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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上午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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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年民诉法先行课
课后要点总结
一、重点内容总结
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第一节证明概述★
一、证明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第二节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
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是主要事实。
(一)主要事实
所谓的主要事实,又被称为直接事实,是指在判断出现权利发生、变更或消
灭之法律效果中直接且必要的事实,换言之,是与作为法条构成要件被列举的事
实(要件事实)相对应的事实。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权利发生事实
权利发生事实,即导致某项民事实质权或民事救济权发生的事实。比如,因
合法买卖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而取得赔偿请求权。
2、抗辩事实
(1)权利妨碍事实
权利妨碍事实,即妨碍某项民事实质权或民事救济权发生的事实。被告此种
事实抗辩,能够导致原告请求权自始不发生。比如,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则可提出合同不成立事实、合同无效事实、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原告过
错、合法免责条款)等进行抗辩。
(2)权利阻却事实
权利阻却事实,即永久或暂时阻却某项民事实质权或民事救济权行使的事实,
该事实使某项民事实质权或民事救济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此类事实主要存在于被
告或债务人行使实体法上抗辩权的场合。
(3)权利消灭事实
权利消灭事实,是使既存的民事实质权或民事救济权消灭的事实。此种事实
抗辩,能够导致业已存在的请求权消灭。比如,履行、提存、抵消、免除、混同、
撤销权行使(如撤销合同等)、合同解权利滥用、交易基础丧失等。
(二)间接事实
所谓的间接事实,也被称为凭证(证据),是指在借助于经验法则及逻辑法
则的作用在推定主要事实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事实。
(三)辅助事实
所谓的辅助事实,是指用于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据力(证明能力)的事实。
辩论原则的三大命题
三、免证事实★★★
证
事
实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
反证据足以反驳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
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
反证据足以推翻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
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
与查明的事实不
符的,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
特别提示: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只要能够动摇法
官对该免证事实的确信,就能阻止该免证事实的成立。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证据让法官相信相反
事实成立,才能阻止该免证事实的成立。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或其发展规律的反映,它们的
科学性与正确性被反复验证过,属于无需证明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为大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如果某事实仅为具有特定职业或地位的人知悉,而非大多数人知晓,则不属
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法律上的推定,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成文法时就规定基于某事实的存在而推定
事实的存在。
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基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而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经过推论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是
一种思维活动,是法官根据已经知道的事实推论出另一事实其中现存的事实被
称为基础事实,另一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
根据已知的客观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官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
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预决的效力,已经为生效栽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
人就没有必要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
浪费。
特别提示:人民法院是中国法院,事实是基本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与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也无需当事人加以证明。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定的程序对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加以证明的
法律文书。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的效力,法院
可用作定案证据,无需再由当事人证明。
(八)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自认的概念
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
的事实表示的承认。
2、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关于适用和
解释法律的陈述,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
特别提示:注意自认与认诺的区别。自认只是对于已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而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自认成立的,只是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对方
的诉讼请求并不一定会因此直接得到法院的支持;认诺成立的,法院应当直接支
持对方的诉讼请求。
(2)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
(3)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诉讼过程中,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
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
承认。
特别提示:根据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可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
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在诉讼
过程之外作出的自认。讲义相关内容说的全部是诉讼上的自认,民事主体在诉讼
程序之外作出的自认,不能够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责任。当然,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承认其在诉讼程序之外作出于已不利的承认的,诉讼程序之外的承认
就转化为诉讼上的自认。
(4)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以及私人利益的事实陈述,对于涉及身份
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
认的规定。
(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6)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的方式。
3、自认的方式
(1)明示自认
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
确表示承认。
(2)默示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
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
认。
(3)诉讼代理人承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
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1)对自认当事人的效力
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任意地予以撤回。此外,当事人不能再对自认的内容所涉及的事实作出相反的
主张。
(2)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
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效力,即主张该事实的对
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该事实。
(3)对法院的效力
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
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例外是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
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4)共同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
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
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
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特别提示:必要共同诉讼,同进同退。
限制自认
(1)限制自认的概念
限制自认是与完全自认相对应的概念。完全自认是典型的自认形态,是指不
附加条件或限制的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而限制自认则是指一
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的同时,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
件,包括承认其中一部分事实而否认其他部分,或者在自认时附加独立的攻击或
防御方法。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
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2)部分自认
部分自认,是指当事人对相对方提出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的一部分表示承认。
(3)附理由的否认
附理由的否认,是指对相对方主张的事实在整体上提出争议,并对其中一部
分事实表示认可。部分自认中的限制主张只是否定相对方主张的事实的一部分,
而附理由的否认的限制主张则否定了相对方主张的整体。因此,在附理由的否认
中,相对方依然要对其主张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不过,如果当事人限制主
张中提出的新事实不构成对相对方事实主张整体的否定的话,那么就有可能成立
自认。
6、自认的撤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7、调解或和解中认可事实的效力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
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
外。
第三节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述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以证明事实
具有真实性的责任。
二、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主张权利发生事实和抗辩事实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事实和抗辩事实承
担举证证明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
证证明责任;(注:权利发生事实)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
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注:抗辩事实:权
利妨碍、阻却、消灭事实)
三、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一)客观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
责任。
特别提示:倒置只是倒置了部分要件。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
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提示:本来应当由受害人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
客观证明责任。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将因果关系事实的客观证明责任
倒置给了被告。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受害人仍应当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
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第二,行为人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实承担客观证
明责任,属于客观证明责任的正置而非倒置。
(三)过错推定侵权案件
在过错推定侵权案件中,由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事实承
担客观证明责任,由侵权人对其主张的无过错事实承担客观证明责任。
第四节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或尺度,又称为证明要求。
是当事人证明责任能否解除的分水岭,也是法官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
二、证明标准的类型
证明标准
(从高到
低)
内容
排除合理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
怀疑
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
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高度可能
性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
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反驳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
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
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其他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
二、证据的属性
(一)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猜测虚构之物。
(二)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
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越密切,其证明力越大;关联性越弱,其证明力越
小。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法性包括两层含义:
1、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
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
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则
1、证人资格规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等),可以作为证
人。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
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据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
得公开质证。
所谓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
据材料进行询问、辨认、质疑、说明和辩驳,以便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审
判人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诉讼活动。
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第三人,如果是第二审程序,
则为上诉人、被上诉人。
质证的客体或者说质证的对象,是在法庭上主张和出示的各类证据,而不论
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质证的内容,是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质证的程序:(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
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
第三人进行质证。
4、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
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
外。
5、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
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四、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
(强弱)。只要某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其就具有
一定的证明力,但不同的证据,其证明力的大小却存在区别。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
既具有证据能力,又具有证明力。两者之间也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证据的证明力
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证据能力是证据的
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
(三)自由心证制度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
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四)涉及证明力有无的规则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
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
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
的证明力。
二、随堂练习
1、(多选题)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
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
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
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
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
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2、(多选题)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
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 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
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 岁)、路芳(30 岁)、蒋勇(13 岁)出庭作证,
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
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
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
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3、(单选题)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
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三、随堂习题解析
1、【答案】AC
【难度】一般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111 条的规定,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包括: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因此,选项A 是正
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12 条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
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
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
内容为真实。因此,选项C 是正确的,而选项B 与D 是不正确的。
2、【答案】ABCD
【难度】一般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117 条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
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选项A 的做法合法。根据《民诉解释》
第119 条第1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
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选项B 的做法合法。根据《民诉解释》第120 条的规定,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因此,选项C 与D 的做法合法。
3、【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 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
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此,选项A 是不正
确的。根据本法第63 条规定证据种类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因此,选项B
是不正确的。根据2019 年新《证据规定》第84 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出庭
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因此,其他当事人有权对专家辅助人提问,因此,选项C 是正确的。根据《民诉
解释》第122 条第3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故选项D 是不正确的。
四、课程预习任务
第九讲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