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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第二十讲非讼程序第二十一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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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年民诉法先行课
课后要点总结
第二十讲非讼程序
第一节非讼程序概述(略)无重点考试内容
第二节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
(一)一审终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原则上独任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30 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
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
的案件除外。
(四)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
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五)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
案件;......
(六)救济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
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
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复习时候可以忽略)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略)无重点考点内容
四、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略)无重点考点内容结合民法学习即可
5、撤销原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
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六、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对某
项权利主体不明或失去权利主体的财产进行认定,判决宣布其为无主财产,并收
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
1、申请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2、管辖
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公告与裁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
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撤销原判决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
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
判决。
七、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司法确认程序★★★★★
(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及其程序的概念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当事人的申请,对调解协议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调解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定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和裁定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案件的程序,称为确认调解
协议程序,也称为司法确认程序。
(二)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申请条件
1、属于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范围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
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
申请。
2、申请主体适格
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提出
3、符合申请期限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4、管辖合法
(1)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
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
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
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
5、申请形式和申请材料合法
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
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
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三)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审查
1、审查的内容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2、审查方式
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
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
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四)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终结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即不具备申请要件)的
2、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
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3、裁定驳回申请的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
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作出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的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
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救济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
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特别提示:不得上诉、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念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在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物权人
或者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案件的程序,称为实现
(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适格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提出。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
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
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
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
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
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
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管辖合法
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
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
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申请材料合法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
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
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
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
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
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
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四)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
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
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五)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终结
1、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即不具备申请要件)的
2、裁定驳回申请的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比如当事人对主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担保物权是否成立及担保债权范围和数额、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是否成就等存在争
议的,不应继续按照非讼程序处理,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适用争讼程序解决。
3、裁定拍卖或变卖担保物的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
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拍卖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或称准许实现
担保物权裁定)为执行依据或执行名义,当事人据此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
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执行申请费按照执行金额在执行后交纳,由被执行人负担。
(六)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救济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
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节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
务的程序。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
令具有执行力。因此,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
二、债权人申请
(一)须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
单等有价证券;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符合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债务的条件
1、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2、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三)符合送达支付令的条件
1、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所谓能够送达债务人,一般是指以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方式能够将支付令实
际送达给债务人。
特别提示: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四)符合管辖的条件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
民法院管辖。
(五)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六)关于申请形式的要件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法院受理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
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
理。
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
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四、法院发出和送达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
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五、支付令的失效
(一)《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
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
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二)支付令异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
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
的除外。
(三)生效支付令因确有错误而被法院裁定撤销的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
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四)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虽然没有拘
束力,但是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
日起失效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六、支付令异议
(一)支付令异议的概念
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
书面提出不同意见。
(二)支付令异议成立的要件
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
异议。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异议。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
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2、债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口头异议无效。
3、债务人应当针对其债务本身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
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三)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
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
的除外。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
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效果
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效果主要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不过,
应当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1、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
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
求的效力。
2、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
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七、关于支付令的救济程序和纠正程序
对于支付令,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于未发生既判力的支付令,其救济途径是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支付令
异议合法的,则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执行力。
关于发生既判力的支付令,其纠正程序是法院裁定撤销支付令。人民法院院
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
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八、转入诉讼程序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
的除外。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
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
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
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九、转入执行程序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节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
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
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与诉讼程序相比较,公示催告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申请人的限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其他与丧失票据有关
系的人,都不能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另外,被催告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具有不特定性。
2、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定事项。
3、案件的非讼性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也不存在民事
权益争议。
4、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公示催告案件审理方式的特殊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公示催告的方式确
定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只进行书面审查;二是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法
院不直接作出判决,而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才可以作出除权判决。
5、审理组织的特殊性
公示催告案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审理:第一阶段,在法院对申请人的公示催
告申请进行审查并发布公告期间,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第二阶段,法院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时,由合议庭审理。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票据是一种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力的有价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
并由出票人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凭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背书转让,是指票据持有人以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
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将票据交付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外,其他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审理的票据和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和股票等。
三、公示催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公示催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必须是票据持有人。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的
持有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对象
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
项。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
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四)申请公示催告的形式
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
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五)管辖法院
申请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四、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
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五、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
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
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六、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停止支付通知,又称止付通知,是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向
对丧失的票据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诉讼文书。停止支付通知具有
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支付人必须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
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
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七、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
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
不得少于六十日。
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
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
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
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
五日。
八、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
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
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特别提示: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
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
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特别提示:人民法院只做形式审查。
九、除权判决的作出
(一)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依申
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作出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阶
段,也是公示催告程序发挥其特有作用的必经程序。
(二)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
2、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特别提示:除权判决依申请人申请而作出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
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1、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失效,不再具有票据上的权利
2、申请人要求支付人支付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十、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与救济途径
(一)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是指发生法定的情形或者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结束
公示催告程序。
1、自然终结
这也是正常终结,是指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并发布公告之后,在申报权
利期间无人申报,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从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驳回申请终结
经审查,法院认为公示催告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终结公示
催告程序。
3、撤回申请终结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申报权利终结
在申报权利期间,或者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未申请判决终结
在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申请人未在一个月内申请作出除
权判决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后果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
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三)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救济路径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
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
由。
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
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第二十一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概述(略)无考试的重点内容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略)五重点考点内容涉及
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含义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或称民事诉讼的国际管辖(权),即对于涉外民事
案件,依一定的连结关系,决定各国之间的法院管辖权。
国际管辖权(一般管辖权):以国际社会为出发点来确定何国法院有管辖权。
内国管辖权(特别管辖权):规定内国的哪一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范适用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其后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章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第二章“管辖”和其
他有关管辖的规定。
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牵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来决定管辖法院,即以被
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不论被告是否是本国人,
只要其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就有管辖权。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行为地、财产地等来决定管辖法院。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
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
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
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
由人民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一)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1、明示协议管辖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2、默示协议管辖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
权。
(二)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
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
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五、专属管辖
凡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我国概不承认外国法院对之行使的管辖权
及其判决,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由别国法院管辖,但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
构。
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
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
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六、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包括
1、消极冲突,主要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均不行使管辖权,
或者某个案件处于无管辖权的状态。
2、积极冲突,主要是指对某个案件两个以上国家法院竞相行使管辖权。
存在共同管辖法院的情形中,才会发生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但是在专属管辖
的情形中,既不存在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又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或挑选法院。
(二)涉外民事诉讼消极管辖冲突的解决
对于消极管辖冲突,若我国法律未规定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诉讼在外
国又不可能合理进行的,与该案件有足够联系的地方的我国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旨在避免因消极管辖冲突对当事人产生的司法拒绝。
(三)涉外民事诉讼积极管辖冲突的解决
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对涉外管辖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主要有:国际
礼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
对涉外管辖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平行管辖、不方便法院、当事人协
议管辖等。
1、平行管辖
在非专属管辖的情形中,平行管辖(诉讼竞合、平行诉讼),即一事多讼,
实际上属于未决诉讼问题,即未决诉讼程序在内国的法律效力问题。
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基于同一纠纷事实在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进行诉讼
的情形。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
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
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
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
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
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
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
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
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
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方便法院
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当一国法院对其享有管辖权的案件,因为行使管
辖权审理案件存在一定的困难,而由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更加方便时,可以告知
原告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受诉法院以自己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目的在于平衡原告与
被告之间利益,谋求当事人方便诉讼和法院方便审判的统一,避免国际民事管辖
权发生冲突,促成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因为一个不方便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很难
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
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不方便法院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
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第四节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略)考察频次非常低,随堂进行学习即可
随堂习题
1、【单选】“启明教育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5000 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外籍
人士马克以其位于H 市的两套公寓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启明公司无力偿
还,银行遂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公寓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抵押人为外国人,银行应向H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
请
B.本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启明教育公司
C.如果法院审查后作出准许拍卖、变卖的裁定,该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局进行强
制执行
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裁定驳回银行的申请,银行可以就该抵押权益纠纷另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单选】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与公司就赔偿事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
解达成调解协议(即《劳动仲裁调解书》)。但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
赔偿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按照司法确认程序审理
B.法院裁定驳回,告知其申请强制执行
C.依法发支付令
D.裁定驳回,告知其申请劳动仲裁
3、【单选】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
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
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
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模拟单选)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随堂习题解析
1、【答案】D
【难度】一般
【解析】A 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 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
权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法院的级别和地点由法律明确规
定,不因标的额巨大或具有涉外因素而改变。B 错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被
申请人”是担保人,即提供抵押财产的人。本案中,抵押人是外籍总经理马克,
因此被申请人应是马克,而非债务人启明公司。C 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依
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需待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后,方可启动
执行程序,而非“直接移交执行”。D 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人民
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就该担保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2、【答案】B
【解析】A 错误:司法确认针对人民调解协议。B 正确:劳动仲裁调解书具有强
制执行力,可直接申请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 条)。C 错误:支付令
适用于金钱债务未经裁判的情形。D 错误:已达成仲裁调解不得再申请仲裁。执
行依据包括生效仲裁调解书,无需转为支付令程序。
3、【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 条第1 款、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
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
关公民必须参加。”可知张某为有关公民,刘某为起诉人,因此选项A 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 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
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可
知对于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人员资格没有限制,任何人均可起诉,因此选项B
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
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选项C 与D 是正确的。
课程预习任务
第二十二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