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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58:犯罪中止——自动性
(第七章犯罪特殊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时间性
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
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
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的重要区
别。
2.自动性
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主观说认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未遂,
此外的场合便是自动中止。
限定主观说认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
识、感情或者动机而放弃犯罪的,才是自动中止,此外的都是未遂。
客观说主张,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对没有既遂的原因(引起行为人放弃犯罪
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现象)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
性影响,即一般人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
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对一般人产生强制性影响,即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会放弃
犯罪时,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未遂。
主观的价值生活说的基本观点是,自动性的判断基准是行为人的主观的价值
生活。
犯罪人理性说,将犯罪人理性作为任意性的判断基准。
3.张明楷老师的观点
在判断具体的行为是否具有自动性时,要以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免除处罚
的根据)为指导,同时可以采取逐步判断的方法:
(1)首先采取限定主观说进行判断,行为人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
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而放弃犯罪的,充分表明行为人回到了
合法性轨道,应认为具有自动性。
(2)在根据限定主观说得出了否定结论时,再根据主观说,采用上述弗兰
克公式进行判断。“能达目的而不欲”中的“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
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也不是同时根据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进
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也是中止(不能犯除外);
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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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能不承认的是,主观说中的“能”与“不能”的界限可能并不明确。
例1:甲已经近距离地将枪对准了乙的头部,正欲扣动扳机时,警察在100
米外喊“住手”,甲便逃走。事实上,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在警察抓获
自己之前将乙打死,他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不想被警察当场抓获而逃走。如果
说甲是为了逃避刑罚处罚而放弃,事实上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则不影响犯罪中
止的成立。但恐怕很少有人赞成这一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参考客观说,进而得
出不成立中止犯的结论更为合适。
4.具体判断:
(1)放弃犯意的彻底性。这里的最终放弃犯意,应是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
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
例1:行为人原本打算强奸妇女,但着手后发现其身上有巨额现金,认为与
其强奸不如抢劫,进而使用暴力强取财物的,虽然成立抢劫既遂,但仍然成立强
奸中止。
如果只是暂时放弃犯行,等待时机完成犯罪计划,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例2:甲用工具撬开仓库门后,在往外搬运财物时突遇狂风暴雨。甲便停止
搬运,打算第二天完成犯罪计划。对此,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2)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犯行。
例3:以杀人故意砍杀一刀后,发现被害人流血异常而惊愕,进而停止了杀
人行为。
本书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依然认识到客观上可以继续施犯罪,甚至
可能是担心造成重大后果而放弃犯罪,故不影响中止犯的成立。
(3)因为嫌弃、厌恶而放弃犯行。
例4:对妇女实施了暴力的强奸犯,发现妇女面部被泼洒过硫酸,产生了嫌
弃、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淫行为。
在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基于外部强制
而放弃奸淫行为的,就应认定为中止犯。
但是,如果嫌弃、厌恶之情压制了行为人的行为意志,导致其被迫放弃犯罪,
则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4)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行。
因为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所以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
性;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所以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担
心被当场抓捕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
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
(5)被第三者发现而放弃犯行。一般来说,在犯罪过程中被第三者发现而
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但是,倘若第三者与行为人具有密切关系,行为人
知道第三者不会告发和抓捕自己,只是担心丢脸面等放弃犯行,仍然可以认定为
犯罪中止。此外,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者的发现对于行为人完成犯罪没有
任何影响,第三者也没有实施阻止、报警等行为,行为人基于其他考虑放弃犯罪
的,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6)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
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
一般也不成立中止犯,如以窃取现金的意图进入女性宿舍,发现宿舍内只有女性
衣物没有现金,而没有窃取财物的,不成立中止犯;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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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少量现金而没有劫取的,不成立中止犯。
(7)基于被害人不符合行为计划而放弃犯行。
例5:甲想杀害仇人乙,在瞄准对方正要扣动扳机时发现对方不是乙而是他
人,而放弃了犯行。对此,应认定对乙的杀人未遂,而不能认定为杀人中止。
(8)发现存在手段障碍而放弃犯行。对此应区分为两类情形。
例6:甲向几十米外的被害人乙开枪射击,但由于子弹卡壳不能发射。由于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例7:行为人开枪后没有打中但误以为枪中没有子弹了,或者撬开车门后不
知道如何发动汽车的,也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例8:行为人为了杀害他人携带了多种凶器,在一种凶器不起作用时,行为
人可以使用其他凶器但不使用的,应认定为杀人中止。
(9)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
行为人是在客观上可以继续强奸的情况下,放弃强奸行为的;而且强奸罪大
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不能因为被害人是熟人就直接否认行为人中止的自动性。
但是,夜间实施抢劫行为,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发现是自己的父亲、同胞兄
弟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而放弃抢劫的,不成立中止犯。
(10)因为已经实现构成要件外的目标而放弃犯行。
例9:甲为了阻止乙与自己的女儿丙谈恋爱,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没有
打中,乙随即答应不再与丙来往,甲没有继续开枪。虽然甲的构成要件外的目标
已经实现,但甲确实在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放弃了开枪,而且杀害乙对行为人
的计划仍有意义,宜认定为杀人中止。
(11)不能满足特定倾向而放弃犯罪。
例10:具有性虐待倾向的甲意图强奸乙,乙意识到自己不能逃脱,反抗也
没有意义,为了避免进一步伤害,表示愿意与甲性交。但由于乙的表现不能满足
甲的性虐待倾向,甲放弃了奸淫行为。显然,甲并没有自动地回到合法性轨道,
因而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