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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
路遥考前临门一脚
——考前临门一脚,一定要一脚把你踢过线
【必考点1】自然人的身份
对于特殊身份犯罪,没有该身份,只是不能成为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但是可以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1.贪污罪、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可以
成立共犯。
2.共同犯罪中,若某行为人不具备正犯身份,可以考虑是否能成立帮助犯、
教唆犯。
3.“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判断主要是从事公务,重点关注村民委员会等村
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或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必考点2】不作为犯罪
1.作为与不作为都是行为,可以是故意/过失犯罪,可以是危害性大/小的犯
罪。
若该举动被刑法禁止,就是作为;若该举动不被刑法禁止,再去考虑应为、
能为、不为,进而判断不作为犯罪。
2.“应为”义务来源:对于危险源支配而产生的监管义务;基于和法益的无
助状态之间的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对特定领域的危险阻止义务。
要注意几点:
(1)成年人之间没有监督义务,但是有可能有保护义务;
(2)故意/过失/违法/犯罪/作为/不作为/紧急避险等行为都可以创设风险,
进而产生危险阻止义务;正当防卫是否产生作为义务要视情况而定;
(3)撤回救助问题总结:若A 对B 没有救助义务,无论是B 未抓到绳子还
是B 已经抓到绳子,A 不继续救助都不成立作为犯罪;但是若绳子已经固定,A
剪断绳子,是作为犯罪。
(4)危险共同体意味着自愿接受了保护他人的义务,但是危险共同体强调
“危险”;
(5)若有多个主体具有作为义务,要考虑义务存在层级之分;
(6)特定领域包括:建筑物、车辆、身体、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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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点3】因果关系
1.在“客观归责论”背景下,有两种题目要关注:
(1)结果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即属于该规范保护目的的结果。常考
“交通类”犯罪。如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行
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倘若结果的发生超出了规范保
护目的,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2)结果是行为人责任范围内的结果。常考“警察类”犯罪。如甲撞伤乙,
警察立即救助将有救助可能性的乙送医,中途事故导致乙死亡。此时责任已经转
移给警察。乙的死亡和甲没有因果关系。
2.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
(1)先看介入因素正常还是异常;若正常,不阻断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
(2)若异常,再看异常介入因素的作用大小,只有作用很大(接近100%),
才能阻断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和特殊体质的区别在于:若受害人在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前就有
疾病,是行为人诱发了该疾病,这属于特殊体质;若受害人的疾病在行为人实施
危害行为后发生,这属于介入因素。
【必考点4】客观阻却事由
1.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的前提是,该行为人要符合客观法益
侵害性(“做坏事”),否则不进入客观阻却事由判断序列。
2.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可以是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违法/犯罪。
3.假想防卫的结果只有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根据题目具体判断。
4.防卫时间不再以不法侵害着手、既遂为开始或结束标志,现在采用实质性
判断方式——沉浸式体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
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不能苛求防卫人”。
5.涉及偶然防卫,必定会有两种观点,以多选题为主:
(1)故意型偶然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某故意犯罪(未遂);
结果无价值论——正当防卫。
(2)过失型偶然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过失(未遂),无罪;
结果无价值论——正当防卫。
6.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量”(重伤或者死亡),
二者缺一不可。
7.特殊正当防卫中,面对的都是会“让我死”的不法侵害(此处重行为而
非罪名),防卫人就不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达不到“质”就不会过当,这
是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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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对象”要件,正当防卫要防卫“不法侵
害人”,紧急避险舍弃的是“合法第三人利益”。
9.紧急避险需要很慎重,要保大舍小,但是即使保大舍小,超过必要限度也
会过当。
10.被害人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否则会无效。
常考强奸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诈骗罪。
11.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被害人意志。如果该行为不符合被害人意志,
不能认定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必考点5】故意和过失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需要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客观事实即可。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是对立关系,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同。不能说“有
的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也不能说“有的犯罪只能
由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3.故意和过失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位阶关系,可以降格评价。
4.所有的事实认识错误都建立在存在犯罪故意的前提下。
【必考点6】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中的行为人心想“是他是他,就是他”;
打击错误中的行为人心想“完了完了,打错人了,芭比Q 了”。
2.对象错误中,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结论一致。
例外是选择罪名,多数说采用法定符合说,如想拐卖妇女,却拐儿童,口诀
是“拐到谁就是谁”,适用所有选择罪名中出现的认识错误。
3.事前故意模型,客观题按照多数观点,介入的“抛尸、埋尸、毁尸”是正
常介入,不阻断因果关系。因此该模型标准为A 行为作用大,C 介入很正常。
4.结果提前实现模型,看行为是否着手(对法益有现实、紧迫、直接威胁):
(1)若着手,按照多数观点,直接认定某犯罪(既遂)。
(2)若未着手,认定某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必考点7】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1.客观题按照多数观点“法定符合说”,进行两次三段论分析,分别定罪。
若发现两次三段论分析都定不了,就降格评价,一律定轻罪。
2.抢劫罪中,若在同一类加重情形中出现了认识错误,如以为是抢险物资,
实际上是救灾物资,口诀:“抢到谁就是谁”。
3.抢劫罪中,若在法定加重情形和基础抢劫犯罪出现了认识错误,如以为是
普通抢劫,实际上是银行资金;或以为是银行资金,实际是普通抢劫,口诀“一
律定轻罪”,直接定普通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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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点8】原因自由行为
1.原因行为时有责任能力,就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2.若结果行为实现了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既遂。口诀:“知行合一定既遂”。
【必考点9】犯罪未遂、既遂
1.未遂的关键是“着手”,根据客观题多数观点,采用实质的客观结果说认
为,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就是着手。
2.犯罪既遂不仅要求着手、达到分则罪名规定的既遂标准,还要求和行为有
因果关系。
如强奸既遂,不仅要完成“插入”,还要求是强奸行为造成;抢劫既遂,不
仅要求“控制财物”,还要求是抢劫行为导致。
3.基础犯罪和法定加重情节的犯罪形态可以分别判断。
如强奸既遂,轮奸可以是未遂或中止;或者强奸未遂,轮奸未遂或中止。
【必考点10】犯罪中止
1.自动性判断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仔细读题干,判断行为人在
案件中的目的,行为人是否觉得可以继续。
2.虽然发生了危害结果,但是因为救助行为已经足以阻断危害结果,而由于
后发生的介入因素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可以认定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无效的中止行为),
因而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的,则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罚。
(1)只有当行为符合了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又构成了某种
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
(2)“损害”不包括中止抢救过程中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即必须是先前犯
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
【必考点11】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一起做坏事”,只考虑客观层面,解决结果归属问题。
至于主观的故意或过失/年龄/能力,不属于共犯的考察范围。
所以只要一起做了坏事就可以认定共犯了,至于定什么罪名、是否成立犯罪,
不是共犯中考虑的内容。
2.做题方法:“以正犯为中心,以因果关系为核心,以不法为重心”。
3.间接正犯的关键词是“支配”,间接正犯也可以成立共犯。
在选择性要素的场合(如选择罪名中),由于各种要素具有等价性,利用者
对被利用者实施欺骗行为的,不成立间接正犯。
被利用者对加重要素缺乏故意时,利用者有可能成立加重犯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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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里的责任是结果责任,属于判断结
果归属问题。
5.复杂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判断三个要件:
正犯做坏事;帮助犯/教唆犯对正犯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教唆犯有故意。
6.承继共犯做题用两步:
一是先判断性质,一起做了什么坏事,是什么性质的共犯;
二是判断结果归属,后加入者只对自己加入后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
7.片面共犯无论是哪一种,知情者一定要对不知情产生物理性作用。
片面正犯存在观点展示,片面帮助犯必须承认。
8.共犯过限容易考到,先分类:
(1)都是正犯,某正犯过限,判断其他正犯要不要负责:先看过限部分和
原本犯罪是否有因果关系;再看其他人对过限人有没有阻止义务。
(2)正犯过限,判断帮助犯/教唆犯要不要负责:口诀“客观有因果,主观
有故意”,缺一就不负责。
9.共犯与正犯防卫
若正犯是正当防卫,不存在教唆犯和帮助犯。
若正犯是防卫过当,可以存在共犯。
10.共犯中止容易考到,先分类:
(1)都是正犯,有某正犯要中止,要么说服其他人都停止;要么有效阻止
其他人;万一没有阻止,可以其他人自己停了也可以。口诀:“都要停”。
(2)帮助犯/教唆犯要中止,必须要消除自己原本产生的因果关系。
【必考点12】罪数判断
罪数判断的分类形式五花八门,没有定论。
牢记一句话“不重复评价、不遗漏评价”。
【必考点13】刑罚论
考到可能性最大的就是自首和立功。
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特殊自首=被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他罪行;
不能认定自首就是坦白。
2.立功=检举揭发(检举揭发具有客观违法性的犯罪)、提供线索(线索合法、
非职务、自己)、协助抓捕(出卖兄弟要很努力);
若供出的或者协助抓捕的对象能判到无期、死刑,可以考虑重大立功。
3.说自己犯罪(含同案犯)是自首,说别人(含同案犯共犯外的事实)是立
功。
【必考点14】侵犯自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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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法条竞合,实行行为都是控制被
害人,不同的是:绑架罪有向第三人提出非法要求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出卖
的目的。
2.三罪的既遂标准都是控制被害人,但是绑架、拐卖妇女儿童需要主观上存
在目的,而目的是否实现无所谓。
3.为了索债(合法、非法)而拘禁,定非法拘禁;
4.根据多数观点:
非法拘禁中一个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中两个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法律拟制。
【必考点15】财产犯罪的区分
三步判断法:先找损失——再区分行为——最后逻辑闭环
罪名
区别
盗窃、抢夺、抢劫
暴力程度不同,三者是位阶关系
盗窃、侵占
是否破坏主人占有
盗窃、诈骗
受害人是否有处分行为、处分意思
诈骗、侵占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产生早是诈骗,产生晚是侵占,
但是侵占后可能再次出现诈骗
诈骗、敲诈勒索
行为不同、受害人心态不同,若皆有,可以想象竞合
盗窃、侵占、诈骗、
职务侵占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口诀:背信弃义)
【必考点16】侵占罪
委托物必须以合法的委托关系为前提,若是不法原因的委托,则存在争议。
1.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
乙将财产据为己有,是否构成侵占罪?否定说为通说(甲没有返还请求权)。
2.甲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告知是偷来的,让乙窝藏(或代为销售),
乙却将物据为己有,是否构成侵占罪?否定说为通说罪,但对主人可以构成侵占
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3.如果基于合法原因,比如甲盗窃的车,拿去给乙修理,乙猜到是赃车,拒
不归还,乙构成侵占罪,因为甲此时基于合法的委托合同,是有返还请求权的。
【必考点17】占有判断
1.存款占有:要注意现金由银行占有,存款人占有债权。做题时先判断谁有
损失,再判断损失的行为构成何罪;若两种损失皆有,罪数判断通常是包括的一
罪处理。
2.死者占有:
行为人因为其他原因杀人,杀人后另起犯意取财,理论观点认为死者不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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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定侵占;
司法解释要看人死的时间,当场杀当场取财(人热的)定盗窃;当场杀过后
取财(人凉了)定侵占。
3.共同占有:多人共同占有财物,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定盗
窃。
【必考点18】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
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说”,即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排除
了他人的支配,且状态平稳。
小物件——藏于身上或者隐蔽处就是既遂。大物件——搬出场所才既遂。
被害人是否对财物设置了报警系统,不影响既遂、未遂的认定;盗窃行为是
否被他人监视,也不直接影响既遂、未遂的认定。
【必考点19】抢夺罪
1.携凶器抢夺定抢劫(特殊规定,需要记忆)
2.飞车抢夺定抢劫,是因为对人实施了暴力,否则不能定抢劫(注意规定,
不需要记忆)
【必考点20】抢劫罪
1.暴力、胁迫、其他方式(如昏醉抢劫)——抢
获取财物——劫
抢和劫要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定既遂。
2.转化型抢劫= A(三个轻罪)+ B(三个目的)+ C(当场)+ D(暴力)
A:盗窃、抢夺、诈骗要着手,不需要既遂;有这三种行为,且针对财产法
益;
B:只能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这三个目的;
C:当场强调的是时间的连续性,空间可以发生位移;
D:暴力程度要和“抢”具有相当性。
3.转化型抢劫容易和共犯结合考察,比如承继共犯、共犯过限,依然抓住共
犯的核心“因果关系”去判断。
4.抢劫有八个法定加重情形,根本原因是在原本抢劫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法益
侵犯。
(1)入户抢劫:入户行为要有非法性;户=生活+隐私功能;转化型入户抢
劫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侵犯公共安全;转化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劫的暴力行为发生在车上。
(3)抢劫致人死亡包含为了抢劫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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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点21】诈骗罪
1.欺骗行为可以作为/不作为/语言陈述、实物展示/行为举动。
2.受害人有处分行为,可以排除调虎离山、趁其不意或者欺骗借用等受害人
未进行处分情况。
口诀:付款前调包是盗窃,付款后退货是诈骗。
3.受害人有处分认识:在客观题中采用多数观点,认识到处分性质、财物种
类(口诀:属性)就属于有处分认识。
4.受害人有损失:在客观题中采用多数观点,交易目的没有达到就是有损失。
5.新型三角诈骗:A 骗B,B 处分B 的财产,让C 受损。常与表见代理结合
考察。
6.霸王餐:一开始就不想给钱是诈骗(骗饭菜);吃了以后发现没钱跑掉,
不是诈骗,不是盗窃,不是侵占,民事处理。
霸王油:一开始就不想给钱是诈骗(骗油);加油以后发现没钱跑掉,是侵
占。
7.买东西商家找错钱,不说明不成立诈骗;但是事后找到行为人要求归还,
拒不归还的,成立侵占罪。
8.买车票“买短乘长”,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必考点22】贪污罪
贪污罪= 特殊主体(A)+ 特殊对象(B)+ 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C)
+利用职务便利(D)
1.特殊主体(A):国家工作人员;拟制主体“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通过伪造国家机
关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特殊对象(B):公共财物
3.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C)
4.利用职务便利(D):口诀“背信弃义”“由上至下”。
【必考点23】受贿罪
受贿罪考察三个层次:
1.第一层:入罪,口诀“权钱交易”
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要求为他人谋利,为他人谋利只需要承诺,
可以真心/虚假,可以明示/暗示;可以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
2.第二层:既遂,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主观和客观上有接受)了数额较大的
财物就既遂。口诀“取得控制”。
3.第三层:数额。以取得控制时的金额判断数额,不考虑孳息收益,只看受
贿人收到的,不看行贿人实际支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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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问题:
(1)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
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
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2)以接受干股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
贿数额按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视为受贿孳息;若未进行股权转让登
记且未实际转让,以实际分红数额认定受贿数额;若未分红,则需结合具体情形
判断是否构成受贿及犯罪形态。
(3)购买票据齐全,能够有效证明收受财物当时真实价格,行受贿双方无
异议的,不作价格认定。
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
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4.原则上,渎职犯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例外:徇私枉法罪等罪和受贿罪(既包括收受贿赂也包括索取贿赂),属于
牵连犯,择一重罪。
【必考点23】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A——B——C
1.斡旋受贿中,权钱交易的是A 和B,只要B(承诺)找C 说情,B 就成立
斡旋受贿;B、C 是工作上的非隶属关系。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权钱交易的是A 和C,只有C 作出了承诺,B 才成
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C 明知B 收钱还作出了承诺,C 成立受贿罪,B 成立受
贿罪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想象竞合;B、C 是私人关系。
3.无论是斡旋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要为A 谋取不正当利益。
4.若B、C 既有工作关系,又有私人关系,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
以想象竞合。
【必考点24】行贿罪
1.行贿人主观上要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这个不正当利益也要存在。
只要违背了公平竞争交易的,都属于不正当利益。
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行贿的既遂: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接受(占有)了财物就既遂。
4.行贿罪和受贿罪虽然是对向犯,行贿人不是受贿罪的共犯,受贿人也不是
行贿罪的共犯;会出现一方犯罪另一方不是犯罪的情况;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既遂
标准也分别判断。
【必考点2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定本罪的前提有具体危险,即足以达到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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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险程度;
2.不仅有这样的具体危险,还不属于其他确定性罪名的构成要件。
3.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
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
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必考点26】危险驾驶罪
1.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教唆、帮助他人醉酒驾驶的,可以成立教唆犯、帮
助犯。
2.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符合紧急避险
条件的,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3.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
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必考点2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关键词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2.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并通过
虚设交易环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同时构成贪污罪的,应视行为数量与情节从
一重罪处罚或者实行数罪并罚。
3.为亲友非法牟利牟利罪的关键次是“盈利业务交亲友”、
“向亲友高买低卖”、
“向亲友采购不合格”。
4.A 国有公司原本直接从B 公司购买电子产品,但A 国有公司的负责人甲让
近亲属成立C 公司,由C 公司从B 公司购买电子产品后高价卖给A 国有公司,从
而使C 公司获利、A 国有公司受损。对此,应认定为贪污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
从一重罪处罚。
【必考点28】洗钱罪
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重行为,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上游犯罪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上游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
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都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2.洗钱罪不以上游犯罪既遂为前提。
3.自己为自己洗钱的行为,也按照洗钱罪处理。这里的洗钱罪和上游犯罪是
数罪并罚还是想象竞合,取决于行为人行为的个数。
【必考点29】信用卡诈骗罪
1.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1)司法解释观点: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机器上使用,可以认定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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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2)学理观点:冒用他人信用卡仅限于对人使用,若在机器上使用他人信
用卡取款,应该成立盗窃罪。即:
①拾得信用卡+使用(对人)=信用卡诈骗罪
②诈骗信用卡+使用(对人)=信用卡诈骗罪
③抢夺信用卡+使用(对人)=信用卡诈骗罪
④敲诈勒索信用卡+使用(对人)=信用卡诈骗罪
⑤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对ATM 机)=盗窃罪
2.盗窃信用卡+使用=盗窃罪
3.抢劫信用卡+使用=抢劫罪
4.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要输入银行卡卡号、密
码的才是冒用信用卡;输入支付宝/微信支付密码的,只能成立盗窃罪。
【必考点30】掐卡、取钱类犯罪
1.A 的名义办卡,卡在A 手上。
B 主动往A 卡里存钱,这是金钱委托,A 取钱不成立犯罪,但是B 找A 要,A
拒不返还,属于侵占。
2.A 的名义办卡,卡在B 手上(由B 拾得、骗取等)。
B 冒用了A 的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根据司法解释观点,无论对人还是
对机器使用都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学理观点对机器用认定认定盗窃,对人用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3.A 的名义办卡,卡在B 手上。
B 往里存钱,B 对卡内资金事实占有,A 掐卡取钱,属于盗窃。
4.A 的名义办卡,A 把卡卖给电信诈骗犯B,卡在B 手上。
A 掐卡后取款,存在观点展示:
(1)司法实践观点认为掐卡就成立盗窃罪,刑法禁止“黑吃黑”。
(2)学理观点认为掐卡挽回了被害人损失,不成立犯罪;但是后续取款成
立盗窃罪(在机器上取)或诈骗罪(在柜台取)。
5.电信诈骗犯A 骗取他人的汇款后,将卡交给B 取款。
B 明知是诈骗所取得而取款的,B 成立盗窃罪(在机器上取)或诈骗/信用卡
诈骗罪(在柜台取),还成立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必考点31】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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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保护注册商标。
2.侵犯著作权罪要求有营利的目的。
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
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
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
制品、表演的行为。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1)签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亲
笔作品(侵犯了名人的著作权);(2)将第三者的美术作品签署名人的姓名,假
冒名人的美术作品(侵犯了第三者的著作权)。
3.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方式: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的;(偷可乐配方)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用可乐配方)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高管泄露配方)
(4)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了前三种行为的第三人,获取、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针对上述三种行为主体以外的行为人)
【必考点32】袭警罪
1.袭警罪和妨害公务是法条竞合,如果不能定妨害公务,更不可能定袭警;
若不能定袭警,可以考虑定妨害公务。如威胁警察,不能定袭警,可以定妨害公
务。
2.袭警只能暴力进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
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定罪;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可以是在
工作时间,也可以是在非工作时间。
3.涉及其他犯罪可以想象竞合。
【必考点33】信息网络犯罪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的“计算机系统”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口诀:高精尖。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
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
微博/B 站/小红书/抖音@路遥的刑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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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犯,没有完全正犯化,要遵从共犯从属性。
(1)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帮助者也不构成本罪。
(2)如果实行犯没有利用帮助犯提供的技术,即使实行犯构成犯罪,但是
不具有与帮助犯的因果性,帮助犯也不构成本罪。
(3)若实行犯构成犯罪,帮助者既构成帮信罪,也构成实行犯的帮助犯,
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4)正犯实施A 罪,但帮助者以为正犯实施B 罪而提供了帮助,且两罪的
构成要件不存在重合之处时,对帮助者应以帮信罪论处。
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将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完成了预备行为的就视为犯罪既遂。
【必考点3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选择罪名:多个行为只定一罪,同一宗毒品不重复计算;不同宗毒品累计
毒品数量。
2.走私毒品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同时,又走私毒品的,应数罪并罚。
(2)走私毒品的既遂标准: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境或入境。
3.贩卖毒品
(1)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不要求牟利)。
(2)代购毒品需要“加价”;
(3)居间介绍不需要加价就成立贩卖毒品共同犯罪。
(4)贩卖毒品的既遂标准:毒品实际上已经转移给对方,不要求收到货款。
4.运输毒品
(1)吸毒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
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2)运输毒品的既遂标准:正式进入运输状态,发生较长距离位移。
5.制造毒品
(1)制造毒品,除传统、典型的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
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以外,还包括以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物理方
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0-1、1-2)。
(2)制造毒品的既遂标准:毒品实际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