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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第二十一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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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年民诉法先行课
课后要点总结
第二十一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五节执行过程★★★
一、执行管辖★★
(一)执行管辖的概念
执行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不同地域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二)法定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
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三)共同管辖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
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四)管辖权异议
1、提出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
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异议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
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救济路径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别提示:是复议而非上诉。
4、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执行启动★★★★
(一)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的概念
申请执行,是指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权利人有
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启动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申
请执行是执行程序启动的基本方式。
(2)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
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
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
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
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
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申请执行的形式要求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
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
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
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
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
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
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
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
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
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移送执行
(1)移送执行的概念
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的审判机构可直接将执行
案件移交给执行机构,从而启动执行程序,即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启动执行程
序的一种补充方式,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执行案件。
(2)移送执行的情形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
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
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应当移送执行。
(二)对执行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
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一)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方法
1、责令被执行人申报
2、执行机构依职权调查
3、申请执行人提供
(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
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
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
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
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
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
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
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
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
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
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
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四、执行实施★
执行机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直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面实现。执行机构采取
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及其过程,称为执行实施。
作为一种活动,执行实施体现为执行机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
卖、交付或者其他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作为一种过程,执行实施体现
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掌控、变价和交付或者对其行为强制实施等。
五、执行阻却★★★★★
(一)暂缓执行★
1、暂缓执行的概念
暂缓执行,也称延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经执行当事人达成合意或者
执行机构依职权决定,暂时停止采取执行措施,从而使执行程序进入停止状态的
一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
一条
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
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2、暂缓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
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
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
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执行担保★★★★
1、执行担保的概念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
部或者部分义务,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向执行机构提供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执行机构进而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称为执行
担保制度。
2、执行担保的条件
(1)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2)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向执行机构提供担保
至于担保的方式,既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
提供保证。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执行机构提交担保书,并
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民
法典》的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
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3)申请执行人同意
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执行机构出具书
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
或者盖章。
(4)执行机构决定
对于担保符合条件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执行机构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并确
定暂缓执行的期间。除担保书另有约定外,执行机构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
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执行机构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应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
长不得超过1 年。
3、执行担保的期间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
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三)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的概念
在执行程序中,经自愿、平等协商,执行当事人就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
履行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
动,称为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特别提示:执行程序中不存在调解
2、执行和解的形式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
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3、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2)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3)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
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2)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1)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A.申请恢复执行期间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
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
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B.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
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
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C.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提出异议。
D.恢复执行与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的关系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特别提示:恢复执行与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只能二选一。
E.恢复执行后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
条规定提出异议。
2)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
全措施。
特别提示:恢复执行与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只能二选一。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
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
请恢复执行。
2)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
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4、以物抵债裁定的禁止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
债裁定
(四)中止执行★
1、中止执行的概念
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启动后,由于出现法定的事由,执行机构裁定中断
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制度。
2、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
人;
(5)案件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
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1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
特别提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
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六、执行结束★
执行结束,实践中一般称为执行结案。从时间上看,执行结束意味着执行程
序发展到最后阶段,即达到程序的终点;从表现上看,执行结束表现为执行机构
不再采取执行措施;从效果上看,执行结束标志着执行程序的彻底停止,既不再
向前发展,也不可能重新开始。
(一)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是指当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全部实现时,执行机构依法裁定结束
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全部实现的情况下,因没
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有关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则总和,称为终结本次执行制度。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
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
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
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
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
究程序。
(三)终结执行
1、终结执行的概念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事由,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尚未全面实
现的情况下,执行机构裁定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称为终结执行。
2、终结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执行撤销
所谓执行撤销,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特殊的情况或原因,执行机构
全部或部分解除已经实施的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回到执行程
序启动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
(五)不予执行
1、不予执行的概念
不予执行,是指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据以申请执行的
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制度。
2、不予执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
事人和公证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
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
权争议提起诉讼。
3、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
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
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
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
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执行申
请一旦被驳回,执行程序就应当结束。
(七)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机构不能继续采取执
行行为,申请人也不能再要求执行机构继续执行,执行程序应当彻底结束。
七、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
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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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院裁定冻结阳山公司对三环公司的到期债权是正确的
C.法院应告知三环公司申请复议
D.法院应告知三环公司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2、【单选】甲、乙公司之间就设备维修问题产生争议,后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
甲公司交付约定维修的设备。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维修的设
备,甲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交付义务,乙公司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甲公司保管不善导致维修设备毁损。关于
本案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什么?(2018 年模拟单选)
A.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请求赔偿损失
B.甲、乙公司对该维修设备的折价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裁
定执行终结,乙公司另行起诉
C.法院可以执行甲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D.法院直接裁定折价赔偿,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单选】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
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
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7 年
多选)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随堂习题解析
1、【答案】B
【难度】一般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应当注意以下信息:第一,安安公司申请法院执行阳山公
司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定冻结了阳山公司对三环公司的到期债权。第二,三环公
司提出异议,称已经履行了对阳山公司的全部债务,要求法院撤销冻结裁定。根
据《民诉解释》第499 条第1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
权,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因此,选项B
是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99 条第2 款的规定,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
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该他人对到期
债权有异议的,法院无权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因此,选项A、C 与D 均是不正确
的。
2、【答案】B
【难度】一般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92 条的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
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
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
行起诉。因此,选项B 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3、【答案】BCD
【难度】一般
【解析】在本案执行中,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
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因此,郝辉的两个哥哥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因
此,选项A 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 条第1 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选项B 是正确的。
根据该条第2 款的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
院可以认定有效。因此,选项C 是正确的。根据该条第3 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
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选项
D 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