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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202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精讲/宋
光明编著.--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5.10.
(瑞达法考客观题系列).--ISBN 978-7-5162-4113-4
I.D920.4
中国国家版本馆CIP数据核字第20259NOS53号
图书出品人:刘海涛
责任编辑:李 郎
文 字编辑:冯 晨
书 名/202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精讲
作 者/宋光明 编著
出版·发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7号(100069)
电话/(010)63055259(总编室) 63058068 63057714(营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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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新华书店
开本/16开 787毫米×1092毫米
印张/19.75 字数/395千字
版本/2025年11月第1版 2025年11月第1次印刷
印刷/北京铭传印刷有限公司
书号/ISBN 978-7-5162-4113-4
定价/73.00元
出版声明/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如有缺页或倒装,本社负责退换)
修订说明
与上一版相比,本书在理论法诸学科内容上有以下重要调整:
1.根据2025年11月出版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
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了重要修订,同时根据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
阶段网络回忆版真题调整了部分内容。
2.根据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的变化,以及2025年法
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阶段网络回忆版真题,对法理学的部分内容作了调整,
具体包括:
第一,对法的价值、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法律
推理等知识点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第二,根据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阶段网络回忆版真题,对部
分例题进行了替换和调整。
3.根据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的变化、2025年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阶段网络回忆版真题,以及2025年10月修正的《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对宪法的内容作了重要新增,具体包括:
第一,增加了1982年《宪法》序言和正文143条的内容,并对其中的重
要条文进行了专门的标注和解读。
第二,根据2024年11月修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25年3月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
宪法监督制度、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等内容作了调整。
第三,根据2025年10月修正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
制度作了重要调整。
第四,根据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阶段网络回忆版真题,对部
理论法精讲
分例题进行了替换和调整。
4.根据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的变化,以及2025年法
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阶段网络回忆版真题,对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部
分内容作了调整,具体包括:
第一,删除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内容,新增了《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内容。
第二,对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律师职业道德等内容进行了部
分调整和新增。
第三,根据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阶段网络回忆版真题,对部
分例题进行了替换和调整。
5.修正了本书上一版在内容和文字上的讹误。
宋光明
2025年11月20日
·2·
序 言
Preface
为了“小礼物”,我们必须努力
一、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本形式
为什么大家都叫我“宋礼物”?
你叫宋礼物,和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本形式有关系吗?
还真有关系。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季,7月下旬的一次授课,我发现很多考生的
心态崩了,他们明明已经学了很多,按照目前的进度持续下去,通过客观题考
试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但是,这些考生突然就开始怀疑自己,学不进
去了。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最重要的时间段就是考试前两到三个月的时间。
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学不进去,当年的考试基本就无望了。
作为双鱼座暖男,我必须要帮助考生调理好自己的心态。
于是,我告诉考生,2019年,司法部会有“小礼物”给大家的。当然,
“小礼物”不是我说有,大家一定就会相信。我必须给大家一个能够说服他们
的理由。
这个理由是什么?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整个课堂的氛围突然就热烈起来,大家顿时就有了继续学下去的信心。
人就是这么一种奇妙的动物,看见希望的时候,才愿意发挥自己的主观能
动性。发挥了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就真的有可能实现自己的目标。
就这样,司法部的“小礼物”支撑着大家稳步前行,客观题、主观题,
一关一关地攻克,他们顺利拿到了司法部的“小礼物”。
理论法精讲
我也突然就成了考生口中的“宋礼物”。
2020年,考生问得最多的就是:“今年还有小礼物吗?”
当然,必须有。
理由呢?
众所周知,疫情。2020年4月21日,人社部、司法部等七部门印发了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
施的通知》就是佐证。
2021年,考生问得最多的还是:“今年还有小礼物吗?”
当然,还是必须有。
为什么?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就这样,“小礼物”的信念,支撑着一年又一年的考生从“法考人”成功
蜕变为“法律人”。
2022年,考生问得最多的问题还是:“今年有小礼物吗?”
对于2022年考生的问题,我的回答慎重多了。
会有的,但你必须要好好努力,才能拿到“小礼物”。
时光飞逝。
2023年、2024年、2025年,一年一度的考试开始又结束。
考生问得最多的问题,依然是:“今年还有小礼物吗?”
我的回答也一直和2022年一样。
为什么一直是这个答案?
2021年12月30日,司法部印发了《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1—2025年)》,第十一部分“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给
出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未来5年的发展趋势,“继续完善考试方式,增强法治
人才优质增量供给”。对于放宽政策的表述,则是“实现法律职业人才由‘有
没有’向‘好不好’转变”。
整体趋势中的“增量”的前提是“优质”,这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难度会加大。
放宽政策中的“有没有”强调的是数量,“好不好”强调的则是质量。
“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则意味着,放宽地区的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地减
少,放宽分数线则可能会逐步提高。
这就是司法部在2021年为未来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发展所做的整体
规划。
·2·
序 言
我们可以看到,一直到2024年,报名人数是在逐年增加。但领证人数,
2021年达到高峰,2022年、2023年、2024年,领证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
2025年的领证人数,司法部尚未公布。但根据《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规划(2021—2025年)》所表达的政策趋势,有关方面的多次表态,以及
2025年客观题考生的反馈(题目难度要高于2024年),2025年的领证人数大
概率会进一步下降。
那么,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的整体考情如何?
虽然考生近几年的整体感觉是“越来越难”,但因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
我们可以从官方公布的,能够量化的报考人数和发证数量来分析 2020年、
公开真题,不公布答案。因此,考生对题目难度的整体感受,主观色彩较为浓
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的整体考情变化趋势。具体如下表:
厚,我们就不作为比较标准了。
年份
客观题报考人数
领证人数(含A、B、C证)
2020年
70.9万
16.2万
2021年
71.8万
16.96万
2022年
81.6万
15.8万
2023年
86万
15.3万
2024年
96万
14.9万
2025年
93万
?
那么,2026年的考情如何呢?
首先,报名人数,估计会在2025年的报名人数的基础上略有下降。
其次,就领证人数分析,和2025年相比,预计还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
二、为了“小礼物”,我们应当怎么做?
努力,努力,努力!
我们能够选择的只有努力。
但是,努力管用吗?
努力,不一定能获得“小礼物”。但,不努力,一定无法获得“小礼物”。
每年的主观题备考阶段,我都会通过视频号“宋礼物来啦”直播连麦带
背习近平法治思想。
我的带背,并不是简单地给个背诵版,再画画重点,让考生自己去努力
理论法精讲
作为一名理论法授课老师,我一贯主张,老师必须“卷”起来。尤其是在不
公布真题,不公布答案的当下,理论法老师要比考生更“卷”才行。
所以,我是业界第一个给出论述题参考答案的老师,而且,不仅是我自己
能写出来,我要求,学生也必须能写出来才行。
所以,我是业界第一个带背的老师,而且,我要求自己一定要先背下来。
只有这样,我才有资格要求考生背下来。
那么,我能背下来吗?
当然能背下来。
考生能背下来吗?
当然也能背下来。
2024年的第一场直播连麦带背,连麦的二战考生很流利地背出来了。公
屏上部分留言说,二战考生备考时间多,他们当然能背下来。我是一战考生,
我背不下来。
第二场直播连麦带背,连麦的一战考生也很流利地背出来了。公屏上又有
部分留言说,他们年轻,都是大学生,记忆力好。我年龄大,背不出来。
第三场直播连麦带背,有背得很流利的考生说,自己是1981年生人,还
有背得很流利的考生说,自己的孩子已经12岁了。公屏上还有留言说,我单
位工作忙,家庭负担重,我没有时间背。
第四场直播连麦带背,有一位背得很流利的考生说,“我是首战、非法本、
在职、二胎宝妈,大孩子正在读高三”。这一次,公屏上的留言,基本上只剩
下惊讶和赞叹了,成排的大拇指不停地刷屏。
努力管用吗?
我想已经毋庸多言了。
与君共勉!
宋光明
2025年11月20日
目 录
Contents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各科分值分布对照表
//1
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思维“七字真经”
//2
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复习纲要
//11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思维
//13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主观题试卷中的考查
//25
法理学
法理学复习纲要
//29
第一章 法的本体
//31
第一节 法的定义
//31
第二节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36
第三节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41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
//49
第五节 法的渊源
//52
第六节 法的效力
//57
第七节 法的宏观结构
//59
第八节 法的微观运行
//61
理论法精讲
第二章 法的运行
//69
第一节 立法
//69
第二节 法的实施
//72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73
第四节 法律概念
//76
第五节 法律解释
//78
第六节 法律推理
//82
第七节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85
第三章 法的演进
//90
第一节 法的起源
//90
第二节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
//91
第三节 法系
//93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94
第四章 法与社会
//96
第一节 法与社会、经济、政治的一般理论
//96
第二节 法与道德、宗教
//99
宪 法
宪法复习纲要
//105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109
第一节 宪法概述
//109
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114
第三节 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
//117
第四节 宪法的渊源、结构与宪法规范
//118
第五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122
第六节 宪法的实施
//130
第七节 宪法解释
//131
第八节 宪法监督
//132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137
第一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137
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43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48
第四节 国家标志
//150
·2·
目 录
第五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52
第六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153
第七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57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61
第一节 基本权利概述
//161
第二节 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162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167
第四章 国家机构
//168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168
第二节 全国人大
//171
第三节 国家主席
//176
第四节 国务院
//176
第五节 中央军委
//177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78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180
第八节 宪法宣誓
//181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83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纲要
//209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13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概述
//213
第二节 审判制度
//218
第三节 检察制度
//226
第四节 律师制度
//231
第五节 法律援助制度
//237
第六节 公证制度
//241
第二章 法律职业道德
//246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
//246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249
第三节 律师职业道德
//250
理论法精讲
>>>
第四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
//258
第五节 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
//258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复习纲要
//263
第一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65
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65
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67
第二章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69
第一节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69
第二节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72
第三章 隋唐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75
第一节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75
第二节 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79
第四章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83
第一节 明至清中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83
第二节 清末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87
第五章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93
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293
第二节 中华民国宪法
//294
第三节 中华民国其他法律制度
//296
第六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297
第一节 宪法
//297
第二节 司法制度
//298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各科分值分布对照表
在客观题考试中,理论法学在卷一考查,满分150分,理论法学考查50分左右,约
占考试分值的1/3。当然,因为现在不公布真题和答案,这个分值主要来自考生的回忆。
但是,这个大体估计的分值,有其准确性与合理性。2024年考试结束,考生惊呼“天哪,
整个卷一感觉都是理论法”,2022年全国延考,有考生回忆,试卷一的100道试题中,理
论法学考查了36道题,同样约占到考试题目的1/3。
毫无疑问,理论法学所占分值,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部门法中已经是数一数二的
地位。
主观题考试,一共5道题(时政论述题、刑法案例题、刑事诉讼法案例题、民法和民
事诉讼法结合的案例题、商法和行政法两道案例题由考生二选一选做),时政论述题考查
习近平法治思想,分值稳定在35分,也在主观题试卷各科分值中位列第一。
学科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理学
宪法
司法制度
中国法律史
总计
客观
约12分
约12分
约13分
约10分
3—4分
约50分
主观
35分
一
一
一
非考查范围
35分
总计
约47分
约12分
约13分
约10分
3—4分
约85分
?
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思维“七字真经”
近年真题显示出的命题趋势是:越来越强调通过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考查应试人员
的政治素养,越来越强调考查应试人员的法治思维,越来越强调考查政法工作的最新政策
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考查应试人员的实务能力。这种命题趋势使得宋
老师编写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思维七字真经”在考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法律为政治服务,理论为实践服务。
有机统一最关键,割裂联系有问题。
事物都有历史性,五大实践不能忘。
不能违法是底线,党的领导是整体。
绝对片面往往错,高端大气都正确。
抽象比具体正确,思维比细节重要。
以上12句话是宋老师多年授课总结出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思维,因其在考试中
的巨大作用,被广大考生誉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思维七字真经”。
一、对“法律为政治服务”的理解和运用
法律为政治服务,意味着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考查力度的加大。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考查,更加注重的是政治素养,结合部门法从案例的角度进行考
套。不仅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部分的考查同样如此,这意味着,宪法中考查更多的是偏
政治性的宪法思维,而不是死记硬背的各种法条。这对广大考生来说,毫无疑问是福音。
因为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思维七字真经”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实际上,每年都
有诸多考生说,客观题就是凭借着“七字真经”和朴素的价值观答完的。但是,他们的客
观题也通过了,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思维七字真经”的作用。
二、对“理论为实践服务”的理解和运用
理论为实践服务,意味着命题考查的不再是死记硬背的知识点,而是对知识点的灵活
运用。用实践中最新发生的“活生生的案例”考查知识点。“活生生的案例”中的行为
人,其行为不像“书本中的案例”在各个部门法之间泾渭分明,必定会涉及各个部门法,
所以,近几年的真题(考生回忆),看题干是刑法、行政法,选项却涉及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理学。
·2·
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思维“七字真经”
这就要求考生:
首先,在学习知识点时,不能只是机械地记忆,而必须有意识地对知识点进行灵活运
用,要有意识地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各种案例和社会现象。
其次,考生必须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的一些指导性案例,将自己假设为司法人
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最后,必须熟悉最新的政法政策、政法实践动态,要多看中国长安网、最高人民法院
官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司法部官网、中国普法网中的最新热点问题。
三、对“有机统一最关键”与“割裂联系有问题”的理解和运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两部分。辩证唯物主义的
核心规律就是“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的深刻内涵,大家不必透彻掌握,只需要
理解清楚宋老师上课一直强调的“有机统一”即可。
当我们说“A和B有机统一”的时候,其内涵是,我们不能只要A,不要B,也不能
只要B,不要A;而是既要A,又要B。即在有机统一中,A和B是不能分离的。
所以,大家在做题时,一定要注意:
1.凡是选项中表达的意思是有机统一,那么这个选项一定就是正确的
【例1】2024年真题选项“授权立法强调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
统一”,当然是正确的。我国当前立法体系中形成的经济特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浦东新
区等授权立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理念的成
果,当然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例2】2021年真题选项“必须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略统一起
来”,必须正确。“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这里就
是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当然也是正确的。本题与2016年卷一第1题的B选项完全
一样。
【例3】2017年卷一第5题(法治理论)的D选项说“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
联系,法律其实就是道德”。“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其意即指法律与道德
有机统一。这里的前半句是正确的,该选项错在后半句,我们通过“事物都有历史性”,
不能将A和B混为一谈的关键点即可判断。
2.如果有机统一都是正确的,那么割裂联系就有问题
马克思主义强调用运动的、联系的观点看问题,万事万物之间都存在某种联系。所
以,选项中如果表达的意思是割裂联系,即只要A,不要B,那么,这个选项就是错误的;
或者,认为A和B之间无联系,也是错误的。
【例1】2016年卷一第83题(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A选项说“法律职业道
德主要是法律职业本行业在职业活动中的内部行为规范,不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
任和义务”。这里割裂了法律职业和社会之间的联系,当然也是错误的。
【例2】2015年卷一第14题(法理学)的A选项说“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
理论法精讲
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这里割裂了法律和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关
系,当然又是错误的。
四、对“事物都有历史性”的理解与运用
事物都有历史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两部
分。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核心规律就是所谓“历史性”。这里的“历史性”的含义是,任
何社会现象都要受到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这里大家必须理解清楚五层意思:
第一,事物都有历史性,任何社会现象都要受到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意味
着这个世界不存在不受制约的现象。
因此,大家做题时要注意,凡是选项中说某事物不受制约,一定就是不正确的,反
之,受到制约就是正确的。
【例】2025年真题选项:“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受限
制。”这里的不受限制,当然又错了。
第二,事物都有历史性,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有其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每个国家
都有与其他国家不一样的特殊情况,所以,不可能每个国家都对同一现象作相同的规定。
因此,只要在选项中说各国都作相同规定,那么,这个选项就是错误的。
【例1】2017年卷一第21题B选项“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就是
一个错误选项。各个国家都有其特殊情况,怎么可能每个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的名称都
一致。
【例2】2016年卷一第21题A选项说“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世界各
国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都有自己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制宪环境,怎么可能每个国家的宪法
序言规定得都长短相当,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错误的选项。
对于这两个选项,当年很多同学考完之后,一片哀号,纷纷感叹:“考得太偏了,超
纲了,我怎么可能知道世界上每个国家宪法是怎么规定的,序言的字数到底多少。”注意,
不仅仅是考生不知道,甚至我国所有的宪法学者都不可能确切地知道每个国家宪法的名称
和宪法的序言的字数。毕竟,世界上有接近200个国家,100多种常用语言。因此,这两
道题,只能用法律思维来回答。
第三,事物都有历史性,意味着,这个世界不存在完全一样的两种事物。因为,每一
种事物都有其独特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因此,考生在做题时,注意,只要选项说两个事物完全相同,如“A就是B”等,就
是错误的。
【例】2017年卷一第7题的A选项说“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
德”,这里完全混淆了法官与律师,这两个职业各有其特殊的要求,两者的职业理想和职
业道德不可能完全一样,当然这就是错误的。
第四,事物都有历史性,意味着这个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事物的表现形式一定是多种
多样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思维“七字真经”
因此,如果做题时发现选项中说事物的表现形式是一模一样的,当然就是错误的。
【例】2014年卷一第95题的C选项说“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个选项当然就是错误的,集体经济在我国的表现形式当然
是多种多样的,在城市是合作经济,在农村既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有供销社、信用
社等合作经济。
第五,事物都有历史性,世界丰富多彩,那么,就事物之间的联系而言,一定是多因
多果的。
所以,多因多果正确,单因单果错误。大家在做题时,遇到选项说A现象就是由B原
因造就的,一定是错误的。而选项说A现象是由多个因素造就的,当然就是正确的。
五、对“五大实践不能忘”的理解和运用
所谓五大实践,指法治实践的五个步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这里
考生要注意,立法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执法只能由执法机关进行,司法只能由司法机关
进行。一旦某个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其他主体行使,那么,一定是错误的,如2021年真题
“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对各个国家机关的理解,必须遵
循根本的法治思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里要和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要求区分开,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显然,法律
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要高于对公民的要求。其原因在于,我国是人民主权国家,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人民无法直接行使这些权力,将这些权力授权给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之为基础诞
生了全部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职权由人民授予,是为人民服务的,即公民权利是目
的,国家权力是手段。所以,法律对两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六、对“不能违法是底线”的理解和运用
法律是整个社会的底线,是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普通公民都不能逾越的一条底
线。因此,做题时,只要是违法行为,那么,该选项在法律上一定是错误的。但是,要注
意,不能违法对国家机关和普通公民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
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如2021年的真题选项“企业的市场行为必须依法而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错误
的,对国家机关的要求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私主体的要求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例】2017年卷一第55题:程某因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被有关部门罚款。
这里解决问题的核心思维就是,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因此,程某
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法不禁止即自由”。而有关部门的罚款行为则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
为”的法治思维。
七、对“党的领导是整体”的理解和运用
我国《宪法》第1条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
理论法精讲
征”。因此,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但是,要注意,党只进行整体上的领导,其含义
是:首先,党的领导是方向、政策、路线、组织上的领导,是一种宏观领导,这就意味着
党绝不能干涉国家机关的具体事务。如,党并不能直接立法,党只能提出立法建议,由立
法机关进行立法。同样,党也不能决定个案的判决,党也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执法。其
次,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也是一种整体领导,即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
头守法。
八、对“绝对片面往往错”的理解和运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这个世界是复杂的,世间万物是对立统一的。世界很复杂,意
味着一句话很难表达清楚,所以,做选择题时:
第一,特别绝对的选项往往就是错误的。代表绝对的词汇主要有:全部、所有、一
切、总是、总能等。
【例1】2025年真题选项说“责任自负是现代法治原则,所有人对他人的行为均不负
责”,上述选项带有“所有”两个字,就是错误的,因为,责任自负原则是有例外情形
的,如监护责任、职务责任等。
【例2】2021年宪法真题选项“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禁止一切选举权上的差异”,这里
的“一切”就表明本选项的错误,因为,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是允许合理差别的。
第二,片面的选项往往也是错误的。代表片面的词汇主要有:只能、仅仅、唯一等。
【例】2025年真题选项:“历史上的连坐制度始于商鞅变法,在当时并未产生积极影
响”。本选项含义就太过片面,历史上的连坐制度尽管违背现代法治的责任自负原则,但
是,在当时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秩序。
第三,如果“绝对片面往往错”,那么,不绝对、不片面的选项则往往是正确的。不
绝对、不片面的选项中往往有“一些”“某些”“可能”等词汇。
尤其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来,由于更加强调对法律思维的考查,所以“绝对片面往
往错”的作用更加突出。但是,考生务必注意,做题时,首先还是要依靠知识点本身,实
在不会的情况下,再使用“绝对片面往往错”的技巧。
九、对“高端大气都正确”的理解和运用
“高端大气都正确”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三门学科的
选择题方面用处非常大。
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素养,必然考查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及大政方
针、中央领导的讲话核心等。这些内容基本都是用政治无比正确的“高大上”的词汇表
达,即使通过案例分析考查,相关行为人的行为也属于“高大上”的行为。如,中央政策
当然都是正确的,而且,中央政策在考试的案例中是不会有副作用的。
【例】2023年真题选项“推行检察官联系企业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到企业走访开
展‘法治宣传进企业’等活动,关注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审判、执行活动及行政执法行为
·6·
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思维“七字真经”
中可能存在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这个选项正确,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了“检察护企”专项
行动。
“高端大气都正确”在宪法考题中也非常管用。如2017年卷一第65题的B选项说,
“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一看就是错误的。
因为,“高端大气”的宪法一向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的。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查的重点之一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
业人员的行为。在法律思维上;考生必须将法律职业人员想象成“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
作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当然必须是“大公无私”“公平正义”
“高大上”的。
法律职业人员所处的场合都可能决定一个选项的正确与否。如,法官在法院,那么该
选项一般就是正确的。检察官看望孤寡老人,当然也是正确的。但是,法官参加宴请,八
成就是错误的。
甚至,法律职业人员和一些贬义词在一起,那么这个选项可能就是错误的。
【例】2016年卷一第49题A选项说“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
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
这个选项带有“私下”两个字,“高大上”的律师怎么能和“私下”这种贬义词为伍
呢?这个选项当然就是错误的。
十、对“抽象比具体正确”的理解和运用
“抽象比具体正确”是做选择题的一个基本技巧。“抽象”意味着其内容较为模糊,
涵盖范围更大,正确的可能性自然较大。而“具体”意味着内容较为明确,回旋余地不
大,错误的概率比较高。
所以,在做单选题时,如果实在不知道该选哪一个,如果选错误的,就是最具体的那
个选项;选正确的,就是最抽象的那个选项。
【例】2015年卷一第46题要求选择一个错误的选项。对比之下,考生可以发现,A
选项“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这
里的“两方面”在四个选项中是最具体的,其内容根本没有任何的操作空间。所以A选
项就是错误的。而按照知识点本身,A选项错误的原因在于,法官、检察官保障包括职业
保障、工资和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三方面。
十一、对“思维比细节重要”的理解和运用
“思维比细节重要”既是对司法部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方向的评估,也是对近
几年真题命题策略的总结。毫无疑问,“思维比细节重要”也是未来几年命题的基本趋势。
这就要求考生在学习时,要重视对法律思维的掌握,对知识点背后原理的理解和运
用,而不是对细节的死记硬背。
习近平法治思想
??
习近平法治思想复习纲要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思维导图
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客观题阶段考查分值稳定在13分以上,主观题阶段考查分值为
35分。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
发展及重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
核心要义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
实践要求
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关系
·
理论法精讲
>
三、命题趋势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来的真题进一步凸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地位。习近平法治思
想的基本思维不仅在理论法学诸学科中贯彻,连部门法也不例外。正如考生在宋老师微博
的留言,“看题干是刑法,选项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看题干是刑事诉讼法,选项又是
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法妥妥地C位出道”。
四、学习方法
考生在学习中务必注意:
第一,通观大略,把握中国各国家机关的构成及其定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法
律思维为线索,以国家机构的基本结构为纲,填充具体内容。
第二,要注意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法律思维。法考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知
识点多是以案例方式考查,这就要求考生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选项的是与非。
第三,要注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政性,要关注政法工作的最新理论、政策与实践动
态,多看中国长安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司法部官网、中国普
法网。
五、关于真题
本学科的真题,考生要注意:
第一,2014年以前的真题,考生应区别对待,有些真题具有借鉴意义,可以重点研
习;但另外一部分真题,由于观点和提法的问题,基本没有意义。具体可以参看宋老师编
写的《202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真金题》。
第二,近三年真题显示,命题人特别青睐最新的政法政策、政法实践,如2022年的
真题,考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数字科技在政法实践中的运用等。
这对考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多看中国长安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
网、司法部官网、中国普法网中的最新热点问题。
·12·
?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思维
一句话表达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
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核心要义主要包括“十二个坚持”。
一、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
法制
良法之治:
(1)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2)法律本身是良法,所有人都服从法律
法律制度,有国家就有法制
(3)人权必须得到保障
(4)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二、现代法治国家的三种权力
现代法治国家的
三种权力
有职必有权、有权必
有责、违法必追责
立法权
行政(执行)权
司法权
科学:符合国情
法定职责必须为
审检独立
民主:人民参与
法无授权不可为
审判中心
法治:依宪治国
政务信息要公开
司法公开
杰出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中提出,
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
统治才有正当性。基于此,洛克将政府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自然法学派的另一杰出代表人物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提出
13
理论法精讲
>
“三权分立”理论,政府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当分别交给三个不同
的国家机关行使,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直到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的出现,“三权分立”理论进入政治
实践层面。自此,“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一条基本原则。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不搞“三权分立”制度。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不存在“三权分立”的制度基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故,全国人大不受任何国
家机关的监督。但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
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理具体如下图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人民
授权
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
授权
监督
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行政区划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来自中央,中央领导地方。我
国在地方的行政区划,横向划分为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特别行政区划;纵
向上则主要有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划,同时,直辖市和海南省则是省、县、乡三级
行政区划(1)。
·14·
〔1〕海南省的三级制并非取消了地级市。而是采取省管市、市管市辖区,省管县、县管乡的模式。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思维
具体的行政区划如下图: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
较大的市
地区(派出机关)
自治州
县
市辖区
县
自治县
县级市
自治县
县级市
市辖区
县
自治县
乡、
街道办
乡、
街道办
街道办
乡、
民族乡、镇
(派出机关)
民族乡、镇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民族乡、镇
光明点睛
1.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包括:较大的市、自治州。县级包括:县、
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乡级包括:乡、民族乡、镇。
2.在农村,基层政权到乡级。在城市,基层政权到县级市和市辖区。街道办不是基
层政权,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关,因为基层政权必须有人大。
五、我国的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
了,无论中央国家机关还是地方国家机关,最核心的国家机关都是人大。其他国家机关都
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一)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关系如下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5·
理论法精讲
(二)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关系如下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院、
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大及其常委会
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领监
导督
较大的市、自治州监察委员会、
中级人民法院、
监督较大的市、自治州人大
较大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及其常委会
监督
较大的市、自治州政府
领监
导督
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监察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
监督
县、自治县、县级市、
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市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县、自治县、县级市、
市辖区政府
乡人大
监督
乡政府
监督
监督
监督
领导
领导
领导
光明点睛
1.7—5—2:中央7个国家机关,省、市、县5个国家机关,乡2个国家机关。
2.人大、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检察院、监察委员会、政府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六、我国的主要立法
立法机关
渊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国家监察委
监察法规
国务院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级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市级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区、州、县人大
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市级地方政府规章
·16·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思维
七、不能违法是底线的核心思维
(一)依法治国的核心
1.以法律约束国家权力,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
2.加强法治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2)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只有加强法治监督,才能有效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现。
(二)如何约束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彼此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1.更加精确、具体的法律制度。
2.权力要精确细分
(1)横向上,三权要分工: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要分工,每一个权力内部也要层层细分,保证每一个权力的
行使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纵向上: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要分工,通过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地方
各级政府的权限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划分。
(三)需要更多的法律制度
1.法律制度的基本取向
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2.在哪些方面立法?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人权、国安。保证各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记忆
小口诀:文人态会安治经济)
3.需要更多的立法者,贯彻科学、民主、法治三原则立法
(1)民主立法: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
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的意见。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
会根据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2)委托专家、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
(3)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4.有更多的法律,则需要
(1)更多地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法院、检察院、律师要以案释法)。
(2)更多地学习法律:全民学法,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
①政府机关学不明白怎么办?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
聘请律师和专家。
理论法精讲
>>>
②为了鼓励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有法治思维的优先提拔。
③人民群众学不明白怎么办?聘请律师。
④请不起律师怎么办?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⑤从青少年抓起,中小学开设法治课程。
⑥加强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光明点睛
1.立法机关能力不够,引入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行政机关能力不够,引入政府法律
顾问制度;人民群众能力不够,请律师,请不起律师,引入法律援助制度。
2.各项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各主体依法行为。
(四)更多的法律会产生更多的纠纷
1.需要更多的司法人员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需要更多的法律服务人员
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
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保证人民群众遇到法律问题,都能
获得专业人士的帮助。(记忆小口诀:司仲顾顾调志律公基)
3.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
讼有机衔接。(记忆小口诀:复诉仲解决)
(1)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1963年形成的“枫桥经验”依靠人民群众就地解决矛盾,是党的群众工作方法的重
要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依靠人民群众,在法治框架下,以法治方式采取多元化的纠
纷解决机制,就地化解矛盾,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实现社
会的和谐稳定。
(2)马锡五审判方式
抗战时期由马锡五同志首创,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套便利人民群众的审判制度,体
现党的群众路线,主要包括以下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
服当事人接受。其特点在于:①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②依靠群众,教育群
众,尊重群众意见;③程序简单,不拘形式,方便人民。
4.让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八、“分”的基本思维
(一)党政分工
1.党领导一切,但党要依法领导,带头守法。
党领导五大法治实践,重大问题由党中央讨论决定。但是,党绝对不能干涉国家机关
·18·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思维
的具体事务。
2.党进行思想、政策领导,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
有效衔接党的政策和法律。
3.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优先提拔。
(二)政企分开
1.实行(1993年《宪法修正案》)并发展(1999年《宪法修正案》)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国有企业在法律范围内自主经营,集体经济进行民主管理。
2.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建立保护产权、维护契
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制度。
3.企业自主经营,但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防止企业作恶。
(三)政社分开
让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发挥其内部的规章制度的作用。
(四)国家机关内部的分工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工。
在国家制度设计上,人大体系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居于核心地位,曾经在实践中,行政
机关一家独大,对立法权、司法权多有干涉。
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制度设计上,由人大主导立法,防止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防止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涉。
1.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全过程:提案、审议、表决与通过、公布
(1)怎么主导
①法治、民主、科学的立法三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
②以人大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重要法律草案。
(2)需要更多的立法人员
①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增加具有法治经验的常委人数。
②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③征求各界意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3)更多的协同立法
为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和做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
立法。
(4)立什么法
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人权、国家安全立法。
①腐败零容忍:加快反腐败国家立法,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
性利益。对行贿、受贿都零容忍。
理论法精讲
>>>
②环境污染零容忍:以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大幅度提高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
(5)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
①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对法律实施的
监督。
②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审查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6)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
发展。
2.行政
(1)权力清单制度: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
进入。
(3)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公共服
务,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4)我国国家机构的安排上,行政机关太过庞大,必须精简和效率,纵向上减少层
次,横向上整合队伍,综合执法,大幅度减少执法队伍种类,“一支队伍管执法”。
(5)需要更专业的执法队伍,持证上岗。
(6)怎么保证严格执法:更多的监督。
①建设内部分权,互相监督与制约。
②加强外部监督。
③审计监督。
④政务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3.司法
司法权的关键是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
领导干预司法记录、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尊重生效裁判;完善拒不执行生
效裁判、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
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省级统管。
(2)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审级与最高法相同。
(3)审执分离、设立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
(4)诉访分离,逐步终结涉诉信访。(但是,信访是个好制度,纳人法治化轨道)
(5)分离后司法权专断怎么办?
①内部分权,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落实主办人员办案责任制。
终身负责,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必须追责,一般过失责任不追责。
·20·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思维
②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法院引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检察院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
③加强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④司法公开。
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记忆小口诀:公检法司)
⑤舆论监督。
九、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述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
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
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逻辑
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色
原创性、系统性、时代性、人民性、实践性。(记忆小口诀:原时人实系)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
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十二个坚持”。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
21
理论法精讲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的保障作用。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坚持依
法治网。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
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记忆小口
诀:监保施规党)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一体建设
(1)“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2)依法治国能不能做好,关键要看党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否做到依法
行政。
(3)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
法治国家的基础。
(4)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
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
(5)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根基在民众。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
的基础和依托。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
法治保障。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
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必须大力提高法
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
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
·22·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思维
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1)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
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记忆小口诀:司仲顾顾调
志律公基)
(3)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依法治
国的关键所在。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12.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必须做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纪国法,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1)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坚持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
(2)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确保党既
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五)发挥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作用,必须以法治保障经济发
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
(六)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关系
1.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的关系的集中反映。“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裳
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要处理好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两者在本质上一致。党的政策是立法和执法司法的
重要指导,要把党的政策依据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用法律保障党的政策。
2.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1)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2)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强调不立不破,先立再破。
(3)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和经济发展。
3.必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
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理论法精讲>>>
(2)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3)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
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4)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的文化环境。
4.必须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十、习近平法治思想客观选择题的关键思维
1.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1982年宪法中的各项制度:第一,要坚持;第二,要完善。
2.国家正在推行的政策和制度都是正确的,而且没有副作用,除非国家明确废止该
政策和制度。
3.政策和法律不会有冲突。政策转化为法律,要按照法律标准做题,但是,政策也
是正确的。
4.党的政策表达得很绝对,正确。党的政策和法律相衔接,党的政策要转化为法律,
法律实施应当以党的政策为指导,但不能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
5.吸收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外国法治有益经验,正确。没有“优秀”“有
益”,错误。
6.控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规范国家机关与公民的行为,正确。
7.对国家机关建立更多的监督与制约制度,正确。
8.对每一个国家权力精确细分立法,建立制度,正确。
9.更多的普法,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正确。
10.全民学法,中小学开始学法,领导干部是关键,是模范,正确。
11.立法: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政府: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民:法律援助制度,正确。
12.更多的立法人员、司法人员,更多的法律服务人员(记忆小口诀:司仲顾顾调志
律公基),正确。
13.更少的行政执法人员,纵向减少层次,横向综合执法,正确。
14.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重要法律草案,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
件,正确。
15.两个零容忍都正确:贪污腐败、不管行贿受贿零容忍。环境污染零容忍,环境污
染企业关停,不会对经济产生副作用。
16.两个大幅度都正确:大幅度提高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大幅度减少执法队伍种类。
17.纵向分权:中央宏观管理、省级统筹推进,市县政府具体执行。
18.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记忆小口诀:复诉仲解决)。终止涉诉信访,但信访纳
入法治化轨道。
19.立法、执法、司法为大局服务,为经济保驾护航,正确。
20.党大法大是伪命题,党纪国法,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24·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主观题试卷中的考查??
一、时政论述题的简介
1.主观题试卷一共180分,时政论述题是第一题,分值固定在35分。
2.按照《考试大纲》,时政论述题考查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
法律职业道德。但是,就2018年以来的真题分析,时政论述题一定是围绕习近平法治思
想考查的,但2023年的时政论述题也涉及了宪法。
3.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时政论述题需要考生正确地写作。因此,考生在客观题阶段
学到的知识可以应对选择题,但却不足以完成时政论述题的写作。
二、2025年时政论述题考生回忆版
(本题35分)
材料一: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
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
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
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
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材料二: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并论述了“两个结合”的重大
命题,并在党的二十大上进一步作出深入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实践规律,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
法律文化的精神特质融会贯通起来,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求是》
2022年第24期
问题:根据材料,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谈谈习近平法治思想
对中华法系优秀文化和理念的传承。
理论法精讲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者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600字。
三、参考答案(1)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传承中华法系
优秀文化和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相结合”的典范。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第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
国的领导。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四,坚
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第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第十,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第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包括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和全面依法
治国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一系列重大关系。一方面,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充
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做到以法治保障经济发展,以法治保障政治稳
定,以法治保障文化繁荣,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以法治保障生态良好。另一方面,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一系列重大关系,做
到政治和法治的有机统一、改革和法治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依
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法系优秀思想和理念的传承主要体现在:第一,习近平法治思
想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
用,传承自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第二,习
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全面
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传承自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罚当
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和发展新
时代“枫桥经验”,依靠人民群众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地化解矛盾,推动社会和
谐稳定,传承自中华法系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对中华法系优秀思想和理念的传承,充
分证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
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26·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二个坚持”,这是2025年11月出版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
要》的最新提法。考虑到本题是2025年10月12日举行的法考主观题真题,故依然沿用2025年法考大纲的“十一个坚狗”
法理学
法理学复习纲要
?
一、法理学思维导图
法理学
法的定义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权利与义务
法的本体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的宏观结构
法的微观运行
立法
法的实施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的运行
法律概念
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的起源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
法的演进
法系
法的现代化
法治理论
法与社会、经济、政治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
法与道德、宗教
理论法精讲
>>>
二、法理学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
根据近年考生回忆真题,法理学在客观题卷一真接考查的分值在12分左右。
三、结构与重点
法理学客观题考查的知识点分布非常明确,重点就是前两章: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
就近年的试题分析,每年的考题,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占到考试内容的90??右。
法的演进和法与社会作为传统上的次重点,考查力度不大。
四、学习方法
首先,掌握基本概念,一定要把握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为什么很多同学觉得法理学难学,一做题就错,主要原因就是基本概念没有搞明白,
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你实际上是在拿日常生活当中形成的经验
对付专业的法理学问题,属于风马牛不相及,有多少道题,你就错多少道。
其次,更重要的是掌握这些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
五、关于历年真题
1.法理学历年真题涉及的知识点重复率非常高。根据考生回忆,2024年试卷有一道
题,直接照搬2021年原题。
2.近几年的真题所选案例有一定数量来自指导性案例,因此,考生要从法理学的角
度多看多分析指导性案例。
3.每年必考名言警句类题目,考生做题时注意,不要研究名言警句,可以直接看选
项,用法理学的知识判断选项的对错。如果无法用法理学的知识判断,再去研究名言
警句。
·30·
第一章 法的本体
?
本章是法理学的绝对重点,涉及知识点占法理学考试分值的50??右。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的概念
法律人对于法的概念的争议一般围绕三个定义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法
的实效。
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联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联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则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联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4.但是,法的概念争议的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即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联系。围绕
“内容的正确性”,结合“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法实
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如下表:
(1)法实证主义者认为,法的概念中不应当包括内容的正确性在内,法律与道德无
关,法律并不需要符合道德,即“恶法亦法”。
因此,法实证主义者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定义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
素的不同组合,主要又可以分为:
①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有
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等。
(1)分析法学:国家(首要要素)+社会
无联系
法实证
(2)法社会学、社会学法学、法现实主义等:社会(首要
法和
(恶法亦法)
主义
要素)+国家
道德的
(3)其他
联系
有联系
非实证
(1)传统自然法学:道德为唯一要素,有道德即可
(恶法非法)
主义
(2)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道德+国家+社会
记忆小口诀:实证无道德,分析社会学,非实必道德,自然和第三
31·
理论法精讲
>>>
②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注意:“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
义要素,如,分析主义法学的首要要素是权威性制定,次要要素则是法的实效。
③其他。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的流派;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的
流派。
(2)非实证主义者都强调内容的正确性,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不符合
道德要求的就不是法律,即“恶法非法”。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据此,又诞生两
大法学流派: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典型学派为传统的自然法学派。所
谓“唯一定义要素”,指自然法学派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只需要“内容的正确性”,并不
需要“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这两个要素。但是,“不需要”并不意味着排斥,在
实践中,国家制定的法,只要能够满足“内容的正确性”,即符合道德的要求,那么,仍
然属于自然法学派认定的“法”的范畴。
②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典
型学派为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哲学家阿列
克西。
光明点睛
1.注意区分“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应然的法”即“法应当是怎样的”,其
意指法律应当符合道德,而“实然的法”,即“法律实际是怎样的”,则指实际已经存在
的法,如我国的《刑法》。
2.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作的法律决定就可能不同,
因此,法律人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换言之,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必
须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即法律适用中,价值判断必然存在。
判断对错〔1〕
1.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
2.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3.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二、法的本质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要认识“法是什么”的一个前提是,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
1.首先,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1)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不反映单个人的意志。
(2)法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可以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1〕 答案:1.错误;2.正确;3.错误。
·32·
第一章法的本体
(3)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只能通过法来体现。如判决书
不是法,但同样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1)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反映。而经济关系的
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
基础,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以,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
制约。其关系如图所示:
上层建筑(法律)
生产关系
决定
经济基础(社会
个
物质生活条件)
生产力
决定
因此,
(3)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法律不能创造也不能改变社会。
故,我们可以说,立法者是在表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三、法的定义(内涵与外延)
法的概念的争议,至今未有定论。尽管如此,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都必须以该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这个“现行有效的法”即为国法。
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表: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强调法与国家的关系,以区别于其他法的概念
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国法
不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认可,以习惯形式表现的法,又叫习惯法
外延
判例法:国家司法机关创制,以判例形式表现的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四、法的特征
法有六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
具体如下表:
可诉性。(记忆小口诀:归国便利强制程序可诉)
法的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特征
2.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理论法精讲
>>>
续表
3.普遍性:法律是主权范围内人人有效的社会规范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的
特征5.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
规范
6.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一)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1.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人的行为分为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法调整的应当是人们的涉他行为,对于不直接影
响其他人的纯粹涉己行为,如自残等,法律并不干涉。但是,并非人的一切涉他行为都是
法律调整的对象,比如恋爱关系,法律并不调整,但是道德却调整,因此,道德的调整范
围要远大于法律。
2.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人的涉他行为,其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社会关系。
所以,法的调整对象还可以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正因为法的调整对象是
社会关系,所以法律是社会规范,而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
关系。
3.规范的特性
(1)规范都具有程度不同的强制力。
(2)规范的核心含义在于普遍约束力,即能够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约束力。
(3)规范分为自然规范、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自然规范即自然规律,主要调整自然
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则调整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不遵守技术规范,可熊会引发伤亡事故,因此,有必要将技术规范
上升为法律规范,即一般所称的“技术法规”。
(二)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但是,国家意志并不总是通过法来表达,如行政处罚、法院
的裁判文书都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
重要区别。
(1)制定法律,即国家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我们所说的“成文法”。
(2)认可法律。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习惯等)具有
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认可与默示认可。
·34·
第一章法的本体
(三)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普遍性有三层含义:
1.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
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2.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的有机统一,我们应当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平等。
所谓形式平等,指机会上的平等。例如,高中生必须经历高考才能读大学。而所谓实
质平等,则指结果上的平等。实质平等允许合理差别,要求注重对弱者的保护。例如,各
地高考分数线并不统一,边疆和民族地区相对于内地发达省份,高考分数线较低。我们必
须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平等。
3.普遍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即刑
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四)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法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来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
的秩序之中。
2.作为社会规范,法与道德、宗教不同。道德、宗教往往只重义务,而法则既讲权
利,又讲义务。
3.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权利的行为模式一般是“可为模式”,以“可
以”作为关键词。义务的行为模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应为模式”,以“应当”“必须”
作为关键词。一种是“勿为模式”,以“禁止”“不得”作为关键词。
(3)我国的法律是权利本位。所谓权利本位,是指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
存在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享有权利。而义务本位则恰恰相反,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人们更好
地履行义务。
(五)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
的社会规范
1.任何规范均具有强制力,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强制力属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
制力属于国家暴力,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官等为后盾,是整个国家唯一合法的暴力。
2.法律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强制力分为外在强制力与内在强制力。
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属于外在强制力。道德的强制力则更多地表现为内在强制力,但是,道
德也有外在强制力,比如社会舆论给人的压力。
3.法律具有程序性。
(六)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可诉性的核心含义在于救济,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没有救济,
奖
理论法精讲
>>>
就没有权利”。可诉性是与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道德的内容主要是义务,道德便
不具有可诉性。
光明点睛
1.要想学好法理学,必须时刻谨记法的六大特征,对法理学各个知识点的理解,都
要从法的六大特征出发。
2.只要是法律,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六个特征,换言之,法的六个特征是缺一不可的。
真题考查法的特征时,往往是在题干设置陷阱,让你从日常生活的经验出发,推理出法似
乎可以缺少六个特征中的某一个。注意,做题时,只要看见选项中说法不具有六个特征中
的任何一个,根本不用多想,一定是一个错误的选项。
??第二节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一、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只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法的作用归根结底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此,法律不
是万能的,我们必须反对法律万能主义与法律中心主义(一切都必须依靠法律解决)。
1.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
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如,
道德既有助于人们守法,但是也可能促使人们违法。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自身能够解决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语言表达力的局限等。
光明点睛
1.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有四个最:最晚产生、调整范围最小、最
具有外在强制力、现代社会最重要。(记忆小口诀:最会抢饭碗)
2.语言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解释是一种必然存在。因此,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
物萨维尼认为:“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
经典例题罗马法谚云:“法律不理琐碎之事。”关于该法谚,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哪一项?〔1〕(2022年延考回忆版真题,单选)
A.“琐碎之事”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
B.法律只调整一般事项,不调整个案
C.法律只关心整体利益,不关心个体利益
·36·
〔1〕答案:D。
第一章法的本体
D.法律无法对所有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考频】★★★☆☆
【难度】易
(二)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也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的对象是
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法通过作用于人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
社会关系。
的。具体如下表:
一
作用形式
对象
内容
法的指引属于规范性指引,分为有选
指引作用
自己的行为
择的指引(权利的指引)与确定性指
引(义务的指引)
以法律为标准,评价其他人的行为,
评价作用
其他人的行为
其后果往往表现为合法或违法
规范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
(记忆小口诀:
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人们通过预
为了小龙女,
预测作用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测对方的行为,在对方的行为基础上
教育尹志平)
安排好自己的行为。预测对方的行为
只是手段,目的是安排好自己的行为
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
强制作用
违法者的行为
制人们遵守法律
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
一般人的行为
产生影响,包括示范作用与示警作用
三个领域
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
社会作用
两个方向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如维护社会秩序,维
持社会治安等
光明点睛
1.教育作用以法的实施为前提,简单地说,就是发生一个案件之后,使得不特定的
多数人受到教育,从而在面对同样的情景时,能够做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行为。
2.法的强制作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当然只能由国家机关实施。
3.考生要学会区分评价作用与强制作用。评价作用的结果往往表现为合法或者违法。
理论法精讲
>
强制作用针对的一定是违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制裁违法行为。以法官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
的过程为例,法官首先认定故意伤害的行为为违法行为,这里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法
官在评价该故意伤害行为为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体现的则是强制
作用。至于有些老师的观点认为,必须要判刑才是强制作用,实际上混淆了强制作用本身
和强制作用的实现,判决有期徒刑实际上是强制作用的实现方式。所以,2016年卷一第
60题B选项“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是正确选项。同时,2015年卷一第
58题B选项“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则是错误选项,因为,
这个强制作用是在评价作用的基础上作出的。
4.考生要注意区分评价作用与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往往会出现合法或者违法的后果,
而预测作用中的预测只是手段,关键是预测之后要安排好自己的生活。比如,大家之所以
做出预算购买本书,正是预测到国家可能将于2026年9月举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如果国家一旦决定2026年不再举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家自然会将购买本书的预
算挪作他用了。
经典例题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1〕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小明预测小强非法传销,至少判有期徒刑5年,体现法的预测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
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考频】★★★★★
【难度】中
二、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一)法的价值种类及其冲突解决原则
1.秩序:社会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1)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秩序是自由、正义等其他法价值的基础
价值种类
(3)秩序受自由、正义等价值的规制
2.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这说明,自由不是为所欲为
(1)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2)法限制人们自由的原则(记忆小口诀:家伤容冒限自由)
·38·
〔1〕答案:ABC。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续表
①伤害原则:任何人的自由伤及他人合法权益,法律即有权限制
②冒犯原则:也叫法律道德主义,任何人的自由伤及社会的公共道德,法律即
有权限制
③家长主义原则:法律为阻止相对人的自我伤害,或为增进相对人福祉,限制
相对人的自由
④容忍原则: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
3.正义:是个关系范畴,具体表现为公正、平等等形态
当下人们更关注分配正义,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2)差别原则:每一个社会成员得其所应得
价值种类
(3)个人需求原则: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作为人所必需的个人需求
4.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应然权利,本质上属于道德
权利
(1)第一代人权一般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消极权利,重自由),第二代人
权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权利(积极权利,重公平),第三代人权一般指集
体人权,如,发展权、环境权等(重集体)
(2)人权可以作为判断特定国家法律善恶的基本标准
(3)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道德权利应当被法律化。一个国家的基本人权法律
化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和民族传统、基本国情等诸多因素
(4)人权是法律权利的来源,而法律权利则是人权的法律化
价值冲突不可避免。法律规范可以解决价值冲突,道德规范也有助于解决价值
冲突
司法者在解决具体案件中的价值冲突,首先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在缺少法律规
定的前提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价值冲突
1.价值位阶原则:考虑法的各个价值之间的优先性关系之后进行排序。不同位
解决原则
阶的价值相冲突,在先价值就优于在后价值
2.个案中的比例原则:与其他法价值相比,哪一个法价值在具体的案件中具有
优先性。在相互损害的关系中,对与其冲突的法价值伤害更小的那个法价值即
具有优先性
行政法中也叫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必须侵及另一种利益
时,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理论法精讲>>>
光明点睛
1.法的价值中,秩序作为基础价值,相当于一楼,正义和自由作为更高的价值,相
当于二楼和三楼。人权本质上就是人们的自由,因此,人权也在三楼。
2.价值位阶原则与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区分的关键在于,价值位阶原则在适用时,为
了在先价值,完全抛弃了在后价值,即留一舍一。而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在适用时,对于必
须侵犯的价值,并非完全侵犯,而是要保留必要的限度。
(二)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中包含着浓厚的法律思维。
1.事实判断主要是描述,价值判断主要是评价。
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其核心是“是不是”的问
题。价值判断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其核心是“好不好”的问题。
【例】警察在宾馆查房,发现一位女士与一位男士正在发生性行为,该男女双方互为
陌生人,且该男士通过微信向女士支付了500元。于是,警察认定双方正在进行卖淫嫖
娼,500元属于嫖资。遂准备将二人行政拘留。不料,该女士辩解道:“我真的没有卖淫,
我正在对我售卖的商品进行售后服务。我是一个避孕套销售员,这位先生买了我的避孕
套,这500元的微信转账是避孕套的价格。但是他不知道如何使用。我正在教他如何使
用,这是我的售后服务,而且,由于避孕套这么高的售价,所以,我们的售后服务都是免
费的。”
本案中的事实判断有:
第一,男女正在发生性行为;第二,男女互为陌生人;第三,男士向女士微信转账
500元。这些事实判断都属于纯粹的客观事实,无论警察还是该男女都认可。
本案中的价值判断有:
第一,警察从其职责的角度进行的价值判断,男士和女士正在进行的性行为属于卖淫
嫖娼,应当被处罚。第二,该女士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进行的价值判断,男士和女士正在
进行的性行为属于女士销售避孕套的售后服务。
2.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
上述案例中,警察之所以对该男女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并不是因为上述三个纯粹的
客观事实:“第一,男女正在发生性行为;第二,男女互为陌生人;第三,男士向女士微
信转账500元”,而是依据警察价值判断之后的事实,即该男女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
行为。这种事实属于案件事实。
因此,司法机关审案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并不是纯
粹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法律人价值判断之后的事实,即“案件事实”或“法律事实”。
3.在法律适用中,价值判断必然存在
首先,法律未经解释无法适用。由于每一个解释者的生活背景不同,学问背景各异,
即使是相同的条文,解释者的理解也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换言之,法律解释必定建立
·40·
第一章法的本体
在解释者的价值判断之上。
其次,在一个标准的刑事诉讼构造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各个主体在法律适用中
同样带有着自己的价值判断,如,检察官必须站在国家公诉的立场,律师必须站在当事人
的立场,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即使法官面对各方当事人处于超然的中立地位,不同
法学流派的法官,对事实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也存在着差异。
因此,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显然,事实判断因为以客体为标准,不存在争议。而价值判断,因为带有强烈的个人
主观印记,更容易产生争议。
正因为价值判断更容易产生争议,如果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着太多的价值判断,那
么,各方当事人很难达成一致。因此,立法者往往倾向于将法律中的价值判断转化为事实
判断。
如刑法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价值判断,每个人对“较大”的理解可能都
是不一致的,一个亿对某商界大佬,只是“小意思”,根本算不上“数额较大”,但对大
多数普通人而言,一个亿,一定是数额“特别巨大”,甚至可能是想都不敢想的数额了。
因此,有关部门往往会另外作出规定,“本法所称数额较大指人民币若干元”,这样,对于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各方当事人就不会存在争议了。
光明点睛
1.具体在法律适用中,法律适用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判断,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包
括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都带有价值判断。
2.立法也必然带有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经典例题 李某与孙某离婚后,双方协议约定李某5年内不得再婚,如李某5
年内再婚,则须对孙某支付赔偿金。后李某在离婚后的第三年再婚。孙某起诉要求李某赔
偿,法院认为该协议有悖公序良俗,侵害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应属无效,判决孙某败诉。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1〕(2025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单选)
A.判决体现了法律道德主义对自由的限制
B.判决体现了家长主义对自由的限制
C.秩序是法的最高价值
D.体现法院对两种自由价值冲突的平衡
【考频】★★★★★
【难度】难
?第三节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规范分
41
〔1〕答案:A。
理论法精讲
>>>
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直接规定权利和义务,法律原则因内容抽象模糊,可以
确认或推定权利义务。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定义及其逻辑结构
1.法律规则的定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
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小。
【例】我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
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
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个条文表达的法律规则中的权利义务就非常明确,如果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造成了
债权人的利益受损,那么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法官没有任何的裁量空间,必须尊重债权
人的意愿。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
构成。
(1)假定条件: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
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时间、地点、人物方面的条件。如现行(1997年)《刑法》
一般不能适用于1988年的犯罪,也不能适用于在新加坡犯罪的美国人。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例】《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
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
实现的⋯⋯·"",表达的即为法律规则三要素中的假定条件。
(2)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
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①可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②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例】《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表
达的即为法律规则三要素中的行为模式部分,属于可为模式。
(3)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
应的结果部分。
法律后果分为两种:合法后果,又叫肯定式法律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
·42·
第一章法的本体
的保护、许可或奖励;违法后果,又叫否定式法律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
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经典例题
我国《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
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关于该条文所表达的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1〕
A.该规则缺乏假定条件
B.该规则的行为模式是可为模式
C.该条文没有表达法律后果
D.法律规则的三要素缺一不可
【考频】★★★★☆
【难度】易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规范性法律文件
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有关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文件。如,如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大多是以法律条文作为基本构成单位,通过法律条文表达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1)规范性条文表达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与原则。
【例1】我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
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
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表达的就是一条法律规
则,本条即属于表达法律规则的规范性条文。
【例2】我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里表达的就是一条法律原则。本条即属于表达法律原则的规范
性条文。
(2)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性规定(如,专
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法律技术内容)的条文。
【例1】我国《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本条作为非规范性条文,即属于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
【例2】我国《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作
为非规范性条文,属于法律生效日期的规定。
43·
〔1〕答案:BCD。
理论法精讲>>>
(3)非规范性条文不能独立存在,它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
条文。
光明点睛
技术性规定与技术规范不同,技术性规定属于法律的组成部分,而技术规范调整人与
自然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社会规范,因此也不属于法律。
2.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表达的内容,法律条文是表达法律规则的基本形式。
(2)条文与规则并非一一对应,一个法律规则可以由一个条文来表达,也可以由两
个、三个条文来表达,还可以通过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条文表达。一个条文可以只表
达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部分,也可以只表达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部分,还可以只表达法律
规则的法律后果部分,还可以正好表达一条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
【例】我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
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
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中,“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
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即属于假定条件的
表达。“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则属于行为模式的表达。
但本条文并未表达法律后果。换言之,我们必须在其他条文中寻找相应的法律
后果。
(3)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现,比如,判例法、习惯法。判例法
中的法律规范主要依靠判例来表达,而习惯法中的法律规范则是依靠习惯表达。
(4)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表达法律规则,比如,非规范性法律条文表达的即为技术
性规定。
(三)法律规则与语言
1.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密切。一切法律规范,无论规则还是原则,都必须以作为“法
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都是使用命令、许可、禁止等基本的道义表达来表达。
2.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规范语句可以区分为命令句和允
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
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3.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除规范语句外,还包括陈述句。陈述句表达法律规则,
但不带有上述助动词。例如,我国《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
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此法
律条文即为陈述句。
4.陈述句可以加上道义助动词改造为规范句。如《民法典》第25条加上助动词后,
可以改造为:“自然人应当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
·44·
第一章法的本体
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应当视为住所。”
综上,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条文的关系如下图:
假定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应为
条件
模式
义务
命令句
法律
行为
勿为
规范
规则
模式
模式
语句
规范性
条文
转化
允许句
表达-
法律
可为
后果
模式
权利
法律
陈述句
原则
规范性
法律文件
术语界定
非规范性条文
表达-
公布机关
生效日期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
(1)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可以)
(2)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
和准用性规则
(1)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可真接适用
(2)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无法直接适用,须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程序制
定实施细则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能让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分类(3)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法真接适用,须援引
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可以是本法其他条文的规定,也可以是其他法律
规定)。准用性规则可以避免法条的重复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
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强行性规则: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行为人没有选择余
地,不按照规则要求的行为模式行为即为违法
(2)任意性规则:内容具有任意性,在一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选择或协商确
定。行为人即使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也可能合法
理论法精讲
>>>
光明点睛
规则的分类属于常考点,命题者往往会在此处设置陷阱。因此,在做此类题目时,须
注意,首先判断该条文属于规范性条文还是非规范性条文。如果是非规范性条文,则不涉
及规则的分类。如果是规范性条文,则进一步判断该条文表达的是规则还是原则。如果该
条文表达的是原则,则不涉及规则的分类。如果该条文表达的是规则,再去考虑属于什么
类型的规则。
经典例题
《行政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
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2025
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单选)
A.该句完整地表达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B.该句表达了准用性规则
C.该句表达了禁止性规则
D.该句用规范语句表达了法律规则
【考频】★★★★☆
【难度】中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
范。与法律规则一样,法律原则也使用命令、禁止、许可等基本道义助动词来表达。例
如,我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
实,恪守承诺。”这里表达的就是一条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的分类如下表:
公理性原则: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原则
的内容只和法律有关,和法律之外的内容无关。例如,法律平等原则、罪刑法
基础不同
定原则等
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例如,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等
基本原则: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
适用范围
则。例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不同
具体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46·
〔1〕答案:D。
第一章法的本体
续表
实体性原则,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民法
涉及内容
中的原则
不同
程序性原则,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例如,诉讼法中的无罪推
定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适用中,首先需要保证的就是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规则因其明确的假
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而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故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可以保
证法律决定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
但是,法律规则明确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只
能有较小的自由裁量权,只能考虑案件的共性,而无法顾及案件的个别性,可能会导致个
案不正义。
2.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在既有规则又有原则的情形下,可以优先适用原则
法律原则因其缺少明确的假定条件,模糊不定的行为模式,从而赋予了法官比较大的
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够考虑案件的特定情形,以自由裁量权来保证个案正义的实现。
故当适用规则可能导致个案不正义时,可以考虑适用原则。
3.在此种情形下适用法律原则,必须要给出强有力的理由
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是法所优先考虑的价值。规则优先适用,正是为了确保法的确
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既有规则又有原则的情形下,弃规则而用原则,已经打破了规则与原则之间的适用
顺序,可能会破坏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法官必须提出强有力的理由来论证在本
案中为什么优先适用原则。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性质上的区别
法律规则属于“应该做”的规范,法律原则属于“应该是”的规范。
在逻辑上,“应该做”的规则以“应该是”的原则为前提。按照规范法学某些学者的
观点,理论上,罪刑法定原则,从不同的假定条件出发,能够推导出整个刑法典的所有规
则。换言之,刑法中的规则只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每一个具体情境下细化的结果。
2.内容上的区别
法律规则有明确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其规定明确具体,法官
在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小,只熊着眼于案件中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而
法律原则没有明确的三要素,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
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对行为或裁判只是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缺乏明确的行为模式。
理论法精讲
>>>
因此,法官在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既可以考虑案件中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
性,还可以充分考虑案件中的个别性。
总之,规则内容明确具体,能保证法的确定性;原则内容抽象模糊,能保证法的适
应性。
3.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要远大于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能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如,盗窃罪的规则只能适
用于盗窃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任何行为。法官认定小明的行为是盗窃,却将侵占罪的
刑法规则适用于小明的案件,那么,该案件的判决就是一个因法律适用错误而导致的违法
判决。
而法律原则由于没有明确的假定条件与行为模式,故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
盖面和抽象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原则可能适用于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
律体系。如,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于整个刑法部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于整个法律
体系。
4.在适用方式上的区别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而法律原则则依强度不同,由法官
进行价值判断,以衡量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法律规则所谓的“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即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不存在第三
种选择。如小明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那么,法官就必须依据盗窃罪的规则裁判;小明的
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法官就绝不能依据盗窃罪的规则裁判。
如果说,法律规则在适用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那么,法律原则在适用上,法
官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究竟适用哪一条原则,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裁量决定。
无论适用哪一条原则裁判,其结果均为合法,但在裁判结果的合理性上,则可能会存在一
些争议。
如小明与小强的合同纠纷案件,假设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法官只能用原则裁判。甲
法官认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强度在本案要大于公平正义原则的强度,甲法官可以依据意思自
治原则裁判小明胜诉。而乙法官则认为公平正义原则的强度在本案要大于意思自治原则,
那么,乙法官也可以依据公平正义原则裁判小强胜诉。即使两个裁判案件截然相反,但
是,两个裁判结果都属于合法结果。
因此,法律原则依强度不同适用的特点决定了,相互冲突的两条原则可以共存于同一
个法律体系。
经典例题
小明入职到某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不为小明缴纳工
伤保险。后小明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公司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某公司以劳动合同事先
有约定,小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抗辩。法院认为虽然小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48·
第一章法的本体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与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小明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属于无效条款。最终认定某公司败诉。则以下哪些说
法是错误的?1)
A.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B.原则是规则的前提和基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属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公
司胜诉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D.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法律原则也可能会相互冲突
【考频】★★★★☆
【难度】中
p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只不过,法律规范中的规则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法律原则的主要内容
则是比较抽象模糊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其特点
1.权利的概念及其特点
权利既包括法律权利,也包括事实权利。法律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事实权利
是人事实上享有,但法律并未规定的权利,亦称之为习惯权利。法律权利一定会得到法律
的保护,而事实权利则未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2.义务的概念及其特点
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3.权利(可为模式)可以放弃,义务(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必须履行
4.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基本语义类型
权利可以划分为主张权、自由权、权力权。主张权和自由权对应的义务是职责性义
务。权力权对应的义务则是服从性义务。
49
〔1〕答案:ABC。
理论法精讲
权利的基本语义类型
对应的义务基本语义类型
1.主张权:也称请求权,指法律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
作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债权,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
照约定还债,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还债(我有权要求你,
你必须按照我的要求办,这是你的职责)
与主张权和自由权相对应的是
2.自由权:指法律主体自主决定做或不做什么,他人不得
职责性义务
干涉的权利。比如,权利人对自己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使
用,我就想用证书当泡面盖子,别人无权干涉(这是我的
自由,你无权干预,这是你的职责)
3.权力权:指法律主体有权改变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也被称为法律能力。其他法律主体必须要接受相与权力权相对应的是服从性
应的法律后果(我有权改变我们的关系,你必须要服从)
义务
私法领域与公法领域都存在着权力权
服从性义务一般来说是义务人
(1)在私法领域,比如,代理人的代理权,代理人在代理
负有服从权力权持有者对他们
权范围内从事的某些行为带来的后果,被代理人必须要接
之间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的
受这种改变
改变的义务。如被监护人必须
(2)在公法领域,国家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
要接受监护人在法律范围内的
属于权力权
安排,公民必须要遵守立法机
(3)权力权的内容,必须在法律事先规定的范围内,不熊关的制定法
超越法律。如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为
主张权、自由权与权力权之间的关系:
权力权可以创立、维持或改变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故主张权和自由权本身可以成为权
力权的客体或对象。在这个意义上,主张权和自由权被称为一阶权利,权力权被称为二阶权利
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宪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
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如物权;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如禁止
杀人的义务。
绝对权利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
·50·
第一章 法的本体
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绝对权。绝对权利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
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利。
相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相对权利,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
利。债权属于相对权利。相对权利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
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熊
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利。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
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
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
积极义务一般由命令性规则规定。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
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严禁刑讯逼供等。消极义务一般由
禁止性规则规定。
5.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
所谓消极权利,是指非经请求,政府不得干预之权利。此种权利,无须政府作为,即可
实现,如个人之人身自由。仅当权利人因其消极权利受到侵犯,并因之请求政府干预时,政
府方得作为,帮助权利人恢复其权利。对于公民的消极权利,国家有不得干预的消极义务。
所谓积极权利,是指须政府作为方可实现之权利,如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对于公
民的积极权利,国家有帮助公民实现的积极义务(给付义务)。
考生须注意,命题人非常喜欢考查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的区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的区分。
经典例题
老陈的儿子大陈在父亲老陈死后,刻意对次子小陈隐瞒父亲追悼会
时间,致使小陈没有参加上父亲的追悼会。然后,小陈以自己的祭奠权受到了影响,将大
陈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法院支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1〕(2025年真题考生回忆
版,多选)
A.祭奠权属于绝对权利
B.小陈的赔偿请求权属于自由权
C.因为法院的判决,祭奠权上升为法律权利
D.祭奠权的法律效力来自中华传统文化
【考频】★★★★☆
【难度】难
〔1〕答案:AD。
理论法精讲
>>>
第五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主要指其效力渊源,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
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
判例、习惯、法理等。
2.法的渊源的分类
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1)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
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
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
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
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外国法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均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两者区分的关键是有
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正式的法的渊源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故其具有较强的确定
性与可预测性。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因其不具有明确的条文形式,故缺乏可预测性。而
正式的法的渊源又因其明确的可预测性优先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适用。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
(一)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监察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
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光明点睛
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是近几年的常考点。注意:
1.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宪法、狭义的
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所有的国家制
定法。
2.只要“法律”旁边还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那么,这个“法律”一定指狭义的
法律。
3.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限制,必须是狭义的法律。
·52·
第一章法的本体
4.对国家机关的职权设定,必须是狭义的法律。
5.《立法法》第11条规定的“法律保留”,属于狭义的法律。
(二)当代中国立法权限的分配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考虑到单一制国家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全国人民代表
以《立法法》第11条为核心的我国的立法体制示意图如下:
法律保留(国家立法权)
1.国家立法权(狭义立法权)
大会在制定《立法法》时,通过《立法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法律保留”制度,对一
行政立法权
个国家最重要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这些事项包括:国家主权;国
中央统一领导
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司法制度;自治制度;基本经济、民事制度;税收制度;公
(根据上位法)
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
绝对保留,
不可授权
地方立法权: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
自治条例(可以变通):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渊源
制定主体
内容
(1)国家主权
刑事、民事、国家机
(2)人大、政府、法检的产生、组织和
构的和其他的基本
全国人大
职权
法律
(3)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
(6)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
法律
制度及财政、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
(7)诉讼和仲裁
(8)税收法定: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
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记忆小口诀:人(人身自由)民(民事制
度)私(司法制度:犯罪和刑罚、诉讼和
仲裁)自(自治制度)正(政治权利)经
(经济制度)水(税收)煮(国家主权)鸡
(国家机关)]
53
理论法精讲
2.行政立法权
渊源
制定主体
内容
(1)执行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部门规章
部、委、行、署、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地方政府
市政府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执行上位法
政府
3.监察立法权
渊源
制定主体
内容
(1)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
(2)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
察法规的事项
4.地方立法权
渊源
制定主体
内容
(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
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3)除《立法法》第11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
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公布后
大及其常委会
生效
(1)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但不得违
自治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区、
背其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专门
单行条例
就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变通
州、县)的人大
(2)民族法规: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县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54·
第一章法的本体
续表
我国《立法法》中的批准: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
具体而言:
(1)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民族法规必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民族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除了上述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法规,其他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制定主体制定完成后自行公布
即可生效
5.授权立法权
渊源
制定主体
内容
《立法法》第11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经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
授权行政法规
国务院
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
是犯罪和刑罚、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司法制度等事
项除外(记忆小口诀:人犯政法)
经济特区所在地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
经济特区法规
的省、市的人大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及其常委会
上海市人大及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
浦东新区法规
常委会
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省人大及其
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
法规
常委会
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三)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效力的主要因素是制定主体。制定主体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
在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中,宪法位于第一等级;法律、国际公约位于第二等级;行
当代中国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如下表:
越高,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越高。
政法规位于第三等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位于第四等级。
正式渊源间
下位法优先于上位法适用。如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无冲突,法官在裁判案件
无冲突
时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55
理论法精讲
>>>
续表
1.不同位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发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应适用上位法裁判案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宣布下位法因违背上位法而无效
2.同一位阶:
(1)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同一法律,分则优于总则)
(2)后法(新法)优先于前法(旧法)
正式渊源间
(3)同一机关的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制定机关裁决
有冲突
3.位阶交叉: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的,依变通。经济特区法规变通的,依变通
(2)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有冲突时:国务院先行裁决,但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间或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当代中国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及其适用
1.当代中国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政策(党的政策与国家政策)、判例和习惯等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规
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
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指导性案例能够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做到同案同判。
2.正式的法的渊源优先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适用
法律首先追求的是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正式的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是以条文形式表现
的制定法,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缺乏明确的条文形式表达的效力。因此,法官在判决案件
时,应当优先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只能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适用。
3.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适用
第一,无法可依时可以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第二,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导致的结果不公正时,可以考虑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第三,正式的法的渊源有歧义,导致个案判决产生两个以上的结果。
在民事活动中,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但是,考虑到罪刑法定原则,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不允许以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但法官在论说
理部分可以援引公共政策、法学学说、道德信念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以增强判决的说
服力。
经典例题
·56·
某区质监局以甲公司未依《食品安全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
第一章法的本体
由,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甲公司认为,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应适用国务院《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非《食品安全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1)
A.如果《条例》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应当优先适用《条例》裁判
B.如果《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有冲突,应当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裁判
C.如果《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应当由国务院先行裁决,国务院认为适
用《条例》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条例》与《食品安全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
【考频】★★★★☆
【难度】难
小第六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
广义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能够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属于普遍约束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指适用法律的结果,如判决书、裁
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其同样具有法的效力,任何人都不可以违反,但不具有
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普遍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1.法必须经由有关的国家机关经过合法程序制定,方才具有效力。因此,现代社会,
单纯的国家强制力不能证成法的效力的合法性。
2.法的效力来自法律、道德、社会等因素。
三、法的效力范围
狭义的法的效力,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可以分为三种:对人的效力、空间效
力、时间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
〔1〕 答案:BCD。
理论法精讲
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
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
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包括我国在内的
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
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
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主要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法的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该
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的失效时间。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指法的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
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①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如我国《民法典》第
1260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本条规定即明文废止了过去的
旧法。
②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
被废止,其实质是新法优于旧法。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①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
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
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
②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
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③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光明点睛
1.关于法的溯及力,大家做题时务必注意,必须出现新法律和旧行为,才会涉⋯法
·58·
第一章法的本体
的溯及力。
2.通说永远对,例外看具体。不能用通说和原则的例外否定通说和原则的正确性。
3.法理学的原则都是对的,具体法律规定也是对的。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则法律规
定优先于法律原则适用。
经典例题
“未公布之法律,无遵守之义务”。以下哪一项最符合该句原意?〔1〕
(2025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单选)
A.法律一经公布,即应遵守
B.法律一经公布,必有其效
C.任何法律制定,必须公开
D.任何类型义务,必须法定
【考频】★★★★☆
【难度】中
??|第七节 法的宏观结构
规范包括规则和原则。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规范组成法律部门,所有的法律部门共
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由于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同一种社会关
系可能会需要很多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如财产关系,既可能由民法部门调整,也可能由刑
法部门调整。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次要标准是法律
的调整方法,调整方法主要包括平等主体间的横向调整方法和不平等主体间的纵向调整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社会关系由多个法律部门调整,有的法律部门可以调整多种社会
关系。
(三)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同
一个法律部门中包含的法律规范并不一定必须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表达。如刑法
部门并不仅仅包括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刑法》,还包括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刑事
30·
〔1〕答案:C。
理论法精讲
法律规范。
这也说明,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可能包含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如许多经济
法、行政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含有刑法规范。这种刑法规范通常都采取“准用性规
则”的表达方式加以规定。
(四)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
安提出来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
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一般认为,公法调整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
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
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而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是强
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
和精髓所在。
公法与私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公法与私法的
最大区别在于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调服从,注重权力运作;而私法关注意思自治,平
等等价,注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如果说公法主要保护公共利益,私法主要保护个人利益。社会法则主要是保护社会利
益。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目的是保
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
社会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劳动法。劳动法调整的劳资关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产
生,具有私法的性质,又包含有大量政府强加给雇主的规范,又具有公法的性质。
二、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
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法律体系由一国国内法构成,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但我国已经
加入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上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内。
法律体系之所以不包括国际公法,是因为国内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公法
调整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构成,即现在正在生效的法律,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法律,
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注意,
·60·
第一章法的本体
只要是主权国家,其法律体系就是统一的。因此,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1.以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与法律的调整方法为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划
分为以宪法部门为统帅的七大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
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以制定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多个层级。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包括七部门、多层级。理论上,我国的每
一个法律部门都应当具有多个层级。
光明点睛
注意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
权利义务由规则和原则表达,规则和原则统称为法律规范,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构成同一法律部门,所有的法律部门共同构成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抽象的权利义务
?? 第八节 法的微观运行
法的微观运行包括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三个大的知识点。有法律规范的存
在,当出现特定的法律事实,就会产生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法律规范在社
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状态。法律关系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在运
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法律制裁。
一、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社会关系分为很多种:有合法的,如夫妻关系;有违法的,如赌博关系;还有法律不
适宜调整的社会关系,如恋爱关系。法律关系属于合法的社会关系,但是合法的社会关系
不一定是法律关系,如友谊关系就不是法律关系。
关于法律关系,考生要注意: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
6
理论法精讲
产生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使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①法律关系因为是依据法律而产生,因此,其中必定会体现国家意志。
②一个法律关系中必定会体现国家意志,但个人意志可能体现也可能不体现。私法中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光明点睛
从法的特征“归国便利强制程序可诉”的角度理解,只要有“法律”这两个字,其
3.法律关系的分类
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
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中,既存在着国家意志,也存在合同主体的个人意志,而公法中
主要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一定就存在着国家意志与国家强制力。
的行政法律关系却不存在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人意志。
(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执行法的调整职能,
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如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基于买和卖的行为而产生
按照法律关系产
生的依据、执行(2)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产生,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
的职能和实现规
利和秩序,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是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范的内容不同
其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
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法律
关系
(1)纵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存在隶属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按照法律主体在与义务关系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
法律关系中的地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位不同
(2)横向法律关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
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1)单向法律关系:两个主体,一方主体只享有权利,另一方主体只履
行义务,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按照法律主体的(2)双向法律关系:两个主体,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是另一方主体的义
多少及其权利义
务是否一致
条,如买卖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关系
(3)多向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
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62·
第一章法的本体
续表
(1)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如买卖
关系作用和地位合同
的不同
(2)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基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居
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如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担保合同
光明点睛
1.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
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一切法律关系都有主次之分。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
二性的;实体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买卖法律关系是第一
性的,担保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
(二)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
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
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公民的权利能力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通常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止,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2)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①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②关于公民行为能力的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
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我国《民法典》规定,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属于限制行为能力
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③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和公民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
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
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的
是,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63
理论法精讲
>>>
由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规范中的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权利义务转化为
针对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一次性有效的权利义务,从可能性领域进入了现实性领域。所以法
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状态。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例】在小明与小强买卖冰棍的法律关系中,其内容就是小明收钱的权利和给付冰棍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
的义务,以及小强接收冰棍的权利与给付金钱的义务。
义务)区别如下表:
一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针对的主体不同
不特定主体
特定主体
法的效力不同
反复适用
一次性适用
所属的领域不同
可能性领域
现实性领域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
式。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②除集体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之外的文物;
③军事设施、武器(如枪支、弹药等);
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
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
有伤风化的活动。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人身的一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不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物”。但是,当人身之一部
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后,可视为法律上之“物”。而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
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3)精神产品。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
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行为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如委托加工的结果。另一种是
·64·
第一章 法的本体
非物化结果,如歌迷听歌星的演唱,其客体即为歌星的献唱。
光明点睛
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且有主次之分。例如,买卖法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没有法律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具体内容如下表:
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货物,而且包括货款。
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
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括社会事件(战争罢工等)与
依是否以当事人的
自然事件(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
意志为转移作标准2.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的客观事实。包括合法行为(如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与违法行为
(如侵权行为、盗窃行为等)
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也可以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如小明卖冰棍
的行为与小强买冰棍的行为共同产生了小明和小强之间买卖冰棍的法律关系。这种情况又称
为事实构成
光明点睛
1.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2.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
3.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经典例题小明和小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因小明未履行合同义务,两人
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斗殴,小明失手将小强打成重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
小明提起公诉,小强也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审理
后判处小明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小强的所有治疗费用。有关本案的各种法律关系,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1〕(2018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多选)
A.检察机关对小明提起公诉是基于小明将小强打成重伤的违法行为
B.小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小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横向法律
65
〔1〕答案:ABC。
理论法精讲
>>>
关系
C.检察机关与小明之间形成的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D.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实体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考频】★★★★☆
【难度】易
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
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关系密切。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实现离不开国家司法权力与执
法权力,而国家司法权力与执法权力的违法行使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
4.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的关系同样密切。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
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
实现的手段。
光明点睛
法律责任的产生,有三个前提: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规定的
行为主要指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中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1.法律责任的竞合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一个法律主体的同一个法律行为导致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
任的产生,且这些法律责任是彼此冲突的。
法理学研究法律责任竞合,是基于一个行为只能被处罚一次的法学原理。
法律责任竞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由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法律的局限性共同导
致。一方面,一个主体实施的一个行为,不仅会产生他所追求的结果,也可能会产生其他
的结果。比如:小明为了追求听课效果,而放大音量,但却给邻居带来了噪声污染。另一
方面,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个行为可能会被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约束。
但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承认法律责任竞合,即使承认法律责任竞合存在的国家,对其处
理方式也不一定完全一致。
2.法律责任的竞合的构成要件
(1)一个主体。
这里的一个主体,并非仅仅限于一个自然人,而是指同一责任主体。
·66·
第一章法的本体
(2)一个行为。
这里的一个行为指的是一个过错行为或者一个违法构成行为。因为,一个在法律上完
整的违法行为可能包括数个自然行为。
(3)该行为因不同法律规定而导致数个法律责任。
虽然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这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
法律规范构成,从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并存的局面。
(4)责任之间互相冲突。
同一行为,只能受到一种处罚、承担一种责任。如果同一违法行为面临两种以上的责
任承担,且这些责任相互冲突,那么法律适用冲突或者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法律责任竞合既可能是同一个部门法之中的不同法律责任的竞合,如民法中的违约责
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能是不同部门法的不同法律责任的竞合,如民事责任与行政责
任的竞合,或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甚至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
竞合。
但是,很多同学想不明白,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怎么会存在竞合呢?实践中不是既追
究民事责任,又追究刑事责任吗?这些同学的问题在于,混淆了法律责任竞合与法律责任
竞合的处理。法律责任竞合是一个问题,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是另外一个问题。
实践中,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既有择一处理,如民法部门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
任的处理;也有择一重的处理,如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但是,也有同时追究数个责任的,
如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还有同学认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不冲突,因此,不属于法律责任竞合。这些同
学的问题在于,其是从实践中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现象而倒推出刑事责任和民
事责任不存在冲突。
(三)归责与免责
1.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责任自负
原则。
(1)责任法定要求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
人的责任。
(2)公正原则要求遵循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责罚相当。
(3)效益原则要求在认定与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追求
法律责任的效益最大化,保证法律能够有效抑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4)责任自负既要求保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得到追究,又要保证无责任的人不被法律
追究。
光明点晴
追究民事责任,最重要的归责原则是公正原则。只要是民事诉讼中确定责任的归属,
理论法精讲
一定是公正原则起作用。
2.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分为法定免除条件和意定免除条件。法定免除条件指法律上规定
的免除条件。意定免除条件指法律上允许的免除条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主要有:(1)不诉免责;(2)自愿
协议免责;(3)时效免责;(4)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5)自首、立功
免责;(6)人道主义免责(责任人因客观原因如经济困难、身体条件等,无法履行全部
或部分法律责任时,相关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基于人道主义考量,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等。
对于不诉免责及自愿协议免责,大家要注意,在我国,一定是在原被告之间才能发
生。自诉案件可以通过不诉及协议的方式免责。
三、法律制裁
1.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对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依其
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但法律责任不一定必然导致法律制裁,因为责任人可
以主动承担与履行责任。
2.法律制裁的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经典例题 廖某在暴雨天气骑车出行,狂风吹断一棵大树,压倒了电线杆,致
廖某被砸伤。廖某向法院起诉电力公司,但未起诉林业局。电力公司认为狂风暴雨吹断大
树压倒电线杆,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大树的管理部门林业局也负有部分责任,法院认为,
廖某明知有危险仍然强行冒雨回家,应负主要责任。电力公司和林业局均未尽维护义务,
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因廖某未起诉林业局,遂判决电力公司承担20??责任。则关于
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1〕(2024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单选)
A.本案出现了林业局和电力公司的法律责任竞合
B.林业局在本案属于不诉免责
C.电力公司提出的“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条件之一
D.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
【考频】★★★★☆
【难度】中
·68·
〔1〕答案:A。
第二章 法的运行
?
本章结构非常清晰,法的运行又叫法的横向动态分析,当然就是从立法开始,然后是
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践环节。其结构如下列等式:
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而法的适用、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法律论证、法律概念、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
律漏洞的补充等重要知识点自然就贯穿于整个法的运行当中。
本章是法理学的绝对重点,涉及知识点占法理学考试分值的40??右。
?第一节 立 法
一、立法体制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相应地,立法也分为广义立法与狭义立法。广义立法,泛指
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立法,指国家立法权意义
上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
(二)立法体制
我国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表现为中央统一领导
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
(三)立法权
从广义上讲,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监察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1狭义立法权特指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权。
〔1〕 详见本书法理学部分第一章第五节:法的渊源。
理论法精讲
(四)立法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即合乎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2.民主立法原则,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以
多种方式体现公众参与。
3.科学立法原则,即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和义务、权力和
责任。
因此,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可以总结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一)全国人大的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军队代表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会议
专门委员会
常委会工作机构
(二)立法中的决策者和执行者
实体问题
全国人大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程序问题
主席团安排或决定
委员长会议安排或决定
具体执行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三)立法程序
1.提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
2.有权向全国人大提案的主体: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1个
提案
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两央、两高、三委、两团、30代表)
3.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主体: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
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成员10人
以上联名(两央、三委、两高、10常委)
·70·
第二章法的运行
续表
1.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的步骤包括:
第一,在全体会议上,由提案主体向大会作法律草案的说明
第二,各代表团、宪法委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三,宪法委根据各方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
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审议
第四,各代表团审议法律草案修改稿,由宪法委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提出法
律草案表决稿
第五,主席团将法律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2.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后再交付表决(三读程序)。也可经两次或一次审议后表决
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既可以针对法律草案全文表决,也可以针对重要
表决通过
的法律条款单独表决
1.法律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发布国务院令公
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制定机关首长公布
公布
2.公布的标准报刊(发布权威文本)为制定机关的公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的文本为法律的权威文本,国务院公报公布的文本为行政法规的权威
文本
三、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和经济发展
法治要为改革保驾护航,立法要引领、规范、保障改革,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和经济
发展。
1.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我国《立法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16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
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
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第79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
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2.为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和做法,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
同立法。协同立法,仍然要遵守相关的立法程序。
理论法精讲
>>>(
我国《立法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第8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
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3.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我国《立法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第84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
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
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
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入到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监督
一、执法与司法
一
执法(法的执行)
司法(法的适用)
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
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对象是案件,裁决纠纷,处理案件
区别程序性
弱于司法
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1.较强的主动性,不基于相对人意志
1.被动性,以案件发生为前提
主动性
2.有被动性,如依申请的行政许可
2.不告不理,告多少,理多少
二、守法
(一)守法的定义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
1.守法的主体。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
·72·
第二章法的运行
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
2.守法的范围是广义的法律。
3.守法的内容包括积极地行使法律权利和认真地履行法律义务两个方面。其中,行
(三)守法义务与法律义务
守法义务与法律义务不同,二者区别如下:
头学法、模范守法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使法律权利属于积极守法,履行法律义务属于消极守法。
守法义务
法律义务
守法义务是指公民、社会组织
法律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
和国家机关遵守或服从法律的应该负有的义务。如《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主体的义
义务
务,就属于法律义务
守法义务来源于道德,而非法
律,是一种道德义务
法律义务来源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守法义务的对象
1.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道德,因此,自然法学认为存在着守法义务。有的自然法学者
认为守法义务是一种初始性义务。所谓初始性义务指所有人都应当遵守的、不证自明的义
务,如不伤害他人的义务
2.法实证主义因为强调法与道德分离,一般否认守法义务的存在
三、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
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
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
光明点睛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3.律师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法官、人大代表的监督则属于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属于较为抽象难懂的知识点,要求考生务必理解并且熟记基本概
念,同时要能够灵活运用。
73·
理论法精讲
一、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
合理的法律决定,即要求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既合法又合理,兼顾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
1.可预测性:要求法律适用者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
规范(制定法)的基础上,遵循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
则和解释方法。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即类似事情类似处理
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要求:
指导性案例由最高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
参照
合理的法律决定
2.可接受性:正当性,指按照实质价值(自由、平等、正义、人权
等)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可接受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要求法律适用者运用法律共同体普遍承
认的法学方法
3.合理的法律决定兼顾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
的统一。但是,如果不能兼顾,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即首先
应当考虑法的可预测性,但是当可预测性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必
须要考虑法的可接受性
二、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
法律人裁判案件不仅要获得法律决定,而且该法律决定必须是合理的。
法律人获得法律决定的事实过程,涉及法的发现。保证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则需要法
的证成。
【例】苹果从树上掉落砸在牛顿的头上,让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这个过程就相当于
“法的发现”。但是,苹果砸在脑袋上,不可能说服物理学界接受万有引力,牛顿还必须用
物理学理论对万有引力的存在进行证明。这个证明过程相当于“法的证成”。
(一)法的发现
法的发现,指特定法律人的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引发他针对特定案件作出某个法律决
定的实际过程,这是法律人获得法律决定的事实过程。
法的发现将心理因素、社会因素与法律决定之间的关系视为因果关系而进行处理。这
里的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主要是指法律人的直觉、情感、利益立场、社会阶层、价值偏
好等。
·74·
第二章 法的运行
法的发现经由法律人的直觉、第六感找到法律决定,是一个感性的过程。
(二)法的证成
法的证成,指法律人将其实际上所作的决定进行合理化的证明和证成。法的证成将法
律决定的产生视为一个推理论证的过程,认为法律决定应当从一定的前提中推理论证出
来,且这个推理论证过程还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
法的证成经过由推理论证找到合理的法律决定,是一个理性的过程。
(三)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的关系
1.在法律人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相对分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
过程,但是,它们并不是两个先后各自独立发生的过程,而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同层面。
2.从法律人的法律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即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角度分析,相比法
的发现,法的证成具有优先性。
因为,第一,法的发现过程中的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对法律人作法律决定的影响缺乏
确定性,可能是因人而异的,无法进行规范评价。第二,法的证成过程作为推理论证的过
程,其所适用的推理方式、解释方法、论证过程等法律方法具有共性的法律思维,具有普
遍性,所有法律职业人员都必须遵循。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法的证成包括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证成”是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
的过程。如果说,法律适用的过程不可避免,那么,证成对于法律适用而言,也是一个不
可避免的过程。
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法律决定
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其二,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
的、正当的。从上述视角出发,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一)内部证成
所谓内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
内部证成实际上就是一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即从大小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如“大前提: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小前提:小明
故意杀人;则可以推出结论:小明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一
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
由于内部证成必须遵循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所以可以保证演绎推理从前提到结论的
逻辑推导过程真实有效。
但是,内部证成无法保证法律推理的前提的真实性。而如果法律推理的前提是不正当
或者不合理的,那么,即使整个的推理过程真实有效,其导致的法律决定也是不正当的。
所以,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外部证成。
75·
理论法精讲
(二)外部证成
法律决定的推理,有两个前提,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任何一个前
提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都需要通过外部证成证明其真实性。
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的前提的真实有效性的证成,也是一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
但是,外部证成作为一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和内部证成一样,也无法保证自身推
理所依赖的大小前提的真实性。换言之,如果外部证成的前提的真实性存疑,又怎么办呢?
此时,我们需要一个新的外部证成来证明上一个外部证成的前提的真实性。
如果新的外部证成的前提的真实性又存疑,则又需要一个新的外部证成来证明其前提
的真实性。依次类推,直到最终的外部证成的前提的真实性不存在任何疑问。
则此时,从最初的内部证成,一直到最终的外部证成,一方面,任何一个推理过程都没有
问题;另一方面,任何一个推理过程的前提也没有问题。那么,我们的法律决定就是合理的。
从上述过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内部证成保证推理过程的真实性,外部证成保证前
提的真实性。
故,法律决定的合理性需要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共同保证。
光明点睛
1.证成在法律适用中必然存在。
2.法的证成包括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3. 内部证成是作出法律决定的三段论推理过程。
4.无论大前提,还是小前提,其真实性都有赖于外部证成。因此,做题时,只要涉
及前提的证明问题,就属于外部证成。
第四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定义及其作用
法律规范由法律概念组成。法律概念,是指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
1.法律中特有的概念:法律专门术语,如“法人”“拘役”“无期徒刑”等
分类
2.来自日常生活,但具备法律意义的概念,如“故意”“过失”等
1.法律人适用法律裁判案件,要先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含义(法律解释必然存在),
如法官欲将盗窃罪的规范适用于案件,则必须要阐释清楚规范中的“盗窃”的含义
作用2.在这个过程中,特定案件事实符合该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概念的特征,才能将该法
律规范适用于该案件
如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盗窃”,则法官必须用盗窃罪的规范裁判,案件当事人的
行为不是“盗窃”,那么法官就绝不能用盗窃罪的规范裁判
76
第二章法的运行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标准
分类结果
1.描述性概念,指描述事实的概念。含有描述性概念的语句属于事实判断,有
真假之分
2.评价性概念,指包含价值判断的概念。评价性概念涉及主观价值判断,没有
根据概念的真假之分。如刑法中的“严重”“特别严重”等
功能不同
为了能够在法律上准确适用,在实务中,评价性概念往往会被转化为描述性概
念,即将主观评价客观化,如司法解释对刑法条文中“情节严重”的描述
3.论断性概念是指推定、法律拟制。论断性概念往往与“视为”两个字相伴,
如“宣告死亡”
1.分类概念,指定义要素中不存在可区分层级要素的概念
(1)所谓可区分层级要素,指该要素内部存在着无数的层级次序,如“红色”
包括大红、深红、粉红、浅红等程度不同的层级,边界模糊且不确定
(2)分类概念的各个定义要素都不可或缺,缺少任何一个定义要素,就不再是
该分类概念
(3)分类概念在概念上是封闭的,边界精确,在适用上“非此即彼”,即“是
概念的定义就是,不是就不是”。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学校等不存在歧义的概念
要素之间的
关系不同
2.类型概念,指定义要素中含有至少一个可区分层级的要素的概念
(1)类型概念在概念上是开放的,边界模糊,不确定,其中任何一个可分级要
素实现即可,其他要素实现的程度就不再关键(或多或少)。如“性骚扰”的
四个定义要素:“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任何一个要素充分实现即为
性骚扰
(2)类型概念因为概念边界的模糊性,必须要结合具体案件才能判断
3.分类概念可以被定义,但类型概念不能被定义,只能被描述
1.确定性概念
概念的定义2.不确定性概念又可以区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
要素是否
(1)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的不确定性因标准不明确造就,如几点算“早晨”,
清晰
明确标准后,不确定性即消失
(2)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因涉及适用者的主观评价,缺乏客观标准,其不确定
性无法消失
理论法精讲
>>>
经典例题
某视频平台依据算法认定王某上传视频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且未标
识,故对该视频隐藏并处罚王某。王某认为视频不是人工生成,视频平台处罚错误,遂诉
至法院。庭审中,法院要求平台提供其认定该视频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依据,平台未能
提供相关信息,且没有合理解释,最终法院认定该视频平台败诉。以下正确的是哪些?〔1〕
(2025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多选)
A.视频平台对王某的处罚属于执法行为
B.合理解释属于评价性概念
C.其他视频平台因该案判决而进行算法改良,体现法的预测作用
D.该案表明法律能够防范科技的不良作用
【考频】★★☆☆☆
【难度】中
>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属于每年必考的知识点,既涉及基本概念,又有要求灵活运用的解释方法,
还包括《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定解释程序,考生务必重点掌握。
一、法律解释的特点
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能够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来源的文本或资料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只要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就必然需要法律解释。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且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
3.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是价值判断的过程
所谓法律解释的实践性和目的性,指的是法律解释应当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为解决
具体案件而存在。
德国历史法学派著名学者萨维尼就认为“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这也说明,在
法律适用中,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然存在的。
法律解释者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自身的价值判断。相同的一个条文,不同的法律解释
者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如倾向于自由,或者倾向于秩序,可能对条文作出不同的
解释。
·78·
〔1〕 答案:BD。
第二章法的运行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模式与位阶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从法律语言文字的日常意
义和技术意义(专门术语)来说明法律含义,其首要功能是保证法律的确定
性,并不考虑结果的公正性
2.体系解释:又叫系统解释、逻辑解释,将被解释的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
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以矛盾律来
支持或反对某个结果
法律解释的3. 主观目的解释:也称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根据立法者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
方法
法律规定的含义
4.历史解释:排除历史上的解决方案,要求解释者:
(1)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
(2)证明该方案的不合理性
5.比较解释: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依据理性的目的(道德、公序良俗)及法的客观目的(立
法者也不能改变的目的;法伦理性原则)解释法律
从道德、公序良俗以及法的社会物质制约性的角度解释法律即为客观目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模式与位阶
法律解释方法存在三种适用模式:单一模式、累积模式与冲突模式
1.单一模式:法律人只适用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进行法律解释。单一模式中的主
要法律解释方法是文义解释方法
2.累积模式:法律人运用两种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且得到相同的解释结果。累
适用模式
积模式的各种方法相互独立地证成了相同法律解释结果
3.冲突模式:法律人运用两种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但得到了至少两个相互对
立冲突的解释结果
当遭遇冲突模式时,法律人必须确定哪一种解释结果具有优先性,这就涉及法
律方法的位阶问题
79.
理论法精讲
>>>
续表
1.法律人公认的位阶顺序:文义解释一体系解释一主观目的解释一历史解释一
位阶
比较解释一客观目的解释
2.此位阶并非固定,其重要性如何往往取决于结果的合理性
光明点睛
法律解释方法,年年必考。考生务必牢记如下口诀:
文义抠字不公正,体系解释联法条,主观意志和资料,客观道德与伦理。历史解释凑
热闹,比较解释看外国。单一累积和冲突,冲突模式看位阶,文体主力比客场,位阶不定
看结果。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
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是指没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被区分为两种:(1)学理解释。它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
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2)任意解释。它是司法活动中的当
事人、代理人或者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所作的理解与解释。
3.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即为正式解释,没有法律
上的约束力即为非正式解释。所谓法律上的约束力指普遍约束力。
(二)当代中国的法定解释
解释对象
名称
解释机关
解释权限及程序
1.条件:
狭义的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
依据
·80·
第二章法的运行
续表
解释对象
名称
解释机关
解释权限及程序
2.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最高法、最高
检)、三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省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狭义的
3.全体常委过半数通过
法律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最高法
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司法解释
最高检
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和
行政
法规
解释
国务院及其部门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与法规的解释
省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
地方性
规定
一
法规
省级政府主管
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
部门
光明点睛
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对象都是狭义的法律,也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
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的解释结果都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针对不特定
主体反复适用,都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效力与法律等同,高于司法
解释。
4.司法解释是“有中生有”,必须要先有法律条文的适用,才能进行。
5.只有最高法与最高检才能作出司法解释,禁止其他法院与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经典例题
甲在乙保险公司为其电动车购买了保险。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
当赔偿火灾导致的电动车损失。后甲的电动车因自燃损坏,甲向乙保险公司索赔,乙保险
公司拒绝赔付。甲向法院起诉。庭审过程中,甲和乙保险公司就电动车自燃是否属于火灾
产生了争议。甲认为火灾就是因火燃烧造成的灾害,自燃当然属于火灾。乙保险公司认为
自燃不属于火灾。法官审理过程中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自燃属于火灾,保险合同对火灾概
念进行界定时虽未明确排除自燃情形,但是,保险合同有单独条款对自燃情形作了规定,
因此保险合同规定的火灾并不包括自燃在内,遂判决甲败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
理论法精讲
>>>
错误的?1〕(2024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单选)
A.甲对火灾进行了文义解释
B.法官对火灾进行了体系解释
C.法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D.本案出现了法律解释方法的冲突适用模式
【考频】★★★★★
【难度】中
第六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属于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考生务必重点掌握。尤其是2018年新增的涵摄、
反向推理和当然推理,是近几年的考查热点。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经常运用的推理主要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反向推
理、当然推理、设证推理。(记忆小口诀:演类反射当归)
一、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也称为三段论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推导出结论的推理过程,
如果前提为真,那么结论就为真。
2.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小前提是一
个个别情况,这是一种必然推理。
如大前提:凡人必有一死。小前提:小明是一个人。那么,我们必然会推出结论:小
明必有一死。
3.成文法国家一般采取演绎推理的方式,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
是判决。
4.演绎推理的特点在于,第一,要受到现行法律规范的约束;第二,熊够保证法律
上的平等对待;第三,演绎推理是确保法的安定性(确定性)的必要条件。
5.演绎推理还有另一种形式,即涵摄。
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如果熊够将小前提完全涵盖包容,那么,这个演绎推理就是有
效的。
但如果大前提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地将小前提案件事实涵盖包容,则大小前提之间就存
在着落差。当大小前提之间出现落差,就需要通过涵摄来解决这个落差。
涵摄就是在大小前提之间加上数量不等的命题,通过演绎推理的方式,证明大前提法
律规范能够完全涵盖包容小前提的证明过程。
如大前提法律规范A适用的案件范围在1—10之间。小前提案件事实是X,其范围是
·82·
〔1〕答案:C
第二章法的运行
否在1—10之间尚不明确。这时候,大小前提之间就存在着落差。
为了解决这种落差,就需要我们加入一系列的命题通过演绎推理的方式来证明X的范
围。如果我们加入命题,采取演绎推理证明了X是6.5,显然大前提A是可以完全涵盖小
前提X的。这时候,我们就能以A作为大前提,X作为小前提,进行演绎推理。
这个过程,就是涵摄。
就近几年的考生回忆真题分析,在法律适用中,涵摄是一种必然存在。做题时,选项
说“本案需要法官进行涵摄”就是正确的。
二、归纳推理
1.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2.归纳推理是从无数个个别现象抽象整理出一个一般性规则的过程。
如我们观察乌鸦,可以发现,我们见过的每一只乌鸦都是黑色的,于是,我们可以归
纳推理出一个结论:天下乌鸦一般黑。但是,这个结论存在或然性,因为我们无法穷尽世
间的一切乌鸦。
因此:
3.归纳推理中,即使前提为真,结论也不一定为真。
三、类比推理
1.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而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2.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的相似性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
上的相似性。如果两个案件的关键事实都是相似的,那么,两个案件的判决也应当是相似
的,即类似事情类似处理。
类比推理所得到的结论是或然性的,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
3.英美法系的判例推理制度,其实质就是类比推理。
如历史上存在一个判例,具有a、b、c、d这四个案件事实。现在,发生了一个新的
案件,该案件同样可以找到a、b、c、d四个案件事实,则该判例的结论应当适用于该新
发生的案件,即所谓类似事情类似处理。
四、反向推理
反向推理,又叫“反面推论”。反向推理认为,一个法律规范只熊适用于它明确规定
的情形。反向推理的实质是限制了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
形,而不可以随意扩张该规范的适用。
罗马法谚“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例外证实了非例外情形中的规则”,讲述的就是
反向推理。如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里的反向推
理其实就是“非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这就意味着,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乃至于普通公民,都不能行使审判权。
理论法精讲>>>
如果类比推理的关键是类似事情类似处理,那么,反向推理的关键就是不同事情不同
处理。
反向推理与类比推理的另一个不同在于,类比推理扩张了规范的法律后果,因而属于
“积极推理”,反向推理限制了规范的法律后果,属于“消极推理”。
反向推理和类比推理一样,都存在着一定的或然性。例如“白马是马”,其反向推理
是“非白马不是马”,白牛、白狗都不是白马,也不是马。但是,黑马不是白马,却是马。
反向推理通常运用在以下两类情形中:
第一,重视法律安定性(确定性)价值的规范,比如国家机关的职权、公民的义务
等,这类规范都属于强行性规范,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其
反向推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个反向推理就很可靠。
第二,法律的例外条款。但例外条款由于其本身的性质,必须作严格推理,不能任意
扩大例外的范围,否则将危及与例外相对的规则。
五、当然推理
当然推理即我们一般所说的“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
【例1】甲地规定“凡征收荒地,每亩地补偿1000元”,但并未规定征收耕地每亩地
的补偿款。如果现在要征收耕地,那么,一亩荒地都补偿1000元,一亩耕地的补偿款当
然必须超过1000元。这就是“举轻以明重”。
【例2】乙地规定“凡征收耕地,每亩地补偿1000元”,但并未规定荒地的征收标准。
如果现在欲征收荒地,那么,一亩耕地才补偿1000元,当然,一亩荒地的补偿款必须低
于1000元。这就是“举重以明轻”。
当然推理和类比推理不同。
类比推理依据的是案件事实的相似性进行推理。例如,你家的荒地每亩地补偿1000
元,那么,我家的荒地也必须按照每亩地1000元的标准补偿。这就是依据荒地的相似性
进行的推理。
当然推理则依据的是案件事实性质的轻重进行的推理。例如,你家的荒地都是每亩地
1000元的补偿标准,那么,我家的耕地,每亩地的补偿标准必须高于1000元才可以。这
是依据耕地在性质上比荒地更为优良进行的推理。
六、设证推理
1.设证推理又叫推定,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设证推理包括经验推定与规范推定两类。
经验推定关乎案件事实的认定。
经验推定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其推定的依据来自经验。例如,我们发现门前的草坪
是湿的,那么,我们就会推论,难道下雨了吗?这个下雨即为经验推定的结论。
规范推定关乎法律规范的认定。
·84·
第二章 法的运行
规范推定的依据则来自法律规范本身,如法官判断该案究竟适用刑法规范还是民法规
范,适用民法规范的某一条,都属于规范推定。
2.设证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但是,设证推理是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必然运
用到的推理方法。
光明点睛
1.在我国:判决有罪,一定是演绎推理;判决无罪,一定是反向推理。
2.我国也有类比推理:一般地,民事判决允许类比推理。
3.设证推理在法律适用中是必不可少的。做题时,选项说“法官在本案中适用了设
证推理”,一定是正确的。
经典例题
吕某与王某谈恋爱,吕某为了和王某结婚,在恋爱期间多次赠与王
某钱款,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后两人分手,吕某要求王某返还赠与款项,王某认为是吕
某为谈恋爱的自愿赠与,拒绝返还。吕某遂诉请法院判决王某返还100万元人民币。法官
认为,吕某是为了结婚而赠与王某上述款项,属于附条件赠与。且王某恋爱期间多次索要
钱财有违社会公德,最终判决王某返还100万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1〕
(2024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单选)
A.吕某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法律事件产生
B.法官运用法感进行了设证推理
C.法官的判决表明社会公德具有国家强制力
D.法官进行了当然推理
【考频】★★★★★
【难度】中
? 第七节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及其分类
法律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将社会发生的一切情形提前规定好,也即,法律是有漏洞
的。但法官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审理案件,即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这时候,就
需要法官自行填补法律漏洞。
所谓法律漏洞,指违反立法计划(规范目的)的不圆满性。简言之,关于某个法律问
题,法律依其规范目的应当规定,但却没有规定。
法律漏洞不同于法外空间。
法外空间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本就不应该规定。例如国家未规定“恋爱法”,
68
〔1〕答案:B。
理论法精讲
>>>
并不属于法律漏洞,因为恋爱本就属于道德调整的事项。但假如国家未规定“婚姻法”
但是,“法内空间”和“法外空间”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晰,一般地,凡能用利益
二、法律漏洞的分类
对于法律漏洞,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就属于法律漏洞,因为婚姻是法律应当规定的事项。
衡量的,即为法内空间。凡无法用利益衡量的,如恋爱、友谊等,则属于法外空间。
1.根据法律对某事项是否完全没有规定,分为全部漏洞与部分漏洞
(1)全部漏洞,也叫立法空白。从法律体系观察,法律应该规定,但未作规定
(2)部分漏洞,从法律体系观察,有法律规定,但不完整
2.根据表现形态,分为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1)明显漏洞:法律应该规定,但却没有规定
(2)隐藏漏洞:法律虽已规定,但却不完善,有例外情形应当排除但没有排除
分类
3.根据漏洞产生时间,分为自始漏洞和嗣后漏洞
(1)自始漏洞指法律制定时,该漏洞就已经存在。自始漏洞又可以分为明知漏洞
和不明知漏洞
①明知漏洞,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社会客观情况,有意不作规定,而是
交由有关部门决定,这属于“法政策漏洞”
②不明知漏洞,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由于疏忽或者认知能力欠缺,没有意识
到的法律漏洞
(2)嗣后漏洞指法律制定后,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出现新情况而导致的漏洞
三、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无论是部分漏洞还是全部漏洞、自始漏洞还是嗣后漏洞,最终都可以划分为明显漏洞
或者隐藏漏洞。填补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的方法分别是目的论扩张和目的论限缩。(记忆
小口诀:明目张胆,隐姓埋名)
1.目的论扩张
目的论扩张指法律规范的文义未能涵盖某类案件,但依其规范目的应当包含该类案
件,因而扩张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将该类案件涵盖进来。简言之,当法律文义所指的范
围窄于规范目的所指的范围,或者说立法者“词不达意”时,应当以目的论扩张的方法扩
张该规范的文义,从而将该规范适用于规范明文规定的案件类型之外。
法官在进行目的论扩张时,必须要做到:其一,证明何为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规范
目的或立法计划);其二,证明本案可为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所涵盖。
·86·
第二章 法的运行
【例】某国法律规定“凡种植水果者均应补贴”。种桃、种苹果、种梨者均获得了国
家补贴。小明种植西红柿,也欲获得国家补贴。有关部门明确告知,西红柿不属于水果,
无法补贴。小明提起诉讼。法官在审案时查明:第一,该国之所以规定种植水果者应获补
贴,其立法目的(规范目的或立法计划)在于补充该国国民身体所需维生素C;第二,西
红柿补充维生素C的效果远甚于苹果、桃子等水果。故最终判定,小明种植西红柿也应获
得补贴。本案中,法律规范并未规定西红柿应获补贴,法官就是以目的论扩张的方法判决
小明获得补贴。
光明点睛
目的论扩张指规范文义未包含该案件,但规范目的却想要该案件,因而以规范目的为
标准,将该案件纳入规范的适用范围。
如下图:
文义
规范
案件适用
目的
做题时,严格依据文义,条文不该在本案适用,但却在本案适用,即为目的论扩张。
目的论扩张和扩大解释不一样。
扩大解释作为文义解释的一种,是因为法律规范文义的含义相比立法目的失之过窄,
不足以表示出立法目的,从而在该条文的文义范围内扩张语词的含义,其本质上仍然属于
对既有法律条文的解释,而非“造法”。
目的论扩张是将按照规范目的应当涵盖,但按照规范文义却不能涵盖的案件适用于该
规范,作为漏洞填补的方法,本质上属于“法官造法”。如前述案例,严格按照规范文义,
种植西红柿无法获得补贴。但依据目的论扩张的方法,种植西红柿也获得了补贴。这里的
目的论扩张方法,其实是法官以法律适用技术来掩盖其“造法”行为。本案的实质是,法
官并未适用“凡种植水果者均应补贴”条款判案,而是以目的论扩张的方法新增加了一条
规范“凡种植补充维生素C的植物均应获得补贴”,并以之为大前提,最终裁决种植西红
柿者也应获得补贴。
2.目的论限缩
目的论限缩,是指法律规范的文义涵盖了某类案件,但依其规范目的却不应涵盖该类
案件,从而限缩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将该类案件排除在外。简言之,当法律规范文义的
范围宽于法律规范目的要求的范围,即立法者“言过其实”时,应当以目的论限缩将该类
案件排除在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外。
目的论限缩的基本法理在于不同案件不同处理。
法官在进行目的论限缩时,同样必须完成两件事:其一,证明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
理论法精讲
>>>
(规范目的或立法计划)为何;其二,必须证明欲排除在外的案件不能为该规范目的所
涵盖。
【例】某国法律规定“凡养殖动物者均应补贴”。养羊、养牛、养猪者均获得了补贴。
小明家养宠物猫一只,也欲获得补贴。有关部门却不给小明的宠物猫补贴。小明认为自己
的宠物猫也属于动物,严格依照文义解释,自己有权获得补贴,遂诉诸法院。法院在审判
中查明:第一,该国之所以规定“凡养殖动物者均应补贴”,其立法目的在于增强该国国
民身体素质,以早日踢进世界杯;第二,小明的宠物猫虽然属于动物,但宠物猫之功用在
于陪伴主人,与主人玩耍,于国民身体素质增强方面作用不大。最终判决小明败诉,不给
付宠物补贴。本案中,法律规定养殖动物者均应补贴,宠物猫也属于动物,法官就是以目
的论限缩判决不给小明补贴。本案的实质是,法官并未采用“凡养殖动物者均应补贴”之
条款来判案,而是以目的论限缩之方法新造了一条限制性规范“但养殖宠物者除外”,使
得原规范变为“凡养殖动物者均应补贴,但养殖宠物者除外”,并以之作为大前提,排除
了对养殖宠物猫的补贴。
光明点晴
目的论限缩指规范文义包含了该案件,但规范目的却不想要该案件,因而以规范目的
为标准,限缩规范的适用范围,将该案件排除在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外。如下图:
文义
规范
案件排除
目的
做题时,严格依据文义,条文应当在本案适用,但却未适用,即为目的论限缩。
具的论限缩与限制解释不同。
限制解释作为文义解释的一种,因文义相比立法者目的过于宽泛,而在法律适用时,
压缩文义的范围以裁决该案。目的论限缩是增加一条限制性规范,将某类案件排除在规范
的适用范围之外,而限制解释则是压缩文义范围,继续将该规范适用于该类案件。
目的论限缩是将规范文义包含,而不符合规范目的的案件排除在规范的适用范围之
外,其本质上属于“法官造法”。如前述案例,严格按照规范文义,养殖宠物猫应当获得
补贴。但依据目的论限缩方法,却将养殖宠物猫者排除在补贴之外。这里的目的论限缩,
其实是法官以法律适用技术来掩盖“造法”之实。
经典例题
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做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小明于2019年5月份
入职甲公司,小明与甲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5万元人民币。不料,甲公司采取
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相结合的形式为小明发放工资。小明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一纸诉状将
甲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甲公司以人民币方式发放其工资。甲公司辩称,其主营业务是虚拟
货币交易平台,以虚拟货币发放工资很正常,且该虚拟货币在国外可以兑换成法定货币,
·88·
第二章法的运行
没有影响到小明收入。法院结合原《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银行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
暂行规定》第5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认定,在我国境内的公司应当以人民币形式为员工发放工资,遂判决甲公司以人民币方式
支付小明的工资。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1)
A.虚拟货币属于“法外空间”,能否适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B.我国《银行法》没有将虚拟货币规定为法定货币,属于明显漏洞
C.我国《银行法》没有将虚拟货币规定为法定货币,属于法政策漏洞
D.明知漏洞依靠目的论扩张填补
【考频】★★★★★
【难度】中
〔1〕 答案:ACD。
??
第三章 法的演进
法的历史变迁的基本过程如下:从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到奴隶社会产生法律,然后是
封建社会的法律,再往下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最后是共产主义
社会,法律消亡。整个的演进过程中,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
系、法的现代化、法治等知识自然而然就在其中了。
本章可考性一般。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法的产生过程与标志
1.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
(1)国家的产生:阶级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人们之间出现了“你的”“我的”之类的观念
法的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产生
2.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1)个别调整到一般规范调整再到法的调整
(2)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3)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二、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
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
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
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
·90·
第三章① 法的演进
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三、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
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
法。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
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社会基本矛盾包括生产力与生
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其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
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律。
?第二节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
一、法的传统
所谓法的传统,即特定国家和民族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制度和观念的
总和。
法的传统可以通过法律制度体现和传承。以法典为例,中华法系的《唐律疏议》和古
罗马的《国法大全》,分别成为中华法系和古代欧洲的代表性法典。以具体制度为例,中
国传统法律中的监察制度和罗马法中的司法审判制度,分别构成其法律传统中的重要
内容。
法的传统也可以以法律观念或法律意识的方式体现和传承。而且,法的传统之所以可
以延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
二、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在结构上
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属于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初
级阶段;而法律思想则属于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为特征,
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产物。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随着国家政治和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但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
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99·
理论法 精讲
>
三、中国和西方的传统法律文化
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道德对宗教对法的影响较大,宗教思想成为法的
影响因素
法的主导性,即“礼法结合、德重要理论基础,宗教规范成为重要的法律
主刑辅”
渊源
法律本位
以“家”为本,注重维护家族利
比较重视个人的独立性和主体性,强调个
益,即“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人的自然权利
法律部门
刑法部门比较发达,即“以刑为民法部门比较发达,私法文化较为繁荣
主,民刑不分”
强调“和谐”,在纠纷解决中
强调“正义”,在纠纷解决中重视诉讼,强
价值目标
“重视调解、无讼是求”
调程序
四、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一)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二)法的移植
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
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1.法的移植的原因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的需要。
(2)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3)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2.法的移植的方法
(1)要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
(2)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92·
第三章 法的演进
(3)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光明点睛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关系,注重的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之间的延续和继受。而法的移
植更多地体现空间关系,注重一个国家对于同一时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借鉴。
因此,只要是同一时代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即为法律移植,不再区分受体与供体之
间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法 系
一、法系的概念
1.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法系划分的标准,主要包括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
特征(例如,主导性的法学思想方法、解释方法、特定的法律制度等)。
2.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
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印度法系与中华法系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已经消亡,但
是在法律意识层面依然存在。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依然存
在。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判例
法系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法系、海洋法系)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英
以古罗马法为传统(欧陆国及殖民地、英国的
起源
国中世纪的法律尤其是以普
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通法为传统(英美及其殖民
省)
地)
相同点
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
法律思维方式
演绎型思维
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法的渊源
制定法为主
制定法、判例法并重
法律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不同点
诉讼程序
纠问制
对抗制
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
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法律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不同
93
理论法精讲
>>
>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的特点
法的现代化,是社会生活现代化的产物。同时,现代化的法又为现代社会生活提供了
制度保障。法的现代化有着丰富的内涵:
首先,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与道德的相互分离。在传统社会,法的合法性往往来自道
德,法成为贯彻主流道德的工具。进入现代社会,法与道德相互分离,法成为实证化的法
律,道德成为理性道德。
其次,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在法和道德相互分离的背景下,法的合法性
越来越依赖于确立和证成它的形式程序。也就是说,现代化的法的合法性来自法自身。
再次,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对现代价值的体现和保护。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具
有一系列基本价值准则,比如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维护人人平等、
推动政治民主化等。法律对这些价值的不断彰显,正是法的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最后,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具有形式合理性。即具有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
遍性和公开性,法律一般是成文的以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等等。
二、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
源型法的现代化,具体如下表:
一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本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推动了
战争、殖民等外来因素和压力推动了法
现代化的动力
法的现代化
律的现代化
自下而上,即社会发展在先,
自上而下,即国家为了解决政治困境,
现代化的过程
法律变革在后
被迫推动法律变革
法的现代化是被迫的,常采用法律移植
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一般不
现代化的障碍
的方式,因此会存在外来法律制度与本
存在太大的内部阻力
土法文化之间的不适应甚至冲突
代表性国家
欧洲国家,如英国、德国等
亚洲和非洲等曾为列强殖民的国家
三、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中国法的现代化的进程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犯特
·94·
第三章 法的演进
之处: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中国法的现代化,肇始于清末修律,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法制
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25
第四章 法与社会
?
本章的诸多知识点与法的本体中的知识点关系密切。
本章可考性一般。
第一节 法与社会、经济、政治的一般理论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社会是法的基础,法
的性质由社会的性质决定。
(一)法与社会的总图
服务
上层建筑(政治—法律)
国家(权力)
经济基础
(生产关系)
决定 社会(力量)
生产力(科学技术)
决定
法和社会的一般关系,如上图所示。其核心要点如下:
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
系在内的统一体。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被经济基础决定,但是对经济基础具有积极的反作
用,并且相对于经济基础具有相对独立性。
2.上层建筑的核心是政治,法律必须要为政治服务。但是,法律相对于政治也有相
对独立性。
3.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最底层,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两者关系密切,但两煮
发生作用必须以生产关系为中介。
4.上层建筑包括国家、制度、意识形态等在内,而经济基础一般而言,与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社会等同义。
二法以社会为基础
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新
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右和
·96·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延续。
2.法对社会具有积极的反作用。要么促进社会发展,要么阻碍社会发展。
3.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
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4.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
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三)法对社会的调整
1.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解决各种社会问题。
3. 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
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
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
础服务的目的。
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法还受到
传统、历史、民族等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对经济具有相对独立性。
2.法对经济的作用
第一,法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包括: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
秩序,服务经济活动。
第二,法对于经济基础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二)法与科学技术
1.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1)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拓宽了立法领域,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与民
主性。
(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于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
律适用和法律推理,其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法学理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出现了科技法领域。
(4)科学技术中立,既有助于人们守法,又有可能帮助人们违法。
2.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1)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
(2)抑制科学技术的不良作用。
理论法精讲→
三、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2.政治对法的作用
(1)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
(2)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3)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的内容。
(4)政治的发展变化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3.法对政治的作用
(1)确认社会各阶层和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2)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和集团的政治目的和要求。
(3)为一定阶级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
(4)捍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一
法
政策
体现全党意志,效力仅限于党的
体现国家意志,有普遍效力,
意志属性
组织和成员。允许不公开,但须
向全社会公开
以法界定
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
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严格的
规范形式
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
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
体、明确
不同点
性和方向性
实施方式
国家强制
党的纪律
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
调整范围
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广,对党的组织和成员的要求比
系和行为领域
法的要求高
稳定性、
程序性程度较高的稳定性,严格的程序
灵活多变,程序性约束不如法严
格和专门化
相同点
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
·98·
第四章0 法与社会
(三)法与国家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1.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2.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赋予权
力合法性的同时,也对权力进行约束。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存在凌驾于法之上的可
能性。
3.近现代法治的精义在于控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责任的制约。
?|第二节 法与道德、宗教
一、法与道德
一般地,道德具有两大作用:其一是止恶,其二是扬善。而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止恶。
因此,在止恶这个层面,法和道德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性。但是,法和道德在止恶这个层
面却并非完全重合,也就是:有些领域法和道德都调整;有些领域法律调整,但是道德不
调整;有些领域道德调整,但是法律不调整。总之,大家记住,违反法律的行为未必违反
道德,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未必违反法律。
扬善
法律是最低
道德
限度的道德
止恶
法律
止恶
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法律思想史上存在三个理论争点,即法与道德在概念、
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问题。具体如下表:
一
法
道德
1.法与道德在概念上的联系:
自然法学派强调“恶法非法”;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恶法亦法”
联系
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近代以前法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近现代则注意明确法与道
德的调整界限,“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成为通说
理论法精讲
>>
经典例题
小明和小强分两个苹果。小明抢先拿了大的苹果,小强非常气愤地
说:“你怎么好意思先拿大苹果。要是我先拿,我一定先拿小苹果。”小明冷冷一笑:“呵
呵,你先拿,大苹果不也是我的吗?没有区别啊!”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1〕(2019
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单选)
A.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而非行为的结果,结果的正当性并不能证成过程的合理性
B.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
C.道德的关键是律己,而非律人。小明的问题在于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小强,以
较低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
D.当前社会矛盾多发,道德因缺乏强制力而被公众漠视,应当加强法治在解决社会
续表
一
法
道德
3.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
联系
古代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地位,法的作用主要在惩罚上。近现代多强调
法律在社会调控中首要地位,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权
生成方式
建构性:制定或认可
非建构性:自然演进生成
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
表现形式
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
文件
中,或以语言的方式被记载
调整范围大于法律,重内在动
机,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
调整范围
重外在行为,一般不过问动机
为。但是,道德也会调控人们
的行为,包括涉己行为与涉他
行为
不同点
法律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道德对行为要求笼统,标准模
内容结构
律后果。在规范形态上以规则为主,糊。在规范形态上,以原则为
可操作性强,评价上具有一元性
主,评价上具有多元性
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
实施方式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自由,主要依靠内心信念和社
会舆论保证实施
解决方式
具有可诉性
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
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
·100·
〔1〕答案:D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矛盾中的作用
【考频】★★★☆☆
【难度】中
二、法与宗教
(一)法与宗教的区别
不同点
法
宗教
产生的历史条件
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
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律
产生方式
人的理性自觉制定或认可
迷信和盲目的信仰自发形成
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
调整范围比法广,重内心
调控范围和作用
会关系,重外在行为
活动
调整方式和实现的
方式
国家强制、外在强制
以内在强制为主
形式
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既有权利性规范也
以义务性规范为主
有义务性规范
(二)宗教对法的影响
1.宗教对法的积极影响
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最后,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守
法的自觉性。
2.宗教对法的消极影响
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可能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对宗教的影响
1.法对宗教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很不相同。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法对宗教的影响是双
向的。一方面,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另一方面,法又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
2.在近现代政教分离的国家里,法与宗教分离,法对各种宗教之争持中立态度,法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3.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
4.宗教自由问题最早出现在宪法性文件上,该文件是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宣言》。
5.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的基本政策。首先,法律保
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其次,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禁止利用宗教从事破坏社会秩
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教育制度的活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确保
宗教活动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宪 法
宪法复习纲要
?
一、宪法思维导图
宪法
宪法概述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
宪法的渊源、结构与宪法规范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的实施
宪法解释
宪法监督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标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权利概述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家机构概述
全国人大
国家主席
国务院
国家机构
中央军委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宪法宜誓
103·
理论法精讲
>>>
二、宪法涉及法律法规一览
法考大纲附宪法律法规目录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宪法复习纲要
法考大纲附宪法律法规目录
三、宪法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
宪法在客观题考试中的考查分值在13分左右。2023年主观题考试中的简述型问题涉
及宪法,考查分值大约5分。
四、宪法的结构与重点
本学科围绕我国1982年《宪法》,从基本理论人手,以1982年《宪法》结构为纲,
结合我国十多部宪法性法律构建了整个体系,兼顾理论与法条。整体上,本学科一共四章
内容,绝对重点是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和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占到考查分值的70??
上。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第四章国家机构也是年年必考。
需要提醒考生的是,就近两年的真题分析,虽然宪法学科涉及法律众多,但最重要的
毫无疑问是1982年《宪法》,考生务必重视对1982年《宪法》结构、制度和条文的学习。
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本书新增了1982年《宪法》的全文,并对其中涉及的重要条文
进行了标注和解读。
五、学习方法
宪法部门的考试涉及十多部法律,而且这些法律涉及的法条,或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
难以用到的,或者是大量的程序性法条。似乎缺乏理论含量,感觉枯燥,不好记忆。虽然
如此,宪法的学习还是有一定的方法。
1.日久生情
宪法本身的知识点并不难。大多数考生之所以觉得宪法难学,是因为在日常的学习和
工作中接触不到宪法的相关知识而觉得陌生,因为陌生而觉得枯燥,因为枯燥才觉得难
学。实际上,宪法的知识主要以记忆为主,考生只要突破陌生和枯燥阶段,学习起来并没
有什么难度。
2.掌握宪法思维
近几年宪法真题的考查方式越来越灵活,考生很难看出考查的具体考点是什么。很多
考生从考场出来在宋老师新浪微博留言,做题的感觉是“对也不是,错也不是,不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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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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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这种命题方式考查的正是考生的宪法思维。其实,考生只要把握住宪法思维,即使
不确定究竟考查了什么内容,同样可以选出正确的答案。正是基于这种命题思路和考查方
式的变化,宋老师在编写本书时,越来越强调考生宪法思维的养成。
3.学会结合实践
考生应当有意识地结合实践来学习和理解宪法。
第一,每年举行一次的全国人大会议,就是考生通过实践学习宪法知识点“国家机
构”的最佳时机;同样,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也是我们学习全国人
大常委会相关知识点的好时机。
第二,考生应当定期上全国人大的官网,通过浏览相关页面了解宪法知识。
4.加强对宪法法条的精准记忆
2024年客观题考试,两天的考试都出现了直接考查宪法法条的题目。2025年客观题
考试也出现了直接考查宪法条文的题目。这体现了命题人对宪法条文的重视程度,考生务
必加强对宪法条文的精确记忆。
5.学会放弃
宪法学的特点是理论和法条并重,且宪法学涉及的法条,不像刑法、民法那样比较贴
近生活,易于理解。所以,考生在学习中,对于那些每年可能就考查一分或者两分的法
律,实在难以理解,不好记忆,大可选择放弃,且不必有任何的愧疚心理。对于法律职业
资格考试这样超量记忆的考试,适当地放弃,不但无碍大局,甚至可能对考生是一件好
事。当然,这个适当的放弃一定是建立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之上。
六、关于真题
宪法学的真题,重复率既不如法理学那样高,又不似中国法律史那般低。这是由宪法
涉及的十多部法律所决定的。就宪法学各章历年真题分析: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部分真题的重复率最高,值得大家反复研究。
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中,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
化制度、社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等内容涉及真题重复率较高。而像选举法、民族区域自
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真题的重复率一般。如果以
4—5年跨度的真题作为样本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重点相对还是比较明确的。在4—5年
的跨度上,有些真题涉及的知识点,有一定的重复性,这些知识点,考生应该重视。而对
于那些4—5年内仅仅考核过一次,没有任何重复性的真题涉及的知识点,考生大可放弃。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的真题重复率很高,值得大家反复研究。
第四章国家机构部分的真题,和第二章中宪法性法律涉及的真题类似,在4—5年的
跨度上,有重复的真题,考生应当重视。而对于那些4—5年内仅仅考核过一次,没有任
何重复性的真题涉及的知识点,考生当然也可以放弃。
·108·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
本章近年考核内容较多,且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随着习近平同志强调“依法
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文本在社会生活中贯彻落实成为官方以及学界的共识,
本部分内容近年考核力度持续增加,考生要高度重视。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解释宪法,全体公民为了管理社会的需要而共同创造了国家,宪
法其实是社会全体公民与国家之间签订的约束双方行为的根本性的契约。而全体公民之所
以要与国家签订宪法这个根本性的契约,是因为全体公民希望国家利用好公民赋予其的权
力,一方面能够管理社会,保护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利。无
产阶级革命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也说过,“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
的纸”。
因此,如果我们可以用一句话表达宪法的核心主旨,就是“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以
保障公民的权利”。
所以,这里有一个根本性的宪法思维,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应的主体都是国家
机关。
宪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如下表所示:
宪法
用法律约束国家的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主体
公民
国家
调整对象
公民的行为:权利
国家机关的行为:权力
公民——国家机关
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公民基本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机关。基本权利中的积极权利对应的是
宪法思维
国家的积极义务(给付义务),消极权利对应的是国家的消极义务。同时,
国家对一切基本权利具有保护义务
40,
理论法精讲>>>
从宪法基本思维的角度,我们可以从“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推
导出1982年《宪法》的四条基本原则。
首先,先有人,后有国家,公民权利才是根本,国家权力只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手
段。人民创造了国家,所以才有“人民主权原则”。
其次,正因为人民主权原则,所以宪法必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诞生“基本人
权原则”。
再次,国家权力既有可能保护公民的权利,也有可能伤害公民的权利,所以要用“法
治原则”约束国家权力。
最后,为了让国家权力更好地为公民权利服务,同时也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
的侵犯,国家权力有必要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让三个权力互相制约,所以才
有“权力制约原则”。
我们还可以从“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推导出1982年《宪法》
的基本结构。
我们知道,制定法律,一般首先要制定一个总则,1982年《宪法》也不例外,其总
则即为正文的第一章:总纲。总则主要是讲述对该法律最重要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
度。宪法的总纲也不例外,主要讲的是对一个国家及其宪法最重要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
度。如总纲第1条就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与根本制度,而后续条文则规定了国家的政治
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国家与社会诸方面的基本方针等各方面的重要
制度。
一部法律有总则,当然也有分则。1982年《宪法》当然也不例外。宪法调整的主体,
就是公民和国家机关。所以,公民和国家机构各有一章作为分则的内容。因为国家机关的
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所以分则当然先写公民,再写国家机构。
因此,第二章就产生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是权利本位国家,当然先写公民
的权利,再写公民的义务。
第三章则是国家机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来自中央,所以,要先写中央国
家机关。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在国家机构中,必须先写人民代
表大会,再写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因此,国家机构的第一节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节是“国家主席”,第三节是“国务院”,第四节是“中央军委”,第
五节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第七节是“监察委员会”,第八节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因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治原则,每一节阐述该国家机关,必须从该国家机构的定
位、产生、组成、任期、职权、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最后,就是以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国家标志作为第四章的内容。
这样,整个1982年《宪法》的正文四章内容就全部产生了。
·110·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的基本结构如下图:
序言
第一章 总纲(第1~32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6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57~140条)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7-78条)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9-84条)
第三节 国务院(第85-92条)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93-94条)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95-111条)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112-122条)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123-127条)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128-140条)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141-143条)
就近两年的真题分析,考生对于1982年《宪法》全文的学习,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掌握1982年《宪法》的框架结构。
第二,要理解1982年《宪法》的基本思维。
第三,要能总结出1982年《宪法》条文所体现的基本制度。
第四,要能精准定位这些基本制度在1982年《宪法》中的位置。
第五,要能准确记住1982年《宪法》的重点条文。
二、宪法的词源
1.现代宪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根本法,其二是组织法。这里的“组织”主要指国
家机关的组织,对于国家机关的定位、产生、组成、任期、职权、工作程序进行规定,这
也符合“控制国家权力”的基本宪法思维。
2.古代中国宪法的词义没有根本法和组织法之意。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
家根本法意义上使用的代表人物是郑观应(《盛世危言》)。
3.古代西方宪法的词义侧重于组织法。
三、宪法的特征与本质
1.宪法的特征
现代宪法有两层含义:根本法、组织法。古代西方宪法仅有组织法的含义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①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对未来的追求,国家性
质,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基本制
度,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设置等
111
理论法精讲
>>>
续表
②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宪法的特征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通过规
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宪法是法,具有法的所有特征
宪法与法的
关系
(2)宪法是根本法,地位高于一般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根本性、最
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记忆小口诀:高原本领稳)
光明点睛
1.只有成文宪法即宪法典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两个最高:其一,一切行为
的最高;其二,一切法律的最高。
2.只有成文宪法即宪法典的制修程序才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3.宪法的最高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权力的存在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要以法律控制国家权力。
4.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点口诀:“高原本领稳”。“高原本领稳”是我们掌握宪法
基本思维的关键,宪法中的各个知识点的理解,都要用到“高原本领稳”的基本思维。因
此,考生在宪法学习的全过程都必须牢记。
2.宪法的本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宪法的本质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
现。因此,所谓宪法,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
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1.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一国的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者制定宪法,在法律文件上大多明确
表述为宪法,且冠以国名。但也有例外,并非所有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带有“宪法”,如
在我国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属于成文宪法,但在名称上并不带有“宪法”字样。成文宪法的制修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加
严格,如我国的宪法修改要求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但普通法律的通过只要求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即可。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成文宪法国家,比如中国、美国等。
·112·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关于成文宪法国家,大家要注意,尽管成文宪法国家具有宪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成
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渊源只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等都可
以成为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渊源。如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的美国,即存在着大量的宪
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等宪法渊源。
我国的宪法渊源也是如此,除了宪法典,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国际条约。
(2)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
例构成,其中宪法性法律的制修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其特征在于尽管各种法律文件并未
冠以宪法名称,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有英国、新西兰、以色
列等。
2.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
性宪法
(1)刚性宪法,指其制修机关和程序均严格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宪法典作为国家的根
本法,其制修机关和制修程序要严于一般法律。因此,刚性宪法往往就是成文宪法。如我
国的宪法即属于刚性宪法。
(2)柔性宪法,指其制修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不成文宪法,其制修机
关和制修程序与一般法律无异,因此,不成文宪法往往就是柔性宪法。如英国的宪法就是
由一系列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构成的。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都是由英国学者蒲莱士提
出的。
3.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1)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
的原则,如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意大利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我
国清朝于1908年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2)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
则。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如美国、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
国等。
(3)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阶
级妥协的产物。如英国宪法、1830年《法国宪法》等。
光明点晴
1.世界第一部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
纲》。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第一部正式颁
行的宪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54年《宪法》。
2.刚性宪法往往是成文宪法,而柔性宪法往往是不成文宪法。所以,刚性宪法才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
· 13
理论法精讲
经典例题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2017/1/21,单选)
A.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
B.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
C.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
D.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
【考频】★★☆☆☆
【难度】易
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
穿立宪和行宪过程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原则、基
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我国《宪法》中有着丰富的体现。
1.《宪法》序言的第5~7自然段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2.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条第2款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正文中写进了“坚持党的领导”。
二、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
1.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
2.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源来自国民。
3.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的体现:
(1)《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权力的归属。《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
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
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114·
〔1〕 答案:D。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
三、基本人权原则: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
1.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道德权利。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
都将人权保障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但是1787年《美国宪法》的正文中没有规定人
权,后来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2.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历次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基本人权原则成为我国
的基本价值观。
(2)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
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
人权的主体是人,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宪法》只能列举公民的若干基本权利。
当实践中出现侵犯人权的事件时,应当积极运用宪法解释的规则和技术,在规范内涵所允
许的范围内寻求可能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法治原则
1.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
外特权。法治国家的实质要素包括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形式要素包括法律至上、人权
保障与权力制约。
2.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
义的法治要素。从我国宪法文本的规范内涵分析,“法治国家”包含着法治政府与法治
社会。
(2)我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部分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调整为“健全
社会主义法治”。这一调整体现了党的治国理政方式的新发展,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权力制约原则:国家各权力之间互相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
1.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表现为分权制衡,如法国《人权宣言》称“凡权利无保障
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2.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3.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宪法》第3条第2款规
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
11
理论法精讲
民监督。”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
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如《宪法》第41条第1款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
第127条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构建了现代宪法的基本框架。现代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
民,所以需要人民主权原则。但是,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不现实,人民必须将国家权力授予
各个国家机关,让国家机关保护公民的权利。所以需要基本人权原则。而国家机关既有可
能保护人民的权利,也可能会侵犯人民的权利。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
必须将国家权力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让三种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更
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因此,需要权力制约原则。同时,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恣意妄为,我
们必须用法律控制三种国家权力。因此,需要法治原则。
光明点睛
1.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表现为监督原则,包括人民的监督、公民的监督和国家机关
内部的监督。
2.人民的监督是单向的监督,人民监督代表,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但不能反
过来。
3.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则是双向的监督,公检法互相监督,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监督。
经典例题
关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1〕
A.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历部宪法都在正文中规定了党的领导
B.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包括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
的制约、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C.潘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属于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D.社会主义宪法一向重视保障人权,我国历部宪法都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明确规定
【考频】★★★☆☆
【难度】中
·116·
〔1〕答案:B。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三节 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与作用
1.确认功能:确认国家性质、价值目标等
2.保障功能:保障人权
功能
3.限制功能:限制国家权力规范运行
4.协调功能:协调利益分配(记忆小口诀:确保献血)
1.对立法的作用: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确立了立法的统一
基础,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2.对执法的作用:有助于法律人宪法意识与宪法思维的培养
作用
3. 对司法的作用: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审判权和检
察权的来源
4.对守法的作用: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途径
注意:宪法具有宏观上、原则上的指导作用,而不可能是具体作用
二、宪法的效力
(一)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力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正当性基础
宪法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
1.宪法制定权力来源的正当性。现代宪法遵循人民主权原则,因此,制宪权应当来
自人民的授予。
2.宪法内容的合理性。既要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以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权
利为核心,又要符合一国的实际情况。
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合理的内容固然重要,但程序正当也是宪法效力正当性的基
本要求。
(三)我国宪法的效力
1.宪法效力的特点
第一,最高性。其一,一切法律规范的制定都必须有宪法依据,都不得与宪法规范相
抵触;其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行为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7
理论法精讲
第二,直接性。我国《宪法》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
第三,强制性。
2.宪法对人的效力
第一,所有中国公民不分境内外,都必须遵守我国宪法。
第二,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成为行使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3.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我国《宪法》在我国领土(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
和上空)范围内有效,但是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有所差异。如我国《宪法》在我国台湾
地区有效,只是暂时不能实施。
4.宪法和条约的关系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一般或者明文规定宪法的效力高于条约,或者明文规定条约的效
力高于宪法,或者不作规定。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以和平共处五项
基本原则为基础判定。
尽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具有直接的约束
力。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政治性强于法律性,规定的内容较为抽象,原则性
高于具体性。因此,宪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宜作为推理的大前提直接适用。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判决书中不能出现宪法条文。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
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其意
如下:
第一,法官在审案中不得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第二,在说理部分可以引用宪法条文及其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加强论证。
第四节 宪法的渊源、结构与宪法规范
一、宪法渊源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
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
些渊源形式,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等综合因素。
(一)成文的宪法典
拥有宪法典是成文宪法国家的标志。成文的宪法典因其制修程序较为严格,因此有助
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我国属于成文宪法国家,因此,宪法典属于我国的宪法渊源。
(二)宪法性法律
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
·118·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
律即为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属于我国的宪法渊源。
如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那么就需要一个《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组织法》对全国人大的具体组成进行规定。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在我国均属
于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
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缺乏明确的条文形式,因此,宪法惯例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所以,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
虽然我国属于成文宪法国家,但是我国依然存在宪法惯例。
(四)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有两种表现形式:
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
作出的判决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2.在成文宪法国家,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因而不能创造宪法规范。但
如果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那么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
法院也有约束力,也成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如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即成为宪法判例。
我国作为成文宪法国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故,我国不存在宪法判例。
(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
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国际条约属于我国的宪法渊源。
二、宪法典的结构
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不存在严
格意义上宪法结构问题。
成文宪法一般由序言、正文、附则构成。但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可以没有序言,也可
以没有附则。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除序言外,正文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
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4章143条。
(一)宪法序言
所谓宪法序言,是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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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从形式上看,宪法序言不必然是宪法的一部分,且各
国宪法序言也长短不一。
宪法序言的内容包括揭示制宪权的来源、制宪机关、制宪的基本原则、制宪的目的和
价值体系等。宪法序言有助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内容和基本精神。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历史发展的叙述。宪法以叙述性的语言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
进程,明确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第二,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规定国家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四,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致力于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维护民族团结和谐(2018年《宪法修正案》),促进各民族
共同繁荣;走和平发展道路(2018年《宪法修正案》),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第五,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正文中规定的内容一般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
本原则;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
宪法正文的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性质、国家的政治制度、
国家的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针等。
这部分内容称之为总纲、总则等,通常位居正文的前端。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
宪法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因此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是
宪法必须规定的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在正文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
督权和获得赔偿权(记忆小口诀:政治经济平等、人文监督宗教)。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
包括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
织,依法纳税,劳动,受教育,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
助父母的义务等。
我国现行《宪法》在正文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机构,一共八节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
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的1982年《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
·120·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到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合理定位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
系,充分表明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符合人民主权原则。
第三,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我国现行《宪法》将其规定在最后一章。
(三)宪法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则是宪法的一
部分,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但其法律效力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
条文或事项适用;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经典例题
关于《宪法》序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2024年真
题考生回忆版,多选)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只在《宪法》序言中规定
B.《宪法》序言规定了我国外交政策
C.《宪法》序言对我国基本制度作了全面规定
D.《宪法》序言在结构上独立于《宪法》正文
【考频】★★★☆☆
【难度】中
三、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
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和公民(含法人)之
间的关系。因此,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二)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的特点
根本性指宪法规范规定的都是国家生活的根本性问题。
最高性指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任何人的行为都不得违背宪法
规范。
原则性意味着,宪法规范多属于原则性规范,缺少具体的行为模式,也没有一定的法
律后果。
纲领性指宪法规范明确了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稳定性意味着宪法的权威性,不能轻易变更。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宪法规范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记忆小口
21
〔1〕答案:ABD。
理论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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诀:“成全人质”:程序性、权利义务性、确认性、禁止性规范)
1.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
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包括: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
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授权性规
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是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一般含有
“禁止”“不得”“应当”等词汇。
3.权利义务性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有一些宪
法规范是权利和义务互为一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程序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
的程序、全国人大延长任期的规定等。
经典例题《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
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2021年真题考生回忆版,
单选)
A.该条文表达的宪法规范规定了行为模式
B.该条文表达的宪法规范属于确认性规范
C.该条文表达的宪法规范没有规定法律后果
D.该条文表达的宪法规范是宣言性规范
【考频】★★★☆☆
【难度】中
? 第五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条件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
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
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又可称为制宪,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法国学者西
·122·
〔1〕 答案:C。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耶斯在其著作《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首先提出并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认为“唯有
国民拥有制宪权”。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建立国家机关,并保障基本权利。但是,人民作为
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能直接制宪。为了制定宪法,各国通常根据制宪的需要,成立各
种形式的制宪机构。
1.制宪权
现代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要求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因此,制宪权是一种主权行为,在
逻辑上先于国家,能够使国家权力合法化。制宪权作为主权行为,在一个国家只能行使一
次,因此,宪法中并不会对制宪权的行使作出规定。
2.现代国家制定宪法,一般遵循以下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除了宪法修改,还可以通
过宪法解释的方式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的冲突。
一般地,宪法修改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因素:其一,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
和变化;其二,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考虑到宪法的稳定性,各个国家
的宪法修改都较为慎重,如《美国联邦宪法》自1787年制定至今,仅仅通过27条修正
案。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施行以来,共修改5次通过52条修正案。
1.修宪权
修宪权是一种基于制宪权而产生的派生性权力,由宪法确定其主体及程序。我国1982
年《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修宪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
一
制宪权
修宪权
主权性质的权力,在逻辑上先于宪
由制宪权派生出的权力,宪
性质不同
法,故宪法并不会对制宪权的行使作法一般会明文规定修宪权及
出规定
其行使程序
人民所有,但人民行使制宪权要先委
我国《宪法》第62条明文
权力行使主体不同
托制宪机关。我国的制宪机关是第一规定,修宪权由全国人大
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行使
125:·
理论法精讲
续表
一
制宪权
修宪权
权力行使次数不同
一次用尽
根据需要,可以多次行使
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比较,制宪权、修宪权属于根源性的
联系
国家权力,属于能够创造其他具体组织性国家权力的权力
3.宪法的修改方式
宪法修改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各国宪法并无统一规定,甚至有些国家,如我国的现行
《宪法》并没有规定修改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各国宪治实践看,宪法修改大体上有两
种方式:
(1)全面修改: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如1946年《日本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
五共和国宪法》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等。
(2)部分修改:对宪法个别条款的增加、修改、删除,既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又能
保证宪法的灵活性。如我国1982年《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018年的5次宪法修改即为部分修改,共计通过52条修正案。
一般地,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重大冲突
时,会发生全面修改。部分修改的方式因为能够兼顾宪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而优于全面
修改。
4.宪法的修改程序
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宪治实践看,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
修宪草案、通过和公布5个阶段,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必经这些程序。
5.我国宪法的修改制度
现行1982年《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关于修改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
善了宪法修改制度。规定如下:
(1)修宪主体是全国人大。
(2)提案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3)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注意,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中没有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主体,《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明文规定由全国人大发布公告公布宪法修正案。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有三个特点:
第一,并未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修宪程序,而是在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的第62条和第
64条规定了上述修改程序。
第二,没有明确规定修宪方式。
第三,没有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
·124·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三、新中国宪法的制修实践
(一)《共同纲领》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1.《共同纲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言论、集会、结社、
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妇女的平等权等。
2.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和政府。
3.最高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
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4.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
上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
(三)1975年《宪法》
1975年对1954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通过了1975年《宪法》。
(四)1978年《宪法》
1978年对1975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1979年和1980
年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2次部分修改。
(五)1982年《宪法》
1982年12月4日,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1982年《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1982年《宪
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5次部分修改,通过了52条
修正案。(记忆小口诀:83948)
光明点睛
1.宪法制修口诀:
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一等一。常委五一要休息,代表三二须同意,人大自己来
公布。休息程序宪法定,全休小休都可以。三次全休七小休,八二宪法顶呱呱。
2.注意:1982年《宪法》和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宪法文本不是一回事。1982年
《宪法》是与时俱进的,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1982年《宪法》一共进行了五次部分
修改,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时期的各个成果。因此,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宪法文本
与1982年12月4日颁行的宪法文本是不一样的。
125
理论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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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982年宪法的前四次宪法修正案(第1~31条)
一
序言
正文
1988年
一
总纲:(1)私经补充,保合法权益,国家引、监、管;(2)
第1~2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
(3)正处初级,有总纲:(5)国营经济改国有经济(总纲部分);(6)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7)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8)国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993年
企业改国有企业(总纲部分);(9)集体独立,民主管理
第3~11条理论,改革开放;
(4)多党合作,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0)国营企业改国有企业(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治协商
国家机构:(11)县三改五
(12)长期初级,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
1999年
色社会主义的道总纲:(13)法治国家;(14)按劳为主,多种分配并存;
(15)统分结合;(16)个私重要,保合法权益,国家引、
第12~17条路,邓小平理论,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监、管;(17)反革命改危害国家安全
经济
总纲:(20)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21)非公经济保合法
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依法监管;(22)保护合
(18)沿着中国特
法私财权,征收征用并补偿;(23)社保制度
2004年
色社会主义道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4)人权
“三个代表”,政
国家机构:(25)特别行政区(1)人大代表;(26)戒严改
第18~31条治文明;(19)社
为紧急状态(全人常职权);(27)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主
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席职权);(28)主席国事活动;(29)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国务院职权);(30)乡三改五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31)增国歌
光明点晴
1.1988年《宪法修正案》记忆小口诀:私经补充转土地。
2.1993年《宪法修正案》记忆小口诀:党正处于有县承市。
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正处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26·
〔1〕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特区。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有:国营改国有。
县: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成5年。
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市: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1999年《宪法修正案》记忆小口诀:小平长期沿发,依法统分反革命,公主多分
配重要。
小平:邓小平理论。
长期: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沿: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依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统分: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反革命:反革命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公主多分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
方式并存。
重要: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2004年《宪法修正案》记忆小口诀:沿路政治三建设,鼓励征用保私人,主席国
事乡改五,特区紧急唱国歌。
沿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政治: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建设: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鼓励: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
和管理。
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
补偿。
保:“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
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
征用并给予补偿。”
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主席国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乡改五:乡级人大代表任期由3年改为5年。
特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紧急: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唱国歌:《宪法》第四章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2;
理论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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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32~52条)
(32)第7段: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健全社
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五个文明(物质、精神、政治、社会和生态);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序言
(33)第10段: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爱国统一战线增加了致力于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爱国煮
(34)第11段: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35)第12段: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坚
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36)第1条第2款: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37)第3条第3款: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
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总纲
(38)第4条第1款: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39)第24条第2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0)第27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权利义务
(41)第62条第7项:全国人大选举国家监察委主任
(42)第63条第4项:全国人大罢免国家监察委主任
(43)第65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44)第67条第6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
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1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根
国家机构据国家监察委主任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副主任、委员
第70条第1款:法律委员会调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45)第79条第3款:删除主席、副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46)第89条第6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第8项:国务院职权删除监察
(47)第100条第2款: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8)第101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大选举和罢免本级监察委主任
128·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续表
(49)第103条第3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
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50)第10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监察委、法院
和检察院的工作
(51)第107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权删除监察
(52)增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123条至第127条
①定位: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机构②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
③任期:同人大,国家监察委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④领导关系: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的工作,上级监察委领导下级监察
委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⑤基本原则: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光明点睛
宪法修正案的核心内容:
1.胡锦涛同志的贡献
围绕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理论: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
2.习近平同志的贡献
(1)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系列理论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理念、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富强
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类命运共同体;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革命”后增加“改革”;党的领导首次写进宪法正文。
(2)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宪法宣誓制度;调整法律委员会为宪法和法律
委员会。
(3)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调整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设
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围绕监察委员会的一系列制度调整
(1)各个国家机关中涉及监察委员会部分的职权进行调整,如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大
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国家监察委主任;地方人
大对本级监察委的监督;国务院删除监察权等。
(2)监察委的定位、组成、任期、职权、工作程序。
125
理论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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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宪法的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颁布后的运行状态。
二、宪法实施的种类
宪法实施通常包括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和宪法实施的保障三个方面。
1.宪法的遵守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都属于宪
法的遵守。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属于宪法执行,但也属于广义的宪法遵守。而
狭义的宪法遵守主要指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的活动。
2.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适用是与宪法的遵守相对应的一种为促进宪法实施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宪
法的适用有两种途径:其一是宪法解释,其二是宪法监督。
3.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的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活动的总称。
宪法实施的保障包括三方面:政治保障(党要遵守宪法)、社会保障(社会主体要遵
守宪法)、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
三、宪法实施的特点
1.广泛性和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
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2.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规范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行为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两个最高)
原则性体现为宪法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
总体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
3.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的“母法”特点决定了宪法实施尽管具有直接性,但是其间接性更为突出,即通
过具体的法律作用于人和事。对违宪行为进行追究的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间接制裁两个
方面。
(1)直接制裁,是指直接根据宪法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
·130·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以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行为。如对国家机关违反宪法的法律、命令等宣布无效,并予
以撤销;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根据宪法规定予以罢免。
(2)间接制裁,是指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有助于弥补宪法文本和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
依据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叫有
权解释,非正式解释也叫无权解释。
一、正式解释的类型
正式的宪法解释总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一般包括代议机关的解释、司法机关的
解释、专门机关的解释三种。
1.代议机关的解释
代议机关的解释源自英国。代议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必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因此
代议机关的解释具有立法性质,有普遍约束力,即只是针对条文进行,而并不需要有具体
的案例发生。
2.司法机关的解释
司法机关的解释源于美国。1803年马歇尔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了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司法机关一般遵循“不
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
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拒绝在本案中适用。司法机关的解释只对审理的具体案件产
生法律效力,一般没有普遍约束力。
3.专门机关的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奥、意等国家设立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法国)等专门
机关解释宪法。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的地位高于普通国家机关。
专门机关解释宪法一般采取司法积极主义。所谓司法积极主义,指解释机关不必等待
案件的发生再去行使解释权,如德国的宪法法院既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件解释宪法,也可以
在不存在特定诉讼的情况下直接对宪法进行解释。
二、我国的宪法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属于代议机关的解释,不仅针对
条文。
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宪法解释程序,宪法解释按照立法程序进行。
oi
理论法精讲
>>>
第八节 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概述
宪法监督的
内容
规范的合宪性、行为的合宪性(两个最高)
1.立法机关:起源于英国,社会主义国家多采用
宪法监督的
2.司法机关:起源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
体制
3.专门机关: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大陆法系多采用
1.事先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
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一般表现为法律文件的批准制度
2.事后审查: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
一般表现为法律文件的备案及其后的审查程序
宪法监督的
方式
3.附带性审查:司法审查制度,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4.宪法控诉: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
提出控诉的制度
二、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1.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所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
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宪法监督
2.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宪法实施的制度保障
3.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违宪制裁
内容
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行为的合宪性(两个最高)
机关
我国属于代议机关的监督,由1954年《宪法》确立。我国1982年《宪法》规
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方式
我国的宪法监督采取事先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备案、审查程序)相结
合的方式
·132·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续表
违宪的制裁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没有制裁措施的宪法监督缺乏实效
性。违宪制裁主要包括改变或者撤销违宪法律,不适用违宪法律,弹劾、罢免
措施
违宪责任人员等
三、我国的事先审查
事先审查主要表现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生效,
有权机关在批准过程中要审查其是否违宪。
1.我国《立法法》中的批准。(记忆小口诀: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
(1)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
批准。
(2)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民族法规必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民族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除了上述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法规,其他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制定主体制定完成后自
行公布即可生效。
2.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批准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第2、3款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
明变通的情况和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
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
后生效。”
四、我国的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主要体现为有权机关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以及后续的合宪性审查,并可要求
制定机关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法规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备案。
备案的基本规则如下:第一,下级向上级备案,但人大不接受备案。第二,备案的最
高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第四,经批准生效
的法规由批准机关向上备案。第五,有多少长期存在的国家机关,就要报几次。
理论法精讲
备案程序如下表:
报批或备案的法律
制定机关
批准机关
备案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一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
一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省级地方性法规
一
大及其常委会
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省、自治区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
市州级地方性法规
及其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区级自治条例、
全国人大
自治区人大
单行条例
常委会
不用备案
州县级自治条例、单
省级人大
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
行条例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常委会
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
一
报国务院备案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
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
一
政府
备案
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
市州级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一
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
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授权法规
被授权机关
一
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浦东新区法规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
备案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
备案
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
一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备案法规的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要求综合运用
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调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在法律草案和法律修改草案的审议中发挥着合宪性审查的功能。
·134·
第一章 ① 宪法基本理论
1.规范性文件的依申请审查制度
审查对象
请求主体
请求方式
处理方式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
委)、两高(最高法、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
高检)、两委(国家监察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行政法规、
审查、提出意见
委、省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
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单行条例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
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
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
公民
查情况向建议者反馈并可
向社会公开
2.主动审查与专项审查
第一,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
第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
第三,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第四,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五、我国违宪的制裁措施
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没有制裁措施的宪法监督缺乏实效性。违宪
改变或者撤销违宪法律的基本制度如下表: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专项审查。
解释进行主动审查或者专项审查。
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
制裁主要包括改变或者撤销违宪法律,不适用违宪法律,弹劾、罢免违宪责任人员等。
要进行专项审查。
1.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2.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不合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不合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不合法的行政法规
5.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家监察委制定的不合法的监察法规
6.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不合法的地方性法规
7.省级人大改变或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理论法精讲
>>>
续表
8.国务院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9.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10.省级政府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11.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
撤销授权
光明点睛
1.人大开会时间短,只管自己的常委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
3.常委会后面跟撤销,撤销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4.政府改变、撤销下级政府。
5.两个例外:
(1)民族法规、授权法规,只能被撤销,不能被改变。
(2)省级人大改变或者撤销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6.法律的改变与撤销总结图:
人大
改变或撤销
本级人大常委会
撤销
本级人民政府
撤销
改变
撤销
下级人大
撤销
下级人大常委会
下级人民政府
撤销
改变撤销
经典例题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1)(2016/
1/94,不定项)
A. 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
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
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
审查
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
启动审查程序
【考频】★★★★★
【难度】中
·136·
〔1〕答案:AB。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
本章属于宪法的“命题大户”。
一句话表达宪法,就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了控制国家权力,保障
公民权利,宪法在总纲中会规定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但宪法“高原本领稳”的特性决定
了宪法只能规定原则性的基本制度,还需要具体法律来贯彻落实。所以,我国的法律体系
是以宪法部门为统帅。
我国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基本社会
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都较为完善。国家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于1982年《宪法》的总纲部
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3.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4.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制。
6.我国的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教科文道德,核心价值观”。
7.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社保劳保加医疗,婚生人才保安全”。
第一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其主要特色有: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93年的第4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
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理论法精讲
(二)爱国统一战线
1.爱国统一战线规定在我国宪法的序言部分。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
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
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其中,2004年《宪法修
正案》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写进了宪法序言,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致力
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写进宪法序言。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它的作用主要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全国人
大开会时,全国政协委员列席。
二、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其重要内容主要如下: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法》第3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
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
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2.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
(三)国家安全制度
我国的《国家安全法》规定了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制度,危机管控制度,审查监
管、情报信息等方面的制度。
三、我国的经济制度
自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我国1993年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总纲部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
修正案》则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序言。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制。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在我国,除了公有制,还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
·138·
第二章0 国家基本制度
有财产不受侵犯。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
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我国的各种经济成分
我国《宪法》总纲的第6、7、8、11、12、13、16、17、18条规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
度的内容,各种经济成分具体如下表:
名称
地位
成分
国家的态度
1.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专有
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
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
全民所有制
国民经济中
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
经济
的主导力量
的巩固和发展
3.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
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
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2.农村:
(1)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经营的
双层体制
集体所有制
国民经济中(2)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国家鼓励、指导、
经济
的基础力量
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帮助集体经济的
发展
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4.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
体所有
社会主义市
非公有
制经济
场经济的熏
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三资” 国家鼓励、支持、
要组成部分
企业
引导,依法监督和
管理
光明点睛
事物都有历史性,在我国,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经济,还是集体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
济,其表现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
+39·
理论法精讲>>>
经典例题
(2024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单选)
【考频】★★★★☆
【难度】中
四、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我国《宪法》总纲第19、20、22、24条,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具体如下表:
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1〕
A.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B.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C.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重要组成部分
D.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
管理
在总纲中对我国文化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
总纲
1.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2.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提倡“五
爱”教育,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宪法修正案》)
权利义务
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构
规定了国家机构管理文化教育的职权
我国《宪法》在总纲规定各项基本制度,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在该基本制度
之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机构规定国家机关在该基本制度下的基本职权
光明点睛
1.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且
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基本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
了国家的基本经济、社会、文化制度。
2.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教科文道德,核心价值观。
3.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基本社会制度
等各项基本制度都较为完善。
4.宪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高原本领稳”的特性决定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
必须由具体的法律贯彻和落实。因此,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具体法律中关于该制度的规
定,共同构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各项制度。
·140·
〔1〕答案:B。
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
经典例题《宪法》规定:①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
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
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③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
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④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
物。则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1〕(2024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单选)
A.①②
B.②③
C.①②③④
D.①③④
【考频】★★★☆☆
【难度】易
五、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201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第5次修改,序言中要
求“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社会文明和
生态文明进入宪法的价值体系,表明了社会制度在宪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有助于把我国建
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制度构成上,现行宪法对基本社
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狭义上的社会制度就是指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涉及《宪法》条文如下:
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
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
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
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医疗卫生事业
涉及《宪法》条文如下:
i4Y·
〔1〕答案:A。
理论法精讲
>>>
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
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
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三)劳动保障制度
涉及《宪法》条文如下:
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
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
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四)人才培养制度
涉及《宪法》条文如下:
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
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五)婚姻家庭制度
涉及《宪法》条文如下:
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49条第3、4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
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为贯彻落实《宪法》第49条的规定,国家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
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母婴保健法》等。
(六)计划生育制度
涉及《宪法》条文如下:
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七)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涉及《宪法》条文如下:
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
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29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
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142·
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
光明点睛
基本社会制度记忆小口诀:社保劳保加医疗,婚生人才保安全。
经典例题
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1〕
A.我国《宪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残废军人生活的保障即属于社
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B.“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属于劳动保障的规定
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
D.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宪法》规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应有之义
【考频】★★☆☆☆
【难度】中
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的政体。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等各项基本政治制度。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
基本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
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
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内容如下: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主权在民为逻辑起
点,而人民主权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核心的基本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
人民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4.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人大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指导、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
143·
〔1〕答案:BC。
理论法精讲>>>0
5.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
监督。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的我国的国家机关
1.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国家机关。
2.省、市、县级人大产生本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等地方国家机关。
3.乡级人大选举产生乡政府。
4.所有经由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我国现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于1979年,经
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2020年七次修正。
各省级人大的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确定。各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
级人大的代表名额,由所属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乡
级人大的代表名额,由所属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记忆小口诀:法律定国级,全常定省级,省常定市县,县常定乡镇)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的基本原则如下表:
1.人人平等:城乡同比例;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当
平等
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2.民族平等:人口再少,要有国、省、市、县、乡五级代表
普遍
享有选举权条件
中国公民、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直接选举与
乡、县两级
选民直接选举
间接选
举并用
地、州及以上三级
人大代表选举
1.投票秘密、自由
秘密
2.可委托选举。条件:外出,其他选民,书面,不超过3人,选委会同意
(二)直接选举
有效的直接选举包括三个要素:选委会(主持组织)、选民、候选人。
就直接选举的整体程序而言,包括以下步骤:第一,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委会;第
二,选委会找选民;第三,选民找候选人;第四,选委会主持,选民针对候选人投票,选
·144·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出代表;第五,公布代表名单;第六,代表可能辞职;第七,代表可能被罢免;第八,补
直接选举的流程如下表:
选出缺的代表。
(1)乡、县选委会:组成人员由县级常委会任命、领导,省、地级常委会
1.主持组织
指导
(2)选委会成员被推选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委会成员
2.选区划分
按照居住状况、单位划分,每选区1~3名代表
(1)一经登记,长期有效
3.选民登记
(2)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不服者5日内申诉,选委会3日内
作出决定,不服者选举日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作出判决(20、5、3、5)
(1)选民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候选人
4.提出候选人
主体
(2)差额1/3~1选举(311)
(3)候选人名单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7日前公布
5.预选
候选人超出应选人数1倍,选民小组不能形成统一意见
6.投票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双过半)
7.确认和宣布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8.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常委会或
审查与
名单公布
乡级人大主席团报告,常委会或乡人大主席团在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9.罢免
(1)县(50人)、乡(30人)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
(2)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10.辞职
县级向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过半数通过,公告),乡级向人大书面(人
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公告)
11.补选
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以等额
光明点睛
主持组织选委会,直选代表双过半。辞职人大应过半,罢免选民全过半。代表任期本
5年,中途下车要补选。
(三)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因为是下一级人大来选举上一级人大的代表,故需要两个主持组织。全国
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真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
举。下一级人大开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的主持组织则是下一级人大会议主席团。
T4
理论法精讲
>>>
这里考生务必牢记:只要人大开会,一定是主席团主持。
如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人大以省为单位选出,则选举时,需要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起
以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为例,具体主持组织如下图:
主持1:汇总名单
间接选举的流程如下表:
统筹协调的主持作用,如选前通知各省人大具体选举事宜,选后统筹汇总各省名单。而具
全国人大常委会
体投票时的主持组织则是各省人大主席团。
主持2:主持投票
A省人大
B直辖市
C自治区
D特区会
主席团
人大主席团
人大主席团
议主席团
两个主持组织,如:
1.主持组织
(1)省人大开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主持组织是省人大主席团
(2)选全国人大代表,主持组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总名单)
2.提出候选人主体代表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差额1/5~1/2(512)
3.投票
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4.确认和宣布
主持的人大主席团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谯主持投票,谁
确定选举效力)
5.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常委
与名单公布
会报告,常委会在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1)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提出罢免案,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或人大常委会1/5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罢免案
6.罢免
(2)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代表大会闭会,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注意:谁选举,谁罢兔
7.辞职
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常委会过半数通过,向上一级常委
会备案,公告)
8.补选
可以等额选举,原选举单位补选,闭会期间常委会也可以
光明点睛
间接选举主席团,还需常委来统筹。怎么上来怎么去,一切环节全过半。选罢辞职都
投票,罢辞要向上备案。
·146·
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
(四)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物质保障
由国库开支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
法律保障
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
处理
(五)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1.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
2.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3.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
4.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
光明点睛
特别行政区只有全国人大代表,没有省、市、县、乡四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先成立
(六)人大代表
1.代表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出主席团。
人大各种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
代表的羁押与刑事审判
开会期间经人大主席团同意,
职务保障
非现行犯
县级以上
闭会期间经常委会同意
现行犯
现行犯只需通知
乡级代表
无论是否现行犯,只需通知
2.代表履职
两个联系
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新增机构
(2)县级以上常委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
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会议期间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
的工作
(2)乡镇人大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
理论法精讲
>>>
续表
(1)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
闭会期间
(2)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
直接处理问题
3.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
监督
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
暂停职务
刑事案件、没有人身自由、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本级人大会议
代表资格终止
被罢免
辞职或责令辞职被接受
丧失选举权利;丧失中国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代表去世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单一制和联邦制
国家结构形式研究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
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1.单一制具有如下特点:
(1)从法律制度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
(2)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一般只有一套政府体制,除有个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
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
(3)在权力配置上,地方权力来自中央。
(4)在国际关系中,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
(5)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6)地方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域单位,不具有独立性,没有从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
2.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历史原因,其二是民族原
因。我国的单一制具有如下特点:
(1)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2)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148·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二、我国的行政区划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审批权限如下:
1.我国行政区划包括省、市、县、乡四级制与省、县、乡三级制
纵向划分
2.在我国,城市的基层政权是县级市与市辖区,农村的基层政权是乡镇
按不同的地方制度,我国的行政区划划分为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
横向划分
划、特别行政区划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
其制度,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
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审批制度
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区域划分,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光明点睛
1.行政区划的口诀:特别普通一民族,城里市区农村乡。派出机关街道办,基层自
治村委会。
2.建置指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包括区域划分与界线变更。
3.行政区划的审批口诀:省级建置人大定,乡级一切省政府,中间都归国务院,县
市部界国授省。
经典例题
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
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
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
D. 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考频】★★★★☆
【难度】中
49
〔1〕答案:D。
理论法精讲
>>>
??|第四节 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主要包括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第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歌”写进宪法。
一、国旗
四章规定了国家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每日升挂国旗
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外交部;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
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国家级单位、涉外场所每日升挂国旗)
工作日
省部级以下党政机关、地方政协工作日升挂国旗
开课日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
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开放日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
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
节日、纪念日
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
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
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
国旗
宪法宣誓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二、国歌
1.下列场合(国家重要场合)应当奏国歌:
各级人大、政协会议的开幕、闭幕;政党、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宪法宣誓仪
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国家公祭仪
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场合。
2.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国歌不得用于或煮
·150·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
的背景音乐等。
3.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
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三、国徽
1.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
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
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一切国家机关应当悬挂国徽)。
2.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宪法宣誓
场所;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3.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4.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四、首都
我国的首都是北京。
光明点睛
侮辱国旗、国徽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拘留。侮辱国歌,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典例题
关于我国的国家标志,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1〕(2021年真题考生
回忆版,多选)
A.我国的国家标志包括国歌、国旗、国徽、国家主席
B.各级政府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C.港口、火车站、机场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D.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考频】★★★☆☆
【难度】中
51
〔1〕答案:ABC。
理论法精讲
>>>
第五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第一章第4条第3款规定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三章第六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
1.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2)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其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2.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注意: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3.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政府的正职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自治权:
(1)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2)变通权:经制定该决议的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变通或停止执行该机关的决议、
(3)治安权: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组织公安部队
(4)对外贸易权: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者,经国务院批准,
(5)变通执行税收权: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地方财政收入有需要者可减、
(6)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
(7)财政自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
(8)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
(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10)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11)自治区、州自治机关可与国外进行教、科、文、卫、体方面交流(自治县不行)
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不用备案;自治州、县人大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省级
命令。该机关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答复
开展边境贸易,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免税,州、县减免,须报省级政府批准
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州、县制定,须报省级政府批准
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常委会批准,由省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考生注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
委会、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自治州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属于普通立法权)
·152·
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
光明点睛
1.《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好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包括教科文体卫、农林渔牧、
财政经济、语言、风俗习惯等广泛的自治权,且在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2.民族自治区州县,人大政府来自治。州县支税省府批,公安边贸国院批。制定机
关批变通,接到报告60日。
第六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
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特区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央对特区拥有全
面管治权。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可以总结为“特区高度自治,中央统一领导”。
(一)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1.立法权:依据基本法制定自治范围以内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
影响生效。
2.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
事务外的行政事务,特区政府可依照基本法规定自行处理有关行政事务。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依据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
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二)中央的全面管治权
中央对特区有十大权力,分别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行使。
1.全国人大对特区的权力
(1)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制定、修改基本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的权力
(1)解释基本法。
(2)发回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
理论法精讲
>>
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后该法律立即失效,
且失效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
(3)法律实施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将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但这些法律
仅限于国防、外交等自治范围之外的法律。
(4)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3.国务院对特区的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区防务。
(3)任免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澳门特区包括检察长。
(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
害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
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二、特区的政治体制
(一)特区政治体制总图
行政长官
(行政机关)
立法会
监督
司法机关
领导
领导
领导
领导
监督
行政会(议)
廉政公署
审计署
国安委
监督
(二)特区的政治体制
1.定位:特区首长兼特区政府首长
2.任职条件:满40周岁,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
民,无外国居留权(澳门只要求任职期间没有外国居留权)。任期5年,
连任不超过2届
特区行政长官
3.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全体过半数投票同意,由中
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由1500名委员组成,负责选举特区行政长官、立法
会部分议员,提名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部分立法会议员候选人
154·
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
续表
4.行政会议(香港)、行政会(澳门)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
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
特区行政长官
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
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特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政府主要
特区政府
官员(香港特区要求不得有外国居留权)均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
人民政府任命,其免职也由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1.议员任职条件:永久中国公民,香港一般要求无外国居留权(非中国
籍或有外国居留权者不得超过20???除首届2年外,议员任期4年
立法会
2.立法权: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公布
3. 财政权:批准税收、财政开支、预算,预算应报中央政府备案
4.监督权:听取施政报告、质询政府工作、弹劾行政长官
1.香港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
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2.澳门
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另设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
诉讼,上诉至中级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3.法官人选由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
由行政长官任命
司法机关
(1)香港法官无力履职或行为不检,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
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终审法院首席
法官无力履职或行为不检,行政长官可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审议
庭进行审议,根据其建议,予以免职
(2)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行政长官应征得
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澳门法官无力履职或行为与其职务不相称,行政长官可根据终审法
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4)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
员会建议决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5:
理论法精讲
三、特区法律体制
基本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全国范围内有效;特区
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立法机关制定法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特区基本法
附件一: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保留的原有法
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立法机关制定法
除国防、外交和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之外,均可制定。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不影响生效
适用于特区的
基本法附件三:限于国防、外交和其他依法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法
全国性法律
律。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发布命令决定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四、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一)基本法的解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特区各级法院有权解释基本法。
2.自治范围内的条款:由特区法院自行解释。
3.自治范围之外的条款:
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
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
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4.我国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通过判例确认,法院在审案时无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立法行为和对基本法的解释,必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依据。
(二)特区基本法的修改
1.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2.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别行政区立
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
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制定依据
《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156·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关键点
爱国者治港。中央控制、专人专办、特事特办。
1.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寘
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
爱国者治港
2.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丧失公职候选人资格,已经就任公职
的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继续参选或出任公职的资格
1.国安公署在特区拥有执法权。经特区政府或者国安公署提出,中央人民政
府批准,国安公署可管辖特区特定案件(外、大、无熊,三类案件)
国安公署
2.国安公署立案侦查的案件,最高检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法
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特区立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
职责
法,完善相关法律
1.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
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等主要官员
国安委
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
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应当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部门
特区配套
2.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
3.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指定法官任期1年
?第七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内容包含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最新文本内容)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具体内容。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与居委会。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委会
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村委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
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目的有二:其一,通过村委会的设立,加大村民自治和
基层民主;其二,监督村委会,防止作为村民自治常设机构的村委会损害全体村民的
利益。
村委会组织法总图:
157
理论法精讲
>>>
村民会议: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
决定全村利益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4/5)+村委会成员(1/5)
经授权决定全村利益事项
推选
村务监督机构
监督
村委会:
常设、5年一届、3~7人组成
无权决定全村利益事项
领导
领导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乡政府提,村民会议讨论,县政府批
2.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村民委
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3. 3至7人,必有妇女,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任期5年,连选连任
4.可以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5.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1.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
选产生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
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3.选委会应将下列人员列入登记的村民名单:
(1)18周岁,有选举权,本村户籍(外地居住须表示参加)
(2)非本村户籍公民,本村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表会议同意
选举程序
4.选委会20日前公布名单,异议者公布之日起5日内申诉,3日内决定(20、
5、3)
5.候选人:村党组织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被开除党籍,受过刑
罚,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
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6.差额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过半票数当选
7.委托选举: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
委托不超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158·
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
续表
辞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1.1/5以上有选举权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罢免
2.登记参选村民过半数投票,过半票数通过
1.村委会召集,提前十日通知村民,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2.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3.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2/3以上户代表
参加
4.职权:(事关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会议
(1)撤销或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事项:误工人员补贴标准、集体收益使用、公益事
业兴办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方案、宅基地、征地补偿
费、处分集体财产、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提请的
事项
(3)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
(4)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1.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经村民会议授权,可决定全村利益事项
村民代表
2.组成:村民代表(4/5以上)、村委会成员
会议
3.每季度一次会议,由村委会召集,2/3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民主管理和监督
1.村务公开范围: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
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民主管理
2.村务监督机构:
和监督
(1)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
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2)村务监督机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3)村务监督机构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级政府或
县级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15U
理论法精讲
>>>
续表
3.职务自行终止
(1)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
民主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和监督
4.村委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由县级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政府负责组织
光明点睛
1.以职权论:村民会议高于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高于村委会。
2.涉及全村利益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会议也可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3.村务监督机构监督的重点是村委会成员。
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记忆小口诀:
群众自治村委会,乡政指导不干预。建置乡提县府批,十八村民来选举,主持组织选
委会,外人一年加同意,异议20、5、3天。五年一选可连任,任内离任都审计。村务信
息要公开,一季每月加随时。人多分散村代会,五四村代和村委。村民过半三二户,村民
会议定大计。评议村委审报告,制定村规乡备案。全体利益村民决,也可授权村代会,村
委只能靠边站。
经典例题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1〕
A.王某被村民推荐为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王某之妻李某同时被推荐为村民选举
委员会成员
B.赵某因寻衅滋事受过刑罚,被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C.村委会主任钱某向村委会提出辞职申请,村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即可
D.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考频】★★★★★
【难度】中
·160·
〔1〕【答案】ABCD。
???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本章每年考查一道题,主要围绕基本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历来重视将公民基本权利写进宪法。我国自《共同纲领》始,再到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历次宪法都规定
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开始,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列于国
家机构之前。
第一节 基本权利概述
基本权利概述具体如下表:
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外国人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成为一部分基本权
利的主体
1.基本权利直接形成对国家权力活动的拘束,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
2.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具有经济、政治、地位上优势的强势主体,使得社会弱
效力
势主体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正是出于对社会弱势者的保护,基本权利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才具有了正当性
3.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限制
1.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2.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包括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以及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1)内在限制包括:其一,宪法中规定基本权利的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内含了
必要的限定;其二,宪法在规定该基本权利时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
限制
限定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属于外部限制
3.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迅速恢复经济与社
会的正常状态,有必要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
(6.
理论法精讲
>>>0-
第二节 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宪法主要调整两种关系:其一是国家机关彼此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之
间的关系。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应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如公民的受教育权
对应的义务主体即为国家机关,公民的纳税义务对应的主体也是国家机关。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对于公民的积极权利,国家有帮助实现的
积极(给付)义务。对于公民的消极权利,国家有不得干预的消极义务。对于公民的一切
权利,国家都有保护义务。
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13条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二章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0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记忆
小口诀:政治经济平等,人文监督宗教)
一、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了平等权。
平等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权的内涵
1.总体平等: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2.保护平等: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
3.责任平等: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4.禁止差别对待:社会身份、职业、出身等原因不应成为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
5.允许合理差别:在我国主要体现为保护弱者。
(二)禁止差别内容的规定
1.规定禁止差别的理由,如民族、性别、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
限等。
【例1】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规定禁止差别的领域,如教育领域、选举领域等。
【例2】我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162·
〔1〕关于基本权利和义务,考生一定要注意,首先,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定是对的;其次,具体法律中关于基本
权利和义务具体化的规定也是对的。换言之,具体法律的规定不会与宪法中的规定相冲突。因此,考生在做题时要抑
握住,具体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但不能以具体法律中的规定否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正确性。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三)对特殊主体的保护
1.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第48条)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
3.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第45条第2
4.保护退休人员的权利。(第44条)
5.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50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的选举
(一)享有选举权的条件
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类型
和儿童。(第49条)
款)
条)
权、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言论自由
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还包括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以及公
共社交工具等传播媒介,悬挂条幅等。但言论自由有界限,不得侮辱、诽
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2.出版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
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包括:其一,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
(第34、35条)
物上发表作品;其二,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对于出版自由,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
3.结社自由
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和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
83
理论法精讲
>>>
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制度,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1.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生命权,但是生命权是人身自由的应有之义
2.包括防御权、享受权、保护请求权、不可处分性
生命权
3.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生
命权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
狭义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捕,禁止以非法拘禁、讯问、盯梢等方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第37条)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强迫公民自证清白和暴露身体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
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
1.《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但并未规定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人格尊严
(第38条)
的具体内容主要规定在民法部门,一般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记忆小口诀:姓肖名隐荣)
2.人格尊严受到侵犯要通过民法保护
住宅不受侵犯
(第39条)
人身自由的延伸,禁止非法闯人与非法搜查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
制的自由
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
2.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邮件以及电子
(第40条)
数据交换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3.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可依法检查
公民通信
·164·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
(二)社会经济权利的类型
保障。
1.财产权是公民实现自由的物质基础和基本要求
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财产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
(第13条)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必须保护公民
的继承权
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
劳动权(第42条)
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1.劳动者才有休息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43、44条)
2.休息权的延伸: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物质帮助权
(第45条)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请求物质帮助
除财产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
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1.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2.文化教育权利的类型
(1)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受教育权
(第46条)
(2)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
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65
理论法精讲
续表
受教育权
(第46条)
(3)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
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
自由(第47条)
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宪法》第41条)
(一)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
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1.批评、建议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2.控告、检举、申诉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
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获得赔偿权
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典例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关于以上基本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1〕(2024
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多选)
A.都属于消极权利
B.都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
C.国家对上述权利都具有保护义务和消极义务
D.人格尊严和住宅权都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
【考频】★★★★★
【难度】难
·166·
〔1〕答案:ACD。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
基础。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42条、第46条、第49条、第51~56
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除上述的基本义务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
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7
第四章 国家机构
??
一句话表达宪法,就是“用法律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了更好地控制国
家权力,宪法思维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的设置都必须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因此,宪法必须
有专门一章描述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的定位、产生、组成、任期、职权、工作程序进行
规定,以防止国家权力恣意妄为。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高原本领稳”的特
征决定了对国家机关的规定只能是“宜粗不宜细”。故,为了更精确有效地控制各个国家
机关,国家立法机关还必须针对宪法中规定的各个国家机关进行具体立法,比如《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国务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
按照《宪法》,国家机构一章共有八节,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
关一节的内容,在本编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部分已有详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的
内容属于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故,本章并不涉及这两节的知识。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
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从行使权力的范围看,可以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一)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如下图:
·16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家机构
(二)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关系如下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院、
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大及其常委会
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领监
导督
设区的市、自治州监察委员会、
中级人民法院、
监督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及其常委会
监督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领监
导督
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监察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
监督县、自治县、县级市、
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市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监督
县、自治县、县级市、
市辖区政府
乡人大
监督
乡政府
监督
领导
监督
领导
监督
领导
光明点晴
1.权力机关:省、市、县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乡人大。本级人大
对本级常委会是领导关系,但是人大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2.行政机关:省、市、县、乡政府,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3.监察机关: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4.司法机关: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与省、市、县人民检察院,其中,法院上
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3.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遵循在
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在国家机关内部,无论是实行合议制的国家机关,还是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国家机
关,在作出决策和决定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国家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具体要求为:
1.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9
理论法精讲>>>
2.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
本机关的职权,不能滥用也不能失职。
3.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效果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4.任何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三)为人民服务原则
(四)精简和效率原则
(五)责任制原则
1.对内的责任制
(1)行政机关和中央军委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2)人大及其常委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负责制。
2.对外的责任制
(1)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
并报告工作。
(2)国家监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对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
(3)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
(4)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1〕
(5)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经典例题
《宪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
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
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本条体现了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哪些原则?2〕(2025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多选)
A.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B.责任制的原则
C.基本人权的原则
D.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考频】★★☆☆☆
【难度】中
·170·
〔1〕这里要提醒考生注意,按照《宪法》第133条和第1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只需要对产生它
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是,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必须向产生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答案:ABD。
第四章 国家机构
第二节 全国人大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不受监督,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概述
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一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
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
1.全国人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2.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委员长会议,
行政区、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组成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2.全国人大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决定3.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会议的程序问题
的日常重要工作,决定全国人大常委
会开会的程序问题
任期5年
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
超2届
1.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召集
2.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2个
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正式会议由主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
席团主持
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开会
3.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2.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
长主持,推选常务主席,由常务主席主持主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
席团会议
频方式出席会议
4.常委会或1/5 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3.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旦
(记忆小口诀:常委五一临时会)
程等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5.全体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必要时经主席团
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7i·
理论法精讲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立法、人事、重大事项、监督)
(一)立法权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1.修宪、修改港澳基本法
1.宪法、法律解释权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2.制定非基本法律与法律修改
(二)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1.选举权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1)总理提名定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员会主任、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记
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
忆小口诀:总理提名定其他)
委会的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
(记忆小口诀:军主专监高人)
组成人员的人选(记忆小口诀:军主提名定其
2.决定权
他)
(1)主席提名定总理
(3)常委会根据委员长会议、总理提名,可以
(2)总理提名定其他(副总理、国务委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记忆小口诀:
员、部长、委员会主任、行长、审计长、
委总提名撤其他)
秘书长)
(4)根据军委主席提名,撤销中央军委其他个
(3)军主提名定其他(副主席、委员)
别组成人员(记忆小口诀:军主提名撤其他)
2.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
3.罢免权
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定(撤)副主任、副院
的代表,可以提出上述选举和决定人员的
长、副检察长及以下[记忆小口诀:监高提名
罢免案
常委定(撤)其他]
光明点睛
怎么来怎么去,全国人大产生的人员,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人
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职。
·172·
第四章国家机构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1.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2.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4.决定特赦
执行情况的报告
5.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3.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6.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7.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进入紧
翼;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急状态[记忆小口诀:挑选冻鸡,蒸的特咸,全都尝
制度
(条约、勋章、动员、紧急状态、战争状态、特赦、衔
级,全都是常委会的职权)]
(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1.全国人大的监督权
全国人大拥有最高监督权,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
(1)监督宪法实施,这是全国人大的重要职权。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
(2)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
(3)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4)必要时,全国人大有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监督。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1〕
监督宪法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追究违宪责任。
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
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撤
销司法解释,撤销监察法规
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
质询
门、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被质询机关必须答复,可以口头,可以书面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有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也有相应的监督
权,限于篇幅,本书不再单独讲述。
理论法精讲
>>>
续表
1.听取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
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务院可委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可主动
专项工作报告
报告)
2.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
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法律实施
1.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2.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1.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中央决算(国务院每年6月报告),预算、计划部
分调整方案,听取审计工作报告
2.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6月到9月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热
对财政经济
行情况等报告
工作的监督
3.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报告
金融工作有关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向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
有资产管理的情况)
4.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情况报告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记忆小口诀:质询一府一委两院,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
实施,监督财政经济工作
经典例题
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1)
A.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的报告,由国务院总理报告
B.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C.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D.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报
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考频】★★★☆☆
【难度】中
·174·
〔1〕答案:ABD。
第四章国家机构
(五)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主要规定如下表:
1.“共和国勋章”授予杰出人士,“友谊勋章”授予外国人(勋章法定)
2.国家荣誉称号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授予杰出人士
勋章和荣誉
称号
3.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不可用于出售、经营、
出租,且可被撤销
4.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1.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
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程序
3.主席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
证书
4.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真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
勋章”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两大类。
一
专门委员会(人大专设)
调查委员会(临时委员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全国人大选举
产生。闭会期间常委会可决定副主任委员及
1.调查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
委员
是本级人大代表
职权:
2.专家帮调查、代表来投
全国人大
1.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审议备案法规、审议
票、情况可保密、结果应
质询案
报告
2.宪法委统一审议法律草案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
3.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新增的重要职责:推动宪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
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
出相应的决议
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也可以设临
地方人大
时委员会(“乡无常”,乡人大不能设任何委员会)
175·
理论法精讲
>>>
第三节 国家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定位及其任期
1.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没有行政权。
2.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5年。
二、国家主席的任职条件
1.45周岁、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副主席受主席的委
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2.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
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
代理主席职位。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宣布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对国务院组成
人员的任免。
3.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4.外交权。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
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光明点睛
国家主席没有决策权,只有程序权,一般程序权是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
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不
需要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因此,国家主席的职权记忆一定要结合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职权进行学习掌握。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定位及其组成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
机关。
2.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行
·176·
第四章国家机构
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其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与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决定国务院重
大问题。
2.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3.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
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记忆小口诀:全体会议报告规划,常务会议法律法规)
4.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三、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各项工作由总理负责并承担责任。总理有领导权、
提名权、召集主持会议权、签署权。
国务院的职权主要包括:
1.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
2.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决算草案。
3.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人紧急状态。
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任免国务院副秘书长、副部长、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审计长。
光明点睛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特别行政区无论
是全部区域还是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
四、审计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
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节中央军委
1.现行宪法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2.中央军委由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3.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注意与行
·
理论法精讲>>>
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的区别,如国务院是作为一个整体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大
工作,而中央军委则是中央军委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且不需要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机关。
一
乡级人大(5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5年)
常委会(5年)
1.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1.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
行2次,由主席团召集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开会和主持
主席团主持
1.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
2.开会时选举主席团,2.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少举行1次
2.主任召集并主持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
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为主席团当然成员
主席团和秘书长
1.根据本级政府正职首长
的提名,决定工作部门首
1.选举本级政府正副职首长(记忆小口诀:正职提
1.选举本级政府正副职
长、监察委主任、院长、检名,常委会定其他)
首长、人大主席、副
察长、常委会组成人员(记
2.任免本级政府的个别副
职权主席
忆小口诀:正副专监高人)
职首长
2.主席团、1/5 以上的2.主席团、常委会、1/10以3.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代
代表提出对上述选举人
上的代表提出对上述选举人
理正职(记忆小口诀:羔
员的罢免案
员和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会提名定代理)
的罢免案
4.“监高提名定其他”
5.撤销上述由其产生的
人员
光明点睛
1.乡人大不设常委会;县人大设常委会,但不设秘书长;地市和省级人大的组成与
全国人大基本一致(乡无常,县不秘,省地市,同全国)。
2.罢免案发生在人大,凡人大产生人员,人大即可罢免。撤职案发生在常委会,凡
常委会产生人员,常委会皆可撤销其职务。
·178·
第四章 国家机构
二、地方各级政府
一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乡政府
组成
正副职首长、秘书长(县级没有)、政府工作部
正副职首长
门的正职首长
任期
5年,连选连任
5年,连选连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
职权
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一
负责
三、政府组成部门和派出机关的设置
一
申请设立机关
决定或批准机关
国务院总理提出
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决定并公布
政府组成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上一级政府(本级常委会备案)
地区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政府
(不含直辖市)
国务院(上一级政府)
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
县级市、区政府
上一级政府
区公所
县、自治县政府
省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
经典例题
以下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1〕
A.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有权设工作部门
C.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D.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区公所
【考频】★★★★☆
【难度】难
79
〔1〕 答案:A。
理论法精讲
>>>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201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宪法》正文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
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人员组成、任期、组织体系、领导
体制和职权等作出规定。《监察法》规定了具体制度。
一、监察机关的定位、组成、任期、负责制和领导体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定位
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1.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组成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1.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任期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5年,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相同
1.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不需
要汇报工作)
负责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
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不需要汇报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
领导
员会的工作。上级可办理下一级监察事项,必要时办理下级所有事项。上级可指定
体制
下级管辖,决定管辖争议
二、对监察人员的监督
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人大监督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3.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
机关间的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
监督
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180·
第四章国家机构
续表
外界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被调查人及
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个
内部监督
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
级监察机关2个月内作出决定
1.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备案
2.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
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回避
近亲属,证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1.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
离职后的
义务
监督
2.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
利益冲突的职业
三、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关系
根据《宪法》第127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关系
如下:
1.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是前提。
2.各机关的互相配合是指各机关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依法
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
这里考生要注意,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人权,因此,依法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
就是在保障人权。
3.各机关的互相制约是监督原则的体现,也是监督权依法行使的制度保障。
??第八节 宪法宣誓
一、宪法宣誓的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宣誓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18r
理论法精讲
>>>
第一,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第二,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
第三,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凝聚社会共识。
第四,有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
二、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2018年我国宪法修改,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第3款写进总纲第27条:“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我国宪法宣誓
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表:
下列人员就职时公开参加宪法宣誓:
宣誓主体
1.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
2.一府一委两院任命产生的工作人员
1.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
2.委员长会议组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人员的宣誓仪式
3.国监委副职及以下、最高法副职及以下、最高检副职及以下,宣誓仪式分别
由国监委、最高法、最高检组织
组织机构
4.国务院及其部门、国监委、最高法、最高检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单位自行
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5.驻外全权代表的宣誓仪式由外交部组织
6. 地方工作人员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制定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
誓词
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宣誓仪式
可以单独或集体宣誓,应当悬挂国旗或国徽,应当奏国歌
·182·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
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
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
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
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
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
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
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
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
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
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
·12,
理论法精讲>>>
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
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
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
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
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
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
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
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
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
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
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
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
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
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
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考点总结】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社
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
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
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
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
·184·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
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
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
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
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
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
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
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考点总结】
坚持党的领导属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018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党的领导写进
了宪法的正文。
第二条【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
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国家机构的设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
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
性、积极性的原则。
【考点总结】
1.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第1条、第2条。
其基本内涵: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的主要原则和程序。
2.我国《宪法》第2条和第3条表明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同时也规定了监督原则中的人民的监督。
·
理论法精讲
第四条【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
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
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
自由。
第五条【法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
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
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
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
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
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
发展。
第九条【自然资源的归属】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
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
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
·186·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
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
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
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
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
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
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
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
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
大问题。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
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
1.7·
理论法精讲
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考点总结】
1.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属于宪法学的常考点之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规定于
《宪法》第一章总纲第6条—第18条,包括: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无论何种经济成分,在我国的表现形式都是多种多样。
2.公民的财产权规定于《宪法》的第一章总纲,而非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
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
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
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
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
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
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
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
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
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
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
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
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考点总结】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主要规定于《宪法》总纲的第19、20、22、24条。2018
·188·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宪法,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
基本文化制度记忆小口诀:教科文道德,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生态文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
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
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
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宜誓。
【考点总结】
第27条规定了精简和效率原则、责任制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
第二十八条【社会秩序】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安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
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考点总结】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社会制度主要位于总纲,但宪法其他章节也有规定。包括:
(1)社会保障制度:总纲第14条第4款,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44条、
第45条、第48条、第49条第1款也有涉及。
(2)医疗卫生事业:总纲第21条。
(3)劳动保障制度: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42条。
(4)人才培养制度:总纲第23条。
(5)计划生育制度:总纲第25条。
(6)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总纲第28条、第29条。
(7)婚姻家庭制度: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49条
基本社会制度记忆小口诀:社保劳保加医疗,婚生人才保安全。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真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理论法精讲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
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考点总结】
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了国家的行政区划。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考点总结】
总纲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性质(社会主义)、
国家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结构形式(单一制)、经济制度(公有制
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并存)、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针等。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考点总结】
国家保障人权于2004年写进宪法,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人权原则。本
章规定本身也体现了基本人权原则。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
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
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190·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
身体。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
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住宅不受侵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
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
【考点总结】
1.广义的人身自由属于宪法学的常考点之一,规定于《宪法》第37、38、39、40
条,具体包括狭义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注意,尽管生
命权并未规定在我国宪法之中,但是,生命权毫无疑问地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
2.宪法仅仅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的五大权限:姓名、名誉、肖像、
荣誉、隐私权具体规定于民法部门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
主要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第四十一条【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
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
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
偿的权利。
【考点总结】
本条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属于监督原则中的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
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
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理论法精讲
>>>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
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考点总结】
社会经济权利属于宪法学中的常考点之一,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等权利。其中,财产权和继承权规定于《宪法》第一章总纲第13条,其他权
利规定于《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42、43、44、45条。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
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
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妇女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
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考点总结】
本条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考点总结】
1.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与第48、49、50条共同构成我国的平等权体系。注意,我国的平等权允许合理差别,即
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注重对弱者的特别保护。
2.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记忆小口诀:政治经济平等,人文监督宗教。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叶
·192·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
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
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
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
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依法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
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选举。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
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考点总结】
全国人大每年开一次会议,2/3以上代表出席,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全
理论法精讲
>>>
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
委员长主持,推选若干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的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
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
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
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考点总结】
1.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记忆小口诀:军主专监高人。
2.全国人大决定产生的人员记忆小口诀:主席提名定总理,总理提名定其他。军主
提名定其他。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宪法修改程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
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194·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考点总结】
1.我国宪法没有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修改程序,而是规定于第三章国家机构第62条和
第64条。
2.宪法仅仅规定了修宪主体、提案主体、通过方式,但没有规定公布主体,《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自行公布。
3.宪法规定了修宪程序,但是没有规定修宪方式。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
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
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
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理论法精讲
>>>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
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
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
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真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
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
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
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
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
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
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
应的决议。
·196·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
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
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人身特别保护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
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言论和表决的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
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考点总结】
不仅仅是全国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都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与会议上的言论、表决
豁免权。关于人身特别保护权要注意,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必须要
区分现行犯与非现行犯。现行犯只需要向常委会或者主席团报告。非现行犯必须要征得常
委会或者主席团的同意。而对乡级人大代表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则不再区分现行犯与非
现行犯,只需要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
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
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
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
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97
理论法精讲
第八十条【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
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主席的外交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
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
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副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主席、副主席的换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
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
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 务 院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工作机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
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198·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
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
和区域划分;
【考点总结】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62条第13、14项,第89条第15项,第107条第3款规定了行政
区划的审批权限。这是常考点。
全国人大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乡级行政区域的建置、区域划分、界线变更由省级政府审批。
记忆小口诀:省级建置人大定,乡级一切省政府,中间都归国务院,县市部界国
授省。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考点总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国务院部委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
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
理论法精讲
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
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的职权】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
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的定位、组成、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
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
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
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定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的产生】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
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200·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
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
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和罢免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
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
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
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
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
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政府的定位和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
01
理论法精讲
>>>
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政府的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政府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
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
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
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地方政府的领导体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
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
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地方审计机关的工作制度】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
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
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政府与本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
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居委会与村委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
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
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
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202·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
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
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
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财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人,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
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条【公安部队的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
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
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
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
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
族文化。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监察委员会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
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
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于人,
24
理论法精讲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
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
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监察委员会与人大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
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行使职权的原则】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法院的组织与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公开审理原则和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
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审判独立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检察院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检察院的组织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204·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检察独立原则】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各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
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检察院和人大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
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语言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
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
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
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与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
法律。
【考点总结】
我国宪法规定的监督原则体现为人民的监督、公民的监督、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
人民的监督规定在第3条,公民的监督规定在第41条。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规定在
第127条和第140条,突出的是“互相制约”。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国旗与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
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司法制度和
法律职业道德
繁
A
4心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纲要
?
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思维导图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概述
审判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检察制度
司法制度
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公证制度
法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公证员职业道德
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
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涉及法律法规
法考大纲附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
制度机制的意见
200
理论法精讲>>>
法考大纲附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目录
三、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
按照《大纲》规定,本学科既在客观题的考查范围,也在主观题的考查范围。本学科
在客观题考查10分左右,预计2026年考查分值仍维持在10分左右。
四、结构与重点
本学科包括两章内容: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第二章法律职业道德。第
一章是本学科的绝对考查重点,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
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公证制度。几乎占到考查分值的75??上。第二章中,法官职
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属于考查重点。整体而言,本学科中的审判制
度、律师制度、法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等传统重点仍然是考核重点。
在考查角度上,就历年真题分析:
首先是强调前瞻性。例如,加强对党中央和深改委相关文件的考查力度以及对法院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
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210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纲要
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考查。
其次是加强对法律实务的命题,如结合案例对相关知识点进行考查。
最后是注重对新增考点的考查:2024年新增的《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2022年
法考大纲新增的《法律援助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
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上述
新增将是近几年考查的重点,考生应高度重视。
五、学习方法
本学科学习的关键在于法律思维。
考生在学习时应当:
1.注意了解我国司法改革的前沿,把握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法规。
2.“通观大略,不钻细节”,把握住法律思维,牢记法律职业群体的基本特征。如法
律职业群体行为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不能违法。因此,只要是违法行为在职业道德的评价
上一定就是负面的。
3.我们要把握住四种人的个性定位。
(1)法官裁判:“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法官的裁判必须做到公正,为了公正,必须做到中立,为了中立,法官在审案过程中
必须要做到独立,因此,审判独立既要求:
第一,外部独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二,内部独立:法官行使审判权时要独立于上级法官和同事法官。法官既不能干涉
其他法官的审判,也要主动拒绝其他法官的不当干预。
因此,法官绝不能对任何未决案件提出其个人建议。
(2)检察公诉:“清廉文明听指挥,公正监督公主体”。
第一,清廉指法官、检察官不能担任公司的股东,不能有任何盈利性的兼职。但是,
法官、检察官经单位批准后,可以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职授课获取课酬,也可以在中
小学担任法治副校长。法官、检察官可以出版图书获得稿酬。
第二,检察独立只有外部独立(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基于检察权一体化行
使原则,整个检察院是一个整体,要做到上命下从。
第三,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
(3)律师服务:“诚实合法不越权,只收律师办案费”。
第一,律师为当事人服务赚取律师服务费,必须要诚实对待当事人,绝不能就案件结
果作出承诺。但是,律师的代理词或者辩护意见不被法院采纳,属于正常情况。
第二,不能违法是底线,律师办案绝不能违法。如果当事人的要求违法,经律师提
示,当事人拒不纠正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第三,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
务,律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律师的行为后果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因此,律师绝不能私下
在内
理论法精讲
>>>
收费,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律师必须专职执业,专职执业的律师不能与律师事务所之外的任何单位建立任
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律师可以设立企业担任股东,但不能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
等管理职务(公司法有规定的除外)。
(4)公证证明:“民事主体不营利,证明真实合法性”。
第一,公证处是民事主体,当事人与公证处发生纠纷,要走民事诉讼。
第二,公证处证明的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因此,公证处不能对不真实、不
合法的事项进行公证。
第三,为了证明待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处既要进行形式审查,也要进行
实质审查。
4.根据四种人的定位与基本特征,掌握做好四种人的基本策略:
“装”得高端大气,〔1〕避免合理怀疑
所谓“装”得高端大气,指在法律职业道德层面,我们要将法律职业人员假想为
“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
所谓合理怀疑指一个普通人出于常理对于该行为产生的怀疑,如法官为公司开业站台
的行为、法官与律师私底下秘密接触的行为等,普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有猫腻”,这个
“有猫腻”就是合理怀疑。
5.注意法律职业人员行为的三个层次:
(1)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违法违纪的,应当接受惩罚。
(2)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合法合规的,既不奖励,也不惩罚。
(3)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取得显著效果、突出成绩的,应当奖励。
6.要注意结合诉讼法学习,尤其是注意掌握《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涉
及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的法律规范。
六、关于真题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中的真题涉及的知识点重复率较高,尤其是近几年的真题,
值得仔细研究。考生在研习真题时,注意重点把握真题背后涉及的知识点与法条。
08
+212·
会
节
〔1〕有人认为这里的“装”为贬义词,这个理解是不对的。“装”强调的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和仪式感,能够加
强当事人对法庭权威的认同,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法治思维强调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是在形式法治
的基础之上尽量追求实质法治。英美法系大多要求法官和律师出庭应当戴假发套,我国法官应当穿着制服出庭,在法
庭上保持庄重、严肃的形象,这都体现了法治思维中的形式法治的要求。
4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本章是本学科的考查大户,考生务必高度重视。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概述
一、司法的概念、功能和特征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历来是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的,它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
受英国学者约翰·洛克的分权理论影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
神》中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孟德斯鸠强调司法独立,主张以权制权。他
认为:“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
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
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孟德斯鸠对司法独立的论述,使分权学说成为西方国家的一项普遍的宪法原则。而世
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的出台,则意味着分权学说由学术层面进
入现实实践,使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我国古代实行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行政与司法不分,诉讼审判制度体现专制主义
的特点。
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个概念,“司法”一词正是清末修律时期从西方引进的。
按照我国1982年《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
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
(二)司法的功能
司法的功能分为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
1.司法的应然功能
即通常说的“定分止争”“惩奸除恶”“止恶扬善”“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
线”以及亚里士多德讲的“矫正正义”等。
2.司法的实然功能
司法的实然功能包括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司法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司法的间接功能包括人权保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
理论法精讲
>>>
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
实现了司法的直接功能,司法的间接功能才能跟着实现。
(三)司法的特征(1)
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因此,司法具
有不同于行政的下述特征:
特征
理解司法的特征必须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如普遍性、终极性有助于司法的权威,
权威能促进公正
独立性
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社会冲突,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
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被动性
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交涉性
要求各方参与,相互论辩,充分表达。不像行政,单方面调查取证即可形成决定
程序性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
司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
普遍性
决的一切纠纷。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有普适性的方
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终极性
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其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
记忆小口诀:被动忠(终极性)诚(程序性)铺(普遍性)立(独立性)交(交涉性)
【判断对错】〔2J
1.某法院考虑到案情复杂,涉及证据众多,多次组织涉案各方进行庭前质证程序,
体现司法的交涉性。
2.某邻里纠纷,双方争执不下,社区调解也不奏效,一方决定去法院起诉,体现司
法的程序性。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公正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而司法公正则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
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治的必然要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国的司法实践决定了我们
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作
这
·214·
加网盘
反
〔1〕在西方国家,司法权仅指审判权,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往往隶属于行政机关。而在社会主义
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因此,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机关既包括审判机关,又包括检察机关。考生做题时
务必注意,如果题干或者选项中没有明确说明是在我国的背景之下,那么,题目中的司法权仅指审判权,司法机关仅
指审判机关。
〔2〕答案:1.正确;2.错误。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为维护司法公正,2015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
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实体
公正)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程序与实体均须合法
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官应当做到利益无涉性和情感自控性
司法公正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除法律的特殊规定,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7.司法人员的廉洁性(记忆小口诀:廉正公平参立法)
1.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与可见性
司法效率
2.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
本效率三个方面
二者关系
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
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司法人员
禁止的行为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
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1〕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
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①
〔1〕有考生提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
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条有问题。注意,本条规定的是禁止向特定的关系人借物。《人民
警察法》规定的是向社会中的不特定人借物,两者并不矛盾。
理论法精讲>>>
续表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
接触程序
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
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3日内向本单位纪检
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判断对错】【1〕
1.某企业环境污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体现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2.人民法院决定对某行政诉讼案件以全过程直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体现司法活动
3.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狭义的司法制度,在我国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由以下四个
的公开性。
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
方面的体系构成(记忆小口诀:犯人组织)。
包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以及规范司法活动的
司法规范体系
各种法律规范
司法组织体系
主要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
主要包括六大制度: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律
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还有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死刑复核制
司法制度体系
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解释制度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等独具中国特色
的司法制度。记忆小口诀:奸(审判监督)尸(死刑复核)案(案例
指导)调(人民调解)解(司法解释)陪(人民陪审)
司法人员
我国的司法人员指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辅助人
管理体系
员(实践中一般称之为“公检法司”)
·216·
〔1〕答案:1.正确;2.正确;3.正确。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光明点睛
在我国,司法组织与司法人员均属于“姓公的”。
四、法律职业道德及其基本原则
(一)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主要是指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
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等法律职业
人员在进行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心理意识、行为准则和
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既是法律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行业对社会所负
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特征,主要包括政
治性、职业性、实践性、正式性、更高性(记忆小口诀:正职搞实政)。
1.政治性
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工作,从事法治工作的法律职业人员必须打牢高举旗帜、听
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职业性
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反映着法律
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道德要求。
3.实践性
法律职业行为过程,就是法律职业实践过程,只有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法
律职业道德的水准。
4.正式性
法律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较为正式,除一般职业道德的规章制度等表现形式外,还通
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表现。
法律职业道德尽管更正式,约束性更强,但仍归属于道德范畴,具有道德的基本特
征,主要依靠内化途径和方法养成,即自律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他律机制实现,例如,以
法律法规的方式表现的职业道德,但这种他律是为了让法律职业人员更好地加强自律。
5.更高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
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因此,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法律职业道德具有
更强的约束性。
一方面,法律职业道德既约束法律职业人员的业内行为,也约束法律职业人员的业外
行为,还有可能约束法律职业人员的近亲属;另一方面,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
理论法精讲
>>>
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在实践中,只有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够使法律职业者将法律职
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
类仲裁员、法律顾问和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
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但是,这些主体还各有其特定的职业道德需要遵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判断对错】(1)
1.法律职业专业技术水平并不必然影响法律职业道德水平。
2.“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里的“德”并不仅仅只是法律职业
道德。
3.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可以从大众朴素的道德体系中推导出来。
?|第二节 审判制度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法律规定了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中都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表:
·218·
1.司法公正原则
审判制度的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基本原则
(1)外部独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
(2)内部独立,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
〔1〕答案:1.正确;2.正确;3.错误。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续表
经典例题
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2〕(2016/1/84,
多选)
A.某法官因病住院,甲法院决定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B.某法官无正当理由超期结案,乙法院通知其三年内不得参与优秀法官的评选
C. 对某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当地媒体多次呼吁法院尽快结案,丙法院依然坚持按期
审结
D. 因人身损害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及
精神损害赔偿金
为确保审判独立,《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
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3.不告不理原则:
(1)控诉一方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
(2)法院审判范围应与起诉范围一致,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
审判制度的审判
基本原则
4.直接言词原则:(1)
(1)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主义,强调审判一体化(谁审谁判)
(2)言词原则:案件的审理、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对面审)
(3)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真接原则的补充
5.审判及时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
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考频】★★★☆☆
【难度】中
二、审判机关
(一)我国人民法院划分
我国的人民法院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
书时
我好
〔1〕有考生提出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与‘直接言词原则’不一致的规定,做题时到底
以何者为准?”这里提醒大家:第一,原则永远是对的。第二,如果《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具体规定,
那要以法律为准。但如果不是考查具体法条,而是考查直接言词原则本身的内涵,那就以原则的内容为准。记住,原
则永远对,例外看具体。
〔2〕 答案:ABC。
理论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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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
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本巡回区内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民事、行政裁决提起的上诉,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
诉讼;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
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审判组织
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通常称为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
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
员会。
三、法官
法院的人才分为三种: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司法行政
人员。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
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办理审查案件资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工作。符合条
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依照程序担任法官。
(一)法官的条件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大致包括一般条件、禁止条件、限制条件等三方面。
一
学历
学位
法律工作年限
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非法法学博士
3年
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法律硕士、法学硕士
4年
一般条件
他相应学位,应当具备法律学士学位、其他专业硕士
专业知识)
5年
和博士学位
禁止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与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
仲裁委员会除名的,不得担任法官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
限制条件
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
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220·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法官的任职回避
1.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
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2.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
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光明点睛
1.法官任职回避记忆小口诀:不在同一审判庭,至少一人不带长。院长排除法官岗,
上下相邻留一个。
2.法官回避除了任职回避,还有法官的个案回避:
(1)法定回避:证人、利害关系、近亲属。
(2)酌定回避:亲朋好友、左邻右舍。
经典例题 郭靖与黄蓉系夫妻,郭靖历尽艰辛,终于考上襄阳某区人民法院,
担任审判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1〕
A.郭靖被法院开除后,救妻心切,担任黄蓉涉黑案件的辩护人
B.黄蓉不得在该院担任庭长
C.黄蓉担任襄阳某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郭靖应实行任职回避
D.黄蓉在襄阳某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郭靖应实行任职回避
【考频】★★★★☆
【难度】难
(三)法官职务遴选与职务任免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法官法》明确规
定了法官遴选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具体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
法官的遴选
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
业能力的审核
胸
“法
周乘》
21程内
里
〔1〕答案:BD。
理论法精讲
>>>
续表
2.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
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1/3
3.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
法官的遴选
4.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
5.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
(记忆小口诀:国省设立遴选委,成员三一是法官,专业审核全靠它,初
任一般到基层,逐级遴选高下二,律师学者须5年)
1.除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5
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
从律师、法学
学者中选拔法官2.除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
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
研究成果
1.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
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2.院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和审判员由院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法官职务的
任免
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兔
4.在省、自治区内按照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
长,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兔;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判断对错】【1)
1.初任法官的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由专业法官会议审查确定。
2.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
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一半。
3.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高院和中院法官中遴选,但高院法官只能从中院法官中
遴选。
〔1〕 答案:1.错误;2.错误;3.错误。
+222·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四)法官的考核、保障、奖励、惩戒
1.人民法院设立考评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考核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
考核
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2.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
行职责
保障
2.法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
3.法官法还规定,国家根据审判工作特点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法官退休后
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记忆小口诀:职工人才要退休)
应当奖励的情形:显著突出应奖励
奖励
嘉奖、记三等功由中级人民法院批,记二等功由高级人民法院及以上批准,
记一等功、授予法院系统称号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
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
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2.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
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3.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
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惩戒
4.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
行陈述、举证、辩解
5.意见应送达当事人
6.当事人有异议,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记忆小口诀:国省设立惩戒委,法官人数半以上。专业审查提意见,故意
熏大一般无。当事法官有诉权,收到意见提异议,再做决定惩戒委,法院热
行走程序)
(五)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的禁业限制
1.《法官法》的规定
(1)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理论法精讲
>>>
(2)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
(3)法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检离任
(1)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
人员范围
员(不包括聘任制书记员)
(2)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
律师职业的
专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案源管理人员等)、
界定
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包含保洁、保安人员在内的任何岗位)
(1)法、检两院辞职、退休人员在禁业期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管辖
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其中,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
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
判、检察辅助人员禁业期是3年。其他人员(普通法官、检察官,法官助
理、检察官助理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为2年〔1〕
禁业限制的
(2)法、检两院辞职、退休人员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
要求
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3)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一家律师事务
所从事任何工作
(4)法、检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
事律师职业的,按规定审批后,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检察
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1)法、检工作人员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
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监管机制
(2)法院、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
违反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
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224
〔1〕 法官级别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
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一章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续表
(3)对于违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
监管机制
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
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
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判断对错】(1)
1.小明法官(三级法官)离任后2年内,可以在原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
2.小明法官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公职,小强考虑同学情谊,为照顾小明生活,邀请小
3.某中级法院副院长曹某退休后在原任职法院辖区内举办公益法律讲座。
(六)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
但不得担任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明至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保安。
法官、检察官的
界定
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律师的界定
专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包含保
洁、保安人员在内的任何岗位)
1.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
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
禁止行为
2.禁止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
或者“合作”投资,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3.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
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说明情
况,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各省
级法院、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明确需要启动预警机制的次数
监管机制
2.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法官、
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
3.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沟
通交流机制,通过同堂培训、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交流互访等方式,
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建立法官、
检察官与律师互评监督机制
们225.
好友程内
〔1〕答案:1.错误;2.错误;3.正确。
理论法精讲>>>
【判断对错】(1】
1.小明法官应邀参加某国资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破产法学术交流研讨会。
2.李检察官禁止其女婿与小明律师共同投资基金。
3.某法院在审案时发现辩护人小明律师违反法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遂通知当
事人更换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节 检察制度
一、我国的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概述
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
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
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1.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又称检察一体化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
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
工作和活动。一般认为,检察一体化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
(2)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
(3)检察官之间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
2.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确保检察权独立行使,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煮
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项进行监督。
4.检察院设置法定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1〕答案:1.错误;2.正确;3.正确。
·226·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5.司法公正原则
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
障人权。
6.司法公开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司法责任制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8.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等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
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检察制度
1.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2.刑事侦查监督制度。
3.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4.审查逮捕制度。
5.公诉制度。
6.刑事执行检察制度。
7.行政检察制度。
8.公益诉讼检察制度。
二、检察机关
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
其监督。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
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我国人民检察院目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2.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
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
体制。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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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
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
三、检察官
检察院的人员分为三种: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司法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符合
(一)检察官的条件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大致包括一般条件、禁止条件、限制条件等三方面。
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
行政人员。
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检察官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可按照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决定。
一
学历
学位
法律工作年限
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非法法学博士
3年
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法律硕士、法学硕士
4年
一般条件
他相应学位,应当具备法律学士学位、其他专业
专业知识)
5年
硕士和博士学位
禁止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与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煮
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不得担任检察官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限制条件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
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二)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1.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
(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228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煮
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3.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
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5.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光明点晴
1.检察官任职回避记忆小口诀:不在同一业务部,至少一人不带长。领导上下不相
邻,你我平安都无事。
2.检察官个案回避:
(1)法定回避:证人、利害、近亲属。
(2)酌定回避:亲朋好友、左邻右舍。
(三)检察官职务的任免
检察官遴选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具体如下: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检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
核遴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
专业能力的审核
2.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
检察官的
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1/3
遴选
3.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
4.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级遴选
5.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遴选。
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
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1.除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5
从律师、法学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
学者中选拔
2.除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
检察官
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
成果
=8
100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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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1.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
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检察官
2.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报上一级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职务的任免
3.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4.省、自治区内按照地区设立的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
员和检察员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兔
(四)检察官的考核、保障、奖励、惩戒
1.人民检察院设立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检察长担任。考核检察官的检察工作实
考核
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2.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检察官
依法履行职责
2.检察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
保障
3.检察官法还规定,国家根据检察工作特点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检察官退
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记忆小口诀:职工人才(财)要
退休]
奖励
应当奖励的情形:显著突出应奖励
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真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
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违反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
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2.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
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惩戒
3.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
组成,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4.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
行陈述、举证、辩解
5.意见应送达当事人
6.当事人有异议,应当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230·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四节 律师制度
一、律师制度概述
在我国,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
务的执业人员,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军队律师。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
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的
行政管理主要包括: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职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
理;对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保障律师权益,受理律师的申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奖
励和惩戒;组织律师培训;考核律师执业情况;组织管理并考核实习人员;受理对律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或举报。
(一)律师执业许可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的,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
请,该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准予执业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记忆小口诀:市申省批律师证)
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大致包括一般条件、特殊条件、禁止条件和限制条件四方面。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
一般条件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品行良好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
特殊条件
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
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禁止条件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来
淡到
理论法精讲
>>>
续表
1.律师同时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
限制条件
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律师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
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5.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二)公职(公司)律师
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公司)律师的申请条件
和申请程序如下表: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申请条件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程序:
1.申请人所在单位向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2.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申请程序
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
发公职律师证书
4.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企业)申请的,向司法
部提出。经审查,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司法部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
证书
公职(公司)律师任职期间,只能为本单位服务,接受本单位考核。任职满3年且最后一次
年度考核称职的,可转为社会律师。公职(公司)律师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232·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判断对错】(1)
1.某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开展案件卷宗专项检查。
2.某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对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3.某律师执业期间以个人身份为好友代理诉讼。
(三)律师的义务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
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3.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援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服务、介入案件,
干扰依法办理案件。〔2〕
4.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5.律师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
6.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
代理人、辩护人。
7.专职律师不得违规兼职。
(1)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独立监事除外)、总经理、副总
经理。
(3)不得与律师事务所之外的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8.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3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
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9.不得擅自退庭或者不按照通知出庭。
10.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
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11.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2.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
执业证书。
13.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
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1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处于停止热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受到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1〕答案:1.正确;2.正确;3.错误。
〔2〕我国律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故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
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因此,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援机构指
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服务,不允许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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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受到6个月以上停
经典例题
【考频】★★★★☆
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组织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组织。律师执业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
止执业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期间以及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1]
小明系明镜高悬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则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难度】中
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对
哪些?〔2〕
律师的行业管理,是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来实现和落实的。
A.考虑到情况紧急,小明在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介入案件,为当事人争
得了合法权益
B.小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明镜高悬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3日以内,向办案机
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C.为拓展律师业务,小明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以外设立专门的业务办公室
D.小明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为尽快执业,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由该机关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记忆小口诀:市申省批律师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分为个人律师事
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三种类型。
无论设立何种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第二,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第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专职执业
律师;
第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另外,三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事务所,还必须分别满足特定的条件。
1.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人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执业律师;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资产。设立
存。
08
503
·234
厉
分100
〔1〕 对于第12、13、14、15项的理解,律师处于“病人状态”,当然不能拥有“正常人”所拥有的权利。
〔2〕答案:ACD。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记忆小口诀:1人5年10万)
2.合伙律师事务所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专职执业律
师。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
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
第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二,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第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四,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记忆小口诀:3人3年30万)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
第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二,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第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四,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记忆小口诀:20人3年1000万)
3.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
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
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
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记忆小口诀:合伙所3年20人)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
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理论法 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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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
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热业纪律的情况进行
监督。
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
1.建立保障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享有权利、监督其履行义务的制度。
2.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
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
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3.严禁律师事务所投资人股兴办企业。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
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4.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
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5.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
处罚。
6.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监察督导制度,指导监
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7.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向设区的市级(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所年度热
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五)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
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煮
熏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
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36·
在内靠戴部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五节 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不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的主要内容如下表:
核查经济状况)、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1.立法目的:司法便民,司法为民,应援尽援
2.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
一指派、统一监督
3.法律援助人员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
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概述
(2)刑事案件必须指派律师
4.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1)法律援助服务完全无偿。但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由司法
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费用,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3)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
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1.申请的便捷性:
(1)诉讼事项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非诉讼事项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
机构提出申请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
方便当事人
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4)涉刑案件被羁押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
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5)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
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
友
10
理论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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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2. 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便捷性:
(1)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
煮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2)免予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
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
城务工人员
当事人以公检法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
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记忆小口诀:老幼残疾无固收,救助与优抚对象;工资工伤农民工)
方便当事人
3.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1)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7日,需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
政复议
(2)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记忆小口诀:时效7日,保全执行)
4.公检法和有关部门的告知义务:
(1)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
律援助
(2)公检法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1.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
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援助的
(记忆小口诀:不服援助找行政,不服行政可复诉)
救济
2.认为公检法应当告知或通知,而有关机关不作为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
检察机关申诉
(记忆小口诀:不服通告找检察)
二、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具体如
下表:
X
·238·
k
固
15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
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
经济困难无代理,
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身债权与环境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
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
不查经济看情形,
英勇无罪赔家暴
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
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
申诉再审和抗诉,
法院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
经济困难可申请
者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引发的再审和抗诉)
三、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大体上包括依申请的法律援助与依通知的法律援助两大类。
具体如下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
可以
检法有告知义务)
依申请
援助
2.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公、检、法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
构为其指派辩护人
(1)未成年人
依通知
应当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援助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理论法精讲
>>>
续表
2.强制医疗案件:法院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通知法援机构指派代理人
3.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
律援助机构收到公检法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
依通知
应当
律师担任辩护人
援助
4.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
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记忆小口诀:未成年人盲聋哑,精神半病无和死,强制医疗缺席审,公
检法院应通知。无死复核需3年,其他刑案可通知)
1.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决定;受
援人的经济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
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拒绝援助的
情形
2.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
辩护的,公检法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在5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
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
供辩护
值班律师的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帮助
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经典例题
关于法律援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2022年统考真题考
生回忆版,多选)
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因疫情期间,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王某的经济困难状况确有不
便,遂要求王某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B.李某因见义勇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考查李某的经济
状况后,为李某提供了法律援助
C.钱某系某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钱某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因钱某不符
合“经济困难”的标准,拒绝为钱某提供法律援助
+240·
〔1〕答案:AC。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D.赵某涉嫌刑事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赵某提供法
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近3年未受过停业处罚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考频】★★★★★
【难度】难
第六节 公证制度
一、公证制度
(一)公证制度概述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我国的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
程序法的范畴,是非诉讼司法活动。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当事人。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1.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
证”。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公证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公证效力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
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4)公证程序的法定性。公证的申请和证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
程序的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
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范畴。公证活动是一种司法活动,属于非诉讼司法活
动,是一种事前的预防,通过预防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的公证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
1.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
明机构。
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
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颁发公证机
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
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理论法精讲>>>
2.公证业务范围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2)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还可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
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
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办理上述事务,只需要出具相关凭证,不需要出具公证书。
3.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
为正常开展公证业务,公证机构需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承担责任、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我国公证机构的公信
力,中国公证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合同。
在某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首先由保险
公司赔付;如果受损失的一方认为这样仍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还可以向作出错误公证的公
证机构索赔。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4.公证员
(1)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担任公证员,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
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执
业证书。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后换发执业证书。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大致包括一般条件、特殊条件、禁止条件三个方面。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国国籍;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
一般条件
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
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
特殊条件
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
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禁止条件
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③被开除公职的
④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的义务。
公证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4
+242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①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②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③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④私自出具公证书;
⑤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⑥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⑦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⑧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⑨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公证程序
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等。
(一)公证的申请
1.公证程序经由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
2.公证代理。
(1)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
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
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
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二)公证的受理
公证处受理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公证的审查
审查是公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等,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形式与实质上的审查与核实的行为。
公证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实:
1.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2.调查。包括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3.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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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S
2431友
理论法精讲
>>>
4.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四)出具公证书
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
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并应当
及时告知当事人。
2.公证书的生效。
(1)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2)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
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3)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宜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五)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六)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1.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现场宣
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
生效。
2.办理遗嘱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
情况下只能由1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或者盖章。
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
办理。
·244·
3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4.办理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的特别规定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
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
限内出具。
(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
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
证机构。
三、公证的救济
1.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
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
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
?
第二章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思维,两句话是:“'装’得高端大气,避免合理怀疑”。考生理
解各个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即在于此。在此基础上,结合每一种法律职业人员
的定位,就可以从宏观上把握住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思维。本章重点为法官职业道德、检
察官职业道德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与基本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依据是《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
《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等。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
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整体上的要求
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全体法官应当遵照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审判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一)忠诚司法事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
卫者。
(二)保障司法公正
1.维护审判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内心独立和内部独立,尤其注意内部独立。
(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
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4.提高司法效率:要勤勉,注意审限。
5.公开审判。
·246·
第二章① 法律职业道德
(1)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2)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例如新闻媒体和公
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6.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
(1)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禁止单方接触,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3)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任何虽然
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自己公
正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则可以向审判长或者院长提出不再审理此案。
7.抵制关系案、人情案。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
(三)确保司法廉洁
1.不得接受当事人钱财、利益。
2.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
3.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水准。
4.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
5.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6.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7.约束家庭成员。
(四)坚持司法为民
1.以人为本。
2.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3.司法便民。
4.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五)维护司法形象
1.遵守司法礼仪:礼貌对待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
(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
(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2.加强自身修养,如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
3.约束业外活动。
(1)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
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2)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
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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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精讲
>>>
(3)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
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
(4)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
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5)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4.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
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光明点睛
1.法官的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第一,要保护好自己的“门
前雪”;第二,不要觊觎别人的“瓦上霜”。总之,法官不拿不该拿的钱,不说不该说的
话,不做不该做的事。
2.理论上,法官与法官、律师、当事人只能在工作程序中见面。但是,因工作需要,
且经过批准,也可在其他场合见面。
3. 注意判断把握法官行为适当与否的“金标准”:合理怀疑。所谓合理怀疑,即一个
普通人看见法官的这个行为,都觉得有问题,会损害司法公正。那么,法官的这个行为就
是不适当的。
二、法官职业责任
法官职业责任分为违纪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违纪责任
《法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规定了法官的违纪责任。具体如下表:
处分种类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
职(24个月)、开除(公职身份)
一事不再罚: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
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党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一般原则:违法行为涉及“情节较重”则降级、撤职,涉及“情节严熏”则
开除。其他则警告、记过、记大过
处理原则
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
1.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但警告可以晋升
薪酬待遇
2.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未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期
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
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治好病,一切平等)
·248·
-%
座
第二章 法律职业道德
续表
可以从轻
或减轻
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检举他人、次要作用(内在有悔恨,外在有表现)
免予、不予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具有可以从轻、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
2.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被胁迫(无主观恶性)+批评教育后悔改
应当从重
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内在主观恶性大,外在行为对抗组织)
1.故意犯罪被判刑罚(主观恶性大)
2.过失犯罪刑期超过3年的(后果严重)
3.犯罪被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开除
4.过失犯罪3年以下,一般开除;情况特殊,可以撤职,但应上一级机关
批准
5.犯罪被单处罚金、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一般撤职;造成
不良影响开除
救济
不服政务处分的,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
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记忆小口诀:复审原单位,复核上一级)
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可立案调查;依法
已退休
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相应调整待遇(终身追责)
(二)刑事责任
法官因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依据主要为《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
全体检察官应当遵照执行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根据最新修订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为
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等。检察官职业道德对检察官
民、担当、公正、廉洁”。(记忆小口诀:民众当练功)
的整体要求是:“清廉文明听指挥,公正监督公主体”。
忠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
尽职守,乐于奉献
x
53
■49
这
理论法精讲
续表
为民
以人民利益为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融入群众,接受群众
监督
担当
敢于监督,坚决打击各类犯罪;坚守良知,执法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
会监督;直面矛盾,正视问题
独立履职,理性履职,履职回避(除法定回避情形,对于可能引起公众合
公正
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重视证据,遵循程序,保障人权,尊重
律师和法官,遵守纪律,提高效率
坚持廉洁操守,避免不当影响,妥善处理个人事务
廉洁
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
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但是,可以参加学术活动、写作等,并依法
取得报酬
二、检察官职业责任
检察官职业责任包括违纪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违纪责任
1.《检察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违纪责任,县
体内容与法官违纪责任一样,可参见第一节法官职业道德中的法官违纪责任。
2.检察院的司法责任制。
检察院的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所谓监督管理责任,是指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
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
管理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
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二)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八章(贪污贿赂
罪)和第九章(渎职罪)的有关规定,检察官因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节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主要有《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250·
第二章 法律职业道德
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中华全
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还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等。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记忆
小口诀:法正为城(诚)尽(敬)忠]
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整体的要求是:“诚实合法不越权,只收委托代理费”。
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详细规定了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律师执业推广行为规范、律
师与同行的关系规范、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
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等内容。
(一)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
1.委托权限
(1)建立委托关系的基本要求。
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应当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
用、代理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
代理人、辩护人。
(3)律师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且有
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
事项。
(5)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6)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
权限。
(7)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
(8)律师在承办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
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2.禁止虚假承诺
(1)律师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虚假承诺,也不得为了建
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向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
(2)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3.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2)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
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理论法精讲
>>>
4.利益冲突审查
(1)绝对利益冲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
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
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
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
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
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
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
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
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
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记忆小口诀:近亲同事同案件,
绝对不能受委托)
(2)相对利益冲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
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
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
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
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
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
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美系
·252·
第二章法律职业道德
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
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光明点睛
很多同学反映,“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
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与绝对利益冲突的“同一案件”的情形难以区分。
这里必须区分清楚“同一法律事务”和“同一案件”的区别,注意,同一法律事务可能
包含很多个具体案件,如:小明律师擅长著作权类的法律事务,为原告代理了一个具体的
著作权案件,在该著作权案件中,小明律师不能再为被告代理。但是,在该案件的委托代
理关系终止后1年内,被告请求小明律师为其代理另外一宗和原告无关的著作权案件,那
么,小明律师必须征得原告的同意之后,才能接受被告的委托。
5.保管委托人财产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
协议。
律师事务所受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
人财产严格分离。
6.转委托
(1)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
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2)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7.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1)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
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2)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
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①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②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③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④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
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⑤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
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具体如下:劝告义务、通知义务、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
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的义务。
光明点睛
注意律师的定位:
理论法精讲
>>>
1.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应当注意利益冲突。
2.尽管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服务,但是,律师的第一要务是自保,所以,律师即使接
受了委托,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拒绝委托。
3.律师应当:第一,按法律办事;第二,按委托人的要求办事,且委托人的要求不
能违法。
4.律师只能赚委托代理费,绝不能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
(二)律师执业推广行为规范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涉及律师业务推广原则、律师业务推广广告规范、律师宣传规
范等。
1.律师推广方式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
域和专业特长。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
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
己的专业特长。
2.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2)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
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
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3.律师宣传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
期望的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
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三)律师与同行的关系规范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1)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
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4)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
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254·
第二章法律职业道德
(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6)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
委托人的目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
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
业务。
(2)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
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
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4.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
当竞争的行为:
(1)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2)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3)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
费用。
5.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2)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
的条件。
(3)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
务所的合法权益。
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
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
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
获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四)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包括回避规范、调查取证规范、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
员规范、庭审仪表和语态规范,维护司法公正。
1.回避。
2.调查取证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
人出庭。
25
上
理论法精讲>>>
3.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4.庭审仪表和语态。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光明点睛
1.律师只能实事求是,不能夸张。
2.考生应当注意把握“合理怀疑”标准判断律师的行为是否适当。
三、律师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包括违纪行为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责任。
(一)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
2.纪律处分的种类、适用。
(1)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训诫;警告;通报批评;
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种类
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1个月以上1年以下(无权利,有义务);取消会员资格
(2)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
消会员资格,一般必须情节严重)
(1)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纪律
适用
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
(2)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真辖市律师协会作出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律师执业中的法律责任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
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
1.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热
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5种;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5种,由司法行政部门作出。
(1)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没有处罚权,但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对律师和律师事
务所违法行为的建议。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
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作出。
·256·
1
第二章 法律职业道德
(3)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热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合
伙人。
(4)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1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吊销其律师
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吊
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
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6)非律师冒充律师执业,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
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3.刑事法律责任
光明点睛
1.怎么来怎么去: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
故其吊销也应当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
2.律师执业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后果。
3.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
人、代理人,但是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经典例题
李某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后,应聘至某法务经纪公司担任法务经纪
人。经某社会团体推荐,以律师名义代理王某合同纠纷案件出庭应诉。因案件败诉,王某
拒绝支付代理费。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代理费。则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1〕
(2024年真题考生回忆版,多选)
A.李某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
B.李某不是律师,无权收取案件代理费
C.李某冒充律师执业,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D.应当吊销李某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频】★★★★☆
【难度】难
班内
〔1〕答案:ABD。
理论法精讲
>>>9
??
一、公证员职业道德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主要是《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主要包
二、公证职业责任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
第五节 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
第四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
括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
任、刑事法律责任等。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
同行。
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公证员追偿。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一
法律顾问
仲裁员
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
1.独立公正
1.忠诚法律
1.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基本
(1)保持廉洁
2.保持独立
(2)保持独立
要求:
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
(1)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的过(3)主动披露:仲裁
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法律的
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
员主动披露其与当事办事,公正廉洁
精神作出判断
人或代理人的某种关
内容
(2)法律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
系,以便于当事人和2.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
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
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
仲裁机构考虑此种关行政裁决的公务员职业道
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系是否影响该仲裁员
德的特定要求:
(3)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行为的公正性
坚持合法性,兼顾合理性;
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履2.诚实信用
秉公执法,兼顾效率;文
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3.勤勉高效
明执法,以礼待人;公开
3.保守秘密
4.保守秘密
5.尊重同行
透明,权责一致
的
·258·
④
08
反
VS
第二章 法律职业道德
续表
一
法律顾问
仲裁员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
违纪责任、刑事责
责任
惩戒处分、行政法律责任、民任。我国尚未在仲裁
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立法中规定仲裁员的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轻内
.
这
中国法律史
落过
凳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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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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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复习纲要
一、中国法律史思维导图
中国法律史
先秦时期的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法律思想与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秦汉至魏晋
南北朝时期的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法律思想与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隋唐宋元时期的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法律思想与制度
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明清时期的
明至清中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法律思想与制度
清末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的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与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其他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
宪法
时期民主政权
法制
司法制度
二、中国法律史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
据考生回忆,本学科在客观题卷一考查3—4分,均为单选。
三、结构与重点
中国法律史作为纯粹记忆的学科,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虽然就某一年的考试进行分析,重点似乎不明确。但是,就法律史考题整体上
分析,重点还是比较明确。比如,中国古代最发达的是刑法,当然,刑法及其相关知识属
于考核重点。再如,中国古代最璀璨的朝代是唐朝,毫无疑问,唐朝的各项法律制度属于
重点。
理论法精讲
>>>
第二,作为纯粹记忆性的学科,法律史的考试重点只能是一些相对具有“显著性”的
第三,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来的真题分析,命题人比较注重考查考生中国法律史的
四、学习方法
第一,就学习方法而言,结合法律史的学科特点以及考试的命题思路,建议考生采取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
第二,要注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线索:法家与儒家之间的冲突。总体上,中国
知识点,如第一次、最后一次、标志性事件、特色制度等考点。
基本素养,尤其是人文知识层面。
“通观大略”,但是“不求甚解”的学习方法。一方面,掌握法律史的宏观结构,重点抓
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
历朝历代的法律文化,要么偏儒家,要么偏法家,属于法家与儒家的结合,即所谓儒表法
“第一次”“最后一次”“标志事件”“特色制度”等关键知识点,把握选择题的命题特
三分魏蜀吴,两晋前后延。
里。因此,考生应当把握住儒家与法家的基本特点,具体如下表:
点,结合自己的背景知识,对题目做出整体判断。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之上,尽可能地多
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
掌握一些细节性的知识点。因此,考生必须熟记《中国历史朝代歌》:
宋元明清后,王朝至此完。
法家:以法治国,强调人性恶
儒家:以德治国,强调人性善
1.讲法律,强调诸事一断于法
1.道德教化为主,刑罚适用为辅
2.严刑峻法,轻罪重刑
2.慎重刑罚、可赦免,可宽宥
3.不分贵贱亲疏,人人平等、不赦不宥
3.讲究等级特权,依身份与伦理,同罪异罚
第三,毕竟,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法律。
这就要求考生在学习时,善于通过社会历史背景来记忆相关知识点。把握住社会背景,很
多非常烦琐的知识点,可能立刻就记住了。
五、关于真题
法律史的真题,考生应当区别对待,首先,考生要高度重视涉及历朝历代法律文化特
色知识点的真题;其次,要高度重视涉及“各种历朝历代第一”“特色制度”“标志事件”
等方面的真题;最后,对于近年知识点有重复的真题,考生应当高度重视。
·264·
第一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以德配天
(1)以德配天属于神学立法思想,是对夏商神学立法思想的改造,认为有德之人方可
享有天下。此一理论改造解决了周作为臣子何以伐作为天子的商纣的问题。
(2)德有三方面的要求:敬天、尊祖、保民。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实施德教是第一位的,先以道德教化使人臣服,迫不得已再去用刑,即使用刑也必须
宽缓。
3.德教的具体内容,是所谓“礼治”
礼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周时得到系统发展。礼有两层
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强调等级关系,下位者尊重上位
煮。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2)具体的礼仪形式,包括“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
(行军打仗的仪式)、宾礼(待客之道)、嘉礼(冠婚之礼)。
(3)礼因其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已具备法的性质,属于事实上的法律。
4.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
进行处罚。
(2)刑不上大夫(贵族士大夫适用刑罚有特权),礼不下庶人(礼有等差,不可逾
越)。
(3)此时期存在着“礼刑”对应关系的表达,至战国以降,随着法家的形成,而有
“儒法”对应的表达;并不存在今人所谓的“礼法”关系。
光明点睛
文王慎罚德配天,敬天尊祖又保民,亲亲尊尊周公礼,出礼入刑不平等。
在内素
理论法精讲>>>
二、西周的主要法制内容
(一)五刑、刑书和刑罚适用原则
1.西周“刑名从商”“周有常刑”,即所谓奴隶制五刑:墨(刺字)、劓(割鼻)、刖
(亦称拘,断足)、宫(男性去势,女性幽闭)、大辟(死刑)。奴隶制五刑以肉刑为中心。
2.西周虽有刑书,但不公之于众,一方面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以形成无所
不在的威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便宜行事,灵活用刑,所谓“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3.西周在刑罚适用原则上,已经开始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故意称为“非
眚”,过失称为“眚”;将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二)契约法律
1.买卖契约为质剂
(1)“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2)“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3)“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为傅别
(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光明点睛
大质小剂,官府制作,质人管理,借贷傅别。
(三)婚姻法律
1.婚姻缔结原则
一夫一妻(但可多妾),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1)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3.婚姻关系解除
(1)七出。亦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即不顺父母(逆德)去、无子(不孝)去、淫(乱族)去、妒(乱家)去、恶疾(不能
共同祭祀祖先)去、口多言(离间亲属)去、盗窃(反义)去。
(2)三不去。三种情形夫家不能离异休弃。包括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女
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已尽子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贫贱时娶之
·266·
第一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
(3)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但“三不去”更照顾女
方利益。
光明点睛
六礼三原则,男女始婚配。七出三不去,休妻有讲究。
(四)继承法律
嫡长子继承制度: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
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
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五)司法诉讼制度
1.大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
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
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西周时期的“狱”与“讼”。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3.西周时期的“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主要是通过观察当事
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其中有犯罪心理学
的因素。
4.西周时期的“三宥”“三赦”与“三刺”制度。
(1)西周时期在判决中遵行“三宥、三赦”之制。“三宥”指:因主观上不识,过
失,遗忘而犯罪者,应减刑。“三赦”指:幼弱,老耄,蠢愚者(智障者),犯罪从赦。
(2)西周时期凡遇重大疑难案件,适用“三刺”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群臣讨
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
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
1.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
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西方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则是公元前451年罗马公布《十二表法》。
2.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鞍鞅铸刑鼎。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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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原则。
二、《法经》
1.作者:魏国的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同时也是第一部比
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六篇:盗、贼、网、捕、杂、具。
3.盗贼居首之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4.网、捕多属于诉讼法,网是囚禁罪犯,捕是抓捕罪犯。
5.杂有六禁:淫、狡、城、嬉、徒、金。
6.具相当于法典的总则,起“具其加减”之用,是关于定罪量刑从轻从重的法律原
则之规定。
7.意义: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封建立法的全面总结,体例内容为后世奠基。
光明点睛
春秋书鼎成文法,法律公开头两次,法经系统第一部,盗贼网捕杂与具。
三、商鞅变法与法家思想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的普遍性,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2.运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
制,建立郡县制,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3.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颁布《分户令》《军爵律》。
4.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的思想。
(1)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
吏为师”。
(2)轻罪重刑。
(3)不赦不宥,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5)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
光明点睛
商鞅变法郡县制,以法治国用重刑,鼓励告奸搞连坐,不赦不宥讲平等。
·268·
第二章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一节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秦代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
秦代法律规定罪名繁多,且无系统分类,大致可分为五类。
(1)危害皇权罪。
谋反、操国事不道、泄漏皇帝机密、偶语诗书、非所宜言等。
(2)侵犯财产与人身犯罪。
①侵犯财产的主要罪名是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
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②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即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曰贼”
“无变斩击谓之贼”。
(3)渎职罪。
①故意犯罪:见知不举(官员看见犯罪不举报)、不真(重判轻或轻判重)、纵囚
(有罪使之无罪)。
②过失犯罪:失刑(心态过失致量刑失当)。如故意量刑失当则为不直。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违令卖酒罪;逃避徭役方面的罪有“逋事”与“乏徭”。
(5)破坏婚姻家庭罪。
①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
②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
2.刑罚
秦代刑罚包括八大类,五大主刑:笞、徒、流放、肉、死刑。三大附加刑:髡、耐等
羞辱刑;赀刑(经济刑);族和收(株连刑)。但还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
(1)笞刑。
(2)徒刑:
+1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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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城旦春(男犯筑城墙,女犯春米做饭;5年)。
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祭祀鬼神砍柴,女犯为祭祀鬼神做饭;4年)。
③隶臣妾(男犯收为臣,女犯收为妾;3年)。
④司寇(伺察寇盗;2年)。
⑤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
(3)流放刑:迁刑——适用于普通犯人;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4)肉刑:黥、劓、刖、宫与城旦春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戮(先羞辱,后杀之)、磔(裂其肢体而
杀之)、腰斩、车裂(五马分尸)、枭首(杀之,悬其首级于木上)、族刑(灭三族)、具
五刑(具五刑是秦代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
(6)羞辱刑:髡(剃头发、胡须、鬓毛)、耐(留发,剃胡须、鬓毛)。另外,死刑
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赀赎刑:经济刑。
①赀刑属于独立刑种,赀甲(罚钱)、赀戍(罚屯垦戍边)、赀徭(罚做徭役)。
②赎:以金钱赎买刑罚,死刑也可赎买。
(8)株连:族刑、收(犯人服刑、妻儿收为官奴婢)。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
人。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的原则。
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
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相比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如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8.诬告反坐原则。
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二、汉代
(一)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西汉建立后,虽沿用秦代法律制度,但总结秦亡教训,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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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
分
第二章①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1.文帝废除肉刑
文帝废除肉刑的起因是“缇萦上书”,缇萦上书文帝,愿意没身为奴,替父赎罪。文
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文帝将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5年);劓刑改为笞三
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2.景帝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景帝颁布《篓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为结束传统肉刑制度,建立新的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
基础。
(二)汉代的法律思想
汉承秦制,主要沿用秦代的法律制度。但是,汉代立法思想强调“德主刑辅”,用儒
家的思想改造法律制度。法律儒家化是整个汉代的主旋律。
1.上请与恤刑
(1)上请:高祖确立,至东汉成为官吏的普遍特权,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
些优待。
(2)恤刑:“为政以仁”,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80岁以上、8岁以下、怀孕妇
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不戴刑具。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汉宣帝时确立,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卑幼隐匿尊长
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隐匿卑幼犯死罪宽待。
(三)诉讼制度与汉律儒家化
1.春秋决狱,论心定罪
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董仲舒首倡,以孔子所著《春秋》作为断案依据,所
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
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
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
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的
“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2.秋冬行刑
(1)理论基础是天人感应理论,行刑必待秋冬以顺应天意。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
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2)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本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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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汉时期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审
理全国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郡守
地方司法与行政官一体,郡守、县令兼理司法。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
解工作。
(三)御史制度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西汉设御史大夫、东汉设御史中丞
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
司各地的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光明点睛
汉承秦制儒家化,德主刑辅用春秋,亲亲首匿汉宣帝,文景肉刑不彻底。
第二节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律学法律思想
两汉引经注律,律学与政治伦理结合而日兴。东汉以来的阴阳谶纬等神学思想,经桓
谭、王充等无神论学者从哲学上的批判已无甚作用。“名教”“玄学”抬头,名辩之术和
《易》学盛行,对法学理论有一定影响,并导致法学侧重于对律典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
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其时以张斐、杜预等律学家为代表。例如,张斐
在《律注要略》一书中对《晋律》中罪名、犯罪情节方面的名词进行解释,如“故意”
是“知而犯之谓之故意”;“过失”是“不意误犯谓之过失”;“谋”指“二人对议”;
“群”是指三人以上等。杜预在《律解》的上奏中说:“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
性之书也。”使律学渐成注释之学。东晋以降官方注释的确立,私家言论大受限制,从而
使律学研究走向衰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结构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复杂,魏明帝时制定,共有18篇
(1)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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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晋律》又称《泰始律》《张杜律》,20篇共602条
(1)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2)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形成刑宽禁简的特色。
(3)张斐和杜预的注释有法律效力,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
4.《北齐律》,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奠定后世刑法总则。
(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
(3)《北齐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
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光明点睛
注意封建法典总则的变化过程。
法经:具,位于篇末。曹魏律:刑名,位于律首。晋律:刑名、法例,位于律首。北
齐律:名例,位于律首,奠定后世刑法总则。
记忆小口诀:京剧为民尽力(经具魏名晋例)。
(二)法律形式与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
立法格局。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制度。
①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
制度。
②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
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
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③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
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制度。
“官当”制度是传统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
魏律》与《陈律》中。这表明当时官僚特权法又进一步发展。
(3)“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并且明确“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光明点睛
承继汉律儒家化,北魏官当魏八议,晋律五服来制罪,北齐名例现十条。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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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罚制度改革。
①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②规定流刑。
③规定鞭刑与杖刑。
④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适用宫刑的历史。
(5)准五服制罪。
①《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②以丧服为标志,亲属关系由近致远,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③同罪异罚,长犯幼时,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幼犯长时,亲属关系越近,处罚
越重。
(6)死刑复奏制度。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
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7)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主要是对女性的照顾。例如,《梁律》规定:“女
子怀孕,勿得决罚”。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北齐的大理寺: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主中央审判,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
长官。
2.“三公曹”与“二千石曹”:“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
账,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3.御史制度: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
1.皇帝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秦汉以降,皇帝亲自审案渐成常制。史载魏明帝“每断
大狱,常幸观临听之”。
2.西晋形成直诉制度。直诉指不依诉讼管辖层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晋武帝
设登闻鼓于朝堂外,百姓可击鼓鸣冤。
3.死刑复核制度形成。三国时期形成,至北魏太武帝确立死刑复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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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隋唐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一节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隋代《开皇律》的特点与历史意义
(一)隋文帝主持制定《开皇律》,对唐律影响深远。《开皇律》有以下特点:
1.改革刑罚制度,确立传统五刑。
《开皇律》正式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作为基本的刑罚手段,形成以徒刑为中心
的封建制五刑。以区别于西周时期的以肉刑为中心的墨、劓、腓、宫、大辟的奴隶制五
刑。从此残人肢体的肉刑在王朝的法典律文上不复存在。
2.继承发展贵族官僚特权法律的“议请减赎当免之法”。
3.创设“十恶”之条。
(二)《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删增,创设了“十恶”条
款。此即俗称“十恶不赦”之来源。“十恶”制度为唐律所承袭,并在此后一千余年一直
作为传统法典的核心内容而存在。
二、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体现“一准乎礼”思想的法典
1.《武德律》
仿隋代《开皇律》,唐高祖制定,唐代首部法典,12篇共500条。
2.《贞观律》
唐太宗制定,12篇共500条。
(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2)基本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与风格,对《永徽律疏》影响很大。
3.《永徽律疏》
(1)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因疏文
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元代起又称为《唐律疏议》。
(2)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
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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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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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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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
格和基本特征,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4)是迄今为止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
(二)十恶
隋代《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
制,将“十恶”列人名例之首,且凡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
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二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后与“谋大逆”形成了成语“大逆
不道”。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
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
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六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六赃规范及其按赃值定罪的原
则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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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隋唐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事后受财即“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
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3.保辜原则
对伤人罪的后果,对于不是立即显露的伤害,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
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代《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分绞斩二等)
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一直延续至清末修律。封建制五刑以徒刑为中心。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①公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因公犯罪并且没有私心。
②私指不缘公事而自犯和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两种情况。
③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自首:犯罪未举而投案,可免罪但退赃。但是,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
折伤人、谋反等重罪。
②自新:犯罪被举后投案,属于被迫投案,只能减轻处罚。
③轻罪已发,能自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记忆
小口诀:自首后悔,免罪退赃;自新被迫,减轻处罚)
(3)类推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其应出罪
者,则举重以明轻(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其应入
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4)化外人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
法律论。”即外国人相犯,同一国籍者,按属人主义适用法律;不同国籍者,按属地主义
适用法律。
(五)唐律体现的法律思想与中华法系
1.“礼律合一”
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
了礼与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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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秦汉法律向来以繁杂著称。西晋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
篇共949条。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共502条,并为后世所
继承。
3.立法技术完善
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中华法系
(1)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2)唐律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
地位。
(3)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
《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
唐律。
三、隋唐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隋唐时期的司法机关
唐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审判权;刑部复核权;御史台
监察。
1.唐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审判权。
2.唐刑部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等四司。
3.唐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弹百官,审重案)、殿(中央
官失礼,护皇帝尊严)、察(察地方官违法)三院。
4.“三司推事”与“三司使”。
(1)“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
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2)“三司使”: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
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3)“都堂集议”。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审理重大死刑案件,是
慎刑的体现。
5.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
司法佐、史等辅助长官司法审判。县以下设乡官、里正,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
处理的权力。
(二)诉讼制度
1.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拷讯程序法定,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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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隋唐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
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
(3)刑讯时须按规定时间与次数使用法定刑具。
(4)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取保释放。
(5)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则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反拷亦有
限制。
(6)人赃俱获者经拷讯后仍不认罪,可据状断之。
(7)议、请、减等特权者、老幼(70岁、15岁)残疾之人不合拷讯,据证定罪。
2.法官的回避
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
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唐代《狱官令》第一次规定了司法官的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
推”,即“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光明点睛
唐律疏议天下传,其实照抄贞观律,礼律合一科条简,儒家经典来解释。
第二节 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宋刑统》
《宋刑统》,又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天下。12篇,213门,
502条。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在篇下分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形
成律令合编的体例。
3.刑统的编纂体例可源自唐宣宗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二)编敕
1.敕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为犯罪、刑罚之规定,效力往往高于律。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
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2.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是
宋代重要、频繁的立法活动。
编敕始自太祖《建隆编敕》。仁宗前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
《宋刑统》之外。神宗时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
一断于敕”,敕足以破律、代律。
理论法精讲
光明点睛
宋祖仁慈定刑统,律令合编首次印,建隆编敕神宗破,笞杖徒流都折杖。
(三)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太祖为改变五代刑罚严苛弊端而于建隆四年颁行,封建制五刑中,死刑不折,笞、
杖折臀杖释放、徒折脊杖释放、流折脊杖就地配役1年,加役流折后就地配役3年。
2.配役
(1)配役属法外刑,推行折杖法之后,为补死刑与折杖刑的刑差而出现。
(2)配役源于隋唐的流配刑,在宋代多为刺配。刺配源于后晋的刺面之法,是刑罚制
度的倒退。
3.凌迟
俗称“千刀万剐”,为极其残酷的死刑。源于五代的辽,宋仁宗时适用凌迟刑,神宗
熙宁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刑的一种。《大清现行
刑律》废除。
(四)契约法规
1.债
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均强调双方的合意性,
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置典宪”。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2.买卖契约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
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1)绝卖为一般买卖。
(2)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
(3)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3.租赁契约
(1)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
(2)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4.租佃契约
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
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并由此而产生“秋后算账”的成语。
5.典卖契约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
易方式。
6.借贷契约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
·280·
第三章 隋唐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为负债。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不得实行高利贷盘剥。
(五)婚姻与继承法规
1.婚姻法规
(1)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为防止倚仗官府权势强抢民女,《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
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
(4)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内容
如下:
①《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
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②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即允许妇女改嫁,可
携带个人财产,但是不得转移家族财产。
(5)“义绝”原则。“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原则,为宋继承。指
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凡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依律视
为夫妻恩义断绝,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婚的一方依律处罚。当时,妻方凡有
损家族和睦,对夫家家族成员间的伤害行为,多可被视为“义绝”。后形成成语“恩断义
绝”。
(6)“和离”:即协议离婚,夫妻可以因“情不相得”而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继承
(1)除沿袭以往的遗产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有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
亲生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2)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的继承办法:立继(夫亡妻在,妻子为丈夫立继);命
继(夫妻俱亡,尊长亲属为死者创设继承人)。
(3)绝户继承原则:继子地位不如女,女未嫁得四分之三遗产,继子四分之一。女出
嫁,则女、子、官府各三分之一。
(六)司法制度
1.三法司与提点刑狱司
(1)宋代沿袭唐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台速合一”。将御史台纠举百官的职权与谏院规谏君主职权合二为一。
(2)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宋太宗为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
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
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
皇帝裁决。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1)翻异别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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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②别勘: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审。
(2)证据勘验制度。
①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②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
③世界第一部法医著作:《洗冤集录》。作者:宋慈。
二、元代法制中的“四等人”原则
元初,将民众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原南宋地区民众)四等,地位依
次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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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一节 明至清中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明清时期的立法
(一)律例与大诰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①仿《元典章》,名例为总则,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格局(七篇格局)。
②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为有明一代大法,终明不改。
③从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多年,表明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2)《明大诰》
①朱元璋为防法外遗奸,亲自制定的特别刑事法规,效力与《大明律》相同,太祖死
后,被束之高阁。
②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
罚,而且滥用法外之刑。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③《明大诰》在当时空前普及,科举考试也列人了大诰的内容。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
①《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②《大清律例》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均为七篇结构。
③《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
(2)清代的例分为条例(刑事单行法规)、则例(行政法规)、事例(皇帝上谕)、
成例。
(二)明清会典
1.《大明会典》
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大明会典》属行政法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
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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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清会典》
(1)清朝的行政法典。为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自康熙朝开
始,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
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记忆小口诀:康嘉乾雍光)
(2)《大清会典》的编纂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
编辑。
二、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
(一)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2.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
刑”和“先教后刑”。
3.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
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强调
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自此,可以“先刑后教”行事。明刑弼教成
为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4.中国封建法指导原则的变化:汉代德主刑辅(先教后刑,以教为主)、唐代礼律合
一(先教后刑)、明代明刑弼教(先刑后教,以刑为主)。
5.中国封建法就是一个教化和刑罚此消彼长的过程。
(二)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1)重其所重: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且扩大株连范围。
(2)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3)清代继承了这一原则。清律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
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如清律对“文字狱”没有相关的真接条款,但所有“文字狱”均
按谋反大逆定罪。
光明点睛
明刑弼教大明律,重重轻轻共七篇,从重从新真重典,空前普及明大诰。
三、罪名与刑罚
(一)奸党罪与充军刑
1.奸党罪
奸党罪创立于洪武年间,无确定内容,为皇帝滥杀大臣提供合法依据。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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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充军刑
明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
充军的区分。
(二)故杀与谋杀
1.故杀
(1)北魏时已出现故杀。
(2)《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
然起意杀人。
(3)清代认为,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其解释与英美法以及近代以来大陆法系
区分谋杀和故杀的各国刑法中的“故杀”概念相同。
2.谋杀
(1)战国至秦汉时期已经出现了谋杀这一法律概念。
(2)西晋时,廷尉明法掾张斐解释“谋”是“二人对议”,据此,“谋杀”指二人以
上事先预谋的故意杀人。
(3)《唐律疏议》及以后法典认为,谋杀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单独一人也可成
为谋杀罪的主体。
(4)清代谋杀概念定型,即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已经不再区分人数。因二人以上故意
杀人,必有预谋,故清代区分单独谋杀与故杀的唯一标准就是事先预谋的存在与否。
四、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
史台体系。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
“三司会审”。
清承明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1)清刑部是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
负责:
①审理中央百官犯罪。
②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但是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
③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
④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⑤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
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但死刑案件最终仍需报皇帝批准。
理论法精讲>>>
(3)清代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
刑部、大理寺之责。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2.地方司法机关
明代地方沿袭宋制,府县司法与行政一体,省设提刑按察司。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
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
3.管辖原则
(1)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
(2)实行被告原则。
(3)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4.廷杖与厂卫
(1)廷杖。
①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②廷杖属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厂卫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政。
①“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
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
②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太祖设锦衣卫。成祖设宦官特务机构“东厂”。宪宗
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
③厂卫干预司法: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可
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二)诉讼制度
1.明代的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组成联合法庭,审判皇帝
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朝审。
①始于天顺三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
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
②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大审。
成化十七年,宪宗命司礼监居中,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从此,九卿抑于内
官之下,每五年辄大审。
2.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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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1)秋审。
①秋审是清朝的国家大典,有专门的《秋审条款》,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②每年秋八月,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共同审理全国上报的绞
斩监候案件。
(2)朝审。
①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②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
(3)清代的秋审和朝审后案犯分为:
①情实:情况属实,死刑立即执行。
②缓决:情况属实,危害不大,减为军流。
③可矜:可疑之罪,减为徒流。
④留养承嗣:亲老丁单时,奏请皇帝申请留养承嗣,可免于处罚。
(4)热审。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旦,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京师笞杖刑案
件的重审。
会审制度是慎刑的体现,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
光明点睛
1.朝审,从字面上理解,即发生在朝廷的审判,故朝廷所在地京师的绞斩监候案件,
以及朝廷所属刑部所判重案归属朝审管辖。
2.秋审是国家大典,其审判范围当然就是全国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
3. 热审的发生背景:因北京天气酷热,监狱内关押太多人,易发生瘟疫等传染病。
故每年小满后十日,将处刑较轻的笞杖刑案犯重新审判,以清空监狱。之所以选择笞杖刑
案犯,因其属于田土欠账等民事纠纷,并无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 清末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清末的法律思想
鸦片战争之前,清廷秉承传统帝制天朝上国的理念,继续维持着“俯顺夷情”的朝贡
体制。1840年以后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洋务派权臣李鸿章、张之洞等以中体西用
的理念渐次接受近代主权国家的国际公法理论,“以资自强而裨交涉”。与此同时,清廷同
文馆聘任的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等国际法著作的传播与影响,使传统天朝体制下的
朝贡外交渐告式微,近代的国家观念与主权观念逐步建立,由此而生的治外法权等问题,
促使清廷开始大规模译介西方法律,参照修订传统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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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精讲>>>0
(一)康有为、梁启超的宪政思想
康有为以托古改制倡导变法维新,利用传统儒学宣传变法的新思想。他提出设议院、
开国会、定宪法,主张分权制衡,行三权鼎立之制等宪政主张。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建立君主立宪制,既能限制君权,又能使国民的代表参与国政。
梁启超则明确主张,以资产阶级宪政制度取代传统帝制专制,倡导仿英国君主立宪
制。具体包括:一是设立民选议会;二是制订宪法;三是实行三权分立。他认为宪法“为
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宪法权力的保障在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宪法是通过民权限制
君权和官权的武器。
(二)修律大臣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沈家本认为,法律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主张实行资产阶级法治,实行近
代西方权力分立学说,指出“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他认同资产阶
级人权和自由平等的理念,主张轻刑宽法,废除酷刑、禁止刑讯逼供、删除比附条款。
(三)伍廷芳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引入
伍廷芳主张“采各国通行之律”,以西法为鉴,变革旧制;轻刑慎罚,废除酷刑,重
视证据,严禁刑讯。同时,他坚持中外交涉应当主权平等,主张收回治外法权。清末时他
认同君主立宪,辛亥革命后,认为须实行共和立宪,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司
法独立。
二、“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
1.1905年仿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
从事宪政准备工作。
2.1906年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
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
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
(二)《钦定宪法大纲》
1.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
部分。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皇权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三)《十九信条》
1.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2.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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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资政院
1.谐议局
(1)“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2)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3)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论本省
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2.资政院
(1)“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
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2)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
事项等。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
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了六律总目;
③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④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⑤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⑥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2.《大清新刑律》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1911年1月正式公布,但仍保持
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结构上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3)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
的唯一内容。
(4)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5)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
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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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精讲>>>
光明点睛
1.这两部刑法典要结合中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记忆,《大清律例》
名称上既有“律”,又有“例”,显然是传统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同样要从名称上把
握,“现行”意味着现在还行,以后就未必行,因此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刑律”意味
着取消了传统的吏、户、礼、兵、刑、工的六律总目,并且对民事活动不再科刑。《大清
新刑律》作为近代意义上的第一部刑法典,体例与1997年《刑法》相同,即有总则、分
则的区别、条文的内容为罪名与罪状、有现代资产阶级刑法原则、有主刑与附加刑。因
此,近代意义的刑法典其结构都是一样的。
2.大清律例集大成,修律过渡改现行,废除凌迟民无刑,新律第一同九七。
(二)《钦定大清商律》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钦定大清商律》由商务部制定,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1904年1月颁行,
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2.《大清民律草案》
(1)《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
(2)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
而成。
(3)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
的封建色彩。
(4)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光明点睛
清末修律的基本宗旨就是中体西用,因此,牵涉到封建专制伦理方面的内容,不可以
由外国人制定,亲属、继承两编必须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到保守派的否决),制定《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
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
2.制定《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引入审判公开原
则)。
四、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实行审检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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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光明点睛
1.中国古代,最高审判权在皇帝手中,但清末修律,将最高审判权交由大理院。
2.地方行政司法合署。
3.中央审判机构的变迁。
西周:大司寇。秦汉:廷尉。北齐:大理寺。唐宋:大理寺。明清:刑部。清末:大
理院。
4.中央复核机构的变迁。
唐宋:刑部(复核全国徒以上案件)。清:大理寺(复核死刑)。
2.实行四级三审制
(1)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公开、回避
等制度。
(2)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观审和会审公廨
1.领事裁判权
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虎门条约》,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
判权国的侨民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同一国家依所属国,不同侨民依被告主义原则。
2.观审
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
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3.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涉及外
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租界内中国人诉讼由外国领事观审。
光明点睛
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公廨,是对我国司法主权越来越深入的践踏。
五、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与影响
(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中体西用。固守封建专制伦理的本体,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新形式。
2.封建传统与资本主义最新成果混合。
3.诸法合体到近代法律雏形。
4.维护反动统治,非真民主。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影响
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以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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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光明点睛
清末修律七个字,中体西用现代化。
清末修律实属迫不得已,外有帝国主义之压迫,内有富国强兵之需求。外仿德日为
其表,内守传统为其体。故现代化法律制度于表面上一应俱全,封建专制传统则尽量
保持。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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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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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孙中山的法律思想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理论中。
(一)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与民生主义的简称,历经旧三民主义与新三民主义两
个阶段逐渐完善充实,成为孙中山政治法律主张的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
旧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其主要内容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新三民主义中的民
族主义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是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是“政治革命的根本”。在旧三民主义中其主要内容为
推翻君主专制政体,创立共和政体,建立民国。在新三民主义理论中,孙中山主张各革命
阶级的共同民主专政,主张主权在民。《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
于国民全体。
民生主义是孙中山颇有特色的创造,他认为不解决民生问题,就谈不上民权。在旧民
生主义中,孙中山主张“平均地权”,同时把铁路、矿山、电气等大量企业收归国有,实
行国家资本主义。在新民主主义中,孙中山在“平均地权”的基础上,突出了“耕者有
其田”的思想,同时不再预防资本主义,而主张“节制资本”。
(二)五权宪法
孙中山认为,政治分为政权和治权。政权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应该完全交由人民执
掌。治权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则应完全交由政府实施。人民通过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
与罢免权来监督政府。而政府则需要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按
照五权宪法理论,中央政府以五院制构成,即“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旦司法院,
四曰考试院,五旦监察院”。
孙中山认为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
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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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太炎与宋教仁的法律思想
(一)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章太炎推崇民主共和,坚决反对君主专制与国家至上的观念。他认为国民才是国家的
主人,国家或政府的存在,只是为了保护个人才有必要。他反对代议政治,强调法治,反
对人治,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下层民众的利益。
(二)宋教仁的法律思想
宋教仁主要有以下主张:
1.建立民主立宪政体,通过议会政治以监督政府机关。
2.建立现代政党制度。
3.建立责任内阁制。
4.对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进行划分,对外的行政多归于中央,对内的行政多归于地方;
消极地维持安宁的行政多归于中央,积极地增进幸福的行政多归于地方。
5.地方行政主体划分为地方自治行政主体与地方官治行政主体。
?? 第二节 中华民国宪法
一、《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1月2日公布《修正中华民国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其特点如下:
1.受美国宪法影响,实行总统共和体制。
2.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三权分立。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
制度,采取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一般民主自由原则,保护私有财产。
光明点睛
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宪法的特点包括:三权分立、人民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民主自由
原则。
2.为防范袁世凯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权力,规定特别修改程序。
3. 参议院享有以下职权: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事项的同意权;对总统、副总统
的弹劾权;2/3以上参议员同意,原议案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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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约法严格的增修程序:2/3参议员提议,4/5出席,出席者3/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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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第五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三、1913年“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下诏退位。次日,孙中山辞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职务。
15日,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1913年4月8日,参众两院各选出委员30
名,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于北京天坛祈年殿开始起草宪法,史称“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未经公布即胎死腹中。其主要内容如下:
1.采取三权分立原则,确立民主共和制度。
2.坚持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限制总统任期以防
范袁世凯。
四、1914年“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主要内容如下:
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为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2.以总统独裁否定责任内阁制,立法院取代国会。
3.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五、“贿选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10月10日,直系军阀曹锟举行总统就职仪式和《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典礼,
因曹锟系贿选当上总统,故史称该宪法为“贿选宪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1.近代中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2.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
3.对国权和地方自治作出了专门规定。
光明点睛
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整个中华民国
早期宪法的变迁,大家应把握住社会背景,以民国早期核心人物袁世凯为中心展开记忆。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时,孙中山为挽救国内和平,将临时大总统的位置让给袁世凯,
国民党主持制定《临时约法》时,当然会采取责任内阁制、赋予国民党掌握的参议院较大
的权力,以牵制和防范袁世凯。1913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时,仍然是国民党主
持,故依然以防范袁世凯为宗旨,采取了责任内阁制、赋予国会较大权力、限制总统任期
等方式。1914年袁世凯全面反击,其主持制定“袁记约法”,必然采取对己有利的总统
制,而且全面取缔国会,安排傀儡机构立法院。1923年的“贿选宪法”制定,依然和袁
世凯有莫大关系。袁世凯于1916年去世后,中国没有了强人领袖,处于军阀混战的局面,
此时,曹锟上台即因贿选之故,故《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当时之局面,中
央弱、地方强,只能规定地方自治,规定国权。而且,因为各省妥协的缘故,“贿选宪法”
则有妥协法律的特征;规定公共利益、民主自由。故“贿选宪法”有“漂亮的辞藻和虚
伪的民主”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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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其主要特
点如下:
1.表面上的民主和实际的个人独裁。
2.政体不伦不类,以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个人专制。
3.充分罗列人民权利,但切实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保护封建剥削和官僚资本。
5.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双重性”:资产阶级先进法律和传统封建法律制度的混
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立法与司法的双重性。
第三节 中华民国其他法律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立法特点主要是除旧布新:
1.保障人权,废除帝制与等级特权:解除贱民身份,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
2.革除传统社会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
3.整饬吏治,以考试取才。要求官吏为民公仆。
4.三权分立,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四级三审,禁止刑讯体罚,
采用律师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二、北京政府时期
1.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发布《暂行援用法律及新型律令》,以援用前清法律为始点。
2.援用前清旧律刑法原则严惩内乱罪,维护地主、官僚买办利益。
3.司法机关体系庞杂:普通法院(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
厅)、兼理司法法院(县知事兼理司法)、特别法院(军事法院、特区法院)、平政院(行
政诉讼),沿用领事裁判权。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立法思想: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党治国,采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保留部分传
统法律。
2.政府体制:国民政府采五院制,受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
3.六法全书: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他法规。
4.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脱节。
5.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审判及公务员惩戒、解释宪法、法律之权。下设普通
法院(地方、高等、最高法院,三级三审)、特别法庭、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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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第六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第一节 宪 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大纲》
其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3)规定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4)规定苏维埃国家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
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意义
(1)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
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同民国政府制定的“约法”“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3)肯定革命胜利成果,提出斗争方向。
(4)调动了苏区人民的革命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1年制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其主要内容为:
(1)保障抗战。
(2)加强团结。
(3)健全民主制度:
①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
②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③“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中共、非党左派、中间派)。
。299.
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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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
⑤人民享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的权利。
⑥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特殊利益。
⑦反对民族歧视,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4)发展经济。
(5)普及文化教育。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意义
(1)以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
出发点。
(2)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法主张,是实践经验的
科学概括与总结。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主要
内容如下:
1.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初
步基础。
2.人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受政府指导与物质帮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3.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有
权控告失职的公务人员。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4.保障耕者有其田。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
5.普及文化知识并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准。
7
第二节 司法制度
一、人民法院与人民法庭
1.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沿用抗
战时期各项司法制度。
2.人民法庭不同于地方法院、是县以下基层农会以贫、雇农为骨干并有政府代表参
加的群众性临时审判机关,专门审判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形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群众
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被边区宣传为司法工作的一面
旗帜。
·298·
第六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
(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3)方便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延安整风运动为其奠定思想基础,群众智慧是产生源泉,
在巡回审判基础上成长。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促进
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三、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
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
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1.指出国民党政府法律的反动实质,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2.确定人民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
规定;无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人民法院以此来审理各种案件。
3.要求各司法机关人员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
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以此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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