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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99:假币类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1.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典型
的伪造行为表现为,仿照真货币的形状、特征、图案、色彩等制造出与真货币的
外观相同的假货币。
(1)行为人完全可能设计制作一种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
货币,特别是可能设计出所谓外国货币以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因此,不能排除
这种情况也是伪造货币。
(2)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以及其
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货币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行为人所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境外正在流通的货币,即使在
我国不能流通和兑换,也是我国刑法的保护对象。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
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应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仅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而没有使用,则只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3)伪造以及可能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
如不具有真货币的号码或印章的,也是伪造的货币。
2.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分
变造一般表现为增加货币面额,如将50 元的货币变造成为100 元的货币。
但是,减少货币面额的变造行为,也可能成立变造货币罪。
通过各种手段将真币变为“错版”人民币,以及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的
行为也属于变造货币。没有改变面额但改变货币形态的,属于变造货币。
例1:将1964 年、1967 年制造的面值1 分的硬币,变造为具有收藏价值的
1961 年制造的面值1 分的硬币,属于变造货币;
例2:行为人减少硬币的含量(将周边的金属剥离下来),虽然没有使硬币
的面值减少,也属于变造货币。
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货币丧失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
例3: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
造货币。
例4:将日元涂改成欧元的,已经使货币发生了本质变化,应当认定为伪造
货币罪。
变造伪造的货币的,或者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属
于伪造货币。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成立伪造货币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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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5:甲偶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面有碎币(后查实属报
废的货币碎片),拿回家后将货币碎片粘贴成10 元、50 元、100 元面额的残币
若干张,合计5000 余元,并以该货币被老鼠咬破为由将粘贴的残币带到某银行
兑换。甲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同时触犯诈骗罪)。
3.根据2023 年5 月1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176 号(郭四记、徐维伦等
人伪造货币案),行为人为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专门用于伪造货币的技术
或者物资的,应当认定其具有伪造货币的共同犯罪故意。明知他人意图伪造货币,
通过网络提供伪造货币技术或者设备、材料的人员,与直接实施伪造货币的人员
构成伪造货币共同犯罪。通过网络积极宣传、主动为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
伪造货币的关键技术、物资,或者明知他人有伪造货币意图,仍积极提供专门从
事伪造货币相关技术、物资等,应当认定其在共同伪造货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对其实际参与的伪造货币犯罪总额负责。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出售,是指有偿转让有偿交付伪造的货币。
2.购买,是指有偿取得假币。
本书认为,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购买假币罪,否则,会
造成法定刑的不协调。本书主张,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且已使用的,认定为使用
假币罪;没有使用的,可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行为人将报纸等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购买者不成立购买假
币罪的未遂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购买到假币,属于不能犯。
3.运输,应是指转移假币的存在地点。为了自己使用在外地购买假币后,携
带假币乘坐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的行为,不构成运输假币罪(可能成立持有假币
罪)。
在运输行为已经既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主动毁灭假币的,不得认定为犯罪中
止(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4.行为人出售此种类假币,购买彼种类假币的,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累
计数额),不实行数罪并罚。
5.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包括的
一罪),不另认定为出售、运输假币罪,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
的假币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
即伪造的假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
1.使用假币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如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
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如将假币用于赌
博或者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
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行为人持有、使用自己所伪造的货币的,仅以伪造货
币罪论处。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
罚。
(1)使用假币以对方不知情为前提。向知情的人交付假币、伪造货币的共
犯人之间分配假币、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等,都不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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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持有假币罪(共犯)或者出售假币罪。
(2)向不知情的人交付假币使之使用的,也属于使用假币。在这样的情形
下,交付行为本身就是使用行为,一经交付就构成使用假币罪的既遂犯。
(3)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的,如为了与对方
签订合同,将假币给对方察看,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该行为不是使用。
2.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例1:行为人使用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或者存折,通过ATM 成功存入假币,然
后从其他ATM 中取出真币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行为人通过ATM 存入假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其后从ATM 上取出真币的
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1)ATM 是供存款人存款取款的机器,在此
时由此人存入的现金,在彼时就被他人取走或者被银行利用。所以,将假币存入
ATM 完全属于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的使用行为。(2)行为人在存入假币时,
旨在使自己的银行债权增加。在此意义上说,行为人是将假币作为手段使自己获
得银行债权。但是,即使行为人完全放弃债权,其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也侵
害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退一步说,即使行为人通过
某种方法将假币置于ATM,而并不使自己增加债权,该行为也因为侵害了货币的
公共信用,而值得科处刑罚。(3)通过存入假币而获取银行债权的行为,与后
面的从ATM 中取出真币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为财产性利益,后者为
货币),所以,不能因为行为人之前非法获取了银行债权,就否认后面从ATM
取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4)存入假币行为侵害的是货币的公共信用,从ATM
中取出真币的行为侵害的是银行财产。行为人明显实施了两个行为,具有两个故
意,而且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也不属于其他应当以一罪论
处的情形,故应数罪并罚。
例2:若行为人通过ATM 存入假币后,事实上获得了不应有的“债权”,但
后来并没有取出现金,也没有行使该银行债权的,这种行为除了构成使用假币罪
外,还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银行债权。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应当从一重罪
处罚。
3.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例1:行为人将报纸等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而不可能成立
使用假币罪;购买者不成立购买假币罪(属于不能犯)。
例2:行为人将假币当作真币在商场购物时,一方面使用了假币,另一方面
骗取了商品。由于使用假币骗取财物的行为,既侵害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又侵害
了他人财产,但仅有一个行为,故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