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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观点展示@一勺糊糊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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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6 版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一勺糊糊丶整理自@柏浪涛的刑法观精讲书
◎刑法精讲卷| “先客观,后主观”的审查顺序
例:甲在沙漠里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实际是稻草人,四下无人(暂不考虑枪支类犯罪)
★客观主义认为(多数说):首先判断客观要件,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危害行为。要存在危害行为,就必须对法益
产生实害或危险。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本案中,甲有开枪行为,但开枪
行为不一定就是危害行为。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产生威胁。甲现在开枪打的是稻草人,四
下又无人,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所以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主观主义认为(少数说):首先,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符合主观要件;其次,判断客观要件,甲有开枪杀人
行为,符合客观要件,那么甲便构成犯罪;最后,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精讲卷| 被害人自陷风险
★多数说:不看救援者的身份,而要看被救对象的性质:救人或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救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己
负责
◎刑法精讲卷| 正当防卫
『1』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对其有无救助义务?
★少数说:正当防卫行为不会产生救助义务。理由: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才能产生作为义务。正当防卫行为
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
★多数说:防卫行为若会导致过当结果,则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先行行为不要求是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也能产生作为义务
『2』防卫行为对第三方造成危险,谁有作为义务?
★多数说: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都有作为义务。
★少数说:只有不法侵害人有作为义务
◎刑法精讲卷| 行为没有创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多数说: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若属于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这个判断任务主要存在于
过失犯的场合。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项:一是存在危害行为;二是造成实害结果;三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过失犯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行为。行为是否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主
要看行为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刑法精讲卷| 打击错误
例: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
★具体符合说:其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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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其理念是侧重于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该说认为,
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
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刑法精讲卷|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行为公式:前行为(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淹死乙)
『1』第一步的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少数说:介入因素不异常,因为杀人后抛尸是常见行为。因此,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本案属于二因一
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
了重复评价和处罚。因此,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多数说:介入因素比较异常,因为将活人当做尸体处理,是不常见的现象。因此,前行为与后行为是独立的关系,
接下来进入第二步判断
『2』第二步的判断:前行为与后行为,谁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的作用更大?
★少数说: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因此死亡结果仅与后行为有关系,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本案属于
后因一果。基于此,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多数说:前后行为的作用一样大,因此,本案属于二因一果。基于此,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刑法精讲卷| 结果的提前实现(也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行为公式: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焦点问题是,前行为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
例:甲欲杀乙,计划先将其掐晕,然后扔入湖中淹死。甲掐完后,以为掐晕了,实际掐死了。甲准备扔时,发现乙
已经死亡。
第一步,甲掐的行为对乙的生命制造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属于杀人的着手实行行为
第二步:
★多数说:由于死亡结果是实行行为导致的,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甲掐的时候,没有想掐死,对死亡属于过失心理,所以死亡结果应当算作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果,不应
算作故意杀人罪的结果,因此,甲一方面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方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精讲卷| 各种错误类型的结合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结合
例:太子为防止被二皇子暗杀,与太监互换服装,在皇家园林打猎。二皇子为夺位,以为骑马的太监是太子,向太
监射箭,箭法很烂,射偏,不慎将附近的太子射死。二皇子以为不慎射死了太监,事后方知射死了太子。对二皇子
如何处理?
二皇子对太监存在对象错误,对太子存在打击错误。由于对象错误不存在观点展示,而打击错误存在观点展示,故
主要分析打击错误。在此注意,不要受行为对象的身份影响,而要看行为对象所处的位置
★具体符合说认为,二皇子对太监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太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二皇子对太监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太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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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和打击错误的结合
例:甲看到乙站在悬崖边,向乙开枪,打偏了,子弹飞向旁边的丙,从丙耳边飞过,丙受到惊吓,失足掉下悬崖摔
死。
第一,甲以为开枪打死人,实际是“惊弓之鸟”弄死人,也算是一种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第二,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由因果关系,因为“丙受惊而失足”这个介入因素不异常
第三,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法定符合说认为,甲
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例: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打击错误是三边关系:犯罪人(甲)、预定目标(丙)、实害对象(乙)。甲朝丙开枪,却不慎打死乙。这是打击
错误。偶然防卫是双边关系:犯罪人(甲)→实害对象(乙)。甲打死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观上
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讨论顺序是,先讨论完整的三边关系,再讨论其中的双边关系。
分析顺序是,先分析打击错误,后分析偶然防卫
第一,打击错误。(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
罪论处。(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杀人既遂(此处可见法定符合说修改案件事
实的问题),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偶然防卫。偶然防卫分析的事双边关系:犯罪人(甲)→实害对象(乙),并且以真实的案件事实为分析素
材,不考虑法定符合说将甲对乙的过失拟制为故意。(1)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甲构成正当防卫。(2)防卫认识
必要说认为,甲不构成正当防卫。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过综合比较,甲导致乙死亡,救了丙,没有制造坏结
果,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对甲作无罪处理
最后总结结论:(1)甲对丙(预定目标),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甲对乙(实
害对象),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甲对乙构成犯罪,只是罪名不同。第
二步,偶然防卫。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都认为,甲对乙不构成犯罪,只是理由不同。先立后破,最终应按照偶
然防卫的分析结论处理,也即甲对乙不构成犯罪。汇总后的最终结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不构成
犯罪。
◎刑法精讲卷| 面对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新】
★多数说(司法解释):能够正当防卫;
★少数说:只能紧急避险
◎刑法精讲卷| 不法侵害的危险(反扑可能性)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新】
★多数说: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也即,应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要
求一般人冷静、理性地判断危险情况。
★少数说:从事后专家角度判断。这是事后诸葛亮、上帝视角。
◎刑法精讲卷|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无论是故意
型偶然防卫,还是过失型偶然防卫,所有的偶然防卫均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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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一点。因此,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精讲卷|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判断标准【新】
『1』第一位判断标准:必要性标准。这是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
过当。如何判断防卫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
★多数说(司法解释):根据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也即,在紧急时刻,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像黄飞鸿一样能够
冷静判断,点到为止。
★少数说:根据事后专家角度判断。这是上帝视角、事后诸葛亮
『2』第二位判断标准:相当性标准。这是指,根据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不法侵害
越轻,则防卫级别也应越低。
◎刑法精讲卷| 偶然避险
★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结论:偶然避险成立
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结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刑法精讲卷| 不能犯vs 未遂犯
❥二者的区别标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的
判断标准:
▲主观说与客观说
★多数说(客观说):行为有无危险,是一种客观判断,以客观现实情况为准
★少数说(主观说):行为有无危险,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有危险,那么行为就有危险
▲客观危险说与具体危险说
★多数说(具体危险说):行为有无危险,应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少数说(客观危险说):行为有无危险,应从事后角度和科学专家角度判断。这是“事后诸葛亮”的标准
◎刑法精讲卷| 犯罪中止前提条件(外在条件)
❥结论:关于“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判断,理论上曾有纯粹主观说和纯粹客观说。这两说均不妥当。理论上现采取
客观说
★纯粹主观说认为: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犯罪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就认定不能继续犯
罪。
★纯粹客观说认为:应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从客观角度看能继续犯罪,就认定能继续
犯罪。
★客观说(多数说)认为: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平均人
格)是个客观标准,因此称为客观说。
◎刑法精讲卷| 犯罪中止主观提条件(内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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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说(多数说):成立犯罪中止,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而非被迫放弃犯罪。理论上将这种主
观心理条件为主观说(多数说)。如何判断这种主观心理?如果犯罪人是在能够继续犯罪前提下放弃犯罪,则推定
犯罪人是自动犯罪。如果犯罪人是在无法继续犯罪的前提下放弃犯罪,则推定犯罪人是被迫放弃犯罪。
★限定主观说(少数说):该说认为,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应加个限定条件,也即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必须是出于真
诚悔过的动机,才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精讲卷| 犯罪中止·因果关系
❥结论:犯罪中止的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多数说:不要求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即不要求结果未发生是中止行为的功
劳
◎刑法精讲卷| 无法查明【新】
例:猎人甲乙以为前方是野猪,商量道:“我们一起开枪,打死野猪。”不慎打死了行人丙。能够查明,致命的只
有一颗子弹,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对甲乙该如何处理?[打野猪案]
★要求故意且无罪说(少数说):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都无罪
★要求故意且有罪说(多数说):甲、乙相互给对方的致人死亡的结果都有心理性贡献,因此对对方的致人死亡应
负责。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各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精讲卷| 共犯从属性
例:甲教唆乙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没有去。次日,乙欺骗甲盗窃了
★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对教唆者、帮助者的定罪应独立判断,不用考虑实行者是否构成犯罪。甲实施了教唆行为,
甲实施了教唆行为,便构成教唆犯,属于犯罪未遂。甲实施了帮助行为,便构成帮助犯,属于犯罪未遂。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实行者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者、帮助者只是促使犯罪、帮
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者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
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
也就不构成犯罪。结论:如果实行者没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不构成犯罪,那么教唆者、帮助者也没有法益侵害
性,也不构成犯罪。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帮助者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也即,在犯罪成立条件上,
正犯具有主导地位,共犯(教唆者、帮助者)从属于正犯,处于从属地位。共犯从属性说是法考的官方立场。
❥对『第29 条第2 款』的理解
★共犯从属性说(多数说)认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多数说),该款是指被教唆的人(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
犯罪,但是没有达到既遂的程度,只是未遂或中止了,所以可以从宽处罚。
★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被教唆者没有犯罪,教唆者也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精讲卷| 片面帮助
❥这里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例:甲欲杀丙,看到乙在追杀丙,便暗中设置绳索将丙绊倒(轻微伤),乙顺利杀了丙,乙不知道甲帮了自己。
★肯定说认为:二人要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有意思联络,不要求均有参与意识,只要一方有参与意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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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参与意识的一方可以成立单方面的共同犯罪,对另一方的违法事实要负责。片面的共同犯罪,就是指单方面的共
同犯罪。无参与意识的一方构成独自的单独犯罪。基于此,从甲的角度看,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
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否定说认为:二人要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有相互的参与意识(意思联络)。因此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
对乙制造的违法事实不用负责,甲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对甲应单独处
理。由于甲只是导致丙轻微伤,因此不构成犯罪。
❥注意片面望风
例:乙看到甲入户盗窃,主动为甲望风,甲对此不知情。期间无异常情况发生。甲盗窃既遂
★多数说认为:片面的帮助犯的成立条件比普通的帮助犯应高一些,物理性帮助行为只有在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
作用,才能成立片面的帮助犯。望风没有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也无心理性帮助作用,因此不够成片面的帮
助犯
★少数说认为:虽然望风期间无异常情况,但主人有可能回家,因此望风还是起到了可能的物理性帮助作用,所以
构成片面的帮助犯
◎刑法精讲卷| 片面教唆
❥这里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例: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与丙通奸的照片放在乙路过的地方,乙偶然发现,以为是丙不慎弄丢的,火冒三丈,杀了丙。
★肯定说认为: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
独的故意杀人罪。也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
★否定说认为: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对甲应单独处理,不构成犯罪。由于这种结论不合理,
因此当今的否定说也转而承认肯定说的结论。
◎刑法精讲卷| 片面实行
❥这里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在此存在观点展示。肯定说是多数观点
例:甲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乙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
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奸淫行为,所以甲属于片面实行
★肯定说(多数说):(1)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强奸)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构
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正犯)。(2)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否定说(少数说):由于甲实施了实行行为,一般而言,能够单独构成犯罪,不会导致无罪的不当结论,因此坚
持认为,两人要成立共同犯罪,需要有相互的意思联络。(1)在强奸妇女这件事上,由于乙不知道甲在帮自己,所
以甲乙不构成共同实行犯,也即甲不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而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注意:否定说虽
然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概念,但依然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也即承认甲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帮助犯。
最终结论是,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刑法精讲卷|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没有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没有支配力)
★观点一:无罪。理由:坚持共犯从属性,实行者(自杀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
★观点二(多数观点):有罪。生命要绝对保护,共犯从属性可以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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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讲卷| 非法拘禁罪
❥第238 条(第2 款第2 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
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观点一(多数说):条文中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但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这是一个法律拟制性规定(特事特办),也被称为转化犯。
★观点二(少数说):条文中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故意致人伤残、死亡。所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论处”这是注意规定(正常办事)
◎刑法精讲卷| 绑架罪
例:甲欲向B 勒索财物,绑架了B 的老婆A,实力控制了A,尚未开始向B 勒索财物时,甲被抓
★第一种观点(少数说):甲构成绑架罪未遂。理由是,绑架罪的保护法益既包括人质的人身法益,也包括被勒索者
的财产法益。只有实施了行为二(向B 勒索财物的行为),才构成绑架罪既遂。绑架罪是复合行为犯,实行行为有两
个:绑架行为+勒索行为。
★第二种观点(多数说):甲构成绑架罪既遂。理由是,绑架罪的保护法益只有人质的人身法益。绑架罪是单一行为
犯,实行行为只有绑架行为。
按照多数说,结论:成立绑架罪,只要求实施行为一,不要求实施行为二(向B 勒索财物)。但在实施行为一时,必
须具有目的二(向B 勒索财物的目的),否则就只是非法拘禁罪。
◎刑法精讲卷| 保护法益
❥模型: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次日,主人乙从甲处盗窃回来
★多数说:乙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对于甲的平稳的非法占有事实,刑法只是有限保护,也即第三人不能侵犯。非
法占有事实可以对抗一般人,但不能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具
有违法性。
★少数说:乙构成盗窃罪。理由:所有权人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不能私力救济,刑法要保护稳定的财产秩
序。
❥模型:甲借到乙的摩托车。未到期,主人乙从甲处盗窃回来
★多数说:乙构成盗窃罪。理由:合法占有能够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偷回财物,虽然没有非法所有目的,但是有
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不要求非法所有目的。这是法考的官方观点
★少数说:乙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所有权人偷回自己的财物,没有非法所有目的。成立盗窃罪,要求有非法所有目
的。
◎刑法精讲卷| 委托给付的财物
例: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侵
占罪?(2017 年第18 题)
★肯定说(少数说):甲有返还请求权,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否定说(多数说):①对于贿赂款,国家应予以没收,甲丧失所有权,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乙拒不返还,不构
成侵占罪;②如果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甲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
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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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讲卷| 委托保管的财物
例:甲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告知是偷来的,让乙窝藏(或代为销售),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侵占
罪?
★肯定说(少数说):甲有返还请求权,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否定说(多数说):甲就不法原因将赃物交给乙保管,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乙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
◎刑法精讲卷| 死者占有
例:甲基于报仇目的杀死乙。第一种情形,甲当场发现乙身上的财物,当场拿走
★少数说:甲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死人对财物没有占有意思,因此失去占有。
★多数说:甲构成盗窃罪,因为甲故意制造死亡结果,并很快利用该死亡状态,此时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仍在短
时间延续,没有消失。
◎刑法精讲卷| 盗窃罪的“平和手段”
★个别公开说认为:个别公开说认为,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手段的暴力程度:(1)盗窃罪,是对物
平和手段,对人没有危险。(2)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如此才能体现“抢”的含义),夺取财物,对人有危险。(3)抢
劫罪,是对人暴力,压制人的反抗。三罪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是A 与A+B 的位阶关系(包容评价关系)。
抢劫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抢夺罪、盗窃罪。。
★全部秘密说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抢劫罪的区分在于,盗窃罪是秘密的,抢夺罪、抢劫罪是公开的。盗窃罪与
后两罪是A 与非A 的对立排斥关系,抢劫罪、抢夺罪无法包容评价为盗窃罪。盗窃罪的秘密性,是指犯罪人自认为
自己的手段是秘密的。
◎刑法精讲卷| 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标准
★少数说:只有使用暴力后最终取得财物,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
★多数说:以前三罪为准,前三罪既遂了,转化型抢劫罪便既遂;前三罪未遂,则转化型抢劫罪未遂
◎刑法精讲卷| 事后转化型抢劫罪-暴力、威胁的对象
例:对象错误
甲盗窃后逃跑,误以为路人乙是主人,对乙实施暴力,实际上现场没有抓捕者。
★多数观点认为:甲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要求存在现实的
抓捕者。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少数观点认为:甲能构成转化抢劫,理由是,“为抗拒抓捕”只是一种主观心理,不要求存在现实的抓捕。
例:打击错误
甲抢夺后逃跑,主人乙追赶,甲为抗拒抓捕,向乙开枪,不慎打中附近行人丙,致丙死亡。
首先,甲向乙开枪,便构成转化抢劫罪。其次,甲导致丙的死亡,存在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同时触
犯转化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转化抢劫罪;甲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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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开枪行为,一方面构成转化抢劫罪(对乙),另一方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丙),原本按照想象竞合处理,但是有
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所以按照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处理。按照法定符合说,甲的一个开枪行为,一
方面构成转化抢劫罪(对乙),另一方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原本按照想象竞合处理,但是有结果加重犯“抢
劫罪致人死亡”,所以按照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处理。无论哪种学说,最终都认为,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刑法精讲卷| 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
际遭受损失。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
★个别财产说(法考界的多数说):应算个别的账,不应算总账。也即,应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目
的失败理论),“这笔钱是否花冤枉了”
★整体财产说(法考界的少数说):应算总账,不应算个别的账。如果最终算总账,不吃亏,就没有财产损失。
◎刑法精讲卷| 机器被骗问题
★多数说:机器不能成为诈骗对象。理由:机器(如ATM 机)没有意思自治能力和自我意识,机器的运行不属于刑
法上的“行为”
★少数说:机器能够被骗
◎刑法精讲卷| 职务侵占罪
★多数说:本罪的实行行为有:侵占、盗窃、诈骗。理由是,刑法第183 条第1 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职权利用职务
便利,骗取本公司保险金,定职务侵占罪
★少数说:本罪实行行为只有侵占罪,也即,将单位所有、自己基于职务而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按照多数说,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职务侵占罪是A+B。B1 是行为主体;B2 是行为对象;B3 是行为方式,
要求利用职务便利。B1、B2、B3,缺少一个,职务侵占罪就退回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
◎刑法精讲卷| 财产犯罪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说)
例:甲敲诈勒索乙,要求将1 万元现金放进街边垃圾桶里,乙将现金放进垃圾桶里,甲因为害怕未前往取现金,后
乙将现金取回。甲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多数观点认为:甲构成犯罪未遂。理由:垃圾桶虽然是个秘密地点,但是这是街边的垃圾桶,清洁工、捡瓶子的
人会时不时检查垃圾桶。对于这种垃圾桶里的现金,甲并没有实际控制,只有拿到手才算既遂
★少数观点认为:甲构成犯罪既遂。理由:垃圾桶是个秘密地点,乙将现金放进垃圾桶,甲便取得控制了现金。
◎刑法精讲卷| 财产犯罪—主客观相一致问题
例:甲欲盗窃某珠宝店3 万元的珠宝,手伸进玻璃柜(此时已经属于盗窃着手)左边是3 万元的珠宝,右边是3 千
元的珠宝。甲认错对象,拿走3 千元的珠宝。
★多数说(司法解释):甲应构成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未遂,同时,甲构成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甲的
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法定刑条件,想象竟合,择一重刑论处。理由是,盗窃“数额巨大财物”这种法定刑升格条件属
于加重型构成要件,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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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说:由于甲未盗窃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因此不能适用“数额巨大”档次的法定刑理由是,“数额巨大”只有
客观具备与否问题,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对甲只能适用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
◎刑法精讲卷| “转移占有”问题
例:王某乘坐出租车,到目的地后,司机要求支付车费。王某用刀威胁司机:“要车费,我就要你的命!”司机被
迫说道:“算我倒霉,你下车吧!”王某下车离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002 年第12 题)
★少数说: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抢劫罪。理由是:诈骗罪、抢劫罪的成立,都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
占有。而这些案件中,行为人并未将他人的债权转移为自己占有
★多数说:“转移占有”是针对有形财物有所要求的。对于侵犯他人财产性利益,要求物理位移性质的转移占有,
只要求:一方面他人丧失了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自己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并且二者之间具有两种关系,一是条件
关系,也即若没有行为人的行为,被害人就不会遭受损失;二是加减关系,也即行为人获得的利益就是被害人损失
的利益
◎刑法精讲卷| 用盗窃方式逃避债务
例:甲在餐馆开始有付费意思,吃完饭后,店家让买单时,甲不想付费,从后门偷偷溜走
★多数说:甲不构成盗窃罪。理由:第一,店家没有放弃行使债权。第二,这种逃单行为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即可,
刑法在此保持谦抑性
★少数说:甲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甲的行为导致店家无法当场行使债权。“当场行使债权”是店家的财产性利益。
店家损失了这份利益。甲逃避债务,获得了延迟履行债务的利益
◎刑法精讲卷| 用非法方式,使非法债权人放弃行使非法债权,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财产说(少数说):刑法只保护民法上的合法财产权
★经济的财产说(少数说):只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刑法就应该保护.
★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刑法保护的是法秩序认可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法秩序不认可行为人的非
法债权。
◎刑法精讲卷| 冒名行使债权
例:狗蛋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一直负责向乙客户收款。甲公司辞退了狗蛋,但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乙客户。狗蛋谎
称代表公司来收款,乙客户不知情而将款项给了狗蛋。
★少数说:狗蛋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甲公司针对乙客户的债权,属于盗窃债
权(财产性利益)。
★多数说:狗蛋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乙客户,被害人是甲公司,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是三角
诈骗。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传统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物,而新型三角诈骗中,受
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也即,受骗人乙客户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刑法精讲卷| 存款问题
❥卖卡后,针对合法资金,掐卡、转账、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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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或借给)乙。日后,甲发现该卡中乙存入一万元资金
★事实占有说(多数说):
(1)甲掐卡(凭身份证到银行柜台挂失该卡),多数说认为,该掐卡行为(挂失卡)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甲的掐卡
行为导致乙无法支配卡内资金,使乙对卡内资金失去占有,并且甲对卡内资金建立了排他性占有。
(2)甲掐卡后转账,也即将卡内1 万元转入自己另一账户。多数说认为,该行为不再构成犯罪。理由是,掐卡行
为便构成盗窃罪既遂,也即已经占有了卡内资金,然后再转账,属于将自己左口袋财物放进自己右口袋。
(3)甲掐卡后取款,也即让银行职员取出一万元现金。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诈骗罪,诈骗的行为对象是银
行的现金,因为甲不是资金的所有人,没有取款权限。少数说认为,甲对银行不构成诈骗罪,因为甲有取款权限。
→若在ATM 机取现金,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盗窃罪,盗窃银行的现金。少数说认为,甲对银行不构成盗窃罪
★法律占有说(少数说):对掐卡行为与之后的取款行为应一体看待。甲的这些行为属于将乙所有、自己占有的资
金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卖卡后,针对赃物,掐卡、转账、取款
例:甲向乙卖卡,知道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某日,甲得知卡里多了一万元,是乙诈骗所得赃款。甲先掐卡(挂失
卡),然后转账、取款
1.甲出售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甲的掐卡、转账、取款行为。
★事实占有说的看法(多数说)
将掐卡与转账、取款一体化看待,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第一,刑法保护乙对卡里“资金”的非法占有事实。这
种非法占有事实能够对抗第三人。第二,甲只是诈骗罪的帮助犯,没有事实占有赃款,乙在事实占有赃款。刑法不
允许甲对乙的“黑吃黑”(2024 年试题,2023 年主观题)
★法律占有说的看法(少数说)
将掐卡与转账、取款一体化看待,构成侵占罪。这是因为,甲作为卡主在法律上占有卡里资金,甲将他人所有、自
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具体判断说的看法(少数说)
第一,掐卡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由于卡内资金是乙的赃款,甲的掐卡行为导致乙无法转移赃款,客观上帮
助了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不是危害行为。第二,掐卡后转账,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掐卡行为已经导致甲占有控
制了卡内资短。然后再转账,是进一步占有控制该资金。第三,掐卡后取款,例如,在ATM 机或银行柜台取现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多数意见),甲对银行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犯罪对象是银行的现金,甲没有取款权限。第二种意
见认为(少数意见),甲对银行不构成犯罪,因为甲有取款权限,
❥错误汇款
例:乙本想给丙汇款1 万元,不慎打到了甲的卡里。甲占有卡里的这笔资金,属于不当得利,有返还义务。
1.甲针对乙。由于资金是种类物,甲花掉这笔钱(如购物),不构成侵占罪。但是,甲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
2、甲针对银行。甲从银行ATM 机上取走这1 万元现金。
★多数说:甲构成盗窃罪,行为对象是银行的现金。理由是,甲不是该资金的所有权人,没有取款权限。
★少数说:甲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甲是该资金的法律占有人,甲有取款权限。
引申情形:甲在银行欺骗柜台员取走这1 万元现金。多数说认为,甲构成诈骗罪。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精讲卷| 销赃行为
❥盗窃与销赃
例:甲见外地商贩乙来本村购买木材,便指着邻居丙(丙不在家)的树木说:“这些树是我的,3 万元卖给你。”乙信
以为真,交给甲3 万元。甲便说:“这些树归你了,你自已伐后运走。”乙便伐倒运走。
甲的一个卖树行为,一方面对邻居构成盗窃罪,另一方面对乙构成诈骗罪(多数说),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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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60 题,2015 年第18 题,2016 年第17 题,2019 年试题)
❥诈骗与销赃
例:甲诈骗到乙的摩托车,然后向丙谎称是自己的摩托车,卖给了丙
甲先对乙构成诈骗罪,后对丙构成诈骗罪(多数说),两个诈骗罪并罚。
◎刑法精讲卷| 免除返还义务
❥先侵占后诈骗
例:乙将财物交给甲,让甲拿回家保管。后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返还时,甲欺骗乙:“被盗了(或被抢了)”,
乙免除了其返还义务。甲的第一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首先,对两罪不需要
并罚。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其次,对两罪该如们处理?
★多数说:重罪吸收轻罪,定诈骗罪
★少数说:只定前行为的罪名,也即侵占罪,将后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先侵占后杀害
例: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乙的财物。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归还时,甲为了免除返还义务,杀害了乙。甲的第
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多数说认为,甲的第二个行为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也即通过暴力手段免除了返还义务,构
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吸收前面的侵占罪
❥先诈骗后抢劫
例:甲骗到乙的名画,乙日后发现,要求返还,甲暴力威胁,迫使乙免除返还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个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财产性利益(多数说)。对两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乙最终遭受
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刑法精讲卷| 先偷后骗
例:甲从超市盗窃一部手机,又要求“退货”,换取到现金。
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
★多数说:由于甲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被害人最终只遭受一份财产损失,所以没必要数罪并罚,可重罪吸收轻罪
★少数说:两个行为是独立行为,且两个行为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前者是财物,后者是现金或另一财物,应数罪
并罚。
◎刑法精讲卷| 盗窃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井盖【新】
除了构成盗窃罪,
★多数说: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少数说: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制造的危险没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精讲卷| 对“自洗钱行为”按照洗钱罪处罚
❥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是否并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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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说:对上游犯罪和自洗钱构成的洗钱罪,应并罚。
★少数说: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能否想象竞合?
★多数说:上游犯罪与洗钱罪可以同时触犯,想象竞合
★少数说:二者是上下游关系,不能想象
◎刑法精讲卷| 盗用他人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
例:(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甲获取了乙手机上微信的支付密码,发现乙的微信钱包中没钱,但是乙的微
信绑定了乙的一个银行卡账户,该账户里有1 万元。第一种情形,盗划,也即甲用微信支付密码将该银行账户内的
1 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第二种情形,盗刷,也即甲用微信支付密码消费掉这1 万元。关于甲的盗划行为、盗
刷行为:
★多数说:盗窃罪。理由:虽然1 万元是银行账户的资金,但是甲非法使用的是微信支付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不等于
银行卡信息资料,因此在此不需要适用2018 年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少数说:定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既然使用微信支付密码能够取出银行卡里的资金,那么微信支付密码便等同于银
行卡支付密码,因此适用2018 年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定信用卡诈骗罪。(2022 年主观题、2023 年客观题)
◎刑法精讲卷| 冒用他人蚂蚁借呗
例如,甲获取了乙手机上的支付宝密码,使用里面的“借呗”申请贷款2 万元,蚂蚁公司审核批准后,将款项打入
甲的指定账户。甲冒用“借呗”,构成贷款诈骗罪。
引申:甲让蚂蚁公司将款项打入乙的支付宝账户,那么,甲仍构成贷款诈骗罪(多数说)。此后,第一种情形,甲悄悄
从乙的账户划走该资金,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与贷款诈骗罪不需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第二种情形,甲欺骗乙,
让乙转给了自己,甲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不需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刑法精讲卷| 虚假担保(两头骗)
例:甲想实施贷款诈骗,欺骗乙,让乙将乙的汽车作为质押物,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
路。贷款到期,银行未能收到本息,便向乙行使质押权,获得了追偿,挽回了损失。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的对
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甲对银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要看银行有无财产损失
★多数说:银行有财产损失的风险,是被害人,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第一,甲有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就
有财产损失的危险。第二,根据个别财产说,银行放贷的目的是为了到期收回本息。因此,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
以贷款到期时为准。此时银行未能收到本息,就有财产损失。至于事后银行追偿,那是挽回损失。挽回损失以遭受
财产损失为前提。第三,银行能否顺利行使质押权,存在风险,因此银行至少存在损失风险。在罪数上,诈骗乙是
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目的行为,二者是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少数说:银行没有财产损失的危险,不是被害人,甲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第一,虽然甲有非法占有目
的,但是甲提供了足额担保,保障清偿,所以银行没有财产损失的危险。第二,根据整体财产说,财产损失的认定
时间应以追偿后为准,看最终有无财产损失。既然银行获得了追偿便表明最终没有财产损失。(2022 年主观题)
◎刑法精讲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种观点认为(极少数说):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成立本罪;虚开出来,就构成既遂,虚开行为是本罪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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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少数说):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进行虚开,就成立本罪;虚开出来,就构成既遂。虚开行为是
本罪的实行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新的多数说):虚开行为只是本罪的预备行为,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实施的骗抵行为,是本罪
的实行行为。骗抵成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就构成既遂。未骗抵成功,则构成未遂。
(1)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实施了虚开行为,未实施骗抵行为,一方面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预备(或预备
阶段的犯罪中止),另一方面构成虚开发票罪,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评价为普通发票,该罪的实行行为是虚开行
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虚开发票罪论处。
(2)虚开时,没有带着骗抵税款的目的,虚开后带着骗抵税款目的实施骗抵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精讲卷| 妨害作证罪
发生领域:
★多数说: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少数说:只包括刑事诉讼。
◎刑法精讲卷| 妨害作证罪·犯罪嫌疑人(本犯人)的期待可能性问题【新】
例:甲乙共同盗窃,被抓。甲指使丙作伪证,丙照办。丙构成伪证罪。
❥甲是否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
★少数说:构成。理由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既然丙构成伪证罪的实行犯,那么甲便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
★多数说:不构成。理由是,第一,共犯从属性原理仅表明,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前提
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第二,甲自己作虚假供述,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伪证罪的实行犯,那么甲的教唆
行为比实行行为轻,就更不应该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
❥甲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少数说:既然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那么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多数说:甲如果采取普通的教唆行为,指使丙作伪证,或者阻止丙作证,则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甲如果采取暴力、
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指使丙作伪证,或者阻止丙作证,则构成妨害作证罪。这是因为,还是能够期待甲不要采
取这三种严重手段。
❥甲指使共犯人乙作虚假供述。乙照办。乙不构成伪证罪。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问题是,甲是否构成妨害作
证罪?
★少数说:既然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那么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多数说:甲如果采取普通的教唆行为,指使乙作虚假供述,或者阻止乙作供述,则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甲如果采
取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指使乙作虚假供述,或者阻止乙作供述,则构成妨害作证罪。这是因为,还是能
够期待甲不要采取这三种严重手段。
◎刑法精讲卷|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发生领域:
★多数说: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刑法精讲卷|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例:甲教唆乙为自己(甲)毁灭证据,乙照办。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甲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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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说:构成。理由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既然乙构成本罪的实行犯,那么甲便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多数说:不构成。理由是,第一,共犯从属性原理仅表明,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前提
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第二,甲自己毁灭证据,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本罪的实行犯,那么甲的教唆行为
比实行行为轻,就更不应该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该罪的帮助对象是否包括共犯人?
★多数说:行为人如果专门为了共犯人,则构成本罪;如果专门为自己,或既为自己,也为共犯人,则不构成本罪。
★少数说:上述情形中,行为人都不构成本罪
◎刑法精讲卷| 虚假诉讼罪
❥行为方式
例:乙欠甲30 万元,甲将欠条修改为“欠80 万元”提起诉讼
★多数说:“虚假”要求完全假,甲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少数说:“虚假”只要求部分假,甲构成虚假诉讼罪
❥行为后果(既遂条件)
1.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法院开庭审理
★多数说:满足任一条件,便构成既遂(2023 年试题)
★少数说:法院受理便既遂
◎刑法精讲卷| 受贿罪保护法益
例:某高考考生的成绩完全可以选择某重点高校的任何专业。但是,考生家长不知道这一情况,希望招生人员甲(国
家工作人员)能够满足孩子选择专业的要求。甲趁机说:“只要给我5 万元,我就能帮忙办成此事。”家长便给了甲
5 万元。实际上,甲没有做任何违规的事情
★多数说: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甲收取家长的财物,意味着甲的职务行为可以被收买,侵
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甲构成受贿罪。甲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少数说: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由于甲没有做任何违规的事情,没有侵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因此不构成受贿罪。甲仅构成诈骗罪
◎刑法精讲卷| 原始股的问题【新】
例:官员甲给老板乙办过事。乙的公司具备上市资格,准备上市。乙为了感谢甲,使甲获得购买原始股的资格。甲
出资50 万元购买了原始股。公司上市后,甲获利200 万元。
★多数说:原始股具有可期待利益,亦即具有较大实现可能性的经济利益。这种可期待的经济利益可以成为贿赂。
甲乙双方就此达成约定,成立行贿罪和受贿罪。等到实际获利后,则构成犯罪既遂。所以,甲构成受贿罪,既遂数
额是200 万元。
★少数说:甲获得的只是一种购买资格,而资格不属于贿赂,所以甲不构成受贿罪。
◎刑法精讲卷| 行贿罪【新】
❥事前无约定,事后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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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税务局局长甲没有受贿意图,为乙的公司办理了不正当的业务。事后,乙欲感谢甲,甲说:“我办事时没想图
你们的钱,就是觉得你们不容易。”乙说:“正因如此,更要感谢您!”便送甲4 万元,甲予以接受。甲成立受贿
罪,属于事后受贿。乙是否构成行贿罪?
★多数说:构成。理由是,行贿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送钱”既包括为谋取未来的不正当利益而送钱,也包括
为了已经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而送钱。乙客观上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乙为此送钱,甲乙形成权钱交易。
★少数说:不构成。理由是,行贿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送钱”,仅限于为谋取未来的不正当利益。
◎刑法精讲卷| 斡旋受贿【新】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是一种主观要求,不要求客观上存在不正当利益。(多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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