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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7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6法考总结类干货汇总_张明楷《刑法学第七版》带读路遥(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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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14:持有
(第五章不法第二节构成要件符合性)
1.持有属于“作为”
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止行为人取得特定物品,故持有行为违反的是
禁止性规范,属作为。(增加说理过程)
2.一般来说,持有犯侵犯的是公共法益。例如,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
端主义物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持有假币罪的保
护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的健康等等。
3.我国刑法中的持有犯都是故意犯,而没有过失犯。
4.持有行为一般需要持续进行,持有是典型的继续犯。
例1(2006 年客观题):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
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
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
品罪。
但是,“持有”并不需要本人亲自保管,行为人可以利用了他人进行“持有”。
例2:甲将装有枪支、假币与毒品的皮箱交给乙保管,无论乙是否知道真相,
甲都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持有假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5.本书不主张将对特定对象物的取得与利用行为作为持有行为的必备内容。
至于取得行为、利用行为是否另成立其他犯罪,则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新
增内容)
例3:甲非法购买枪支后继而非法持有枪支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非法买卖
枪支罪所吸收(包括的一罪),但是,A 非法购买毒品后继续非法持有毒品的,仅
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知识点15: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第五章不法第二节构成要件符合性)
刑法的结果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必须是可以客观归属于行为的结果
刑法上的结果是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能够归属于行为的结果。如果只是与行
为存都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或者与行为仅存在条件关系,因而不能将结果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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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时,在具体案件中就不能将该结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结果。
例1:在诈骗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的场合,不能将自杀身亡的结果归属于诈骗
行为。这是因为,构成要件行为是一种类型性地导致某种结果发生的行为,但难
以认为诈骗行为是一种类型性地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古今中外的刑法都没有规
定诈骗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必须是罪刑规范阻止的结果
刑法分则各本条都是为了保护法益,所以,只有对具体规范的保护法益造成
了侵害或者危险,才能成为结果。换言之,并不是构成要件行为所引起的任何后
果都是刑法上的结果,那些并非具体罪刑规范阻止的结果,就不是刑法上的结果。
例1:杀人犯瞄准他人开枪时,虽然没有打中被害人,但打中一只狂犬的,
不能认为狂犬的死亡就是本案的结果。
例2: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
生颠覆、毁坏危险"时,才能认为发生了危险结果。如果破坏行为客观上不可能
发生这种危险,即使造成交通工具上的人员严重心理恐惧,也不能认定为造成了
结果。
(三)必须是表明侵犯法益的结果
结果这一概念,意指行为对于规范所保护的法益的负面改变,是行为已经实
际造成的侵害事实与危险状态,而不是指行为本身的危险。
由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不限于有形的、物质性的法益,而是包括无形的、
非物质性的法益,与之相应,刑法的结果包括有形的、物质性的结果与无形的、
非物质性的结果。
由于结果表现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所以,在构成要件保护的是复数法
益时,就应当承认复数结果。
例1: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的意思活动自由与财产,所以,行为人以暴
力、胁迫等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就侵害了被害人的意思活动自由;行为人取
得被害人财物的,就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
综上所述,刑法上的结果,是指能够归属于行为的、为罪刑规范所阻止的、
表明法益受到侵犯的事实。至于行为人是否应当对结果承担责任,则是另一层面
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