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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22:结果归属的判断(规范判断)
(第五章不法第二节构成要件符合性)
在案件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总的来说,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
(1)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4)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
情况二: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形
1.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通常乃至必然会介入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
的,应当肯定结果归属。
例1:甲突然将被害人推倒在高速公路上,导致被害人被随后的其他车辆轧
死的,应当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
例2:甲将爆炸物扔到乙的身边,乙立即踢开爆炸物,导致附近的丙被炸死
的,应当将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行为。
(2011 年客观题)甲突然将乙推倒在高速公路上,导致乙被随后的其他车
辆轧死的。后方车辆经过(C)是正常介入因素,甲的行为(A)与乙的死亡结果
(B)具有因果关系。
2.当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或者他人
的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伤者生命的,依然应当将死亡结果归属于伤害行为。
例1:甲向被害人投放毒药,被害人被送往医院后,由于被害人没有毒害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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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医生仅诊断出被作用害人的其他严重疾病,被害人因服用毒药而死亡。对此,
应当将死亡结果归属行为人的投毒行为。
但是,如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并不具备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医生或者他人
的严重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不得将死亡结果归属于伤害行为。
例2:甲造成被害人伤害后,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误用过敏药物导致被害人死
亡的,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3.与前行为无关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不得将结果归属于前行为。
例1:甲投放毒药的行为具有导致死亡结果的高度危险,但事实上是乙的开
枪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故只能将丙的死亡归属于乙的行为。
(2019 年客观题)高某欲杀害赵某,给赵某投毒。赵某中毒后,赵某的家
人开车送其去医院,途中李某为了报复社会驾车横冲直撞,与赵某的车辆发生车
祸,赵某当场被撞死。李某撞车(C)是异常介入因素,且介入因素对死亡的作
用很大,高某的杀人行为(A)与赵某的死亡结果(B)不具有因果关系。
4.被告人的前行为与第三者的介入行为均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应
当将结果归属于二者。
例1:甲刺杀了儿童丙后逃离,丙的母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
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的,应当将丙死亡的结果同时归属于里的作为与乙的不作为。
5.被告人的预备行为介入第三者的实行行为后导致结果发生的,不能将结果
归增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新增)
例1:甲为了杀丙而准备了有毒的咖啡,准备等丙到来时给丙喝。知道真相
且与丙有仇的乙,在甲不知情时将有毒咖啡端给丙,导致丙死亡。应当将丙的死
亡归属于乙的行为,甲仅负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
6.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时,
如果第三者能够防止但没有防止危险,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例1: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了现场。警察在将乙送往医院的途中车辆出故
障,导致乙失血过多死亡的,不得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
(2017 客观题):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
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警察将乙送医”说明此时的责任已经转移
给警察,而不能归属于丙,故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