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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常考模型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6法考笔记、口诀及核心考点等资料合集_柏浪涛-2026法考刑法常考模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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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常考模型
专题
考点
模型、常考模型、总结模型
共同
犯罪
共同
犯罪
的原
理
客观违法阶层,都打勾;主观责任阶层,一个打勾,一个打叉。
阶层与角色
实行者
教唆者、帮助
者、另一实行
者
结论
客观违法阶层
√
√
违法是一起的
主观责任阶层
×
√
责任是独立的
主观
(责
任)
阶层
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例如,狗蛋(10 岁)和狗剩(20 岁)共同轮奸了小芳。在客观违法阶层,违法具有一起性。二人
构成该阶层的共同正犯。在主观责任阶层,无法谴责狗蛋,最终无罪。狗剩构成强奸罪的
共同实行犯,在量刑上,按照“轮奸”情节加重处罚。若按照四要件体系狗蛋一开始就无
罪,只能单独处理狗剩。如此对狗剩不能按照“轮奸”加重处罚,因为轮奸是指强奸罪的
共同犯罪。这种结论显然不妥当。
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例如,甲邀请乙一起伤害小芳,乙答应照办。实际上乙是精神病患者,甲不知道。小芳遭
受重伤,能够查明,是某一脚将小芳脾脏踹破裂,但无法查明是甲踹的,还是乙踹的。若
按照四要件体系,乙不符合合格的犯罪主体,直接无罪。只能单独处理甲,则根据存疑时
有利于被告原则,甲对重伤结果不负责。这显然不合理。根据两阶层体系,甲乙在客观违
法阶层构成共同正犯。在主观责任阶层,不要求保持一致。甲最终定故意伤害罪(重伤),乙
最终无罪。
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例如,本节开头的“打野猪案”中,猎人甲乙以为前方是野猪,“我们一起开枪,打死野猪。”
不慎打死了行人丙。能够查明,致命的只有一颗子弹,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
1.部分犯罪共同说
该说认为,二人要成立共同正犯,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故意,不能是过失。过失犯罪不构
成共同正犯。也即,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基于此,对甲乙只能各自单独处理,看各自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存疑时有利于
被告原则,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无法将死亡结果归属到甲或乙的头上,而过失致人
死亡罪的成立要求死亡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只能作无罪处理。然而,丙的死亡就是甲乙二人一起导致的,二人却不用负责,显
然不合理。该说的思想根源在于,将“意思联络”与“犯罪故意”混为一谈。
2.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二人要成立共同正犯,只要求在客观违法阶层,具有意思联络(参与意识),一起
制造违法事实。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责任是独立的,不作要求,是故意还是过失,在所
不问。过失犯罪可以构成共同正犯。也即,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基于此,甲乙有意
思联络,一起制造了死亡结果,构成过失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无法查明,无需查明,二人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二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
(违
法)
阶层
模型1,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故意提供一把根本无法用的钥匙。甲使用
之,无效。乙不构成帮助犯。又如,乙想帮助,找配钥匙师傅,师傅欺骗乙,故意配一把
根本无法用的钥匙。乙不知情,提供给甲。甲使用之,无效。乙不构成帮助犯。2.合格的
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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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2,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拿着有用的钥匙去甲家。情形一:在路上
乙的钥匙被小偷偷去了。甲自己盗窃既遂。情形二:乙到了甲家,甲不在家,甲打电话让
乙将钥匙放在自己的信箱里。乙不慎将钥匙放到甲邻居的信箱里。甲未拿到钥匙,自己盗
窃既遂。(2014 年第54 题)
模型3,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在去丙家途中钥
匙被盗,用别的办法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帮
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预备阶段,便没能继续发挥作用,
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对于帮助犯的犯罪预备,实务中一般不予定罪处罚。
模型4,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拿着该钥匙来
到丙家,看到丙家门开着,屋里没人,甲直接走进去,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
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
预备阶段,没能维持到着手实行阶段,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
模型5,本节开头“提供钥匙案”中,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
匙交给了甲。甲拿着钥匙开门,由于操作不当,一时打不开,情急之下破门而入,盗窃既
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并且,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
的作用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着手实行阶段。但是,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
乙的帮助行为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2013 年第54 题,2017
年第6 题)
模型6,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拿着该钥匙来到
丙家,用钥匙打开门,进去找到财物,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
持到着手实行阶段,并且对甲的既遂结果发生了实际贡献,构成既遂。
财产
犯罪
保护
法益
模型1: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次日,第三人丙从甲家盗窃了该摩托车。丙构成盗窃罪。
理由:第一,丙没有侵犯甲的所有权,因为甲对摩托车没有所有权。甲对车仅存在非法占
有事实。第二,非法占有事实若未达到平稳状态,则对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予以挽回。
例如,甲将摩托车刚偷到手,便被群众发现,群众可以帮助主人抢回来。抢回来的行为属
于正当防卫。第三,非法占有事实若达到平稳状态,则刑法予以保护,不允许黑吃黑。若
第三人丙盗窃该车,则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刑法保护财产侧重维护一种财产秩序。民
法保护财产侧重保护财产权利。财产权利要正常流转,需要财产秩序稳定。如果天下大乱,
则财产权利无从谈起。
模型2: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次日,主人乙从甲处盗窃回来。多数说:乙不构成盗窃罪。
理由:对于甲的平稳的非法占有事实,刑法只是有限保护,也即第三人不能侵犯。非法占
有事实可以对抗一般人,但不能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的目的,不具有违法性。因此,本节开头的“偷回电瓶车案”中,小芳不构成盗窃
罪。
少数说:乙构成盗窃罪。理由:所有权人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不能私力救济,刑
法要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
模型3:甲借到乙的摩托车。未到期,主人乙从甲处盗窃回来。多数说:乙构成盗窃罪。
理由:合法占有能够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偷回财物,虽然没有非法所有目的,但是有
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不要求非法所有目的。这是法考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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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观点(多数说),参见2003 年第10 题、2008 年第2 题。少数说:乙不构成盗窃罪。理由:
所有权人偷回自己的财物,没有非法所有目的。成立盗窃罪,要求有非法所有目的。
盗窃
罪与
侵占
罪的
区分
(占
有的
判
断)
主人占有自己的财物,但距离财物有一定距离,行为人又持有该财物,然后将该财物转移
为自己占有。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躲坑提示: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占代为保管
物。注意:不能看行为人是否“保管”财物,要看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
贪污
贿赂
罪
对有
影响
力的
人行
贿罪
模型1:转交。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将50 万元交给丙的司机乙只
是请其转交给局长丙。乙将钱转交给了丙。第一,甲构成行贿罪,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
行贿罪。第二,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构成行贿罪的共犯和受贿罪的共犯,想象
竟合。第三,丙构成受贿罪。第四,如果乙私吞,拒不退还给甲,多数说认为乙不构成侵
占罪,因为钱的性质变了,甲没有返还请求权。
模型2:送给中间人。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救,送给丙的司机乙50 万
元,让乙占有,请乙办此事。乙答应并办成。第一,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二,
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模型3:不明说。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将50 万元交给丙的司机乙,
不明说钱到底是给谁的,让乙全权处理。乙给局长丙40 万元,自己留10 万元。第一,甲
有概括故意,同时构成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想象竟合。第二,乙构成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数额是10 万元),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数额是40 万元),想象竞合。第三,
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40 万元)。第四,如果丙拒绝收钱,也拒绝办事,那么,乙不构成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要构成该罪,要求终端办事官员许诺。此时甲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
人行贿罪既遂,同时构成行贿罪未遂,想象竞合。(2013 年主观题)
共同
犯罪
模型
模型1.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后,乙参与贩毒。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模型2.乙为了贩毒,指使甲挪出公款,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而将公款挪用给乙。
乙拿到款后进行贩毒。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对乙的贩毒行为也要负责,构成贩卖
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和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并罚。
模型3.乙谎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公款30 万元给自己,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真
并照办。乙实际上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两周后归还给了甲。乙虽然欺骗了甲,但不构成
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没
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过,乙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甲属于该罪客观阶层的
“实行犯”。在主观阶层,由于甲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因此最终不构成该罪。
模型4.挪用人因挪用公款,收受对方贿赂,与受贿罪并罚。
受
贿
罪
与
渎
职
罪
行为模型:收钱(构成受贿罪)+办事(构成渎职罪)
由于成立受贿罪,不要求官员为请托人实际办事(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因此,实施办事行为
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基于此,实施办事行为若构成其他犯罪(主要是渎
职罪),与受贿罪属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原则上应数罪并罚。总结:受贿罪+办事行为(渎
职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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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关
系
变相
贪污
模型:国企官员甲与私企老板乙勾结,伪造一个国企与私企的项目合同,甲让国企向私企
打款,然后私企将款项打给甲。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乙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2014 年
主观题)
例3,甲的幼儿园不符合财政补助的条件。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向民政局申请10 万元补助,
为办成此事,送局长乙4 万元。乙明知甲的幼儿园不符合条件,仍给甲批了10 万元补助。
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乙还构成贪污罪,数额是10 万元。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相应地,贪污行为既包括将公共财物
转移给自己占有,也包括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最终,对甲以行贿罪
和贪污罪(共犯)并罚,对乙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实行犯)并罚。
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行为
方式
1.一个中间人模型:请托人(甲)→中间人(乙)→终端办事人(丙)
例1,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税务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答应,向税务局局长丙游说,丙许诺办事(不要求办成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
果乙未实施游说行为,或者实施了游说,但丙拒绝办事,则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是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
而不是游说者(中间人)的游说行为,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结论:成立
本罪,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2020 年、2023 年试题)
例2,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已经离职的原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
此事。乙答应,向税务局局长丙游说,丙许诺办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两个中间人模型:请托人(甲)→中间人(乙)→斡旋人(丙)→终端办事人(丁)
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丁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答应,向财政局局长丙游说,请丙找丁,丙答应,找丁,丁许诺办事。乙构成利用影响
力受贿罪。丙若收钱,或知道乙收了钱仍办事,则丙构成斡旋受贿。丁若收钱,则构成普
通受贿。(2009 年第64 题)
对有
影响
力的
人行
贿罪
[总结]中间人的角色
模型1:转交。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将50 万元交给丙的司机乙,只
是请其转交给局长丙。乙将钱转交给了丙。第一,甲构成行贿罪,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
行贿罪。第二,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构成行贿罪的共犯和受贿罪的共犯,想象
竞合。第三,丙构成受贿罪。第四,如果乙私吞,拒不退还给甲,多数说认为乙不构成侵
占罪,因为钱的性质变了,甲没有返还请求权。
模型2:送给中间人。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丙的司机乙50 万元,
让乙占有,请乙办此事。乙答应并办成。第一,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二,乙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模型3:不明说。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将50 万元交给丙的司机乙,
不明说钱到底是给谁的,让乙全权处理。乙给局长丙40 万元,自己留10 万元。第一,甲
有概括故意,同时构成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想象竞合。第二,乙构成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数额是10 万元),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数额是40 万元),想象竞合。第三,丙
构成受贿罪(数额是40 万元)。第四,如果丙拒绝收钱,也拒绝办事,那么,乙不构成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因为要构成该罪,要求终端办事官员许诺。此时甲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
贿罪既遂,同时构成行贿罪未遂,想象竞合。(2013 年主观题)
事实
认识
错误
的体
具体
应用
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明显时空间隔。例如(邮寄毒酒案),甲欲杀乙,给乙邮寄毒
酒。共有三个行为模型。
模型1:乙的地址的确是“211 室”,甲填写地址正确,但快递员在投递时,一时疏忽,投
递给“217 室”的住户丙,丙不知情中毒死亡。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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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总
结
的死亡)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因此甲属于打击错误。
模型2:甲得知乙与妻子丙住在“211”室,将毒酒寄到“211”室。乙收到后没有喝,丙不
知情喝了,中毒死亡。第一步判断,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心
理,因此甲不构成打击错误。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寄毒酒时),对丙、乙的身份不存在
认识错误,不存在“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甲没有任何事
实认识错误。由于甲对丙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模型3:甲误以为“211
室”的住户是乙,实际是丙,将毒酒寄到“211 室”。丙不知情中毒身亡。第一步判断,甲
给“211 室”住户寄毒酒,表明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211 室”住户死亡)持直接故意。
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寄毒酒时),对“211 室”住户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甲属于对象
错误。注意,认错身份,不等于没有杀人故意,不能认为甲对“211 室”的住户死亡是过失。
在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结论:定教唆犯。模型1: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
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贵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
际上乙患有精神病,乙不断点头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了违
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甲只有实施教唆犯的故意,没有实施问接正犯的
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有人会问:那实行犯在哪里?实行犯就是乙,乙的行为属于违法阶
层的“犯罪”行为。模型2: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效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实际上乙从来就没有患
过精神病,是甲搞错了,乙的老婆整天骂乙是精神病,甲就以为乙是精神病患者。不过,
乙仍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
但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为客观上对乙缺乏形成支配力的可能性。
案件模型:乙教唆或帮助甲对丙实施犯罪,甲产生对象错误,误将乙当作丙,侵害了乙。
结论;甲构成犯罪既遂,但乙不构成犯罪既遂。(2022 年试题)
单位
犯罪
如何
区分
“单
位犯
罪”
与
“单
位内
部成
员的
个人
犯
罪”
模型1:单位意志+本单位利益。
例如,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向官员乙行贿,以便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单位行贿罪。
模型2:单位意志+成员个人利益。
例1,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向官员乙行贿,以便为董事长的孩子办理升学手续。这属于为单
位内部特定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不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行贿罪),
而构成个人犯罪(行贿罪),行为主体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
例2(2008 年主观题),某大型国有公司的领导层私分了公司一笔应收账款100 万元。该犯罪
虽然体现了单位意志,但未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为单位内部特定成员谋取利益,构成成
员的个人犯罪,也即贪污罪,而不构成单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模型3:成员个人意志+本单位利益。
例1,甲公司的副总王某向董事会提议,向官员乙行贿,才能为公司谋取到非法利益,但董
事会不同意。王某私下用自己的钱向乙行贿,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甲公司董事会对此并
不知情,未体现单位意志,因此这是成员的个人犯罪(行贿罪)。由此也可看出,个人犯罪并
不要求必须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为本人以外第三方(包括本单位、外单位、第三人)
谋取非法利益。这如同,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
方非法占有。
例2(2015 年第54 题),某公司的经理赵某,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行为,但该起
犯罪活动未体现单位意志。由于未体现单位意志,因此赵某构成个人犯罪。
模型4:成员个人意志+个人利益。
例如,国有公司的副总王某未经单位授权,向官员行贿,以便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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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个人犯罪(行贿罪)。
间接
正犯
欺骗
他
人,
利用
他人
有故
意的
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 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 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1(日本屏风案),乙不知道丙坐在高档屏风后面,而甲知道,甲为了杀死丙,唆使乙向屏风
开枪,屏风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对甲、乙该如何处理?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犯)
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假设有过失),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
和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甲利用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故意,
实现了自己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2(2002 年第38 题),甲交给乙一包面粉,谎称是毒品,让乙卖给丙,所得货款一起分。乙
不知情,竟然成功卖给了丙。丙不知情,支付了1 万元。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属于不能犯。
乙没有诈骗丙的钱财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甲利用乙犯贩卖
毒品罪的故意,实现自己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3(2019 年试题),甲欲杀妻子丙,知道丙有血友病,隐瞒这一点,指使乙:“你将丙打成
轻伤流血,我给你3 万元。”乙将丙打成轻伤流血,无法预料丙流血致死。乙构成故意伤
害罪,对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乙犯故意伤害罪的
故意,实现自己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法定
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例如(虐囚案),甲(监管人员)对乙(被监管人员)说:“你殴打虐待丙(被监管人员),我给你晚饭
加个鸡腿。”乙照办,将丙打成轻伤。第一,从乙的角度看,就故意伤害罪而言,乙构成
实行犯,甲构成教唆犯。第二,从甲的角度看。虐待被监管人罪是身份犯,身份是监管人
员。按理说,由于甲对乙没有支配力,应该定该罪的教唆犯,但是,有教唆犯就应有实行
犯,而乙因为没有监管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因此只能将甲扶上间接正犯
的宝座。这种支配力源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甲有特定身份。相应的,乙构成虐待被监管
人罪的帮助犯,没有身份,不能构成实行犯,但能构成帮助犯。甲乙同时触犯两个罪,想
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帮助
犯
客观
(违
法)
阶层
(一)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1.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是指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例如,甲绑架了乙的智障孩子丙,然后让保姆照料丙,给丙做饭洗衣,并告知保姆绑架事
实。保姆不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因为照料行为有益于丙,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
模型1,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故意提供一把根本无法用的钥匙。甲使用
之,无效。乙不构成帮助犯。又如,乙想帮助,找配钥匙师傅,师傅欺骗乙,故意配一把
根本无法用的钥匙。乙不知情,提供给甲。甲使用之,无效。乙不构成帮助犯。
2.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模型2,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拿着有用的钥匙去甲家。情形一:在路上
乙的钥匙被小偷偷去了。甲自己盗窃既遂。情形二:乙到了甲家,甲不在家,甲打电话让
乙将钥匙放在自己的信箱里。乙不慎将钥匙放到甲邻居的信箱里。甲未拿到钥匙,自己盗
窃既遂。(2014 年第54 题)
(二)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模型3,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在去丙家途中,
钥匙被盗,用别的办法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
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预备阶段,便没能继续发挥作用,
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对于帮助犯的犯罪预备,实务中一般不予定罪处罚。
模型4,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拿着该钥匙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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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家,看到丙家门开着,屋里没人,甲直接走进去,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
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预
备阶段,没能维持到着手实行阶段,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
模型5,本节开头“提供钥匙案”中,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
匙交给了甲。甲拿着钥匙开门,由于操作不当,一时打不开,情急之下破门而入盗窃既遂。
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并且,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
用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着手实行阶段。但是,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乙
的帮助行为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2013 年第54 题,2017 年
第6 题)
模型6,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拿着该钥匙来到
丙家,用钥匙打开门,进去找到财物,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
持到着手实行阶段,并且对甲的既遂结果发生了实际贡献,构成既遂。
犯罪
中止
成立
条件
(一)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犯罪中止的模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多数说认为,不要求
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即不要求结果未发生是中止行为的
功劳。
例1,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送乙去医院。经查明,毒药不可能致人死亡,
不用送医也不会死。(1)甲的抢救措施与乙的“未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即使如此,
仍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2)从认识错误角度也可以分析。本案中甲实际上产生了认
识错误,主观上以为能够既遂而主动放弃,实际上客观无法既遂。对这种认识错误,应看
主观而定,定中止。(2003 年第42 题,2016 年第53 题)
例2,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立即打120 急救电话,急救车马上到来,甲出
门迎接急救车,接到急救车,进屋发现乙不在。原来,邻居丙开车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
险。甲成立犯罪中止。
(二)发生了危害结果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使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来判断。第一
步,介入因素若异常,则与先前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第二步,看谁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
作用大。如果介入因素阻断了救助行为,则表明介入因素的作用大,那么介入因素与结果
有因果关系。
例1(2014 年第53 题),甲以杀人故意将乙刺成重伤,又后悔,便开车送乙去医院,在路途中
甲不慎酿成车祸,车祸直接导致乙死亡。第一步,介入因素是车祸,比较异常。第二步,
车祸阻断了救助行为,并且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与死亡结果有
因果关系。而先前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只剩下犯罪未遂与中止可供选择。由于未遂是指想继续杀死,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杀死,
所以不成立未遂,只能成立犯罪中止。车祸是由甲造成的,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对
甲定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常见的错误是,对甲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
既遂。
例2(2015 年第6 题),甲用毒蛇咬乙,乙中毒,甲后悔,开车送乙去医院,途中乙不想活了,
跳车逃走,三小时后中毒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就不会死。第一步,介入因素是乙
的逃离行为,比较异常。第二步,介入因素阻断了救助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
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而先前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构成故意
杀人罪既遂,只能成立犯罪中止。
例3(2020 年试题),宋某杀害刘某,致刘某重伤昏迷,生命垂危。宋某心生怜悯,想要抱起
刘某送去医院救治,不料脚下一滑,和刘某一起摔倒在地,刘某原本已经生命垂危,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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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很快死亡。第一步,摔倒行为比较异常。第二步,先前重伤行为与摔倒行为对死亡
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二因一果。因此,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表明宋某的中止
行为没有实际有效性,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强奸
罪
胁迫
手段
行为模型:甲对乙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
此使乙对甲产生恐惧心理→乙基于恐惧心理而答应了甲的不法要求。
绑架
罪
共
犯
模
型
模型1,甲绑架了丙,让乙帮忙为丙做饭。乙照办。乙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因
为做饭不是犯罪行为,没有侵害法益。
模型2,甲绑架了丙,让乙看押丙。乙照办。乙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因为绑架罪
是继续犯。
模型3,甲绑架了丙,欺骗乙:“丙的父亲欠我钱,你帮我看押丙,我要到钱,会感谢你。”
乙照办。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甲定绑架罪,对乙定非法拘禁罪。
(2016 年第15 题)
模型4,甲绑架了丙,没要到钱,要撕票,叫来乙,一起杀死丙。乙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
共同犯罪,因为乙没有帮助实施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实力控制人质)。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
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甲定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对乙定故意杀人罪。
破坏
军婚
罪
行
为
类
型
模型一:A 男+乙女,结婚。
结论:(1)A 男构成重婚罪,因为明知乙女有配偶仍与乙女结婚。A 男还构成破坏军婚罪,因
为明知乙女有配偶且配偶是军人,仍与乙女结婚。两罪此时是法条竞合关系,最终定破坏
军婚罪。(2)乙女构成重婚罪。
模型二:B 女+甲男,结婚。
结论:(1)B 女构成重婚罪,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因为是和军人结婚,不是和军人的配偶结婚。
(2)甲男构成重婚罪
盗窃
罪
事
实
上
的
占
有
[总结模型]主人占有自己的财物,但距离财物有一定距离,行为人又持有该财物,然后将该
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躲坑提示: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占
代为保管物。注意:不能看行为人是否“保管”财物,要看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
敲诈
勒索
罪
成
立
条
件
行为模型: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象
错误
与打
击错
误的
区分
具
体
应
用
模型1:乙的地址的确是“211 室”,甲填写地址正确,但快递员在投递时,一时疏忽,投递给
“217 室”的住户丙,丙不知情中毒死亡。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的死
亡)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因此甲属于打击错误。
模型2:甲得知乙与妻子丙住在“211”室,将毒酒寄到“211”室。乙收到后没有喝,丙不知
情喝了,中毒死亡。第一步判断,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心理,
因此甲不构成打击错误。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寄毒酒时),对丙、乙的身份不存在认识
错误,不存在“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甲没有任何事实认
识错误。由于甲对丙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模型3:甲误以为“211 室”的住户是乙,实际是丙,将毒酒寄到“211 室”。丙不知情中毒
身亡。第一步判断,甲给“211 室”住户寄毒酒,表明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211 室”
住户死亡)持直接故意。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寄毒酒时),对“211 室”住户的身份存在认
识错误,甲属于对象错误。注意,认错身份,不等于没有杀人故意,不能认为甲对“211 室”
的住户死亡是过失。
贷款
虚
模型1,甲想实施贷款诈骗,欺骗乙,让乙将乙的汽车作为质押物,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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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罪
假
担
保
问
题
(两
头
骗)
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贷款到期,银行未能收到本息,便向乙行使质押权,获得
了追偿,挽回了损失。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甲对银行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要看银行有无财产损失。
(1)多数说:银行有财产损失,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第一,根据个别财产说,
银行放贷的目的是为了到期收回本息。因此,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贷款到期时为准。
此时银行未能收到本息,就有财产损失。至于事后银行追偿,那是挽回损失。挽回损失以
遭受财产损失为前提。第二,银行能否顺利行使质押权,存在风险,因此银行至少存在损
失风险。在罪数上,诈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目的行为,二者是牵连犯关系,择一
重罪论处。
(2)少数说:银行没有财产损失,甲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根据整体财产说,财
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追偿后为准,看最终有无财产损失。既然银行获得了追偿,便表明
最终没有财产损失。(2022 年主观题)
模型2,甲诈骗到乙的汽车,然后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
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贷款到期,银行未能收到本息,行使质押权,
获得追偿。甲对乙构成诈骗罪。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两罪并罚。(2019
年主观题)
共犯
问题
模型1,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丙(部门审核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
同欺骗分管领导乙(贷款最终决定者),使其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甲同时触犯贷款诈骗
罪的实行犯和贪污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丙同时触犯贪污罪的实行犯和
甲的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2,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乙(领导,贷款最终决定者,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欺骗下级部门
审核人员丙,丙被骗后,将甲提供的虚假材料递交给乙,乙批准了贷款。虽然丙受骗,但
丙不是处分人,因此甲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的帮助
犯。
掩
饰、
隐瞒
犯罪
所
得、
犯罪
所得
收益
罪
销赃
的罪
数总
结
案件模型
正常销赃,未欺骗买家
欺骗买家,谎称是自己的财物
甲偷了丙的财物,甲销赃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定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甲偷了丙的财物,乙帮甲销
赃
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论处
走
私、
贩
卖、
运
输、
制造
毒品
罪
共犯
问题
行为类型
具体模型
结论
居间介
绍
贩毒者乙想找货源,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
者
甲构成乙的贩卖毒品罪的帮助
犯
贩毒者乙想找买家,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购毒
者
吸毒者乙想买毒品,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
者,乙买到数量较多毒品而持有
甲构成乙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的帮助犯
甲在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居间介绍,促成交易
甲一方面构成贩毒者的贩卖
毒品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构
成吸毒者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的帮助犯,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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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倒
卖
贩毒者将毒品卖给甲,甲将毒品倒卖给吸毒者
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
帮助交付贩毒者将毒品卖给吸毒者,让甲交付给吸毒者
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挪用
公款
罪
共同
犯罪
模式1.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后,乙参与贩毒。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模式2.乙为了贩毒,指使甲挪出公款,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而将公款挪用给乙。
乙拿到款后进行贩毒。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对乙的贩毒行为也要负责,构成贩卖
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和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并罚。
模式3.乙谎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公款30 万元给自己,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真
并照办。乙实际上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两周后归还给了甲。乙虽然欺骗了甲,但不构成
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没
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过,乙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甲属于该罪客观阶层的
“实行犯”。在主观阶层,由于甲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因此最终不构成该罪。
模式4.挪用人因挪用公款,收受对方贿赂,与受贿罪并罚。
财产
犯罪
大总
结
盗窃
罪、
诈骗
罪、
侵占
罪的
区分
模型1:快递员将快递放到收件人乙的门口。邻居甲看到后,拿走,构成盗窃罪。
模型2:快递员错将快递放到甲家门口。甲发现后,知道收件人是乙,仍据为己有。快递员
将一个快递放到甲家门口,属于放在甲实际控制的领域,甲在占有快递。甲将他人所有、
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2022 年试题)
模型3:快递员敲甲家门,问甲:“你是收件人某某某吗?”甲明知自己不是收件人,隐瞒真
相,予以冒领。甲对快递员构成诈骗罪。
模型4:快递员甲在送快递包裹过程中,打开包裹,取走里面的财物。一般的快递包裹包装
严密、标示隐私,属于封缄物。甲没有占有内容物。甲打开包裹,取走内容物,构成盗窃
罪。
共同
犯罪
大总
结
教唆
犯与
间接
正犯
在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结论:定教唆犯。
模型1: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乙不断点头,在没
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了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
遂。甲只有实施教唆犯的故意,没有实施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有人会问:
那实行犯在哪里?实行犯就是乙,乙的行为属于违法阶层的“犯罪”行为。
模型2: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效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实际上乙从来就没有患
过精神病,是甲搞错了,乙的老婆整天骂乙是精神病,甲就以为乙是精神病患者。不过,
乙仍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
但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为客观上对乙缺乏形成支配力的可能性。
盗窃
财产
性利
益
—存
款
模型1(盗取存款),甲用普通盗窃的方式窃得乙的银行卡,在ATM 机上取走1 万元现金。甲盗
窃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甲取走现金的行为构成犯罪。(1)该行为针对乙构成盗窃罪,
盗窃对象是乙的存款债权,乙的1 万元存款债权丧失了。(2)该行为针对银行构成盗窃罪,
盗窃对象是银行的1 万元现金,银行随后可以通过减少乙的债权而挽回损失,银行虽然是
直接受害人,但不是最终受害人,不过刑法只关注直接受害人。甲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两个犯罪处罚一样重,定盗窃罪即可。
模型2(错误汇款),乙本想给丙汇款1 万元,不慎打到了甲的卡里。(1)由于资金是种类物,甲
花掉这笔钱(如购物),不构成侵占罪。但是,若乙索要,甲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2)甲
从银行ATM 机上取走这1 万元现金(或在银行柜台欺骗柜台员取走这1 万元现金)。第一,多
数说认为,①甲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犯罪对象是银行的现金。理由是,根据实质标准,
甲卡里的1 万元不是甲的钱,甲没有取款权限。如果柜台员知情,有拒绝义务。②第二,
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理由是,根据形式标准,资金在甲的卡里,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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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权限。引申:甲让知情的丁帮助自己从ATM 机取款。根据多数说,丁构成盗窃罪的共
同犯罪。
模型3(取走赃款)。例1,甲将银行卡借给乙使用,乙用来实施电信诈骗,对此甲不知情。乙
欺骗丙,使丙将资金汇入甲的银行卡。事后,甲得知卡里的1 万元是乙诈骗所得资金。甲
到银行柜台挂失该卡,然后领取现金。乙构成诈骗罪既遂。第一,多数说认为,甲构成诈
骗罪,诈骗对象是银行的现金。理由是,根据实质标准,甲卡里的1 万元不是甲的钱,甲
没有取款权限。柜台员如果知道真相,有拒绝义务。甲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③第二,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根据形式标
准,资金在甲的卡里,甲有取款权限。
例2,乙诈骗丙,使丙将资金汇入乙的银行卡账户。乙向甲告知真相,让甲到银行柜台取走
该现金(或者让甲在ATM 机取走该现金)。乙构成诈骗罪既遂。第一,多数说认为,甲构成
诈骗罪(或盗窃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第二,少
数说认为,甲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 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