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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53(1)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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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75:共同犯罪——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九节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一、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新增内容)
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以不作为实行犯罪的情形。亦即,
二人以上均有防止同一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共同义务)时,却基于意思联络而
均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例1:夫妻二人基于意思联络都不给婴儿提供食物,导致婴儿死亡的,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二、对不作为的共犯
1.对不作为的共犯是完全可能成立的。
例1:第三者教唆“对于患病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扶养病人,被教唆
者接受教唆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第三者成立遗弃罪的教唆犯。
例2(2014 年客观题):甲的行为造成了丙的重伤后,打算立即救助丙。过
路人乙劝说甲不要救助丙,甲接受教唆没有救助丙,导致丙死亡。乙成立不作为
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例3:母亲甲试图杀害幼女而不给幼儿提供食物,不具有作为义务的乙(甲
的情人)见状便称“幼儿死后就与你结婚”,从而强化甲的犯意,甲的不作为导
致幼儿死亡。甲是不作为的正犯,乙的行为成立帮助犯。
2.不具有作为义务的人与具有作为义务的人完全可能通过相互利用、相互补
充而实现构成要件,能够成立共同正犯。
例1:甲女生下有生理缺陷的女婴后,其朋友乙劝说甲女遗弃婴儿,甲女同
意后,乙将婴儿遗弃到集市。甲女成立遗弃罪的正犯,乙成立遗弃罪的共同正犯。
在此意义上说,具有作为义务的人与作为犯也可能构成共同正犯。
三、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1.在他人以作为方式侵害某种法益时,对他人的作为犯罪(危险源)负有监
督的人或者对法益负有保护义务故意不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成立正犯或共同正
犯。
例1:15 周岁的A 在对儿童C 实施重伤行为时,在场的监护人B 故意不阻止,
导致C 身受重伤的,A 是作为的正犯,B 是不作为的正犯。
2.存在不作为的帮助犯。
例2:剧场负责人目睹演员演出淫秽节目而不制止的,就成立不作为的帮助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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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共犯人的犯罪行为也可能产生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的义务。如果共犯
人不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则应对其他共犯人造成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1.在甲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等(使被害人陷入需要保护的)状
态下,乙继而对被害人实施相同或者不同犯罪行为,甲不阻止乙的犯罪行为的,
应对乙行为造成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例1:甲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致丙女昏迷后奸淫了丙女,随后乙到现场也要
奸淫昏迷的丙女。由于甲的先前行为使丙女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导致丙女的法
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中,因而产生了作为义务。
如果甲不阻止乙的强奸行为,则甲对乙的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即承担轮奸
的责任。
乙仅承担普通强奸既遂的责任。
例2:倘若乙到现场后发现丙女昏迷便要窃取丙女的财物,甲不阻止乙的行
为的,甲也要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在甲、乙共谋犯罪的场合,甲在犯罪过程中明知乙实施超出共谋范围的行
为时,只要甲的先前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或者使被害人陷入需要保护的状态,
就有义务阻止乙实施超出共谋范围的行为。
例1(2018/2025 年客观题):甲、乙二人共同入户抢劫,甲捆绑了被害人
丙女的手脚,乙在一旁搜寻财物。随后,乙打算强奸丙女。此时,由于甲的捆绑
行为使丙女陷入无法反抗的状态,因而甲有义务阻止乙的强奸行为。若不阻止,
甲也成立强奸罪。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共犯人的先前行为并没有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没有使
被害人陷入需要保护的状态,则没有义务阻止其他共犯人超出共谋范围的行为。
例2:甲、乙共谋入户盗窃。二人进入丙家后,分别在不同房间物色财物。
乙发现房间里有被害人丙,便起意杀害丙,知情的甲既没有参与乙的行为,也没
有阻止乙的杀人行为。甲与乙的共谋以及入户盗窃的行为,并没有使丙的生命处
于危险状态,丙的生命陷入需要保护的状态也不是甲的行为所造成,所以,甲仅
承担盗窃罪的责任,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基于同样的理由,甲、乙二人对共谋的犯罪内容产生不同认识时,如果甲的
先前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或者使被害人陷入需要保护的状态,甲就有义务阻
止乙的犯罪行为。
例3:甲、乙曾因共同抢劫受到刑罚处罚。某年七夕节下午,二人用手机短
信商量“骗个人来搞一下”。当晚二人将丙女骗上车并开车带至某公园。乙拉丙
女往树林里走,丙女不愿意,甲朝丙女大吼“你知道我是谁吗?”丙女害怕,到
树林后,乙一巴掌将丙女打倒在地,并强迫丙女脱掉衣服,丙女不从,乙就对站
在旁边的甲说“你去拿刀”。甲知道他们没有带刀,也知道乙这么说是为了吓唬
丙女,于是站着没动,也没说话。接着,乙强奸了丙女,强奸时乙让甲翻丙女的
背包,甲从丙背包中获得手机一部、现金400 元,二人均分。事后查明,关于事
先预谋时说的“搞”,乙称是指劫色,甲称是指劫财。
先肯定乙的行为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成立强奸既遂。
接下来判断甲的行为与乙的强奸既遂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性:首先,从作为角
度来说,甲虽然在乙强奸丙之前就对丙实施过暴力、胁迫行为,客观上对乙的强
奸既遂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此时甲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在此意义上说,甲此时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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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也是不法层面的共犯,但因为其缺乏故意,最终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共犯。其
次,从不作为角度来看,甲先前实施的行为(包括将丙带至公园、对丙实施恐吓)
客观上使丙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当时的情形下使丙的性自主权陷入需要保护
的状态,故对丙的性自主权具有保护义务,但甲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因而与丙被
强奸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且甲具有帮助的故意,所以成立强奸罪的共犯。