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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点版)(更至52题)柏浪涛客观每日一题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6法考每日一题搜集汇总_26柏浪涛刑法每日一题(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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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1 题:结果加重犯
原题
1.下列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多选)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B.强制猥亵罪致人死亡
C.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D.拐骗儿童罪致人死亡
解析
【答案】:AC

A 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57 条第1、2 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
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
重犯。

B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37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刑法对强制猥亵
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强制猥亵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
C 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38 条第1、2 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
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
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
刑法对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
D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2 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
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刑法对拐骗儿童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
刑。因此,拐骗儿童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霹雳提醒
【一定要熟记】《精讲卷》P45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
第一类: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 条)
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8 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 条)
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 条)。注意,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均没有规定“ 若致
人死亡要加重处罚” ,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
第二类: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过失心理,也可以持故意心理。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 条)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 条)。注意,刑法在强制猥亵罪中没有规定“ 致人重伤、死亡
要加重处罚” ,因此强制猥亵罪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霹雳独家口诀】故非暴虐三qiang 一卖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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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2 题: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原题
2.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甲的
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乙中的毒不会致死,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剖腹自杀身亡。甲的
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丁欲杀死田某,得知田某毒瘾很大,便向田某赠送大量毒品。田某第二天毒瘾发作,吸食
过量毒品死亡。丁的行为与田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D.张某带领手下持刀追杀甲乙,紧追不舍,甲乙无路可逃,甲跳入水库,溺水身亡。乙见状,
只好跳入高速公路,却被汽车撞死。张某的行为与甲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解析
【答案】:ABC

A 项错误。A 项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乙以香灰涂
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属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该行为异常。第二,先前行为是甲杀乙的
行为,仅致乙轻伤,对乙死亡结果的作用小。介入因素对乙死亡结果的作用大。表明先前行为
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甲杀乙致乙轻伤的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
B 项错误。B 项也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乙剖腹自
杀,属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该行为较为异常。第二,乙剖腹自杀对自身死亡作用大。先前行
为即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的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
C 项错误。向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赠送毒品,且赠送时毒瘾没有发作,这种赠送行
为不是危害行为,受赠者自己吸食过量死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
D 项正确。第一,介入因素是甲跳入水库溺水,乙跳入高速公路,属于被害人自身的
行为,甲乙二人的行为不异常,因为无路可逃是被迫的。第二,先前行为是张某带领手下持刀
追杀甲乙,紧追不舍,甲乙无路可逃,对甲乙死亡作用大。介入因素即甲跳入水库溺水与乙跳
入高速公路对甲乙死亡的作用也大。在此属于二因一果。先前行为即张某的紧追不舍的持刀追
杀行为与甲乙死亡有因果关系。对被害人的行为不能追责。
霹雳提醒

【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精讲卷》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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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3 题:因果关系
原题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以伤害故意将王某打得重伤昏迷,离开现场时出于习惯随手扔掉烟头,未料到竟引起火
灾,烧死了王某。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B.乙以伤害故意将李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开现场。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乙的哥哥来到现场。
李某的哥哥也来到现场欲抢救李某,但乙的哥哥不许其进入抢救,导致李某死亡。事后证明,
如果李某的哥哥抢救,则李某不会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绑架吴某,警察前来营救。警察由于重大判断失误,竟将吴某误以为是丙,将吴某开枪
打死。丙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放火引起大楼火灾,消防队员实施正常的灭火行为,其中一名消防队员被火烧死。丁的
放火行为与消防队员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解析
【答案】:
D

A 项错误。A 项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火灾,不是扔
烟头,发生火灾很异常。第二,先前行为是甲以伤害故意对王某实施的重伤行为,对王某死亡的
作用大。介入因素即火灾对王某死亡的作用也大。本案属于二因一果。先前伤害行为与王某死亡
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后行为构成失火罪。注意,对两罪在并罚时,不能将
一个死亡结果同时处罚两次,也即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失火罪(去掉死亡结果)并罚。

B 项错误。第一,介入因素是乙的哥哥不许抢救李某的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
比较异常,与先前行为属于独立关系。第二,先前行为是乙对李某的重伤行为,制造了致命危险,
但是当救助行为出现后,该危险便变得不致命了,也即先前行为对最终死亡的作用变得不大了。
介入因素即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对李某死亡的作用大。因此,先前行为即乙的重伤行为与李
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阻断救助的行为:前提条件是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
的可能性。结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
C 项错误。第一,介入因素是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
比较异常。第二,先前行为是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对吴某死亡的作用小。介入因素即警察出于
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对吴某死亡作用大。因此,先前行为即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与吴某死亡无因
果关系。

D 项正确。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危险的实行者是消防员,消防员对危险有认识能
力,但是,消防员对危险没有自如的避免能力,因为进入火场灭火是其职责,因此消防员的死亡
结果不能归属于消防员,只能归属于放火者。
霹雳提醒

【被害人自陷风险】(五星级考点)《精讲卷》P33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负责);
(1)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责);
(1)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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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4 题:因果关系
原题
4.甲(女)一直怀疑乙(女)是丈夫的小三。某日,甲在大街上撞见乙,便拿起小手包打乙,
乙赶紧躲避。在躲避过程中,乙闯红灯逃向马路对面,被一辆越野车撞倒,乙死亡。下列说法
正确的有?(单选)
A.甲的打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的打人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解析
【答案】:D

甲只是用小手包打人,这种行为对乙的身体健康及生理机能不会有实际危险,故不属
于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其一,甲的行为对死亡结果
作用不大。其二,介入因素是乙自身的行为,也即闯红灯。由于甲仅仅是用小手包打乙,乙因
此不顾危险而闯红灯,属于异常,由此导致的车祸也属于异常。其三,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
作用很大。故A、B、C 项错误,D 项正确
霹雳提醒
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精讲卷》P48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
【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精讲卷》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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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5 题:因果关系
原题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夜间驾驶尾灯坏掉的车,被交警张某拦下。张某为了防止后车撞上甲的车,在甲的车后
挂了一个手电筒。张某命令甲将车开往前方加油站。甲开车时,张某将手电筒拿掉。此时,李
某的车撞上甲的车尾,致李某死亡。李某的死亡应归属于张某
B.乙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130 公里/小时(限速120 公里/小时),撞死突然横穿高
速公路的行人。事后查明,即使甲遵守规定,开到120 公里/小时,死亡结果仍无法避免。乙的
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丙端一盘有毒的鱼肉给谭某,谭某闻到该鱼的腥味,引发过敏症而死亡。丙的行为与谭某
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夜晚开车不慎将行人蔡某撞倒在路中央,蔡某重伤昏迷,丁逃逸。后王某开车不慎轧到
蔡某,蔡某当场死亡。蔡某的死亡与丁无因果关系
解析
【答案】:D

A 项正确。当交警张某控制甲的车后,防止追尾就变成了张某的义务和责任,此时出
现李某追尾的事故应当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张某。

B 项正确。乙的行为不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与行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C 项正确。这是特殊体质问题。但特殊疾病不是先前投毒行为引发的,而是鱼腥味引
发的。死亡结果与投毒没有因果关系。

D 项错误。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王某开车扎到蔡某,在当时的情景下并不异常。先前行
为是丁夜晚将蔡某撞倒在路中央,并且重伤,对死亡结果作用大。介入因素的作用也大。本案
属于二因一果。
霹雳提醒

【介入因素的种类】《精讲卷》P55
1.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①被害人自杀问题。第一步,自杀行为(在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选择自杀),比较异常,与犯罪
人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第二步,直接自杀身亡,表明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原则性结论:
被害人自杀身亡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这两个结果加重犯中的“ 致人死亡”包
括被害人自杀身亡。
2.第三人的行为
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结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
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①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特殊疾病,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被害人疾病发作,导致死亡。看
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有引发关系,则有因果关系。没有引发关系,则没有因果
关系。②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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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6 题:因果关系
原题
6.以下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A.甲与乙是兄弟,但素有矛盾。某日,两人再起冲突,发展成相互殴打,冲突中,甲打了乙
的腹部。乙回家后,感到腹部疼痛,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乙自身罹患
神经纤维瘤并累及腹腔器官及血管病变的基础上,腹部受到外力作用促发自身病变血管破裂,
引发腹腔膜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尽管甲并不知道乙患有疾病,但其伤害行为仍与乙
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欲杀害其妻,遂在妻子的早餐中下毒,该种毒药杀伤力极强,两小时内必定死亡。但是
妻子食用后痛苦不堪,甲起了恻隐之心,赶忙送妻子去医院,途中,甲的仇人乙见到甲的车子,
故意撞击,甲的妻子在车祸中身亡。由于妻子中毒必定死亡,所以应当肯定甲的行为与妻子的
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C.甲不慎撞到乙,致使乙跌落水塘,甲慌忙逃走。乙的妻子路过,听到乙的呼救,但想到乙
经常家暴自己,于是眼睁睁地看着乙溺水身亡。由于乙的妻子不救助与乙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甲无须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D.甲假装孕妇,欺骗乙说自己被抛弃,身无分文,让乙借给自己钱。甲的演技十分逼真,但
乙在前一天刚刚听朋友说过有孕妇向自己借钱的事情,知道甲是骗子,但觉得甲也不容易,所
以还是给了甲钱。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损失,甲成立诈骗罪既遂
解析
【答案】:ABCD

A 项,被害人特殊体质并不属于行为之后的介入因素,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行为
人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否有认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所以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
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
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如果甲对乙的死亡结
果不存在故意或过失,那么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甲。

B 项,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具体、现实的结果,而非假定的结果。虽然甲的妻
子在两小时内必定死亡,但是其当下的死亡是由于乙的撞击行为造成的。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
甲的行为与妻子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
C 项,第一,甲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为死亡结果就是甲的行为制造
的危险的实现。第二,乙的妻子应救,能救,故意不救,死亡结果与乙的妻子的不作为也有因
果关系。第三,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与乙的妻子的不作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不是排斥关系,可以并存。这是二因一果。

D 项,诈骗罪的行为公式是欺骗行为— — 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 — 对方基于认识
错误处分财物— — 行为人取得财物— —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乙并未陷入认识错误,也未基于认
识错误处分财物,甲不能成立诈骗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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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霹雳提醒

【关于“ 果” 的要求】《精讲卷》P50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 果” 是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
(这个知识点非常重要,我们将精讲卷上的两个例子摘出来放在这里,方便大家复习时再
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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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7 题: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原题
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8 岁小朋友的恶作剧伤害王某,对王某身体造成威胁,王某对其只能紧急避险
B.对人所实施的过失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C.对人所实施的属于意外事件的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D.对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解析
【答案】:BCD

本题考查的是不法侵害需要满足犯罪构成的何种要件才属于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及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分。

A 项错误。一个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属于不法侵害后,在主观要件中如果该行为人未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对这样的不法侵害行
为,可以正当防卫。因此,A 项中,8 岁的小朋友的行为虽然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而不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但其恶作剧行为对王某身体造成威胁,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属
于不法侵害,王某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
人,但在由他人的侵害行为引起的紧急避险情况下,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不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是第
三人。A 项中王某针对不法侵害人(8 岁的小朋友)本人不能进行紧急避险,而只能正当防卫。

B 项正确。一个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属于不法侵害后,在主观要件中该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
失均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防卫人均可以对其客观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
害既可以是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因此,B 项中对人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
行正当防卫。

C 项正确。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只需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即可,是否具备主观
要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也不影响不法侵害的认定。因此,C 项中,对不法侵害人
实施的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属于意外事件的侵害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D 项正确。假想防卫是指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的
所谓的防卫。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结束后,行为人进行的所谓的防卫。假想防卫与事后防卫分别因
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均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
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时,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霹雳提醒

【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精讲卷》P79

不法性
①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山洪暴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等只能视为单纯的
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②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③不法侵害包括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对这类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但需要满足紧
迫性条件。
④事态具有紧急性。

客观性:不法侵害,只要求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至于在“不法侵害”前加什么修饰语并不重要

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否则就是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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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8 题:特殊防卫
原题
8.女青年王某被拐卖到李某家,欲逃走,但被李某监控、毒打。某日,王某为了逃脱,别无他
法,便给李某投毒,李某死亡。王某逃脱。王某的行为构成?(单选)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答案】:A

防卫是否过当,应根据必要性原则来判断,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
当。在当时情境下,只有智取,别无他法,那么导致死亡也不过当,因为李某对王某实施的是
严重的侵害人身的不法侵害。由于王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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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精讲卷》P87
1.判断标准:
①必要性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②相当性标准。根据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2.防卫过当: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最厉害的正当防卫】《精讲卷》P88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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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9 题: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
原题
9.甲怀疑乙在追求自己的女友,便约上丙丁来找乙。在乙的宿舍门前,丙见到乙就上前殴打,
被甲拦住。甲声称:“ 在没搞清事实之前,先别动手。” 乙从地上爬起来后进入宿舍,将一把
水果刀揣进口袋,然后出来。在门口,甲乙二人又发生争执。甲问道:“ 真要干架吗?” 乙答
道:“ 怕你啊!” 二人便厮打起来。此时,丙丁便一起上来殴打乙。乙见对方人多势众,便逃
跑。甲丙丁便一路将乙追打至持续10 余米的地方,乙为了摆脱被群殴,拔出水果刀奋力刺向
距离自己最近的甲。甲当场倒地,被送往医院不治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由于双方是相互斗殴,所以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B.当甲丙丁一路追打乙时,乙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C.乙刺死甲,属于正当防卫
D.乙刺死甲,属于防卫过当
解析
【答案】:BC

本案中,值得刑法评价的乙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与甲的斗殴行为,二是拔刀刺甲的行为。

对于乙的第一个斗殴行为,由于双方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此时,双方彼此的合法权
益因其对对方实施的不法侵害而被刑法暂时否定,即此时双方在刑法上人格减等,其人身和财
产权利暂时不为刑法所保护,则对斗殴双方来说,均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都不存
在因防止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的可能。因此,乙的斗
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对于乙的第二个拔刀刺甲的行为,由于乙见甲丙丁三人围殴自己便开始逃跑,此时,
乙斗殴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其合法的人身权利此时受到刑法的保护,但在乙逃跑后,甲丙丁
一路追打至10 余米的地方,甲丙丁三人的追打行为就构成了正在进行的对乙合法的人身权利
的不法侵害,乙拔刀刺甲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持续群殴属于侵犯人身的严重
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从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必要性来看,导致死亡也不过当。
霹雳提醒

【相互斗殴的处理结论】《精讲卷》P86

(1)斗殴无防卫,也即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
(2)斗殴有承诺。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打成重伤或打死,
则成立犯罪。
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精讲卷》P87

①必要性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
②相当性标准。根据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
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最厉害的正当防卫】《精讲卷》P88
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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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10 题:偶然防卫观点展示
原题
10.医生甲悄悄溜进病人乙的病房,手里藏着毒针,准备给乙打,欲杀害乙。甲看到乙背对门
口侧身躺在床上睡着了,轻手轻脚来到床边,朝着乙裸露出来的一只手臂正准备注射,突然,
乙翻身用刀刺向甲,致甲重伤倒地。原来,乙对甲的前期治疗很不满意,认为自己的后遗症就
是甲的疏忽造成的,一直伺机报复,知道每到此时甲会进来给自己打针,便实施突然袭击。但
乙不知道甲这次要打的是毒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
B.乙的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
C.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D.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解析
【答案】:ACD

A、B 项,偶然防卫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C、D 项,(1)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
价值论认为防卫人不需要具有防卫认识,即使防卫人实施的是危害行为,但从事后的结果来判
断,只要制造了好结果,就仍然构成正当防卫。

本案中,虽然乙没有防卫认识,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其自身的杀
害这种不法侵害,制造了好结果。偶然防卫因为制造了好结果,所以是好行为,应受奖励,认
定为正当防卫。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2)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不构成正
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需要具有防卫认识,但因不具
有防卫认识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的好坏会影响到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
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不能认为,只要是死亡结果就是既遂结果。

本案中,乙因不具有防卫认识,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
然阻止了甲对乙自身的杀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将甲刺成重伤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
罪(既遂),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霹雳提醒

【防卫认识】《精讲卷》P82
①偶然防卫的辨认标准: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②偶然防卫的类型:故意型偶然防卫/过失型偶然防卫
③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五星级考点):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
点。因此,所有的偶然防卫均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
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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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11 题:正当防卫
原题
1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聋哑人赵某在狩猎时,误将周某当作野兽准备射击,站在赵某身后较远的甲发现赵某的行
为,赶紧开枪将赵某打伤,保护了周某的生命。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
C.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均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D.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认识,有学说争议,但基本均认为不需要防卫意志
解析
【答案】:ABD

本题中A 项正确。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
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主观阶层的因素只影响责任的承担。聋哑人赵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的不
法侵害,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甲为保护周某将赵某打伤,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
件。

B 项正确。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可以进行正当防
卫,例如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的父亲在他人胁迫下救助自己落水的幼女,第三人成立正当防卫。

C 项错误。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只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不存在成立
故意犯罪的可能性;而防卫不适时和防卫过当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
D 项正确。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无论
依据哪种观点均不要求行为人具备防卫意志,否则可能会将相当一部分行为,如出于愤怒、报
复或兴奋而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排除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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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卫意图】《精讲卷》P85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
【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精讲卷》P81
第一,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第二,假想防卫,如
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第三,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
件处理。

【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的比较】《精讲卷》P84
制止不法侵害
偶然防卫(坏心办好事)
假想防卫(好心办坏事)
客观要件
√
×
主观要件
×
√
结论
观点展示
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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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12 题:正当防卫
原题
12.甲与乙因琐事产生矛盾,乙想教训甲,因此约自己的朋友丙、丁二人至甲住处,三人一同对
甲进行殴打,将甲打伤,鲜血直流。乙、丙、丁三人离去后,丁感觉对甲的教训太轻,不能使
乙解气,于是唆使乙丙二人回住处拿了西瓜刀、钢筋返回,乙用钢筋抽打甲时,甲便用随身携
带的匕首刺中乙及持西瓜刀朝其冲过来的丙,致乙轻伤,丙失血过多死亡。戊上前劝架,被甲
当作乙的同伙,甲遂挥刀刺向戊,致戊重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A.甲刺伤乙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B.甲用刀刺丙,致其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
C.甲刺伤戊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D.乙丙丁三人返回后,甲可以对丁进行防卫。
解析
【答案】:BCD

A 项,乙用钢筋抽打甲,面对这一紧急的不法侵害,甲被迫用刀将其刺伤是必要的,
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阻却违法。

B 项,丙持西瓜刀向甲冲过来,严重危及甲的人身安全。况且乙此前就已经殴打过甲,
此时甲更有理由相信乙持刀冲向自己会严重危及自己的生命。甲持刀反击是必要的,虽然造成
了丙死亡的结果,也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仍然构成正当防卫。

C 项,戊原本是劝架者,但甲误以为其是要来殴打自己的乙的同伙,对其实施了防卫
行为,即此时不存在不法侵害甲却以为存在,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并非故意为伤害行
为。若甲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
D 项,虽然丁先前对甲有殴打行为,但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第二次殴打行为,
丁属于幕后教唆犯,原则上不可以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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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卫的限度】《精讲卷》P87
判断标准:①必要性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②相当性标准。根据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假想防卫】《精讲卷》P81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
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的特点是,好心办坏事。
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第一,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
卫。第二,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第三,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
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
【防卫对象】《精讲卷》P86
1.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反击。
2.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
3.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的手段,既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身体,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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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13 题:紧急避险
原题
1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消防队员面临火灾时不能为了躲避火灾而紧急避险
B.王某看到身后有人追杀自己,便赶紧闯入李某家。实际上其身后人只是跑步者。王某的行
为属于假想避险
C.张某欲砸毁江某的汽车,砸碎玻璃后,发现车内有个小孩快要窒息。张某救了小孩。张某
的行为属于偶然避险
D.方某得知一周后会有海啸,为了躲避该海啸,盗窃邻居摩托车逃离。方某不属于紧急避险
解析
【答案】:ABCD

A 项正确。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
不能进行紧急避险。因此,消防队员属于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火灾时,不能为
了躲避火灾而紧急避险。

B 项正确。假想避险是指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的行
为。B 项中,事实上王某身后的人只是跑步者而非追杀者,但王某误以为是追杀者,赶紧闯入
李某家的行为,便因为缺少现实危险而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而属于假想避险。与假想防卫的处
理办法相同,对于假想避险,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
C 项正确。偶然避险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
这一点的避险行为。因此,C 项中,张某砸碎江某的汽车玻璃后,偶然拯救了车内快要窒息的
小孩的行为,属于主观上没有紧急避险的认识,但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的偶然避险。对
于偶然避险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观点展示。

D 项正确。成立紧急避险,要求第一,危险具有紧迫性。一周后的海啸不具有紧迫性。
第二,迫不得已,别无他法。方某躲避海啸的方法很多,不是必须盗窃邻居摩托车。此外,方
某不构成偶然避险。成立偶然避险,要求危险具有紧迫性。
霹雳提醒

【紧急避险意思条件】《精讲卷》P90

1.避险认识的观点展示
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结论: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结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
2.避险意图(避险动机)
①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
②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也即,合法动机和不法动机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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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14 题:紧急避险
原题
14.某航道由于地形复杂,多暗礁,因此设置了许多航标船,用以标示特定水域的水下深度和
暗礁概貌以及船只航行的侧面界限,从而保障过往船只的通行安全。一日,常年在该航道打渔
的甲驾驶机动渔船载着其妻和帮工至某航标船附近时,见同村几个渔民不小心使网上浮标挂住
了固定该航标船的钢缆绳,即驾船前往帮助摘取浮标。不料,靠近航标船时,甲的渔船螺旋桨
被该航标船的钢缆绳缠住,使渔船失去动力,该河段水流湍急,渔船存在翻沉的危险情况。甲
为使渔船摆脱困境,持刀砍钢缆绳未果,于是解开航标船的钢缆绳,然后驶离现场,致使脱离
钢缆绳的航标船顺流而下,漂流两公里,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才将航标船复位,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千余元,且此时航标船已经流失两小时。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单选)
A.甲为了使渔船脱困而解开航标船钢缆绳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B.甲解开钢缆绳的行为使航标船流失,可能造成过往船舶无法得知该流域的准确情况,危机
航行安全,其行为不满足紧急避险的条件。
C.甲没有向工作人员报告以消除危险的义务。
D.甲解开钢缆绳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
【答案】:D

本案的原型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95 号指导案例。

甲在自己的渔船被钢缆绳缠住失去动力、面临倾覆危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渔船上三
人的生命安全以及渔船,迫不得已解开了钢丝绳。虽然航标船流失可能给过往船只的航行带来
安全隐患,但这毕竟不是现实权益,只要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消除危险即可。其行为造成的损害
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阻却违法。A、B 两项错误。

但是,即便甲破坏交通设施(解开钢缆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这一先行行为使得
过往船只的航行处于危险状态,甲有采取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并且作为经
验丰富的渔民,甲应当知道航标船的重要意义。在其能够通过报告工作人员来消除危险的情况
下,其没有履行义务,成立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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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避险“ 不得已” 条件】《精讲卷》P91
这是指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不
得已”条件也称为补充性条件,意思是避险手段只能是补充手段,而不能是优先手段。这一点
与正当防卫不同,正当防卫中,面临不法侵害,原则上,防卫人没有躲避义务,防卫反击是优
先手段,不需要不得已而为之。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精讲卷》P92
要求: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1.法益的种类上,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2.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也即,为了保护某个财物,牺牲另一同价值的财物,成立紧急避险,
而非避险过当。
3.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也即,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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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15 题:主观认识
原题
1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将摩托车借给李某,后又从李某处窃回。甲认识到摩托车为李某所占有,具有盗窃的故意
B.甲的汽车被国家机关扣押在机关大院里,甲又偷回来。甲认识到汽车为国家机关所占有,
具有盗窃的故意
C.警察甲丢失枪支,没有及时报告,该枪支被不法分子乙捡到,乙用该枪实施抢劫。因为发
生了乙持枪抢劫这种严重后果,所以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但是不要求甲事先认识到枪支会
被乙捡到并用来实施抢劫
D.甲欲开枪打死乙,乙为了躲避子弹而后退,不慎掉下悬崖摔死。由于因果历程与甲预想的
不同,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解析
【答案】:ABC

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以及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认定。

A 项正确。《刑法》第14 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A
项中,甲明知摩托车因其出借而为李某占有,窃回会导致李某对摩托车丧失占有,即刑法中盗
窃罪所保护的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这种法益会受到侵害,并且积极追求这种法益受侵害结果的发
生。因此,甲具有盗窃的故意。

B 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4 条规定,B 项中,甲明知偷回被国家机关扣押在机关大
院里的公共财物汽车,会导致国家机关丧失对汽车这一公共财物的占有(刑法中盗窃罪所保护
的法益)受到侵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具有盗窃的故意。

C 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29 条规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
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
观状态是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只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这种“ 严
重后果”在理论上被称为客观超过要素或客观处罚条件。C 项中,甲作为警察能够认识到,在
我国实行枪支管制的情况下,丢失枪支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事实上也发生了乙捡到该枪支后
持枪抢劫的严重后果。因此,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但构成该罪只需要甲能够认识到有可能
会发生严重后果即可,不需要事先认识到枪支会被乙捡到并用来实施抢劫。

D 项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
果历程样态不一致,但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D 项中,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
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先行行为是甲开枪打死乙的行为,对乙死亡的结果作用大;介入
因素是乙的后退行为,该行为不异常,乙为躲避子弹而后退是本能,故介入因素对乙死亡作用
小。也即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
关系的具体样态,即使没有认识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确立。在本案中,甲主
观上想要开枪射死乙,客观上乙却是摔死的,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
人罪的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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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精讲卷》P71
以为是A 死法,实际是B 死法
①想毒死但噎死:毒杀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是未遂。
②想淹死,但井里没水摔死了:危害行为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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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16 题: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
原题
1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实施第3 次敲诈勒索时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实施
第3 次,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销售金额5 万元。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
5 万元,所以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甲向乙开枪,子弹从乙耳边擦过,由于乙有心脏病,枪声吓死了乙。由于甲对该因果关系
没有认识,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一个农民工误以为某单位园中的葡萄是普通葡萄而窃食一斤,实际上是科研试验品,价值
4 万元。因为该农民工没有认识到该葡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解析
【答案】:D

本题考查的是成立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行为人对行为人自身、
行为本身、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有认识。其中,对行为的次数、违法所得数额不要
求有认识。

A 项错误。A 项中行为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第3 次敲诈勒索,但成立敲诈勒
索罪不要求行为人对敲诈勒索的次数有认识。因此,行为人仍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故意,构成
敲诈勒索罪。

B 项错误。B 项中行为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5 万元,但成立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要求行为人对销售金额有认识。因此,行为人仍然成立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的故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C 项错误。第一,客观上,甲的开枪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引发关系,有因果关系。第二,
主观上,甲有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
D 项正确。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其中,对取得型财产犯罪
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例如,一般类型的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对该
数额较大要求有认识。因此,D 项中,该农民工没有认识到该葡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的,不构
成盗窃罪。
霹雳提醒

【犯罪故意】《精讲卷》P59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明知)+意志因素(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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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17 题:主观认识
原题
17.甲(男)与乙(女)是研究生师兄妹关系。甲殷勤追求乙,但乙未答应,给甲颁发了“好人卡”。
日久,甲不想再做“好人”。某晚,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向乙语言暗示,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手段。
但乙非常警觉,大喊“有人强奸啦”。甲担心有口难辩,便决定灭口,捂住乙的嘴巴,掐住乙的脖子。
乙晕倒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便拔掉衣服,实施了“奸尸”行为。事毕,甲离开现场。由于乙衣衫
裸露,一直昏迷,被冻死。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触犯强奸罪未遂
C.甲触犯侮辱尸体罪既遂
D.甲触犯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答案】:ACD

A 项正确。甲的行为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按照多数说,甲的前行为(杀人行
为)与后行为(奸尸行为)与死亡结果均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后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了重复评价和处
罚,应以重罪吸收轻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
B 项错误,C 项正确。甲并没有强奸故意,不构成强奸罪。甲的奸尸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既
遂)。本案中,甲主观上想奸尸,即侮辱尸体,但客观上却实施了强奸行为,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
对象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抽象认识错误的一种)。根据抽象认识错误的两次三段论推理方法可
以得出,甲主观上想侮辱尸体,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侮辱行为的一种),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
甲的行为属于侮辱尸体罪(既遂)。甲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却没有强奸的故意,构成过失
强奸(无罪)。因此,甲的奸尸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

D 项正确。甲不救助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甲以杀人的故意掐晕乙并对其
“奸尸”的先行行为,在刑法上产生了救助乙的作为义务,但甲“事毕”后,有能力却没有检查乙的
生命状态,致使乙因为衣衫暴露而在昏迷中被冻死,属于不作为。主观上,甲对此是过失心理。因此,
甲不救助乙致其被冻死的行为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被前面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
霹雳提醒

【结果的推迟发生(也称事前故意)】《精讲卷》P71
行为公式: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 尸” 水里,淹死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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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18 题:帮信罪与赌博罪、诈骗罪
原题
18.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 金题-1-2-18,多)
A.乙对甲谎称:“ 我要实施网络赌博,请提供银行卡给我” 。甲相信并照办。实际上,乙使用银
行卡用于网络诈骗。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B.乙对甲谎称:“ 我要实施网络诈骗,请提供银行卡给我” 。甲相信并照办。实际上,乙使用银
行卡用于网络洗钱。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C.乙对甲称:“ 我要实施网络诈骗,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乙使用银行卡实施了
网络诈骗。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
D.乙对甲称:“ 我要去澳门赌博,请提供银行卡给我” 。甲相信并照办。乙使用银行卡在澳门
赌博。甲不构成犯罪
解析
【答案】:CD

[考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赌博罪,洗钱罪

[解析]A 项,第一,甲在客观上帮助乙实施了诈骗罪,但是,甲在主观上没有帮助乙实施诈骗罪的
故意。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第二,甲也不构成赌博罪的帮助犯,因为在客观上乙没有实施赌
博。第三,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甲在客观上帮助乙实施了网络犯罪,甲在主观上有帮助
乙实施网络犯罪的故意。A 项说法错误。

B 项,第一,甲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因为乙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罪。第二,甲不构成洗钱罪
的帮助犯,因为甲主观上没有帮助乙洗钱的故意。第三,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甲在客观
上帮助乙实施了网络犯罪,甲在主观上有帮助乙实施网络犯罪的故意。B 项说法错误。

C 项,第一,乙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第二,甲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罪。甲构成的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C 项说法正确。

D 项,乙在澳门赌博,不构成赌博罪。因此,甲帮助乙在澳门赌博,也不构成犯罪。D 项说法正确。
霹雳提醒

【诈骗罪】《精讲卷》P272

【赌博罪】《精讲卷》P351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是指以偶然因素定输赢。

【洗钱罪】《精讲卷》P324
七种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毒-黑-恐-走-贪-金-金)
(1)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所有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不仅包括第294 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具
体罪名,还包括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例如,绑架罪、抢劫罪等。
(3)恐怖活动犯罪,原理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相同。
(4)走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全部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包括挪用公款罪(2007 年第97 题),不包括职务侵占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所规定的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所规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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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19 题: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
原题
19.甲、乙合伙开娱乐场所,经营卖淫业务。甲的父亲丙和乙的父亲丁商量对策。丙说,如果乙
被抓,能找关系使乙免于处罚,前提是乙不能供出甲。丁同意,并劝乙同意,乙也同意。此后,乙因
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抓捕,乙谎称是自己一个人开的娱乐场所,使甲逃避了刑事追究。关于本案,下
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 金题-1-2-19,多)
A.乙构成伪证罪
B.乙构成包庇罪
C.丁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丙构成妨害作证罪
解析
【答案】:CD

[考点]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

A 项,犯罪人作虚假供述,不构成伪证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A 项说法错误。

B 项,乙专门为了帮助甲,实施包庇行为。多数说(司法解释)认为,乙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因为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对共犯人乙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少数说认为,乙构成窝藏、包庇罪,因为对乙具有
期待可能性。按照多数说,乙不构成包庇罪。B 项说法错误。

CD 项,妨害作证罪(第307 条第1 款),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
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这里的“等方法”包括教唆、指使。丙和丁教唆、指使乙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
罪。CD 项说法正确。
霹雳提醒

【伪证罪】《精讲卷》P354
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中。发生时间:是否启动立案侦查→诉讼程序终结。

【包庇罪】《精讲卷》P359
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

【妨害作证罪】《精讲卷》P355
1.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2.发生领域:多数说认为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少数说认为只包括刑事诉讼。
3.妨害作证:第一,阻止证人作证。第二,指使他人作伪证。(2007 年第64 题、2023 年试题)
4.妨害手段: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这里的“ 等方法” 包括教唆、指使。
5.既遂标准:客观上阻止了证人作证;使他人作出了伪证。
6.本罪是将伪证罪的教唆犯给予正犯化了。
7.犯罪嫌疑人(本犯人)的期待可能性问题。例如,甲乙共同盗窃,被抓。
(1)甲作虚假供述的,不构成伪证罪,因为法律不期待其能够作出真实供述。
(2)甲指使丙作伪证,丙照办。丙构成伪证罪。
(3)甲指使共犯人乙作虚假供述。乙照办。乙不构成伪证罪。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问题
是,甲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少数说认为,既然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那么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多数说认为,甲如果采取普通的教唆行为,指使乙作虚假供述,或者阻止乙作供述,则不构
成妨害作证罪。甲如果采取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指使乙作虚假供述,或者阻止乙作
供述,则构成妨害作证罪。这是因为,还是能够期待甲不要采取这三种严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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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20 题:窝藏罪
原题
20.关于窝藏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 金题-1-2-20,多)
A.犯罪人甲没有逃匿的意图。朋友乙给甲的水杯投放安眠药,待甲熟睡,开车载着甲逃至外地,
将甲藏匿起来。乙不构成窝藏罪
B.犯罪人甲本想去投案,乙劝甲赶紧逃跑,引起了甲逃走的想法,甲便逃往外地。乙不构成窝藏
罪
C.甲犯罪后和妻子乙逃往外地生活,乙照顾甲的日常起居。乙不构成窝藏罪
D.乙对犯罪人甲声称,会定期给甲的妻子打钱,让甲安心逃跑。乙并且照办。乙不构成窝藏罪
解析
【答案】:CD

[考点]窝藏罪的认定

A 项,窝藏罪,是指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可以违背犯罪人意愿。因此,乙构成
窝藏罪。A 项说法错误。

B 项,窝藏罪中的“帮助犯罪人逃匿”,这里的“帮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
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B 项说法错误。

提示:第一,如果犯罪人拒绝了逃匿,这种劝诱行为不值得定罪。第二,犯罪人意欲自首,行为人仅
劝诱其不自首,但没劝诱逃匿的,不成立窝藏罪。

C 项,成立窝藏罪,要求帮助行为对逃匿行为起到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也即给司法机关抓
捕犯罪人直接增加难度。妻子乙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这种效果,所以不构成窝藏罪。C 项说法正确。

D 项,乙的行为对甲的逃匿行为没有起到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没有给司法机关抓捕甲直接
增加难度。乙不构成窝藏罪。D 项说法正确。
霹雳提醒

【窝藏罪】《精讲卷》P358
这是指,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这里的“ 帮助” 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
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1.实行行为。例如,将犯罪人藏在自己家里;开车将犯罪人运到外地。
2.狭义的帮助行为。例如,犯罪人要逃往外地,为其提供车辆、钱财、虚假身份证、化妆用
具,为其通报侦查或追捕消息。(2012 年第19 题)
[注意]帮助行为要对逃匿行为起到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也即,给司法机关抓捕犯罪人
直接增加难度。
3.教唆行为。例如,甲劝诱犯罪人逃往外地,犯罪人答应照办。甲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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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21 题:招摇撞骗罪,盗伐林木罪
原题
21.王某穿着林业机关工作人员的衣服,假装自己是林业机关工作者,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采伐林
木,引起路人围观。路人以为他是工作人员,故未制止。后王某将林木运走。不考虑数量,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2023 金题-1-2-21,多)
A.王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B.王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盗伐林木罪
D.王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解析
【答案】:BC

[考点]招摇撞骗罪,盗窃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
第一,招摇撞骗罪的成立,要求有“欺骗”行为。这是指,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
基于此骗取对方付出一些东西,包括感情、服务、财物等。本案中,王某虽然欺骗路人,但路人并没有付
出什么东西,也即王某没有骗取路人的财物。所以,王某不构成招摇撞骗罪。A 项说法错误。

第二,盗窃罪=A(非法占有他人林木,侵犯财产权),盗伐林木罪=A+B(破坏生态环境),滥伐林木罪
=B(破坏生态环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带着非法占有目的,盗伐林木,构成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
法条竞合,最终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霹雳提醒

【招摇撞骗罪】《精讲卷》P348
这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
众信赖感(即官员的公众形象)。

【盗窃罪】P243
盗窃罪(第264 条),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
有。

【盗伐林木罪】P366
行为公式:盗伐林木罪=A(盗窃罪)+B(破坏生态环境)。
根据司法解释,盗伐林木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
行为对象。一般而言,盗伐活着的、成排成片的林木,才能达到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

【滥伐林木罪】P367
1.行为公式:滥伐林木罪=B(破坏生态环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类型:
(1)没有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
(2)虽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规定采伐林木。
3.行为对象,既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也包括他人所有的林木。滥伐枯死的林木,不构成滥
伐林木罪。
4.滥伐林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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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22 题:共犯与身份
原题
22.甲是某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并销售本公司的矿石。乙是某私
营企业的老板,经常购买矿石。甲与乙共谋,在乙购买矿石时,甲故意少记矿石重量,让乙多拿到矿
石,然后二人将多拿到的矿石平分。二人如此照办。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 金题
-1-2-22,多)
A.无论甲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都能构成贪污罪
B.无论甲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都能构成侵占罪
C.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与甲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D.无论乙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都能构成共犯
解析
【答案】:BD

A 项,贪污罪是真正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
身份,则不能构成贪污罪。A 项说法错误。

B 项,甲构成贪污罪,具体而言是侵占型贪污罪。也即,甲将公司所有、自己在管理占有
的财物,变成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甲构成侵占罪。甲在侵占罪的基础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利用职务便利,进而升级为贪污罪。由于侵占罪不是身份犯,所以,无论甲有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
份,甲都能构成侵占罪。当然,对甲最终定贪污罪。B 项说法正确。

C、D 项,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的正犯(实行犯),但是构成贪污罪
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构成贪污罪,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对贪污罪的正犯(实行犯)
所要求的。就贪污罪的共犯而言,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C 项说法错误,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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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精讲卷》P380
1.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对象: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3.行为方式: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实行行为:
①侵吞:和侵占罪中的“ 侵占” 含义相同
②窃取:和盗窃罪的盗窃含义相同。
③骗取:和诈骗罪的诈骗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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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23 题:行贿受贿
原题
23.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100 万元,将该卡和密码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向乙行贿,
乙收下。次日,甲为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业绩,又将该卡中的100 万元资金全部转为定期存
款,等朋友的事情结束,甲会转回活期存款。在定期存款到期前,须持有甲的身份证才能使用该笔
资金。案发时, 该笔存款尚未到期。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2023 金题
-1-2-23,单)
A.甲将银行卡里资金转为定期,视为撤回了对乙的贿赂款,甲构成行贿罪犯罪中止
B.甲将乙已经控制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系违背乙的意志将资金交给银行使用,构成盗窃罪
C.甲将银行卡里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意在等存款到期后交给乙处置,甲仅构成行贿罪犯罪预备
D.乙收下银行卡,构成受贿罪既遂。乙不能实际使用卡里资金,不影响对其犯罪形态的认定
解析
【答案】:D

[考点]受贿罪的既遂,行贿罪的既遂,盗窃罪

第一,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取得控制了财物。甲将卡和密码交
给乙,乙收下后,乙便构成受贿罪既遂。

第二,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形态。各个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乙一旦构成受贿罪既遂,
就不可能再变成其他犯罪形态。既遂排斥未遂。因此,既遂后,乙即使不能实际使用卡里资金,既遂也不
能变成未遂。所以,D 项说法正确。

第三,行贿罪的既遂标准是,行贿人送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占有了财物。乙收下财物,甲
的行贿罪既遂。

第四,甲一旦构成行贿罪既遂,就不可能再变成其他犯罪形态。因此,甲的既遂不可能再变成犯
罪预备或犯罪中止。因此,A 项和C 项说法错误。

第五,成立盗窃罪,要求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排除占有人的占有,没有归还意思。甲
构成行贿罪既遂,乙构成受贿罪既遂,即使乙收下卡之后不能使用,也不影响既遂,表明甲失去对卡里
资金的占有,乙在事实上占有了卡里资金。虽然甲将卡里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但是甲并没有永久性排除
乙占有的意思,过段时间,甲会转回活期存款。因此,甲只是临时使用一下,具有归还意图,甲没有非法
占有目的,甲的行为属于盗用行为,不构成盗窃罪。B 项说法错误。

对比练习:(2014 年第54 题)甲行贿罪既遂后,乙受贿罪既遂后,甲听说乙被免职。甲将卡挂失,
取出100 万元,转入自己的另一账户。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乙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
占有,构成盗窃罪。第一,盗窃罪中,被害人占有财物,不要求是合法占有的财物。受贿罪既遂,不要求受
贿人对财物取得民法上的合法所有权,只要求事实上占有财物即可。第二,不能认为,甲是卡的名义人,
甲不会构成盗窃罪。甲既然构成行贿罪既遂,就意味着甲对资金失去了占有。甲前面的行为构成行贿
罪既遂,后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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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的既遂】《精讲卷》P393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带着受贿故意,接受了他人财物,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1.受贿罪的既遂,只要求在事实上取得控制财物,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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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既遂后,又被行贿人取走的,不影响既遂结论。
3.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结论。
4.两人共同受贿,受贿的数额是财物整体的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
5.时间标准
既遂数额(受贿数额)是指犯罪所得数额,以犯罪时为准。犯罪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案发时为准。

【行贿罪的既遂】《精讲卷》P398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占有了财物。

【盗窃罪】《精讲卷》P243
盗窃罪(第264 条),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24 题: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
行贿罪
原题
24.甲想找官员丁办一件违规的事情,不认识丁,知道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儿子丙是市长秘书
(国家工作人员),给乙300 万元,请乙全权处理、想办法办成事。乙答应办事。乙给丙说了此事,
给丙150 万元,丙答应办事。丙找到丁,请求办事,但没有告知自己收了钱,也没给丁钱。丁觉得以
后还需要丙办事,就答应了,并办成了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甲对丙构成行贿罪
C.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丙构成斡旋受贿
解析
【答案】:ABCD

[考点]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本案的特点是有两个中间人。行为结构是:请托人(甲)→中间人(乙,非国家工作人员)→
中间人(丙,国家工作人员)→终端办事人(丁)。

第一,中间人乙是丙的近亲属,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对乙构成对
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第二,中间人丙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对于给丙钱,甲有概括故意。
甲对丙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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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斡旋受贿的基本要点】《精讲卷》P400
1.行为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2.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3.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这表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两个:直接保护的法益是斡旋
者职权影响力的不可收买性,间接保护的法益是终端办事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假如不要求谋
取不正当利益,则保护法益就没有“ 终端办事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精讲卷》P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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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犯罪成立条件:行为人为请托人实施游说行为,并且,终端办事人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行为人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犯罪既遂条件:收到数额较大的财物。
[总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
(1)行贿罪:主观要求有该目的;客观要求存在不正当利益。
(2)斡旋受贿:主观要求有该目的;客观不要求存在不正当利益。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观要求有该目的;客观要求,在终端办事人许诺时,可能存在不正
当利益。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25 题:主观要件
原题
25.李某因急性心肌梗塞被送入某公立医院重症监护室(ICU),由值班护士赵某负责监护。
当晚,赵某接到家人电话称孩子突发高烧,便擅自离开病房回家照看,未安排他人代班,也未
向值班医生报告。约1 小时后返回,发现李某因未及时使用急救药物而心脏骤停死亡。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多选)
A.赵某对李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B.赵某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李某的死亡对赵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D.赵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解析
【答案】:AD

A 项正确。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该结果。
本案中,赵某作为ICU 值班护士,负有对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和及时处置突发病情的
法定职责。李某是急性心肌梗塞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恶化,需密切观察并准备急救(如
使用硝酸甘油、除颤等)。赵某应当预见到自己擅自离岗1 小时,将导致患者在突发心脏骤停
时无法获得及时抢救,极可能死亡。然而,赵某因急于回家照顾孩子,未考虑该风险,既未报
告医生,也未安排替班,属于典型的“ 应预见而未预见” 。

B 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
避免(例如:“ 他现在生命体征平稳,我离开半小时应该没事” )。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表现为完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无证据表明她曾评估风险后“ 自
信能避免”。她是因家庭紧急情况冲动离岗,而非在权衡后“ 轻信不会出事”。故不成立过于
自信的过失。

C 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无法预见、主观上也没有预见可能性的情
况下,造成损害结果。但ICU 护士对危重病人擅自脱岗,其风险具有高度可预见性— — 这是
医疗行业的基本常识和职业规范要求。赵某作为专业医护人员,不能以“ 没想到会死”为由主
张不可预见。因此,该死亡结果不属于意外事件。

D 项正确。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公立医院护士通常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
守罪的犯罪主体,故赵某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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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精讲卷》P63
区分标准:是否已经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过
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精讲卷》P64
1.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标准:有无预见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有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无
法预见,没有预见可能性。

【玩忽职守罪】《精讲卷》P408
1.行为方式:一是不履行职责,即不作为的方式;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2.主观必须是过失。
[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分: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26 题:疏忽大意的过失
原题
26.甲驾驶货车,在路边早点摊吃完早点后,不付钱便要上车。摊主乙(女,60 岁)爬进驾
驶室抓甲。甲很生气,便用手将乙往外推。乙摔倒在车下,倒在地上。甲见乙身上没有流血,
认为乙在耍赖,便驾车离去。乙因摔倒致心脏病发作,送医院不治身亡。
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态度是?(单选)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解析
【答案】:C

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
本案中,甲应当预见到,对60 岁的乙来说,其外推致乙摔倒的行为可能发生乙受伤甚
至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甲疏忽大意,仅在没有看到乙流血的情况下,就断定乙的耍赖,从而没
有下车检查乙的摔倒状态并驾车离去,最终导致乙因摔倒引发心脏病而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
生,应当认定为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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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精讲卷》P63
区分标准:是否已经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过
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精讲卷》P64
1.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标准:有无预见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有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无
法预见,没有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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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27 题:刑法解释
原题
27.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只要采用文理解释或体系解释的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就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将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中的“ 同居”解释为包括“ 通
奸” ,属于类推解释
C.将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 持有” 解释为“ 包括明知是枪支而短暂保管、藏匿的行为” ,属
于扩大解释
D.将诬告陷害罪中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解释为“ 必须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
发” ,属于缩小解释、目的解释
解析
【答案】:A

A 项错误,应选。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强调解
释结论必须在刑法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然而,解释方法本身(如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并
不能保证结论合法。更重要的是,任何解释方法都可能被误用,关键在于解释结论是否超出国
民预测可能性。因此,“ 只要采用某种解释方法就必然符合罪刑法定” 的说法是错误的。

B 项正确,不选。“ 同居” 一般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
“ 通奸”则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因此难以将破坏军婚罪中的
“ 同居” 解释为包括“ 通奸” 在内。

C 项正确,不选。“ 持有” 在日常语言中多指长期、稳定的控制,但刑法上的“ 非法
持有枪支罪”旨在禁止任何未经许可的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将“ 持有”解释为包括短暂保管、
藏匿(如帮朋友暂存一天),并未超出“ 持有”一词的最大文义射程(即“ 实际控制”),属
于扩大解释,而非类推。此类解释已被司法实践广泛接受。

D 项正确,不选。诬告陷害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司法权滥用的侵害,其成
立要求行为人向司法机关告发虚假犯罪事实,以启动刑事追究程序。若仅在私下散布谣言(如
朋友圈说某人杀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则不构成本罪。因此,将“ 诬告陷害”限定为“ 向
国家机关告发”,是对构成要件的限缩,属于缩小解释;同时,该限缩基于本罪保护司法秩序
与个人免受不当追诉的规范目的,也属于目的解释。故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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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理由】《精讲卷》P6
1.文理解释: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2.体系解释: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3.当然解释:在论证无罪时举重以明轻,在论证有罪时举轻以明重。比较的两个事项必须是性质
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
4.目的解释:根据刑法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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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28 题:刑法渊源
原题
28.关于刑法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刑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规定属于立法解释
B.《刑法修正案(十一)》属于立法解释
C.我国目前只有一部单行刑法
D.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解析
【答案】:CD

A 项错误。《刑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规定属于刑法典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对刑法典内容的含义进行解释的
立法解释。

B 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刑法典本身所作的修补,即是刑法典本身的
内容,属于立法而非立法解释。

C 项正确。我国目前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单行刑法只有1998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部。

D 项正确。我国没有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也即我
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霹雳提醒

【刑法渊源】《精讲卷》P4
现行刑法规范。这包括两个:一是刑法典,1997 年10 月1 日生效;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
作的小修小补,至今已有12 个刑法修正案。二是一部单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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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29 题:罪刑法定原则
原题
29.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我国行政法规中经常规定:某种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此可
见,我国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
B.我国《刑法》第266 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成立诈骗罪。因为该规定没
有明确描述诈骗罪的罪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
C.如果刑法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 ,这种规定属于绝对不定刑的规
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死刑因为被许多国家视为残虐的刑罚而被废除,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违反了罪刑法
定原则
解析
【答案】:C

A 项错误。行政法规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一种援
引。我国刑法只有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没有附属刑法。因此,我国只有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
罚,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作援引性规定。

B 项错误。刑法分则中的罪状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
类。《刑法》第266 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属于仅仅写出犯罪
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简单罪状,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因为没
有必要详细描述诈骗罪的特征,公民凭着国民的一般法感觉就能知道和判断。

C 项正确。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 犯… … 罪,判处刑罚” ,不规定刑罚的
种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C 项中如果刑法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
罚” 就属于只规定了犯罪而没有规定刑罚种类的绝对不定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
D 项错误。死刑是否属于违背人道主义的残虐刑罚,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有不同的判断
和取舍。目前,我国认为死刑不属于残虐刑罚,但也对死刑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刑法修正
案(九)》取消了9 个死刑罪名就是例证。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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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原则】《精讲卷》P10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成文的罪刑法定:法律主义,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这是指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①明确性要求。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
期刑。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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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30 题:刑法的基本原则
原题
30.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包括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其中,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
法机关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体现了民主主义的要求
B.刑法的谦抑性意味着只有当其他法律无法有效规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动用刑法。因此,
凡是已被行政法处罚的行为,就不再构成犯罪
C.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绝对不定期刑,强调“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这表明,如果刑法分则条文仅描述了行为特征而未规定法定刑,则该条文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D.对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良好的被告人判处缓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
解析
【答案】:ACD

A 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两大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民主主义:犯罪与刑罚涉及公民重大权益,必须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通过成文法律设定,禁止司法机关
或行政机关自行创设犯罪。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保障国民对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预测可能性,防止国
家任意入罪。本项所述“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正是民主主义的直接体现,表
述准确。

B 项错误。刑法的谦抑性(又称“最后手段性”)是指刑法应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但并不意味
着“已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事实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并非互斥。例如,《刑法》第133
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可能先被交警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后仍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如逃税行为,
即使已受税务行政处罚,若符合《刑法》第201 条构成要件的,仍可构成逃税罪。因此,“凡是已被行政法处
罚的行为就不再构成犯罪”的说法过于绝对,违背了行刑衔接的基本原理。

C 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有罪明示”,还要求“刑罚明确”。如果某一分则条文仅描述了
某种行为,却未规定任何法定刑,则该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无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例如,若刑法规定“禁
止高空抛物”,但未说明如何处罚,则不能据此定罪。我国刑法分则每一条罪状后均配有相应法定刑,正体现
了“没有规定刑罚就等于没有规定犯罪”的内在逻辑。故本项正确。

D 项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关注已然之罪(客观危害、主观恶性),也考量未然之罪(人身危险
性、再犯可能性)。对初犯、偶犯、悔罪良好者适用缓刑或社区矫正,正是基于其人身危险性较低,从而在量
刑上予以宽宥,实现刑罚个别化与教育功能的统一,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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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原则】《精讲卷》P10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成文的罪刑法定:法律主义,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这是指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①明确性要求。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
期刑。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
【罪刑相适应原则】《精讲卷》P12
刑罚的尺度=法益侵害+可谴责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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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31 题:刑法的效力
原题
31.关于刑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B.从我国驶往国外的列车,即使进入外国境内,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
C.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如果是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D.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
解析
【答案】:ABCD

A 项错误。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属于在中国境内犯罪,我国可以根据属地
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情况。A 项不属于对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进行属人管辖的情形。

B 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6 条的规定,“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
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因此,B 项说法不准确。

C 项错误。根据《刑法》第7 条第2 款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无论是否是轻罪,我国均应根据我国《刑法》进行追究。

D 项错误。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 从旧兼从轻” ,但适用的对象是案件发
生在旧法时,审判发生在新法时的未决犯,不包括案件与审判均发生在旧法时的已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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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空间效力】《精讲卷》P12
1.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
①犯罪行为地:教唆帮助行为在国内,实行行为在国外;根据当地刑法实行行为无罪(我国规定
为有罪),则教唆、帮助无罪;根据当地国刑法及我国刑法,实行行为有罪(只是我国刑法无法追
究),则教、帮助有罪。
②犯罪结果地: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只要有一个发生在国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注意,犯罪地不包括单纯过境地。
2.在中国境外犯罪:
①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②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犯罪,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
【刑法的时间效力】《精讲卷》P14
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这是指,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但
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也即,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是不禁止有利于
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 从旧兼从轻” 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未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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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32 题: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原题
32.某餐厅为内部员工提供福利,内部提供某套餐,正常售价是100 元,员工线上购买该套餐,享
受优惠价格40 元。餐厅的某个经理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网上对外出售该套餐,声称该餐厅搞优惠
活动,价格为70 元。顾客在网上下单,货款打入餐厅账户。顾客凭号码来餐厅领取该套餐。甲利
用职务便利,私下将货款中的30 元打入自己账户,然后向老板谎称向内部员工发售了福利套餐。
关于本案,不考虑数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对餐厅构成盗窃罪
B.甲对餐厅构成职务侵占罪
C.甲对餐厅构成诈骗罪
D.甲对顾客构成诈骗罪
解析
【答案】:B

本题不考虑数额,只作定性分析。

第一,甲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贱卖餐厅的财物,100 元的财物以70 元售价卖掉,导致餐厅损
失30 元。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如果将餐厅价值一万元的财物扔到大街上,或
以一元钱的价格随便卖给路人,也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如,甲擅自将他人的股票低价抛售,
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343 页。
如果甲擅自私下将餐厅的财物低价卖给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是差价
部分的数额。这是因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特定第三人非
法占有。本题中,甲将餐厅财物出售给不特定的广大顾客,无法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A 项说法错误。
提示:本题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前。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4 年3 月1
日生效后,甲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第169 条)。该罪的行为对象以前
仅包括国有资产;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也包括民营企业的资产。

第二,甲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货款中的30 元打入自己账户。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B 项说法正确。

第三,甲向老板谎称向内部员工发售了福利套餐。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这是因为,虽然
该行为欺骗了老板,但是该行为本身没有骗取老板的财物。该行为只是掩盖自己职务侵占30 元
的一种手段。甲此前贱卖套餐的行为中,没有欺骗行为。所以,甲对餐厅及老板不构成诈骗罪。
C 项说法错误。

第四,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1)甲欺骗顾客,使顾客误以为70 元的价格是餐厅给顾客
搞的优惠活动。然而,顾客并未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反而获利。而成立诈骗罪,要求给被害人造成
财产损失。(2)甲给顾客出售套餐时,该套餐此时不属于甲实施某个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犯罪所得
(赃物)。假如,甲先盗窃餐厅财物,然后谎称是自己的财物,卖给不知情的顾客,则多数说认为,对
顾客构成诈骗罪,因为顾客想买合法商品,却买到权利有瑕疵的赃物,存在财产损失。少数说则只
算经济账,不考虑法律问题,认为如果顾客买到的商品,在经济价值上不吃亏,那么甲对顾客不构
成诈骗罪;基于此,市场价100 元的商品,顾客花70 元买到,顾客不吃亏,因此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
罪。回到本题中,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因此,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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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精讲卷》P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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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贪污罪的行为主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职务侵占罪
的行为主体。
3.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4.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
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
【诈骗罪】《精讲卷》P272

【盗窃罪】《精讲卷》P243
盗窃罪(第264 条),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
有。转移占有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就成立盗窃罪。二是
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盗窃罪就既遂了。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所谓
平和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33 题:正当防卫,防卫挑拨,防卫过当
原题
33.甲和朋友乙一同吃夜宵,聊天中,甲戏称乙是肥猪200 斤,乙气不过,用身体压制瘦小的甲,致
甲呼吸困难、无法动弹,有生命危险。甲为了活命,用酒瓶砸乙,致乙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单选)
A.虽说甲的挑衅有过错,但其构成正当防卫
B.虽说甲的挑衅有过错,但其构成防卫过当
C.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D.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解析
【答案】:A

甲不属于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指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例如推搡乙、扇乙耳光),
促使乙侵害自己(例如乙用拳头反击甲),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属于故意犯罪。理由是,第一,甲没有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属于恶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
第二,甲的挑衅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乙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对乙的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

本题中,甲只是开玩笑,没有想侵害乙,没有恶意利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属于防卫挑拨。
乙对甲实施严重的不法侵害,甲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由于乙的不法侵害严重到对甲有生命危险
的程度,所以,甲的防卫行为导致乙重伤,并不构成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所以,甲不构成故意伤
害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A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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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卫挑拨】《精讲卷》P85
这是指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例如辱骂乙、推搡乙、扇乙耳光),促使乙侵害自己(例如乙
用拳头反击甲),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
[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理由:第一,甲没有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
属于恶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第二,甲的挑衅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乙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对
乙的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
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精讲卷》P88
客观要件: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要件: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34 题: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原题
34.在有作为可能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情况下,关于不作为犯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A.瘾君子甲和乙经常在乙家吸毒。有次二人吸毒后,乙口吐白沫。甲怕事情败露,未进行救治,乙死亡。
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和乙在旅游途中相识,相约爬野山,遇山体滑坡。甲在能救助乙的情况下,弃乙不顾而逃离,乙死亡。
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乙前往山中,村民甲告知前面危险。乙不顾劝阻。后甲发现乙摔伤,奄奄一息,未救助,乙死亡。甲不
构成不作为犯罪
D.民警甲在辖区酒吧喝酒,发现有人在强奸乙女,甲认为自己已下班,遂未制止。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解析
【答案】:AC

A 项,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
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二者是主人与客人的关系。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
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本题中,甲不是场所主人,没有救助义务。假如甲
发病,则乙有救助义务。A 项说法正确。

B 项,甲、乙相约爬山,形成危险共同体,意味着愿意相互照顾。乙遇到危险时,甲有救助
义务。这种救助义务是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
人自愿救助,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甲不
救乙,构成不作为犯罪。B 项说法错误。

C 项,甲没有与乙相约爬山,没有形成危险共同体。甲没有表示自愿救助乙,因此没有救
助义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 项说法正确。

D 项,《警察法》第19 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
应当履行职责。”这份职责,不受是否穿警服的影响。因此,甲有作为义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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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精讲卷》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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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①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②他人危险行为。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③自己先行行为。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包括正当
防卫、紧急避险、犯罪行为。
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法律规定(父亲救自己的孩子);职务、业务(警察阻止犯罪);合同约定(保
管财物);自愿救助行为(将弃婴捡回家)。
②特定领域: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35 题: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正当防卫,放火罪
原题
35.甲故意伤害乙,乙为了防卫,向甲扔了一个火把,火把刚好掉入稻草堆里。乙趁甲转移注意力
时立马逃离。甲见起火,能够灭火,不灭火,离开现场。火势变大,烧毁邻居家,酿成严重火灾。关
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有灭火义务
B.甲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犯罪
C.乙有灭火义务
D.乙由于造成过当结果(严重火灾),构成防卫过当
解析
【答案】:D

本案改编自日本的一个判例,参见(日)高桥则夫:《刑法总论》,李世阳译,第143 页。

A 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引发乙的防卫行为(起火),因此甲具有灭火的作为义务。A 项说
法正确。

B 项,甲有灭火义务和灭火可能性,却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B 项说法正确。

C 项,乙的防卫行为(扔火把)会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多数说认为,关键看
防卫行为有没有可能导致过当结果,如果有可能,则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
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乙的防卫行为引发起火,有可能造成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那就是过当
结果。所以,乙有灭火义务。少数说认为,防卫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理由:先行行为必须是
违法行为,才能产生作为义务。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本题问唯一正
确答案,那么须按照多数说作答。根据多数说,C 项说法正确。

D 项,要成立防卫过当,要求防卫行为与过当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是防卫行为单独
与过当结果有因果关系,或者是防卫行为与防卫者的不作为共同导致过当结果(二因一果)。本案
中,乙的防卫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并且乙不作为,那么需要考察乙的防卫行为与不作为是否共同
导致过当结果(火灾)。防卫行为(扔火把)给火灾的发生仅提供了必要条件(无A 则无B),重点要
看不作为与严重火灾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由于甲在故意伤害乙,乙只能逃命,缺乏灭火的条件,
也即缺乏作为可能性。所以,严重火灾的造成不能归属于乙的不作为。而防卫行为(扔火把)与严
重火灾之间仅具有必要条件关系,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况且,防卫行为是由甲的故意伤害
行为引起的。所以,严重火灾的结果不能归属于防卫行为。因此,乙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构成正当
防卫。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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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为犯的分类】《精讲卷》P35
1.真正不作为犯
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常考罪名:①丢失枪支不报罪(第
129 条)。②遗弃罪(第
261 条)。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
276 条之一)。④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
311 条)。⑤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第
313 条)。
2.不真正不作为犯
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精讲卷》P87
①必要性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②相当性标准。根据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36 题:正当防卫、偶然防卫
原题
36.甲、乙二人对丙素有仇怨,一直想伺机报复。某日,甲、乙得知丙去了歌舞厅,于是也前往。
甲和乙商议由甲进去寻找丙,由乙在后门门口蹲守。甲进去数分钟后,丙从后门出来。乙没看到
丙,丙看到了乙。丙不知道乙在蹲守自己,丙想教训乙,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击打乙。乙掏出随身携
带的小刀回击。最后二人都负轻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不影响乙成立正当防卫
B.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所以成立防卫过当
C.如果乙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也成立正当防卫
D.不管持何种刑法学说,丙都不构成正当防卫
解析
【答案】:AD

A 项,虽然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但是,乙在蹲守时,没有开始对丙实施紧迫的不法侵害。
在乙没有看到丙时,丙先动手伤害乙,丙属于实施了紧迫的不法侵害。乙的反击构成正当防卫。
乙的故意伤害罪处在预备阶段,无法着手实行,构成犯罪预备。乙前面的故意伤害罪犯罪预备与
后面的正当防卫,是前后两个独立行为,可以并存。不能因前者而否定后者,也不能因后者而否定
前者。A 项说法正确。

B 项,面对丙的严重暴力的不法侵害,乙的防卫行为仅造成丙轻伤,不构成防卫过当。B 项
说法错误。

C 项,正当防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个人专属性,效力不能及于其他人。乙成立正当
防卫,但不能因此认为甲也成立正当防卫。甲的故意伤害罪处在预备阶段,没有找到丙,所以构成
犯罪预备。C 项说法错误。

D 项,第一,丙构成偶然防卫,因为在客观上,乙实施的不法侵害(蹲守)尚不紧迫,但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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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丙的伤害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在主观上,丙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起
到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的效果,缺乏防卫认识,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
第二,丙的偶然防卫制造了过当结果,因为乙的不法侵害(蹲守)尚不紧迫,此时丙将乙打
成轻伤,不符合相当性要求,属于过当结果。所以,丙构成偶然防卫过当。对于偶然防卫过当,无
论是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结果本位主义),还是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行
为本位主义),都不会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因为成立正当防卫,不能制造过当结果。(1)防卫认识不
要说认为,偶然防卫能成立正当防卫,那么偶然防卫过当就成立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罪名是
故意伤害罪既遂。(2)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那么偶然防卫过当更不成
立正当防卫,因此,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定既遂,是因为过当结果(轻伤结果)是“ 坏结果” 。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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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五星级考点)】《精讲卷》P83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所有的偶然防卫均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
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37 题:犯罪形态的认定
原题
37.关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发现孩子丙(5 岁)不是亲生的,将丙打成重伤。甲的母亲乙看到这个场景,不予救助。丙死
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既遂
B.甲想杀乙,给乙邮寄了一个炸弹,有外包装。快递员在运输途中遇到暴雨,炸弹被雨淋湿了,失
效了。乙收到该包裹,没有遇到危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C.甲欲杀妻骗保,在即将把妻子推向悬崖之际,顿生悔意放弃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保
险诈骗罪中止,想象竞合
D.甲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胜诉。甲构成虚假诉讼罪未遂
解析
【答案】:C

A 选项,考查多个作为义务人之间的先后关系。甲作为养父是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
乙作为祖母是第二位的作为义务人。若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不救助法益甚至侵害法益,则不能
期待第二位的作为义务人实施救助。因此,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A 项说法错误。

B 项,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间隔。隔离犯的着手,看邮寄物在邮寄途中
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就是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炸弹在途中有危险,所
以寄出就是着手。着手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B 项说法错误。

C 项,一方面,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另一方面,甲构成保险诈骗罪预
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保险诈骗罪的着手是理赔时。甲尚未理赔,还处在预备阶段。甲的一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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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为同时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C 项说法正确。

D 项,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多数说(司法解释):(1)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
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2)致使法院开庭审理。满足任一条件,便构成既遂。少数说:法院
受理便既遂。无论根据哪个学说,甲均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因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了。注意,
虚假诉讼罪的既遂,不要求行为人胜诉。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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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精讲卷》P108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1.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2.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3.隔离犯:邮寄毒药杀人。着手标准: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
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4.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就视为间接正犯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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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 题:立功的认定
原题
38.关于立功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抢劫犯赵某被抓捕后,揭发朋友周某,明知赵某是抢劫犯,仍为赵某提供住处。赵某不成立立
功
B.毒贩钱某被抓捕后,揭发警察付某,为其通风报信。经查,付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钱某不成立立功
C.犯赌博罪的孙某被抓捕后,揭发马某在2 年前打死一人。经查,马某构成正当防卫。孙某不成
立立功
D.走私犯李某揭发邻居3 年前将自己打成轻微伤。李某不成立立功
解析
【答案】:CD

A 项,立功的一种表现是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周某构成窝藏罪。犯罪人赵某揭发周某
实施了窝藏罪,构成立功。可能有人认为,周某犯窝藏罪,是为了帮助赵某。赵某揭发周某,很不
厚道。能奖励赵某构成立功吗?然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赵某揭发周某实施犯罪,
这里的犯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赵某的犯罪。总结一下,“ 揭发他人犯罪” 的揭发者只要求是犯
罪人就行,这个犯罪人可以是他人犯罪的获益者。同理,这个犯罪人也可以是他人犯罪的受害
人。例如,小芳因诈骗罪被抓后,揭发狗蛋曾对自己实施过强奸。查证属实的话,小芳构成立功。
A 项说法错误。

B 项,犯罪人钱某揭发付某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立功。钱某揭发付某实
施犯罪,这里的犯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钱某的犯罪。B 项说法错误。

C 项,揭发他人犯罪型立功,其中的“ 犯罪” ,要求具备客观阶层的条件,在客观上是侵害
法益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马某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排除违法性的事由,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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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马某的行为没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是正当行为,不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所以,孙某不构成立功。
C 项说法正确。

D 项,由于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所以邻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不是在揭发
他人“ 犯罪” ,不构成立功。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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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精讲卷》P186
立功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68、78 条规定,立功的方式有五种:(1)揭发他人犯
罪;(2)协助抓捕犯罪人;(3)阻止他人犯罪;(4)提供犯罪线索;(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
(一)揭发他人“犯罪”
1.这里的他人“犯罪”,要求是“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
2.揭发行为要节约了侦查机关的司法资源,才成立立功。
(二)揭发“他人”犯罪
这里的他人不能是共同犯罪人,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无关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
构成立功。
(三)“揭发”他人犯罪
这里的揭发包括犯罪人告发他人对自己犯罪。例如,甲女因诈骗罪被捕,揭发乙男强奸自己,
应认定为立功。换言之,这里的揭发包含被害人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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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 题:犯罪形态的认定
原题
39.关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武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请求刘某为自己作伪证,并给了刘某2 万元。刘某收了钱,答应作伪证,
准备了伪证内容。后刘某因为害怕,在开庭当天,未出席作证。武某构成妨害作证罪未遂,刘某构
成伪证罪未遂
B.田某从境外非法运输成品油,且已运输至我国境内,但在海关被查获。田某构成走私普通货
物、物品罪既遂
C.谢某非法种植大量罂粟,情节严重。谢某某日观看法制频道后,将罂粟全部铲除。谢某构成非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中止
D.彭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年。执行3 年后,彭某越狱,逃出监狱,摆脱追捕,次日潜
入某户人家抢劫,被当场抓获。彭某构成脱逃罪未遂
解析
【答案】:B

A 项,第一,武某作为犯罪嫌疑人,通过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多数说认为构成妨害
作证罪。该罪既遂是他人作出了伪证。由于刘某未作伪证,所以武某的妨害作证罪是犯罪未遂。
第二,刘某答应作伪证,为伪证作准备,所以成立伪证罪。伪证罪的着手标准是开始作伪证,既遂
标准是作完伪证。成立既遂,不要求使法官相信、作出错误判决。刘某尚未去法庭开始作伪证,
便自动放弃,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 项说法错误。

B 项,田某走私成品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陆路输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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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过国境线;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的成
立。所以,田某构成犯罪既遂。B 项说法正确。

C 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 条),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
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谢某非法种植大量罂粟,情节严重,表明已经构成该罪,并且既遂。此后铲
除,只能认定为事后悔过行为,不能改变既遂形态。对于这种悔过行为,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C 项说法错误。
提示:复习策略。该罪是个冷僻罪名。每年总会考查一两个冷僻罪名。即使如此,也不需要在平
常学习这些冷僻罪名,除非时间很充分。这是因为,花时间学习冷僻罪名的性价比不高,而且,自己
不会,一般人也不会,所以不影响大局。因此,对于冷僻罪名,就用正常原理去分析,碰运气即可。

D 项,脱逃罪的既遂标准: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逃出关押场所,但明显处于被追捕
过程中,且没有摆脱追捕的,仍属于未遂。本题中,彭某逃出监狱,摆脱了追捕,构成脱逃罪既遂。
此后被抓,不能改变既遂的结论。关于数罪并罚问题,假如彭某的脱逃罪定2 年有期徒刑,抢劫罪
定10 年有期徒刑。又犯新罪,先减后并。用故意伤害罪的8 年减去已经执行的3 年,等于5 年。
然后,5 年与脱逃罪的2 年、抢劫罪的10 年,并罚;下限是数刑中最高刑10 年,上限是总和刑期
17 年,假如最终定15 年刑期,那么对彭某还需执行15 年有期徒刑。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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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遂的认定】《精讲卷》P118
1.发生阶段: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
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2.因果关系: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3.行为对象的转移:
①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因为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具有可替代性。
②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因为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40 题: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
原题
40.根据犯罪构成和不作为犯罪理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客运司机甲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其他旅客财物,甲视而不见,导致旅客财物被
偷。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学生和乙学生共同居住在某宿舍。某日,甲发现屋内着火,没有救助乙,自己逃出宿舍。甲
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男找到卖淫女乙,在乙家中进行性交易。过程中,乙突然犯心脏病,陷入昏迷。甲怕嫖娼的
事情暴露,便未施救。乙女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李某在某酒店住宿,看到酒店房间的电线裸露,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李某未向酒店反映该情
况。李某退房后的某日,该房间发生电器事故。李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解析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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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A 项,甲有阻止小偷的作为义务,来源根据有两项:一是基于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
务;二是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
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
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这里的依赖关系,是指虽然现场有其他人,但其他
人却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或者有作为义务,但没有作为能力,被害人只能依赖行为人去消
除危险。可能有人认为,本案中,车上有其他乘客。被害人能够依赖其他乘客去阻止小偷,所以
对司机没有产生依赖关系。但是,其他乘客没有阻止义务。所以,被害人只能依赖司机。假如
车厢里有警察,则警察有阻止义务,此时司机没有阻止义务。因此,司机甲构成不作为犯罪。A
项说法错误。

B 项,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
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本案中,虽然甲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但是被害人乙也是
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这时,在刑法上,甲没有救助乙的义务。当然,在道德上,甲有救助义务。B
项说法正确。

C 项,乙女是场所的管理者,甲男不是场所的管理者,所以甲男没有救助义务。C 项说法
正确。

总结:嫖娼案的作为义务。第一,地点在一方家里。卖淫女与嫖客在卖淫女家里发生性
交易。过程中嫖客心脏病发作,卖淫女有救助义务。卖淫女心脏病发作,嫖客没有救助义务。
如果地点在嫖客家里,则分析原理同上。第二,地点在酒店,看是谁开的房。谁开的房,则视为
在谁家里,分析原理同上。此时,酒店管理者基于职务、业务也有救助义务。第三,地点在二人
共同管理的房间,则另一方没有救助义务。

D 项,电线裸露就是一种危险源。但是,李某对该危险源没有监管义务。所以,李某没有
作为义务。可能有人认为,此时房间属于李某的特定领域,所以有作为义务。但是,特定领域产
生作为义务,要求:第一,特定领域内,某个被害人遭遇现实危险;第二,此时特定领域管理者在
该领域内。例如,李某约了一个卖淫女来到自己的房间,被裸露的电线电伤,此时李某有救助义
务。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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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精讲卷》P37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①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②他人危险行为。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③自己先行行为。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包括正当防
卫、紧急避险、犯罪行为。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
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
②特定领域: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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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41 题: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
原题
41.刑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下列情形中,构成犯罪中止,且属于“ 造成损害” 的中止犯的是?(单选)
A.钱某非法入户伤害武某,闯入武某卧室,意图重伤武某。武某苦苦哀求,钱某未伤害武某,遂离去
B.李某打电话敲诈勒索谢某,表示不给钱就杀害谢某全家。谢某很恐惧。后李某放弃敲诈勒索,
并给受惊的谢某赔罪
C.孙某给机场管理人员打电话,谎称机场有炸弹,意图扰乱社会秩序。机场方面立即大规模疏
散人员。后孙某悔悟,主动告知实情,机场方面停止继续疏散人员
D.赵某意图拐卖妇女,骗取女青年吴某的信任,以旅游为名带至山区寻找买家。几天相处中,赵
某觉得吴某不错,放弃了出卖行为
解析
【答案】:A

A 项,刑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
的,应当减轻处罚。”(1)这里的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否则就是犯罪既遂了。(2)这里的损害
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钱某的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中止。该中止犯属于“ 造成损害结
果” 的中止犯,因为钱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刑法要处罚的行为,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
罪。所以,A 项入选。

B 项,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李某导致谢某产生恐惧心理。不过,这种“ 恐惧
心理” 本身不是刑法处罚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纯的恐吓罪。所以,李某敲诈勒索
的中止,属于“ 没有造成损害结果” 的中止。B 项不入选。

C 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 条之一),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
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成立本罪,要求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所以,本罪一旦成立,也
就既遂。孙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大规模疏散人群),因此成立本罪,
并且既遂。既遂之后,孙某不可能再构成犯罪中止。C 项不入选。

D 项,赵某实施的是拐骗方式的拐卖妇女罪。开始实施欺骗的行为,该罪就成立。将妇女
卖出去,就犯罪既遂。在卖出去之前,自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因此,赵某构成犯罪中止。赵某
之前欺骗的行为没有给吴某造成值得刑法处罚的损害结果,因此赵某属于“ 没有造成损害结果”
的中止犯。D 项不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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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中止的处罚】《精讲卷》P117
1.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这里的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
2.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中止中有两个行为:一是先前的犯罪行为,二是中止行为(防止措施)这里的“ 损害结果”是
指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包括防止措施导致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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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42 题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结果的推迟发生
原题
42.下列情形中,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有?(多选)
A.甲伤害乙,将乙打晕,甲离去。乙晕倒在沙滩上,昏迷中吸入沙子,窒息死亡
B.甲伤害乙,将乙打晕,甲离去。乙晕倒在马路边,醒来后头昏脑胀,恍惚中走到马路上求救,被过
往车辆撞倒,导致死亡
C.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已经死亡,将乙扔进河里,导致乙溺亡
D.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已经死亡,此时看到路过的朋友丙,告诉丙,自己杀死了乙,请丙
将尸体扔进河里。丙也以为是尸体而照办。乙溺亡
解析
【答案】:ABCD

A 项,介入因素是乙昏迷中吸入沙子。在该案的具体场景中,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由
甲的先前行为引发的,所以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A 项入选。

B 项,介入因素是乙恍惚中求救被车撞。在该案的具体场景中,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
由甲的先前行为引发的,所以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 项入选。

C 项,该案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多数说认为,甲的前行为(杀害行为)和后行
为(过失行为,扔进河里)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少数说认为,只有甲的后行为与死亡
结果有因果关系。本题问唯一正确答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C 项入选。

D 项,就甲而言,该案仍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按照多数说,甲的前行为和后行
为(指使丙扔尸体)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
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D 项入选。本题源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363 页脚注。
注意:多数说认为,结果推迟发生的案件,要求前行为(故意杀人行为)与后行为(过失行为)在时
间上具有紧密联系,能够一体化评价,前行为尚未形成终局形态。如果前行为形成终局形态,则只
能构成犯罪未遂;即使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只能定犯罪未遂。
例1,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半日后,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回到现场,将“ 尸
体” 扔进河里,乙实际上是溺亡。甲的前行为已经呈现终局形态,也即甲认为自己要干的事干完
了,杀人的犯意消除了,忙别的去了。此时,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定过失致人死亡
罪,并罚。
例2,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次日,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回到现场,发现乙还
没死,便打死乙。甲的前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由于针对的是同一个被害人,所以不需要并罚,按照吸收犯原理,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甲发
现乙没死,救了乙,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因为前面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未
遂排斥中止,同一个故意杀人罪不能有两个犯罪形态。救人行为只能算作事后悔过行为。这一
点考试考过(2003 年第42 题,2022 年试题)。
例3,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次日,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让丙处理尸体。丙
来到现场,发现乙还没死,便打死乙。甲的前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丙构成故
意杀人罪既遂。由于甲没有让丙实施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丙的故意杀人罪不用负责。这一点考
试考过(2014 年第54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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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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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的推迟发生(也称事前故意)】《精讲卷》P71
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 尸” 水里,淹死乙)
①多数说:二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
【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精讲卷》P53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43 题:立功的认定,坦白
原题
43.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犯罪分子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利用网络教唆陈某贩卖毒品,然后向公安机关揭发陈某犯
罪。张某构成立功
B.李某在服刑期间,其家人在监狱外购买他人发明成果,并以李某名义申请专利,李某获得了该
项发明专利。李某不构成立功
C.王某因行贿罪被抓,其交代了官员刘某向他索贿的事实。对于王某应同时适用坦白与立功
D.钱某因贩卖毒品被抓,其交代了贩毒的事实,并交代了是从上家周某处购买的毒品。钱某不
构成立功
解析
【答案】:B

A 项,通过非法手段(如引诱、欺骗、胁迫)制造他人犯罪,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
不构成立功。因此,张某不构成立功。A 项说法错误。

B 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有发明专利,可以构成立功,但是有要求:第一,不包括实用新型
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二,必须是犯罪人独立完成或者为主完成。所以,李某不构成立功。B 项
说法正确。

C 项,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向犯。(1)认定问题。王某交代了刘某的索贿事实,一方面是自
己坦白的必要条件,也即如此才属于“ 如实供述”,成立坦白。另一方面,也属于揭发刘某的受贿
罪,构成立功。(2)数量问题。王某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罪,就必须将受贿人供出来,所以王某整
体上只干了一件事,同时符合了坦白和立功,二者是竞合关系,选择一个更有利于王某的结论加
以适用,一般最终认定为立功。也即,最终对王某不能同时适用坦白和立功。C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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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D 项,钱某要就贩卖毒品罪成立坦白,只需要如实供述向吸毒者贩卖毒品的事实即可,不
需要将上家交代出来。因此,将上家交代出来,属于额外多干了一件事,揭发他人犯罪,成立立功。
因此,钱某的坦白与立功是两件事,不是竞合关系,而是并存关系。对钱某同时适用坦白和立功。
D 项说法错误。
引申练习:甲在家里放了许多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后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的
事实,并且交代了是从乙处购买的。甲只要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不用交代卖家,就构
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自首。甲还交代了卖家乙,揭发乙的贩卖毒品罪,构成立功。甲揭发乙,属于
在自首之外额外多干了一件事,因此,这里的自首和立功不属于竞合关系,而属于并存关系。甲同
时成立自首和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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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功的方式】《精讲卷》P186
立功的方式有五种:(1)揭发他人犯罪;(2)协助抓捕犯罪人;(3)阻止他人犯罪;(4)提供犯罪
线索;(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

【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立功】《精讲卷》P186
种类
投案方式
供述内容
一般自首
因A 罪行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A 罪行(司法机关可掌握、可未掌握)
特别自首
因A 罪行被动归案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 罪行
坦白
因A 罪行被动归案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A 罪行
甲乙构成A 罪的共同
犯罪
一般自首
甲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乙是同案犯
立功
甲自动投案或被动归案
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B 罪行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44 题:追诉时效的认定
原题
44.关于追诉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牛某与甲登记结婚后,又与乙登记结婚。因为重婚罪属于继续犯,所以追诉期限从牛某与乙
解除婚姻之日才开始计算
B.温某触犯某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法定最高刑是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追诉时效的
延长或中断事由,那么经过20 年,就不能再追诉
C.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追诉期限从被拐卖妇女被解救之日起开始计算
D.甲犯某项罪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起,经过20 年,则不
能再追诉
解析
【答案】:AB

A 项,刑法第89 条规定,对于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牛某构成重
婚罪。重婚罪是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重婚罪的行为终了是指结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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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婚状态。因此,A 项说法正确。

B 项,法定最高刑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是15 年。经过15 年,便不能再
追诉。在此不能适用特别追诉制度(向最高检察院申请)。特别追诉制度只能用于法定最高刑是
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20 年的情形。B 项说法正确。

C 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是继续犯。收买行为结束,该罪便结束。收买后若非法拘禁
妇女,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那么追诉期限从非法拘禁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C 项说法错误。

D 项,刑法第88 条第1 款:“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是追诉时效的延长规
定。基于此,对甲的罪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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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诉时效的期限】《精讲卷》P199
法定最高刑
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满5 年有期徒刑
5 年
5 年以上不满10 年
10 年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15 年
无期徒刑、死刑
20 年(存在特别追诉制度)

【追诉时效的计算】《精讲卷》P200
追诉期限
计算标准
要点(2015、2018、2023 年试题)
起算日
犯罪成立之日1.故意犯,实施行为,产生危险,犯罪就成立。造成实害结果,犯罪既遂。
2.过失犯,造成实害结果,犯罪成立。
例外: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计算(2025 年试题,非法持有枪支罪)
截止日
审判之日
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就能追诉

【追诉时效的延长】《精讲卷》P200
1.第88 条第1 款:“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第88 条第2 款:“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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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45 题:结果加重犯,强奸罪致人重伤
原题
45.甲男欲强奸乙女,对其实施暴力,想压制反抗。练过散打的乙女将甲制服后,欲将其扭送至公
安机关。甲男为逃跑,掏出弹簧刀将乙女捅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并罚
B.甲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
C.由于甲构成结果加重犯,所以甲的基本犯强奸罪构成既遂
D.甲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解析
【答案】:A

A 项,甲男的强奸罪未能得逞,构成强奸罪未遂。此后,甲男将乙女捅成重伤,构成故意伤
害罪既遂。这是前后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并罚。A 项说法正确。

B 项,成立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要求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导致重伤。强奸罪
的实行行为是指带着奸淫目的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是不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可根据“ 行
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来判断。甲用刀捅乙女时,只带着逃跑目的和伤害目的,没有带着奸淫
目的,所以该暴力行为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不构成强奸
罪致人重伤。如果甲带着奸淫目的实施暴力,且该暴力导致乙女重伤,则甲构成强奸罪致人重
伤。B 项说法错误。

C 项,结果加重犯成立,并不意味着基本犯既遂。基本犯是否既遂,有自己的独立标准。
强奸罪的基本犯既遂标准就是奸淫得逞。甲并未奸淫得逞,所以构成强奸罪未遂。何况,甲并不
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C 项说法错误。

D 项,成立转化型抢劫罪,要求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
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以,甲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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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精讲卷》P214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其中蕴含结果加重犯(强奸罪致人重伤、
死亡)
(1)“ 因” 是实行行为。必须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
(2)因果关系。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有直接因果关系。
(3)主观心理。由于强奸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完全可能是故意所为。
因此,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4)“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只包括被害妇女,不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包括: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怀孕(依据典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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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46 题: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侵占罪,受贿罪
原题
46.官员甲经常为某私营公司的副总经理乙办事。某日,甲将自己旅游花费的6 万元发票,交给
乙,请乙想办法予以报销。乙将这些发票交给本公司的会计,谎称是业务支出。由于乙是副总经
理,有很大的权限。会计便相信乙,给乙6 万元。按照该公司规定,乙不能报销甲的这些发票。乙
将6 万元转给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乙构成诈骗罪
B.如果不要求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侵占行为,那么乙构成职务侵占罪
C.如果要求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侵占行为,那么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行贿罪
解析
【答案】:ABCD

A 项,乙构成诈骗罪,骗取了单位的财物。A 项说法正确。

B 项,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有:侵占,盗窃,诈骗。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职务侵占罪是A+B。B1 是行为主体;B2 是行为对象;B3 是行为方
式,要求利用职务便利。B1、B2、B3,缺少一个,职务侵占罪就退回到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
基于此,乙在诈骗罪的基础上,具备了B1、B2、B3,所以升级为职务侵占罪。就高不就低,最终定
职务侵占罪。B 项说法逻辑自洽。

C 项,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有侵占行为,也
即,将单位所有、自己基于职务而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在侵占罪的基础上,具备了B1、
B2、B3,就能升级为职务侵占罪。由于乙的行为是诈骗行为,不是侵占行为,所以不构成职务侵
占罪。C 项说法逻辑自洽。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观点展示,只要求逻辑自洽。如果问唯一正确答案,那么应以第一种观点
作答,因为第一种观点是多数说。

D 项,乙给甲6 万元,属于权钱交易,所以乙构成行贿罪,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职务侵占
罪或侵占罪,又构成行贿罪,并罚。D 项说法正确。
霹雳提醒

【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精讲卷》P283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职务侵占罪是A+B。B1 是行为主体;B2 是行为对象;B3 是行
为方式,要求利用职务便利。B1、B2、B3,缺少一个,职务侵占罪就退回侵占罪、盗窃罪或诈
骗罪。
1.“ 利用职务便利” 中的“ 职务” :这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例如,主管、管理、经
营等职务。依据这种职权,能够占有或支配单位财物。
2.“ 利用职务便利” 中的“ 利用” :这是指实质的利用而非形式的利用也即要求是利用职务上
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是仅仅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
容易进入作案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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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47 题爆炸罪,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
原题
47.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以爆炸方法杀害多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B.未发生火灾时,破坏消防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实施放火,但未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放火罪,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未危害公共安全,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解析
【答案】:AD

A 项,爆炸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是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以爆炸方法
杀害多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A 项说法
正确。

B 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对公共安全产生具体危险(现实紧
迫的危险)。该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未发生火灾时,破坏消防栓,不会给公共安全产生
紧迫的危险,所以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火灾发生时,破坏消防栓,产生了紧
迫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此时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手段不是放火,而是破
坏消防栓。B 项说法错误。

C 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是补充罪名(兜底罪名),但是与放火罪是平起平坐
关系,都是具体危险犯,危险程度是相同的。如果危险程度达不到放火罪的程度,不构成放火罪,
那么也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C 项说法错误。

D 项,高空抛物,如果是泼洒硫酸,会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高空抛物,如果只是扔一块砖,由于没有危及多数人的
可能性,所以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只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D 项说法正确。
霹雳提醒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精讲卷》P303
1.1.必须是具体危险,不能是抽象危险
2.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也即限于物质性损害,不包括非物质性损害。
3.公共危险是指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4.危险的程度要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同程度。本罪被称为兜底罪名。
错误思维是,如果行为达不到放火罪的程度,那就降一格。适用兜底罪名。实际上,本罪与放火
罪是并列关系,而非高低关系
5.本罪实际上是补充罪名。如果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优先定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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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48 题: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经营罪
原题
48.甲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件,销售国外合法的仿制药。该仿制药对治疗丙肝有疗效。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C.甲构成非法经营罪
D.甲不构成犯罪
解析
【答案】:D

A 项,假药的认定采取实质标准(看疗效),虽然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件,但是有疗效的药,
不属于假药。因此,甲不构成销售假药罪。A 项说法错误。

B 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类型之一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
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具体危险的行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足以严
重危害人体健康)。虽然甲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但是该药有疗效,表明对人体健康没有具体危
险。所以,甲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B 项说法错误。

C 项,关于药品方面的非法经营罪,总结变化如下:

第一,2014 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规定:(1)违反药品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也即开
黑药店),定非法经营罪。(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
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定非法经营罪。

第二,2022 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
上述两项规定。因此,上述两项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删除的原因是,立法者认识到,关于药
品方面的犯罪,应当采取实质标准(看有无疗效、有无危险),放弃形式标准(行政管理证件)。

总结“ 开黑药店,卖的药” :(1)如果没有疗效,是假药,定销售假药罪;(2)如果是劣药,定销
售劣药罪;(3)如果是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而生产、进口的药(简称黑药),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定
妨害药品管理罪,不定非法经营罪。(4)如果不是假药、劣药,不是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黑药,单纯
开黑药店,不再定非法经营罪,不构成犯罪,由市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
此外,上述2022 年司法解释规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提供药品为目的,违反国
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基于此,以提供
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
不定非法经营罪后,可以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本题中,第一,黑药店问题。本题没有说明甲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即使甲没有药品经营
许可证,单纯的无经营许可证而销售药品,已经不再定非法经营罪。第二,黑药问题。本题中,销
售的是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而进口的黑药。该药即使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定的是妨害药品管
理罪,不定非法经营罪。题中该药对人体健康没有危险,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概言之,无论如
何,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C 项说法错误。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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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提示:甲如果私自进口该仿制药,因为该药有疗效,所以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但是,私
自进口行为如果偷逃关税,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霹雳提醒

【药品犯罪】《精讲卷》P318
罪名
成立条件
行为对象和方式
要点
生产、销售、
提供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
(行为犯)
1.假药的判断标准,现采取实质标准,也即是否有
疗效。有疗效,不算假药。以往采取形式标准,也
即只要没有药监局批号,就是假药。
2.假药的种类:
(1)成分不符;
(2)冒充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
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
3.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没有批号,
但有疗效的,不算假药
1.提供假药罪、提供劣药罪,
是指药品使用单位或其人员明
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
使用。提供,包括有偿提供和
无偿提供。有偿提供就是销售。
2.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
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
销售药品的行为,不认定为犯
罪。这里的药品包括假药、劣
药及没有批号的药。
3.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销
售药品,以前定非法经营罪,
现在不定非法经营罪。如果符
合其他罪的要件,定其他罪
生产、销售、
提供劣药罪
实害犯
劣药的种类:
1.含量不符;
2.被污染的药品;
3.过期的药品;
4.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妨害药品管
理罪
具体危险犯
(足以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
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
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若适应症、成分不明,
或在境外未合法上市,视为有具体危险)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
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若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
效性,视为有具体危险)
成立本罪,要求具体危险。
私自进口、销售印度仿制药,
如果没有具体危险,则不会构
成该罪。因此,影片《我不是
药神》中的男主角不会构成该
罪,因为该药具有疗效
药品监管渎
职罪
实害犯
本罪既包括故意(滥用职权),也包括过失(玩忽职守) 同时构成本罪和药品犯罪的共
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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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49 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原题
49.甲不符合在某地落户的条件,但为了能够在某地落户,便请求某私营企业的老板乙,由乙代
表企业提交虚假的人才引进证明材料,上报申请。甲给乙10 万元感谢费。后甲获得当地政府开
具的人才引进证明(国家机关公文)。由于该企业提交的是虚假的证明,所以政府开具的人才引进
证明的信息不真实,但是政府人员并不知情。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B.甲因为骗取政府给予落户资格,所以构成诈骗罪
C.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乙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
解析
【答案】:ACD

本题源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之二)》(下),第798 页。

A 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 条),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非国家工作人员乙以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A 项说法正确。

B 项,诈骗罪要求骗取的是财物。落户资格不属于财物,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B 项说法
错误。

C 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 条),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
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关于该罪的行为主体,注意两点:第一,不限于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还包括其他领域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第二,不限于有资质的中介
组织的人员,还包括无资质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本题中,乙的企业去办理人才引进事项,此时就属
于这个领域的中介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人才引进的资质,只要向政府提供虚假证明,就构成提
供虚假证明文件罪。C 项说法正确。

D 项,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第一,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没
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
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公文、证件;如果未经授权,擅自制作与事实相符的公文、证件,
不属于伪造。第二,本罪可以由间接正犯构成。本题中,乙欺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其开具了公
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D 项说法正确。
乙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
合,择一重罪论处。
霹雳提醒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 条)】《精讲卷》P342
本罪是指,承担某些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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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主体。第一,不限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
的人员,还包括其他行业领域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第二,不限于有资质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还
包括无资质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2.本罪是故意犯罪。对应的过失犯罪叫“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3.罪数。犯本罪,又受贿的,择一重罪论处。受贿的罪名一般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 条)】《精讲卷》P321
1.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第389 条)。两个行贿罪都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行贿罪(第389 条)中规定了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因被勒索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没有这
种规定,但应当认为,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构
成该罪。这是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罪(第164 条)。该罪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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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50 题: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行贿罪
原题
50.甲是律师,想找案源,求助法官乙,乙找法官丙。丙手头有一个案子,给当事人极力推荐律师
甲。因此,甲成为当事人的律师。此后,甲给乙案源费,乙将案源费的一半分给丙。关于本案,不考
虑数额和情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构成行贿罪
B.乙构成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
C.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丙构成受贿罪
解析
【答案】:C

A 项,成立行贿罪,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甲通过法官寻找案源,针对其他律师而言,属于
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甲构成行贿罪。
A 项说法正确。

BC 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1)主体身份不同。前者,不是国家工作人
员。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2)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中间人,都对终端
办事人发挥影响力,但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前者的根据是私人关系;后者的根据是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本题中,乙作为中间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对丙
发挥影响力,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B 项说法正确。C 项说法错误。

D 项,丙为甲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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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斡旋受贿基本要点】《精讲卷》P400
1.行为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2.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3.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精讲卷》P403
行为主体有三种:(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3)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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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51 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原题
51.张某想找本县李局长办件违规的事情,给李局长的弟弟李四送钱,请李四向李局长说情。李
四收钱并答应。李四向李局长说情,告诉了自己收钱的事情。李局长拒绝帮忙。后张某又找到本
县王县长,给王县长送钱。王县长收钱并答应。王县长找到李局长,李局长竟然也没有答应。不
考虑数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李四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B.张某对李四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王县长构成斡旋受贿
D.张某对王县长构成行贿罪
解析
【答案】:BD

A 项,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这是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也
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游说者(中间人)的游说行为,因为
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本题中,李局长拒绝办事,因此,李四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A 项说法错误。

B 项,张某向李四送钱,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并且既遂,因为李四收了钱。虽然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对向犯,但并不意味着,一方成立犯罪,另一方必然
成立犯罪,或者一方不成立犯罪,另一方必然不成立犯罪。虽然李四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但是,张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 项说法正确。

C 项,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是,如果斡旋者是终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
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请求给个面子。而上
级给下级发话,就不是游说,而带有命令要求的意味。本题中,王县长是李局长的上级领导,因此
不构成斡旋受贿,而是普通的受贿罪。在被动收受财物的情形下,成立普通的受贿罪,只要求许诺
办事就行,不要求实施了办事行为,更不要求将事办成。王县长收钱并许诺办事,因此成立受贿
罪,并且收了钱,构成受贿罪既遂。C 项说法错误。

D 项,王县长构成受贿罪,相应的,张某构成行贿罪,并且既遂,因为将钱送出去了。本题中,
李局长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一直拒绝许诺。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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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斡旋受贿基本要点】《精讲卷》P400
1.行为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2.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3.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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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刑法柏浪涛· 客观每日一题
第52 题:渎职犯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原题
52.关于渎职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公务员甲明知决策者的决定明显错误,存在违法问题,不予提醒,仍予以执行,因此造成严重
后果。甲构成渎职犯罪
B.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犯罪案件,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造成严重后
果的,不论其是否有徇私动机,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C.甲对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乙被非法拘禁。乙的家属向司法工作人员丙求救。丙收到请求后,
有解救职责,故意不予解救,造成严重后果。丙构成滥用职权罪
D.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甲明知亲戚乙无罪,为了彰显自己大公无私、公正廉洁,判决乙有罪,
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徇私枉法罪
解析
【答案】:B

A 项,《公务员法》第60 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
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
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
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表明,甲明知决策者
的决定明显错误,存在违法问题,应予以提醒。在不予以提醒的情况下,予以执行,由此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渎职犯罪。本案的原型案例是,“ 夏明旭、刘予永滥用职权罪案” — — 河南省周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6 刑终482 号。A 项说法正确。

B 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 条),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且须有徇私动机。B
项说法错误。

C 项,(1)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两罪的被害人,有解救职责,
故意不解救的,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416 条)。其中的“ 绑架”是指绑架
型拐卖罪,不是指绑架罪。(2)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骗儿童罪的被害人,有解救职责,故意不
解救的,定滥用职权罪;过失不解救,定玩忽职守罪。C 项说法正确。

D 项,第一,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第二,徇私
枉法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且要求有徇私动机。规定徇私动机,旨在将因为法律水平不高而造成
错误排除在外。甲是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法律水平应该没问题。甲明知亲戚乙无罪,为了彰显自
己大公无私、公正廉洁,判决乙有罪。甲实际上仍有徇私动机,这里“ 私” 就是博取名声。甲构
成徇私枉法罪。D 项说法正确。
霹雳提醒

【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精讲卷》P409
1.徇私枉法罪
①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②法官徇私枉法的表现:在定罪、量刑上滥用职权。
③检察官徇私枉法的表现:在批捕、审查起诉上滥用职权。
④侦查人员徇私枉法的表现: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证据上滥用职权。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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