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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3:刑法的时间效力(新增内容)
刑法的溯及力是就具体行为而言,而不是就整体案件而言。
例:甲于2023 年1 月唆使民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乙利用职权非法从事同
类营业,接受教唆的乙于2024 年3 月1 日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构成犯罪。虽然
正犯乙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后,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但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公布之前,故对甲的行为不能适用《刑
法修正案(十二)》的规定,即对甲的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教唆犯
处罚。
知识点4:晚近的犯罪构成体系(新增内容)
针对传统四要件体系的缺陷,有学者主张:“在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上,贯
彻客观优先的阶层递进理念”;“树立不同意义的犯罪概念”。换言之,首先应当
客观地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其
次判断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符合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因为本
质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威胁,成为一种意义上的犯罪;
完全具备四个要件的行为,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犯罪;正当防卫等正当化事由,
只是在客观方面与某些犯罪相似;“从理论上讲,在说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犯罪
构成的时候,实际上也意味着该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
事由,换言之,在得出这种结论之前,已经进行了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
险等正当行为的判断,否则就不可能做出这样的结论来。”同时认为,“客体,就
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合法利益...完全没有必要以‘为犯罪所侵害’
来对其加以修饰”。
显然,上述观点与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具有本质区别。首先,认为符合客观构
成要件的行为侵害了法益时,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意义上的犯罪,这其实
是指不法。其次,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将正当
防卫、紧急避险当成了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最后,上述观点是将犯罪主体与犯
罪主观方面当作有责性问题讨论的。所以,这种体系是以不法与责任为核心解释
四要件体系的。
知识点5:犯罪构成概念(新增内容)
犯罪的实体或者基本特征是不法与责任,所以,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
映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不法要件
和责任要素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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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根据刑法第238 条以及总则的有关规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1)行为主体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行为;但是,依法扭送现行犯至司法机关的行为,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
者进行强制治疗的行为,以及其他依法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阻却行为
的违法性。(2)行为主体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持故意态度,即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
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与此同时,行
为主体必须已满16 周岁,具有责任能力,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
性,否则阻却责任。
上述不法要件与责任要素相互联系,形成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便是非法
拘禁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