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桑磊法考
第一章 民事
与民事
法
诉讼
诉讼
试 题
1.诚辉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工伤医疗赔偿达成协议。
后因公司未按时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李某的申请,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25 年回
版)
忆
A.裁定驳回,告知其申请劳动仲裁
B.裁定驳回,告知其申请强制执行
C.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理
D.依法发出支付令
2.大
公司拖欠潘某
酬
华
劳动报
5 万元,双方
人民
解委
会
解达成
,大
公司在一个月之内向潘
经
调
员
调
协议
华
某支付5 万元。1 个月后,大
公司并未向潘某支付
酬。关于
潘某的救
方式,下列
法正确的是:
华
劳动报
对
济
说
(2023 年回
版)
忆
A.向
争
仲裁委
会申
仲裁
劳动
议
员
请
B.就
解
直接向法院起
调
协议
诉
C.持
解
向法院申
制
行
调
协议
请强
执
D.持
解
向法院申
支付令
调
协议
请
3.柳某
不慎将任某撞
,双方
当地的人民
解委
会
解,就
数
达成
。关于人民
驾车
伤
经
调
员
调
赔偿
额
协议
调
解委
会解决民事
,下列哪一
法是正确的?(
员
纠纷
说
2023 年回
版)
忆
A.具有法定性,
解
不
反《民法典》侵
任
定
调
协议
应违
权责
编规
B.具有
制性,可根据
解
申
法院
制
行
强
调
协议
请
强
执
C.具有公
性,其性
属于国家机关
权
质
D.具有程序性,
格按照合法的
解程序
行
解
应严
调
进
调
4.K 市F 区的成达公司与新加坡籍
家李某
立
合同,聘
其担任技
,年薪
专
订
劳动
请
术总监
800 万元,
定
约
生争
提交
发
议应
K 仲裁委
会仲裁解决。后因成达公司
不善,共拖欠李某工
员
经营
资1200 万元。K 市中
法
级
院管
的
辖标
额为1000 万元以上的涉外民事案件。关于
李某的救
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对
济
2020
年回
版)
忆
A.向K 市F 区的人民
解委
会申
解
调
员
请调
B.向K 仲裁委
会申
仲裁
员
请
C.向K 市中
法院起
级
诉
D.向K 市中
法院申
支付令
级
请
5.C 市S 区甲公司与C 市Y 区乙公司
机械
租
合同,
在
签订
设备
赁
该设备
Y 区使用。合同未
定履行地
约
,
但
定如合同履行
生
,
向
约
发
纠纷应
D
仲裁委
会申
仲裁。合同履行
程中,乙公司被并入丙公司,后因
县
员
请
过
甲公司拖欠租金10 万元
生
。关于本案的
解决方式,下列哪些
法是正确的?(
发
纠纷
纠纷
说
2018 年回
版)
忆
A.丙公司可以和甲公司自行
商达成和解
协
协议
B.因主体
更
致仲裁
无效,双方
当通
解决
变
导
协议
应
过诉讼
C.根据合同
定丙公司
向
约
应
D
仲裁委
会申
仲裁
县
员
请
D.丙公司可向Y 区法院起诉
6.2015 年4 月,居住在B 市(直
市)
城区的林
与居住在
辖
东
剑
B 市西城区的
阳(二人系位于
钟
B 市北城
区正和
厂的同事)
了一份借款合同,
定
阳向林
借款
钢铁
签订
约
钟
剑
20 万元,月息1%,2017 年1 月20 日前连
本
息一并返
。合同
定,如因合同履行
生争
,可向
带
还
还约
发
议
B 市
城区仲裁委
会仲裁。至
东
员
2017 年2 月,
阳未能按
履
。
钟
时
约2017 年3 月,二人到正和
厂人民
解委
会(下称
解委
会)
求
解。
解委
钢铁
调
员
调
员
请
调
调
员
会委派了三位
解
主持
的
解。如
解委
会
解失
,解决的
法有:(
调
员
该纠纷
调
调
员
调
败
办
2017-3-95)
A.双方自行
商达成和解
协
协议
1
桑磊法考
B.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林
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
解委
会
解
剑
调
员
组织调
C.依据借款合同的
定通
仲裁的方式解决
约
过
D.通
方式解决
过诉讼
详 解
1.答案:D
难度:易
考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命题和解题思路:劳动争议案件的纠纷解决方式经常成为法考命题素材,本题对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支
付令的适用情形予以考查。劳动者有权持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据此不难准确作答。题目有明确的解题依
据,未设置答题干扰信息,基本属于送分题。
选项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 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
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
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据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诚辉公司不履行,李某有权
申请支付令。选项D 为正确答案,其余选项均错误。
2.[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用人单位不履行因拖欠劳动报酬达成的调解协议为素材,对劳动争议案件
的纠纷解决方式予以考查。本题有明确的解题法律依据,难度不高。因拖欠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但不履
行有三种处理方式:其一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二是申请支付令;其三是直接提起诉讼。调解协议不能
成为执行根据,据此可排除选项C。
[选项分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 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
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据此,大华公司不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潘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选项A 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 条第1 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
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1 条第2 款规定,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
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大华公司不
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给付义务,潘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选项B 当选。
《人民调解法》第31 条第1 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
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
仅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经过司法确认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选项C 错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 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
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
2
桑磊法考
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据此,双方就拖欠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大华公司不
履行,潘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选项D 正确。
3.[答案]A [
度]易
难
[考点]人民法院
解与
外
解的区
、民事
的特征
调
诉讼
调
别
诉讼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在表面上看是案例题,实则属于表述题,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理解予以
考查。解题依据是《人民调解法》,涉及知识点以往极少命题,这充分体现了客观题考查面广的规律。解
答本题可运用排除法,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执行根据可排除B 选项;知晓人民
调解委员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可排除C 选项;掌握民事纠纷诉讼和非讼解决的区别可排除D 选项。
[
分析]《人民
解法》第
选项
调
3 条第2
定,人民
解委
会
解民
,
当遵循下列原
:不
项规
调
员
调
间纠纷应
则
违
背法律、法
和国家政策。据此,本案
侵
,
解
不
反《民法典》侵
任
的相关
定。
规
为
权纠纷调
协议
应违
权责
编
规
A 选
正确。
项
《人民
解法》第
调
33 条第2 款
定,人民法院依法确
解
有效,一方当事人拒
履行或者未全部
规
认调
协议
绝
履行的,
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制
行。据此,人民
解委
会主持达成的
解
并非
行根
对
请强
执
调
员
调
协议
执
据,
司法确
后才具有
制
行效力,不能根据
解
申
法院
制
行。
经
认
强
执
调
协议
请
强
执
B
。
选项错误
《人民
解法》第
调
7 条
定,人民
解委
会是依法
立的
解民
的群众性
。据此,人民
解
规
调
员
设
调
间纠纷
组织
调
委
会不同于法院,不具有公
性,其不属于国家机关。
员
权
C
。
选项错误
在各
民事
解决方式中,作
公力救
的民事
具有
格程序性,法院和当事人均
按照民事
类
纠纷
为
济
诉讼
严
须
诉
法
定的程序
施
行
。相比而言,作
非
解决方式的人民
解程序性
弱,没有
格的程序
讼
设
实
诉讼
为
为
讼纠纷
调
较
严
。
规则D
。
选项错误
4.[答案]AC [
度]中
难
[考点]民事
的解决方式
纠纷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经常在客观题中命题,本题以拖欠工资为切入点,考查劳动争
议案件的纠纷解决方式。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仲裁、起诉以及申请支付令等多种方
式的选择。本题采用“移花接木”之法设置陷阱,将民商事案件约定仲裁的情节“嫁接”到劳动争议案件
中。若不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和普通民商事仲裁的区别,很容易陷入“仲裁排斥诉讼、仲裁能否排除支付令
适用”的错误解题逻辑之中。正确解题应首先确定案件的性质为劳动争议案件,可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这就排除了普通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可排除选项B 的干扰。了解督促程序的非讼特点,即不适用级别管辖
规定,可排除选项D。
[
分析]《
争
解仲裁法》第
选项
劳动
议调
10 条第1 款
定,
生
争
,当事人可以到下列
解
申
规
发
劳动
议
调
组织
解:(
请调
1)企
争
解委
会;(
业劳动
议调
员
2)依法
立的基
人民
解
;(
设
层
调
组织
3)在
、街道
立的具有
乡镇
设
劳动
争
解
能的
。据此,
争
可通
解解决,李某向成达公司所在的
议调
职
组织
劳动
议
过调
K 市F 区人民
解委
会申
调
员
解,符合上述
定。
请调
规
选项A
正确答案。
为
《仲裁法》第93 条
定,
规
争
仲裁、
村土地承包
仲裁和体育仲裁等,适用《
争
解
劳动
议
农
经营纠纷
劳动
议调
仲裁法》、《
村土地承包
解仲裁法》、《体育法》等有关法律的
定。
农
经营纠纷调
规
据此,《仲裁法》解决一般民商
事
,
争
案件不适用《仲裁法》的
定,而
适用《
争
解仲裁法》
纠纷劳动
议
规
应
劳动
议调
。
言之,
合同中
定
换
劳动
约
生
到一般的仲裁委
会申
仲裁无效,而
向
争
仲裁委
会申
仲裁。
发
纠纷
员
请
应
劳动
议
员
请
选项B
。
错误
《
争
解仲裁法》第
劳动
议调
47 条
定,下列
争
,除本法另有
定的外,仲裁裁决
局裁决,裁决
规
劳动
议
规
为终
自作出之日起
生法律效力:(
书
发
1)追索
酬、工
医
、
或者
金,不超
当地月最低工
劳动报
伤
疗费经济补偿
赔偿
过
准
资标
12 个月金
的争
;(
额
议
2)因
行国家的
准在工作
、休息休假、社会保
等方面
生的争
执
劳动标
时间
险
发
议。
法第
该
50 条
定,当事人
本法第
规
对
47 条
定以外的其他
争
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规
劳动
议
裁决
之日起
书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期
不起
的,裁决
生法律效力。据此,成达公司拖欠李某
诉讼
满
诉
书发
1200 万元工
,
然超
当地月最低工
准
资显
过
资标
12 个月金
,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
。李某
额
诉讼
新加坡籍,本案
涉外案件,依
干表述
由
为
为
题
应
K 市中
法院管
。
级
辖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
争
解仲裁法》第
劳动
议调
16 条
定,因支付拖欠
酬、工
医
、
或者
金事
达
规
劳动报
伤
疗费经济补偿
赔偿
项
成
解
,用人
位在
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者可以持
解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支付令。
调
协议
单
协议约
劳动
调
协议书
请
人民法院
当依法
出支付令。据此,成达公司拖欠李某工
,李某可以向法院申
支付令。又根据《民
解
应
发
资
请
诉
》第
释
23 条
定,
人申
支付令,适用《民事
法》第
规
债权
请
诉讼
22 条
定,由
人住所地基
人民法院管
。
规
债务
层
辖
据此,李某
向成达公司住所地
应
K 市F 区法院申
支付令,而非
请
K 市中
法院。
级
选项D
。
错误
5.[答案]AD [
度]
难
难
[考点]民事
的解决方式、特殊地域管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
的适用
纠纷
辖
则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属于高频考点,命题最容易在仲裁制度上“动手脚”。本题运
用“无中生有”之计,捏造“当事人选择区县仲裁委员会”的情节设置陷阱,该套路早在司考时代已使用。
为增加试题难度,附带对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和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正确解题
的关键环节是识破命题人虚构仲裁机构的招数,否则很容易误选C 项。
3
桑磊法考
[
分析]和解是指民事
的双方当事人,就争
的
行
商并达成
,从而消
争
的行
选项
纠纷
执
问题进
协
协议
灭
执
为。
其适用并无
格的程序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
型的民事
都可以
和解。
严
类
纠纷
选择
选项A 正确。
《仲裁法解
》第
释
8 条第1 款
定,当事人
立仲裁
后合并、分立的,仲裁
其
利
的
受
规
订
协议
协议对
权
义务
继
人有效。据此,乙公司被丙公司合并,乙公司与甲公司
的仲裁
丙公司有效,除非当事人
签订
协议对
签订协议
另有
定。
干表述并未言明当事人另有
定,因此主体
更后仲裁
仍然有效。根据
干表述,本案
时
约
题
约
变
协议
题
仲裁
是无效的,但并非因主体
更,而是双方
定的
协议
变
约
D
仲裁委
会不存在
致。
县
员
导
选项B
。
错误
《仲裁法》第13 条第1 款
定,仲裁
规
机构可以在直
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立,也可以根
辖
设
据需要在其他
区的市
立,不按行政区划
立。据此,区、
不能
置仲裁机构。
设
设
层层设
县
设
甲、乙两公司
定的
约
D
仲裁委
会根本不存在,
也
致本案的仲裁条款无效。本案不能向
县
员
这
导
D
仲裁委
会申
仲裁
县
员
请
,选项C
。
错误
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可就
行
救
。本案
机械
租
合同
,《民事
法》第
该纠纷进
诉讼
济
为
设备
赁
纠纷
诉讼
24 条
定,因合同
提起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民
解
》第
规
纠纷
诉讼
辖
诉
释
19 条
定,
规
财产
租
合同、融
租
合同以租
物使用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
履行地有
定的,从其
定。据此,
赁
资
赁
赁
为
对
约
约
S 区是被
告住所地,Y 区是合同履行地,S 区和Y 区法院
本案均享有管
。
对
辖权选项D 正确。
6.[答案]ABD [
度]中
难
[考点]民事
的解决方式(内容)、仲裁委
会的
立机制
纠纷
员
设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命题人通过编撰小案例,表面上考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实则还暗含对仲裁委员
会设立机制的考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历年考试中偶有考查,考生要根据题干案例判断可选择的纠纷
解决方式,相关试题均难度不高。命题人在题干表述时运用“无中生有”之计,以约定不存在的仲裁委员
会作为答题干扰信息。“细节决定成败”。考生如果粗心大意,对题干信息未加详查,很容易掉入陷阱。
判断纠纷解决方式类试题,考生一定要重点关注仲裁的可适用性。只要当事人同意,和解和诉讼外调解的
适用基本不受任何限制。相较于和解和调解,仲裁的适用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要求,这也是命题人容易
“动手脚”之处。
[
分析]和解,是指民事
的双方当事人,就争
的事
行自主
商并达成
,从而解决
选项
纠纷
议
项进
协
协议
纠纷
的行
。
生后的任何
段,当事人都享有自行和解的
利,
为纠纷发
阶
权
选项A 正确。
外
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斡旋下,就民事
行平等
商,在互
互
的基
上达成
诉讼
调
纠纷进
协
谅
让
础
解决民事
的行
。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外
解并无
、次数、程序等限制。
然正和
厂
纠纷协议
为
诉讼
调
时间
虽
钢铁
人民
解委
会
解失
,但双方
可以
求其他人民
解委
会
行
解。
调
员
调
败
还
请
调
员
进
调
选项B 正确。
选项C 是重点干
。本案中,双方
定向
扰项
约
B 市
城区仲裁委
会仲裁。根据《仲裁法》
东
员
第13 条第1 款
定,仲裁
规
机构可以在直
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区的市
立
辖
设
设
设
,
不按行政区划
立。据此,
层层设
B 市
城区仲裁委
会根本不存在。当事人
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可
东
员
约
视为
仲裁
没有
定仲裁委
会,仲裁
无效。本案不能通
仲裁程序解决,
协议
约
员
协议
过
选项C
。
错误
本案是借款合同
,属于法院的主管范
。人民
解委
会
解失
,当事人当然有
向法院提起
纠纷
围
调
员
调
败
权
诉
。
讼选项D 正确。
第二章 诉
试 题
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可受理的确认之诉?(2024 年回
版)
忆
A.白云公司起诉黑土公司请求确认其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B.程某起诉洪某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
C.李大强起诉李小二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父子关系不成立
D.黄某起诉蓝某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
2.冯某对陈某享有10 万元债权,陈某对蒋某享有8 万元债权。后陈某免除了对蒋某的8 万元债权,冯
某知晓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陈某免除债权的行为,又对陈某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还款10 万元。法院审
查后决定合并审理。关于本案诉的合并类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4 年回
版)
忆
A.诉的主体合并
B.诉的客体合并
C.诉的重叠合并
D.诉的选择合并
4
桑磊法考
3.万力公司与振邦公司
租
合同,后万力公司
振邦公司
使用
,遂
函告知
按章操
签订设备
赁
发现
违规
设备
发
须
作,振邦公司未予理会。万力公司提起
,
求法院确
振邦公司
使用
,解除双方之
的
租
诉讼请
认
违规
设备
间
设备
合同,判令振邦公司返
并支付
金。关于本案
的
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赁
还设备
违约
诉
类
2023 年回
版)
忆
A.
求确
使用
是确
之
请
认违规
设备
认
诉
B.
求解除
租
合同是形成之
请
设备
赁
诉
C.
求返
是
付之
请
还设备
给
诉
D.
求支付
金是
付之
请
违约
给
诉
4.
某因
某拖欠其借款而起
,
得生效
判决后,申
法院
制
行
某持有的甲公司股
,
赵
钱
诉获
胜诉
请
强
执
钱
权
法院裁定
部分股
。后
名股
某提出
行异
,被法院裁定
回,
某遂以自己是
出
人
冻结该
权
隐
东孙
执
议
驳
孙
实际
资
为
由提起
,要求
停
股
的
行并解除
措施。关于
某提起
的
型,下列哪一
法是正确的?
诉讼
暂
对
权
执
冻结
孙
诉讼
类
说
(2022 年回
版)
忆
A.消极确
之
认
诉
B.
极确
之
积
认
诉
C.
更之
变
诉
D.
付之
给
诉
5.房某
其
人江某与周某
意串通,通
虚假交易方式将江某的
移至周某名下,遂向法
认为
债务
恶
过
财产转
院起
,
求判决撤
江某和周某之
的
合同,并判令周某将
合同所涉款
交付
自己,用于
诉请
销
间
买卖
买卖
项
给
偿还
江某拖欠的
。关于房某向法院提出的
求之
的关系,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债务
请
间
2022 年回
版)
忆
A.
的主体合并
诉
B.
的客体合并
诉
C.
的重叠合并
诉
D.
的
合并
诉
预备
6.朱某向
某借款
杨
10 万元,借期1 年,双方
定利息
约
1 万元,到期不
借款支付
息
归还
罚
2 万元。后朱
某到期未
借款,
某起
要求朱某
本金并支付利息和
息。关于本案
的的数量,下列哪一表
偿还
杨
诉
归还
罚
诉讼标
述是正确的?(2021 年回
版)
忆
A.
有一个
的
仅
诉讼标
B.本金和利息一个
的,
息一个
的
诉讼标
罚
诉讼标
C.本金一个
的,利息和
息一个
的
诉讼标
罚
诉讼标
D.本金、利息、
息共三个
的
罚
诉讼标
7.
某向黄某出借
陈
5 万元,到期未
,
某追款
因情
激
将黄某打
。黄某向法院起
要求
归还陈
时
绪
动
伤
诉
陈
某
医
等
失。
程中,
某向
法院起
黄某
借款。关于
某的起
,下列哪一
法是正
赔偿
疗费
损
诉讼过
陈
该
诉
偿还
陈
诉
说
确的?(2019 年回
版)
忆
A.两案有法律
关系,构成反
,
合并
理
牵连
诉应
审
B.两案有事
关系,构成反
,
合并
理
实牵连
诉应
审
C.两案有因果关系,构成反
,
合并
理
诉应
审
D.不构成反诉
8.李某
不慎追尾撞坏刘某
,刘某向法院起
要求李某将
修好。在
程中,刘某
更
驾车
轿车
诉
车
诉讼过
变
诉
求,要求李某
失并
礼道歉。
本案的
求
更,下列哪一
法是正确的?(
讼请
赔偿损
赔
针对
诉讼请
变
说
2015-3-37)
A.
的
的同
生
更
该诉
诉讼标
时发
变
B.法院
依法不允
刘某
更
求
应
许
变
诉讼请
C.
成
更之
该诉
为变
诉
D.
仍属
付之
该诉
给
诉
9.刘某与曹某
房屋租
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
,要求曹某依
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
签订
赁
诉
约
列哪一主
可能构成反
?(
张
诉
2014-3-43)
A.刘某的支付租金
求
已
超
效
请
权
经
过诉讼时
B.租
合同无效
赁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
支付了租金
经
10.甲
的葛某和乙
的
某分
有位于丙
的云峰公司
县
县
许
别拥
县
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
理念不合,
经营
已
四年未召开股
会,无法形成股
会决
。
某遂向法院
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
保全公
连续
东
东
议许
请
请
司的主要
(位于丁
的一
土地的使用
)。关于
某的
保全申
,下列
法正确的是:(
资产
县
块
权
许
财产
请
说
2014-3-97)
A.本案是
付之
,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
给
诉
B.本案是
更之
,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
变
诉
C.
某在申
保全
提供担保
许
请
时应
5
桑磊法考
D.如果法院
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
,
回保全申
认为
经营应驳
请
11.关于
的分
的表述,下列哪一
是正确的?(
诉
类
选项
2013-3-37)
A.
某向法院申
确
其妻无民事行
能力,属于确
之
孙
请
认
为
认
诉
B.周某向法院申
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
更之
请
变
诉
C.
某在与王某
离婚后,又向法院起
,主
离婚
害
,属于
付之
张
协议
诉
张
损
赔偿
给
诉
D.
某代理女儿向法院
前妻将
养
从每月
赵
诉请
抚
费
1000 元增加为2000 元,属于
付之
给
诉
12.关于反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诉
2013-3-80)
A.反
的原告只能是本
的被告
诉
诉
B.反
与本
必
适用同一种
程序
诉
诉
须
诉讼
C.反
必
在答
期届
前提出
诉
须
辩
满
D.反
与本
之
存在
关系,因此必
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诉
诉
间须
牵连
须
详 解
1.答案:CD
难度:难
考点:确认之诉
命题和解题思路:诉的分类属于纯粹的理论型考点,每年必考。本题采用“一拖四式”小案例形式,
对确认之诉的识别予以考查。欲正确解题,应从确认之诉的内涵入手,再结合各选项的小案例作出判断。
了解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债务是否过诉讼时效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可排除A 选
项;掌握诉的分类仅针对诉讼案件的基本原理,可排除选项B 非讼案件的干扰。
选项分析: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据此,白云公司起诉
确认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这属于确认抗辩事由是否存在,不属于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确认之诉。
选项A 错误。
诉的分类针对的是诉讼案件,不包括非讼案件。程某起诉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属于非讼案件,不属于确
认之诉。选项B 错误。
消极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民法典》第1073 条
第1 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
亲子关系。据此,李大强起诉李小二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父子关系不成立,属于可提起确认之诉的法定情
形,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选项C 正确。
形成之诉必须是原告基于形成诉权(如撤销权)提起的诉讼,而一般的普通形成权(如解除权)并不
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只要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发生效力。因此,合同解除诉讼的本质不是通
过判决来解除合同,而是要求法院对已解除的合同状态予以确认,属于确认之诉。因此,黄某起诉蓝某请
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属于确认之诉。选项D 正确。
2.答案:AB
难度:难
考点:诉的合并
命题和解题思路:诉的合并是纯粹的理论型考点,属于每年必考内容。本题以撤销权诉讼为素材,对
诉的合并类型识别予以考查。解答此类题目,首先应掌握选项中各类诉的合并的内涵,再结合题干表述作
6
桑磊法考
出判断。本题为多选题,可用排除法作答。诉的重叠合并与选择合并均适用于诉讼请求相同而诉讼标的不
同的情形,据此很容易将C 和D 选项排除。
选项分析: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据此,冯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以陈某和蒋某为共
同被告,这构成诉的主体合并。选项A 正确。
冯某除了提起撤销权诉讼,又对陈某单独提起诉讼,两个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同。法院合并审理,则构
成诉的客体合并。选项B 正确。
诉的选择合并,是指原告基于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提出单一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择一作出支持性
判决。诉的重叠合并,是指原告基于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提出单一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就各个诉讼标
的作出判决。据此,无论是诉的选择合并还是重叠合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同,而诉讼标的不同。而本
题中,冯某依据不同的诉讼标的,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提出了不同的诉讼请求,不构成诉的选择合并和
重叠合并。选项C 和D 均错误。
3.[答案]CD [
度]
难
难
[考点]
的分
诉
类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法考时代尤为强调理论化命题,本题即以小案例形式对三类诉的类型予以综合考查。
考查着眼点很细致,仅粗略掌握三类诉的内涵很难准确作答,难度颇高。选项A 和选项B 是主要干扰项,
了解确认事实不属于确认之诉,可排除选项A;准确掌握形成之诉应基于形成诉权提起,可排除选项B。
[
分析]确
之
,是指原告
求法院确
与被告之
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
。
选项
认
诉
请
认
间
诉确
之
的
认
诉
目的在于确
当事人之
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并不包括确
事
和事
关系
认
间
认
实
实
。据此,振邦公司是否
使
违规
用
属于事
,需要用
据予以
明。万力公司
求确
振邦公司
使用
不属于确
之
。
设备
实
证
证
请
认
违规
设备
认
诉选项A
。
错误
形成之
,又称
更之
,是指原告
求法院以判决改
或消
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
。
诉
变
诉
请
变
灭
诉形成之
必
是原告基于形成
(如撤
)提起的
,而一般普通形成
(如解除
)并不需要通
方式
诉
须
诉权
销权
诉讼
权
权
过诉讼
行使,只要
方意思表示到达
方即可
生效力
单
对
发
。据此,万力公司
求解除
租
合同属于确
之
,并
请
设备
赁
认
诉
非形成之
。
诉选项B
。
错误
付之
,是指原告
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
付
的
。根据
付内容的不同,
付之
分
给
诉
请
给
义务
诉
给
给
诉
付之
和行
付之
。据此,万力公司
求振邦公司返
属于行
付之
,
求振邦公司
为财产给
诉
为给
诉
请
还设备
为给
诉请
支付
金属于
付之
。
违约
财产给
诉选项C、D 均正确。
4.[答案]C [
度]
难
难
[考点]确
之
、
付之
、
更之
认
诉给
诉变
诉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以案外人异议之诉为素材,对诉的分类理论予以考查。可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
诉讼目的入手,结合各类诉的内涵作出判断。本题属于不折不扣的超纲题,且学界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
存在争议,只能借助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通说作答,以单选题形式考查着实过分,命题严谨性存
疑。
[
分析]
选项
消极确
之
,是指原告起
要求法院确
其主
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
。
认
诉
诉
认
张
诉讼据此,
某起
孙
的目的不在于
求法院确
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消极确
之
。
诉
请
认
认
诉选项A
。
错误
极确
之
,是指原告起
要求法院确
其主
的法律关系存在的
积
认
诉
诉
认
张
诉讼。据此,
某起
的目的在于
孙
诉
要求法院停止
股
行,而非确
他与其他主体之
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
极确
之
。
对
权执
认
间
积
认
诉选项
B
。
错误
更之
,又称形成之
,是指原告
求法院以判决改
或消
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
。
变
诉
诉
请
变
灭
诉据此,
某提起案外人异
之
,其目的在于要求法院
更
有的
行法上的关系,即撤
行机构的不当
行,
孙
议
诉
变
现
执
销执
执
因此属于形成之
(又称
更之
)。
诉
变
诉
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付之
,是指原告
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
付
的
给
诉
请
给
义务
诉讼。据此,
某起
要求停止
股
孙
诉
对
权
行,并非要求被告完成
付
,不属于
付之
。
执
给
义务
给
诉选项D
。
错误
理
拓展
论
7
桑磊法考
根据大
法系的形成之
理
,
陆
诉
论形成之
包括两个
型:
体法上的形成之
和
法上的形成之
诉
类
实
诉
诉讼
诉。
体法上的形成之
所
生的法律效果属于
体法上的内容,如解除婚姻关系、撤
合同等
实
诉
产
实
销
;
法上的形
诉讼
成之
所
生的法律效果属于
法上的内容,如再
之
、第三人撤
之
、案外人异
之
、撤
仲裁
诉
产
诉讼
审
诉
销
诉
议
诉
销
裁决等。
5.[答案]AD [
度]
难
难
[考点]
的合并
诉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为顺应理论化命题趋势,本题对诉的合并这一纯理论型考点予以考查。本题属于超
纲题,考查的是主观预备合并之诉。考生若不掌握诉的合并的基本类型,面对本题将会茫然无措,有些概
念甚至可能初次听说。解题的关键在于明确两项诉讼请求的内在逻辑关系及其指向的对象,再结合各类诉
的合并的内涵方可对其类型作出准确判断。命题人故意隐去“若不能获得支持”这一关键信息,无疑增加
了判断难度,需要根据起诉撤销合同所作判决的法律后果推导作答。
[
分析]
选项
的主体(
)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
程序中
理和裁判
诉
观
诉讼
审
。据此,房某起诉
撤
合同的被告是
人江某,而后一个
求指向的
象
是周某。因此房某向法院提出的
求属
销买卖
债务
诉讼请
对
则
请
于
的主体合并。
诉
选项A 正确。
的客体(
)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
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
或者反
与本
合并到同一
诉
观
对
诉
诉
诉
诉讼
程序中
理
审
。本
是原告房某分
江某和周某提出
求,不属于客体合并。
题
别针对
诉讼请
选项B
。
错误
的重叠合并,又称
的
合合并,是指原告基于两个以上的
的,提出
一的
求,
求
诉
为诉
竞
诉讼标
单
诉讼请
请
法院就各个
的作出判决
诉讼标
。本
然与
的重叠合并无关,
题显
诉
选项C
。
错误
的
合并,是指原告将主
求与
求以特定
序一并提出,若主
求成立,法院
不必就
诉
预备
请
预备请
顺
请
则
预备
求作出判决
请
。据此,法院判决周某将
合同所涉款
交付
房某,其前提是房某起
撤
合同的
买卖
项
给
诉
销买卖
诉
求未能
得法院支持。若法院判决撤
江某和周某之
的
合同,
周某
当返
,其不再需要
讼请
获
销
间
买卖
则
应
还财产
支付
合同的
价。因此,本案属于
的
合并。
买卖
对
诉
预备
选项D 正确。
理
拓展
论
的
合并可分
主
的
合并与客
的
合并。
的主
合并,是指原告的
求有序位地
诉
预备
为
观
预备
观
预备
诉
观预备
请
分
指向两个以上没有共同关系的被告的
。
的客
合并,是指原告
同一被告有序位地提出两
别
诉讼诉
观预备
针对
个以上
求的
请
诉讼。
合并之
的
理方式是,
预备
诉
处
当首位的
求不能成立
,后序位的
求
行
理;
请
时
请
继续进
审
如果首位的
求得以成立,后序位
求不再
理
请
请
审
。
6.[答案]A [
度]
难
难
[考点]
的
诉讼标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属于纯粹的理论型考点,以借款纠纷为切入点,考查诉讼标的数量的识别。本
题存在学术争议,依据不同学说会得出不同答案。建议考生根据法考辅导用书的通说观点作答,即诉讼标
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金、利息和罚息则是基于本案诉讼标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向法院提出的具
体诉讼请求。
[
分析]根据法考
用
表述,
的是指当事人之
生争
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
选项
辅导
书
诉讼标
间发
执
权
利
关系。据此,无
某起
要求朱某支付的是本金、利息
是
息,均依据双方
生争
要求法院裁
义务
论杨
诉
还
罚
发
议
判的民
借
合同关系。因此,本案
然有三
不同的
求,但
的
有一个。
间
贷
虽
项
诉讼请
诉讼标
仅
选项A
正确答案
为
,
其余
均
。
选项
错误
7.[答案]D [
度]中
难
[考点]反
的条件
诉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反诉制度在以往偶有考查,但相较于以往试题,本题考查角度更细,难度更高,考
查的是反诉和本诉的牵连性认定。反诉属于理论型考点,其认定标准虽有《民诉解释》第233 条的明文规
定,但仍需要结合案情予以细致分析。本题也可运用技巧解答,选项D 与前三项形成互斥关系,实在记不
清反诉的认定情形时,可大胆选择选项D。
[
分析]
选项
法律上的
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
的法律关系
牵连
联
。黄某起
某一
诉陈
案是侵
法律关系,而
某起
黄某一案
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两案的法律关系既非同一,又无关
,两
权
陈
诉
则为
联
案并无法律上的
,
牵连选项A
。
错误
反
与本
的事
关系,是指反
与本
的
求基于相同的社会生活事
诉
诉
实牵连
诉
诉
诉讼请
实。据此,黄某
某
诉陈
一案依据的是
某打
黄某的事
,而
某起
黄某一案依据的是黄某借款不
的事
。两者事
不同,没
陈
伤
实
陈
诉
还
实
实
有事
关系。
实牵连
选项B
。
错误
因果关系,是指一个
的
求成立或者不成立将
致另一个
的
求成立或者不成立
诉
诉讼请
导
诉
诉讼请
。据此,
本
中两个案件不存在
致
成立或者不成立的
,两案并无因果关系,
题
谁导
谁
问题
选项C
。
错误
《民
解
》第
诉
释
233 条第2 款
定,反
与本
的
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求之
具有因果关
规
诉
诉
诉讼请
诉讼请
间
系,或者反
与本
的
求基于相同事
的,人民法院
当合并
理。如前分析,
某的起
不符合
诉
诉
诉讼请
实
应
审
陈
诉
该
款
定的
定反
的三
情形,不构成反
。
规
认
诉
类
诉选项D
正确答案。
为
8
桑磊法考
8.[答案]D [
度]
难
难
[考点]
的(概念、
的与
求的关系)、
付之
(内容)、
更之
(内容)
诉讼标
诉讼标
诉讼请
给
诉
变
诉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属理论型考题,在考查诉的分类理论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到对诉的客体要素
——诉讼标的理论的考查。命题人祭出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撒手锏”,此类考题可谓死磕法条派考生的
“五指山”。考生如欲翻越此山,在复习中还是要对诉的要素、诉的分类、诉的合并以及反诉等基础理论
多下点功夫。本题CD 两项互斥,互斥选项中往往蕴含正确答案。当运用正常解题方法山穷水尽之时,别
忘了互斥选项解题技巧这一柳暗花明之策。
[
分析]
的是指当事人之
生争
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
利
关系。无
是要求
选项
诉讼标
间发
执
权
义务
论
李某将
修好,
是要求李某
失并
礼道歉,都是基于双方之
的因撞
生的侵
法律关系。因此
车
还
赔偿损
赔
间
车产
权
,
本案的
的并未
更。
诉讼标
变
选项A
法
。
更
的
上是要求法院
新的民事
利
关系作
说
错误变
诉讼标
实际
对
权
义务
出裁判,
会
被告
和法院
理
来困
。因此,在
程中,
的不允
任意
更。从
个角度
这
为
应诉
审
带
难
诉讼过
诉讼标
许
变
这
也可以排除选项A。
选项B 可从
理
和法律
定两个
面作出判断。从理
上
,
求是指基于特定民事法律关
诉讼
论
规
层
论
说诉讼请
系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裁判要求。在不
更
的的前提下,可以
更
求。从法律
定看,《民事
变
诉讼标
变
诉讼请
规
诉讼
法》第54 条
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
更
求。被告可以承
或者反
求,有
提起反
。《民
规
变
诉讼请
认
驳诉讼请
权
诉
诉
解
》第
释
232 条明确
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
束前,原告增加
求,被告提出反
,第三人提出
规
辩论结
诉讼请
诉
与本案有关的
求,可以合并
理的,人民法院
当合并
理。据此,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
束
诉讼请
审
应
审
辩论结
前有
更
求。
权变
诉讼请
选项B
法
。
说
错误
更之
,是指原告
求法院以判决改
或消
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
。本案中原告刘某并未
变
诉
请
变
灭
诉
请
求改
或消
既存的民事侵
法律关系,在
程中刘某
更
求,
与
更之
完全是“
牛
变
灭
权
诉讼过
仅变
诉讼请
这
变
诉
风马
不相及”。选项C
法
。
说
错误
付之
,是指原告
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
付
的
。无
是修
,
是
失
给
诉
请
给
义务
诉讼
论
车还
赔偿损
或
礼道歉,都属于履行特定
付
。刘某向法院起
要求李某将
修好,是
极的行
付之
。后来
赔
给
义务
诉
车
积
为给
诉
刘某要求李某
失并
礼道歉,前者属于
付之
,后者属于
极的行
付之
。
赔偿损
赔
财产给
诉
积
为给
诉选项D
正确
为
答案。
易混淆点解析
的不同于
的物。
诉讼标
诉讼标
的是当事人之
生争
的民事法律关系,而
的物
是民事
诉讼标
间发
议
诉讼标
则
法律关系指向的
象
对
。例如,原告依据
材
合同起
要求被告交付
材,本案的
的是
合同关
钢
买卖
诉
钢
诉讼标
买卖
系,而本案的
的物是
材。任何一个案件都
当具有
的,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存在
的物
诉讼标
钢
应
诉讼标
诉讼标
。
再如原告起
与被告离婚,本案的
的是婚姻法律关系,本案没有
的物。
诉
诉讼标
诉讼标
9.[答案]B [
度]
难
难
[考点]反
与反
的区
诉
驳
别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自2012 年将“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列为新增考点后,命题人已经连续
三年命题考查反诉制度,每年的考查角度和考点均不尽相同,做到了“常考常新”。考生解答本题应首先
准确把握反诉与反驳的主要区别,再结合曹某的不同主张,对其法律性质作出判断。
[
分析]
选项
选项A,曹某提出的是
效抗
,曹某并没有提出独立的
求,
效抗
以刘某提起的
时
辩
诉讼请
时
辩
前提,不具有独立性,因此曹某的主
不是反
而是反
。
诉讼为
张
诉
驳选项A 排除。
选项B,曹某的主
上是
求法院确
租
合同无效,
是消极的确
之
。租
合同一旦被
定
张实质
请
认
赁
这
认
诉
赁
认
无效,曹某将不需要依照租
合同向刘某支付租金。曹某的主
是独立的反
求,属于反
。
个角度看,
为
赁
张
请
诉换
即便刘某没有起
要求曹某支付租金,曹某也可以起
求法院确
租
合同无效,
一步明确了本
诉
诉请
认
赁
这进
选项
主
的独立性。
张
选项B
正确答案。
为
选项C,曹某提出无支付能力,他既没有提出独立的反
求,也没有否定刘某要求支付租金的
求
请
诉讼请
。
曹某的主
既不是反
也不是反
。
张
诉
驳选项C 排除。
选项D,曹某提出的是清
抗
,主
因自己的支付行
致刘某的
求不成立。但曹某并未提出
偿
辩
张
为导
诉讼请
独立的反
求,因此,曹某的主
是反
而非反
。
请
张
驳
诉选项D 排除。
易混淆点解析
反
与反
都是被告依法享有的
利,其目的均在于使原告的
目的无法
。两者也存在明
诉
驳
诉讼权
诉讼
实现
显
的区
:
别
不同点
反诉
反驳
性质
被告向原告提出独
立的反
求,具有
请
的性
诉
质
并不提出独立的
求,没有
的性
诉讼请
诉
质
前提
以本
存在
前提
诉
为
以否定
方全部或者部分
求
前提
对
诉讼请
为
独立性不因本
的消
而
诉
灭
消灭
因原告撤
而失去意
诉
义
9
桑磊法考
10.[答案]CD [
度]
难
难
[考点]
更之
(特点)、保全的担保、保全的申
和裁定
变
诉
请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命题人主要考查公司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为增加难度,还附带考查了诉的分类
理论。公司诉讼中申请保全是否需要担保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保全的担保规定不一致,命题人以
此作为命题陷阱,考生复习时如果没有特别留意,仅运用一般诉讼原理去推导,极可能造成误选。AB 选
项并不互斥,不可能都对,但有可能均错误。考生深思后准确判断本案是变更之诉,满心欢喜笃定勾选B
项,那可就“大意失荆州”了。法考容不得马虎大意,细节决定成败。
[
分析]
选项
选项A 和B 都涉及
的
型判断。本案是解散公司
,当事人行使《公司法》
定的形成
诉
类
诉讼
规
,目的在于改
既有的法律关系状
,因此属于
更之
。
权
变
态
变
诉选项A
。
错误选项B
的
型判断正确。但
对诉
类
不可作出保全裁定,不符合《公司法
定(二)》第
规
3 条的
定。
规
选项B
。
错误
选项C 是重点干
,考
解散公司
中保全的担保。根据
干表述,
某申
的保全是
中保全
扰项
查
诉讼
题
许
请
诉讼
。
考生如果不熟悉法律
定,
根据保全理
,
中保全是可以而非
当提供担保,那就会漏
规
简单
论认为诉讼
应
选C 项。
《公司法
定(二)》第
规
3 条
定,股
提起解散公司
,向人民法院申
保全或者
据保全的,在股
规
东
诉讼时
请财产
证
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
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据此,在解散公司
中,申
人提供
东
经营
诉讼
请
担保是法院同意保全申
的必要条件之一。
请
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
解散公司
中保全的适用条件。根据《公司法
定(二)》第
查
诉讼
规
3 条
定,不影响公司正常
规
经营
是法院允
保全申
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反言之,如果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
,法院就
许
请
经营
应
当
回保全申
。
驳
请选项D 正确。
易混淆点解析
解散公司
的保全不同于普通的
中保全。
中保全法院可以要求申
人提供担保,是否需要申
诉讼
诉讼
诉讼
请
人提供担保完全交由法院裁量;而
请
解散公司
中的保全,当事人必
提供担保
诉讼
须
。
11.[答案]C [
度]
难
难
[考点]确
之
(特点)、
付之
(特点)、
更之
(特点)
认
诉
给
诉
变
诉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在传统印象中,似乎熟练掌握法条即可搞定民事诉讼法考题,考生带着这种刻板印
象看到本题可能会一筹莫展。考试大纲中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考点不多,诉是最典型的代表,考生应当熟
练掌握诉的要素、诉的分类等相对抽象的理论。涉及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考查内容和一题多问的命题形式,
四个选项都有一定的迷惑性,使得本题成为民事诉讼法中难度等级最高的考题。真正的确认之诉在表述中
没有出现“确认”二字,直白写出“确认”的却非确认之诉,在你慨叹命题人“耿直”时浑然不觉就掉入
了命题陷阱,可见命题人的“套路”的确很深。相较于本考点之前的试题,本题首次使用非讼案件作为干
扰项,难度倍增。考生解答诉的分类考题时,要首先判断案件类型,这可以轻松排除作为干扰项的非讼案
件。对于试题的文字表述,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探究当事人起诉的实质目的,将其与各类型诉的概念逐一
比较后作出判断。本题直接选择难度较高,可以使用排除法,对各选项从易到难逐一排除。
[
分析]
选项
选项A 是重点干
。
表述中明确使用了“确
”二字,很容易使考生
案是典
扰项试题
认
误认为该
型的确
之
。客
而言,确
之
的
求中也往往会出
“确
”二字。如果考生忽略了
的分
理
认
诉
观
认
诉
诉讼请
现
认
诉
类
论
的适用前提,只是将每一种
的本
特征和
文字表述机械
比,往往可能作出
判断。
诉
质
试题
对
错误
以存在民事
诉
争
前提,因此,
的分
理
民事
案件而言,以不存在民事争
制度基
的非
案件并不
议为
诉
类
论仅针对
诉讼
议为
础
讼
适用
的分
理
诉
类
论。
某的目的是
法院确
其妻无民事行
能力,
案在性
上是
定公民无民事行
能
孙
让
认
为
该
质
认
为
力案件,法院
当适用特
程序
理。本案在性
上是民事非
案件,不属于任何
的
型。
应
别
审
质
讼
诉
类
选项A
。
错误
选项B 也有一定的迷惑性。判断某一个
属于何种
型,要考
当事人的
求。
表述是“申
诉
类
虑
诉讼请
试题
请
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
然并未出
“确
”二字,但
上周某向法院起
的目的就是
求法院确
虽
现
认
实质
诉
请
其与吴某之
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一旦被确
无效,那就自始无效。易言之,周某
法院确
其与吴某
认
间
认
让
认
之
不存在婚姻关系,属于典型的消极确
之
。
间
认
诉选项B
。
错误
选项C 同
会
考生造成困
。如果考生没有仔
斟酌,看到“离婚”
上
想到
更之
,
会
样
对
扰
细
马
联
变
诉则
误认为
C
。
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已通
形式解除,
某起
王某的
求并不是离婚,而是主
离婚
错误张
过协议
张
诉
诉讼请
张
害
。由此可
,
某的
目的不在于
更婚姻关系,而是要求王某履行
付离婚
害
的
。
损
赔偿
见张
诉讼
变
给
损
赔偿
义务
因此,本案并非形成之
,而是
付之
。
诉
给
诉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选项D 也是干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任何一个要素的
化都构成民事
扰项
变
法律关系的
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
利和民事
,本案要求前妻增加
养
,改
了原来法
变
权
义务
抚
费
变
定
养
的内容,
是
本案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
更。
某代理女儿起
要求前妻增加
养
,表面上
抚
义务
这
对
变
赵
诉
抚
费
看,
某起
的目的是
得前妻更多的
养
付。
而言,
付
养
是以双方
定或者法院判定的
赵
诉
获
抚
费给
实质
给
抚
费
约
抚
养
内容
前提。如果不
原来的法定
作出改
,那
在的主
就于法无据。因此,
某起
的
义务
为
对
义务
变
现
张
赵
诉
实质
目的仍然是
民事法律关系的
更,本案属于
更之
。
对
变
变
诉选项D
。
错误
疑
解析
难
一般而言,只有
付之
才具有
付内容,才能申
法院
制
行。但
给
诉
给
请
强
执
不能将是否具有
付内容作
判
给
为
断
付之
的唯一
准
给
诉
标
。在选项D 中,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
更构成
更之
,
更之
中也可能有
付
对
变
变
诉变
诉
给
内容,不履行
付
也会遭到
制
行。
该给
义务
强
执
10
桑磊法考
当事人提起各
型
的目的各不相同。
了
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的
是
更之
;要求
方履行特
类
诉讼
为
变
诉
变
诉
对
定
付
的
是
付之
;
求法院判断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
属于确
之
。在
付之
和
给
义务
诉
给
诉请
诉
认
诉
给
诉
变
更之
中有
也需要
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予以确
。
诉
时
对
认判断
的
型要透
象看本
,考
当事人提起
诉
类
过现
质
虑
的最
目的
该诉
终实质
。
12.[答案]AB [
度]中
难
[考点]反
的条件(由本
的被告向本
的原告提出、反
当在本
的
行中提出、反
与本
必
诉
诉
诉
诉应
诉
进
诉
诉
须
适用同一种
程序、反
与本
之
存在
关系)
诉讼
诉
诉
间
牵连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是2012 年增加的考点,当年关于反诉虽然命制
了两道考题,但均未涉及该考点。在本题中该考点终于“大显身手”,重点干扰项就是考查对牵连关系的
认知。在备考时,除了重点关注当年新增考点外,对近两年命题时未涉及的次新考点也要适当关注。本题
考查了反诉的成立条件,属于理论型考题,只要考生熟悉相关内容,即可轻松得分。如果考生对知识点内
容掌握不熟,机械地遵循“绝对性表达必错”的应试技巧,很可能造成误选。须知任何解题技巧都有其适
用的限度,“尽信技巧不如无技巧”。
[
分析]
选项
A
考
的是反
的主体。反
中当事人具有同一性与特定性,即反
与本
的当事人完
选项
查
诉
诉
诉
诉
全相同,但
地位相互
。本
的被告是反
的原告,本
的原告
成
反
的被告。
诉讼
对换
诉
诉
诉
则
为
诉
选项A 表述正确。
本
在
选项
2012 年卷三第80
中已作
干
考
。
题
为
扰项
查过
B
考
的是反
的适用程序。反
制度的目的在于通
法院将反
与本
合并
理,
而在同一
选项
查
诉
诉
过
诉
诉
审
进
诉
程序中解决相关
的民事
,以提高
效率,避免矛盾裁判。反
必
与本
适用同一种
程序,
讼
联
纠纷
诉讼
诉
须
诉
诉讼
否
反
无法并入本
的
理程序。
则
诉
诉
审
选项B 表述正确。
C
考
的是反
的提出
。反
在本
行中提出。根据《民
解
》第
选项
查
诉
时间
诉须
诉进
诉
释
232 条
定,在案件受
规
理后,法庭
束前,原告增加
求,被告提出反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
求,可以合并
辩论结
诉讼请
诉
诉讼请
审
理的,人民法院
当合并
理。因此,反
提出的具体
是法院已
受理了本
,法庭
前。
应
审
诉
时间
经
诉
辩论终结
选项C
表述
。
时间
错误
选项D 是重点干
,考
反
性的内涵。根据《民
解
》第
扰项
查
诉牵连
诉
释
233 条第2 款
定,反
与本
的
规
诉
诉
诉
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求之
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
与本
的
求基于相同事
的,人民
讼请
诉讼请
间
诉
诉
诉讼请
实
法院
当合并
理。概言之,反
与本
存在的
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
上的
系。法律上的
应
审
诉
诉
牵连
实
联
分
两种情况: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两者源于相关
的法律关系。
牵连
为
联
选项D 中,前半句表述正确,
反
与本
之
必
存在
关系。后半句
,反
和本
的
并不
限于同一法律关系,
包括相关
诉
诉
间
须
牵连
错误
诉
诉
牵连
仅
还
法律关系或事
上的
。
联
实
牵连选项D
。
错误
第三章 民事
法的基本原
与基本制度
诉讼
则
试 题
第一节 基本原则
1.赵某和傅某签订买卖合同,由赵某为傅某供货。因傅某到期未付款,赵某起诉傅某并提交了23 张
带有“傅某”签名的结算单,傅某主张其中有七张是伪造的。经法院审查,确有七张签名和其他结算单的
字迹有些不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25 年回
版)
忆
A.傅某应承担结算单为假的举证责任
B.赵某应承担结算单为真的举证责任
C.赵某应当申请笔迹鉴定
D.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2.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工程质量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
但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不服,提出了书面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未予理会当事人的申请,直
接作出判决。法院的行为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2025 年回
版)
忆
A.辩论原则
B.处分原则
C.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1
桑磊法考
D.同等原则
3.华某起诉邓某要求其归还借款10 万元,并向法院出示了一张由邓某书写的借条。邓某承认借款事
实,但主张自己已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向华某归还了该笔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华某的诉讼请求。邓某不
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邓某主张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条,但华某并未向邓某转款。关
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24 年回
版)
忆
A.基于处分原则,邓某在二审中可以否认借款事实
B.基于诚信原则,邓某在二审中不能否认借款事实
C.基于辩论原则,二审法院应将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D.基于平等原则,华某应对转款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体现检察监督原则的是:(2024 年回
版)
忆
A.甲检察院对某公司环境污染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B.乙检察院对某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C.丙检察院对王某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D.丁检察院对违反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起抗诉
5.黄某
了佳和公司生
的
水器,后因
量
生
至法院。法院
双方当事人采用
上
购买
产
电热
质
问题发
纠纷诉
组织
线
方式
,佳和公司同意,黄某明确拒
。法院遂以黄某拒
理由不正当
由,
黄某放弃了
的
视频
质证
绝
绝
为
认为
质证
利。法院的行
直接
反了下列哪一民事
法基本原
?(
权
为
违
诉讼
则
2022 年回
版)
忆
A.
等原
对
则
B.同等原则
C.
信原
诚
则
D.在
原
线诉讼
则
6.胡某通
互
网平台
汪某出售的商品,因商品
量
生
,胡某
至杭州互
网法院。法院
过
联
购买
质
发
纠纷
诉
联
受理后决定
上开庭,胡某同意,汪某以其不具
网上开庭条件
由拒
。关于本案的
理方式,下列哪一
线
备
为
绝
审
法是正确的?(
说
2022 年回
版)
忆
A.法院
依
适用
上
理
应
职权
线
审
B.法院
下开庭
理
应线
审
C.可以采取胡某
上开庭、汪某
下开庭的方式
线
线
D.法院
裁定
回胡某起
,告知其向普通法院起
应
驳
诉
诉
7.根据《民事
法》
定的
信原
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
符合
信原
?(
诉讼
规
诚
则
选项
诚
则
2014-3-37)
A.当事人以欺
的方法形成不正当
状
骗
诉讼
态
B.
人故意提供虚假
言
证
证
C.法院根据案件
理情况
当事人提供的
据不予采信
审
对
证
D.法院
当事人提出的
据任意
行取舍或否定
对
证
进
8.关于民事
基本原
的表述,下列哪一
是正确的?(
诉讼
则
选项
2013-3-45)
A.外国人在我国
行民事
,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
利
,体
了当事人
利平等原
进
诉讼时
诉讼权
义务
现
诉讼权
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
行事
定,
背了
分原
认进
实认
违
处
则
C.当事人主
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
作出的
定不一致
,根据
分原
,当事人可以
更
张
实
认
时
处
则
变
诉
求
讼请
D.
保
向法院提起公益
,体
了支持起
原
环
组织
诉讼
现
诉
则
9.关于
察
督,下列哪一
是正确的?(
检
监
选项
2013-3-49)
A.甲
察院
乙
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
,
其提出
察建
县检
认为
县
错误对
检
议
12
桑磊法考
B.丙市
察院就合同
向仲裁委
会提出
察建
,要求重新仲裁
检
纠纷
员
检
议
C.丁
察院
丁
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
判决
收受
,向
法院提出
察建
县检
认为
县
权
时
贿赂
该
检
议
D.戊
察院
戊
法院
定某公民
无民事行
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
,
上
察院提
县检
认为
县
认
为
为
错误报请
级检
起抗诉
第二节 基本制度
1.合
庭
吴某
某侵
一案后,通知双方在
议
评议
诉马
权纠纷
2023 年8 月1 日宣判。
某于
马
7 月31 日向法院申
本案
刘某回避,主
刘某是吴某妻子的表妹夫,庭
束后方才知
上述情况。关于
某回避申
请
书记员
张
审结
晓
对马
的
理,下列哪一
法是正确的?(
请
处
说
2023 年回
版)
忆
A.
不属于法定的回避人
,
回申
书记员
员应驳
请
B.申
不符合回避的法定事由,
回申
请
应驳
请
C.回避申
超
申
期限,法院可不予答复
请
过
请
D.
当延期宣判,
回避申
予以
应
对
请
审查
2.
某因拖欠甲公司
款被
至法院,其提出管
异
被裁定
回。
某
疑本案燕法官
其有偏
齐
货
诉
辖权
议
驳
齐
怀
对
,申
其回避,法院不予准
。
程中,甲公司将法定代表人
更
某,
某
某和燕法官是同
见
请
许诉讼过
变
为韩
齐
发现韩
学,遂又向法院申
燕法官回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请
2022 年回
版)
忆
A.
某不能再申
回避,只能申
复
齐
请
请
议
B.如果燕法官回避,
某可再提出管
异
齐
辖权
议
C.燕法官
停参与本案工作
应暂
D.法院
裁定不予回避
应
3.
某因租
合同
向甲区法院起
,要求被告范某支付租金并承担
任。庭
程中,范某
陈
赁
纠纷
诉
违约责
审过
得知本案合
庭中人民陪
某曾向
某借款,遂申
某回避。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些表述是
议
审员许
陈
请许
错误
的?(2018 年回
版)
忆
A.范某申
回避
,必
提供
据材料
请
时
须
证
B.范某
向甲区法院院
提出回避申
应
长
请
C.
某的回避
由甲区法院院
决定
许
应
长
D.
于回避决定,
某可向甲区法院申
复
对
许
请
议
4.不同的
判程序,
判
的
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
判
的适用,下列哪一
是正确的?
审
审
组织
组
审
组织
选项
(2016-3-35)
A.适用
易程序
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
判决上
后
回重
的,可由
判
独任
判
简
审
审
诉
发
审
审
员
审
B.适用
易程序
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
再
程序
行再
的,可由
判
独任
判
简
审
动
审
进
审
审
员
审
C.适用普通程序
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
上
法院批准,可由
判
独任
判
审
经
级
审
员
审
D.适用
民
格案件
理程序的案件,
成合
庭
理,而且只能由
判
成合
庭
选
资
审
应组
议
审
审
员组
议
5.某区法院
理原告
某与被告某
店食物中毒
一案。
前,法院
面告知
某合
庭由
判
审
许
饭
纠纷
审
书
许
议
审
员
甲、乙和人民陪
丙
成
,
某未提出回避申
。开庭后,
某始知人民陪
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
审员
组
时许
请
许
审员
兄弟,遂提出回避申
。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
法是正确的?(
亲
请
说
2015-3-36)
A.
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
兄弟
提出回避申
许
亲
时
请
B.法院
回避申
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
理
对
请
审
C.
由
判
决定丙是否
回避
应
审
长
应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
某可
此提出上
许
对
诉
详 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1.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认证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私文书证中签名真伪证明为素材,考查私文书证真实性证
明规则及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解题依据涉及《民事证据规定》和《民诉解释》的规定,难度不高。
谁用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谁对私文书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可排除A 选项;了解法院依职权委
托鉴定的情形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13
桑磊法考
《民事证据规定》第92 条第1 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结算单的真实性应由主张以其证明傅某欠款事实的赵某承担证明责任。选项A 错误,
选项B 正确。
《民事证据规定》第92 条第2 款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
真实。据此,这是关于私文书证形式真实性推定规则,其适用前提是私文书证上的签名应为制作者或其代
理人作出,傅某指出其签名被伪造,这意味着签名并非其本人所作出,因此不能适用本款规定。因结算单
的真实性由援引方赵某承担举证责任,若要继续适用私文书证形式真实性推定规则,赵某应通过申请鉴定
等方式举证证明该签名为真。选项C 正确。
《民事证据规定》第30 条第2 款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民诉解释》第96 条第1 款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四)当
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
程序性事项的。据此,本案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法院不得依职权委托鉴定。选项D 错误。
2.答案:B
难度:中
考点: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命题和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属于每年必考的高频考点。本题以小案例形式,对四个基本原
则的内涵理解和具体适用予以考查。正确解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法院行为的性质,法院的处理违反了
程序法规则,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违反处分原则。
选项分析:
《民事证据规定》第37 条第3 款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
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同法第38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
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据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
书面解释、说明,若仍有异议,则通知鉴定人出庭。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院无视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判决,损害了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违反了处分原则。选项B 为正确答案,其余选项均错误。
3.答案:B
难度:中
考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诚信原则、处分原则
14
桑磊法考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素材,对四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予以考查。解
答本题,应首先对题干案情结合证据理论进行分析,判断出邓某在一审程序中对借款和款项已交付的事实
作出了自认,二审再行否认,违反了禁反言规则,这与诚信原则相悖,据此很容易作答。
选项分析: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
则的适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诉解释》第34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据此,邓某在一审程序中自认了借款事实,该行为在第二审程
序中对其仍有拘束力,邓某在二审中否认借款事实,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选项A 错误。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禁反言,即禁止一方当事人作出与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矛盾的言行。据此,邓
某在第一审程序承认借款事实,在二审程序中又主张华某并未向其转款,这实际上否认了借款事实。邓某
的行为违反了禁反言规则,有违诚信原则。选项B 正确。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
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邓某在一审程序中自认了借款事实,对该事实双方不存
在争议,一审法院已经通过判决予以确认,二审法院不必再将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选项C 错误。
平等原则强调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或者对等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
纠纷,属于实践性合同,华某本应承担借款已交付的证明责任,但邓某自认了借款已交付事实,使其成为
免证事实,华某无须再对此承担证明责任。选项D 错误。
4.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检察监督原则
命题和解题思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几乎每年必考,本题以“一拖四式”小案例形式,对检察监督原
则的内容予以考查。题目考点单一,但考查着眼点很细致,难度适中。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行为,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虽然是检察院的法定职能,但不属于检察监
督的内容,做题时应注意甄别。
选项分析:
根据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
违法行为;(2)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3)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4)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据此,乙检察院对某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丁检察院对违反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起抗诉体现了检察监督原则。选项B 和D 为正确答案,其余选项均错
误。
5.[答案]D [
度]中
难
[考点]同等原
和
等原
、
信原
、在
原
则
对
则诚
则
线诉讼
则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2021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了在线诉讼原则,并将诚实信用原则修改为诚信
原则。本题遵循“逢新必考”规律,以小案例形式,对四个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适用予以考查。
了解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的适用必须要有涉外因素,可排除选项A 和B 的干扰。把握法院行为的本质属于
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在线诉讼,这自然违反了当事人同意方可适用在线诉讼的规定,据此可准确作答。
[
分析]《民事
法》第
选项
诉讼
5 条
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
和
在人民法院起
、
,同中
规
业
组织
诉应诉
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有同等的
利
。外国法院
中
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华
组织
诉讼权
义务
对
华
的民事
利加以限制的,中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国公民、企
和
的民事
利,
行
组织
诉讼权
华
对该
业
组织
诉讼权
实
15
桑磊法考
等原
。据此,
对
则
同等原
和
等原
的适用,要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
和
、外国法院有关
则
对
则
业
组织
,本
然并不涉及。
题显
选项A 和B 均
。
错误
《民事
法》第
诉讼
13 条第1 款
定,民事
当遵循
信原
。据此,
信原
要求当事人或其他
规
诉讼应
诚
则
诚
则
诉讼
参与人在民事
中行使
利或履行
,以及法官在民事
中行使国家
判
行
判行
诉讼
诉讼权
诉讼义务
诉讼
审
权进
审
为
,
当公正、
、守信。要求法官不得
用自由裁量
,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
益,不得
行突
时应
诚实
滥
权
权
进
裁判。本案中法院的行
与
信原
并无直接关系,
袭
为
诚
则
选项C
。
错误
《民事
法》第
诉讼
16 条第1 款
定,
当事人同意,民事
活
可以通
信息网
平台在
行。据此
规
经
诉讼
动
过
络
线进
,
法院适用在
方式
理案件,必
得当事人同意,不同意的当事人,
其
适用
下方式
理
线
审
须获
对
应
线
审
。黄某不同
意在
,
其
采用
下
方式,而非
黄某放弃了
的
利,法院的做法属于
相
迫黄某接
线质证对
应
线
质证
认为
质证
权
变
强
受在
,
然直接
反了在
原
。
线诉讼这显
违
线诉讼
则选项D
正确答案。
为
6.[答案]C [
度]中
难
[考点]在
原
线诉讼
则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遵循“逢新必考”规律,对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在线诉讼原则适用条件予以考查。
为增强迷惑性,案情表述涉及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则,了解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并非一定要线上开庭可排除
选项A;准确把握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同意”而非“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排除干扰,准确
作答。
[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
网法院
理案件若干
的
定》第
选项
联
审
问题
规
1 条
定,互
网法院采取在
规
联
方式
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
解、
据交
、庭前准
、庭
、宣判等
一般
当在
上完
线
审
调
证
换
备
审
诉讼环节
应
线
成。根据当事人申
或者案件
理需要,互
网法院可以决定在
下完成部分
。据此,互
网法院
请
审
联
线
诉讼环节
联
理案件并非全部在
行,依
适用
上
理的表述
于
。
审
线进
职权
线
审
过
绝对选项A
。
错误
《民事
法》第
诉讼
16 条第1 款
定,
当事人同意,民事
活
可以通
信息网
平台在
行。据此
规
经
诉讼
动
过
络
线进
,
法院适用在
方式
理案件,前提条件是
得当事人同意,但
注意此
并未
定
双方当事人同意。
意
线
审
获
须
处
规
经
这
味着,
同意在
理的当事人,法院可
其适用
上
理方式;
不同意在
理的当事人,
其
适用
对
线审
对
线
审
对
线审
对
应
下方式
理。据此,
线
审
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选项B 和D 均
。
错误
7.[答案]C [
度]易
难
[考点]
信原
(
当事人、其他
参与人和法官
行
的要求)
诚
则对
诉讼
诉讼
为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主要考查不同主体违反诚信原则诉讼行为的识别。诚信本就与道德密切相关,
考生完全可以依照内心朴素的道德观进行判断。虽然采用一题多问形式,但选项表述直白,根据生活常识,
欺骗方法、故意作伪证、任意取舍或否定证据,当事人、证人、法院如此任性妄为岂能符合诚信原则。这
是典型的容易题,不可错过。
[
分析]民事
法的
信原
,
法官、当事人和其他
参与人在民事
中
当做到公正、
选项
诉讼
诚
则强调
诉讼
诉讼
应
、守信。它禁止当事人以欺
方法形成不正当
状
,
诚实
诈
诉讼
态选项A 不符合
信原
。
诚
则
信原
要求其他
参与人
当本着
和善意的心
施
行
,
人故意作
不符合
信
诚
则
诉讼
应
诚实
态实
诉讼
为证
伪证
诚
原
。
则选项B
。
错误
法官在
核
据
要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
定、
推理和日常生活
法
,最
得出是否采信
审
证
时
规
逻辑
经验
则
终
的
。
于当事人提供的
据,法官只要依据法定程序和
准作出判断,不
最后采信与否,都不
反
结论对
证
标
论
违
诚
信原
。
则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是承
法官的
,法官在
任意取舍或否定
据,
属于
用司法裁量
。
用
力行
当
认证
审
职权
认证时
证
则
滥
权滥
权
为
然不符合
信原
,
诚
则选项D
。
错误
8.[答案]C [
度]
难
难
[考点]同等和
等原
(同等原
)、
原
(
行使的保障)、
分原
(内容)、支持起
原
对
则
则
辩论
则对辩论权
处
则
诉
则
(含
)
义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频繁受到命题人的关注,是不折不扣的重点。命题人以一题
多问的形式对五个基本原则综合考查,考查范围广。选项B 是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内容,有超纲之嫌;选
项D 又涉及相对冷僻的支持起诉原则。考生要根据选项前面的表述判断属于何种基本原则,然后再判断其
与后面的结论是否匹配。试题理论性较强,需要作出两次判断,整体难度颇高。考生应对此类试题,必须
准确把握每一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了平等原
和同等原
的
。《民事
法》第
查
则
则
识别
诉讼
5 条
定了同等原
,
原
规
则该
则强
在
利
方面同等
待中国当事人和外籍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民事
法》第
调
诉讼权
义务
对
诉讼
8 条
定了
规
诉
利平等原
,
原
在
利
方面法院平等
待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等不同
地位的当事
讼权
则该
则强调
诉讼权
义务
对
诉讼
人。外国当事人在我国
行民事
适用同等原
和
等原
,本国当事人之
的民事
适用
利平
进
诉讼
则
对
则
间
诉讼
诉讼权
等原则。
前面的表述体
了同等原
,而非
利平等原
。
选项
现
则
诉讼权
则选项A
。
错误
选项B 考
了
束性
原
(
主
)的内容。根据通
,
主
有以下三个内容:第一,只有当
查
约
辩论
则辩论
义
说辩论
义
事人提出并加以主
的事
,法院才能予以
定;第二,
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
的事
,法院必
照此予
张
实
认
对
议
实
须
以
定;第三,原
上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
据
行
。
认
则
证
进
调查选项B
背了
主
的第二
要求。考生
可
违
辩论
义
项
还
通
分原
与
束性
原
的区
作答。
分原
的适用主体是当事人,适用
象是当事人享有的民事
过处
则
约
辩论
则
别
处
则
对
利和
利;而
束性
原
的适用主体是法院,适用
象是事
和
据
定。
表述的是法院在
权
诉讼权
约
辩论
则
对
实
证
认
选项
事
定方面的
,
然
背了
束性
原
,而非
分原
,也可排除
实认
问题显
违
约
辩论
则
处
则
B
。
选项
16
桑磊法考
《民事
法》第
诉讼
54 条
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
更
求。
是原告根据其享有的
分
其主
规
变
诉讼请
这
处
权对
张
的
体
利自由
置的
果。前半句表述是干
信息,无
当事人主
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
作出
实
权
处
结
扰
论
张
实
的
定是否一致,当事人都有
更
求,其依据就在于
分原
。
认
权变
诉讼请
处
则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民事
法》第
诉讼
15 条
定,机关、社会
体、企
事
位
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
益的行
规
团
业
业单
对损
权
为,
可以支持受
害的
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
。
保
提起公益
的
地位是原告,而支持起
损
单
诉环
组织
诉讼时
诉讼
诉
原
是支持受害方向法院起
,案件的原告仍是受害方。
保
的行
与支持起
原
存在本
区
,
则
诉
环
组织
为
诉
则
质
别选
项D
。
错误
9.[答案]C [
度]
难
难
[考点]
察
督原
(抗
和
察建
)
检
监
则
诉
检
议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加了检察建议制度,“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随
即成为2013 年增加的考点。命题人以一题多问的形式对抗诉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作出考查。利用特别
程序、仲裁案件、跨区域监督作为干扰项,巧妙地将法律规定用小案例形式阐述,题目难度颇高。选项D
在命制时需要考生通过特别程序的救济方式或者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推导作答,《民诉解释》出台后根据
规定即可直接排除。考生解答本题,除了熟悉抗诉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法律规定外,还要
具备将案例语言抽象还原为法律规定的能力。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能否跨区域
察
督。《民事
法》第
查
检
监
诉讼
219 条第2 款
定,地方各
人民
察院
规
级
检
同
人民法院已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有本法第
对
级
经发
发现
211 条
定情形之一的,或者
解
规
发现调
书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
人民法院提出
察建
。乙
法院生效判决适用法律
,属于
级
检
议
县
错误
《民事
法》第
诉讼
211 条第6
定的法定再
情形,
当由同
的乙
察院
行法律
督,而不能由甲
项规
审
应
级
县检
进
监
县
察院越俎代庖。
检
选项A
。
错误
选项B 考
能否
仲裁
察
督。《民事
法》第
查
对
检
监
诉讼
14 条
定,人民
察院有
民事
行法律
规
检
权对
诉讼实
监
督。具言之,
察
督是
民事
活
中法院
判
和
行
的运行
施
督。仲裁机构是民
,
检
监
对
诉讼
动
审
权
执
权
实
监
间组织检
察院无
向仲裁委
会提出
察建
。同理,
察机关也不能
人民
解委
会、公
机关等
行法律
督
权
员
检
议
检
对
调
员
证
进
监
。
选项B
。
错误
选项C 考
能否
判人
的
法行
察
督。《民事
法》第
查
对审
员
违
为检
监
诉讼
219 条第3 款
定,各
人民
察院
规
级
检
判
督程序以外的其他
判程序中
判人
的
法行
,有
向同
人民法院提出
察建
。除
判决
对审
监
审
审
员
违
为
权
级
检
议
权
隶属于公示催告程序,属于上述法条中的“其他
判程序”,收受
自然是“
法行
”,此
丁
察院有
审
贿赂
违
为
时
县检
向丁
法院提出
察建
。
权
县
检
议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选项D 考
能否
特
程序
行
察
督。
定公民无民事行
能力案件是特
程序案件,根据《民
查
对
别
进
检
监
认
为
别
诉
解
》第
释
412 条明确
定,
察院
特
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
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规
检
对
别
产
、
裁定提出抗
,法院不予受理。
意味着
于上述案件,
察机关不能通
抗
行法律
督。
诉时
这
对
检
过
诉进
监
选项D 错
。
误
易混淆点解析
察院法律
督的范
与身份无关,与
密切相关。没有行使
判
或
行
的法官行
不在法律
检
监
围
职权
审
权
执
权
为
监
督之列;人民陪
然不是
法官,但其行使
判
的行
也要受到法律
督。
审员虽
职业
审
权时
为
监
抗
和
察建
都是
察机关履行法律
督的方式。两者存在以下主要区
:
诉
检
议
检
监
别
不同点
抗诉
察建
检
议
适用
象
对
生效裁判有《民事诉
法》第
讼
211 条
定
规
情形之一;
解
调
书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
生效裁判有《民事
法》第
诉讼
211 条
定情形之一;
解
害国家利益、社会
规
调
书损
公共利益;
判
督程序以外的其他
判程序中
判人
的
法行
审
监
审
审
员
违
为
表
续
不同点
抗诉
察建
检
议
具体
程序
提
上
察院向
请
级检
其同
法院提出
级
向同
法院提出,并
上
察院
案
级
报
级检
备
审查
内容
只
行形式
进
审查
除形式
外,
要
再
事由
行
审查
还
对
审
进
实质审查
第二节 基本制度
1.[答案]C [
度]
难
难
[考点]回避制度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以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申请回避为素材,对回避的适用对象、法定事由、申
请期限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考查情形并无法律明文规定,难度颇高。正确解题,首先需要了解当事人
17
桑磊法考
申请回避的时间节点,本案为逾期提出申请;其次,应当掌握当事人妻子的表妹夫并不属于近亲属,并非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了解回避的适用对象可排除A 选项。
[
分析]《民事
法》第
选项
诉讼
47 条第4 款
定,前
规
3 款
定,适用于法官助理、
、司法技
人
、
规
书记员
术
员
翻
人
、
定人、勘
人。据此,
属于回避制度的法定适用
象。
译
员鉴
验
书记员
对
选项A
。
错误
根据《民事
判指
与参考》
审
导
2014 年第3
点,
辑观
如果全部庭
束后当事人才知道回避事由,且
事
审结
该
由确属
判人
当回避的情形,但申
回避的法定
已
,人民法院
此仍需区
待,依法作出
理
审
员应
请
时间
过
对
别对
处
。
由于此
当事人已无申
回避
,人民法院无需就回避申
再向当事人作出口
或者
面决定,也可不答复
时
请
权
请
头
书
当事人。
,
判人
与本案确有利害关系,
事由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
理的,人民法院
当依照
经调查审
员
该
审
应
《民事
法》第
诉讼
47 条的
定,要求
当回避的
判人
自行回避
规
应
审
员
。据此,
某超
法定期
申
回避,其主
马
过
间
请
方当事人是
妻子的表妹夫,
然不属于当事人近
属的法定回避情形,法院无需向其作出决定
张对
书记员
这显
亲
,
也可不予答复。法院不需要作出决定
申
予以
回,也不需要延期宣判予以
。
对
请
驳
审查选项C 正确。选项B 和
选项D 均
。
错误
2.[答案]C [
度]中
难
[考点]回避制度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回避制度属于次高频考点,以往试题主要围绕回避的程序规则予以命题,主要考查
知识点记忆的准确度。本题独辟蹊径,考查方式更为灵活,部分选项并无明确解题依据,侧重考查回避的
相关制度原理。知晓申请回避并无明确次数限定,可排除选项A;了解法律并未规定法官被申请回避后,
其之前的行为无效,可辅助对选项B 作出判断;法院处理回避申请应当用决定而非裁定,可排除D 选项。
[
分析]《民事
法》及其司法解
并未
定当事人申
回避的次数,只
定不服决定可以复
一
选项
诉讼
释
规
请
规
议
次。本案中
某因出
新理由再次申
燕法官回避,并不
反法律
定。
齐
现
请
违
规
选项A
。
错误
选项B 是主要干
。《民事
法》及其司法解
并未
定法官被申
回避后,其之前的行
无效。
扰项
诉讼
释
规
请
为
结
合案情表述,如果燕法官回避,是因
其与
更后的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同学关系,而在
回避情形出
为
变
该
之前,燕法官已
某提出的管
异
申
作出裁定,况且当初
某
燕法官
其有偏
申
回避
现
经对齐
辖权
议
请
齐
认为
对
见
请
,
未
准
,
也
相
明燕法官
管
异
的
理并无不当之
。因此,燕法官回避后,
某若再提出管
获
许这
变
证
对
辖权
议
处
处
齐
异
,无疑会造成
拖延,浪
司法
源。
辖权
议
诉讼
费
资
选项B
。
错误
《民事
法》第
诉讼
48 条第2 款
定,被申
回避的人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当
停参
规
请
员
应
暂
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
急措施的除外。据此,因出
新情况,
某申
燕法官回避,燕法官
当
紧
现
齐
请
应
暂
停参与本案工作。选项C 正确。
《民事
法》第
诉讼
50 条
定,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
,
当在申
提出的
规
对
请应
请
3 日内,以口
或者
头
面形式作出决定。据此,法院
当事人的回避申
,
当以决定形式作出,不能适用裁定。
书
对
请应
选项D
。
错误
3.[答案]ABD [
度]
难
难
[考点]回避制度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回避制度在以往司考时代时有考查,本题以“人民陪审员回避”为切入点,考查回
避的申请程序、决定主体和救济方式等知识点。本题考查内容新颖且细致,如果复习不够仔细,仅凭历年
真题展开复习很容易落入陷阱。命题人采用“偷梁换柱”之计,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巧妙替换后设置
陷阱。此类试题对知识点的记忆精确度要求较高,准确掌握《民事诉讼法》规定方可做到“以不变应万
变”。
[
分析]
选项
选项A 是重点干
。《民事
法》第
扰项
诉讼
48 条第1 款
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
,
当
明
规
请应
说
理由,在案件开始
理
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
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
前提出。据此,
审
时
审
辩论终结
当
事人提出回避必
明理由,但并非必
提供
据材料
须说
须
证
。因
根据《民
解
》第
为
诉
释
96 条第1 款第5
定,涉
项规
及回避等程序性事
的
据,属于法院
当依
收集的
据。
项
证
应
职权调查
证
选项A 表述
,当
。
错误
选
《民事
法》第
诉讼
140 条第2 款
定,开庭
理
,由
判
或者独任
判
核
当事人,宣布案由,宣
规
审
时
审
长
审
员
对
布
判人
、法官助理、
等的名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
利
,
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
。
审
员
书记员
单
诉讼权
义务询问
请
据此,当事人提出回避申
,
向案件的
判
或者独任法官提出,而非向法院院
提出
请应
审
长
长
。选项B 表述
,
错误
当
。
选
《民事
法》第
诉讼
49 条
定,院
担任
判
或者独任
判
的回避,由
判委
会决定;
判人
的
规
长
审
长
审
员时
审
员
审
员
回避,由院
决定;其他人
的回避,由
判
或者独任
判
决定。据此,
长
员
审
长
审
员
人民陪
属于
判人
审员
审
员,
某
许
的回避
由甲区法院院
决定。
应
长
选项C
法正确,不当
。
说
选
《民事
法》第
诉讼
50 条
定,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
,
当在申
提出的
规
对
请应
请
3 日内,以口
或者
头
面形式作出决定。申
人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
申
复
一次。据此,
书
请
对
时
请
议
法律
予了申
人复
赋
请
议
权,即范某有
申
复
;但
权
请
议
被申
人并无复
请
议权,
某
回避决定无
复
。
许
对
权
议选项D 表述
,当
。
错误
选
4.[答案]D [
度]中
难
[考点]合
制度(合
制在不同
判程序中的运用)
议
议
审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命题人以表述题形式,对发回重审、再审以及特别程序案件的审判组织进行综合考
查。选项内容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难度不高。为增加本题的迷惑性,命题人巧妙设计了诸多答题陷阱。
选项A 和选项B 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分散考生注意力的干扰信息,考生应当聚焦于“发回重
18
桑磊法考
审”和“再审”。根据《民诉解释》第257 条规定,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因此,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选项C 中命题人采用“无中生有”之计,虚构“当事
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的情节巧设答题陷阱,不了解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条件很容易错选;
D 选项并无干扰信息,客观上降低了试题难度。只要考生牢记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规定,就会使得命
题人在前三个选项中的努力付之东流。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回重
案件的
判
。《民事
法》第
查发
审
审
组织
诉讼
41 条第3 款
定,
回重
的案件
规
发
审
,
原
人民法院
当按照第一
程序另行
成合
庭。据此,无
原一
判决适用普通程序
是
易程序,
审
应
审
组
议
论
审
还
简
发
回重
后都
由合
庭
理。
审
应
议
审
选项A
。
错误
选项B 考
再
案件的
判
。《民事
法》第
查
审
审
组织
诉讼
41 条第4 款
定,
理再
案件,原来是第一
的,
规
审
审
审
按照第一
程序另行
成合
庭;原来是第二
的或者是上
人民法院提
的,按照第二
程序另行
成合
审
组
议
审
级
审
审
组
庭。据此,法院
理再
案件的
判
也只能是合
庭。
议
审
审
审
组织
议
选项B
。
错误
选项C 是重点干
,考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
理的条件。《民事
法》第
扰项
查
审
诉讼
40 条第2 款
定,适用
易
规
简
程序
理的民事案件,由
判
一人独任
理。基
人民法院
理的基本事
清楚、
利
关系明确的第
审
审
员
审
层
审
实
权
义务
一
民事案件,可以由
判
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
理。据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无
当事人双方同意,
审
审
员
审
须
也无
上
法院批准,可由
判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
理。
须
级
审
员
审
选项C
。
错误
选项D 考
民
格案件的
判
。《民事
法》第
查选
资
审
组织
诉讼
185 条
定,依照特
程序
理的案件,
行一
规
别
审
实
。
民
格案件或者重大、疑
的案件,由
判
成合
庭
理;其他案件由
判
一人独任
理。
审终审选
资
难
审
员组
议
审
审
员
审
据此,
民
格案件和重大、疑
的特
程序案件只能由
判
成的合
庭
理。
选
资
难
别
审
员组
议
审
选项D
正确答案。
为
易混淆点解析
每一
案件的
判
均由法律明确
定,法院和当事人必
遵照
行。
类
审
组织
规
须
执
案件的
判
具有法定性,
审
组织
不允
当事人合意
更,也不允
法院依
更
许
变
许
职权变
。法律
回重
和再
案件适用的原
程序
型未作限
对发
审
审
审
类
定,即普通程序或者
易程序案件
回重
或者再
均不能由
判
独任
理
简
发
审
审时
审
员
审
。特
程序案件原
上由
别
则
审
判
独任
理,但
员
审
重大、疑
的特
程序案件和
民
格案件只能由合
庭
理
难
别
选
资
议
审
,
理特
程序案件的合
审
别
议
庭不允
陪
参与
许
审员
。
5.[答案]A [
度]中
难
[考点]回避制度(回避的适用
象、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
对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加了回避的法定事由,这可视为本题命制的由头。
不过本题考查的仍是传统内容,并未涉及新增规定。命题人以小案例形式对回避的提出时间、法律效力、
决定主体和救济方式进行综合考查,题目涉及《民事诉讼法》多个条文,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不过本题考
查意图明显,没有设置干扰项,难度较低。考生只要认真复习回避法律规定,当可从容应对本题。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申
回避的提出
。《民事
法》第
查
请
时间
诉讼
48 条第1 款
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
规
请,
当
明理由,在案件开始
理
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
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
前提出
应
说
审
时
审
辩论终结
。
开庭后,
某才知道合
庭
成人
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
兄弟,此
法庭
尚未
,
某可以提出
许
议
组
员
亲
时
辩论
终结许
回避申
。
请选项A
法正确。
说
选项B 考
申
回避的法律效力。《民事
法》第
查
请
诉讼
48 条第2 款
定,被申
回避的人
在人民法院作
规
请
员
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当
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
急措施的除外。本案并未提及需要采取
应
暂
紧
急措施,因此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被申
回避人
丙
当
停参与本案工作。
紧
请
员
应
暂
选项B
法
。
说
错误
选项C 考
回避的决定主体。《民事
法》第
查
诉讼
49 条
定,院
担任
判
或者独任
判
的回避,
规
长
审
长
审
员时
由
判委
会决定;
判人
的回避,由院
决定;其他人
的回避,由
判
或者独任
判
决定。本案中
审
员
审
员
长
员
审
长
审
员
,
丙是人民陪
,作
合
庭
成人
属于
判人
的范畴。因此,丙是否回避
当由法院院
决定。
审员
为
议
组
员
审
员
应
长
选项
C
法
。
说
错误
选项D 考
回避的救
方式。《民事
法》第
查
济
诉讼
50 条
定,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
,
当在
规
对
请应
申
提出的
请
3 日内,以口
或者
面形式作出决定。申
人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
申
复
一次
头
书
请
对
时
请
议
。
据此,回避决定的救
方式是复
而非上
。
济
议
诉选项D
法
。
说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申
回避
,被申
人
当
停参与本案工作
请
时
请
应
暂
;但当事人不服回避决定申
复
,复
期
,被申
回
请
议
议
间
请
避的人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员
。
民事
中所有的决定都不能通
上
救
。
诉讼
过
诉
济回避决定通
向本院申
复
救
,
款、拘留决定通
过
请
议
济罚
过
向上一
人民法院申
复
救
级
请
议
济。
第四章 民事管
制度
辖
试 题
第一节 管
概述
辖
19
桑磊法考
1.刘某因拖欠陈某借款60 万元被起诉,陈某获得胜诉判决后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刘某名下
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陈某发现刘某之妻张某(住所地在乙县)名下有一套位于丙县的价值100 万元的
房子,在丁县的银行中有20 万元存款。陈某欲提起析产诉讼,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2024 年回忆
版)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2.美国人
姆在中国生活期
,花
汤
间
费500 元向中国
家网
一件
衫,因
衫
量
生
,
姆向
卖
购
衬
衬
质
问题产
纠纷汤
互
网法院起
。关于本案可适用的程序
,下列哪些
是正确的?(
联
诉
规则
选项
2021 年回
版)
忆
A.决定
下开庭
理
线
审
B.
子送达判决
电
书
C.
判
独任
理
审
员
审
D.适用小
程序
理
额诉讼
审
3.关于管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辖
2014-3-39)
A.
人与非
人之
的民事
,都
由
事法院管
,体
了
管
的原
军
军
间
诉讼
应
军
辖
现
专门
辖
则
B.中外合
企
与外国公司之
的合同
,
由中国法院管
,体
了
司法主
的原
资
业
间
纠纷应
辖
现
维护
权
则
C.最高法院通
司法解
授予部分基
法院
利
案件初
管
,体
了平衡法院案件
担的原
过
释
层
专
纠纷
审
辖权
现
负
则
D.不
由不
所在地法院管
,体
了管
恒定的原
动产纠纷
动产
辖
现
辖
则
第二节
管
级别
辖
根据《民事
法》相关司法解
,下列哪些法院
利
案件享有管
?(
诉讼
释
对专
纠纷
辖权
2015-3-77)
A.知
法院
识产权
B.所有的中
法院
级
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
法院
级
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
法院
层
第三节 地域管辖
1.某市A 区的甲公司和B 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向各自所在
地法院起诉。双方同时约定乙公司在C 区履行合同。后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25 年回
版)
忆
A.管辖协议有效,仅A 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B.管辖协议有效,A 区和B 区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C.管辖协议无效,仅B 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D.管辖协议无效,B 区和C 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2.甲市A 区的
某与何某
婚后,因感情不和
离婚,双方
定将存于甲市
马
结
协议
约
B 区某
行的
银
50 万元存款
和位于乙市C 区价值100 万元的房屋
某所有。
理离婚登
手
后,何某搬往乙市
归马
办
记
续
D 区生活。一年后,
何某
某曾婚内出
,向法院起
求将
行存款和房屋判
自己所有。关于本案的管
法院,下列
发现马
轨
诉请
银
归
辖
选
正确的是:(
项
2023 年回
版)
忆
A.甲市A 区法院
B.甲市B 区法院
C.乙市C 区法院
D.乙市D 区法院
3.甲市乙县A 公司与丙市丁县B 公司签订1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
定
约
10 日内A 公司向B 公司出借
款
,双方未
定合同履行地,也未
定
生
的解决方式。
项
约
约
发
纠纷
A 公司到期未依
向
约
B 公司交付1000 万元,
B 公司对A 公司提起
,要求其履行出借
。关于本案的管
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诉讼
义务
辖
2022 年
回
版)
忆
20
桑磊法考
A.只有乙
法院有管
县
辖权
B.只有丁
法院有管
县
辖权
C.甲市、丙市中
法院都有管
级
辖权
D.乙
、丁
法院都有管
县
县
辖权
4.A 区的甲公司与B 区的乙公司
合同,
定合同履行地
签订买卖
约
为C 区,若合同履行
生
向守
发
纠纷
约
方所在地法院起
。后因商品
量
生
,甲公司声称自己是守
方,向
诉
质
发
纠纷
约
A 区法院起
乙公司。乙公司在
诉
答
期内提出管
异
,主
自己才是守
方,
当由
辩
辖权
议
张
约
应
B 区法院管
。关于本案的管
法院,下列
法正
辖
辖
说
确的是:(2022 年回
版)
忆
A.可由A 区法院管辖
B.可由B 区法院管辖
C.因双方都可能是守
方,
约
A、B 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D.可由C 区法院管辖
5.A 区的甲公司与B 区的乙公司
合同,
定合同履行地在
签订
约
C 区。两公司随后又达成
充
,
补
协议约
定
生
由
发
纠纷
C 区法院管
。后
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合同
辖
经
转让给D 区的丙公司,丙公司
充
并不
对补
协议
知情。后丙公司起
乙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乙公司主
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法院有管
?
诉
张转让
辖权
(2021 年回
版)
忆
A.A 区法院 B.B 区法院
C.C 区法院
D.D 区法院
6.柳某向曾某借款10 万元,双方
定合同履行
生
由柳某所在地的甲法院管
,后曾某又与程
约
发
纠纷
辖
某就
笔借款
保
合同,
定合同履行
生
由程某所在地的乙法院管
。后因柳某拖欠借款
生
该
签订
证
约
发
纠纷
辖
发
纠
。关于曾某的救
方式,下列哪些
是正确的?(
纷
济
选项
2021 年回
版)
忆
A.向甲法院起
柳某和程某
诉
B.向乙法院起
柳某和程某
诉
C.向甲法院起
柳某
诉
D.向乙法院起
程某
诉
7.甲地的徐某将一
玉石(价
块
值10 万元)借
乙地的黄某,黄某将
玉石拿到丙地展
期
被
某看
给
该
览
间
张
中,黄某告知
玉石乃徐某之物,
某仍出价
该
张
20 万元
,黄某遂将玉石
予
某,后向徐某
称将玉石以
购买
卖
张
谎
15 万元的价格
某,并立即向徐某
卖给张
转账15 万元。事后徐某得知黄某以20 万元的价格将玉石出售,遂起
黄某,要求其返
多
的
诉
还
卖
5 万元玉石款。关于本案的管
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辖
2020 年回
版)
忆
A.甲法院和丙法院
B.乙法院和丙法院
C.乙法院
D.丙法院
8.
城公司的
在
天保
公司投保
失
,
在甲区与一
相撞。
司机王某
长
货车
华
险
车辆损
险该货车
辆轿车
轿车
(住所地在乙区)
事故全部
任,
的
主
李某(住所地在丙区),事
李某将
借
王某使用,
应负
责
轿车
车
为
发时
该车
给
在君安保
公司(住所地在丁区)投保了交
。
天保
公司
城公司
失后,提起代位求
轿车
险
强险华
险
赔偿长
损
偿权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区的法院享有管
?(
讼
辖权
2018 年回
版)
忆
A.甲区 B.乙区
C.丙区
D.丁区
9.住所在M 省甲
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
县
N 省乙
的世新公司
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
县
签订
为M 省丙
,并
定如合同履行
生争
,在北京适用《中国国
易仲裁委
会仲裁
》
行仲裁。
县
约
发
议
际经济贸
员
规则进
履行
程中,因工程款支付
生争
,世新公司
通
仲裁或
解决
,但就在哪个仲裁机构
行
过
问题发
议
拟
过
诉讼
纠纷
进
仲裁,双方
生分歧。
此,下列哪一部
案享有管
?(
产
对
门对该
辖权
2017-3-35)
A.北京仲裁委
会
员
B.中国国
易仲裁委
会
际经济贸
员
C.M 省甲
法院
县
D.M 省丙
法院
县
10.A 市
区居民朱某(男)与
东
A 市西
刘某
婚,婚后双方住
县
结
A 市
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
东
A
市南
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和朱某向
县
A 市
区法院起
离婚。
区法院受理后,
刘某
常
东
诉
东
发现
经
居住地在南
,其
案无管
,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
法院。南
法院收到案件后,
无管
,将案
县
对该
辖权
县
县
认为
辖权
件移送刘某
籍所在地西
法院。西
法院收到案件后也
无管
。关于本案的管
,下列哪些
户
县
县
认为
辖权
辖问题
说
法是正确的?(2016-3-77)
A.
区法院有管
东
辖权
B.南
法院有管
县
辖权
C.西
法院有管
县
辖权
D.西
法院
自己没有管
,
当裁定移送有管
的法院
县
认为
辖权应
辖权
21
桑磊法考
11.主要
事机构在
办
A
的五
公司与主要
事机构在
县
环
办
B
的四海公司于
县
C
合同,
定:
县签订购货
约
物交付地在
货
D
;若合同的履行
生争
,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
地的基
法院管
。
五
公司起
县
发
议
签订
层
辖现
环
要求四海公司支付
款。四海公司
称已将
款交
五
公司
付某。五
公司承
付某是本公司
诉
货
辩
货
给
环
业务员
环
认
业
,但
其无
代理本公司收取
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
款交
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
务员
认为
权
货
货
给
庭出示了盖有五
公司印章的授
委托
,
明付某有
代理五
公司收取
款,但五
公司
授
的
环
权
书证
权
环
货
环
对该
权书
真
性不予
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
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
。
本案享有管
的法院包
实
认
请
诉讼对
辖权
括:(2015-3-95)
A.A
法院
县
B.B
法院
县
C.C
法院
县
D.D
法院
县
12.甲
的葛某和乙
的
某分
有位于丙
的云峰公司
县
县
许
别拥
县
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
理念不合,
经营
已
四年未召开股
会,无法形成股
会决
。
某遂向法院
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
保全公
连续
东
东
议许
请
请
司的主要
(位于丁
的一
土地的使用
)。依据法律,
本案享有管
的法院是:(
资产
县
块
权
对
辖权
2014-3-96)
A.甲
法院
县
B.乙
法院
县
C.丙
法院
县
D.丁
法院
县
13.关于管
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
是不正确的?(
辖
选项
2013-3-79)
A.
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
,均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
对
诉讼
应
辖
B.因共同海
或者其他海
事故
求
害
提起的
,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
损
损
请
损
赔偿
诉讼
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
合同
案后,
自己没有
管
,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
理,
术转让
纠纷
发现
级别
辖权
审
这
属于管
的
移
辖权
转
D.当事人可以
面
定
的管
法院,
属于
管
书
约
纠纷
辖
这
选择
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1.最高法院确定甲法院管
案件的
的限
辖
标
额为3000 万元。A 公司向甲法院起诉B 公司,要求其偿还2900
万元
款,开庭
理
,
货
审
时A 公司又要求B 公司赔偿290 万元
金。
此,甲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违约
对
?
(2020 年回
版)
忆
A.案件已开庭,
不予受理
金的
求
应
赔偿违约
诉讼请
B.若B 公司提出异
,甲法院
受理
有管
,增加
后
理
议
认为
时
辖权
诉请
应继续审
C.甲法院
告知
应
A 公司增加
求会超出管
范
诉讼请
辖
围
D.受理
金的
求后移送有管
的法院
理
赔偿违约
诉讼请
辖权
审
2.A 市H 区的
某在位于
马
B 市M 区的甲
商平台上
了
物,
物条款
定
生
由
电
购买
货
购
约
发
纠纷
B 市M 区
法院管
。
生
后,
某向
辖发
纠纷
马
A 市H 区法院起
,平台以有
管
条款
由提出管
异
。
诉
协议
辖
为
辖
议A 市H 区法
院
异
成立,遂将案件移送至
认为
议
B 市M 区法院。
某提出,管
条款未提醒其注意,其
物
马
辖
购
时B 市已成立
互
网法院,
管
条款无效。
此,
联
协议
辖
对
B 市M 区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9 年回
版)
忆
A.将案件移送B 市互
网法院
联
B.将案件移送A 市H 区法院
C.
理本案
继续审
D.报B 市中
法院指定管
级
辖
3.根据《民事
法》和相关司法解
的
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
法的?(
诉讼
释
规
违
2014-3-78)
A.在一起借款
中,原告
海起
被告李河
,李河居住在甲市
纠纷
张
诉
时
A 区。A 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
到甲市D 区居住,
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
该
D 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 区被黄玫打
,以
黄玫居住乙市
伤
为
B 区,而向
区法院提起侵
。乙市
该
权诉讼
B 区法院受
理后,
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
查
C 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 区法院
C.丙省高院
定,本省中院受理
的
规
诉讼标
额1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
案件。丙省
财产
E 市中院受理一起
的
标
额为5005 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
理
案
报请审
该
D.居住地
丁市
为
H 区的
溪要求居住地
丁市
孙
为
G 区的
山依
在丁市
赵
约
K 区履行合同。后因
山下落不
赵
明,
溪以
山
被告向丁市
孙
赵
为
H 区法院提起
,
法院以本院无管
由裁定不予受理
违约诉讼该
辖权为
第五节 管
异
辖权
议
1.住所在A 市B 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 市C 区的乙公司
了一份
合同,
定履行地
签订
买卖
约
为D
。合同
县
后尚未履行,因
款支付方式
生争
,乙公司
至
签订
货
发
议
诉
D
法院。甲公司就争
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
状
县
议
辩
。
理,法院判决甲公司
。甲公司不服,以一
法院无管
由提起上
,要求二
法院撤
一
判
经审
败诉
审
辖权为
诉
审
销
审
决,
回起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驳
诉
2017-3-36)
A.D
法院有管
,因
县
辖权
D
是双方
定的合同履行地
县
约
B.二
法院
上
人提出的管
异
不予
,裁定
回异
审
对
诉
辖权
议
审查
驳
议
C.二
法院
裁定撤
一
判决,
回一
法院重
审
应
销
审
发
审
审
D.二
法院
裁定撤
一
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
的法院
理
审
应
销
审
辖权
审
2.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
异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
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
措施?
辖
议
释规
济
(2016-3-78)
22
桑磊法考
A.向受
法院提出管
异
,要求受
法院
管
的
属
行
诉
辖权
议
诉
对
辖权
归
进
审查
B.向受
法院的上
法院提出异
,要求上
法院
案件的管
行
诉
级
议
级
对
辖权进
审查
C.在法院
管
异
回的情况下,可以
裁定提起上
对
辖
议驳
对该
诉
D.在法院
案件
理
后,可以以管
作
法定理由申
再
对
审
终结
辖错误
为
请
审
详 解
第一节 管
概述
辖
1.答案:C
难度:难
考点:专属管辖
命题和解题思路:管辖制度属于每年必考内容。本题以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为素材,对专属管辖的识
别予以考查。正确解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判断本案的案由是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再结合民事案由规定明确
该纠纷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最后根据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作出准确选择。需要注意,析产诉讼针
对的是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包括存款,解题时应防止受到银行存款信息的干扰。
选项分析:
本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定》第12 条第3 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据此,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起诉人一般为申请执行人,目的是确定争议
财产所有权、推动执行工作。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作为一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的四级案
由,对应的二级案由和三级案由分别是“所有权纠纷”和“共有纠纷”。《民诉法解释》第28 条第1 款规
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
物权纠纷。本案中,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分割债务人刘某与张某夫妻共有的房屋,系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
的诉讼。涉诉房屋位于丙县,本案应由争议不动产所在地的丙县法院专属管辖。选项C 为正确答案,其余
选项均错误。
2.[答案]ABC [
度]中
难
[考点]
法院的管
、小
适用的条件与范
专门
辖
额诉讼
围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主要考查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则,附带涉及小额诉讼的禁止适用情形。题目考查
内容较为生僻,考查面广,难度较高。解题时应首先判断本案为涉外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据此可排除选项D 的干扰;其余选项均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内容作答。
[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
网法院
理案件若干
的
定》第
选项
联
审
问题
规
12 条
定,互
网法院采取在
规
联
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
明身份、核
原件、
物等特殊情形的,互
网法院可以决定在
下
线视频
查
对
查验实
联
线
开庭,但其他
仍
当在
完成。据此,互
网法院可决定
下开庭,
诉讼环节
应
线
联
线
选项A 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
网法院
理案件若干
的
定》第
联
审
问题
规
15 条第3 款
定,
告知当事人
利
规
经
权
义务,
并征得其同意,互
网法院可以
子送达裁判文
。当事人提出需要
版裁判文
的,互
网法院
当提
联
电
书
纸质
书
联
应
供。据此,若当事人同意,互
网法院可
子送达判决
。
联
电
书选项B 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
网法院
理案件若干
的
定》第
联
审
问题
规
18 条
定,
需要
行公告送达的事
清
规
对
进
实
楚、
利
关系明确的
民事案件,互
网法院可以适用
易程序
理。据此,即便需要公告送达,互
权
义务
简单
联
简
审
联
网法院也可适用
易程序
理案件。本
案情
,
的
小,完全可以适用
易程序
理。又根据《民事
简
审
题
简单标
额
简
审
诉
法》第
讼
40 条第2 款
定,适用
易程序
理的民事案件,由
判
一人独任
理。因此,本案可由
判
规
简
审
审
员
审
审
员
独任
理。
审
选项C 正确。
《民事
法》第
诉讼
166 条第2
定,涉外案件不适用小
程序
理。据此,因当事人
姆
美国人
项规
额诉讼
审
汤
为
,
本案
涉外案件,不适用小
程序
理。
为
额诉讼
审
选项D
。
错误
3.[答案]C [
度]
难
难
[考点]
法院的管
、涉外民事
管
的种
(
属管
)、
属管
专门
辖
诉讼
辖
类专
辖
专
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试题以一题多问形式对国内管辖和涉外管辖各项制度进行综合考查,涉及面广,难
度颇高。本题命制时选项A 需要考生根据原《民诉意见》推断作答,现在可根据《民诉解释》规定直接作
答,降低了难度。考生欲正确解题,首先要判断选项前半部分有关管辖制度的表述是否准确,然后再对具
体制度与后半部分的管辖原则是否匹配进行分析。
23
桑磊法考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11 条
定,双方当事人均
人或者
位的民事案件,由
事法院管
规
为军
军队单
军
辖。
其潜台
是一方
人的民事案件,不一定由
事法院管
。
词
为军
军
辖选项A
。
错误
选项B 是重点干
。根据《民事
法》第
扰项
诉讼
279 条第3
的
定,
项
规
涉外
属管
的适用范
是中外合
专
辖
围
资
企
合同、中外合作
企
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自然
源合同
经营
业
经营
业
发
资
。上述企
与其他国内外民事主体
业
生的民事
,
不适用涉外
属管
,可以由国外法院管
。涉外
属管
确
体
了
司法主
原
发
纠纷则
专
辖
辖
专
辖
实
现
维护
权
,但本
涉外
属管
的适用范
表述
。
则
选项对
专
辖
围
错误选项B
。
错误
在修改《
利
定》之前,
利
均由中院管
。当事人不服,
要上
到高
法院。法律之所以
专
纠纷规
专
纠纷
辖
还
诉
级
予基
法院
利案件管
,就是考
到中院和高院
理此
案件的
担
重。
体
了平衡各
法院案
赋
层
专
辖权
虑
审
类
负
较
这
现
级
件
担原
。
负
则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选项D 混淆了
属管
与管
恒定制度。《民事
法》第
专
辖
辖
诉讼
34 条是
属管
的
定,其中明确因不
对专
辖
规
动
提起的
由不
所在地法院管
。
与管
恒定原
毫无关
,
产纠纷
诉讼
动产
辖这
辖
则
联选项D
。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属管
与管
恒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管
制度,
格区
。
属管
是指特定
型案件
由特定
专
辖
辖
辖
应严
别专
辖
类
专门
法院管
,
属管
属于地域管
的一种。管
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
,以起
准:起
案
辖专
辖
辖
辖
辖权
诉时为标
诉时对
件享有管
的法院,不因确定管
的相关因素在
程中
生
化而影响其管
。管
恒定包括
辖权
辖
诉讼过
发
变
辖权
辖
级别
管
恒定和地域管
恒定。
辖
辖
第二节
管
级别
辖
[答案]ACD [
度]易
难
[考点]各
法院管
的第一
民事案件
级
辖
审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2014 年开始设立的专门法院类型,《民诉解释》对专利纠纷
案件的管辖法院也作出了调整,命题人以此为新素材命制了本题。本题属于法条识记题,未设计答题陷阱,
是考试中绝对的送分题。考生只要熟悉《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不难获得分数。B 和C 两个选项互斥,
别忘了互斥选项的解题技巧。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2 条第1 款
定,
利
案件由知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
人
规
专
纠纷
识产权
级
民法院和基
人民法院管
。据此,并非所有的中
法院和基
法院
利
案件均享有管
,
层
辖
级
层
对专
纠纷
辖权选项B
排除,其余三
正确答案。
项为
易混淆点解析
知
法院并不按照行政区划
置,其地位是中
法院
识产权
设
级
,主要管
利、技
秘密、
名商
定等
辖专
术
驰
标认
技
性
的第一
知
民事和行政案件。
专业
术
较强
审
识产权
第三节 地域管辖
1.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命题和解题思路:管辖制度每年必考,本题取材于《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以当事人约定向各自
所在地法院起诉为素材,对协议管辖的效力及其与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关系予以考查。解题的关键在于判
断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该约定无须案件实体审理即可确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
地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有效。此外,因协议管辖效力优于特殊地域管辖,本案不能根据合同纠纷的特殊地
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选项分析:
因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是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当无须对
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即可确定,否则约定无效。本案中双方约定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
诉,这实际上属于双方约定了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原告
住所地法院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本案协议管辖有效。因甲公司起诉,其所在的A 区法院对案件
享有管辖权。选项A 为正确答案,其余选项均错误。
2.[答案]A [
度]中
难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管辖是每年必考的重要考点,本题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素材对一般地域管辖予以考
查。解题的关键在于准确识别本案的案由,因为案由是确定管辖的依据。虽然本案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
24
桑磊法考
但并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据此可排除专属管辖的干扰;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
管辖并无特别规定,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
分析]本案系
某与何某
离婚
并
理离婚登
手
后,因履行离婚
中的
分割
选项
马
签订
协议
办
记
续
协议
财产
约
定而
生的
,故本案案由
离婚后
。即使离婚后
分配涉及不
,但由于离婚后
产
纠纷
应为
财产纠纷
财产
动产
财产纠
不属于物
,也不
适用不
属管
,在管
上适用一般地域管
。《民事
法》第
纷
权纠纷
应
动产专
辖
辖
辖规则
诉讼
22 条第
1 款
定,
公民提起的民事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被告住所地与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常
规
对
诉讼
辖
经
经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据此,本案
由被告
某住所地甲市
辖
应
马
A 区法院管
。
辖选项A 正确,其他
均
。
选项
错误
3.[答案]A [
度]中
难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管辖向来是法考命题的重点,2022 年多道客观题对此均有考查。本题以借款合同纠
纷为素材,考查合同未履行时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准确理解《民诉解释》第18 条的
规定,理顺三款内容的适用关系。出借人完全未履行出借义务,应适用第18 条第3 款;若出借人部分未履
行出借义务,则应适用第18 条第2 款。本题表面看来似乎对级别管辖有所考查,实则从选项设计看,级别
管辖根本无须考虑。只要能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答案自然水落石出。实践中主要以案件标的额来
确定级别管辖,每一级法院管辖的最低标的额无须掌握。
[
分析]本案
借款合同
,根据《民事
法》第
选项
为
纠纷
诉讼
24 条
定,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
规
应
院管
。《民
解
》第
辖
诉
释
18 条第3 款
定,合同没有
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
定的履行地的
规
实际
约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据此,因
辖
A 公司完全未
履行出借款
,双方又未
定合同履行地,只
实际
项义务
约
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即由乙
法院享有管
。
辖
县
辖权选项A
正确答案,其余
均
。
为
选项
错误
4.[答案]BD [
度]中
难
[考点]
管
、特殊地域管
协议
辖
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管辖是客观题每年必考知识点。本题以约定纠纷由守约方所在地管辖为切入点,对
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以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予以考查。解题的关键是判断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
否有效,是否守约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因此本案协议管辖因约定不明而无效。管辖协议无效后,合同纠纷
只能根据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难正确作答。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30 条第1 款
定,根据管
,起
能
确定管
法院的,从其
定;不
规
辖协议
诉时
够
辖
约
能确定的,依照民事
法的相关
定确定管
。据此,双方在合同中
定由守
方所在地法院管
,涉案
诉讼
规
辖
约
约
辖
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构成
属于需要
行
体
理的内容,并非能
在管
异
程序
段确定的事
,故
违约
进
实
审
够
辖
议
阶
实
“守
方”的
定并不明确,无法依据
管
确定管
法院,本案
合同
,只能根据特殊地域管
确定
约
约
协议
辖
辖
为
纠纷
辖
管
法院。《民事
法》第
辖
诉讼
24 条
定,因合同
提起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规
纠纷
诉讼
。又根据《民
解
》第
辖
诉
释
18 条第1 款
定,合同
定履行地点的,以
定的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地。据此,
规
约
约
为
本案可由被告乙公司住所地的B 区法院或者双方
定的合同履行地的
约
C 区法院管
。
辖选项B 和D
正确答
为
案。
5.[答案]B [
度]中
难
[考点]
管
、特殊地域管
协议
辖
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管辖绝对是法考命题的重点,属于每年必考内容。本题以合同转让为切入点,考查
协议管辖对合同受让人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又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考查。解题时首先判断甲公司
与乙公司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丙公司是否有效力,在确定管辖协议对丙公司无效的基础上,丙公司起
诉应根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再通过案情表述排除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为正确答案。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33 条
定,合同
的,合同的管
合同受
人有效,但
受
规
转让
辖协议对
让
转让时
让
人不知道有管
,或者
另有
定且原合同相
人同意的除外。据此,
辖协议
转让协议
约
对
因丙公司不知道存在
充
补
的管
,因此管
丙公司无效
辖协议
辖协议对
。《民
解
》第
诉
释
18 条第3 款
定,合同没有
履行,当事人双方
规
实际
住所地都不在合同
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据此,丙公司起
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约
辖
诉
明合同并未
履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
定履行地
证
实际
约
C 区,本案
由被告乙公司住所地
应
B 区法
院管
。因此,
辖
选项B 当
,其余
均不正确。
选
选项
6.[答案]ACD [
度]中
难
[考点]
管
、必要共同
协议
辖
诉讼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考查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协议管辖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附带对当事人
的确定予以考查。本题有明确的解题依据,但来自实体法司法解释,融合化命题趋势日益明显。因题干并
未明确交代保证人程某的保证类型,解答本题应首先根据保证类型分别判断曾某起诉当事人确定的情形,
再结合《担保制度解释》第21 条有关管辖的规定即可准确作答。
[
分析]无
程某提供的是一般保
是
保
,曾某都可以将程某和柳某作
共同被告提起
选项
论
证还
连带
证
为
诉
。《担保制度解
》第
讼
释
21 条第2 款
定,
规
人一并起
人和担保人的,
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
法院
债权
诉债务
应
辖
。
据此,曾某一并起
柳某和程某,
根据借款合同
定向甲法院起
。
诉
应
约
诉选项A 正确,选项B
。
错误
无
程某提供的是一般保
是
保
,曾某都可以
独起
人柳某。此
,
依据借款合同
论
证还
连带
证
单
诉债务
时应
约
定向甲法院起
。
诉选项C 正确。
25
桑磊法考
若程某提供的是
保
,曾某可
独起
程某;若程某提供的是一般保
,曾某起
柳某未
行后
连带
证
单
诉
证
诉
获执
,
亦可
独起
程某。《担保制度解
》第
单
诉
释
21 条第3 款
定,
人依法可以
独起
担保人且
起
担保人
规
债权
单
诉
仅
诉
的,
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
法院。据此,若曾某
独起
保
人程某,可根据保
合同
定向乙法院起
应
辖
单
诉
证
证
约
。
诉选项D 正确。
7.[答案]C [
度]中
难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管辖向来是民诉法命题的重点,每年必考。本题命题形式较为新颖,实体法和程序
法融合度较高,虽然考点属于程序法的管辖制度,但正确作答必须借助于题干案例的请求权基础。无论命
题人命制多么奇特的案例考查管辖制度,均应首先判断案件的实体法类型,这才能避免出现“南辕北辙”
式错误;其次,还应熟知各项管辖制度的内在适用关系,即案件若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
管辖等规定,应根据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作答。
[
分析]黄某以
选项
20 万元的价格将徐某所有的玉石出售,却
徐某
称售价
对
谎
为15 万元,将剩余5 万元
据
己有,徐某
此起
要求黄某返
为
为
诉
还5 万元。根据徐某的
求判断,本案的案由
不当得利
。
诉讼请
应为
纠纷
民事
法及其司法解
有关不当得利的管
并无特殊
定,
适用一般地域管
的
定。
诉讼
释
辖
规
应
辖
规
《民事
法》第
诉讼
22 条第1 款
定,
公民提起的民事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被告住所地与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规
对
诉讼
辖
经
,
由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据此,本案
由被告住所地的乙法院享有管
。
经
辖
应
辖权选项C
正确答案,其余
为
选
均
。
项
错误
8.[答案]ABD [
度]
难
难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管辖制度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法考时代亦是如此。本题主要考查保险代位求偿
权纠纷的管辖法院,附带涉及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解答管辖类试题,应首先判断案件的法律性质,再根
据法律规定结合案情表述作出判断。本题正确作答的关键点有二:首先,要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性
质,即应以侵权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其次,应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借用机动车案件
的适格被告作出判断。解题依据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第25 号指导案例,根据法考命题实务化特点,本题旨
在提醒考生法考复习应关注指导案例等司法实践的经典案例。
[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
选项
25 号指
案例的“裁判要点”,因第三者
保
的的
害造成保
事
导
对
险标
损
险
故,保
人向被保
人
保
金后,代位行使被保
人
第三者
求
的
利而提起
的,
当根据
险
险
赔偿
险
险
对
请
赔偿
权
诉讼
应
保
人所代位的被保
人与第三者之
的法律关系,而不
当根据保
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
法院。被保
险
险
间
应
险
辖
险
人
城公司和王某之
属于侵
法律关系,《民事
法》第
长
间
权
诉讼
29 条
定:“因侵
行
提起的
,由侵
行
规
权
为
诉讼
权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
为
辖
侵
行
地
事故
生的甲区,因此甲区法院
案件享有管
。《民法典》第
权
为
为
发
对
辖权
1209 条
定,因租
、借
规
赁
用等情形机
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
生交通事故造成
害,属于
机
一方
任的
动车
时发
损
该
动车
责
,
由机
使用人承担
任;机
所有人、管理人
害的
生有
的,承担相
的
任。案情
动车
赔偿责
动车
对损
发
过错
应
赔偿责
表述并未交代李某
害
生有
,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
使用人王某和承保交
的君安保
对损
发
过错
应为轿车
强险
险
公司,王某所在的乙区和君安保
公司所在的丁区均享有管
。因此,本
的正确答案是
险
辖权
题
选项ABD。
9.[答案]D [
度]
难
难
[考点]
属管
、
定的仲裁委
会
专
辖选
员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对不动产纠纷的案件类型作出新增规定,作为解题依据的《北仲规则》是2015 年
大纲增加的法律法规。命题人以案例题形式,表面上看是考查当事人约定仲裁规则时仲裁委员会的确定,
实则还对专属管辖的识别作了考查。考查内容涉及仲裁和诉讼管辖制度,涉及面广,解题法律依据多,难
度颇高。
考生解答本题的难点包括两点:一是通过合同约定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准确识别本案应当适
用的管辖制度。两个难点环环相扣,正确解题缺一不可。本题是2017 年民事诉讼法部分第一道考题,考
生如果未能明察命题人的考查意图,迅速厘清命题及解题思路,会有“当头一棒”之感。
[
分析]案件中双方
定,合同履行
生争
,在北京适用《
仲
》
行仲裁。北京市有中国国
选项
约
发
议
贸
规则进
际
易仲裁委
会和北京仲裁委
会两家仲裁机构。《
仲
》第
贸
员
员
贸
规则
4 条第4
定,当事人
定按照本
项规
约
规则进
行仲裁但未
定仲裁机构的,
同意将争
提交仲裁委
会仲裁。据此,本案可以由中国国
易仲
约
视为
议
员
际经济贸
裁委
会
行仲裁。而《北仲
》第
员
进
规则
2 条第1
定,当事人
将争
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
。当
项规
协议
议
规则
事人就仲裁程序事
或者仲裁适用的
另有
定的,从其
定,但
定无法
行或者与仲裁地
制性法
项
规则
约
约
该约
执
强
律
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
定适用其他仲裁
的,由本会履行相
的管理
。由此,当事人即便在
规
约
规则
应
职责
北京仲裁委
会
行仲裁,也可以
定适用《
仲
》。
上,根据双方的
定并不能确定究竟
当由中国
员
进
约
贸
规则
综
约
应
国
易仲裁委
会
是北京仲裁委
会
行仲裁。《仲裁法解
》第
际经济贸
员
还
员
进
释
4 条
定,仲裁
定
适
规
协议仅约
纠纷
用的仲裁
的,
未
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
充
或者按照
定的仲裁
能
确定仲裁机构
规则
视为
约
补
协议
约
规则
够
的除外。
于仲裁机构双方存在分歧,
然并未达成
充
,因此,本案
当
双方未
定仲裁机构。
对
显
补
协议
应
视为
约
合同中
仲裁委
会没有
定,仲裁
无效。本合同
只能通
方式解决。根据《民
解
》第
对
员
约
协议
纠纷
过诉讼
诉
释
28 条第2 款
定,
村土地承包
合同
、房屋租
合同
、建
工程施工合同
、政策性房屋
规
农
经营
纠纷
赁
纠纷
设
纠纷
买
合同
,按照不
确定管
。据此,本
由不
所在地
卖
纠纷
动产纠纷
辖
纠纷应
动产
M 省丙
法院管
。
县
辖选项D
正确
为
答案。
26
桑磊法考
易混淆点解析
然
属管
在管
制度中效力
高,但是
是
案件的地域管
而言。如果是符合
属管
虽
专
辖
辖
较
这仅仅
针对诉讼
辖
专
的合同
案件,当事人双方
面合意
某一仲裁机构
行仲裁,因有效的仲裁
排除法院的司法管
辖
纠纷
书
选择
进
协议
,
案
当用仲裁方式解决。
辖权则该
应
10.[答案]AB [
度]中
难
[考点]一般地域管
(一般地域管
的原
定、一般地域管
的例外
定)、移送管
(适用移送管
辖
辖
则规
辖
规
辖
辖
的条件)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民诉解释》对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的离婚纠纷管辖法院作出调整,由原
《民诉意见》规定的原告住所地变更为原告、被告住所地均享有管辖权。司法解释的修改为本题命制提供
了新素材。民事管辖制度每年必考,可考内容较多,为增加难度,命题人对各类管辖制度大多采用组合方
式进行考查。命题人以案例题形式,对三种管辖制度综合考查。管辖考题往往会涉及较多地点,建议考生
画个示意图,明确标注各地方的性质。厘清关系之后,再根据案情表述,结合法律规定逐一判断案件的管
辖法院。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12 条第1 款
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
规
过1 年,另一方起
离婚的案件,可
诉
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此
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
案件均享有管
。《民事
法》第
辖
时
对
辖权
诉讼
22 条第1 款
定,
公民提起的民事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被告住所地与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规
对
诉讼
辖
经
,
由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根据案例,刘某离开
常居住地
经
辖
经
A 市
区已
东
经3 年,朱某起
离婚,可以由原
诉
告住所地A 市
区法院管
,也可以由被告
常居住地南
法院管
。
东
辖
经
县
辖选项A 和B 均正确。作
被告住所地
为
的西
法院没有管
,
县
辖权选项C
。
错误
《民事
法》第
诉讼
37 条
定,人民法院
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
的,
当移送有管
的人民法
规
发现
辖
应
辖权
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案件依照
定不属于本院管
的,
当
应
认为
规
辖
应
报
上
人民法院指定管
,不得再自行移送。案件由南
法院移送而来,西
法院是被告的住所地法院,
请
级
辖
县
县
对
案件确无管
,此
西
法院
当
上
法院指定管
,不得再自行移送。
辖权
时
县
应
报请
级
辖
选项D
。
错误
11.[答案]AC [
度]中
难
[考点]
管
(条件)
协议
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协议管辖原来要求当事人必须做出明确唯一的选择,《民诉解释》对此作出重大修
正,允许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制度的变迁为本题的命制提供了新素材。
命题人以小案例形式考查考生对于《民诉解释》新规定的熟悉程度,考查内容仅涉及一个法律条文,考查
面窄,难度不高。考生如果能准确判断命题人的考查意图,熟悉司法解释有关协议管辖的新规定,不难作
出准确选择。
[
分析]本案是合同
,根据《民事
法》第
选项
纠纷
诉讼
35 条
定,合同或者其他
益
的当事人可
规
财产权
纠纷
以
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地、原告住所地、
的物所在地等与争
有
系的
书
协议选择
签订
标
议
实际联
地点的人民法院管
,但不得
反本法
管
和
属管
的
定。五
公司和四海公司在合同中明确
辖
违
对级别
辖
专
辖
规
环
约
定,因合同履行
生争
,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
地的基
法院管
,两地均
与争
有
系的地
发
议
签订
层
辖
为
议
实际联
点。根据《民
解
》第
诉
释
30 条第2 款
定,管
定两个以上与争
有
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
,
规
辖协议约
议
实际联
辖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此
,两个以上与争
有
系地点的法院
案件形成共同管
关系
诉
时
议
实际联
对
辖
。
本案的原告是五
公司,其所在地
环
A
以及合同
地
县
签订
C
法院
案件均享有管
。本
正确答案是
县
对
辖权
题
AC,BD 均
。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于合同
,可能涉及
管
、特殊地域管
、
属管
等多种地域管
制度,在适用
要注意先
对
纠纷
协议
辖
辖专
辖
辖
时
后关系。
属管
效力最高,
管
次之,最后适用特殊地域管
专
辖
协议
辖
辖。具言之,遇有合同
,
首先判断
纠纷应
该
是否属于
属管
案件,如果不是,再看当事人之
是否就管
法院有
定,无
定或者
定无效
才
纠纷
专
辖
间
辖
约
约
约
时
能适用合同
的特殊地域管
定。例如,某案件是房屋租
合同
,根据《民
解
》,
属于不
纠纷
辖规
赁
纠纷
诉
释
该纠纷
,
由不
所在地法院
属管
。如果
案当事人
定了管
法院,
属无效,因
管
不
动产纠纷应
动产
专
辖
该
约
辖
应
为协议
辖
能
反
属管
。
违
专
辖
12.[答案]C [
度]易
难
[考点]特殊地域管
(民事
法中
定的各
特殊地域管
的适用)
辖
诉讼
规
类
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增加了公司纠纷,本题考点单一,
未设答题陷阱,属于简单的法条记忆题,考生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即可轻松得分。
[
分析]《民事
法》第
选项
诉讼
27 条
定,因公司
立、确
股
格、分配利
、解散等
提起的
规
设
认
东资
润
纠纷
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本案是公司解散
,
当由云峰公司住所地的丙
法院管
。
辖
纠纷应
县
辖选项C
正确
为
答案,其余
均
。
选项
错误
13.[答案]ABCD [
度]中
难
[考点]一般地域管
(一般地域管
的例外
定)、特殊地域管
(民事
法中
定的各
特殊地域管
辖
辖
规
辖
诉讼
规
类
的适用)、管
移(管
移与移送管
的区
)、
管
(概念)
辖
辖权转
辖权转
辖
别
协议
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管辖制度无疑是经常受到命题人眷顾的高频考点。本题的难度在于命题人以一题多
问的形式对管辖制度的四个考点进行综合考查,任何一项制度把握不准确都会造成误选。否定式设问还需
要考生作出二次判断,建议将设问句中“不正确”“错误”等词汇以醒目符号标识,避免因大意造成不必
27
桑磊法考
要的误选。本题A 选项中“下落不明”是重要干扰信息,诱导考生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作出错误
选择。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考生
一般地域管
例外
定的
准确度。根据《民事
法》第
查
对
辖
规
记忆
诉讼
23 条第2 项
定,
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原告住所地
规
对
诉讼
辖
与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身份关系”是
条文中必不可少的关
信息。如
经
经
辖
该
键
果
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非身份关系
,
适用一般地域管
的原
定
对
诉讼则
辖
则规
,由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
。
辖选项A 并未明确案件
型,
法
于
致
,
。
类
说
过
绝对导
错误应选
选项B 考
考生
特殊地域管
的熟悉程度。《民事
法》第
查
对
辖
诉讼
31 条
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
规
损
害事故
求
害
提起的
,由碰撞
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请
损
赔偿
诉讼
发
人民法院管
。《民事
法》第
辖
诉讼
33 条
定,因共同海
提起的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
理算地或
规
损
诉讼
损
者航程
止地的人民法院管
。据此,
因其他海
事故
求
害
提起的
,被告住所地有管
,
终
辖
对
损
请
损
赔偿
诉讼
辖权
但共同海
案件中被告住所地并无管
。
损
辖权选项B 表述
,
。
错误应选
选项C 是重点干
,考
考生
移送管
和管
移的
。本
到底属于《民事
法》第
扰项
查
对
辖
辖权转
识别
选项
诉讼
37
条
定的移送管
是《民事
法》第
规
辖还
诉讼
39 条
定的管
移,判断的关
是看移送法院
案件原本是否
规
辖权转
键
对
享有管
。
辖权移送管
的前提是移送法院
案件没有管
,而管
移的前提是移送法院
案件享有管
辖
对
辖权
辖权转
对
辖权。从案例表述看,因
甲区法院
合同
没有管
才
生移送
,此种情况
当是移送管
而
为
对该
纠纷
辖权
产
问题
应
辖
非管
移。
辖权转
选项C 表述
,
。“
管
”的表述是干
信息,在司法
践中,移送管
通常
生
错误应选
级别
辖权
扰
实
辖
发
在同
法院之
,但如果考生
移送管
只能在同
法院之
生,将会得出甲区法院的行
属于管
级
间
误认为
辖
级
间产
为
辖
移的
。
权转
错误结论
选项D 考
考生
管
和
管
的
。
管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
生之前或之后
查
对协议
辖
选择
辖
识别协议
辖
纠纷发
,
以
面方式
定特定案件的管
法院。
管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
都有管
,当事人可以
书
约
辖
选择
辖
对诉讼
辖权时
选择
其中一个法院提起
。从
的表述看,
明
是
管
而非
管
。
诉讼
选项
这
显
协议
辖
选择
辖选项D 表述
,
。
错误应选
易混淆点解析
身份关系案件主要包括婚姻、
承、
子、收养等
型
继
亲
类
。身份关系
在民事
法中存在
多特
纠纷
诉讼
诸
别规
定,考生在复
要善于
。在以案例形式考
,
要
案件性
行准确
。
习时
归纳总结
查时还
对
质进
识别
《民事
法》
定的特殊地域管
中
大多数都有被告住所地,只有
诉讼
规
辖
绝
公司
、共同海
和海
救助案
纠纷
损
难
件的管
法院没有被告住所地
辖
,
需要考生特
留意。
这
别
管
和
管
存在明
区
。
协议
辖
选择
辖
显
别
管
是双方行
,需要双方当事人
商确定;而
管
是
协议
辖
为
协
选择
辖
单
方行
,由原告在起
自行
为
诉时
选择。
管
移和移送管
的主要区
下表:
辖权转
辖
别见
不同点
管
移
辖权转
移送管辖
适用
前提
移送法院
案件享
对
有管辖权
移送法院
案件没有管
对
辖权
性质
案件的管
生
辖权发
移转
移送的是案件而非管辖权
作用
管
的
通
对级别
辖
变
和微调
主要用于
正地域管
,
管
也可移送
纠
辖错误级别
辖错误
适用
程序
上
法院
方决定
级
单
移
(下移
需要
转
时
报
其上
法院同
请
级
意)、下
法院
级
报请
上
法院同意后移
级
转
方行
,无
受移送法院同意
单
为
须
第四节 裁定管辖
1.[答案]D [
度]
难
难
[考点]管
恒定、移送管
辖
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以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超过法院受案标的额为切入点,对管辖恒定原则
与级别管辖、移送管辖等管辖制度的适用关系予以考查。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前提是不违反级别管辖。考生如熟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可以直接作答,此外还可适用排除法解题。把握管辖恒定原则与级别管辖的适用
关系,可排除作为主要干扰项的B 选项;了解无论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均可增加诉讼请
求,受案法院并无告知义务,据此可排除选项A 和C。
28
桑磊法考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232 条
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
束前,原告增加
求,被告提出
规
辩论结
诉讼请
反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
求,可以合并
理的,人民法院
当合并
理。据此,即便案件已
开
诉
诉讼请
审
应
审
经
庭,但法庭
尚未
束,原告有
增加
求,法院
当受理。
辩论
结
权
诉讼请
应
选项A
。
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理民事
管
异
案件若干
的
定》第
审
级别
辖
议
问题
规
3 条
定,提交答
状期
届
后,
规
辩
间
满
原告增加
求金
致使案件
的
超
受
人民法院
管
准,被告提出管
异
,
求由上
诉讼请
额
标
额
过
诉
级别
辖标
辖权
议请
级
人民法院管
的,人民法院
当按照本
定第一条
并作出裁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理民事
辖
应
规
审查
审
级
管
异
案件若干
的
定》第
别
辖
议
问题
规
1 条
定,被告在提交答
状期
提出管
异
,
受
人民法院
规
辩
间
辖权
议认为
诉
反
管
定,案件
当由上
人民法院或者下
人民法院管
的,受
人民法院
当
,并在受理
违
级别
辖规
应
级
级
辖
诉
应
审查
异
之日起
议
15 日内作出裁定:(1)异
不成立的,裁定
回;(
议
驳
2)异
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
的人民法院
议
辖权
。
据此,原告A 公司在庭
中增加
求,
致本案超
了甲法院的受案
的限
,被告
审
诉讼请
导
过
标
额
B 公司提出管辖权
异
后,法院
受理后予以
,基于案情表述,本案被告的管
异
主
是成立的,甲法院
将案件移
议
应
审查
辖权
议
张
应
送有管
的法院
理,而非
理。
辖权
审
继续审
选项B
。
错误
《民
解
》第
诉
释
232 条
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
束前,原告增加
求,被告提出反
,第三人
规
辩论结
诉讼请
诉
提出与本案有关的
求,可以合并
理的,人民法院
当合并
理。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理民
诉讼请
审
应
审
审
事
管
异
案件若干
的
定》第
级别
辖
议
问题
规
6 条
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
异
,但受
人民法院
其
规
辖权
议
诉
发现
没有
管
的,
当将案件移送有管
的人民法院
理。据此,在
中
级别
辖权
应
辖权
审
诉讼
A 公司有
增加
求,
权
诉讼请
即便超
了法院
管
的
定,甲法院也并无告知
,
过
级别
辖
规
义务选项C
。
错误A 公司增加
求超
了甲法院
诉讼请
过
受案
的
后,即使
标
额
B 公司未提出管
异
,甲法院也
将案件移送管
。
辖权
议
应
辖选项D
正确答案。
为
2.[答案]D [
度]中
难
[考点]
管
、指定管
协议
辖
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民诉法2019 年法考
大纲增加的两部司法解释之一,本题遵循“逢新必考”规律,以互联网法院为素材命题。本题表面上看来
考查的是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制度,实则是对格式管辖条款的效力以及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予以考查。解
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再结合受移送法院不得再次移送规则不难作出选择。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31 条
定,
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
者
立管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
规
经营
费
订
辖协议
消
者注意,消
者主
管
无效的,人民法院
予支持。据此,
然甲
商平台的
物条款
管
请
费
费
张
辖协议
应
虽
电
购
对
辖
法院有
定,但并未提
消
者
某注意,
某主
管
无效,法院
予支持,即
约
请
费
马
马
张协议
辖
应
B 市M 区法院
本案
对
并无管
。《民事
法》第
辖权
诉讼
37 条
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案件依照
定不属于本院管
的
规
认为
规
辖
,
当
上
人民法院指定管
,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
应
报请
级
辖
B 市M 区法院作
受移送法院,其
案件无管
为
对
辖
,不得再行移送,只能
其上
权
报请
级B 市中
法院指定管
。
级
辖选项D
正确答案。
为
3.[答案]ABC [
度]
难
难
[考点]管
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
恒定的有关司法解
)、特殊地域管
(民事
法中
定的各
辖
辖
释
辖
诉讼
规
特殊地域管
的适用)、移送管
(概念、适用移送管
的条件)
类
辖
辖
辖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不折不扣的重点内容,也属于每年必考范围。管辖试题主
要考查法条的识记和运用能力,理论性不强,考生只要熟悉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每一项管辖制度的内涵和
适用条件,不难准确作答。命题人精心编制四个篇幅较长的案例,以此扰乱考生心神,起到“浑水摸鱼”
的效果。本题采用一题多问以及否定式设问的命题形式,涉及多个考点,考查范围广,难度较高。选项D
中“下落不明”是重要干扰信息,诱导考生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作出错误选择。
[
分析]
选项
选项A
反管
恒定原
。《民
解
》第
违
辖
则
诉
释
37 条
定,案件受理后,受
人民法院的管
规
诉
辖权
不受当事人住所地、
常居住地
更的影响。
经
变
A 区法院已受理案件,李河
搬到甲市
虽
D 区居住,不影响A 区
法院行使管
,将案件移送
辖权
D 区法院
。
错误选项A
。
应选
选项B
反移送管
制度。《民事
法》第
违
辖
诉讼
29 条
定,因侵
行
提起的
,由侵
行
地或者被
规
权
为
诉讼
权
为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乙市
辖
B 区是本案的侵
行
地,乙市
权
为
C 区是被告住所地,两地法院
案件均享有管
对
。根据《民
解
》第
辖权
诉
释
36 条的
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
的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
规
辖权
诉讼
件移送
另一个有管
的人民法院。乙市
给
辖权
B 区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乙市C 区法院
。
错误选项B
。
应选
选项C 是重点干
。本案
的
超
中
法院管
范
,
由丙省高
法院管
。丙省
扰项
标
额
过
级
辖
围应
级
辖
E 市中院在受
理前
自己无管
,不
受理,
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
的丙省高
法院起
。丙省
发现
辖权
应
应
辖权
级
诉
E 市中院受理后,
当如何
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理民事
管
异
案件若干
的
定》第
应
处
审
级别
辖
议
问题
规
4 条的
定,
于
规
对
由上
人民法院管
的第一
民事案件,下
人民法院不得
上
人民法院交其
理。
定第
应
级
辖
审
级
报请
级
审
该规
6 条规
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
异
,但受
人民法院
其没有
管
的,
当将案件移送有管
的
辖权
议
诉
发现
级别
辖权
应
辖权
人民法院
理。因此,丙省
审
E 市中院
当向丙省高院移送案件,向丙省高院
理
案的做法
。
应
报请审
该
错误选项
C
。
应选
选项D 考
合同
的特殊地域管
。本案属于合同
,
然被告下落不明,但并不符合《民事
查
纠纷
辖
纠纷虽
诉讼
法》第23 条第2
定的身份关系
型。根据《民事
法》第
项规
诉讼类
诉讼
24 条的
定,因合同
提起的
,由
规
纠纷
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丁市
辖
H 区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
本案没
对
有管
。受
法院
案件有管
,是《民事
法》第
辖权
诉
对
辖权
诉讼
122 条
定的起
条件之一。根据《民事
规
诉实质
诉讼
29
桑磊法考
法》第126 条,不符合起
条件的案件,法院
当在
诉
应
7 日内作出裁定
,不予受理。丁市
书
H 区法院以本院无管
由裁定不予受理,完全符合法律
定。
辖权为
规
选项D 不
。
选
易混淆点解析
法院
案件无管
,不同程序
段的
理方式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对
辖权时
阶
处
案件受理前
案件受理后
裁定不予受理,告
知当事人向有管辖
的法院起
权
诉
当事人在提交答
状期
辩
间
提出管
异
辖权
议
当事人未提出管
异
辖权
,并
答
议
应诉
辩
当事人在答
期
届
后未
辩
间
满
答
应诉
辩
异
成立
议
异
不成立
议
不
反
违
级别
管
和
属
辖
专
管辖
反
管
违
级别
和
属管
辖
专
辖
法院一
开
审
庭前
无
发现
管辖权
法院一
开庭
审
后
无管
发现
辖
权
移送管辖
裁定
回
驳
管
应诉
辖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
管
应诉
辖
第五节 管
异
辖权
议
1.[答案]B [
度]中
难
[考点]特殊地域管
、管
异
的概念与条件
辖
辖权
议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民诉解释》对应诉管辖的适用情形予以细化规定,命题人以此为素材,以合同纠
纷为主线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应诉管辖的认定进行考查。本题采用案例题形式,考点具有一定的综合
性,难度较高。A 选项考查合同未实际履行时,约定履行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BCD 三项均涉及是否认定
应诉管辖,且B 与CD 两项互斥,可运用“互斥选项必有正确答案”的解题技巧辅助作答。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18 条第3 款
定,合同没有
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
定的
规
实际
约
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本案
定合同履行地是
辖
约
D
,合同尚未履行,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住
县
所地均不在D
,因此,本案的管
法院
当是被告住所地
县
辖
应
A 市B 区法院,D
法院
本案不享有管
。
县
对
辖权
即便D
法院可以因甲公司
答
得管
,其理由也在于
管
的
定,并非因
县
应诉
辩获
辖权
应诉
辖
规
为D
双方
县为
约
定的合同履行地。选项A
。
错误
《民事
法》第
诉讼
130 条第2 款
定,当事人未提出管
异
,并
答
或者提出反
的,
受
人
规
辖
议
应诉
辩
诉
视为
诉
民法院有管
,但
反
管
和
属管
定的除外。《民
解
》第
辖权
违
级别
辖
专
辖规
诉
释
223 条第2 款
定,当事人未提出
规
管
异
,就案件
体内容
行答
、
述或者反
的,可以
定
《民事
法》第
辖
议
实
进
辩陈
诉
认
为
诉讼
130 条第2 款
定的
规
应
答
。本案乙公司向无管
的
诉
辩
辖权
D
法院起
,甲公司在提交答
状期
未提出管
异
,反而就付款方
县
诉
辩
间
辖
议
式等
体内容
行答
,从表述看本案也不
反
属管
和
管
定,
实
进
辩
违
专
辖
级别
辖规
D
法院因此
得管
。二
县
获
辖权
审
法院
于上
人提出的管
异
,
当不予
,裁定
回。
对
诉
辖权
议应
审查
驳
选项B
正确答案。
为
《民事
法》第
诉讼
177 条
定,原判决
定基本事
不清或者
重
反法定程序
,才会
回重
。本案
规
认
实
严
违
时
发
审
与事
无关,主要看是否属于
重
反法定程序。《民
解
》第
实问题
严
违
诉
释
323 条
定,
重
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规
严
违
包括:(1)
判
的
成不合法的;(
审
组织
组
2)
当回避的
判人
未回避的;(
应
审
员
3)无
行
能力人未
法定代理
诉讼
为
经
人代
的;(
为诉讼
4)
法剥
当事人
利的。由此,本案明
不属于
回重
的法定情形。
违
夺
辩论权
显
发
审
选项C
。
错误
《民
解
》第
诉
释
329 条
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
程序
理案件,
第一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反
属
规
审
审
认为
审
违
专
管
定的,
当裁定撤
原裁判并移送有管
的人民法院。本案并不
反
属管
的
定,
辖规
应
销
辖权
违
专
辖
规
选项D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可适用
管
的情形包括就案件
体内容答
、
述或者反
应诉
辖
实
辩陈
诉。当事人既答
又异
,
提出管
辩
议视为
辖
异
,不适用
管
权
议
应诉
辖。
2.[答案]AC [
度]中
难
[考点]法院
管
异
的
理、申
再
的条件(申
再
的事
和理由)
对
辖权
议
处
请
审
请
审
实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命题人旨在考查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方式及其救济措施。题目考点单一,
考查范围窄,采用表述题形式,选项内容基本是对法律规定的简单重复,难度不高。选项D 涉及法定的再
审事由,这对考生的记忆准确性要求较高。选项A 和B 互斥,可以适用互斥选项解题技巧辅助排除。考生
只要熟悉管辖权异议的救济措施,不难作出正确选择。
[
分析]《民事
法》第
选项
诉讼
130 条第1 款
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
管
有异
的,
当
规
对
辖权
议
应
在提交答
状期
提出。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出的异
,
当
。异
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
辩
间
对
议应
审查
议
辖权
的人民法院;异
不成立的,裁定
回。据此,当事人
然
向受
法院提出管
异
。
议
驳
显
应
诉
辖权
议选项A 正确,选项
B
。考生如果忘
本条
定,也可根据常
排除
错误
记
规
识
B
。除非受
法院是高
法院,否
受
法院的上
选项
诉
级
则
诉
法院指代不明,当事人行使异
将会受到影响。即便是向受
法院的上一
法院提出异
,不服
异
级
议权
诉
级
议
该
议
可以上
,作
案前提的管
居然要惊
三
法院,如此大
周章
不是浪
司法
源。
还
诉
为审
辖问题
动
级
费
岂
费
资
《民事
法》第
诉讼
157 条第2 款
定,只有不予受理、
回起
和管
异
裁定可以上
。
规
驳
诉
辖权
议
诉选项C 正确。
30
桑磊法考
《民事
法》第
诉讼
211 条
定了
规
13
申
再
的法定情形,其中并不包括管
。
项
请
审
辖错误选项D
。管
错误
辖
原本是法定的再
事由,但《民事
法》
错误
审
诉讼
2012 年修正
将其
除,考生如果熟悉《民事
法》修正内
时
删
诉讼
容也可将本
排除。
选项
易混淆点解析
管
异
裁定可以上
救
,但不能再
辖权
议
诉
济
审。另外,并非所有的管
异
裁定均可上
救
。
辖权
议
诉
济法院对
小
案件作出的管
异
裁定,当事人不能上
额诉讼
辖权
议
诉。
第五章 当事人
试 题
第一节 原告与被告
1.吴某与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1)房子归唐某,汽车归吴某;(2)8 岁儿子小吴的抚养权归
唐某,吴某每月付5000 元抚养费;(3)若吴某超过半年未支付抚养费,吴某应将汽车过户给唐某。离婚
后不久,吴某托欠抚养费,拖欠8 个月后,唐某欲维权。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5 年回
版)
忆
A.若请求支付抚养费,小吴为原告,唐某为法定代理人,吴某为被告
B.若请求汽车过户,唐某为原告,吴某是被告
C.若请求支付抚养费,小吴为原告,唐某和吴某为共同被告
D.若请求汽车过户,唐某与小吴为共同原告,吴某是被告
2.牛某超速
机
撞
行人任某,机
主
刘某,被
某盗窃后借
牛某
,
任某
起
索
驾驶
动车
伤
动车车
为
苏
给
驾驶现
拟
诉
。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些
是正确的?
赔
选项
(2022 年回
版)
忆
A.以刘某
被告
为
B.以
某
被告
苏
为
C.以牛某和
某
共同被告
苏
为
D.以牛某
被告
为
3.某路
公司在一
公墓旁修路,施工中不小心碰倒了
某舅舅的骨灰盒,
致骨灰洒落。
某向路
桥
处
钱
导
钱
公司索要
桥
100 万元精神
害
遭到拒
,因双方
商无果,
某将路
公司
至法院。关于法院
本案
损
赔偿
绝
协
钱
桥
诉
对
的
理,下列哪一
是正确的?(
处
选项
2019 年回
版)
忆
A.裁定不予受理
B.
回
某的
求
驳
钱
诉讼请
C.全部支持
某的
求
钱
诉讼请
D.部分支持
某的
求
钱
诉讼请
4.
迪由阳光
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
。因五湖公司
常要求加班,且不
加班
,
迪与
马
劳务
驾驶员
经
发
费马
五湖公司
生争
,向
争
仲裁委
会申
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发
议
劳动
议
员
请
?
(2017-3-37)
A.
迪是申
人,五湖公司
被申
人
马
请
为
请
B.
迪是申
人,五湖公司和阳光
公司
被申
人
马
请
劳务
为
请
C.
迪是申
人,五湖公司
被申
人,阳光
公司可作
第三人参加
马
请
为
请
劳务
为
诉讼
D.
迪和阳光
公司
申
人,五湖公司
被申
人
马
劳务
为
请
为
请
5.2015 年4 月,居住在B 市(直
市)
城区的林
与居住在
辖
东
剑
B 市西城区的
阳(二人系位于
钟
B 市北城
区正和
厂的同事)
了一份借款合同,
定
阳向林
借款
钢铁
签订
约
钟
剑
20 万元,月息1%,2017 年1 月20 日前连
本
息一并返
。合同
定,如因合同履行
生争
,可向
带
还
还约
发
议
B 市
城区仲裁委
会仲裁。至
东
员
2017 年2 月,
阳未能按
履
。
钟
时
约2017 年3 月,二人到正和
厂人民
解委
会(下称
解委
会)
求
解。
解委
钢铁
调
员
调
员
请
调
调
员
会委派了三位
解
主持
的
解。如
解成功,林
与
阳在
解委
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
:
调
员
该纠纷
调
调
剑
钟
调
员
协议
2017 年5 月15 日之前,
阳向林
返
借款
钟
剑
还
20 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 万元。
有林
、
阳的
字,盖
该协议
剑钟
签
有
解委
会的印章和三位
解
的
名。
阳未按
履行
解
,林
提起
。在此情况下,下
调
员
调
员
签
钟
时
该调
协议
剑拟
诉讼
列
法正确的是:(
说
2017-3-96)
A.
以
解委
会
被告
应
调
员
为
B.
以
阳
被告
应
钟
为
C.
以
解委
会和
阳
共同被告
应
调
员
钟
为
31
桑磊法考
D.
以
阳
被告,
解委
会
无独立
求
的第三人
应
钟
为
调
员
为
请
权
6.程某
刘某借款
程中,程某将
刘某因
借款而形成的
了
某。依据相关
定,
诉
诉讼过
对
该
债权转让给
谢
规
下列哪些
是正确的?(
选项
2016-3-79)
A.如程某撤
,法院可以准
其撤
诉
许
诉
B.如
某申
以无独立
求
第三人身份参加
,法院可予以准
谢
请
请
权
诉讼
许
C.如
某申
替代程某
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
谢
请
诉讼
许
D.如法院不予准
某申
替代程某
地位的,可以追加
某
无独立
求
的第三人
许谢
请
诉讼
谢
为
请
权
7.甲
的葛某和乙
的
某分
有位于丙
的云峰公司
县
县
许
别拥
县
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
理念不合,已
经营
四年未召开股
会,无法形成股
会决
。
某遂向法院
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
保全公司
连续
东
东
议许
请
请
的主要
(位于丁
的一
土地的使用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
法正确的是:(
资产
县
块
权
说
2014-3-95)
A.
某是原告
许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
求
第三人
请
权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
求
第三人
请
权
第二节 共同诉讼
1.在医院看病的幼儿丁某不慎将水洒在地面上,李某经过时滑倒受伤。就损害赔偿问题,李某与丁某
父母、医院协商未果,拟提起诉讼。关于李某起诉的适格被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24 年回
版)
忆
A.仅起诉丁某
B.仅起诉医院
C.起诉丁某及其父母
D.起诉丁某及其父母、医院
2.范某与白某居住在同一小区。因白某经常深夜在小区弹奏吉他,范某多次与其协商,白某均不予理
会。范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禁止白某夜间在小区弹吉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
年回
版)
忆
A.该诉讼请求针对行为,是给付之诉
B.如小区其他居民开庭前申请加入,可列为共同原告
C.属于代表邻居起诉,是代表人诉讼
D.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是公益诉讼
3.甲、乙、丙三人共同将丁的一
汽
,丁起
甲、乙二人要求承担
任,因丁
慕丙之女而未起
辆
车烧毁
诉
赔偿责
爱
丙。关于法院
本案的
理,下列哪一
法是正确的?(
诉
对
处
说
2022 年回
版)
忆
A.
追加丙
共同被告,如丙
拒不到庭,法院可拘
应
为
经传唤
传
B.
追加丙
共同被告,不到庭也不影响丙承担
任
应
为
责
C.不必追加丙
共同被告,告知丁可
丙另行起
为
对
诉
D.可通知丙参加
,若不来,
在判决
中写明丙承担
任
诉讼
则应
书
连带责
4.甲向某
行
款
银
贷
100 万元,由乙提供担保。后甲又向
行
款
该银
贷
80 万元,由丙提供担保。两笔
款
贷
均已到期,甲无力
款,
行就两笔
款分
向法院起
,法院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
理。关于本案,下
现
还
该银
贷
别
诉
审
列哪些
法是正确的?(
说
2021 年回
版)
忆
A.法院合并
理
当
乙、丙同意
审
应
经
B.合并
理是
的合并,
当
甲同意
审
诉
应
经
C.法院不
当合并
理
应
审
D.本案是必要共同
,
当合并
理
诉讼应
审
5.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
,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
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
伤
监护
商
事宜无果,
向法院提起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
是正确的?(
协
赔偿
拟
诉讼
选项
2016-3-36)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
求
第三人
请
权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
求
第三人
请
权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32
桑磊法考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6.徐某开
打印
中心并以自己名
登
取了个体工商
照,
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
设
设计
义
记领
户营业执
该
某
征入伍,将
中心
同学李某
,未
理工商
更登
。后
中心承接广告公司
,款
已收
应
该
转让给
经营
办
变
记
该
业务
项
却未能按期交
,遭广告公司起
。下列哪一
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货
诉
选项
2015-3-39)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
中心
该
D.李某、徐某和
中心
该
7.甲向大恒
行借款
银
100 万元,乙承担
保
任,甲到期未能
借款,大恒
行向法院起
甲
连带
证责
归还
银
诉
乙二人,要求其履行
。关于
的合并和共同
的判断,下列哪些
是正确的?(
债务
诉
诉讼
选项
2013-3-77)
A.本案属于
的主体的合并
诉
B.本案属于
的客体的合并
诉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第三节 第三人
1.李立与
山就
属
生争
提起确
。案外人王
得知此事,提起
主
的部分
陈
财产权
发
议
权诉讼
强
诉讼
张该财产
产权,
法院同意王
参加
。
中,李立
法院同意撤回起
。关于
案,下列哪些
是正确的?(
强
诉讼诉讼
经
诉
该
选项
2017-3-
78)
A.王
是有独立
求
的第三人
强
请
权
B.王
是必要的共同
人
强
诉讼
C.李立撤回起
后,法院
裁定
诉
应
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
后,法院
以王
原告、李立和
山
被告另案
理,
行
诉
应
强为
陈
为
处
诉讼继续进
2.丁一
弟弟丁二
承
一案,在一
中,妹妹丁爽向法院
交
状,主
由自己
承系争的
诉
继
纠纷
审
递
诉
张应
继
遗
,并向法院提供了父
生前所立的其
世后
全部由丁爽
承的
嘱。法院予以合并
理,开庭
理前
产
亲
过
遗产
继
遗
审
审
,
丁一表示撤回起
,丁二
嘱是
造的,要求
行
。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
后,在程序上,下
诉
认为该遗
伪
继续进
诉讼
诉
列哪一
是正确的?(
选项
2016-3-38)
A.丁爽
另案原告,丁二
另案被告,
行
为
为
诉讼继续进
B.丁爽
另案原告,丁一、丁二
另案被告,
行
为
为
诉讼继续进
C.丁一、丁爽
另案原告,丁二
另案被告,
行
为
为
诉讼继续进
D.丁爽、丁二
另案原告,丁一
另案被告,
行
为
为
诉讼继续进
3.
某与刘某将共有商
出租
某。刘某
着
某,与
某
房屋
合同,将商
某
赵
铺
给陈
瞒
赵
陈
签订
买卖
铺转让给陈
,
后因
合同履行
生
,刘某将
某
至法院。
某得知后,
决不同意刘某将商
与
某。关于本案
该
发
纠纷
陈
诉
赵
坚
铺让
陈
相关人的
地位,下列哪一
法是正确的?(
诉讼
说
2015-3-38)
A.法院
依
追加
某
共同原告
应
职权
赵
为
B.
某
以刘某侵
起
,
某
无独立
求
第三人
赵
应
权
诉陈
为
请
权
C.
某
作
无独立
求
第三人
赵
应
为
请
权
D.
某
作
有独立
求
第三人
赵
应
为
请
权
第四节
代表人
诉讼
某公司在其
告中虚构
上市
行,
致投
者利益受
。
某等
财务报
业绩
发
导
资
损经韩
80 名投
者授
,投
者保
资
权
资
基金会提起特
代表人
。法院依法
定共有
护
别
诉讼
认
5080 名投
者受到虚假
述影响,在公告期届
后
资
陈
满
15 日
内
有范某一人声明退出
。关于本案判决
投
者的
束力,下列哪一
法是正确的?(
仅
诉讼
对
资
约
说
2023 年回忆
版)
A.如代表人
,判决
束
某等
败诉
仅约
韩
80 名投
者,其他投
者可另行起
资
资
诉
B.如代表人
,判决
束除范某之外的
胜诉
约
5079 名投
者
资
C.如代表人
,判决
束全部
胜诉
约
5080 名投
者
资
D.如代表人
,判决
束基金会,所有投
者均可另行起
败诉
仅约
资
诉
详 解
第一节 原告与被告
1.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命题和解题思路:当事人确定是每年必考的考点。本题以抚养协议的履行为素材,对当事人的诉讼地
位确定予以考查。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一般应以当事人是否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33
桑磊法考
的主体,作为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断标准。争议的抚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吴某和小吴,监护人应为法定代
理人而非共同被告。而请求汽车过户的主体是吴某和唐某,与小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小吴不能作为共同
原告。
选项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60 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
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据此,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吴某应
每月支付小吴的抚养费5000 元。因吴某拖欠吴小的抚养费被起诉,义务人吴某应为被告,权利人小吴应
为案件原告;因小吴无诉讼行为能力,监护人唐某则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选项A 正确,选项C 错误。
吴某与唐某约定,若吴某超过半年未支付抚养费,吴某应将汽车过户给唐某。因吴某拖欠8 个月抚养
费,唐某要求将汽车过户,权利主张者唐某应为原告,义务人吴某是被告,案件与小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小吴不能作为共同原告。选项B 正确,选项D 错误。
2.[答案]BCD [
度]中
难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当事人确定是法考命题的重点,本题以出借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素材,考查适
格被告的确定。当事人适格看似属于民诉法考点,实则是对实体法规定的考查。解答本题,应首先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对出借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的主体予以明确,再结合连带责任的内涵对
任某起诉的适格被告作出判断。
[
分析]《民法典》第
选项
1215 条第1 款
定,盗窃、
劫或者
的机
生交通事故造成
害的,由
规
抢
抢夺
动车发
损
盗窃人、
劫人或者
人承担
任。盗窃人、
劫人或者
人与机
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生交
抢
抢夺
赔偿责
抢
抢夺
动车
发
通事故造成
害,属于
机
一方
任的,由盗窃人、
劫人或者
人与机
使用人承担
任。
损
该
动车
责
抢
抢夺
动车
连带责
据此,本案属于盗窃的机
生交通事故,
由盗窃人
某和机
使用人牛某承担
任。又根据
动车发
应
苏
动车
连带责
《民法典》第178 条第1 款
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
任的,
利人有
求部分或者全部
任人承
规
连带责
权
权请
连带责
担
任。据此,受害人任某起
索
,可将
某或者牛某
独列
被告,也可以将
某和牛某列
共同被告。
责
诉
赔
苏
单
为
苏
为
选项BCD
正确答案,
为
选项A
。
错误
3.[答案]A [
度]中
难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起
的条件
诉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从命题风格看,本题有点“不走寻常路”,因为民事诉讼法以往试题案情表述质朴
无华、中规中矩。相比之下,本案案情略显离奇,有点“秀”的感觉,这完全是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常用
的命题套路。考生看到试题,应透过怪异的案情表述,准确判断考查意图,这是解题的关键步骤。“新瓶
装旧酒”,表面上奇特的案情表述,背后考查内容却非常传统,主要涉及对适格当事人判断和起诉条件的
考查。首先应判断外甥起诉是否属于适格原告,再根据原告不适格的处理方式准确作答。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69 条
定,
侵害死者
体、
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私等行
提
规
对
遗
遗
隐
为
起
的,死者的近
属
当事人。据此,
某舅舅的
骨遭到侵害,
由
某舅舅的近
属作
适格原告
诉讼
亲
为
钱
遗
应
钱
亲
为
起
。
某作
外甥,不属于近
属,由其提起
属于原告不适格。《民事
法》第
诉钱
为
亲
诉讼则
诉讼
122 条第1
定,
项规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据此,民事起
的
条件要求原告必
适格。若
组织
诉
实质
须
原告不适格,《民事
法》第
诉讼
126 条
定,人民法院
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
定享有的起
利。
符合
规
应
规
诉权
对
本法第122 条的起
,必
受理。符合起
条件的,
当在
诉
须
诉
应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
条件的,
诉
当在
应
7 日内作出裁定
,不予受理;原告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
。据此,
某的起
法院
裁定不
书
对
诉
对钱
诉
应
予受理。选项A
正确答案,其他
均
。
为
选项
错误
4.[答案]B [
度]易
难
[考点]
争
理程序(
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确定)
劳动
议处
劳动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命题人视野开阔,跳出民事诉讼法附录法律法规的藩篱,以经济法领域的《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命题依据,根据实体法规范考查特定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在此提醒考生,对于民事
实体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程序规则也要充分关注,复习时要善于归纳总结。本题考点单一,属于简单的法
条记忆题,考生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即可轻松得分。鉴于题目涉及主体较多,建议考生画出简图,明确标示
各方的法律地位,避免误选。
[
分析]
选项
《
争
解仲裁法》第
劳动
议调
22 条
定,
生
争
的
者和用人
位
争
仲裁案件的双方当
规
发
劳动
议
劳动
单
为劳动
议
事人。
派遣
位或者用工
位与
者
生
争
的,
派遣
位和用工
位
共同当事人。据此
劳务
单
单
劳动
发
劳动
议
劳务
单
单
为
,
因加班不
加班
,
者
迪与用工
位五湖公司
生争
申
仲裁,
迪是仲裁申
人,派遣
位阳光
发
费劳动
马
单
发
议
请
马
请
单
公司和用人
位五湖公司均
被申
人。
劳务
单
应为
请
选项B
正确答案。其余
均
。
为
选项
错误
34
桑磊法考
易混淆点解析
在
派遣关系中,涉及
派遣
位、用工
位和
者三方主体。
劳务
劳务
单
单
劳动
无
哪一方和
者
生
争
论
劳动
发
劳动
,
派遣
位和用工
位均
作
共同当事人
议劳务
单
单
应
为
。
5.[答案]B [
度]易
难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释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命题人旨在考查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的确定规则。题目属于法条识记题,是考试中
不折不扣的“送分题”,此类题目可遇而不可求,考生一定要笑纳。即便考生不了解法律规定,本题根据
常识也可准确作答。本案因钟阳未按时履行调解协议引发,这完全与调解委员会无关,调解委员会作为民
事纠纷解决机构,不会因此而成为诉讼被告,据此可以排除AC 两项。同理,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案件处
理结果与其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反言之,如果案件果真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该调解委
员会就不能以纠纷解决者的身份出现,因为其已经失去了中立超然的解纷者地位。据此,可将选项D 排除。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61 条
定,当事人之
的
人民
解委
会或者其他依法
立的
解
规
间
纠纷经
调
员
设
调
组
解达成
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解
,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
以
方当事人
织调
协议
调
协议
诉讼
应
对
为
被告。据此,
阳未按
履行
解
,林
起
以
阳
被告。
钟
时
该调
协议
剑
诉应
钟
为
选项B
正确答案。
为
6.[答案]ABCD [
度]中
难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争
民事
利
移
后当事人的确定)
讼
权
义务
转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诉讼过程中争讼民事权利义务移转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是《民诉解释》的新增
制度。命题人采用小案例形式,对诉讼过程中争讼民事权利义务移转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进行考查。
试题案情表述直白,没有干扰信息,考点单一,解题法律依据明确。选项A 是对法律规定的延伸考查,难
度较高;BCD 三项则是对司法解释规定的简单重复,很容易作出判断。
[
分析]
选项
选项A 是重点干
。《民
解
》第
扰项
诉
释
249 条第1 款
定,在
中,争
的民事
利
规
诉讼
议
权
义务转
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
主体
格和
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受
人具有
诉讼
资
诉讼
发
对
让
拘束力。据此,程某
将
某,但不影响程某作
原告的
地位,作
原告的程某当然有
申
虽
债权转让给谢
为
诉讼
为
权
撤
。
请
诉选项A 正确。
《民
解
》第
诉
释
249 条第2 款
定,受
人申
以无独立
求
的第三人身份参加
的,人民法院可予
规
让
请
请
权
诉讼
准
。受
人申
替代当事人承担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
;不予准
的,
许
让
请
诉讼
许
许
可以追加其
无独立
求
的第三人。据此,
为
请
权
选项BCD 均正确。
疑
解析
难
于
程中争
民事
利
后当事人的
地位,各国向来存在当事人恒定主
和
承
对
诉讼过
讼
权
义务转让
诉讼
义
诉讼
主
两种模式。当事人恒定主
,是指在
程中争
民事
利
移
后,由原来的当事人
行
继
义
义
诉讼过
讼
权
义务
转
继续进
,但判决的效力及于
诉讼
权
利
受
人。
承
主
,
是指在
程中争
民事
利
移
后,由
利
受
人替代原来
义务
让
诉讼
继
义则
诉讼过
讼
权
义务
转
权
义务
让
的当事人参加
。我国《民
解
》采折中主
模式,即立法明确以当事人恒定主
原
,以
承主
诉讼
诉
释
义
义为
则
诉讼继
充。申言之,在
程中争
民事
利
移
后,原
上仍由原当事人
行
,判决的效
义为补
诉讼过
讼
权
义务
转
则
继续进
诉讼
力及于受
人。受
人可以申
或者被追加
无独立
求
第三人参加
。受
人如果申
替代原当事人
让
让
请
为
请
权
诉讼
让
请
参加
,是否准
由法院
决定。
诉讼
许则
审查
7.[答案]A [
度]易
难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释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三部公司法司法解释作出修正,这
为本题的命题提供了素材。本题命题人视野开阔,跳出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范畴,以《公司法规
定(二)》作为命题依据。本题提醒考生,对于民事实体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程序规则也要充分关注。题
目考点单一,属于简单的法条记忆题,考生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即可轻松得分。
[
分析]
选项
《公司法
定(二)》第
规
1 条
定,
独或者合
持有公司全部股
表决
规
单
计
东
权10%以上的股
可以以原告身
东
份提起解散公司
。
解
第
诉讼该
释
4 条
定,股
提起解散公司
当以公司
被告;原告以其他股
被
规
东
诉讼应
为
东为
告一并提起
的,人民法院
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
更
第三人;其他股
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
以
诉讼
应
东变
为
东
请
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
的,人民法院
当准
。据此,
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
诉讼
应
许
许
告,葛某可以成
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
为
选项A
正确答案,其余
均
。
为
选项
错误
第二节 共同诉讼
1.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命题和解题思路:适格当事人确定是民法和民诉法的融合型考点,每年必考。本题以安全保障义务人
的补充责任为素材,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以及承担补充责任的当事人确定予以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
35
桑磊法考
人侵权不能单独作为被告,据此可排除选项A。对于补充责任,当事人可分别或一并起诉直接责任人和补
充责任人,据此可确定BCD 选项。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67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据此,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
应将丁某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不能仅起诉丁某本人。选项A 错误,选项C 正确。
《民法典》第1198 条第2 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
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医院可能承担补充责任,若其承担责任后会享有追偿权。且根据学界观
点,补充责任的顺序性不在审判程序而是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因此若李某仅起诉医院,不必追加丁某及其
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若一并起诉医院、丁某及其父母,则构成普通共同诉讼。选项B 和D 均正确。
2.答案:A
难度:中
考点:给付之诉、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对诉的类型、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和公益诉讼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
题目涉及考点多,考查面广,难度适中。普通共同诉讼原告不能申请加入他人的诉讼,据此可排除B 选项;
代表人诉讼的前提是当事人人数众多,据此可排除C 选项;个人无权提起公益诉讼,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给付之诉包括财产给付之诉和行
为给付之诉。其中,行为给付包括为或者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范某起诉要求禁止白某夜间在小区弹吉他,
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属于给付之诉。选项A 正确。
白某在夜间弹吉他扰民,侵害的是小区内众多居民的合法权益。范某起诉后,其他居民若起诉,符合
条件的合并审理可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小区其他居民若主张权利,应当起诉,但不能申请加入范某的诉讼。
这一点不同于必要共同诉讼,若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审查后可以将其列为
共同原告。选项B 错误。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人数众多一方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多数人
诉讼形态。据此,本案仅有范某起诉,不存在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不属于代表人诉讼。选项C 错
误。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活动。据此,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是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个人无权提起,故范某的起诉不属
于民事公益诉讼。选项D 错误。
3.[答案]C [
度]
难
难
[考点]必要共同
、普通共同
诉讼
诉讼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将共同加害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作为素材,对其诉讼形态及当事人追
加等程序规则予以考查。表面上看是民诉考题,实则属于民法和民诉综合命题。解答本题,应首先根据案
情表述,判断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行为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再结合当事人理论,对
连带责任的诉讼形态作出判断,学界对此存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等多
种学说。若考生沉溺于观点争鸣,本题将难以作答。建议根据民事实体法规定连带责任的内涵入手分析,
判断不必将甲、乙、丙列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据此可排除选项ABD。需要强调的是,本题命题人采用
36
桑磊法考
的是普通共同诉讼说,因为若采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该判决的既判力会扩张至丙,丁不得再对丙另行
起诉。
[
分析]《民法典》第
选项
1168 条
定,二人以上共同
施侵
行
,造成他人
害的,
当承担
规
实
权
为
损
应
连带责
任。据此,甲、乙、丙三人共同
丁的汽
,属于共同
施侵
行
,
当承担
任。又根据同法第
烧毁
车
实
权
为应
连带责
178
条
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
任的,
利人有
求部分或者全部
任人承担
任。据此,丁只起
规
连带责
权
权请
连带责
责
甲、乙,当事人适格,法院不必追加丙
共同被告,可直接排除
诉
为
选项A 和B。
通知丙参加
,丙不来要在判决中确定丙
承担的
任,
属于
丙缺席判决,其潜台
是丙必
参
诉讼
应
责
这
对
词
须
加
,属于固有必要共同
人,
明
不符合《民法典》关于
任的
定,
诉讼
诉讼
这
显
连带责
规
选项D
。
错误
根据民法理
,共同加害人承担
任,
利人享有自由
,有
要求任何一个
人
论
连带责
赔偿权
选择权
权
赔偿义务
承担全部
任,也有
要求
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承担部分的
任。据此,若丁要求甲和乙承
赔偿责
权
赔偿义务
赔偿责
担部分
任,就剩余
任丁可
丙另行起
追
。
赔偿责
赔偿责
对
诉
偿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4.[答案]AB [
度]中
难
[考点]普通共同
、
的合并
诉讼诉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相比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以往较少命题。本题另辟蹊径,对普通共同诉讼
的识别予以考查,为增加难度,附带涉及诉的合并理论。解答本题,应首先对共同诉讼的类型作出判断,
因两笔贷款的诉讼标的种类相同,应为普通共同诉讼;再结合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不难准确作答。了
解诉的合并的内涵,可确定B 选项。
[
分析]《民事
法》第
选项
诉讼
55 条第1 款
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二人以上,其
的是共同的,
规
为
诉讼标
或者
的是同一种
、人民法院
可以合并
理并
当事人同意的,
共同
。据此,
诉讼标
类
认为
审
经
为
诉讼
本案中甲向
某
行先后
款两次,
行起
的两个案件的
的均
借
合同关系,
的属于同一种
,
各方
银
贷
银
诉
诉讼标
为
贷
诉讼标
类经
当事人同意,法院合并
理属于普通共同
审
诉讼。选项A
正确答案;合并
理可以
司法
源、
为
审
节约
资
实现诉讼
,符合普通共同
的构成要件,法院可以合并
理,
经济
诉讼
审
选项C
;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
,
错误
诉讼选项D 错
。
误
的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
有
的
合并到一个
程序中
理和裁判
诉
间
牵连
诉
诉讼
审
。据此,
行
银
起
的两个案件存在
关系,合并
理属于
的合并,
诉
牵连
审
诉
选项B 正确。
5.[答案]D [
度]中
难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民诉解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当事人的确定
规则作出调整,命题人以此为素材并结合《民法典》有关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命制本题。本题是命题
人巧妙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命制试题的典型范例。虽然本题仍沿用结合具体案例判断当事人诉讼地位
的常用考查套路,但需要结合民事责任规定作出判断,难度较高。考生欲正确解题,需要全面了解《民诉
解释》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基本特征作出
判断。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67 条
定,无民事行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能力人造成他人
害的,无民
规
为
为
损
事行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能力人和其
人
共同被告。因此,
为
为
监护
为
无民事行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能力
为
为
人造成他人
害,其
人在
中的地位不是法定代理人,而是共同被告
损
监护
诉讼
。
人朱某
共同被告,而
监护
应为
非无独立
求
第三人。
请
权
选项A
。
错误选项C 没有提到共同被告朱某,也
排除。
应
选项B 和D 的差
在于幼儿园的
地位。《民法典》第
别
诉讼
1201 条
定,无民事行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规
为
行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生活期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
为
习
间
第三人人身
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
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
的,承担相
损
权责
职责
应
的
充
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
充
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
。据此,在幼儿园未尽到管
补
责
补
责
偿
理
,可能会承担
充
任,判断幼儿园的
地位必
从“
充
任”的内涵入手。
充
任是指因同
职责时
补
责
诉讼
须
补
责
补
责
一
,在主
任人的
不足以承担其
的民事
任
,由
充
任人
不足的部分承担民事
任。因
债务
责
财产
应负
责
时
补
责
对
责
此,受害人
当将侵
人和幼儿园作
共同被告一并起
,否
无法
清幼儿园是否尽到管理
,其
充
应
权
为
诉
则
查
职责
补
任也
以得到落
。
责
难
实选项B
,
错误选项D
正确答案。
为
6.[答案]B [
度]易
难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2015 年《民诉解释》对有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确定规则作出调整,这为本题的
命制提供了新素材。命题人采用小案例形式对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确定进行考查,解题法律依据只涉及
《民诉解释》第59 条,考查面窄,案情表述基本是对司法解释规定的简单重复,没有干扰信息,属于考
试中的送分题。对考生而言,一分虽少,不可放过。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59 条
定,在
中,个体工商
以
照上登
的
者
当事人。有
规
诉讼
户
营业执
记
经营
为
字号的,以
照上登
的字号
当事人,但
同
注明
字号
者的基本信息。
照上登
的
营业执
记
为
应
时
该
经营
营业执
记
经
者与
者不一致的,以登
的
者和
者
共同
人。据此,徐某开
的打印
中心
营
实际经营
记
经营
实际经营
为
诉讼
设
设计
未起字号,
当以
中心个体工商
照上登
的
者徐某
当事人。徐某入伍后将
中心
李
应
该
户营业执
记
经营
为
该
转让给
某,此
中心的
者
李某,广告公司起
当以徐某和李某作
共同被告。
时该
实际经营
为
诉应
为
选项B
正确答案,
为
其余
均
。
选项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37
桑磊法考
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
,
照上的
者是当事人,
者与
照上
者不一致的,两者是
户营业执
经营
实际经营
执
经营
共同
人
诉讼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
,
照上的字号是当事人
户营业执
。
7.[答案]AD [
度]
难
难
[考点]
的合并、普通共同
诉
诉讼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中命题人以小案例形式,对诉的合并理论与共同诉讼制度结合考查。A 和B 选
项考查诉的合并理论,难度颇高。考生欲准确作答,必须了解诉的内涵、诉的构成要素以及诉的合并类型
等抽象理论,仅仅依靠记忆法条,对这两个选项将会无所适从。本题再次提醒考生务必准确把握考试大纲
中涉及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了解承担连带责任时共同诉讼类型的理论纷争和通说观点,不难对选项C 和
D 作出准确选择。当然,本题选项A 和B、选项C 和D 两两互斥,客观上降低了本题的难度。
[
分析]
选项
选项A 和B 都是考
的合并理
。
的合并的意
在于提高
效率,防止在相互关
查诉
论诉
义
诉讼
联
的
上作出彼此矛盾的裁判。根据
的要素理
,
的主体是当事人,
的客体是
的。据此,
的合
问题
诉
论诉
诉
诉讼标
诉
并分
的主体合并和
的客体合并。
的主体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
程序中
理和裁判
为诉
诉
诉
诉讼
审
。
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与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
或者反
与本
合并到同一
程序中
诉
诉
诉
诉
诉讼
审
理。概言之,
的主体合并只是当事人的合并,
的仍然只有一个,不存在
的合并。
的客体合并
诉
诉讼标
诉讼标
诉
是两个以上
的的合并,而当事人并未增加。
合本案,涉及大恒
行、甲和乙
三方主体,法院将其
则
诉讼标
结
银
这
合并到同一
程序中
理和裁判,
然属于
的主体合并。
诉讼
审
显
诉讼
选项A 正确,选项B
。
错误
选项C 和D 考
共同
的
型。《民
解
》第
查
诉讼
类
诉
释
66 条
定,因保
合同
提起的
,
人向保
规
证
纠纷
诉讼债权
人和被保
人一并主
利的,人民法院
当将保
人和被保
人列
共同被告。
干中,大恒
行向法
证
证
张权
应
证
证
为
题
银
院起
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
,法院依法
当将甲、乙列
共同被告。但此
成立必要共同
是普
诉
债务
应
为
时
诉讼还
通共同
存在争
,学界
点存在固有必要共同
、
似必要共同
和普通共同
的
迁。根据目
诉讼
议
观
诉讼类
诉讼
诉讼
变
前学界通
点,
人一并起
人和
保
人,成立普通共同
。
上,
说观
债权
诉债务
连带
证
诉讼综
选项C
,
错误选项D 正
确。
易混淆点解析
必要共同
和普通共同
的不同点
下表:
诉讼
诉讼
详见
不同点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的数
诉讼标
量
有一个
仅
诉讼标
的
若干个同种
的
的
类
诉讼标
共同
人
诉讼
之
的内部
间
关系
一人的
行
诉讼
为
承
后
他人
经
认
对
有效
一人的
行
自己有效
诉讼
为仅对
是否合并审
理
必
合并
理
须
审
具有可分性,既可以
独起
,也可以共同起
单
诉
诉
合并
理是
审
否
当事人
经
同意
无需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和法院均同意方可合并
理
审
各
求
诉讼请
是否合一确
定
合一确定、合一
判决
各个
求分
确定
请
别
点解析
难
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存在
的
合并到一个
程序中
理和裁判。
的合并
诉
牵连
诉
诉讼
审
诉
旨在提高
效率,防止出
相互矛盾的裁判。
的合并分
的主体合并和
的客体合并。
的主体合并
诉讼
现
诉
为诉
诉
诉
,
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
程序中
理和裁判。引
的主体合并的情形包括:(
诉讼
审
发诉
1)必要共同
或
诉讼
普通共同
;(
诉讼
2)原告或被告在
中死亡,数个
承人承受
。
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
同一
诉讼
继
诉讼诉
对
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
或者反
与本
合并到同一
程序中
理。被合并的数个
之
,可能具有
诉
诉
诉
诉讼
审
诉
间
牵连
关系,也可能不存在
关系。
牵连
第三节 第三人
1.[答案]AD [
度]中
难
[考点]有独立
求
的第三人(有独立
求
第三人与必要共同
中共同原告的区
)、撤
(
有独
请
权
请
权
诉讼
别
诉对
立
求
第三人参加
后原告的撤
)
请
权
诉讼
诉问题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命题人编制案例,让考生判断某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是考试常用的考查套路。本
题亦是如此,首先考查财产权属纠纷中当事人的确定。但命题人并未止步于此,而是进一步延伸考查本诉
撤诉后对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程序。题目包含两个考点,考查面较宽,难度较高。本题的两个考点无缝
对接,解答本题应首先正确判断王强的诉讼地位,然后再结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撤诉后的处理程序作出选
择。本题选项A 和B、选项C 和D 两两互斥,客观上降低了试题难度。
[
分析]
选项
选项A 和B 均考
案外人王
的
地位。李立与
山就
属
生争
提起确
查
强
诉讼
陈
财产权
发
议
权诉讼,
案外人王
主
的部分
。《民事
法》第
强
张该财产
产权
诉讼
59 条第1 款
定,
当事人双方的
的,第三人
规
对
诉讼标
认
38
桑磊法考
有独立
求
的,有
提起
。因此,王
属于有独立
求
第三人。
为
请
权
权
诉讼
强应
请
权
选项A 正确,选项B
。王
错误
强
的
地位
可从其
主
和参加
方式两个角度作出判断。首先,本
中原被告双方均主
争
诉讼
还
诉讼
张
诉讼
诉
张讼
财产
的所有
,王
因
主
部分所有
而参加
,可
其
求既
抗原告李立,又
抗被告
山
权
强
对该财产
张
权
诉讼
见
诉讼请
对
对
陈
。
抗本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只能是有独立
求
第三人,而不可能是共同
人。其次,王
参加
的
对
诉
请
权
诉讼
强
诉讼
方式是提起
,以起
方式参加
的是有独立
求
第三人,而必要共同
人的参加方式是法院追加
诉讼
诉
诉讼
请
权
诉讼
或主
申
参加。
动
请
选项C 和D 均考
本
撤
后的
理程序。有独立
求
第三人王
参加
后,原告李立申
撤
。
查
诉
诉
处
请
权
强
诉讼
请
诉
根据《民
解
》第
诉
释
237 条
定,有独立
求
的第三人参加
后,原告申
撤
,人民法院在准
原告撤
规
请
权
诉讼
请
诉
许
后,有独立
求
的第三人作
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
另案被告,
行。据此,
诉
请
权
为
为
诉讼继续进
选项D 正
确,选项C
。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必要共同
原告与有独立
求
第三人存在明
的区
,需要
加辨
。
诉讼
请
权
显
别
详
别
不同点
必要共同
原告
诉讼
有独立
求
请
第三人
权
争
的
议
诉讼
的
标
的同一
诉讼标
与本
的
的不一致
诉
诉讼标
表
续
不同点
必要共同
原告
诉讼
有独立
求
请
第三人
权
争
的
象
议
对
同案被告
既
抗原告又
抗被告
对
对
能否提管辖
异
权
议
特殊情况下可提管
异
辖权
议
无
提出管
异
权
辖权
议
行
效
诉讼
为
力
一人
行
其
诉讼
为经
他共同
人承
诉讼
,
其他共同
认对
诉
人
生效力
讼
发
行
自己有效
诉讼
为对
参加
方
诉讼
式
申
参加或法院依
请
追加
职权
起诉
2.[答案]B [
度]中
难
[考点]有独立
求
的第三人(有独立
求
第三人与必要共同
中共同原告的区
)、撤
(
有独
请
权
请
权
诉讼
别
诉对
立
求
第三人参加
后原告的撤
)
请
权
诉讼
诉问题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命题人以案例题形式,对继承纠纷中当事人的确定以及本诉撤诉后的处理程序进行
考查。试题以丁爽的诉讼地位作为答题干扰信息,考查面较宽,难度较高。解答本题的关键点在于正确判
断丁爽的诉讼地位,如果误认为继承纠纷应当属于必要共同诉讼,那必然会造成错选。考生应首先明确三
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然后再结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撤诉后的处理程序作出选择。
[
分析]在丁一
丁二
承
案中,丁一是原告,丁二是被告。在一
程序中,丁爽参加
,
选项
诉
遗产继
纠纷
审
诉讼
同
被
承人的子女,其
地位只可能是共同
原告或者有独立
求
第三人。
可从其参加
方式
为
继
诉讼
诉讼
请
权
这
诉讼
和
主
两个方面作出判断。首先,丁爽参加
的方式是
交
状,以起
方式参加
的只能是有独
诉讼
张
诉讼
递
诉
诉
诉讼
立
求
第三人,而必要共同
原告的参加方式是法院追加或主
申
参加。其次,丁爽主
由其
承
请
权
诉讼
动
请
张应
继
系争的
,其
求既
抗原告丁一,又
抗被告丁二,
抗本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只能是有独立
遗产
诉讼请
对
对
对
诉
请
求
第三人。有独立
求
第三人丁爽参加
后,原告丁一申
撤
。根据《民
解
》第
权
请
权
诉讼
请
诉
诉
释
237 条
定,有
规
独立
求
的第三人参加
后,原告申
撤
,人民法院在准
原告撤
后,有独立
求
的第三人作
请
权
诉讼
请
诉
许
诉
请
权
为
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
另案被告,
行。据此,
为
诉讼继续进
选项B
正确答案,其余
均
。
为
选项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在
承
中,
遗产继
纠纷
部分法定
承人起
,其他法定
承人(除明确表示放弃
承
)
通知作
必要共
继
诉
继
继
权应
为
同
原告参加
诉讼
诉讼。如果部分
承人依据被
承人的
嘱,主
全部或者部分
的
承
,
承人
继
继
遗
张
财产
继
权则该继
以有独立
求
第三人身份参加
应
请
权
诉讼。
3.[答案]D [
度]中
难
[考点]有独立
求
的第三人(有独立
求
第三人与必要共同
中共同原告的区
)
请
权
请
权
诉讼
别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在考试中不折不扣的重点,每年都会对其进行考查。命题人精
心编制案例让考生判断案例中某个(些)人的诉讼地位,这是当事人部分常用的考查套路,本题则通过共
有权关系对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进行考查。考生欲正确答题,首先要厘清案件
各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依据案情判断案件的诉讼标的,最后根据各主体的行为结合每一类当事
人的内涵作出具体选择。
39
桑磊法考
[
分析]
选项
选项A 是重点干
。考生如果没有仔
分析各主体之
的法律关系,片面注意共有
关
扰项
细
间
权
系,很可能误选A
。本案中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
某和刘某
商
享有的共有
关系,另一个
项
赵
对
铺
权
是刘某和
某之
的商
合同关系。本案的起因是合同履行
生
,因此本案的
的是
合同
陈
间
铺买卖
发
纠纷
诉讼标
买卖
关系。在本
中刘某是原告,
某是被告。共有
人
某不同意将商
与
某,首先判断其能否以必要共
诉
陈
权
赵
铺让
陈
同
原告身份被追加,
某不是本
的合同当事人,其共有
身份是与刘某之
的内部关系,
和商
诉讼
赵
诉
权
间
这
铺买
合同的相
方
某无关。因此,
某不可能是必要共同
的原告。据此排除
卖
对
陈
赵
诉讼
选项A。如果
某和刘某共
赵
同与
某
商
合同,在履行中
生
,刘某起
某,此
某就是必要共同
原告,法院就
陈
签订
铺买卖
发
纠纷
诉陈
时赵
诉讼
可以依
追加
某参加
。
职权
赵
诉讼
根据
句,本
考
的是在本案中相关人的
地位。
且不
某是否有
另行起
,即便允
其
设问
题
查
诉讼
暂
论赵
权
诉
许
起
,那也是另外一个案件,与本案相关人
地位的确定无关。
诉
员诉讼
选项B 完全跑
,排除。从案例中无法看
题
出
商
的所有
是否
移,如果商
的所有
尚未
生
,
某无
起
刘某侵
。主
某另行起
该
铺
权
转
铺
权
发
变动赵
权
诉
权
张赵
诉
的
法也很武断。
说
判断C 和D 的关
在于
某
于刘某和
某
生争
的
合同法律关系是否享有独立的
求
。
键
赵
对
陈
发
议
买卖
请
权赵
某基于
商
享有的所有
主
利,其
本
完全享有独立的
求
。在本
中,无
刘某和
某
对
铺
权
张权
对
诉
请
权
诉
论
陈
谁胜诉,
都会
害
某的利益。因此,在
中
某既要
抗刘某,又要
抗
某。
某是有独立
求
第三人。
损
赵
诉讼
赵
对
对
陈
赵
请
权
选项
D
正确答案,
为
选项C 排除。
第四节
代表人
诉讼
[答案]B [
度]中
难
[考点]
券代表人
证
诉讼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证券代表人诉讼是2022 年法考新增内容,2023 年即予以命题,本题对证券特别代
表人诉讼判决的约束对象予以考查。本题考点单一、解题依据明确,难度不高。正确解题的关键是,了解
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因范某声明退出,判决对其并无约束力,其余
5079 名投资者均会受到本案生效判决的约束。
[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券
代表人
若干
的
定》第
选项
证
纠纷
诉讼
问题
规
34 条
定,投
者明确表示不
规
资
愿意参加
的,
当在公告期
届
后
诉讼
应
间
满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
同意参加
代
视为
该
表人
。
于声明退出的投
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
特
代表人
的原告,
投
者可以另行起
诉讼对
资
记为
别
诉讼
该
资
。据此,
券特
代表人
采用“默示加入”
,公告期
届
后
诉
证
别
诉讼
规则
间
满
15 日内只要未声明退出的投
者均
资
应
列
原告,无
判决
果如何,均受到生效判决的
束。因范某声明退出
,
判决
其无
束力。
为
论
结
约
诉讼该
对
约
选项B
正确,其他
均
。
选项
错误
第六章
代理人
诉讼
试 题
1.宋律师是某租赁合同纠纷的原告代理律师,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写为“特别授权”,包括“代
为调解”。下列行为中,当原告不在场时宋律师可以代为实施的是:(2024 年回
版)
忆
A.参加调解活动并发表意见
B.签署调解协议
C.签收调解书
D.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2.2021 年5 月10 日,高二学生小
(
赵17 周
)与高一学生小李(
岁
16 周
)玩耍
,不慎将小李的眼睛弄
。
岁
时
伤
小
之父老
与小李之父老李就
事宜多次
商无果,
赵
赵
赔偿
协
2022 年5 月10 日,向法院提起
。关于本案的
诉讼
参加人,下列哪些
法是正确的?(
诉讼
说
2022 年回
版)
忆
A.老
适格被告
赵为
B.小
适格被告,老
其法定代理人
赵为
赵为
C.老李
适格原告
为
D.小李
适格原告,老李
其法定代理人
为
为
3.甲有四个儿子,分
乙(
别为
45
)、丙(
岁
35
)、丁(
岁
20
)、戊(
岁
17
,中学生)。甲去世后,
留的两套
岁
遗
房子都被乙占有,丙、丁、戊欲
乙提起
,要求分割甲
留的房
。戊不同意乙、丙、丁提出的分配方案,
对
诉讼
遗
产
想要自己参加
。乙
自己就是戊的代理人,丙不愿意帮戊代理,丁愿意帮戊代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
诉讼
认为
法是正确的?(
说
2020 年回
版)
忆
A.戊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B.法院
戊在乙、丙、丁之外指定法定代理人
为
C.戊可以委托丙代
参加
为
诉讼
D.戊可以委托丁代
参加
为
诉讼
40
桑磊法考
4.律
作
委托
代理人参加
,
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
师
为
诉讼
诉讼应
2015-3-78)
A.律
所在的律
事
所与当事人
的
师
师
务
签订
协议书
B.当事人的授
委托
权
书
C.律
的
师
执业证
D.律
事
所的
明
师
务
证
5.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
,郭某委托黄律
作
代理人,授
委托
中
诉讼
师
为
权
书
写明代理范
“全
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
是正确的?(
仅
围为
权
选项
2013-3-42)
A.郭某已
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
经
诉讼
B.法院可以向黄律
送达
文
,其
收行
有效
师
诉讼
书
签
为
C.黄律
可以代
放弃
求
师
为
诉讼请
D.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
,必
委托中国公民
为诉讼
须
详 解
1.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调解的进行、送达方式、申请执行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调解为主线,对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单独实施的诉讼行为予以考查。
题目考查范围广,涉及考点多,但各选项均有明确的解题法律依据,难度适中。题目具有鲜明的实务特色,
选项C 需要根据最高院的实务观点作答。调解可能会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委托代理人必须获得特
别授权才能参与,据此可判断ABC 选项。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147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
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据此,宋律师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可以由其参加调解活动并发表意见,也可在调解协议上签名。选项A 和B 均正确。
《民诉解释》第133 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
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虽然本条文规定调解书的送达对象是当事人本人或者指定代收人,
但根据最高院的实务观点,调解书可以向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送达,视为当事人签收。选项C 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 条第1 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据此,只要代理事项涉及执行,无须特别授权,故宋律师有
权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选项D 正确。
2.[答案]AD [
度]中
难
[考点]当事人适格、必要共同
、法定
代理人的范
诉讼
诉讼
围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作为素材,对适格
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的确定予以考查。把握“确认责任主体以侵权时为准、判断诉讼行为能力以起诉时
为准”这一规则,并结合《民诉解释》的明文规定不难准确作答。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67 条
定,无民事行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能力人造成他人
害的,无民
规
为
为
损
事行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能力人和其
人
共同被告。据此,小
在
为
为
监护
为
赵
17 周
他人造成
害,小
岁时对
损
赵
及其
人老
共同被告,老
属于适格被告。
监护
赵为
赵
选项A 正确。受害人小李
然属于限制民事行
能力人,
虽
为
其本人
适格原告,其
人老李并非适格原告。
为
监护
选项C
。
错误
《民事
法》第
诉讼
60 条
定,无
行
能力人由他的
人作
法定代理人代
。据此,法定代
规
诉讼
为
监护
为
为诉讼
理人的适用
象是无
行
能力人,包括无民事行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能力人。
行
能力是指
对
诉讼
为
为
为
诉讼
为
当事人可以
自
施
行
,并通
自己的行
,行使
利和承担
的法律上的
格,因此
亲
实
诉讼
为
过
为
诉讼权
诉讼义务
资
诉
行
能力的确定
当以起
准。起
,小
已
讼
为
应
诉时为
诉时
赵
满18 周
,具有
行
能力,无
法定代理人代
岁
诉讼
为
须
为
参加
。
诉讼选项B
。而小李未
错误
满18 周
,仍无
行
能力,
由其父老李作
法定代理人代
参加
岁
诉讼
为
应
为
为
诉
。
讼选项D 正确。
3.[答案]B [
度]中
难
[考点]法定
代理人的范
诉讼
围
41
桑磊法考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考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解题难度在于并无明确的法律
依据,需要借助相关诉讼法原理推断作答,即必要共同诉讼中若确定一人作为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法定
代理人,这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应在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外确定法定代理人。本题最适宜用排除法作
答,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参加诉讼,由此可排除选项A;无诉讼能力人也无权委托法定诉讼代理人,
据此可排除选项C、D。
[
分析]戊
选项
为17
中学生,
干并未言明以其
收入作
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属于无
行
能
岁
题
劳动
为
诉讼
为
力人。《民事
法》第
诉讼
60 条
定,无
行
能力人由他的
人作
法定代理人代
。据此,戊不得
规
诉讼
为
监护
为
为诉讼
自己参加
。
诉讼选项A
。
错误
本案
承
,丙、丁、戊起
乙
必要共同
,其中戊
无
行
能力人,需要其
人作
为遗产继
纠纷
诉
为
诉讼
为
诉讼
为
监护
法定代理人代
参加
。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
施所有
行
。在必要共同
为
为
诉讼
实
诉讼
为
中,必要共同
人内部存在利害关系,若由必要共同
中一人作
其他人的法定代理人,可能会
诉讼
诉讼
诉讼
为
发
生法定代理人
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而被
承人甲已死亡,不能作
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
在甲、乙、
损
继
为
应
丙、丁之外
戊指定法定代理人。
为
选项B
正确答案。
为
由
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人的确定有争
的,
指定
人,而非由被
人委托。据此,
应
监护
监护
议
应
监护
监护
选项
C、D 均
。
错误
4.[答案]BCD [
度]易
难
[考点]委托
代理
的
生与消
诉讼
权
产
灭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民诉解释》对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予以细化规定,命题人以此为素材
命制本题。题目属于简单的法条识记题,未设置答题陷阱,考生只要熟记《民诉解释》的新规定,即可轻
松得分。此类试题在考试中绝不多见,分数一定不要放过。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88 条
定,
代理人除根据《民事
法》第
规
诉讼
诉讼
62 条
定提交授
委托
外,
规
权
书
当按照下列
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还应
规
1)律
当提交律
、律
事
所
明材料
师应
师执业证
师
务
证
……据
此,选项B、C、D
正确答案。
为
易混淆点解析
授
委托
是所有
型的
代理人都需要提交的
明材料
权
书
类
诉讼
证
,除此之外,不同
型的
代理人
需要
类
诉讼
还
提交以下
明材料:
证
代理人
型
诉讼
类
提交的
明材料
证
律师
律
、律
事
所
明材料
师执业证
师
务
证
基
法律服
工
层
务
作者
法律服
工作者
、基
法律服
所出具的介
信、当事人一方位于本
区内的
明
务
执业证
层
务
绍
辖
证
材料
当事人的近
属
亲
身份
件、与委托人有近
属关系的
明材料
证
亲
证
当事人的工作人
员
身份
件、与当事人有合法
人事关系的
明材料
证
劳动
证
当事人所在社
区、
位推荐的
单
公民
身份
件、推荐材料、当事人属于
社区或
位的
明材料
证
该
单
证
有关社会
体推
团
荐的公民
身份
件、符合《民
解
》第
证
诉
释
88 条
定条件的
明材料
规
证
5.[答案]B [
度]中
难
[考点]委托
代理人的
限、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涉外民事
程序的一般原
(委托中国律
代
诉讼
权
诉讼
则
师
理
的原
)
诉讼
则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以涉外离婚案件为主线,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庭规则、直接送达、委托代理人
权限和涉外民事诉讼的代理制度等知识点进行综合考查。命题人在选项D 中采用“偷梁换柱”之技巧设陷
阱,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题目涉及考点范围广,难度较高。解答此类综合性试题,要求考生在复习时必须
牢记相关基础知识,尤其是法律的“但书”条款务必多加留意。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了离婚
当事人出庭特殊
。《民事
法》第
查
诉讼
规则
诉讼
65 条
定,离婚案件有
规
诉讼
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
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
向人民法院提交
面意
应
须
书
。本案是离婚
,
干并未交代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郭某
然委托了代理人,但仍
当出庭。
见
纠纷题
虽
应
选项A
。
错误
选项B 考
了直接送达制度。《民事
法》第
查
诉讼
88 条第1 款
定,受送达人有
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
规
诉讼
代理人
收。此
,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
代理人送达,均属于直接送达。
签
时
诉讼
选项B
正
为
确答案。
选项C 考
了委托代理人的
限。《民
解
》第
查
权
诉
释
89 条第1 款
定,授
委托
写“全
代理”而无具
规
权
书仅
权
体授
的,
代理人无
代
承
、放弃、
更
求,
行和解,提出反
或者提起上
。“全
代理”
权
诉讼
权
为
认
变
诉讼请
进
诉
诉
权
的黄律
无
代
放弃
求,
师
权
为
诉讼请
选项C
。
错误
42
桑磊法考
选项D 是重点干
,考
了涉外民事
的代理制度。《民事
法》第
扰项
查
诉讼
诉讼
274 条
定,外国人、无国籍
规
人、外国企
和
在人民法院起
、
,需要委托律
代理
的,必
委托中
人民共和国的律
。
业
组织
诉应诉
师
诉讼
须
华
师选
中将“律
”
“委托代理人”,“中
人民共和国律
”改
“中国公民”,在我国委托代理人并不限于律
项
师换为
华
师
为
师,
表述人
大了《民事
法》第
选项
为扩
诉讼
274 条的适用范
。
条文的本意是
围该
外籍当事人在中国
行民事
,
进
诉讼
如果聘
律
作
代理人必
聘
中国律
,外国律
只能以非律
身份担任
代理人;如果聘
非
请
师
为诉讼
须
请
师
师
师
诉讼
请
律
的其他委托代理人,
不受国籍限制
师
则
。选项D
。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代表人
中
被代表人同意的
行
与需要当事人特
授
的代理人行
存在相似之
。具体如
诉讼
须
诉讼
为
别
权
为
处
下:
当事人特
授
事
须
别
权
项
代表人
中
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事
诉讼
须
项
代
承
、放弃、
更
为
认
变
诉
求,
行和解,参加
讼请
进
解、提起反
或者上
调
诉
诉
更、放弃
求或者承
方当事人的
求,
行和解
变
诉讼请
认对
诉讼请
进
第七章 民事
据
证
试 题
第一节 民事
据的种
证
类
1.甲起
乙,
求返
借款
诉
请
还
18 万元,并提供借条用以
明借款事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情形可
定甲提
证
实
认
供的借条内容真
存在?(
实
2020 年回
版)
忆
A.法院
解
,甲称借条原件
失,
只有复印件,乙
可写
借条,若甲不主
利息,
自己可以返
调
时
遗
现
认
过
张
则
还
18 万元借款本金,最后双方未达成
解
调
协议
B.甲称借条原件被乙借走,
只有复印件,申
法院
令乙提交,乙
可
法但称自己出具借条的借
现
请
责
认
该说
款金额为8 万元,
借条原件已
失,无法提交
现
经遗
C.甲当庭出示借条原件
,原件被乙一口吞下
质证时
D.甲称借条原件在乙
,申
法院
令乙提交,乙
可,但称借条原件已
失无法提交
处
请
责
认
经遗
2.
青(
杨
15
)与何翔(
岁
14
)两人
常嬉
打
,一次,
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
岁
经
戏
闹
杨
在
的
有何翔的弟弟何
(
时
场
还
军11
)。法院
理
,何
以
人身份出庭。关于何
作
,下列哪些
法不
岁
审
时
军
证
军
证
说
能成立?(2017-3-79)
A.何
只有
军
11
,无
行
能力,不具有
人
格,故不可作
人
岁
诉讼
为
证
资
为证
B.何
是何翔的弟弟,
回避
军
应
C.何
作
未成年人,其所有
言依法都不具有
明力
军
为
证
证
D.何
作
何翔的弟弟,
言具有明
的
向性,其
言不能
独作
定案件事
的根据
军
为
证
显
倾
证
单
为认
实
3.
某打
向牟某借款
战
电话
5 万元,并
短信提供
号,牟某当日即
款。之后,因
某拒不
款,牟某
发
账
转
战
还
起
要求
某
借款。在
中,
某否
向牟某借款的事
,主
牟某
的款是
之前向自己借的
诉
战
偿还
诉讼
战
认
实
张
转
为偿还
款,并向法院提交了
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
据,以
明
某向其借款
证
证
证
战
5 万元的事
。关于
些
实
这
证
据的种
和
的确定,下列哪一
是正确的?(
类
类别
选项
2016-3-39)
A.牟某提供的
行
凭
属于
,
据
借款事
而言是直接
据
银
转账
证
书证该证
对
实
证
B.牟某提供的
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记载战
5 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
子数据,
据
借款事
而言是
电
该证
对
实
间
接
据
证
C.牟某提供的
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记载战
5 万元的手机通
音属于
子数据,
据
借款事
而言
话录
电
该证
对
实
是直接
据
证
D.
某提供一份牟某
写的向其借款
战
书
10 万元的借条复印件,
据
牟某主
某借款的事
而言属
该证
对
张战
实
于反证
4.哥哥王文
弟弟王武
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
分配方案的
嘱复
诉
遗产继
遗产
遗
印件,
嘱中有“本
嘱的原件由王武
保管”字
,并有王武的
名。王文在
任期
面申
法院
遗
遗
负责
样
签
举证责
间书
请
令王武提交
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
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
定,下列
责
遗
绝
规
哪些行
是合法的?(
为
2016-3-80)
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
嘱的复印件
遗
B.法院可依法
王武
行拘留
对
进
C.法院可
定王文所主
的
嘱能
明的事
真
认
张
该遗
证
实为
实
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
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
求
为
项诉讼请
43
桑磊法考
5.
某
与李某
生碰撞,交警赶到
后用数
相机拍
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
,要求
张
驾车
发
现场
码
摄
诉讼
张
某
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
光
,内附交警拍
的照片。
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
据?(
赔偿损
张
盘
摄
该
证
2014-3-48)
A.
书证
B.
定意
鉴
见
C.勘
笔
验
录
D.
子数据
电
6.甲公司
乙公司
利侵
,乙公司是否侵
成
焦点。
法院委托,丙
定中心出具了
定意
诉
专
权
权
为
经
鉴
鉴
见书,
定侵
。乙公司提出异
,并申
某大学燕教授出庭
明
意
。关于
定的
法,下列哪一
是正
认
权
议
请
说
专业
见
鉴
说
选项
确的?(2013-3-50)
A.丙
定中心在
定
程中可以
当事人
鉴
鉴
过
询问
B.丙
定中心
当派
出庭,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
鉴
应
员
C.如果燕教授出庭,其
地位是
定人
诉讼
鉴
D.燕教授出庭
用由乙公司
付,最
由
方承担
费
垫
终
败诉
第二节 民事
据的分
证
类
1.李兰起诉王虎偿还借款5 万元,并出示借条作为证据。王虎辩称该笔借款已经偿还,并提供其向李
兰转款5 万元的银行转账单,对此,李兰辩称该笔转账系偿还另一笔借款。关于当事人的主张,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2024 年回
版)
忆
A.“该笔借款已偿还”是否认债权存在,王虎不承担证明责任
B.“该笔借款已偿还”是抗辩债权消灭,王虎应承担证明责任
C.“转账系偿还另一笔借款”对于本案中是否还款,属于本证
D.“转账系偿还另一笔借款”对于本案中是否还款,属于反证
2. 甲公司起
要求乙公司清
借款
诉
偿
20 万元,在庭
中提交了双方
的借款合同作
据。乙公司主
审
签订
为证
张
笔借款已
清
,并
示了打印的网上
行
,内容是乙公司向甲公司
款
该
经
偿
举
银
转账记录
转
20 万元。甲公司主张
并非清
笔借款,而是乙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清
之前向甲公司的借款,因通
乙公司
该转账记录
偿该
偿
过
账户转
款而
生的
,并提交了其与丙公司
的借款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
法是正确的?(
产
转账记录
签订
说
2023 年
回
版)
忆
A.甲公司提交的其与丙公司的借款合同
据
本
证
为
证
B.乙公司提交的
据
本
证
为
证
C.丙公司
承担与甲公司之
借款合同真
性的
任
应
间
实
举证责
D.乙公司提供的
是
子数据
转账记录
电
3.段某拖欠李某借款,李某催要无果后提起
。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
复印的
行
凭
,用以
诉讼
张
银
转账
证
明段某向其借款的事
。关于
行
凭
的学理分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证
实
银
转账
证
类
2022 年回
版)
忆
A.
接
据
间
证
B.直接
据
证
C.
来
据
传
证
D.本证
4.王某
某返
借款案
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
某
名、内容
某向王某借款
诉钱
还
审
钱
签
为钱
5 万元
的借条,
明借款的事
;
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
名、内容
王某收到
某返
借款
证
实钱
签
为
钱
还
5 万元并
明
说
借条因王某
失已
失的收条。
法院
,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
的
过
丢
经
质证
说
5 万元是相
的款
。关
对应
项
于本案,下列哪一
是
的?(
选项
错误
2017-3-39)
A.王某承担
某向其借款事
的
明
任
钱
实
证
责
B.
某自
了向王某借款的事
钱
认
实
C.
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
的反
钱
实
证
D.
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
款事
的本
钱
还
实
证
5.叶某
汪某借款
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
汪某向叶某借款
诉
纠纷
为
3 万元并收到该3 万元的借
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
,并有汪某的署名。法
样
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
明
任在原告
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
人刘某作
证
责
为
证
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
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
确
存在;另外,汪某
告
刘某,他在叶某起
证
间
实
实
还
诉
之后把借条原件
,汪某在法院
中也予以承
。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
是正确的?(
诉
烧毁
质证
认
选项
2017-3-80)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
合刘某的
言
案涉借款事
行
判断
结
证
对
实进
审查
B.叶某提交
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
的
来
据
给
实
传
证
C.法院可
定汪某向叶某借款
认
3 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
汪某
行
款、拘留
对
进
罚
第三节
据保全
证
44
桑磊法考
甲
吴某与乙
宝丰公司在丙
了甜橙的
合同,
到后
甜橙开始腐
,未达到合同
定的
县
县
县签订
买卖
货
发现
烂
约
量
准。吴某退
无果,
向法院起
,
了
明甜橙的
坏状况,向法院申
前
据保全。关于
前保
质
标
货
拟
诉为
证
损
请诉
证
诉
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46)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
法院申
前
据保全
县
请诉
证
B.法院
当在收到申
应
请15 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
据
,可以主
采取行
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
失
证
时
动
为
损
D.如果法院采取了
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
甜橙
坏状况提供
据的
任
证
对
损
证
责
详 解
第一节 民事
据的种
证
类
1.[答案]BCD [
度]
难
难
[考点]书证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修正时对文书提出命令作出调整,本题以“一拖四”式小
案例形式,对文书提出命令、妨害证明的法律后果、调解自认豁免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选项B 是重要
干扰项,乙部分自认属于干扰情节,不妨碍文书提出命令后果的施加,其与D 选项并无实质差别。选项C
虽有“吃借条”的酷炫情节,本质上来讲就是妨害证明行为,不难作出判断。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107 条
定,在
中,当事人
达成
解
或者和解
作出妥
而
可
规
诉讼
为
调
协议
协议
协
认
的事
,不得在后
的
中作
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
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据此,
然
实
续
诉讼
为对
规
虽
乙在法院
解中承
写
调
认
过18 万元的借条,但双方未达成
解
,因此在后
中乙的
述不
生自
调
协议
续诉讼
陈
发
认
的效力。甲手中只有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比
,法院不可直接
定借条内容
真
。
对
认
为
实选项A
。
错误
《民
解
》第
诉
释
112 条
定,
在
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
明
任的当事人可以在
期限
规
书证
对
举证证
责
举证
届
前
面申
人民法院
令
方当事人提交。申
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
当
令
方当事人提交,因提
满
书
请
责
对
请
应
责
对
交
所
生的
用,由申
人
担。
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
定申
人所主
书证
产
费
请
负
对
认
请
张
的
内容
真
。据此,乙承
借条原件在自己手中,就借款事
承担
明
任的甲可向法院申
文
提
书证
为
实
认
实
证
责
请
书
出命令。法院准
后,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
定借条内容
真
。注意
据
失不属于拒不提交
许
认
为
实
证
遗
的正当理由。选项B、D 均正确。
《民
解
》第
诉
释
113 条
定,持有
的当事人以妨碍
方当事人使用
目的,
有关
或者
施其
规
书证
对
为
毁灭
书证
实
他致使
不能使用行
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
法》第
书证
为
诉讼
114 条
定,
其
以
款、拘留。《民事
规
对
处
罚
证
据
定》第
规
48 条第2 款
定,控制
的当事人存在《民
解
》第
规
书证
诉
释
113 条
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
定
规
认
对
方当事人主
以
明的事
真
。据此,乙吃掉借条原件,
然属于妨害
明行
,法院可以
定
张
该书证证
实为
实
显
证
为
认
甲主
借款
张
18 万元的事
真
。
实为
实选项C 正确。
2.[答案]ABC [
度]中
难
[考点]
人
言(
人
格、
人
言的效力)
证
证
证
资
证
证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命题人采用小案例形式,以证人为主线对证人资格和证人证言的效力进行考查。证
人证言考点近几年命题鲜有涉及,题目考点单一,未设计答题干扰信息,难度不高。考生只要准确把握
《民事证据规定》有关证人的相关规定,不难作出正确选择。本题采用否定式设问形式,考生作答时要避
免误选。
[
分析]《民事
据
定》第
选项
证
规
67 条第2 款
定,待
事
与其年
、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规
证
实
龄
的无民事行
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
能力人,可以作
人。
应
为
为
为证
人
格和民事行
能力无直接关
证
资
为
联,判断
无民事行
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
能力人能否作
的
准是
人的年
、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是否与
为
为
证
标
证
龄
待
事
相适
证
实
应。选项A 表述
,
。
错误应选
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不适用回避制度。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即使其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
证
利害关系,只要其知
案件的相关情况,均可作
人作
。
晓
为证
证选项B 表述
,
。
错误应选
《民事
据
定》第
证
规
90 条第2
定,无民事行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
、智
项规
为
为
龄
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
言,不能
独作
定案件事
的依据。据此,并非未成年人的所有
证
单
为认
实
证
言都不具有
明力。
证
选项C 表述
,
。
错误应选
《民事
据
定》第
证
规
90 条第3
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人
述的
言,不能
项规
证
陈
证
独作
定案件事
的依据。
单
为认
实
选项D 表述正确,不
。
选
3.[答案]B [
度]
难
难
[考点]
(
的概念与特征)、
子数据(
子数据与
听
料的区
)、本
与反
(划分的
准)、
书证书证
电
电
视
资
别
证
证
标
直接
据与
接
据(划分的
准)
证
间
证
标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证据制度无疑是命题人的“宠儿”,每年必会对其命题考查。同时,《民诉解释》
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的主要类型及其与视听资料的识别。命题人精心编制案例,让考生判断案例中特定证
据的法定类型或者学理分类,这是证据部分常用的考查套路,本题亦是如此。相较而言,本题将证据的法
定类型和学理分类结合考查,需要考生判断的知识点特别多,考查内容兼具深度和广度,难度更高。命题
人试图通过增加选项考查内容将“水”搅浑,以此达到“浑水摸鱼”的效果。考生既要深入领会证据分类
理论,又需要准确掌握司法解释有关证据法定类型的新增规定。
[
分析]
,是指以文字、符号、
案等表示的内容来
明案件待
事
的
面材料。
行
凭
选项
书证
图
证
证
实
书
银
转账
是以文字表示的内容
明
款的事
,因此它是
。直接
据是指能
独地、直接地
明待
事
的
证
证
转
实
书证
证
够单
证
证
实
45
桑磊法考
据。
行
凭
可以
明牟某向
某
款,但
并不能
独
明借款事
,因此
行
凭
借款
证
银
转账
证
证
战
转过
这
单
证
实
银
转账
证对
事
而言是
接
据。
实
间
证
选项A
。
错误
《民
解
》第
诉
释
116 条第2 款
定,
子数据是指通
子
件、
子数据交
、网上聊天
、博客、微
规
电
过电
邮
电
换
记录
博客、手机短信、
子
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
在
子介
中的信息。据此,牟某提供的手机短信是
子数
电
签
储
电
质
电
据。
短信的内容是
某表示要向牟某借款
该
战
5 万元,
只能
明
某有借款意向,并不能直接
明
某已向
这
证
战
证
战
牟某借款的事
,
短信属于
接
据。
实该
间
证
选项B
正确答案。
为
《民
解
》第
诉
释
116 条第3 款
定,存
在
子介
中的
音
料和影像
料,适用
子数据的
定。据
规
储
电
质
录
资
资
电
规
此,手机通
音属于
子数据。通
音的内容是
某表示要向牟某借款
话录
电
话录
战
5 万元,
同
只能
明
某有
这
样
证
战
借款意向,并不能直接
明
某已向牟某借款的事
,
通
音属于
接
据。
证
战
实该
话录
间
证
选项C
。
错误
本
是
担
明
任一方提供的用于
明其主
的事
真
的
据;反
是不
明
任的一方提
证
负
证
责
证
张
实为
实
证
证
负证
责
出的用于
明
方主
的事
不真
的
据。本案中存在两个争
事
:一是
某向牟某借款的事
;二是
证
对
张
实
实
证
议
实
战
实
牟某向
某借款的事
。
某提供牟某
写的向其借款
战
实战
书
10 万元的借条复印件,
借条可以
明牟某向
某
该
证
战
借款的事
,
事
而言借条属于本
。但
据与
某向牟某借款的事
无关,不符合
据关
性的要
实对该
实
证
该证
战
实
证
联
求。
于
某向牟某借款的事
而言,
借条不能成
据,而成
据是判断本
或反
的基本前提。
对
战
实
该
为证
为证
证
证
选
项D
。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某
据究竟是本
是反
,是直接
据
是
接
据,必
合具体待
事
作出判断
项证
证还
证
证
还
间
证
须结
证
实
。待
事
证
实
不同,
某
据的
型判断会得出不同的
。另外,
对
项证
类
结论
据学理分
判断的前提是
据符合客
性、
对证
类
该证
观
关
性和合法性要求
联
。
4.[答案]AC [
度]中
难
[考点]
(
的提出)
书证书证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民诉解释》新增规定了对妨害证明行为的处理,并对责令提交书证予以细化规定,
这为本题的命制提供了新素材。命题人以案例题形式,对书证的提出、妨害证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违反文
书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等知识点进行综合考查。题目的难度体现在“广”而非“深”,考查内容涉及法律
条文较多,难度较高。部分选项对考生记忆的精确度要求较高,考生如果没有记牢书证持有人妨害证明行
为的表现形式,容易误选B 项。选项D 中命题人采用“偷梁换柱”手法,认定该遗嘱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不
等于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成立,两者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考生未能准确把握当事人违反文书提出
命令的法律后果,容易误选D 项。好在C 和D 两个选项互斥,起到提醒作用,考生可对比后作出选择。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提出
。《民事
法》第
查书证
规则
诉讼
73 条第1 款
定,
当提交原件。物
规
书证应
证应
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
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
本。又根据《民
解
》第
难
节录
诉
释
111 条
定,《民事
法》第
规
诉讼
73 条
定的提交
原件确有困
,包括下列情形:
规
书证
难
……(2)原件在
方当事
对
人控制之下,
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经
……据此,
嘱原件由王武保管,其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王文
遗
可以提交
嘱的复印件。
遗
选项A 正确。
选项B 是重点干
,考
持有人妨害
明行
的表
形式。《民
解
》第
扰项
查书证
证
为
现
诉
释
113 条
定,持有
规
书证
的当事人以妨碍
方当事人使用
目的,
有关
或者
施其他致使
不能使用行
的,人民法院可
对
为
毁灭
书证
实
书证
为
以依照《民事
法》第
诉讼
114 条
定,
其
以
款、拘留。
干中王武的行
只是拒不提交
嘱原件,并无
规
对
处
罚
题
为
遗
或者
施使
不能使用的行
。因此,法院不能
王武采取
款、拘留等
制措施。
毁灭
实
书证
为
对
罚
强
选项B
。
错误
选项C 和D 均考
反文
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民
解
》第
查违
书
诉
释
112 条第2 款
定,
方当事人无正当
规
对
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
定申
人所主
的
内容
真
。据此,
认
请
张
书证
为
实
选项C 正确,选项D
。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反文
提出命令的不利后果是推定
方当事人主
的
内容
真
违
书
对
张
书证
为
实,但不能作出
持有人
可
书证
认
方
求的推定。
对
诉讼请
5.[答案]D [
度]易
难
[考点]
子数据(
子数据的概念)
电
电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电子数据是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加的证据类型,2013 年考试大纲随即
将其列为新增考点。本题考点单一,难度不高。考生需要根据题干案例,结合各类证据的概念,对光盘中
照片的证据种类作出准确识别。直接判断有困难时,建议采用排除法作答。
[
分析]
选项
选项A 是重点干
。
是指以文字、符号、
案等表示的内容来
明案件待
事
的
扰项书证
图
证
证
实
书
面材料。
上,
和
子数据都是以其
的内容来
明案件事
,但
与
子数据最大的区
是
实际
书证
电
记载
证
实
书证
电
别
载
体不同。
一般表
在
等
体之上,而
子数据的
体是
子化数据系
,
是
子数据
独作
书证
现
纸张
传统载
电
载
电
统这
电
单
据
型的最大特色
为证
类
。本案中照片的
体是光
,不是
体,因此不是
。
载
盘
传统载
书证选项A
。
错误
定意
,是指
定人运用自己的
知
案件中的有关
性
行
、分析所作出的
。
鉴
见
鉴
专业
识对
专门
问题进
鉴别
结论
交警不是
定人,其拍
照片是
碰撞
的客
,既不需要
知
,也不是分析意
。因此,照片不
鉴
摄
对
现场
观记录
专业
识
见
是
定意
。
鉴
见选项B
。
错误
选项C 可以从两个角度排除。首先,勘
笔
是勘
人
被勘
的
或物品所作的客
。交警
验
录
验
员对
验
现场
观记录
碰撞情况拍
了照片,并未制作笔
,因此照片不是勘
笔
。其次,《民
解
》第
仅对
摄
录
验
录
诉
释
124 条
定,人民法
规
46
桑磊法考
院
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
或者依
物
或者
行勘
。据此,
认为
请
职权对
证
现场进
验
勘
的主体只能是法
验
院的工作人员。照片由交警拍
,主体不符合要求。
摄
选项C
。
错误
根据《民
解
》第
诉
释
116 条
定,
子数据是指通
子
件、
子数据交
、网上聊天
、博客、微博
规
电
过电
邮
电
换
记录
客、手机短信、
子
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
在
子介
中的信息。交警用数
相机拍
的照片,存
在光
电
签
储
电
质
码
摄
储
中,其形成和存
均在
子介
中,因此
干的照片属于
子数据。
盘
储
电
质
题
电
选项D
正确答案。
为
易混淆点解析
、
听
料和
子数据都是以其内容来
明案件待
事
,三者也存在明
的区
,具体如下:
书证视
资
电
证
证
实
显
别
区
点
别
书证
听
料
视
资
子数据
电
体
载
等
纸张
传统
介质
胶片、磁带
(包括
音
录
、
像
)
带录
带
等
子介
(如数
相机、数
像机、
电
质
码
码摄
U
等)
盘
取
读
方式
人的感官
音机等硬
录
件设备
更先
的
硬件
进
软
设备
注:存
于
子介
中的
、
听
料等
据
型,均
子数据
备
储
电
质
书证视
资
证
类
为电
6.[答案]A [
度]中
难
[考点]
定意
(
定意
的提出)、当事人
述(
人士的出庭)
鉴
见鉴
见
陈
专业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2012 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专业人士出庭制度,同时规定鉴定人出庭义务,
2013 年考试大纲将“专业人士出庭”列为新增考点。命题人以小案例形式对鉴定意见的提出和专业人士的
出庭两个考点综合考查。考生只要熟悉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不难作出准确选择。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了
定意
的提出程序。《民事
法》第
查
鉴
见
诉讼
80 条第1 款
定,
定人有
了解
规
鉴
权
进
行
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
可以
当事人、
人。
鉴
时
询问
证
选项A 表述正确。
选项B 考
了
定人的出庭
。《民事
法》第
查
鉴
义务
诉讼
81 条
定,当事人
定意
有异
或者人民法院
规
对鉴
见
议
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定人
当出庭作
。法律并未
定不出庭的例外情形,丙
定中心
当派
出
认为鉴
鉴
应
证
规
鉴
应
员
庭,选项B 表述
。
错误
选项C 考
了
家
助人的
地位。根据《民事
法》第
查
专
辅
诉讼
诉讼
82 条
定,
家
助人的出庭任
是就
规
专
辅
务
鉴
定人作出的
定意
或者
提出意
,
明
不同于运用
知
案件的相关
、分析
鉴
见
专业问题
见这
显
专业
识对
专业问题鉴别
后
出
的
定人。《民
解
》第
给
结论
鉴
诉
释
122 条第2 款明确将
家
助人提出的意
当事人的
述。因此,
专
辅
见视为
陈
燕教授的
地位不是
定人。
诉讼
鉴
选项C 表述
。
错误
选项D 考
了
家
助人出庭
用的
担方式。《民
解
》第
查
专
辅
费
负
诉
释
122 条第3 款
定,人民法院准
当事人
规
许
申
的,相关
用由提出申
的当事人
担。据此,
家
助人出庭的相关
用遵循“
申
,
担”原
,
请
费
请
负
专
辅
费
谁
请谁负
则
燕教授的出庭
用
由申
方乙公司承担。
费
应
请
选项D 表述
。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人出庭
用由申
方或法院
付、
方
担;提交
的
用由申
方
担;
家
助人出庭的
证
费
请
垫
败诉
负
书证
费
请
负
专
辅
费
用由申
方
担
请
负
。
人士和
定人都是具有
知
的人,
专业
鉴
专门
识
当事人申
定、申
人士出庭的
均
在
期限
请鉴
请专业
时间
应
举证
届
前
满
。两者存在以下区
:
别
不同点
定人
鉴
家
助人
专
辅
确定
方式
当事人
商或者法
协
院指定
一方当事人选择
立场
于中立地位
处
代表一方当事人
出庭
任务
出庭
明
定的相
说
鉴
关情况
定意
行
或
案件事
所涉及的
提出意
对鉴
见进
质证
对
实
专业问题
见
所提意
的
见
证
据
型
类
定意
鉴
见
当事人
述
视为
陈
是否适
用回避适用
多数不适用
第二节 民事
据的分
证
类
1.答案:BD
47
桑磊法考
难度:中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本证与反证
命题和解题思路:证明责任分配是客观题命题的重点。本题以民间借贷为素材,对抗辩与否认的区别、
证明责任分配以及本证与反证的识别予以综合考查。两两互斥的选项设计,无形中降低了题目难度。正确
解题的关键在于,根据抗辩与否认的识别方法对“借款已偿还”和“转账系偿还另一笔借款”的性质作出
判断,再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以及本证和反证的内涵准确作答。需要指出,如果回忆版文字准确的话,
本题命制存在瑕疵,本证与反证指的是具体证据,而非主张。
选项分析:
抗辩与否认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负证明责任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王虎主张借款已经偿还,因其承认
借款事实属于抗辩,而非否认。《民诉解释》第9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
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
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
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王虎主张借款已经偿还,是抗辩借款合
同关系消灭,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选项A 错误,选项B 正确。
根据前文分析,应由王虎就5 万元借款已清偿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李兰主张5 万元转账系偿还另一笔
借款,这明显是否认借款已清偿事实,属于积极否认。根据“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抗辩者承担证明责
任”的原理,李兰对转账系偿还另一笔借款的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
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因此,“转账系偿还另一笔借款”属于反证,而非本证。选项C 错
误,选项D 正确。
2.[答案]BD [
度]
难
难
[考点]本
与反
、
子数据、
明
任分配
证
证电
证
责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证据和证明制度向来是客观题命题的重点,本题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素材,对本证与
反证的识别、电子数据与书证的区别、私文书证真实性证明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判断A 选项和B 选项
的关键在于确定证明责任分配,还涉及对双方主张的性质属于抗辩还是否认的判断,难度颇高;选项C 和
选项D 均有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相对简单。解题的难点在于判断甲公司后面主张的性质属于附理由的否
认而非抗辩。
[
分析]
选项
本
,是指
待
事
有
明
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
明其主
事
存在的
据
证
对
证
实负
证
责
证
张
实
证
。
据此,判断是否
本
,
首先判断待
事
的
明
任分配
为
证应
证
实
证
责
。前一份借款合同用于
明乙公司向甲公司的
证
借款事
,《民
解
》第
实
诉
释
91 条第1
定,人民法院
当依照下列原
确定
明
任的承担,但法律另
项规
应
则
举证证
责
有
定的除外:主
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当
生
法律关系的基本事
承担
明
任。据此,
规
张
应
对产
该
实
举证证
责
甲公司主
乙公司向其借款,
就其与乙公司之
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事
承担
明
任,前一份借款
张
应
间
实
证
责
合同
本
。《民
解
》第
为
证
诉
释
91 条第2
定,人民法院
当依照下列原
确定
明
任的承担,但法律
项规
应
则
举证证
责
另有
定的除外:主
法律关系
更、消
或者
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
当
法律关系
更、消
或者
规
张
变
灭
权
应
对该
变
灭
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
承担
明
任。据此,乙公司主
笔借款已
清
,其
就借款已清
的事
权
实
举证证
责
张该
经
偿
应
偿
承担
明
任,因此
属于本
。后一份借款合同用于
明丙公司向甲公司的借款事
,
于前
实
证
责
转账记录
证
证
实这对
一笔借款已清
事
而言属于附理由的否
,甲公司
此不承担
明
任。因此后一份借款合同并非本
。
偿
实
认
对
证
责
证
上,
综
选项A
;
错误选项B 正确。
《民事
据
定》第
证
规
92 条第1 款
定,私文
的真
性,由主
以私文
明案件事
的当事人承
规
书证
实
张
书证证
实
担
任。据此,借款合同属于私文
,甲公司提交借款合同用以
明丙公司向其借款,因此
由甲公
举证责
书证
证
应
司
借款合同的真
性承担
任。
对
实
举证责
C
。
选项错误
《民
解
》第
诉
释
116 条第2 款
定,
子数据是指通
子
件、
子数据交
、网上聊天
、博客、微
规
电
过电
邮
电
换
记录
博客、手机短信、
子
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
在
子介
中的信息。据此,
电
签
储
电
质
网上
行
是形成或者
银
转账记录
存
在
子介
中的信息,属于
子数据
储
电
质
电
。又根据《民事
据
定》第
证
规
15 条第2 款
定,当事人以
子数据作
规
电
据的,
当提供原件。
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
子数据的打印件
为证
应
电
电
或其他可以
示、
的
出介
,
子数据的原件。据此,
显
识别
输
质视为电
网上
行
的打印件仍
子数据,
银
转账记录
为电
可
原件
视为
。D
正确。
选项
3.[答案]ACD [
度]中
难
[考点]本
与反
、直接
据与
接
据、原始
据与
来
据
证
证
证
间
证
证
传
证
48
桑磊法考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以银行转账凭证为素材,考查证据的学理分类。本题属于证据理论题,并无法
律依据。解题的关键是准确把握证据各类学理分类的内涵,再结合待证事实予以判断。
[
分析]根据
选项
据与待
事
之
系
证
证
实
间联
的不同,可将
据分
直接
据和
接
据。
证
为
证
间
证
直接
据,是指
证
能
独地、直接地
明主要事
的
据。
接
据,是指不能
独、直接
明案件的待
事
,必
与其他
够单
证
实
证
间
证
单
证
证
实
须
据
合起来才能
明
主要事
的
据
证
结
证
该
实
证
。据此,
独一
行
凭
只能
明李某向段某
款的事
,
单
张银
转账
证
证
转
实
并不能
明段某向李某借款,因此
行
凭
属于
接
据,不是直接
据。
证
银
转账
证
间
证
证
选项A 正确,选项B
。
错误
按照
据的来源
证
,可以将
据分
原始
据和
来
据。
证
为
证
传
证
原始
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
的
据,
证
实
证
即所
的第一手
料。
来
据,是指从原始
据中派生出来的
据,又称派生
据
谓
资
传
证
证
证
证
。据此,李某向法院提交
的是复印的
行
凭
,
然属于
来
据。
银
转账
证显
传
证
选项C 正确。
根据
据与
明
任之
的关系
证
证
责
间
,可将
据分
本
与反
。
证
为
证
证本
,是指
待
事
有
明
任的一
证
对
证
实负
证
责
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
明其主
事
存在的
据。反
,是指不
明
任的当事人提出的
明
方主
证
张
实
证
证
负证
责
证
对
张
的事
不真
的
据
实
实
证
。据此,李某起
段某
款,李某
就其与段某之
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事
承担
明
诉
还
应
间
实
证
任,李某提供的
行
凭
可以
明其主
,属于本
。
责
银
转账
证
证
张
证选项D 正确。
4.[答案]C [
度]
难
难
[考点]本
与反
(划分的
准)、免于
明的事
、
明
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中关
证
证
标
证
实证
责
释
于当事人
任承担的有关
定)
举证责
规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证据制度无疑是民诉部分的重点内容。命题人通过编制小案例,采用“组合拳”方
式对证据部分的三个考点进行考查。试题既考查证据理论,又涉及法律规定,考查内容兼具深度与广度,
采用否定式设问形式又进一步提高了试题难度。考生欲正确解题,需要全面了解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
自认的认定以及本证与反证的识别等证据学基础理论。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明
任的分配
。《民
解
》第
查证
责
规则
诉
释
91 条第1
定,主
法律关系存在的当
项规
张
事人,
当
生
法律关系的基本事
承担
明
任。据此,王某主
某向其借款,
是主
双
应
对产
该
实
举证证
责
张钱
实则
张
方之
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当由王某承担
某向其借款事
的
明
任。
间
应
钱
实
证
责
选项A
法正确,不
。
说
选
选项B 考
自
的
定。《民
解
》第
查
认
认
诉
释
92 条
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
理中,或者在起
状、答
状、
规
审
诉
辩
代理
等
面材料中,
于己不利的事
明确表示承
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
明。据此,自
是指一
词
书
对
实
认
举证证
认
方当事人
另一方当事人主
的于己不利案件事
予以承
。
某提供收条
明已
了王某的借款,
对
张
实
认钱
证
经归还
还
款的前提是借款,
相当于
某已
承
向王某借款的事
。
这
钱
经
认
实选项B
法正确,不
。
说
选
选项C 和D 均考
本
与反
的
。本
是
担
明
任一方提供的用于
明其主
的事
真
查
证
证
识别
证
负
证
责
证
张
实为
实
的
据;反
是不
明
任的一方提出的用于
明
方主
的事
不真
的
据。本
和反
是
据的
证
证
负证
责
证
对
张
实
实
证
证
证
对证
一种学理分
,其
含的前提是
据符合客
性、关
性和合法性要求。收条与借款事
无关,不符合
类
隐
该证
观
联
实
证
据的关
性要求,不能作
借款事
的
据。因此,收条既非借款事
的本
,也非借款事
的反
。
联
为
实
证
实
证
实
证选项C
,
正确答案。
错误为
根据《民
解
》第
诉
释
91 条第2
的
定,主
法律关系
更、消
或者
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
当
项
规
张
变
灭
权
应
对该
法律关系
更、消
或者
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
承担
明
任。据此,
某主
变
灭
权
实
举证证
责
钱
张5 万元的借
法律关
贷
系已因清
而消
,
由
某承担借款已被清
事
的
明
任,而
某提交的收条可以
明其
款事
。
偿
灭应
钱
偿
实
证
责
钱
证
还
实
因此,收条是案件
款事
的本
。
还
实
证选项D 正确,不
。
选
易混淆点解析
本
和反
是按照
据与
明
任承担者的关系所作的分
。本
,是指支持承担
明
任者主
的
证
证
证
证
责
类
证
证
责
张
证
据;反
,是指否定承担
明
任者主
的
据。本
和反
的划分与提出主体无关,不能
原告提交的
证
证
责
张
证
证
证
认为
是本
,被告提交的是反
。
于本
和反
的分
,要
合具体待
证
证对
证
证
类
结
证
事
作出判断。因此,
本
和反
的“三部曲”是:
实
识别
证
证
首先厘清案件的待
事
;其次分析
待
事
的
明
证
实
该
证
实
证
任分配;最后看当事人提交的
据支持
是否定承担
明
任者的主
。
责
证
还
证
责
张此外,本
和反
是
据的学
证
证
对证
理分
,其划分的
前提是
据可以作
定案依据,即
据
待
事
而言存在
据能力。如果某份
类
预设
该证
为
该证
对
证
实
证
据与待
事
之
缺乏客
性、关
性或者合法性,
其不能成
定案依据,也当然不存在本
和反
的
证
证
实
间
观
联
则
为
证
证
划分
。
问题
5.[答案]ABCD [
度]中
难
[考点]
(
的提出)、原始
据与
来
据(划分的
准)
书证书证
证
传
证
标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民诉解释》新增规定了对妨害证明行为的处理,对提交书证原件有困难的情形、
责令提交书证等予以细化规定。命题人精心设计,将书证的提出、证据的学理分类、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
法律后果和妨害证明行为的表现形式等知识点融入一个案例予以考查。四个选项涉及四个知识点,题目考
查范围广,内容兼具证据理论和法律规定,难度较高。考生解答本题,既要准确掌握《民诉解释》的有关
规定,还应深入领会证据的学理分类。相关知识点已连续两年考查,备考时认真研究历年真题,当可从容
应对本题。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提出
。《民
解
》第
查书证
规则
诉
释
111 条
定,原件在
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合法
规
对
经
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
当
合其他
据和案件具体情况,
判断
复制品等能否作
定
应
结
证
审查
书证
为认
案件事
的根据。借条原件在汪某手中,
法院通知而拒不提交,
致叶某无法提交借条原件。刘某的
言
实
经
导
证
49
桑磊法考
也
了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
,法院可以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
合刘某的
言
借款事
作出
证实
实
结
证
对
实
审
判断。
查
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
原始
据与
来
据的
。
来
据是指从原始
据中派生出来的
据,
的原件是
查
证
传
证
识别传
证
证
证
书证
原始
据,复印件属于典型的
来
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可以
明汪某向叶某借款
证
传
证
证
3 万元的事
。
实选项B 正
确。
选项C 考
反文
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民
解
》第
查违
书
诉
释
112 条
定,
在
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
规
书证
对
承担
明
任的当事人可以在
期限届
前
面申
人民法院
令
方当事人提交。申
理由成立
举证证
责
举证
满
书
请
责
对
请
的,人民法院
当
令
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
所
生的
用,由申
人
担。
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
应
责
对
书证
产
费
请
负
对
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
定申
人所主
的
内容
真
。据此,
明
认
请
张
书证
为
实
证
3 万元借款事
的借条原件在
实
汪某手中,汪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
定叶某主
汪某向其借款
认
张
3 万元的事
真
。
实为
实选项C 正
确。
选项D 考
妨害
明行
的表
形式。《民
解
》第
查
证
为
现
诉
释
113 条
定,持有
的当事人以妨碍
方当事人
规
书证
对
使用
目的,
有关
或者
施其他致使
不能使用行
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
法》第
为
毁灭
书证
实
书证
为
诉讼
114
条
定,
其
以
款、拘留。汪某是借条的持有人,
防止叶某使用
借条,故意将借条原件
,法院可
规
对
处
罚
为
该
烧毁
其
款、拘留。
对
罚
选项D 正确。
易混淆点解析
文
提出命令和妨害
明行
均适用于持有
的当事人,但两者存在以下差异:
书
证
为
书证
不同点
文
提出命令
书
妨害
明行
证
为
适用
情形
在非承担
明
书证
证
任的一方当事人
责
控制之下
有关
或者
施其他致使
不能使用的行
毁灭
书证
实
书证
为
法律
后果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
交,法院可以
定
认
申
人所主
的
请
张
书
内容
真
证
为
实
款、拘留;法院
定
方当事人主
以
明的事
真
罚
认
对
张
该书证证
实为
实
第三节
据保全
证
[答案]D [
度]中
难
[考点]
据保全的程序、
据保全的措施、保全的种
(
前保全)
证
证
类诉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证据保全与其
他保全制度的关联性,2013 年考试大纲增加“行为保全程序”考点。命题人以此为契机,编写小案例对诉
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进行综合考查。指令句中“诉前保全”明确了本题的考查范围,在选项判
断时要避免与诉讼中保全规定混淆。考生只要熟悉证据保全的新规定和行为保全的程序规则,运用排除法
不难作出正确选择。
[
分析]
选项
选项A 是重点干
。
中需要作出判断的法院
多,
前
据保全的管
法院也比
扰项选项
较
诉
证
辖
较
多,考生需要
合
据保全、特殊地域管
等知
点作出准确
。根据《民事
法》第
结
证
辖
识
选择
诉讼
84 条第2 款的
定
规
,
申
前
据保全,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据所在地、被申
人住所地或者
案件有管
的人民法院提出。
请诉
证
证
请
对
辖权
本案需要保全的
据是甜橙,
据所在地也就是甜橙所在地。
干信息并未明示
批甜橙送往何
,如果甜
证
证
题
该
处
橙在
受人吴某所在的甲
,那么
据所在地的甲
法院可以作
管
法院;如果甜橙送往其他地方,
甲
买
县
证
县
为
辖
则
法院不享有管
。因信息不完整,考生
甲
法院是否具有管
以作出准确的判断,
是本
命制
县
辖权
对
县
辖权难
这
题
的不
之
。被申
人住所地是宝丰公司所在的乙
,乙
法院可以成
管
法院。本案是合同
,有
严谨
处
请
县
县
为
辖
纠纷
管
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很明
是乙
。确定合同履行地采取当事人
定
辖权
显
县
约
先原
,但从
干表述无法确定双方
定的合同履行地。《民
解
》第
优
则
题
约
诉
释
18 条第2 款
定,合同
履行地点
规
对
没有
定或者
定不明确,其他
的以履行
一方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履行交付甜橙
的是宝丰公司
约
约
标
义务
为
义务
,
其所在的乙
合同履行地,
本案享有管
。丙
是合同
地,与《民事
法》第
县视为
对
辖权
县
签订
诉讼
84 条第2 款确定
的三
管
地均无关,丙
法院不能成
本案
前
据保全的管
法院。因此,
类
辖
县
为
诉
证
辖
选项A
。
错误
选项B 考
了民事
中三
保全制度的程序关
性。法律并未直接
定
前
据保全裁定的
限,
查
诉讼
类
联
规
诉
证
时
《民事
法》第
诉讼
84 条第3 款
定,无明文
定
,
据保全适用民事
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
定。而《民
规
规
时证
诉讼
规
事
法》第
诉讼
104 条第2 款明确
定,人民法院接受
前
保全申
后,必
在
规
诉
财产
请
须
48 小
内作出裁定。因此,
时
于
前
据保全,法院也
当在
对
诉
证
应
48 小
内作出裁定。
时
选项B
。
错误
选项C 考
了
前行
保全的启
方式。根据
干交代,吴某并未向法院起
,因此必
在“
前”
查
诉
为
动
题
诉
须
诉
时间
范
内考
行
保全的启
方式。
围
虑
为
动
前
据保全、
前
保全和
前行
保全均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
启
诉
证
诉
财产
诉
为
请
,法院不得依
适用
动
职权
。选项C 提出法院主
采取行
保全措施的表述
。
动
为
错误
选项D 考
了
据保全的法律后果。
据保全制度的功能在于通
法院采取措施保
据的
明力,
查
证
证
过
护证
证
使与案件有关的事
材料不因
、
失等情形而无法取得或者
失
明作用,从而
足当事人
明案件事
实
毁损灭
丧
证
满
证
和法院
明案件事
的需要。被保全的
据既然已被法院掌握,就
据能
明的待
事
,在
中
实
查
实
证
该证
够证
证
实
诉讼
50
桑磊法考
当事人自然不需要再提供其他
据
明。本案中,被保全
据的
明
象是甜橙的
坏状况,就
事
当事
证
证
证
证
对
损
该
实
人不再承担提供
据
任。
证
责
选项D
正确答案。
为
易混淆点解析
前
据保全和
中
据保全的不同点
下表。
诉
证
诉讼
证
详见
不同点
前
据保全
诉
证
中
据保全
诉讼
证
申请时间
提起
或者申
仲裁前提出
诉讼
请
期限届
前
面提出
举证
满
书
适用情形
情况
急,
据可能
失或以后
以取得
紧
证
灭
难
据可能
失或者以后
以取得
证
灭
难
启
主体
动
利害关系人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
或者法院依
启
请
职权
动
管
法院
辖
据所在地、被申
人住所地或者
案件有
证
请
对
管
的人民法院
辖权
案件
理法院
审
采取措施的
限要求
时
在48 小
内作出裁定,并立即
行
时
执
情况
急
,在
紧
时
48 小
内作出保全裁定,
时
并立即开始
行
执
第八章 民事
中的
明
诉讼
证
试 题
第一节
明
象
证
对
1.向某在甲超市
乙公司生
的方便面,因方便面
量不达
,向某将甲超市
至法院,要求其承担
购买
产
质
标
诉
赔
任。
甲超市申
,法院通知乙公司作
共同被告参加
。乙公司在庭前向法院提交的答
状中承
偿责
经
请
为
诉讼
辩
认
批方便面
量不达
,但开庭
乙公司主
答
状所作
述是之前聘
的律
笔
所致,与事
不符,
该
质
标
时
张
辩
陈
请
师
误
实
现
已更
律
,要求撤
之前的承
。甲超市称自己不知情,不
表意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
法是正确的?
换
师
销
认
发
见
说
(2022 年回
版)
忆
A.乙公司在答
状中承
的事
构成自
辩
认
实
认
B.甲超市不
表意
构成
制自
发
见
拟
认
C.乙公司的自
甲超市不
生效力
认对
发
D.乙公司撤
自
,法庭不
准
销
认
应
许
2.宋某向
某借款
吕
60 万元,期限2 年,黄某提供
保
。宋某只在第一年
款
连带
证
还
6 万元,后
某持宋
吕
某欠其60 万元的借条起
,称双方口
定
诉
头约
10%的利息,
的
偿还
6 万元乃第一年的利息,
求法院判令两被
请
告归还60 万元借款本金以及第二年的利息共66 万元。第一次开庭
,宋某承
时
认6 万元是利息,第二次开庭
,宋某改口称双方未
定利息,第一年
款
时
约
还
6 万元属于本金,
只欠
某
现
吕
54 万元。黄某始
拒
承
定
终
绝
认约
利息。各方均无其他
据。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过
证
2021 年回
版)
忆
A.宋某第一次自
有效,
向
某
认
应
吕
归还66 万元
B.黄某未承
定利息的事
,宋某的表述不构成自
,
认约
实
认应归还54 万元
C.黄某
承担
应
60 万元的担保
任
责
D.黄某
与宋某一并向
某
应
吕
归还54 万元
3.王某向李某借款5 万元未
,李某起
王某
款。关于借款事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王某的自
归还
诉
还
实
认?
(2020 年回
版)
忆
A.王某在庭
中
,那天确
向
多同事借了
,但是法官再
其是否向李某借
,王某回答,确
审
说
实
许
钱
问
过钱时
不清了。法官解
明后,其仍然
持
法
实记
释说
坚
该说
B.
据交
程中王某承
借
的事
,庭
中王某
自己已
,李某不予承
。王某
:“李某不
证
换过
认
钱
实
审
说
经还钱
认
说
承
我已
,我便不承
向其借
”
认
还钱
认
过钱
C.庭
束回家路上李某遇到王某,王某
:“你
我借了你
审结
说
说
5 万元,
是不争的事
,但法官
我的
这
实
问
时
候,我就不承
,气死你!”
认
D.李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起
前王某
笔
写其向李某借
的
面材料,里面
了借
诉
亲
书
钱
书
详细记载
钱经过
4.常某将高某打
,高某起
要求
。常某聘
刘律
作
其代理人,代理
限
一般授
,授
伤
诉
赔偿
请
师
为
权
为
权
权
委托
并未写明禁止自
。开庭
常某因故未到庭,刘律
承
常某打了高某,但
称是
急避
行
。关
书
认
时
师
认
辩
紧
险
为
于本案中刘律
的行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师
为
2019 年回
版)
忆
A.构成自认
B.不构成自认
C.
法院有拘束力
对
D.
法院没有拘束力
对
5.秦某向岳某借款10 万元,因彼此熟
,并未出具借条。后秦某拒不
款,岳某
其面
并用
音笔
识
还
约
谈
录
私自将
程
音。
中秦某承
借款
谈话过
录
谈话
认
10 万元,但
求岳某免除
请
1 万元利息。因
商无果,岳某向法院
协
起
秦某要求
款,并将
音材料剪
后提交法院。关于
音材料的
定,下列哪一
法是正确的?
诉
还
该录
辑
该录
认
说
(2018 年回
版)
忆
51
桑磊法考
A.未
秦某同意
制,不能作
据使用
经
录
为证
B.
剪
存在疑点,不能作
据使用
经过
辑
为证
C.
凭
音,法院不能
定秦某向岳某借款事
仅
该录
认
实
D.秦某承
借款
认
10 万元的事
属于自
实
认
6.刘月
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
作物生
异常。刘月向法院起
,要求甲公司退款并
失。
购买
农
长
诉
赔偿损
中甲公司否
刘月的
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
量
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
甲公司
诉讼
认
损
质
问题
诉
害
案件的判决
,以
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
量
且与其所受
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
损
赔偿
书
证
质
问题
损
受
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
明
任分配,下列哪一
是正确的?(
损
证
责
选项
2016-3-40)
A.
由刘月
担有因果关系的
明
任
应
负
证
责
B.
由甲公司
担无因果关系的
明
任
应
负
证
责
C.
由法院依
裁量分配
明
任
应
职权
证
责
D.
由双方当事人
商分担
明
任
应
协
证
责
7.下列哪一情形可以
生自
的法律后果?(
产
认
2015-3-40)
A.被告在答
状中
原告主
的事
予以承
辩
对
张
实
认
B.被告在
解
程中
原告主
的事
予以承
,但
解最
未能成功
诉讼调
过
对
张
实
认
该调
终
C.被告
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认
D.被告承
原告主
的事
,但
事
与法院
明的事
不符
认
张
实
该
实
查
实
第二节
明
任及分配
证
责
1.甲在
口堆放
物,
居乙的小孩路
,被倒塌的
物
。因
商无果,乙以小孩的名
向法院
门
杂
邻
过
杂
砸伤
赔偿协
义
提起
。
中,甲主
小孩走路
故意将
物推倒。关于本案
明
任的分配,下列哪些
法是正确的
诉讼诉讼
张
时
杂
证
责
说
?
(2023 年回
版)
忆
A.甲堆放
物倒塌的事
,由乙承担
明
任
杂
实
证
责
B.小孩被
的事
,由乙承担
明
任
砸伤
实
证
责
C.小孩故意将
物推倒的事
,由甲承担
明
任
杂
实
证
责
D.甲没有主
的事
,由甲承担
明
任
观过错
实
证
责
2.甲用向乙
款
转
1 万元的
行
款凭
作
据起
,要求乙返
不当得利。乙
称
笔
是甲用
银
转
证
为证
诉
还
辩
该
转账
来清
自己的欠款,并提供双方
的借款合同予以
明。甲称
笔借款已用
金
,
行
款是由于
偿对
签订
证
该
现
偿还银
转
自己
操作
出。关于本案的
明
任分配,下列哪一主
属于
极主
并
承担
明
任?(
错误
转
证
责
张
积
张
应
证
责
2022 年回
版)
忆
A.甲提出
行
是
操作
银
转账
错误
B.甲提出已用
金
欠款
现
偿还
C.乙提出的借款事实
D.乙提出甲
系用于
款
转账
还
3.
某因借款合同
起
某要求其履行
款
,并提供
某
写的借条作
据。
案由
判
赵
纠纷
诉钱
还
义务
钱
书
为证
该
审
宋某独任
理。关于本案相关事
,下列哪一情形
由
某承担
果意
上的
明
任?(
员
审
实
应
钱
结
义
证
责
2020 年回忆
版)
A.
某
明
某已
免除
笔
钱
举证证
赵
经
该
债务
B.
某
明其并未向
某借款
钱
举证证
赵
C.
某主
借条不真
,提供
人
言予以
明
钱
张
实
证
证
证
D.
某申
宋某回避,提供宋某与
某是同学关系的
据
钱
请
赵
证
4.李老太
大
券公司
行的理
品,投
失
致本金
,因索
被拒
,李老太以大
购买
发证
发
财产
资
败导
亏损
赔
绝
发
公司未尽到投
告知
涉嫌欺
由
。
中,关于是否尽到投
告知
明
一焦
资风险
义务
诈为
诉请赔偿诉讼
资风险
说
义务这
点
,双方各
一
。大
公司称已履行
告知
,并提供双方
的合同原件
明,合同中有李老
问题
执
词
发
风险
义务
签订
证
太
笔手写“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
失
”的表述;李老太称
句
是按大
公司
工要求
写的,
亲
损
风险
这
话
发
员
誊
但
工并未向其具体告知投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
法是正确的?(
员
资风险
说
2020 年回
版)
忆
A.大
公司是否尽到投
告知
,
由李老太承担
明
任
发
资风险
义务应
证
责
B.大
公司提供合同原件后,行
意
上的
明
任
移
李老太
发
为
义
证
责
转
给
C.合同原件属于
李老太已完成
告知
的
接
据
对
风险
义务
间
证
D.
本案争
焦点
适用排除一切合理
疑的
明
准
对
议
应
怀
证
标
5.甲公司的
机定期
某村
洒
虫,
某
机低空
行
生的噪声影响了其
养
的正
飞
为
喷
农药驱
杨
认为飞
飞
产
饲
鸡
常生
,造成
失
长
损
10 万元,遂起
甲公司要求
。关于本案
明
任的分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诉
赔偿
证
责
(2020 年回
版)
忆
A.甲公司有
,
由甲公司承担
明
任
过错应
证
责
B.
某的
失和
机
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甲公司承担
明
任
杨
损
飞
喷药
应
证
责
C.
某的
失和
机
有因果关系,
由
某承担
明
任
杨
损
飞
喷药
应
杨
证
责
D.甲公司有
,
由
某承担
明
任
过错应
杨
证
责
52
桑磊法考
6.
某向周某出借
齐
5000 元,到期后周某拒不
款,
某将周某
至法院。
明双方的借
法律关系
还
齐
诉
为证
贷
,
某向法院提交了
行
款
,
款
明
某向周某
款
齐
银
汇
单汇
单载
齐
汇
5000 元。庭
中,周某否
借款事
,
称
笔
审
认
实辩
该
款是
某支付
其二手手机的
机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些
法是正确的?(
汇
齐
购买
购
说
2019 年回
版)
忆
A.
款
属于直接
据
汇
单
证
B.
款
属于
接
据
汇
单
间
证
C.借款事
由
某承担
明
任
实应
齐
证
责
D.
款是
机款的事
由周某承担
明
任
汇
购
实应
证
责
7.薛某雇
某料理家
。一天,
某乘
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
,袋中的碎玻璃
重划
梯中的
杨
务
杨
电
时
严
伤电
居
某。
某
至法院,要求
其各
失
邻
乔
乔
诉
赔偿
项损
3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
法是正确的?(
说
2017-3-40)
A.
某
起
某,并承担
某主
有
的
明
任
乔
应
诉杨
杨
观
过错
证
责
B.
某
起
某,由
某承担其主
无
的
明
任
乔
应
诉杨
杨
观
过错
证
责
C.
某
起
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
无
的
明
任
乔
应
诉
观
过错
证
责
D.
某
起
薛某,薛某主
是否有
不是本案的
明
象
乔
应
诉
观
过错
证
对
8.主要
事机构在
办
A
的五
公司与主要
事机构在
县
环
办
B
的四海公司于
县
C
合同,
定:
县签订购货
约
货
物交付地在D
;若合同的履行
生争
,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
地的基
法院管
。
五
公司起
县
发
议
签订
层
辖现
环
诉
要求四海公司支付
款。四海公司
称已将
款交
五
公司
付某。五
公司承
付某是本公司
货
辩
货
给
环
业务员
环
认
业务
,但
其无
代理本公司收取
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
款交
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
员
认为
权
货
货
给
出示了盖有五
公司印章的授
委托
,
明付某有
代理五
公司收取
款,但五
公司
授
的真
环
权
书证
权
环
货
环
对该
权书
性不予
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
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
明
实
认
请
诉讼
证
任的事
包括:(
责
实
2015-3-96)
A.四海公司已
将
款交付
了五
公司
付某
经
货
给
环
业务员
B.付某是五
公司
环
业务员
C.五
公司授
付某代理收取
款
环
权
货
D.付某将收取的
款交到五
公司
货
环
9.下列关于
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证
2014-3-45)
A.
公
的
,其
明力一般大于
来
据和
接
据
经过
证
书证
证
传
证
间
证
B.
法
可
的事
都不需要当事人
明
经验
则
验证
实
证
C.在法国居住的雷
委托
律
代理在我国的民事
,其授
委托
需要
法国公
机关
明,并
诺
赵
师
诉讼
权
书
经
证
证
经
我国
法国使
后,方
生效力
驻
领馆认证
发
D.
明
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
的
行,在当事人之
来回移
证
责
诉讼
进
间
转
第三节
明程序
证
1.王某起
李某要求清
借款,李某主
笔欠款已
。
明其主
,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
有王
诉
偿
张该
经偿还为证
张
张
某
名的收条,王某提出其
名系
造。关于本案收条的
明,下列哪些
法是正确的?(
签
签
伪
证
说
2021 年回
版)
忆
A.王某
收条的真
性承担
明
任
对
实
证
责
B.李某
收条的真
性承担
明
任
对
实
证
责
C.王某
名
假承担提供
据
任
对签
为
证
责
D.李某
名
真承担提供
据
任
对签
为
证
责
2.李某起
王某要求返
诉
还10 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 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
笔
写的借条。王
亲
书
某
称,已
辩
还2 万元,李某
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
内提交
据。法院一
判决王某返
还
时间
证
审
李某
还
10 万元并支付5000 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
,并称一
期
未找到收条,
找到了并提交法院。
诉
审
间
现
关于王某
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
是正确的?(
迟
选项
2016-3-41)
A.因不属于新
据,法院不予采
证
纳
B.法院
采
据,并
王某
行
应
纳该证
对
进
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
据
纳该证
D.法院
当
令王某
明理由,
情况决定是否采
据
应
责
说
视
纳该证
3.
志
与
居王昌因
事
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
志
至法院要求王昌
医
等
失
张
军
邻
琐
发
张
军诉
赔偿
药费
损
共计3000 元。在
期限届
前,
志
向法院申
事
在
的方
(
举证
满
张
军
请
发时
场
强26
)、路芳(
岁
30
)、蒋勇(
岁
13
)
岁
出庭作
,法院准其
求。开庭
,法院要求上列
人
署保
,方
署了保
,路芳拒
保
,蒋
证
请
时
证
签
证书
强签
证书
签
证书
勇未
署保
。法院因此允
方
、蒋勇出庭作
,未允
路芳出庭作
。
志
在开庭
向法院提供了
签
证书
许
强
证
许
证张
军
时
路芳的
面
言,法院
言不同意
。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书
证
对该证
组织质证
2015-3-79)
A.批准
志
要求事
在
人
出庭作
的申
张
军
发时
场
员
证
请
B.允
蒋勇出庭作
许
证
C.不允
路芳出庭作
许
证
D.
路芳的
言不同意
对
证
组织质证
4.大皮公司因
起
小
公司,双方商定了
买卖纠纷
诉
华
25 天的
限,法院
可。
限届
后,小
公
举证时
认
时
满
华
司提出
有一份
没有提供,申
延
限,被法院
回。庭
小
公司向法庭提交
。
还
发货单
请
长举证时
驳
审时
华
该发货单
53
桑磊法考
尽管大皮公司反
,但法院在
小
公司予以
款后仍
据
行
。下列哪一
行
不符合
对
对
华
罚
对该证
进
质证
诉讼
为
举证时
限的相关
定?(
规
2013-3-40)
A.双方当事人
确定
限
协议
举证时
B.双方确定了25 天的
限
举证时
C.小
公司在
限届
后申
延
限
华
举证时
满
请
长举证时
D.法院不
大皮公司反
,依然
顾
对
组织质证
5.高某
某合同
案,
高某
。高某向
察院反映,其在一
中提交了
双方
判
程
诉张
纠纷
终审
败诉
检
审
偷录
谈
过
的
音
,其中有
某承
物存在
重
量
的
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
。
此,
察
录
带
张
认货
严
质
问题
陈
组织质证对
检
院提起抗
。关于再
程序中
据的表述,下列哪些
是正确的?(
诉
审
证
选项
2013-3-85)
A.再
当由高某、
某和
察院共同
行
审质证应
张
检
进
B.
音
属于
子数据,高某
当提交
据原件
行
该录
带
电
应
证
进
质证
C.
然
音
系高某
,但仍可作
象
虽
该录
带
偷录
为质证对
D.如再
法院
定
音
涉及商
秘密,
当依
决定不公开
审
认
该录
带
业
应
职权
质证
详 解
第一节
明
象
证
对
1.[答案]ACD [
度]
难
难
[考点]免于
明的事
证
实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自认制度近几年每年必考。本题对自认的适用情形、必要共同诉讼人自认、拟制自
认的认定、自认的撤销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选项A 存在委托代理人自认的情节,了解答辩状应以答辩
人本人名义作出即可排除干扰;选项B 是主要干扰项,涉及“不知陈述”能否认定为拟制自认,法律对此
并无明文规定,需要借助于理论通说作答;选项C 需要借助于本案共同诉讼类型的判断,针对学界争鸣的
普通共同诉讼说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可结合《民事证据规定》推导作出判断,本题为多选题,不难判
断命题人采用的是普通共同诉讼说。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自
的适用情形。《民事
据
定》第
查
认
证
规
3 条
定,在
程中,一方当事人
述
规
诉讼过
陈
的于己不利的事
,或者
于己不利的事
明确表示承
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
明。在
据交
、
实
对
实
认
举证证
证
换询
、
程中,或者在起
状、答
状、代理
等
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
于己不利的事
的,适用前
问调查过
诉
辩
词
书
认
实
款
定。据此,
然乙公司主
答
状所作
述是之前聘
的律
笔
所致,但答
状是以答
人的名
制
规
虽
张
辩
陈
请
师
误
辩
辩
义
作,乙公司答
状中承
批方便面
量不达
构成自
。
辩
认该
质
标
认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
制自
的
定。甲超市所作
述属于
查拟
认
认
陈
“不知
述”,
于并非当事人
的事
,当事人
陈
对
亲历
实
陈
述“不知”的,不能
定
制自
;如确系当事人
或者明知的事
,其
述“不知”,
可适用
制自
认
为拟
认
亲历
实
陈
则
拟
认。
根据案情表述,方便面是否
量不达
、乙公司自
是否
律
笔
所致等事
,甲超市并非事件
者,
质
标
认
为
师
误
实
亲历
其不
表意
,不能
定
制自
。
发
见
认
为拟
认选项B
。
错误
选项C 考
共同
人的自
。《民事
据
定》第
查
诉讼
认
证
规
6 条
定,普通共同
中,共同
人中一人或者
规
诉讼
诉讼
数人作出的自
,
作出自
的当事人
生效力。必要共同
中,共同
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
而
认对
认
发
诉讼
诉讼
认
其他共同
人予以否
的,不
生自
的效力。其他共同
人既不承
也不否
,
判人
明并
诉讼
认
发
认
诉讼
认
认经审
员说
询
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
的,
全体共同
人的自
。据此,乙公司的自
甲超市是否
生效力,关
问
见
视为
诉讼
认
认对
发
在于
本案共同
型的判断。本案中
品生
者和
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
任,根据学界
点,
键
对
诉讼类
产
产
销
连带责
观
存在
似必要共同
和普通共同
等争
点。若
定甲超市和乙公司
似必要共同
人,因甲超
类
诉讼
诉讼
议观
认
为类
诉讼
市
乙公司承
的方便面
量不合格事
不予
可,
事
甲超市和乙公司均不
生自
的效力,此
对
认
质
实
认
则该
实对
产
认
时
无从作答;若
定甲超市和乙公司是普通共同
人,乙公司的自
甲超市不
生效力。
认
诉讼
认对
发
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
撤
自
的情形。《民事
据
定》第
查
销
认
证
规
9 条第1 款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
规
辩论
前撤
自
的,人民法院
当准
:(
终结
销
认
应
许
1)
方当事人同意的;(
经对
2)自
是在受
迫或者重大
解情况下
认
胁
误
作出的。据此,乙公司撤
自
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不
准
。
销
认
应
许选项D 正确。
2.[答案]AC [
度]中
难
[考点]免于
明的事
证
实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共同诉讼人的自认规则是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修正时的新增内容,本题遵循
“逢新必考”规律,以连带保证为切入点,考查共同诉讼人的自认规则。正确解答本题,首先根据黄某承
担连带保证的表述,判断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再结合《民事证据规定》中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自认规则,
共同诉讼人的自认仅对自己有效。
[
分析]根据学界通
点,
人一并起
人和
保
人,成立普通共同
。《民事
据
选项
说观
债权
诉债务
连带
证
诉讼
证
定》第
规
6 条第1 款
定,普通共同
中,共同
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
,
作出自
的当事人
规
诉讼
诉讼
认对
认
发
生效力。据此,宋某第一次开庭
承
已
的
时
认
还
6 万元是利息,属于承
于己不利的事
已构成自
,
然第
认
实
认虽
二次开庭
又改口称未
定利息,但并不符合自
撤回的条件。因此,宋某的第一次自
有效,
向
某
时
约
认
认
应
吕
归
还66 万元。选项A 正确。普通共同
人宋某的自
自己
生效力,黄某始
拒
承
定
利息,宋
诉讼
认仅对
发
终
绝
认约
过
某的自
黄某无效,黄某只需承担
认对
60 万元借款本金的担保
任。
责
选项C 正确。
3.[答案]AB [
度]
难
难
[考点]免于
明的事
证
实
54
桑磊法考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自认本就属于以往客观题命题的重点,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修正时又对自认制
度作出较大改动,本题遵循“重者恒重”和“逢新必考”规律,以“一拖四式”小案例形式对自认的认定
作出考查。考查内容涉及拟制自认、自认的时间范围、诉讼外自认等知识点,需要对自认的相关知识点做
到活学活用方可正确解题,难度颇高。选项A 是主要干扰项,考查拟制自认的适用情形,即回答“不记
得”时能否产生拟制自认的效果。本题如果直接判断有困难,可以根据诉讼中自认和诉讼外自认的区别用
排除法作答。
[
分析]《民事
据
定》第
选项
证
规
4 条
定,一方当事人
于另一方当事人主
的于己不利的事
既不承
规
对
张
实
也不否
,
判人
明并
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
事
的承
。据此,
认
认经审
员说
询问
视为对该
实
认
王
某
法官的
回答
不清了,
属于既不承
也不否
,王某的行
构成
制自
对
询问
记
这
认
认
为
拟
认。选项A
正确答案。
为
《民事
据
定》第
证
规
3 条第2 款
定,在
据交
、
、
程中,或者在起
状、答
状、代理
等
规
证
换询问调查过
诉
辩
词
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
于己不利的事
的,适用前款
定。据此,王某在
据交
程中承
借款事
书
认
实
规
证
换过
认
,
已
构成自
。
然其在庭
中反悔,但并不符合自
的撤回条件,其反悔行
无效。
实这
经
认虽
审
认
为
选项B
正确答
为
案。
《民事
据
定》第
证
规
3 条第1 款
定,在
程中,一方当事人
述的于己不利的事
,或者
于己不
规
诉讼过
陈
实
对
利的事
明确表示承
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
明。据此,
实
认
举证证
自
必
在
程中作出,方才有自
的
认
须
诉讼过
认
效力。口
的自
限于法庭
理、
据交
、
等
中,口
自
在法官面前表述,并
于笔
头
认
审
证
换询问
诉讼环节
头
认应
记录
录
之中。王某在庭
后
李某所
的
不构成自
,
审
对
说
话
认选项C
;王某在起
之前
写的
面材料,亦属于
错误
诉
书
书
诉
外自
。
讼
认选项D
。
错误
4.[答案]AD [
度]中
难
[考点]免于
明的事
证
实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以“一般授权的代理人附条件承认”为切入点,考查自认的认定以及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内容,对案情做了适度调整。虽然选项两两互斥设计降低了题目难度,但考
查内容偏重理论化,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性质判断,仍有较大难度。根据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要求,自
认事实必须作为裁判基础。由此可见,自认对法院的事实认定有拘束力,但我国并未奉行辩论主义,自认
并不能拘束法院的审判行为,在我国更强调自认对对方当事人免证的法律效果。
[
分析]《民事
据
定》第
选项
证
规
5 条第1 款
定,当事人委托
代理人参加
的,除授
委托
明确
规
诉讼
诉讼
权
书
排除的事
外,
代理人的自
当事人的自
。据此,既然授
委托
并未将自
排除,刘律
的自
项
诉讼
认视为
认
权
书
认
师
常某自
。
认视为
认选项A 正确,选项B
。
错误
刘律
的自
属于附条件的自
。《民事
据
定》第
师
认
认
证
规
7 条
定,一方当事人
于另一方当事人主
的于
规
对
张
己不利的事
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
的,由人民法院
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
。据此,刘律
实
认
综
认
的表述是否构成自
,由法院裁量决定,
法院并无拘束力。
师
认
对
选项C
,
错误选项D 正确。
5.[答案]C [
度]中
难
[考点]民事
据的特征、
、免于
明的事
证
认证
证
实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以“偷录并剪辑的录音材料”为切入点,旨在考查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以及存有
疑点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附带对自认的适用范围予以考查。本题考点略偏,证据的合法性在以往试题中
从未涉及,认证也较少命题。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对偷录且剪辑过的录音材料进行法律定性,即结合民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认证规则作出具体判断。
[
分析]
据必
符合客
性、关
性和合法性要求。根据材料表述,
音材料的客
性和关
性
选项
证
须
观
联
该录
观
联
并无疑
,
于
的
音材料主要看是否符合合法性要求。《民
解
》第
问对
偷录
录
诉
释
106 条
定,
以
重侵害他人
规
对
严
合法
益、
反法律禁止性
定或者
重
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
取的
据,不得作
定案件事
权
违
规
严
违
获
证
为认
实
的根据。据此,是否征得被
制人同意,并不是合法性的判断
准。
言之,
录
标
换
即便未
秦某同意,
的
音
经
偷录
录
材料只要符合
据“三性”要求,仍可作
据使用
证
为证
。选项A
。
错误
《民事
据
定》第
证
规
90 条第4
定,存有疑点的
听
料、
子数据,不能
独作
定案件事
的根
项规
视
资
电
单
为认
实
据。据此,有疑点的
听
料并非不能作
据使用,而是需要其他
据
,
凭
音不能
定借款事
视
资
为证
证
补强仅
该录
认
实。选项B
,
错误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然根据
法理
,自
可分
中自
和
外自
,但是法考中只涉及
中自
,即
中
虽
诉讼
论
认
为诉讼
认
诉讼
认
诉讼
认
试题
的自
指的就是
中自
。《民
解
》第
认
诉讼
认
诉
释
92 条第1 款
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
理中,或者在起
状、答
规
审
诉
状、代理
等
面材料中,
于己不利的事
明确表示承
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
明。据此,
辩
词
书
对
实
认
举证证
自
只
认
能在
文
或者庭
中作出,秦某承
借款事
不构成自
诉讼
书
审
认
实
认。选项D
。
错误
6.[答案]B [
度]
难
难
[考点]免于
明的事
证
实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命题人采用案例题形式,对预决事实的法律效力进行考查。本题的难点在于准确判
断命题人的考查意图,考生如果未能深入研究题干表述,“自作聪明”地认为本题考查产品责任中因果关
系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那就会误选A 项。“刘月向法院提供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是
解题关键信息,意在告诉考生该判决书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预决事实,而预决事实属于相对免证的事
55
桑磊法考
实,允许对方当事人运用相反的证据推翻或反驳。具言之,此时甲公司应当承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
任。考生照此逻辑解题,必能拨云见日,顺利拿分。
题外话:从命题技术来讲,法考基本要求“惜字如金”。命题人如果要考查产品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
责任分配,那么题干有一半的信息都是无用的。在你暗笑题干信息“啰唆”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命题人
擅长在考生麻痹大意时给你“温柔而致命的一刀”。切记命题人给定的材料要么是解题必备信息,要么是
命题干扰信息,绝对不可能无用。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93 条第1 款第5
定,已
人民法院
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
的事
,
项规
为
发
认
实
当事人无
明。吴某起
甲公司
害
案件的判决
,已
确
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
量
且与
须举证证
诉
损
赔偿
书
经
认
质
问题
吴某所受
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
于因果关系,刘月无需承担
明
任。
损
对
证
责
选项A
。
错误
《民
解
》第
诉
释
93 条第2 款
定,已
人民法院
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
的事
,如果
方当事人有
规
为
发
认
实
对
相反
据足以推翻,
不免除当事人的
任。据此,原
上刘月无需
因果关系承担
明
任,
而
证
则
举证责
则
对
证
责
转
应
由甲公司提供相反
据推翻
决事
确
的因果关系。
言之,甲公司
当承担刘月所受
害与使用甲公司
证
预
实
认
换
应
损
化肥无因果关系的
明
任。
证
责
选项B
正确答案。
为
“
明
任之所在,
之所在”,因
明
任分配事关重大,必
是由法律、法
或者司法解
先明
证
责
败诉
证
责
须
规
释预
确
定,不能由法院依
裁量分配。
规
职权
2001 年《民事
据
定》第
证
规
7 条
定了法院裁量分配
明
任制度,但
规
证
责
2019 年《民事
据
定》修正后已
除。
证
规
删
选项C
。
错误
根据
法原理,
诉讼
明
任分配是由法律、法
或者司法解
先确定的,当事人无
定
证
责
规
释预
权约
。选项D 错
。
误
7.[答案]A [
度]易
难
[考点]免于
明的事
证
实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自认是法考的命题重点,本题对自认的表现形式、调解中自认的效力、自认的适用
范围等知识点进行综合考查。本题采用表述题形式,选项内容基本是对司法解释规定的简单重述,未设置
答题陷阱,这是典型的送分题。考生如果熟悉《民诉解释》有关自认的规定,面对本题将会轻松拿分。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自
的表
形式。《民
解
》第
查
认
现
诉
释
92 条第1 款
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
理中,
规
审
或者在起
状、答
状、代理
等
面材料中,
于己不利的事
明确表示承
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
诉
辩
词
书
对
实
认
举证
明。据此,当事人自
的途径多
,可以在庭
或者有关法律文
中自
。
证
认
样
审
书
认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
解中的自
效力。《民
解
》第
查调
认
诉
释
107 条
定,在
中,当事人
达成
解
或者和解
规
诉讼
为
调
协议
作出妥
而
可的事
,不得在后
的
中作
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
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
协议
协
认
实
续
诉讼
为对
规
的除外。被告在法院
解中
原告主
事
的承
,在后
中不
生自
的法律效果。
调
对
张
实
认
续诉讼
产
认
选项B
。
错误
选项C 考
自
的适用范
。《民
解
》第
查
认
围
诉
释
92 条第2 款
定,
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规
对
利益等
当由人民法院依
的事
,不适用前款自
的
定。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适用自
应
职权调查
实
认
规
认规
。
则选项C
。
错误
选项D 同
考
自
的适用范
。《民
解
》第
样
查
认
围
诉
释
92 条第3 款
定,自
的事
与
明的事
不符的,
规
认
实
查
实
人民法院不予确
。据此,被告
原告主
事
的自
与法院
明的事
不符
,不
生自
的法律效果。
认
对
张
实
认
查
实
时
产
认
选项D
。
错误
第二节
明
任及分配
证
责
1.[答案]ABCD [
度]中
难
[考点]
明
任的特殊分配
证
责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高度类似于2012 年的一道真题,以堆放物倒塌侵权为素材,对加害行为、损
害结果、过错以及免责事由等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予以考查。欲正确解题,应当首先判断各个选
项所述事实的法律意义,再结合堆放物倒塌侵权中过错要件倒置的特殊规定与证明责任一般分配规则的适
用关系予以分析。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91 条第1
定,人民法院
当依照下列原
确定
明
任的承担,但
项规
应
则
举证证
责
法律另有
定的除外:主
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当
生
法律关系的基本事
承担
明
任。
规
张
应
对产
该
实
举证证
责
据此,乙主
甲堆放物倒塌侵
,除了
要件倒置外,原告方
当就
生侵
法律关系的基本事
承担
张
权
过错
应
产
权
实
证
明
任,即原告方
就加害行
、
害
果和因果关系承担
明
任
责
应
为损
结
证
责
。甲堆放
物倒塌属于加害行
事
、
杂
为
实
小孩被
属于
害
果事
,两者均
由乙承担
明
任。
砸伤
损
结
实
应
证
责
选项A 和选项B 均正确。
《民法典》第1174 条
定,
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
人不承担
任。《民
解
》第
规
损
为
责
诉
释
91 条第2 项
定,人民法院
当依照下列原
确定
明
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
定的除外:主
法律关系
更、
规
应
则
举证证
责
规
张
变
消
或者
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
当
法律关系
更、消
或者
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
承担
明
灭
权
应
对该
变
灭
权
实
举证证
任。据此,小孩故意将
物推倒属于免
事由,属于
利受到妨害的事
,
由主
者被告甲承担
明
责
杂
责
权
实应
张
证
责
任。选项C 正确。
《民法典》第1255 条
定,堆放物倒塌、
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
害,堆放人不能
明自己没有
的,
规
滚
损
证
过错
当承担侵
任。据此,堆放物倒塌侵
案件采用
推定原
,
由堆放人甲
其无
承担
明
任
应
权责
权
过错
则应
对
过错
证
责
。
选项D 正确。
2.[答案]B [
度]
难
难
[考点]
明
任的分配
证
责
56
桑磊法考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每年必考考点,本题以不当得利为素材,考查不当得利中“没
有法律依据”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这是司法实务的难点,也是学界争鸣的焦点。根据证明责任分配
基本原理,若无实体法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应适用《民诉解释》第91 条规定的一般规则,即
原告应当对不当得利的全部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评价性要件,应由原告证明其
基础事实,即原告应证明其作出给付行为的给付原因嗣后丧失,换言之,甲应证明其已用现金清偿欠款。
循此思路,可排除干扰准确作答。
[
分析]《民法典》第
选项
985 条
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
失的人可以
求得利人
规
损
请
返
取得的利益。据此,不当得利返
求
包含四
构成要件,即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
失、取得利益
还
还请
权
项
损
与受到
失之
存在因果关系以及
利没有法律根据。又根据《民
解
》第
损
间
获
诉
释
91 条
定,人民法院
当依照
规
应
下列原
确定
明
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
定的除外:(
则
举证证
责
规
1)主
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当
生
张
应
对产
该
法律关系的基本事
承担
明
任;(
实
举证证
责
2)主
法律关系
更、消
或者
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
当
张
变
灭
权
应
对该
法律关系
更、消
或者
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
承担
明
任。据此,甲要求乙返
不当得利,其主
变
灭
权
实
举证证
责
还
双方之
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由原告甲就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事
承担
明
任。根据学者
张
间
应
实
证
责
观
点,按
内容抽象度的不同,
体法构成要件包含事
性要件与
价性要件两
。前者以某一特定的社会
记载
实
实
评
类
事
原型,在
中可以直接作
明
象;后者
正好相反,其并非以某一特定的社会事
原型,而
实为
诉讼
为证
对
则
实为
是
各种社会事
行推断而得出的一种价
判断,在
中也不可直接作
明
象。
对
实进
值
诉讼
为证
对
①据此,一方取得
利益、他方受到
失、取得利益与受到
失之
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事
性要件,原告只要能
明存在
付
损
损
间
实
够证
给
事
,也就能
使
三
事
性要件得以
定。
实
够
这
项
实
认
据此,原告
就其向乙
款
应
转
1 万元的事
承担
明
任,至于是否属于
操作,不属于要件事
,甲
实
证
责
错误
实
无
承担
明
任,
须
证
责
选项A
。
错误
于“没有法律根据”
价性要件来
,其
的基
事
是原告作出的
付行
欠缺
付原因。本
对
这项评
说
对应
础
实
给
为
给
案属于
付型不当得利,甲主
乙的欠款已用
金清
,
属于
付原因嗣后
失。因此,甲
当
已用
给
张对
现
偿这
给
丧
应
对
金清
欠款的事
承担
明
任,
现
偿
实
证
责
选项B
正确答案。
为
乙主
付原因未
失,即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甲向其
用于清
借款,
属于消极主
,乙不
张给
丧
转账
偿
这
张
需要承担
明
任。
证
责
选项C 和D 均
。
错误
3.[答案]A [
度]
难
难
[考点]
明
任的概念
证
责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考查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属于案例式的理论型考题。考生首先
需要准确理解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否则面对设问句将会一头雾水;还需要能够结合具体案例作出判断,
正确解题需要面临双重考验,难度颇高。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理解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适用于要件事实
真伪不明之时,而不适用于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文书真伪除外)。此外,程序法事实也不存在证明责任
适用问题。选项C 需要借助《民事证据规定》有关私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断。
[
分析]
明
任是一种不利后果,
种后果只有作
裁判基
的法律要件事
于真
不明的状
选项
证
责
这
为
础
实处
伪
才
生作用。要件事
,是指由
体法
范
定的作
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生、
更或者消
的基本要
态时
发
实
实
规
规
为
产
变
灭
素的事
。据此,
某主
某已免除
,
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消
事
,属于要件事
,
某
承
实
钱
张赵
债务这
灭
实
实钱
应
担
果意
上的
明
任。
结
义
证
责
选项A
正确答案。
为
《民
解
》第
诉
释
91 条第1
定,主
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当
生
法律关系的基本事
承担
项规
张
应
对产
该
实
明
任。据此,双方之
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由主
者
某承担
果意
上的
明
任,
某
举证证
责
间
应
张
赵
结
义
证
责
钱
否
存在借款事
,无需承担
果意
上的
明
任。
认
实
结
义
证
责
选项B
。
错误
根据大
法系民
理
,作
助事
的文
真
事
,当事人需要承担
明
任。《民事
据
定》第
陆
诉
论
为辅
实
书
伪
实
证
责
证
规
92 条第1 款
定,私文
的真
性,由主
以私文
明案件事
的当事人承担
任。据此,
某
规
书证
实
张
书证证
实
举证责
赵
提供借条用以
明其与
某之
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由
某就借条的真
性承担
明
任,
某不承担
证
钱
间
应
赵
实
证
责
钱
证
明
任。
责
选项C
。
错误
是否需要回避属于程序法事
,不属于要件事
。
某无需承担
果意
上的
明
任。
实
实钱
结
义
证
责
选项D
。
错误
4.[答案]C [
度]
难
难
[考点]
明
任的分配、直接
据与
接
据、民事
的
明
准
证
责
证
间
证
诉讼
证
标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以《九民纪要》规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为切入点,对证明责任分配、
证据的学理分类、证明标准等证据理论予以综合考查。本题属于理论型考题,需要对证据理论做到活学活
用才能得分,难度颇高。《九民纪要》确实是命题宝藏,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可在其中找到合适的命题
素材。若不了解《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可依据证据原理和常识逐一排除后作答。根据双方立场,对于是
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李老太主张未告知,而大发公司则主张已告知,根据“主张积极事实者承担证明责
任,主张消极事实者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很容易排除选项A。如果说合同中只要金融消费者写
上“已知悉风险”这一句话就可以证明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那对金融机构而言,任务岂不是太过轻松,据
此可排除B 选项。判断选项D 要仔细,明确提到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明标准,根据题干表述,争议焦
点是机构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而不是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不能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① 参
可:《民事
判方法
见许
审
——要件事
引
》,法律出版社
实
论
2009 年版,第 24-25
。
页
57
桑磊法考
[
分析]《九民
要》第
选项
纪
75 条
定,在案件
理
程中,金融消
者
当
品(或者接受服
)
规
审
过
费
应
对购买产
务、
遭受的
失等事
承担
任。
方机构
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
承担
任。据此,是否履行投
损
实
举证责
卖
对
义务
举证责
资
提示
由
方大
公司承担
明
任。
风险
义务应
卖
发
证
责
选项A
。
错误
《九民
要》第
纪
76 条
定,
方机构
地以金融消
者手写了
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
失
规
卖
简单
费
诸
损
”等内容主
其已
履行了告知
明
,不能提供其他相关
据的,人民法院
其抗
理由不予支持
风险
张
经
说
义务
证
对
辩
。
据此,大
公司提供的合同中
然有李老太
笔
写的
知悉声明,但大
公司仍需要提供其他
据
明
发
虽
亲
书
风险
发
证
证
,
否
并不能
明其已履行
告知
明
。因此,
已履行
告知
事
的行
意
上的
明
任仍
则
证
风险
说
义务
对
风险
义务
实
为
义
证
责
由大
公司承担。
应
发
选项B
。
错误
接
据,是指不能
独、直接
明案件的待
事
,必
与其他
据
合起来才能
明
待
事
的
间
证
单
证
证
实
须
证
结
证
该
证
实
据
证
。根据《九民
要》第
纪
76 条的
定,
有
合同原件不足以
明公司
李老太完成了
告知
。因
规
仅
该
证
对
风险
义务
此,合同原件
接
据,而非直接
据。
应为间
证
证
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民
解
》第
诉
释
109 条
定,当事人
欺
、
迫、
意串通事
的
明,以及
口
嘱或者
与事
规
对
诈胁
恶
实
证
对
头遗
赠
实
的
明,人民法院确信
待
事
存在的可能性能
排除合理
疑的,
当
定
事
存在。据此,本案的
证
该
证
实
够
怀
应
认
该
实
争
焦点是大
公司是否尽到投
告知
,
明
不同于欺
事
,因此并不适用排除合理
疑的
议
发
资风险
义务这
显
诈
实
怀
证
明
准。
标
选项D
。
错误
5.[答案]B [
度]中
难
[考点]
明
任的特殊分配
证
责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修正时删除了特殊侵权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这并不意味
着证明责任分配不再是考查重点,只是相关解题依据变为《民法典》等实体法规范而已。解答证明责任分
配类试题应首先明确案件的类型,再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确定案件的要件事实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本题案情看似离奇荒诞,实则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噪声污染,此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属
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因此可以直接排除AD 两项;再根据《民法典》中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倒置的
特殊分配规则即可准确作答。本题运用技巧也可排除AD 两项,因为涉及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
选项两两互斥,本题只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题将变为多选题。
[
分析]《民法典》第
选项
1229 条
定,因
染
境、破坏生
造成他人
害的,侵
人
当承担侵
规
污
环
态
损
权
应
权责
任。据此,
境
染侵
适用无
任,被告甲公司有
不属于本案的要件事
,双方无需承担
环
污
权纠纷
过错责
过错
实
证
明
任。
责
选项AD 均
。
错误
《民法典》第1230 条
定,因
染
境、破坏生
生
,行
人
当就法律
定的不承担
任或者
规
污
环
态发
纠纷
为
应
规
责
减
任的情形及其行
与
害之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任。据此,
机
洒
与小
生
异常而
轻责
为
损
间
举证责
飞
喷
农药
鸡
长
造成
某
失之
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甲公司承担
明
任。
杨
损
间
应
证
责
选项B
正确答案,
为
选项C
。
错误
6.[答案]BC [
度]中
难
[考点]直接
据与
接
据、
明
任的分配
证
间
证
证
责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证据制度始终是本学科命题的重点,本题考查证据的学理分类和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证据的学理分类偶有考查,证明责任分配则每年必考。判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在于确定待证事实,
本案的待证事实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内涵自可作
出判断。选项A 和选项B 互斥,客观上降低了试题难度。根据《民诉解释》第91 条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
原理可对选项C 作出判断。本题的主要干扰项是选项D,解题时应首先对周某的主张属于抗辩还是否认作
出判断,再结合证明责任分配原理不难准确作答。
[
分析]直接
据,是指能
独地、直接地
明待
事
的
据;
接
据,是指不能
独、直接
选项
证
够单
证
证
实
证
间
证
单
证
明案件的待
事
,必
与其他
据
合起来才能
明
待
事
的
据。据此,
款
能
直接
明
某
证
实
须
证
结
证
该
证
实
证
汇
单
够
证
齐
向周某
款
转
5000 元的事
,但其不能直接
明双方之
存在借
法律关系。因此,就本案的待
事
“双方
实
证
间
贷
证
实
之
存在借
法律关系”而言,
款
属于
接
据。
间
贷
汇
单
间
证
选项A
,
错误选项B 正确。
《民
解
》第
诉
释
91 条第1
定,主
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当
生
法律关系的基本事
承担
项规
张
应
对产
该
实
明
任。据此,原告
某主
其与被告周某之
存在借
法律关系,
由
某承担周某借款事
的
举证证
责
齐
张
间
贷
应
齐
实
证
明
任。
责
选项C 正确。
抗
,是指在民事
中,不
明
任的当事人立足于
方当事人所主
的事
而向受
法院提出的
辩
诉讼
负证
责
对
张
实
诉
能
排斥
事
所
生之法律效果的事
。附理由的否
(又称
极否
、
接否
),是指不
明
任的
够
该
实
产
实
认
积
认间
认
负证
责
当事人
方当事人所主
的事
向受
法院
述了与
事
不能同
成立的事
。据此,抗
和
极否
针对对
张
实
诉
陈
该
实
时
实
辩
积
的主要区
在于不
明
任的当事人是否
可
方当事人主
的事
。
某主
周某向其借款要求清
认
别
负证
责
认
对
张
实齐
张
,周某主
笔
款是
某支付
其二手手机的
机款,
属于
借款事
的
极否
。否
不同于抗
偿
张该
汇
齐
购买
购
这
对
实
积
认
认
,主
者
此无
承担
明
任。因此被告周某无
就
笔
款属于
机款的事
承担
明
任,
辩
张
对
须
证
责
须
该
汇
购
实
证
责
选项D
。
错误
7.[答案]D [
度]中
难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明
象
释
证
对
的概念与范围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民诉解释》新增规定了劳务侵权纠纷的当事人确定,命题人以此为素材并结合
《民法典》有关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规定命制本题。本题又是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的产物。当事人
确定和证明责任分配向来是命题人的“宠儿”,在本题中两者“合力出击”,试题考查面较广,难度较高。
58
桑磊法考
考生欲正确解题,需要全面了解《民诉解释》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再结合证明对象的范围作出判断。
对于证明责任分配选项D 与前三项互斥,互斥选项解题技巧在此又可“小试牛刀”。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57 条
定,提供
一方因
造成他人
害,受害人提起
的,以接受
规
劳务
劳务
损
诉讼
一方
被告。据此,提供
的
某造成
某受
,
某
当起
接受
的薛某。因此
劳务
为
劳务
杨
乔
伤乔
应
诉
劳务
选项A 和B 错
。
误
《民法典》第1192 条
定,个人之
形成
关系,提供
一方因
造成他人
害的,由接受
规
间
劳务
劳务
劳务
损
劳务
一方承担侵
任。接受
一方承担侵
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
失的提供
一方追
。提供
权责
劳务
权责
过
劳务
偿
一方因
受到
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
承担相
的
任。据此,接受
提供者的
任属于无
劳务
劳务
损
过错
应
责
劳务
责
过
任。提供
的
某造成
某受
,由接受
的薛某承担侵
任,至于薛某主
上是否有
不是
错责
劳务
杨
乔
伤
劳务
权责
观
过错
本案的要件事
。因此,薛某主
上是否有
不是案件的
明
象。
实
观
过错
证
对
选项C
,
错误选项D
正确答案。
为
易混淆点解析
明
任是
要件事
而言的,
证
责
针对
实
判断某事
的
明
任分配,要首先确定
事
是否属于案件的要件
实
证
责
该
实
事实。以侵
任
例,如果某案件适用的是
任原
,那
就属于要件事
,
当由当事人承担
权责
为
过错责
则
过错
实应
证
明
任。
责
普通
任中,由受害人承担行
人有
的
明
任
过错责
为
过错
证
责
;在适用
推定
任
,
由行
人承
过错
责
时则
为
担自己无
的
明
任
过错
证
责
。如果案件适用的是无
任,
行
人是否有
就不属于要件事
,
此任
过错责
则
为
过错
实对
何一方均无需承担
明
任
证
责
。
8.[答案]AC [
度]中
难
[考点]
明
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中关于当事人
任承担的有关
定)、免于
证
责
释
举证责
规
证
明的事实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命题人编制案例,让考生分析具体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这是证据部分常用的
考查套路。命题人也沿用这个路数,以《民诉解释》新增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基本原则为素材,考查合同
纠纷中货款给付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题目属法条理论兼具型考题,干扰项设置较为巧妙,有一定难度。
考生欲正确解题,既需要知晓司法解释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又要借助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当
然,本题命制也有欠严谨之处,选项A 和B 部分待证明事实重复,都包含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的事实。
严格说来,排除选项B,那么选项A 也不应当选。
[
分析]《民
解
》第
选项
诉
释
91 条第2
定,主
法律关系
更、消
或者
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
当
项规
张
变
灭
权
应
法律关系
更、消
或者
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
承担
明
任。据此,四海公司
称已
交付
对该
变
灭
权
实
举证证
责
辩
经
货
款,其性
是主
其与五
公司的合同法律关系因履行而消
,因此
由主
法律关系消
的四海公司
质
张
环
灭
应
张
灭
对货
款已交付的基本事
承担
明
任。
实
证
责
选项A
正确答案。
为
选项B 是重点干
,考
自
的法律效果。根据案例表述,五
公司承
付某是其公司的
,
扰项
查
认
环
认
业务员这
是五
公司
付某是其公司
事
的自
。根据《民
解
》第
环
对
业务员
实
认
诉
释
92 条的
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
理中
规
审
,
或者在起
状、答
状、代理
等
面材料中,
于己不利的事
明确表示承
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
诉
辩
词
书
对
实
认
举证
明。据此,四海公司
付某是五
公司的
,不再承担
明
任。
证
对
环
业务员
证
责
选项B 排除。需要指出,如果五
公
环
司
付某是其
的事
没有自
,四海公司仍然要
事
承担
明
任。
对
业务员
实
认
对该
实
证
责
四海公司主
付某有
代理五
公司收取
款,而五
公司主
付某无
代理本公司收取
款,其争
张
权
环
货
环
张
权
货
议
是付某与五
公司之
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民
解
》第
实质
环
间
诉
释
91 条第1
定,主
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
项规
张
人,
当
生
法律关系的基本事
承担
明
任。据此,
由四海公司
付某
得五
公司授
代
应
对产
该
实
举证证
责
应
对
获
环
权
收
款事
承担
明
任。
货
实
证
责
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选项D 是重点干
,考生正确作答需要借助于
明
任理
。付某有五
公司的授
,四海公司向付
扰项
证
责
论
环
权
某支付
款就相当于向五
公司履行
付
款
。至于付某是否将
款交
五
公司,
与本案的合同
货
环
给
货
义务
货
给
环
这
纠
无法律上的关
,不属于本案的要件事
,而
明
任的分配必
案件的要件事
而言。既然不是要
纷
联
实
证
责
须针对
实
件事
,那么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
事
均无需承担
明
任。
实
对该
实
证
责
选项D 排除。
易混淆点解析
中自
与
不同。自
,是
方当事人提出于己不利事
的承
。
,是
方提出
诉讼
认
认诺
认
对对
实
认认诺
对对
诉讼请
求的承
。
认自
的法律效果是
方当事人
事
无需
明
认
对
对该
实
举证证
,当事人自
后不必然会
认
败诉;
的法律
认诺
效果是
方
认诺
败诉。
9.[答案]C [
度]中
难
[考点]
(注意事
)、
明
象的概念与范
、
明
任的概念、涉外民事
程序的一般原
(委
认证
项
证
对
围证
责
诉讼
则
托中国律
代理
的原
)
师
诉讼
则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诉讼证明是考试中永恒不变的重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2012 年增加的考点。
命题人以证明为主线,采用一题多问的命题形式对四个考点进行综合考查,试题具有相当的综合性。考查
内容既包括法律规定,又涉及诉讼理论,难度较高。命题人对选项A 采用“移花接木”之法,将三种不同
证据证明力规则混在一起进行比较。判断选项B 时,别忘了“绝对性表达往往错误”的解题技巧。
[
分析]
公
的
属于公文
,其
明力一般大于私文
,但其
明力无法与
来
据和
接
选项
经过
证
书证
书
证
书
证
传
证
间
据直接作比
。况且公
的
也可能属于
接
据或
来
据,无法直接比
公
的
与
来
据和
证
较
证
书证
间
证
传
证
较
证
书证
传
证
接
据的
明力大小。
间
证
证
选项A
。
错误
59
桑磊法考
法
可以分
日常生活
法
和不
一般人所知
的
法
。《民
解
》第
经验
则
为
经验
则
为
晓
经验
则
诉
释
93 条
定,根据
规
已知的事
和日常生活
法
推定出的另一事
,当事人无
明。
实
经验
则
实
须举证证
根据日常生活
法
推定的事
经验
则
属于免
事
,如果是不
一般人所知
的
知
域的
法
,当事人
当
明
实
证
实
为
晓
专门
识领
经验
则
应
举证证
。选项B
法
说
,
。
绝对错误
根据《民事
法》第
诉讼
275 条的
定,在中
人民共和国
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
规
华
领
业
和
委托中
人民共和国律
或者其他人代理
,从中
人民共和国
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
委托
组织
华
师
诉讼
华
领
权
,
当
所在国公
机关
明,并
中
人民共和国
国使
,或者履行中
人民共和国与
所
书应
经
证
证
经
华
驻该
领馆认证
华
该
在国
立的有关条
中
定的
明手
后,才具有效力。
订
约
规
证
续
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明
任,是指当事人
自己提出的事
主
,有提出
据并加以
明的
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
证
责
对
实
张
证
证
责
述
任,
有可能承担
其主
不利的法律后果。
明
任是一种不利后果,
种后果只在作
裁判基
的
责
则
对
张
证
责
这
为
础
法律要件事
于真
不明状
才
生作用。
明
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
或司法解
实处
伪
态时
发
证
责
规
释预
先
定的,因此,在
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
相互
移
明
任的
。
规
诉讼
间
转
证
责
问题选项D
。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提供
据
任是指当事人
自己的主
,有提出
据加以
明的
任。其与
明
任存在明
不同,具
证
责
对
张
证
证
责
证
责
显
体如下:
不同点
明
任
证
责
提供
据
任
证
责
承担
任
责
的原因
理后要件事
审
实
仍然真
不明,
伪
法官必
作出裁
须
判
当事人
使法官相信其主
真
,必
提供
据
明
为
张
实
须
证
证
表
续
不同点
明
任
证
责
提供
据
任
证
责
任在
责
诉
程中
讼过
是否
移
转
不会
移
转
随着
的必要性
生
移
举证
发
转
能否由双
方当事人
担
负
只能由一方当事
人
担
负
由双方当事人
担
负
能否
先
预
行分配
进
先通
法律法
预
过
行分配
规进
无法
先
行分配
预
进
第三节
明程序
证
1.[答案]BD [
度]中
难
[考点]认证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本题以实践中常见的私文书中签名真伪如何证明为素材,考查私文书证审查认定规
则。考查内容是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修正的增加内容,有直接的解题依据,难度不高。两两互斥的
选项设计,无形中降低了题目难度。
[
分析]《民事
据
定》第
选项
证
规
92 条第1 款
定,私文
的真
性,由主
以私文
明案件事
规
书证
实
张
书证证
实
的当事人承担
任。据此,收条的真
性
由主
以收条
明欠款已
事
的李某承担
明
任。
举证责
实
应
张
证
归还
实
证
责
选
项A
,
错误选项B 正确。
《民事
据
定》第
证
规
92 条第2 款
定,私文
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
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
真
规
书证
签
为
实。
据此,
是关于私文
形式真
性推定
,其适用前提是私文
上的
名
制作者或其代理人作出
这
书证
实
规则
书证
签
应为
,
王某指出其
名被
造,
意味着
名并非其本人所作出,因此不能适用本款
定。因收条的真
性由援引
签
伪
这
签
规
实
方李某承担
任,若要
适用私文
形式真
性推定
,李某
通
申
定等方式
明
举证责
继续
书证
实
规则
应
过
请鉴
举证证
该
名
真。
签
为
选项C
,
错误选项D 正确。
2.[答案]B [
度]中
难
[考点]
期限(
期限的确定)
举证
举证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逾期举证的多元法律后果,《民诉解释》又对其进行可操作
性的细化规定。命题人以案例题形式对当事人逾期提交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证据的处理方式进行考查。解
答本题的关键点在于准确判断逾期提交“收条”的法律性质,分析其是否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
选项C 和D 中“如果李某同意”“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是干扰信息,命题人用貌似严谨的表述悄然为考
生挖下陷阱,不熟悉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很容易误选。
需要指出的是,本题设计似有不周延之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未逾期,从题干表述
无法准确判断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成因。因此,王某迟延提交收条是否属于逾期举证尚在两可之间。
60
桑磊法考
[
分析]
“新
据”不受
限的限制,但自从《民事
法》
定了多元化的逾期
法律后
选项
虽说
证
举证时
诉讼
规
举证
果来看,逾期
并非只有“新
据”才会被法院采
。且不
延提交的收条是否属于“新
据”,因收条可
举证
证
纳
论迟
证
明借款已部分清
的基本事
,法院
当采
。
证
偿
实
应
纳选项A
。
错误
《民
解
》第
诉
释
102 条第1 款
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
失逾期提供的
据,人民法院不予采
。但
规
过
证
纳
据与案件基本事
有关的,人民法院
当采
,并依照《民事
法》第
该证
实
应
纳
诉讼
68 条、第118 条第1 款的
定予
规
以
、
款。
干中“收条”可以
明
的履行事
,它是
的消
原因之一,属于案件的要件事
,也当然
训诫罚
题
证
债
实
债
灭
实
是案件基本事
,
此
据,法院必
采
。根据
干表述,王某非因主
逾期提交收条。《民
解
》第
实对
证
须
纳
题
观过错
诉
释
102 条第2 款
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
失逾期提供的
据,人民法院
当采
,并
当事人予以
规
过
证
应
纳
对
训
。
诫选项B
正确答案。
为
选项C 是重点干
。逾期
的法律后果由《民事
法》及司法解
明文
定,法院
逾期提交的
扰项
举证
诉讼
释
规
对
据采
与否必
依法
理,不受
方当事人的意志限制。“收条”是与案件基本事
有关的
据,无
方
证
纳
须
处
对
实
证
论对
当事人是否同意,法院都必
采
据。
须
纳该证
选项C
。
错误
法院适用逾期
后果
,必
考
当事人主
状
。《民
解
》第
举证
时
须
虑
观
态
诉
释
101 条
定,当事人逾期提供
据
规
证
的,人民法院
当
令其
明理由,必要
可以要求其提供相
的
据。因此,
应
责
说
时
应
证
选项D 前半句表述正确。但
根据《民
解
》第
诉
释
102 条第1 款的
定,与案件基本事
有关的
据,人民法院必
采
,而非
情况决定
规
实
证
须
纳
视
是否采
。
纳选项D
。
错误
易混淆点解析
逾期
的法律后果,要
合
明
象和当事人的主
状
合判断。具体如下:
举证
结
证
对
观
态综
客观
原因
未逾期
视为
主观
原因
故意或重大
失
过
与案件基本
事
有关
实
采
后
、
款
纳
训诫罚
与案件基本
事
无关
实
不予采纳
非故意或重
大
失
过
采
后
纳
训诫
3.[答案]ABCD [
度]中
难
[考点]
据交
与
证
换
质证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签署保证书是《民诉解释》的新增制度,命题人以此为素材,以小案例形式对申请
证人出庭的时间、签署保证书的例外情形以及拒签保证书的法律后果等知识点进行综合考查,题目具有一
定的综合性。考生熟悉《民诉解释》有关证人签署保证书的相关规定,不难做出正确选择。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申
人出庭作
的
。《民
解
》第
查
请证
证
时间
诉
释
117 条第1 款
定,当事人申
人出
规
请证
庭作
的,
当在
期限届
前提出。
志
在
期限届
前申
人出庭作
,符合法律
定。
证
应
举证
满
张
军
举证
满
请证
证
规
选项
A 正确。
选项B 考
署保
的例外情形。《民
解
》第
查签
证书
诉
释
119 条第1 款
定,人民法院在
人出庭作
前
当
规
证
证
应
告知其如
作
的
以及作
的法律后果,并
令其
署保
,但无民事行
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
实
证
义务
伪证
责
签
证书
为
为
能力人除外。蒋勇13
,属于限制民事行
能力人,可以不
署保
。法院允
蒋勇出庭作
符合法律
岁
为
签
证书
许
证
规
定。选项B 正确。
选项C 和D 考
拒
保
的法律后果。根据《民
解
》第
查
签
证书
诉
释
119 条的
定,从年
看,路芳属于完全民
规
龄
事行
能力人,
当
署保
。《民
解
》第
为
应
签
证书
诉
释
120 条
定,
人拒
署保
的,不得作
,并自行承担
规
证
绝签
证书
证
相关
用。路芳拒
保
,法院不允
路芳出庭作
,符合法律
定。
费
签
证书
许
证
规
选项C 正确。拒
保
的
人不得
签
证书
证
作
,包括口
、
面、
等各种作
形式,因此,
于路芳的
面
言,法院也不
当
。
证
头书
视频
证
对
书
证
应
组织质证选项D
正确。
易混淆点解析
在
据部分有关
限的
定均
一
期限届
前
证
时
规
统
为举证
满
。具体包括:申
法院
收集
据、申
据保
请
调查
证
请证
全、申
延
期限、申
法院
令
方当事人提交
、申
人出庭作
、申
定、申
具有
知
请
长举证
请
责
对
书证
请证
证
请鉴
请
专门
的人出庭。
识
署保
的适用
象是
人和当事人
签
证书
对
证
。两者拒
保
的后果不同:
签
证书
人拒
署保
的,不得作
证
绝签
证书
,并自行承担相关
用
证
费
;
有
明
任的当事人拒
署保
,待
事
又欠缺其他
据
明的,人民
负
证
责
绝签
证书
证
实
证
证
法院
其主
的事
不予
定
对
张
实
认
。
4.[答案]C [
度]中
难
[考点]
限(
限的确定)
举证时
举证时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正式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逾期举证的多元法律后果。
法律制度的修改,为本题的命制提供了新素材。考生如果熟悉举证时限的新规定,一眼便能识破选项D 的
61
桑磊法考
考查内容,否则它很可能成为答题陷阱。这就要求考生备考时,对新增法律法规或者对原法律新修改的内
容一定要另眼相看。选项B 考查了举证时限的天数,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期间规定,备考时要准确记忆。
题目是否定式设问,不要误选。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了
期限确定方式。根据《民
解
》第
查
举证
诉
释
99 条第1 款
定,人民法院
当在
规
应
审
理前的准
段确定当事人的
期限。
期限可以由当事人
商,并
人民法院准
。概言之,确定
备阶
举证
举证
协
经
许
举
期限包括法院依
和当事人
商两种方式,但是最
决定
由法院享有。根据
干表述,双方当事人
证
职权
协
终
权
题
协
确定
期限并
得法院
可,
行
完全符合法律
定,不
。
议
举证
获
认
该
为
规
选
选项B 考
期限
度。根据《民
解
》第
查举证
长
诉
释
99 条第2 款
定,人民法院确定
期限,第一
普通程
规
举证
审
序案件不得少于15 日。
司法解
只是
法院确定的
期限作出下限
定,
该
释
对
举证
规
当事人
商确定的
期限
协
举证
并无具体
要求
时间
。因此,当事人双方确定25 天的
期限,不
反法律
定,不
。
举证
违
规
选
选项C 考
延
期限申
。根据《民
解
》第
查
长举证
请时间
诉
释
100 条
定,当事人申
延
期限的,
当
规
请
长举证
应
在
期限届
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面申
。据此,小
公司
当在
期限届
前
面申
延
期限
举证
满
书
请
华
应
举证
满
书
请
长举证
,
“
期限届
后”提出申
不符合法律
定,
举证
满
请
规
选项C
正确答案。
为
选项D
重点干
,考
逾期
的法律后果。考生如果
凭常
和直
,看到“法院不
当事人反
为
扰项
查
举证
仅
识
觉
顾
”的表述,很可能得出法院做法
反法律
定的
判断。本
的
点在于表述与法条
定不一致,考
对
违
规
错误
选项
难
规
生要透
言判断其考
内容。未
的
据不得作
定案依据,
然
表述的是能否
,
过选项语
查
经质证
证
为
虽
选项
组织质证
是考
能否采
逾期提交的
据。根据《民事
法》第
实则
查
纳
证
诉讼
68 条第2 款
定,当事人逾期提供
据的,人民
规
证
法院
当
令其
明理由;拒不
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
据,
应
责
说
说
纳该证
或者采
据后予以
、
款。据此,法院在
小
公司予以
款后仍
据
行
,完全符合法
纳该证
训诫罚
对
华
罚
对该证
进
质证
律
定,不
。
规
选
易混淆点解析
于逾期
的法律后果,考生要
合当事人的主
状
和
明
象后
合判断。
对
举证
结
观
态
证
对
综
与案件基本事
有关
实
的
据一律不适用
据失
证
证
权,法院必
采
,并且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只不
如果是当事人故意或者重
须
纳
过
大
失延
提交与基本事
相关的
据,法官采
后要
、
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
失延
提交
过
迟
实
证
纳
训诫罚
过
迟
与基本事
相关的
据,法官采
后要
。
实
证
纳
训诫
5.[答案]CD [
度]中
难
[考点]
据交
与
、
子数据(
子数据与
听
料的区
)
证
换
质证电
电
视
资
别
[命
和解
思路]
题
题
电子数据是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加的证据类型,2013 年考试大纲自然
将其列为新增考点。本题以再审程序为主线,涉及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对象、不公开质证情形、电子数据
与视听资料的区别等知识点。命题人并未拘泥于新增考点,对多个考点综合考查增加了试题难度。考生在
备考时,对各项民事诉讼制度的主体、对象、适用情形等基础知识必须准确把握,才能有效避免临阵误判。
[
分析]
选项
选项A 考
的是
的主体。《民
解
》第
查
质证
诉
释
103 条第1 款
定,
据
当在法庭上出示,由
规
证
应
当事人互相
。未
当事人
的
据,不得作
定案件事
的根据。据此,
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质证
经
质证
证
为认
实
质证
法定
代理人具有
似当事人的
地位,法定
代理人也当然是
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
诉讼
类
诉讼
诉讼
质证
当事人委托
代理人代
出庭
,本人可以不出庭。因此委托代理人出庭
当然有
。
上,
诉讼
为
诉讼
时
权质证综
当事
人和
代理人都是
的主体
诉讼
质证
。案例中
察院履行的是法律
督
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当然
检
监
职
不能参与
活
。
质证
动选项A
法
。
说
错误
选项B 是重点干
,考
的是
子数据与
听
料的
。根据《民
解
》第
扰项
查
电
视
资
识别
诉
释
116 条
定,
听
料
规
视
资
包括
音
料和影像
料。
子数据是指通
子
件、
子数据交
、网上聊天
、博客、微博客、手机
录
资
资
电
过电
邮
电
换
记录
短信、
子
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
在
子介
中的信息。
音
然属于
听
料。根据《民事
据
电
签
储
电
质
录
带显
视
资
证
规
定》第11 条
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
据,
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
据原件、原物或者
规
证
应
证
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
的,可以提供
人民法院核
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难
经
对
选项B 前半句
法
,
说
错误
后半句
法正确。
说
选项C 可以从两个角度判断。一是
听
料合法性的
定。根据《民
解
》第
偷录视
资
认
诉
释
106 条
定,
以
规
对
严
重侵害他人合法
益、
反法律禁止性
定或者
重
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
取的
据,不得作
权
违
规
严
违
获
证
为认
定案件事
的根据。案例中的
音
系
,但并不
反上述情形,可以成
定案依据,当然要作
实
录
带虽
偷录
违
为
为质证
象。二是从
的
象入手分析。
是当事人
于
方提供
据材料的客
性、关
性、合法性以及
对
质证
对
质证
对
对
证
观
联
证
明力
行
。
进
质辩
象是当事人提交的
据材料
质证对
证
。除了失
据之外,都
当
。通
程序
权证
应
组织质证
过质证
对
不符合
据“三性”、无
明力的
据予以排除,使其不能成
定案依据。因此,即便高某
的
音
不符
证
证
证
为
偷录
录
带
合合法性要求,仍可成
象,但不能成
定案依据。
为质证对
为
选项C
法正确,
。
说
应选
选项D 考
的是不公开
的法定情形。根据《民
解
》第
查
质证
诉
释
103 条第3 款
定,涉及国家秘密、商
秘
规
业
密、个人
私或者法律
定
当保密的
据,不得公开
。遇有上述情形,
隐
规
应
证
质证
无需当事人申
,法院可依
请
职权
决定不公开质证。选项D
法正确,
。
说
应选
易混淆点解析
商
秘密案件在不公开
理
需要当事人提出申
,法院决定是否公开
理。在
当
业
审
时
请
审
质证时应
不公开
,无需当事人申
。不公开
理和不公开
的具体情形
下表:
质证
请
审
质证
见
62
桑磊法考
法定不公开
理的情形
审
申
不公开
请
理的情形
审
不公开质证
的情形
国家秘密、个
人
私或者法
隐
律另有
定的
规
情形
离婚案件、商
秘密案件
业
国家秘密、商
秘密、个人
私或者法律
定
当保密的
据
业
隐
规
应
证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