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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64(1)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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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86:罪数——科刑的一罪
(第九章罪数
第四节科刑的一罪)
科刑的一罪,是指存在数个单纯的一罪或者数个包括一罪,应评价为数罪,
但仅需要按其中较重犯罪的法定刑量刑的情形。
一、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
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一)想象竞合的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例1:A 为了强奸甲女,但其暴力手段致甲女、乙女二人轻伤并压制了二人
的反抗后,A 仅奸淫了乙女的,可以认为主要部分重合,即对甲女的强奸中止与
对乙女的强奸既遂构成想象竞合。
例2:行为人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临时起意持枪抢劫。
由于持枪抢劫的法定刑加重是因为行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故对法益的侵犯存在
重合。即使只有部分重合,也可以认定为想象竞合
但应注意的是,行为外表上似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一个连续的行为,但事实
上分别侵害不同法益的,应当认定为两个行为。
例3: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的物品既有文物也有武器的,实际上是
既走私了文物,也走私了武器,明显是两个走私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不
应认定为想象竞合。
例4:行为人入户后,将被害人的黄金装入左口袋,将枪支装入右口袋,然
后离开的,构成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例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公款直接用于个人行贿的,
主要部分不重合,所侵犯的法益也不重合,应认定为数罪(贪污罪与行贿罪),
实行并罚。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在犯罪构成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
构成。
数罪名包括过失犯罪。例如,妨害公务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妨害公务
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二)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
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是指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数个有责的不法内容,在
判决宣告时,必须将其一一列出,做到充分、全面评价,以便被告人与一般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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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中了解其行为触犯了数个犯罪,从而得知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进而有
利于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首先,刑法的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国民自由。对任何一个案件的不法内容,
只有既充分、全面评价又不重复评价,才能既保护法益,也保障国民自由。
其次,刑法虽然具有行为规范的一面,但行为人与一般人并不直接阅读刑法,
而是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判决内容来了解刑法。另外,刑法只有运用到现实生活中
才具有意义。判决书是对刑法的活生生的解读,解读得越明确,刑法的内容就越
容易被一般人理解,刑法就越能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从而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
预防。
最后,刑事判决不仅对被害人的心理起安抚作用,而且还涉及对被害人的赔
偿等问题。在法条竞合的场合,没有必要将被告人所触犯的法条全部列举出来,
就可以解决问题。
(三)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转换
1.在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时,如果再
按特别法条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就会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这样
的处罚不能充分评价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不法内
容,所以,此时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亦即,适用故意伤害罪中“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不再适用未遂犯的从宽处罚规
定。
2.刑法第19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66 条规定:“诈骗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若行为人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如2000 万元),那么,此时保险诈骗
与普通诈骗便是想象竞合。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普通诈骗2000 万元的行为,
如果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都会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仍然认定为特别关系,适用
特别法条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此时适用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能
评价对保险秩序和数额巨大财产的不法侵害内容,而不能充分、全面评价对数额
特别巨大财产的不法侵害内容,所以,必须认定为想象竞合,认定按重罪处罚。
(四)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
对想象竞合应当认定为数罪,即在判决书中应当逐一列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但不需要分别量刑,仅按其中较重犯罪的法定刑处罚(科处一个刑罚)。
1.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甲、乙两罪时,如果两罪的保护法益不同,在按重罪处
罚时,不得将轻罪的行为评价为重罪的法定刑升格情节。
例1:行为人甲在获取年轻女医生乙的联系方式后,谎称自己在某市委工作,
家住某高档小区,骗取乙的信任并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其间,甲编造各种理由
骗取乙8000 元,还以帮乙的姐姐晋升职务为由骗取“打点费”2 万元。甲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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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属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如若按招摇撞骗罪处罚,不应将骗取
2.8 万元的事实作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如若按诈骗罪处罚,不能将招摇撞骗的事
实作为诈骗罪情节严重的依据。否则,就相当于对两个犯罪实行了并罚。
在数额犯的场合,以想象竞合处理时,不应当累计数额适用法定刑。
例2:甲将邻居乙价值3 万元的树谎称为自己的树,以2 万元出卖给外地来
收购树的丙。甲的一个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数额为3 万元)与诈骗罪(数额
为2 万元)。从一重罪(盗窃罪)处罚时,不能按盗窃5 万元量刑,只能按盗窃
3 万元量刑。
3.触犯两罪的想象竞合中有一罪超过追诉时效的,只能对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的犯罪按单纯一罪论处。
例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窝藏重罪犯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窝藏罪
与滥用职权罪,但滥用职权罪已过追诉时效。对此,只能以窝藏罪论处,不能按
想象竞合处理,也不得将滥用职权作为窝藏罪的量刑情节。
二、牵连犯
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
为分别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例1:伪造居民身份证后,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
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结果行为)的,也是牵连犯。
本书认为,如果承认牵连犯的概念,则应采取类型说。即只有当某种手段通
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
牵连犯。
例2:非法侵入住宅杀人的,宜认定为牵连犯(如果不承认牵连犯的概念,
则可以将这种情况认定为想象竞合);但非法盗窃枪支后杀人的,不宜认定为牵
连犯,应实行并罚(虽然枪支经常用于杀人,但盗窃枪支并不是杀人的通常手段
行为)。
例3: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可以认定为牵
连犯;但盗窃军车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应认定为牵连犯,而应实行并罚。
例4:行为人甲通过对乙的合同诈骗(如欺骗乙为自己提供担保)进而再利
用前一合同诈骗的结果对丙实施合同诈骗的,前一行为是手段行为,后一行为是
目的行为,但均触犯的是合同诈骗罪,可以成立牵连犯。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
牵连犯中的一个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时,就不能再认定为牵连犯,只能对没有
超过追诉时效的单纯一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将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作为从重处
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