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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综合演练2 号案例:假绑架真索债案(人身犯罪、认识错误)
【答案范本(方鹏写作)】
一、事实二、四、五中,陈某行为的定性(此处是关于100 万的事;50 万与陈某无关)
(一)第一段行为: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扣押张某,而客观上实施的为方大索要赌
债的索债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涉及绑架罪中“勒索财物”要素的定位、
“绑架”行为理解【经验:靠法条规定】
1、观点一:如认为“勒索财物”虽是主观目的要素,但客观“绑架”行为需要存在勒索到财
物的可能性。【注:“绑架”行为如何解释】
(1)则陈某客观行为不能认定为绑架行为,而仅能认定为拘禁行为。
(2)主观上,陈某将张某误认为林某,是对象错误、具体认识错误,仍具有绑架罪故
意、勒索财物目的。
(3)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38 条,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
2、观点二:如认为“勒索财物”是纯粹的主观目的要素,无需客观上存在勒索到财物的
可能性,纯粹的拘禁行为也可以认定为“绑架”行为。
(1)则陈某客观行为可认定为绑架行为。
(2)主观上,陈某将张某误认为林某,是对象错误、具体认识错误,仍具有绑架罪故
意、勒索财物目的。
(3)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39 条,陈某构成绑架罪(既遂)。
(二)第二段行为:陈某想把“林某”(实为张某)用绳子勒昏后,再扔到河里淹死,没
想到勒时用力过猛而勒死。根据刑法第232 条,触犯故意杀人罪。系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
结果提前实现(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涉及实行行为、故意的认定。
(1)观点一:如认为客观上,陈某计划由两个动作组成一个杀人行为,勒昏的行为本
身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应当将勒昏行为认定杀人实行行为。该行为导致死亡,系杀人
实行导致死亡。同时认为,主观上,行为人实施勒昏之时即有对于死亡结果的杀人故意。故
陈某触犯故意杀人既遂。
(2)观点二:如认为客观上,陈某实施的勒昏行为系杀人实行行为;主观上,对死亡
结果没有故意,系过失。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3)观点三:如认为客观上,陈某实施的勒昏行为系杀人预备行为;主观上,对死亡
结果没有故意,系过失。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三)在罪数上,涉及非法拘禁罪转化犯的理解、绑架罪加重犯的理解
1、观点一:如第一段行为定性采用观点一(非法拘禁罪)
(1)观点1-1:如第二段行为定性采用观点一(故意杀人罪既遂)
①观点1-1-1:如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二款后半句(非法拘禁罪转化犯)的原理是想象
竞合的提示规定,则陈某的杀人行为与拘禁行为是两个不同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既遂),两罪并罚。
②观点1-1-2:如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二款后半句(非法拘禁罪转化犯)的原理拟制规
定,只要在拘禁过程中暴力致死,均认定为一罪。则陈某系转化犯,以故意杀人罪(既遂)
一罪论处。
(2)观点1-2:如第二段行为定性采用观点二(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
①观点1-2-1:非法拘禁罪(既遂)、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两罪并罚。
②观点1-2-2: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一罪论处。
(3)观点1-3:如第二段行为定性采用观点三(故意杀人罪预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2
想象竞合)
①观点1-3-1:非法拘禁罪(既遂)、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两罪并罚。
②观点1-3-2: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一罪论处。
2、观点二:如第一段行为定性采用观点二(绑架罪)
(1)观点2-1:如第二段行为定性采用观点一(故意杀人罪既遂)
①观点2-1-1:如认为刑法第239 条第二款绑架罪的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无需杀
害行为与绑架行为是同一行为。则陈某系“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②观点2-1-2:如认为刑法第239 条第二款绑架罪的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原理仅
是结果加重犯。则陈某构成绑架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既遂,两罪并罚。
(2)观点2-2:如第二段行为定性采用观点二(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
①观点2-2-1:“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②观点2-2-2:绑架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两罪并罚。
(3)观点2-3:如第三段行为定性采用观点三(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
①观点2-3-1:“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结果加重犯的预备。
②观点2-3-2:绑架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
二、事实一、四、五中,关于方大行为的定性
(一)方大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1、方大欺骗陈某,让陈某去“绑架”林某,并指使肖某索要赌债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
索债目的,根据刑法第238 条第3 款,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2、方大客观上教唆陈某绑架(拘禁)林某,无论陈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因
方大主观上不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绑架罪的教唆犯,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
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二)关于方大是否对张某的死亡结果负责的问题,涉及到结果加重犯与因果关系问
题
1、观点一(我赞同的观点):
陈某在非法拘禁(或绑架)的过程中,另起犯意杀害张某,杀人结果与杀人结果有因果
关系,与拘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方大与陈某只在非法拘禁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对
于杀人行为不是共同犯罪,故方大是否对张某的死亡结果不负责,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只构
成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
2、观点二(我反对的观点)
如果认为对于拘禁过程中造成的死伤结果,拘禁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均需负责,则方大对
此死亡结果也需负责。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系非法拘禁罪(致
人死亡)。
(三)此外,正犯陈某误将张某将作林某,但教唆犯方大并未认错对象,方大系打击
错误、具体认识错误,还涉及在故意认定标准上是采法定符合说,还是采具体符合说
(1)观点一:按照法定符合说,方大主观上对于林某、张某均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方
大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
(2)观点二:按照具体符合说,方大主观上对于林某非法拘禁罪故意,构成非法拘禁
罪未遂;对于张某仅有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方大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催收赌债,根据刑法第293 条之一,还触犯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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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债务罪。与前述非法拘禁罪,择一重处。
三、事实三、四中,曲某行为的定性
(一)曲某教唆肖某杀人(林某),而肖某又教唆陈某杀人(实为张某),系教唆了教
唆犯的间接教唆【注:类似于民法中的“转委托”】情形,涉及对教唆犯成立条件的理解、
“间接教唆”的处理
1、观点一:认为刑法第29 条(教唆犯)中“教唆他人犯罪的”【经验:靠法条】应当
理解为教唆正犯的才构成教唆犯;则间接教唆不构成教唆犯。但可以比照教唆犯处罚。
2、观点二:认为刑法第29 条(教唆犯)中“教唆他人犯罪的”,无论是教唆正犯、共
犯,均可构成教唆犯,则间接教唆构成教唆犯。
3、观点三:认为间接教唆不构成教唆犯,也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处罚,不能处罚。
(二)对于老公:曲某教唆他人杀夫以获取遗产的行为,涉及到遗产继承权这种财产
权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1、观点一:如认为遗产继承权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公私财物”),则曲某不构成抢
劫罪,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处罚。
2、观点二:如认为遗产继承权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则曲某以杀人手段抢劫,根据
刑法第263 条,构成抢劫罪。
(三)对于张某,曲某主观上存在对象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无论按按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仍有杀人故意(或抢劫故意)。
(四)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或是否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未遂、预备,与前述陈某处理情况相同。
四、事实三、四中,肖某的行为定性
(一)关于肖某帮助方大索要赌债100 万的行为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帮助犯,系承继的共犯。
2、同时触犯催收非法债务罪。
3、择一重处。
(二)关于肖某自作主张另行向曲某索要50 万并威胁杀人
1、对于张某:客观上,肖某、方某、陈某对张某共同实施拘禁(绑架)行为;主观上,
肖某系对象错误、具体认识错误,仍具有绑架故意、勒索财物的目的,根据刑法第239 条,
触犯了绑架罪。
2、对于林某:客观上,肖某加入时,客观上不存在实际控制林某的绑架行为,不构成
绑架罪。
3、对于林某的妻子曲某:
(1)客观上以虚假事由威胁曲某,系敲诈勒索行为;主观上具有绑架故意,客观主观
统一,根据刑法第274 条,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存在被害人曲某的承诺,不能构成既遂,
系犯罪未遂。
(2)客观上虽有欺骗行为,但其误认为绑架的真是林某,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不构
成诈骗罪。
(三)关于肖某教唆陈某杀人
1、客观上,肖某教唆陈某杀害张某,根据刑法第29 条,触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2、主观上,肖某将张某误认为林某,是对象错误、具体认识错误。仍有杀人故意。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与前述陈某的处理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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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数
1、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绑架罪一罪。
2、是否构成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加重犯的既遂、未遂、预备,与前述陈某处理情
况相同。
五、事实六中,陈某的行为定性
(一)对于手机,涉及死者遗物占有状态的认定
1、观点一:如认为死者遗物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则陈某秘密窃取张某手机,根据刑法
第264 条,构成盗窃罪。
2、观点二:如认为死者遗物系无人占有的遗忘物,则陈某侵占遗忘物,根据刑法第270
条,构成侵占罪。
(二)对于借记卡账户中的钱款,涉及“多倒几手”中行为个数的认定
1、观点一:如认为是前后两个行为:
(1)前行为,系在在支付宝平台上冒用他人信用卡账户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但未造成
损失结果,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无损失结果,也不构成盗窃罪)。
(2)后行为,秘密窃取支付宝钱包中的钱款,根据刑法第264 条,构成盗窃罪,数额
为3 万元。
2、观点二:如认为是前后两段是一个整体行为,前段冒用他人信用卡账户的信用卡诈
骗,后段造成损失结果,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认为是事后不可罚,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六、自首、立功的认定
(一)陈某犯有非法拘禁罪(既遂)、故意杀人罪(既遂),两罪并罚。
(二)对于故意杀人罪
1、虽被通缉,但未被抓获;系在查处行政违法时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
2、到案如实交代故意杀人事实;对法律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犯罪的成立。
3、根据刑法第67 条第一款,成立一般自首。
(三)对于揭发肖某指使其杀人的罪行:系交代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中
如实供述的内容,不构成立功。
(四)对于交代非法拘禁罪(既遂)
1、因故意杀人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非法拘禁事实。
2、但因系二审期间才如实交代,不是在一审判决之前交代,不构成自首。
3、根据刑法第67 条第三款,构成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