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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 题:结果加重犯
原题
1.下列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多选)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B.强制猥亵罪致人死亡
C.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D.拐骗儿童罪致人死亡
解析
【答案】:AC
A 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57 条第1、2 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
刑法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属于结果加重犯。
B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37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
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
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刑法
对强制猥亵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强制猥亵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C 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38 条第1、2 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
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可见,刑法对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非法拘禁罪致人
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D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2 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
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刑法对拐骗儿童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
法定刑。因此,拐骗儿童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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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熟记】结果加重犯常考的8 条罪名要背诵下来,非常重要。
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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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④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⑥虐待罪致人死亡。
⑦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⑧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2 题: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原题
2.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甲的行
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乙中的毒不会致死,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剖腹自杀身亡。甲的行
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丁欲杀死田某,得知田某毒瘾很大,便向田某赠送大量毒品。田某第二天毒瘾发作,吸食过
量毒品死亡。丁的行为与田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D.张某带领手下持刀追杀甲乙,紧追不舍,甲乙无路可逃,甲跳入水库,溺水身亡。乙见状,
只好跳入高速公路,却被汽车撞死。张某的行为与甲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解析
【答案】:ABC
A 项错误。A 项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乙以香灰涂抹伤
口,致毒菌侵入体内,属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该行为异常。第二,先前行为是甲杀乙的行为,
仅致乙轻伤,对乙死亡结果的作用小。介入因素对乙死亡结果的作用大。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
因素是独立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甲杀乙致乙轻伤的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B 项错误。B 项也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乙剖腹自杀,
属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该行为较为异常。第二,乙剖腹自杀对自身死亡作用大。先前行为即
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的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C 项错误。向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赠送毒品,且赠送时毒瘾没有发作,这种赠送行为不
是危害行为,受赠者自己吸食过量死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D 项正确。第一,介入因素是甲跳入水库溺水,乙跳入高速公路,属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甲乙二人的行为不异常,因为无路可逃是被迫的。第二,先前行为是张某带领手下持刀追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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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紧追不舍,甲乙无路可逃,对甲乙死亡作用大。介入因素即甲跳入水库溺水与乙跳入高速
公路对甲乙死亡的作用也大。在此属于二因一果。先前行为即张某的紧追不舍的持刀追杀行为
与甲乙死亡有因果关系。对被害人的行为不能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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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3 题:因果关系
原题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以伤害故意将王某打得重伤昏迷,离开现场时出于习惯随手扔掉烟头,未料到竟引起火灾,
烧死了王某。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B.乙以伤害故意将李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开现场。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乙的哥哥来到现场。
李某的哥哥也来到现场欲抢救李某,但乙的哥哥不许其进入抢救,导致李某死亡。事后证明,
如果李某的哥哥抢救,则李某不会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绑架吴某,警察前来营救。警察由于重大判断失误,竟将吴某误以为是丙,将吴某开枪打
死。丙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放火引起大楼火灾,消防队员实施正常的灭火行为,其中一名消防队员被火烧死。丁的放
火行为与消防队员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解析
【答案】:
D
A 项错误。A 项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火灾,不是扔烟
头,发生火灾很异常。第二,先前行为是甲以伤害故意对王某实施的重伤行为,对王某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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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大。介入因素即火灾对王某死亡的作用也大。本案属于二因一果。先前伤害行为与王某死
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后行为构成失火罪。注意,对两罪在并罚时,不能
将一个死亡结果同时处罚两次,也即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失火罪(去掉死亡结果)并
罚。
B 项错误。第一,介入因素是乙的哥哥不许抢救李某的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
较异常,与先前行为属于独立关系。第二,先前行为是乙对李某的重伤行为,制造了致命危险,
但是当救助行为出现后,该危险便变得不致命了,也即先前行为对最终死亡的作用变得不大了。
介入因素即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对李某死亡的作用大。因此,先前行为即乙的重伤行为与
李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阻断救助的行为:前提条件是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
活的可能性。结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C 项错误。第一,介入因素是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
较异常。第二,先前行为是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对吴某死亡的作用小。介入因素即警察出于
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对吴某死亡作用大。因此,先前行为即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与吴某死亡无
因果关系。
D 项正确。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危险的实行者是消防员,消防员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但是,消防员对危险没有自如的避免能力,因为进入火场灭火是其职责,因此消防员的死亡结
果不能归属于消防员,只能归属于放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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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陷风险(五星级考点)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负责);
(1)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责);
(1)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4 题:因果关系
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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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女)一直怀疑乙(女)是丈夫的小三。某日,甲在大街上撞见乙,便拿起小手包打乙,
乙赶紧躲避。在躲避过程中,乙闯红灯逃向马路对面,被一辆越野车撞倒,乙死亡。下列说法
正确的有?(单选)
A.甲的打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的打人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解析
【答案】:D
甲只是用小手包打人,这种行为对乙的身体健康及生理机能不会有实际危险,故不属于故
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其一,甲的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不
大。其二,介入因素是乙自身的行为,也即闯红灯。由于甲仅仅是用小手包打乙,乙因此不顾
危险而闯红灯,属于异常,由此导致的车祸也属于异常。其三,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作用很
大。故A、B、C 项错误,D 项正确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5 题:因果关系
原题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夜间驾驶尾灯坏掉的车,被交警张某拦下。张某为了防止后车撞上甲的车,在甲的车后挂
了一个手电筒。张某命令甲将车开往前方加油站。甲开车时,张某将手电筒拿掉。此时,李某
的车撞上甲的车尾,致李某死亡。李某的死亡应归属于张某
B.乙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130 公里/小时(限速120 公里/小时),撞死突然横穿高
速公路的行人。事后查明,即使甲遵守规定,开到120 公里/小时,死亡结果仍无法避免。乙
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丙端一盘有毒的鱼肉给谭某,谭某闻到该鱼的腥味,引发过敏症而死亡。丙的行为与谭某的
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夜晚开车不慎将行人蔡某撞倒在路中央,蔡某重伤昏迷,丁逃逸。后王某开车不慎轧到蔡
某,蔡某当场死亡。蔡某的死亡与丁无因果关系
解析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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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正确。当交警张某控制甲的车后,防止追尾就变成了张某的义务和责任,此时出现李
某追尾的事故应当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张某。
B 项正确。乙的行为不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与行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 项正确。这是特殊体质问题。但特殊疾病不是先前投毒行为引发的,而是鱼腥味引发的。
死亡结果与投毒没有因果关系。
D 项错误。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王某开车扎到蔡某,在当时的情景下并不异常。先前行为是
丁夜晚将蔡某撞倒在路中央,并且重伤,对死亡结果作用大。介入因素的作用也大。本案属于
二因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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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的种类】1.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①被害人自杀问题。第一步,自杀行为(在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选择自杀),比较异常,与犯
罪人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第二步,直接自杀身亡,表明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原则性结论:
被害人自杀身亡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这两个结果加重犯中的“ 致人死亡”
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
2.第三人的行为
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结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①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特殊疾病,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被害人疾病发作,导致死亡。
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有引发关系,则有因果关系。没有引发关系,则没有因
果关系。②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6 题:因果关系
原题
6.以下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A.甲与乙是兄弟,但素有矛盾。某日,两人再起冲突,发展成相互殴打,冲突中,甲打了乙的
腹部。乙回家后,感到腹部疼痛,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乙符合自身罹
患神经纤维瘤并累及腹腔器官及血管病变的基础上,腹部受到外力作用促发自身病变血管破
裂,引发腹腔膜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尽管甲并不知道乙患有疾病,但其伤害行为仍
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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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欲杀害其妻,遂在妻子的早餐中下毒,该种毒药杀伤力极强,两小时内必定死亡。但是妻
子食用后痛苦不堪,甲起了恻隐之心,赶忙送妻子去医院,途中,甲的仇人乙见到甲的车子,
故意撞击,甲的妻子在车祸中身亡。由于妻子中毒必定死亡,所以应当肯定甲的行为与妻子的
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C.甲不慎撞到乙,致使乙跌落水塘,甲慌忙逃走。乙的妻子路过,听到乙的呼救,但想到乙经
常家暴自己,于是眼睁睁地看着乙溺水身亡。由于乙的妻子不救助与乙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甲无须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D.甲假装孕妇,欺骗乙说自己被抛弃,身无分文,让乙借给自己钱。甲的演技十分逼真,但乙
在前一天刚刚听朋友说过有孕妇向自己借钱的事情,知道甲是骗子,但觉得甲也不容易,所以
还是给了甲钱。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损失,甲成立诈骗罪既遂。
解析
【答案】:ABCD
A 项,被害人特殊体质并不属于行为之后的介入因素,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行为人对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否有认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所以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
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如果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存
在故意或过失,那么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甲。
B 项,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具体、现实的结果,而非假定的结果。虽然甲的妻子在
两小时内必定死亡,但是其当下的死亡是由于乙的撞击行为造成的。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
的行为与妻子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C 项,乙的妻子的不救助行为没有积极制造危险,只是消极地不消除危险,不属于介入因
素。乙的死亡是甲的行为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D 项,诈骗罪的行为公式是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
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乙并未陷入认识错误,也未基于认识错
误处分财物,甲不能成立诈骗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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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果” 的要求】现实发生的结果
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 果” 是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
2.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份危险叠加,一起制造了实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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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重的因果关系:单独看甲或乙,都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7 题: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原题
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8 岁小朋友的恶作剧伤害王某,对王某身体造成威胁,王某对其只能紧急避险
B.对人所实施的过失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C.对人所实施的属于意外事件的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D.对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解析
【答案】:BCD
A 项错误。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属于不法侵害后,在主观阶层如果该行为人未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对这样的不法
侵害行为,可以正当防卫。因此,A 项中,8 岁的小朋友的行为虽然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
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符合犯罪的主观阶层要件,但其恶作剧行为对王某身体造成威胁,
符合犯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属于不法侵害,王某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但在由他人的侵害行为引起的紧急避险情况下,紧急
避险针对的对象不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是第三人。A 项中王某针对不法侵害人(8 岁的小朋友)
本人不能进行紧急避险,而只能正当防卫。
B 项正确。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属于不法侵害后,在主观阶层,该行为人是故意还是
过失均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防卫人均可以对其客观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即不法侵害既可以是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因此,B 项中对人过失的不
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C 项正确。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只需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阶层要件即可,是否具
备主观阶层要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也不影响不法侵害的认定。因此,C 项
中,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属于意外事件的侵害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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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项正确。假想防卫是指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
的所谓的防卫。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结束后,行为人进行的所谓的防卫。假想防卫与事后防
卫分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均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刑法上的不法侵
害,对其不法侵害在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下,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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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起因条件】
1.不法性
①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山洪暴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等只能视为
单纯的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②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③不法侵害包括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对这类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但需要
满足紧迫性条件。
2.客观性
不法侵害,只要求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至于在“ 不法侵害”前加什么修饰语并不重要,
3.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否则就是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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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 题:特殊防卫
原题
8.女青年王某被拐卖到李某家,欲逃走,但被李某监控、毒打。某日,王某为了逃脱,别无他
法,便给李某投毒,李某死亡。王某逃脱。王某的行为构成?(单选)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答案】:A
防卫是否过当,应根据必要性原则来判断,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在当
时情境下,只有智取,别无他法,那么导致死亡也不过当,因为李某对王某实施的是严重的侵
害人身的不法侵害。由于王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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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限度条件】
1.判断标准:
①必要性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②相当性标准。根据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越高2.防卫过当: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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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题: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
原题
9.甲怀疑乙在追求自己的女友,便约上丙丁来找乙。在乙的宿舍门前,丙见到乙就上前殴打,
被甲拦住。甲声称:“在没搞清事实之前,先别动手。”乙从地上爬起来后进入宿舍,将一把
水果刀揣进口袋,然后出来。在门口,甲乙二人又发生争执。甲问道:“真要干架吗?”乙答
道:“怕你啊!”二人便厮打起来。此时,丙丁便一起上来殴打乙。乙见对方人多势众,便逃
跑。甲丙丁便一路追打至持续10 余米的地方,乙为了摆脱被群殴,拔出水果刀奋力刺向距离
自己最近的甲。甲当场倒地,被送往医院不治身亡。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由于双方是相互斗殴,所以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B.当甲丙丁一路追打乙时,乙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C.乙刺死甲,属于正当防卫
D.乙刺死甲,属于防卫过当
解析
【答案】:BC
本案中,值得刑法评价的乙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与甲的斗殴行为,二是拔刀刺甲的行为。
对于乙的第一个斗殴行为,由于双方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此时,双方彼此的合法权益因
其对对方实施的不法侵害而被刑法暂时否定,即此时双方在刑法上人格减等,其人身和财产权
利暂时不为刑法所保护,则对斗殴双方来说,均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都不存在因
防止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的可能。因此,乙的斗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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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乙的第二个拔刀刺甲的行为,由于乙见甲丙丁三人围殴自己便开始逃跑,此时,乙斗
殴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其合法的人身权利此时受到刑法的保护,但在乙逃跑后,甲丙丁一路
追打至10 余米的地方,甲丙丁三人的追打行为就构成正在进行的对乙合法的人身权利的不法
侵害,乙拔刀刺甲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持续群殴属于侵犯人身的严重暴力性
质的不法侵害,从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必要性来看,导致死亡也不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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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中的防卫与承诺】
(1)斗殴无防卫,也即斗殴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2)斗殴有承诺。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打成重伤或打死,则成立
犯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0 题:偶然防卫观点展示
原题
10.医生甲悄悄溜进病人乙的病房,手里藏着毒针,准备给乙打,欲杀害乙。甲看到乙背对门口
侧身躺在床上睡着了,轻手轻脚来到床边,朝着乙裸露出来的一只手臂正准备注射,突然,乙
翻身用刀刺向甲,致甲重伤倒地。原来,乙对甲的前期治疗很不满意,认为自己的后遗症就是
甲的疏忽造成的,一直伺机报复,知道每到此时甲会进来给自己打针,便实施突然袭击。但乙
不知道甲这次要打的是毒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
B.乙的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
C.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D.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解析
【答案】:ACD
A、B 项,偶然防卫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乙
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C、D 项,(1)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价
值论认为防卫人不需要具有防卫认识,即使防卫人实施的是危害行为,但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
只要制造了好结果,就仍然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中,虽然乙没有防卫认识,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其自身的杀害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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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不法侵害,制造了好结果。偶然防卫因为制造了好结果,所以是好行为,应受奖励,认定为
正当防卫。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2)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
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需要具有防卫认识,但因不具有防
卫认识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的好坏会影响到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的既
遂与未遂形态。不能认为,只要是死亡结果就是既遂结果。
本案中,乙因不具有防卫认识,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
止了甲对乙自身的杀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将甲刺成重伤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
遂),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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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认识】
①偶然防卫的辨认标准: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②偶然防卫的类型:故意型偶然防卫/过失型偶然防卫
③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五星级考点):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
点。因此,所有的偶然防卫均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
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1 题:正当防卫
原题
1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聋哑人赵某在狩猎时,误将周某当作野兽准备射击,站在赵某身后较远的甲发现赵某的行为,
赶紧开枪将赵某打伤,保护了周某的生命。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
C.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均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D.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认识,有学说争议,但基本均认为不需要防卫意志
解析
【答案】:ABD
A 项正确。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对其可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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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正当防卫,主观阶层的因素只影响责任的承担。聋哑人赵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的不法侵害,对
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甲为保护周某将赵某打伤,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B 项正确。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的父亲在他人胁迫下救助自己落水的幼女,第三人成立正当防卫。
C 项错误。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只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不存在成立故意
犯罪的可能性;而防卫不适时和防卫过当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D 项正确。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无论依据
哪种观点均不要求行为人具备防卫意志,否则可能会将相当一部分行为,如出于愤怒、报复或
兴奋而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排除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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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2 题:正当防卫
原题
12.甲与乙因琐事产生矛盾,乙想教训甲,因此约自己的朋友丙、丁二人至甲住处,三人一同对
甲进行殴打,将甲打伤,鲜血直流。乙、丙、丁三人离去后,丁感觉对甲的教训太轻,不能使
乙解气,于是唆使乙丙二人回住处拿了西瓜刀、钢筋返回,乙用钢筋抽打甲时,甲便用随身携
带的匕首刺中乙及持西瓜刀朝其冲过来的丙,致乙轻伤,丙失血过多死亡。戊上前劝架,被甲
当作乙的同伙,甲遂挥刀刺向戊,致戊重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A.甲刺伤乙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B.甲用刀刺丙,致其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
C.甲刺伤戊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D.乙丙丁三人返回后,甲可以对丁进行防卫。
解析
【答案】:BCD
A 项,乙用钢筋抽打甲,面对这一紧急的不法侵害,甲被迫用刀将其刺伤是必要的,甲的
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阻却违法。
B 项,丙持西瓜刀向甲冲过来,严重危及甲的人身安全。况且乙此前就已经殴打过甲,此
时甲更有理由相信乙持刀冲向自己会严重危及自己的生命。甲持刀反击是必要的,虽然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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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死亡的结果,也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仍然构成正当防卫。
C 项,戊原本是劝架者,但甲误以为其是要来殴打自己的乙的同伙,对其实施了防卫行为,
即此时不存在不法侵害甲却以为存在,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并非故意为伤害行为。若
甲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D 项,虽然丁先前对甲有殴打行为,但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第二次殴打行为,丁属
于幕后教唆犯,原则上不可以进行防卫。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3 题:紧急避险
原题
1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消防队员面临火灾时不能为了躲避火灾而紧急避险
B.王某看到身后有人追杀自己,便赶紧闯入李某家。实际上其身后人只是跑步者。王某的行为
属于假想避险
C.张某欲砸毁江某的汽车,砸碎玻璃后,发现车内有个小孩快要窒息。张某救了小孩。张某的
行为属于偶然避险
D.海啸来临前一星期,方某盗窃邻居的汽车,驾车逃离。方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解析
【答案】:ABCD
A 项正确。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
能进行紧急避险。因此,消防队员属于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火灾时,不能为了
躲避火灾而紧急避险。
B 项正确。假想避险是指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的行为。
B 项中,事实上王某身后的人只是跑步者而非追杀者,但王某误以为是追杀者,赶紧闯入李某
家的行为,便因为缺少现实危险而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而属于假想避险。与假想防卫的处理办
法相同,对于假想避险,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C 项正确。偶然避险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
点的避险行为。因此,C 项中,张某砸碎江某的汽车玻璃后,偶然拯救了车内快要窒息的小孩
的行为,属于主观上没有紧急避险的认识,但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的偶然避险。
D 项正确。方某盗窃邻居的汽车并驾车逃离,虽然客观上避免了邻居的汽车遭受海啸侵袭
的危险,但由于方某主观上并没有使邻居的汽车免受海啸危险的避险认识,即缺少紧急避险的
意思条件。因此,方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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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
1.避险认识的观点展示
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结论: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
结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2.避险意图(避险动机)
①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
②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也即,合法动机和不法动机可以并
存。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4 题:紧急避险
原题
14.某航道由于地形复杂,多暗礁,因此设置了许多航标船,用以标示特定水域的水下深度和暗
礁概貌以及船只航行的侧面界限,从而保障过往船只的通行安全。一日,常年在该航道打渔的
甲驾驶机动渔船载着其妻和帮工至某航标船附近时,见同村几个渔民不小心使网上浮标挂住了
固定该航标船的钢缆绳,即驾船前往帮助摘取浮标。不料,靠近航标船时,甲的渔船螺旋桨被
该航标船的钢缆绳缠住,使渔船失去动力,该河段水流湍急,渔船存在翻沉的危险情况。甲为
使渔船摆脱困境,持刀砍钢缆绳未果,于是解开航标船的钢缆绳,然后驶离现场,致使脱离钢
缆绳的航标船顺流而下,漂流两公里,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才将航标船复位,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千余元,且此时航标船已经流失两小时。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单选)
A.甲为了使渔船脱困而解开航标船钢缆绳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B.甲解开钢缆绳的行为使航标船流失,可能造成过往船舶无法得知该流域的准确情况,危及航
行安全,其行为不满足紧急避险的条件。
C.甲没有向工作人员报告以消除危险的义务。
D.甲解开钢缆绳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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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原型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95 号指导案例。甲在自己的渔船被钢缆绳缠住失去动力、
面临倾覆危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渔船上三人的生命安全以及渔船,迫不得已解开了钢丝绳。
虽然航标船流失可能给过往船只的航行带来安全隐患,但这毕竟不是现实权益,只要及时报告
工作人员消除危险即可。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阻却违
法。A、B 两项错误。但是,即便甲破坏交通设施(解开钢缆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这一
先行行为使得过往船只的航行处于危险状态,甲有采取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
务。并且作为经验丰富的渔民,甲应当知道航标船的重要意义。在其能够通过报告工作人员来
消除危险的情况下,其没有履行义务,成立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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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限度条件】
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1.法益的种类上: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2.法益衡量上,不存在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
会法益>国家法益。注意,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5 题:主观认识
原题
1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将摩托车借给李某,后又从李某处窃回。甲认识到摩托车为李某所占有,具有盗窃的故意。
B.甲的汽车被国家机关扣押在机关大院里,甲又偷回来。甲认识到汽车为国家机关所占有,具
有盗窃的故意。
C.警察甲丢失枪支,没有及时报告,该枪支被不法分子乙捡到,乙用该枪实施抢劫。因为发生
了乙持枪抢劫这种严重后果,所以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但是不要求甲事先认识到枪支会被
乙捡到并用来实施抢劫。
D.甲欲开枪打死乙,乙为了躲避子弹而后退,不慎掉下悬崖摔死。由于因果历程与甲预想的不
同,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解析
【答案】:ABC
A 项正确。《刑法》第14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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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甲明知摩托车因其出借而为李某占有,窃回会导致李某对摩托车丧失占有,即刑法中盗窃
罪所保护的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这种法益会受到侵害,并且积极追求这种法益受侵害结果的发
生。因此,甲具有盗窃的故意。
B 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4 条规定,B 项中,甲明知偷回被国家机关扣押在机关大院里
的公共财物汽车,会导致国家机关丧失对汽车这一公共财物的占有(刑法中盗窃罪所保护的法
益)受到侵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具有盗窃的故意。
C 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29 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
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状
态是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只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这种“严重后
果”在理论上被称为客观超过要素或客观处罚条件。C 项中,甲作为警察能够认识到,在我国
实行枪支管制的情况下,丢失枪支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事实上也发生了乙捡到该枪支后持枪
抢劫的严重后果。因此,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但构成该罪只需要甲能够认识到有可能会发
生严重后果即可,不需要事先认识到枪支会被乙捡到并用来实施抢劫。
D 项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
程样态不一致,但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D 项中,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先行行为是甲开枪打死乙的行为,对乙死亡的结果作用大;介入因素
是乙的后退行为,该行为不异常,乙为躲避子弹而后退是本能,故介入因素对乙死亡作用小。
也即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
的具体样态,即使没有认识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确立。在本案中,甲主观上
想要开枪射死乙,客观上乙却是摔死的,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
的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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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以为是A 死法,实际是B 死法
①想毒死但噎死:毒杀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是未遂。
②想淹死,但井里没水摔死了:危害行为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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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 题: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
原题
1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实施第3 次敲诈勒索时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第
3 次,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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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销售金额5 万元。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5
万元,所以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甲向乙开枪,子弹从乙耳边擦过,由于乙有心脏病,枪声吓死了乙。由于甲对该因果关系没
有认识,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一个农民工误以为某单位园中的葡萄是普通葡萄而窃食一斤,实际上是科研试验品,价值4
万元。因为该农民工没有认识到该葡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解析
【答案】:D
A 项错误。A 项中行为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第3 次敲诈勒索,但成立敲诈勒索罪
不要求行为人对敲诈勒索的次数有认识。因此,行为人仍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故意,构成敲诈
勒索罪。
B 项错误。B 项中行为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5 万元,但成立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要求行为人对销售金额有认识。因此,行为人仍然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的故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 项错误。第一,客观上,甲的开枪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引发关系,有因果关系。第二,主
观上,甲有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D 项正确。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其中,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
物数额要求有认识。例如,一般类型的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对该数额
较大要求有认识。因此,D 项中,该农民工没有认识到该葡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的,不构成盗
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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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考察犯罪故意,学会辨识各个罪名中的“ 认识” 】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7 题:主观认识
原题
17.甲(男)与乙(女)是研究生师兄妹关系。甲殷勤追求乙,但乙未答应,给甲颁发了“好人
卡”。日久,甲不想再做“好人”。某晚,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向乙语言暗示,没有采取任
何强制手段。但乙非常警觉,大喊“有人强奸啦”。甲担心有口难辩,便决定灭口,捂住乙的
嘴巴,掐住乙的脖子。乙晕倒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便拔掉衣服,实施了“奸尸”行为。事
毕,甲离开现场。由于乙衣衫裸露,一直昏迷,被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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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触犯强奸罪未遂
C.甲触犯侮辱尸体罪既遂
D.甲触犯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答案】:ACD
A 项正确。甲的行为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按照多数说,甲的前行为(杀人
行为)与后行为(奸尸行为)与死亡结果均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罪既遂,后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
了重复评价和处罚,应以重罪吸收轻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B 项错误,C 项正确。甲并没有强奸故意,不构成强奸罪。甲的奸尸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既遂)。本案中,甲主观上想奸尸,即侮辱尸体,但客观上却实施了强奸行为,属于不同犯
罪构成间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抽象认识错误的一种)。根据抽象认识错误的两次
三段论推理方法可以得出,甲主观上想侮辱尸体,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侮辱行为的一种),
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甲的行为属于侮辱尸体罪(既遂)。甲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
上却没有强奸的故意,构成过失强奸(无罪)。因此,甲的奸尸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
D 项正确。甲不救助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甲以杀人的故意掐晕乙并对
其“奸尸”的先行行为,在刑法上产生了救助乙的作为义务,但甲“事毕”后,有能力却没有
检查乙的生命状态,致使乙因为衣衫暴露而在昏迷中被冻死,属于不作为。主观上,甲对此是
过失心理。因此,甲不救助乙致其被冻死的行为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被前面的故意杀人
罪既遂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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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的推迟发生(也称事前故意)】:
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 尸” 水里,淹死乙)
①多数说:二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8 题:帮信罪与赌博罪、诈骗罪
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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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 金题-1-2-18,多)
A.乙对甲谎称:“我要实施网络赌博,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实际上,乙使用银行
卡用于网络诈骗。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B.乙对甲谎称:“我要实施网络诈骗,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实际上,乙使用银行
卡用于网络洗钱。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C.乙对甲称:“我要实施网络诈骗,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乙使用银行卡实施了网
络诈骗。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
D.乙对甲称:“我要去澳门赌博,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乙使用银行卡在澳门赌博。
甲不构成犯罪
解析
【答案】:CD
A 项,第一,甲在客观上帮助乙实施了诈骗罪,但是,甲在主观上没有帮助乙实施诈骗罪的故
意。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第二,甲也不构成赌博罪的帮助犯,因为在客观上乙没有实
施赌博。第三,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甲在客观上帮助乙实施了网络犯罪,甲在主
观上有帮助乙实施网络犯罪的故意。A 项说法错误。
B 项,第一,甲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因为乙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罪。第二,甲不构成洗钱
罪的帮助犯,因为甲主观上没有帮助乙洗钱的故意。第三,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
甲在客观上帮助乙实施了网络犯罪,甲在主观上有帮助乙实施网络犯罪的故意。B 项说法错误。
C 项,第一,乙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第二,甲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
罪活动罪。甲构成的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C 项说法正确。
D 项,乙在澳门赌博,不构成赌博罪。因此,甲帮助乙在澳门赌博,也不构成犯罪。D 项说法正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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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9 题: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
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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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甲、乙合伙开娱乐场所,经营卖淫业务。甲的父亲丙和乙的父亲丁商量对策。丙说,如果乙被
抓,能找关系使乙免于处罚,前提是乙不能供出甲。丁同意,并劝乙同意,乙也同意。此后,乙因涉嫌
组织卖淫罪被抓捕,乙谎称是自己一个人开的娱乐场所,使甲逃避了刑事追究。关于本案,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2023 金题-1-2-19,多)
A.乙构成伪证罪
B.乙构成包庇罪
C.丁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丙构成妨害作证罪
解析
【答案】:CD
A 项,犯罪人作虚假供述,不构成伪证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A 项说法错误。
B 项,乙专门为了帮助甲,实施包庇行为。多数说(司法解释)认为,乙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因
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对共犯人乙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少数说认为,乙构成窝藏、包庇罪,因为
对乙具有期待可能性。按照多数说,乙不构成包庇罪。B 项说法错误。
CD 项,妨害作证罪(第307 条第1 款),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
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这里的“等方法”包括教唆、指使。丙和丁教唆、指使乙作伪证,构成妨
害作证罪。C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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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
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
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值
得谴责。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例如,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应从宽处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20 题:窝藏罪
原题
20.关于窝藏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 金题-1-2-20,多)
A.犯罪人甲没有逃匿的意图。朋友乙给甲的水杯投放安眠药,待甲熟睡,开车载着甲逃至外地,将
甲藏匿起来。乙不构成窝藏罪
B.犯罪人甲本想去投案,乙劝甲赶紧逃跑,引起了甲逃走的想法,甲便逃往外地。乙不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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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犯罪后和妻子乙逃往外地生活,乙照顾甲的日常起居。乙不构成窝藏罪
D.乙对犯罪人甲声称,会定期给甲的妻子打钱,让甲安心逃跑。乙并且照办。乙不构成窝藏罪
解析
【答案】:CD
A 项,窝藏罪,是指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可以违背犯罪人意愿。因此,乙构
成窝藏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窝藏罪中的“帮助犯罪人逃匿”,这里的“帮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
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B 项说法错误。
提示:第一,如果犯罪人拒绝了逃匿,这种劝诱行为不值得定罪。第二,犯罪人意欲自首,行为人
仅劝诱其不自首,但没劝诱逃匿的,不成立窝藏罪。
C 项,成立窝藏罪,要求帮助行为对逃匿行为起到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也即给司法机关
抓捕犯罪人直接增加难度。妻子乙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这种效果,所以不构成窝藏罪。C 项说法正
确。
D 项,乙的行为对甲的逃匿行为没有起到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没有给司法机关抓捕甲
直接增加难度。乙不构成窝藏罪。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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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
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这里的“ 帮助” 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实
行行为、教唆行为。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21 题:招摇撞骗罪,盗伐林木罪
原题
21.王某穿着林业机关工作人员的衣服,假装自己是林业机关工作者,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采伐林
木,引起路人围观。路人以为他是工作人员,故未制止。后王某将林木运走。不考虑数量,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多选)
A.王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B.王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盗伐林木罪
D.王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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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第一,招摇撞骗罪的成立,要求有“欺骗”行为。这是指,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
基于此骗取对方付出一些东西,包括感情、服务、财物等。本案中,王某虽然欺骗路人,但路人并
没有付出什么东西,也即王某没有骗取路人的财物。所以,王某不构成招摇撞骗罪。A 项说法错
误。
第二,盗窃罪=A(非法占有他人林木,侵犯财产权),盗伐林木罪=A+B(破坏生态环境),滥伐林
木罪=B(破坏生态环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带着非法占有目的,盗伐林木,构成盗窃罪和盗
伐林木罪,法条竞合,最终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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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林木的犯罪】
1.区分原理:盗窃罪=A(侵犯他人林木所有权),盗伐林木罪=A+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滥伐
林木罪=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2.盗伐林木罪
①盗伐林木罪=A(盗窃罪)+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②行为对象:盗伐活着的、成排成片的林木,才能达到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
③行为方式。常见方式是砍伐、将树木整体挖走,移植到自己地盘、剥树皮、掘根、采种、
采脂、挖笋等行为。
3.滥伐林木罪
①滥伐林木罪=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②没有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虽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规定采伐林木。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22 题:共犯与身份
原题
22.甲是某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并销售本公司的矿石。乙是某私营
企业的老板,经常购买矿石。甲与乙共谋,在乙购买矿石时,甲故意少记矿石重量,让乙多拿到矿石,
然后二人将多拿到的矿石平分。二人如此照办。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无论甲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都能构成贪污罪
B.无论甲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都能构成侵占罪
C.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与甲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D.无论乙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都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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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答案】:BD
A 项,贪污罪是真正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
份,则不能构成贪污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甲构成贪污罪,具体而言是侵占型贪污罪。也即,甲将公司所有、自己在管理占有的财
物,变成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甲构成侵占罪。甲在侵占罪的基础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
务便利,进而升级为贪污罪。由于侵占罪不是身份犯,所以,无论甲有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都
能构成侵占罪。当然,对甲最终定贪污罪。B 项说法正确。
C、D 项,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的正犯(实行犯),但是构成贪污罪的共
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构成贪污罪,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对贪污罪的正犯(实行犯)所要
求的。就贪污罪的共犯而言,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C 项说法错误,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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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1.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2.行为对象: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3.行为方式: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实行行为:
①侵吞:和侵占罪中的“ 侵占” 含义相同
②窃取:和盗窃罪的盗窃含义相同。
③骗取:和诈骗罪的诈骗含义相同。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23 题:行贿受贿
原题
23.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100 万元,将该卡和密码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向乙行贿,乙
收下。次日,甲为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业绩,又将该卡中的100 万元资金全部转为定期存款,
等朋友的事情结束,甲会转回活期存款。在定期存款到期前,须持有甲的身份证才能使用该笔资
金。案发时,该笔存款尚未到期。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甲将银行卡里资金转为定期,视为撤回了对乙的贿赂款,甲构成行贿罪犯罪中止
B.甲将乙已经控制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系违背乙的意志将资金交给银行使用,构成盗窃罪
C.甲将银行卡里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意在等存款到期后交给乙处置,甲仅构成行贿罪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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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乙收下银行卡,构成受贿罪既遂。乙不能实际使用卡里资金,不影响对其犯罪形态的认定
解析
【答案】:D
第一,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取得控制了财物。甲将卡和密码
交给乙,乙收下后,乙便构成受贿罪既遂。
第二,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形态。各个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乙一旦构成受贿罪既
遂,就不可能再变成其他犯罪形态。既遂排斥未遂。因此,既遂后,乙即使不能实际使用卡里资金,
既遂也不能变成未遂。所以,D 项说法正确。
第三,行贿罪的既遂标准是,行贿人送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占有了财物。乙收下财物,
甲的行贿罪既遂。
第四,甲一旦构成行贿罪既遂,就不可能再变成其他犯罪形态。因此,甲的既遂不可能再变成
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因此,A 项和C 项说法错误。
第五,成立盗窃罪,要求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
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排除占有人的占有,没有归
还意思。甲构成行贿罪既遂,乙构成受贿罪既遂,即使乙收下卡之后不能使用,也不影响既遂,
表明甲失去对卡里资金的占有,乙在事实上占有了卡里资金。虽然甲将卡里资金转为定期存款,
但是甲并没有永久性排除乙占有的意思,过段时间,甲会转回活期存款。因此,甲只是临时使用一
下,具有归还意图,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的行为属于盗用行为,不构成盗窃罪。B 项说法错误。
对比练习:(2014 年第54 题)甲行贿罪既遂后,乙受贿罪既遂后,甲听说乙被免职。甲将卡挂
失,取出100 万元,转入自己的另一账户。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乙占有的财物转
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第一,盗窃罪中,被害人占有财物,不要求是合法占有的财物。受贿罪
既遂,不要求受贿人对财物取得民法上的合法所有权,只要求事实上占有财物即可。第二,不能认
为,甲是卡的名义人,甲不会构成盗窃罪。甲既然构成行贿罪既遂,就意味着甲对资金失去了占有。
甲前面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后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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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既遂】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24 题: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
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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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
24.甲想找官员丁办一件违规的事情,不认识丁,知道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儿子丙是市长秘书
(国家工作人员),给乙300 万元,请乙全权处理、想办法办成事。乙答应办事。乙给丙说了此事,
给丙150 万元,丙答应办事。丙找到丁,请求办事,但没有告知自己收了钱,也没给丁钱。丁觉得以
后还需要丙办事,就答应了,并办成了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甲对丙构成行贿罪
C.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丙构成斡旋受贿
解析
【答案】:ABCD
本案的特点是有两个中间人。行为结构是:请托人(甲)→中间人(乙,非国家工作人员)→中间
人(丙,国家工作人员)→终端办事人(丁)。
第一,中间人乙是丙的近亲属,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
力的人行贿罪。
第二,中间人丙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对于给丙钱,甲有概括故意。甲对丙
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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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的基本要点】
1. 行为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2. 2.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3.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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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 题:玩忽职守罪
原题
25.张某涉嫌抢劫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由办案人员王某负责看守。在看守时,王某接到朋友电
话,便离开监室出去接电话,20 分钟后返回监室,发现张某竟自杀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A.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B.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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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解析
【答案】:AD
A 项正确。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从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来看,张某对自杀行
为早有准备,则办案人员王某综合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应该认识到在看守过
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会导致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发生,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该危害结果可能
发生,而离开监室接电话长达20 分钟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B 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办案人员王某并没有轻信能够避免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因此,
王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 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本案中,如A 项解析所述,办案人员王某对张某的死亡是有预见的。因此,张某的死亡对王某
而言不属于意外事件。
D 项正确。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
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致使张某自杀身亡,也即使张某的生命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
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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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①行为方式:一是不履行职责,即不作为的方式;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②主观必须是(过失)
[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分: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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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 题:疏忽大意的过失
原题
26.甲驾驶货车,在路边早点摊吃完早点后,不付钱便要上车。摊主乙(女,60 岁)爬进驾驶
室抓甲。甲很生气,便用手将乙往外推。乙摔倒在车下,倒在地上。甲见乙身上没有流血,认
为乙在耍赖,便驾车离去。乙因摔倒致心脏病发作,送医院不治身亡。
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态度是?(单选)
A.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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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解析
【答案】:C
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本案中,甲应当预见到,对60 岁的乙来说,其外推致乙摔倒的行为可能发生乙受伤甚至
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甲疏忽大意,仅在没有看到乙流血的情况下,就断定乙的耍赖,从而没有
下车检查乙的摔倒状态并驾车离去,最终导致乙因摔倒引发心脏病而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认定为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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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结构: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区分标准:是否已经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过
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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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 题:刑法解释
原题
27.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根据解释技巧或解释理由得出的结论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
奸”,属于类推解释
C.将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解释为“一切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属于扩大解释
D.将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侵入”解释为“仅限于人的身体侵入”,属于缩小解释、目的解释
解析
【答案】:A
题中A 项错误。解释技巧或解释理由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例如,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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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便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有的解释理由很正当,但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 项正确。“同居”一般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通奸”则
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因此难以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
释为包括“通奸”在内。
C 项正确。将“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解释为“一切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
仍在该词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属于扩大解释。如果自愿失去占有,例如出租、出借,则构成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 项正确。一般只要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的行为都可以被解释为“侵入”。
因此将“侵入”解释为“仅限于人的身体侵入”属于缩小解释。目的解释是根据刑法规范的保
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规范的目的就是其保护的具体法益,具体到本罪就是个人利
益中的居住平稳或者安宁。因此属于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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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理由】
1.文理解释: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2.体系解释: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3.当然解释:在论证无罪时举重以明轻,在论证有罪时举轻以明重。比较的两个事项必须是性
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
4.目的解释:根据刑法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理由。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28 题:刑法渊源
原题
28.关于刑法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刑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规定属于立法解释
B.《刑法修正案(十一)》属于立法解释
C.我国目前只有一部单行刑法
D.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解析
【答案】:CD
A 项错误。《刑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这种规定属于刑法典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对刑法典内容的含义进行解释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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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
B 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刑法典本身所作的修补,即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属于立法而非立法解释。
C 项正确。我国目前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单行刑法只有1998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部。
D 项正确。我国没有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也即我国目
前没有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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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29 题:罪刑法定原则
原题
29.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我国行政法规中经常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
我国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
B.我国《刑法》第266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因为该规定没有
明确描述诈骗罪的罪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
C.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这种规定属于绝对不定刑的规定,
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死刑因为被许多国家视为残虐的刑罚而被废除,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违反了罪刑法定
原则
解析
【答案】:C
A 项错误。行政法规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一种援引。
我国刑法只有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没有附属刑法。因此,我国只有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
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作援引性规定。
B 项错误。刑法分则中的罪状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类。
《刑法》第266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属于仅仅写出犯罪名称,
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简单罪状,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因为没有必要
详细描述诈骗罪的特征,公民凭着国民的一般法感觉就能知道和判断。
C 项正确。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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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C 项中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就
属于只规定了犯罪而没有规定刑罚种类的绝对不定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 项错误。死刑是否属于违背人道主义的残虐刑罚,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有不同的判断和取
舍。目前,我国认为死刑不属于残虐刑罚,但也对死刑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刑法修正案(九)》
取消了9 个死刑罪名就是例证。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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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成文的罪刑法定:法律主义,指只有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这是指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①明确性要求。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
定期刑。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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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 题:刑法的基本原则
原题
30.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尊重人权主义,也称为自由主义。禁止事后法便是该思想基
础的体现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因此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基于此,一个行为只要
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就不可能适用刑法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规定刑罚就等于没有
规定犯罪
D.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解析
【答案】:ACD
A 项正确。自由主义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
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也即保证国民具有预测可能
性。禁止事后法就是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适用其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而不适用当时不存在或
者不生效的法律(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例外),以保证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禁止事后
法便是该思想基础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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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错误。就适用的关系和顺序而言,民法与刑法不是对立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
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并且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也即要先适用刑法
然后再适用民法。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讲,便体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一个行为属于民
法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法,但同时也可以适用刑法,并且要优先适用刑法。注意,在法
律体系的等级上,民法与刑法是同等级别的法律,二者地位相同。
C 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规定了某种行为属于犯罪后,
还必须配套规定相应的具体刑罚种类,以实现一般情况下有犯罪必有刑罚,从而达到惩罚和预
防犯罪的立法目的。如果没有规定刑罚则规定犯罪的目的便不能实现,规定犯罪也就没有实质
的意义。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规定刑罚就等于没有规定犯罪。
D 项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要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来确定。因此D 项
中,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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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尺度=法益侵害+可谴责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31 题:刑法的效力
原题
31.关于刑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B.从我国驶往国外的列车,即使进入外国境内,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
C.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如果是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D.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
解析
【答案】:ABCD
A 项错误。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属于在中国境内犯罪,我国可以根据属地管辖
原则进行管辖的情况。A 项不属于对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进行属人管辖的情形。
B 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6 条的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
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
运输法院管辖。”因此,B 项说法不准确。
C 项错误。根据《刑法》第7 条第2 款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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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无论是否是轻罪,我国均应根据我国《刑法》进行追究。
D 项错误。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但适用的对象是案件发生在
旧法时,审判发生在新法时的未决犯,不包括案件与审判均发生在旧法时的已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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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间效力】
1. 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
①犯罪行为地:教唆帮助行为在国内,实行行为在国外;根据当地刑法实行行为无罪(我国规
定为有罪),则教唆、帮助无罪;根据当地国刑法及我国刑法,实行行为有罪(只是我国刑法无法
追究),则教、帮助有罪。
②犯罪结果地: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只要有一个发生在国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注意,犯罪地不包括单纯过境地。
2.在中国境外犯罪:
①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②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犯罪,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32 题: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原题
32.某餐厅为内部员工提供福利,内部提供某套餐,正常售价是100 元,员工线上购买该套餐,享受
优惠价格40 元。餐厅的某个经理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网上对外出售该套餐,声称该餐厅搞优惠活
动,价格为70 元。顾客在网上下单,货款打入餐厅账户。顾客凭号码来餐厅领取该套餐。甲利用
职务便利,私下将货款中的30 元打入自己账户,然后向老板谎称向内部员工发售了福利套餐。关
于本案,不考虑数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对餐厅构成盗窃罪
B.甲对餐厅构成职务侵占罪
C.甲对餐厅构成诈骗罪
D.甲对顾客构成诈骗罪
解析
【答案】:B
本题不考虑数额,只作定性分析。
第一,甲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贱卖餐厅的财物,100 元的财物以70 元售价卖掉,导致餐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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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元。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如果将餐厅价值一万元的财物扔到大街上,或以一
元钱的价格随便卖给路人,也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如,甲擅自将他人的股票低价抛售,导致
他人财产损失的,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343 页。
如果甲擅自私下将餐厅的财物低价卖给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是差价
部分的数额。这是因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特定第三人非
法占有。本题中,甲将餐厅财物出售给不特定的广大顾客,无法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A 项说法错误。
提示:本题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前。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4 年3 月
1 日生效后,甲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第169 条)。该罪的行为对象以
前仅包括国有资产;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也包括民营企业的资产。
第二,甲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货款中的30 元打入自己账户。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B 项
说法正确。
第三,甲向老板谎称向内部员工发售了福利套餐。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这是因为,虽然该
行为欺骗了老板,但是该行为本身没有骗取老板的财物。该行为只是掩盖自己职务侵占30 元的
一种手段。甲此前贱卖套餐的行为中,没有欺骗行为。所以,甲对餐厅及老板不构成诈骗罪。C
项说法错误。
第四,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1)甲欺骗顾客,使顾客误以为70 元的价格是餐厅给顾客搞
的优惠活动。然而,顾客并未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反而获利。而成立诈骗罪,要求给被害人造成财
产损失。(2)甲给顾客出售套餐时,该套餐此时不属于甲实施某个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犯罪所得(赃
物)。假如,甲先盗窃餐厅财物,然后谎称是自己的财物,卖给不知情的顾客,则多数说认为,对顾客
构成诈骗罪,因为顾客想买合法商品,却买到权利有瑕疵的赃物,存在财产损失。少数说则只算经
济账,不考虑法律问题,认为如果顾客买到的商品,在经济价值上不吃亏,那么甲对顾客不构成诈
骗罪;基于此,市场价100 元的商品,顾客花70 元买到,顾客不吃亏,因此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
回到本题中,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因此,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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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
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贪污罪的行为主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职务侵占
罪的行为主体。
3.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4.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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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33 题:正当防卫,防卫挑拨,防卫过当
原题
33.甲和朋友乙一同吃夜宵,聊天中,甲戏称乙是肥猪200 斤,乙气不过,用身体压制瘦小的甲,致甲
呼吸困难、无法动弹,有生命危险。甲为了活命,用酒瓶砸乙,致乙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单选)
A.虽说甲的挑衅有过错,但其构成正当防卫
B.虽说甲的挑衅有过错,但其构成防卫过当
C.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D.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解析
【答案】:A
甲不属于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指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例如推搡乙、扇乙耳光),促
使乙侵害自己(例如乙用拳头反击甲),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属于故意犯罪。理由是,第一,甲没有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属于恶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
第二,甲的挑衅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乙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对乙的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
本题中,甲只是开玩笑,没有想侵害乙,没有恶意利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属于防卫挑拨。乙对甲实
施严重的不法侵害,甲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由于乙的不法侵害严重到对甲有生命危险的程度,
所以,甲的防卫行为导致乙重伤,并不构成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所以,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A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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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34 题: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原题
34.在有作为可能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情况下,关于不作为犯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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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瘾君子甲和乙经常在乙家吸毒。有次二人吸毒后,乙口吐白沫。甲怕事情败露,未进行救治,乙
死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和乙在旅游途中相识,相约爬野山,遇山体滑坡。甲在能救助乙的情况下,弃乙不顾而逃离,乙
死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乙前往山中,村民甲告知前面危险。乙不顾劝阻。后甲发现乙摔伤,奄奄一息,未救助,乙死亡。
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民警甲在辖区酒吧喝酒,发现有人在强奸乙女,甲认为自己已下班,遂未制止。甲不构成不作为
犯罪
解析
【答案】:AC
A 项,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
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二者是主人与客人的关系。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
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本题中,甲不是场所主人,没有救助义务。假如甲发病,
则乙有救助义务。A 项说法正确。
B 项,甲、乙相约爬山,形成危险共同体,意味着愿意相互照顾。乙遇到危险时,甲有救助义务。
这种救助义务是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救
助,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甲不救乙,构成
不作为犯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甲没有与乙相约爬山,没有形成危险共同体。甲没有表示自愿救助乙,因此没有救助义
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警察法》第19 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
履行职责。”这份职责,不受是否穿警服的影响。因此,甲有作为义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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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
②特定领域: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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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 题: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正当防卫,
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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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
35.甲故意伤害乙,乙为了防卫,向甲扔了一个火把,火把刚好掉入稻草堆里。乙趁甲转移注意力时
立马逃离。甲见起火,能够灭火,不灭火,离开现场。火势变大,烧毁邻居家,酿成严重火灾。关于本
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有灭火义务
B.甲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犯罪
C.乙有灭火义务
D.乙由于造成过当结果(严重火灾),构成防卫过当
解析
【答案】:D
本案改编自日本的一个判例,参见(日)高桥则夫:《刑法总论》,李世阳译,第143 页。
A 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引发乙的防卫行为(起火),因此甲具有灭火的作为义务。A 项说法正
确。
B 项,甲有灭火义务和灭火可能性,却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B 项说法正确。
C 项,乙的防卫行为(扔火把)会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多数说认为,关键看防
卫行为有没有可能导致过当结果,如果有可能,则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
当,应负刑事责任。乙的防卫行为引发起火,有可能造成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那就是过当结
果。所以,乙有灭火义务。少数说认为,防卫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理由:先行行为必须是违
法行为,才能产生作为义务。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本题问唯一正确
答案,那么须按照多数说作答。根据多数说,C 项说法正确。
D 项,要成立防卫过当,要求防卫行为与过当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是防卫行为单独与过
当结果有因果关系,或者是防卫行为与防卫者的不作为共同导致过当结果(二因一果)。本案中,
乙的防卫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并且乙不作为,那么需要考察乙的防卫行为与不作为是否共同导致
过当结果(火灾)。防卫行为(扔火把)给火灾的发生仅提供了必要条件(无A 则无B),重点要看不
作为与严重火灾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由于甲在故意伤害乙,乙只能逃命,缺乏灭火的条件,也即缺
乏作为可能性。所以,严重火灾的造成不能归属于乙的不作为。而防卫行为(扔火把)与严重火灾
之间仅具有必要条件关系,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况且,防卫行为是由甲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
的。所以,严重火灾的结果不能归属于防卫行为。因此,乙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构成正当防卫。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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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
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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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罪名:①丢失枪支不报罪(第
129
条)。②遗弃罪(第
261 条)。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
276 条之一)。④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
311
条)。
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
313
条)。
2.不真正不作为犯
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36 题:正当防卫、偶然防卫
原题
36.甲、乙二人对丙素有仇怨,一直想伺机报复。某日,甲、乙得知丙去了歌舞厅,于是也前往。甲
和乙商议由甲进去寻找丙,由乙在后门门口蹲守。甲进去数分钟后,丙从后门出来。乙没看到丙,
丙看到了乙。丙不知道乙在蹲守自己,丙想教训乙,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击打乙。乙掏出随身携带
的小刀回击。最后二人都负轻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不影响乙成立正当防卫
B.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所以成立防卫过当
C.如果乙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也成立正当防卫
D.不管持何种刑法学说,丙都不构成正当防卫
解析
【答案】:AD
A 项,虽然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但是,乙在蹲守时,没有开始对丙实施紧迫的不法侵害。在乙
没有看到丙时,丙先动手伤害乙,丙属于实施了紧迫的不法侵害。乙的反击构成正当防卫。乙的
故意伤害罪处在预备阶段,无法着手实行,构成犯罪预备。乙前面的故意伤害罪犯罪预备与后面
的正当防卫,是前后两个独立行为,可以并存。不能因前者而否定后者,也不能因后者而否定前者。
A 项说法正确。
B 项,面对丙的严重暴力的不法侵害,乙的防卫行为仅造成丙轻伤,不构成防卫过当。B 项说
法错误。
C 项,正当防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个人专属性,效力不能及于其他人。乙成立正当防卫,
但不能因此认为甲也成立正当防卫。甲的故意伤害罪处在预备阶段,没有找到丙,所以构成犯罪
预备。C 项说法错误。
D 项,第一,丙构成偶然防卫,因为在客观上,乙实施的不法侵害(蹲守)尚不紧迫,但仍属于不
法侵害,丙的伤害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在主观上,丙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起到制
止乙的不法侵害的效果,缺乏防卫认识,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第二,丙的偶然防卫制造了过当
结果,因为乙的不法侵害(蹲守)尚不紧迫,此时丙将乙打成轻伤,不符合相当性要求,属于过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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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所以,丙构成偶然防卫过当。对于偶然防卫过当,无论是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结
果本位主义),还是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本位主义),都不会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因
为成立正当防卫,不能制造过当结果。(1)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偶然防卫能成立正当防卫,那么偶
然防卫过当就成立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罪名是故意伤害罪既遂。(2)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
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那么偶然防卫过当更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定既遂,是因为过当结果(轻伤结果)是“坏结果”。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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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五星级考点)】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
点。因此,所有的偶然防卫均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
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所有的偶然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37 题:犯罪形态的认定
原题
37.关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发现孩子丙(5 岁)不是亲生的,将丙打成重伤。甲的母亲乙看到这个场景,不予救助。丙死亡。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既遂
B.甲想杀乙,给乙邮寄了一个炸弹,有外包装。快递员在运输途中遇到暴雨,炸弹被雨淋湿了,失效
了。乙收到该包裹,没有遇到危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C.甲欲杀妻骗保,在即将把妻子推向悬崖之际,顿生悔意放弃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保险
诈骗罪中止,想象竞合
D.甲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胜诉。甲构成虚假诉讼罪未遂
解析
【答案】:C
第A 选项,考查多个作为义务人之间的先后关系。甲作为养父是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乙
作为祖母是第二位的作为义务人。若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不救助法益甚至侵害法益,则不能期
待第二位的作为义务人实施救助。因此,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间隔。隔离犯的着手,看邮寄物在邮寄途中有无
危险。如果有,则寄出就是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炸弹在途中有危险,所以寄
出就是着手。着手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B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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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一方面,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另一方面,甲构成保险诈骗罪预备阶
段的犯罪中止。保险诈骗罪的着手是理赔时。甲尚未理赔,还处在预备阶段。甲的一个行为同时
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C 项说法正确。
D 项,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多数说(司法解释):(1)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
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2)致使法院开庭审理。满足任一条件,便构成既遂。少数说:法院受理
便既遂。无论根据哪个学说,甲均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因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了。注意,虚假诉
讼罪的既遂,不要求行为人胜诉。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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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1.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2.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3.隔离犯:邮寄毒药杀人。着手标准: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
果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4.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就视为间接正犯着手。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38 题:立功的认定
原题
38.关于立功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抢劫犯赵某被抓捕后,揭发朋友周某,明知赵某是抢劫犯,仍为赵某提供住处。赵某不成立立功
B.毒贩钱某被抓捕后,揭发警察付某,为其通风报信。经查,付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钱某不成立立功
C.犯赌博罪的孙某被抓捕后,揭发马某在2 年前打死一人。经查,马某构成正当防卫。孙某不成
立立功
D.走私犯李某揭发邻居3 年前将自己打成轻微伤。李某不成立立功
解析
【答案】:CD
A 项,立功的一种表现是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周某构成窝藏罪。犯罪人赵某揭发周某实施
了窝藏罪,构成立功。可能有人认为,周某犯窝藏罪,是为了帮助赵某。赵某揭发周某,很不厚道。
能奖励赵某构成立功吗?然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赵某揭发周某实施犯罪,这里的犯
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赵某的犯罪。总结一下,“揭发他人犯罪”的揭发者只要求是犯罪人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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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犯罪人可以是他人犯罪的获益者。同理,这个犯罪人也可以是他人犯罪的受害人。例如,小
芳因诈骗罪被抓后,揭发狗蛋曾对自己实施过强奸。查证属实的话,小芳构成立功。A 项说法错
误。
B 项,犯罪人钱某揭发付某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立功。钱某揭发付某实施犯
罪,这里的犯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钱某的犯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揭发他人犯罪型立功,其中的“犯罪”,要求具备客观阶层的条件,在客观上是侵害法益
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马某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排除违法性的事由,表明马某
的行为没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是正当行为,不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所以,孙某不构成立功。C
项说法正确。
D 项,由于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所以邻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不是在揭发他
人“犯罪”,不构成立功。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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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坦白、立功】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39 题:犯罪形态的认定
原题
39.关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武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请求刘某为自己作伪证,并给了刘某2 万元。刘某收了钱,答应作伪证,
准备了伪证内容。后刘某因为害怕,在开庭当天,未出席作证。武某构成妨害作证罪未遂,刘某构
成伪证罪未遂
B.田某从境外非法运输成品油,且已运输至我国境内,但在海关被查获。田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既遂
C.谢某非法种植大量罂粟,情节严重。谢某某日观看法制频道后,将罂粟全部铲除。谢某构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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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中止
D.彭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年。执行3 年后,彭某越狱,逃出监狱,摆脱追捕,次日潜入
某户人家抢劫,被当场抓获。彭某构成脱逃罪未遂
解析
【答案】:B
A 项,第一,武某作为犯罪嫌疑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不构成妨害作证罪或伪证罪的教唆犯,因
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第二,刘某答应作伪证,为伪证作准备,所以成立伪证罪。伪证罪的着手标
准是开始作伪证,既遂标准是作完伪证。成立既遂,不要求使法官相信、作出错误判决。刘某尚
未去法庭开始作伪证,便自动放弃,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 项说法错误。
B 项,田某走私成品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陆路输入的,越过
国境线;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所以,田某构成犯罪既遂。B 项说法正确。
C 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 条),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情节严重的行为。谢某非法种植大量罂粟,情节严重,表明已经构成该罪,并且既遂。此后铲除,
只能认定为事后悔过行为,不能改变既遂形态。对于这种悔过行为,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C
项说法错误。
提示:复习策略。该罪是个冷僻罪名。每年总会考查一两个冷僻罪名。即使如此,也不需要
在平常学习这些冷僻罪名,除非时间很充分。这是因为,花时间学习冷僻罪名的性价比不高,而且,
自己不会,一般人也不会,所以不影响大局。因此,对于冷僻罪名,就用正常原理去分析,碰运气即
可。
D 项,脱逃罪的既遂标准: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逃出关押场所,但明显处于被追捕过程
中,且没有摆脱追捕的,仍属于未遂。本题中,彭某逃出监狱,摆脱了追捕,构成脱逃罪既遂。此后
被抓,不能改变既遂的结论。关于数罪并罚问题,假如彭某的脱逃罪定2 年有期徒刑,抢劫罪定10
年有期徒刑。又犯新罪,先减后并。用故意伤害罪的8 年减去已经执行的3 年,等于5 年。然后,5
年与脱逃罪的2 年、抢劫罪的10 年,并罚;下限是数刑中最高刑10 年,上限是总和刑期17 年,
假如最终定15 年刑期,那么对彭某还需执行15 年有期徒刑。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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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的认定】
1.发生阶段: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
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2.因果关系: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3.行为对象的转移:
①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因为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具有可替代性。
②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因为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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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40 题: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
原题
40.根据犯罪构成和不作为犯罪理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 客运司机甲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其他旅客财物,甲视而不见,导致旅客财物被
偷。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学生和乙学生共同居住在某宿舍。某日,甲发现屋内着火,没有救助乙,自己逃出宿舍。甲的
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男找到卖淫女乙,在乙家中进行性交易。过程中,乙突然犯心脏病,陷入昏迷。甲怕嫖娼的事
情暴露,便未施救。乙女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李某在某酒店住宿,看到酒店房间的电线裸露,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李某未向酒店反映该情况。
李某退房后的某日,该房间发生电器事故。李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解析
【答案】:BCD
A 项,甲有阻止小偷的作为义务,来源根据有两项:一是基于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二是
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
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
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这里的依赖关系,是指虽然现场有其他人,但其他人却没有刑法上
的作为义务,或者有作为义务,但没有作为能力,被害人只能依赖行为人去消除危险。可能有人认
为,本案中,车上有其他乘客。被害人能够依赖其他乘客去阻止小偷,所以对司机没有产生依赖关
系。但是,其他乘客没有阻止义务。所以,被害人只能依赖司机。假如车厢里有警察,则警察有阻
止义务,此时司机没有阻止义务。因此,司机甲构成不作为犯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
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本案中,虽然甲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但是被害人乙也是特定领域
的管理者。这时,在刑法上,甲没有救助乙的义务。当然,在道德上,甲有救助义务。B 项说法正确。
C 项,乙女是场所的管理者,甲男不是场所的管理者,所以甲男没有救助义务。C 项说法正确。
总结:嫖娼案的作为义务。第一,地点在一方家里。卖淫女与嫖客在卖淫女家里发生性交易。过
程中嫖客心脏病发作,卖淫女有救助义务。卖淫女心脏病发作,嫖客没有救助义务。如果地点在
嫖客家里,则分析原理同上。第二,地点在酒店,看是谁开的房。谁开的房,则视为在谁家里,分析原
理同上。此时,酒店管理者基于职务、业务也有救助义务。第三,地点在二人共同管理的房间,则
另一方没有救助义务。
D 项,电线裸露就是一种危险源。但是,李某对该危险源没有监管义务。所以,李某没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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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可能有人认为,此时房间属于李某的特定领域,所以有作为义务。但是,特定领域产生作为
义务,要求:第一,特定领域内,某个被害人遭遇现实危险;第二,此时特定领域管理者在该领域内。
例如,李某约了一个卖淫女来到自己的房间,被裸露的电线电伤,此时李某有救助义务。D 项说法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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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①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②他人危险行为。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③自己先行行为。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包括正当
防卫、紧急避险、犯罪行为。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基
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
②特定领域: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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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 题: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
原题
41.刑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下列情形中,构成犯罪中止,且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是?(单选)
A.钱某非法入户伤害武某,闯入武某卧室,意图重伤武某。武某苦苦哀求,钱某未伤害武某,遂离去
B.李某打电话敲诈勒索谢某,表示不给钱就杀害谢某全家。谢某很恐惧。后李某放弃敲诈勒索,
并给受惊的谢某赔罪
C.孙某给机场管理人员打电话,谎称机场有炸弹,意图扰乱社会秩序。机场方面立即大规模疏散
人员。后孙某悔悟,主动告知实情,机场方面停止继续疏散人员
D.赵某意图拐卖妇女,骗取女青年吴某的信任,以旅游为名带至山区寻找买家。几天相处中,赵某
觉得吴某不错,放弃了出卖行为
解析
【答案】:A
A 项,刑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1)这里的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否则就是犯罪既遂了。(2)这里的损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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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钱某的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中止。该中止犯属于“造成损害结果”
的中止犯,因为钱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刑法要处罚的行为,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所
以,A 项入选。
B 项,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李某导致谢某产生恐惧心理。不过,这种“恐惧心
理”本身不是刑法处罚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纯的恐吓罪。所以,李某敲诈勒索的中
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B 项不入选。
C 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 条之一),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
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成立本罪,要求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所以,本罪一旦成立,也就既
遂。孙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大规模疏散人群),因此成立本罪,并且既
遂。既遂之后,孙某不可能再构成犯罪中止。C 项不入选。
D 项,赵某实施的是拐骗方式的拐卖妇女罪。开始实施欺骗的行为,该罪就成立。将妇女卖
出去,就犯罪既遂。在卖出去之前,自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因此,赵某构成犯罪中止。赵某之前
欺骗的行为没有给吴某造成值得刑法处罚的损害结果,因此赵某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
中止犯。D 项不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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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处罚】
1.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这里的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
2.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中止中有两个行为:一是先前的犯罪行为,二是中止行为(防止措施)这里的“ 损害结果”
是指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包括防止措施导致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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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 题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
结果的推迟发生
原题
42.下列情形中,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有?(多选)
A.甲伤害乙,将乙打晕,甲离去。乙晕倒在沙滩上,昏迷中吸入沙子,窒息死亡
B.甲伤害乙,将乙打晕,甲离去。乙晕倒在马路边,醒来后头昏脑胀,恍惚中走到马路上求救,被过往
车辆撞倒,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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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已经死亡,将乙扔进河里,导致乙溺亡
D.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已经死亡,此时看到路过的朋友丙,告诉丙,自己杀死了乙,请丙将
尸体扔进河里。丙也以为是尸体而照办。乙溺亡
解析
【答案】:ABCD
A 项,介入因素是乙昏迷中吸入沙子。在该案的具体场景中,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由甲的
先前行为引发的,所以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A 项入选。
B 项,介入因素是乙恍惚中求救被车撞。在该案的具体场景中,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由甲
的先前行为引发的,所以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 项入选。
C 项,该案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多数说认为,甲的前行为(杀害行为)和后行为(过
失行为,扔进河里)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少数说认为,只有甲的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有
因果关系。本题问唯一正确答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C 项入选。
D 项,就甲而言,该案仍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按照多数说,甲的前行为和后行为
(指使丙扔尸体)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D 项入选。本题源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363 页脚注。
注意:多数说认为,结果推迟发生的案件,要求前行为(故意杀人行为)与后行为(过失行为)在
时间上具有紧密联系,能够一体化评价,前行为尚未形成终局形态。如果前行为形成终局形态,则
只能构成犯罪未遂;即使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只能定犯罪未遂。
例1,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半日后,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回到现场,将“ 尸
体” 扔进河里,乙实际上是溺亡。甲的前行为已经呈现终局形态,也即甲认为自己要干的事干完
了,杀人的犯意消除了,忙别的去了。此时,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并罚。
例2,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次日,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回到现场,发现乙
还没死,便打死乙。甲的前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
遂。由于针对的是同一个被害人,所以不需要并罚,按照吸收犯原理,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
甲发现乙没死,救了乙,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因为前面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
遂。未遂排斥中止,同一个故意杀人罪不能有两个犯罪形态。救人行为只能算作事后悔过行为。
这一点考试考过(2003 年第42 题,2022 年试题)。
例3,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次日,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让丙处理尸体。
丙来到现场,发现乙还没死,便打死乙。甲的前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丙构成
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甲没有让丙实施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丙的故意杀人罪不用负责。这一点考
试考过(2014 年第54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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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的推迟发生(也称事前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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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 尸” 水里,淹死乙)
①多数说:二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43 题立功的认定,坦白
原题
43.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犯罪分子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利用网络教唆陈某贩卖毒品,然后向公安机关揭发陈某犯罪。
张某构成立功
B.李某在服刑期间,其家人在监狱外购买他人发明成果,并以李某名义申请专利,李某获得了该项
发明专利。李某不构成立功
C.王某因行贿罪被抓,其交代了官员刘某向他索贿的事实。对于王某应同时适用坦白与立功
D.钱某因贩卖毒品被抓,其交代了贩毒的事实,并交代了是从上家周某处购买的毒品。钱某不构
成立功
解析
【答案】:B
A 项,通过非法手段(如引诱、欺骗、胁迫)制造他人犯罪,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不
构成立功。因此,张某不构成立功。A 项说法错误。
B 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有发明专利,可以构成立功,但是有要求:第一,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二,必须是犯罪人独立完成或者为主完成。所以,李某不构成立功。B 项说法
正确。
C 项,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向犯。(1)认定问题。王某交代了刘某的索贿事实,一方面是自己
坦白的必要条件,也即如此才属于“如实供述”,成立坦白。另一方面,也属于揭发刘某的受贿罪,
构成立功。(2)数量问题。王某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罪,就必须将受贿人供出来,所以王某整体
上只干了一件事,同时符合了坦白和立功,二者是竞合关系,选择一个更有利于王某的结论加以适
用,一般最终认定为立功。也即,最终对王某不能同时适用坦白和立功。C 项说法错误。
D 项,钱某要就贩卖毒品罪成立坦白,只需要如实供述向吸毒者贩卖毒品的事实即可,不需要
将上家交代出来。因此,将上家交代出来,属于额外多干了一件事,揭发他人犯罪,成立立功。因此,
钱某的坦白与立功是两件事,不是竞合关系,而是并存关系。对钱某同时适用坦白和立功。D 项
说法错误。
引申练习:甲在家里放了许多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后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的
事实,并且交代了是从乙处购买的。甲只要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不用交代卖家,就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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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自首。甲还交代了卖家乙,揭发乙的贩卖毒品罪,构成立功。甲揭发乙,属于
在自首之外额外多干了一件事,因此,这里的自首和立功不属于竞合关系,而属于并存关系。甲同
时成立自首和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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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坦白、立功】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44 题追诉时效的认定
原题
44.关于追诉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牛某与甲登记结婚后,又与乙登记结婚。因为重婚罪属于继续犯,所以追诉期限从牛某与乙解
除婚姻之日才开始计算
B.温某触犯某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法定最高刑是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追诉时效的延
长或中断事由,那么经过20 年,就不能再追诉
C.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追诉期限从被拐卖妇女被解救之日起开始计算
D.甲犯某项罪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起,经过20 年,则不能
再追诉
解析
【答案】:AB
A 项,刑法第89 条规定,对于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牛某构成重婚
罪。重婚罪是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重婚罪的行为终了是指结束重婚状
态。因此,A 项说法正确。
B 项,法定最高刑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是15 年。经过15 年,便不能再追
诉。在此不能适用特别追诉制度(向最高检察院申请)。特别追诉制度只能用于法定最高刑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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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20 年的情形。B 项说法正确。
C 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是继续犯。收买行为结束,该罪便结束。收买后若非法拘
禁妇女,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那么追诉期限从非法拘禁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C 项说法错
误。
D 项,刑法第88 条第1 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是追诉时效的延长规定。基
于此,对甲的罪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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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期限】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45 题结果加重犯,强奸罪致人重伤
原题
45.甲男欲强奸乙女,对其实施暴力,想压制反抗。练过散打的乙女将甲制服后,欲将其扭送至公安
机关。甲男为逃跑,掏出弹簧刀将乙女捅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并罚
B.甲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
C.由于甲构成结果加重犯,所以甲的基本犯强奸罪构成既遂
D.甲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解析
【答案】:A
A 项,甲男的强奸罪未能得逞,构成强奸罪未遂。此后,甲男将乙女捅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既遂。这是前后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并罚。A 项说法正确。
B 项,成立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要求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导致重伤。强奸罪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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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为是指带着奸淫目的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是不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
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来判断。甲用刀捅乙女时,只带着逃跑目的和伤害目的,没有带着奸淫目
的,所以该暴力行为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不构成强奸罪
致人重伤。如果甲带着奸淫目的实施暴力,且该暴力导致乙女重伤,则甲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B
项说法错误。
C 项,结果加重犯成立,并不意味着基本犯既遂。基本犯是否既遂,有自己的独立标准。强奸
罪的基本犯既遂标准就是奸淫得逞。甲并未奸淫得逞,所以构成强奸罪未遂。何况,甲并不构成
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C 项说法错误。
D 项,成立转化型抢劫罪,要求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
证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以,甲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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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 条)
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 条)。注意,刑法在强制猥亵罪中没有规定“ 致人重伤、
死亡要加重处罚” ,因此强制猥亵罪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2015 年第8 题)
③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第
238
条)
④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40 条)
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 条)
⑥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 条)。注意,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均没有规定“ 若
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 ,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2002 年第43 题)
⑦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 条)
⑧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46 题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侵占罪,受贿
罪
原题
46.官员甲经常为某私营公司的副总经理乙办事。某日,甲将自己旅游花费的6 万元发票,交给乙,
请乙想办法予以报销。乙将这些发票交给本公司的会计,谎称是业务支出。由于乙是副总经理,
有很大的权限。会计便相信乙,给乙6 万元。按照该公司规定,乙不能报销甲的这些发票。乙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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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转给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乙构成诈骗罪
B.如果不要求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侵占行为,那么乙构成职务侵占罪
C.如果要求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侵占行为,那么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行贿罪
解析
【答案】:ABCD
A 项,乙构成诈骗罪,骗取了单位的财物。A 项说法正确。
B 项,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有:侵占,盗窃,诈骗。侵
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职务侵占罪是A+B。B1 是行为主体;B2 是行为对象;B3 是行为方
式,要求利用职务便利。B1、B2、B3,缺少一个,职务侵占罪就退回到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
基于此,乙在诈骗罪的基础上,具备了B1、B2、B3,所以升级为职务侵占罪。就高不就低,最终定
职务侵占罪。B 项说法逻辑自洽。
C 项,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有侵占行为,也即,将
单位所有、自己基于职务而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在侵占罪的基础上,具备了B1、B2、B3,
就能升级为职务侵占罪。由于乙的行为是诈骗行为,不是侵占行为,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C
项说法逻辑自洽。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观点展示,只要求逻辑自洽。如果问唯一正确答案,那么应以第一种观点
作答,因为第一种观点是多数说。
D 项,乙给甲6 万元,属于权钱交易,所以乙构成行贿罪,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职务侵占罪或
侵占罪,又构成行贿罪,并罚。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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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职务侵占罪是A+B。B1 是行为主体;B2 是行为对象;B3 是
行为方式,要求利用职务便利。B1、B2、B3,缺少一个,职务侵占罪就退回侵占罪、盗窃罪或
诈骗罪。
1.“ 利用职务便利” 中的“ 职务” :这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例如,主管、管理、
经营等职务。依据这种职权,能够占有或支配单位财物。
2.“ 利用职务便利” 中的“ 利用” :这是指实质的利用而非形式的利用也即要求是利用职务
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是仅仅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
标、容易进入作案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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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 题爆炸罪,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
原题
47.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以爆炸方法杀害多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B.未发生火灾时,破坏消防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实施放火,但未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放火罪,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未危害公共安全,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解析
【答案】:AD
A 项,爆炸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是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以爆炸方法杀害
多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A 项说法正确。
B 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对公共安全产生具体危险(现实紧迫的
危险)。该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未发生火灾时,破坏消防栓,不会给公共安全产生紧迫
的危险,所以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火灾发生时,破坏消防栓,产生了紧迫危
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此时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手段不是放火,而是破坏消防
栓。B 项说法错误。
C 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是补充罪名(兜底罪名),但是与放火罪是平起平坐关
系,都是具体危险犯,危险程度是相同的。如果危险程度达不到放火罪的程度,不构成放火罪,那么
也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C 项说法错误。
D 项,高空抛物,如果是泼洒硫酸,会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高空抛物,如果只是扔一块砖,由于没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
性,所以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只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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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具体危险,不能是抽象危险
2.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也即限于物质性损害,不包括非物质性损
害。
3.公共危险是指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4.危险的程度要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同程度。本罪被称为兜底罪
名。错误思维是,如果行为达不到放火罪的程度,那就降一格。适用兜底罪名。实际上,本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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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并列关系,而非高低关系
5.本罪实际上是补充罪名。如果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优先定其他犯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48 题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非
法经营罪
原题
48.甲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件,销售国外合法的仿制药。该仿制药对治疗丙肝有疗效。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单选)
A.甲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C.甲构成非法经营罪
D.甲不构成犯罪
解析
【答案】:D
A 项,假药的认定采取实质标准(看疗效),虽然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件,但是有疗效的药,不属
于假药。因此,甲不构成销售假药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类型之一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
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具体危险的行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虽然甲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但是该药有疗效,表明对人体健康没有具体危险。所
以,甲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关于药品方面的非法经营罪,总结变化如下:
第一,2014 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规
定:(1)违反药品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也即开黑药
店),定非法经营罪。(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
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定非法经营罪。
第二,2022 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上
述两项规定。因此,上述两项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删除的原因是,立法者认识到,关于药品
方面的犯罪,应当采取实质标准(看有无疗效、有无危险),放弃形式标准(行政管理证件)。
总结“开黑药店,卖的药”:(1)如果没有疗效,是假药,定销售假药罪;(2)如果是劣药,定销售劣药
罪;(3)如果是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而生产、进口的药(简称黑药),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定妨害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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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理罪,不定非法经营罪。(4)如果不是假药、劣药,不是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黑药,单纯开黑药
店,不再定非法经营罪,不构成犯罪,由市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上述2022 年司法解释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提供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
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基于此,以提供给
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不
定非法经营罪后,可以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题中,第一,黑药店问题。本题没有说明甲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即使甲没有药品经营许
可证,单纯的无经营许可证而销售药品,已经不再定非法经营罪。第二,黑药问题。本题中,销售的
是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而进口的黑药。该药即使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定的是妨害药品管理罪,
不定非法经营罪。题中该药对人体健康没有危险,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概言之,无论如何,甲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C 项说法错误。D 项说法正确。
提示:甲如果私自进口该仿制药,因为该药有疗效,所以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但是,私自进
口行为如果偷逃关税,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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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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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49 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
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
文罪
原题
49.甲不符合在某地落户的条件,但为了能够在某地落户,便请求某私营企业的老板乙,由乙代表
企业提交虚假的人才引进证明材料,上报申请。甲给乙10 万元感谢费。后甲获得当地政府开具
的人才引进证明(国家机关公文)。由于该企业提交的是虚假的证明,所以政府开具的人才引进证
明的信息不真实,但是政府人员并不知情。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B.甲因为骗取政府给予落户资格,所以构成诈骗罪
C.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乙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
解析
【答案】:ACD
本题源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之二)》(下),第798 页。
A 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 条),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
家工作人员乙以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A 项说法正确。
B 项,诈骗罪要求骗取的是财物。落户资格不属于财物,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 条),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
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关于该罪的行为主体,注意两点:第一,不限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
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还包括其他领域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第二,不限于有资质的中介组织
的人员,还包括无资质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本题中,乙的企业去办理人才引进事项,此时就属于这
个领域的中介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人才引进的资质,只要向政府提供虚假证明,就构成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第一,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
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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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公文、证件;如果未经授权,擅自制作与事实相符的公文、证件,不属
于伪造。第二,本罪可以由间接正犯构成。本题中,乙欺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其开具了公文,
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D 项说法正确。
乙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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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 条)】
犯本罪,又受贿的,择一重罪论处。受贿的罪名一般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50 题立功的认定,坦白
原题
50.甲是律师,想找案源,求助法官乙,乙找法官丙。丙手头有一个案子,给当事人极力推荐律师甲。
因此,甲成为当事人的律师。此后,甲给乙案源费,乙将案源费的一半分给丙。关于本案,不考虑数
额和情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构成行贿罪
B.乙构成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
C.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丙构成受贿罪
解析
【答案】:C
A 项,成立行贿罪,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甲通过法官寻找案源,针对其他律师而言,属于谋取
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甲构成行贿罪。A 项
说法正确。
BC 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1)主体身份不同。前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2)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中间人,都对终端办事
人发挥影响力,但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前者的根据是私人关系;后者的根据是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本题中,乙作为中间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对丙发挥
影响力,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B 项说法正确。C 项说法错误。
D 项,丙为甲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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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基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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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2.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3.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51 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对
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原题
51.张某想找本县李局长办件违规的事情,给李局长的弟弟李四送钱,请李四向李局长说情。李四
收钱并答应。李四向李局长说情,告诉了自己收钱的事情。李局长拒绝帮忙。后张某又找到本县
王县长,给王县长送钱。王县长收钱并答应。王县长找到李局长,李局长竟然也没有答应。不考
虑数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李四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B.张某对李四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王县长构成斡旋受贿
D.张某对王县长构成行贿罪
解析
【答案】:BD
A 项,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这是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是权
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游说者(中间人)的游说行为,因为游说
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本题中,李局长拒绝办事,因此,李四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A 项说法错误。
B 项,张某向李四送钱,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并且既遂,因为李四收了钱。虽然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对向犯,但并不意味着,一方成立犯罪,另一方必然成立犯
罪,或者一方不成立犯罪,另一方必然不成立犯罪。虽然李四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张某
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 项说法正确。
C 项,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是,如果斡旋者是终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
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请求给个面子。而上级给下
级发话,就不是游说,而带有命令要求的意味。本题中,王县长是李局长的上级领导,因此不构成斡
旋受贿,而是普通的受贿罪。在被动收受财物的情形下,成立普通的受贿罪,只要求许诺办事就行,
不要求实施了办事行为,更不要求将事办成。王县长收钱并许诺办事,因此成立受贿罪,并且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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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构成受贿罪既遂。C 项说法错误。
D 项,王县长构成受贿罪,相应的,张某构成行贿罪,并且既遂,因为将钱送出去了。本题中,李
局长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一直拒绝许诺。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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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基本要点】
1.行为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2.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3.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52 题渎职犯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
案件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原题
52.关于渎职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公务员甲明知决策者的决定明显错误,存在违法问题,不予提醒,仍予以执行,因此造成严重后
果。甲构成渎职犯罪
B.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犯罪案件,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造成严重后果
的,不论其是否有徇私动机,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C.甲对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乙被非法拘禁。乙的家属向司法工作人员丙求救。丙收到请求后,
有解救职责,故意不予解救,造成严重后果。丙构成滥用职权罪
D.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甲明知亲戚乙无罪,为了彰显自己大公无私、公正廉洁,判决乙有罪,造
成严重后果。甲构成徇私枉法罪
解析
【答案】:B
A 项,《公务员法》第60 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
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
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表明,甲明知决策者的决
定明显错误,存在违法问题,应予以提醒。在不予以提醒的情况下,予以执行,由此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渎职犯罪。本案的原型案例是,“夏明旭、刘予永滥用职权罪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
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6 刑终482 号。A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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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 条),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且须有徇私动机。B 项说
法错误。
C 项,(1)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两罪的被害人,有解救职责,故
意不解救的,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416 条)。其中的“绑架”是指绑架型
拐卖罪,不是指绑架罪。(2)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骗儿童罪的被害人,有解救职责,故意不解
救的,定滥用职权罪;过失不解救,定玩忽职守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第一,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第二,徇私枉法
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且要求有徇私动机。规定徇私动机,旨在将因为法律水平不高而造成错误
排除在外。甲是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法律水平应该没问题。甲明知亲戚乙无罪,为了彰显自己大
公无私、公正廉洁,判决乙有罪。甲实际上仍有徇私动机,这里“私”就是博取名声。甲构成徇私
枉法罪。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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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徇私枉法罪
①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②法官徇私枉法的表现:在定罪、量刑上滥用职权。
③检察官徇私枉法的表现:在批捕、审查起诉上滥用职权。
④侦查人员徇私枉法的表现: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证据上滥用职权。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
的行为。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53 题追诉时效的中断,徇私枉法罪
原题
53.张某犯抢劫罪,追诉期限是15 年。15 年后,已经不能追诉了。检察官王某发现张某在抢劫罪
追诉期的第13 年,在与邻居吵架时,殴打了邻居,导致邻居轻微伤。王某明知该行为不构成寻衅
滋事罪,仍将该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使抢劫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由此抢劫罪的追
诉时效没有过期。王某基于此,起诉张某犯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法官赵某认为,张某不构成寻
衅滋事罪,但是判决张某构成抢劫罪,没有注意到追诉时效问题。张某服刑三年后,司法机关纠正
了该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王某起诉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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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王某起诉张某构成抢劫罪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C.不应追诉张某的抢劫罪
D.赵某判决张某构成抢劫罪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解析
【答案】:D
A 项,王某明知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仍予以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A 项说法正确。
B 项,王某明知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就知道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规定,不能追诉张
某的抢劫罪,仍予以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B 项说法正确。
C 项,由于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规定,不能追诉张某的抢劫
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徇私枉法罪是故意犯罪。赵某没有注意到追诉时效问题,说明存在疏忽大意过失,而不
是故意,不是明知不应追诉张某的抢劫罪而故意判张某有罪。因此,赵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但
是,赵某因过失导致不应被追诉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构成玩忽职守罪。假如赵某因法律水平低下
导致无罪的人被判有罪,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追诉时效问题是基本的刑法适用问题。赵
某不是因为法律水平低下而导致错判,而是因为工作态度疏忽大意而导致错判。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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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期限】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54 题实行过限,对向犯,间接正犯,承继
的共犯
原题
54.关于共同犯罪的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只有在复杂共同犯罪中,才存在共犯过剩的问题
B.无论是任意共同犯罪还是必要共同犯罪都存在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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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单独正犯
D.承继的共犯仅存在于参与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解析
【答案】:D
A 项,第一,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共同正犯,缺少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则被称为简单共同犯
罪。如果存在共犯,则被称为复杂共同犯罪。第二,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 罪,实行犯乙多
实施了B 行为。对于B 行为及结果,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实行过限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实行犯,
也称实行过剩,也称共同犯罪的过剩或共犯过剩。实行过限存在于两种类型:(1)简单共同犯罪,
也即共同正犯之间。(2)复杂共同犯罪,也即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正犯。例如,甲乙共同盗窃
丙家,甲在客厅偷,乙在卧室偷,乙看到睡着的女主人丙,又强奸了丙。甲乙是共同正犯,属于简单共
同犯罪,但仍存在实行过剩。所以,A 项说法错误。
B 项,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例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既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必要共同犯罪(必要
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例如,重婚罪、聚众斗殴罪,不可能由一人实施。必
要共犯中有对向犯。对向犯(对合犯),是指在行为结构上二人处于对向或相向关系,例如重婚罪是
对向犯。对向犯只存在于必要共同犯罪中。所以,B 项说法错误。
C 项,从数量上看,正犯包括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从方式上看,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和间接正
犯。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实行行为。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利用他人实施,对他人有支配
力。间接正犯的对应概念是直接正犯。C 项说法错误。
D 项,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如果事前就有共谋,则不构成承继的共犯。
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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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1.参与时间
①事前共谋,临时迟到--成立共同犯罪
②中途参与--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③事后参与(事后帮)
帮助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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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 题共同犯罪的认定
原题
55.下列情形,乙构成帮助犯的是?(单选)
A.甲绑架了妇女丙,欲卖往外地。乙知道真相,仍同意甲与丙在其家中留宿两天
B.甲偷越国边境,打算从事电信诈骗。乙知道真相,仍为甲去寺庙里祈福,保佑甲顺利过关
C.乙看到甲入户盗窃,主动为甲望风,甲对此不知情。期间无异常情况发生。甲盗窃既遂
D.甲在街边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乙驻足观看,并用手机直播
解析
【答案】:A
A 项,甲构成绑架型拐卖妇女罪。将妇女控制到手后,便构成该罪的既遂。虽然此时既遂,但
是不法状态在持续。也即绑架型拐卖罪是继续犯(持续犯)。甲的继续犯既遂后,在持续期间,乙参
与进来,帮助甲,构成继续犯的帮助犯。因此,乙构成甲的拐卖妇女罪的承继的帮助犯。A 项入选。
B 项,帮助犯的帮助行为要具有法益侵害性。成立帮助犯,帮助行为要求具备两个条件:第
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
违法行为上。乙的祈福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因此不构成甲的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B 项不
入选。
C 项,(1)望风行为的帮助作用有两种:一是提供心理性帮助,使实行犯在里面安心盗窃;二是
提供物理性帮助,比如主人回家,借故拖延主人进屋。(2)片面帮助犯,是指乙暗中帮助甲实行犯
罪,而甲对此并不知情。本题中,第一,由于里面的甲不知道乙在望风,所以乙的望风对甲没有心理
性帮助作用。第二,乙的望风有无物理性帮助作用?少数说认为,虽然望风期间无异常情况,但是,
主人有可能回家,因此,望风还是起到了可能的物理性帮助作用。所以,乙构成帮助犯,属于片面的
帮助犯。多数说认为,片面的帮助犯的成立条件比普通的帮助犯应高一些,物理性帮助行为只有
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才能成立片面的帮助犯。由于望风期间无异常情况,那么表明望风
没有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所以,乙的望风既无心理性帮助作用,也无实际的物理性帮助
作用,因此不构成帮助犯,也不构成片面的帮助犯。本题问唯一正确答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本
题源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2014 年版,第217 页。本题在2021 年考过一次。C 项不入选。
D 项,甲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乙驻足观看,用手机直播,这些行为对甲并没有起到心理性或
物理性的帮助作用,不构成帮助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直播是在曝光甲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起到阻
止甲继续犯罪的效果。D 项不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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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的帮助行为】
帮助犯的帮助行为要具有法益侵害性。成立帮助犯,帮助行为要求具备两个条件: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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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
行为上。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56 题责任能力,教唆犯,间接正犯,实行
过限
原题
56.甲明知乙是有辨认能力但无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指使乙打伤丙的眼睛。乙在打击时,丙反抗,
乙直接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乙有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B.甲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C.甲构成间接正犯
D.甲应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解析
【答案】:A
A 项,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行为人需要同时具备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才有责任能力。题中,乙无控制能力,因此无责任能力。A 项说法错误。
BC 项,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间接正犯是在此基础上对他人有
支配力。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因此构成教唆犯。在此基础上,
甲构成间接正犯,因为乙是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甲对乙有支配力。就高不就低,最终定间接正
犯。B 项、C 项说法正确。
D 项,乙杀死丙,属于实行过限。甲对丙的死亡结果应负过失的责任。理由是,甲虽然只有伤
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但是指使乙暴力伤害丙,便预见到乙的伤害行为可能会升级为杀
人,但是甲轻信能够避免,因此甲对死亡结果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
亡。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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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客观(违法)阶层】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①他人已经具有犯某罪的意图,此时教唆其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因为二者不存在引起
与被引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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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他人已经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则教唆者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③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情节加重犯,则教唆者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④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数额加重犯,则教唆者构成数额加重犯的(心理性)
帮助犯。
⑤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则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也不
构成心理性帮助犯,因为降低了法益受到的危险。
⑥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不同的轻罪,则教唆者构成该轻罪的教唆犯,
2.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主观(责任)阶层】
1.过失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不值得刑法谴责,不构成教唆犯
2.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不构成教唆犯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57 题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原题
57.某餐厅为内部员工提供福利,内部提供某套餐,正常售价是100 元,员工线上购买该套餐,享受
优惠价格40 元。餐厅的某个经理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网上对外出售该套餐,声称该餐厅搞优惠活
动,价格为70 元。顾客在网上下单,货款打入餐厅账户。顾客凭号码来餐厅领取该套餐。甲利用
职务便利,私下将货款中的30 元打入自己账户,然后向老板谎称向内部员工发售了福利套餐。关
于本案,不考虑数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对餐厅构成盗窃罪
B.甲对餐厅构成职务侵占罪
C.甲对餐厅构成诈骗罪
D.甲对顾客构成诈骗罪
解析
【答案】:B
本题不考虑数额,只作定性分析。
第一,甲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贱卖餐厅的财物,100 元的财物以70 元售价卖掉,导致餐厅损失
30 元。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如果将餐厅价值一万元的财物扔到大街上,或以一
元钱的价格随便卖给路人,也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如,甲擅自将他人的股票低价抛售,导致
他人财产损失的,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343 页。
如果甲擅自私下将餐厅的财物低价卖给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是差价部分
的数额。这是因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特定第三人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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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题中,甲将餐厅财物出售给不特定的广大顾客,无法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A 项说法错误。
提示:本题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前。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4 年3 月
1 日生效后,甲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第169 条)。该罪的行为对象以
前仅包括国有资产;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也包括民营企业的资产。
第二,甲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货款中的30 元打入自己账户。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B 项
说法正确。
第三,甲向老板谎称向内部员工发售了福利套餐。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这是因为,虽然该
行为欺骗了老板,但是该行为本身没有骗取老板的财物。该行为只是掩盖自己职务侵占30 元的
一种手段。甲此前贱卖套餐的行为中,没有欺骗行为。所以,甲对餐厅及老板不构成诈骗罪。C
项说法错误。
第四,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1)甲欺骗顾客,使顾客误以为70 元的价格是餐厅给顾客搞
的优惠活动。然而,顾客并未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反而获利。而成立诈骗罪,要求给被害人造成财
产损失。(2)甲给顾客出售套餐时,该套餐此时不属于甲实施某个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犯罪所得(赃
物)。假如,甲先盗窃餐厅财物,然后谎称是自己的财物,卖给不知情的顾客,则多数说认为,对顾客
构成诈骗罪,因为顾客想买合法商品,却买到权利有瑕疵的赃物,存在财产损失。少数说则只算经
济账,不考虑法律问题,认为如果顾客买到的商品,在经济价值上不吃亏,那么甲对顾客不构成诈
骗罪;基于此,市场价100 元的商品,顾客花70 元买到,顾客不吃亏,因此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
回到本题中,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因此,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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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两角关系的情形)】
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 基于认识错误
而处分财物”。这一步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二是
主观上有处分意识。二者缺一不可,做题步骤:先审查客观处分行为,后审查主观处分意识。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58 题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与抢夺罪
的区分,三角诈骗,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原题
58.关于财产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是洗车工,在为乙洗车时,发现车上有两张不记名、不挂失的彩票,发现还没过期,私自拿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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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奖,其中一张中奖了一万元。甲构成盗窃罪
B.甲拿一把剔骨刀,看到乙背着挎包坐在公园长椅上睡着了,悄悄割断乙的挎包背带,拿走挎包。
甲构成抢夺罪
C.王某将电脑拿到商场里的一个电脑维修柜台,交给修理师傅,约定三日后来取。赵某得知此事,
欲非法占有该电脑。次日清晨,赵某趁商场未开门营业,欺骗里面的保洁员,谎称前面那个维修柜
台上的电脑是自己的,请保洁员走过去拿给自己。保洁员不知情,便照办。赵某构成盗窃罪
D.甲潜入乙家盗窃名贵珠宝,对桌上大量现金视而不见,尚未发现珠宝时,乙回家。为了抗拒抓捕,
甲将乙打倒后逃跑。甲构成抢劫罪未遂
解析
【答案】:B
A 项,第一,乙车上的彩票属于乙占有。甲拿走,构成盗窃行为。第二,不记名、不挂失的彩票,
在开奖前,价值大小是不确定的,有可能很小,有可能很大。甲偷了个价值大小不确定的财物。对
此,多数说认为,那价值就根据开奖后的价值来确定。最终价值是一万元,那么甲属于盗窃了价值
一万元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并且既遂。如果甲忘记兑奖,不影响其既遂。少数说认为,行为与行为
对象的价值应同时存在。甲盗窃时,彩票的价值大小不确定,有可能很小(一张纸),应按照价值很
小来认定,所以此时,甲尚不构成盗窃罪。如果事后中奖了,甲拒不归还奖金,则构成侵占罪。如果
事后没有中奖,则甲不构成犯罪。如果事后中奖了,但甲却忘记兑奖,导致乙损失中奖收益,那么甲
也不构成犯罪,按照民事案件处理。本题问的是唯一正确答案。对此应根据多数说来作答。所以,A
项说法正确。本案源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之三)上》,第427 页。
B 项,盗窃罪和抢夺罪都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二者区别在于转移占有的手
段的暴力程度不同。盗窃罪是对物平和手段,对人身没有危险。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对人身有危
险,不要求危险程度很高。如果甲一把扯走挎包,属于对物暴力,该手段对乙的人身多少有些危险,
构成抢夺罪。题中,甲先割断背带,该行为是对背带本身实施暴力,但是,接下来甲拿走包时的行为
(转移占有的行为),对乙的人身没有危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而构成盗窃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受骗人是保洁员,直接受害人是修理师傅,因为修理师傅有保管义务,弄丢了有赔偿责
任。赵某构成三角诈骗,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关键看,受骗人保洁员有无处分电脑的权利地位。
显然,保洁员没有处分权利地位。因此,赵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C 项说法正确。
提示:有个回忆版本是,“乙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临时放在商场一楼设备间,也是保洁员的休息
室兼办公室,当时保洁员不在。甲发现乙的电脑放在此处,对保洁人员谎称电脑是自己的,保洁人
员将电脑给了甲”。在这个版本里,由于该房间是保洁员的休息室兼办公室,因此保洁员有处分
的权利地位。甲构成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D 项,甲犯盗窃罪,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标准,多数说认为,以前三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准,前三罪既遂了,转化型抢劫罪便既遂;
前三罪未遂,则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少数说认为,只有使用暴力后最终取得财物,才构成转化型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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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罪既遂。根据多数说,甲的盗窃罪是未遂,所以甲的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未遂。可能有人认为,甲
主动放弃拿现金,构成盗窃罪中止。然而,盗窃罪是财产犯罪,财产法益不具有专属性,具有可替代
性。因此,不能仅看不拿现金,还要看是否拿其他财物。甲主动放弃拿现金时,甲的盗窃犯意并没
有消除,还要拿珠宝,此时盗窃罪没有呈现终局形态。此后,主人回家抓甲,甲的盗窃罪只能被迫放
弃,构成未遂。多数说和少数说都会认为,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未遂。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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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诈骗、两角诈骗】
诈骗罪的结构中,受骗人与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但受骗人与受害人不要求是同一人。
两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同时是受害人: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受害人。也即,受骗人与受害人不是同一人。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若有,
则受骗人是合格的处分人,便具备了诈骗罪的第三步,定诈骗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59 题三角诈骗,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原题
59.甲公司出租店铺。赵某是甲公司的职员,没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赵某伪造公司印章和收款单,
向租户柏某收取了8 万元租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即使赵某构成表见代理,也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
B.即使柏某向甲公司又支付了8 万元,也不影响赵某构成诈骗罪
C.即使赵某对甲公司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
D.即使赵某利用了职务便利,也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
解析
【答案】:ABCD
本案属于冒名行使债权的类型。第一,赵某不构成表见代理。理由是,赵某伪造甲公司的印
章和收款单,表明形成代理权外观的原因不在于甲公司。第二,赵某不构成表见代理,意味着甲公
司有权拒绝追认赵某的收款行为,亦即甲公司依然享有针对柏某的债权。这意味着,柏某既是受
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也即支付给赵某的8 万元。柏某也是受骗人。赵某对柏某构成诈骗罪,属
于两者间的诈骗。
A 项,假如赵某构成表见代理,那么甲公司就必须接受赵某收款行为的效力,甲公司丧失针对
柏某的债权,甲公司成为受害人。而柏某仅为受骗人。此时,需要判断债务人柏某是否有效履行
了债务,由于赵某的收款行为具有权利外观,形成表见代理,柏某算是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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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此时甲公司不能再向柏某行使债权,钱款又没有收到,因此是被害人。
多数说认为,赵某构成诈骗罪,并且属于新型三角诈骗,因为受骗人和受害人不是同一人,同时受
骗人柏某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少数说认为,赵某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也即在甲公司不知情的
情况下,代为行使了甲公司针对柏某的债权。本题问唯一正确、自洽的答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
换言之,即使赵某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赵某仍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A 项说法正确。
B 项,按照本案案情,赵某对柏某构成诈骗罪,并且既遂,犯罪所得是8 万元。此后,即使柏某又
向甲公司支付了8 万元,也不能改变赵某构成诈骗罪的结论。B 项说法正确。
CD 项,假如赵某构成表见代理,按照多数说,赵某对甲公司构成诈骗罪。在此基础上,假如赵
某利用了职务便利,那么赵某便升级为职务侵占罪。就高不就低,最终定职务侵占罪。在此注意,
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升级为职务侵占罪,并不能改变赵某构成诈骗罪的结
论。CD 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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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问题— — 行为人与被害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①用非法方式,为自己生成非法债权,使被害人成为债务人。结论: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
若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则构成既遂。
【强迫写欠条案】甲持刀逼迫乙写下“ 乙欠甲1 万元” 的欠条,甲拿走欠条,后甲未能实
现债权。甲构成抢劫罪,属于未遂。
②非法使用被害人的财产。行为人既没有侵犯被害人已然存在的债权,也没有为自己生成
债权,则不构成侵犯财产性利益的犯罪。
③冒名行使债权。被害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
债权,导致被害人丧失债权。结论:多数说认为构成三角诈骗,少数说认为构成盗窃罪。
做题方法:这种题有个三角关系,犯罪人--债权人--债务人。做题第一步,在债权人和债务
人中找出被害人,也即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对此判断,需要看债务人是否有效履行了债务。如
果算是履行了债务,则债务人不是被害人,那么债权人就是被害人。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60 题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不法原因给
付,非法持有毒品罪
原题
60.丁某犯了罪,让王某帮自己去顶罪。王某心里不想去,但对丁某说:“给我五万元酬劳,我就去,
否则我不去!”丁某只好给钱。次日,王某拿着钱购买了100 克毒品,藏在家中,供自己吸食。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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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王某趁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王某对丁某构成诈骗罪
C.丁某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 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
【答案】:B
A 项,成立敲诈勒索罪,要求实施恐吓行为,也即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给钱,我就对你施加
恶害”,由此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王某对丁某并未实施恐吓行为,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A 项
说法错误。
B 项,王某不想帮忙,却要钱,说明具有非法占有丁某钱财的目的。王某带着非法占有目的,欺
骗丁某,使丁某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钱财,因此构成诈骗罪。B 项说法正确。
C 项,丁某让王某顶罪,是让王某实施包庇罪,给五万元属于王某为自己实施犯罪的酬劳。王
某并不想实施犯罪,此时丁某尚未给出的钱财值得刑法保护。王某以“我为你犯罪”为由,欺骗丁
某支付酬劳,构成诈骗罪。C 项说法错误。
引申练习:王某顶罪后,向丁某索要酬劳,丁某使用假币支付。丁某构成使用假币罪,是否还构
成诈骗罪?多数说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此时王某主张的债权是非法债权,属于非法的财
产性利益。非法的财产性利益不值得诈骗罪保护。诈骗非法的财产性利益不构成诈骗罪。少数
说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非法的财产性利益值得诈骗罪保护。
D 项,王某将数量较大的毒品放在家里,供自己吸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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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1.成立本罪要求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
2.因走私、贩卖、运输而持有毒品,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3.吸毒不构成犯罪,但是吸毒者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61 题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
骗罪
原题
61.乘客把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司机看到了,但是没有提醒,待乘客走远后才把车开走,然后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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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密码,把手机解开,将乘客银行卡里的资金转移到乘客支付宝里,并利用乘客支付宝信息资
料,将乘客支付宝里的资金转到自己的账户里。司机完成这些操作后,乘客打来了电话,司机谎称
自己是路人,并挂断了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乘客刚下车时,对手机还未脱离占有。司机看到了但不提醒,对手机构成不作为的盗窃罪
B.乘客走远后,手机转移为司机占有。司机开车驶离,对手机构成侵占罪
C.司机欺骗乘客自己是路人,该行为对乘客构成诈骗罪
D.司机转移资金的行为,对乘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
【答案】:BC
本题源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267 页。
A 项,乘客刚下车时,距离手机很近,手机还在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对手机尚未失去占有。
此时乘客的短暂遗忘并不意味着乘客失去对手机的占有。成立盗窃罪,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
移为自己占有。司机“不提醒”,并未达到一个“将乘客占有的手机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效果,
因为此时乘客尚未走远,乘客对手机依然占有。所以,司机的“不提醒”不构成盗窃罪。A 项说法
错误。
B 项,乘客走远后,乘客便失去了对手机的占有。此时,手机转移为司机在占有。(1)这种转移
为司机占有,并不意味着司机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这种转移占有的根据是司机是车厢空间的
管理人,对车厢空间内的财物本身就有管控力,当乘客对车厢里的财物失去占有时,该财物的占有
自动转换为司机占有。即使是司机没有意识到该财物的存在,也认为司机在占有,因为根据生活
观念,能够推定司机对车厢空间里的财物有占有意思,因此司机对车厢空间里的财物不要求有现
实具体的占有意思。这就如同,房屋的主人可能遗忘了房屋内某个财物的存在,但是根据生活观
念,能够推定房屋主人对房屋内的财物有占有意思,房屋主人对房屋内的财物不需要有现实具体
的占有意思。占有转化的判断标准:场所管理人对场所里的财物的管控力大小。判断管控力大
小,主要考察人员流动性、管理人的注意力范围、场所的封闭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2)
手机转移为司机占有后,司机带着不法所有的目的,将车开走,表明司机不想归还手机,将手机据
为己有。该行为表明,司机将乘客所有的、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B 项说法
正确。
引申练习:(1)乘客下车时将手机遗忘在座位上,乘客刚下车,尚未走远。司机看到手机,迅速驾
车驶离现场。司机构成盗窃罪。(2)前乘客下车时,将手机遗忘在座位上,走远了。司机没看到手
机。后乘客上车后,看到手机,将手机悄悄装进自己口袋。后乘客构成盗窃罪,属于将前乘客所有、
司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C 项,(1)司机对乘客有返还手机的义务,欺骗乘客自己是路人,属于骗免返还义务,构成诈骗
罪,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2)在罪数上,对司机前面的侵占罪和后面的诈骗罪不需要并罚,因为司
机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给乘客只造成一份财产损失。多数说认为,按照吸收犯原理处理,重罪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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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轻罪,最终定诈骗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1)司机将乘客银行卡里的资金转移到乘客支付宝里。该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因为该
行为类似于将乘客左口袋的钱放进乘客的右口袋,资金还在乘客的占有之下。(2)司机利用乘客
的支付宝信息资料,将乘客支付宝里的资金转到自己的账户里。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多数说认
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第一,支付宝信息资料不属于银行卡信息资料。第二,司机属于盗
划资金,在此过程中不存在“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资金”的环节。少数说
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支付宝信息资料属于银行卡信息资料,因此应按照司法
解释的特殊规定“非法使用银行卡信息资料,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本题问唯一正确答案,应按
照多数说作答。D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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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1、行为类型一:非法取得+使用假卡
①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重罪论处,定信用
卡诈骗罪。
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
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2、行为类型二:非法取得+冒用真卡
①侵占、诈骗、抢夺、敲诈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②抢劫+使用=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即使不使用,也应定抢劫罪;如果使用,根据司法解
释,仍然一律定抢劫罪。
③盗窃+(对人或机器)使用=盗窃罪
3、行为类型三:恶意透支
①“ 恶意”透支,是指在透支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
还意思),就不属于恶意透支
②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 个月仍不归还,是客观处罚条件
4、银行卡信息资料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无论对人、机器、网络)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62 题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原题
62.下列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多选)
A.侮辱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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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虐待罪致人死亡
C.遗弃罪致人死亡
D.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
解析
【答案】:ACD
A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46 条第1 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刑法对侮辱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侮辱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
犯。
B 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60 条第1、2 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虐待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虐待罪致人死亡属于结
果加重犯。
C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1 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
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刑法对遗弃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遗弃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
犯。
D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74 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
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
因此,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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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
它的行为结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两个结果。它的主观要件是基本犯罪是故
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它的因果关系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
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是一种立法现象,即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
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刑法对加重结果是否规
定了升格法定刑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标准。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 条)
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 条)。注意,刑法在强制猥亵罪中没有规定“ 致人重伤、
死亡要加重处罚” ,因此强制猥亵罪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2015 年第8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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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8 条)
④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40 条)
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 条)
⑥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 条)。注意,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均没有规定“ 若
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 ,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2002 年第43 题)
⑦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 条)
⑧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63 题过于自信的过失
原题
63.张某涉嫌抢劫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由办案人员王某负责看守。在看守时,王某接到朋友电
话,便离开监室出去接电话,20 分钟后返回监室,发现张某竟自杀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A.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B.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D.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解析
【答案】:AD
A 项正确。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从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来看,张某对自杀行
为早有准备,则办案人员王某综合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应该认识到在看守过
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会导致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发生,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该危害结果可能
发生,而离开监室接电话长达20 分钟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B 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办案人员王某并没有轻信能够避免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因此,
王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 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本案中,如A 项解析所述,办案人员王某对张某的死亡是有预见的。因此,张某的死亡对王某
而言不属于意外事件。
D 项正确。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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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致使张某自杀身亡,也即使张某的生命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
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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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一览图】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64 题疏忽大意的过失
原题
64.甲驾驶货车,在路边早点摊吃完早点后,不付钱便要上车。摊主乙(女,60 岁)爬进驾驶
室抓甲。甲很生气,便用手将乙往外推。乙摔倒在车下,倒在地上。甲见乙身上没有流血,认
为乙在耍赖,便驾车离去。乙因摔倒致心脏病发作,送医院不治身亡。
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态度是?(单选)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解析
【答案】:C
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甲应当预见到,
对60 岁的乙来说,其外推致乙摔倒的行为可能发生乙受伤甚至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甲疏忽大
意,仅在没有看到乙流血的情况下,就断定乙的耍赖,从而没有下车检查乙的摔倒状态并驾车
离去,最终导致乙因摔倒引发心脏病而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甲对乙的死亡所持
心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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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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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事件:由于无法预见原因而发生危害结果。结构: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①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标准:有无预见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有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无
法预见,没有预见可能性。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65 题刑法的解释
原题
65.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根据解释技巧或解释理由得出的结论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
奸”,属于类推解释
C.将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解释为“一切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属于扩大解释
D.将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侵入”解释为“仅限于人的身体侵入”,属于缩小解释、目的解释
解析
【答案】:A
题中A 项错误。解释技巧或解释理由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例如,类推
解释便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有的解释理由很正当,但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 项正确。“同居”一般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通奸”则
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因此难以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
释为包括“通奸”在内。
C 项正确。将“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解释为“一切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
仍在该词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属于扩大解释。如果自愿失去占有,例如出租、出借,则构成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 项正确。一般只要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的行为都可以被解释为“侵入”。
因此将“侵入”解释为“仅限于人的身体侵入”属于缩小解释。目的解释是根据刑法规范的保
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规范的目的就是其保护的具体法益,具体到本罪就是个人利
益中的居住平稳或者安宁。因此属于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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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解释】
【解释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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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义解释: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常的字面含义来解释,既不扩大含义范围,也不缩小含
义范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
3.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
4.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是原则,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5.反义解释(也称反对解释):从“ A” 推导出“ -A”
【解释理由】
1.文理解释: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2.体系解释: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3.当然解释:在论证无罪时举重以明轻,在论证有罪时举轻以明重。比较的两个事项必须是性
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
4.目的解释:根据刑法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理由
【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
1.二者区别:解释技巧是生产结论。解释理由是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2.二者关系: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关系。前者负责生产结论,后
者负责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66 题刑法渊源
原题
66.关于刑法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刑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规定属于立法解释
B.《刑法修正案(十一)》属于立法解释
C.我国目前只有一部单行刑法
D.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解析
【答案】:CD
A 项错误。《刑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这种规定属于刑法典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对刑法典内容的含义进行解释的立
法解释。
B 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刑法典本身所作的修补,即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属于立法而非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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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正确。我国目前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单行刑法只有1998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部。
D 项正确。我国没有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也即我国目
前没有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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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渊源】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刑法典本身所作的修补,即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属于立法
而非立法解释。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67 题刑法的原则
原题
67.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尊重人权主义,也称为自由主义。禁止事后法便是该思想基
础的体现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因此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基于此,一个行为只要
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就不可能适用刑法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规定刑罚就等于没有
规定犯罪
D.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解析
【答案】:ACD
A 项正确。自由主义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
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也即保证国民具有预测可能
性。禁止事后法就是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适用其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而不适用当时不存在或
者不生效的法律(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例外),以保证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禁止事后
法便是该思想基础的体现。
B 项错误。就适用的关系和顺序而言,民法与刑法不是对立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
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并且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也即要先适用刑法
然后再适用民法。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讲,便体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一个行为属于民
法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法,但同时也可以适用刑法,并且要优先适用刑法。注意,在法
律体系的等级上,民法与刑法是同等级别的法律,二者地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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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规定了某种行为属于犯罪后,
还必须配套规定相应的具体刑罚种类,以实现一般情况下有犯罪必有刑罚,从而达到惩罚和预
防犯罪的立法目的。如果没有规定刑罚则规定犯罪的目的便不能实现,规定犯罪也就没有实质
的意义。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规定刑罚就等于没有规定犯罪。
D 项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要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来确定。因此D 项
中,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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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成文的罪刑法定:法律主义,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这是指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①明确性要求。
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④禁止不均、残虐的刑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尺度=法益侵害+可谴责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68 题刑法的效力
原题
68.关于刑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B.从我国驶往国外的列车,即使进入外国境内,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
C.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如果是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D.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
解析
【答案】:ABCD
A 项错误。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属于在中国境内犯罪,我国可以根据属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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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进行管辖的情况。A 项不属于对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进行属人管辖的情形。
B 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6 条的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
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
运输法院管辖。”因此,B 项说法不准确。
C 项错误。根据《刑法》第7 条第2 款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
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无论是否是轻罪,我国均应根据我国《刑法》进行追究。
D 项错误。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但适用的对象是案件发生在
旧法时,审判发生在新法时的未决犯,不包括案件与审判均发生在旧法时的已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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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①犯罪行为地:教唆帮助行为在国内,实行行为在国外;根据当
地刑法实行行为无罪(我国规定为有罪),则教、帮助无罪;根据当地国刑法及我国刑法,实行行
为有罪(只是我国刑法无法追究),则教、帮助有罪。②犯罪结果地: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只要有
一个发生在国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注意,犯罪地不包括单纯过境地。
2.在中国境外犯罪
①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②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犯罪,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也即,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69 题管辖
原题
6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在闹市区要跳楼,许多人观看,即使导致严重的交通拥堵,仍然不能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
秩序罪
B.乙在国内教唆美国人杰克在拉斯维加斯开始赌场。由于此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在拉斯维加斯
不认为是犯罪,即使我国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对于乙不能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C.丙从X 国向Y 国的汤姆寄送毒药,运送该毒药的飞机经过我国领空。由于该危险结果发生在
我国领域范围内,因此,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中国公民)在日本与已满13 周岁不满14 周岁的中国籍女子自愿发生性交,虽然该行为
在日本不成立犯罪,但对丁的行为仍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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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答案】:C
本题中A 项正确。甲的跳楼行为虽然客观上吸引了很多人聚集观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导致交通拥堵,但是观看的人并非是被聚集起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人。“聚众扰乱公共
场所秩序罪”中的“众”其实也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体,只不过刑法没有将其作为处罚
对象。因此甲的跳楼行为并不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基本特征,不能以本罪论处。
B 项正确。根据当地刑法,杰克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无罪,依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者
乙在国内的教唆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便我国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对乙不能以该罪追究
刑事责任。
C 项错误。运送毒药的飞机飞过我国领空,由于在我国国内并没有发生现实具体的危险,
因此我国不属于危险结果地,不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不需要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 项正确。中国公民丁在日本与未满14 周岁的中国籍女子自愿发生性交侵犯了我国公民
的法益,虽然该行为在日本不成立犯罪,但也应坚持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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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1.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①犯罪行为地:教唆帮助行为在国内,实行行为在国外;根据当
地刑法实行行为无罪(我国规定为有罪),则教、帮助无罪;根据当地国刑法及我国刑法,实行行
为有罪(只是我国刑法无法追究),则教、帮助有罪。②犯罪结果地: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只要有
一个发生在国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注意,犯罪地不包括单纯过境地。
2.在中国境外犯罪
①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②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犯罪,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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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 题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原题
70.2013 年1 月起被告人宋宇花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
并通过购买淘宝网店货物的方式进行交易,至2013 年8 月,其利用网络删帖的经营额为13
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 年9 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规定,对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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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本案不能适用2013 年9 月的司法解释,故被告人无罪
B.对本案能够适用2013 年9 月的司法解释,故被告人有罪
C.对司法解释必须适用从旧原则
D.对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从轻原则
解析
【答案】:BD
关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有司法解释专门规定:(1)司法解释的实施,效力适用于法
律的施行期间。(2)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3)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
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A 项说法错误,基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有溯及力。
B 项说法正确。对被告人可以适用2013 年9 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C 项说法错误,由于司法解释有溯及力,所以不需要遵守从旧原则。
D 项说法正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第(3)条,关于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可以适用
从轻原则,也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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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行为时有司法解释,行为后有新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行为后有司
法解释,适用行为后的(从新)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71 题窝藏罪
原题
71.王某(11 周岁)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逃到朋友李某(17 周岁)处寻求躲藏。李某收
留了王某,但1 个月后被警方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
B.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对李某以窝藏罪论处
D.对王某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王某不属于犯罪分子,李某不构成窝藏罪
解析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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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B 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2 周岁的人即使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
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刑事责
任。本题中,王某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具有法
益侵害性。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却仍
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因为王某只有11 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2 周岁,具有主
观(责任)阻却事由。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王某也就不能以强奸罪
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C 项正确
D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0 条对窝藏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
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处的“犯罪”包括行为人只符合窝藏罪这一犯罪构成中的客
观阶层要件,而不符合主观阶层要件的情形。因此,虽然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
事责任,但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阶层要件,李某在王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收留王某以
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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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
1.窝藏罪: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这里的“ 帮助” 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
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2.包庇罪: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72 题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原题
72.狗蛋(男)由于身患精神病,一直没有结婚,但身体发育成熟,因此有生理需求。狗蛋母亲
因为儿子一直打光棍而伤心不已。某晚,邻居姑娘小芳来狗蛋家借醋。狗蛋看到小芳衣着暴露,
便本能地扑过去,使用暴力强奸小芳,小芳呼救。狗蛋母亲在屋外看到后,为了儿子能够“沾
沾女人身体”,便不予制止。狗蛋强奸了小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狗蛋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其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
B.狗蛋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C.母亲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D.母亲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解析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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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见认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狗蛋
没有责任能力,故不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只有狗蛋母亲一个人涉嫌犯罪。对狗蛋母亲可
以强奸罪的间接正犯论处。然而,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被利用者具有支配力,如指使精
神病患者实施犯罪;而本案事实是,狗蛋自己在实施强奸,其母亲仅仅实施了望风行为,即其
母亲并没有指使狗蛋实施强奸,故不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犯罪概念可以阶层化理解,在客
观上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违法
阶层,狗蛋与其母亲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母亲是片面的帮助犯,狗蛋是实行犯,二人构
成共同“犯罪”。在主观责任阶层,由于狗蛋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无法谴责狗蛋,不能让
其承担刑事责任;而狗蛋母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对其谴责,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强奸
罪的帮助犯。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73 题正当防卫
原题
73.狗蛋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病情发作时,用棍棒殴打小芳。小芳被迫反击,将狗蛋打倒在地。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狗蛋构成故意伤害罪
B.狗蛋不负刑事责任
C.小芳构成紧急避险
D.小芳构成正当防卫
解析
【答案】:BD
A 项错误,B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狗蛋虽是间歇性
精神病患者,但其是在病情发作时,实施的用棍棒殴打小芳的行为,应当认定狗蛋在为法益侵
害行为时,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狗蛋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因不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犯罪构成的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不负刑事
责任。因此,狗蛋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负刑事责任。
C 项错误,D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
为。第21 条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二者的核心区别之一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对象是
不法侵害人本人。本题中,间歇性精神病人狗蛋病情发作时对小芳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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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殴打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小芳被迫反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狗蛋本人。因此,小芳的
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而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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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不得已” 条件】
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74 题常见罪名的犯罪主体区分
原题
7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解析
【答案】:BCD
A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08 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打击报复证人罪对犯罪
主体没有特别要求,属于一般犯罪主体。因此,该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B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404 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
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C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417 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
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
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398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因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于
该罪主体,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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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75 题单位犯罪
原题
75.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A.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只处罚直接责
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情形
B.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可以是过失
C.我国刑法典中既存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的犯罪,也存在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但
不存在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D.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宣告破产,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析
【答案】:AC
A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需要有
分则的特别规定。例如,第396 条第1 款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存在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情形。
B 项正确。单位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137 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第229 条第3 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C 项错误。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387 条规
定的单位受贿罪、第393 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因此,我国存在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
人构成的犯罪。
D 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第31 条规定可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
但涉嫌犯罪的单位若被其主管部门宣告破产,单位在法律上便不存在了,也就不再具有刑事责
任主体资格。因此,此时对犯罪单位就不再追究而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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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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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行贿罪、受贿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
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76 题单位犯罪
原题
7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王某是长达贸易公司老板,以该公司名义走私,违法所得归王某所有,构成单位犯罪
B.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是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
C.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规定
D.单位犯罪是单位成员的共同犯罪
解析
【答案】:BC
A 项错误。构成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是需要有单位的整体意志。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生
方式有:(1)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2)单位主要领导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意图,根据其
职权作出决策。A 项中,王某虽然冒用公司名义走私,但该行为的依据并非由长达贸易公司的
决策机构形成。并且,王某的行为也并非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意图,根据其职权作出决策后
的行为,而是为其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走私违法所得归王某个人所得的行为。因此,王某的行
为因缺少单位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不属于单位犯罪,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犯罪。
B 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 条第1
款第(一)项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
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
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因
此,具备(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两项条件的,单位的分支机
构和内设机构也是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
C 项正确。《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指出,“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因此,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D 项错误。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本身,属于一个单独的犯罪主体,不同于单位的各个成
员组成的整体构成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单位各个成员作为
自然人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作为自然人的成员的共同犯罪。因此,单位犯罪有别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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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共同犯罪。甲单位与乙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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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行贿罪、受贿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
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77 题挪用公款罪
原题
77.王某是金鼎公司的副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董事会上提议,为了开展某项业务,
需要向规划局局长李某行贿。由于该业务存在不合法的问题,该提议遭到反对。王某便利用职
务便利,将公司的一笔款项50 万元挪出来,向李某声称自己受公司委派,送给李某50 万元。
李某答应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一个月后,王某向公司归还了50 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A.金鼎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
B.王某构成行贿罪
C.王某构成贪污罪
D.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解析
【答案】:BD
A 项错误。单位犯罪的成立要求犯罪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王某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未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故该单位不构成单位犯罪。
B 项正确。王某个人构成行贿罪。应注意的是,虽然王某不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是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是,自然人犯罪并不要求必须为自然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为
第三人或某个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李某构成受贿罪。
C 项错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也即想不想归还公款。王
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贪污罪。
D 项正确。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实施行贿罪),即使三个月内归还,也构成挪用
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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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78 题被害人自陷风险
原题
78.狗蛋是某驾校学员,狗剩是教练。狗蛋驾车,狗剩坐在车上指导。行驶中,由于狗剩指示有
误,狗蛋的操作酿成车祸,车祸导致狗剩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狗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狗蛋对死亡结果不用负责
C.狗剩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D.狗剩不是实行者,故不能让狗剩对死亡结果负责
解析
【答案】:BC
首先,危险的实行者是狗蛋。其次,狗蛋作为学员,对如何操作具有危险性或不具有危险
性没有明确认识,也没有控制能力。狗蛋是听从狗剩的指挥而操作,没有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
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因此,狗蛋对狗剩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狗蛋不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只能让狗剩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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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风险(五星级考点)】
①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判断标准:如果被害
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负责):
(1)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②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责):
(1)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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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79 题作为义务
原题
79.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方某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没有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李某开车撞上方某的汽车后
昏迷。方某负有救助义务
B.李某开车不慎撞伤吴某,拦下出租车送吴某去医院,但途中借故逃离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对
吴某有救助义务
C.不作为犯只能由故意构成
D.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帮助犯
解析
【答案】:ABD
A 项正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 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上黑夜停车,驾驶人
应当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方某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没有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致
使李某开车撞上方某的汽车,导致李某自己昏迷。此时,方某未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的不作为
就属于对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利这种法益创设了危险的先行行为,方某也就因自己的先行行为给
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利创设了危险而产生了法定的对李某昏迷进行救助的义务。
B 项正确。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便是行为人基于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
义务。它是指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
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B 项中吴某虽是被李某撞伤,
但被李某送上出租车并在李某中途借故逃离出租车后,吴某的法益受侵犯状态便持续发生在出
租车这个特定的领域内,出租车司机基于对出租车这个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并对发生在出
租车内的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便对吴某负有救助义务。
C 项错误。不作为犯与故意犯罪没有必然对应关系。不作为犯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例如,
母亲在邻居家打麻将,忘记照顾婴儿,导致婴儿翻身后窒息死亡。母亲属于过失的不作为犯。
D 项正确。例如,甲乙共同伤害丙女,一起将丙女打晕后,乙又临时起意强奸丙女,甲不
予阻止。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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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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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②他人危险行为。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③自己先行行为。自己的先行
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行为。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基
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
②特定领域: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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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 题共同正犯
原题
80.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由于刑法条文并没有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所以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实际上违反了罪刑法定
原则
B.乙由于过失将朋友反锁在车里,随后发现,但基于报复心理,不予释放。乙构成不作为的非
法拘禁罪
C.在押罪犯因为表现好获准探亲回家,但无故长期滞留不归,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D.两个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共同正犯
解析
【答案】:BCD
A 项错误。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中,当由
不作为构成时的犯罪。即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而是默认作为和不作为均
可构成的犯罪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因此,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仍是对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
某一具体犯罪科处刑罚的情形之一,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 项正确。乙由于过失将朋友反锁在车里,致使朋友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和剥夺,即
乙的过失反锁的先行行为给朋友的人身权利这种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那么,乙在随
后发现时便有了消除危险的义务。但乙基于报复心理,不予释放,就属于负有法定的释放(作
为)义务,也具备履行释放(作为)义务的能力,履行了释放(作为)义务就不会造成朋友的
人身权利受侵害的结果,但却没有履行该义务,且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积极作为限制和剥夺
朋友的人身自由的程度具有等价性。根据《刑法》第238 条的规定,乙的不作为的非法限制和
剥夺朋友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
C 项正确。获准探亲回家的罪犯具有法定的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C 项中在押罪犯获准探
亲回家后,无故长期滞留不归的行为,便属于负有法定的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也具备履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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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能力,履行了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就会避免出现社会管理秩序这种法益受侵害的结果,
但却没有履行返回义务,且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积极作为逃脱监狱监管的程度具有等价性。
也即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D 项正确。共同正犯,又称共同实行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是都实施了实
行行为。两个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共同正犯,即两个不作为犯共同实行犯罪。例如,对年老多病
的老父亲,子女两人负有赡养义务却均拒绝赡养,致使老父亲流浪街头。子女两人就构成遗弃
罪(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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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客观(违法)阶层】
1.“ 一起实行” 与意思联络
如何判断二人是否“ 一起” 实施实行行为?看二人是否有意思联络①双方均没有意思联络,
成立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②双方均有意思联络,成立共同犯罪。
③意思联络与犯罪故意是两种不同的主观心理
犯罪故意是认识自身行为的一种心理。而意思联络是认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的一种心理,
犯罪故意是一种对内心理,意思联络是一种对外心理。
2.法律后果:“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则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一起性。因为违法具有一起性,所以
产生“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的处理原则。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81 题正当防卫、作为义务
原题
81.王某夜晚入室盗窃李某家,翻墙跳入,由于不慎导致右腿骨折,疼痛难忍,不能行走,实在
没有办法,便喊醒李某,请求施救。李某先是生气,后是嘲笑,就是不救,然后回屋睡觉,第
二天王某哥哥前来施救。由于救助时间太晚,导致重伤后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李某基于特定关系而产生作为义务
B.李某基于特定领域而产生作为义务
C.李某没有作为义务
D.李某属于正当防卫
解析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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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项:虽然李某家是李某的特定领域,李某对王某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即
只有李某能够救助,但是,由于王某是入室盗窃者,前来侵害李某,属于不法侵害者。法律不
能要求被侵害人对侵害者实施救助,故李某没有救助义务。
D 项:注意:这里的情形与正当防卫中的情形有所不同。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有无救助义
务,该问题的讨论前提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制造了危险。本案中李某没有实施防
卫行为,没有对不法侵害人制造危险。王某的身体受伤完全是自己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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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①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②他人危险行为。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③自己先行行为。自己的先行
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行为。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基
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
②特定领域: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82 题被害人自陷风险、不作为犯罪
原题
8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开车不慎撞伤赵某,赵某倒在马路中央,甲逃逸。李某路过,将赵某从马路中央移至马路
边上,然后离去,赵某死亡。甲、李某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的妻子因盗窃被派出所抓去。妻子告知乙:给我弄瓶农药,我要喝点,吓唬警察。乙照办,
但妻子喝药死亡。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C.丙的妻子在家殴打小孩,邻居前来阻止,丙慑于妻子的威严关上房门,防止邻居强行解救。
妻子将孩子殴打致死。丙成立作为的帮助犯
D.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均属于不作为犯罪
解析
【答案】:C
本题中A 项错误。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甲开车撞伤赵某的行
为对其法益创设了危险,具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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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但李某将赵某移至路边的行为降低了赵某可能遭遇的危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
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B 项错误。妻子喝药死亡的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且自己是实行行为人,因此由妻子
自己负责,帮助者乙无责任。但如果乙帮助妻子自杀,则需要承担责任,选项中妻子欲吓唬警
察,而不是意图自杀。
C 项正确。妻子殴打孩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丈夫阻碍邻居解救的行为,属
于积极地促进危险,构成作为的帮助犯。
D 项错误。三个罪名均属于作为犯罪,不属于不作为犯罪,刑法没有为其设立义务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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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风险(五星级考点)】
①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判断标准:如果被害
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负责):
(1)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②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责):
(1)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83 题作为义务、避免可能性、不作为
犯的主观要件
原题
8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甲嫌弃自己的孩子是兔唇,于是将自己八个月大的婴儿放在市区公园的一处长椅上,然后离
开。由于天气寒冷,待路人发现婴儿并送到医院后,婴儿已经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
人罪。
B.甲在砍伐自留地树木,结果树木倒下正好砸中乙的头部。甲因为惊慌,没有救助乙,而是逃
离现场。后来,乙被同村村民送到医院,最终不治身亡。后来查明,即使乙被砸后立刻对其进
行救助,也不能挽救乙的生命。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饲养的狗正在撕咬乙,甲虽然看到了这一幕,但认为自己没有制止的义务,于是放任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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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咬成重伤。由于成立不作为犯需要主观要件,而甲没有认识到作为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
犯罪。
D.甲收留了正在找寻住处的乙,允许其和自己一同住在家中,并收取了两天的住宿费。一日,
甲邀请了好友丙来住处,晚饭时,乙丙产生言语冲突,丙拿起桌上的摆件殴打乙,乙因不胜酒
力无力还击。甲在一旁观看,并未制止丙的殴打行为,放任丙将乙打成重伤。甲成立不作为犯
罪。
解析
【答案】:BD
A 项,甲负有抚养照护孩子的义务却未履行,成立不作为犯。但是,将孩子遗弃在公园长
椅上通常不会使孩子陷于死亡危险中,根据等价性,该行为并不能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相同
评价,甲构成遗弃罪。
B 项,刑法给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如果履行了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
然会发生,就没有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因为此时不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甲的不作为与
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甲的砍树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甲主观
上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项,虽然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存在作为义务有认识,但是,在判断行为
人有无认识到作为义务时,可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行为人的狡辩无效。一般人只要
认识到是自己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就会认识到有救助义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D 项,基于特定领域可以产生保护义务。甲收留乙居住在自己家中,甲对自己的住所有管
理职责,且丙系甲的好友,甲对于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因此对丙殴打乙的行为有
阻止义务。甲未履行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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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①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②他人危险行为。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③自己先行行为。自己的先行
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行为。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基
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
②特定领域: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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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 题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原题
84.关于主观要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甲以杀人故意向郭某开枪射击,郭某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身亡。甲
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B.乙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赵某休克后,乙以为赵某已经死亡,对赵某“碎尸”,导致
赵某死亡。乙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
C.丙准备将戴某的贵重物品拿到阳台扔掉摔毁,刚拿起,物品突然滑落而摔坏。丙属于故意毁
坏财物既遂
D.丁知道自己一旦饮酒就会陷入病理性醉酒,为了强奸乙女,故意饮酒,陷入病理性醉酒后,
强奸了乙女。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丁承担强奸罪的既遂
解析
【答案】:ABCD
本题中A 项正确。甲的射击行为与郭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甲预想的因果关系的
具体样态(射击郭某)与实际发生(郭某为躲避子弹坠入悬崖)的不一致,因此甲属于狭义的
因果关系错误。
B 项正确。按照多数说,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 项正确。丙属于结果的提前实现。丙已经进入着手实行阶段。客观上,丙将戴某的贵重
物品从屋内向外搬的行为已经对戴某的财产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进入了实行阶
段;主观上,丙具有毁坏戴某财物的概括的故意。因此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
D 项正确。丁在实施原因行为(饮酒)时具有意志自由、选择自由,他支配了自己的无责
任能力状态,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应当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注意:原因自由行为
的着手,不是实施原因行为(饮酒)时,而是实施结果行为(强奸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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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以为是A 死法,实际是B 死法:
①想毒死但噎死:毒杀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是未遂。
②想淹死,但井里没水摔死了:危害行为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结果的推迟发生(也称事前故意):
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 尸” 水里,淹死乙)
①多数说:二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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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85 题打击错误、对象错误
原题
8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在某古董展览会上,展出了许多收藏家收藏的古董。甲看到乙的藏品——元代青花瓷碗也有
展出,想到乙曾经得罪过自己,便撞坏玻璃展示柜,使得青花瓷碗摔碎。实际上青花瓷碗是收
藏家丙的。由于甲存在认识错误,所以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甲想毒杀乙,于是寄了包装精美的毒巧克力给乙,乙收到后把巧克力放在家中,乙的小女儿
偷吃了巧克力,中毒身亡。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乙的小女儿成立故意
杀人罪既遂
C.甲想开车撞死乙,乙由于被撞受到惊吓突发脑溢血身亡,这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甲仍
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甲远远地看到仇人乙和乙的女朋友在散步,产生杀意,拿枪对准乙,甲知道自己枪法不好,
有可能打中乙的女友,但觉得不要紧,仍然开枪,结果果然打死了乙的女友。而且散步的“乙”
实际上是乙的双胞胎哥哥。由于甲原本希望打乙,而不是乙的女友,所以按照具体符合说,甲
对乙的女友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由于对乙存在对象错误,所以阻却故意
解析
【答案】:BC
A 项,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在毁坏青花瓷碗的事实上没有认识错误,不管是具体符合
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均是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 项,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
的小女儿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C 项,客观上,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间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不要求甲认识到因果关系的
具体样态,即使甲没有认识到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的故意。
D 项,应当区分打击错误和间接故意,对于乙的女朋友,甲存在间接故意,主客观一致,
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于乙,虽然甲的行为存在对象错误,但并不影响杀人故意,对乙成立故
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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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86 题14-16 周岁刑事责任
原题
86.15 周岁的人实施的下列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有?(多选)
A.绑架中将人质绑得太紧,不慎致人死亡
B.抢劫枪支、弹药
C.携带凶器抢夺
D.盗窃被抓时使用暴力,致人轻伤
解析
【答案】:BC
A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绑架致人死亡不属于该款规定的8 种犯罪行为中的一种。因此,15
周岁的人绑架中将人质绑得太紧致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B 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属于该款规定的“抢劫”
这种犯罪行为。因此,15 周岁的人抢劫枪支、弹药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C 项正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8 种犯罪行为,包括法律拟制来的8 种犯罪行为。
其中,抢劫这种犯罪行为中也包括两个法律拟制来的抢劫,即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来的抢劫和聚
众打砸抢转化来的抢劫。因此,15 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D 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第1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
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可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对事后转化抢劫不
负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人盗窃被抓时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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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至16 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①这八种罪的范围:包括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
②法律拟制来的故意杀人罪,共有5 个。实施以下5 个犯罪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定故
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③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共有3 个: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事后转化抢劫聚众“ 打砸抢”中
毁坏、抢夺财物定抢劫。
④14 至16 周岁的人实施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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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 题刑罚的体系
原题
8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已满75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对已满75 周岁的人原则上不能适用死刑
D.75 周岁生日当天即为已满75 周岁
解析
【答案】:AC
A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17 条第3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A 项正确。
B 项错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 条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已满75 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项正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 条规定:“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
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C 项正确。
D 项错误。刑法中规定的满周岁的时间须是生日的第二天,即生日当天的24 点才算是一个
周岁。因此,D 项中75 周岁生日当天即为已满75 周岁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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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1.对下列三类人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
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③审判的时候已满75 周岁的人
④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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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 题14-16 周岁刑事责任
原题
8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15 周岁的甲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甲应该对走私毒品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15 周岁的乙实施了绑架行为,乙应该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15 周岁的丙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并实施了奸淫行为,丙只对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
任
D.15 周岁的丁利用决水行为来杀害李某,丁只对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
【答案】:CD
本题中A 项错误。根据刑法规定,14-16 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承担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甲对走私毒品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B 项错误。根据刑法规定,14-16 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乙
对绑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C 项正确。根据刑法规定,14-16 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丙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只对后面的奸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 项正确。根据刑法规定,14-16 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丁
对决水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只对杀害李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本题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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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至16 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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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八种罪的范围:包括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
②法律拟制来的故意杀人罪,共有5 个。实施以下5 个犯罪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定故
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③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共有3 个: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事后转化抢劫聚众“ 打砸抢”中
毁坏、抢夺财物定抢劫。
④14 至16 周岁的人实施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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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 题间接正犯
原题
89.甲欲毒死丙,将配好的毒酒交给乙,谎称是为丙治病的药酒,让乙送给10 公里外的丙喝。
乙对此毫不知情,在路途中不慎摔倒,毒酒全洒一地。甲的行为构成?(多选)
A.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犯罪预备
D.犯罪未遂
解析
【答案】:AC
本题考查的是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和犯罪预备的认定。其中,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对实
行者具有支配力。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的情形之一是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即如果向
他人隐瞒真相,他人不知情,便可以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目的。
A 项正确。甲向乙隐瞒真相,乙不知情,而为甲送毒酒给丙,甲可以利用乙实现故意杀人
罪的目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 项错误。教唆犯成立条件是故意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本案中,乙并没有毒死丙的犯
意,只是由于甲的欺骗才为甲送毒酒给丙。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 项正确。本案中,甲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欺骗乙送毒酒给10 公里外的丙喝,
但途中毒酒被洒,说明甲的故意杀人罪并没有着手,即没有对丙的生命权益产生紧迫、现实、
直接的危险。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的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D 项错误。如C 项所述,甲以杀人的故意实施毒死丙的行为并没有着手。因此,甲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本题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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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
【客观阶层】
1.强制手段
①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②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③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2.欺骗手段
①引诱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人。
微信
②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③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 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
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④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3.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主观阶层】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90 题盗窃罪、抢夺罪
原题
90.北京市甲公司投放了共享汽车,一般使用流程是:用户通过手机完成实名注册、交纳押金,通
过手机打开车门、使用栓于方向盘附近的钥匙启动汽车、使用后进行结算支付。
被告人鲍某看到大街上停放的一辆共享汽车的车窗未完全关闭,打开车门将车辆开走,并割断钢
丝绳取走车钥匙、将贴于车外的二维码及甲公司标志撕下,之后将汽车开走,停到某商场地下停
车场。甲公司通过系统能够监视该车的行驶轨迹,并能发现该车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甲公司
找到该车,取回该车。
对本案该如何处理?鲍某构成?(单选)
A.盗窃罪既遂
B.盗窃罪未遂
C.抢夺罪既遂
D.侵占罪既遂
解析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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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甲公司投放在大街上的共享汽车在无人使用时由甲公司在占有,这是一种观念上的
占有。即使共享汽车处于甲公司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
有该财物。因此,鲍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不属于将他人所有、自
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鲍某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方式,没有对物暴力,没有对主人的人身
产生危险,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第三,鲍某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方式,属于对物平和手段,因此构成盗窃
罪。虽然这种转移方式在甲公司的监视之下,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但是公开性与秘密性不
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因为这种公开性而否认盗窃罪的成立。
第四,鲍某构成盗窃罪既遂。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是将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建立
了占有。虽然鲍某的转移方式在甲公司的监视之下,但这种监视并不代表甲公司在实际控制汽
车。汽车由鲍某实际驾驶,实际控制。鲍某构成盗窃罪既遂。至于甲公司事后取回财物,不影
响该既遂结论的成立,只是属于被害人事后的挽救行为。
本题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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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91 题强奸罪
原题
91.某晚,甲男在铁路附近,听见女子呼救。甲赶过去,看到乙男要强奸丙女,将乙赶走。然后,
甲对丙称希望丙报答自己,报答方式是甲丙发生性行为。丙谎称自己有艾滋病。甲有所犹豫。
丙趁机称可以用物质报答甲,便给甲三千元。甲便收钱离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强奸罪未遂
B.甲构成强奸罪中止
C.甲构成抢劫罪
D.甲构成侵占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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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无答案
成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奸淫妇女。而甲只是声称希望丙报答自
己,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威胁妇女。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甲取得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危险手段。
甲是否构成侵占罪,最关键看甲取得财物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丙能否基于不当得利而具有
返还请求权。由于丙交付财物时,意思表示真实,因此其处分行为有效,甲不属于不当得利,
因此也不构成侵占罪。
本题答案: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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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1.保护法益: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包括: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
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决定权2.构成要件:
①行为主体。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
犯和共同正犯
②)实行行为。
(1)暴力手段,是指对妇女行使有形力→使妇女无法反抗。
(2)胁迫手段。行为模型:甲对乙以恶害相通告→由此使乙对甲产生恐惧心理→乙基于恐惧
心理而答应了甲的不法要求。
(3)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
③行为对象是妇女。针对已满14 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针对不满14 周岁的幼女,是
奸淫幼女。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92 题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
原题
92.高某没有销售香烟的资质,销售假的“中华”香烟,被市场监督局检查发现,销售金额达到
20 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高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
B.高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
C.高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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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高某构成ABC 三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解析
【答案】:ABCD
第一,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既包括伪产品,也包括劣产品,因此高某构成销售伪
劣产品罪既遂。
第二,“中华香烟”属于注册商标,因此高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
第三,烟草属于专卖物品。没有销售资格而销售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后,三个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本题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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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1.烟草属于专营专卖物品
2.非法买卖外汇。
3.经营非法出版物。
4.非法从事网络水军活动
5.放高利贷。
6.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进口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进口、发行
业务,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93 题介绍卖淫罪
原题
93.出租车司机甲与卖淫场所老板乙约定好,甲给乙拉客人,乙给甲提成。后甲共介绍十位乘客
来乙处嫖娼。某日,甲得知公安人员要查处乙的场所,向乙通风报信。下列说法正确的?(单
选)
A.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其中的“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
B.对甲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C.甲构成介绍卖淫罪
D.甲构成窝藏、包庇罪
解析
【答案】:C
第一,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不属于其中的“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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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中,招募运送的人员是指卖淫人员,而不包括嫖客。
第二,由于对甲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因此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第三,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人员提供客源。如果单纯的为嫖客介绍嫖娼场所,属于介绍
嫖娼,不属于介绍卖淫。甲为乙(组织卖淫者)提供客源,实际上也是为卖淫人员提供客源,
构成介绍卖淫罪。不过,在最终罪数处理上,当对甲是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后,便吸收了介
绍卖淫罪,不再数罪并罚。
第四,孤立的看,甲为乙通风报信,构成窝藏包庇罪。但是,甲与乙是共同犯罪关系,甲
是帮助犯,只是刑法把这种帮助行为作为实行行为对待,将这种帮助犯正犯化了。但并未改变
二者实质上的共犯关系。帮助共犯人逃匿,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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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类犯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1.卖淫:接受卖淫服务的人必须是不特定人。组织女性被某个特定人包养的,不应认定为组
织卖淫罪
2.组织卖淫罪:要求对卖淫者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
3.强迫卖淫罪:逼良为娼、不让从良
4.协助组织卖淫罪:招募、运送,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1.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的行为。
2.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3.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94 题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原题
94.高某通过网上购买了大量的伪造的身份证,身份证有各种人的姓名。
高某根据这些身份证
申领了大量的银行卡。高某对许多人实施集资诈骗,让被害人将资金打入这些银行卡中。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高某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B.高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C.高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高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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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答案】:ABD
第一,高某购买大量的伪造的身份证,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该罪的行为既包括买,也包
括卖。
第二,高某用伪造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注意,这种行为不
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第三,高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注意,高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能认为,只要利用了
信用卡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四,罪数问题。高某构成的三个罪相互之间都是牵连犯关系,最终择一重罪论处,以集
资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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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95 题假想防卫
原题
95.高甲、高乙乘坐公交车,高甲发现手机被盗,此时同车的张某下车,高甲遂怀疑是张某盗窃其
手机。后高甲、高乙跟随张某下车,要求张某归还手机,张某一再声称自己没偷手机。高甲高乙
不信,在马路上殴打张某,击打头部,张某被打过程中,挣脱二人后逃跑,向西横穿京周公路,
高甲、高乙二人在后紧追。在追赶过程中,张某、高甲二人被正常行驶的901 路公交车撞倒在
地。后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后查明张某没有盗窃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单选)
A.高甲、高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高甲、高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高甲、高乙属于假想防卫
D.高甲、高乙属于假想防卫过当
解析
【答案】:B
如果张某果真盗窃了手机,高甲当场挽回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正当防卫。财产犯罪的特殊处
理: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
束,可实施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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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没有盗窃手机,高甲挽回财物的行为可构成假想防卫。但是,假想防卫的心理应是过
失,也即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有不法侵害,在此存在过失心理。
然而,题中张某一再声称没有盗窃,高甲仍然殴打,这表明高甲已经不是过失心理,而是
一种故意心理,因此不属于假想防卫。高甲、高乙属于故意伤害罪,并且该伤害行为与张某的
死亡有因果关系,因为在高甲追打中,张某为了逃避而遭受车祸不异常。因此,高甲、高乙构
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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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起因条件】
1.不法性
①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山洪暴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等只能视为
单纯的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②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③不法侵害包括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对这类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但需要
满足紧迫性条件
2.客观性
不法侵害,只要求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至于在“ 不法侵害”前加什么修饰语并不重要。
3.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否则就是假想防卫。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96 题诈骗罪
原题
96.甲路过一个工地,看到工地上有一台推土机,四周没人,便打电话给乙,谎称自己是工地的
经理,负责变卖推土机,卖给了乙。乙信以为真而买下,并开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对推土机所有者构成盗窃罪
B.甲对乙构成诈骗罪
C.甲对乙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没有财产损失
D.甲若构成两个犯罪,则属于想象竞合
解析
【答案】:ABD
甲的行为对于推土机的主人构成盗窃罪,因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平和手段,将推土
机主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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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因此盗窃罪的转移占有,既包括转移为自己占有,
也包括转移为第三人占有。
甲的行为对于买家乙构成诈骗罪,因为甲欺骗了乙,导致乙以正常价买到一个赃物,即存
在权利瑕疵的物品,乙存在财产损失,因此甲构成诈骗罪。
甲的一个处分行为针对两个对象针对推土机的主人构成盗窃罪,针对买家乙以构成诈骗罪,
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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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97 题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原题
97.方某发现李某是个寡妇,一人独居,准备好绳子,欲入户抢劫,敲门后门打开,出来一人,
方某一看对方是个彪形大汉(李某的情人),便想放弃,赶忙说:“对不起,敲错门了”,但
该彪形大汉感觉方某可疑便将其扭送到派出所。方某的行为属于?(单选)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无罪
解析
【答案】:A
A 项正确。本案中,方某的入户型抢劫还没有着手,即还没有对李某的财物产生紧迫、现
实、直接的危险。并且,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李某的情人吓住而不敢入户抢劫,没能
着手的,属于犯罪预备。
B 项错误。本案中,方某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李某的情人吓住而不敢入户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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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而非没有客观障碍,但主观上自动放弃入户抢劫的能为而不为的犯罪中止。
C 项错误。如A 项所述,方某的入户型抢劫并没有着手。因此,方某的行为不构成着手后
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实现既遂结果的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标准在于着
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
紧迫、直接的危险。
D 项错误。本案中,方某出于入户抢劫的故意,准备绳子后欲入户抢劫的行为已经对法益
造成了一定危险。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而不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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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98 题盗窃罪
原题
98.甲乙共谋入户抢劫,甲在外望风,乙入户抢劫。乙进入后发现户内无人,便拿走了贵重财物。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乙构成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既遂),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B.甲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预备)和盗窃罪的帮助犯(既遂),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既遂)论
处
C.乙只构成盗窃罪(既遂)
D.甲只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预备)
解析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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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正确。乙在犯罪预备阶段触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因为屋内没人,没法抢劫,在实行
阶段构成盗窃罪既遂。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定盗窃罪(既遂)。
B 项正确。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帮助犯甲在预备阶段也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在实行阶
段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有帮助抢劫的故意就能包容评价为有帮助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在帮
助盗窃。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甲也定盗窃罪(既遂)。
C 项错误。本案中,乙虽然因入户抢劫不成而盗窃了贵重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但其出
于入户抢劫的故意而入户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户内无人而未能“着手”,即对他人
的财产权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其行为应该被评价为抢劫罪预备。因此,乙还构成
抢劫罪(预备)。
D 项错误。本案中,在乙犯盗窃罪的实行阶段,甲虽然出于入户抢劫的故意在外帮助望风,
但因为有帮助抢劫的故意就能包容评价为有帮助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在帮助盗窃。因此,甲
与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同犯罪,即甲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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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99 题盗窃罪
原题
9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在进入胡某的办公室盗窃胡某价值2000 元的手机时,非常喜欢这个手机的款式于是将自
己的2200 元现金放在胡某的办公桌上,甲不成立盗窃罪
B.乙入住宾馆时发现房间内有笔记本一台,遂带着电脑退房离去。乙构成侵占罪
C.黄某将存款误划入丙的储蓄卡,丙利用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相应现金。丙的一个行为一
方面构成盗窃罪,盗窃了银行的现金,另一方面构成侵占罪,侵占了黄某的债权,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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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丁明知停车场管理者看守着(视频监控)他人的自行车,仍然偷走自行车。丁不成立盗窃罪
解析
【答案】:C
本题中A 项错误。甲带着非法占有胡某2000 元手机的目的进入其办公室,实施了盗窃行
为,已经成立了犯罪,而且达到了盗窃既遂的程度。犯罪形态是一种终局性状态,甲留下2200
元的行为只能视为一种个人补偿,不会对犯罪的既遂状态有所影响。
B 项错误。如果笔记本电脑系前一住客遗忘在房间内,在前主人丧失占有后,便转化为宾
馆管理者在占有,乙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如果笔记本电脑系宾馆所有,乙将财
物变成自己占有,同样构成盗窃罪。
C 项正确。黄某将钱存入银行,黄某享有相应债权,银行享有现金的所有权。丙取出现金
的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是银行对现金的占有;虽然银行可以通过相应减少黄某
的债权而弥补现金损失,但是就现金而言,银行仍是直接损失人。黄某误将存款划入丙的卡里,
意味着将自己的债权转移给丙占有,丙卡里的这笔债权的权利状态属于黄某所有、丙占有控制,
该笔债权属于不当得利,丙负有返还义务,倘若丙对其行使所有权(处分权),则构成侵占罪。
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如果认为丙只对银行构成盗窃罪,盗
窃现金,则意味着遗漏评价了黄某所受的法益侵害。如果认为丙只对黄某构成侵占罪,侵占债
权,则意味着遗漏评价了银行的现金的直接损失。
D 项错误。第三者将自行车停在停车场虽然使其处于自己的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
会一般观念,仍然可以推定其在占有自行车,停车场管理者虽然实际地控制着自行车,但应视
为一种占有辅助手段。盗窃的手段不要求具有秘密性,丁的行为属于公开盗窃,盗窃的是第三
者占有的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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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00 题手段不能犯
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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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某女一心想杀死丈夫,听说给人吃头发能够致人死亡,便将自己的头发剪碎后,每天一点
一点偷偷放进丈夫的饭里。持续了1 月有余,发觉丈夫没有任何异常反应。该女的行为构成?
(多选)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C.手段不能犯
D.无罪
解析
【答案】:CD
本题考查的是不能犯中的手段不能犯这个知识点。手段不能犯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不可能
产生任何危险,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A 项错误。某女虽然有杀死丈夫的主观故意,但却没有能对丈夫的生命权益造成侵害的客
观危害行为,因为她在丈夫的饭里放剪碎的头发的行为,不能产生丈夫的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
危险,所以某女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阶层要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手段不能
犯的无罪。
B 项错误。如A 项所述,某女因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客观危害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无罪。
因此,某女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C 项正确。某女在丈夫的饭里放剪碎的头发的行为,是由于迷信无知,误以为手段会产生
危害结果,其实手段没有任何危险性,根本不会产生危害结果的迷信犯,属于手段不能犯的一
种。
D 项正确。如C 项所述,某女的行为属于迷信犯,属于手段不能犯的一种。由于其在丈夫
的饭里放剪碎的头发的行为,不可能产生丈夫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危险。因此,其行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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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不能犯】
手段不能犯: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用一把无法射击
的坏枪射杀人。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01 题盗窃罪、对象不能犯
原题
101.甲结婚,乙来道贺。散席后,甲送乙出门,乙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接下来发生两个
可能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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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与乙商量,撬开了旁边一排摩托车中的任意一辆,乙骑走。后发现,乙骑走的是甲的
摩托车。甲当时有认识错误。
(2)甲与乙商量,撬走了门口唯一的一辆摩托车,附近没有任何其他摩托车。后发现,该摩
托车是甲的摩托车。甲当时有认识错误。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事实(1)中,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B.事实(1)中,甲乙构成盗窃罪未遂
C.事实(2)中,甲乙构成盗窃罪未遂
D.事实(2)中,甲不构成盗窃罪
解析
【答案】:D
事实(1)中,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按理,甲也应构成犯罪既
遂,但是由于盗窃了甲的摩托车,对甲而言,只能是犯罪未遂。
事实(2)中,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甲不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甲家门口只有甲自己的
一辆摩托车,这表明甲的盗窃行为对其他人的财物没有侵犯的可能性和危险,因此属于对象不
能犯,无罪。这一点与事实(1)有所区别,事实(1)中,现场一排摩托车,这表明甲的盗窃
行为有侵犯其他人财物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因此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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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1.对象不能犯: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在沙漠里将稻草人当作
仇人射击。
2.手段不能犯: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用一把无法射
击的坏枪射杀人。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02 题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原题
102.甲在家里用菜刀要杀死妻子,在将妻子打倒后,准备举刀砍时,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6
岁,一个10 岁)走进来。两个孩子死死抱住甲的腿,哭喊着乞求不要杀妈妈。甲看到孩子那
可怜的样子,感到实在无法在孩子面前杀死妻子,便放下刀无奈地走了。甲的行为构成?(单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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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对象不能犯
解析
【答案】:B
A 项错误,B 项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甲当时能够继续犯罪,属于能够
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而非未遂。
C 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发生妻子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
构成犯罪既遂。
D 项错误。对象不能犯是指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故
意杀人行为针对的是其妻子,也即存在犯罪对象,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对象
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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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1.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①区分标准:“ 能达目的而不欲” 是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 是未遂
②前提条件(外在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纯粹主观说认为,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
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犯罪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就认定不能继续犯罪。纯粹客观说认为,应
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从客观角度看能继续犯罪,就认定能继续犯
罪。
客观说(多数说)认为,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社会一
般人的标准(平均值、中间值)是个客观标准,因此称为客观说
③主观条件(内在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计划侵害陌生人,未料遇到熟人。结论:遇到普通熟人,放弃,是中止;遇到近亲属,放弃,
是未遂。
害怕处罚。结论:害怕当场被抓(以当场很可能被抓为前提),此时放弃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
(不会当场被抓),此时放弃,是中止。
2.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前提条件“ 能不能继续犯罪” 产生认识错误,由此影响主观条件“ 认为自己是自
动放弃犯罪还是被迫放弃犯罪” 。判断标准(主观说):看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3.特定对象不存在
这是指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该特定对象在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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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放弃犯罪,定未遂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03 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原题
103.关于赃物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15 周岁的甲盗窃摩托车,乙将该摩托车窝藏。由于甲不构成犯罪,所以乙不构成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
B.甲为了窝藏、转移自己所盗窃的大型赃物,需要卡车,乙知道真相却将卡车提供给甲,使甲
顺利窝藏、转移了赃物。基于共犯从属性原理,由于甲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乙
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甲将盗窃来的几台电脑重新组装成新的电脑,然后让乙保管。乙知道电脑的来源,仍然保管。
由于新的电脑不属于犯罪所得,所以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甲乙丙丁各自单独盗窃了700 元(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都交给王某窝藏,共计
2800 元(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王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
【答案】:D
犯罪所得中的“犯罪”,只要求是客观阶层的违法行为即可。
A 项,15 周岁的甲盗窃摩托车,乙将该摩托车窝藏,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是
因为,甲的行为是客观违法行为,只是在主观责任阶层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
B 项,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是因为,甲的行为是客观违法行为,甲之所以不
构成赃物犯罪,是因为在主观责任阶层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犯罪”所得的范围,也即上游
犯罪的范围包括仅符合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处理结论是:甲乙在客观违法阶层构成赃物犯罪
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在主观责任阶层,甲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最终不
予追究刑事责任,乙最终定罪。
C 项,甲将盗窃来的几台电脑重新组装成新的电脑,虽然与原物丧失了同一性,仍属于犯
罪所得。所以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 项,王某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因为赃物罪是与本犯相关联的犯罪,如果没有本犯,就
没有赃物罪。由于上游行为单独都不构成盗窃罪,因此王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
游犯罪没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本罪,因为成立本罪要求上游行为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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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行为主体:仅限于本犯以外的人。这里的本犯包括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这
些本犯实施赃物犯罪,不构成本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虚拟财产、违禁品能够成为赃物人的身体、犯罪工
具不是赃物。
3.上游犯罪的数额与本罪的数额:上游犯罪没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不
构成本罪。上游犯罪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销赃行为),获得价值数额大小,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04 题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
遂
原题
104.甲在村外一偏僻处看见同村妇女乙路过,顿生歹念。甲用毛巾蒙住自己脸,将乙按倒在地
欲施暴。乙奋力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甲脸上的毛巾扯下。甲赶紧用手捂住自己的脸,意欲
逃避。但乙认出了他,并拖住大骂。甲见事已败露,便跪在地上,请求乙宽恕。甲的行为构成?
(单选)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解析
【答案】:D
A 项错误。本案中,甲已经将乙按倒在地欲施暴,属于强奸罪着手,即此时会对乙的性自
主权产生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还没有着手的犯罪预备。
B 项错误。本案中,甲脸上的毛巾被扯下从而被乙认出,不属于意志以外的不能实现既遂
结果的原因。因为,此时甲仍然具备继续强奸的条件和能力,即可以采取令乙不能反抗的手段,
侵犯乙的性自主权。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遂。
C 项错误。如B 所述,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犯罪中止。但由于甲已经将乙
按倒在地欲施暴,属于强奸罪着手。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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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项正确。如C 项所述,本案中,甲在被乙认出后,仍然具备继续强奸的条件和能力,但
却放弃强奸,跪地求乙宽恕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犯罪中止。同时,由于甲已经将乙按倒在
地欲施暴,属于强奸罪着手,强奸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实行阶段的犯罪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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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1.行为实行终了与行为未实行终了
实行行为实行终了,是指能够导致既遂结果的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否则属于未实行终了,
2.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
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的停顿
如果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
3.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后,要成立中止,仅自动放弃犯罪是不行的,还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有效防止” 包括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05 题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
原题
105.王某欲杀死李某,准备了一把枪后,出现两种情形。
情形一:王某忽然得知李某曾经救过自己的弟弟,便决定不杀李某。
情形二:王某打听到李某住某个宾馆房间,在前往该宾馆途中,忽然得知,住在该房间的不是
李某,而是王某的弟弟。王某只好中途回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情形一,王某构成犯罪中止
B.情形一,王某构成犯罪预备
C.情形二,王某构成犯罪中止
D.情形二,王某构成犯罪预备
解析
【答案】:AD
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
为”,犯罪预备的认定方法之一是行为人是否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着手”,即因意志以外
原因而未能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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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正确。情形一中,王某本来能够杀死李某,但由于李某救过自己的弟弟而决定不杀李
某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犯罪中止。
B 项错误。情形一中,王某欲杀死李某,在准备了一把枪后,忽然得知李某救过自己的弟
弟而决定不杀李某的,不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着手”的犯罪预备。
C 项错误。情形二中,王某在前往该宾馆途中得知房间中住的不是李某时,中途回家的,
属于因对象不存在而不能实现杀死李某的危害结果的情形,属于不能为而不为,而非能为而不
为的犯罪中止。
D 项正确。情形二中,王某在前往该宾馆途中得知房间中住的不是李某时,中途回家的。
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即对象不存在而未能“着手”的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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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
【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①预备阶段有两个犯罪形态: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②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而犯罪
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06 题犯罪中止
原题
10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乙相距100 米,甲向乙开枪,没有射中乙。事后鉴定发现,甲的手枪最大射程只有90
米,不会射中乙。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B.甲投毒杀乙,乙呕吐不止,甲又生怜悯之心,送乙到医院后其康复。但事后鉴定,甲投放的
毒药临时失效,没有致命性,最严重也只是导致乙呕吐。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C.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系了一片卫生纸便离去,乙被邻居救活。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D.甲抢劫乙,导致轻微伤后,又不想抢劫了。甲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但是属于“中止犯造
成损害”的情形
解析
【答案】:B
本题中A 项错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具有
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且这种危险性必须要从行为时的情况来判断,而不能以行为后的情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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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从行为时看,甲的行为具有危险性。
B 项正确。甲实际上对客观障碍产生了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可以既遂,但是出于对乙的
怜悯而主动放弃,尽管事后鉴定毒药没有致命性,对于这种认识错误要依行为人的主观而定,
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C 项错误。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要有中止行为,还要求行为具备可能的有效性,且行为人必
须积极努力地去实现。甲砍乙两刀的行为实行终了后,要成立中止,仅自动放弃犯罪是不行的,
还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防止”包括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可能的有效
性,是指防止措施要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实际的有效性,是指防止措施实际防止了结果
发生。注意,这种防止措施还要求真诚努力地去完成。甲给乙卫生纸的行为明显不能避免其流
血不止并最终死亡的后果,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D 项错误。“中止造成损害”中的“损害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甲造成的轻微
伤不属于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因此甲属于“中止未造成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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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1.行为实行终了与行为未实行终了
实行行为实行终了,是指能够导致既遂结果的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否则属于未实行终了,
2.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
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的停顿
如果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
3.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后,要成立中止,仅自动放弃犯罪是不行的,还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有效防止” 包括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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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 题犯罪中止
原题
107.下列案例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是?(多选)
A.甲以杀人故意掐住妻子乙的脖子。在乙脸色青紫、小便失禁时,估计乙已经死亡,进而松手
观望以便确认。随后乙苏醒要水喝,甲倒水喂给乙喝,放弃杀乙的念头,救活乙
B.丙为了杀害丈夫丁,在丁睡觉时将煤气阀打开,然后到邻居家等候。20 分钟后,丙估计丁已
经死亡,于是回到家。到家后发现丁躺在床上表情痛苦,顿生悔意,将丁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C.戊开枪射击己,己受惊吓而昏厥,戊误以为己中弹倒地,即将死去,又顿生悔意,将己送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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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急救脱险
D.李某1 分钟内向王某静脉里注射了70 毫升的空气,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后生悔意将被害
人送往医院抢救。但事后查明,由于被害人王某的体质、体重等原因,即使不抢救也不至于死
亡
解析
【答案】:ABCD
本题中A 项成立。甲成立犯罪中止。甲的松手观望,不是犯罪的终局性形态,直到救活才
是终局性形态,构成中止。
B 项成立。丙在邻居家等候,不是犯罪的终局性形态,而是暂时性停顿。抢救才算终局性
形态,构成中止。
C 项成立。中止行为和结果之间并不要求有因果关系,不要求结果未发生是中止行为的功
劳,也即如果因第三人或者被害人特殊体质等原因导致结果无法实现,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戊在实际上产生了认识错误,误以为己中枪倒地而将其送往医院,这种认识错误的处理标准是
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判断,即戊成立犯罪中止。
D 项成立。李某实际上也产生了认识错误,误以为王某会死亡而将其送往医院,这种认识
错误的处理标准是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判断,即李某成立犯罪中止。
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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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三:有效性】
1.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实害结果未发生
2.发生了危害结果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一介入因素一发生实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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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 题教唆犯/帮助犯成立中止条件
原题
10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在去的路上,甲又后悔,便打电话让乙回来,但乙不答应。甲便报警,
并告知被害人让其做好准备。警察和被害人觉得甲脑子有病,不予理睬,被害人盗窃得逞。甲
成立盗窃罪的中止
B.甲为乙的盗窃提供了一把钥匙,又后悔,向乙索要,乙暗自配了一把,然后将原来的钥匙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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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甲,用配的钥匙盗窃成功。甲成立盗窃罪的中止
C.甲、乙共谋共同抢劫丙,并由甲将丙引诱到地下车库,然后甲、乙共同实施抢劫。甲将丙引
诱到地下车库后,又想中止,告知乙自己不想干了,但是乙不同意,并揍了甲一顿,独自一人
抢劫了丙。甲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D.甲教唆乙教训伤害丙。乙入室,在伤害时,丙激烈反抗,乙一怒之下为了杀丙,竟放火烧了
丙家,造成丙死亡,丙的房屋以及邻居房屋被毁。甲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论处,
乙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解析
【答案】:B
本题中A 项正确。教唆犯欲成立中止,必须消除被教唆者的犯意,有效阻止其他人,但如
果积极努力采取了有效阻止措施却因为意外原因未能阻止,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甲积极努力
地采取了有效措施,却因为警察和被害人不信任的原因而未能阻止,也应成立盗窃罪的中止。
B 项错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必须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甲虽然索要回自己为乙提供的
钥匙,但乙已经暗自借助甲的钥匙配了另外一把,因此甲并没有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其行为
对实行者仍具有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
C 项正确。共同正犯中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必须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产生
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即明确告知他人自己欲退出,消除自己为共同犯罪准备的工具、制
造的条件。甲虽然告知乙自己欲退出共同抢劫,消除了心理上的作用,但是其产生的物理上的
作用却没有消除,即将丙引诱至地下车库,因此不成立中止,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D 项正确。甲、乙的共同伤害行为与乙杀丙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乙采取放火烧了丙
家的行为是甲无法预见的,不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因此甲、乙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范围内成
立共同犯罪,甲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论,乙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想象竞
合,择一重罪论处。
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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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09 题抢劫罪、强奸罪
原题
109.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 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
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
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
去楼空。
甲的行为构成?(多选)
A.抢劫罪既遂
B.抢劫罪未遂
C.强奸罪中止
D.强奸罪未遂
解析
【答案】:BC
A 项错误,B 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
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
C 项正确。首先甲的当场离去属于犯罪的终局性形态,而非暂时性停顿,下午来已经没有
带着犯意。接下来看是犯罪中止还是未遂。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
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
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
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
罪(中止)。当认定为中止后,下午来未得逞不能再认定为未遂,因为一起犯罪中,终局性形
态只能有一个,中止排斥未遂。结论: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
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第一,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
束;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本题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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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的人),
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2.成立条件1(第一步,行为方式是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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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暴力。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②胁迫。这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的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对
方不敢反抗
③其他方法。(1)昏醉型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2)拘禁型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④“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 原则:成立抢劫罪,必须具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
3.既遂条件(第三步与第四步具有因果性)
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第三步与第四步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虽然取得财物,但是被害人
不是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10 题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
遂
原题
110.甲与乙(女)系租房邻居。某日晚8 时左右,甲路过乙的住处时,见乙家中没有亮光,认
为乙家无人,于是产生入户盗窃的念头。甲用老虎钳撬开防盗门,进入乙的住处,在客厅翻找
出部分现金。不料这时,乙拿着手电筒从卧室走出来,朝着甲扔过去,但只砸中了甲的背部。
甲控制住乙,将乙拖进卧室,企图实施强奸。乙骗甲说,自己的男朋友一会儿会回家,同时不
断大喊大叫。此时,甲听到门外有动静,以为有人回来了,担心事情败露,便放弃强奸,并请
求乙不要出声,让自己藏在床下。其实门外只是一只猫而已。当甲发现没有人回来时,觉得自
己好像被骗了,恼羞成怒,决定杀死乙。于是用手用力掐乙的脖子,并用老虎钳砸乙的头,但
是见到乙不停摇头,十分痛苦,心有不忍,又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松开了手,还将偷的现金还
给了乙,落荒而逃。经鉴定,乙的头部伤为轻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
由于并没有警察过来,甲事实上可以继续实施强奸,所以就强奸罪而言,甲属于中止犯。
B.
甲能够继续实施杀人行为,主动放弃,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应认定犯罪中止。
C.
甲在逃离乙的住处前,将盗窃的财物还给了乙,故应认定盗窃罪的犯罪中止。
D.
虽然甲的杀人行为没有造成乙的死亡,但是仍产生了轻伤后果,因此就故意杀人罪而言不
能免除处罚。
解析
A 项属于行为人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进而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实际上能够继续犯罪的
情形,由于甲主观上是认为被迫放弃犯罪,因此不能认定为中止,而是未遂。判断标准(主观
说):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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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在客观上,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在当时可以继续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甲也
是主动放弃,可以认定中止。
C 项,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后,事后返还行为不是中
止行为,盗窃罪已经既遂,不能改变。
D 项,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损害后果不是既遂结果,而是刑
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轻伤结果属于危害结果,因此应当处罚甲杀人的行为。
本题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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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1.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①区分标准:“ 能达目的而不欲” 是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
是未遂②前提条件(外在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纯粹主观说认为,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
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犯罪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就认定不能继续犯罪。纯粹客观说认为,
应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从客观角度看能继续犯罪,就认定能继续
犯罪。
客观说(多数说)认为,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社会一
般人的标准(平均值、中间值)是个客观标准,因此称为客观说③主观条件(内在条件):具有放弃
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计划侵害陌生人,未料遇到熟人。结论:遇到普通熟人,放弃,是中
止;遇到近亲属,放弃,是未遂。
害怕处罚。结论:害怕当场被抓(以当场很可能被抓为前提),此时放弃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
(不会当场被抓),此时放弃,是中止。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11 题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
遂
原题
111.关于犯罪形态,以下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在一起诉讼诈骗案中,甲伪造了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法院审查了相关
证据后,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甲的诉请,遂判决甲败诉,甲未提起上诉。由于甲原本可以继续
上诉达到骗钱目的,而主动放弃,因此成立犯罪中止
B.甲教唆乙教训丙,乙答应,后来甲反悔,于是打电话给乙说不想教训丙了,乙说:“这么轻
易就放弃了吗?未免太软弱了。”甲说:“我不管你了,你怎么做跟我没关系。”甲主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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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C.甲将一块大石头放在铁轨上,想要使火车经过时发生倾覆,但是放上铁轨之后又后悔了,于
是在火车到来前又把石头搬下来。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D.甲想赚钱,于是复制了大量的淫秽电影光碟准备售卖,但是还没卖出去,就被抓了,因此甲
的行为不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
解析
【答案】:ABD
A 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并不必然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是具有继续犯
罪的可能性,能否继续犯罪应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在法院已经判决甲败诉的情况下,根据
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很难通过上诉骗取财物了,甲成立犯罪未遂。
B 项,教唆犯欲成立犯罪中止,应消除自己对被教唆者心理上的因果性,有效阻止实行者,
甲显然没有有效阻止乙,不能认定犯罪中止。若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成立犯罪既遂。
C 项,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产生了具体危险即成立犯罪,但不意味着犯罪既遂,甲
自动消除了危险,成立犯罪中止。
D 项,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间接目的犯,牟利目的是间接目的,但该目的是否实现不
影响犯罪既遂。行为人带着牟利目的完成复制行为,就构成既遂,但并不要求讲复制的淫秽物
品贩卖出去。甲实施了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以及牟利目的,成立犯罪既遂。
本题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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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12 题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的条件,
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原则
原题
112.甲乙丙丁共谋行窃某单位,约定晚上10 点在甲家集合。当晚丁在赶往甲家途中出车祸进
了医院。甲乙丙集合后来到该单位,进到库房里面后,丙发现该单位的值班人员是自己的一个
朋友,便建议改天行动。甲乙不答应,丙便愤然离去。甲乙后窃得财物1 万元。下列说法正确
的有?(多选)
A.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丙构成盗窃罪既遂
C.丙构成盗窃罪中止
D.丁构成盗窃罪预备
解析
【答案】:AB
A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5 条第1 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以盗窃的故意,共同实施盗窃某单位库房财物1 万元的行为,符合共同
犯罪的成立条件,同时也符合盗窃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因此,甲乙构成盗窃罪
既遂。
B 项正确。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的条件是脱离共犯关系。无论是在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
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和心理上
的因果性(原因力)。其中,对实行阶段的共同正犯来说,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
犯罪,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本案中,甲乙丙共谋以盗窃的故意,盗窃某单位库房财
物的过程中,虽然丙发现该单位的值班人员是自己的一个朋友后,建议改天行动,并在甲乙不
答应的情况下,愤然离去,自己自动停止了盗窃犯罪,但由于没有有效地阻止甲乙二人的盗窃
犯罪,故甲乙二人盗窃罪既遂的,作为共同正犯没有脱离正犯关系的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
C 项错误。如B 项所述,本案中,因为丙没有有效地阻止甲乙二人的盗窃犯罪,不符合盗
窃罪共同犯罪中止的条件,共同正犯中甲乙二人盗窃罪既遂的,没有脱离共犯关系的共同正犯
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而非盗窃罪中止。
D 项错误。共同正犯在预备阶段脱离共犯关系,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消除心理上的作
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认识到自己已退出。二是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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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
用。本案中,甲乙丙丁共谋以盗窃的故意,盗窃某单位库房财物,在到达该单位之前,丁因车
祸进了医院,没能实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但丁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进入盗窃罪的实行
阶段,其没有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认识到自己已退出,也没有消除为共同犯罪提供的物理性
作用,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也即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因此,共同正犯人甲乙既遂的,丁也
构成盗窃罪既遂。
本题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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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1.有人想中途退出,想成立犯罪中止,条件:脱离共犯关系,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贡献,包
括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2.已经实施了实行行为,那么要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就要求有效阻止他人犯罪。也
即,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求有效防止实害结果发生。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13 题帮助犯
原题
113.关于帮助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A.甲决意杀害丁,知情的乙丙二人并无意思联络,却均向甲提供了性能相同的枪支,甲使用了
乙提供的枪支杀害了丁。乙、丙的行为均与丁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均成立帮助犯
B.甲打算入户盗窃,乙知情后将撬门工具提供给甲。甲携带该撬门工具和自己准备的万能钥匙
前往丙家,甲先使用万能钥匙打开了丙家的门,窃取了巨额财物。乙的行为与盗窃结果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C.甲入户盗窃时邀约乙在楼下望风,乙担心被害人回家时来不及告诉甲,便让丙在小区门口帮
忙望风,丙在小区门外发现被害人后立即告诉乙,乙让甲拿走财物迅速逃离。由于丙并没有直
接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所以丙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D.乙只是单纯描述仓库门窗破损、无人看守、容易被盗的事实,却强化了甲的盗窃犯意,甲实
施了盗窃行为。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解析
【答案】:CD
本题中A 项正确。乙、丙均成立甲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甲使用乙提供的枪支杀害了丁,
乙提供枪支的行为与丁的死亡结果具有物理性的因果关系,因此成立帮助犯;丙提供枪支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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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虽然与丁的死亡结果没有物理性的因果关系,但是强化了甲的犯罪决意,因而与丁的死亡结
果具有心理性的因果关系,因此成立帮助犯。
B 项正确。乙提供撬门工具给甲的行为虽然与甲的盗窃结果没有物理性的因果关系,但是
该行为强化了甲盗窃的犯罪决意,与甲的盗窃结果具有心理性的因果关系,因此乙成立帮助犯。
C 项错误。丙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因为其帮助共犯乙望风的行为与正犯甲的盗窃结果具
有因果关系,虽然甲没有意识到这种帮助行为,但因为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应认定丙实际上
是对甲的帮助,而非对乙的帮助。
D 项错误。成立帮助犯要求同时具备帮助行为和帮助故意,其中帮助故意要求故意帮助他
人实施违法行为或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违法行为。乙单纯描述仓库容易被盗的事实并不存在
帮助故意,不成立甲盗窃罪的帮助犯。
本题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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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
【客观(违法)阶层】
1.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①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是指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②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2.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
果的过程中,帮助行为要发挥实际贡献,帮助犯才既遂。
3.心理性帮助:这是指对正犯产生心理性促进作用。
【主观(责任)阶层】
1.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帮助故意,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
违法事实。
2.过失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刑法不应谴责,因此不构成帮助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
①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②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14 题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原题
114.甲雇佣乙去杀死丙的珍贵宠物狗。乙便前往,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狗身边的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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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对甲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未遂)论处
D.对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犯(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解析
【答案】:ACD
需注意的是,此时不管是对象认识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是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
处理,即采用两次三段论推理方法处理。本案中甲雇佣乙杀死丙的狗,甲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二人属于共同犯罪。但由于乙没有瞄准打死了丙,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
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通过两次三段论推理,甲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乙还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对乙择一重罪论处。
本题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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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概念】
抽象的认识错误,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不包括
因果关系错误。
【基本模型】
[案例]甲欲开枪打碎乙的珍贵花瓶,打偏了,不慎打死了附近的乙。抽象符合说:可以将客
观结果评价为主观计划的结果,因此可以定主观计划的罪的既遂。基于此,甲构成故意毁坏财
物罪既遂,也即将客观结果(人的死亡)评价成财物的毁坏。
评价的理由和标准是,“ 人” 是客观事物,“ 财物” 也是客观事物。在“ 客观事物” 这个
层级,“ 人” 与“ 财物” 具有等价性,因此,“ 人” 能评价成“ 财物” 。这种评价将概念的层级
过于拔高,概念的抽象化程度太高了,因此该说被称为抽象符合说。另外,甲还构成过失致人
死亡罪,因此,甲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考查角度:包容评价关系】
1.包容评价关系是指,两个罪名具有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重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轻
罪。轻罪可以用A 表示,重罪可以用A+B 表示
2.例如,故意杀人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A,故意杀人罪是
A+B,在
A(伤害健康)的基础上,多个
B(剥夺生命),就是杀人。A+B 可以包容评价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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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 题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的条件,
共犯关系的脱离
原题
115.王某在河边散步,偶遇往日同伙甲乙丙3 人,其中的“老大”甲邀王某一同抢夺,王某答
应,一同寻找目标。看到远处的目标后,丙说:“目标只有一个人,狼多肉少。”王某便主动
表示退出。甲乙丙便上前抢夺,抢到财物后离开现场时遇到王某正要开车离去,甲便请王某载
他离开。王某便载甲迅速离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王某和甲乙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B.王某构成抢夺罪(中止)
C.王某构成抢夺罪(既遂)
D.王某构成窝藏罪
解析
【答案】:BD
A 项错误。共犯关系脱离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不影响共同犯罪本身的成立,影响
的是犯罪中止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王某虽然在抢夺罪预备阶段脱离了共同犯
罪,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但这并不影响共同犯罪本身的成立。因此,王某和甲乙丙构
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B 项正确。共同正犯在预备阶段脱离共犯关系,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消除心理上的作
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认识到自己已退出。二是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
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
用。本案中,由于王某的预备行为没有为共同犯罪提供物理性作用(没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所以王某不需要消除这种物理上的作用。注意:在预备阶段成立犯罪中止,不要求有效阻止犯
罪。王某明确告知退出并让同伙意识到的,成立犯罪中止。
C 项错误。如B 项所述,王某的行为属于共犯关系脱离,构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因
此,王某不因为甲乙丙3 人抢夺罪既遂而构成抢夺罪既遂,其行为属于抢夺罪中止。
D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310 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王某明知甲是
犯抢夺罪的人,开车载其离开,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本题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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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1.有人想中途退出,想成立犯罪中止,条件:脱离共犯关系,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贡献,包
括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2.已经实施了实行行为,那么要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就要求有效阻止他人犯罪。也
即,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求有效防止实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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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1)题教唆犯
原题
116(1).甲想发财,请一位算命的“大师”乙指点迷津。乙告诉甲:“要想富,只能偷!富贵
险中求!”甲深以为然,便开始了盗窃生涯,1 年内共盗窃3 次,共窃得3 万元财物。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构成盗窃罪的实行犯
B.乙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C.乙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并且对甲的所有盗窃行为负责
D.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解析
【答案】:AD
乙不构成教唆犯。教唆犯成立的条件是教唆的对象特定;教唆的内容必须特定,也即唆使
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算命大师告诉甲“要想富,只能偷,富贵险中求!”
只是倡导一种发财的“理念”,并没有唆使甲实施某一特定的盗窃罪,只是泛泛地说去盗窃的,
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因此,本案中乙不构成教唆犯。
本题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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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客观(违法)阶层】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1)他人已经具有犯某罪的意图,此时教唆其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因为二者不存在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他人已经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则教唆者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3)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情节加重犯,则教唆者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教
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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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数额加重犯,则教唆者构成数额加重犯的(心
理性)帮助犯。
(5)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则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也不构成心理性帮助犯,因为降低了法益受到的危险
(6)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不同的轻罪,则教唆者构成该轻罪的教
唆犯
2.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主观(责任)阶层】
1.过失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不值得刑法谴责,不构成教唆犯
2.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不构成教唆犯。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16(2)题被害人承诺、正当防卫
原题
116(2).关于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乙因地界问题相互辱骂。乙一把挠破甲的额头,甲警告:“你再这样,我就不客气了!”
乙依然抓挠抽打甲的额头,甲为了反击,用铁锨手柄打向乙的腰部,致其骨折,经鉴定是轻伤。
乙属于不法侵害,甲属于正当防卫
B.甲在某茶馆遇到素有恩怨的乙,双方发生争吵。乙拿出水果刀威胁甲,甲见状逃跑,边逃边
喊:“你等着,我马上回来!”乙答:“奉陪到底!”甲拿着一个铁钳返回茶馆,与乙对峙。
双方发生厮打,甲的右膝被乙刺伤,经鉴定为轻伤。甲乙属于相互斗殴,乙既不属于正当防卫,
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乙因琐事相互斗殴时,甲将乙打成胸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D.甲乙是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推搡中,甲朝乙的小腿踹了一脚,乙倒地,头部着地死亡。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解析
【答案】:ABC
A 项,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来自于乙的侵害,甲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且所造成的伤强
调是轻伤,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B 项,甲乙属于相互斗殴,在相互斗殴时,轻伤属于可承诺的范围,重伤不可承诺,甲为
轻伤,所以乙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C 项,相互斗殴,重伤不可承诺,所以甲具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
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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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项,甲只是轻微的暴力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甲若对死亡有过失,则只构
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若无过失,则构成意外事件。
本题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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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1.承诺的权限与范围
①财产、名誉、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②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如果承诺重伤害,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则承诺
有效。
③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2.承诺的时间
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并且必须事前作出,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3.承诺的能力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基于此,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4.承诺的意思表示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17 题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窝藏罪
原题
117.甲、乙在河边听到有人喊抓贼,看到窃贼丙从对岸涉水过河。甲、乙拿起木棍打丙,丙害
怕,就掏出偷来的3000 元,表示如果不打就将偷来的钱给甲、乙二人。甲、乙拿走3000 元,
并强行对丙搜身,掏出500 元。丙说这是自己的钱,但甲、乙不予理睬。丙随后躲藏起来,追
赶丙的人问甲、乙是否看到丙,甲、乙谎称丙朝某方向逃走,导致追赶者没有找到丙。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多选)
A.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数额为500 元
B.甲、乙谎称丙朝某方向逃跑的行为成立窝藏罪
C.丙被迫将3000 元给甲、乙,甲、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甲、乙收下3000 元,构成盗窃罪的承继的共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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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抢劫罪要求使用暴力、强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
人因此取得财物。对于甲、乙从丙处获得的3000 元来说,并不存在足以压制其反抗的强制手
段,这笔赃款系丙为自保而主动交由甲、乙的。甲、乙明知这笔钱是丙盗窃所得赃款仍予以收
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对于其后两人从丙身上强行搜身获得的500 元来说,则成
立抢劫罪,原因在于甲、乙实施了足以压制丙反抗的强制行为,并利用了对方这种不能反抗、
不敢反抗的状态取得钱款,因此构成抢劫罪。甲、乙的前后两个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和抢劫罪,金额分别为3000 元和500 元,应当数罪并罚。此外,甲乙谎称丙朝某方向逃跑,
导致追赶者没有找到丙,甲乙成立窝藏罪,因为法条规定,窝藏罪是指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
甲乙的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人逃匿。
本题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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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行为主体:仅限于本犯以外的人。这里的本犯包括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这
些本犯实施赃物犯罪,不构成本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虚拟财产、违禁品能够成为赃物人的身体、犯罪工
具不是赃物。
3.上游犯罪的数额与本罪的数额:上游犯罪没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不
构成本罪。上游犯罪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销赃行为),获得价值数额大小,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18 题共同犯罪
原题
118.甲以抢劫的故意,乙以强奸的故意,二人一起对被害人丙女实施暴力,致使丙女死亡。乙
发现丙女死亡,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就离开了。甲拿走丙女身上钱包。后无法查明死亡结果究竟
是甲的暴力还是乙的暴力造成。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并罚
C.乙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D.由于无法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不负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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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在客观上相互协作,在主观上有参与意识,因此二人就暴力
行为而言具有违法上的连带性,构成共同犯罪,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二人对暴力行
为导致的死亡结果均应负责。最终,甲构成抢劫罪(既遂)致人死亡,乙构成强奸罪(未遂)
致人死亡。
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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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原理】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19 题共犯从属性
原题
119.甲乙共谋共同盗窃丙的钱包,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丙发现,丙嘲笑甲
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丙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丙的钱包掉在地上,将钱包
拿走。甲只顾着打丙,没有注意到乙的举动。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单选)
A.就甲的扒窃而言,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均未遂
B.甲伤害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共犯
C.乙拿走丙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构成共犯
D.乙拿走丙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构成共犯
解析
【答案】:A
当甲扒窃被发现时,盗窃罪只能未遂,作为帮助犯的乙也只能未遂。至此,二人共同的盗
窃罪就终局了。此后行为与该盗窃罪便无关了。甲此后构成故意伤害罪,乙由于未参与该行为,
不构成共犯,甲的故意伤害罪属于实行过限,乙不用负责,因为超出甲乙二人实施盗窃罪的共
同故意的范围;乙也没有阻止甲殴打丙的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乙拿走钱包构成盗
窃罪既遂,但该盗窃罪与前面的盗窃罪未遂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就乙的盗窃罪既遂而言,甲不
构成共犯,因为甲没有看到,没有参与意识,没有共同故意。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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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甲殴打丙时,只想故意伤害丙,而没有非法占有丙财物的目的,因此甲的殴打行为不能视
为抢劫丙财物的暴力行为,因此甲不构成抢劫罪。
本题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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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从属性说】
实行者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者、帮助者只是促使犯罪、帮助
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者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
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20 题帮助犯、不作为犯的共同犯罪、
片面教唆犯、共犯的中止
原题
120.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乙两人在刀具店门口打架,甲占了下风,急匆匆跑进店内,要求店主卖给他刀,店主把刀
卖给了甲,甲用刀将乙砍成重伤。店主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B.甲驾驶车辆,车上有朋友乙,途中一路人丙请求搭乘甲的顺风车并承诺给车费,甲接受了丙
的请求,丙上车后乙发现丙是自己的仇人,乙遂掐丙的脖子,要杀死丙,甲一言不发,丙死亡。
由于甲未提供任何帮助,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C.甲基于杀人故意将不会游泳的乙推下河,迅速离开现场。在乙即将抓住一块漂浮的木板脱险
时,在河里游泳的丙发现乙是自己的仇人,于是将木板抢走,乙溺亡。丙当时看到甲推乙下河,
也想帮助甲。甲没看到丙抢走木板。丙成立甲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正犯
D.甲乙丙共谋当晚实施抢劫,甲乙研究了路线和作案地点,丙准备了木棍。晚上,三人到达目
的地时,丙后悔了,便对甲乙说:“我退出”,并拿走了自己的木棍。丙成立犯罪中止
解析
【答案】:ACD
A 项,店主把刀卖给家,客观上对甲的伤害行为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主观上明知
甲要用刀伤人,仍然卖刀给甲,店主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B 项,甲接受了丙的搭载请求,乙又是丙的好朋友,基于私家车这样一个特定领域,甲有
作为义务,却未阻止乙的杀人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此时,甲和乙是共同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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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乙的死亡与甲没有因果关系,与丙有因果关系。丙抢走木板的行为是介入因素,对
乙的生命法益造成危险,丙看到甲杀人,仍然接力,丙构成甲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正犯。拿走
木板已经是杀人的实行行为。
D 项,在预备阶段,共同正犯若欲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
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丙明确告诉了其他人自己的退出,同时拿走了木棍,成立犯
罪中止。
本题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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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入因素两步走” 标准】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21 题片面帮助犯
原题
121.甲入户盗窃,发现房间里除了一些家用电器比较值钱之外,没有贵重物品。甲于是给收废
品的乙打电话,称自己要卖掉一些家电。乙知道甲不是户主而是贼,但假装不知道,还是收购
了这些家电并给了甲钱款。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依照否定说,乙不构成片面帮助犯
B.乙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C.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在乙将家电收购之前,甲已经成立盗窃罪既遂
解析
【答案】:B
片面帮助即一人帮助另一人实行犯罪,而该另一人并不知情。对于这种情况,唯一定论是
片面帮助者成立片面帮助犯。本案中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乙收购之前,甲的盗窃罪是否已
经既遂,如果已经既遂,那么乙只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本案中,甲进入他人房间
之后,并不能认为他已经占有房间了内的财物,恰恰是乙的帮助行为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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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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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帮助】
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案例]甲欲杀丙,看到乙在追杀丙,便暗中设
置绳索将丙绊倒(轻微伤),乙
顺利杀了丙,乙不知道甲帮了自己。①肯定说:二人要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有意思联
络,不要求均有参与意识,只要一方有参与意识即可,有参与意识的一方可以成立单方面的共
同犯罪,对另一方的违法事实要负责。从甲的角度看,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
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②否定说:二人要成
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有相互的参与意识(意思联络)因此,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对乙制
造的违法事实不用负责,甲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对甲应单独处理。由于甲只是导致丙轻微伤,
因此不构成犯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22 题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教唆犯、
认识错误、实行过限
原题
122.以下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甲为某县财政局局长,对自己的朋友乙(该县某村普通村民)说:“你伪造一份村长签名的
签报,说你们村需要20 万,你弄到手之后,我就拨钱给你,咱俩平分。”乙伪造了签报,甲
拨款后二人平分。即使乙不具有身份,也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B.甲乙夫妻二人吵架,乙的弟弟丙劝架时与甲吵起来,甲拿起刀对乙的弟弟说“你再劝我就砍
你”,乙也在气头上,对甲说:“你想砍就砍啊!”甲听到这话,果然砍伤了丙,乙成立教唆
犯
C.甲教唆乙杀害自己的室友丙,描述了丙的床位,结果晚上丙的朋友丁睡在了丙的床位上,乙
误以为丁是丙,杀害了丁。按照法定符合说,最终认定甲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想要去乙家抢劫,对丙谎称乙晚上要出差不在家,请丙帮助自己望风,自己去乙家盗窃,
丙同意。晚上,甲进入乙家后,先把乙打晕,然后拿走了财物。丙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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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A 项,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按照正犯来定罪,甲是实行犯,成立贪污罪的正犯,
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B 项,成立教唆犯要求教唆犯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且教唆者有教唆故意,乙显然不具有
教唆甲伤害自己弟弟的故意,不成立教唆犯。
C 项,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出现了认识错误,且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乙产生对
象错误,甲构成打击错误。依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过失
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依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
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D 项,客观上丙虽然帮助甲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是丙只具有盗窃的故意,不能成立抢劫罪
的帮助犯。
本题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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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的体系审查】
1.具体的认识错误,又称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例如,甲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开
枪,实际是路人丙,丙被打死。
2.抽象的认识错误,又称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例如,动物园里,甲看到前方站着
仇人乙,开枪,实际是狗熊,狗熊被打死。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23 题罪数的认定
原题
123.甲是一名护士。朋友乙请求甲私下为其子丙治疗网瘾。甲便在乙家中为丙治疗。由于方法
不当导致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触犯医疗事故罪
B.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触犯非法行医罪
D.甲无罪
解析
【答案】:B
A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5 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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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需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即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护士甲由于治疗网瘾的方法
不当致丙死亡,是因为其在治疗过程中没有选择最佳治疗方案导致的,应当认定甲存在过失,
但不应认定甲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甲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B 项正确。护士甲作为专业的医护人员,应当认识到若选择的治疗方法不当可能会导致患
者的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发生,却由于疏忽而没有认识到,选择了不当方法进行治疗,导
致患者丙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丙死亡的,构成过失
致人死亡罪。
C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6 条第1 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成立非法行医罪需要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有反复、持续
实施医疗行为的意思,若只是偶然为他人治病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护士甲偶然一次为丙
治疗网瘾致其死亡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D 项错误,如B 项所述,甲由于方法不当致丙死亡的,其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珍贵法益,
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值得刑法处罚。因此,甲构成犯罪。
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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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
1.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2.行为表现:非法行医。本罪是典型的职业犯,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
3.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只定非法行医罪,加重处罚不再定过失致人
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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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 题罪数关系
原题
124.关于罪数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缴纳税款100 万元,通过骗取出口退税方式骗回120 万元。甲构成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
罚
B.乙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达到5 万元。乙触犯两个罪名,但择一重罪论处
C.丙为了杀人而抢劫枪支,并杀人,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D.丁(会计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收受他人财物,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非国家工
作人员受贿罪,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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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答案】:ABD
A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04 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
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
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甲缴纳税款100 万元后,通过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
骗取所缴纳的税100 万元的,构成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20 万元,构成
骗取出口退税罪。因此,甲骗取出口退税120 万元的一个行为,侵害了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
罪中的两个法益,构成想象竞合犯,但由于《刑法》对此有特别规定,应当两罪并罚。
B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149 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
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
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
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乙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达到5 万元,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属于法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的特殊情形。
C 项错误。牵连犯要求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
特征。其中,类型化的特征是因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而不是任何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本案中,丙故意杀人罪的手段行为抢劫枪支与目
的行为杀人之间不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牵连关系。因为杀人的手段行为并非通常需要抢劫枪
支,在实践中,抢劫枪支的手段行为与杀人的目的行为也并非经常结合在一起,杀人的手段行
为也具有多样化、复杂性的特征。因此,丙为杀人而抢劫枪支的行为与杀人行为之间不构成牵
连犯,应当两罪并罚。
D 项正确。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既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又实施非国家工
作人员受贿罪,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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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
1.概念: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手段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
2.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称为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要具有通常性的特征
3.处理方法: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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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 题共犯从属性
原题
12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
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甲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
提包窃走。甲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并罚
B.乙为实施运输毒品罪而偷开王某汽车,运输完毒品将汽车变卖。乙构成运输毒品罪和盗窃罪,
并罚
C.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强奸罪,并罚
D.丁盗窃他人价值2 万元的布匹,利用盗窃的财物作担保,骗取王某钱财,应以盗窃罪和诈骗
罪并罚
解析
【答案】:ABCD
A 项正确。虽然该女正值月经期,但根据社会一般人(不是指很善良的人)的看法,甲仍
然能够实施强奸行为,其主动放弃强奸犯罪的,属于能而不欲的强奸罪犯罪中止。其趁该女昏
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的行为侵害了该女对其财物的占有和所有权,构成盗窃罪既遂。因
此,甲的两个行为侵害了该女的两个法益,应当两罪并罚。
B 项正确。乙偷开王某汽车的手段行为与实施运输毒品的目的行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
属于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的两罪,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与盗窃罪,并罚。其运输完毒品后
将汽车变卖,由于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 项正确。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强奸罪两个行为之间
不具有牵连关系,属于基于两个犯意,实施了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
构成两个不同的犯罪的两罪情形,应当并罚。
D 项正确。丁盗窃他人价值2 万元的布匹,侵犯了他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和所有权,依法构
成盗窃罪。其利用盗窃的财物作担保,实施诈骗的,因其在盗窃他人财物后又侵犯了新的法益,
并实施了新的诈骗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当两罪并罚。
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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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
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
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值
得谴责。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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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应从宽处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26 题法条竞合关系
原题
126.关于罪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杀害乙,导致乙重伤,甲又后悔,主动送乙去医院,抢救过来。由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
害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因此,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只能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中止
B.甲欲抢劫乙,想用刀将乙捅成重伤,使其失去反抗能力。乙被捅,倒地,甲抢劫财物到手。
实际上乙只是受了轻伤。由于抢劫罪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是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先
于普通法的原理,只能认定甲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亦即抢劫罪致人重伤(未遂)
C.甲为了抢劫,杀了乙,拿走财物。由于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是法条竞合关
系,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只能认定甲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
D.甲盗伐的林木价值1 千万。虽然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
适应,可以认为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最终以盗窃罪论处
解析
【答案】:D
本题中A 项错误。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甲应当优先
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但是这有可能会比故意伤害罪(重伤)判的轻。一般罪名(故意伤害
罪)与特殊罪名(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不一致,因此这时只能认为二者是想象竞合,对甲
择一重论处。
B 项错误。一般情况下,抢劫罪的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是法条竞合关系,甲应当优先认定
为抢劫罪致人重伤(未遂),但是由于甲触犯的是抢劫罪致人重伤(未遂),如果一定要认定
为本罪的话可能会比抢劫罪的基本犯既遂判的轻,因此这时只能认为二者是想象竞合,对甲择
一重论处。
C 项错误。抢劫(故意)致人死亡是加重构成要件,按道理应当比故意杀人罪配置更重的
法定刑,但是现行刑法并没有,因此如果认定为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可能会比故意杀人既
遂判得轻,因此只能认定二者是想象竞合,对甲择一重论处。
D 项正确。一般情况下,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对甲优先认定为盗伐林木
罪。按道理应当给盗伐林木罪配置比盗窃罪更重的法定刑,但是现行刑法没有,因此只能认为
二者是想象竞合,对甲择一重论处。
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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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
1.法条关系: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一般与特别的关系,也即A 与A+B 的关系,B 是特殊因子。这种关系也称为包容关系,
也即
A+B 可以包容评价为A。
2.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
若触犯此罪名,必然会触犯彼罪名,则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3.处理规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27 题禁止令
原题
127.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的,禁止设立公司
B.禁止进入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区、幼儿园
C.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D.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控告人
解析
【答案】:ABCD
A、C 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
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禁止令规定》)第3 条
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
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B 项正确。《禁止令规定》第4 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
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
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
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D 项正确。《禁止令规定》第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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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一)未
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四)禁止接触同案犯;(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
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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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
禁止令是在审判时作出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28 题罚金
原题
128.关于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罚金
B.罚金不能单独适用
C.刑法某条文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官可以据此对被告人只判处
罚金
D.如果判处甲罪罚金,判处乙罪罚金,则对罚金并科执行
解析
【答案】:ACD
A 项正确,B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规定。”此处的另有规定,限于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只能适用罚金,
故A 项正确。也说明罚金可以单独适用,故B 项错误。
C 项正确。罚金适用是并科或单科式,即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C 项中,该刑法
条文的刑罚适用方式是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对某一犯罪单处罚金。因此,法官
对被告人只判处罚金的做法正确。
D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69 条第3 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因此,D 项中,两罪并罚,刑
罚种类相同,均为罚金的,应当对罚金刑并科执行。
本题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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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
1.概念: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在性
质上与行政罚款不同
2.适用方式:
①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②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③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④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29 题附加刑的适用方式
原题
129.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单选)
A.对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必须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B.对严重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C.附加于管制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
D.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刑期是终身
解析
【答案】:A
A 项错误。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需注意的是若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A 项
中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主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情形。
B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56 条第1 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个概括规定,
可以包括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渎职犯罪等的犯罪分子,也即只要是严重犯
罪,均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B 项中,对严重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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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正确。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D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57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
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本题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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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需注意的是若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
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30 题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免除处
罚
原题
130.关于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免除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可以竞合
B.在减轻处罚时,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C.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减轻处罚,并且不受刑格的限制
D.免除处罚,意味着免除所有处罚,所以在性质上等同于单纯宣告有罪
解析
【答案】:B
A 项错误。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是两种法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
处的刑罚比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轻一些。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分别在法定刑内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能竞合,只能择一适用。
B 项正确。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减轻处罚时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
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C 项错误。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是特别减轻处罚制度。但其作为减轻处罚这种法定量刑情节,仍然受刑格限制,只能在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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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刑格内处罚。
D 项错误。免除处罚是指免除刑罚处罚,不意味着免除非刑罚处罚。同时,免除处罚是指
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但是免除其刑罚处罚。即免除处罚的前提是有罪判决,在性质上不
同于无罪判决或不起诉。
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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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
这是指在同一个刑格幅度内,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1.减轻处罚,是指在刑格以下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有刑格限制,只能在下一个刑格内处罚,而不能跨越下一个刑格,在下下一个
刑格内处罚。
3.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
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1.这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但是免除其刑罚处罚。
2.免除处罚在性质上不同于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免除处罚的前提是有罪判决。
3.免除处罚是指免除刑罚处罚,不意味着免除非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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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 题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原题
131.关于特别累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前罪是间谍罪,后罪是帮助恐怖活动罪,可以成立特别累犯
B.特别累犯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包
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C.多数观点认为前后罪的主体要求已满18 周岁
D.前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解析
【答案】:ABC
A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66 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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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都以累犯论处。”因此,前罪间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罪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
罪可以成立特别累犯。
B 项正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
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C 项正确。多数观点认为,成立特别累犯要求前后罪主体已满18 周岁。
D 项错误。成立特别累犯不需要刑度条件,即没有前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
本题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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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 题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原题
132.下列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有?(多选)
A.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不反抗
B.被采取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尚未被掌握的罪行
C.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D.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报案且不逃逸
解析
【答案】:ABCD
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它包括:(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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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
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
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
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A 项正确。A 项属于上述视为自动投案的第(2)种情形。
B 项正确。B 项属于上述视为自动投案的第(4)种情形。
C 项正确。C 项属于上述视为自动投案的第(3)种情形。
D 项正确。D 项属于上述视为自动投案的第(1)种情形。
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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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坦白、立功】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33 题成立自首的条件之二——如实
供述的认定和准自首(特别自首)的认定
原题
133.关于如实供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
科等情况
B.王某多次盗窃,交代了盗窃50 万元的事实,但隐瞒了盗窃5000 元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
C.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这些事实之前主动
交代的,属于如实供述
D.丁因受贿罪被捕后,主动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实施了滥用职权罪,即使滥用职权罪
是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也不认定为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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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答案】:ABCD
其中,如实供述包括三种情形:(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
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犯罪嫌疑人多次实
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
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
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交代
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
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3)犯罪嫌疑
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
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准自首是指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本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的且尚未被
司法机关证明成立的其他罪行。
A 项正确。A 项属于认定如实供述的第(1)种情形。
B 项正确。B 项中王某多次实施盗窃罪,交代了盗窃50 万元的事实,隐瞒了盗窃5000 元
的事实,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中,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
定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
C 项正确。C 项属于认定如实供述的第(3)种情形。
D 项正确。准自首中的不同种的其他罪行,不包括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
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
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情形。因此,D 项
中,因丁主动交代的受贿罪行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罪的罪行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
联,不属于准自首中如实供述不同种的其他罪行的情形,故丁不能被认定为准自首。
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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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准自首)】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34 题立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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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
134.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
子有立功表现
B.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线索
C.犯罪分子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不能认定为立
功线索
D.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或当场指认同案犯的,属于立功
解析
【答案】:AB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 条“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
具体认定”,规定了3 种不能被认定为立功的情形:(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
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
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
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
认定为有立功表现;(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
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A 项正确。A 项属于上述不能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第(3)种情形。
B 项正确。B 项属于上述不能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第(1)种情形。
C 项正确。C 项属于上述不能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第(2)种情形。
D 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 条关于“协助
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规定了4 种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形:(1)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
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
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D 项属于上述被认定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
人的第(1)种与第(2)种情形。
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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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1.揭发他人“ 犯罪” 。只要求具备客观阶层的条件即可,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不要求符合
主观阶层(故意、过失、责任年龄等),并能最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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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揭发“ 他人” 犯罪。这里的他人不能是共同犯罪人,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无关
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
3.“ 揭发” 他人犯罪。这里的揭发包括犯罪人告发他人对自己犯罪。这里的揭发包含被害
人告发。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35 题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原题
135.甲乙丙丁是中学同学(均16 周岁)。甲带领乙丙殴打丁,丁逃至一个楼顶阳台,无处可
逃,被甲乙丙继续殴打,身受轻伤,丁挣脱后跳上水泥护栏,骑坐在护栏上,表示“如果再打
我,我就跳下去!”甲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看着你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丁被
迫跳下,当场摔死。甲对乙丙表示“别怕,是他跳下去的,与我们无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C.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乙丙触犯故意伤害罪
解析
【答案】:BD
A 项、C 项错误,B 项正确。甲的行为对丁的自杀带有强迫性质,丁的自杀并非自身的意
志。欺骗或者强迫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对丁形成支配力,所以甲构成故
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乙丙没有强迫丁自杀,但要对之前殴打丁的行为负责,乙丙具有伤害的
故意,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即殴打丁,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丁轻伤的后果。所以
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故D 项正确。
本题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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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
【客观阶层】
1.强制手段
①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②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③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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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欺骗手段
①引诱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人:
②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③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 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
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④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3.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主观阶层】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36 题强奸罪
原题
136.关于强奸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A.甲以为王某(女)熟睡,于是实施了奸淫行为。实际上王某暗恋甲,故意勾引甲来“强奸”。
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B.乙根本无法认识到李某(女)只有13 周岁,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乙不构成强奸罪
C.丙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遭到路过的张某阻止。丙为了完成奸淫行为,对张某实施暴力
行为,导致其重伤。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
D.当考生王女感觉可能不及格,而要求考官丁关照时,考官丁说:“如果答应和我发生性关系,
就给你及格。”王女于是和丁发生了性关系,但事后丁没有让王女及格。丁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解析
【答案】:ABCD
A 项,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
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包括:(1)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2)
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例如,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决定权。而王某故意“勾
引”的行为表明甲并没有侵犯王某的性自主权,所以甲无罪,因为没有任何法益侵犯危险。B
项,只要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行为即构成强奸罪。C 项,强奸致人重伤的“人”仅指被强奸人,
不包括前来阻止的第三人。必须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即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暴力和奸淫行为)
导致被强奸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不能评价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的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
结果,不属于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对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需独立评价,故对丙应定强奸
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D 项,丁不构成强奸罪,因为丁是以好处相利诱,而非以恶害相
通告。这是强奸和权色交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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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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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1.保护法益: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包括: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
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决定权
2.构成要件:①行为主体,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
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②实行行为。
(1)暴力手段,是指对妇女行使有形力→使妇女无法反抗。
(2)胁迫手段。行为模型:甲对乙以恶害相通告→由此使乙对甲产生恐惧心理→乙基于恐惧
心理而答应了甲的不法要求。
(3)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
③行为对象是妇女。针对已满14 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针对不满14 周岁的幼女,是
奸淫幼女。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37 题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
童罪、故意伤害罪、教唆犯
原题
137.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使用暴力试图强奸乙女,乙挣脱逃跑,不慎落入水中。甲赶到河边之后,看到乙在水中呼
救,故意不救助,看着乙溺亡。甲的行为属于强奸致人死亡
B.甲强迫不满14 周岁的乙猥亵了15 周岁的丙,由于丙不是未满14 周岁的儿童,所以甲的行
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C.甲和乙(女)网恋,乙将自己的诸多隐私都告诉了甲,甲以在网络上散布隐私相要挟,要求
乙与自己视频裸聊,乙就范,甲成立强制猥亵罪
D.甲想要杀死仇人乙,朋友丙得知后劝说:“杀人要偿命的,打伤就可以了”,甲觉得有道理,
于是将乙打伤。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解析
【答案】:C
A 项,强奸致人死亡要求必须是强奸行为导致死亡结果,本案中乙挣脱逃跑不慎落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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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救助的行为导致乙死亡,甲的这一行为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 项,猥亵并不必然要求直接身体接触,强迫他人对第三人实施猥亵同样属于“猥亵”的范
畴,所以乙同样是被害人,甲的行为对乙成立猥亵儿童罪。
C 项,行为人是否在现场不必然影响猥亵罪的成立,视频裸聊同样属于侵犯性羞耻心的猥
亵行为,甲以胁迫方式强制猥亵乙,成立强制猥亵罪。
D 项,他人已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也不
构成心理性帮助犯,因为降低了法益受到的危险。故意伤害较故意杀人而言属于同一性质的轻
罪。
本题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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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
1.行为主体: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已满14 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3.猥亵、侮辱: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
4.强制方法: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强制方法的特点是使他人不
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5.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不是A 与-A 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 与
A+B 的包容评价关
系。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38 题敲诈勒索罪
原题
138.关于人身自由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将李某(16 周岁)欺骗至游戏厅打游戏,然后给李某父亲打电话:“我绑架了你儿子,赶
紧汇钱到我账户,否则杀了他!”甲构成绑架罪
B.乙和王某商议,共同“搞点儿”王某父亲的钱。由乙打电话给王某父亲:“我绑架了你儿子,
赶紧汇钱到我账户,否则杀了他!”王某父亲不相信,王某便在电话里伪装自己被绑架。乙构
成绑架罪
C.丙将儿子从岳父处悄悄接回来,然后打电话给岳父:“儿子被绑匪绑架了,他们问我要钱,
不给钱就杀了小孩,你赶紧给我打钱。”岳父相信便打钱给丙。丙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偷盗一个婴儿准备出卖,但是卖不掉,便恐吓婴儿父母,声称不给钱就杀了婴儿。丁构成
拐卖儿童罪和绑架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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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A 项,甲对李某父亲虚构事实对李某父亲以恶害相通告勒索财物,李某父亲一方面产生了
认识错误,即儿子被绑架了;另一方面,产生恐惧心理,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
B 项,与A 项类似,乙和王某虚构事实敲诈勒索,这些事实既是虚假的,又让人恐惧,行为既
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注意,绑架罪的实行行为要求实质控制人质。
C 项,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是:实施恐吓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
为人取得财物。对方的恐惧心理来源于绑匪的恐吓,岳父的恐惧不是来源于丙,丙只是转告虚
假恐吓信息,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丙虚构事实的行为使岳父交付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与编造恐吓信息型诈骗的区分:被害人对谁产生恐惧心理。如果对行为人产生恐惧心
理,则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对“第三人”产生恐惧心理,则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D 项正确。
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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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1.成立条件(第一步)恐吓行为(胁迫、威胁、敲诈行为)①“ 以恶害相通告” :恶害的内容既
可以是违法内容,也可以是合法内容②)“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恶害内容要能使对方产生恐
惧心理,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为前提
2.既遂条件(第三步+第四步)第三步是“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第四步是“ 行为
人取得财物” 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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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 题非法拘禁罪
原题
139.李某请求银行信贷员杨某(女)贷款,杨某不答应。李某便将杨某劫持到轿车上,给其强
行灌服“迷魂药”,使其处于麻醉状态,带到一处民宅。等到杨某苏醒,李某要求帮助贷款200
万元。杨某不答应,李某便强行拍下杨某的8 张裸照,以便进一步要求贷款。拍完裸照后,李
某送杨某回家。李某的行为构成?(多选)
A.骗取贷款罪
B.敲诈勒索罪
C.非法拘禁罪
D.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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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A、B 项错误。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李某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贷款。也不构
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该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李某只是要求贷款,没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李某将杨某劫持到民宅的行为,非法剥夺了杨某的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除此之外,李某强行拍下杨某裸照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性羞耻心,主观上是故意,构成强制猥
亵、侮辱罪。故C、D 项正确。
本题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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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
1.行为主体: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已满14 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3.猥亵、侮辱: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
4.强制方法: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强制方法的特点是使他人不
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5.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不是A 与-A 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 与
A+B 的包容评价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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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 题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
女儿童罪、暴力取证罪
原题
140.关于人身自由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为了绑架乙,使用暴力欲制服乙,乙激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制服了乙。甲同时构成
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B.甲想要偷小孩儿卖了赚钱,偷到手之后,甲的姐姐因为自己没有孩子,于是要求甲将小孩儿
交给自己抚养,甲同意。甲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构成拐骗儿童罪。
C.乙欠甲5 万元不归还,一日,甲在大街上见到乙的妻子丙,于是将丙带到宾馆不让丙离开,
打电话给乙要求还钱,否则不放人。过了三天乙仍然不还钱,甲很生气,想将丙卖掉,找到了
买家后还未来得及卖出就被抓。由于拐卖妇女罪不要求卖出,所以就该罪而言,甲成立既遂。
D.甲(民警)使用暴力逼迫乙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不慎致乙重伤,应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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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A 项说法错误,虽然甲同时触犯了两罪,但是由于法条规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
人致人重伤,以绑架罪论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应适用该法条规定。甲为达到控制目
的而实施的伤害能够成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有该法条规定,想象竞合犯转化为结果加重
犯。
B 项,拐卖儿童罪属于短缩的二行为犯,要求基于出卖目的实力控制了儿童,并不要求出
卖行为,只有实力控制儿童的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因此甲构成拐卖儿童罪。结论:实施了
实力控制行为,就成立拐卖儿童罪;将儿童控制到手(拐到手),就构成既遂。
C 项,甲先前只有非法拘禁的目的,事后产生了出卖目的,此时只有出卖掉了才构成拐卖
妇女罪既遂。
D 项,对于暴力取证中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是法律拟
制。
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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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
“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①绑架+杀害: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1) 杀害结果:要求杀死人质(多数说)。
(2) 杀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②绑架+伤害: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1)“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 要求:客观上具有造成重伤的可能性,主观上具有造
成重伤的故意。
(2)伤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41 题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原题
141.甲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出租车司机王某绑架,由甲负责看守,由乙向王某的妻子勒索财
物。甲在看守时,王某反抗,甲便将王某活埋于屋后渣土中。甲乙离开现场,以为王某已死,
继续向其妻勒索财物:“你老公已被我们关押一天了,赶紧汇钱!”第二天清晨,王某竟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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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被路人相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有观点认为,甲构成绑架罪,属于其中的“杀害被绑架人”,同时适用总则未遂犯的规定
B.有观点认为,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C.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乙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后,与绑架罪并罚
解析
【答案】:ABD
关于甲的杀人行为,理论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绑架罪,属于其中加重
情节的“杀害被绑架人”,同时适用总则未遂犯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普通绑架罪
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故A、B 项正确。由于乙对甲的杀人并不知情,因此乙不
构成故意杀人罪,C 项错误。绑架罪的行为框架中预设了敲诈勒索的环节(行为二),当实施
了行为一(实力控制人质)和行为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不需要再单独定敲诈勒索罪,只
需要定绑架罪,能够吸收评价敲诈勒索罪。但是,当甲杀王某,以为王某死亡后,甲乙的绑架
罪便已经结束了。此后的行为便不在绑架罪的框架内,需要独立评价,因此,此后的犯罪需要
单算,需要并罚。故D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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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
1.行为结构: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2.构成要件
①带着目的二,也即带着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主要是勒索财物的目的)。
②对合格的人质实施实力控制行为。
③合格的人质是: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看,会使第三人产生担忧的人4 既遂条件:实际控
制了合格的人质。不要求实施行为二,不要求要到钱。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42 题非法拘禁罪
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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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关于人身自由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甲起先只有非法拘禁的目的,拘禁了乙,拘禁了3 天后(已成立非法拘禁罪),才产生了向
乙的家人勒索财物的目的,但是此目的必须客观表现出来,方可成立绑架罪
B.甲起先只有非法拘禁的目的,拘禁了妇女乙,拘禁了3 天后(已成立非法拘禁罪),才产生
了将乙卖掉的目的,只要此目的客观表现出来,就可成立拐卖妇女罪
C.甲带着向乙要钱的目的,着手绑架乙的孩子丙,守在丙的小学门口,丙与同学丁出来,甲将
丁当作丙,劫持到车里开走,关在地下室。甲成立绑架罪未遂与非法拘禁罪既遂的想象竞合
D.甲欲绑架乙,对乙使用暴力欲制服乙,乙激烈反抗,甲制服不了乙,一怒之下杀死了乙,然
后向乙的亲属勒索财物。甲成立绑架罪未遂,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并且构成敲
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解析
【答案】:ABCD
本题中A 项正确。甲在非法拘禁罪成立后才产生了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即向乙
的家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此时乙仍处在被拘禁的状态中,甲必须将目的表现出来,也即实施与
其对应的行为,才能在之后成立绑架罪,对乙应与前面的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B 项正确。甲在非法拘禁罪成立后才产生了将妇女乙出卖的目的,此时乙仍处在被拘禁的
状态中,甲必须将目的表现出来,也即实施与其对应的行为,才能在之后构成拐卖妇女罪。
C 项正确。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控制人质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甲虽然客观上控制了人质,
但是由于丁不是乙的孩子,即甲实际控制的不是合格的人质,主观上不能达到胁迫乙的目的,
因此对丙来说甲成立绑架罪未遂,对丁来说甲成立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D 项正确。甲在着手对乙实行绑架的持续过程中,为了制服反抗的人质乙,未能制服乙,
构成绑架罪未遂,将其杀害,属于杀害被绑架人,适用结合犯“绑架+杀人=绑架(加重处罚)”。
杀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绑架罪结束后,甲向乙亲属勒索财物,单独构成敲诈
勒索罪,并罚。
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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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1.构成要件:拘禁行为。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①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②欺骗并未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只是基于某种动机不想出去行为人不构成非法
拘禁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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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 题诈骗罪
原题
143.甲男与乙女商量,通过“放鸽子”的方式骗取钱财。甲找到人贩子王某,隐瞒真相,请王
某将乙卖掉。王某不知情,将乙卖给丙男,所得钱财给了甲,甲给了王某一笔感谢费。后甲乙
里应外合,乙跑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乙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丙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未遂
D.王某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
解析
【答案】:B
甲并没有想拐卖乙,甲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由于乙不是被拐卖的妇女,因此丙不构
成收买被拐卖罪的未遂,而是对象不能犯,作无罪处理。王某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因为乙不是
真正的被拐卖的妇女,王某属于不能犯。王某是甲乙实施诈骗罪的利用工具,甲乙构成诈骗罪
的间接正犯,利用王某犯拐卖妇女罪的故意实现了自己诈骗罪的目的。
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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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44 题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原题
144.妇产科医生甲接生了一个健康婴儿,但欺骗产妇及家属:“婴儿患有严重先天性疾病,存
活不了多久,交给我们吧。”产妇信以为真。甲遂将婴儿转卖给他人(事实一)。某日,甲看
到另一病房有个产妇和婴儿在熟睡,便趁机将婴儿抱走,转卖他人,但这次未能卖掉便被抓捕
(事实二)。某日,甲为了给不能生育的表姐弄个孩子,又偷走了一个婴儿,交给表姐。表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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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表示感谢,送给甲一套价值2000 元的化妆品(事实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事实一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
B.事实二构成拐卖儿童罪未遂
C.事实三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
D.事实三构成拐骗儿童罪既遂
解析
【答案】:AD
拐卖儿童罪要求行为有两个目的,一是要有非法拘禁的或者实力控制儿童的目的,实施了
非法拘禁或者实力控制儿童的行为;二是要有出卖的目的,但不要求在客观上表现出来,即不
要求实施出卖行为,更不要求出卖掉。该罪既遂的标准是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在事实一、事实
二中甲都以出卖为目的,实力控制了婴儿,一次出卖成功,一次未能卖掉,都不影响拐卖儿童
罪既遂的构成。故A 项正确,B 项错误。而在事实三中,虽然甲实力控制了婴儿,但是没有出
卖的目的,只达成拐卖儿童罪的目的一,没有达到目的二,所以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构成拐骗
儿童罪,成立拐骗儿童罪,不要求特别目的,“拐骗”既包括实力控制手段(绑架、劫持),
也包括欺骗。故C 项错误,D 项正确。
本题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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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
1.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只要侵害两种法益之一,就
构成本罪。
2.行为方式:拐骗。这里的拐骗,既包括实力控制手段(绑架、劫持),也包括欺骗
3.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有无出卖目的
判断方法:看有没有收买方。注意:两罪的关系是A 与A+B 的关系,12 是出卖目的。两罪
不是A 与-A 的关系。成立拐骗儿童罪,不要求特别目的如果有出卖目的,则成立拐卖儿童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45 题盗窃罪
原题
145.新娘刘某因忙于进行婚礼,将小手包交给伴娘王某帮自己拿着。婚礼期间,小手包中手机
响了,王某在替刘某接电话时发现手包中有一条金项链,便放进自己口袋,将小手包放在刘某
卧室柜子上便离去。王某的行为构成?(单选)
A.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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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无罪
解析
【答案】:A
伴娘王某是占有辅助人,小手包虽然与新娘刘某有一定距离,实际上仍在主人实力控制之
内,小手包实际仍是主人刘某在占有,王某只是占有辅助人,而伴娘王某将该财物金项链脱离
主人占有范围,放进自己口袋,变成自己占有,所以是盗窃罪,A 项正确。不是职务侵占罪,
因为王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所盗窃之物也不是自己在占有。也不是侵占罪,因为王
某并不是小手包的占有人,小手包实际仍是刘某在占有,BCD 项错误。
本题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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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46 题盗窃罪、诈骗罪
原题
146.乙向甲求购一辆摩托车,甲看到路边正好停了一辆摩托车,就指着这辆摩托车说:“这辆
便宜卖给你了。”乙遂给了甲5000 元,后将摩托车开走。事实上,乙也知道甲并不是摩托车
的车主。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多选)
A.甲对车主构成盗窃罪
B.甲对乙构成诈骗罪未遂
C.乙对车主构成盗窃罪的片面正犯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
【答案】:ABC
甲对车主构成盗窃罪既遂。甲欺骗乙,将不是自己的财物卖给乙,对乙构成诈骗罪,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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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乙知情,故构成诈骗罪未遂。甲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明知甲不是车主,而购买并骑走,也构成盗窃罪,与甲构成盗窃罪的片面正犯,因为乙有帮
助甲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盗窃)负责,结合自己的参与行为,构成甲的盗窃
罪的片面实行犯(正犯)。由于乙也构成盗窃罪,故不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题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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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两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47 题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
原题
147.关于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乙因地界问题相互辱骂。乙一把挠破甲的额头,甲警告:“你再这样,我就不客气了!”
乙依然抓挠抽打甲的额头,甲为了反击,用铁锨手柄打向乙的腰部,致其骨折,经鉴定是轻伤。
乙属于不法侵害,甲属于正当防卫
B.甲在某茶馆遇到素有恩怨的乙,双方发生争吵。乙拿出水果刀威胁甲,甲见状逃跑,边逃边
喊:“你等着,我马上回来!”乙答:“奉陪到底!”甲拿着一个铁钳返回茶馆,与乙对峙。
双方发生厮打,甲的右膝被乙刺伤,经鉴定为轻伤。甲乙属于相互斗殴,乙既不属于正当防卫,
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乙因琐事相互斗殴时,甲将乙打成胸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D.甲乙是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推搡中,甲朝乙的小腿踹了一脚,乙倒地,头部着地死亡。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解析
【答案】:ABC
A 项,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来自于乙的侵害,甲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且所造成的伤强
调是轻伤,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B 项,甲乙属于相互斗殴,在相互斗殴时,轻伤属于可承诺的范围,重伤不可承诺,甲为
轻伤,所以乙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C 项,相互斗殴,重伤不可承诺,所以甲具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
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D 项,甲只是轻微的暴力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甲若对死亡有过失,则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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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若无过失,则构成意外事件。本题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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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由于无法预见原因而发生危害结果。结构: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48 题侵占罪
原题
148.甲借乙的摩托车办事,办事时将车停在车棚,取车时甲误将他人的摩托车骑走。当时,看
车人没有查对车牌就予以放行。甲还车时,乙发觉不是自己的车,二人便决定去车棚换车。途
中甲乙共商将该车占为己有。于是,二人将车隐匿,徒步来到车棚,谎称存车时看车人没有给
车牌(错骑他人摩托车时甲已将车牌还给了看车人),又将乙的摩托车骑走。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单选)
A.甲构成盗窃罪
B.甲乙构成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D.乙无罪
解析
【答案】:B
甲在第一次取车的时候是合法占有该车,后来甲乙发现不是乙的车后,不予归还他人,据
为己有,将自己占有的他人之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甲乙构成侵占罪的共犯,故B 项
正确。甲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之物变成自己所有,甲取车后不予归还时是
自己占有该车。至于又骗看车人,取回自己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是取回自己的车。更不
可能构成诈骗罪,故A、C、D 项错误。
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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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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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49 题盗窃罪
原题
149.蒋某(大老板)在五星级酒店房间与卖淫女沈某完成性交易后,告诉沈某嫖资放在床头柜
上自己拿,便倒头就睡。沈某见床头柜上有3000 元(嫖资)用一块手表压着,便将3000 元
和手表一起拿走。蒋某醒后发现手表丢失便报案。公安机关找到沈某。经鉴定该手表价值8 万
元,但沈某一直辩称以为该表最多值一两千元。沈某的行为构成?(单选)
A.盗窃罪,按照“数额巨大”(8 万元)的档次量刑
B.盗窃罪,按照“数额较大”的档次量刑
C.无罪,因为沈某只认识到“数额不大”
D.无罪,因为是赠
解析
【答案】:B
沈某拿走手表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盗窃罪,因为题目已经明确说明3000 元是嫖资了,
而手表不属于嫖资。关于盗窃的数额,不是纯粹的客观要素,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盗窃
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都要求有认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是2000 元左
右,“数额巨大”是3 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50 万元以上。沈某认识到数额较大,但
没认识到数额巨大。所以,沈某构成盗窃罪,按照“数额较大”的档次量刑,故B 项正确。
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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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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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 题盗窃罪
原题
150.下列情形属于盗窃的有?(多选)
A.主人外出,送牛奶的工人将牛奶放进门口的奶箱。甲路过取走牛奶
B.王某继承祖父房屋,不知祖父在墙体内藏有金条。装修工发现后据为己有
C.王某继承祖父房屋,不知祖父在墙体内藏有金条。王某将该房屋卖给李某。李某在装修房子
时发现金条,王某向李某索要,李某拒不返还
D.王某继承祖父房屋,不知祖父在墙体内藏有金条。王某将该房屋卖给李某。李某也不知道金
条之事。但邻居田某知道王某的祖父在墙体内藏有金条,趁李某不在家,挖走金条。
解析
【答案】:AB
盗窃罪的成立要件是将他人占有之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而A 项,主人虽
然外出,但是送牛奶的工人将牛奶放进门口的奶箱,实际上在现实中,大家都已默认此时牛奶
是归主人占有,所以甲路过将他人占有之物转为自己所有构成盗窃。B 项,王某继承祖上房屋,
当然包含继承藏在墙体内的金条。虽然王某没有现实的占有意思,但是可以推定王某有概括的
占有意思。装修工发现后将他人占有之物转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C 项,李某手中的金条属
于王某所有、李某占有的财物,李某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这种侵占罪就是法条规定的侵占埋
藏物。D 项,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占有人对财物都要有占有意思。如果
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占有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李某虽然在客观
上占有金条,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而且由于该金条也不是李某所有,因此不能推定李某有
概括的占有意思,因此李某没有占有该金条。田某从李某家挖走金条,对李某不构成盗窃罪。
田某对王某构成侵占罪,属于将王某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属于侵占埋藏物。
本题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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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 题盗窃罪
原题
151.关于盗窃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在朋友家做客,趁机盗窃朋友一支钢笔(价值10 元),属于“入户盗窃”
B.乙携带镰刀,偷割邻居家麦田里的小麦,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C.丙在火车上趁乘客熟睡,偷其手提包中财物,属于“扒窃”
D.丁在2 年内3 次盗窃自行车,属于“多次盗窃”
解析
【答案】:CD
A 项,甲不是带着非法目的入户,是带着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不算“入户盗窃”。B
项,“携带凶器盗窃”要求携带凶器的状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乙携带凶器割小麦
没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C 项,“扒窃”是指在公开场合盗窃他人
随身财物,正确。D 项,司法解释规定,2 年内盗窃3 次属于多次盗窃。
本题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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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
1.2 年内盗窃3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2.计算次数的标准。基于同一个盗窃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属
于一次盗窃。
3.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更不要求都成立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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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 题盗窃罪
原题
152.赵某乘坐长途大巴,看到李某熟睡,脚下的新铝锅(价值20 元)滚到自己脚下,心想:
“家里做饭正缺一锅”,下车时便拿走,回家一看大吃一惊,原来锅里有6 万元现金。赵某带
着锅和现金来到派出所找到民警孙某,请孙某通过派出所寻找被害人。孙某将赵某叫到一边,
对其悄声说:“你怎么这么傻!这样吧,你我各分3 万元,咱们谁也不将此事说出就行了。”
赵某同意了,并按孙某所说处理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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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赵某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6 万元
B.赵某构成侵占罪,侵占数额6 万元
C.孙某构成侵占罪,侵占数额6 万元
D.孙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6 万元
解析
【答案】:BC
盗窃罪的定罪数额要求主观有认识,赵某盗窃一口锅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达不到盗窃基础
数额标准,赵某不构成盗窃,但是构成侵占罪,故A 项错误,B 项正确,赵某发现锅里有6 万
元现金时是自己占有,后来与孙某合意瓜分时是将他人占有之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孙某不构成贪污,因为财物没有入国库,不属于公共财物,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故
C 项正确,D 项错误。
本题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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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定罪数额】
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注意:要求主观有认识。例如:甲在商场盗窃到女士乙的提包,发现
里面只有100 元(不考虑提包本身的价值)。有意见认为,由于该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因此甲
不构成盗窃罪。然而,甲应成立盗窃罪,因为甲有盗窃到数额较大财物的可能性、危险性。甲
构成犯罪未遂。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53 题入户抢劫
原题
153.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下列情形属于“入户抢劫”的有?(单
选)
A.甲进入王某的个体商店抢劫
B.乙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在室内对主人实施暴力
C.丙为了抢劫李某,来到李某家门外,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入户取走财物
D.丁在朋友吴某家中一起看球赛,临时起意实施抢劫
解析
【答案】:B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关于“户”的范围。“户”是指家庭住所。根据司法解释,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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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户”。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
(2)关于“入户”的目的。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第二,合法
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3)关于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
(4)关于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家庭住所)。
(5)关于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
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
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入户盗窃,被主人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
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综上所述,A 项,个体商店不算“户”。B 项,为“入户抢劫”中的转化型抢劫,正确。C 项,
丙是在户外实施暴力手段,不算“入户抢劫”。D 项,丁不是带着实施人身或者财产犯罪的非
法目的入户,是带着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不算“入户抢劫”。
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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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
1.入户抢劫
①“ 户” 的范围。“ 户” 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
②“ 入户” 的目的。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合法入户,在户内抢
劫,不属于“ 入户抢劫” 。应将“ 入户抢劫” 与“ 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③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④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 户”
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
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认定为
入户抢劫。
共犯。共犯人是否构成“ 入户抢劫” ,需要根据参与时间来判断。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54 题抢劫罪(致人死亡)罪
原题
154.下列共同犯罪,甲乙都要定“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有?(单选)
A.甲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望风。甲入室后拿到财物,被主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
将主人杀死,然后拿走财物
B.甲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望风。乙被保安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将保安杀死。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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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到财物后出来,与乙逃离
C.甲乙共谋抢劫,乙将凶器交给甲,甲持凶器入室抢劫,乙在外望风。甲入室后对主人使用暴
力,主人激烈反抗并大声呼救。甲为了压制其反抗,将其杀死,然后拿走财物
D.甲乙共谋抢劫,甲入室抢劫,乙在外望风。甲入室抢劫到财物后,为了灭口,擅自做主回头
又将主人杀死
解析
【答案】:C
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和抢劫过失致人死亡。A 项,甲构成转化抢劫,并构成抢
劫致人死亡。乙不知情,不转化为抢劫,依然定盗窃罪(帮助犯)。判断标准:知情+参与。B
项,乙作为帮助犯也能转化为抢劫,并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甲不知情,不转化为抢劫,依然定
盗窃罪(实行犯)。C 项,甲构成抢劫(故意)致人死亡,乙对甲的杀人应有预见,对此至少
负过失责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D 项,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乙只构成抢
劫罪,对杀人不负责任。
本题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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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
包含故意和过失两个维度。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55 题盗窃罪
原题
155.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在望风时被保安发现,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倒在地。甲转化为抢劫罪,乙以盗窃罪论处
B.乙在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将主人打倒在地。乙转化为抢劫罪,甲以盗窃罪论处
C.乙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主人追捕乙,乙逃出门呼喊甲,让甲断后,甲将主人打倒在地。甲乙
均转化为抢劫罪
D.乙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主人追捕乙,乙拼命逃跑,甲暗中将主人打倒在地,对此乙不知情。
甲转化为抢劫罪,乙以盗窃罪论处
解析
【答案】:ABCD。
A 项,甲乙有共同盗窃的故意。甲超出盗窃的故意,在外望风时,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倒
在地,甲虽然是盗窃罪的帮助犯,也可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为前罪实施者不限于实行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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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帮助犯。而乙只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转化为抢劫罪,乙以盗窃罪论处。
B 项,乙转化为抢劫罪,甲以盗窃罪论处。
C 项,甲乙共谋盗窃,乙让甲对主人实施暴力,表明二人在对主人实施暴力上具有共同行
为与故意,均转化抢劫。甲是转化抢劫的实行犯,乙是教唆犯。
D 项,甲虽然是盗窃罪的帮助犯,但可以转化抢劫。由于乙不知情,故乙不转化抢劫。总
结而言,帮助犯为抗拒主人对自己的抓捕而实施暴力,可转化抢劫;帮助犯为抗拒主人对实行
犯的抓捕而实施暴力,也可转化抢劫。
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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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共同盗窃】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抢劫,另一人是否也跟着
构成转化抢劫,判断标准:知情+参与。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56 题抢劫罪致人死亡
原题
156.在湖边,甲端一杯含有安眠药的饮料,欺骗乙女喝。乙女喝后昏睡,甲趁机拿走乙女的首
饰然后离开。几分钟后,乙女苏醒,因神志不清,踉踉跄跄刚走两步,掉入湖里溺死。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构成盗窃罪
B.甲先是诈骗,然后转化为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但对乙女死亡不负责任
D.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解析
【答案】:D。
A 项,甲乙有共同盗窃的故意。甲超出盗窃的故意,在外望风时,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倒
在地甲的行为符合昏醉抢劫,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窃取财物,
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状态,行为人单纯
利用被害人这种状态取走财物,仅成立盗窃罪。在这里,甲构成抢劫罪。除此之外,乙女因为
甲的昏醉抢劫的行为神志不清掉入湖中溺死,属于抢劫行为导致的,甲的昏醉抢劫行为与乙女
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故D 项正确。
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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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①主观心理,包括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死
②实行行为。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
③加重结果。“ 致人重伤、死亡” 的“ 人” 的范围包括:
(1)最初的被害人(财物的主人)
(2)前来阻止抢劫的人。
(3)打击错误中的其他人。这是指为了抢劫,向财务主人开枪,过失致无关第三人重伤、死
亡。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57 题窝藏罪与故意伤害罪
原题
157.甲单独盗窃,既遂后逃跑,主人追捕。乙帮助甲断后,对主人使用暴力,导致主人重伤。
甲对此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乙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B.乙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C.乙构成窝藏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
D.甲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解析
【答案】:C。
甲对乙的事情不知情,只构成盗窃罪。乙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罪,因为乙不是前面盗窃罪
的实行犯或帮助犯,甲也没有指使乙实施暴力。“前罪实施者”类似于一种身份,只有具有这
种身份才能构成转化抢劫的实行犯。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因为甲的盗窃罪已经结
束。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承继的共犯,因为甲的盗窃罪已经结束。乙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构成
故意伤害罪。乙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构成窝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论处。
本题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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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
1.窝藏罪: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这里的“ 帮助” 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
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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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庇罪: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58 题假想防卫
原题
158.甲单独盗窃,既遂后逃跑,主人追捕。甲欺骗乙:“这个人要伤害我,你帮我防卫他”,
乙不知情,对抓捕者实施暴力,致其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乙构成窝藏罪
B.乙构成假想防卫
C.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解析
【答案】:BD。
乙不知道甲实施了盗窃,不构成窝藏罪,也不构成转化抢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
卫,不可能是故意犯罪,如果有过失,则构成过失犯罪;如果无过失,则是意外事件。甲构成
事后抢劫的间接正犯,利用了不知情的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
本题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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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否则就是假想防卫。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59 题盗窃罪
原题
159.甲乙共谋共同抢劫,以租车为名,骗丙女出车。在车上甲乙将丙绑住,拿走200 元。然后,
甲让乙找石头,用来将丙砸晕,以争取逃跑时间。乙去找时,甲将丙强奸,对此乙不知情。乙
找回来后用石头将丙砸晕(重伤)。二人下车逃跑后,发现作案工具绳子忘在车上,甲让乙返
回找,乙发现丙没死,便用石头砸死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致人重伤是甲乙共同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C.乙对甲的强奸罪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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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对乙的故意杀人罪不负责任
解析
【答案】:ACD。
A 项,甲乙有抢劫犯罪的故意,以暴力手段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 项,认定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判断,抢劫罪的实
行行为,是指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不能评价为抢劫罪的
实行行为的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不属于抢劫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对其他行为导致重
伤、死亡需单独定罪。将人打成重伤是在抢劫完成后发生的,不是抢劫的暴力行为导致的,所
以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而应单独定故意伤害罪(重伤),然后数罪并罚。C 项,甲将丙强
奸,构成强奸罪,但是乙不知情,在共同犯罪的范围内才负责,而对于强奸罪,属于实行过限,
乙不负责任。D 项,甲对乙故意杀人不知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本题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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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1.共同正犯:不知情,肯定不用负责,但知情,不一定就要负责,还要看有无犯罪故意。
2.分析完作为,再分析不作为
3.实行不足:预定的共同犯罪是重罪,实行犯只实施了轻罪。其他共犯人对轻罪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轻罪与重罪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罪。重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60 题抢劫罪、盗窃罪
原题
160.甲见乙拎着行李箱在车站徘徊,对乙的行李箱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暗中向乙扔石头,意图
砸晕乙。乙被砸中头部,赶紧捂着伤口去寻找医生。甲此时走过来,将地上的行李箱迅速拿走。
甲的行为构成?(多选)
A.抢劫罪(既遂)
B.抢劫罪(未遂)
C.盗窃罪
D.侵占罪
解析
【答案】:BC。
本题的行为结构是:甲本想以暴力手段砸晕乙后抢劫乙,然后乙没晕却离开,随后甲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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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箱。可以看到甲有两个行为,首先是第一个行为意图抢劫乙,构成抢劫罪,但是未遂,因
为乙没晕,此时,甲对人有暴力,故A 项错误,B 项正确。第二个行为是乙走后,甲拿走行李
箱,此时甲对人无暴力,是通过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之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构成盗窃罪,既
遂,故C 项正确、D 项错误。所以本题要对甲进行数罪并罚。
本题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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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61 题故意伤害罪、侵占罪
原题
161.某晚,甲蒙面拿钢管殴打仇人乙,致乙轻伤。乙误以为遇到劫匪,对甲说:“我给钱,别
打我”,将钱包扔给了甲。甲一愣,拿着钱包就离开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
D.甲构成侵占罪
解析
【答案】:AD。
甲殴打乙致乙轻伤,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不构成抢劫罪,因
为没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故A 项正确、B 项错误。后面取得钱包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因
为缺少抢劫罪的第一步,即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乙给钱包的行为丧失了对钱包的占有,
而甲占有该钱包,甲将自己占有的他人所有之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故C 项错误,D 项正
确。
本题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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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62 题盗窃罪
原题
162.甲看到乙手里拿着手机在走,上前将乙的手碰了一下,乙的手机掉地上,甲迅速捡起逃离
(事实一)。第二天,甲又看到丙胸前挂着手机在走,上前一把扯下来,迅速逃离(事实二)。
第三天,甲又看到丁拿着手机在打电话,上前扭着丁的手腕,夺过手机,迅速逃离(事实三)。
第四天,甲看到地摊上戊在卖二手手机,说:“拿一个给看看!”戊递给甲一部手机。甲接过
后迅速逃离(事实四)。第五天,甲与朋友吃饭,由于自己手机没电,借朋友的手机用,用完
后发现该手机真不错,便拿着悄悄离席(事实五)。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事实一构成盗窃罪
B.事实二、三构成抢劫罪
C.事实四构成抢夺罪
D.事实五构成盗窃
解析
【答案】:AD。
A 项正确,第一个事实构成盗窃罪。乙的手机虽然掉在地上但是仍然归乙占有,甲的行为
对乙没有人身危险性,甲通过平和手段将乙的手机转移为自己占有,故甲构成盗窃罪。
B 项错误,第二个事实构成抢夺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夺取手段对物有暴力,对人有一定的危险,非平和手段,构成抢夺罪。第三个事实构成抢劫罪。
甲使用的夺取财物的手段暴力程度比第二个事实更高,达到了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使对方因
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构成了抢劫罪。
C 项错误,第四个事实构成盗窃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之物据为己有,所使用
的手段比较平和,对人身没有暴力、胁迫的性质,构成盗窃罪。
D 项正确,第五个事实构成盗窃罪,理由同事实四类似,虽然朋友将手机借给甲,但手机仍为
朋友在占有,甲将他人占有之物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本题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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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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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 题盗窃罪、侵占罪
原题
163.王某看到朋友李某骑辆新摩托车,对李某说:“让我骑一下,载着你兜风。”李某答应。
王某骑到某商场门前,让李某下车看看商场有没有停车的地方,将李某骗下车。李某刚下车,
没走几步,王某便将摩托车迅速骑走。王某的行为构成?(单选)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无因管理,无罪
解析
【答案】:B。
B 项正确,在王某骑走摩托车之前,李某仍在占有摩托车。而王某将他人占有之物变为自
己所有构成盗窃罪。
C 项错误,王某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之物变为自己所有,摩托车在
被王某骑走之前,一直被李某占有。
A 项错误,王某也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
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以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而基于认识错误对方
处分了财物,但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给王某。
D 项错误,王某更不构成无因管理了,王某并不是在为李某管理财物,提供服务。
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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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64 题赌博罪
原题
164.甲乙二人以摆摊摸奖的方式设局诈骗钱财。吴某在摸奖后发现受骗,不愿交付钱财。甲乙
将吴某围住,持刀逼迫其交付钱财。吴某被迫交付了300 元,然后从自己的车上取出一把刀要
求甲乙返还,甲乙拒绝,双方厮打,吴某刺中甲的大腿,见此状,乙便一刀刺中吴某腹部。后
甲和吴某均受重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甲乙触犯赌博罪
B.甲乙触犯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
C.吴某刺甲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D.乙刺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解析
【答案】:ABCD。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题中甲乙摆摊摸奖的目的
是为了设局诈骗钱财,没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没有触犯赌博罪。故A 项错误。甲乙明
显触犯了诈骗罪,使用欺骗方法,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获利,但是,并没有转化
为抢劫罪。《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甲乙行为不符合转化条件,故没有
转化为抢劫罪。B 项错误。吴某刺甲,属于正当防卫。乙刺吴某,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故意
伤害。C、D 项错误。
本题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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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65 题诈骗罪
原题
165.甲赠送乙一块名牌手表(价值1 万元)。乙生性多疑,认为该表是赝品,最多值100 元,
便花言巧语欺骗丙,将该手表以5 千元卖给了丙。乙的行为构成?(单选)
A.诈骗罪既遂
B.诈骗罪未遂
C.诈骗罪预备
D.无罪
解析
【答案】:D。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它的行为
结构是: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
物,对方遭受了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手段有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乙的
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让丙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故不构成诈骗罪,D 项正确。本题的实际考点
是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主要是判断行为对法益有无侵犯的危险。
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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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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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66 题受贿罪与财产犯罪的关系
原题
166.关于受贿罪与财产犯罪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局长甲向参与干部竞争上岗的乙声称:“如果不给我3 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
岗位,只好送甲3 万元。甲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和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B.老板乙求官员甲办事,甲表示,要办事,需要给钱。乙给了钱。实际上,甲是虚假许诺,并不想给办
事。甲同时触犯诈骗罪和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C.乙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50 万元,行贿给官员甲,并告知密码。甲收下该银行
卡。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 万元。乙构成行贿罪,不构成盗窃罪
D.甲对官员乙声称:“只要办成事,我送你一箱名酒,价值5 万元。”乙相信并办成了约定之事。
甲送乙一箱酒。乙事后发现酒瓶里装的是矿泉水。甲构成诈骗罪,乙不构成受贿罪
解析
【答案】:AB。
A 项,索取贿赂的方式包括敲诈勒索。此时,索取型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
择一重罪论处,受贿罪更重,因此定受贿罪。A 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恐吓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
成要件。同时,甲的行为也符合索取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甲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和受贿罪,最
终定受贿罪。
B 项,
甲构成诈骗罪,因为甲带着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对乙实施了欺骗,使乙基于认识错误而
处分财物。不过,不能因为甲构成诈骗罪,就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甲能欺骗成功,是因为甲基于
职务便利。甲亵渎了职务,所以甲同时构成受贿罪。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
重罪论处。
C 项,甲收下卡就是受贿罪既遂。虽然从名义上看,乙仍是卡的所有权人,但甲构成既遂。受贿罪
的既遂,只要求在事实上取得控制财物,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财物的所有权。乙取回50 万元,
构成盗窃罪。不能认为乙是卡的名义人,就认为乙不构成盗窃罪。乙前面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
后面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D 项,甲虽然欺骗了乙,但没有骗取乙的钱财,乙没有财产损失,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乙构成受贿
罪未遂,而非不构成受贿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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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之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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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前型交易(事前受贿):
①索取贿赂: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只要实施了索贿行为,就成立受贿罪既遂条件:要到了钱。
②收受贿赂:受贿罪的成立条件:请托人提出送钱,官员许诺办事。既遂条件:官员收了钱。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67 题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股权的性质
原题
167.甲公司享有乙公司20%的股份,王某代表甲公司参与乙公司的管理。王某在管理过程中,利
用职务便利,将甲公司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王某又利用职务便利,将乙公司的另一股东李某
的股权也擅自变更到自己名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王某对甲公司构成职务侵占罪
B.王某对甲公司构成侵占罪
C.法律实践上,王某对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D.法律实践上,王某对李某构成侵占罪
解析
【答案】:AC。
第一,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财产法益),职务侵占罪是A+B。B 是指三个方面。一是
行为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职员,而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不要
求特殊身份。二是行为对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的财物。三是行为方式。职务侵占罪要
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而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第二,股权具有财产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第三,王某将甲公司的股权变更为自己所有,属于通过平和手段,将甲公司享有的股权转移为
自己享有,属于盗窃行为,同时利用了职务便利,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四,王某通过平和手段将李某的股权变更为自己所有,属于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相
关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定(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
作意见)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该规定属于特殊规定。这是因为,李某的股权属于李某
的财产性利益,而非某个单位的财产性利益。不过做题时应当按照该规定处理,对王某认定为职
务侵占罪。法考真题中,选项中出现“法律实践”,意思是指司法解释的做法。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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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单位的财产,不是国有财产,也不是某个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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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里的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2.这里的财产包括利用职务产生的财物。
3.这里的财产包括公司的股份。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68 题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
原题
168.在生产、作业中,下列哪些情形构成危险作业罪?(多选)
A.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B.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的现实危险
C.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D.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但
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解析
【答案】:BC。
A 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134 条第2 款作了修订,新条文是:“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个行为类型“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
险组织作业”,并将罪名由原来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
作业罪”。因此,A 项行为构成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BCD 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也即第134 条之一:“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
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
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
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
作业活动的。”
该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该罪,要求造成具体危险。该罪也是故意犯罪。而强令、组织他
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过失犯罪。因此,D 项行为不构成该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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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69 题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认定
原题
169.下列情形中,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有?(单选)
A.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B.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但不足以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
C.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但没有危害人
体健康的具体危险
D.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但没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
解析
【答案】:A。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也即第142 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
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
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
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
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该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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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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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本罪,要求具体危险私自进口、销售印度仿制药,如果没有具体危险则不会构成该罪。
因此影片《我不是药神》· 中的男主角不会构成该罪,因为该药具有疗效。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70 题药品犯罪
原题
170.关于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从印度走私大量仿制药,销售给国内患者,药效良好。由于这种药不属于“假药”,因此
甲的行为无罪
B.乙大量销售变质的药品,构成销售劣药罪
C.丙大量销售过期的药品,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构成销售劣药罪
D.丁大量销售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构成销售假药罪
解析
【答案】:CD。
原药品管理法规定,两种药品视为假药:一是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二是必须
取得批号而未取得批号的药品。如此,影片《我不是药神》中从印度走私进口的仿制药,属于
假药。
2019 年8 月26 日新的药品管理法删除了这两项规定。也即,这两种药品不能被当然的视为假
药。新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
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这表明,“假药”应具有伤害人体健康或延误诊治的危险性。例如,不含
标明的成分,即使材料本身对人体无害,但会贻误病情的,仍属于假药。譬如用面粉制作速效
救心丸,属于假药。
A 项,根据新的药品管理法,这种疗效良好的药品不属于假药。因此,甲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但是,甲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 项,根据新的药品管理法,变质的药品属于假药。
C 项,根据新的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
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
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所以,过期的药属
于劣药。
D 项,根据新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属于假
药。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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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71 题药品犯罪
原题
171.关于提供假药罪、提供劣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医生甲明知是假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构成提供假药罪
B.医生乙明知是劣药,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造成身体严重损害,构成销售、提供劣药罪
C.医生丙负责管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出于医疗目的,非法地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构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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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营罪
D.医生丁负责管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出于牟利目的,非法地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构成贩
卖毒品罪
解析
【答案】:ABCD。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提供假药罪和提供劣药罪。提供假药罪,是指药品使用单
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提供劣药罪,是指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
提供给他人使用。加上生产、销售,完整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
售、提供劣药罪”。这两个罪名是选择性罪名,既可以分拆使用,也可以整体使用。如果同时
实施了销售、提供行为,则不需分拆使用及并罚,而是定“销售、提供假药罪(劣药罪)”。
注意:这里的提供既包括无偿提供,也包括有偿提供。当有偿提供时,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药
罪(劣药罪)和提供假药罪(劣药罪),此时整体上定一个“销售、提供假药罪(劣药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第一,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这些药品,
定非法经营罪。第二,出于牟利目的,非法贩卖这些药品,定贩卖毒品罪。第三,明知是走私、
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无论是否有偿提供,均定走私、
贩卖毒品罪,属于供货行为。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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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犯罪的区分详见第170 题的霹雳提醒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72 题走私犯罪,增值税发票犯罪
原题
172.甲从境外走私一批轿车入境,偷逃海关关税100 万元。甲欲向乙销售这些轿车,乙知道车
是走私进来的仍愿意购买,但要求甲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缴纳了增值税共计20 万元,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乙,由此甲乙达成交易。下列说法正确
的有?(单选)
A.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关税数额为80 万元,因为甲缴纳了20 万元税款
B.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金额为20 万元
C.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乙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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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海关关税数额应当是100 万元,在此不应当扣除甲缴
纳的增值税税款20 万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实际是海关领域的逃税罪。这是因为,当甲
将货物走私进来以后,走私犯罪已经既遂。既遂之后的销售行为已经与走私犯罪没有关系,不
能影响既遂的数额。对此也有司法解释持相同观点。
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了增值税20 万元,这种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
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为了偷逃税款,而甲没有偷逃税款,而是缴纳了税款。但是,甲为
自己的走私汽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上的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受行政处
罚。
刑法第155 条规定了间接走私,这是指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构成走私
犯罪。因此乙向甲购买走私进来的轿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此不能定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花钱买发票。乙的行为不是花钱买发票,而是作为买家,要
求卖家提供发票。因此,乙不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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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虚开发票罪(第
205
条之一)。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73 题走私犯罪
原题
173.关于走私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走私仿真枪,被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但由于甲走私仿真枪是为了自己把玩,没
有牟利目的,因此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B.乙走私珍贵的象牙,是为了留作纪念,没有牟利目的,因此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C.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解释为包括“国
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属于扩大解释
D.甲走私轿车进境,并且将枪支藏匿在轿车内也走私进境。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
私武器罪,由于是一个行为触犯两罪,因此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解析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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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关于走私仿真枪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如果鉴定没有杀伤
力,不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二,如果鉴定有杀伤力,没
达到真枪程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则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三,
如果经鉴定属于枪支,则定走私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不要求有牟利目
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B 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不要求牟利目的,因此乙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C 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包括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因此这种解释属于扩大解释。
D 项,甲的行为貌似是一个走私行为,实际上是两个走私行为。甲在实施一个走私犯罪活动,
但不能说是一个走私行为,因为甲一方面在走私轿车,一方面在走私武器。走私行为的数量应
当根据走私不同的对象来划分,而不应当根据走私工具来划分。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
而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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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变相走私(第154 条)。这是指变相偷逃海关关税,主要方式是,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
牟利。
2.间接走私(第155 条)。两种情形:第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第二,在境内运
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注意:对间接走私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1.本部分共九个罪名(第151 条、第152 条)。兜底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
品罪
2.走私方向
①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只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这两个罪的走私方向是出口。
②走私废物罪:只禁止进口,不禁止出口,该罪的走私方向是进口。
3.走私武器、弹药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74 题走私犯罪的既遂
原题
174.实施走私犯罪,下列情形构成犯罪既遂的有?(多选)
A.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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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
C.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
D.通过空运走私毒品,飞机进入我国领空
解析
【答案】:ABC。
ABC 项都是司法解释规定。
D 项,走私毒品罪的既遂标准:陆运,越过国边境线;海运,船只抵达我国港口;空运,飞机
抵达我国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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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变相走私(第154 条)。这是指变相偷逃海关关税,主要方式是,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
牟利。
2.间接走私(第155 条)。两种情形:第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第二,在境内运
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注意:对间接走私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1.本部分共九个罪名(第151 条、第152 条)。兜底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
品罪
2.走私方向
①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只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这两个罪的走私方向是出口。
②走私废物罪:只禁止进口,不禁止出口,该罪的走私方向是进口。
3.走私武器、弹药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75 题洗钱罪的认定
原题
175.关于洗钱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将合同诈骗的犯罪所得交给银行人员乙,让乙帮助自己掩饰、隐瞒。乙不构成洗钱罪
B.甲公司将贷款诈骗的犯罪所得交给银行人员乙,让乙帮助转移至境外。乙不构成洗钱罪
C.甲将受贿所得的一幅名画交给乙,让乙协助转换为巨额现金。乙构成洗钱罪,但甲不构成洗
钱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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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将为了实施恐怖活动的资金交给乙,让乙协助提供资金账户,予以隐藏。乙构成洗钱罪
解析
【答案】:A。
A 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金融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不是金融诈骗罪,而是属于扰乱市
场秩序罪,因此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乙不构成洗钱罪,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
B 项,贷款诈骗罪只有由个人构成。根据立法解释,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追究单位中直接责任
人员的贷款诈骗罪。换言之,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按照单位的领导个人构成该三罪论处,
其犯罪所得属于洗钱罪的对象。贷款诈骗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乙构成洗钱罪。
C 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重大修订,将刑法第191 条修改为:“为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
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
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
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
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这里的主要变化在于,删除行为方式中的“协助”。由此,对“自洗钱行为”按照洗钱罪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自己实施上游犯罪,然后自己洗钱,根据期待可能性原理,
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这种自洗钱行为也应按照洗
钱罪处罚。多数说认为,对上游犯罪和自洗钱构成的洗钱罪,应并罚。少数说认为,应当按照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提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然遵守期待可能性原理,也即,行为
人实施上游财产犯罪后,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如销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C
项中,甲乙均构成洗钱罪。
D 项,洗钱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D 项中的资金属于实施上游犯罪(恐怖犯罪)的
资金。乙构成恐怖犯罪的帮助犯。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通谋。有,则
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只是为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提供掩饰、隐瞒,则是洗钱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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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1.七种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①毒品犯罪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③恐怖活动犯罪④走私犯罪⑤贪污贿赂犯罪⑥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犯罪⑦金融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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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通谋有,则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则是
洗钱罪
3.对“ 自洗钱行为” 按照洗钱罪处罚
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这种自洗钱行为也应按照洗钱罪处罚。多数说认为,
对上游犯罪和自洗钱构成的洗钱罪,应并罚。少数说,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①如果是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则按照(想象竞合,择重罪论处)
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然遵守期待可能性原理,也即,行为人实施上游财产犯罪后,
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如销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76 题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原题
176.甲事先准备好的微型摄像机和读卡器装在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将储户杨某卡上的信息和
密码窃取后复制了杨某的银行卡,然后用复制的银行卡在银行柜台将杨某账号上的30 万元通
过转账方式转至自己的银行卡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触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B.甲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
C.甲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D.以上三项罪名,属于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解析
【答案】:ABCD。
甲触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具有牵连关系,最终以
信用卡诈骗罪论处。甲窃取储户杨某的信息和密码的行为触犯了窃取信用卡信息罪,A 项正确。
甲通过私自掌握的杨某的信息和密码,复制一张卡,这种行为属于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构
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 项正确。甲的使用信用卡方式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甲构成信用
卡诈骗罪,C 项正确。甲虽然有多个行为,但都是为了进行信用卡诈骗,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
触犯了不同罪名,但是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在处理方法上,择一重罪论处,所以本题
中最终对甲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D 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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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①行为对象。本罪的“ 信用卡” 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无透支功能的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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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借记卡。
②行为方式。非法使用信用卡,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77 题信用卡诈骗罪
原题
177.60 岁的甲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一位刚办理离职的员工乙主动接待甲。甲说自己只需
要存折,不需要办理银行卡。乙拿着甲的身份证独自到柜台帮助甲办理,但告诉柜台员丙既需
要存折,也需要银行卡。由于乙是前同事,丙便相信了乙,予以办理。乙将存折给了甲,自己
留下银行卡。后来,甲向账户存款1 万元。乙发现账户有钱了,持卡在商场消费掉这1 万元。
对乙应以何罪论处?(单选)
A.诈骗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解析
【答案】:B。
第一,非法取得行为。乙非法取得银行卡的行为属于骗取银行卡,而非盗窃银行卡。乙通
过欺骗银行职员丙,骗取了银行卡。乙不是盗窃了甲事先占有的银行卡。(如果乙盗窃信用卡
并使用,无论如何使用,按照法律规定,一律定盗窃罪)。乙骗取了银行卡本身不构成犯罪,
并且当时卡里也没钱。
第二,使用行为。乙在商场刷卡消费,属于对人冒用银行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乙如果
在ATM 机上使用,按照司法解释,也应定信用卡诈骗罪,这属于法律拟制。总结:骗取信用
卡,无论对人对机器使用,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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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①行为对象。本罪的“ 信用卡” 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无透支功能的储蓄
卡、借记卡。
②行为方式。非法使用信用卡,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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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 题盗窃罪
原题
178.事实一,甲盗窃了他人的信用卡,交给乙,谎称是自己的卡,让乙使用。但是乙猜出该卡
是甲盗窃的卡,但仍然使用。
事实二,甲盗窃了他人的信用卡,交给乙,告诉乙这是他人的卡,让乙销毁。乙私下没有销毁,
仍然使用。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事实一中,甲构成盗窃罪
B.事实一中,乙构成盗窃罪
C.事实二中,甲不构成犯罪
D.事实二中,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
【答案】:ABCD。
事实一中,甲属于“盗窃后使用(包括让别人用),一律定盗窃罪”。乙中途参与了“盗
窃并使用,一律定盗窃罪”的行为模型,也构成盗窃罪。事实二中,由于甲不想使用,因此乙
不属于中途参与“盗窃并使用,一律定盗窃罪”的行为模型,而是要单独处理,非法使用他人
信用卡,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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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保护法益】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79 题银行存款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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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
179.甲欲给乙汇款1 万元,由于操作不慎,将款项打入丙的银行账户。丙发现后,知道可能是
陌生人错误汇款,便从ATM 取出1 万元现金。日后,甲要求丙返还1 万元,丙拒不返还。下
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如果认为丙对1 万元没有取款权限,则丙取出1 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
银行占有的现金
B.如果认为丙对1 万元有取款权限,则丙对银行不构成盗窃罪,对甲也不构成侵占罪
C.丙对账户里面的1 万元资金属于不当得利
D.丙拒不返还1 万元,对甲构成侵占罪
解析
【答案】:ABCD。
本题中,第一个焦点问题是,丙对1 万元是否享有所有权。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占有
即所有”的规则,丙对1 万元享有所有权,因此丙具有取款权限,因此丙对银行不构成盗窃罪,
对甲也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并不是绝对规则。丙对1 万元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
仍属于甲,丙对1 万元债权只是在占有而已,因此丙对1 万元没有取款权限,所以丙取出1 万
元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银行占有的现金。
不过,丙对1 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丙占有的1 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因为资金是种类物,丙
花掉这笔钱(如购物),不构成侵占罪,但是由于丙对1 万元是不当得利,因此具有返还义务,
拒不返还,则对甲构成侵占罪。这一点上没有观点争议。
罪数上,丙如果先是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后取现金构成盗窃罪,则对于先后两罪,可以重罪
吸收轻罪,不并罚,因为丙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如果丙尚无拒不返还行为,直接在ATM 机
取现金,则这个行为之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对于资金这种种类物,只有拒不返
还才构成侵占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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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的占有问题】
存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注意:存款人此时享有的不是所有权;
二是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①存款人占有债权。例如,甲利用技术手段将乙存折里的资金(实
际是指存款债权)划到自己存折里,构成盗窃罪,盗窃存款债权。②存款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
有,存款人没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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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 题财产犯罪的对象
原题
180.王某有一套住房。李某伪造王某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向张某谎称该房屋是自己所有,
欲出售给张某。张某相信,予以购买。由于房产交易中心没有查验出李某的证件是伪造的,因
此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李某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B.李某对张某构成诈骗罪既遂
C.李某对王某构成盗窃罪既遂
D.对李某所犯所有罪名均应数罪并罚
解析
【答案】:ABC。
李某伪造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房产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李某欺
骗张某,构成诈骗罪,因为张某有财产损失。虽然张某获得了房产,但是该房产不是李某的,
张某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张某用市场正常价买到一个权利有瑕疵的财物,存在财产损失。李
某构成牵连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手段行为,诈骗罪是目的行为。对于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定诈骗罪。
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了王某的房产,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房屋的产权。
李某将王某享有的产权转移为第三人享有,因此构成盗窃罪。虽然李某欺骗了房产交易中心的
工作人员,但该工作人员没有处分王某产权的权利地位,只是在履行手续,其办理业务需要根
据产权人的指示进行办理,李某利用工作人员的不知情盗窃了王某的房产产权,构成盗窃罪的
间接正犯,因此,李某不构成三角诈骗。
李某的一个买卖行为对张某构成诈骗罪,对王某构成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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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 条)
①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
②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修改,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
③买卖: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出。买,包括为卖出而买进,也包括为自
己使用而买进。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 条)
行为对象只包括印章,不包括公文、证件,也即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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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证件,不构成犯罪。
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80 条)
身份证件,不仅包括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
身份的证件。
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 条)
5.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三种事项。(上大学的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
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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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 题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原题
181.张某涉嫌犯罪,已经被警方立案侦查。警察李某负责侦查。李某的下列行为,构成徇私枉
法罪的有?(多选)
A.应当逮捕而不予逮捕
B.违法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致使张某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C.采取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
D.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灭失
解析
【答案】:ABCD。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类型“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包括不立案、不侦
查、不起诉、不审判、裁定无罪。其中,不侦查的表现有:①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
采取强制措施。②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通过下列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
机关侦查控制:中断侦查;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变更强
制措施。③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灭失,导致不能定罪。简言之,在强制措施期
间的徇私枉法行为,要求达到“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效果。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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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
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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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82 题药品监管渎职罪,报复陷害罪,
玩忽职守罪
原题
182.关于渎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某药厂在申请注册新药时弄虚作假,并给药品监管人员甲送了50 万元。甲明知该药厂申请
注册的药品不符合规定,仍予以注册,导致该药品上市销售,严重危害患者健康。甲构成药品
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并罚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滥用职权,对控告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报复陷害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共谋,利用职权帮助乙购买、运输毒鼠强。甲构成滥用职
权罪和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帮助犯),想象竞合
D.警察甲不慎丢失枪支后及时报告,不过枪支被乙捡到后用于杀人,导致三人死亡。甲构成丢
失枪支不报罪和玩忽职守罪,想象竞合
解析
【答案】:ABC。
A 项,甲构成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实行犯,药厂是教唆犯。药厂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实行
犯,甲是帮助犯。甲是同一行为触犯药品监管渎职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帮助犯),属于想象
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然后与受贿罪并罚。药厂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实行犯)和药品监管渎职
罪(教唆犯)是同一个行为触犯,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然后与行贿罪并罚。B 项,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举报人等实施报复陷害。C 项,甲
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犯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D 项,甲及时报告了,不构成
丢失枪支不报罪。甲不慎丢失枪支,存在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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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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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83 题虚假诉讼罪的罪数关系
原题
183.甲与法官勾结,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由甲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故意判决甲胜
诉,乙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触犯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
B.甲和法官触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甲触犯虚假诉讼罪,法官不触犯虚假诉讼罪
D.甲和法官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同犯罪
解析
【答案】:BD。
甲与法官触犯三个罪的共同犯罪:针对司法秩序法益,触犯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
针对被害人乙的财产,触犯盗窃罪(法官是实行犯),也即以平和手段将乙的财物转移为自己
占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注意一,甲虽然没有欺骗法官,但仍构成虚假诉讼罪。成立虚假诉讼罪,不要求欺骗法官。法
官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
注意二,由于乙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必然有人要构成财产犯罪。由于甲没有欺骗法官,因此
不构成三角诈骗。甲和法官构成盗窃罪,属于公开型盗窃。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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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
1.行为方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属于诉讼的部分;仲裁不属于诉
讼。
2.行为后果(既遂条件):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罪数:同时犯三角诈骗的,想象竞合,一重罪论处。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84 题包庇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
原题
184.甲驾车带着朋友乙游玩。甲不慎撞死行人。甲驾车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甲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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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用巨额金钱买通乙,让乙去公安机关代替甲自首,乙照办,供述“案发时是自己驾车撞死
了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乙触犯包庇罪
B.王某触犯包庇罪的教唆犯
C.乙触犯伪证罪
D.王某触犯妨害作证罪
解析
【答案】:ABCD。
本题中,乙触犯包庇罪,王某是教唆犯。乙的身份应属于目击证人,但是乙向公安机关作
虚假陈述,构成伪证罪。王某触犯伪证罪的教唆犯。
有的同学可能认为,乙属于犯罪嫌疑人,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不构成伪证罪。但
是本案中,乙一开始并没有被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而是乙自己为了顶包主动将自己变成犯罪
嫌疑人。因此,对其具有期待可能性,可以期待其不要作伪证。
王某也触犯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
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王某所触犯的妨害作证罪,实际上就是伪证罪的教唆犯。由于刑法已经将
伪证罪的教唆犯赋予了独立罪名“妨害作证罪”,因此对王某应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注意,包庇罪与伪证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可以想象竞合。乙同时触犯包庇罪和伪证罪,想象
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王某同时触犯包庇罪的教唆犯和妨害作证罪(伪证罪的教唆犯),想象
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霹雳提醒
【包庇罪、伪证罪】
包庇罪,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行为。包庇行为的根本特征是
积极地作假证明掩盖罪行。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自己冒充犯
罪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是犯罪人的行为,以包庇罪论处。这
就是实践中所谓的“顶包”。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85 题帮助犯、紧急避险
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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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甲欲杀乙,持刀寻找乙,向丙丁询问乙的下落。丙丁得知甲要杀乙,丙便说“不清楚”,
丁说乙此刻在某个宾馆睡觉。甲来到宾馆找到乙后将乙杀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丙构成紧急避险
C.丁构成帮助犯
D.丁不构成帮助犯
解析
【答案】:AC。
B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1 条第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
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丙说“不清楚”,并没有造成较小的法益受到损害,不属于紧急避险
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C 项正确。帮助行为,是指促进实行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往前发展的行为。提供信息情报属于一
种帮助行为。丁提供目标信息最终让实行犯甲在宾馆找到了乙,并杀死了乙,应当认定为丁对
甲杀死乙的帮助作用很大。因此,丁构成帮助犯。
本题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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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 不得已” 条件】
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2025 刑法柏浪涛每日一题
第186 题中立的帮助行为
原题
186.甲乙乘坐出租车,在车上商量如何尽快发财,忽然看到路边一个妇女挎着包行走,便商量
去抢劫这个妇女,便对司机说:“赶紧掉车头,我们多付你车费。”司机明知甲乙要去抢劫,
仍按照其吩咐将车开到妇女身边。甲乙下车抢劫了妇女的提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乙和司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和司机不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司机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
D.司机的行为属于民事义务行为,无罪
解析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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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司机明知甲乙要去抢劫,仍按照甲乙的吩咐将车开到妇女的身边。可以看出,司
机对甲乙抢劫妇女,侵害妇女的财产权益的客观违法行为不仅认识到了,而且对妇女的财产权
益被侵害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可以认定为司机与甲乙之间具有抢劫罪的共同故意。司机将
甲乙载到妇女面前,使得甲乙成功抢劫妇女的提包及其里面的财物的,属于司机与甲乙二人具
有抢劫罪的共同预备行为。因此,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和司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本题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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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的帮助行为】
中立的帮助行为要构成帮助犯,要求:第一,主观上明知对方在犯罪;第二,帮助行为给
对方犯罪提供了紧迫的实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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