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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57:不能犯
(第七章犯罪特殊形态
第四节不能犯)
1.不能犯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方法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采用的方法不可能导
致结果发生。例如,本欲使用毒药杀人,但事实上现场没有毒药,行为人误将无
害食物(如砂糖)投入他人饮食中。
(2)对象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
不存在,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果。例如,行为人在荒山野外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开枪
射击,稻草人周围也没有人。
(3)主体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施身份犯的意思,但其并不具备特殊身份,
因而不可能成立身份犯。例如,一般公民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收受“贿赂”。
不能犯的本质是缺乏实现犯罪的危险性,所以不可能成立未遂犯(之前的行
为可能成立预备犯)。
2.不能犯的学说包括:纯粹主观说,抽象的危险说,印象说,具体的危险说,
客观的危险说,修正的客观的危险说。
3.张明楷老师的观点
为了实现法益保护目的,同时保障国民的自由,必须贯彻客观的未遂犯理论。
就具体判断而言,本书采取修正的客观的危险说,试图克服具体危险说和客
观的危险说的缺陷。亦即,只有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达致既遂的紧迫
危险,主观上具有相应的故意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
其客观行为没有达致既遂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能犯,不以未遂犯论处。
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达致既遂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
为判断资料,站在行为时(判断基准时为行为时而不是裁判时),根据客观的因
果法则进行判断。
4.判断方法:
(1)在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并站在行为时进行判断,而不应
站在裁判时进行判断。
例1:某甲瞄准乙的头部开枪。但甲刚扣动扳机时,乙移动了身体,子弹没
有打中乙。
甲的行为成立杀人未遂。因为“甲向乙的头部开枪射击”是客观事实,这一
行为通常具有造成结果的较大可能性,乙移动身体是行为时的偶然细节,即只是
偶然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这正是未遂犯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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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没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原因进行分析,考察具备何种要素、何种条件
会发生侵害结果,以及在行为当时具备这种要素、条件的可能性。
例2:甲以杀人故意向人开枪,但射击的是早已死亡的尸体。甲的行为没有
发生死亡结果,是因为甲射击的是尸体。由于不存在尸体变为活人的可能性,故
甲的行为成立不能犯。
例3:行为人将手伸到被害人的左口袋扒窃钱包时,左口袋刚好没有钱包,
行为人可以立即伸入右口袋扒窃时,即使还没有伸入右口袋,也应认定未遂犯,
而非不能犯。
例4:以为枪中有子弹而射击但事实上没有子弹,附近也没有可用的子弹,
不可能继续开枪的,属于不能犯。
例5:为清晨空腹吃糖精煮鸡蛋能致人死亡而依此行事的,是对自然的因果
法则的误认,成立不能犯。
例6:行为人将有毒面条端给被害人时,被害人不慎将面条全部洒落在地,
未能食用。对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5.判断基准
应当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而不能根据行为人或者一般人的观念判断危险的
有无。
要说明的是,行为虽然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但危险性极小时,也不能认定
为未遂犯。
例1:向人的静脉注射空气的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但是,假定
通常1 分钟内向他人静脉注射120 毫升空气就足以致人死亡,行为人以为注射3
毫升空气就能致人死亡,便只注射了3 毫升空气,而且当场没有继续注射更多空
气的条件。由于发生死亡的危险性几乎等于零,故只能认定为不能犯。但是,如
果行为人1 分钟内向被害人静脉里注射了70 毫升空气,则应认为具有导致死亡
的危险性,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者,行为人将要注射120 毫升空气,客观上也
能注射120 毫升空气,但在注射过程中被他人阻止,仅注射了3 毫升,则仍有较
大的危险,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的未遂犯。
6.具体判断
(1)关于主体不能的情形。主体不能其实是不符合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一种情形,不成立特定犯罪的未遂犯。
例1:误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不可能成立受贿罪的
未遂犯。
例2:银行的清洁工在以假币换取真币时,误以为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的,
是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不能犯,但应视其行为事实认定为盗窃罪或
者诈骗罪。
(2)关于对象不能(客体不能)的情形。
例1:在荒山野外将稻草人当作活人开枪的,属于不能犯,不成立故意杀人
未遂。倘若稻草人附近有其他人,该行为有导致其他人死亡的危险,则可能成立
未遂犯。
例2:以为被害人在睡觉而向床上开枪,但被害人不在家的,是不能犯;如
果被害人原本在床上睡觉,而碰巧上卫生间不在床上时,则宜认定为故意杀人未
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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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原本属于自己占有的财物,但误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窃取”“骗
取”的,属于不能犯;在公共汽车上实施扒窃行为,但碰巧所扒窃的口袋或者提
包内没有财物的,属于未遂犯。
(3)关于手段不能(方法不能)的情形
例1:误将不可能致人死亡的食物(如食盐、面粉、头发等)当作毒药使他人
食用的,属于不能犯;将足以致人死亡的毒药投放在他人的食物中,他人发现食
物异常而没有食用的,成立未遂犯。
例2:以杀人的犯意使他人食用不可能致人死亡的硫黄的,是故意杀人罪的
不能犯,但有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例3:使用没有子弹的枪支向他人射击的,属于不能犯;使用装有子弹的枪
支瞄准被害人扣动扳机,但由于偶然的故障没有造成死亡结果的,成立未遂犯。
例4:将交通卡当作他人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中取款的,属于不能犯。
例5:误将面粉等当作毒品出售的,属于不能犯,不成立贩卖毒品的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