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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的三种情形(1)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崔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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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民诉解释》第372条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法院自我纠错
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
异议,前置程序
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可以直接申
请再审,进入执行程序,就必须
先提执行标的异议,后才能申请
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觉得某个东西不应该被执
行
觉得法院的执行行为有问
题
矛头没有指向法院
矛头指向执行法院
例外
执行救济
执行行为有问题
执行标的有问题
执行行为异议
驳回异议不服的救济——
10日上一级复议
特别程序引发的执行标的
异议
诉讼程序引发执行标的异议
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请
求法院撤销原裁定,作出新裁定
执行标的异议
原判决有错——再审
原判决无错——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当事人:15日
第三人:6个月
对中止执行不服——执行申请人
对驳回异议不服——第三人
第三人——案外人再审
当事人(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再审
异议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异议审查: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典型:变更、追加当事人不服
股东、有限合伙人的追加不服——15日内执行法院起诉
其他类型追加不服——10日内上一级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