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年三国法先行课
课后要点总结
(2 月7 日下午)
一、课程内容体系介绍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第二节冲突规范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民商事关系
1.涉外性的判断:
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其他
民商性的判断:民+商: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关系。
(二)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1.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国际条约调整,与国内法无关。
2.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法规范进行调整。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规范
1.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把外国人当成人。
2.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
际私法规范的核心,指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3.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一种直接规范和实
体规范。
4.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商事调解、和解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
1. 国内立法2. 国内判例3. 司法解释
二、国际法渊源
1. 国际条约2. 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一)取得方式:原始国籍(出生取得: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继有国
籍(加入取得:结婚、归化)
(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1 实体法:《国籍法》第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
籍。
2. 冲突法:《法律适用法》第19 条第1 句: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
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
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三)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1. 无国籍的可能情形:婴幼儿未登记、偷渡故意隐瞒、政治剥夺
2. 《法律适用法》第19 条第2 句: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
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的判断标准:
(1)《民法典》第25 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
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2)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外地人居住证,等。
三、自然人的居所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 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
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
公务等情形除外。
(1)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要求365 天,只要求一个居住的状态。
(2)作为生活中心:综合各种因素判断。
(3)例外情形: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第二节法人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各国存在不同标准:资本控制地、设立地、住所地,等。
二、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实践
1. 标准:以登记成立地确定外国公司国籍
2. 《公司法》第234 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三、法人的营业所
《法律适用法》避开法人国籍和住所概念,而是采用“登记地”“主营业地”
“经常居所地”等连接点。
(1)《法律适用法》第14 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
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
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2)《<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4 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
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1. 司法管辖豁免:未同意,不强制被告;
2. 诉讼程序豁免:未同意,不被强制参与,是指不得对其财产强制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
3. 强制执行豁免:未同意,不被强制执行。
4. 三者之间彼此独立。
二、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1. 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
2. 国家及财产豁免,不包括国有企业及其财产。
3.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外交问题,特别行政区要服从中央政策。
4. 《外国国家豁免法》主要内容:
(1)确立了外国国家管辖豁免的原则与例外:
(2)确立外国国家财产免于司法强制措施的原则和例外:
(3)确立《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适用范围
(4)确立适用于外国国家豁免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
(5)明确外交部在处理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的作用
(6)确立对等原则
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一)国民待遇
1. 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的平等待遇
2. 一国给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与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3. 内外一视同仁,不排外。
(二)最惠国待遇
1. 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平等待遇。
2. 一缔约国根据条约给与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与或将
要给与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 内外一视同仁,不排外
(三)优惠待遇
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人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第三章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冲突的解决方法
1. 冲突法解决方法:国内冲突法解决+国际冲突法解决
2. 实体法解决方法: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节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规定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连结点)
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再根据此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去寻
找应适用的某一法律的冲突规范
《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0 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必须同时适用于某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法律适用法》第28 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在实际运用时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
调整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法律适用法》第39 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
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法律适用法》第47 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随堂习题
1.【单项选择题】
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 年3 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 年
6 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
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 年1 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 年6 月回深圳,
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
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 年5 月,在马来西亚
B.2011 年12 月,在香港
C.2013 年4 月,在北京
D.2008 年3 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2.【单项选择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
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
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随堂习题解析
1.【答案】D
【解析】D 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 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
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
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
公务等情形除外。”张某在2008 年在马来西亚以及2010 年在香港均属于劳务派
遣,而2012 年在北京属于就医的情形,故均不属于经常居所地,只有深圳才是
经常居所地。
2.【答案】D
【解析】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定的不同,可将冲突规范划分为不同类
型。
(1)单边冲突规范,即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
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适用外国法。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
适用内国法即不能再指向外国法,反之,则否。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
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可能是内国法,
也可能是外国法,必须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才能最终确定。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系属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
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必须使用的两个准
据法中,常常有一个是法院地法,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出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不
被破坏的考虑。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
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分为两类,即无条件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前者的各系属提供的可供选择的
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之分;后者的各系属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主
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或者有条件的选择其一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
法。D 正确。
课程预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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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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