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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辅版2026年精讲卷每日计划-刑法(完结-20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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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计划是26 年学习计划
学习步骤(每个步骤都要做!):
第一步:快速回顾前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二步:预习当日知识点;
第三步:观看当日视频课程;
第四步:回顾当日知识点;
第五步:做对应真题;
第六步:自己写【每日一问】,写完比对答案,再行整理;
第七步:回顾重点知识点
视频学习路径:众合在线APP/竹马APP/众合官网—公开课—精讲卷—刑法
刷题路径:竹马APP/竹马官网(题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取近6 年题型
19 年-24 年-选择简单、较简单模式)—客观题—章节练习—刑法
刑法精讲卷每日计划
第1 天 
【今日学习内容】
第一讲 刑法论
第一节 刑法的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书P1-P15
二、观看视频课程:
前言和方法论
20min
第01 讲:刑法论-第01 节:刑法的解释
73min
第01 讲:刑法论-第02-03 节:刑法的原则、刑法的效力
51min
三、回顾当日知识点:
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2.体系解释概念、当然解释概念
3.刑法两大功能是什么
4.罪刑法定原则内容
5.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四、真题练习:
刑法概说【4 道】
五、每日一问:
【问】基于伦理解释,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为
出售而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正确吗?
【答】答:正确。从文理解释的角度,“倒卖”应当是指买进后卖出,也即二
道贩子(中间商)。但是,这种解释会导致处罚漏洞。例如,出售自己收
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倒卖文物罪。文理解释是一种解释理
由。由于这种解释理由在此会导致处罚漏洞,因此这种解释理由不可取。
刑法解释学认为,“论理解释”是一个笼统概念,既包含解释的理由(如当然
解释、体系解释等),也包含解释的技巧(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第
一,从解释理由的角度看,根据目的解释,应将“倒卖文物”解释为“贩卖文
物”,这种解释理由是可取的。第二,从解释技巧的角度看,将“倒卖文物”
解释为“贩卖文物”属于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也即,“倒卖”、“贩卖”包
括三种情形,一是买进后卖出;二是只有卖出;三是为卖出而买进。司法
解释也肯定了这种解释结论。根据司法解释,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依照该解释结论,倒卖不要
求“买进+卖出”。这意味着:①出售自己收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
倒卖文物罪。②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然后出售,构成盗窃罪和倒卖
文物罪,并罚。
六、当日必背:
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第一,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
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第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词语文义的“射
程”之内);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词语文义的
“射程”之外)。
2.体系解释:
(1)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
(2)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
(3)同类解释规则
3.当然解释:
(1)举重以明轻;
(2)举轻以明重
(3)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4.罪刑法定原则(掌握其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法律主义;禁止习惯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
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5.罪刑相适应原则
6.刑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2)在中国境外犯罪: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7.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2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一讲 刑法论
第一节 刑法的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
【今日学习内容】
第二讲 犯罪构成
第一节定罪标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第二节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6-P23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2 讲第01 节:定罪标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52min
第02 讲第02 节: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27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定罪标准:四要件体系的原理。
2.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四、真题练习:犯罪构成【16 道】
五、每日一问:
【问】“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吗?
【答】对的。“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指一种处分行为,属于客观
的构成要件要素。诈骗罪的条文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
产”,因此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注意:“非法占有目的”也是诈骗罪的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六、当日必背:
1.四要件体系
2.大前提的种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3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二讲犯罪构成
第一节定罪标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第二节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今日学习内容】
第三讲  犯罪客体
第四讲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单位犯罪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一:行为
第一节  危害行为
第二节 不作为犯的分类
第三节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4-P43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3-04 讲:犯罪客体、犯罪主体
50min
第05 讲第01-02 节:危害行为、不作为犯的分类
57min
第05 讲第03 节: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47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自然人(真正身份犯VS 不真正身份犯)
2.单位犯罪
3.降低危险VS 替代危险
4.被害人自陷风险
5.真正不作为犯VS 不真正不作为犯
6.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四、真题练习:犯罪构成【16 道】
五、每日一问:
【问】警察甲接到报案:有歹徒乙正在杀害其妻丙。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
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教育局局长丁路过现场,也未
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乙杀害了其妻丙。甲和丁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这句话正确吗?
【答】不正确。警察甲有阻止犯罪的法定义务,而县教育局局长丁虽身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
渎职罪。
六、当日必背:
1.危害行为VS 生活行为: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2.被害人自险风险
做题第一步: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
由行为人负责):
一是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
患者,则认为其无认识能力。
二是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
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
被害人负责):
一是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二是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
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3.作为义务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
义务;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
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签订保管合同的仓管员对仓库货物
有保护义务,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婴儿有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
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
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②特定领域: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
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
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4.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客观:应为、能为、不为也即:
(1)负有作为义务
(2)具有作为可能性
(3)不履行该义务
主观:有故意或过失
第4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三讲 犯罪客体
第四讲 犯罪主体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一:行为
【今日学习内容】
第六讲:客观要件二:结果
第一节: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第二节:结果加重犯
第七讲:客观要件三:因果关系
第一节:关于“因”的要求
第二节:关于“果”的要求
第三节:关于“因”与“果”的关系:介入因素的案件
二、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44-P58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6 讲 :客观要件二:结果
36min
第07 讲 第01-02 节:关于“因”的要求、关于“果”的要求
44min
第07 讲 第03-04 节:关于“因”与“果”的关系:介入因素的案
件、无法查明的案件
51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结果加重犯
2.重叠的因果关系VS 双重的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的案件
4.无法查明的案件
四、真题练习:犯罪构成【16 道】
五、每日一问:
【问】驾驶农用三轮车的司机甲抽完烟随手将烟头扔到车外,恰好烫到摩托
车驾驶人乙的脸,导致乙摔成重伤,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
系?为什么?
【答】答:具有因果关系。甲随手扔烟头与乙被烫到继而摔成重伤之间具有
刑法意义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
六、当日必背:
1.结果加重犯
一个行为-----基本犯(A 罪)---定基本犯(A 罪)---结果加重犯(A+B)
一个行为-----加重结果(B 罪)---B 罪成为基本犯(A 罪)的法定刑升格条
件,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A+B)
2.典型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 条)
(2)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 条)
(3)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8 条)
(4)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40 条)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 条)
(6)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
(7)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 条)
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3.介入因素的判断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先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谁的作用大:先行行为的作用大;介入因素的作用
大;二者作用都大
 4.被害人特殊体质:判断标准: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第5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六讲客观要件二:结果
第七讲客观要件三:因果关系
【今日学习内容】
第八讲 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故意
第二节 罪过形式的区分
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59-77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8 讲 第01 节:犯罪故意
25min
第08 讲 第02 节:罪过形式的区分
47min
第08 讲 第03 节:事实认识错误(01)
45min
第08 讲 第03 节:事实认识错误(02)
53min
第08 讲 第03 节:事实认识错误(03)
21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不同之处
2.对象错误VS 打击错误区分
3.因果关系错误
4.抽象的认识错误
四、真题练习:犯罪构成【17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
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
于意外事件。这句话正确吗?(考点:故意和意外事件的区分)
【答】答:错误。第一,故意犯罪问题。甲想毒死乙的狗,向狗扔有毒肉块,
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狗扑向甲,属于主人的防卫装置在起作用,等同于
主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
属于继续实施故意犯罪。例如,甲杀乙,乙反击甲,甲又反击乙。乙反击甲,
属于正当防卫。甲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继续实施故意犯罪。因此本题中,甲
反击杀死狗,属于继续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本题还考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
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
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狭义的因果
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本题中,甲想毒死乙的狗,实施故意毁
坏财物罪,最后狗也被甲杀死了。甲预想的狗的死法(毒死)与实际发生的死
法(刺死)不一致,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在客观上,甲的刺杀行为与狗
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在主观上,甲有杀害狗的故意,因此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既遂。
六、当日必背:
1.事实认识错误【较难,认真看】
(1)对象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30 米处,实际上是丙。甲误将丙当作
乙而打死。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甲是
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案件事实前提是: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
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
认识错误。
观点展示:
①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②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 “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看来, 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
意。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 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
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
①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如何处理?
行为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该结论有个预设前提: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②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前一行为:故意杀人,重伤昏迷
后一行为:抛“尸”行为
结 论:①多数说:多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少数说:只有后一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
人死亡罪,并罚。
③结果的提前实现: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
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焦点问题:前行为是否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第6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八讲主观要件
【今日学习内容】
第九讲:排除犯罪事由1:排除违法事由
第一节:正当防卫
第二节:紧急避险
第三节:被害人承诺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78-96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9 讲 第01 节:正当防卫(01)
42min
第09 讲 第01 节:正当防卫(02)
54min
第09 讲 第01 节:正当防卫(03)
34min
第09 讲 第02-03 节: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51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正当防卫VS 紧急避险
3.被害人承诺
四、真题练习:犯罪排除事由【13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深夜盗窃5 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 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
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 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
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甲伤害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什么?
【答】答:正当防卫。乙紧拽住甲并以报警相要挟,向甲索要5000 元的行为,
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对于甲而言,属于不法侵害。甲针对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将不法侵害人乙打成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
构成犯罪。
六、当日必背:
1.正当防卫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
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条件
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对象条件
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2.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
任的人。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危险(现实性)。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紧迫性)。所谓正在发生,是指法益受到的
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如果事前或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处理办法
与防卫不适时相同。
【注意】紧急避险的危险“正在发生”与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
者的紧迫性程度有所不同,前者的程度低些,后者的程度高些。前者中,危险
距离发生实害结果的时间间隔,可以长一些。
3.意思条件:注意偶然避险
补充性条件:是指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得
已,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限度条件:要求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益衡量: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第7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九讲排除犯罪事由1:排除违法事由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讲:排除犯罪事由2:排除责任事由
第一节:责任年龄
第二节:责任能力
第三节: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第四节:期待可能性
第十一讲:犯罪形态
第一节:犯罪预备
第二节:犯罪未遂
第三节:犯罪中止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97-117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0 讲 第01-02 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42min
第10 讲 第03-04 节:法律认识错误(违法认识可能性)、期待可
能性
38min
第11 讲 第01-02 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53min
第11 讲 第03 节:犯罪中止
52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责任年龄
2.责任能力
3.犯罪预备
4.犯罪未遂(犯罪未遂VS 犯罪预备;不能犯VS 未遂犯)
5.犯罪中止(犯罪中止VS 犯罪未遂)
四、真题练习:犯罪未完成形态【7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
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
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既遂?
【答】答:不成立,甲成立犯罪中止。本题涉及的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
行为(救助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发生。发生了实害结果,首先判断犯
罪是否既遂。对此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一,介
入因素是乙的跳车逃走,很异常。第二步,介入因素对死亡的作用更大。因
此,死亡结果与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与先前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
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题中甲有中止犯罪并抢救乙的行为,因此应定犯罪
中止。
六、当日必背:
1.犯罪预备:
1)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3)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2. 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2)未遂犯与不能犯(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3.犯罪中止
1)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2)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3)成立条件三:有效性
4)犯罪中止的处罚
第8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讲:排除犯罪事由2:排除责任事由
第十一讲:犯罪形态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一讲:犯罪形态
第四节:犯罪既遂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第二节:共同正犯
第三节:间接正犯
第四节: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18-134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1 讲 第04 节:犯罪既遂
55min
第12 讲 第01 节: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35min
第12 讲 第02 节:共同正犯
57min
第12 讲 第03-04 节:间接正犯、正反与共犯的关系
37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犯罪既遂
2.共同犯罪的原理
3.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4.间接正犯
5.正反与共犯的关系
6.共从犯属性
四、真题练习:共同犯罪【15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
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甲不构成犯罪。这句话正确吗?
【答】答:错误。本题考查的是共谋共同正犯。这是指甲乙共同谋议实行犯罪,
但后来只有乙去实施的犯罪现象。未去实施犯罪的甲,虽然缺少实行行为,但
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条件是:其谋议行为对犯罪的发展起到重要支配作用。
本题中,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甲的谋议行为起到了支配作用,成立共谋共
同正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六、当日必背:
1.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
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
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客观主义
立场。共犯从属性说正确说明了共犯与正犯的必要条件关系,是法考的官方立
场。
2. 间接正犯:这是指支配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使一个人
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
是法律规定的要素。
3. 犯罪既遂
1)既遂的认定
2)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4.共犯从属性: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
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
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
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
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客观
主义立场。共犯从属性说正确说明了共犯与正犯的必要条件关系,是法考的官
方立场。
第9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第五节:教唆犯
第六节:帮助犯
第七节:正犯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第八节: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第九节: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35-149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2 讲 第05-06 节:教唆犯、帮助犯
56min
第12 讲 第07 节:正犯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40min
第12 讲 第08-09 节: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片面的共同犯罪
57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教唆犯
2.帮助犯
3.承继的共同犯罪
4.片面帮助犯
四、真题练习:共同犯罪【15 道】
五、每日一问
【问】乙因妻子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
杀害丙。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答】答:不构成。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他人已经
具有犯某罪的意图,此时教唆其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因为二者不存在心理上的引起与
被引起关系。本题中,乙早有杀害丙的犯罪故意,该犯意不是甲引起的,故甲不构成教唆
犯。
六、当日必背:
1.教唆犯
(1)客观阶层:
①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②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2)主观阶层:故意行为
(3)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2.帮助犯: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1)客观阶层:
①成立条件:帮助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②既遂条件:帮助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2)主观阶层:故意行为
3.承继的共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共
同犯罪,也就是承继的共同犯罪。
第10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第十节: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第十一节: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第十三讲罪数
第一节:一个行为
第二节:两个行为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50-169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2 讲 第10-11 节: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72min
第13 讲 第01 节:一个行为
54min
第13 讲 第02 节:两个行为
4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 真正身份犯
2.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3. 实行过限
4. 主犯与从犯的处罚规定
5. 法条竞合VS 想象竞合
6. 牵连犯
四、真题练习:
共同犯罪【15 题】
罪数形态【4 道】
五、每日一问
【问】丙被甲、乙合法追捕。丙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
能打死乙。设定丙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如果丙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
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这句话正确吗?
【答】答:不正确。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但只能
以一罪论处。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不应数罪并罚。
六、当日必背:
1.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2.法条竞合:
(1)法条关系:
①一般与特别的关系:A 与A+B 的关系。比如: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2)处理规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1)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2)区分标准:触犯的必然性不同。
一个行为触犯此罪名,就必然会 触犯彼罪名,则两个罪名属于法 条竞合
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触犯 必然性,才有可能想象竞合。
(3)处理规则: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法条竞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4.结合犯:
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
(1)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
(2)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
绑架罪。(2008 年第8 题)
(3)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妨害公务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 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2006 年第7 题)
(4)交通肇事罪+遗弃罪(逃逸)=交通肇事罪。
【小结】
1.为了保障人权,不得重复评价。
(1)不能重复评价行为。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只能定一个罪,不能数
罪并罚。例如,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
(2)不能重复评价结果。两个行为,制造一个结果,对这一个结果只能处
罚一次。例如,甲杀乙,致乙重 伤昏迷,以为乙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
进河里,乙溺亡。根据多数说,杀害行为和扔河里共同导致死亡, 二因一果,
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对此不能数
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 亡结果处罚了两次。因此,只能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
故意杀人罪既遂,并且这种吸收不会遗漏评价法益。
2.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评价。
原则上,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触犯数个罪名,就应数罪并罚。也
即,数罪并罚是原则。
例外的,作一罪处理。作一罪处理,要么具有法条依据,例如结合犯、集合
犯;要么具有充分的评价理由, 例如吸收犯、牵连犯。
第11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二讲共同犯罪
第十三讲罪数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四讲:刑罚的体系
第十五讲:刑罚的裁量
第十六讲:刑法的执行和消灭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70-201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4 讲:刑罚的体系
30min
第15 讲 第01-03 节:量刑情节、累犯、自首
27min
第15 讲 第04-06 节: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44min
第16 讲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32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 社区矫正VS 禁止令
2. 累犯
3. 自首
4. 数罪并罚的原则
5. 减刑和假释
6.追诉时效
四、真题练习:
罪数形态【4 道】
刑罚裁量【5 题】
五、每日一问
【问】乙因盗窃罪被判3 年有期徒刑,2002 年3 月25 日刑满释放,2007 年3 月20 日
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4 年。乙构成累犯,正确吗?
【答】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后罪的时间在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 年以内,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
六、当日必背
1.社区矫正VS 禁止令
2.自由刑的种类记忆
3.一般累犯vs 特殊累犯
4.假释vs 减刑
第12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四讲:刑罚的体系
第十五讲:刑罚的裁量
第十六讲:刑法的执行和消灭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七讲 分论概说
第一节:罪名与罪状
第二节: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第十八讲 人身犯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第二节: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02-216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7 讲 :分论概说
28min
第18 讲 第01 节: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40min
第18 讲 第02 节: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4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2.故意杀人罪
3.故意伤害罪
4.强奸罪
四、真题练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 道】
五、每日一问
【问】某日,甲男一路尾随乙女,见乙女进入女厕所之后,甲男也溜进女厕所并对乙女实
施了奸淫行为(当时厕所无任何其他女性)。在此期间,甲、乙的声音都很大,惹来了很
多好事的社会青年在厕所外旁听并议论纷纷。甲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答:甲男的行为成立强奸罪,且系当众强奸,应加重处罚。只要在不特定或者多数
人能够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应加重处罚。
六、当日必背
1.强奸罪:
①行为结构: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②法定刑升格条件: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
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①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②即使这类未成年女性同意发生性交,也成立本罪。成立本罪,不要求使用强
制手段。
4.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 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儿童的
身心健康。
①行为主体:已满16 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主要情形包括:男性对男
童、女童猥亵,女性对男童、女童猥亵。
②行为对象。(1)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2)猥亵
男童,包括性交。
③两个“不要求”。(1)不要求强制手段。(2)不要求儿童反抗。即使儿童自
愿,行为人也构成本罪。
第13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七讲 分论概说
第十八讲 人身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八讲:人身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17-237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8 讲 第03 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01)
34min
第18 讲 第03 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02)
62min
第18 讲 第03 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03)
20min
第18 讲 第04-05 节: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
的犯罪
43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非法拘禁罪
2.绑架罪
3.拐卖妇女、儿童罪
4.侮辱罪
四、真题练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 道】
五、每日一问
【问】刑法第239 条第2 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
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被
绑架人时遭到其激烈反抗,用绳子勒死被绑架人,符合“杀害被绑架人”,这句
话正确吗?
【答】正确。在实施绑架期间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
罪(加重处罚)。
六、当日必背
1.绑架罪全部内容
2.拐卖罪的成立与既遂
3.侮辱罪vs 诽谤罪
4.虐待罪vs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14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八讲:人身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九讲:财产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38-267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9 讲 第01-02 节:基本原理、侵占罪
46min
第19 讲 第03 节:盗窃罪
68min
第19 讲 第04 节:抢夺罪
17min
第19 讲 第05 节:抢劫罪
79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侵占罪
2.盗窃罪
3.抢劫罪
四、真题练习:侵犯财产罪【23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邀请乙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乙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
任而默默离开,但甲对此并不知情。后甲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为什么?
【答】答:乙成立盗窃罪既遂。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
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乙离开之前的望风行为对甲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
因力,其离开之后,这种心理的原因力仍一直存在,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六、当日必背
1.财产犯罪总况
2.侵占罪
3.盗窃罪
(1)破坏他人的占有(成立条件)
①事实上的占有
②观念上的占有
③占有意思
(2)平和手段(秘密性问题)
(3)建立自己的占有(既遂条件)
(4)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①多次盗窃
②入户盗窃
③携带凶器盗窃
④扒窃
4.抢劫罪
(1)行为方式
①暴力:
第一,暴力的对象只包括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实施。对物暴力,构成抢夺罪。
第二,对人实施,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财物的
辅助占有者、辅助保护者实施暴力,也成立抢劫罪。对具有一定看守能力的儿
童实施暴力强取财物的,也成立抢劫罪。
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取得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
②胁迫
以暴力相胁迫,并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
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
(2)因果关系
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四步走)环环相扣,不能断裂。
①成立抢劫罪,必须具备第一步和第二步,而且这两步须有因果关系。被害人
虽然陷入了无法反抗的状态,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或不是行为人带着
抢劫的目的的行为造成的,不属于抢劫。
②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具备第三步和第四步,而且这两步须有因果关系。
事后转化抢劫
第269 条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
施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使用暴力
第一,暴力的对象。暴力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
第二,暴力的程度。暴力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根据司法解释,
该程度是指足以造成轻伤的程度。
(4)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①共犯与身份问题。
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实施前罪)+实行行为(事后使用暴力)。“前罪实
施者”类似于一种身份,只有具有这种身份才能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实行犯。因
此,事后转化抢劫类似于一种真正身份犯。可用该原理来指导事后转化抢劫的
共犯问题。
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事后参与。例如,甲单独盗窃并既遂,逃离现场时,乙
参与进来,产生不同情形:
②共犯与实行过限。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另一
人是否也跟着构成转化型抢劫,关键看:有无参与行为。例如,甲乙共同盗窃,
甲入室,乙在外望风,产生不同情形:
情形一: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明确鼓
励(无心理性贡献)。甲构成事后抢劫,乙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乙对此知情并
继续望风,则与甲共同构成事后抢劫。
情形二:甲正在盗窃时或已经既遂后,乙在望风时,保安抓捕乙,乙为了抗拒
抓捕而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明确鼓励。乙虽然是帮助犯,但也
可转化为抢劫罪,前罪实施者不限于实行犯,也包括帮助犯。乙为了抗拒抓捕
自己,使用暴力,构成事后抢劫。甲仍定盗窃罪。如果甲知情并明确支持,则
也构成事后抢劫。
情形三:甲盗窃既遂后逃跑,乙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
明确鼓励。乙与甲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具有身份(前罪实施者),能够转
化抢劫。甲仍定盗窃罪。
第15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九讲:财产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十九讲:财产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68-300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19 讲 第06 节:敲诈勒索罪
34min
第19 讲 第07 节:诈骗罪
71min
第19 讲 第08-11 节:职务侵占罪--财产犯罪的数额
54min
第19 讲 第12-13 节: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58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 敲诈勒索罪
2. 诈骗罪
3. 财产性利益
四、真题练习:侵犯财产罪【23 题】
五、每日一问
【问】乙敲诈勒索吴某,要求吴某将10 万元现金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以便自己
取走。吴某将10 万元放入指定垃圾桶,后被清洁工捡走。吴某以为乙取走了10
万元。乙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答】错误,敲诈勒索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该
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罪相同,也即取得控制财物,建立对财物的占有。乙没有取得
财物,故不构成犯罪既遂,只能是犯罪未遂。
六、当日必背
1.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
2.诈骗罪vs 盗窃罪
3.逃单行为区分
4.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1)销赃行为
(2)免除返还义务
(3)先偷后骗
第16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十九讲:财产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二十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一讲:经济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301-321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20 讲 第01 节:危险方法型犯罪
41min
第20 讲 第02-03 节:破坏型犯罪、交通型犯罪
83min
第20 讲 第04-06 节:恐怖型犯罪、枪支型犯罪、安全生产领域犯
罪
31min
第21 讲 第01-03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犯罪、妨害对
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交通肇事罪
3.危险驾驶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走私犯罪
四、真题练习
危害公共安全罪【7 道】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 道】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犯罪【1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
而是直接留在原地。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
什么? 
【答】答: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 年以上7 年
以下有期徒刑。“逃逸”的本质在于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
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六、当日必背
1.交通肇事罪
第133 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
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成立条件(基础刑是3 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实害结果。本罪是过失犯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以下实害结果之一,可成立本罪:死亡1 人;重伤3
人;重伤1 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
后逃逸)。
提示:这里的“肇事后逃逸”是指逃避行政法或刑法追究。这里的“肇事后逃
逸,,被用作实害结果,作为本罪成立条件后,便不能再作为本罪的法定刑升格
条件“肇事后逃逸,处3 年至7 年有期徒刑”,否则属于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②因果关系。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一种
价值评价的因果关系,判断的问题是:将结果算到谁的头上更公平合理?对此
需要根据客观归责的理念来判断。对此可参考总论关于因果关系一讲内容。
【注意】不能将行政法上的违章行为直接等同于本罪的肇事行为,不能将
行政法上的责任直接等同于刑事责任。
例如,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是违章行为。但禁止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
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驾驶没有年检的车
辆,但该车并无故障,而是由于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则对行为
人也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一:“肇事后逃逸”(升格刑是3 年至7 年有期徒
刑)
1.司法解释规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
为。
2.前提认识。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例如,甲不知道自己撞倒了人,还继续行驶,不构成逃逸。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升格刑是7 年至15 年有期徒
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因逃避救人义务而导致人死亡,是一种不作为犯
罪。作为义务(救人义务)源于先行行为(肇事行为)。
(四)共犯问题
1.共同过失肇事。
(1)监督过失。如果主管人对司机的肇事行为具有监督过失,则主管人也
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如,主管人员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照者驾驶,没有防止伤
亡结果发生。主管人具有监督过失,司机有驾驶过失,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实害
结果发生。
观点展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者各
定各的交通肇事罪。
根据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二者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
犯罪。
(2)指挥过失。主管人有指挥过失,司机有驾驶过失,共同过失行为 导
致实害结果发生。观点展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
罪,二者应各定各的交通肇事罪。 根据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
罪,二者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 条)
(1)本罪是抽象危险犯(也即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就构成犯罪,不要
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2)“假药”的认定。新法规定,假药的种类有: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
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
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这表明,“假药"应
具有伤害人体健康或延误诊治的危险性。
(3)销售假药同时触犯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19 年
试题)
(4)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提供假药犯罪”,增设第
141 条第2 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也即,这种行为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3.生产、销售劣药罪
(1)本罪是实害犯,要求造成实害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
成立犯罪。
(2)劣药的种类有: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
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提供劣药犯罪”,增设第
142 条第2 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也即,这种行为按照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提示】医生提供劣药犯罪,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销售行为)和无偿
提供(赠与)。无偿提供劣药,也构成犯罪。
【总结】司法解释要点:
A 非法生产、销售非药品原料,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B 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C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
售,该如何处理,分两种情形:
第一,认定属于假药、劣药的,定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
第二,无法认定属于假药、劣药的,给予行政处罚,不应定非法经营罪,
因为其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D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
非法经营罪。
4.货币犯罪
(1)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分标准:使用假币罪中,交易对方不知是
假币;出售假币罪中,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
例如,甲隐瞒真相,使用假人民币向乙兑换真美元,构成使用假币罪(同
时触犯诈骗罪)。又如,甲告知乙,自己用5 万元假人民币兑换乙的1000 元真
美元,乙答应并成交。甲构成出售假币罪,乙构成购买假币罪。
(2)罪数
①出售、运输的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②购买后又使用,只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第17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二十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一讲:经济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二十一讲:经济犯罪
第二十二讲:社会秩序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322-353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21 讲 第04 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1min
第21 讲 第05 节:金融诈骗罪
58min
第21 讲 第06-08 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58min
第22 讲 第01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01)
59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洗钱罪
2.信用卡诈骗罪
3.贷款诈骗罪
4.非法经营罪
四、真题练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 道】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3 道】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1 道】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5 道】
五、每日一问
【问】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 地掩埋。10 天后,甲得知某单
位要在X 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 地转移至Y 地。在转移尸
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
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 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甲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 万元转入自己的信
用卡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答: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不是杀人后在当场取得财物,而是经过了一段时间才来取
得财物,取走无人占有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由于信用卡价值非常小,因此,甲拿走信
用卡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这就相当于捡到一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的信
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六、当日必背
1.洗钱罪
第191 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
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
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
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1.七种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1)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所有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不仅包括第294 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罪这个具体罪名,还包括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
罪,例如,绑架罪、抢劫罪等。因此,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
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
游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原理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相同。
(4)走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全部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包括挪用公款罪(2007 年不定项选择题)。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所规定的犯罪。
高利转贷罪是该节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该节罪名。
(7)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所规定的犯罪。
【注意1】三个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
券诈骗罪。如果单位实施该三罪,按照单位的领导个人构成该三罪论处。其犯
罪所得属于洗钱罪的对象。
【注意2】不包括合同诈骗罪,因为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而不属于
金融诈骗罪。
2.上游犯罪的确认。上游犯罪事实的确认,只要求在事实证据上确认,不
须经法院判决有罪才算确认。上游 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
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3.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
洗钱罪的对象是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
知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
益,就具有洗钱罪的故意。即使行为人在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范围内产生
对象认识错误,也不影响洗钱罪故意的成立。例如,行为人将上游的毒品犯罪
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 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4.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通谋。有,则属于上游犯罪
的帮助犯;没有,则是洗钱罪。
5.对“自洗钱行为”按照洗钱罪处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自己实施上游
犯罪,然后自己洗钱,根据期待可能性原理,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按照刑
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这种自洗钱行为也应按照洗钱罪处罚。
提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然遵守期待可能性原理,也即,行为人实
施上游财产犯罪后,实施掩饰、隐 瞒行为(如销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
为。
2.信用卡诈骗罪
3.招摇撞骗罪
(1)行为方式
①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例如国企领导、
大学校长;不包括高干子弟、 烈士子女、战斗英雄和劳模。冒充已被撤销建制
的国家机关的某个工作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②冒充的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在职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三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
相反情形。
(2)本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二者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二者可以产生想象竞合。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
取钱财时,就冒充而言,侵害 了官员形象,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就骗取钱财而
言,触犯了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第18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二十一讲:经济犯罪
第二十二讲:社会秩序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二十二讲:社会秩序犯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344-367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22 讲 第01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02)
65min
第22 讲 第02 节:妨害司法罪(01)
45min
第22 讲 第02 节:妨害司法罪(02)
65min
第22 讲 第03-06 节:妨碍文物管理罪、妨碍国(边)境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环境犯罪
34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妨害公务罪
2.虚假诉讼罪
四、真题练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5 道】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2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
行数罪并罚。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答:正确。甲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应数罪并
罚。
七、当日必背
1.妨害公务罪
2.虚假诉讼罪
第307 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条为《刑法修正案
(九)》所增设)
(1)要求是虚假的民事诉讼。提起虚假的刑事诉讼,则构成诬告陷害罪。
(2)“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司法解释,51 包括以下情形:
①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③与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的;
④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
的其他行为;
⑤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
务的;
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
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 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
配的。
(3)“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司法解释,包括以下情
形:
①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②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③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
第19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二十二讲:社会秩序犯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二十二讲:社会秩序犯罪
第二十三讲:贪污受贿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368-388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22 讲 第07 节:毒品犯罪
64min
第22 讲 第08-09 节:卖淫类犯罪、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39min
第23 讲 第01 节:贪污罪
52min
第23 讲 第02 节:挪用公款罪
27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强迫卖淫罪
2、传播淫秽物品罪
3、贪污罪
4、挪用公款罪
四、真题练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7)自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 道】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 道】
贪污贿赂罪【14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收受贿赂15 万元,将其中3 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甲的犯罪数额是12 万元。
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答:错误。因为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就成立犯罪既遂,其数额为15 万元。至于其事
后使用财物的行为,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实践中也出现了受贿或者贪污后又将款项用于
慈善事业的情形,此种情形并不能改变犯罪数额的大小。
六、当日必背
强迫卖淫罪
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1)逼良为娼。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
卖淫活动。
(2)不让从良。他人虽然原本从事卖淫活动,但在他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 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3)具体时间、地点的强迫。例如,在他人不愿意在此时、此地从事卖淫活动的
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在此时、此地从事卖淫活动。
【提示】虽然卖淫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者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并
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本罪的主观要件。卖淫具有营利的目的,不等于组织者
必然具有营利的目的。
1.贪污罪
1.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
人财物。
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一笔债权(应收账
款)变成自己所有,也是贪污。
2.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
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 件。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因工作关系易于接
近作案目标,因工作关系容易进入某些场所。利用这些便利条 件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3.实行行为
(1)侵吞
这里的侵吞与侵占罪中的“侵占”含义相同,即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
成自己所有,在这里就是指 将自己占有的公共财物变成自己所有。例如,出纳
人员收款不入账而据为己有。
【注意】由于侵吞属于将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而自己能够占有
财物,就表明自己已经利用 了管理、经营财物等便利。因此,侵吞这种方式不
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 可。
例如,国有公司的出纳甲,并未使用其所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与密码,而是利用
斧头劈开保险柜后取走现 金,构成贪污罪,而不认定为盗窃罪。
【提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
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构 成贪污,这属于侵吞型的贪污。
(2)窃取
这里的“窃取”和盗窃罪中的“窃取”含义相同,即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物
变成自己占有,在这里就 是指将自己没有占有的公共财物变成自己占有。
(3)骗取
这是指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釆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
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例如,国有保险公司理赔员甲和投保人乙相勾结,
由乙编造保险事故材料,由甲负责理赔,欺骗具有决定权的主管领导,共骗取
保险金10 万元。甲的行为就属于骗取公共财物,甲、乙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既遂的判断标准
将公共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就属于既遂,具体讲就是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
至于既遂后将财物又捐赠 给公益事业,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共犯与身份
这是本罪最重要的命题方式。做题时,先找实行者,也即实施实行行为的人。
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 接性和支配性,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
性和辅助性。
第20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二十二讲:社会秩序犯罪
第二十三讲:贪污受贿罪
【今日学习内容】
第二十三讲: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四讲:渎职罪
第二十五讲: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388-413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23 讲 第03 节:受贿罪
56min
第23 讲 第04-05 节:行贿罪、斡旋受贿
40min
第23 讲 第06 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1min
第24 讲:渎职罪
17min
第25 讲:危害国家安全罪
6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行贿罪和受贿罪
2.斡旋受贿罪
3.滥用职权罪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真题练习
贪污贿赂罪【14 道】
渎职罪【2 道】
五、每日一问
【问】甲收受贿赂15 万元,将其中3 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甲的犯罪数额是12 万元。
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答:错误。因为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就成立犯罪既遂,其数额为15 万元。至于其事
后使用财物的行为,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实践中也出现了受贿或者贪污后又将款项用于
慈善事业的情形,此种情形并不能改变犯罪数额的大小。
六、当日必背
1.斡旋受贿
第388 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
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也以受贿罪论处。其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
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行为方式:行为人(斡旋者)接受请托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
便利条件一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一为请托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