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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刑法学(第七版)》带读35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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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55:犯罪未遂——着手
(第七章犯罪特殊形态
第三节犯罪未遂)
1.着手与实行行为的关系
实行的着手= 未遂犯的成立,但是实行行为不等于有实行的着手。
实行的着手既可能前置于实行行为,也可能后置于实行行为。
例1: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但是,行为人进入他人办公室后开始物色财物时,就会被认定为盗窃罪的着手,
这是实行的着手前置于实行行为的情形。
例2:行为人A 从甲地邮局寄送毒药给乙地的被害人,只有当毒药寄送到被
害人时乃至被害人开始使用时才有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到达与使用在
寄送行为之后)。
2.关于着手的不同学说。
(1)主观说认为行为人意思的危险性或者犯意被发现时就是着手。
(2)形式的客观说认为,着手以实施一部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为必要。
(传统理论观点)
例1:刑法第198 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中包括“故意造成财产损
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根据形式的客观说,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的,就
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3)实质的客观说分为实质的行为说与结果说。
实质的行为说认为,开始实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实质的结果说则认为,当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的结果的危险性(危险结果)
时,即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时,才是着手。(张老师观点)
3.根据实质的结果说,何时着手应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
判断。
例1:放火行为具有使对象物独立燃烧的紧迫危险时,就是放火罪。
例2:持枪瞄准被害人时,挥刀砍向被害人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例3:为了抢劫已经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时,就是抢劫罪的着手。
例4:保险诈骗中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融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
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并不紧迫;行为人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提出支付保险金的
请求时,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例5:为了达到与被害妇女性交的目的而投放恐吓信的,尽管存在胁迫行为,
但还不是强奸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只有接触或者接近被害人并开始实施了暴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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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胁迫行为时,才可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例6:行为人于多人在场的茶楼向被害妇女投放安眠药,还不是强奸罪的着
手;只有当行为人将昏迷的妇女带到宾馆房间等适合奸淫的场所后,即将实施奸
淫行为时,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新增案例)
例7:为了诈骗公私财物而伪造文书的,伪造文书的行为本身不可能使财产
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因而是预备行为,开始使用所伪造的文书实施欺诈行为时,
才是诈骗罪的着手。
4.几种类型的犯罪的着手(根据实质的结果说)
(1)隔离犯的着手。
例1: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药酒中投放了毒药。只有在
乙将要喝毒药酒时,才产生杀人的紧迫风险,才是着手。
例2:A 为了杀害B,于2024 年8 月1 日中午通过邮局将有毒食物从甲地寄
给乙地的B,B 于8 月3 日中午收到但没有打开邮件,8 月6 日中午B 正要食用
时发现异味而将有毒食物扔弃。只有当B 准备或者开始食用有毒食品时,才产生
死亡的紧迫危险,才是着手。
例3:如果是行为人以杀人故意邮寄爆炸物之类的案件,由于爆炸物具有随
时爆炸的危险,应认为寄送时就是着手,但此时的危险并非针对收件人,而是针
对参与运送爆炸物的人。
(2)间接正犯的着手。
例1:甲命令精神病患者乙窃取他人财物的,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他人
财物时,才能认定甲着手实行盗窃。
(3)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
例1:行为人为了杀人而开始实施使自己处于无责能力状态的行为(如饮酒
行为),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杀人时)为着手。
(4)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
在法益面临急迫并具体的危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时,就是不
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
例1:母亲为了使婴儿饿死而不喂奶的,在因为不喂奶而导致婴儿的生命产
生紧迫危险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例2:先前行为已经给法益造成了紧迫的危险,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
就可以认定为着手。
(5)结合犯的着手。
结合犯也可能成立未遂犯。刑法第240 条第1 款第3 项对“奸淫被拐卖的妇
女”的结合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由法条表述可以看出,行为人先实施拐卖行
为后实施强奸行为的,就属于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的结合犯(但仍然认定为拐卖
妇女罪),其中便存在未遂犯的可能。
例1:甲先以实力控制妇女乙,然后使用暴力强奸乙,最后将乙出卖给丙。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甲着手实施强奸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第240 条第1 款第
3 项的规定;如果强奸未得逞,则是结合犯的未遂犯,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
遂犯的规定。所以,在结合犯中,行为人着手实行后罪时,才是结合犯的着手。
(6)一连串行为的着手。
例1:甲为了杀害乙,计划首先将乙关在房间里时,利用煤气使乙昏迷,最
后勒乙的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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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就应认定为着手,甲将乙关在房间
时还不是杀人的着手,但利用煤气使乙昏迷时,是杀人的着手。
例2:A 为了使B 体内积累毒素而死亡,打算分四次向B 的食物中投放毒药。
如果A 第一次投毒行为就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就应认定第一次投毒时已经是
杀人的着手,如若第一次只是投放了微量毒药,不足以致人死亡,则不能认定着
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