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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刑法课后复盘_2026法考客观_法-D_基础精讲(内部班)_02刑法方鹏内部基础精讲_00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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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法大法考精讲阶段课后复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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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 年4 月9 日(周四)
授课教师:方鹏老师
对应教材:2026 年法考通用教材·刑法学
【颜色与星级说明】
· ★红色:必考点(★★★★★)——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 ★蓝色:高频考点(★★★★)——考查频率高,需重点复习。
· ★绿色:重要考点(★★★)——常规考点/新法点,不能丢分。
注:页码后标注(上)表示上午所讲内容,(下)表示下午所讲内容。
【复盘总结使用说明】:本资料为教学辅助材料,旨在帮助学员梳理知识框架、
把握复习重点,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对于资料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欢迎学员批评
指正,以便我们后续优化。
一、当天核心章节
总核心: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罪数
二、授课内容及教材定位
1. 章节:第八章共同犯罪
所讲知识点:不法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
教材页码:P153-182(上)
2. 章节:第九章单位犯罪
所讲知识点: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单位的范围、刑法规定、处罚及认定等。
教材页码:P183-186(下)
3. 章节:第十章罪数规则(总论理论+分则规定)
所讲知识点:行为单数的特殊情形(继续犯、集合犯)、刑法分则规定罪数规则
(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结合犯)、刑法总论中的罪数规则、刑法分则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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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常考罪数规则(结合犯;加重犯等)。
教材页码:P187-205(下)
三、考点地图与体系架构
四、考点精析(干货提炼)
【必考点】--必须拿下的分数
注:每年反复考查,几乎不回避的知识点。
法大法考精讲阶段课后复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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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犯罪①
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
当行为人主观上只有单向意思联络, 即此方知情彼方、且知道彼方不知情此
方时, 就会出现“片面共犯”的现象。“片面共犯”包含片面帮助、片面教唆、
片面共同实行。②“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也是片面的”。

承继的共同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加入成立共同犯罪, 行为终了之后加入成立
事后犯。二人只在后半截行为内成立共同犯罪,承继共同犯罪人对加入之
后共同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

在共同犯罪中判断,首先需根据刑法分则认定正犯,然后才根据总则确定共
犯(教唆犯、帮助犯)。

间接正犯的判断③
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的判断,需要以正犯实施的犯罪结果为导向,再判
①共同犯罪是重难点内容,题量大、知识精密,需要考生多下功夫掌握。
②主观题可能考查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帮助犯、教唆犯、共同正犯的观点展示,观点差异在于单向的意思联
络。重点在于理解教材第154 页。
③行为人年龄达到《民法典》第19 条规定8 周岁,即满足“不法年龄”。若8 周岁行为人直接实施不法行
为,因其直接实行,又系正犯,故称直接正犯。
法大法考精讲阶段课后复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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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共犯的帮助、教唆行为是否与正犯实施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④
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教唆行为,核心在于这个行为是否制造、提高他人实
施故意危害行为(实行行为)犯意的行为。

帮助行为必须要对正犯行为有促进作用(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有因果关系)。
⑤

身份是对身份罪名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的限定, 无身份可构成共犯
(帮助犯、教唆犯)。先看实行者: 利用本人身份,可构成该罪正犯; 利用
他人身份,可构成它罪共犯。各自利用各自身份共同犯罪,以主犯(职权
作用大者) 罪名定罪。不能确定作用大小定特殊罪名。
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由重至轻: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在主客观相一
致的重合范围内容评价,重可以评价为轻,轻不可评级为重。

共同犯罪的中止: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各参与犯犯罪形态

共犯关系脱离需要满足自动放弃+切断因果+成立中止。
2. ★罪数规则(总论理论+分则规定)⑥

罪数规则是对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一般原则的特别规定,主要来自解决
一些犯罪构成以及避免重复评价的一些考量。
④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常“限制从属性”理论, 认为只有正犯实施了不法行为(构成要件该当、违法),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才能成立。
⑤老师课上举例,两个帮助犯分别提供刀和斧给正犯。最后正犯适用刀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导致了被害人死
亡的结果,那么提供刀的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而提供斧的行为帮助人不构成帮助犯。
⑥学习做题时重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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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则、总论中的罪数规则:⑦
【高频考点】--经常出现的“熟面孔”
注:考查频率高,但可能结合其他知识点综合考查
1. ★单位犯罪

主体是单位: 合格的单位。⑧单位行为: 一般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
利益。单位意志: 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法定: 《刑法》明
文规定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才成立单位犯罪。

单位实施的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自然人犯罪(共
同犯罪)论处。
⑦重点在理解的基础上,对教材第188-189 页的表格,不用常态掌握,考前复习即可。
⑧一般还需要单位有独立的财产,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处罚金。
法大法考精讲阶段课后复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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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牛刀小试—— 配套真金题及解析(精选3 题,包括单选多选)
1.【2024/客/卷一/单选/仿】甲、乙共谋抢劫丙家,甲提前一天前往丙家踩点,
发现丙是自己同学,遂入户向丙坦白自己与乙预谋抢劫的事实。丙想抓捕乙,
让甲仍然继续假装实施抢劫。次日,甲、乙来到丙家,甲让乙在外望风,谎称
自己进去抢劫。甲进入丙家后,向丙告知乙的具体位置,丙随后报警,将乙抓
捕。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提前到丙家踩点,构成犯罪预备。
B. 乙未能抢劫到财物,构成犯罪未遂。
C. 甲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中止,系入户抢劫,但已入户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刑罚。
D. 甲协助抓捕乙,成立立功。
2.关于共同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甲、乙商量好欲盗窃A 的奔驰汽车,由甲放风,结果由于天黑看不见乙误将
B 的宝马汽车当作A 的奔驰汽车盗走。依据法定符合说,甲构成犯罪既遂。
B. 甲误认为乙男仅有7 周岁,教唆乙男与幼女丙发生性关系,乙男遂在丙女同
意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实际上乙男有15 周岁。则甲男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是犯罪未遂。
C. 咖啡店店主乙某日突生杀害丙之念,并将有毒饮料交给店员甲保管,对甲说:
“如果丙下次来店时,你就将此有毒饮料递给我。”时隔多日,丙来到咖啡店,
甲以帮助的故意将有毒饮料递给乙,但乙此时完全忘了饮料有毒的事情,在缺乏
杀人故意的情况下将有毒饮料递给丙喝,导致丙死亡。则甲可成立帮助犯(“毒
咖啡案”)。
D. 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 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
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则甲仍可成
立教唆犯(“毒药、土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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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关于共同犯罪及未完成形态,说法正确的有:
A. 甲、乙商量一起盗窃,甲入户盗窃,乙在外望风,中途甲悔悟未盗财物悄悄
抛下乙逃走,后来在室外望风乙被保安抓获。则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未
遂。
B. 甲受雇于乙而谋杀D 某,甲持六发子弹的手枪朝“D 某”射击,开了两枪均
未打中,此时“D 某”转过头来,甲发现对方并非D 某,遂停止射击离去。对于
甲所犯故意杀人罪,为犯罪中止;乙为犯罪未遂。
C. 甲在堤边散步,偶遇往日同伙乙、丙骑着摩托车前往堤边准备抢劫作案。乙
邀请甲加入,甲同意。一会儿,丙提出堤边只有一个作案对象,参加的人太多
则分赃太少。甲听说后遂自动提出不参与,乙觉得有道理同意了。乙、丙骑行1
公里后抢到600 元钱,回到原地用摩托车载着甲离开。则甲对于乙、丙抢到600
元钱的结果不负责任。
D. 甲和乙相约前去某别墅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一会儿乙偷到一个
汽车钥匙,出门告诉甲要去把车开走。甲很害怕,便对乙说:“你偷你的,汽车
我不敢偷”。乙说:“你不偷,那你就等我一会儿吧。”甲于是依然站在别墅门口,
乙独自去开车库门,将车开出。并叫甲上车,甲上了乙的车,坐车回家。后乙独
自将车低价出售,对于卖车款,甲分文未得。甲应对乙盗窃汽车的结果承担刑事
责任,系盗窃罪既遂。
六、答案解析(深度复盘)
1. 【答案】D
本案中,甲、乙共谋抢劫丙家,甲提前踩点后因发现丙是同学而产生悔意,并向
丙坦白,这表明甲在预备阶段就已放弃犯罪意图。根据共同犯罪理论,部分共犯
人中止,需有效阻止其他共犯人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甲不仅自己放弃,还配合
丙抓捕乙,属于“有效阻止”,因此甲成立抢劫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但选项
C 称“系入户抢劫,已入户造成损害”存在错误,甲入户时主观上已无抢劫故意,
其入户行为是为坦白和配合抓捕,不属于抢劫的实行行为,故不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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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造成损害结果。乙因甲的放弃和丙的报警而未能着手实行抢劫,属于因意志
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犯罪预备,而非未遂(选项B 错误)。甲提前踩点的行
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但因其后续有效中止,对预备行为无需单独评价(选项A
错误)。甲协助丙抓捕同案犯乙,符合立功的条件,故选项D 正确。
2. 【答案】ACD
①A 项,甲、乙共谋盗窃A 的奔驰汽车,主观上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
甲实施放风行为,乙实施盗窃行为,二者构成共同犯罪。乙因天黑误将B 的宝马
汽车当作A 的奔驰汽车盗走,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
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本
案中,乙盗窃的对象虽与共谋对象不同,但均属于“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
构成要件,故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甲作为共犯人,应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因此甲也构成盗窃罪既遂,选项A 正确。
②B 项,甲教唆乙男与幼女丙发生性关系,乙男实际15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型)。甲主观上误认为乙
男7 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意图成立间接正犯,但客观上乙男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甲的教唆行为实际引发了乙男的犯罪故意,二者构成共同犯罪,甲应成立
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此外,乙男已实施奸淫行为,甲的教唆行为已既遂。故
选项B 中“间接正犯”“犯罪未遂”的说法均错误。
③C 项,乙(店主)意图杀害丙,将有毒饮料交给甲保管并指示“丙下次来店
时递给我”,甲主观上具有帮助乙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在丙来店时将有毒饮料递
给乙,其行为对乙的杀人行为起到了物理帮助作用。虽然乙在递饮料时忘记饮料
有毒(缺乏杀人故意),但共同犯罪的成立只需共犯人具有共同的不法行为,不
要求共同的故意(不法行为共同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因此甲可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选项C 正确。
④D 项,甲教唆乙“将毒药递给丙喝”,主观上具有教唆杀人的故意;乙因听错
将“毒药”听成“土药”,客观上实施了递毒药的行为并导致丙死亡。根据共犯
从属性理论,教唆犯的成立需被教唆者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乙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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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观上造成了丙死亡的结果,具有杀人的不法性,甲的教唆行为与乙的不法行
为及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乙主观上无杀人故意,但甲的教唆故意不
影响其教唆犯的成立,故选项D 正确。
3.【答案】ACD
①A 项:甲、乙共谋盗窃,甲入户盗窃、乙在外望风,二者构成共同犯罪。甲
在入户后悔悟,未盗窃财物并悄悄离开,属于在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且未造
成损害结果,成立盗窃罪的犯罪中止。乙在外望风,因甲的中止行为而无法继续
实施盗窃,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成立盗窃罪的犯罪未遂。故选项A
正确。
②B 项:甲受雇于乙谋杀D 某,在射击时发现对象并非D 某而停止射击。甲的
停止行为是基于对犯罪对象身份的认识错误(误认对象)。属于“欲达目的而不
能”,而非自动放弃,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乙作为教唆犯,其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甲的行为,甲为未遂,乙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故选项B
中“甲为犯罪中止”的说法错误。
③C 项:甲在乙、丙邀请下短暂同意参与抢劫,但在丙提出“分赃太少”后自
动退出,且未参与后续抢劫行为,也未对乙、丙的抢劫提供任何物理或心理帮助。
根据共犯脱离理论,甲在共同犯罪预备阶段自动切断与其他共犯的联系,对后续
乙、丙抢到600 元的结果不负责任,选项C 正确。
④D 项:甲、乙共谋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后又临时起意盗窃汽车。
甲虽对盗窃汽车表示“不敢偷”,但仍留在原地继续望风,并在乙盗车后乘坐乙
的车回家。甲的望风行为客观上为乙盗窃汽车提供了持续的心理支持和环境掩护,
其未明确阻止乙的盗车行为,也未有效脱离共犯关系,因此应对乙盗窃汽车的结
果承担刑事责任,系盗窃罪既遂,选项D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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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员易错点/课后反思区
1. 混淆点:间接正犯、帮助犯、教唆犯
2. 盲区:罪数理解
3. 今日复习自评:□已掌握(80%以上)□需再看一遍(60%-80%)□完
全不懂,需要答疑
使用建议:
1. 笔记版:课后听课复盘时,结合当天课程总结重新整理笔记,并批注老师强
调的细节,形成自己的专属笔记。
2. 电子版:利用晚上睡前30 分钟,遮住答案做一遍题,第二天早上花10 分钟
复盘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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