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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21:结果归属的判断(规范判断)
(第五章不法第二节构成要件符合性)
在案件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总的来说,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
(1)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4)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
情况一: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
1.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
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应当
肯定结果归属。
例1:甲点燃乙身穿的衣服,乙跳入水中溺死或者心脏停搏死亡的;
例2: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婴儿或贵重物品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
例3:甲在楼梯上对乙实施严重暴力,乙在急速下楼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
死亡的;
例4: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导致乙重伤昏迷后离去,乙苏醒过来后,刚迈了
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的,
以上均应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
2.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介入异常行为造成了结果;但考虑到被害
人心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时,应当肯定结果
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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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数个被告人追杀被害人,被害人无路可逃跳入水库溺死,应当将死亡
结果归属于追杀行为。
例2:A 向站在悬崖边的B 开枪,B 听到枪声后坠崖身亡的,B 的死亡归属与
A 的行为。
例3:A 瞄准湖中的小船开枪,船上的B 为躲避而落入水中溺死,B 的死亡
归属与A 的行为。
例4:后车司机试图使用暴力强奸副驾驶位的妇女,妇女从行驶中的汽车跳
下造成伤亡的,应当将结果归属于司机的行为。
3.虽然介入了被害人不适当或者异常的行为,但是,如果该异常行为属于被
告人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行为,仍然能够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例1:在深水池与浅水池没有明显区分的游泳池中,教练员没有履行职责,
不会游泳的练习者进入深水池溺死的,练习者的死亡要归属于教练员的行为。
4.虽然介入被害人不适当行为并造成了结果,但如果该行为是依照处于优势
地位的被告人的指示而实施的,应当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例1:非法行医的被告人让身患肺炎的被害人到药店购买感冒药治疗疾病,
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正常治疗而死亡的,应当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属于被告人
的非法行医行为。
但是,如果被告人并不处于优势地位,被害人自我冒险导致结果发生的,则
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
例2:在寒冷的冬天,甲为了取乐将100 元扔入湖中,乙为得到100 元而跳
入湖中因而死亡的,不得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扔钱行为(当然也能否定实行行
为)。
5.被告人实施行为后,被害人介入的行为对造成结果起轻微作用的,应当肯
定结果归属。
例1:甲伤害乙后,乙在医院治疗期间没有卧床休息,因伤情恶化而死亡的;
例2:乙在旅途中被甲打伤,乙为了尽快回原居住地,导致治疗不及时而死
亡的,应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行为。
6.如果介入了被害人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则不能将结果归属于
被告人的行为。
例1:甲杀乙,但仅造成轻微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
毒菌侵入体内死亡,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
例2:A 造成B 的伤害后,只要就医就完全可以治愈,但B 拒绝接受任何治
疗,进而死亡的,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A 的行为。
一般来说,加害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加害行
为(但是,自杀是加害行为的当然结果时,或许可以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加害行为,
但这种情形极为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