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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民诉法总结与归纳
专
题
考点
总结与归纳
专
题
一
民
事
诉
讼
与
民
事
诉
讼
法
多元
纠纷
解决
机制
1. 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 调解:(此处调解仅指诉讼外的调解,不包括法院调解)由第三方(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
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注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具
有法律效力,其效力类似于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 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仲裁机构
的性质为民间组织,但是其所作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
4. 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在平等主体之间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
义务纠纷。
专
题
二
诉
的
基
本
理
论
诉的
分类
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诉的分类三者之间的关系
[ 例] 张三将房屋租赁给李四,李四拒不支付租金,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租金5000 元,
诉讼中,张三主张不要租金,但是要求解除合同。请问: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发生变化?诉讼标的
是否发生变化?诉的分类是否发生变化?
[ 分析] 本案要求支付租金5000 元是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也是原告诉讼请求,
故诉讼请求发生了变化;不论是要求支付租金还是要求解除合同都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故诉
讼标的没有发生变化;要求支付租金是给付的请求,为给付之诉,要求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
故诉的分类发生了变化。
[ 结论] 诉讼标的是一个抽象的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以选择提出若干不同
的诉讼请求,而诉的分类以诉讼请求为依据,故诉讼请求不同可能导致诉的分类的不同。
专
题
三
基
合议
制
(审
判组
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审级,人民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
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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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原
则
与
基
本
制
度
织)
再审案件,故二审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二是案件的性质,即人民陪审员只参加诉讼程序,
故特别程序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例1]二审能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例2]特别程序能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例3]发回重审的案件能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例4] 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能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例5]中院审理案件能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例6]再审能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分析]例1,二审不是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审级不符,不能有人民陪审员;例2,特别程序
不是诉讼程序,案件性质不符,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例3、例4 中,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
程序再审的案件均是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以有人民陪审
员参加;例5,中院可能是一审法院,可能是二审法院,如果是一审法院可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如果是二审法院则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例6,再审可能是适用一审的再审,可能是适用二审
程序的再审,如果是适用一审的再审可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如果是适用二审的再审则没有人
民陪审员参加。
2. 下列案件不允许适用独任制: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3. 独任制转为合议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两审
终审
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两审终审制度存在若
干例外规定,为考试的重点,总结如下。
民事诉讼法中一审终审的情形
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2. 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 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存在三个例外,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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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5. 小额诉讼的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的程序中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专
题
四
主
管
与
管
辖
中级
法院
管辖
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的保全和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
注:此处的仲裁仅指民商事仲裁,不包括劳动仲裁。
特殊
地域
管辖
1. 共同海损和海难救助不要求记忆具体管辖法院,只需要同学们掌握这两类案件被告住所
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即可。
2. 密切联系原则,立法所确定的管辖法院一般都与纠纷有密切联系,从而符合两便原则(便
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移送
管辖
底层逻辑:移送管辖的本质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即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
管辖权(即错误立案),而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纠正其错误立案。据此:
1. 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纠正错误的地域管辖,
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纠正错误的级别管辖。
2. 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纠错是单方行为,不需要受移送法院同意。
3. 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纠错只能纠一次,故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
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将案件再行移送,也不得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 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1)后立案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故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先立案法院取得管辖权,故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例]广州市越秀区的张三在深圳市南山区出差过程中,将李四打伤,李四于12 月1 日向南
山区人民法院起诉,12 月3 日向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于12 月5 日立案,越
秀区法院于12 月4 日立案。越秀区法院认为本案应当由南山区法院管辖,遂裁定将案件移送
南山区法院;南山区法院认为越秀区法院移送错误,遂将案件退回越秀区法院。
(1)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2)本案中越秀区法院移送管辖的做法是否正确?
(3)本案南山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正确,请说明理由;如果不正确,请予纠正。
[分析]
(1)本案属于共同管辖,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越秀
区法院先于南山区法院立案,本案由越秀区法院管辖。
(2)本案中越秀区法院是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后立案的法院,所以越秀区法院
移送管辖错误。
(3)受移送的南山区法院就算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得再行移送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
院,故南山区法院将案件退回越秀区法院的做法错误,正确的做法是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指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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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
管辖
权异
议
看到管辖权异议,先看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律不予审查。
2.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或者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
取得应诉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既然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则受诉法
院不得再移送管辖,当事人也不允许再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
专
题
五
当
事
人
当事
人适
格
(正
当当
事
人)
1. 当事人适格是指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
2.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一个原则,三个例外)。
一个原则: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如侵权纠纷中实体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是适格当事人;合同纠纷中实体合同关系
的双方当事人是适格当事人等。
三个例外:有一些主体并不是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但是仍然可以
成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主要有如下三类:
(1)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举例说明]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其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专利侵权关系(消极的确认
之诉)。在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并非侵权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甲公
司对本案享有确认利益,该利益体现在如果法院确认甲公司没有侵权行为,甲公司可以及时从
纠纷中解脱出来。常见于消极的确认之诉。
(2)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的主体,虽
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却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是如下人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
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举例说明]张三被法院宣告失踪,法院指定张三的妻子李四为财产代管人。李四发现王五曾经
找张三借款10 万元,于是李四起诉王五要求归还借款10 万元。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关系中实
体债权人是张三,债务人是王五,李四并非本案借款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但李四依然可以
作为适格原告,因为李四作为失踪人张三的财产代管人,依法对张三的财产享有管理权,故可
以作为适格原告起诉。
(3) 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侵权法律关系
一方当事人,但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定,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专
题
六
共
代表
人诉
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相较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特点有三
普通的代表人诉讼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
从权利人中推举的代表
人
受50 名以上投资者委
托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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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诉
讼
权利人参
诉方式
登记(明示加入)
不声明退出(默示加入)
判决效力
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生
效
对所有未声明退出的权
利人生效
专
题
七
第
三
人
无独
立请
求权
第三
人
无独三的诉讼权利
1.无独三绝对不能享有的权利: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
诉。
2.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上诉权、签收调解书的权利。(所附条件为是否承担责任)
专
题
十
证
据
证据
的分
类
(理
论分
类)
证明责任,本证、反证,证明标准的关系
1.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为本证,提供本证应当达到证明标准,
否则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2.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没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其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
关于
书证
的几
个重
要证
据规
则
(同
样适
用于
视听
资
料、
电子
数
据)
首先判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形式真实性还是内容真实性:
1. 形式真实性有争议的用证明——谁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谁对私文书证内容承
担证明责任。
2. 内容真实性有争议的用推定——私文书证具备形式真实性即推定其内容为真实,由反对
文书内容真实性的一方当事人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 例] 李佳起诉左宁要求归还借款10 万元,向法院提交了有左宁亲笔签名的借条,诉讼
中出现如下情形:
情形一:左宁否认签名的真实性,主张借条上的签名是李佳模仿其笔迹伪造的。请分析对
该笔迹的真实性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情形二:左宁对签名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主张该签名是李佳谎称替粉丝索要签名,
左宁即在一张白纸上签名,后李佳在该白纸上补写了借条内容。请分析对相关事实应当由谁承
担证明责任?
情形三:左宁否认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李佳申请法庭对该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借条
上签名的字迹为左宁的字迹,法庭采纳了该鉴定意见。现在左宁主张该借条是李佳以揭发其吸
毒事实为由胁迫其签署的。请分析对相关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分析]情形一:本案争议焦点是借条上签名的真伪,即文书形式真实性,形式真实性用证
明,由主张以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本案是李佳主张通过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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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借款事实,故应当由李佳对借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情形二:左宁对签名真实性没有异议,可见当事人对借条形式真实性没有争议,当事人争
议的事实是借条内容的真实性。内容真实性用推定,只要借条具备形式真实性(有左宁签名),即
推定其内容为真实,左宁否认其真实性,应当由左宁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本案应当由
左宁对李佳补写借条内容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情形三:经鉴定,借条上的签名为真实,且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即借条具备了形式真实
性。左宁主张借条是受到胁迫后签署,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借条内容的真实性。内容真实性用
推定,只要借条具备形式真实性(有左宁签名),即推定其内容为真实,左宁主张受到胁迫,即否
认其真实性,应当由左宁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本案应当由左宁对受到胁迫的事实承担
证明责任。当然,左宁对受到胁迫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证人
证言
证人出庭
原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例外:
1. 视为出庭:证人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
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2. 可以不出庭:包括法定原因和意定原因两大类。
(1)法定原因:健康原因、交通原因、不可抗力、其他等法定情形证人可以不出庭。
(2)意定原因:当事人均同意证人不出庭,且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
专
题
十
一
证
明
程
序
举证
与举
证期
限
1. 及时举证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 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
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
少于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 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
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期间限制。
各种程序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均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准许。
1.普通程序: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 天。
2.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 天。
3.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得超过7 天。
举证期限的其他效力
在《民事诉讼法》中诸多事项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总结如下:(1)提供证据;申
请延长举证期限;(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4)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5)诉讼中申请
法院保全证据:(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7)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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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调查
收集
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情形”的情形在《民事诉讼法》中出现多处运用,总结如下:
1. 证据的调查收集一般应当依申请进行,但涉及前述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2. 一般的事实当事人均可以自认,但前述情形不适用自认制度。
3. 证人出庭原则上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后由法院通知,但前述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
出庭。
4. 鉴定的启动原则上应当依申请进行,但涉及前述情形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鉴定。
专
题
十
二
保
全
与
先
予
执
行
诉讼
中保
全
随着程序的进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逐渐明确,风险逐渐变小,故担保的必要性逐
渐减小。
1. 诉前保全——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2. 诉讼中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3. 执行前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专
题
十
五
调
解
调解
的适
用阶
段
与诉讼程序有关的考点
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概念,可以掌握的三个考点:
1. 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可以适用辩论原则,其余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2. 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可以调解,其余程序不适用调解制度。
3. 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专
题
十
六
一
审
普
通
程
序
起诉
与受
理
可以上诉的裁定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
裁判
文书
公开
判断是判决主文还是理由,关键看原告是否对该事项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一定会进入判决主文,有既判力;
原告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一定不会进入判决主文(处分原则),没有既判力。
关于既判力
1.概念:禁止再诉的效力。法院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的拘
束,当事人不得再就该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作出与之冲突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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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形成力的两个条件:①形成之诉+②原告胜诉。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1)原则:判决的主文有既判力,判决的理由没有既判力;
(2)部分请求问题:原则上法院对部分请求所作判决产生全部既判力。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1)原则: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判决只对判决的当事人产生既判力,对其他人不产生既判
力;
(2)例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也存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问题,例如:①作为当事人
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应当受原判决既判力的约束;
②公司法上的股东会决议诉讼、董事会决议诉讼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应当扩张至其他股
东,以避免不同股东对同一决议反复提起诉讼。
4.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判决仅仅对标准时(我国司法解释明确为判决生效时)之前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对标准
时之后发生的事项没有既判力。判决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当事人可以再
次提起诉讼。
具有执行力的三个条件:①给付之诉+②原告胜诉+③具有明确给付内容。
具有形成力的两个条件:①形成之诉+②原告胜诉。
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
既判力
执行力
形成力
效力
生效判决确定的
权利义务不得再
次提起诉讼,法
院不得作出与之
冲突的判决
生效判决具有可
以作为执行根
据,进而强制执
行的效力
生效判决具有直
接变更、消灭既
存法律关系的效
力
条件
任何生效判决都
有既判力
同时满足:
1.给付之诉;
2.原告胜诉;
3.具有明确给付
内容
同时满足:
1.形成之诉:
2.原告胜诉
诉讼
障
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起诉前死亡——没有适格原告或者没有明确被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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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
延期
审
理、
诉讼
中
止、
诉讼
终结
起诉。
诉讼中死亡:
1. 一般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应当裁定诉讼中止。诉讼
中止后分情形讨论,如果继承人表示愿意继承,则变更当事人,诉讼继续进行;如果没有继承
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则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2. 离婚诉讼,追索赡养、扶养、抚养费案件,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由于
案件诉讼标的是身份关系,不能继承,所以直接裁定诉讼终结。
专
题
十
七
简
易
程
序
简易
程序
的特
点
1.传唤、送达方式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
不得缺席判决。
2.开庭方式灵活: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2)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
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 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
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小额
诉讼
的程
序
各程序的举证期限
(1) 普通程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 日;
(2)简易程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指定,不得超过15 日;
(3)小额诉讼的程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指定,一般不得超过7 日。
一审终审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2.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一般的裁定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外)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4、特别程序所作判决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5.小额诉讼的程序一审终审。
裁判文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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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不能简化、省略;
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予以适当简化;
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予以省略。
专
题
十
八
公
益
诉
讼
程
序
一般
规定
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相较于一般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如下区别:
1. 不要求原告适格,因为原告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当然适格;
2. 增加了证据要求,要求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专
题
十
九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审理
方式
综上所述,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
1. 应当以起诉第三人作为原告。
2. 以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共同被告。
3. 原审无独三分情形讨论: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共同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中止执行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要想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 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即就执行标的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审
查,异议成立的即裁定中止执行。
2. 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以准许。
专
题
二
十
二
审
程
序
上
诉
的
提
起
以下裁判文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1.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2. 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 一般的裁定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4.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5. 小额诉讼的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
定)。
专
题
上诉
的提
以下文书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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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审
程
序
起
2.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一般的裁定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5.小额诉讼的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
定)。
二审
程序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
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调解不成,发回
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
没有参加诉讼
调解不成,发回
重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
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
养问题
调解不成,发回
重审
此两种情形中,
如果当事人同意
二审法院一并审
理的,可以由二
审法院一并裁判
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
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
诉的
调解不成,告知
另诉
二审的审理范围
二审的审理范围受到两方面的限制:
首先,基于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二审范围限于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中
没有提出或者虽然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范围。其次,基于处分原
则,二审范围受到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限制,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二审法院不予审理,
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开庭审理:一审必须开庭;二审原则上要开庭,但可以不开。
原理:开庭的主要目的是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一审的事实、证据必须从头查起,必须开
庭;二审中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但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和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
二审
的结
案
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但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①调解和好的离婚,②调解
维持收养关系,③能够即时履行,④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生效), 可以不作调解
书,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而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在一审、二审、再审中均能撤回起诉,但是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而二
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原告不能再次起诉。
专
题
再审
的对
1. 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是为了纠错,但其本质均为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故
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中没有纠纷,故不能适用再审、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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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象:
已经
生效
的判
决
书、
裁定
书、
调解
书
2.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一旦生效,婚姻关系解除,为了保护当事人再婚的权利,
不允许通过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将其推翻,故: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得提
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事
人向
法院
申请
再审
法院对调解书可以启动再审;当事人可以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检察院也可以对调解书提出
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但情形不同:
(1)法院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确有错误;
(2)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违反自愿或者合法原则;
(3)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
人申
请检
察院
提出
检察
建议
或抗
诉
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具有两个特征:①断后性;②终局性。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总共有两次机会启动再审:
首先应当向法院申请再审;当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作
出的再审判决仍然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具有终局性。
审理
法院
法院启动的再审,由谁来重新审理?--谁启动,谁来审。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总结各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管法院
以及重新审理案件的法院如下表所示:
原审法院
向谁申请
重新审理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该中级法院
*该基层法院
该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该高院、该中院(原审法院)
或者其他中院
*该中级法院
该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院、该高院(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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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高院
*该高级法院
该高级法院
[ 注] *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
的情形。
表格内容详述如下:
1.基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 当事人原则上向中院申请再审,中院裁定再审后应当由中院重新审理(提审)———因为当
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2)如果是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基层
法院裁定再审后,由该基层法院重新审理——这属于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情
形。
2. 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1)当事人原则上向高院申请再审,该高院认为符合情形,可以提审,可以指令原中院再审,也
可以指令其他中院再审;
(2)如果是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中院申请再审,该中院
裁定再审后由该中院重新审理。
3.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1)当事人原则上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符合情形,可以提审,可以指令原高院再审,
也可以指令其他高院再审;
(2)如果是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高院申请再审,该高院
裁定再审后由该高院重新审理。
再审
的范
围
再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问题
首先,基于再审范围优先原则,再审中不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不准反诉;再审中增加、
变更的诉讼请求以及提出的反诉不属于再审范围,再审法院不予审理、不予调解,直接
告知另行起诉;
其次,如果在再审中看到关键词“发回重审”,同时符合四种情形之一,允许增加、变更诉
讼请求,允许反诉。
再审
的结
案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区别(审理方式、调解、撤诉)
1.审理方式: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
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提出,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调解: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除外)都可以调解、一审达成调解
协议原则上制作调解书,但可以不制作;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
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3.撤诉:一审、二审、再审中都可以撤诉,但一审中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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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专
题
二
十
二
特
别
程
序
特别
程序
概述
注意理解特别程序的重要基础--特别程序并不解决争议,所以特别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故:
1.特别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制度;
2.特别程序不能适用辩论原则;
3.特别程序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利害关系人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注意]笔者表述为特别程序都不是诉讼程序,但绝对不能表述为“特别程序都是非讼程序”。
因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分类是针对民事审判程序而言,而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民的政治权
利,并非民事审判程序,所以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
专
题
二
十
三
非
讼
程
序
之
--
督
促
程
序
程序
要点
起诉行为对支付令效力的影响
1.债权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失效。
2.债务人起诉:
(1)债务人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
效;
(2)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专
题
二
十
五
执
行
程
序
执行
管辖
诉讼管辖VS.执行管辖
诉讼管辖
执行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
择管辖
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或
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或申请
执行),原告(或申请人)先后向两个法院起诉
(或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后立案的法院
如何处理
在诉讼中,后立案的
法院应当裁定移送
管辖
在执行中,后立案的法院
应当裁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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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
议的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收到执行通知书10 日内
异议成立后的
处理
裁定移送管辖
裁定撤销案件
管辖权异议的
救济
上诉
上级复议
执行
和解
执行和解中的三种诉讼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终结,但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造成损失的可以另行起诉赔
偿;
(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故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就和解协
议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和解协议);
(3)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故当事人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
或者撤销和解协议。
以上执行和解中的三种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执行
中止
和终
结
当事人死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起诉前
1.原告不可能死。
2、被告死亡,则属于“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
诉条件,法院受理前发现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
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中
一般案件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
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的,应
当裁定诉讼中止;
(1)有继承人等变更当事人诉讼继
续进行:
(2)没有继承人、继承人放弃权利,
没有遗产、没有义务承担人的,裁
定诉讼终结
身份关系案
件
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追索赡
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案件中一方
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执行中
一般案件
执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
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的,应当执行中止;变更、追加其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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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
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
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索赡养、扶
养、抚养费
1.权利人死亡的,执行终结;
2.义务人死亡的,同一般案件
执行
回转
民诉法中的救济(上诉VS.复议)
民事诉讼法中的救济常见的为上诉和复议,复议中既存在同级复议,也存在上级复议,较
为复杂,笔者归纳如下表(3 个上诉,7 个复议,其中3 处为同级复议,4 处为上级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情形一: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判房、执行房、异议房)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
异议,法院裁定中止、驳回后,申请再审(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
情形二:与原生效裁判无关(判钱、执行房、异议房)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
议,法院裁定中止、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下图所示。
案外人
对执行
标的的
异议
法院裁
定中止
执行
申请人
起诉(申
请人执
行异议
之诉)
案外人
为被告;
被执行
人反对
的列为
共同被
告,被执
行人不
反对的
列为第
三人
胜诉
判决准
许执行
败诉
判决不
准许执
行
法院裁
定驳回
异议
案外人
起诉(案
外人执
行异议
之诉)
申请人
为被告;
被执行
人反对
的列为
共同被
告,被执
行人不
反对的
列为第
胜诉
判决不
准许执
行
败诉
判决准
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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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
案外
人对
执行
标的
的异
议
执行行为异议VS.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主体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本质
认为法院执行程序错
误,没有实体权利主
张,故没有实体权利
义务纠纷
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
利,将产生实体权利义务
纠纷
救济
上级复议
再审或者执行异议之诉
(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
纷)
专
题
二
十
六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送达
1. 关于审限问题,所有涉外民事诉讼,均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2. 关于送达、上诉期、答辩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的特殊规定,仅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
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并不是外国人,即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专
题
二
十
九
仲
裁
程
序
仲裁
中的
财产
保全
和证
据保
全
除了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余的情形看见伸载找中院。
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
等由中院管辖:国内仲裁的保全、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
仲裁
中的
调解
1. 在仲裁中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2.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不允许根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但存在两类例外情形
下,可以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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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民事诉讼;(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专
题
三
十
司
法
与
仲
裁
司法
对仲
裁的
监督
--不
予执
行仲
裁裁
决
纠纷的解决--起诉还是仲裁?
1.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或者对方不履行的,应当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伸载,不得提起诉讼;
2.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3.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纠纷的解决:仲裁or 诉讼?
在仲裁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该纠纷发生后应当如何解决?仲裁还是诉讼?此时考生需要注
意分析问题的思路:从主管到管辖。
需要分析的问题是: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