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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考精讲阶段课后复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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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 年3 月30 日(周一)
授课教师:刘家安老师
对应教材:2026 年法考通用教材·民法学
【颜色与星级说明】
· ★红色:必考点(★★★★★)——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 ★蓝色:高频考点(★★★★)——考查频率高,需重点复习。
· ★绿色:重要考点(★★★)——常规考点/新法点,不能丢分。
注:页码后标注(上)表示上午所讲内容,(下)表示下午所讲内容。
【复盘总结使用说明】:本资料为教学辅助材料,旨在帮助学员梳理知识框架、
把握复习重点,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对于资料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欢迎学员批评
指正,以便我们后续优化。
一、当天核心章节
总核心:民事法律行为及效力、代理、诉讼时效、物权概述
二、授课内容及教材定位
1. 章节: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所讲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
律行为
教材页码:P44-P55(上)
2. 章节:第五章代理
所讲知识点:代理的概念与类型、代理权、无权代理
教材页码:P56-P57(上)、P58-P63(下)
3. 章节: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所讲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性质规则、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诉
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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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页码:P64-P71(下)
4. 章节:第七章物权概述
所讲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教材页码:P72-P75(下)
三、考点地图与体系架构①
见下图
①思维导图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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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点精析(干货提炼)
【必考点】--必须拿下的分数
注:每年反复考查,几乎不回避的知识点。
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效果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
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
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157 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效果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可以与《民法典》第500 条缔约过失责任打通。
二者保护的都是缔约中的信赖利益。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的,构成对待给付,有同时履行抗辩
权行使之余地。
2. ★因重大误解而撤销
在某些交易领域(如古玩、赌石),根据交易习惯,认识错误属于风险自担
事项,不得以其为理由主张撤销。
3. ★因受欺诈而撤销
注意主体主被动语态,受到欺诈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做题时不可仅仅因为欺诈行为判断可撤销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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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受胁迫而撤销
注意主体主被动语态,受到胁迫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受欺诈可撤销《民法典》规定在第148、149 条。受胁迫可撤销《民法典》
规定在第150 条。法律的立场认为,受胁迫的意志强迫性更高。②
5. ★因乘人之危等而导致显失公平的撤销
这里的“显失公平”是在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已表现为显失公平。
可以结合《民法典》第533 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
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
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 ★撤销权行使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重点理解教材第53 页说明内容
7.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的行为
法考不考查精神病,常考查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纯获利益,需要在法律视角
理解为仅享受权利不用承担义务,而不是“经济”视角上的划算。一般指接
受赠予。
8. ★无权处分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
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②重点理解教材第49 页“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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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
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
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
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
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
9. ★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
表见代理要求存在代理权的外观,题目一般会写“业务员在职时与某客户经
常存在业务往来,尔后业务员离职后公司未通知客户”。而仅私刻公章制造
授权委托书,但与客户第一次缔约,此时不构成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成立: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且不成立表见代理。
【高频考点】--经常出现的“熟面孔”
注:考查频率高,但可能结合其他知识点综合考查
1. ★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③
《民法典》第153 条第1 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做题时请注意,只要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为不是绝对无效。需要
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出发。例如,开发商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
条第1 款规定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签订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该规定并非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维护
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利益,且即使认定合同有效,通常也不会影响这一规范目
③老师课上提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的内容,参见第四问: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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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的实现。
2. ★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只有法律行为才能被代理,《民法典》第161 条将代理分为可以通过代理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一般
财产类的行为可以被代理,而身份性质类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冒名基本可以不过度学习,代理和冒名基本不发生冲突。冒名在司法实践中
参照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 条)适用处理。
《民法典》第170 条规定的职务代理属于意定代理。若职务代理人在职权范
围内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订立合同,则未加盖公章并不影响代理行为的
效力。
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是有权代理(注意教材第56 页的思维导图)。
3.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规范具有强行法性质,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题目中涉及“赔钱”一般是债权,适用诉讼时效。
不动产物权及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无须登
记的一般动产物权人要求返还原物的,应适用诉讼时效。一般动产物权人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超过三年不主张返还原物,被告可以主张时效诉讼届满抗辩。
诉讼时效三年是一个起算点,具有弹性,可以中断中止。
诉讼时效起算标准: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债权请求权存在+请求权已具
备行使条件(可得行使)。
【重要考点/新法点】--拉开差距的关键
注:学员普遍易错或当年大纲新增/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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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可以划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④处分行为可以再分为有权
处分、无权处分。将无权处分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有
效,仅推导出债的效力,即负担行为。物权变动效力,可以理解为“效力待
定”,只有具备两个补正要素,⑤才能发生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 ★物权优先于债权
债权具有相对性,仅能向相对人主张请求权。
物权具有绝对性,表现为权利人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并且其追及效力
使得权利人原则上能够追随标的物向现时占有人主张权利,这一点构成了物
权与债权(仅能向特定相对人主张)的根本区别。
五、牛刀小试—— 配套真金题及解析(精选3 题,包括单选多选)
1.(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
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 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
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
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
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 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 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 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 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 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④重点理解教材第55 页思维导图。
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 条第1 款:“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
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释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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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潘某有一套市价约500 万元的红木家具,委托钟
某代为出售。刘某向钟某提出以600 万元购买。辛某向钟某提出以350 万元购买,
但承诺暗中给钟某50 万元回扣。钟某于是对潘某谎称红木家具市价暴跌,隐瞒
刘某的报价,以潘某的名义将该套红木家具以350 万元出卖给辛某。后潘某知情。
对此,关于该红木家具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钟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B. 潘某与辛某的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C. 潘某与辛某的买卖合同有效,潘某有权以辛某欺诈为由撤销
D. 潘某的损失,由钟某与辛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2014 年司考真题•多选)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A. 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 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六、答案解析(深度复盘)
1. 【答案】B
①甲自齐某处购买过石雕,齐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甲实施了欺诈行为。因
此,甲可以基于受欺诈撤销该买卖合同。故C 选项不当选。
②乙和齐某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实施欺诈行为的却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甲。
而甲不属于当事人的代理人、传达人或履行辅助人,本题构成第三人欺诈。《民
法典》第149 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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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合同相对人齐某在场,其知晓甲
实施欺诈行为。因此,受欺诈人乙可以撤销该买卖合同。须注意,由于合同成立
于乙和齐某之间,所以乙应该向齐某撤销,而非向甲撤销。故A 选项不当选,D
选项不当选。
③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1)长期除斥期
间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5 年;(2)短期除斥期间为1 年,自受欺诈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本题中,乙应该在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
年内主张撤销,而非2 年。故D 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答案】D
①潘某委托钟某代理其销售红木家具,基于该授权行为,钟某取得了代理权,
在其权限范围内有权独立自主的签订买卖合同。因此,钟某选择与辛某签订买卖
合同,仍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应当被认定为有权代理。故A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 条第1 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
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
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据此,钟某与辛某约定收受回扣进而低价将红木家具销售的行为系恶意串
通损害被代理人潘某的利益,因此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须待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并非当然无效。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64 条第2 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
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代理人钟某与相
对人辛某恶意串通低价销售红木家具给被代理人潘某带来损失,因此潘某可要求
二人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在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应当以被代理人作
为判断标准。本题中,虽然被代理人潘某确实陷入了错误认识,误认为该家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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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暴跌,但是,代理人钟某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因此,本题并不构成民法上的欺
诈。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3.【答案】ABCD
①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其应该适用除斥期间而非诉
讼时效。故A 选项当选。
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其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所谓当然无效,
是指无需任何机关确认,该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即便当时没有提出
请求,合同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换而言之,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非民法
上的实体权利,而是一种诉讼上的权利,自然也就不适用诉讼时效。故B 选项当
选。
③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权利确实属于请求权,作为请求权,
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
中明确该请求权例外地不适用诉讼时效。故C 选项当选。
④《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
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
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
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按份共有人可以单方决定共有物的分割,
即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故D 选项当选。
⑤题外话: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但在实际上属于形成权。除此
之外,离婚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但其本质上也属于形成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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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员易错点/课后反思区
1. 混淆点:法人理解、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 盲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担保制度
3. 今日复习自评:□已掌握(80%以上)□需再看一遍(60%-80%)□完
全不懂,需要答疑
使用建议:
1. 笔记版:课后听课复盘时,结合当天课程总结重新整理笔记,并批注老师强
调的细节,形成自己的专属笔记。
2. 电子版:利用晚上睡前30 分钟,遮住答案做一遍题,第二天早上花10 分钟
复盘错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教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