改进领
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依法治国,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
法规体系,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提高管党治党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和改
进领导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制
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
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待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
3.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
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
式,三者统一千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只有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
进。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
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
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4.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一方
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
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
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
条基本经验。必须坚待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
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
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千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
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千
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
笣。
5.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习
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
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
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
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目的就是从
体制机制上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这既是
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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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所总结的一百年来党领导人民进
行伟大奋斗积累的十大宝贵历史经验,其中第五条即“坚持中国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
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
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植千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的基本国情生发千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是被历史和现实
充分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实践发展要求的法治道路,具
有显著优越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就在于开辟了
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同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
旧、墨守成规。坚待从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
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
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
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
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圆固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
设作出贡献。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
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
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 1 ) 坚待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抓住了这个根本问题,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能迅速开创新局面、谱写新篇章,最根本的就是有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
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导。
(2)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我们要坚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要坚持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法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度保驾护航。
(3)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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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创新和改进领
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依法治国,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稷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
法规体系,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提高管党治党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和改
进领导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制
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
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
3.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
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
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只有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
进。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
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
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4. 坚待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一方
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
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
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
条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
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
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圉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
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千
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
贮。
5.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习
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
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
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
层面加强统筹协询。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目的就是从
体制机制上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这既是
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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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所总结的一百年来党领导人民进
行伟大奋斗积累的十大宝贵历史经验,其中第五条即“坚持中国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
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
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植千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的基本国情,生发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是被历史和现实
充分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实践发展要求的法治道路,具
有显著优越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就在于开辟了
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同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
旧、墨守成规。坚待从实际出发,不等千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
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
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
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
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
,不能圆固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炰、
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
设作出贡献。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
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
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屈性和前进方向。
( 1 ) 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待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抓住了这个根本问题,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能迅速开创新局面、谱写新篇竞,最根本的就是有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
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导。
(2) 坚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陷。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要坚持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法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度保驾护航。
(3)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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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l.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待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待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待依宪执政,这是由宪法
的根本大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所决定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
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坚持依宪治国,是推进全面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科学回答了宪法如何更好促进全面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性问题。坚持依宪治国,既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又强调在全
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依据宪法精神、宪法原则以及宪法所确定的各项制度推进依法治
理。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法律法规
和制度政策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坚持依宪执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
和执政方式的科学把握。我国宪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
扬人民民主,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遴行。
坚持依宪执政,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我国
宪法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
本保证。实践证明,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址,有力保障了人民当
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
设,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
威、法律效力,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首先,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
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制度的最显
著特征和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才能更好发挥我国宪法制
度的显著优势和重要作用。
其次,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
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
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
再次,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千核心地位,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
最高法律规范,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只有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
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原则、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
最后,宪法经实践证明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必须结
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
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讲好中国宪法故事,履行好宪法
使命,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新篇章。
3.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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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千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
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
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把每年l2 月4 日
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
2015 年,全国人
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行宪法宣哲制度的决定》,并于20 1 8 年进行修订,规定各级人大及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
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激
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20 18 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
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
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2020一
2025 年)》明确提出,必须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依宪治
国、依宪执政,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将宪法实施和监督提高到新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
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
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
4.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
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设
置,加强和改进宪法监督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
措,凡涉及宪法相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
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
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
宪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
要》明确规定,要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
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
2023 年
1 2 月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党的二
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 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批。”
这些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
查工作,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其
他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
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
实现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确保宪法解释准确、可靠。
2017 年3 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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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见》,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工作规范,有关方面要认真落实。
5.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
宪法、遴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
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
定捍卫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千人民出
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
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
的自觉行动。“要使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人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
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依托国家宪
法日和宪法宣誓等载体,使宪法深入人心,让宪法家喻户晓,
内化于心、外化千行,在全
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将宪法法律教育纳入
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
习惯。
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
( 2020-2025 年)》指
出,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组织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原
原本本学习宪法文本。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
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逄守宪法、维护宪法,做尊
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
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出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其作
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党的十九
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 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
在“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部分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部分强调,未来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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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坚持“为预测性更新,来自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
( 202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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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
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概括提出并深入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党的二十大的一
个重大理论创新,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重大成果。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推进
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2.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冶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
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涸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在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
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
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I)
国家治理体系的含义: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
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
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2)
国家治理能力的含义: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
力,是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
体现。
(3)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表现,其核心内涵主要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
法治化。因此,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革,不断健全我国国家治
理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事务治理制度
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的能力,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
政、依法执政水平。
3.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的长远考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
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为此,必须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
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
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着力
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
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
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这
些风险挑战,有的来自国内,有的来自国际;有的来自经济社会领域,有的来自自然界。
要打矗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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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
“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增强维护
国家安全能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有效构建新安全格局。”
4. 坚待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
军,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国家要依法
治国,军队要依法治军。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
军队。
健全依法治军工作机制。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是系统工程,要统筹全局、突出重点,以
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是中
国特色军事法治的最大优势。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依法治军机制建设和战略规划,
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坚持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即形成系统完备、
严密高效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
系。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在全军真正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
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强化执纪执法监督,严肃追
责问责,把依法从严贯穿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各领域全过程。
5.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一个伟大创举。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进行治理,牢牢掌握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巩固和深化两
岸关系和平发展,坚定不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必须始
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自觉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坚决维护
宪法和基本法权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
人治港'、
'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
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必须坚持“一国” 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
和派生于“ 一国”并统一于“ 一国”之内,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
在推进” 一国两制”实践中,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港治澳,行使好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
力,坚决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
面对“台独"势力分裂活动和外部势力干涉台湾事务的严重挑衅,我们坚决开展反分
裂、反干涉重大斗争,展示了我们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台独"的坚强决心和
强大能力,进一步掌握了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战略主动,进一步巩固了国际社会坚持一个
中国的格局。“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
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
题的总体方略,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和平
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
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要运用法律
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
平统一。推动两岸就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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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6. 坚持依法治网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
主体是现实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
、.
.
....
.
....
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
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
大网民的合法权益。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加强网络内容建设、网络
正面宣传的同时,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要把依法治网
作为基础性手段,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
行。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
“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
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要加强信息技术
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
制度,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抓紧补齐短板。依
法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规范互联网企业和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
使用,特别是做好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和监管。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
强化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加强国际数据治理政策
储备和治理规则研究,提出中国方案。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对利用网络鼓吹
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暧暴力恐怖活动等行为,要坚
决制止和打击。对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
等言行,要坚决管控和治理。对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
行为,要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待续形成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共同维护
网络空间和平安全,要倡导尊重网络主权,加强对话交流,有效管控分歧,同各国一道推
动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网络空间国际反恐公约,健全打击网络犯
罪司法协助机制。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
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
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
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
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是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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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任务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明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继续完善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提出“七个聚
焦",其中之一即“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
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这一系列重大部署、
重要论断,既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一脉相承,又同新时代新
征程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相衔接,彰显了我们党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主动。
2.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
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变化、理论创新和实践需要不断发展、不断完
善。要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坚待立改废
释并举,健全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遵循。要深入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保善治、促发展。
习
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
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
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要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新型
毒品犯罪和`邪教式'追星、
'饭圈'乱象、'阴阳合同'
等娱乐圈突出问题,要从完善
法律入手进行规制,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决不能放任不管。这些年来,资本无序扩张问
题比较突出,一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野蛮生长、缺乏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要加快推
进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修订工作,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建设全国统一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
3.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推进法治体系建
设,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
的法律'
变为
`行动中的法律'。“要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
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插手案件。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执法程序,推进
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
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切
实做到公正司法。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
措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4.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执法、司法
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国家机关监
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完善权力
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推
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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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监督程序。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
司法责任体系,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要拓宽人民监督
权力的渠道,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
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
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
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
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完善
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
任制。”
5. 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
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
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
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
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
律实施。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
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
工作队伍。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
治”,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
6.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我们党
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
平。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
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
久安,必须坚待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庆
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巳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
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
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要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注
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要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
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
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三依三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
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要坚持
系统观念,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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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
机整体,关键在千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
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按照“ 一规划两纲要“为法治中国建设绘制的明确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到2025
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
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 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
: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是分两步走:
从二0 二0 年到二0 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0 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
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的二十大之后的未来五年,即到
2025 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主要目标任务之一是
“全过程入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更加完善";到2035 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是“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
2.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一个
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
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
伴而生。
-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虽历经坎坰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20 1 8 年修
正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
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党的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
“我们要
坚待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待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
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最新
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3.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
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
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推进政府机构、职
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裂盖全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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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
查。”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
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完善行政组织和行
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
化、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要根据新发展阶
段的特点,围绕推动高质狱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打造市场
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
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要对权力集中
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
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全面推进
政务公开。研究建立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推动构建行政涸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4.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
会主义法治精神。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
治轨道上运行。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
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
"诉讼大国” 。一个有着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如果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
重负!因此,要推动更多法治力翟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多元
纠纷解决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
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
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
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
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健全乡镇
(街道)职责和权力、资源相匹配制度,加强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力扯。完善社会治安
整体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赋予特大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
理权改革”,“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
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
农村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法治宜传教育,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
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
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l.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切实把握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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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建设各环节工作规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把法治建设摆在了更加突出
的位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
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成为指引新
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 。
2. 推进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
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
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址。我们要完善立法规
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
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
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
---------------------------------------------------- --
堕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
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掀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抓住立法质扯这个
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
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壅笆匡家法治统一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各级立法
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
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
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千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千为了人民、
依靠人民。在立法内容上,要注重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
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注重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
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在立法程序上,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
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要明确立法权力边
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3. 推进严格执法
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严禁过度执法、逐利
执法、粗暴执法。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
保护主义。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
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址基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
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严格执
法资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捚
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执
法队伍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要加强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覂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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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行政纠纷解决体系,推动构建行政涸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
解决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
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栽批权基准制度,推
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
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
4. 推进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谓公正
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
罚。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
平、握牢法徙,铁面无私、秉公司法。各级司法机关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
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要求和目标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严格司法、规范司法。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
主义司法制度。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插手案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要拓展公益诉讼案
件范闱,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专门法院
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人民监督
员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
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
的关注和期待。
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2021 年6 月
《中共中央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这是中共中央首次专门就加强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专门作用,
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
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询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
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
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必须坚持党
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紧紧
闱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
法、为法治担当,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
到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
5. 推进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
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
侄责。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把推进全民
守法作为基础工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突出普法重点内容,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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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力在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要坚
待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
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
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涉外法治建
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
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
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址发展、高水
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
外部环境。
这就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统筹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加快涉外法治工作
战略布局,推进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
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
战、防范风险,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规则体系提供中国方案。
2.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和基本经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
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即是这一理念和经验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涉
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
全,坚持前眙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一体
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
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法治是最好的
营商环境,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
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要主动对接、
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
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
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
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要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完善外国人在华生活
便利服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
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
制度,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
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
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
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
3. 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衬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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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
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加强涉外法治理论
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
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全面提升对外法治宣传效能,积极主动发声,扩大中国法治
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认识和认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
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
度。“通过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与各国在法治领域的交流合作,有利千实
现共矗共享,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让文明的光芒烟烟生辉。
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维护
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健全维护
海洋权益机制。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
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坚持深化司法领
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狻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4.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
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闵、
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构建人类
命运共同体,需要有与其内含意旨相符合、反映当今时代特色、体系结构合理和谐的调整
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
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
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
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不断实现国际法治内容和路径变革,在国际社会
确立良法和推行善治,有助千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从理想变为现实。
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遴循,也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
必须毫不动摇加以维护。我们要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
中的核心作用。要继续做国际和平事业的捍卫者,坚持按照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
关系准则,按照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处理问题,释放正能址,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
义、合作共品的新型国际关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
推动者、引领者。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遴守和实
施。我们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长期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提出“法治工作队伍”概念,这对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统一
管理、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法治工作队伍是国家治理队
伍的一支重要力朵,处于法治实践的最前沿。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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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研究谋划新时
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东中西部法治工
作队伍均衡布局,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
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千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必须坚待把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
基础性工作,大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培养造就一大批
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址。
2.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体制内法律人)
法治专门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
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把这几支法治专
门队伍建设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
强的政治工作。“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
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自觉用法律职业
伦理约束自己,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培育职业良知,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树立惩
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杜绝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完善法律职业准
入、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
师同堂培训制度。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
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千部和人才
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边
翋地区、民族地区和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
标准、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
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陷体系,不断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陷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
3.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社会法律人)
法律服务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正要力扯。由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
人民调韶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构成的法律服务队
伍,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化解补会矛盾纠
纷、促进籵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直要作用。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把拥护中国共
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的
教育管理,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补会责
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亟要作用,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完善律
师执业保障机制,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加强
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遴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
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健全相关工作规
则,理顺管理体制机制,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构建社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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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狻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
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快发展公证员、司法鉴定
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几支
法律服务队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建立激励
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
匮乏问题。
4.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办好法学教育,必须坚待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待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
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
设。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各法学学科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工作中,推动进教材、进课
堂、进头脑,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
人才。”
2023 年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
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坚待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始
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放在党
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
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坚持遴循法学学科发展规律和人才成
长规律,分类建设和管理法学院校。坚待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汲取世界法治文
明有益成果,推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高质扯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
调:”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
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
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
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要坚
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
养,要教育学生首先要把人做好,然后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治人才。
办好法学教育,必须加强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法学功底深
厚、熟悉中国国情、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法学教师要追求言为人师、
行为世范,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带头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引导带动学生;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
立场坚定,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 三权鼎立““司法独立” 等错误观点;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着力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
人。要大力加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认真总结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经验和优势,深入
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探索建立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
国伟大实践需要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要强化法学教育实践环节,处理好法学知识和法治
实践教学的关系,将立法执法司法实务工作部门的优质法治实践资源引进高校课堂,加强
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务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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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1.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专题七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有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
代化建设能力的干部队伍。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
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
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
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
实现。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
因此,
必须把领导千部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中之重予以高度重视,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 。各级领导千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
能力。
2.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堕堡~
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古人说,
民`以
吏为师'。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
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
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靠自觉,也要靠制度保证。我们
党就此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完善党政部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
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人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
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制
度,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公职
律师,等等。必须抓紧建立健全、严格埋循这些制度,使这些制度成为硬约束。
3.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
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模式。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可以促进法治实践,法治实践又会激发人们自觉能动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
干部要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
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善千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要牢记职权法定,
牢记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牢记法治的真谛是保障人民权益,权力行使的目的是维护人民权益。要加强对
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
的笼子里。要自觉接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千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
使权力的制度保护。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考核评价,让尊
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必备素质和自觉行为。
4 .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
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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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
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
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自觉坚持和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
设中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
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
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
设中应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
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要完善党政主要
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巠坐牡等有关党内法规
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十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l
1. 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
新征程上,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品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
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
推进、一体建设。
要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以法治的
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
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要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推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
实施同向发力。在立法明确党领导相关工作时,要与党内法规确定的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
制机制保持衔接。适应党政机构归口领导、归口管理、合署办公、对外加挂牌子等体制机
制,统筹推进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针对党政机关共同开展的工作,
注重运用党政联合制发党内法规的方式统一规范。
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
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
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
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2. 坚待把依规治党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我们这么大一个
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
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
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陷作用。
0
“第十二个坚持“为预测性补充,以下内容摘自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
( 202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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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树立党章意识。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内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
须共同遴守的根本行为规范,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遵循。
强化法规制度意识。要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
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形成尊崇制度、遵
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
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坚
决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
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
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
加强监督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盯紧权力运行各环节,抓住政
策制定权、审批监管权、执法司法权等关键点,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
限,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科学设计体制机制,提升监督体
系整体效能,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瞥、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
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
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
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间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
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酣,
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址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
充分释放。
3.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
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
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
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
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
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首先是要坚待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千法、纪在法前。“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
千“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
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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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八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一、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1.以法治保障经济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
全会指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
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
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
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
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
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
标准联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
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
予政策优惠行为。
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
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完善流通体制,加快发展物联网。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
和标准,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加快培育完善内需体系。
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
理体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
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
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完善市
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快构建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加快建立数据
产权归屈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
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
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要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
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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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
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
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2. 以法治保障政治稳定
保障政治安全、政治稳定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通过修改宪
法,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党心民心进一步提振和凝聚,党的
领导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更加稳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
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
居千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监察机关、法院、检
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方面是统一的。推进全面依法治
国,必须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
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以法治方式巩固党的执
政地位,以党的领导维护和促进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以法治保障文化繁荣
文化是民族血脉和人民的精神家园,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
律、有利千激发文化创造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深化文化体制改
革,依法保障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完善培育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立法,完善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的法治保障机制,依法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制度体系。要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加快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建设,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党的二
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
4. 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随若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出现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
极性,从根本上还是要靠法律、靠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
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
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充分发挥法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基石的作用,加强民
生法治保障,破解民生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
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聚焦提高人
民生活品质,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
可及性,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要坚持和
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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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
5. 以法治保障生态良好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党的十
八大描绘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勾勒出“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
会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
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院。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党的二
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
政策体系建设。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编簇生态环境法典。加大生态环境
保护执法司法力度,大幅度提高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成本,强化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法
律责任,强化绿色发展法律和政策保障,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关系
1.政治和法治
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是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有什么样的
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治,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必然反映在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
上,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法治当中有
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
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待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
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2024 年1 月
,习近平总
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政法战线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
会精神,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
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
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
家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党大还是法大'
是一个政治陷
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我
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
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
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
牌。”“如果说
`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
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
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千,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
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要处理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
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千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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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并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2. 改革和法治
法治和改革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
总书记就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把法治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党的二十届
三中全会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
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千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
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习近平
总书记强调:“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
果中的积极作用。善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维护法治权威,做到重大改革
于法有据。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能搞选
择性执法,更不能搞法外开恩。”对实践证明巳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
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先修订、解释或者废止原有法律之后再推行改革;对部门间争
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
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在若干地区开展改革试点,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
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
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善千通过
改革和法治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坚决纠
正”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认识误区,杜绝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的乱象,
用法治更好地促进发展,实现经济高质撮发展。
同时,法治领域也必须深化改革。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
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
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
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健
全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运行机制,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
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纪
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
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
下进行。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
“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
3.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
中都有其不同的地位和功能。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
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中国特色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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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
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党对治国理政规律的
深刻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必须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
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
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
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
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
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
出问题。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
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
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
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
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没有道德滋养,
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
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
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
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
文化环境。
曰老马识途}
1. 法治思想相较于之前的法治理论,更加具有宏观指导意义,因此需要精确记忆的
知识细节在数量上有所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了需要大家相对准确记忆的知识点。
在此提醒各位,法治思想中涉及“定性”问题的表述,如“法治体系是总目标总抓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冶道路是唯一正确道路”“党的领导是法治之魂”等表述,
大家需
要在题目中准确识别判断。个人认为具有相对较高的考试价值的表述(包括中央文件中的
一些最新表还),已经在正文中划线,大家要特别注意。
2. 保持政治正确,是对命题人和考生的双重要求,因此法治思想的选项基本以复述
和强化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主,一般不会加入命题人过多的个人化改造。这就意味
着,法治思想的选项在总体上需要保持正面,正确表述的选项在数量上绝对占优势,所以
在单选题上主要以选非题为主,
而多选题往往是让大家选择正确选项。要注意法治思想选
择题在设问方式上的特殊性,避免做题惯性导致的丢分。
3 . 在政治题的做题过程中,要牢记保持“政治正确”是最重要的做题要求,法治思
想的很多题目在选项上往往通过“绝对化"
(斩钉截铁,不容置疑)的政治口号方式表
现,此时就要注意,所谓绝对化表述的选项出现的概率是很高的,典型如让人民群众在每
一个司法判决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唯一正确道路,党领导一切等表
达。不要把部门法中的做题技巧运用在法治思想的题目中,除非选项明显错误(如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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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O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本的法学原理或直接跟现行法律规定冲突),否则只要选项表达的意思在政治方向上是正
确的,哪怕表达方式上绝对化一些,哪怕与现实的情况有一些出入,都可以评价为正确。
因为法治思想本就是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性指引,指导理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很正
常,如果现实已经很完美,那么法治思想的指导意义就要打折扣了。不要以现实未否定理
论,要用理论照进现实。政治题的做题过程中,方向的正确相较于表述的精确具有更高的
优先级,简单未说,正确比精确更加重要。
4. 法治思想在客观题部分的各考要求就是要多看,在考前看上个二三十遍,对相关
表述绝对熟悉,再通过做201 5 年之后的法治理论题目感受做题技巧(放心,能做,因为
法治理论和法治思想在内容上的重合度足够高,政治题的属性也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就
能够达到各考要求了。多看多重复是王道,看的遍数达到一定程度了,自然量变就会带来
质变的效果。不仅能够显著提高选择题判断的准确性,也能够为后面的主观题各考打下扎
实的基础,这才能真正地做到主客一体。退一万步说,哪怕你政治悟性极高,一遍不看都
能做对所有客观题题目,跳过了这几十遍的阅读准备,在主观题当中也注定会被别人拉开
梯度,看起来吧,不亏!
田典型真题
1
1.从系统性的观念出发,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一体建设的发展方略,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
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关千法治政府的建设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2 金题)。
A. 廉洁诚信
B.共建共治
C. 智能高效
D. 权责法定
[解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
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法治
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职责明确、依
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
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
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
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因此,廉洁诚信,智能高效,权责法定都是法治政府的
建设标准。共建共治共享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与题干无关,排除。综上,本题答案
为ACD 。
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
确的?
(2015 年·卷一
.
1 题)@
A.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0
答案:
ACD 。
@答案:
D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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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C. 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 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解析]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
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
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
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
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
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据此,
ABC 选项正确。
因为法律的
作用是有法律自身无法突破的局限性的,这集中体现在法律并不能够调整所有类型的社会
关系,并且有些社会关系也并不适合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和规制(典型如人们的友情关系、
恋爱关系等等),所以D 选项错误。
3. 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千建设法
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2015 年·卷一
. 4 题)@
A. 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
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
C.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
D .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
观管理
[解析]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中的重要环节,
要求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
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
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因此,
C
选项正确。A 选项错误,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要求: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
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因此就强化宏观管理职责来说,市县政府的级别不够。
B 选项错误,明确地方事权,要求避免地方权力互相干扰倾轧,树立行政管理的大格局
观念,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全面协调地方利益分配,为了一方利益而牺牲其他地区利益
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D 选项错误,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帮
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职能,而是要促进各级政府牢固树立法治
观念,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保障各项行政事务都能够合法合规进行。
0
答案:
C。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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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0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4.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2016 年·卷一. 4 题)。
A. 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
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C.
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
D. 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
[解析]
健全依法决策程序的核心要求有三:
(1)
完善决策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
公开化、民主化、规范化,建立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做到重大决策于法有据。
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
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
的,不得提交讨论。
(2)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和法律专
家、律师的法律咨询职能。
(3)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强化
对政府官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据此,
C 选项入选,重大项目的决策必须要
有法可依并接受合法性审查,因此该发改局长立军令状将项目直接批准上马的做法,是
错误的。
5.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
法。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2015 年·卷一. 3 题)@
A.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
的意见
B. 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
的意见
C. 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D.
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
由其公布施行
[解析]科学立法的核心要求是在立法过程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合
理吸收专家学者的专业性意见。
民主立法强调立法过程中的公正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公
众的意见,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因此,
ABC 选项正确,
A 选项是科学立法的要
求,
B 、
C 选项则体现了民主立法的价值。
D 选项是错误的,因为市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乙市人大常委会虽有权制定以
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为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但
对该法规并没有表决通过并直接公布实施的权力,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级市
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
0
答案:
C 。
@ 答案:
D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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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6. 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
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
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2015 年·卷一· 53 题)。
A. 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
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C. 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
D.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
来不利影响
[解析]加强在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是为其后的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因此立法
规划中的法律制定计划所起到的作用必然是积极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
ABC 选项正
确,
D 选项谈的是消极作用,错误。
7. 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
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5 年·卷一. 6 题)©
A. 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栽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
决定性作用
C. 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
定人出庭制度
D. 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
案承担责任
[解析]
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贯彻严格司法、权责统一的重要措施,终
身负责中的终身意味着司法人员对于在职期间办理的错案,无论是否退休离职,都要负
责到底,而不仅仅是只在任职期间对错案负责,退休后即可一走了之。
因此,
D 选项错
误。
ABC 选项均为正确选项。
8.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
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5 年·卷一
. 5 题)@
A. 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
司法的行为
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
察权
C. 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
D. 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子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0
答案:
ABC 。
@答案:
D 。
@答案:
C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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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O 习沂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解析]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公正
司法的必然要求。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
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
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
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
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ABD 选项正确。
C 选项错误,禁止领导干部干
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不意味着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
信息,起码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了解案件信息就是其发挥领导职能的必然要求(当然,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处理情况,需要记录),建立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
避免领导干部以权代法的做法和排除领导干部对于司法活动的非正常干预,因此C 选项
入选。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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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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匾]胪即两沼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
尸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发展历史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作用
I-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结构
I-宪法规范
一宪法效力
1.宪法的概念古已有之,中外皆然,但与近代意义的宪法的含义差别巨大。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如
《尚书
·
宪法
商书
· 说命下》
中的"监千先王成宪",
《国语
· 晋语》
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在中国
等,但这些与近现代宪法的性质与含义是不同的。宪法作为“根本法”意义上的首次使
宪法
在西方
用源千郑观应在
《盛世危言》中提出,要求清政府定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制
宪法在西方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的:
( I ) 关千城邦组织和权限方面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首创);
(2)
指皇帝的诏书和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所制定的普通法律;
( 3 ) 有关确认教会、封建领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关系的法律
近代意义上宪法的词义,在17 、
1 8 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出现以后确立
2. 宪法的特征:虽然宪法属千广义法律的范畴,并且与普通法律一样均具有受制于
特定国家的物质生活条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设定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
义务来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等共同特点,但宪法属千“高级法”
,这意味着宪法在一个国
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可视为是“法律的法律”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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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
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
及职权等最根本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撮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l O宪法是普通法律的依据,与普通法律构成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根本法
@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将会因为违宪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
@)是所有守法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最为严格:在中国,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
委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的议案,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 以上
多数赞成方可通过,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施行
宪法诞生于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阶级的斗争过程中,是资产阶级用以确认和巩固胜
利果实的工具,宪法以规范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其中保陷公
宪法是公民权1 民的基本权利居千核心和支配地位。
利的保障书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一1789 年法国
《人权宣言》
(是包
宪法是民主事
实法律化的基I
本形式
gi 老马识途}
括1791 年法国第一部宪法在内的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一列宁
民主是近代宪法的应有之义,伴随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社会主义宪法
也是在无产阶级民主事实出现之后的产物
1954 年
《宪法》就对宪法的修改制度作出了框架性规定,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首先
确定了全国人大是法定的修宪机关;其次规定了宪法修改需要全国人大三分之二以上的代
表同意。
1 982 年
《宪法》进一步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为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
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主体也有权力提议全国人大临时开会)。
综上,我国宪法的修改制度可以概括为:五一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法律主席相
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同时提醒大家,在我国,执政党无权提出宪法修改的议案,但
党中央有权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
3 . 宪法的本质。
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宪法在表现统治阶
级意志层面,具有最为集中、最为全面和最为重要的特点。制宪和修宪的过程中,统治阶
级需要全面考察社会中的政治力掀对比关系(尤其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并将这种力矗
对比关系全面地反映在宪法的文本当中。因此,所谓宪法,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
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最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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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0 宪法的基本理论
因典型真题
1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 年·卷一
· 22 题)。
A. 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宪法只能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
C.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
D. 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
[解析]
A 选项错误,该条文中的两个“法律”,第一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概念,泛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
概念,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B 选项错误,宪法的作用发挥
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实现,直接作用是指宪法规范直接指引人们的守法行动,间
接作用是指宪法规范通过普通法律具体化进而再指引人们的行动。C 选项错误,宪法作为
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并非只约束立法机关。
D 选项正确,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能只是一句空话,与之相匹
配的完善的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机制,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落地的关键。
4. 宪法的制定。
制宪主体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人民有权制定宪法(最早由西耶斯在《第三等级是什么?》
中
系统阐述)
修宪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54 年《宪法》)
释宪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78 年《宪法》)
监督宪法实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规定,源自
1 982 年宪法)
施的主体
( I ) 设立制宪机关:人民享有制宪权,但并不意味若人民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的实施
过程由制宪机关实施,通常包括宪法起草机关(如中国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美国的制宪会
议)和宪法的通过机关(如中国的1 954 年一届人大的一次会议)
制宪程序
(2) 提出宪法草案:宪法草案应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科学性,追循特定的指导思想和原
则,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
1 954 年《宪法》采用了全民讨论的办法
(3) 通过宪法草案:宪法通过机关的绝对多数或全民公决
( 4 ) 公布宪法:宪法草案一经通过,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1954 年宪法由第一届全
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
[注意]
制宪权与修宪权虽然同属于根源性的国家权力,但二者仍然存在性质上的根
本差异,修宪权要受到制宪权的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精神和原则。一般而言,修宪权
要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0
答案:
D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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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
[一招制敌]人民制宪,人大修宪,人常解释宪法,人大+人常监督宪法的实施,
:
! 78 解释,
82 实施。
.......... :..... :................. ~............................................................................................................................. :
田典型真题
l
I
I
l
I
l
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 年·卷一· 20 题)@
A . 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
C. 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D.
1954 年
《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解析]
A 选项错误,制宪权即制定宪法的权力,是一种创设元规则的根源性权力,
修宪权则是由业已制定完成的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二者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B 选项正
确,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一般法律的制定都是由民意代表机关完成的,宪法(成文宪
法)的地位要高于普通法律,所以更要广泛地倾听民意,人民参与宪法制定主要通过两
种方式实现,其一为对宪法草案的全民公决,其二为对宪法草案充分发表意见,典型如
我国1954 年
《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全民讨论。
C 选项错误,是宪法的修改而并非宪法
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D 选项错误,
1954 年
《宪法》
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
5.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的概念
宪政的要素
宪政的基本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0
答案:
B 。
150
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实质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
I ) 制宪是前提
( 2 )
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
(3)
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
(4) 人权保陓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
( 1 )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精神的核心
(3)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1 )宪法是前提,宪政是宪法实现的过程或状态
( 2 ) 宪法侧重静态调整,宪政侧重动态调整
(3) 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宪政则是宪法内容的动态实施
( 4 ) 宪法所提供的规则通常体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则是一种社会共同体
追求的价值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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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O 宪法的基本理论
二、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资产阶级宪法学者的分类。
I
标准
分类
代表
I
(1)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
1787 年《美国宪法》
(世界第一);
1791 年《法国
典形式,法律文件多直接表述
宪法》(欧洲第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成文
是否具有塾二
为宪法,并冠以国名
宪法国家
法典形式(j) (蒲
(2) 不成文宪法:无统一法
座是最为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主要表
莱士提出)
典,由多个宪法性法律、宪法
现为:
1628 年《权利请愿书》;
1679 年《人身保护
惯例、宪法判例等在实质上发
法》;
1689 年《权利法案》;
1701 年《王位继承法》
挥着宪法的作用
等宪法性法律(文件)
( 1 )
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
宪法的效力及
机关及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法
成文宪法的国家一般都是刚性宪法国家
制定修改程序
律,效力最高
与普通法律有
无差异(蒲莱
( 2 ) 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
士提出)
机关及程序与一般的法律相
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一般都是柔性宪法国家
同,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 I ) 钦定宪法
1 889 年日本《明治宪法》;
1908 年中国《钦定宪法
大纲》
制定宪法的主
《美国宪法》《魏玛宪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
体不同
(2)
民定宪法
是民定宪法)
(3) 协定宪法
1 2 15 年《自由大宪章》;
1 830 年《法国宪法》
2. 宪法的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1)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
宪法。
(2) 以宪法与社会现实是否一致:虚假的宪法与非虚假的宪法(列宁)。
gi 老马识途)
马列认为宪法的类型只包括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两类,不存在
奴隶社会的宪法和封建社会的宪法,这是因为宪法本身就是近代以来的产物,是伴随资产
阶级民主革命的成功而出现的产物,因此古代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法(即以分权和保障人权
为核心要求的宪法)。
0
[注意]法理学中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标准与宪法中的”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
分标准存在重要差别,前者以是否通过规范性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表现法律规范(即成不成法条),后者是指是否具有
统一的法典形式(即成不成法典)。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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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三、宪法的发展历史
1.近代意义上宪法的产生条件。
经济条件
政治条件
思想条件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
制度的形成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理论
2. 宪法发展的”里程碑” 。
(1) 1 787 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
1 79 1 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 9 1 8 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 4 )
1 908 年《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5) 1 9 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
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6)
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7)
1954 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3. 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主要体现在经济、
社会、文化领域)。
(2) 政府权力的扩大和中央集权加强是社会发展趋势:加大授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
(3) 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 4)
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国内宪法与国际法律日益结合,在人权领域表
现得尤为明显。
[注意]
1 787 年《美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标志,
1 9 1 8 年《苏俄宪法》和
1 919 年
《魏玛宪法》是现代宪法的标志。
田典型真题
1
关于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 年
· 卷一
.60 题)心
A. 重视保障人权是宪法发展的共识
B.重视宪法实施保障,专门宪法监督成为宪法发展的潮流
C. 通过加强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逐步成为宪法发展的方向
D. 寻求与国际法相结合成为宪法的发展趋势
[解析]
C 选项明显错误,现代宪法的发展强调行政权力的扩大,加大授权与加强
监督相结合。
ABD 均为正确选项。
4. 新中国宪法发展历史。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部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1954 年宪法,
l叨5 年宪法,
l叨8 年宪法和1982 年现行宪法。
0
答案:
ABO。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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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0 宪法的基本理论
( 2 )
《共同纲领》在1954 年宪法问世前,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
(3) 1954 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文革时期的产物,指导思想落
后,
1978 年宪法是第三部宪法,历经
1 979 年和1 980 年两次部分修改仍无法适应新时期社
会发展的需求,后对其全面修改形成
1 982 年现行宪法。
[注意]
宪法的全面修改视为制定,但这是从实际效果上来说的,因此在问及我国的制宪
机关时,仍然只能是1954 年第一届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后续所有的人大,都只是修宪机关。
从宪法理念的先进程度上而言,
1954 年宪法是一部好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共
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
由
1954 年宪法所构建的宪政制度和宪法基
本结构,为我国以后的立宪活动提供了可参照的模式和原则方向。一般认为,
1 982 年现行
宪法是对1 954 年宪法继承的产物。
1982 年宪法虽然是对1978 年宪法的全面修改,但从亲缘关系上讲,它主要体现了对
1954 年宪法的恢复和发展。现行宪法在篇章体例上对之前的宪法有重大调整,首次将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千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公权源于私权的先进理念,强调了对公民基
本权利的保障。
包老马识途)
1975 年宪法,
1978 年宪法和
1 982 年宪法都是对前一部宪法全面修改的产物,只不过
我们通常将宪法的全面修改等同于宪法制定,因此就有了新中国有四部宪法的说法。
我国宪法的修改情况统计如下:
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1975 年,
1978 年,
1982 年
1979 年,
1980 年,
1988 年,
1 993 年,
1 999 年,
2004 年,
2018 年
[一招制敌]三大七小一制定。
----------------------------------------------------··
( 4 )
1 982 年现行宪法历经五次部分修改。
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内容
:
i
第1 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1988 年
第2 修正案:允许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一招制敌]私补引监管,土使可流转
第3 修正案:我国正处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待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4 修正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93 年
第5 修正案:“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第6 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一招制敌]
88 转,
93 分,
99 流,
04 征
第7 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第8 修正案:把原《宪法》第1 6 条中的“国营企业”改为“ 国有企业”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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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内容
I
第9 修正案: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
1993 年
第10 修正案:把原
《宪法》第42 条第3 款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第11 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由3 年改为5 年。
[一招制敌]
93 县,
04 乡,
3 改5
第
12 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13 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14 修正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999 年
第
15 修正案:衣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体制
第16 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
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17 修正案:“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1 8 修正案: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
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
19 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20 修正案: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第2 1 修正案: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
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一招制敌]
88 补充,
93 市场,
99 重要,
04 鼓支
第22 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
2004 年
[一招制敌]
04 总纲,不合理,不神圣
第23 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24 修正案: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25 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第26 修正案:把原《宪法》第67 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27 修正案:把原《宪法》第80 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28 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29 修正案:把原《宪法》
89 条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30 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3 年改为5 年
第3 1 修正案:增加国歌。
[一招制敌]
04 年三人三权,紧急状态唱国歌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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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0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内容
(重点强调201 8 年宪法修正案)
第32 修正案:指导思想部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后增加“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
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33 修正案:统一战线的组成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
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
[一招制敌]
I. 三爱一劳建;
2.04 建设,
1 8 复兴
第34 修正案:“平等团结互助租世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35 修正案:对外政策中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矗开放战略”“发
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36 修正案:“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
[注意]
宪法中“根本”与“基本”不可混用。“根本”特指以下三项:一是根本制
度
:社会主义制度;二是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是根本政
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笫37 修正案:“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0 1 8 年
第38 修正案:“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
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39 修正案:“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
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40 修正案: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宜誓"
第4 1 修正案:全国人大职权增加“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第42 修正案:全国人大罢免对象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第43 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
壅塾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44 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中增加“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丁作”和“根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一招制敌]
两院一委只到县,人大搞正职,人常搞其他。
原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第45 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相同"
(取消连任限制)
第46 修正案:
国务院职权中增加“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删去领导和管理
"监察工作“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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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内容(重点强调2018 年宪法修正案)
第47 修正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
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48 修正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
吵主
~..任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49 修正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
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50 修正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中增加“监督监察
委员会”的权力
第51 修正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中,删去对“监察工作"的管理权
第52 修正案:
国家机构当中增加一节,专门规定监察委员会组织体制,共计5 条,
2018 年
具体如下:
第12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笫12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
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12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
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1 26 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
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一招制敌]行政监察:上级领导,一级负责;桧察系统:上级领导,上级负责。
第127 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
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
[一招制敌]大家在记忆宪法修正案时,可以着重从修宪的时代背景角度去理解把
: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会有明显的时代烙印,结合自己
熟悉的修宪的时代背景,就不难回忆推导出宪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在把握1 988 年到
2004 年的修正案时,大家要重点掌握连续修改过的部分,
包括(1 )
第
1 、
16 、
2 1 修
正案;
(2)
第3 、
7 、
1 2 修正案;
(3)
第6 、
15 修正案。
20 1 8 年的宪法修正案虽然内容比较多,但因为距离我们最近,所以只要是涉及近
几年才流行起来的“新词",就都是20 1 8 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总结如下:
社会生态,和谐美丽,伟大复兴,科学发展习近平。
核心价值观,命运共同体。
宪法宣誓,设区的市,
党的领导是本质。
宪监委员会,主席可连任。
..............一严叨-- - · · -·一一·叨叨叨一一一叨一叨-·一叨叨一叨严叨·叨一叨·叨叨叨叨叨·叨·叨叨· ·叨叨叨·叨叨叨·叨.......叨叨叨..叨· ·叨·叨叨..叨··
·叨....一.......--··--···--·-···-···-··--·-·-·一-·· -- ·- ·-·-··- ···-·-
15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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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0 宪法的基本理论
田典型真题
1
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 年·卷一
· 22 题)心
A. 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
C.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
D. 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
[解析]根据修改宪法的幅度,修宪可以分为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就我国的修宪
实践来看,
1975 年宪法、
1978 年宪法和1982 年宪法分别就是对前一部宪法的全面修
改,而1979 年和1980 年两次修宪,则是对1978 年宪法的部分修改,我国现行1982 年
宪法到目前为止,也经历了
1988 年、
1993 年、
1999 年、
2004 年和2018 年五次部分修
改。据此A 选项正确。
在我国,修宪的启动程序相较于普通法律而言更加严格,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据
此B 、
C 选项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宪法的修改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但这只是实践当中的惯常
做法,在性质上可被视为宪法惯例,在宪法典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因此D 选项错误。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内涵
我国
《宪法》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
《宪法》第
1 条第2 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党的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
领导原则
新中国历部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都是
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
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的
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人民主权也被称为主权在民,近代主权的概
1982 年宪法第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一切权力屈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
人民主权
念由法国人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人
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原则
民主权要求一国之最高权力由最多数之人民
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
享有。
1776 年的美国《独立宜言》提出,政
府的正当权力源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
业,管理社会事务”
源千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学说。人权即人之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24 条规定:宪法第三
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伴随时代的发
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尊重
基本人权
展,人权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从最初的
和保降人权。”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引入
原则
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
“人权”的概念。我国宪法明确列举了公民
会经济文化权利,并有与国际法不断融合的
的基本权利,但并没有穷尽所有为现代文明
趋势
国家和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类型。人权入
宪,带来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质性扩张
0
答案:
A 。
15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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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基本原则
内涵
我国
《宪法》规定
i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即法律的统治,
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作
《宪法》第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
为根本行为准则,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
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
内活动。法治原则的约束重点在千国家公权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
力机关的活动。具体而言,法治原则的要求
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
有三。
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扯、各政党和
法治原则
l 宪法优位:确立宪法的最高地位,任何法
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
律不得违反宪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
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
这也内在地包含了法律优位的要求,即行政
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
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
131 条规定:
2. 法律保留:对于特定的重要事项,只能制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定法律,行政机关不得先行规定。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依法独立审判: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宪
法和法律,排除非法干预
权力制约指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运作受到约束
和制约,具体表现有两个方面:其一公权制
约公权,其二私权制约公权。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
源千洛克(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成熟
I.人民对千国家权力的监督。
原则
千孟德斯鸠(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在
2. 公民权利对千国家权力的制约。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
3. 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
体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主
要体现为监督原则
gi 老马识途}
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虽然从
《共同纲领》开始,我国的历部宪法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专章规
定,但受认识上的局限,我国直到2004 年才在宪法中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任
务,这体现了宪法理念的重大进步,强化了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也带来了公民基本
权利范围的实质性扩张,包括生命权、隐私权等未被宪法明确列举但属于基本人权范围的
公民权利,也可以通过宪法来进行保障。
2. 在理解法治原则中的“依法独立审判“子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时,大家要特别注
意我国不存在西方政体下的“司法独立“,也不强调”三权分立"。这是由我国的人大政
体所决定的。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同于西方传统的议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有的
国家权力都汇聚于人大(基于人民的授子),包括“一府两院一委”在内的其他所有国家
机关都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在“议行合一”的人大政体下,人大
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因此司法机关在组织权限上不可能独立于人大,也不存在西方”三权
平行”和“三权分立”的问题。大家要牢记,所有的权力都是人民的,人民把所有的权
力都转授给人大,人大又在保留立法权的基础上将其他权力转授给其他国家机关。
总之一
句话:人大不生产权力,
只是权力的搬运工。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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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0 宪法的基本理论
人大(权力机关)
田典型真题
1
i
I
|
I
根据
《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20 11 年·卷一
· 24 题)心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解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要求,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需要注意的是,人
大对人民负责(全国人大对全国人民,地方人大对地方人民),其上下级之间属于监督
关系,因此,
D 选项错误。
五、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一般功能。
确认功能
I 确认国家最重要和最根本的问题
保障功能
I 保防人权和民主制度
限制功能
1 限制国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宪政)
协调功能
I 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各种利益
2 .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 I )
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 2 ) 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立法中的作用
(3)
科学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原则的基本形式之一
( 4 ) 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5) 宪法是立法体制完善与发展的基础和根据
0
答案:
D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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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执法中的作用
培养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思维
( I )
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原则
(2)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
司法中的作用
(3) 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法官不得适用违宪的
法律法规来审判案件,如果发现违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请求
有解释权的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
认真遴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20 14 年
1 1 月
1 日第
守法中的作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
1 2 月4 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
全社会普及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田典型真题
1
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0 年
· 卷一
.
19 题)心
A.
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C.
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
D .
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解析]
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指示具有宏观性和根本性,
因此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
定
“ 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 。
六、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结构
l. 宪法的渊源: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一个国家具体采用何种渊源形式,取
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一般而言,宪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形式。
( 1 ) 翌垫壅:成文宪法国家最重要的宪法表现形式,也是成文宪法国家的标志。
(2) 宪法性法律:以宪法问题作为规定对象的一般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
法律就是宪法,其内容涉及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成文宪法国家,指为了成文宪
法典实施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如宪法典,也存在部门法意义下的宪法,
即普通法律中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
选举法、立法法、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
(3) 宪法惯例:指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
逄守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并非法律,因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
但它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性的宪法问题,宪法惯例并不借由国
家强制力保障,而主要依靠政治家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证实施。宪法惯例能够适应国家
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补充宪法规定的不足,丰富一国的宪法内涵。
( 4 )
宪法判例:
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在
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均有。但中国没有宪法判例。
0
答案:
C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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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0 宪法的基本理论
(5)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作为国内法的渊源及宪法的渊
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国际条约在中国能否作为宪法的渊源的问题,宪法语
焉不详,没有明确规定。
[注意]
综合来看,我国宪法的渊源确定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确定
不包括宪法判例,宪法未明确规定的是国际条约。
囡典型真题
1
I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2015
年·卷一
· 21 题)CD
A. 一国宪法究竟采取哪些表现形式,取决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
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c . 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D. 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
[解析]
A 选项正确,宪法的表现形式受到包括历史、文化、民族、经济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一个国家究竟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还是不成文宪法的形式,往往要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典型如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的比较。
B 选项正确,宪法惯例是指在实际的政治生
活中存在着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守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并非法律,因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但它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
和义务等基本性的宪法问题,最后宪法惯例并不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主要依靠政治家
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证实施。C 选项错误,宪法性法律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普通法律,
因此无论在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都是普遍存在。
D 选项正确,宪法判例也是宪法的重要渊源,典型如德国、美国等国家。
2. 宪法典的结构。
序言@
主要表述宪法的制定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基本任务和目标等宏观内容
(I)
国家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基本原则(总纲)
正文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
国家机构
(4)
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O
答案:
C。
@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I ) 历史发展的叙述。宪法以叙述性的语言回顾了自
1840 年以来中国社会
的发展进程,明确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2)
规定国冢的根本任务是集中
力队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 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包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依靠力址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让,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民族团结,
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等。
(4 ) 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指出:“本宪法以法
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环的法律效
力。”由此得出结论,中国宪法序言推定有效,同时可对比记忆,美国宪法序言的效力为确定无效。
@
我国1982 年的宪法将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顺序上进行了对调,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置
千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宪法保陷人权的核心功能,准确定位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符合人民主权原则。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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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此其法律效力当然与一般条文相同。附则的法律效力特点有二:
附则
I 一是特定性,即只针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针对特定的时间
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我国现行宪法当中并没有附则的规定
[注意]《美国宪法》的正文当中并未规定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内容主要体现在
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当中。《美国宪法》共计27 条修正案,其中主要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前
十条修正案亦被称为"权利法案”。
七、宪法规范
1.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即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
容。宪法关系主要包括:
(1 )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 )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
关系;
(3 )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 )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2. 宪法规范的特点。
(1 )根本性: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
(2) 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 原则性:宪法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其规范表述具有高度概括的特点。
( 4 ) 纲领性:宪法规范不仅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也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
追求,指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
( 5) 稳定性: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这是宪法权威性保持的必然要求。
3. 宪法规范的类型。
|
1 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千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
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我国《宪法》总纲第2 条第1 款规定,
l
确认性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屈千人民。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
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如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
策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
禁止性规范
权利义务性
l
规范
162
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在我国宪法中,禁止性规范主要以“禁止”
“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如我国《宪法》
第65 条第4 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
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禁止性规范有时还表现为对某种行为的要求规范,如《宪
法》第140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
据,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 I )
权利性规范;
(2)
义务性规范;
(3) 权利义务合一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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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规范
专题九O 宪法的基本理论
续表
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
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
体规定,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全国人大延长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改程序的
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规定等。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
规范不作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比如,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
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程序等,宪法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程序由法律规定
八、宪法效力
1. 宪法效力的特点:宪法规范的效力具有最高性和直接性、强制性。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对所有相关行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
2. 宪法的对人效力:宪法首先适用于所有的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在其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范围
内,宪法的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
3. 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作为根本法,宪法作为一个整体适用于一个主权国家的所有
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
由
于宪法规范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一国不同领域的适用上可能有所差异,如
在普通行政区与特别行政区的种种差别,但这种差别绝非宪法在某些区域不具有效力,根
据宪法效力理论,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认,宪法作为整体
效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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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专题十
国家的基本制度
匾]-
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体
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制度1基本文化制度
基本社会制度
国家安全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的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的行政区划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的基本程序
各级人大的选举制度1选举的物质保脱及特区、台湾省人大代表的产生
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人大代表的特殊权利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权力分配
特别行政区的机构体系与职权
特别行政区制度4
官员
一法
点
特
的
织
组
治
自
治
治
性
自
自
众
民
民群
村
居
念
黜
约
郎
一
厂
十
」
标
度
家
旗
歌
徽
都
制
国
国
国
国
首
吵
-
-
-
-
-
众
志群
标层
家基
国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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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制度
、国体
I
人民民主专政
制度
|
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制
度
(1993 年修
宪)
I
爱国统一战线
(三爱一劳建)
l
曰老马识途)
1. 是我国的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
2.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是对马列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国化发展
3.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对人民的民主和对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
4.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
统一战线
1. 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是参政党
2 政治基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包括: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各民主党派享有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
I. 组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004 年修正案增加)、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
致力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20 1 8 年修正案增加)组成的政治同盟
2. 三大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3. 基本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谁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
主人怎么管理国家
主人通过各种国家
机关管理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体
国家机关怎么产生
人民选举产生人大
人大产生国家机关
国体和政体的区别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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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
和影响力的政治性组织,其活动往往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密切相关,其主要功能可以概
括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在全国人大开会时,一般要吸收政协全国委员会的
委员列席,听取政府的工作报告或参与对某项问题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在必要的时
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也可以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有关事项;政协委员可以
陪同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一级人大代表一起视察工作。
同时提醒大家,与人大代表由选举产
生不同,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为推荐+协商,也正是因为政协委员并非由人民选举产生,
因此其无法代表人民行使公权力。
二、基本经济制度
1. 经济制度概述:宪法对一国生产关系的确认和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自《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构成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
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
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1 999 年修正)。
[注意]
19 1 9 年《魏玛宪法》开创了经济、文化和社保三个第一,即最早在宪法中规
定了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2.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 1 ) 全民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也称为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
量,控制我国经济命脉。国家政策:“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一招制敌]
国有经济地位与政策总结:主导命脉,保巩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噜....
...
......哺
(2) 集体经济: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
要组成部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两种形式。国家政策:
“国家保护城乡集
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
[一招制敌]
集体经济地位与政策总结:公有重要,鼓指帮。
................................................................................................................................................................
I
(3) 所有制形式。
所有形式
自然资源
土地
绝对归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的土地
既可归国家,又可归集体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原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归
则上归国有,例外归集体)
集体,例外归国有)
绝对归集体所有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一招制敌]
两个绝对:
国有城土海水矿,
集体自留山地宅基地。
两个原则与例
外:森山草荒滩,原则国家,例外集体;
农村郊区地,原则集体,例外国家。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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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3. 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 年),国家保护非公有
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
年)。
( 1 ) 劳动者个体经济: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劳动生产。
( 2 ) 私营经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3) 外商投资经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投
资或者与我国的企业、经济组织合作而形成的涉外经济类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
非公经济地位与政策总结:市场重要,鼓支引监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国家对于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
( 1 ) 对公共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
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2) 对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
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
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一招制敌]我国
《宪法》对公民财产权规定的主要特点可概括为:04 总纲,不
;
l 合理,不神圣。
!---~ -~ -:---~~!-~ -~----------------------------------------------------------------------------------------------------------------------------------_!
5. 分配制度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 1 ) 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2)
其他分配方式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等。
田典型真题
1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
《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
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 年
· 卷一· 23 题)心
A. 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
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
D.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解析]
国家财产即全民所有制财产,主要由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其
他自然资源组成,国有企业是国家开发利用上述自然资源的基本组织形式(当然国有企
业的财产也属于国家所有),因此A 选项错误。
B 选项正确,按照宪法规定,矿藏、水
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绝对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例外,故C 选项错误。
D 选项错误,在1993 年宪法
修正案中,国营经济被国有经济取代,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0
答案:
B 。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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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三、基本文化制度
在历史上,
1 9 1 9 年德国
《魏玛宪法》首次规定了文化制度。笫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关千文
化制度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
文化制度
...~.吵.吵.吵.吵~吵.~
~ ~ ~
国家发展教育
事业
... .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
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衣民、国家工作人员和
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
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扯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
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国家发展科学
1 发展科学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第20 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
事业
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宪法》第22 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
国家发展文学
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
艺术和其他文
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化事业
思想道德建设
1
gi 老马识途}
《宪法》第2 1 条第2 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
体质。”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
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
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我国当前的教育政策可概括为:普及中间(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发展两头(小
学之前的和初中之后的)。所谓普及,也就是国家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该阶段的教育,
所谓发展即国家尽可能创造条件让尽可能多的公民享受该阶段的教育,但不做保证。
............................................................ . ..... ...一一..一一一...
.........
...............................................
....
...........
.
.
.....
[一招制敌]
《宪法》对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教科文体思“五个方
i
i 面,万不可记作“教科文卫体” ,法考官方教材将“医疗卫生事业“定位为基本社会
!
!制度的组成部分。
································································································································································:
田典型真题
1
关千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5 年
· 卷一
.62 题)。
A.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
B. 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C . 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
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
志之一
D . 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
公民
0
答案:
BD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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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l
I
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解析]
A 选项错误,宪法中的文化制度并不包含爱国统一战线(政治性内容)的
内容,这二者之间并无关联。
B 选项正确,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
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发展教育事业必然要
调动社会力量。
C 选项错误,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的核心差别在于阶级本质,
并不在于是否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事实上,历史上第一次系统规定文化制度的做法就
源于资本主义的
《魏玛宪法》
(1 919 年)。
D 选项正确,宪法规定国家普及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
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五讲四美)。
四、基本社会制度
社会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
社会制度
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广义的社会制度包含一国所有的制度体系,中义的
的概念
社会制度是指除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制度以外的所有制度,狭义的社会制度单指社会
保障制度
1.社会制度以维护平等为基础
社会制度
2 社会制度以保障公平为核心
的特征
3 . 社会制度以捍卫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为关键
《宪法》第14 条第4 款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
l.社会保障
保障制度。”《宪法》第45 条第
1 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
制度
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
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 医疗卫生
《宪法》第2 1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
事业
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衣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
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我国宪法
《宪法》第42 条第2-4 款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的体现
3 . 劳动保障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
制度
利待遇”“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
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4 社会人才
《宪法》第23 条规定: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
培养
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 计划生育
《宪法》第25 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
制度
展计划相适应。”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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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我国宪法
的体现
6 社会秩序
及安全维护
制度
7. 婚姻家庭
制度
续表
《宪法》第28 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
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
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宪法》第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伍屈
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
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拭的革命化、现代化、
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址。”
《宪法》第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
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潼",并明确了家庭成员的相互义务。在
立法层面上,国家对婚姻家庭中女性、儿激、老人提供特殊保护,为此制定
了
《妇女权益保院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院法》《反家庭暴
力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
-------------------------------------------.....................................................................................................................
!
[一招制敌]中义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社保医疗,劳保人才,生育秩
l
,序,婚姻家庭。
. __ ·_ ~-. ~-----~--.. :.. •.. ::.~-~................................................................................................................................. __ !
田典型真题
1
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
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2016 年
· 卷一
.62 题)心
A. 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B .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C. 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D. 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
[解析]
A 选项错误,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所有其他制度建立和
完善的基础和前提。
B 选项正确,按照辅导用书的论述(教材将社会制度定位于中义的
社会制度),社会制度是指除政治、经济、文化、
生态之外所有制度的总和,但狭义的
社会制度仅仅是指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构成社会制度的核心。
C 选项正确,职工的工
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属于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
D 选项正确,
社会制度的完善有赖于社会法部门的进一步完善。
五、国家安全
1. 国家安全的概念: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扯、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和国家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安全状态的
能力。国家安全涉及面非常广泛,包括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
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外层空间及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安全等
各个领域。
心答案:
BCD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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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2. 国家安全的职责:所有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
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从中央到地方,包括香港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甚空上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
事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
3. 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法》规定了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制度,明确了中央和
地方的国安责任,规定了对可能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 ...................... ...........................
[一招制敌]
国家安全无小事,
国家安全可越级。
................................................................................................................................................................
第二节
政权组织和国家结构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在我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
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特点: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2.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上下级人大为监督关系。
|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一院制。
4. 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5. 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乡级人大无)。
二、国家的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类型。
比较项
单一制
联邦制
法律体系
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
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
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宪法
国家机构组成
国家只有一套国家机关体系
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国家机关体系
中央和地方关系
地方权力由中央授予
联邦的权力来自各州的让与
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
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对外关系
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
国的国籍
17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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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gi 老马识途}
联邦制和单一制最核心的区别:
二者权力流向不同,单一制是中央分权给地方,联邦制是地方分权给中央。
由于联邦
制是地方把自己的权力让与给中央,这就意味着某一国家权力,只有地方先享有,才能分
给中央,所以联邦制之下的宪法、政府、法律体系、司法机关、对外交往通常有联邦和地
方平行的两套,即实行双轨制。单一制则体现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体制。
2 .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究竟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统治阶级的统治需要是决定性
要素。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是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其他因素中最为主要的因素。我国采用
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
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如下:
(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多民族问题;
(2) 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注意:
1. 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三级地方区划,即省、县、乡,但在实践中,省和自治区当
中还广泛存在地级市级区划。
2. 我国共有三种地方制度,即普通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第三节
我国的行政区划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区划
1. 我国的行政区划:
(1)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2) 市级:地级市、自治州。
(3) 县级: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
(4)
乡级:乡、民族乡、镇。
2. 我国行政区划设立、变更的主管机关。
事项
(I)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2)
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I)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2)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及隶屈关系的变更。
(3)
自治州、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4)
普通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I) 根据国务院授权,决定普通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局部变更。
(2)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172
机构
全国人大审批
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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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注意]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为民政机关,具体解决程序协商---报告上级——
民政部门调解—一调解不成的,民政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一招制敌]
:
l . 区划变动的规模总共有三种类型,即(1 )
整体变动:
设立、撤销、更名;
i (2) 重大变动(区域划分);
(3 )
小变更:部分或局部。
:
2. 区划变更的规律为:布政府乡(全面变更)
市县(A. 汉族人;
B . 小变更;
C. 经
:授权),全国人大管省建(整体变动,即省级区划的设撤更问题),其余全归国务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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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 -- · · - -···-·- · ····· · ····- -·-· ---- --- ·· ----
田典型真题」
根据《宪法》规定,关千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4 年·卷
一.96 题)心
A.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C.
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D. 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决定行政区划问题,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才能决定乡、
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BD 选项是错误的。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
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
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如下:
1.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
自为政、擅自设立。
2.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绝不能在散居民族区域设立。民族
聚居有三种情形:
(l ) 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
区;
(2 )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贵州省的黔东南
苗族侗族自治州;
(3)
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
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相当于乡一级的少
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乡。民族乡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权。
3 .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
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
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0
答案:
AC 。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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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2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
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保障。
3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
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4. 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
(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范围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I
自治机关
人大(主任或副主任)和人民政府(首长)。
l.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
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国务
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 变通或停止执行命令和政策权:报制定机关批准,
60 日内答复
3.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
政体制属千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
排使用(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减、免税决定,报省级政府批准)
自治权
4. 经济建设:对外经贸口岸的开辟(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
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
事业
5 教科文卫体事业权(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进行相关国际交流)
6. 组织公安部队权(报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军事制
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 语言文字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任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
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必要时,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一招制敌]由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相较于汉族普通地方的“特权”较多,
因
此这个知识点非常适合
“ 反向记忆",也就是说通过背诵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限
制,来反推其所享有的“特权” 。这些特殊限制可以概括为
:
'
宪民基专不得变;变通批准60 天;州县减税省政府;
边贸口岸国务院;公安批准
国务院;不交流是自治县。
··~
·-················································································· ··························J
曰老马识途}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并非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
简单的区域自治,而是民族区域自治。
2.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与一般的汉族乡、镇无太大差异,但可以采取一些适合于
本地少数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民族乡的乡长一般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
[注意]
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没有自治权。但为了保院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
利,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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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3. 一定要注意自治机关的范围,只有人大和政府两个,并且人大中还不包含常委会。
只有自治机关才有自治权,非自治机关,没有自冶权。
匡参考法条}
《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
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
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
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
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
职务的,
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
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木工人,充分发挥
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
族的人员应当给子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
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
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
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
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
,
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
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
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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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
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
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
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各费在预算中所占比
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
节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
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自治区制定的
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
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
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太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
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
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
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
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
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
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
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
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
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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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
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
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
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
的民族传统文化。
笫三十九条
民族自冶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
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
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
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
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
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
文化艺
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第四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
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冶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E
1.根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 年
· 卷一
.63 题)。
A.
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
B .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
C . 民族自治区的自冶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
D.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
[解析]
A 选项正确,法院的上级和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
院也不例外,理应受到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监督。并且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并非所
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都是自治机关,自治机关只有人大和政府,并不包含
法、检。
0
答案:
AB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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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B 选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
行首长负责制。同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职务中,有民族身份限制的还包括当地人
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职务。
C 选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统一实行事前批准制,自治区一
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因此,全国人大无权审批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D 选项错误,计划生育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国策和基本法律原则,全国统一适
用,不在民族自治地方允许变通的范围之内。
2.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2011 年.
卷一
.87 题)G
A. 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B.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
c. 上级国家机关应该在收到自治机关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有关决议、决定执行的报
告之日起60 日内给予答复
D.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
的交流
[解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仅包括人大与政府,因此并非所有的民族自治地
方的国家机关均属于自治机关,据此B 选项错误。只有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
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展开相关的国际交流,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无权交流。
据此,
D 选项错误。
第四节
各级人大的选举制度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 选举原则
内涵
l. 权利能力:
(1) 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 行为能力:
(l ) 年满1 8 周岁;
(2) 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
名单;
(3) 受刑事追诉被羁押期间(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经法、检机关决定停止
选举权普遍
1 行使选举权。
3. 实际投票:
(1 ) 人身自由受限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
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屈等其他选民代投;
(2)
受拘役、行政
塑座的可回原选区投票(两拘可回原选区)
选举权平等
1 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对弱势选民(少数民族选民)有特殊保护
直选间选并用
县、乡两级直接选举(选民选代表);市级以上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
0
答案:
BD 。
17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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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原则
内涵
专题+0 国家的基本制度
续表
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的人数,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千应选代表人数
差额选举
1 的
1 /3 至
1 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l/5 至l/2。
秘密投票
gi 老马识途)
[一招制敌]
直选3 、
4 、
6,
间选10 、
12 、
15
l. 无记名投票和秘密写票。
2. 文盲或残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3.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
选民代投,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 人(书面认可,选民3人)
《选举法》
中有两代,即代写和代投,这两代的要求不同,代写要求的是他人,代投
的要求是选民。换句话说假如我是文盲(我是说假如),我完全可以找我的邻居小明(今
年7 岁)来代替我写选票,只要我信任他就可以了。但我不能直接让小明替我投票,因为
小明没有选民资格。同时大家注意,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会有代投的问题,间接选举中不
允许代表委托其他代表投票。
田典型真题
1
选民王某,
35 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大代表的选举。王某因路途遥远和
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 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
l 票。根据
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9 金题)心
A. 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 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 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 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解析]
委托投票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因此王某的电话委托无效。据此,
A 选项
正确,
B 、
C 选项错误。
D 选项正确,在委托投票中,受托人必须是选民,王某儿子因
属未成年人,因此不得接受委托。
二、选举的基本程序
选举的本质是选民(直选)或代表(间选)通过投票来选举代表选区(直选)或地
区(间选)的代表,因此我们可以返璞归真,从选举中必然涉及的“人” 来重新梳理选
举的过程。从这个思路出发,选举中的“人”主要有三类,即主持人,投票人,候选人
(被投票的人)。这三类”人"详解如下:
(一)选举中的主持人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0
答案:
AD 。
选举委员会主持,县、乡两级选委会统归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其组成人员由县
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指导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整体工作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工作由实施选举的人大主席团负责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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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一招制敌]
1. 直接选举选委会,县人常领导,市以上人常指导。
2. 间接选举的本质是下一级人大开会,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出上一级人大代表,
这个过程必然同时涉及两级人大参与其中,
因为有上下级关系,自然由上一级人大整
体指挥,
下一级人大具体操作。
由千人大开会期间主席团管事儿,闭会期间常委会管
事儿,所以上一级人大的整体要找到同级人大常委会,下一级人大的具体操作要找到
同级人大的主席团。一句话概括就是:
常委会主持,主席团负责!
二
下一级人大开会
间接选举的主持人
.................一一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哺
曰老马识途l
准确区分题目问题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这是顺利做题的基础和前提。关于直接
选举有三个明显的标志,即选区、选民和选委会,分别区分于间接选举的选举单位、代表
和常委会(主席团)。
(二)选举中的投票人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曰老马识途)
1.
投票人:选区的选民
2 选区划分:选区划分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
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选1 至3 名代表。
[一招制敌]
123 随便,不区划
3. 选民资格登记:
( 1 )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可能微调;
(2) 只能在一个选区投票:选民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4. 选民名单公示:选举日20 日前公布选民名单;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5 日内向
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满的,在选
举日的5 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前判决。
[一招制敌]
20 日公布,
5 日申诉,
3 日处理,
5 日起诉,申诉前置,一审终审
间接选举的投票人为下一级人大的代表,如全国人大代表由省级人大的代表投票选
出,以此类推
直接选举中选区根据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划定,因此工作单位、生产单位、事业单
位、居住状况均可,但绝不可能按照行政区划的标准划定,只有在间接选举中,才会涉及
下一级区划人大选举的问题。也就是123 随便,不区划。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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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三)选举中的候选人(被投票人)
l 候选人的提出(包括单位提名和个人提名两类)
(l)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国家机关不行);
(2) 选民或人大代表10 名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
间接选举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千2 天。
[一招制敌]
单位可单可联合,个人必须
10 个人,谁能投票找谁推,间接选举酝酿两天
2. 人数限制:每一推荐主体所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比如某选区总共有3 个代表名
候选人
额,那该选区中每一推荐主体就最多推荐3 人
的提出
3. 候选人的介绍(推荐人和主待人应当介绍,选民要求,应当组织见面)
( 1 )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者须如实提供
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2) 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座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选民要求,选举
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在
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一招制敌]
应当介绍,提前一天
I. 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代表多1/3 到
1 倍,超过法定数额的,选委会交由选民小组
协商,协商不成的,进行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一招制敌]
直选346,
协商+预选,协商前置
2. 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代表多1/5 到1/2, 超过法定数额的,直接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
正式
[一招制敌]
间选l0 、
12 、
15,
直接预选
候选人
3. 候选人不限于各级人大代表(代表可以越级当选)
的确定
4. 候选人的公示:
(I)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
15 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
本情况应在选举日7 日以前公布;
[一招制敌]
20 日公布,
5 日申诉,
3 日处理,
5 日起诉,
15 日公布候选人,
7 日公布正式候选人。
(2)
间接选举:候选人名单和正式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在选举日前宣布即可
(四)人员就位后的投票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1.直接选举
代表的当选
2. 间接选举
代表的当选
3. 选超了
4. 没选够
5. 选举结果
公示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
数选票,始得当选。
[一招制敌]
直选双过半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一招制敌]
间选单过半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
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一招制敌]
排序+等票PK
(1)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
的名额另行选举;
(2) 得票多的当选:直接选举中得票数不少千参选票数的]/3; 间接选举中仍需获得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直选)或人大主席团(间选)f确定是否有终_,并予以宣布
(同时公布代表名单)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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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老马识途}
1.候选人能够当选其实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前置条件,也就是选举活动本身要有
效,即参加选举的投票人数量达到特定标准。其中直接选举的要求选区过半数选民参加选
举(第一个过半),然后再荻得参选票数的过半数选票(第二个过半),第一个过半不成
立,则第二个过半无意义。间接选举因发生在下一级人大开会期间,其在参选人数的要求
上已经被人大有效开会的要求所吸收,因此直接记为全体代表过半数即可。
2 . 在选举过程中,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
数的有效。对单张选票而言,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
或者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五)已当选代表的资格复查
1.审查主体
1 本级人大下属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3. 审查内容
lJ7
4. 汇报对象
l
2. 审查对象i 已经当选的本级人大代表
复查内容主要为当选代表在选举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及当选无效的情形。常见悄形如下:
( I)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的;
(2)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的;
(3)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4 ) 对千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
报复的;
(5)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述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
5. 决定主体
1 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争.................................................................................................................·· · ··· ··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
l. 代表资格审查
且I;:;二二有无贿选胁迫伪造报复和接受境外厂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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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
,
.
,
'
`
金
~
....
..
`
金
~
.
-
贞
}
含
急
-
名
~
会
表
~
员
代
~
委
配
~
举
分
~
选
、
}
立
分
~
设
划
}
区
~
选
}
呈
-
牙
~
充
-
•.
I
一
举
}
选
-
.
-
2
..
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20 日前)
是
5 日内向选委会申诉
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委会3 日内作出决定
否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选举日1 5 日前)
否
选举日5 日前向法院起诉
法院选举日前判(一审终审)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
(选举日7 日前)
介绍代表候选人(选举日必须停止)
否
统计选票(过半数)
选超了:排序+等票PK;
没选够:不足的另行选举
选举委员会确定结果有效并予以公布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直接选举流程
!
....................................................................................叨·叨叨叨一叨叨叨叨叨叨一叨叨一...一叨一叨叨..叨叨...叨一.............一....叨.............一一一一一·· · · ·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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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 ..
...一...............................
..........一............................................................... . ................................................
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整体工作
实施选举的人大主席团负责具体工作
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
(时间不得少于2 天)
否
进行预选(看得票顺序)
大会主席团在选举日前宣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统计选票(过半数)
选超了:排序+等票PK;
没选够:
不足的另行选举
人大主席团确定结果有效
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间接选举流程
.............`一一......
m 典型真题
1
1. 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千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201 6 年
· 卷一
· 24 题)。
A.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任命
B. 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 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D.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
[解析]
我国关于人大代表的选举共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基本方式,其中县
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级市以上级别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即县级
人大选市级人大代表,
市级人大选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全国人大代表)。两种选
0
答案:
A 。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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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举的主持机关不同,直接选举设置选举委员会,但统归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间接选举由
应选代表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宏观主持,具体选举工作由实施选举的下一级人大主席团负
责。据此,
A 选项正确,
BC 选项错误。
D 选项也是错误的,选举委员会作为直接选举
的主持机关,其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是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
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否则就有既当运动员又当栽判员之嫌。
2.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2011
年·卷一· 25 题)。
A.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
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的领导
D. 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解析]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均为直接选举产生,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统归县级
人大常委会领导,据此,
B 选项错误。
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及特区、台湾省人大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由国库开支是指
选举的
1 由国家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支出,而不是由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个人支出。这
物质保障
样能够充分保障选举活动的物质条件,也能有效避免选民或者候选人因经济条件的差
特别行政区
代表的产生
异而造成的选举不公局面
1.在特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2. 选举产生主席团: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期间选举产生主席
团,其后选举工作移交主席团主持
3. 提出候选人:选举会议10 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数
(香港36 人,澳门
1 2 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4. 投票当选:选举结果由主席团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
公布参会代表名单
台湾省
1 台湾省暂定代表13 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
代表的产生
装警察部队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心答案:
B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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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四、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I
1 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2. 间接选举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上一级人大代表
代表的补选
3 补选可以差额补选,也可以等额补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办法具体由省级人大
I
常委会规定。
[一招制敌]
间选个别可人常,补选可等可差
I.直接选举:
( 1 ) 罢免案的提出:对县级人大代表,选民50 人以上联名;对乡级人大代表,选民30
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案。
(2) 罢免案的通过:需经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一招制敌]
直选530 , 县人常,选区过半,当上容易罢免难
代表的罢免
2. 间接选举:
( 1 )
罢免案的提出:人大主席团或l/10 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期间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
1/5 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
(2)
罢免案的通过:原选举单位的过半数代表或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公告。
[一招制敌]
1司选主席过十一,
主任过五一,各自过半,间选丢人要报告
I
I. 县级人大代表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向乡级人大辞职
代表的辞职
2. 间接选举的,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辞职。接受辞职的,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并公告
I
3 . 代表的辞职通过均须过半数
代表的
l.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暂停职务
2. 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I
l. 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代表资格的
2.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
终止
3. 丧失行为能力的
I
4. 去世、被罢免、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丧失中国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曰老马识途)
1. 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以回到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处理为原则(即回到起点,
不忘初心),间接选举的代表也可以由下一级的人大常委会进行个别代表的补选、罢免和
接受上一级代表的辞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处理完间接选举的上一级代表的罢免、
辞职工作后,均需要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备。
2. 要特别注意代表资格的终止和暂停的不同理由。暂停的理由可以概括为刑诉+服刑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即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犯人。终止的理
由中特别注意未经批准两次不开会,其他的情形都属于明显不能再当代表的情形,在考题
中会判断即可。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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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国家的基本制度
囡典型真题
1
I
I
I
I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 年·卷一
.
62 题)@
A.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
B.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
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
C.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
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D. 选民或者代表IO 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解析]
A 选项错误,为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
库开支(县级以上就有国库),因此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的说法是错误的。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对应的地方人大,
因此香港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第一次会议,然后再由第一次会议产生主席团接手后续的具体选举
工作,因此B 选项正确。
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案,人大开会时由人大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
提出,闭会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据此,
C 选项
错误。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有两个:首先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
表候选人;其次是选民或人大代表IO 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因此D 选项
正确。
五、人大代表的特殊权利
言论免责权
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
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I.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未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不受逑捕和刑事审判和其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人身特别
2.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
保护权
人大主席团或该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3. 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依法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
施,执行机关应立即向乡级人大报告
参会权
出席人大会议,讨论重大问题
提议案、
l. 全国人大:
1 个代表团或30 名以上代表
建议
2. 县级以上人大:
10 人以上代表
和意见
3 乡、镇人大:
5 人以上代表
提出质询案
参见其后的人大会议制度
物质保障权
国家和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心答案:
B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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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gi 老马识途)
对人大代表的特权保护
1.人身特别保护权:
(1)如果乡级代表,不管是对其采取拘留、逮捕、刑事审判还是其他任何限制人身自
由的措施,都是向乡级人大报告即可。
(2)
如果是县级以上的代表,除现行犯的拘留是报告外,其余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
施,都需要许可,开会找主席团,闭会找常委会。
2. 言论免责权:
(1)
免责的对象为言论(发言和表决),故其他违法行为无法享受免责权,如代表甲
在开会期间将另一代表乙打成重伤,就无法免责。
(2)
言论免责的场合为人大或人常的会议上,换句话说,如人大代表在其他场合胡说
八道,也是需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设立
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
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按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和
《澳门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
法权和终审权。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使用自己的货币,其收入全部用于自己
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
[一招制敌]
不征税,发货币,用资庥,维治安。
........................................一.....一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 年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了,在本行政区内
“ 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
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
3. 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
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实现“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4.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在特别行政区,除了基本法附件上所列举的法
律外,全国性的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原有的、不与基本
法相抵触的法律。
···································································•· ···························································································
}
[ —招制敌]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创设的一种特殊地方制
}
!度,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但不享有主权,也不改变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的现实。
;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可以精简概括为:高度自治五十年,本地法人丕空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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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
特区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权力分配
I.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 . 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3. 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行政官员(澳门检察长)。
[一招制敌]
政府特主要,澳I] 检察长。
4. 全人常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 全人常解释基本法。
6 全人大修改基本法。
[一招制敌]
国防外交基本法,高官任命不正常
I.行政管理权:凡属千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
或处理。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中央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千国
家所有,由特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
全部归特区政府支配。
2. 立法权:除(有关外交、国防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
可以制定。特区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权将报备的法律发回,被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
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4.
自行处理有关外事事务权: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
领域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
保待和平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
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gi 老马识途)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原则上讲,
只要不涉及国防、外交和国家主权类的事
项,特区的地方性事务均由特区自行处理,中央不作干预。在过往的考题中,特区的自治
权是主要的命题点。但近年来,中央的权力考试热度更高。
田典型真题
1
根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4
年·卷一
· 23 题)心
A.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C. 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D.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j)答案: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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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
[解析]
选项A 涉及特区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分配,根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104 条的规定:澳门保持财政独立;澳门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
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据此,
A 选项正确。
选项B 错误,因为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77 条第
1 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
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而不是三分之二。
选项C 错误,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67 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
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
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因
此,非中国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有当选为立法会议员的可能,只是在总
体数额上做了一些限定而已。
选项D 错误,虽然廉政公署独立工作,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但其要对行政长
官而非立法会负责。
三、特别行政区的机构体系与职权
机构
香港
澳门
行政长官
简称“特首",既是特区首长,又是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在特区
的机构体系中处千枢纽地位
立法机关
立法会
行政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司、局、厅、处
审判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
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
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院)
公诉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
检察院独立行使刑事检察权
[注意]
I
在特区的机构体系中,大家要特别注意特首(行政长官)的双重属性:特首作为特区
首长首先具有机关属性,构成沟通中央和特区的枢纽,在中央代表特区,在特区代表中
央,作为机关的特首无需对立法会负责,只需要对中央政府和特区负责即可;
同时特首还
是一个政府官员,作为行政首脑要对立法会负责。做题的选择标准:
如果笼统讲特首对立
法会负责必错,如果限定特首作为行政首脑对立法会负责,可以判断为正确。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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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四、官员
(一)任职资格
官员
香港
澳门
I
特首
40 、
20、永、无、中O
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其他同香港
主要行政官员
15 、永、无、中
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其他同香港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永、
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永、中,没有“在外
无、中。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
司法官员
的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须立法会同意,
国无居留权”的限制。终审法院的院长和法官
并报全人常备案
的任免,还须向全人常备案
1. 一般议员:议员“永”即可,老外
不超过1/5 (指有外国国籍和在外国有
1 一般议员:永久性居民即可
议员
居留权的议员)
2. 立法会主席:
40 、
20、永、无、中
2. 立法会正副主席:条件同澳主要行政官员
( 15 、永、
中)
曰老马识途)
在官员任职资格方面,香港和澳门基本相同(司法官员算是例外),只是在“无外国
居留权”方面有差异,大家可以据此灵活记忆。
(二)程序
官员
特首
1
香港
澳门
1. 产生:
(1) 选举或协商产生;
(2)
国务院任命。
2 任期:每任5 年,可连任1 次。
3 必须辞职的悄形:
(1 ) 客观不能(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股行职务)
;
( 2) 2 次拒人后
请辞(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 多数
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3) 2 次被拒后仍请辞(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
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一招制敌]
除客观不能外,特首必须辞职的情形可以概括力:
(I)
拒人两次——解散立法会一再拒走人。
(2)
被拒一次一解散立法会一再被拒走人。
4. 弹劾案: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的
1/4 以上,澳门立法会全体议员
1/3 以上,可以提出对特首
的弹劾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
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澳门为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
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
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 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心
”40 、
20、永、无、中"的意思是:行政长官由年满40 周岁,在香港或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 年,并在外国
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列举特
首的任职资格限制条件时,并未规定“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但在其后的第49 条中进一步规定,澳门行政长官在任
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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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官员
香港
澳门
1.所有的法官,都是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2. 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还须经过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
司法
门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
官员
民担任。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澳门终审法
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 澳门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政府任命;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gi 老马识途}
香港特区的法官均由特首任命,只是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免须
报全人常备案。澳门特区只有终审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的任免须要报全人常备案,同时澳门
的检察长需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就职宣誓
要点
1
香港
1
澳门
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暂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宜誓或者拒绝宣
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宣誓主体
1 :::: ::::二二:[:江二:行政会委员立法会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宣誓内容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
[注意]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
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还必须宣
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招制敌]政府特主要,立法司法一把手
宣誓形式
宣哲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宜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宜誓,必须准确、完
整、庄重地宣读法定誓言
[注意]
宣誓人拒绝宣誓,或者宣誓人茎覂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
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
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
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
誓;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曰老马识途)
特区公职人员宣誓:
1. 拒绝宣誓和故意不当宣誓,
均会导致丧失再次宣誓和就任相应职位的机会,但过
失宣誓不当,可以重新安排宣誓;
2. 澳门特区的相应官员除需要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外,还需宣誓效忠中华人
民共和国。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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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国家的基本制度
田典型真题
1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
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2016 年·卷一
· 25 题)。
A. 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
《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
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
[解析]
A 选项错误,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主要由基本法的附件三单独
列明,这就意味着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以适用为例外,以不适用为原则。
B 选项正确,
根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87 条的规定,澳门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
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
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
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3 名当地法官组成的
审议庭的建议,子以免职。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立法会议员组成的
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案。
C 选项错误,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案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各案即可。
D 选项错
误,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和修改
主体为全国人大,因此其反映的是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五、立法
(一)立法程序
生效
备案
发回
l 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除特区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无溯及力
(二)法律体系
:基本法、原有法、制定法、全国法
基本法
社会主义性质,地位仅低千宪法,但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处于撮高的法律地位
予以保留的
凡属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主义色彩、有损我国主权的法律,都应废止或修改,其
原有法律
余则可保留
立法会制定
除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根据基本法不屈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外,立法会可
的法律
以制定任何它有权制定的法律
0
答案:
B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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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适用于特别
行政区的
全国性法律
1.规定于基本法附件三,主要涉及国家象征、领土主权、国防外交的法律。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附件三法律作出增减。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宜布战争状态或决定特区进人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
命令将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
[注意]基本法附件三中包括的全国性法律主要有《香港国安法》。《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三)基本法的修改和解释
I
基
本
法
的
修
改
1 提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
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 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
2/3 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一招制敌]
两个2/3+特首点头
|
2. 修改权:全国人大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整的解释权,范围最广,效力最高。在作出解释前,征求特区基本法委
员会的意见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2. 特区法院:被授权的解释。
(1)解释范围:除了“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
(非自治条
款)外均可解释。
(2) 解释条件:案件性原则。
(3) 解释主体:各级法院
3 两种解释之间的关系:
(I) 如果两种解释发生冲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2) 如果案件涉及“非自治条款",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具体程序:
提请时间: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
提请主体:特区终审法院。
提请条件:关键性原则(该条款的解释影响到案件判决,不解释就无法作出判决)
gi 老马识途)
基本法的解释中,大家要特别注意只有终审法院才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解释“非
自冶条款"的资格,如果是“自治条款",则特区的各级法院均有权解释。
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自2020 年6 月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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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国家的基本制度
六、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千
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
行机制的决定》心的议案。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
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
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为了维护
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
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 1 条和第62 条第2 项、第
14 项、第1 6 项的规定,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
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采取必
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
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二、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
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颠覆、渗
透、破坏活动。
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
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
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维护国家安
全执法力盐,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
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
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
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
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
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千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
定》)自2020 年5 月28 日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
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一角度出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一国两制”原则底线被严重挑战、严重损
害法治、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事件频发的背景之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范、制止和惩治,改变国
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在《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维护国家安全制度
建设,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保香港“ 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特作出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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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田典型真题
1
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千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
是不正确的?
(2011 年
· 卷一
· 26 题)心
A. 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府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
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 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
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 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解析]港、澳的基本法统一由全国人大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只能就
基本法进行解释,据此A 选项错误。
第六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l 群众性:基于群众的共同需要而建立,保陌基层群众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
特点I 2. 自治性: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性质上并非一级
政权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屈组织
3. 基层性:只存在千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办理基层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gi 老马识途)
务必要准确理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居委会,都是群众自
治组织,这就意味着它们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组织,在性质上不属于
国家政权体系。基层政府不得干预属于其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只有在极其特殊的问题上才
能够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干预,干预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三句话。
1. 设立须批准:
(1 ) 村委会的设立由乡级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县级政府
批准;
(2)
居委会的设立,由街道办提出
,报县级市、市辖区政府批准。
2.
“ 立法"需备案:村规民约报乡级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县级市或市辖区政府或街
道办备案。
3.“ 出错”可纠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违规侵犯群众利益的,基层政府可以出面责
令其改正,受侵害的村民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O
答案:
A 。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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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
|
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乡村村民自治
(一)村民会议(老大)
1.性质
2. 组成
3. 会期
乡村地区基层群众自治的最高形式,全村最高权力机关(D o 需要村民会讨论决
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本村年满18 周岁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2/3 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有效,所作
决定需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每年至少开会一次,由村委会召集.
1110 以上村民或1/3 以上的村代表提议,应
当召集。召集村民会,应当提前JO日通知村民,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通知
(l)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 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 常规职权(听报告,
(3) 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评工作,改撤决)
(4)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
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 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I)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制定,报乡级政府备案。
(2) 村委会的设立,由乡级政府提出,村民会讨论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5. 特殊职权
[一招制敌]
I.基层群众开会(村民会、村代会、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均是到会过半通
过相关决定,这是避免增加群众自冶负担,适应基层事务处理灵活性的必然需要。
2. 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由于村民会召开难度
过大,因此多数职权都可以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制定村规民约和同意设
立村委会这两项权力除外!
3. 注意村里开会的两类代表:户代表参加的是村民会,村民代表参加的是村代会。
4. 村里老大(村民会)、老二(村代会)和老三(村委会)是领导关系的上下
级,因此老大可以改变撤销老二和老三的决定,老二也可以改变撤销老三的决定。
-------------------------------------------
(二)
村代会
(老二)
I.性质
I 村民会的“化身”,适用于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
( 1 )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
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 以上
2. 组成
1 ( 2)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 户至15 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
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
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I 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赋要事项;
2.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3.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4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苏劳方
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5. 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6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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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会期
4. 职权
续表
( I )
由村委会召集,村代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2) 有115 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3) 村民代表会议有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同意
代行村民会授权其行使的几乎全部职权,对村委会的领导权仍体现为:听报告,评工作,
改撤决
[一招制敌]
l.村民会和村代会开会均由村委会召集,二者临时开会的规律可概括为
:
十村三
代村民会,五一代表村代会。
2. 从中央到村里所有代表开会的有效条件都是2/3 组成人员到会,只不过村里有
两种代表,户代表能够直接反映全村最高民意(村民会),村民代表只能代表全村的最
高民意(村代会)。
..........................................
(三)村委会(老三)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日常组织,不是国家机关。
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村民
性质
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乡级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的事
项,否则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
设置
乡提出,村同意,县批准(乡级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任务
办事业、调纠纷、维治安、管财产、普法律,提意见等
l 村民委员会由本村年满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
委员共3 至7 人组成,应当有妇女成员,村委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并可以与村党组
组织
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0,实行差额选举,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的选举山村
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成员由村民会、村代会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
员会成员或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
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I )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2 )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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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I
I
I
I
组织
罢免
下设委员会
(按需设立)
经费保障
村务公开
村务监督
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续表
3. 候选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
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
得作为候选人。
4.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
员可向村委会提出辞职,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115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 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村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罢免
要求,罢免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的村委
会可不设立,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1.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
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2.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
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3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
工人员补贴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
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公布的期限
不得少于15 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1.政府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2. 村民监督: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
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
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
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成员可以列席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一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畸.. . . ..................... .. ... .................
[一招制敌]
1. 村委会成员的罢免规律为:五村三代罢村委,幼儿园不干政,唯一罢免双过半。
;
'
2. 村务公开和村务监督的规律为:一般每季,财务每月,大事随时,保底半月,
政府审计。
3. 有权参加村委会选举的村民条件可以概括为
:人在户口在;户口在,
人不在,
本人愿意的;户口不在,一年居住或村务,本尊化身同意的;居住村,户籍村,
只能
投一票。
:
4 . 村民会和村代会领导村委会的工作,并且通过固定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实现对
i 其工作的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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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居民自治
(一)居民会(老大)
性质
组成
会期
城市基层社区群众自治的最高形式,社区”最高权力机关"。需要居民会讨论决定重要
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全体
1 8 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户的代表过半数参加,会议有效
I.无固定会期,由居委会召集,
1/ 10 以上的年满
1 8 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
1/3 以上
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2 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10 日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
I. 居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会议职责
2 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 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4 居民会议可以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
决定通过
到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I. 居民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2.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
居民公约
1 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内容。
3 .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述规定的,由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一招制敌]
l .村民自治中,村民子户代表,但城市居民自治中,居民=户代表,因此适用于
居民人数的比例要求,
可以被相同比例的户代表平替。
2. 居民会(老大)
,居代会(老二)
和居委会(老三)同样是有领导关系的上下
.级,
因此老大可以改变撤销老二和老三的决定,老二也可以改变撤销老三的决定。唯
一需要注意的是,在村民自冶中,村民会(老大)相较于村代会(老二)有两项特殊
职权(同意设立村委会和制定村规民约),但在城市居民自治中
,居民会(老大)可
.以将自己的所有职权完整授权给居代会(老二)行使。即村民会=村代会,但居民会
; =居代会!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 - -.............................- - - - - - - - - - -...................................
200
(二)居代会(老二)
性质
组成
社区“最高权力机关”的化身,可代行居民会的所有职权。需要居代会讨论决定重要事
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1 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
以上。
2. 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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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续表
1 每半年至少开会一次,由居委会召集开会。
1 /5 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
会期
代表会议。
2. 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其他居民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会议职责
1 可代行居民会议的所有职权
决定通过
1 到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
;
l.与村民自治类似,居民会和居代会开会均由居委会召集,二者临时开会的规律
l
!可概括为:十居三代居民会,五一代表居代会。同时再次提醒大家,由于在城市居民
i
自治中,居民=户代表,因此十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也可以提议召集居民会议。
i
2. 需要由村民会
(村代会)和居民会(居代会)计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正式开
!
:会讨论前,均需要经基层党组织讨论研究。
..- -...............................................三.........叠.三叠·叠·········• · ·················································································_:
(三)居委会(老三)
性质
设置
组成
1.城市居民自治的日常组织,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 县级市、市辖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3 居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从事职责范围内的
民事活动,但不得提供担保
居委会的设立,由街道办提出,报县级市、市辖区政府批准
1.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 至9 人组成,必须有妇女成员,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2. 居委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
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下设委员会
可按需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
(按需设立)
1 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
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1 由社区中有选举权的居民0,户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由居民代表选举
产生方式
1 产生。每届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
2. 居委会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0
社区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
( I ) 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 2 ) 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
登记。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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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I
|
,
l
续表
1.居委会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10 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资质与村委会候
选人资质近似,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程序
2 居委会选举由本社区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过半数的户代表参加有效,采取居民代
表投票的,有超过2/3 的居民代表参加有效。候选人获得投票人员过半数选票,可以
当选
l 提出:本社区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1/3 以上的居民代表联
名,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
罢免
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2. 通过: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须有选民或
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2/3 的居民代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工作职责
办事业、调纠纷、维治安、管财产、普法律,提意见、协执法等
经费保障
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
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居委会主任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经济审计
审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应当在下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1 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
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屈不得担任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2. 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和
居务监督
居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3 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
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4. 居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居民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招制敌]
1. 居委会成员的罢免规律可概括为:十居三代罢居委,幼儿园不干政,居民居代
}
会通过。再次强调,由于在城市居民自治中,居民=户代表,因此十分之一以上的户
;
代表也可以提出针对居委会成员的罢免案。
:
2. 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别强调了基层群众性
.
自治组织在工作中的协商机制,要求对涉及全体村民或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村委会
·
或居委会应当组织村民或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
协商可以采用议事会、
听证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根据需要邀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级政府/街道办事
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相关专业
人员等参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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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七节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也被称为国家象征,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
的概念
反映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
结。五角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
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
1. 每日升挂国旗的地点:
(1)北京天安门广场、堑坒旦。
(2)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
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 4 ) 外交部。
( 5 )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捚堕哨所。
[一招制敌]
中央两扇门,外交和边境
国旗
2. 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地点:
( I )
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2)
国务院各部门。
(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4) 空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 5 )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3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4.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
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
5 . 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
(2004 年)
1 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2)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3) 宪法宣誓仪式。
国歌
(4)
升国旗仪式。
(5) 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
(6)
国家公祭仪式。
(7) 重大外交活动。
(8) 重大体育赛事。
( 9 )
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2. 侮辱国歌:在公共场合,故意箕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
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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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I.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 l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各级人民政府。
(3)
中央军事委员会。
( 4 )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 5 )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 6 ) 外交部。
( 7 )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8)
各级监察委员会。
续表
( 9 )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徽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微:
( I ) 也巠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 2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会场。
(3)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 4 ) 宪法宣誓场所。
( 5 )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 l ) 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 2 )
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3)
私人庆吊活动。
( 4 )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石
田典型真题
1
国家标志是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根据
《宪法》和法律,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国家标志,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21 金题)心
A.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悬挂国徽
B.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或者国徽,奏唱国歌
C. 机场、港口、火车站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D. 国家标志包括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国家主席等
[解析]
国家标志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主权、尊严和权威,哪怕从常识出发,也应当
知道其使用场合应当具各官方性、权威性和正式性,因此AB 选项可以轻松判断。
D 选
项明显错误,国家主席在性质上是国家元首,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
C 选项具有一定的
0
答案:
AB 。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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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国家的基本制度
迷惑性,升降国旗的过程也是一个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的过程,因此国家鼓励公民和社
会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在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也可以升挂国旗。但在非官方场合的国旗升降,一
般属于“倡导”或“允许"的范畴,并不具备
“ 应当每日"的强制性,也不具备
” 主
权宣示"的必要性。因此并非所有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应当每日升挂国旗,而是强调
”出入境” 也
由常识可知,边检机构的存在满足了其“官方性”,通过边境即进入中国
领土的过关程序满足了其“主权宣示"的必要性,一刻不停的兼容开放的大国气势也充
分满足了其“每日”的时间性要求。显然,一般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如主要承担
货运职能的晋城北站)并不满足上述要求,故C 选项错误。
0
《国旗法》第5 条规定,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I )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2)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
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3 ) 外交部;
(4 )
出
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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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专题十一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匾]-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概述上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
基本权利的限制
~平等权
I-政治权利和自由
I-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匕财产权
尸监督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
匕特定主体的权利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概述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
律上的身份。根据1980 年《国籍法》,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
籍。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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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0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下,中国公民可以保
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I
差别
公民
人民
概念不同
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应,强
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调法律上的身份
法律地位不同
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享有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权利义务范围不同
公民中的敌人不能享受全部法律权利,也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
不能履行某些公民的光荣义务
并履行全部义务
主体范围不同
公民=人民+敌人
五种人心
指向不同
个体概念
集体概念
二、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直接约束,是为宪法规范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
的必不可少的权利。除了宪法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之外,还存在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
2004 年宪法修正案首次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使得基本权利的内涵得以实质
性地扩张。当然,各国由于国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
尽相同。有些侧重千保障自由权,有些侧重千生存权和发展权,有些国家则将基本权利扩
张到社会权利。
三、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1.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最初的含义包括
人们追求生活、财富、自由和幸福的权利。人权的观念起源于“天赋人权“学说,人类历
史上最早确认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是1776 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伴随社会的发展,人权的
观念经历了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从个体权利到集体权利,从国内
人权到国际人权的发展过程。
2. 公民权:人们对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通称。
3 .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而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宪法关千公民
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这种人权入宪入法的过程也为人权的
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区别:
(1)
二者性质不同:人权是政治概念,含义随时代不断发展;公民权是法律概念,人
权一旦入宪,含义相对固定,只能依法律解释和保护。
( 2)
二者不能简单等同:笼统而言,公民权就是人权,体现人权的内在要求。但人权
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
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二者不能一一对等。
O
即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三爱一劳建)。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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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四、基本权利的主体
1.自然人:这是公民基本权利最常见的主体,随着宪法的发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成为
国内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但一些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权利,非本国公民无法享有。
2. 法人:法人可以成为部分基本权利的主体,但这里的法人是指私法人,不包括公
法人。
五、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
1. 消极防御权(消极受益权):公民享受该权利无需国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协助,也
无需向国家请求,国家仅负有不侵犯该权利的合法行使和在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予以救济的
义务。典型如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2. 积极受益权: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予以保
障的权利。典型如休息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
六、基本权利的限制
1.限制的理由:公共利益+权利冲突。我国《宪法》第5 1 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
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理论上,我们将基千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称为外部限制,
将基于避免权利冲突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称为内部限制。
2. 限制的前提:具备宪法上的正当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可以是由宪法直接规
定,也可以由宪法授权议会制定法律进行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
限制的事项均为法律保留事项,对特定重要基本权利的限制(如涉及犯罪和刑罚,对公民
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属千绝对保留。
3. 限制所应遵循的原则:
(1)
明确性原则,即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给公民以确定性的预期,避免过度的宽泛和
模糊。
(2)
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心手段适当(手段为达到合理目的之必须)
;
@限制最小化;@均衡原则(目的与造成的损害均衡)。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含义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意味着所有公民在法律上均具有平等的法律
地位或人格,可以平等地享受法定权利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国家对公民的平等权承担
尊重和保障的义务,主要体现为禁止特权和歧视。平等权构成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一项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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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1.宪法当中的平等权,不仅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有时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也可以
制造合理差别,但合理差别排除歧视性做法。二者的差别体现在:
(1)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
(2)
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3) 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2. 合理差别的类型有三: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比如我国《宪法》
规定年满18 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属于这种类型。
(2) 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3) 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
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
公职人员的权利。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2. 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3. 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监督被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对其中不
称职者有权罢免。
(二)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言论
自由是基础性的政治权利,其他政治权利可以视作言论自由的派生。言论的内容可分为政
治性言论和非政治性言论,其中对前者的保护是宪法的主要任务。
公民的言论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方式包括预防制和追惩制,前者指凡演
说、出版等言论均需在表达以前受国家机关(主要是军警机关)的干预和检查,后者指言
论与出版不受事前检查,而是表达者一旦违法后按法定程序受制裁。英、美等多数国家都
实行这种制度。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为:
1. 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2. 淫秽言论会受到限制或禁止。
3. 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限制或约束。
(三)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我国实行对出版物的预防和追
惩相结合的制度。
(四)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
1. 概念:源千公民的请愿权。集会,是指公民为共同目的,临时聚集千露天公共场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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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
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
式,通过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三者激烈程度递增。
2. 中国规定
(5 、
2 公安批)
(1)主管机关为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需要申请
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 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
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
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
住址。
(2)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 日前,将许
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
许可。
(3)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
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i
[一招制敌]
五天申请,两天答复,公安批准,不回默许。
....................................................................................................................................... .......................
(五)
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成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
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后者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结社自由是具
有双重属性的基本权利:该权利一方面保障个入可以自由组织、加入或者不加入社团;另一
方面也保障社团本身的自主性活动。在我国,社团实行核准登记制,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三、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个人可以在社会中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公开参加其信仰的宗教仪式或
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迫害或歧视的自由。具体包括:
1. 信仰的自由:国家不得禁止公民信仰某种宗教,也不能鼓励公民信仰某种宗教。
2 . 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国家不得强迫公民参加某种宗教仪式或禁止、限制公民参
加某种宗教仪式。
3. 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公民有设立并参加某种宗教社团的自由。国家既不得限制、
也不得强制或鼓励公民参加某种宗教社团或宗教社团活动。
(二)
中国法律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
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 .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入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
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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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人身自由
I.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I )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
受逮捕;
(2)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
的身体
2. 我国《宪法》第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
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也就是说,公民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和人
的尊严紧密联系的一种宪法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等。人格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之一。而且,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又进一步将
人身自由是
1 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了。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有侮辱、诽谤和诬陷罪的处罚,我国民法
一切公民权
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姓名权等的民事责任
利和自由的
I ~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
基础和前提
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非法搜查。住宅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居住安全和生活
安宁。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是公民个人的私密空间,也是公民借以进行各种社
会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现行宪法以单独一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内容,
并且增加了“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规定。我国
《刑法》规定对于
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
[一招制敌]
主体公安检察,理由犯罪国安
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
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也被叫作受益权。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规定,源于
1919 年《魏玛宪法》。
劳动权
休息权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包括公民平等就业
和选择职业、获取劳动报酬等内涵,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的必要条件。我国
《宪法》第4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
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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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狭义的社会保障权仅包括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广义的社会保障权涵盖一般公
民。典型如: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陓:我国《宪法》第44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
社会保障权
1 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
2. 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
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
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l. 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
训练的权利。教育的主要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自学等。内容包括初等义务教育、
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学龄前教育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
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
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六、财产权
2004 年“私有财产权”入宪建立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规范体系:
1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我国宪法的
I [一招制敌]04 总纲,不合理,不神圣
规定及特点
我国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呈现出以下特点:
1.规定于“总纲”而非“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
2. 与公共财产相比,在措辞上存在差别,即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 强调受保护的财产必须合法
].征收或征用的基本条件:
( I ) 公共利益。
私有财产的
(2) 正当程序。
征收和征用丿[公平补偿
212
2 管制性征收:政府的行政立法并没有剥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对公民财产权构成
了实质性的侵害,造成财产价值的实质性减损,典型如“禁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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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七、监督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
批评、建议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千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一招制敌]
任何机关任何行为,要态度
对千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申诉、控告
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
和检举权
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一招制敌]
违法失职有关机关,要行动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
获得国家
l 家赔偿的权利。包括: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
赔偿权
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和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
妇女
婚姻、家庭、
母亲、儿童
和老人
残疾人
我国《宪法》第48 条第
1 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千1992 年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宪法》第49 条第
1 款、第4 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
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保陷婚姻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母婴保健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保障母亲、儿童和老年人的权利
《宪法》第45 条第3 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
动、生活和教育。”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
详细规定了残疾人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招制敌]
官聋哑劳生教
《宪法》第45 条第2 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屈、优待军
残废军人和
1 人家屈。”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兵役法》,对残废军人、退
烈士军属
役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屈的优待和安置作了专门
规定
《宪法》第50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
华侨、归侨、
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
侨眷
眷是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归
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作了完善的保护规定
曰老马识途)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虽是公民,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享有其中属于基础人
权部分的基本权利,只是在范围上较我国公民要小,
比如外国人在中国享有人格尊严不受
侵犯的权利
,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性权利。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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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田典型真题
1
r
1.我国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 关于该条文所表现的宪法规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 年·卷一
.61
题)心
A.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性规范
B.通过
《民法通则》
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得到了间接实施
C. 法院在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中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决
D. 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
[解析]根据1789 年法国
《人权宣言》
的说法,凡分权未确立和人权无保障的社
会就没有宪法,因此,宪法的核心内容涉及两个,其一是公权力的分配,其二是公民人
权的保障,前者由组织规范规定,后者则由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来规定。
因此,
A 选项
错误。
B 选项正确,宪法和其他的普通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因此
《宪法》
可以通
过包括
《民法通则》
(已失效)在内的下位法得到间接实施。
C 选项错误,当代中国宪
法没有可诉性,因此法官不能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直接引用宪法栽判案件。
D 选项正
确,宪法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纲领性规定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
格尊严的规范体系。
2.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2 年· 卷一
.63 题)@
A. 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B.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C.
《宪法》
第43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D.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解析]
A 选项错误,我国宪法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权。
C 选项错误,休
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并不包括一般公民。
3. 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
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
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
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5 年·卷一
.92 题)@
A. 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B.张某的财产权
C. 李某的劳动权
D. 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
[解析]本题只有A 选项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当中虽然涉及了张某住宅的拆迁问
题,但宪法中的公民住宅权主要针对非法侵入和非法搜查这两类行为,因此张某最终被
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只构成对张某财产权的侵犯,不涉及住宅权的问题。
0
答案:
BD 。
@
答案:
AC 。
@
答案:
BCD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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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0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5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
义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 条规定:
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3. 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4. 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5. 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6. 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1.祖国的安全。
“祖国的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2. 祖国的荣誉。
(1)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
( 2 )
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
(3)
国家的荣誉不受站污;
( 4 )
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3. 祖国的利益。
对外主要是指全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相
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而言的国家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宪法》第55 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
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
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年12 月
31 日以
前,年满18 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根据需要,可以征集符合条件的女性公
民服兵役),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能力的公民除外。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
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当年未被征集的公
民,在22 周岁之前仍可以被征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 周岁,
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6 周岁。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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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五、依法纳税(略)
曰老马识途}
基本权利当中也有义务的规定,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
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有膀养扶助父母的
义务。
田典型真题
1
王某为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3 岁,尚未就业。根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关于王某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 年·卷一
· 24 题)(j)
A. 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B.不得被征集服现役
C.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有休息的权利
[解析]
A 选项错误,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王某虽然未就业,
只是免征其个人所得税,但其他类别的税收(典型如消费税)并不免除。
B 选项错误。《兵役法》
第20 条规定,年满18 周岁的男性公民,
应当被征集服现
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 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
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 周岁。由于王某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3 岁,故可以被征集服
现役。
C 选项正确,根据选举权普遍原则,公民只要年满
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均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 选项错误,宪法当中的休息权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身份性权利,仅针对劳动者,王
某未就业,显然不属于劳动者,自然不享有休息权(但不能理解为不能休息)。
CD
答案:
C 。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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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专题十二
国家机构
匾]-
国家机构概述{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厂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勋章及国家荣脊称号的具体程序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国家机构丁国家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委
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主要国家机关{
地方政府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一)
国家机构的定义
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
总和。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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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二)国家机构的特点
阶级性
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历史性
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特殊强制性
具有国家的强制力
组织性
不同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的组织体系
协调性
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三)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1.新中国建立至1954 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 1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也是新
~-
中国建立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
(2)
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3)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是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
( 4 )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 5 )
最高人民检察署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2. 1954 年《宪法》颁布之后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根据1954 年《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 从“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82 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4. 1982 年《宪法》颁布至今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
(1)加强和改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2 ) 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
(3) 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
( 4 )
中央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 5 )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中增设监察委员会。
(四)国家机构的体系
1.中央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
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18
2. 地方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 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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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二0 国家机构
一、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原则
概念
表现
I
1 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
督;由人大制定法律
2. 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都由人
民主集中
指在民主基础上的
大产生
制原则
集中和在集中指导
下的民主相结合
3. 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
地方积极性、主动性
4. 在国家机关相互关系方面,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各自履行
职能,分工合作,相互配合
l. 人大向人民负责:每一个代表都要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
督,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
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
关则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对其决定、
2.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责~任
.制
行使职权、履行职
(l)集体负责制是指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
孽
责所产生的后果,
策或决定上权力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都必须承担责任
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
( 2) 个人负责制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
任的决策形式。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都实行这种集体讨论、个人决定
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指国家机关在其组
1.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屈机构的
织和活动中都要依
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法治原则
法办事,不以个别
2. 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
领导人的个人意志
求,符合法律规范
为转移,也不能以
政策代替法律
3. 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党作为最高政治领
中国共产党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包括各
党的领导
导力拭对国家机关
级国家机关中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并发挥党组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
原则
的领导
机关中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机构履行职责全过
程,推动各方协调行动,形成合力
其他原则
/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等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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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二节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组成及任期
要点
全国人大
性质
1.全国最高权力机关。
2. 国家立法机关
1.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特
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
组成
过3000 人。
2. 各少数民族都拥有适当名额的
代表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5 年,换届程序
如下:
1 一般: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2
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
任期
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2. 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V3 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
延长本届人大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
后
1 年内,必须完成换届
gi 老马识途}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2. 国家立法机关
1.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2 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3. 其成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且不得兼任其他国
家机关的职务(一府两院一委)。
4.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
责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处理
I. 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均为5 年。
2. 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略有不同:下届
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即告结束。但上届人大产生的常委会,须在下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
3 . 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1.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凌驾于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之上,不对任何其他国家
机关负责,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监督,只对人民负责,只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
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只受全国人大领导,并对其报告工作。
2. 常委会和专委会
设置级别
设置目的
县级以上人大
为人大管事和干活
一定是人大自己人
原则上三个一定
1 一定有提案权(专委会开会帮人大,闭会帮人常,因此也可以向人常提案)
一定是主席团提名产生的(选常委,定专委)
- - -.一.....一一一..一一....中一..--争- - - -...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宪法中必记的三分之二:修宪;推迟选举;特区基本法修改;所有代
:
;表开会(居民会中的户代表除外)。
:.....................................................................................................................................,..........................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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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二0 国家机构
(二)监督权
要点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l
全国人大产生的其他所有中央国家机
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产生的除自己外的其
监督对象
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受到全
他所有中央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国人大的监督
l. 听报告:听取全人常及一府两院
I.听报告:听取一府两院一委的专项工作报告。
的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
2. 提质询:针对一府两院一委。
2. 提质询:针对一府两院一委。
3 做调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相关问题。
监督方式
3. 做调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
4. 搞检查:对法律实施工作做执法检查。
会洞查相关问题。
5. 炒犹鱼:撤职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妇确:罢知廿关国家机关百乍人员
曰老马识途)
1.国家监察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但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专
项工作汇报。
2. 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执法栓查属于日常性监督行为,临时性的人大,没有进行的
时间条件。
3. 根据
《监督法》
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
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
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相关一府两院一委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与
专项工作报告相比,专题询问在形式上更加灵活,完全按需展开。
「
r
l
I
`
I
(三)
法规权
要点
l.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I.监督宪法的实施。
2. 解释宪法。
法规权I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3. 解释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4. 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
3.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5. 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
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
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人事权
主席团提名,大会投票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
人事选举
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I. 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全国人大
人事决定
2. 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副总理、国务委员、秘
书长,部委行署正职)
3.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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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I
人事决定
I.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2.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常委会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
人事任免
军事法院院长
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
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gi 老马识途}
1. 人大对官员既有选举权,
政府和军委表述为根据首长提名,
长提请,任免其他成员。
2. 官员产生方式的不同,就决定了炒官员蚨鱼方式的不同:人大罢免案,人常撤职案。
又有决定权。人常对官员只有决定权:对首长负责制的
决定其他成员;对集体负责制的两院一委表述为根据首
,---···-··········································································-·············································································
;
[一招制敌]人事权
人事选举
选举一常两高三主席,国家监察委主任
全国人大
人事决定
决定政府+军委
全国人大
人事决定
决定政府+军委,排除国务院总理
常委会
人事任免
任免两院一委除正职:
两院一委只到县,人大选正职,人常搞其
!
他,地方检察长,同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常批准
.,'.
权
~
事
~
人
~
的
i
大
~
人
}
国
i
全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一
~
.'a
最
高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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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二0 国家机构
: ··········· ·· ··· · ··伞················ · ····· · ······====······························
:
1 全国人大常委会1
:
自
冶
区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直
辖
市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省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事权
i....................... ---------... ------------ -------------------------------------............ ----......... ----............ -----------------------------......
(五)会议制度
I
要点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常规一年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
会期
为有必要或
1 /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
每两个月一次,如果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
议,可以临时召集。经主席团和各代表
集会议
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秘密举行
召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
I. 全国人大开会前,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人大会议主
主持
席团,并对人大会议议程和其他预备事
委员长或受委员长委托的副委员长
项进行准备。
2. 主席团主持人大会议
人数
2/3 以上代表出席
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
曰老马识途)
除乡人大一年两次会议以外,其余人大的常规会期都是一年一次,
所有人大常委会的
常规会期都是两个月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
i
1 .人大会议的召集和主持问题:
: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选举;
!
乡级人大:老主席团召集,新主席团主持,开会以后选举。
县级以上人大会议召集和主持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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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人大会议召集和主持
2. 代表临时开会:
人大代表:五一常委会(乡为主席团)
;
村民代表:五一代表。
•• a
- -. .
a
-
-
-
-
-
-
-
-
-
- -..
-
-
·呵一一................
(六)重大事项决定权
要点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批权。
2 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 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
3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算及其执行情况。
1 4 规定军人、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与其他专门衔级
重大事项决定权
| 2 批准省级行政区建笠。
制度。
5.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 决定特赦。
3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
4 决定战争与和平
[一招制敌]
7 在人大闭会期间,宜布战争状态。
8.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9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1. 全国人大:批计划(有交叉),管省廷,开停火(有交叉)。
2. 全人常:
( 1 )
对外友好一条线:批条约,派代表,定等级,给荣誉,搞特赦;
(2)
对外敌对一条线:搞反击,宣紧急,搞动员,调计划。
.............................
(七)议案程序
要点
全人大
全人常
机关提案:
国务院、
中央军委、
最高法、品高检、全国人大常委
机关提案: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
会、专门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
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国家监察委员会
一般议案
会、主席团
个人提案:一个代表团、
30 名以
个人提案:
1 0 名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上代表联名
1 提案主体:一个代表团、
30 名
1. 提案主体:
10 名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质询案
以上代表联名
2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一委
2.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一委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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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专题十二0 国家机构
续表
|
全人大
全人常
|
要点
罢免案:
撤职案:
1. 提案权:主席团、
3 个以上代
1 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
就鱼案
表团或1/ 10 以上代表可对由全国
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提出
2.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
罢免案。
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2. 通过: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l 机关议案必须列入。
I. 机关议案必须列入。
是否列入议程
2 个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2. 个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
2. 宪法修正案由主席团公告。
1 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
公布程序
3. 选举结果及其他议案,既可由
2. 其他决议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
国家主席公布,也可以由全国人
大自行公布
[一招制敌]
1. 从中央到地方,人大的基本议案就只有一般、质询和纨鱼三种,
其共通规律均为
:人常不罢免,机关不质询。
2. 议案程序
、
类型
议案类型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般议案
机关提案:
两央两高三委一团
机关提案:
两央两高三委
个人提案:
301
个人提案:
1 0
质询案
301
10
蚨鱼案
罢免案
:
1 03 团
撤职案:撤职对象是两央,首长都
能提,国务院加上委员长会议
国家勋章及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程序
1 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
勋的杰出人士
2. 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
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3. 国家荣誉称号(一般冠以“人民”,也可以有其他方式)
: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
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
杰出人士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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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主体
I.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告
2 友谊勋章:国家主席可以直接授予
提案主体
1 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续表
:................................................................................................. ----...........................................................
!
[一招制敌]两央委员长会议提,常委会定,友谊勋章主席发。
}
囡典型真题
1
I
l.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2010 年
· 卷一
. 20 题)。
A. 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
B.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c .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D.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
[解析]
全国人大开会以公开为原则,但经过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的决定,可以秘密开会。
2.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0 年·卷一
.93
题)@
A.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会议期间,
30 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
C.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
员会的质询案
D.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解析]针对一府两院一委的质询案的提出主体只有个人提案,其中全国人大为一
个代表团或30 名以上代表联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为10 名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性质
组成
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产生的常设性工作机构
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
会通过。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常可以对除主任委员之外的成员进行调整(即任免个别的
副主任委员或委员)
心
答案:
C 。
@
答案:
ABC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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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二0 国家机构
续表
1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2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屈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法
律草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3.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4.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5.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6.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7. 对属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闱内同本委员会有
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工作职责I 8.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
和决定、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
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意见;
类型
gi 老马识途}
9.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
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10.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1 1.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开展对外交往;
1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目前,全国人大共设有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
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10 个专委会
1. 全国人大除设置有上述常设性专门委员会外,还可以依法设立临时性委员会。
临
时性委员会为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任务组建,
没有固定任期。在全国人大的临时性委员会
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主席团、
3 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 10 以
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
议、1/5 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
调查委员会。
2. 县级以上人大也可以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 10 以上本级人大代表
可以在人大开会期间向人大提议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或1/5 以上组成人员
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概括为
:
主席过
十一,主任过五一。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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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i
I
第三节国家主席
性质
国家机关,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生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条件为年满45 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任期
每届5 年,无连任限制
( 201 8 年修宪删除了连任限制)
1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2 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职权
3 . 外交权: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
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
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l. 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
缺位补救
2. 副主席缺位,全国人大补选
3. 主席、副主席均缺位,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一招制敌]
国家主席自主行使的权力(吃饭,请吃饭,发勋章)
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
授予国际友人友谊勋章
依照
《宪法》享有的权力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可以不经全国
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主行使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享有的权力
(20 1 6 年)
,
可以不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主行使
!................................................................................................................................................................ !
田典型真题
1
1. 根据《宪法》的规定,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即可行使下列哪些
职权?。
A.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C .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D.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解析]
我国的国家主席为虚位元首,其职权主要是仪式性的,但2004 年修宪规
定,国家主席可以在两个方面独立行使职权,分别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C 、
D 选项所涉及的事项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决定。
心答案:
AB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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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二0 国家机构
2. 根据我国
《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2021 金题)心
A .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最高荣誉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
C. 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D.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决定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解析]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往往冠以“共和国”或“人民”等称号,代表着
国家的最高荣誉,
A 选项正确。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
院、中央军委、委员长会议的提请决定授子,授勋仪式一般由国家主席参与签发相关证
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决定授予国家荣誉称号和国家勋章,当然也能够决定撤销(捧
的起,也就自然能踩得倒),因此BCD 选项正确。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此处的
重点在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是本国杰出公民,决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
委会,国家主席只是完成最后的宣布,而友谊勋章的授予对象则是外国人,并且是由国
家主席直接决定授予的。
(还记得吗?国家主席能够独立行使的职权都与“老外“有
关,简称力:吃饭,请吃饭,发勋章)
性质
组成
任期
第四节国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排除国资委主任)、中国人民银
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每届5 年,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不得连任超过2 届
总理负责制:
1. 由总理提名人选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
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2.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
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领导体制I 3.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
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
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一招制敌]
老大对人大人常负责,老大领导工作,老大提名成员,老大最后决定,老
大最后签宇
0
答案:
A BCD。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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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I. 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部组成人员,一般每两月召开,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
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一招制敌]
全体会议:报告计划
会议制度
2.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一般每月召开2-3 次,主要任务是讨
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招制敌]
常务会议:讨论立法
l.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
2. 提出议案。
3 领导和监督权:统一领导和监督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
职权
4. 管理权:全面管理国防、外交、文教、民政等各项工作。
5 . 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区域划分及界线变更(见前),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
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 人事任免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I. 组成部门:即国务院所属部委行署,分管国务院某一方面具体工作,其正职首长为国
务院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
整,由总理提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组织机构
[一招制敌]
国务院工作部门调整:总理提出,人大人常决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调整:
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常各案。
2. 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照规
定程序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 至5 人,由国务院任免
|
国务院的审计部门为审计署,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
审计机关
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宪法》规定,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
I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gi 老马识途}
1. 2024 年《国务院组织法》修改中有两个亮点:
(1 )
明确了央行行长的国务院组成
人员地位;
(2 )
明确了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工作职责(全体会议报告计划,常
务会议讨论立法)。
2. 注意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双重负责体制,即既要对本级政府负责,又要对上一级
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比如山西省公安厅,既要对山西省政府负责,又要对国务院公安
部负责。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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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二0 国家机构
[一招制敌]
战争、宣战、动员和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分配
|
类别
决定机关
公布
l.决定战争和和平
全国人大
国家主席
2. 宣布战争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3. 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4. 全国或个别省、
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5. 特别行政区整体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6. 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省部紧急国务院,开火停火全人大,其余都是全人常,人常闭会可开火。
•................................................................................................................................................................ •
第五节中央军委
质
成
期性
组
任
-',
-
..
领导体制
全国武装力狱的最高领导机关
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5 年,连选连任
主席负责制:
1.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2. 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3. 中央军委的决定集体讨论作出,但主席拥有决定权。
4. 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在中央军委主席的领导下展开工作,
中央军委的决定命令必
须由主席签署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
l. 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只负责,不报告工作,不接受质询,
可以连选连任。
2. 受最多不超过两届任期规定限制的官员有: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
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特首。
即:人常政
府正副职,
两院一委的正职+特首。
3. 1982 年《宪法〉确立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首长负责制,这也是宪法所涉及的所有国家机关中唯二
的首长负责制机构,其余的国家机关均为集体负责制。首长负责制旨在凸显机关首长在机关当中的核心
地位,其共性表现可概括为:老大对人大人常负责,老大领导工作
老大提名成员?老大最后决定,老
大最后签字
.~.吵.~
~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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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田典型真题
1
I
I
I
I
I
I
I
,
I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
一表述是错误的?
(20 15 年·卷一
· 26 题)心
A. 实行主席负责制
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C.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D. 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解析]
D 选项错误,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
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也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任免。
ABC 选项均正确。大家要特别注意,在国家机关的体系中,一般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都
是首长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的任期每届5 年,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上的连选连任的限制
(由宪法惯例约束)。
第六节
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
性质
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I.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
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工作原则
4. 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5 . 喽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
6. 尊重和保啼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陷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7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1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组成
2.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于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任期
与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 年,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任期不得超过2 届
0
答案:
D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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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制
,
领导体制
I
|
I
监察范围
I
I
I
I
I
管辖
I
I
I
I
职权
对监察
机关及
其人员
的监督
I
专题十二0 国家机构
续表
1.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
接受其监督
3.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
双重领导: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
察委员会的工作
公职人员全覆盖,具体包括:
l.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
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监察法》第15 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
级监察机关可以向下兼容下级监察机构的管辖事项,也可以对自己及下级监察机关办理的
事项进行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由共同上级决定。下级监察机关遇重大疑难案件,可以
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1 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
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
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 处登: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
员进行匣翌;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
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I. 人大的监督:
( I )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
检查;
(3) 接受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
2. 外部监督: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3. 内部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
遵守法律悄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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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l.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
觉接受监督
2.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千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
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阳杉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3 回避。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
职业责任
1 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I ) 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屈的。
(2)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3)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 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4. 离职限制: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
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3 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
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屈、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
关申诉:
I.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觉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
更的;
2. 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
3.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申诉
1 4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I
234
5 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
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
1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 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
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一招制敌]
关于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领导负责体制,概括如下:
人大系统
上下级为监督指导关系(主要通过上级人常实现),人大只对人民负责
政府整体
上下级为领导关系,政府对同级人大人常和上一级政府负责
政府部门
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对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部门负责
法院系统
上下级为监督关系,对同级人大人常负责
检察院系统
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对同级人大人常和所有上级检察院负责
监察系统
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对同级人大人常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总结
一府两院一委都要对同级人大人常负责,系统内部有领导关系,才会有负责问
题,行政监察系统为一级负责,检察院系统要对所有的上级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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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二&国家机构
第七节
地方主要因家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任期与职权
要点
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省市县乡四级)
l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省市县三级)
地方各级人大任期均为5 年
1
同本届人大任期
职权
1.地方立法权。
2. 人事任免权
(二)
人事任免
1. 常规任免
人大(非常委会)
-
一府两院一委正职+副乡长,检察长必须由上一级检察长提诮同级人大常委会
批准
堕
常委会(非人大)
2. 特殊任免
机关
地区和直辖市中院
地区和直辖市分检
各级地方政府副职,但不包含副乡长
政府部门首长;两院一委其他官员
职位
提名
院长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其他官员(不含助审)
省级高院院长
检察长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
其他官员(不含助检)
[一招制敌]特殊法检提半级,
院长主任会议提,其他省院首长提。
决定任免
省级人大
常委会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一一·
3. 提名制度
提名对象
提名主体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人大正副主席,
主席团或代表书面联名(省级30 人、市级20
各级政府的正副首长,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首长
1 人、县级以下10 人)
其他官员
本机关首长提名
4. 主要官员任免总结
职位
任命
免职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本级人大选举
本级人大罢免
国家元首
全国人大选举
全国人大罢免
国务院总理
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全国人大罢免
国务院
其他组成人员
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全国人大罢免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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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I
职位
任命
免职
中央军委主席
全国人大选举
全国人大罢免
中央军委副主席
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罢免
中央军委
决定
中央军委委员
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罢免
决定
首长(含乡镇副首长)
本级人大选举
本级人大罢免
副首长(除乡镇副首长)
本级人大选举或常委会决定
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
免职
部门首长
行政首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
免职
法院
各级法院院长
各级人大选举
各级人大罢免
法院其他官员
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大常委会免职
各级人大选举,地方须由上一级检察
各级人大罢免,地方须
各级检察长
由上一级检察长报上一
检察院
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检察院其他官员
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大常委会免职
监察委
主任
本级人大选举
本级人大罢免
副主任和委员
主任提诘同级人常任免
本级人常免职
[注意]
1. 法院其他官员包括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军事法院院长、
直辖市或地区的中院院长等审判人员
;检察院其他官员包括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
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直辖市或地区的检察分院检察长等检察官员。
2. 因找不到对应级别的人大(地级市级别的人大),因此地区和直辖市中的中院和分
检的官员,均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直辖市人大
高院/市检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直辖市人常
(北京市人常)
l
中院/分检
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丿
基层法检
(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检系统常规产生规律
法检系统特殊产生规律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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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二0 国家机构
(三)会议制度
要点
地方各级人大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
(省市县三级)
(省市县三级)
1.地方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会议一次,乡人大每年一般
两次。
会期
2. 临时开会:县级以上人大1/5 以上代表或本级人大常
每2 个月一次
委会可以提议临时开会,乡人大1/5 以上代表或主席团
可以提议临时开会。
3 地方人大开会均需2/3 以上代表出席
1 县级以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镇人大由上一次
会议的人大主席团召集。
常委会主任、
2. 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副主任和秘书
召集
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
长(地市级以
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常委会主任召集
上有,县以下
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
无)组成,处
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
理常委会日常
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事务
I.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2. 县级以上人大会议主席团,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在会议
常委会主任
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持
3 乡人大主席团由乡人大开会期间选举产生,主持本次
或者受主任委托的
乡人大会议并召集下一次乡人大开会,乡人大的主席和
副主任主持
副主席为当然的主席团成员
[注意]地方人大系统中,县级人大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
....................
[一招制敌]
I.地方人大临时开会:
五一常委会(乡为主席团)。
2. 地方人大开会召集:县以上,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乡,
老主席团召集,新主席团主持,开会以后选举。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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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准专题讲座精讲卷
(四)议案程序
!
要点
地方各级人大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1. 一般议案
l.一般议案
( 1 ) 机关提案:主席团、常委会、
专委会(县级以上)、政府。
( I ) 机关提案:主任会议、专委会(县级以上)、
(2)
个人提案:代表
1 0 人以上
政府。
(2) 个人提案:组成人员5 人以上(县级为3 人以
(乡镇5 人以上)。
上)
(3) 地方法、检没有提案权
2. 质询案
2. 质询案
提案制度
( l ) 提案主体:组成人员5 人以上(县级3 人以
( 1 ) 提案主体:代表10 人以上。
上)。
(2)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一委
( 2 )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一委
3. 罢免案
提案主体:主席团、常委会或1/10
艺
以上代表(乡镇为主席团或l/5 以
上代表)
列入议程
机关提案:主席团必须列入
统一由主任会议决定
个人提案:主席团决定
表决
全体代表过半数
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
特定问题
主席团或1/ 10 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主任会议或者
1 /5 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调查委员会
[注意
l ]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接收和审议撤职案。
[注意2 ]
中央和地方人大的两个明显不同
:
(I)
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没有提案权;
(2)
地方政府的正职无权提名自己的副手。
......哺.........................................................................................................................................................
,
[一招制敌]
:
1 .一般议案。机关提案:管事的,干活的和政府能提案,其他机关不提案;个人
i 提案:人大10
(5), 人常5
(3), 第二个数字是到了最低以后的放宽。
;
2. 质询案:人大10 ,人常5
(3) 。
3. 罢免案:人大管事过十一,常委无权力,乡人大变成主席过五一。
,
'································································································································································'
23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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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
专题十二0 国家机构
(五)撤职案的提出与审议
I. 本级政府的个别副职首长或由其任命的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2. 由其任命的同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
3. 由其任命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
撇职案的针对对象
4. 由其任命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5. 由其任命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6 由其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I.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一府两院一委)
提案主体
2. 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3. 本级人大常委会1/5 以上组成人员
提案要求
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通过要求
无记名投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
[一招制敌]
1.撤职案针对对象:一府两院一委除正职,特殊法检含正职;
2. 提案主体:一府两院一委+主任过五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田典型真题
1
我国
《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5
年·卷一.91 题)心
A.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B.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 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D.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解析]
A 选项正确,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
权力。
B 选项错误,上级人大和下级人大属于监督关系。
C 选项正确,全国人大是最高
权力机关,只向全国人民负责,只接受人民的监督。
D 选项错误,乡级人大没有常
委会。
心答案:
AC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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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地方政府
任期
会议
工作部门
1
5 年,无连任限制
I. 全体会议:首长、副首长、部门首长(县级以上)、秘书长(市级以上)
;
2. 常务会议:首长、副首长、秘书长(市级以上)
I. 县级以上才有工作部门,乡政府的各项工作由政府人员分工负责。
2 县级以上工作部门的增、设、并、减必须由上一级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 .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协同发展机制,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可建立
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
域协洞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4 派出机关:
(I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2)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设立区公所;
(3) 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
领导体制
1 首长负责制,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主要职权
240
l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屈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屈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
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
社会保防、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
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股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8 .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9.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
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
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1 0. 保陌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 1.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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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专题十三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圃-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院f二二改L关
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
一、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方式
I. 全面修改:
1975 , 1978, 1982
2. 部分修改:
1 979, 1980, 1988, 1993, 1999, 2004, 2018
我国宪法的修改
,
1. 主体:全国人大
2. 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 以上代表
3. 通过要求:全体代表2/3 以上多数
4. 公布: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招制敌]我国宪法修改从方法上讲有二:人大决议和宪法修正案(修宪惯
!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宪始于1982 年《宪法》,第一次使用的时间为1988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二、宪法解释机关
立法机关解释
1 源自英国,我国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司法机关解释
源自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
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等特设机关解释,法国为宪法委员会,奥地利、西班牙、
专门机关解释
1 意大利、德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为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最早根据奥地利著
名法学家凯尔森的建议在奥地利设立)
..................... ..
......... .
......
. . . . .......... .
......... . .......喝........... . .... 一.
.......
....
......
...
.
...........
.......................
...............
[一招制敌]
宪法需记忆的三位学者:蒲莱士确立宪法分类,西耶斯提出制宪权,
:
:凯尔森创建宪法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今一....................;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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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三、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陓
(一)宪法的监督对象
监督对象
监督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
对千下位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陌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一切法律文件不违反
二三芦芦,:::法;,力:权团威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二)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
立法机关保障
1 源自英国,我国亦是
司法机关保障
源自美国,由
1 803 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
专门机关保障
源自法国1799 年宪法所设定的护法元老院(源千西耶斯提议),以法国的宪法委员
会和德国的宪法法院为典型
(三)宪法实施的保障方式
事前审查与
I. 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事后审查
1 2.事后审查:规范性文件颁行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质疑所引发的审查
1. 附带性审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
附带性审查与
1 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进而引发的审查
宪法控诉
2. 宪法控诉:公民在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宪法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控诉,要
求对有关行为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四)我国的宪法保障机制
政治保障
社会保障
法律保障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模范地速守和执行宪法
宪法主体遵守宪法、认同宪法、信仰宪法
宪法自身的保障:
1. 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2. 明确规定其自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
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行为准则等。
3. 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
4.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职责
(五)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程序
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址、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
合宪性审查
1 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
的依据
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 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
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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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专题十三0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续表
1954 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这一规定被后续历部宪法沿
用。
1 982 年《宪法》又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由千全国人大
合宪性审查
1 是每年召开的临时性会议,因此合宪性审查权在我国主要由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
的机关
常委会集中行使。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
行政区域实施的职责。
[一招制敌]
78 解释,
82 实施
l. 主动审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
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一招制敌l
法律以下,除规章
2. 被动审查:
(1 )
审查要求: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
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
行审查、提出意见。
( 2 ) 审查建议: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
合宪性审查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
的程序
1 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 联动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
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 处理过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上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
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
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2 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
l. 审查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
作机构依上述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
2. 提案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
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
合宪性审查
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
的结果
1 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3. 审查反馈: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
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匣
以向社会公开。
[一招制敌]
应当反馈.
可以公开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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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
向制定机关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
全人常的宪法监督程序
(六)宪法宣誓制度
宣誓主体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
2. 一府两院一委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宣誓时间
上述人员就职时公开宣哲
I. 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宣行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组织宣誓心
组织机构
3.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包括其工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
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
4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一府两院一委的宣哲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具体规
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
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行。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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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三0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续表
I. 单独宣誓: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节词
宣誓仪式
2. 集体宣节:由一人领誓,领哲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
领诵哲词;其他宣哲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誓词内容
我宣眢:忠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
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一招制敌]
宣誓组织机构
宣誓主体
全国人大产生的官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官员
一府两院一委自己任命的官员
驻外全权代表(全人常任免)
全人常任免的两院一委除正职
囡典型真题
1
组织机构
主席团
委员长会议
任命机关自己
外交部
两院一委自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千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心千2016 年
1 月
l
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 年·卷一
.61
题)@
A. 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
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C. 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D. 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
[解析]
宪法宣誓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依宪治国,强化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的
重要举措,因此A 选项正确。
B 选项正确,宪法宣誓的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旗或国徽。
C 选项错误,宪法宣誓的主体包括各级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国家
工作人员,也包括一府两院一委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D 选项正确,两高除正职外的组
成人员,均由两高自行组织宣誓。
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lll8 年2 月诏日修订,自:lll8 年3 月
12 日起施行。
@答案:
ABD。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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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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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专题十四
中国法律史
匾l匝
西周时期的法制内容[:芦:$$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内容[需昙和铸刑鼎
商鞅变法
秦代的法制内容[:罪名与刑罚
刑罚适用原则与司法制度
汉代的法制内容[盓盂昙废除肉刑
司法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内容t启
司法制度
唐律与中华法系t::贯:定过程
司法制度
宋代的法律
中国法律史十宋元的法制内容i$骂霍变化
宋代的司法制度
元代四等人
立法思想
明代的法制内容卢霍
司法制度
《大清律例》
清朝的法制内容t 清代的例
司法制度
清末预备立宪
清末的法律思想与制度[清末修律
清末司法体制的改革
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
中华民国前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北京政府(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H詈与宪法
民商事立法
司法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宪法性法律文件
司法制度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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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 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制内容
—、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 1 ) 该思想是对夏商神权政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
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
律主张。从理论上回答了西周统治的合法性问题,即上天只眷顾有德的统治者,“失德”
者失天下。
(2) 德的基本要求:敬天、尊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爱护天下百
姓,做有德有道之君。为了实现以德配天,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
张。也就是说,要通过“慎罚---谨慎适用法律”来达到“明德一实现礼治秩序”
的目的。
(3) 明德慎罚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道德教化是第一位
的,刑罚是第二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
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照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在全社会形成
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
( 4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
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西周
时期各种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这一思想深深植入中国传统政治
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思想的原则与标本,在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原则,对后世影响深远。为以“礼律合一”为特征的中国
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2. 礼、刑关系——出礼入刑。
(1)礼的含义有二:其一是抽象精神层面的,即“亲亲”“尊尊"的要求表现为“亲
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其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
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周礼
在当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 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3)“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 反映并强化了古代的等级制度,贵
贱有别,不得僭越。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 4 )
出礼入刑反映了礼与刑的关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相为表
里”指人的行为超出礼,那么就会落入刑的处罚范围。礼刑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
体系。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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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田典型真题
1
1.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4 年
· 卷一
.56 题)(j)
A. 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
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 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C. 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
的代表
D. 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斛析]
选项A 正确。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
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
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
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中。
选项B 错误。秦朝推行严刑峻法直到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才被
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
选项C 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
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结合。
选项D 正确。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宋代理学家朱熹首先对
“明刑弼教”作出新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
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2.
《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
一种评价。关千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 年
· 卷一
· 16 题)@
A. 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C .
“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D. 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解析]
选项A 错误。周礼是对夏商神权政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选项B 错误。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和
强制性。
选项D 错误。礼与刑并非相互对立,礼与刑的关系集中体现为出礼入刑,即“礼之
所去,刑之所取“,礼和刑互为表里,共同构成西周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继承法律制度
1. 婚姻制度。
( l )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虳之言。一夫一妻制
心答案:
ACD 。
@
答案:
C 。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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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
处于比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首先,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
整个部族的发展。其次,多与异姓通婚,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
天下与宗法制度。“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
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就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 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心纳采(男方向女方家提亲);@问名(请媒人获取女方
生辰八字,并到祖庙占卜吉凶)
;@纳吉(占卜获得吉兆后与女方家订婚);@纳征(男
方送聘礼至女方家,故又称纳币);@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上门迎娶女方至
男方家)。
(3)婚姻关系解除:“七出““ 三不去” 。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
休弃之,即不顺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女子若有“ 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三不去”即:前贫贱后富贵,
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2. 继承制按照周的礼制。
西周时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主要是身份继承,
其次是财产继承。
3. 合同契约。
( 1 ) 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
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
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
“质人”专门管理。
(2) 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周礼》载:
“听称责(责同债)以
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
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
的字为半文。
4. 司法制度。
(1)周天子为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小司寇辅佐,基层由乡士等负责具体司法
事宜。
(2) 狱、讼两分。前者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叫作“断狱”,后者指民事案件,
审理民事案件叫作“听讼"。
(3) 具体的审理技术包括“五听”“三刺",五听包括辞(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
言语错乱)、色(看当事人的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
无理则会紧张得喘息)、耳(观察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则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
(看当事人的眼睛,如无理就会双目失神、左顾右盼)。五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运用司
法心理学来进行审判,“ 三刺”:
"一刺群臣,二刺群吏,三刺万民”,指的是凡遇到重大
疑难案件,应先交给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给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交给所
有国人共同商讨,“ 三刺“正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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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内容
一、铸刑书和铸刑鼎
1. 铸刑书。公元前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
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 铸刑鼎。公元前513 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
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二、
《法经》
1.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
的相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
地位。
2.
《法经》从结构上共分为六篇:
《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
法》。
《盗法》《贼法》是关千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此两
篇为法典之首。
《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
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 六禁",即淫
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具法》是关于定罪扯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
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
《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
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
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
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总则,以各篇为分则的法典体例。
内容上,
《法经》六篇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因此《法经》无论从历史地位还是对后世的影响
来看,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三、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 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传统法制
发展过程中又一次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
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
1. 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扩充法律的调整范圃;
( 2) 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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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3) 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 4 ) 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思想:
“以法治国”“轻罪重罚”
“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2. 商鞅变法的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
迅速发展和完善。变法后的秦国迅速强盛起来,并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
央集权的帝制王朝。
一、罪名与刑罚
1. 罪名
第三节
泰代的法制内容
( 1 ) 危害皇权罪:如谋反、偶语《诗》《书》、以古非今、泄露皇帝行踪、诽谤、妖
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等C
( 2 )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列为重罪,按
照盗窃数额批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的是5 人以上
共同盗窃;群盗则是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千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侵犯人身方面的
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3)
渎职罪。
少见知不举:官吏发现犯罪而不举报处理。
@不直、失刑、纵囚:不直是故意呈刑不当,致使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失刑是指因
过失而屋刑不当;纵囚是指放纵囚徒,应当有罪而判处无罪,或者设法减轻案情,使案犯
达不到定罪标准。
( 4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违令卖酒、逋事(已经下达征发摇役命令而逃走不报
到)、乏摇(到达服摇役地点又逃走)。
( 5 ) 破坏婚姻家庭罪: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子不孝等。
田典型真题
1
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千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
项是不正确的?
(2014 年·卷一· 16 题)。
A. 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
“ 纵囚"
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C . 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
“ 不直”
[解析]
见知不举指的是官吏发现犯罪而不依法举劾的行为,非为过失未能揭发检
举之罪。
心
答案: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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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2. 刑罚
主刑:
(1) 笞刑:竹板或木板殴打犯人背部。
(2) 徒刑: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劳动。
具体包括:
心城旦、春:男犯筑城,女犯春米;
@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砍柴,女犯为祠祀择米;
@隶臣、妾:罚为官奴,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司寇:伺察寇盗;
砌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
(3)
流放刑:迁和谪,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后者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4)
肉刑:墨、劓、剕、宫等残害肢体的刑罚。
(5) 死刑: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傑,裂其肢体而杀之;腰斩;车裂,即五马
分尸;坑即活埋;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等。
附加刑:
(1) 耻辱刑:髡刑和耐刑,前者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后者剃光胡须,保留头发。
(2) 货赎刑:货是指对轻微犯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包括货甲、货盾
(罚金)、货戍(发往边地做戍卒)、货摇(罚服摇役)。赎是指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缴纳
一定的金钱或服一定的劳役来赎免刑罚。
(3) 株连刑,包括族刑、收(罚为官奴)。
二、刑罚适用原则与司法制度
1.刑罚适用原则
(1) 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判断
是否成年,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2)
区分故意和过失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
轻处理。
(3) 盗窃按赃值定罪原则:对千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
定罪。
(4) 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共同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
(5 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
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巳经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 教竣犯加重原则:教竣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7)
自首减轻处罚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
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 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
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2. 司法制度:中央设廷尉,审理全国案件。设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
律监督。地方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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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里堕进座精讲卷
第四节
汉代的法制内容
—、汉文帝、景帝废除肉刑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鲸刑,其小女绕萦
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
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 刑制改革的内容。把鲸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
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景帝
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
改为笞二百(后减为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减为笞二百)。景帝又颁布
新的法令《箭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
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但这次变革并没有完全禁除传统残害肢体的肉刑,如宫刑仍然
被留存下来。
2. 刑制改革的意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
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
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有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汉律的儒家化
I. 上请: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 I )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2) 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
“上请“优待。
(3) 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
死刑都可以适用。
2. 恤刑:秉承儒家矜老恤幼的理念,对80 岁以上老人和8 岁以下幼童、孕妇、盲人、
侁估等弱势群体在矗刑和处罚上的优待。
3.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之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屈首匿尊长亲屈的犯罪
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屈,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这是汉
代法律儒家化最典型的反映,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三、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
(1 )汉承秦制,
中央设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地方行政
和司法。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凋解工作。
(2)
中央设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汉武帝以后设立司
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的司法官吏;地方设刺史,负责地方行政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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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2. 春秋决狱: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断案依据,“论心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实践
中的反映,强调动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千法者诛"
,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
遂也不免刑责,而主观上没有恶意则可以从轻处理,此外,在重点考察动机的同时,
还要
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巳遂、未遂。
3.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
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这一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唐律“立春后不决死
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均源于此。
田典型真题
1
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
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 年
· 卷一
.57 题)CD
A. 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
刑责
B. 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C.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
“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
给子刑事处罚
D.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
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解析]
选项C 错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
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第五节
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内容
—、
《魏律》
l. 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
1 8 篇,称《魏律》或《曹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
大变革。
2. 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悝于律首。
3. 将“八议”制度正式纳入法典。
以周礼“八辟”
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
度,对封建特权人物实行减免处罚:
( I )
议亲(皇帝亲戚)
;
(2) 议故(皇帝故旧)
;
(3) 议贤(有突出德行和影响之人);
( 4 ) 议能(有大才能)
;
(5) 议功(有功千社稷)
;
( 6 ) 议贵(贵族官僚);
心
答案:
ABD 。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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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7)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8)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4. 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二、《晋律》
1.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颁布《晋律》,又称《泰始律》,进一步精简法律条文,形
成20 篇620 条的格局。
2. 在“刑名律”之后增加“法例律”,充实了刑法总则。同时对刑律分则重新编排,
趋向"刑宽”“禁简"。
3. 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又
称为《张杜律》。
4.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准五服以制罪”
:
( 1 ) 五服指五种丧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继麻。
(2) 服制标志着亲属范围和远近,不仅确立继承与赡养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
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
处罚。继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3) 五服制度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至明清。
三、《北魏律》
l.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
修成《北魏律》
20 篇,成为当时著名法典。
2. 官当入律:正式出现于《北魏律》和《陈律》当中,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
罪(每一爵位折抵徒罪2 年)。
3. 死刑复核制度: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4. 改革了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鞭刑和杖刑。
四、《北齐律》
1.《北齐律》共12 篇,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精炼
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 篇。
2. 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对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
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隋代《开皇律》在此基础之上发展”十恶”制度,唐袭隋制,将
“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北齐律
反逆:造反
大逆:毁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与宫殿
叛:叛变
258
隋唐
谋反:谋危社稷,谋害皇帝和危害国家安全
谋大逆:毁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与宫殿
谋叛:叛变、投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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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
降:投降敌人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屈
不道:凶残杀人
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不孝:不孝顺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
不义:杀本地长官及授课老师
内乱:亲屈间乱伦
隋唐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续表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为以及造畜
蛊毒、厌魅的行为
大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不孝:控告尊亲属、私立门户、私分财产和不按礼
制服丧
不睦:谋杀或者贩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
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凡属十恶之罪,不适用八议的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3.
《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
定刑。
m 典型真题
1
“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
是不正确的?
(2013 年·卷一· 18 题)心
A.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
则的规定
B.
《晋律》共20 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C.
《北齐律》共12 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
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D.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
《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
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解析]
《北齐律》共12 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但是它并没有对其
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作疏议的是
《永徽律疏》,俗称
《唐律疏议》,故C 项说法错误。
五、司法制度
1. 北齐时设置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司法机关
的审判职能,同时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 三公曹”与
“ 二千石曹"执掌司
法审判,同时掌管囚帐。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 晋代设御史台,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
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答案:
C 。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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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六节
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的制定过程
1. 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
元624 年)颁行,是为《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
2. 唐太宗时期颁行《贞观律》,吸收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制度,确立了
《唐律》的主体内容。
3 . 唐高宗永徽年间颁行《永徽律》,进一步完善了《贞观律》的相关内容,并令长孙
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逐条解释,撰《律疏》
30 卷与《永徽律》
1 2 篇合编在一起,
是为《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
了精确的解释和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这部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准,实现了礼法的高度融合,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
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是中国迄今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最具有社
会影响力的法典。
4.
《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以《周礼》六官为模式,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类
似于行政法典,
以法典形式第一次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田典型真题
1
《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
“ 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
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2013
年·卷一.56 题)。
A. 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 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遐让的精神
C. 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 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
“ 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
冲突的特殊模式
[解析]本题考查唐律中“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的规定,属于超纲题。主要考查对
古文和唐代法制中“礼律合一“法制精神的理解。本条的翻译是,如果杀了祖父母、
父
母应当以死罪来抵的,即使遇上特殊情况被赦免了,也应当离开家乡而避开对方的家庭
成员的复仇。为了防止他与该家族的子孙为仇,才要求离开家乡以避开复仇。
A 项中的
理解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故A 项说法正确。
B 项中,移乡避仇制是唐律中
“ 一准乎
礼”
的法制精神的体现,一方面体现法理,另一方面也符合人情,故B 项说法正确。
C
项中,该规定考虑到基本的人性和生活习惯,体现了唐律的立法技术,故C 项说法正
确。
D 项中,唐律的立法思想就是“礼律合一",
为解决亲情和法律规定的冲突之处提
出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故D 项说法正确。
心答案:
ABCD。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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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O 中国法律史
二、法制内容
1. 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
: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 2 )“ 受财不枉法”
: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是未枉法裁判行为,即“拿人钱财不为人
消灾"的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唐律》
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
( 4)“ 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个人犯罪)
;
( 5 )" 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个人犯罪)
;
( 6 )“ 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唐律》杂律篇规
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
“ 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
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2.
“ 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
( 1 ) 谋杀,
律疏云:
"
'谋杀人者'
,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
人,亦同二人谋法。”
即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合谋杀入的行为。
(2) 故杀,律疏云:”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
情急时产生了杀人的意念。
注意关于故杀和谋杀的变化:故杀,最早源于北魏,即事前无预谋的临时起意杀人,
类似现今的“激情杀人"的概念;谋杀,晋朝张斐将“谋“解释为“二人对议”,这种解
释对后世影响深远,因此在《唐律疏议》中将谋杀首先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
《唐律疏议》中谋杀的概念较过往也有了一定的变化,不再被视为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
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大明律》沿袭了《唐律》的做法,规定谋者,为二人以上。到
了清代,谋杀与故杀的判断的唯一标准是”事前有无预谋",从此彻底突破了谋杀为必要
共犯的传统观念。
(3) 斗杀指“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的行为,按唐律规定应处以绞刑。
( 4 ) 戏杀指“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的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只是
因游戏而发生的致对方死亡的行为。
(5) 误杀指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行为。
( 6 )
过失杀则指因“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
3. 保辜: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观察治疗期限;
待辜限期满后,
再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决定如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
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确是一个进步。
4. 五刑与刑罚原则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
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
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 杖刑:分五等,由六十到一百,每等加杖十;
( 3 ) 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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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4)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 死刑:分斩、绞二等。
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职务过失犯罪。私
罪指的是与职权无关的犯罪行为或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类的犯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
自首与自新制度: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作自首。但犯
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
如数偿还,对自新者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但是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无
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
“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
者,不在自首之列” 。
(3) 类推原则:法律没有规定时,依据近似条款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概括为减轻
处罚举重以明轻;加重处罚举轻以明重。如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
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规定登时打伤闯入者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打伤更
不论罪。
(4) 化外人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相互侵犯构成犯罪的,按照其
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相互侵犯构成犯罪的,
按照唐律处断,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田典型真题
1
《唐律
.名例律》规定: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
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 年
· 卷
一·
1 7 题)心
A. 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
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 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 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 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解析]
选项A 错误。类推适用法律的前提必须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选项B 、
C
错误。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可能会重于同类案件也可能轻于同类案件。
5. 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 礼律合一”的特点。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制
“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
紧密揉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址,从
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统治。
(2)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
以往的秦
汉法律,一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
律令作了大幅度的缩减,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
心答案:
D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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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12 篇502 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
“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
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
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唐律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相犯、
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
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
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鼠刑标准。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继往开
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
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传统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的《高丽
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可见唐
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三、司法制度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
徒刑以上案件。凡屈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奏请皇帝批准,对刑
部的死刑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有权重审。
司法机关
2. 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
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囚犯的申诉案件。
3 .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审判工作,同
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理,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
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应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I
会审制度
I.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中央或地方的重大案件。
2.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送往中央的案件
I. 规定常行杖这一刑具标准,并规定刑讯次数和间隔:
3 次、
200 下、
20 天。
2. 反拷制度:刑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反拷原告,以查明是否诬陷。
刑讯制度
3. 两类人禁止刑讯:具备特权身份的和老幼废疾的。
4 刑讯的条件:对于证据确凿,狡辩否认的案件,可以适用刑讯。同时规定,经过
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法官回避斜度
《狱官令》首次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称为"换推"
第七节
宋元的法制内容
一、宋代的法律
1.
《宋刑统》:宋太祖时修订的一部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
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篇目大体相同,
30 卷12 篇,
共502 条。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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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是《宋刑统》在12 篇的502 条中又分为213 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
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
格、式,形成了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
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田典型真题
1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 年
· 卷一
· 18 题)。
A.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B.
《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C.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D.
《大明会典》
以
《元典章》
为渊源,为
《大清会典》所承继
[解析]
B 项错误。相比
《北魏律》,
《北齐律》才称得上中国封建法律史上承前启
后的作用。
C 项错误。《宋刑统》不仅包含刑事内容,也包含契约婚姻继承等民事内容。
D 项错误。《大明会典》基本仿照的是
《唐六典》。
2. 编敕: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千律,成
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
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
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的
《建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敕的特点是:
( 1 ) 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
之外。
(2) 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千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
的地步。
(3) 敕主要是关千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宋代的刑罚变化
1. 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可折换
为臀杖和脊杖,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
年,笞杖得减决数” 。
2. 配役: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主要是刺配,是黯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
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
定。但仁宗以后,渐成常制。
3. 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辽,南宋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庆元条法事类》首度加
载此刑。到
《大清现行刑律》被废除。
@
答案:
A 。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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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代的民法
1.契约
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 I )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除卖。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所
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除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后收取价
金。三种买卖契约都要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2) 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3) 借贷契约:不付息的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借贷称为出举。借专指使用借贷,而
贷指的是消费借贷。并规定:
“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
,不得超过规定行高利贷盘剥。
( 4 )
典卖契约:又叫“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
一种交易方式。
( 5 ) 租佃契约: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
照收成比例收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6) 债的发生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
置典宪"。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
契贴。
2. 婚姻
(1)宋承唐律,规定:男十五、女十三可婚嫁。
(2) 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在所不禁)。
(3) 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4) 离婚方面“七出三不去"。但是夫外出3 年不归,
6 年不通间,准妻改嫁或离婚。
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如果夫亡,妻子改嫁,
“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5)“ 义绝”制度。
“义绝”源自唐律中的强制离婚制度,是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
属之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视为夫妻双方恩断义绝,无
论夫妻双方是否同意,由官府主导强制离婚。但“义绝”制度明显偏袒夫家,夫妻双方并
不对等。
3. 继承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了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
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在室女、遗腹子、户绝继承的新规定。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
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户绝遗产继承:无男子继承,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
“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3/4,
继子继承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 继子继
承1/3,
另外1/3 收为官府所有。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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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田典型真题
1
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 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
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2012 年
· 卷一
· 16 题)。
A.“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B." 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于里,妾各减一等“
C. 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D.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解析]
选项A 、
B 、
C 说法正确。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
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例如
《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
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
减一等"。如果夫亡,妻“若改适(嫁),
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
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选项D 说法错误。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其和
” 命继"均
属于"户绝“情形下确立继承人的方法,是宋代的继承法律制度,和婚姻方面没有
关系。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其职权同唐代一致,分掌中央司法审
判职权。同时,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宋太宗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职
权在于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属于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可立即处断,重
者需要上报皇帝裁决。
2 . 翻异别勘制度: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
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别勘)。
3 . 证据勘验制度:《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是世界上现存
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五、元代四等人
元世祖时,根据民族的不同对民众做出不同分类:
第一等:
蒙古人;
第二等色目人,包括我国西北地区各族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人;
第三等:汉人,指原来金统治下的汉族和女真契丹等族;
第四等:南人,南宋灭亡后南方的汉族。
这四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政治上的待遇都有不同的规定,依次从高到低,这种划分
体现了元代的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0
答案:
D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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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第八节
明代的法制内容
一、立法思想
1.坚持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最早见千《尚书
· 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宋代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有意识地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
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与前代儒家学说不同的是,他强调礼刑
并重,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同时德对刑也不再
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即既可以“先教后刑”也可以“先刑后教”。这种变通
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一礼律合一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
进入一个新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
影响。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千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助"弼教”
的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2.” 重典治世”与“重典治吏"严厉打击官员贪腐。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
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2)”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
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较狭;而明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
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对千"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
罚轻于唐律,从轻处罚,此即“ 轻其所轻"。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
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二、重要法典
1.
《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时期颁行,共计7 篇30 卷460 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
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的七篇格局,其律文简千唐律,精神严千宋律,
以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2.
《明大诰》,名称来源千《尚书
· 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
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
力。《明大诰》集中体现“ 重典治世”和“重典治吏“思想:特别刑事法规、效力高于
律、法外创刑、空前普及。
3.
《大明会典》,是对《唐六典》的继承和发展,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在性质上属于
行政法。
田典型真题
1
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 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 年)间,手
订四编
《大诰》,共236 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4 年
· 卷
一
.57 题)心
CD
答案:
ABC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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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A.
《大明律》
中原有的罪名,
《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B.
《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 重典治吏”是
《大诰》的特点之一
D. 朱元璋死后
《大诰》被明文废除
[解析]
朱元璋在修订
《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遣奸",又在洪武十八年
至洪武二十年间,手订四篇
《大诰》,具有与
《大明律》
同等效力。
《明大诰》
集中体
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明太祖将其亲自审
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
天下。
选项A 正确。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
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
断手、斩趾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栽
于法令的酷刑。
选项B 正确。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
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选项C 正确。”重典冶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
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选项D 错误。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但未被明文废除。
三、重点罪名
1.奸党罪: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 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并有本人终身充
军与子孙永远充军之分。
3 . 故杀与谋杀
(1)故杀的渊源巳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
“知而犯之"。因此可以认为谋杀和贼杀都包含千“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
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特征。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
演变成与“贼” 相似,法制史学家戴炎辉先生认为“汉晋所谓贼杀伤,似相当于唐以后
的故杀伤"。按照清代律学家的定义,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
( 2 ) 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看作是必要共犯。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
中,"谋杀人"条依然将谋杀看作是一种必要共犯,所以,为了对行为人准确址刑,就有
必要对共同谋杀行为人中共同犯罪人进行认定。
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
犯罪。
到[清代,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故杀是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有
无事先预谋是区分故杀与谋杀的根本标准。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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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 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
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中央司法机关
1 2 .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3 都察院:源千隋唐的御史台,掌纠察,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千会审及审理官吏
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沿袭宋制,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其他重案需报刑部批准执
地方司法机关
1 行;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由乡里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地方司法分省、府、
县三级
(二)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九卿会审
(圆审)
朝审
大审
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审理
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特别重
大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
明英宗时期确立,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在吏部尚书(或者户部尚
书)的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千此
司礼监(宦官之首)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同审理囚犯。每五年大审一次
(三)廷杖与厂卫
1.廷杖: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这
是皇帝法外用刑的做法。
2." 厂”“卫”特务机关:严重干扰了司法工作,奉旨行事,
三法司无权更改,非法
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第九节
清朝的法制内容
一、
《大清律例》
清乾隆年间制定并颁行,以《大明律》为蓝本,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之基本相
同,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
确立的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大清律
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
所改进。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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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
目。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例判决案件的司法传统,并不构成类似英国的判例法。引例断案
仍然只是一种成文法适用的补充形式,不应与英美普通法的判例法传统相混淆。
1.条例。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
《大清律例》,附千某一律
条之后。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
后成为”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
桀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2. 则例。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是针对政府各
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3. 事例。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
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物的指导原则。
4. 成例。也叫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成例是一种统称,
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在清一代,至乾隆朝,定法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律文高度稳定,少有大
的改动,条例则随时增删,以补律文之不足;此时的"例”并非"案例",而是高度抽象
条文化的表达。
《大清律例》代表了传统中国帝制时期的基本"律例“关系。形成了以
“律”为宗"例以辅律”的体例传统。
5.
《大清会典》:一共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为“五朝会
典”,统称《大清会典》,从乾隆编级会典开始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
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体制,少有变动。具体的
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三、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沿袭明制,仍为大理寺、都察院和刑部。
刑部是中央的主审机关,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案,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
刑部定罪扯刑有误,可以提出封驳。
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
理寺之责。
2. 地方上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和督抚四级。其中州县有权决定笞杖刑,徒刑以
上案件上报。府和省按察司只有复核权,没有定案权。督抚有权决定徒刑案件,复核军流
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死刑案件必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270
3. 会审制度
秋审
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审理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
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秋
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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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续表
朝审
对刑部判决的重案以及京师附近的绞监候和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
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热审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千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
由大理
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 I ) 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2) 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笳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
(3) 可矜:案情屈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予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 4 )
留养承祀:案悄屈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的,按留养奏请皇帝
裁决
田典型真题
1
1.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
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 年
· 卷一
· 18 题)@
A. 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 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 . 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 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栽决
[解析]
选项A 错误。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应奏请执行死刑,而非奏请执行斩
监候或绞监候。
选项B 错误。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痔极边充军,
或再监候。
选项D 错误。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必须合乎申请留养条件才
可按照留养奏请皇帝栽决。
据此,
C 选项入选。
2. 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
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 年·卷一.57 题)@
A. 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B.应在霜降后10 日举行
C. 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
D. 应在小满后10 日至立秋前1 日举行
[解析]
此案为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复审的制
度叫作热审。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
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据此,
C 、
D 选项正确。
A 和B 选项关于审判
组织和时间的描述属于秋审或朝审,均错误。
0
答案:
C 。
@
答案:
CD 。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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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清末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清末预备立宪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
守中国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专制
制度的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皇权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
果的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传统伦理纲常;另一方面,又大扯引用西方法律
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传统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
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 在法典编桀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
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和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
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皇权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
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
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
开始从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2.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
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其后民国
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使
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
4.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千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三)
《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
《钦定宪法大纲》:清政府宪政编查馆于1908 年编订,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宪
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共23 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两个部分,主要特点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给皇
权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2.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在1911 年11 月3 日公布,资政院仅用3 天时间
即拟定,形式上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具备高度的虚伪性,并未挽救清政府败亡的命运。
3. 谘议局和资政院:
(1)谘议局。地方咨询机关;各省督抚的附属机构;宗旨在于”指陈通省利病、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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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计地方治安” 。
(2)
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御用机构,与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的不同;一切
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田典型真题
1
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 1 1 年11 月3 日公布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
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4 年
· 卷一
·
1 9 题)。
A. 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B. 扩大了人民的权利
C. 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D . 扩大了总理的权力
[解析]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
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宇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
二、清末修律
清末修律秉持“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是封
建专制主义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
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标志
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和引进传播西方现代法学理论、制度打下了基
础。客观上有助千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1.
《大清现行刑律》
( 1 9 10 年5 月
15 日正式颁行)
(1 ) 公布过程:在
《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
《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
过渡性法典;
( 2 )
主要内容及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六律总目;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
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形式上对
《大清律例》加以修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部
近代专门刑法典。
2.
《大清新刑律》
( 1911 年1 月25 日公布但未施行)
( I )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
伦理的传统;
( 2 ) 制定中曾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
( 3 )
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袋
形式;体例上也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将法典分为总则、分则;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
了主刑、从刑;采纳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原则、缓刑制度)。
3 .
《大清商律草案》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1 903- 1 907 年为第一阶段;
1907-
1 9 11 年为第二阶段。
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
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
《公司注册试办章
0
答案: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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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等。
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
定,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起草了
《大清商律草
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
《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
草案》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
《银行则例》
《银行注册章
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4.
《大清民律草案》(未公布未施行)
( 1 )
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
(2)
结构: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
义正等人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扯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
理论、制度和原则;亲屈、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
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5.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此是沈家本等人在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千1910 年年底完成,且均系仿
照德国诉讼法而成,后未及颁行。
《大理院编制法》,清廷为配合官制改革,于
1 906 年制定的关千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
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清廷1907 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
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法院编制法》,
1910 年清廷仿效日本制定的关千法院组织的法规,共1 6 章,并吸收
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田典型真题
1
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 1 5 年·卷一
· 18
题)心
A.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B.
《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C. 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
D . 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解析]
选项B 错误。
《大清新刑律》是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
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选项C 错误。
清末改刑部为法部,
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而清代刑部仍然是司法
机关,主掌对案件的审判。
选项D 错误。清末司法改革,实行的是四级三审制。
心
答案: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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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司法体制的改革
(一)司法改革
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
关;实行审检合署。
2. 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
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栽判与观审制度、会审公摩
1. 领事裁判权(又叫治外法权):法律依据是《中英五口通商革程》《海关税则》和
《虎门条约》。
其主要内容包括: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
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
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审理机构: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
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
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2. 观审制度: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
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3. 会审公寤:
1864 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
殊审判机关。具体内容有: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
国人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
审并操纵判决。
第十一节
中华民国前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
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
1.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与民生主义的简称,即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政治
纲领,也是孙中山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新三民主义在民族主义中修正了"驱除靴
虏,恢复中华”的提法,认同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救的观念,在民生主义中强调要节制资
本,耕者有其田。
2. 五权宪法。孙中山提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分别
对应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院。
3. 章太炎:推崇民主共和,反对君主专制与国家至上。
4. 宋教仁:议会政治,政党制度,责任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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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武昌起义后,各省纷纷宣布脱离清廷独立,宣布自治,
1911 年11 月
15 日到
1 2 月3
日,各省代表会先后在上海、汉口等地举行会议,同年12 月
3 日,在汉口各省代表会议
上通过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
1912 年1 月2 日在南京对其完成
了修订,该宪法性文件在政治体制上规定总统制共和政体,中央政权机关采用三权分立架
构,规定一院制,以参议院为国家立法机关。
(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千
1 912 年3 月
11 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 章56 条。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
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
2.
《临时约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
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
件,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和民主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 1 )
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
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 2 ) 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
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
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 3 ) 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之义务。
《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
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
请愿、诉讼等权利。
( 4 )
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以法律的形式破除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
种秷桔。
3. 特点: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
(2)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
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复议时,
如有2/3 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 规定特别修改程序。
《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
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 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 以上之赞成方可进
行,以防止袁世凯捎自修改变更约法。
4. 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
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
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
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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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求。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临时约法》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和严重的缺陷,其中既有立
宪观念的问题,也有具体条文和立法技术的问题,但这些并不影响其历史意义。
(三)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的法令。
1 9 1 2 年
1 月28 日,根据孙中山的指示,内务部发布《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明确
宣布南京临时政府”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确认财产权是基本民权之一。此外,南京
临时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废除等级特权制度、保障民权及社会改革法令。例如,
1 9 12 年3
月,临时政府发布《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大总统
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等,取消清朝法律对各类"贱民”的身份歧视和特别限制,
禁止买卖人口,旨在保障民权。
2. 发展经济的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一些振兴实业、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法令。并采取措施
扶持一些有困难的企业,以振兴实业、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如临时大总统发布的《慎重农
事令》、实业部拟定的《商业注册章程》等法规。
3. 文化教育的法令。
为改革学校教育制度,
191 2 年2 月,教育部发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
14 条和《普
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
11 条,改学堂为学校,监督堂长为校长,规定初等小学可以男女
同校,鼓励女子读书,废止小学读经科,教科书须合乎共和国宗旨,禁用清朝学部颁行的
教科书。
3 月,又发布《教育部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废止前清等有碍民国精神
及非各学校应授科目,发展民国教育事业,开展国民社会教育。
4 . 社会改革的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包括《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禁烟文》《大
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和《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等,旨
在革除社会陋习、移风易俗、提倡近代文明、改进社会风尚。
(四)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1. 中央司法机关。
南京临时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原则,分别设立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审判机
关。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原定为临时
中央审判所,《临时约法》改为最高法院。
2. 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1)确立司法独立原则。根据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临时约法》确立了司法独
立原则,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2) 禁止刑讯。
1 9 1 2 年3 月,临时政府发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
刑讯文》和《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讯文》,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审理何种案件,一
概不准刑讯,并焚毁以前的不法刑具。
(3) 废止体罚。临时政府颁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
规定:
“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
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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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4) 试行审判公开、陪审及辩护制度。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很短,未能完成司法审
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审理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已开始试行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制
度与辩护制度。
三、北京政府(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
1.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 年10 月3 1 日由
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千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
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共11 章113 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
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
部部长行使,总统处于虚权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
权,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
最后,严格限制总统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这部宪法草案,为一心独揽权力的袁世凯无法容忍,遂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并
最终千1914 年1 月解散国会,“天坛宪草”因此而成具文。
2.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
《中华民国约法》,
1914 年5 月
1 日公布,由袁世凯解散国会后一手包办组建的约法
会议起草,共10 章68 条。它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以个人独裁取代民主共和制度,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
(2)
以总统集权制取代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
( 3 )
以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代国会制,又由总统指定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
( 4)
限制性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及义务,将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限定在”于
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的范围内。
3.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
1923 年IO 月5 日,直系军阀曹锡收买国会议员,利用"贿选“成为大总统。为了掩
盖这幕政治丑闻,曹棍指使国会仅用数日就拼凑出《中华民国宪法》,千10 月
IO 日就任
大总统当天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共1 3 章
1 4 1 条,但并未正式实施。
由于它是曹银为掩盖"贿选“丑闻炮制的,故俗称"贿选宪法”或“曹锡宪法”,具有一
些突出特点:
(I)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
统治的本质。
( 2 ) 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
(二)其他立法活动
1. 行政立法。作为清朝政权的延续和发展,北京政府在行政体制方面通过出台
《大
总统选举法》等法律文件,维护袁世凯时代的独裁专制统治,段祺瑞执掌政权后,重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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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央到地方的行政体制,在形式上恢复
《临时约法》。在官员管理方面,为加强独裁者对官
员的控制,北京陆续通过了
《文官高等考试法》《纠弹法》等单行法规。
2.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1912 年3 月
10 日,袁世凯上台后,由于来不及制定新的刑法典,便下令将清末制定
的
《大清新刑律》稍作修正后颁布施行,称为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它并未改变
《大
清新刑律》的结构内容,只进行了两方面的修订:
(1) 取消了原来附在
《大清新刑律》
之后的
《暂行章程》
5 条;
(2) 删除或改正了一些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内容和用语,主要
是删掉"侵犯皇室罪” 一章和维护皇帝特权的条款,将“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
民”改为“人民”, "恩赦”改为"赦免”等。
同年9 月
1 2 日,为了解决新刑律施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北洋政府颁行了
《暂行新
刑律施行细则》。两年以后,为了镇压人民及适应袁世凯复辟帝制的需要,又于1 9 14 年1 2
月24 日颁布施行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仿照
《大清新刑律》后附
《暂行章程》的规
定,对卑幼伤害尊亲属、无夫妇女通奸等违背纲常礼教行为加重刑罚,并恢复了一些已被
取消的刑法适用原则。这是近代刑事立法的一次倒退。
此后,北洋政府以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为基础,先后制定过两次“刑法修正
案”,但都没有正式颁布实施。袁世凯当政时期,为了迎合其复辟帝制的需要,千1 9 1 5 年
4 月完成了第一次“刑法修正案” 。它进一步发展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精神,增加
了“侵犯大总统罪”“私盐罪”“亲属加重”等三章及“奸通无夫之妇"罪等内容。其中
的"侵犯大总统罪”,实际是
《大清新刑律》中“侵犯皇室罪"的翻版,所不同者只是对
某些字词稍加洞整而巳。这是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又一次倒退。
段祺瑞执政期间,为了扭转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恶劣影响,于1919 年拟定了第二次
"刑法修正案” 。其主要特点是调整了第一次“ 刑法修正案”中强化军阀专制和传统礼教
的内容,更多地吸取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一些原则和条文。它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
法典的蓝本,在中国近代刑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3. 单行刑事法规。
北洋政府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数扯众多,主要有
《戒严法》《治安警察法》《预戒条
例》《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惩治盗匪法》《私盐治罪法》《陆军惩罚令》《陆军刑
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 )
限制和剥夺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例如,
191 2 年
《戒严法》规定,在戒严地域
内,司令官有停止“集会、结社或新闻、杂志、图画告白等“权力;对执行中发生的损
害,也不得请求赔偿。北洋政府时期内战频繁,大部分地区常适用
《戒严法》,基本处于
军事戒严状态,限制和剥夺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2)
以严刑重法镇压各种反抗活动。北洋政府采取重刑主义,严厉镇压武装反抗行
为,将其污为“强盗”或“匪徒",专门制定
《惩治盗匪法》
与
《惩治盗匪法施行法》
予以严惩。在
《惩治盗匪法》
中,“强盗”
与"匪徒"罪的适用范围远比
《暂行新刑律》
广泛得多,扯刑也大大加重,不但一律处死,并且"案关重要时“允许“临阵格杀"。对
于军人的违法犯罪,处罚更加严厉。早在191 3 年,袁世凯就以“教令"的形式发布
《陆
军惩罚令》;
1 9 15 年,又颁布
《陆军刑事条例》
与
《海军刑事条例》,严惩军人犯罪,
并
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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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恢复清朝以前的一些旧刑罚。袁世凯建立统治以后,逆历史潮流而动,恢复了一
些旧刑罚。例如,
1914 年颁布的
《易笞条例》,恢复了清朝以前长期沿用的笞刑,但该条
例不适用于曾任或现任官员及有相当身份者,显然只针对普通民众;同年颁布的
《徒刑改
遣条例》,恢复了清朝的发遗刑,并规定新疆、四川以外各省犯人改遗,须出本省足三千
里,相当于隋唐以来流刑中最重一等。
(三)北京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援用前清旧律的刑法原则,封建残余色彩浓烈。
2. 严厉镇压内乱罪,维护专制独裁,剥夺人民民主权利。
3. 维护官僚买办、地主利益。
(四)司法制度
I. 司法机关的体系。
北洋政府的司法机关体系比较复杂,由大理院、地方各级审判厅及兼理司法机关构成
普通审判机关,司法部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另设平政院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军事审判机关
负责军事审判案件。
1914 年公布
《平政院编制令》,从而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由普通法
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裁判,平政院则执掌行政诉讼的裁判。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三
审制。
(1) 普通审判机关。
1915 年,北洋政府公布
《法院编制法》,决定设立四级三审制的普通审判机关。
中央
设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同时,在各级
审判机关内分设四级检察厅。
自
1914 年4 月起,袁世凯下令裁撤全国三分之二的地方审
判厅和检察厅,取消全部初级审判厅与检察厅,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业务,下设承审
员进行辅助,形成了县行政长官兼掌基层审判权的兼理司法机关。袁世凯死后,各级审判
厅仍然没有完全恢复,其四级制的普通审判机关始终未完全建立起来。
(2)
军事审判机关。
北洋政府在普通审判机关之外,分别设有陆军和海军军事审判机关。在正常情况下,
军事审判机关只受理以军人为被告或与军事有关的案件。但依据
《戒严法》等刑事特别法
的规定,在宣布戒严或交战地区,普通案件也归军事审判机关管辖。北洋政府时期,大部
分地区经常处千戒严状态,因而军事审判机关居千重要地位。
( 3) 平政院。
平政院设立于19 14 年,是学习德、奥、日等二元司法体制建立的,主要负责审理行
政诉讼案件,不属千普通审判机关。平政院设立初期,设有肃政厅,负责纠察、弹劾行政
官吏的违法行为,并可提起行政诉讼,监视平政院裁决的执行,兼具行政监察与检察性
质。
1916 年,肃政厅撤销,平政院依然保留。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改平政院为行政
法院。
2. 诉讼审判的主要特点:
(1 )
北洋政府的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
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但军阀独裁专制的政治
本质,决定了上述原则或制度并不可能真正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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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的专横与黑暗是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
(3) 军事审判滥施,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成为其诉讼审判制度的突出特点。
(4) 县知事兼理司法,公开复活帝制时代县官主管司法审判制度。
(5) 沿用在华领事裁判权,维护外国在华侨民利益。
第十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指导思想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南京国民政府总的立法指导思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始终标
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因此,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及一系列思想理
论,成为指导政权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基本纲领。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孙中山提出的“以
党治国”“权能分治”“建国三时期”等学说,往往被篡改或滥用,变为国民党一党专政
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1.
“以党治国”与“一党专政” 。
孙中山一贯主张“以党治国”,强调革命党对千国家的绝对领导。但他的“以党治
国“思想,并不排斥其他革命政党。孙中山逝世后,蒋介石却在坚持总理遗训的旗号下,
把“以党治国“主张转化为"一党专政“理论,鼓吹“ 一切党权当属千纯粹的国民党”,
并作为建立专制独裁统治的理论依据。
2.“ 权能分治”与“五权宪法” 。
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分治“理论,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选举、罢免、创制、
复决四项管理政治的“政权” 。但人民并不能直接管理国家,而要通过政府行使立法、行
政、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来进行管理。这样,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
“权能分治”,既能由万能政府为人民管理国家,又能将其置于人民的管理之下。这一理论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五权宪法”和组织五院制政府的重要依据,最终沦为南京国民政
府标榜民主、欺骗人民的理论工具。
3.“ 建国三时期说'与"训政保姆论” 。
孙中山认为,在中国创建民主国家,需要经过三个时期:“一、军政时期,此期以积
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从而奠定民国基础。二、训政时期,此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
建设地方自治。三、宪政时期,此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
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这一观点与他对中国民众的认
识有很大关系。他将国民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与“不知不觉” 三类。民众智力
低下,多属“不知不觉”之辈。他们手中有政治权力,却没有能力去正确行使。因此,只
能由有能力的“先知先觉"的革命党人来训导或代替他们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
孙中山去世后,胡汉民把上述思想发展为"训政保姆论” 。他将民众视为"婴儿”,
把国民党视为“保姆",提出“在向宪政时期进行的程途中,所有军政、训政,皆为本党
建国时期之工作,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政府,由党员任保姆之责"。由国民党
包办民众的一切事情,从而为国民党以"训政”之名、行专制之实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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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
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包括“三民主义”
“建国三时期”
“权能分
治”“五权宪法”等学说,但其立法实践与孙中山的主张完全不同。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
需要,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27- 1937 年,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制体系的创立时期。主要颁布了《训政
纲领》《国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等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确立
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地位,建立了五院制的政府体制。在部门法方面,继
承了清末民初以来的立法成果,
陆续完成了1928 年和1935 年的两部刑法典与两部刑事诉
讼法典、
1930 年的民法典和1930- 1935 年的两部民事诉讼法典。同时还制定了一些商事、
法院组织等方面的单行法规,特别是颁行了大截以镇压共产党和人民群众革命活动为主要
内容的刑事特别法,如
1927 年《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1 928 年《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1931 年《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等。
第二阶段为1937 - 1945 年,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制体系的发展时期。立法活动具有两重
性特征:一方面,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矛头不再指向共产党,并颁布《国家总动员
法》《惩治汉奸条例》等关于抗战的法律;
另一方面,也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蒋介石独
裁地位、限制人民自由和限制共产党活动的法令,如1939 年的《处置异党实施办法》《共
产党问题处置办法》等。
第三阶段为1946 - 1949 年,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制体系的崩溃时期。立法活动主要涉及
两方面内容:
(1 ) 制定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及各部门组织法、各种选举法,推行所
调"宪政”
;
(2)
为挽救战场上的失败命运,加紧制定了一系列战时特别法规,主要有
1947 年《戳乱总动员令》和《欺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1948 年《动员戳乱时
期临时条款》等,限制或剥夺宪法赋予人民的各种民主自由权利,充分体现了其“宪政”
的虚伪性。
(三)法律体系与
《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是中华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时期,其仿照大陆法系建构了中国的以法典
为核心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其包括三部分内容。
1. 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也是由“六法”即六大类基本法典所构成的,
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大类。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
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尚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
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
法规,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规系统。
2.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
汇编成《六法全书》,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
代化。
3. 从规范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 1 ) 基本法典。构成“ 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
典。在“六法”体系中,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都有基本法典,在这些基本
法典之下,形成各自的“关系法规"
(行政法例外)。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国民党政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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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律体系的骨架。
(2) 关系法规。所谓“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
例、细则、办法等等。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
完整的法律部门。
(3) 判例、解释例。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
做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
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
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
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从历史上看,
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中,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在修补法律漏洞方面所起的作用
是很大的。
(四)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实施总理三
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是纲领的制定宗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也标榜“国民政
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更声称“中华民
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
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2. 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国民政府鉴于制定特别法简单方
便,因而大扯颁行特别法,尤其是刑事特别法,以加强对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镇压。
这些特别法破坏了国民党在普通成文法典立法中所树立的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形
象,使国家法律在实质和形式意义上产生强烈的反差与冲突。
3. 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国民政府的立法是清末政府
和北洋政府立法的继续和发展,它采用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是中国
法律文化在继受外来法和保留固有法道路上寻求妥协和调和的进一步探索。六法体系的建
立,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上达到了顶点。
4. 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
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都可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依据。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一)
《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
( 1928 年)
《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简称《训政纲领》,在形式上属于国民党的纲领性文件,但
实际上是南京国民政府在训政初期适用于国家的宪法性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
度。该纲领共6 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 )
确立国民党的最高"训政”者地位,规
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替国民大会行使选举、
罢免、创制、复决四项基本权力,掌握国家“政权"
(第1 、
3 条);
(2)
由国民政府执行
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
(第4 条),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作为国
民政府的直接领导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
(第5 条);
(3) 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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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决之"
(第6 条)。虽然该纲领宣称依照孙中山《建国大纲》训练国民使用政权,
但实际却是由国民党代替国民行使政权。在“训练"的掩盖下,国民的权利被剥夺殆尽,
而国民党
” 一党专政”的统治地位却开始确立。
(二)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1 93 1 年)
蒋介石出任国民政府主席后,加强专制集权,实行独裁统治,加紧排斥异己,加剧了
国民党内各派势力之间的矛盾。
1 930 年,终于爆发了冯玉祥、阎锡山、李宗仁与蒋介石的
中原大战。蒋介石在军事上获胜后,为了抵制反对派的政治影响,将《训政纲领》的基本
精神法律化;
同年10 月通电全国,提出召开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
193 1 年5 月
5 日,召开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于6 月
1 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
行,共8 章89 条。它吸收《训政纲领》内容,设立"训政纲要“专章,以根本法的形式
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制度;规定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政府主席,统一领导
五院行使职权;对人民之权利义务则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训政时期约法》是《训政纲领》的具体化和约法化,它表面上打着“ 三民主义”的
旗号,标榜以孙中山的学说为基础,实际却歪曲、篡改了孙中山的学说。它没有规定实行
训政的期限,给国民党和蒋介石后来延长训政时间,借训政之名行专制之实,留下了可资
利用的法律空隙。它虽然沿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些民主自由原则,但其本质和特色是强
化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
(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6 年)
1 936 年5 月5 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国民政府公布,共8 章148 条,俗称“五
五宪草"。因随后进入全面抗战,未能组织国民大会付诸议决,但它成为
1 946 年制定正式
宪法的蓝本。其最大变化是取消"训政纲要“
一章,增加“国民大会” 一章;五院之上
改设总统,但仍然坚持国民党一党专政制度。
(四)
《中华民国宪法》
(1947 年)
l. 该宪法由蒋介石千1946 年12 月25 日通过,
1947 年实施。
2 . 结构特点:
《中华民国宪法》共14 章175 条,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
“五五宪草” 一脉相承,但碍千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
1 2 条的重大影响,义不得不
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 . 主要内容:
(1 ) 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 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
最高行政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 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到立法院、
行政院和监察院的制约。
(4 ) 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 采取中央
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4. 实质-~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上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是当时最为民主的宪
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千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三、刑事立法
(一)
《中华民国刑法》
1 928 年3 月
10 日,在沿用《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基础上,根据北洋政府第二次
"刑法修正案”进行修订,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共2 编48 章387 条,俗称“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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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该法典结构基本与19 19 年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相同,内容方面的变化也不大,主
要是删除了原来分则编的"侵犯大总统罪”一章。
1931 年,国民政府开始对旧刑法进行
修订。《中华民国刑法》于1935 年1 月
1
日公布,
7 月
1
日实施,共2 编47 章357 条,俗
称“新刑法” 。后者吸收了世界最新刑法的理论和立法成果,进行了较大修改,主要有以
下特点:
1. 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
制度。在立法原则方面,继受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在罪名
体系和刑罚制度方面,一准西方国家通行良规。为适应传统的宗法伦理精神,刑法典还注
重吸纳中国刑事立法中对亲属犯罪的特别规定,如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
重处罚原则。
2. 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
件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
和世界主义。
3. 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分别为死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褫夺公权、没收。保安处分增设专门一章,是受西方国家社会防卫主义主流刑
法思想和立法实践影响的体现。保安处分是用来补充或替代刑罚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
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有拘
禁(拘于一定场所实施感化教育)和非拘禁(监视、限制活动自由)两种方式。作为刑
罚的补充,保安处分有其合理性。
(二)刑事特别法
1. 制定了一系列刑事特别法,并赋予高于刑法典的效力,大多是锋芒指向共产党和
革命人民。主要的有1927 年11 月颁布的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1928 年3 月颁布的
《暂
行反革命治罪法》和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9 年秘密发布的
《共产党问题处置办
法》。
2. 1947 年12 月颁布
《戳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次年4 月又加以修正,其
要点是:加重“内乱罪”处罚,改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凡率部起义,
"煽惑军人",帮助解放军及“意图妨害戳乱”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违反该条例所定之罪,军人由军法审判,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
四、民商事立法
(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清末及北洋政府修订法律时,曾经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分别编缕了《大清民律
草案》和
《大清商律草案》两个部门法典。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
委员兼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和副院长林森提议:“查民商分编,始千法皇拿破仑法典。维时
阶级区分,迹象未浪,商人有特殊之地位,势不得不另定法典,另设法庭以适应之。”
” 然
商法所订定者,仅为具有商业性质之契约,至法律上原则或一般之通则,仍须援用民法。
而商法上最重要之买卖契约,且多在民法中规定。是所谓商法者,仅为补充民法之用而
己,其千条例,固巳难臻美备,且社会经济制度递婚。”“昔日所谓之商行为,亦非复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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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专有。”“吾国商人本无特殊地位,强予划分,无有是处。此次订立法典,允宜考社会
实际之状况,从现代立法之潮流,订为民商统一之法典。“立法院采纳他们的建议,决定
编袋一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内容一并编入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
并的内容,分别制定单行商事法规,而不再制定独立商法典。这一编级方式受到了瑞士民
法的影响。
(二)
《中华民国民法》
1929 年,立法院成立后,开始起草《中华民国民法》。该民法典采用分编草拟、分期
公布和实施的方式,至1930 年陆续完成,共5 编1225 条。第一编“总则”,
1929 年5 月
公布,
10 月
10 日起生效;第二编"债”与第三编“物权”,1929 年11 月公布,
1930 年5
月5 日起生效;第四编“亲属”与第五编"继承“,
1930 年12 月公布,
1931 年5 月
5
日
起生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代表了中国近代民事立法的最高成
就,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民法典采取社会本位,在民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摒弃个
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
强调只有个人利益不违背社会公益,始予保护。同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做法
是仿效西方资产阶级最新立法原则的表现。
2. 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
民法。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对其做了大扯修正,着力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
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 . 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媒体例。只编缕民法典,不单独编袋商法典,凡适合编入民法
典的商事法律规范,一律订入民法债编;凡不宜于编入民法者,如公司、票据、海商、保
险等,分别制定单行法。
4. 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占法典全部
29 章中的10 章,即三分之一强。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
定,主旨在于保护地主官僚和买办资产阶级的权益。
5. 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色彩。民法典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传统习惯,维
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和家长制。如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双方合意的
买卖婚姻有效等。总括而言,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鼠条文,后
两编带有较多的传统色彩。
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生问题。因为无论
是民法典,还是各项民事单行法,皆以维护有产者的权利为主旨,从未切实推行过“耕者
有其田”“节制大资本”的社会改革政策。
(三)商事立法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不再制定统一的商法典,而是通过颁布大扯
单行商事法规对不宜编入民法典的商法内容加以规范。这些商事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银行法。
1927 年《中国银行条例》《交通银行条例》,
1931 年《银行法》,
1934 年
《储蓄银行法》,
1935 年《中央银行法》等。
2. 交易所法。
1929 年公布《交易所法》,
1930 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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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票据法。
1929 年《票据法》,包括总则、汇票、本票、支票、附则5 章139 条。它
是以北洋政府的票据法草案和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19 条票据法立法原则为依据,
参酌德、日、英、美、法等国和我国的商业习惯制定的。
4. 公司法。
1929 年颁布第一部《公司法》,参照德、法两国公司法制定,共6 章233
条。
1946 年经修订后颁布了第二部《公司法》,条文增至36 1 条。
5. 海商法。
1929 年和1930 年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及其施行法。
6. 保险法。
1929 年公布《保险法》,分为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 章82 条。
7. 破产法。
l934 年公布《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
1935 年颁布《破产法》和《破
产法施行法》,规定对破产之宣告,采取申请主义原则。
这些商事立法的颁布实施,有利千完善我国近代部门法体系,同时也是运用法律规范
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尝试。
五、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系统
在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央司法体制中,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其下分别设有最高法
院、行政法院及官吏惩戒委员会
( l947 年后,改称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最高法院是全国
最高的普通审判机关,执掌民刑诉讼案件的最高审判权;行政法院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
判;官吏惩戒委员会负责文官、法官等官员违法行为的惩戒。
1928 年ll 月,司法院曾下
辖司法行政部,作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l943 年1 月,司法行政部脱离司法院管辖,划入
行政院系统。
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曾长期沿袭北洋政府时期的普通司法机关体制,继续
采用四级三审制。
1935 年,新《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改为三级三审制。中央设最高法
院,地方各省或特别区设高等法院,基层的县或市设地方法院。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后,地方司法审判机关分别设立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
但由千地方财政拈据,司法人才短缺,全国多数县级地方法院并未建立起来,而是由县司
法处兼理司法事务。
自1936 年起,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县司法处办
理诉讼补充条例》《县司法处刑事案件复判条例》等法规,对司法处进行了规范。司法处
设在县政府内,由审判官负责民刑案件的审判职能,县长兼掌检察职能。直到1949 年南
京国民政府解体,地方法院也始终未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因此,以司法处兼理地方司法
事务,成为地方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种刑事法庭
为了加强对广大民众的控制和镇压,南京国民政府将一些反对或威胁其统治的案件作
为特别刑事案件,由特种刑事法庭采用特别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这种法庭,在第二次国内
革命战争时期称为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主要依据1927 年12 月颁布
的《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成立;
1928 年裁撤后,所辖案件改由军法机关审理。
l948 年4 月,颁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重新恢复了特种刑事法庭。其中,南京设
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隶属于司法院;行政院指定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与普通高
等法院的地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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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审判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两部刑事诉讼法典、两部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大批单行
诉讼法规。两部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是与两部刑法典的颁布相适应的,第二部同时还与
《法院组织法》的实施相配合。第一部于1 928 年7 月颁布,
9 月实施,以北洋政府
《刑事
诉讼条例》为基础修订而成,共9 编513 条。第二部千1935 年
1 月颁布,
7 月实施,共9
编516 条,特别是增加了“保安处分“实施办法。两部民事诉讼法典中,第一部于
1 930-
1931 年陆续颁布,以北洋政府《民事诉讼条例》为基础修订而成,共5 编600 条;第二
部千1935 年2 月颁布,
7 月实施,扩充为9 编636 条,其修订宗旨在于“保护人民私权” 。
除刑事、民事诉讼法典外,南京国民政府还颁行了大量单行诉讼法规,主要有《各省高
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
《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民事诉讼执行规则》《民事调解法》等。这些单行诉讼法规,有
的成为普通法及诉讼法典的补充,有的是对普通法及诉讼法典的规定及适用的限制。
南京国民政府在诉讼法典中采纳了许多西方近代的诉讼审判原则,如公开审判制度、
律师辩护制度、合议制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进行主义等,但其中有些内容及法律效力却
受到特别法规的限制或排除。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I.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检察官权力极大,另外,
司法警察、宪兵、军士、特务也
有刑事侦查权力。
2. 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3. 实行政治案件的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
4. 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5. 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
第十三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一、宪法性法律文件
(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 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1 93 1 年11 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衣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人
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
1 934 年1 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
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 条正文,
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政权属于以工人阶级为
领导的劳苦大众,剥夺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
命分子的政治权利。
(2) 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及
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千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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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3) 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
主权利及人身自由。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 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
中国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
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2. 历史意义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
民反帝反封建的工衣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
了人民的革命斗志。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
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但由于缺乏宪政经验和受到“左”倾思想的影
响,《宪法大纲》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混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的界限;阶级路线上搞
“左”倾关门主义和国家结构问题上照搬苏联经验等。
(二)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1941 年11 月颁布的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
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其一,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定的“抗日”
“团结”“民主”;发扬民主,团结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发动一切人力、物力、
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其二,加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 二三制原则”,即共产
党员占1/3, 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1/3,
中间派占1/3 。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
票的选举制度,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其他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
其三,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如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明确公务
人员是人民公仆,严惩贪污和假公济私行为,实行以俸养廉等。
其四,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出发,发
展农、林、牧、手工业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
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尊重
知识分子,提高边区人民的政治文化水平。
2. 历史意义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
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
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
(三)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 年4 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
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26 条。主要内容如下: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规定边区、县、
乡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政权形式上开始由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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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制度,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2. 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享
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3. 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
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
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公务员。
4. 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
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
发展机会。普及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
(四)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948 年8 月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由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华北临时人民代表
大会通过,规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和相关政策,是解放战争后期具有代表性的宪
法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是继续进攻敌人,支援前线,争取全国胜利;有计
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和恢复发展生产;继续建设为战争和生产服务的民主政治;培养干
部,吸收人才,奠定新中国的基础。
2. 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
在政治方面,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及自由与安全;破除迷信;
保护守法的外国人及合法的文化宗教活动。
在经济方面,发展农业,颁发土地证确认地权;建立农民生产合作互助组织;促进城
乡经济交流;发展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
在文化教育方面,建立正规教育制度,提高大众文化水平;建立广泛的文化统一战
线,团结知识分子为建设事业服务。
(五)废除伪宪法伪法统
1949 年元旦,蒋介石在求和声明中竞提出保留伪宪法伪法统等无理要求。
1 月
14 日
中共中央毛主席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针锋相对提出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八项和谈条
件。
1949 年2 月22 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
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从政治上宣告了国民党伪宪法伪法统的灭亡,
1949 年4 月
1
日华北人民政府代表解放区政府并代行国家最高政权机关职权,又发布了《废除国民党的
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令》,进一步从法律上宣布终止国民党政府一切反动法律的效
力。其后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再次重申了废除国民党伪宪
法伪法统的精神,这既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人民民
主革命法统最终胜利的重要标志。
二、司法制度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2 年至1943 年,马锡五担任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在陕甘
宁边区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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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0 中国法律史
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崭新形式,也是从一系列司法案件中总结
归纳出的经验成果。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
(2)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3) 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单,不拘形式。
2.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和意义
延安整风运动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群众智慧是其产生的源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
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二)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形成千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为解放战争和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经
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调解的原则。
(1 ) 调解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
(2) 调解须遵守法律
与政策法令,照顾民间善良习俗。
(3) 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任何个人、机关不得剥夺
当事人的起诉权。司法机关不得以未经调解为由拒绝受理。
2. 调解的范围。初期仅限千某些民事案件,后进一步规定民事纠纷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均可调解。轻微刑事案件也可调解,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调解范围。
3. 调解类型。依主持调解的个人或单位不同,包括民间调解(即群众自发调解,是
最受提倡的调解方式),群众团体调解(调解委员会主待调解),政府调解(由基层政权
组织调解)和司法调解(司法机关介入调解,达成的调解书对双方有强制效力,须无条件
执行)。
4. 调解结果。一般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以及其他善良习惯。
5 . 调解和解书。一般包括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调解的方式,和解的原则,以及调
解人姓名、签字、盖章等。调解和解书对促成和巩固调解成果有重要作用。
6. 调解纪律。主要包括调解人须奉公守法,不受贿舞弊,尊重当事人人权,不乱打
乱罚等。
目的在千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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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专题十五
西方同时期法文化背景
圃匝匝匹因
先秦时期
西方同时期法文化背景1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
隋唐宋元时期
明清时期
一、先秦时期
欧洲法律文化起源于古希腊,与其发展环境有着密切关系。约公元前5 世纪,古希腊
进入城邦制的“古典时代”,其中雅典城邦的民主政体与斯巴达城邦的寡头政体之间反差
强烈。公元前5 世纪下半叶,斯巴达战胜雅典。成为寡头制对民主制的胜利。内战结束不
久,雅典民主派推翻斯巴达愧偶政府。柏拉图的老师苏格拉底因此事件被民主派处死。这
表明多数人的专政与少数人的专政同样残暴。公元前387 年,柏拉图在其
《国家篇》和
《法律篇》中评价了城邦体制的利弊:无论民主制还是寡头制都是恶劣政体。柏拉图的学
生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一书中提出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结合的共和政体设
想,他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他将法律分为基本法
和非基本法、自然法和人定法、良法与恶法、习惯法和成文法。他的
《政治学》一书说: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
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对后世西方宪政实践影响深远。
古罗马属古希腊文化的分支。继希腊雅典梭伦改革后约60 年,公元前534 年,罗马
城邦制也进行变革,逐渐形成了在城邦内平民参与政治制度的特征。公元前510 年,罗马
建立“元老院与罗马人民”的政体。即由氏族贵族组成的元老院,由军事百人团会议选举
的执政官,以及由平民大会选举的保民官,三者共同行使城邦政权。公元前454 年,罗马
组建贵族和平民参加的“十入立法委员会",派代表赴希腊雅典考察城邦立法。公元前
451 年和公元前450 年,
“ 十人立法委员会“分两次颁布《十二表法》,将罗马人的社会与
家庭生活全面纳入法律范围,巩固了共和政体。
《十二表法》篇目依次为:
传唤、审理、
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
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千实体法等。它成为罗马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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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五0 西方同时期法文化背景
第一部成文法。从此至公元前367 年设立最高裁判官为止,成为罗马法的奠基时期的代表
性法律。
二、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
公元前242 年,罗马共和国增设一名最高裁判官,专门处理涉及非市民的案件。因此
形成一个全新的法律体系一一-具有衡平性质的最高裁判官法。该法共同适用于居住在罗马
境内的各民族,成为“万民法”的直接渊源,而传统的“市民法”效力仅局限千罗马市
民范围内。这两个法律体系因居民身份的区别而形成长期互补共存的关系,奠定了罗马法
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前提。
对罗马法律文化产生更加深远影响的是公元前3 世纪初创立于雅典的斯多葛学派,成
为西方自然法理论的最早渊源。该学派认为国家法律只是对神的完美律法的不完美模仿,
执政者制定的所谓法律根本不配称为法律。罗马共和国末期西塞罗通过对自然法和实在法
的比较阐释法的本质,奠定了罗马法发展的法哲学基础。
至公元2 世纪末,罗马帝国一直未将帝位继承制度法律化,公元180-284 年间,连续
有近40 位皇帝执政,平均在位时间仅2-3 年,罗马帝国开始呈现颓势。公元3 世纪中期,
在私法制度与普遍理性的深入讨论中,出现了著名的五大法学家,即盖尤斯(卒于180
年)、保罗斯(卒于180 年)、乌尔比安(卒于228 年)、伯比尼安(卒于2 12 年)、莫迪
斯蒂努斯(卒于244 年)。罗马法学家将法分为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公法和私法。
其中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大陆法系沿用至今,对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分类以及相应部门
法的分类产生重要影响。而私法中的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划分,也为后世大陆法系近现
代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一时期对于罗马私法的解读,成为约200 年后具有实
际效力的法律渊源。公元426 年,随着《学说引证法》的公布,确认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
答和著述为罗马法渊源之一,其他学者的学说被禁止,罗马法学的发展基本停滞。公元
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日耳曼诸部族随后建立的部族国家,基本上不采用罗马法,只是
勉强同意领域内的罗马人适用他们祖先制定的法律。罗马法退化为罗马人生活中的简单习
惯,在社会中逐渐消亡。
三、隋唐宋元时期
公元528-534 年,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皇帝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法典编簇委
员会,先后完成三部法律汇编:《优士丁尼法典》
( Codex Justinianeus) 、《法学总论》
( lnstitu tiones, 又译为《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
(Digesta,
又译为《法学汇
编》)。
《优士丁尼法典》是对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整理、增删和汇编而成;《法
学总论》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编著,是官方指定的简明罗马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
效力;《学说汇袋》是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进行汇集、整理和
摘录,具有法律效力。优士丁尼去世后,法学家又汇集其先后颁布的敕令168 条编成
《新律》
(Novellae)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 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
大全》
(Corpus Juris C ivilis)
, 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公元496 年法兰克王国皈依基督教。约10 年之后,法兰克国王克洛维将本族习惯法
汇编成《萨利克法典》。为限制复仇和私刑,该法典详细规定各种不法行为的赔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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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试图建立以赔命价为中心的新纠纷解决机制。其中不同主体在赔命价数额上的差异有时既
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身份差异,也能准确地反映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赔命价制度直
到公元15 世纪还被欧洲各国广泛运用。该法典深刻影响了近代法国的立法进程;日耳曼
法也成为近现代欧洲法律文明的重要渊源之一。公元843 年法兰克帝国分裂。形成西法兰
克、中法兰克和东法兰克三国鼎立的格局,这便是后世法兰西、意大利和德意志三个近代
民族国家的雏形。
法兰克帝国分裂之后,罗马教廷与世俗王权之间的矛盾冲突逐渐成为西欧政治发展的
主线。公元1122 年,罗马教皇最终获得了主教叙任权,“君权神授“理论成为教俗关系的
基本准则。公元11 世纪末至13 世纪末的近200 年间,以基督教信仰为源头的教会法得到
极大发展。
11 40 年左右,波伦亚修士格拉提安阐述教会法规则,并在每一条规则下面注释
《圣经》原文、教皇敕令以及宗教会议决议等,使习惯法获得学理上的解释,形成
《格拉
提安教令集》。它不仅成为西欧各国宗教法庭裁判参照的依据,而且成为教会和大学讲授
法律援引的依据,奠定了教会法成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基础。几乎与此同时也在波伦亚,古
老的罗马法开始复兴。教会学者对《国法大全》等古代拉丁法律文献的全面注释,以及在
大学课堂的传播,使得百余年间教会法与罗马法互为参照,通过文本的注释,追求宏大完
美的法律风格。有学者把这一时期称为“十二世纪的文艺复兴” 。
公元9 世纪后形成诺曼底公国。
1066 年诺曼公爵威廉率军登陆英格兰夺取英国王位。
公元1154 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委派法官在地方设立巡回法庭,实行陪审制,并在威
斯敏斯特设立普通诉讼法庭,将判决成例法律化。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对英格兰影响深
远,这些措施直接导致英国普通法的产生。为约束王权,公元13 世纪初,教会和地方封
建主联合,于公元1215 年迫使国王约翰签署《自由大宪章》,此后一直为历任国王所尊
重,理论上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成为英国最古老的宪政渊源。
《自由大宪章》对王
权限制,恢复了教会和封建主的部分权利,包括地方司法自治权。但是,尽管大宪章削弱
了王权,却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英格兰的司法制度和普通法院系统。
13 世纪中叶,爱德华
一世重新确认《自由大宪章》的法律效力,使之成为一把悬在国王头顶的“达摩克利斯
之剑” 。
四、明清时期
公元13 世纪的法国在路易九世在位期间推行司法财政改革,设立专门审理诸如叛逆
等重大案件的高等法院,同时废除司法决斗、血亲复仇,严格限制封建主法庭的权力。
1337 年,英法之间因争夺法国王位爆发“百年战争”,直到1453 年才得以结束,英、法
两国向近代民族国家的转型基本完成。同时期欧洲的其他各国王权屏弱,缺乏有效统一的
法律规则。以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为例,直到15 世纪中期为哈布斯堡家族垄断之前,有
效的中央治理不能形成,导致自上而下统一的法律无从谈起。
公元15 世纪初,对教会的怀疑和不满在民间迅速荽延。此时,威尼斯出现了口述游
记《马可波罗行纪》,书中对大元帝国的描述轰动了整个欧洲,客观上激发了欧洲人探索
世界地理和东方世界的热情,为文艺复兴运动推波助澜。公元15 世纪中叶,奥斯曼土耳
其在地中海东端大举扩张,西班牙和葡萄牙在西端快速崛起,分别开创了版图巨大的陆地
和海洋帝国。
1553 年,葡萄牙人向中国明王朝索取澳门居住权,代表着从欧洲至中国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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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五0 西方同时期法文化背景
上路线的形成,此后自万历末年至天启、崇祯年间,利马窦、汤若望等一批传教士给中国
带来了西方的思想文化成果。公元1517 年,德意志教士马丁·路德发布
《九十五条论
纲》,大加批伐教会兜售赎罪符的无耻行为,得到从贵族到平民的庇护。欧洲人思想和信
仰被罗马教廷垄断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总体来说,
16 世纪对于欧陆各国已是黎明前的
黑暗。
公元1 7 世纪初,欧洲各国因宗教对立于161 8 年开启“ 三十年战争” 。战争期间,荷
兰人胡果·格劳秀斯发表了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以自然法为基础阐发资产阶级人权学
说,首次系统论述了作为独立学科的国际法。
1648 年交战国缔结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初次达成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国际新秩序,导致民族国家正式形成,近代意义的国际法在
各国外交实践中成为被一致尊重的规则。
1628 年,英国议会迫使国王查理一世签署以限制王权为宗旨的
《权利请愿书》,致使
查理一世悍然解散议会,导致长达11 年的无议会统治时期。
1640 年,资产阶级向查理一
世提交恢复召开议会的
《大抗议书》遭到拒绝,不久英国内战爆发。
1679 年,议会通过
《人身保护法》并迫使国王查理二世签署,规定国民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
受逮捕的基本权利。
1689 年英国议会通过
《权利法案》,将王权置于法律之下。
170 1 年英
国议会通过《王位继承法》,将王权更替也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彻底断绝因王位之争可能
产生的政治变乱,使君主立宪制的近代英国最终形成。
十七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是随着欧洲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而兴起的法学流
派,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为核心,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和宗教统治的重要思想
来源。
英国政治法律思想家托马斯· 霍布斯在其
《利维坦》一书中认为国家基于契约产生,
主张君主专制主权论。他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约翰·
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政治法律方面的代表作是
《政府论》。他反对君主专制政体,
主张君主立宪政体,认为君主、国王也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权力受到限制。洛克把分权
视为防止王权专制的必要手段,系统提出并阐释了分权理论,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
奠定了基础。
1710 年英国的
《安娜法令》
(Statute of Anne,
又称“安妮法令”
)是世界
上第一部保护作者著作权的法律。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代表孟德斯鸠的
《论法的精
神》一书是其最系统成熟的政治法律代表作。他提出用比较和历史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系
统论述法与社会的关系,被认为是法社会学的先驱。孟德斯鸠创立了完整的三权分立制衡
理论,对西方近现代宪政理论产生重要影响。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奠基人卢梭的
《论人类不
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
《社会契约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作。他是社会契约论集
大成者,其国家理论的核心是人民主权思想,
主张民主共和政体,反对任何形式的君主
立宪。
1776 年英国北美13 个殖民地联合发表
《独立宣言》,第一次将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
付诸实践,因此马克思称其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
1783 年9 月3 日,
美、英代表在巴黎
凡尔赛宫签署和约,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在法国的军事援助下,美国最终取得独立战
争胜利。建国初期秉承
《独立宣言》的自由精神,经历短暂的邦联体制后,
1787 年颁布
世界首部近代成文宪法
《联邦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政府改
行联邦体制,确定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司法制约行政权力成为公民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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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手段。
1 890 年美国制定的《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法》
(又称《谢尔曼
法》)是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
受到美国独立的直接影响,
1 789 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同年8 月26 日国民议会以美国
《独立宣言》为蓝本,颁布其纲领性文件《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以下简称《人权宣
言》),成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
不可剥夺的人权,确立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等民主和法
制的基本原则,产生深远影响。
1791 年颁行的君主立宪制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此后近10 年间,新宪法频出,直到1804 年颁行了直接体现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国民法
典》,确定了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原则、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
原则以及过失责任原则,政局才趋于平稳。《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代表性法典之一,传播久远。
1807 年的《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
部近现代成文商法典,开创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法典立法模式。
1 764 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系统论证刑法和刑事审判的目
的和价值,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奠定了近现代刑事法学、犯罪学的理论基础。对欧
洲乃至世界的刑法观念产生巨大影响。
1810 年颁行《法国刑法典》,较集中体现了贝卡利
亚的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欧陆各国刑事立法竞相效仿。
19
世纪的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运用人类学方法研究犯罪人,一定程度推动了现代刑事理
论的发展,促使刑法学研究从“刑罚论”转到“犯罪论” 。
1872 年以普鲁士为核心的统一德国正式形成。
1874 年,联邦议会成立11 人德国民法
典编篆委员会,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历史法学派主张按照罗马法《学说汇
貉》阐发的民法“五编制”(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体例,制定德国民法典。历
经1 3 年千
1 888 年完成民法典第一草案。帝国国会千
1 896 年7 月
1 日通过《德国民法
典》,千1900 年1 月
1 日正式施行。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
法人制度的民法典。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貉产生深远影响。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
德国支系。对20 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1861 年俄国废除农奴制,使国家经济进入资本主义发展轨道,但政治上仍延续着沙皇
体制。
1869 年日本发动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德川幕府还政明治天皇,新政权千
1 889 年制
定《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确立君主立宪政体;并先后以法国和德国
为参照形成本国的部门法体系,为日本发展成为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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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
《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保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3.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4.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5 . 宋代的
《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6.
《明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最普及的法规。
7.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8.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9.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0.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文件。
1 1.
《中华民国宪法》
( 1923 年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2.
《国法大全》
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13.
1 787 年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14. 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15. 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度。
16.
1 804 年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是大陆法系的核心与
基础。
17. 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是世界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18. 1900 年
《德国民法典》在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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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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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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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六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圃剧昭璋司
~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I- 司法的功能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概述
司法公正
I- 司法效率
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独立行使检察权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司法改革
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律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
概念有一定的复杂性,经过了长久的历史演变。在近代,司法才从行政等制度中分离出
来,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司法问题,他认为,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
权力,强调司法独立和分权。在三权分立国家,司法与立法、行政相对,司法仅指审判,
司法机关仅指法院,而检察权隶属千行政权。在我国,司法机关既包括法院,也包括检
察院。
(二)司法的特征
从形式上看,司法与行政执法都是执行法律的个别化或具体化的行为,属千法律实施
的具体形式。但是,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
活动。具体而言,司法相比行政执法有以下特性: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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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1. 独立性。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机关在审
判、法律监督活动中独立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审判、法律监督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
所做的正当职务行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2. 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
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也就是说司法权无法主动行使。
3. 交涉性。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
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民商事诉讼中也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
4. 程序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
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
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5. 普遍性。司法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纽带,它连接着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个别性事
件。司法的过程是运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在现代社会中,司
法是社会纠纷解决的最普遍的方式,法院是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6. 终极性。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法律适用结果是最终性的
决定。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机关拥有对纠纷的最后裁决权。
gi 老马识途}
司法的特征是考试中的常见命题点,其中独立性(排除非法干涉)、被动性(不告不
理)和交涉性(多方参与)这三个点的命题频率较高,大家要特别注意。
同时提醒各位,
关于我国政体下司法的独立性特征的把握要精确。在中国不存在三权分立政体架构下的司
法独立,因为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因此司法机关在组织隶属
关系上无法独立于人大,同时在政治上也不得脱离党的领导。我们所讲的司法的独立性,
主要是讲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排除非法干涉意义下的独立性。
二、司法的功能
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广泛的功能。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人
权保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待等匣垫
鲤。
1.解决纠纷。这是司法的主要功能,是审判的首要任务,是司法的普遍特征,它构
成司法制度的基础、运作的内容和直接任务,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法院要从根本
上解决纠纷,就不仅要在程序上公平公正,更要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2. 调整社会关系。我国司法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
实现。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只要受到侵犯,就应允许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
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基本要求。
3. 解释和补充法律。法律相对千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滞后性,法官、检察官要
在司法过程中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对法律进行正确完整的阐释,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法
律。法律含义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法官、检察官的解释实现确定化和具体化。法官自由裁址
要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司法
擅断。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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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六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4. 形成公共政策。现代司法的作用已经不是仅局限于就具体纷争事件进行个别解决,
而是超越于个别事件,对千一般社会主体的利害取向或价值观念,造成事实上的影响。
司
法对法律与政策没有规定问题的处理方式,促进相关法律、政策的形成。
5. 人权保障。司法具有维护和支持其他公权力依法行使、发展人权的作用,又具有
防范和制裁其他公权力任意行使、侵犯人权的作用。
gi 老马识途)
1.解决纠纷是司法的直接功能,也是最重要的功能,是其他所有的功能得以发挥的
基础和前提。
因此在做题时,一定要看清楚题目的设问是问功能还是直接功能,一般来
说,如果问功能,大胆选择ABCD 即可。
2. 对司法功能的认识也可以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进行,所谓实然功能是指司法实
际能够发挥的功能,而应然功能则是司法”应当“发挥的功能,也可以理解为司法在理想
状态下对社会所能产生的积极影响。
三、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指审判制
度,在我国则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除了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
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不仅包括司
法规范、组织、机构、程序,也包括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政策和司法保障等内容。
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
1.司法规范体系。主要是指有关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以及规范司法活动的法律规定。
2. 司法组织体系。主要是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
3. 司法制度体系。主要是指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狱、律师和公证等制度。甚
中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司法解释及案例指导等制度,构成独具
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
4. 司法人员管理体系。我国司法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
员和辅助人员。
gi 老马识途}
1. 考试中提到的司法制度,如果没有作特别说明,我们一般按照广义来理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涵盖司法相关的各个方面。
2. 司法制度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构成考试重点,大家要足够熟悉。
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治的必
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
用正确两个方面。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
的尊重等,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因素。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尽管存在某些一致之处,但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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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在着矛盾和冲突,需要进行协调,有机统一在一起,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
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对每一个具
体案件,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定性和处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规格,而且办案程序
也要合乎法律规定。
2 . 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在诉讼程序结构中,法
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
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3.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
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4. 司法程序的参与性。是指那些利益或者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
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5 . 司法结果的正确性。正确性要求首先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可靠,
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准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
此罪和彼罪的界限,明确权益归属。最后处理要适当,按照法律规定,宽严轻重要适当。
6 .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所谓司法公开,是指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司法机关的
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仅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场或到庭,而且允许公民旁
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
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
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20 1 3 年11 月2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
见》,要求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
大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人
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
式结案或确认人民词解协议效力的(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
必要公开的除外);以及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
布的裁判文书除外。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
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
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千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千推进司法
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千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2021 年9 月28 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信息查
询服务,
向社会主动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
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7 . 司法人员的廉洁性。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的基石和防线。
《中共
中央关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
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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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六0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究刑事责任。
2015 年9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
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1 )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
情况;
(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
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
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 )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
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 )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
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 )
司法人员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该《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
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入、
中
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司法
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
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3 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曰老马识途}
1. 司法公正的要素比较多,但重要的是最后两个,其他的要素按照字面意思有大概
的了解即可。
2. 司法公开部分要着重记忆栽判文书公开中的划线的内容,也就是:
国密隐私未成
年,调解结案不公开。
3. 司法廉洁部分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是司法人员在职业责任上的严格性,
即
开除吊证,终身禁止;
其次是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所列举的不当交往行为,大家不需要精确记忆,多
熟悉一下即可,在做题时牢记只要相关的交往行为能够引发我们对司法人员的廉洁性和公
正性的合理怀疑,就一律可以定性为不当交往;最后是关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
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正常接触的判断标准为“三工"
,
即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基于工作需要的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地点的接触,原则上报批,来不及的要3 日报备。
m 典型真题
1
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关于司法公正的
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2022 金题)。
A. 某企业污染环境,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司法的合法性
B. 张法官拒收某执行案件当事人为表感谢邮寄的农家土特产体现司法人员的廉洁性
C. 法院依据
《英雄烈士保护法》
的规定,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体
现了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0
答案:
ABD 。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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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D.人民法院决定对某行政诉讼案件以全过程直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体现司法活动
的公开性
解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最根本要求。
司法公
正的内涵丰富,涉及可能影响公正实现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一般认为司法公正的要求主
要包括以下七方面: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当事
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程序的参与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司法人员的廉洁性。
据此,
A 选项正确,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B 选项正确,张法官
拒绝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有效地维护了司法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C 选项法院依法判决,
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但与司法的参与性无关,司法活动的参与性(交涉性)主要
体现为司法审判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法官独断,故C 选
项错误。
D 选项法院公开直播庭审过程,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
成部分。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
五、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不拖
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
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面。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
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我国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
率”的原则。
六、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独立行使检察权
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与司法机关坚持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
权和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提出了具
体的改革措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
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 年3 月26 日,中央政法委员会通过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
责任追究规定》要求: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
第一,建立各级党
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
政机关和领导干部
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机关
支持法院、检察院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千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
职权的制度机制
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
306
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
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
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
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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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六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续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
:已:去:告?:
I 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
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貌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三,建立健全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法人员履行法定职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
责保护机制
降级等处分。”
gi 老马识途)
1.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独立行使桧察权在内涵上有一定的差异,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
包括法官的个体独立,还应包括法院整体上的独立。独立行使检察权指的是检察系统整体
的对外独立,而在检察系统内部遵循上命下从的检察一体化原则。
2. 领导干部非因正常履职需要,对于案件的打探、过问、说情和转递材料,均视为
对案件的不当干预,相关办案人员有权拒绝。如因正常的工作履职需要对案件处理发表意
见的,原则上应当书面提出,口头提出者,
需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七、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
的意义
司法改革的
目标与任务
司法改革
的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 年1 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
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直要的
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更好坚待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
正义。”
l.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
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 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
(l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3)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1.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2. 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3. 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4.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5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
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对职前培训实行统一管理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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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职业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
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
1.政治属性。法律职业人员必须服务于国家的政治要求,体现统治阶级根本利益。
2. 法律属性。法律职业的工作内容与法律息息相关,有严肃性、精确性和公正性的
特性。
3. 行业属性。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道德界限存在差异。
4. 专业属性。是法律职业的高层次要素,要求具备专业性,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应
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进行法律职
业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心理意识、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职业道德对于维护法律职业声誉、发挥法律功能和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具有积极意
义。法律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对于法律职业人
员要求必然高于其他的职业道德。与一般职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特征:
1.政治性。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从事
法治工作的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
本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
家、忠千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法律职业人员首要的职业道德。
2. 职业性。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反映着法律职业活
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道德要求。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特定
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
3. 实践性。法律职业行为过程,就是法律职业实践过程,只有在法律实践过程中,
才能体现出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是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对从业人员
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
4. 正式性。法律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较为正式,除了一般职业道德的规章制度、工
作守则、服务公约、劳动规程、行为须知等表现形式以外,还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形式表现出来。
5. 更高性。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主要规范,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
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因而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
道德水准,要求较为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更为明显。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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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六0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最根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儿个方面:
1. 忠于党、忠千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把忠于党、忠于国
家、忠千人民、忠于法律作为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司
法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
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主观胳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审理案件要以法律为
标准和尺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两者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不可分割的适用原则。
3.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法律职业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和司法活动秘密。
《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检察官
法》@规定,检察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
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 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同时应处理好司法机关与
权力机关、上级部门的关系,处理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关系,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坚待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5.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法律职业人员应当热爱法律职业,安心工作、热爱工作、献身
法律职业;珍惜职业荣誉,坚待职业操守,恪守职业良知,以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
职业,对本职工作一丝不苟、尽心尽力、忠于职守、精研业务,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
6 .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坚守廉洁底线,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
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律职业人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行为。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法律职业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gi 老马识途]
法律职业道德在本质上仍然属于道德规范,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并不具各国家强制
性(但已经被相关法律规范明示认可的除外,因为此类规范已经具备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
属性),因此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违法行为
,
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也不能简单
地依靠国家强制力,从根本上讲,道德观念只有被人们形成内心的道德确信才能发挥其规
范作用,职业道德的培育主要还是要依靠道德教化。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 修订)》,自20 19 年
1 0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9 修订)
》,自20 19 年
1 0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7 修订)
》,
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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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E
1.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
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
(2014 年·卷一
.45 题)。
A. 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
B.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
C . 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D. 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
[解析]
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
(1 )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2)
司法人员的
中立性;
(3)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
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5)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6) 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7) 司法人员的廉洁性。选项A 和选项B 体现了公开性,选项
C 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参与性,而D 选项体现的司法为民的理念,与司法公正无关。
2. 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4 年·卷一
.49 题)@
A. 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
中立地位
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
C. 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D. 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
[解析l 加入律所是律师职业活动的前提,对律师的管理和约束往往也需要以律所
为中介,因此律师职业道德既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也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据此,
C 选项入选。
3. 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
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
(20 14 年
· 卷一
.83 题)©
A. 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栽判
B.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
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
C. 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D. 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
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解析]
司法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的下述特
点使之区别于行政。
( 1 ) 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
涉。司法的独立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故A 项做法正确。法院不能按照上级的指示作出
栽判,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和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下级”的关系
相区别。
0
答案:
D 。
@ 答案:
C 。
@
答案:
ABD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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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六C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2) 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
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来不能主动发动一个诉讼,因为这与司法权
的性质相悖。这样做,只能使司法机关混同于主动实施管理、调查或处罚等职务行为的
行政机关。
B 项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需要追究,却并未直接主动
审理,而是待检察院补充起诉才进行处理,直接体现了法院在诉讼发起上的被动性
特点。
(3)
交涉性。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
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
司法者所作
的栽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
辩论,促进栽判的制作。而不像行政管理者那样,通过单方面调查取证而形成决定。
D
项中,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体现了司法的交涉性。而行政权主要是单方
面性。故D 项说法正确。
(4) 程序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
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
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5) 普遍性。
司法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纽带和中介环节,它连接着法律与社会生活
中的个别性事件。司法的过程是运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
(6) 终极性。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法律适用结果是最终性
的决定。相对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成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手段。
C 项中,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样的做法符合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要求。但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即人大对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有监督的权力,这个不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故C 项不选。
本题答案为AB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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圃·J睛油印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度
制
判
审
要
主
容与
内则
征
要
征
原
特
主
特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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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审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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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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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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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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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法
法
判
判
判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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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德
审
审
审
法
法
-
-
-
一
一
道
员
度
业
审制
职
陪判
官
民审
法
人
第一节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审判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事件的制度,包括审判机
关的性质、任务、职权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审判组织、审级制度、审判方式等方
面的法律规范。由于诉讼、审判的核心地位,审判制度成为一国主要的司法制度,审判最
直接鲜明地反映了司法的本质属性。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工作拥有
监督权,如有权审议审判机关的工作报告,有权检查它的工作,有权向它提出质询,有权
罢免它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法院院长、庭长等。
2. 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于涉;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 . 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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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七0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路线相结合的审判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
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原则和制度。
二、审判制度的基本审判原则与主要审判制度
1 司法公正原则。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规定,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 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
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独立性。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并不
意味若司法机关不受监督
3 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
含义:
(I ) 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
(2) 法院审判的范削应与原告起
基本审判
诉的范即相一致,法院不能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原则
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我国三大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审判原则,但某些条
款内容体现了该原则,如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
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判
4.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具体是指审理案件的审
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千案件事
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
接言词原则要求审理法官和判决法官的一体化,反映了我国审判活动的亲历性
5. 及时审判原则。及时审判原则具有保障人权、促进诉讼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价
值。我国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效
率性
l
1 两审终审制度
主要审判
2 . 审判公开制度
I
制度
3. 人民陪审员制度
4. 审判监督制度
三、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我国的审判机关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人民法院和人民
政府、人民检察院并列,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法院广泛承担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
国家赔偿审判、强制执行、法制教育等职能。
(二)人民法院的设置
我国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
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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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拼座精讲卷
曰老马识途)
1.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典
型如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就都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的。
2. 军事法院分为三级(高、中、基),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的审级均
相当于普通的中级人民法院。
l
l
l
|
l
I
I
I
四、法官的条件和任免
(一)法官的条件
口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一般条件
3.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学历条件
法学本科以上,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位的,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
I. 法学学士学位及非法学专业的学士以上学位:
5 年法律工作经验
年限条件
2.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
4 年法律工作经验
3 法学博士:
3 年法律工作经验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禁止性条件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 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I.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仲裁员和公证员
限制条件
2.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
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
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
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1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
时担任下列职务:
( I )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3)
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任职回避
( 4)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2.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 I ) 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 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
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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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七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曰老马识途}
由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平行关系,因此法官和检察官在任职条件、管理体制上几无二
致,因此大家可以合并把握相关知识点。在掌握这部分的知识点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1.法官(桧察官)的学历及工作经历条件可以概括为:本硕博,五四三。
2. 法官(桧察官)的禁止条件可以概括为:开除吊证,犯罪除名。
3 . 法官(检察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但可以担任人大代表。
4. 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任职回避可以概括为:不得同院都领导,不得同院正副领
导和被领导,不得同院同部门,不得上下两级正副领导。
5. 关于配偶、父母和子女导致的法官任职回避,大家只要记住不得在法官所在法院
辖区内当律师挣钱即可。
(二)法官的管理
法官遴选
法官任免
法官的免职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设置法官遴选委员会。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甚生
法官代表不少千1/3
2.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
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
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3.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
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4.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
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
不少千5 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5 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
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4.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5. 新祖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1.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的;
2.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3.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
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4. 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5.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
的;
6. 退休的;
7. 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8. 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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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 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2 总结审判实践经
法官奖励
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 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
(精神奖励
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4 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
和物质奖励
的;
5. 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
相结合)
的;
6. 有其他功绩的。
法官处分
法官的
辞职和辞退
法官考评
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2. 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3. 泄
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
的;
5. 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7.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
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9.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
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10.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 法官的辞职,有两种类型:
一是指辞去在本单位担任的领导职务;二是指辞去公职,
不再担任人民法院的法官。
2 法官的辞退,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l)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
为不称职的;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
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
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
续超过15 天,或者
1 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
(S) 不股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1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2.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5 至9 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1 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的保障主要为履行职务保防、人身和财产保隙、
工资保险福利保障等。
(1 ) 履行职务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条件;法官
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被
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
(2)
人身和财产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
护;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3) 工资保险福利保陷。根据审判工作
法官的
1 特点,国家规定了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
保障和退休
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
g
资档次。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
2.
《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陌体系,
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同时,
《法官法》还规定,国
家根据审判工作特点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
其他待遇
在法官管理中,重点掌握画线部分的知识点,其余部分作一般掌握,多看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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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七0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五、法官的权利和义务
I. 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法官的权利
1
3 股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陌和福利待遇;
4. 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5.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I.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 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官的义务
5.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股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 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7. 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8.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法官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
1.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包括:
( 1 ) 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2)
人民陪审员;
(3)
退休的法官。
[注意]
由于法官退休后的活动仍然可能对法官职业的信誉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所影
响,因此,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
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2. 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同时,由千法官的一
些非职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形象,因此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
非职业活动,也应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
3. 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按照《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心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
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自2010 年12 月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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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一)忠诚司法事业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的“忠诚司法事业”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2.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
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
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4.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
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二)保证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保证司法公正的
要求主要包括:
1.维护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维护人民法院依
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直接关系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 条规定,法
官应当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
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千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
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2. 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3. 坚待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官必须逄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证所有当事人
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因此,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而全面
实现司法公正。
4. 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 条的规定,法官在提高司法
效率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审限。超越审理期限,既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法官的职
业道德义务(从职业道德角度要求,法官不仅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完成职责,而且应当在审
理期限内尽快地完成职责)。
( 2 )
法官的职权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因素。法官应当树立有利千司法效率提高的工
作作风,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行司法职责,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及时、有
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本职工作。
(3) 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5 .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6. 逄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 条规定:
法官应
当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法官
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任何虽然不会影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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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七0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自己公正的情况。一
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则可以向审判长或者院长提出不再审理此案。
7. 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 条规定:法官应
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
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决定》强调: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
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
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三)确保司法廉洁
1.自重、自省,坚守廉洁底线。《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 条规定:法官应当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
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2.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
拒绝接受,不论这种利益是大是小,是直接对法官的收买,还是以其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方式出现。
3.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 条规定:
法官应当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
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注意]
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因此,
法官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必须指出
,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
在禁止之列。甚至个别法官发现当事人家庭比较贫困,或者觉得当事人特别弱势,免费为
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都是不允许的。
4. 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 条规定:法官应当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意]
法官约束家庭成员,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明确要求,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素养的
要求,因此,如果法官的亲属利用法官的地位、身份、声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法官就属
于违反了职业道德,必须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四)坚持司法为民
1.以人为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 条规定:法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
法权益。
2. 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 条规定:法官应当注重发
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千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
效果的统一。
3. 司法便民。《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 1 条规定:法官应当认真执行司法便民
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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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注意]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2 条规定:
法
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
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
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
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五)维护司法形象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维护司法形象” 一章,具体包含如下内容:
1.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是一个合格法官应当首先具备的工
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其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
(1) 法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从事审判
工作;
(2) 法官必须坚持学习,勤研法理,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掌握履行司法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
(3) 法官应当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能因循守旧,抱残
守缺,但同时应当遵循客观规律;
(4) 法官应当致力于股行各项司法职责,把主要精力投
入司法职责之中;
(5) 法官应当以克制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力,不得滥用。
2.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 条规定:法官应
当坚持文明司法,遴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
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做到:
( 1) 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
(2)
准时出庭,
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
(3)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
事;
(4) 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
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注意]
有的法官在开庭时为了缓和法庭严肃的气氛,
不给当事人造成压力,就身着
便装开庭,这种做法就违反了本条规定。
3. 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 条规定:
法官
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
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
声誉。
4. 退休及辞职法官谨慎行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 条规定:法官退休后
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
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gi 老马识途}
I.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关键词,即忠诚、公正、廉洁、为民和
形象。其中公正、廉洁和为民是其核心内容,考试命题也主要围绕这三个展开,大家要特
别用心把握(也就是要多看看具体内容)。
2. 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涵,大家记住,没有人能够记住,起码我是记不住的,
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做对题目。在反复熟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树立一个理念即可:
法官是用
特殊材籵打造的纯粹的人,是视全钱为粪土的人,是脱离一切低级趣味的人,我们可以也
应当以超高的道德标准去评估他(她)及其家庭成员的一切行为,法官不下班,法官不退
休,一朝是法官,终身是法官,一人是法官,全家是法官。任何可能对法官伟岸形象造成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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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七0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瑕疵的行为,都一律可以判定为是在道德上失当的行为。甚至关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部分
行为妥当性判定,也可以套用上述的标准,因为道德的内涵太宽泛了
,我们几乎无法给道
德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我们可以有法律权威,但注定不可能有道德权威,因为标榜道德权威
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起码它就违反了应当保持谦逊这一道德戒律。所以各位可以放
心地拿起”键盘”,以苛刻的标准去评估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关行为,切实贯彻“宽以待已,
严于律人"的双标理念。
当然这也是我们在做这部分题目时为数不多的乐趣之一了。
三、法官职业责任
违纪行为处罚情况
从重处分
的情况
具体情形
I. 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 串供或
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 包庇同案人员的;
5. 法律、法规和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0 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 从轻:
(l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
(2)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
回损失;
(3)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屈实的;
(4)
法律、法规和《人民
从轻、减轻
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处分的情况
2. 减轻: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
当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
减轻处分
1 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不予纪律
1 2.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
处分的情况
差的;
3 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
二
广:::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
1 解除: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
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处分的解除、
2 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
I ) 适用法律、法规或者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
变更和撤销
分条例》规定错误的;
(2)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3) 处分
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4) 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
处理的;
(5) 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6) 有其他处分不当情
形的
心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自2009 年12 月
3 1 日起施行。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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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gi 老马识途}
1. 关于法官(检察官)从重处分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区分,是一个相对琐碎且
冷僻的知识点,在历史上曾经考且只考过一次,对这个知识点,大家多看几遍,尽量熟悉
一下即可,
不强求精确记忆。
2. 要重点区分不子处分和免子处分的不同适用情形,不子处分是指本就不应当处分,
针对正常的认识(理解)偏差,因为法官不是批量标准化生产的机器,不同人的观念和理
解角度本就不尽相同,因此法官对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的认识理解与其他人不一致是无法
避免的正常现象(当然偏离一般人正常观念的故意曲解就另当别论了),更何况法官本就
有不受他人干涉、独立处理案件的职业义务,法官没有义务和责任根据他人对法律和证据
的解释来栽判案件。而免子处分是指在法官有错的情况下,由于积极反省改正,并且并未
造成严重后果,
出于挽救同志而给予的宽大处理。
3. 变更或撤销处分的前提是冤枉法官,也就是有处分不当的情形,为还法官以清白
和公正而进行的事后纠错。
职责
资格
322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
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 年满28 周岁;
3. 湟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l.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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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
专题十七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续表
1.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3 倍。
2 .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5 倍以
上海选,进行资格审查后,再次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
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 个人申请或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人民团体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
陪审员名额数的1/5
任期
1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 年,一般不得连任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
组成合议庭进行:
I.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参与案件I 2.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审判长限制
1
3. 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述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
从其规定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3 人合议庭,也
可以由法官3 人与人民陪审员4 人组成7 人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 人合议庭进行:
I.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七人合议庭
l 2.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 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 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参与具体案件厂层、中级、高级法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
的陪审员确定
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审判权力
免职
I.人民陪审员参加3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行使
蛔。
2. 人民陪审员参加7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一,独立发表意见上并与法官共同表
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鸦2 但不参加表决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
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I. 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 具有《人民陪审员法》O 第6 条、第7 条所列悄形之一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 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上述第3 项、第4 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
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
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自201 8 年4 月27 日起施行。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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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I.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
亲属打击报复。
2.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
履职保障
1 福利待遇。
3.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
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补助
gi 老马识途}
人民陪审员这部分的知识点与两诉部分存在高度重合,大家可以合并把握,
其中画线
部分可以适当多注意。
E
1.关千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2014
年
· 卷一
.46 题)心
A.
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B. 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
尽快完成职责
C. 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
D. 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解析]
司法以公正为主要价值追求,但同时也应兼顾效率方面的要求,因此BC
选项正确。司法效率的概念内涵上包括时间、资源利用和活动成本等方面,故A 选项正
确。
D 选项显然错误,法官对效率的兼顾一方面体现为不得超过审限,同时还应当在审
限范围内尽可能高效地完成案件处理,在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影响案件处
理进程的前提下,法官理应对其进行督促。
2. 关千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3 年·卷一.46 题)©
A. 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
避规定
B. 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其法官
职务
C. 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
《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
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
D. 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
15 日写成15 月,立即将判决收回,
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
心答案:
D 。
@答案:
C 。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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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七0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解析]
选项A 错误。
《法官法》规定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之间
不得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而唐某父子并非上下相邻
两院。
选项B 错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这里的刑事
处罚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选项C 正确。法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属于应当予
以奖励的情形。
选项D 错误,判决书中的书写错误,应当依照法定栽定更正,而无需收回原判
决书。
3. 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下
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
(2015 年
· 卷一
.84 题)心
A. 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了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
8.钱检察官相貌堂堂,免费出任当地旅游局对外宣传的形象大使
C. 孙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委托人公司存在严重的涉嫌偷税犯罪行为,未向税务机
关举报
D. 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
[解析]
A 正确,透露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的行为属于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显然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8 错误,钱检察官担任形象大使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且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
公益行为,不属于从事商业活动,并无不当。
C 错误,律师对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尽泄露的信息,应当予以保
密。但是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
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信息除外。偷税行为不属于上述的除外行列,所以孙律师不违
反相关规定。
D 正确,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李公证员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0
答案:
AD 。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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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专题十八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叩啊归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业道德
.
检察官(法官)惩戒委员会
一、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的概念
检察制度最早起源千13 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目前,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主要包括
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其共同特点也有两个:一是
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二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诉讼,一般不
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我国的检察制度以苏联的模式为基础,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而创立,
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因此又被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二)我国桧察制度的特征
1.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
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本质的特征。
2. 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
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3.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部分犯罪的侦查和诉讼监督等
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4. 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
在检察机关内部,我国实行的不是单一的检察长负责制(或检察官负责制),而是检察长
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
g 老马识途}
在检察院的工作中,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
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长不同意检委会多数人的决定,属于在办案件的,
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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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八0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三)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1.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化原则,是指各级检察
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
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具体包括:
(1)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
(2) 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
~..~
~ ~ ~吵~
~ ~吵吵
吵吵
(3) 检察官之间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
2.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
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
以及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项进行监督。这一原则是国家干预原则的具体化,
是《宪法》《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种职权。
《决定》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
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
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曰老马识途}
在检察院工作的三大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检察一体化原则,这一工作原则
也构成检察院和法院在具体工作中最核心的差别。总体来说,检察一体化原则要求桧察
系统整体对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系统内部的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对下级检察机关
和下级桧察官实行上命下从式的管理,桧察系统内部的工作也可以按照上级指示依法自
由流转。显然这与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构成显著区别,在法院的工作中,下级根
据自己的判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同时上级法官也无权指挥在审案件的法官根据自己的
意见来处理案件。
(四)主要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
]
检务公开制度
1
含义
检务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
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的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
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
人民监督员制度
1 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也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
座)。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
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其他检察制度
1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刑事侦查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事执行监督制度、民
事和行政检察制度、公益诉讼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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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五)检察官等级(同法官)
等级的划分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
1 2 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2-12 级检察官分
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等级确定依据
1 以检察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六)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宪法》第
1 37 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宪法》第138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体制。
二、检察官
由于检察院和法院的平行关系,检察官和法官也不宜在任职条件、任职回避、奖惩条
件、管理模式等方面拉开差距,区别对待,为减少大家的记忆负担(其实主要是为了节省
纸张,降低印刷成本),在此强烈建议大家比照法官一起把握相关内容即可。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
根据20 16 年
I I 月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0,检察官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五个方面
忠诚
为民
担当
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
I.忠千党、忠于国家;
2. 忠于人民;
3 忠于宪法和法律;
4 忠千检察事业
坚持为民宗旨,保陷人民权益。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2. 坚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
3 坚持融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
1 敢于担当,就是要坚决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和
满意度。
2 敢于担当,就是要坚守良知、公正司法、司法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以
公开促公正。
3 . 敢于担当,就是要直面矛盾,正视问题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逍德基本准则》,自2016 年
II 月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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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
廉洁
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
l.独立履职;
2. 理性履职;
3. 履职回避;
4. 重视证据;
5. 遵循程序;
6. 保障人权;
7. 尊重律师和法官;
8 遴守纪律;
9. 提高效率
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
l.坚持廉洁操守;
2. 避免不当影响;
3. 妥善处理个人事务
专题十八0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续表
gi 老马识途)
1.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在内涵上高度接近,关键词可以总结为忠诚、公正、廉
洁、为民,法官讲形象,桧察官有担当。
2. 与法官部分的职业道德内涵一样,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大家没有必
要精确记忆,仍然根据自己道德直觉进行妥当性判断即可,在此特别提示大家注意”担
当“这一职业道德要求,其具体内涵可以适当多看看,根据我的直觉,它会是考试重点
(做题拿不准时,优先选择即可)。
四、检察官(法官)惩戒委员会
设置
组成
职责
最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法检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地方法院法官惩戒工
作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地方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
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
堕,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任。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
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
人选把关后产生
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
2.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
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
3 受理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
4 审议决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
材料1 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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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
案件来源1 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
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
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惩戒委员会提供当事法官、
审议
I 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事实和证据,并就其违法审判、检察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
举证。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2/3 以上的多
决定通过l 塾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
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官、检察
惩戒异议1 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
回复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
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
给予相应处理。
1 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
惩戒决定1 法办理;
救济
2.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处理;
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诮复
核,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
gi 老马识途}
I. 法官惩戒委员会和桧察官惩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完全相同,大家合并把握即可。
2. 为了突出法官、桧察官与一般公务员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
法官、桧察官在遴
选和惩戒上,都强调自己人把关,其中遴选中法官、桧察官的代表最少1/3,
惩戒则是最
少一半儿(1/2) 。
3 . 惩戒委员会的工作对内不对外,也就是说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来自社会公众对
法官、桧察官的举报投诉,其案件未庥为相关法院和检察院的内部移送。
4. 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由全体委员2/3 以上绝对多数通过,对于审查意见,相
关主体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
5 . 惩戒委员会不直接作出对法官、桧察官的惩戒决定,惩戒决定由涉事法官和桧察
官所在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当事法官和桧察官有权向作出惩戒决定
的法院和检察院申请复核或向上一级法院、桧察院申诉。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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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八0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囡典型真题
1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
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
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2014 年
· 卷一.84 题)。
A. 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
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
c.有助于检务公开
D. 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解析]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
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活动和事项,题干中强调的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主要
是为了适应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消除行政机关影响,充分保障检察院监督职能有效
发挥,与检务公开毫无关联,据此本题答案为ABD 。
2 . 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4 年
· 卷一
.47
题)@
A. 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
办理的某案情况
B.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
C. 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
依据
D. 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
[解析]
A 项错误。甲检察官的做法违反不得违规打探案情,影响他人公正独立办
案的职业纪律,并且其对案件的打探并非出于履职需要而是个人兴趣,更属错上加错。
提示大家在做题时,只要看到在审案件,都要有十二分的小心,不管是非办案人员对案
情的打探,还是办案人员对案情的对外披露,一律都是错误的行为。
B 选项正确,来往密切的邻居构成影响公正办案的回避事由,理应回避。
乙检察官
主动提出回避,体现了职业道德中“公正"的要求。
C 项错误。丙桧察官的做法程序违法,直接违背了
《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
除的规定。
D 项错误。检察官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在非工作场所和时间接触当事人的,需要报批
或事后3 日内报备,否则构成不当接触。
0
答案:
ABD 。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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匾匝匪肛因
I
I
I
|
|
一律师制度概述
I- 律师事务所
I- 委托代理关系的规范要求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律师的权利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I- 律师收费制度
I- 同行关系
一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
人员
I. 国籍条件
必须是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目前尚不能在我国取得律师
资格
2. 政治条件
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律师执业
3. 业务条件
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资格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
4. 特许条件
作满15 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
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
格,准予执业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共分四级:中央设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
1. 行政管理
市设司法厅(局),地级市、自治州设司法局,县、县级市、市辖
律师的
管理体制
区设司法局
《律师法》心第43 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
2. 行业管理
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
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第
45 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人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7 修正)》,自2018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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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肯定条件
申请领取律
2 禁止条件
师执业证书
3 限制条件
I. 申诮
2. 审查(主要针对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申请程序
进行形式审查)
3. 审核
4. 颁证
曰老马识途}
( I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专题十九0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续表
( 2 )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
1 年;
(4)
品行良好
( l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
后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
和全部申诮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
日起10 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
人书面说明理由
1. 在执业禁止条件中,法官和桧察官要求没有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而律师则排除
了过失犯罪导致的刑事制栽。
2. 在律师的行政管理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申请执业的律师作出是否准许执
业的决定,同理,对已经执业的律师要吊销执业证书,也只能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地级市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对律师进行一般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涉及执业证书的吊
销则只能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3. 申请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的条件相对更加严格,具体包括:
(1)
拥护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2)
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
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或与国有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 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
1 年以上;
(5 )
品行良好;
(6)
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
4. 兼职律师遵循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原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所在单位
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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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二、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
设立
变更
终止
I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I )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符合
《律师
法》规定的律师;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 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
笆恩(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
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3. 成立3 年以上并具有20 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
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
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
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 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1.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 )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
符合条件的;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
自行决定解散的;
(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律师事务所取得设立许可后,
6 个月内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
1 年的,视为
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3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曰老马识途)
1. 加入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因为对律师的管理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对律
所的管理未实现的。同时提醒大家,律师执业要求具备双证,即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和其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两个证书,双证均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颁发和吊销。
2. 3 年20 人,省级批准可以设立分所。
3. 关于律所信息的变更,要区分报批和报各两种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需要报批的
信息相对更为重要,即主任名称,合伙章程。而合伙人和住所则只需要报备即可。
(二)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和责任
分类
成立条件
I. 有书面合伙协议;
2. 有3 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普通合伙1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 年以上执业经历
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 有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资产
334
贵任承担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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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成立条件
I.有书面合伙协议;
2. 有20 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特殊合伙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 年以上执业经历
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 有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
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14 条规定的条件
个人律师
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I.设立人应当
事务所
是具有5 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
律师;
2. 有人民币10 万元以上的资产
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
国家出资
应当至少有2 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
设立的律
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
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师事务所
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院
专题十九0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续表
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
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
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
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财产
归其个人所有,设立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
设立,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
事务所
1. 律所合伙人对于律所债务以无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但应当排除两个例外:
(1 )
特
殊普通合伙中部分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律所债务,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
国资所一律为有限责任。
2. 之前谈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3 年内未受到停业处罚的条件在事实上就同
时满足了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中设立人应当有3 年以上执业经验的要求,大家可以合并记
忆。
同时个人所的设立人在满足前述3 年未受到停业处罚的条件外,还需要有5 年以上的
执业经验。上述知识点可以概括为:设立人3 年专职不停业,单干还要加2 年。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规范要求
委托代理
.
1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关系的基
•
2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本要求
3. 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4. 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l.律师接受委托后,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
接受委托l 2 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堕堕整恩
的权限
3 . 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
理法律事务。
4.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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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利益冲突
审查
续表
I.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
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
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O 第5 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I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
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 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
亲屈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3)
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串项或者
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
件的;
(4)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
入、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 5 )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
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
人的;
(6 ) 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
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7)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
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车人委托的;
(8)
其他与《律师执业行为规
范(试行)
》第5 1 条第(1 ) 项至第(7 ) 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
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悄形。
3 按照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
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
I )
接受民事诉讼、仲裁
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屈的;
(2) 担任刑
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屈的;
(3)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
其他法律业务的;
(4 )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
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入,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
人的代理人的;
(5)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
1 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
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6) 其他与本条第(
I )
项至第(5)
项情况相似,且依据
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悄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悄
匣,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
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知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
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禁止虚假1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
承诺
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保管委托
人财产| 1 妥善保管义务;2 严格分离义务;
3. 交还委托人财物的手续;4 及时告知义务
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2004 年3 月20 日公布,
201 7 年
1 月8 日经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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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九0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续表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
转委托
I 在紧急悄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非经委托人的同
意,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委托代理
关系的
终止
l.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悄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l ) 委托人提
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2) 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
同意更换律师的;
(3) 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 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
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5)
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l ) 委托人利
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 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
的目标的;
(3) 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4) 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
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
困难的;
(5) 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尽i 老马识途}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每年职业道德的重要知识点,必须认真把握。该
委托代理关系除要遵守民法中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要求外,大家在把握这一知识点时
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的第51 条和52 条分别规定了涉及利益冲突的两大
类型,
其中第51 条为直接的利益冲突,会直接影响律师和律所为当事人的勤勉服务,
因
此绝对不能建立委托关系(就算是已经建立,也要立即终止)。而第52 条只是有利益冲突
的可能性,可能会导致律师律所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提示当事人凤险并且荻得
当事人书面豁免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建立委托关系。具体罗列的情形,
无需大家精确记忆
(但划线的部分可以多看看,能记下未最好),根据常识去判断利益冲突的程度即可。一般
来说,结合命题人的命题技巧和考查要点,在涉及这一知识点的题目中,如果未看到风险
提示和书面豁免这两个关键信息,
直接判定为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是相对最稳妥的选
择,理由较为复杂,我留到课堂上给大家解释。
2. 律师不是法官,法官也没有义务按照律师的代理意见栽判案件,因此律师提出的
委托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属于正常的诉讼凤险,不在虚假承诺之列。虚假承诺特指的
是为荻得代理权限而对案件结果给出大包大揽式的过于确定的承诺。
3. 委托关系建立后,律师和律所原则上应为当事人勤勉服务,但如果委托人有明显
过错的,
则可以终止委托关系。这里的当事人明显过错一般包括委托人不守法、不老实、
不现实、不给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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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四、律师的权利
I.接受辩护委托权、代理委托权;
2. 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
3 . 查阅案卷权;
4 调查取证权;
5. 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6 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基本权利
1 7 .要求回避、申诮复议权;
相关文件
gi 老马识途}
8. 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
9. 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10. 代为上诉的权利;
I I. 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12 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 3.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I. 2014 年12 月2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千依法保陷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
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依法保防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
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人
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
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加强
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工作联系,通过业务研讨、悄况通报、交流协
商、定期听取意见等形式,分析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
法,共同提高业务素质。
2. 2015 年9 月
16 日,鼓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联合出台了《关千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这一
《规定》
提出了依法保院律师执业权利措施,若力解决当前律师权利保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
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对千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这一《规定》分别就保陓律师知情权、申诮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
发间、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作出规定。这一
《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陷分投
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个层次
设宜了救济机制
与法官和检察官有公权力作为背书不同
,律师在与法院和检察院打交道的过程中相对
处于劣势,因此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考题中,相对重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这一点与对法官和检察官侧重义务的考查方向形成鲜明对比。
当然,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
相关知识,在两诉中本就是重点考点,大家可以合并把握。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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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I
专题十九0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五、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I. 律师进行执业推广,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可以发表
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可以举
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
律师执业
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推广的
2. 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
原则
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
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千同行业的收费水平
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1.律师广告
律师和律所均可。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
律师广告
的主体和内容
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规范
2 律师广告
( l ) 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2) 处千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的禁止
(3) 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1. 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或可能会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宜传
律师宣传
2. 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
规范
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3 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l....
/\、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收费
原则
收费方式
I.公开公平原则。
2.
自愿有偿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
4. 统一收费原则。
5. 接受监督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除下列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实行
市场调节价。
I.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诸求发
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
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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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h
律师收取的费用可以分为律师费和办案费用。办案费用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
I
律师收取
生的律师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其主要包括:
l 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
费用的
收取的费用;
2. 合理的通信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 经委托人同
I
意的专家论证费;4 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这些办案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在律师
类别
费之外另行支付。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若节俭的原则
I
合理使用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
律师收费
等方式。其中,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
方式
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千全部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律
I
I
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消单
l
I.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
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I
2. 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悄形:
(1 ) 婚姻、继承案件;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妯
风险代理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
偿的;
(4) 清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l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
世翌。
,
I
I
3 风险代理的最高额限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18%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
律师收费
收费条款。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
的确定与
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
收取
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
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律师收费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
的减免
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悄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价格主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I.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部门对律
和收费标准的;
2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3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师收费的
的;4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亚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5 以明显
监督检查
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6.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律师串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等规定实施
行政处罚:
l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司法行政
2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
部门的监
的;
3 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
督检查
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4.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I
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5 . 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I
的其他行为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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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九0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gi 老马识途)
重点把握凤险代理,其余部分一般把握,同时提醒大家:律师或律所出于对当事人的同
情而减免律师费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援助,在性质上可以理解为是个人性的慈善公益活动。
七、同行关系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坻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
揽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1.坻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2.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
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3. 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4. 向委托入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
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5. 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6 . 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
委托人的目的;
7. 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
务的。
8. 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
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g
关于同行关系的规范,大家要记住,律所和律师与同行之间是"朋友关系”,任何有
可能影响到朋友之间“君子友谊"的竞争手段,均构成不当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给介绍
费、搞垄断、乱承诺、挑拨离间、低毁同行等行为。
八、律师职业道德(看看即可)
全国律协于2014 年专门出台了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内容:
1.忠诚。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
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2. 为民。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
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
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3. 法治。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
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
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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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促进司法公正。
4. 正义。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
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稳
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5. 诚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
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 敬业。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
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
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田典型真题
1
I.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
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2014 年·卷一
.48 题)心
A. 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B . 在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
C . 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
D. 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解析]根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第51 条第7 项的规定,委托关系终
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
托的,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不得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据此D 选项入选。
2 . 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
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
(2015 年·卷— .48 题)@
A. 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
B.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
C. 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
D . 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
[解析]
选项A 错误。根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第5 1 条第4 项的规定,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辩护人,除非该县范围内只有一家律所且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选项B 错误。刑事自诉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
选项C 正确。律师收费包括律师费和办案费用,办案费理应由委托人负担,可以预
先交纳,也可以事后收取。
选项D 错误。实习律师没有荻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不得担任辩护人。
心
答案:
D 。
@
答案:
C 。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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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题二十
法律援助和公证制度
匾]-
法律援助制度1二二
法律援助实施
法律援助和公证制度」
广公证制度概述
I-公证员的条件、任免及申请程序
I-公证机构
不予办理
I- 公证救济
I-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I-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_公证员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第一节
法律援助制度
主体的明确性
政府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主体
工作的统一性
“四统一”即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服务的无偿性
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无偿的
法律援助对象的广泛性
既包括经济困难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也包括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对象
特征
形式的丰富性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所规定的法律援助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也包括
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
具体实施主体是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既有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
主体的多样性
又有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
法律援助的人员
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
法律援助
l. 经济困难
援助。
对象
( I )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
侐
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屈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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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
l
l
l
I
I
I
I
l
l
I
I
i
I
I
I
I
I
I
I
I
,
l
l ,
, ,
l
, ,
,
l
l
|
,
I
i
!
,
I ,
I
I
|
I
I
I
续表
《关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定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属丁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种情形
屈于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这四种悄形申诮法
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
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获得法律援助。
(2)
民事、行政案件中,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
构申请法律援助:O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
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
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诸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
I. 经济困难
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3) 《法律援助法》@第32 条进一步规定了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援助范
围,即申请就给的案件,具体包括:0英雄烈士近亲屈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
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竞
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法律援助法》第42 条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屈丁下列人员之
法律援助
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心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
对象
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
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人员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屈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 I ) 未成年人;
(2)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4 )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2 指定辩护
(5)
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 6 )
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为保院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决定》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
3 申诉案件
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
助范割。”
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千2021 年8 月20 日通过,自2022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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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
实施形式
法律援助
实施
法律援助的
实施程序
I
|
I
专题二十0 法律援助和公证制度
续表
I. 法律咨询。法律咨询为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之一,往往为法律援助机构接
受法律援助申请的来源之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是对咨询者提出
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问题以及日常碰到的简单法律间题进行解答。垫堕
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
2. 代理。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的诮求,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其代理人,为
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根据代理事项的不同,代理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 I ) 刑事代理。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46 条和《法律援助法》第22 条第3 项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可
进行刑事辩护与代理。
(2 ) 民事代理。民事代理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形式之一。
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为损害赔偿、追索赡
养费抚养费、追索支付劳动报酬、婚姻家庭等纠纷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3) 行政代理。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活动,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4) 非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主要包括仲裁代理
和调解。在仲裁代理方面,法律援助人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法律
援助机构较多的是为劳动争议仲栽中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服务。在调解方
曲,法律援助人员以一方代埋人的身份,参与韶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5 )
强
制医疗案件代理。在强制医疗案件中,依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强制医疗案件的
被申诮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3.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
讼活动
4.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为没
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
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1.申请和审查。
( I )
申请: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
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
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
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诮之日起7 日内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
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
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
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诮。
(3)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O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7 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
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法律援助人员的指派。《法律援助法》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3 年以上
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指派熟悉未成
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从源头上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蜇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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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续表
3. 终止。
《法律援助法》第4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
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 I )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 2 )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法律援助的
(3) 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实施程序
( 4 ) 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 5 )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巳经被撤销;
(6) 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 7 ) 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 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律援助
1.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速捕时,
实施
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而没有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
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 规定了申诉控告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
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
法律援助的
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
救济程序
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
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屈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3. 明确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和终止援助决定的异议
程序,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 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
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
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诮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gi 老马识途}
l. 法律援助体现政府对弱势公民的救助责任,因此法院、律所、律师对于困难群众
在诉讼费用、律师费上的减免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
2. 法律援助是绝对无偿的援助,
即一分钱都不用花。
3. 脑残共同犯罪,检察院抗诉影响大的案件和法律咨询,无需审查经济状况。
4. 指定辩护的情形,当事人如未委托辩护人,就应当为其提供指定辩护援助,无需
当事人申请。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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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0 法律援助和公证制度
田典型真题
1
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20 14 年·卷一
.50
题)。
A. 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
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
律援助
C. 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
任辩护人
D. 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
供法律咨询
[解析]
选项A 错误。我国的法律援助具有无偿性,绝对无偿,不存在减免缓缴费
的情况。
选项B 正确。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律师导致继续实施法律援助已无意
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援助。
选项C 错误。刑事辩护只能由律师来担任辩护人。
选项D 错误。法律援助服务中的法律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情况。
一、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的概念
第二节公证制度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
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包含如下
层次。
1.公证的主体:公证人和当事人。公证人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我国的公证机构
是公证处。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
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公证的客体。
(1)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拍卖等;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婚姻状况、收养关系、出生等;
(3)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学位证、公司章程等。
3. 公证的内容:公证人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注意]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
答案:
B 。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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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1.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证明不同于私证、认证、签证、保证等一般的
证明,有其特殊性:
( 1 ) 公证主体的特定性。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
证” 。
(2) 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
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 公证效力的特殊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
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如
《民事
诉讼法》第72 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
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4) 公证程序的法定性。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的申请和证明活动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律的
要求。
2. 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分为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公证属千非
诉讼性质的预防性司法活动。注意两类区别:
(1)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心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司法活动,是一种事前的预防;
民事诉讼是一种事后的
救济;
@适用程序不同:公证活动按照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按照民事诉讼程
序进行;
@效力不同
:公证是一种证明效力,但它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
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裁判,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2) 公证与行政行为的区别。
心组织不同:公证机构虽然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但它本身不是司法行政机
关的一部分,而且公证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行政行为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
关在组织上有上下级之分;
@活动程序不同:前者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诸;后者往往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无需
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法律关系不同:公证人与公证当事人是办理公证与申请公证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行
政相对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公证的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
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2.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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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0 法律援助和公证制度
、公证员的条件、任免及申请程序
公证员
的条件
免职
申请程序
gi 老马识途}
1 公证员的任职条件:
( 1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25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
(3)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 4 )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5 ) 在公证机构实习2 年以上或者具有3 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
1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 1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C
(2)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 4 )
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丧失国籍;年满65 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辞职;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经公证机构推荐一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一报请国务院司
法行政部门任命一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1.公证员的任职禁止条件同律师不同,增加了职务过失犯罪的禁止条件。
2. 公证员的年龄有上限和下限双重限制。
三、公证机构
概念
设立原则
设立条件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
明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公证法》第7 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1. 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2 名以上公证员;有必需的资金。
2. 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1 ) 在县、不设区的市设
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
( 2 ) 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
名称+字号+公证处;
(3) 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
名称+字号+公证处。
3. 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
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
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
近似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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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gi 老马识途}
公证机构不按照区划设立,最低设在县一级区划
,
同时地级市以上有字号,省内不
雷同。
四、不予办理公证与应当终止公证的情形
i
I.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
l
2.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l ,
!
3 申诮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
4.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不予办理
公证的情形
5.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i
7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h
8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
i
9.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I
[
l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 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I
2. 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I
应当终止
3. 因申诸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
公证的情形
理公证巳无意义的
I
4. 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I
5.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gi 老马识途)
不子办理公证的情形主要针对公证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的情况,而应当终止公
证的情形则主要与当事人有关,
即因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公证无法继续或继续已无意义,
典型如因当事人的原因而超期了,撤回了,挂掉了,阻挠了。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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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0 法律援助和公证制度
五、公证救济
公证书的复查
公证书内容
争议的诉讼
l. 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
构提出复查。复查申请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l 年内提出,但提出复查的期限
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 年。
2. 处理结果:
( l )
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 2) 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
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3) 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 4) 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
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
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 5 ) 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
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
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出具补正公证书的,应当千撤销决定作出或补正公证书出具当
日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
3. 公证书被撤销后的费用返还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 I )
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 2 )
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3)
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对千涉及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认定该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六、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绝对重点,必须完整把握)
公证代理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申请办理遗嘱、生存状况、收养关系等
应当由本人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现场监督类公证1 应当由2 人共同办理
遗嘱公证
应当由2 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
1 名公证员
办理时,应当请l 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保全证据公证
l
.l
由2 人共同办理,亲自外出办理;
2 发现当事人以违法手段取得证据的,不予办理公证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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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七、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
公证员的权利
1 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
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公证员的义务
1
不得有下列行为:
I. 同时在2 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 . 为本人及近亲屈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屈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 私自出具公证书;
5.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7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 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公证员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职业道德
忠于法律、尽职股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
同行
I. 公证员的纪律处分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
员资格
2. 公证机构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无吊销营业执照)
3. 对公证员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同
堕)
( I )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职业责任
(2) 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行为
4. 公证机构及其公
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
证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3)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而不包括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4)
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是公证机构在先,公证员在后
5 刑事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或其公证员因执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
事责任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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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0 法律援助和公证制度
m 典型真题
1
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
《公证法》的规
定?
(2015 年
· 卷一
.50 题)。
A. 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
拒绝
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
C.
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
审查
D. 法院发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栽定不予执行并撤销
该公证书
[解析]
选项A 错误。证据保全属于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办理范围。
选项B 错误。赠与和收养关系公证必须本人提出公证申请,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
时,公证机关应当拒绝。
选项C 正确,公证的核心在于证明被证对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其审查理应严
格,不仅要作形式审查,也要进行实质审查。
选项D 错误。依
《公证法》
第37 条的规定,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法院栽定
不子执行,但无权撤销。
(!)
答案:
C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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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法考2026 年“ 客观题学习包“ 公开课课程安排
教学内容
从常识、考情、规划多维度进行备考指导,让考生扛达目标、不走弯路
方法
法名备名
教学目标
让考生对法考有全面的了解,备考不官目
,使考生能够针对性的有效复习
指引
方法论
授课老师
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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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员赔送)
课程安排
2025 年IO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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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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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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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考生树立体系思维,掌握谊点难点内容
专题
专题讲座
.
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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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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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
精讲卷
民法
孟献贵
1 0 天
刑诉法
左宁
7 天
阶段
(8 册)
课程安排
刑法
柏浪涛
10 天
商经知
杯瓜恩
7 天
2025 年
11 月
行政法
李
佳
6 天
理论法
马壮
8 天
下旬开始陆续上传
民诉法
戴鹏
4. 5 天
三国法
杨帆
4 天
题库
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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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通过对历年共题的全面讲解,归纳考试重点和规律,掌握考试方向,学会一道题,做对一类题
破译
真金题卷
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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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8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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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马APP 视频解析,哪题不会搜哪题,疑点难点各个击破
教学内容
参考法考新大纲,系统化梳理考点,总结归纳规律性知识内容,探化拔窃
教学目标
帮助考生在复习后期,全面快速的回顾考点,提高应试能力
背诵
专题讲座
.
部门法
授课老师
课时
部门法
授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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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突破
背诵卷
民法
孟献责
4 天
刑诉法
左宁
4 天
阶段
( 8 册)
课程安排
刑法
柏浪涛
4 天
商经知
郗瓜恩
5 天
2026 年7 月中旬
行政法
李
佳
4 天
理论法
马峰
4 天
开始陆续上传
民诉法
蚁鹏
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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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
注:课程上传时间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实际上传时间为准
听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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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法考网络教学计划
班次名称(第一期I I 班次
课程区间
1
I 标准
上线-
10.17-
12. 07-
1. 20-
2.功-
3.16- I
政策
5.“ 起
/主客一体、客观屠
属性
价格
10.16
12. 06
I. 19
2. 27
3.15
5.28
I
法考先锋全程YIP 班
在职
3 14-IO 07
不过收8980,其余全退
13980
无优惠
法考先锋全程班
在职
3 14-10. 07
客观题不过,重读
11880
8880
客观题先锋全程
9180
9480
9780
10280
10780
无优惠
客观题先锋旗舰全程班
在职
3. 14-8 30
10080
7280
7580
7880
8180
8480
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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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题先锋全程班
在职
3 14-8. 30
8880
5880
6180
6480
6780
7280
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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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名称(第二期)
班次
标准
I
上线-
4. 07-
课程区间
政策
I 4.姊
S.“ 起
/主客一体、客观喔
凰性
价格
5 .笃
法考精品全程VIP 班
在职
4 04-10 07
不过收8980 ,其余全退
1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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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精品全程班
在职
客观题不过,重读
无优惠
4. 04-10. 07
11780
9780
10280
客观题先锋全程
客观题精品全程班
在职
4.04-8 30
8880
6780
7080
无优惠
班次名称(策三期)
班次
标准
上线-
5. 19- I
课程区间
政策
6. 21 起
/主客一体、客观雁
属性
价格
5. 18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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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5 16-10.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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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冲关全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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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6-10 07
1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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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6- 9 10
8880
6880
7380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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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名称(第四期)
班次
标准
上线-
6. 23-
课程区间
政策
7.19 起
/主客一体、客观题
属性
价格
6.22
7.18
法考冲刺全程V IP 班
在职
6. 20-IO 07
不过收7580 ,其余全退
1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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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冲刺全程班
在职
6. 20-10. 07
客观题不过,重读
客观题先锋全程
11680
8980
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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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题冲刺全程豜
在职
6 20-9 10
8680
6080
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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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名称/
班次
标准
课程区间
政策
阶段优惠
主观题一战班次
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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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不过收
主观题VIP 协议班
9, 14-10 08
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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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其余全退
主观题案例
通关训练营
脱产
9 14-I0.07
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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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案例密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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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2-IO 03
2980 不过全退,
2280 无政策
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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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班次
标准
上线-
10. 21-
12. 07-
1. 20-
2.28-
3. 16-
4. 14-
班次名称/私教系列
课程区间
政策
S.29 起
属性
价格
10.20
12.姊
1. 19
2. 27
3. 15
4.13
S.28
· 客观不过,收取
随报随学-
5800 元服务费;
抒享私教班
脱产
59800
52800
53300
53800
54300
55100
55900
56700
无优惠
IO. 07
.客观通过,主观不
过.收取19800 服务费
.客观不过,项读法
若先锋全程班(项读
法考先锋全程班后,
不得再次享受法考先
全程私教班
脱产
3. 14-10. 07
26800
22800
23300
23800
24300
25100
25900
26700
无优惠
锋全程班带有的顶读
政策)
,主观不过,项读主
观题百日冲关班
班次
班次名称/l+ I 系列
凰性
课程区间
政策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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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5. 18
S.19-7. 05
7.06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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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
标准
班次名称/l+l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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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l+l 旗舰畅学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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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题先锋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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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IO.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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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法考面授教学计划
上线-
10.21-
12. 07-
1. 20-
2. 28-
3.16-
4.14-
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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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名称
课程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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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阶段
标准价格
10. 20
12. 06
I. 19
2.27
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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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8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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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指2026 年客
观题考试)
@如果沙及到C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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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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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5
受C 证的扣除5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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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旗般8 班。
方圆旗舰
4 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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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00
50800
53800
56800
59800
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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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班
8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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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题精品突破班(7
冲刺点睛
天)
系统强化+
方圆旗舰
4 10-
环端提升+
44380
33800
35800
37800
39800
41800
43800
无优惠
B 班
8 25
暑期强化+
冲刺点睛
基础精讲
先锋
(无理论、
5 17-
=.国)+暑
33600
25600
26600
27660
28600
29600
30600
31600
无优惠
集训班
8 25
期强化+冲
剌点睛
窝端提升+
先锋
6 07-
暑期强化+
24800
17800
18800
19800
20800
21800
22800
23800
无优惠
冲关班
8 25
冲刺点睛
系统强化
暑期冲关
3. 14-
(网课)+
20580
11880
12280
12680
13080
13480
13880
14280
14680
15080
A 班
8 25
暑期强化+
冲刺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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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上线-
10.21-
12. 07-
1. 20-
2.28-
3.16-
4.14-
5.19-
7.吵-
班次名称
课程区间
政策
包含阶段
标准价格
10.20
12.姊
I. 19
2.27
3.1S
4.13
5.18
7.08
8.18
暑期冲关
7 07-
暑期强化+
16280
9380
9780
10180
10580
10980
11380
I 1780
12180
12580
B 班
8 25
冲刺点睛
冲刺点睛班
8 17-
冲刺点睛
6880
4880
8. 25
标准
上线-
12.们-
).勿-
2.28-
3. 16-
4.14-
S. 19-
6. 13-
7.11-
8. 11- 9. 20-
班次名称
时间跨度
班次政策
包含阶段
价格
12. 06
1.19
2.“
3. 15
4. 13
5.18
6.12
7. JO
8.10
9.19
10.03
基础精讲(网课
主观题
录播)+其题破
6.01-
不过收1叱n.
译(网课录播)
案例长训
49580
26600
27妫
28600 29600
30600
31600
32600
无优惠
IO. 07
其余退费
+基础强化+案
VIP 班
例指导+案例突
破+案例点睛
基础精讲(网课
录播)+真题破
主观题
6 01-
译(网课录播)
32680
18600
19600
20600 21600 22600
23600
24600
无优惠
案例长训班
10.07
+基础强化+案
例指导+案例突
破+案例点睛
基础强化+案例
主观题
8 08-
指导+案例突破
23680
14980
15980
16980
17980
18980
19980 20980
无优惠
案例强化班
10 07
+案例点睛
主观题
9. 15-
案例突破+
14980
9680
10180
10680
11180
11680
12180
12680
13180
13680
14180 无优惠
旗舰集训班
10, 07
案例点睛
主观题
9 30-
精品突破班
案例点睛
9800
7480
7680
7880
8080
8280
8480
8680
8880
10 07
更多内部课/解密VX:Micioi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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