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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刑事诉讼主观冲刺有答案-温云云(跟去年题目一样答案可以直接看)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2026刑诉温云云主客一体班_08主观冲刺押题和十页纸(视频+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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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5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刑事诉讼主观冲刺阶段
温云云
1
目录
案例一
外国人涉危害国安犯罪............................................................... 2
案例二
管辖、一审、附民.................................................................... 6
案例三
侦查
证据
和解
执行............................................................. 8
案例四
唐山打人案件
一审、二审、侦查、辩护、排非等....................................... 12
案例五
未成年及认罪认罚................................................................... 15
案例六
检察院自侦案件..................................................................... 19
案例七
一审程序、二审、复核............................................................. 22
案例八
审理、强制措施、速裁程序.......................................................... 27
案例九
出逃境外缺席判决、没收违法所得..................................................... 30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冲刺·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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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外国人涉危害国安犯罪
美籍华人李某在归国期间,轮流居住在上海多个酒店,偷偷进入中国某港口管制区域多次拍摄、
探查某军舰的装置及出港等情况,乙省甲市国家安全机关怀疑涉嫌犯罪决定初步调查,并对李某采取
监听其通话的手段,后发现李某将搜集的信息提供给境外某间谍组织,遂决定对李某立案侦查,侦查
中为防止李某逃脱遂报请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甲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决定逮捕,后案件侦查终
结,案件移送甲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依法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审理中美国驻华使领
馆向甲市中院申请探视,法院准许。审判前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向同级
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进行了通报,未通知美国驻华使领馆。关于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本案中做法不当的有?
1、初查阶段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只有立案后才可以用,本案中,国家安全机关在初查阶段采用技术
侦查手段监听李某通话的行为不合法。
2、因李某是美籍华人,故属于外国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此逮捕李某应当层报最高检审核处理,
本案中甲市检察院审查后直接批准逮捕的行为不合法。
3、美国驻华使领馆应当向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探视申请,本案中向甲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探视,法院予以准许的行为不合法。
4、法院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时,未按规定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行为不合法。
关联法条《公安规定》174 条;《刑诉解释》479 条、482 条《高检规则》第294 条
(二)如果李某突发重病,符合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请问甲市人民检察院能否决定对其适用指
定居所监视居住?如果在侦查阶段李某被批准逮捕,而李某的近亲属申请人民检察院作羁押必要性审
查,应当向哪个检察院哪个部门作出?检察院应当多久审查完毕?一般情况下检察院的审查结果为
何?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请问应当由哪里的国安机关执行取保候
审?
1.本案中李某在中国没有固定住处,甲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李某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应当向甲市检察院捕诉部门提出申请,因为按照规定应当由办案机关的同级检察院捕诉部门负责;
3.因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因而应当在十日内审查完毕;
4.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李某属于外国人,一般由暂住地的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关联法条《刑诉法》74 条;《高检规则》116 条;《公安规定》111 条;《羁押规定》第10 条、
第18 条、第19 条;《取保规定》第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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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如果李某委托辩护人应当注意什么?如果其委托中国的律师王某,则请问王某在履行
会见权、阅卷权时需要遵守哪些规则?
1、应当注意不能委托外国人作为辩护人,除非是其监护人、近亲属,且只能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因本案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王某在侦查期间申请与李某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在履行阅
卷权时,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同意。
关联法条《刑诉法》39 条;《刑诉解释》55 条、485 条
(四)审理阶段,如果甲市中院想申请同在美国朱某作为本案的证人,而朱某曾经是因为涉嫌贪
污而逃至境外,对于朱某回国后的贪污应当如何处理?
暂停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因为根据《公安
规定》第382 条的规定:“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离境前,公安机关不得
就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进行追究;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
受限制。
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
再适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关联法条《公安规定》382 条
(五)本案审理中美国驻华使领馆是否可以申请旁听案件?
不可以。
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属于绝对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故美国驻华使领馆不可以申请旁听案件。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483 条
(六)李某在押期间除了其辩护律师,是否有其他主体可以探视、会见他们?
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申请探视、近亲属可以申请会见。
(七)请简要的叙述适用中国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其是指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除了要遵守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外,还应当遵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除非中国对该条款有
保留。如果中国的刑事法律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有冲突,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八)如果王某涉嫌贪污逃亡加拿大,本案需要其作为关键证人,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通知其回国
作证?对于其之前涉嫌的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离境前,公安机关不得就其入境前实施的犯
罪进行追究;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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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如果其如实供述,构成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核准可以撤销案件。
《公安规定》382 条、《刑诉法》182 条
附重点法条:
一、取保候审规定
第十六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
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二、涉外案件
1.程序(《刑诉解释》第493 条)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交由有
关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2.形式(《刑诉解释》第494 条)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
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并附相关材料。请求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
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
3.《解释》第483 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解释》第482 条探视、会见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
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事
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没有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协助。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本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
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
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探视、会见被告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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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
第四条(具体审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负责刑事
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异地羁押的,羁押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找错部门)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或者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
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在当日将相关申请、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负责刑事执
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
部门。
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的其他相关部门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当日移送办案部门。
(找错检察院)其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负责案件办理的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在二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负责案件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
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
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可能无罪)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所为的;
(二)(可能被判徒刑以下刑法)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十日
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审查过程中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需要委托鉴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
题出具报告,或者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以及组织开展听证审查的期间,不计入羁押必
要性审查期限。
《公安规定》382 条公安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
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公安部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
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离境前,公安机关不得就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进行
追究;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
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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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管辖、一审、附民
中国公民曹某伙同了杜某、蔡某等三十五人在缅北组织了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由杜某在国内将懂
技术的张某骗往缅北,张某拒绝配合被打成重伤。后又以高薪诱骗等手段将一百多人骗至缅北从事诈
骗行为。其通过电话、网络链接等多种手段对国内的公民进行诈骗,涉及被害人三千多人,遍布24 个
省份,违法所得30 亿余元。
关于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如果本案的涉案人员高达190 人,但是抓获的时候只有150 人,且150 最终经乙省甲市中
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后抓获另外40 人,请问其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
可以由原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也可以由犯罪地和被告人的居住地
司法机关管辖。
(二)对于被害人是否应当通知其到庭?如果需要应当以何种方式通知?被骗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是否应当推选代表人到庭?
1.应当,根据《刑诉解释》第221 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
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
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
知有关人员出庭;
2.不可以提起附民,只有财物被毁坏才可以提,本案属于非法占有非法处置,应当通过追缴、责
令退赔予以解决;
3.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到庭,并非应当。(《刑诉解释》第224 条)
(三)本案中徐某等20 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涉嫌诈骗的杜某等使用,关于徐某等人的涉案金
额应该如何认定?
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如果能够查清则按照查清的数额认定,但是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
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
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
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案
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意见》第21 条)
(四)本案最后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为18 亿人民币,法院宣判时只查明了两千四百名被害人涉
案财产约14 亿人民币,请问法院对于上述财产应当如何处理?对于没有追缴到位的财产应当如何处
理?
1.能够查清的及时判决返还,对其中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则收归国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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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国库后有人认领应当退库予以返还。
2.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刑诉解释》第445 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
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
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
应当返还价款。
(五)如果一审人民法院只对定罪量刑作出处理,未对本案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二审人民法院
需作何处理?是否可以自行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1.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不可以,否则将导致相关财产一审即终审,二审法院可以只处理定罪量刑,由原审法院对涉案财产
另行作出处理。
《刑诉解释》第446 条。
附法条链接
《公安规定》第二十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
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二、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8.对于具有特殊情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异地公安机关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
证案件公正处理的重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以及在境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商最高
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侦查管辖。
7.漏人可由之前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共同犯罪或者已并案侦查的关联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
人未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
先行追究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之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
原办案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20.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
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取证方法、过程是否科学。经审查认为取证不科学的,应当
由原取证机关作出补充说明或者重新取证。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
辩护意见,审查认定取得的证据。经审查,对相关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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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被告人的认定。
21.转移了部分的举证责任: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
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
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
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
《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
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
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
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
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第四百四十六条
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
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
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
案例三
侦查
证据
和解
执行
张一、张二两兄弟外出途中与李三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致李三轻伤。案发后李三报警,后张
一、张二被立案侦查,并被决定采取刑事拘留。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李三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张一的妻子主动请求代为与李三和解,人民检
察院作出同意决定。协议中承诺张一、张二各赔偿李三损失一万元,并赔礼道歉,但是张一经济压力
较大,检察院遂决定允许张一分期履行赔偿款,后检察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并加盖印章。由于张二及
时进行了赔偿且情节轻微,检察院遂决定对张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履行完毕后张二威胁李三,要求
其退还赔偿款,检察院决定撤销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公诉,但是张二在逃。
后检察院对张一依法提起公诉,在审理的过程人民法院发现其并非一次性履行赔偿,遂决定不予
从轻判处刑罚。
关于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如果在侦查中公安机关将张一带离出所进行讯问,所得供述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辩护人以
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申请排非,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请问材料主要指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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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按照规定:除紧急情况必须在现场讯问外,
办案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地点外讯问获得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本案中张一已被拘留,公安机关应当在看守所
内对张一进行讯问,若公安机关将张一带离看守所进行讯问所获得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关联法条《防范冤假错案》第8 条;《严格排非规定》第9 条。
(2)“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
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关联法条《排非规程》第8 条
(二)请简要的描述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
一、性质不同
预防性
排除性,针对已发生的妨碍
诉讼的行为
行政制裁具有惩罚性
二、适用机关不同
公安、检察院决定、公
安执行
法院决定、公安执行
只能公安机关决定
三、适用对象不同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
分子
实施了妨碍诉讼程序行为
的所有人员
一般违法的人
四、羁押期限不同
3+7;7+7;30+7
司法拘留则最长为15 日。
1-15 日
五、与判决的关系
不同
能
不能
能
(三)本案是否可以提起自诉,如果提起自诉时,李三是否可以只告诉张一?如果提起自诉本案
的庭前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审查时发现缺乏罪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可以提起自诉,本案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可以只告张一。自诉人李三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张二,但只对部分侵害人张一起诉的,法院应当受
理并告知其放弃自诉的法律后果。但案件结束后李三不可就同一事实告诉张二。
3.实体性审查。
4.法院应当说服李三撤回起诉;李三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审查时因缺乏罪证,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李三撤回起诉,自诉人李三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关联法条《刑诉法》210;《刑诉解释》320 条、323 条
(四)关于和解本案中做法不当的有哪些,请简要说明理由?
1、被告人张一的妻子请求代为和解必须经过张一的同意,方可代为和解,本案中并张一妻子并未经过
张一同意即请求代为和解,故做法不当;
2、审查起诉阶段分期履行和解协议须经被害人同意,且提供相应担保,本案中检察院决定张一分期履
行即未征得被害人同意,也未要求张一提供担保,故该做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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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作和解协议书书检察人员不签名,也不可以加盖印章,本案中检察院制作和解协议并加盖印章的
做法不当;
4、本案是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和解,故可以分期履行,法院因张一分期履行而不予以从轻处罚的做法不
当,根据刑诉解释第596 条,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498 条、499 条、502 条、503 条、504 条。
(五)请简要的叙述和解协议的效力?
首先,可以拘束司法机关,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
罚。根据解释第596 条的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
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
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
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其次,可以拘束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和解协议约定
赔偿损失的内容,被告人应当在签署协议后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同时,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后,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予受理。
(六)如果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前,被告人的家属
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施行暂予监外执行,请问应当由哪一主体审查处理?如果检察院认为
暂予监外执行方式不当,应当如何进行监督?
1.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2.检察院的监督方式如下
(1)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院意见;
(2)法院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1 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的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院接到检察院意见书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
重新核查。
(七)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1.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请启动立案监督,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其不说或者
所说的理由不能成立,则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监察委或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点法条链接】
相关法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
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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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现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现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
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
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
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
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现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现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
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相关法条:《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
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
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
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
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
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刑诉解释》——暂予监外执行之监督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
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
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本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
日起十日以内将罪犯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六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
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
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抄送执行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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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唐山打人案件
一审、二审、侦查、辩护、排非等
张一、王二、钱三、李四(刚满17 周岁)、周五、朱六共六人于2022 年4 月1 日晚23:06 分在甲
省乙市A 区一起聚餐喝酒,期间张一涉嫌猥亵同一餐厅的女性客人蔡某,后蔡某及其女性好友柏某反
抗,张一、王二、钱三、李四便对两被害人实施殴打,周五、朱六围观,殴打过程中张一还将蔡某从
餐厅内拖拽至餐厅外进行殴打,餐厅的监视器拍摄到了整个殴打的过程及言语,多名证人也围观了此
案,此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行为实施完毕后王二、钱三潜逃。
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后查明主犯张一自2012 年以来,还涉嫌非法拘
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共11 起犯罪,欺压百姓、破坏当地
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生活影响。
同时查明当地区公安局长马某、某派出所所长胡某、副所长王某等八人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行贿、受贿。
关于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本案侦查的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拖延鉴定,被害人蔡某是否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人对伤情进
行鉴定?
不可以。根据证据合法性规则,证据的获得手段必须合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指
派或聘任,故蔡某无权自行委托鉴定人对伤情进行鉴定,蔡某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启动监督程序对公安机关发
纠正意见责令公安限期改正。
关联法条《刑诉法》51 条、52 条、146 条;《高检规则》218 条、219 条;《公安规定》248 条。
(二)本案如果几名犯罪嫌疑人都未委托辩护人,看守所是否可以安排当日的值班律师吴某为本
案中的张一、王二、钱三提供法律咨询?如果吴某担任过某犯罪嫌疑人的值班律师,在案件进入审理
阶段,吴某是否可以被指定为该被告人的辩护人?
(1)可以。值班律师是国家为犯罪嫌疑人体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
建议等,但是并不提供辩护服务,因而不会产生职责上、利益上的冲突,故值班律师可以为本案中几名同案
犯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关联法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3 条、6 条
(2)可以,因为都带有援助性质,也不存在利益冲突。
(三)如果本案中几名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公安机关便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获得了供述,案件
告诉至一审法院,被告人在审判人员的发问下如实作出了供述,对庭前供述的真实性也作出了认可,
后本案诉至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张一等人同时翻供,称侦查阶段受到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申请排除
其有罪供述,请问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对庭前供述的合法性作出审查?
不予审查,被告人张一等在审判人员发问下如实供述、并对庭前供述的真实性作出认可,该供述符合
法定性之要求,而二审法院的职责是监督一审审理是否合法,既然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行为无误,二审法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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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再对庭前供述这个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前获得的供述进行审查。至于被告人提出的受刑讯逼供的主张,
应当视为对司法机关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应当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严格排非规定》第5 条;《解释》第124 条
(四)如果案件公诉后,辩护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提供了相关的线索和材料,法院应当如何
处理?如果本案可能判处无期、死刑,而辩护人申请排非,检察院之前做过合法性核查,但是核查的
时候被告人提到不存在刑讯逼供,法院如何处理?如果检察院作合法性核查未同步录音录像又应当如
何处理?辩护方申请排非提出的线索和材料是否要达到能够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程度?
(1)如果在正式开庭前申请,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由检察院提出证据材料证明证据
的合法性。如果在审理中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理由正当的应及时审查,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决定调
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2)原则上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3)如果检察院未做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应当进行核查。
(4)应当达到争点形成责任即可,不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争点责任后,应当由检察院
排除合理怀疑。
(五)本案在审查起诉中,检察院决定对张一、李四依法公诉,对周五、朱六作出了酌定不起诉
的决定,那么两被害人可以对哪些主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哪些主体不到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如果
两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附民的原告人一审后只对附民部分不服提起
上诉,刑事被告人应当如何处理?
1.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刑事被告人张一、李四、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同侵害人周五、朱六,以及
未成年人李四的监护人。
2.刑事被告人之外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李四及其监护人、朱六属于刑事被告人之外的附带民事被告人。
3.不能。
因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故本案
两被害人另行提起民诉不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
4.原则上应当送监执行,但是如果需要送监执行的被告人成为二审附民被告人,则可以暂缓执行,暂缓
至二审附民审结前。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175 条、180 条、195、408 条
(六)本案主犯张一是否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不可以,本案并非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 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案件类型;公安规定第333 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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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
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
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第三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
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
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关联法条《刑诉法》288 条
(七)如果A 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一案件的过程中发现B 区公安正在立案侦查张一的涉黑案,请
问A 区法院是否可以并案审理,具体如何处理?
1.可以;
2.A 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嫌疑人、被告人张一,另有涉黑案件被立案侦查的,A 区法院可以协商公安
机关、检察院,一并交由A 区法院审理,但可能造成审限过分迟延的除外。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24 条
(八)如果张一一审数罪并罚被判处18 年有期徒刑,张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未认
定张一累犯其是否可以认定张一累犯?
不可以;
本案属于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情形,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不能对一审判决的刑罚执
行产生不利影响,因而一审法院未认定张一构成累犯,二审法院不得认定张一构成累犯,否则将影响张一减
刑假释。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401 条、403 条
(九)A 区法院一审后张一不服判决上诉,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张一还涉嫌绑架杀人正在
被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则请问二审法院能否决定并案审理?
原则不可以,因为正常绑架杀人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而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只能将案件发回
重审,而绑架杀人案件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发回A 区人民法院
一并审理会违背级别管辖规则。除非案件发回后由丙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案件的并案管辖权。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25 条;《刑诉法》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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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链接】
《高检规则》第343 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退
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查提纲,写明补充调查
的事项、理由、调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情
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刑诉解释》第24 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
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审判。”
【二审中的并案】第25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
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数人发回重审后之并案】《刑诉解释》第404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
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
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
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解释》第467 条
【再审中的并案】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
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
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案例五未成年及认罪认罚
张某与周某(17 周岁)涉嫌猥亵女童李某,被甲市A 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中A 区公安机关
将张某、周某、李某都带到了办案机关,在办案场所由侦查人员季某、朱某分别讯问了张某、周某,
询问了李某。后由于三人说法不一,侦查机关又在李某的家里、学校分别对李某实施了询问。
后案件事实查清,A 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A 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
告知张某与周某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两人均愿意认罪认罚,检察院遂安排值班律师在场让张某与周
某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具结书中记载建议对张某量刑三年至四年半有期徒刑,对于周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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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半,建议适用缓刑”。
后案件依法公诉至A 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半,对于周某因为没有社会调
查报告,因而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没有适用缓刑。
张某与周某对量刑均不服提起上诉,A 区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关于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本案中的做法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1、对被害人李某询问时没有李某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讯问周某也没有通知合适
成年人到场。(刑诉解释556)
2、询问性侵案件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遵循一次性发问的规则。
3、安排值班律师在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错误。对于成年人张某,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在值班律师在
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并不违法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周某,其属于应当进行法律援助的对象,即使未自
行聘请辩护律师的,也应当在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此外,根据高检规则第468 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4.量刑建议不当,原则上需要具体而明确。
5、因为没有社会调报告而不对周某适用缓刑的因果关系认识有误,法院裁判案件应当遵守证据裁判原
则认定是否适用缓刑,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裁判案件的参考。《认罪认罚指导意见》37
(二)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考量哪些因素?
1.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例如是否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等一般不
能适用从宽的情形。
2.人身危险性程度:是否是累犯、惯犯,有无积极退赃退赔、赔礼盗窃、赔偿损失。
3.认罪认罚的时间及稳定性等,认的时间越早从宽的幅度应当越大,稳定性越强从宽的幅度越
大。
(三)请简要回答什么是双向保护原则?请分析本案的罪名及情节在审理中需要遵守哪些特殊的
规则?
1.双向保护是指既要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维护社会利益,
积极化解矛盾,使被害人得到平等保护,尤其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维护和帮扶救助。
2.本案属于性侵未成年的案件,在诉讼中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因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所有不得公开审理;
第二,应当通知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核实成年人到场;
第三,可以由未成年审判组织审理
第四,发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需遵循一次性发问的规则;
第五,本案宣判也不得公开,因为需要需要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第六,本案未成年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则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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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评析认罪认罚案件中只要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即提起抗诉是否恰当?
(一)不恰当
检察院抗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法院公正审判,而非用于监督被告人是否上诉,检察院发现认罪认罚
的被告人上诉即提起抗诉,应当认定为检察院滥用抗诉权,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
答案二:恰当,虽然二审抗诉的制度设计是为了检察院更好地实现司法监督职能,但检察院随认罪认罚
的被告人上诉而提起抗诉的行为可以有效维护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稳定性,同时贯彻刑事司法禁止反言的内
在精神,防止被告人利用认罪认罚制度牵制司法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五)如果检察院抗诉期满后申请撤回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存在重罪轻判是否不应当准予
检察院撤回?
错,一般准予,只有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判为重罪情形的,才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关联法条《行诉解释》385 条
【法条链接】
《认罪认罚指导意见》
35.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
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
完成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机关。
36.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
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
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37.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
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没有委托社
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相关法条《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之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应当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准确认定
案件性质,根据量刑情节拟定初步的量刑建议,并组织听取意见。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或者建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确
定量刑建议范围后再组织听取意见:
(一)新类型、不常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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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三)涉案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的;
(四)性侵未成年人的;
(五)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明显不一致的;
(六)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或讨论的。
检察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量刑建议应当
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
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年)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
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进行质证。
《刑诉解释》第385 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
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刑诉解释》《解释》第550 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
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二)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
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解释》第556 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前条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
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解释》第558 条
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第十八条
经审查、评估,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
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二)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
(三)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四)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冲刺·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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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七)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八)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注意】社会参与原则
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融入社会因素,由普通民众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刑事诉各
个环节对未成年人提供辅助和支持。包括将社会调查,讯问和审判时在场、观护帮教和相关教育辅导
等委托给社会力量或由社会力量参与。从理论上来说,未成年人之所以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一
个重要原因是其向成年人过渡时社会化未能充分完成社会参与和社会环境,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完成
其社会化的过程。社会参与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还能帮助保持未
成年人与社会的正常联系,减少刑事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产生的消极影响。有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
案例六检察院自侦案件
杜某是甲市A 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控告至A 区检察院。A 区检察院决定对
此案进行初步的调查,在调查中检察官询问了杜某与案件相关的几个问题,A 区检察院觉得杜某有重大
作案的嫌疑所以决定拘留杜某,并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后报经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了杜某。侦查
中再次对杜某进行了讯问,案件比较轻微未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在侦查中A 区检察院对现场进行勘验,
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蔡某担任本案的见证人。
后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捕诉部门审查起诉。
关于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本案中做法不当的有哪些,并简要的说明理由?
1、初查中不得接触涉案的杜某,检察官询问杜某的行为有误。
《高检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
批准。
2、本案不符合先行拘留的条件,应当先决定立案侦查,后续依法决定拘留杜某,A 区公安仅以有重大作
案嫌疑先行拘留杜某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检察院拘留《高检规则》121: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一)犯罪后
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A 区检察院自行决定立案侦查的行为有误。本案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应当由市
级以上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或者交由下级基层检察院进行侦查,A 区人民检察院无权自行决定立案侦查。
《高检规则》第14 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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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
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
4、A 区人民检察院经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杜某的行为有误,若A 区人民检察院取得了侦查权,批准逮
捕时应当由自侦部门向捕诉部门申请批准逮捕,捕诉部门向检察长确认后,即可批准逮捕,无需经上一级检
察院决定批准逮捕。
《高检规则》第二百九十七条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
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
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
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5、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A 区检察院因为案件轻微未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行为不
合法。
《高检规则》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
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6、A 区检察院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本案只邀请一名见证人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高检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14 条、121 条、168 条、169 条、178 条、187 条、197 条
(二)如果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此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应当如何处理?
属于刑诉法第十六条的情形,应当退回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其撤销案件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366 条
(三)本案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侦查完毕?
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的意见。
《高检规则》第253 条。
(四)如果本案是由监察委立案调查,则请谈一谈案件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衔接问题。
1.
如果调查阶段监察委采用留置,则移送后检察院应当决定先行拘留,然后在10 至14 天时间内
变更为适格的强制措施;
2.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应当依法公诉;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原则上应当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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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退回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
3.
如果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则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作不起诉的决定。
(五)本案法院是否应当对杜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不应当,因为本案不涉及到退赃及财产刑。
《涉案财产规定》第四条
【法条链接】
《高检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三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
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五十三条
自侦案件之侦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
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
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第三百六十五条
法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
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
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
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第三百六十六条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三
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第三百四十一条排非后的重新取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
依法排除,同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第三百二十九条管辖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二十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涉案财产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
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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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七
一审程序、二审、复核
1996 年至1999 年间,劳某与情人法某共谋并分工,由劳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
对象,由法某实施暴力,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 起。1996
年7 月29 日,甲省乙市公安局对该起抢劫、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8 月18 日发布通缉令对
该案犯罪嫌疑人法某和劳某进行追逃。2019 年11 月28 日被抓获归案。
2020 年12 月21 日,劳某案在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劳某被控犯下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
绑架三宗罪。2021 年9 月9 日上午,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某故意杀人、抢劫、绑架
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4.8 万余元。
劳某不服对此案依法提起上诉,2022 年8 月18 日,甲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劳某涉嫌
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一案。二审裁定维持死立即判决,后案件报请最高院复核,最高
院核准该案。
关于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在审理中如果劳某认罪认罚则其辩护律师是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
与辩护人的时间冲突应当如何处理?
1.可以,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
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二)如果一审开庭后,劳某拒绝委托的辩护人继续为她辩护,重新委托了新的辩护人,人民法
院是否应当重新开庭审理?
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法院应当接受。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313 条
(三)本案一审中关于劳某是否有坦白的表现存疑,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要求有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对量刑证据有
疑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劳某具有坦白情节。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144 条
(四)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于庭外调查核实获得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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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
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
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271 条
(五)如果本案二审裁定维持死立即判决后,最高院复核后认为此案程序存在错误将案件发回二
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1.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二审法院应当依据二审程序审理,本案属于以程序错误为由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
违法,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原则上应当另组合议庭,本案不属于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原判认为事实正
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430 条、431、432 条
(六)请问关于本案如果检察院公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绑架三起事实,而一审人民法院以故
意杀人、抢劫罪判决被告人死缓,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二审法院能否对一审未认定的绑架
罪进行审理认定?
答:不可以。将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限定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符合二审程序的功能定
位和相应的诉讼原则。
从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来看,因被告人上诉而启动的二审程序,主要功能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救济。
实践中,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不服,可以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相关问题进
行审理,以期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对于因被告人上诉而启动的二审案件,如果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未予认
定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而追加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不仅未能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救济,反而作出不利于被告
人的认定,这显然与二审程序的法律救济功能相悖。
同时,为确保被告人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明
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据此,对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追加认定一审未予认定的部分不利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即使最终并未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种做法也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精神。
(七)本案如果劳某的家属认为案件裁判结果错误,向检察院申诉,应当找哪个检察院哪个部
门?该检察院是否可以启动再审?
向最高检的死刑复核监督部门;最高检可以抗诉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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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涉案财产规定》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
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
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
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
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排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证据认定
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21.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2.被告人在侦查终结前接受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不存在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
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
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
告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依法
进行调查。
23.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
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24.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
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
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
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5.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
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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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
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量刑证据】
第七十三条
遗漏移送材料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
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
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第九十一条证言的反复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
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
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
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释》第九十六条
被告人翻供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
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
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
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
信其庭前供述。
量刑证据《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
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
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或者要求有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明被告人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等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
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提供。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
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
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
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当庭出示之新证据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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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
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刑诉解释》
第四百四十六条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
孳息一并作出处理。
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
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被告人姓名、案由、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判庭和联
系方式,并附二审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判文书。
第四条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
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者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情况。
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传真或者寄送等方式,将法律援助手续提
交最高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
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
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一审文书生效时间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第四百零一条上诉不加刑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
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
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
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数罪中某一个罪可以加,但是总和刑期不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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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
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
身监禁;
(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百零三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
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
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第四百零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
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
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
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案例八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速裁程序
2021 年至2023 年期间,周某、罗某、黄某、朱某4 人为谋取私利,在明知所进货物均没有正规的
进货凭证和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罗某、黄某、朱某以5 元-10 元不
等的单价从周某处购进多种类型的“三无”保健品,再以20 元-30 元每盒的销售价格向消费者销售牟
利,部分购买者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其中周某销售金额共计19 万元、罗某9 万元、黄某6 万元、朱
某3 万元,共涉及保健品60 余种。经鉴定,周某4 人销售的60 余种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
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后被甲省乙市A 区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后经过A 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案件诉至A 区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本案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可以该诉讼能否进行调
解?
1.可以提起,因为本案属于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公益性案件;
2.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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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二)本案中附带民事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进行计算。
(三)四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认
罚协议,检察院对于周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对于罗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
三个月,对于黄某、朱某判处缓刑。在审查起诉中检察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对正处于逮捕中的周、罗、
黄三人进行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应当,因为按照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
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检察院作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作出是否释放或变更的决定?
1.犯罪的严重程度:
如果涉及到以下情形一般不予从宽——(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2)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
(3)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4)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5)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人身危险性程度:
如果涉及到以下情形一般不予从宽
(1)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4)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身体健康状况:
如果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可以建议释放与变更。
4.案件进展情况:
如果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建议释放与
变更。
(五)如果本案经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后生效。后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事实认定有错,决定
自行启动再审,在再审中发现罗某还有其他案件正在被其他法院处理,其是否可以并案?
不可以,因为再审中只有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才应当并案。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用的是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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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六)本案裁判生效后,周某只认为附带民事部分裁判有错,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再审立案若干意见》2013 年第11 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果只针对民事部分申诉的,人
民法院一般不予再审立案,除非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不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
(七)如果本案按照上述(三)进行认罪认罚,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宣判后如果被告人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进行处理。
《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5 条
【法条链接】
《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申诉法院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
查处理。
上两级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
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
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四百五十五条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
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四百五十九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
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法院内部再审程序的启动
第四百六十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第四百六十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
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
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百六十四条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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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
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百六十八条
出庭人员
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
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第四百六十九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
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第四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
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
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
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案件审理。
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诉处
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第467 条并案处理
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
审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
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
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
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
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案件审理。
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诉处
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案例九
出逃境外缺席判决、没收违法所得
程某,男,汉族,1941 年7 月29 日出生于河南,曾为河南省政府驻香港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2000 年12 月7 日至2000 年12 月15 日,被告人程某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
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
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 万余元。于2001 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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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外逃至新西兰奥克兰市,2002 年2 月8 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关于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如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请问其是否应当将相关的文书送达至被告人程某?
应当,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
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
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作出处理。
(二)本案因为程某未到庭,请问程某的近亲属是否可以参加庭审?如果可以其参加庭审可以享
有哪些权利?
1、可以参加庭审,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的关系证明。程某金近亲属人数众多的,
应当推选1-2 人参加诉讼。
2、程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
出庭进行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程某近亲属可以提起上诉等权利。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601 条、602 条、603 条
(三)本案是否可以单独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如果可以,关于利害关系人哪些程序权需要
进行保护
1.可以。
本案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程某出逃境外,属于重大犯罪的情形之一;并于2002 年2 月国际刑警组
织对程某发布红色通报属于通缉,符合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条
件,故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关联法条《刑诉法》298 条;《刑诉解释》610 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 条、5 条、
2.获得通知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对生效裁定申诉引起再审。
(四)本案有无可能同时启动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如果启动缺席判决程序则没收
涉案财产的证明标准为何?
(一)不可能;
因缺席判决程序既解决定罪量刑同时也一并解决涉案财产,其可以囊括违法所得程序解决涉案财产的问
题。
(二)没收涉案财产的证明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关联法条《刑诉法》55 条
(五)本案如果先启动没收程序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了没收,没收三年后程某被抓获。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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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对之前的没收裁定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解释》第628 条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
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六)本案被告人及近亲属都未委托辩护人,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则开庭
审理时被告人的近亲属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次开庭拒绝应当准许,但是应由当事人及家属再委托,如果未委托则应当再次为其提供法律
援助辩护;第二次开庭再次拒绝则一律不予准许。
《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
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
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
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重点法条链接》
《刑诉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
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
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理。
《刑诉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
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
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
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解释》
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
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
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
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
证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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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简答
(一)有专门的知识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除鉴定人是以自身所具有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参与外,还有另外一些具“专门知
识”,则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虽然鉴定人以外的有
专门知识的人并非刑事诉讼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但随着犯罪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增强,他们同样在诉讼
过程中发挥重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方式包括:(1)参与勘验、检查。(2)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门
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3)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4)就专门性问题
出具报告并出庭作证。
(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之区别
区别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一、地位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非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二、产生
时间
公诉案件:律师辩护人被第一次
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非律师辩护人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
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
三、委托
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押的,为其监护人、近亲属
上述案件五种主体。
四、诉讼
职能
辩护职能
被害人、自诉人委托承担控诉职能
五、诉讼
权利
(1)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
(2)未规定可会见被害人,但
经过法、检许可,以及被害人的
同意,可向被害人调查取证。
根据《刑诉法》和《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讼代理人
享有以下权利:
1.阅卷权: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
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调查取证权: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59 条至第61 条(辩护人的)
的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冲刺·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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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诉、控告权:
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
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三)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收集证据,证明是谁实施
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及其他关事实,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
明自己送主张的活动。特征有:一,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二,证明的
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三,严格意义上的证明只存在审判阶段。四,刑事诉讼
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支配。五,刑事诉讼的证明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还是一种诉讼行为,直接
受各类诉讼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四)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对期日未作
具体规定,在诉讼实践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和案件的具体情
况予以指定。期间与期日都是刑事诉讼中规范时间的规定,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
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间则是指公安司法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
得任意变更。
4.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
毕为结束;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随之确定。
5.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开始某项诉讼活动;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
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五)立案的特征:
(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个普通诉讼程序。
只有前一诉讼阶段的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程序
法制原则。立案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2)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则,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
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刑事案件,保证刑
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实现。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冲刺·刑诉
35
个诉讼阶段。例如,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阶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些案件,在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即告终结,不需要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有些公诉案件,如果犯罪情
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而终结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但是,任何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经过立案阶段。只有经
过立案,其他诉讼阶段才能依次进行,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才有法律依据,才能
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赋予特定机关的职权行为,侦查立案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专属权力,
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立案。而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
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
(六)侦查监督
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
的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
4.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听
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
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进行伤情、
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5.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
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
(七)审查起诉的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八)审判之终局性
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
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
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这是由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的最后一道机制的性质
决定的。
(九)向证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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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第二,不得以诱导方式
发问;第三,不得威胁证人;第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十)延期与中止之区别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
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
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
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
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4.中止审理用裁定,而延期审理用决定。
【十一】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以下特点: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
解。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
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4.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同于普通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理期限。
5.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
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十二)决定、判决、裁定
判决
裁定
决定
一、对象
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终
止审理、中止审理、维持原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自诉、
核准死刑、减刑、假释、撤销
缓刑、减免罚金)
程序问题(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
措施、实施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
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
延长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
二、阶段
审判阶段
审判、执行阶段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
三、机关
法院
法院
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机关
四、形式
书面
书面、口头
书面、口头
五、排他
性
一个案件只有一
个生效判决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项决定
六、法律
效力
不服未生效的判
决,可以上诉、
抗诉
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
抗诉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抗诉,
部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如回避、
司法拘留、罚款)
(十三)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冲刺·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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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再审抗诉
二审抗诉
一、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
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二、权限
除最高检有权对同级的最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法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
除最高检外,任何一级检察院都有
权对同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
出二审抗诉
三、接受抗诉
的机关
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检
察院的上一级法院
四、期限
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五、抗诉的
效力
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
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文书
1.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20××〕×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
务、出生地、户籍地、住址、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
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调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
×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
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
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
罪的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
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
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
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别列举证据)
本院认为,……(概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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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页。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解析]起诉书是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控诉的法律文书,其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控
诉对象的身份,即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第二部分:案件的来源及检察院所做工作。来源即哪一个机关
侦查终结或调查终结而移送。来到案卷所做工作都是固定不变的即告知相关主体、讯问被告人、阅卷
(此处与讲义卷知识点能够相互印证)。第三部分描述犯罪事实;第四部分展示证据;第五部分亮明主
张。其叙述采取的是正面叙述的方法。
2.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上诉人:[写明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
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案由:写明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上诉人因××一案(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
于××××年××月××日收到×××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
刑事×××,现因不服该×××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主要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
上诉理由部分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的不当,采用驳论手法,在反驳中正面说理,阐述上诉的根据。
“……为此,特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审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份。
3.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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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规定格式和内容要素如下: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抗字[年度]第××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
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
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
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
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
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
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
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
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判决(裁定)
错误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
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
理由写完之后,另起一段,写明适用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依法提出予以抗诉、请求改判的请求。
其写作格式如下: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尾部部分,首先写明致送单位名称:“此致”“×××人民法院”。接下来是检察人员署名。最后写
明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在其上加盖检察机关的印章。
附项部分应写明以下几点:(1)被告人现在何处;(2)证据目录;(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证
人名单与一审无异,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4.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
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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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年度]××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
××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
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
请求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答辩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
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既要写明经法庭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又
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
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
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 日折抵刑期1 日,即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
的日期)”
第二,定罪免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
的日期)”
第三,宣告无罪但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
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第四,宣告无罪且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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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 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解析]判决书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主体部分,主要介绍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第二部
分案件的由来及法院所做工作;第三部分亮明控辩双方观点;第四部分法院查明的事实收集的证据;
第五部分为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