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年民诉法先行课
课后要点总结
一、重点内容总结
再审启动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
四、再审审理程序
(一)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二)再审审理的当事人
(四)再审审理的范围
(五)再审审理的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
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
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
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六)再审审理的程序
1、一般的再审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小额诉讼再审审理的程序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
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
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
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七)再审审理的结果
1、判决裁定维持原裁判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
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
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
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
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
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
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3、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
判、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
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
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5、裁定准许再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
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
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7、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
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
执行。
8、达成调解协议,制定再审调解书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
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
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第三节案外人申请再审★★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
容错误。
(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益。
(四)案外人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五)案外人应当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特殊规则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
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
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四节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对再审对象的限制。
(二)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这是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事由的限制。这一规定
过于笼统、概括,在实践中难以掌握和运用。法律应当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事
由同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提起再审的事由一样作出具体的规定。此外,当事人未
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九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三)必须是法定的主体提起再审。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和公
职人员,即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一)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提起再审的程序。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各级法院中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是法
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
当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
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享有审判监督权。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时,
应当行使审判监督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提到本院自行审判,或者指令下
级人民法院再审。自己提审时,应在提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执行,并向原审人民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再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应当依法再审,并将审判结果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再审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
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享有审判监督权。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发现辖区内的下级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时,既可以调取案卷自行审理,也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具体程序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程序相
同。
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
一、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的方式
(一)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的方式Ⅰ: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
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
求的诉讼活动。抗诉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挑战和颠覆。
(二)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的方式Ⅱ: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
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
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此外,检察建议具有更加广泛
的适用范围,除了针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外,还能够针对诉讼
过程中法院滥用审判权、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诉中监督。
第十八讲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节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针对法院所作出的存在错误并损害自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将生效司法
文书中的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司法文书的诉讼。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
2012 修正《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确立了第三人撤销制度,立法者希望借此
打击司法实践中猖狂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冒名诉讼现象。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与特征
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
2、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
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
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程序参与欠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
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五、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内容错误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一)内容错误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而不包括程序内容
(二)内容错误仅限于裁判主文、调解结果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
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三)内容错误的裁判、调解书限于特定的范围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
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
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
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
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六、第三人民事权益受损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
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
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
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
以对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
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
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判决、裁定、调解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第四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第六节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并行时的处理规则
(一)原则: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
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
序。
(二)例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先行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
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二、并入程序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
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
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七节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对比
二、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
对第三人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
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
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
即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
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
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
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
撤销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
第十九讲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节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示:相较一般民事诉讼,少了“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条件,多了“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的
起诉条件。
第三节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第五节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
一、公益诉讼的管辖
第六节环境诉讼保护利益三分论★★★★
二、随堂练习
1、甲向法院申请对某公司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裁定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后,发现新的证据向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
议,法院应如何处理?(2018/客观模拟)⑴
A.裁定终结再审申请的审查
B.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C.执行回转
D.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合法性
2、2010 年7 月,甲公司不服A 市B 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
上诉至A 市中级法院,A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 年3 月,甲公司
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
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模拟)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3、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9)〔1〕
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
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
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
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三、随堂习题解析
1、【答案】A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02 条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巳履行完毕的,但当事
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因此,选项A 是本题的答
案。根据《民诉解释》第395 条第2 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
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因
此,选项B 不是本题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 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
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
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
执行。可见,执行回转的前提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依法撤
销,因此,选项C 不是本题的答案。根据《民诉解释》第386 条的规定,人民法
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 条、第201 条、第204 条等
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而执行和解协议不属于审查再审申请
的内容,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无权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因此,选项D 不
是本题的答案。
2、【答案】C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63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
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此外,根据《民诉解释》第375
条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199 条、第201 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因此,选项C 是正确的,其余选项都是
错误的。
3、【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 条第2 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
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发现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
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选项A 与选项B 均是不正确的。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208 条第3 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
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因此,选
项C 是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因此,选项D 是不正确的。
四、课程预习任务
十九讲、二十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